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黑河学院招生简章

2014/04/01 10:57:35文/admin2

2014年黑河学院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完善招生规章,做到依法治招,确保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黑河学院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教育科技区学院路1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院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依据上级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负责解决招生及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执行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以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要求进行规范招生;

2、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发展规划,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章程;

4、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学校基本情况和招生政策;

5、组织实施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新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7、配合、支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做好相关服务与协调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录取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工作及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进行监督,保证招生录取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以社会需求、学科专业结构及就业率等为依据制定分专业招生计划,克服盲目性和短期性。

第九条 生源计划是以各地人才需求情况、对等招生协议落实情况、上级总体平衡情况以及考生报考我校的生源情况为依据制定。生源计划经主管院领导审定,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生源计划寄(送)到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整个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一条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调档比例:原则上按照招生计划的120%调档(按各省、市要求而定)。

第十三条 根据考生的报考人数,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上线考生,如果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再依次录取第二志愿、第三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当考生志愿相同时,优先录取高分考生,并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要求。

第十五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相关专业科目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后,依据考生的报考志愿,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院各专业招生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七条 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有关政策和学校专业实际要求,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总分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九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我院对考生的身体条件不做特殊要求。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公布,考生也可登陆我校招生就业信息网查询。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第二十二条 我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设有相应的助学金、伙食补

助、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对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学生,学校将通过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广泛争取社会资助、充分利用校内自筹特困生资金和国家特困生资助资金,以及助学贷款等方式,解决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后顾之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报送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查备案后,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黑河学院招生就业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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