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齐齐哈尔医学院招生简章

2014/04/01 09:58:00文/admin2

2014年齐齐哈尔医学院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普通高等教育的招生工作秩序,规范招生管理工作,提高招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确保公平公正,保证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及相关招生文件等制定的招生工作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三条学校中文全称为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校代码为11230。

第四条齐齐哈尔医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是一所全日制黑龙江省属公办本科,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五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入学考核形式以全国统一考试为主,招生对象面向全国部分省市地区招生。

第六条本章程适用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

第七条学校设立由院长、主管副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来源计划和招生章程,确定招生录取工作组成员,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指导招生工作。

第八条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检查小组,监督招生工作组贯彻执行招生政策、录取原则情况和工作纪律,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

第九条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其工作职能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和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检查小组监督下做好以下工作:

(一)编制并向社会公布普通教育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来源计划;

(二)与各省教育厅(教育考试院)联系落实年度招生来源计划;

(三)向省教育厅报送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来源计划;

(四)向各省招生办公室报送招生来源计划;

(五)组织招生宣传和考生咨询工作;

(六)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及录取原则;

(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招生工作各项政策;

(八)拟定招生工作组成员;

(九)接受考生申诉;

(十)向社会公布录取信息;

(十一)收集整理新生入学信息;

(十二)打印、邮寄新生入学通知书;

(十三)组织准备新生入学及新生复查工作;

(十四)向省教育厅报送未报到新生名单。

第十条招生工作组在各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招生录取原则及有关政策法规,执行并完成当年招生计划。

第三章招生人员条件与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招生工作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招生录取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程序;

(二)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三)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组织纪律性;

(四)无直系亲属参加入学考试。

第十二条参照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招生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

(一)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二)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四)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五)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

(六)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其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有关的任何费用。

第四章录取原则与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教育部及各省(区、市)颁布的有关当年度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对专业录取的要求。对于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将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再次强调对考生身体状况的特殊要求,并对考生提出有关建议。

(一)各专业对考生视力的要求是:各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8,矫正视力镜片度数不超过800度,无色盲、色弱,无斜视、弱视;

(二)各专业对考生听力的要求是:双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三)考生无嗅觉迟钝、口吃;

(四)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建议肝功能异常或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躯干和肢体残疾考生谨慎填报我校各专业,否则会影响在该专业领域的就业和发展;

第十五条投档比例按各省级招生办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录取办法

(一)我校各志愿、各专业间不设级差,依据考生投档的基准成绩和投档次序,将同一志愿的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分配专业,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按该省(区、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江苏省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内蒙古考生按“专业志愿清”的规则录取。

(二)投档基准成绩相等的同一志愿多个考生进入同一专业时,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进行专业录取。

(三)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时,如服从调剂,学校在对能够满足所报专业的各志愿考生进行专业录取完毕后,再对服从调剂考生依据高考成绩择优调剂到相应专业。如不服从调剂或因高考成绩低无法满足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四)护理学专业要求女生身高1.60米以上,男生身高1.70米以上;男生只招填报护理学志愿的考生,不录取服从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区、市)招生办的规定进行投档,专业录取时以实际高考成绩为准。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的考生。

第十八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退档原因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各专业考生均按所录取的专业报到,入学后除特殊原因外,不再进行专业调整。

第五章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一条 各省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公布学校在该地区录取新生名单及相关录取信息。

第二十二条凡报考本校,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后,学校即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一律以邮件方式寄出。

第六章学杂费和奖贷学金等

第二十三条各专业学费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我校按黑龙江省物价局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考生可以在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中查询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奖、贷学金

学校设有齐齐哈尔医学院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黑龙江省贫困学生奖学金、学校设立贫困大学生补助基金。

第二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时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其他计划性质的招生工作均参照本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其他凡学校未尽事宜由学校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修订后章程自2013年4月1日施行,由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并即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本章程由齐齐哈尔医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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