2015年金山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学院概况
第一条 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是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学制四年。
第二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承认学历并经电子注册的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授予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金山学院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福建农林大学福州校区所在地)。校园占地720亩,现有校舍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教学设施先进,生活条件完备。
第四条 金山学院依托福建农林大学优质的教育资源办学,共享福建农林大学优美的校园环境和77年办学历史积淀的校园文化。
第二章 录取计划和批次及招生要求
第五条 金山学院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2013年计划面向福建、上海、安徽、河南、甘肃、广西、贵州、内蒙古、山西、云南、江西、湖南等12个省市区招收28个本科专业。学院在福建省和其他省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生源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学院招生相关信息可登录我院网站浏览。
第六条 金山学院所有专业在福建省安排在本科第二批次招生,其余省份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七条 符合国家及省的有关高考报考条件;男女比例不限;我院入学后主修外语语种为英语。专业体检受限标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00%-120%(部分省份和批次对投档比例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的比例投档)。学院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择优录取。
第九条 每一轮次投档我院的非美术类考生,我院将按照“分数优先、专业清”的模式择优录取,即院校志愿采用“分数优先”,专业志愿采用“专业清”。“专业清”即专业志愿之间有先后顺序,先按第一专业志愿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取,如有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则从未录取的考生所填报的第二专业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以此类推直到专业计划完成。
第十条 美术类考生录取时,专业志愿采用“分数优先”。对于投档我院的福建省合格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福建省考生报考英语专业应参加由全省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政策
第十二条 金山学院2013级各专业学费标准按福建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从2012级开始执行学分制收费,收费项目及退费办法等按照福建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奖助学金政策
1、国家奖学金:按国家政策规定人数评定,8000元/每生每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国家政策规定人数评定,5000元/每生每年。
3、优秀学生奖学金: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在校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分一、二、三等奖,金额分别为2000元、1000元、500元,评选比例分别为本年级专业学生总数的5%、15%、20%确定名额。
4、创新奖学金: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在校生。①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②参加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大学生“挑战杯”创业计划竞赛获得国家级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8000元、5000元、3000元、2000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2500元、2000元、1500元;获得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800元、500元、300元;③参加大学生数学建模、电子设计大赛等其他各类科技创新竞赛活动,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4000元、2000元、1000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2000元、1000元、800元。
5、学院拨出专款配套设立国家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特困生4000元/每生每年,贫困生2500元/每生每年,减轻困难学生的经济负担,促进学生成才成长;同时,学院设立各种勤工助学岗位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劳动取得一定报酬,弥补部分生活费开支;此外,学院积极开辟社会资助渠道,建立起奖、助、贷、缓等完善的资助体系。
第五章 纪律监察
第十四条 招生期间,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成立招生监察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检查出档考生的调配以及录取新生等情况,查处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情况。招生期间设立录取举报、投诉电话0591—83787302。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如因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或政策变更,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招生网站:http://jsxy.fafu.edu.cn/
第十七条 招生咨询电话:0591—83768357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编:350002
招生办电子信箱:jsxy@fjau.edu.cn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招生办公室。
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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