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考场规则考生须知 河北高考考场规则考生须知,距离今年的高考时间还剩下几天时间了,今年河北省的高考考场规则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已经发布,为此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了高考考场规则考生须知 河北高考考场规则考生须知。下面就由小编带大家具体了解一下,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1.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凭《准考证》、身份证、身体健康状况监测记录表(或打印的河北健康码及14天健康记录截图),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体温检测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允许考生戴口罩参加考试,但检查时须摘下口罩,接受监考人员核查。因装有心脏起搏器等不宜进行金属探测器检查的考生,应在检查前声明,并出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如不提前声明,后果自负。
3.除 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透明文具袋、无字垫板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4.入场后,对号入座, 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号、考场号、座位号等。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5.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6.开考前30分钟(第一科为考前40分钟)考生开始入场, 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 (有听力考试的外语科14:45以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 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考试结束后方可交卷出场。考试时间内非经允许不得离场。
7.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 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8.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或监考人员。
9.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再选科目考试当天,需要继续参加本半天下一场考试的,须到规定的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不需要参加考试的,要及时离开考点。
10.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考生如何配合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为确保高考安全平稳进行,我省使用金属探测器对进入考场的考生进行安全检查。严防考生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枪支、无线收发装置(含计时设备、手镯、项链、橡皮擦、钱包等形式的装置和配件)及其他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场。
考生参加考试时,尽量不要穿戴带有金属的饰品和衣物,入场时须主动将违禁物品(如手机、计时设备等)放到考场“物品放置处”。接受检查时应双臂张开,配合监考员进行检查。身体正面至背面,从上至下,包括头部、躯干、四肢(含脚部)等,以及考生的透明笔袋,均要进行检查。佩戴眼镜的考生要取下眼镜接受检查。检查脚部时,要抬起脚,离地20厘米左右。如在检查过程中出现报警声,考生应按监考员要求进行解释或出示相关金属物品。检查完毕确定无违禁物品后,考生方能入场。因身体原因,不能进行检查的考生(如装有心脏起搏器等),应说明情况,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入场后因特殊原因离开考场后返回时,仍要对考生再次检查。对以各种形式阻挠或拒绝接受检查的考生,一律不准进人考场;对各类扰乱考场秩序、危害考试安全的人员,除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理外,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1违纪行为勿忽视
案例回放:某省高考学生小林在数学科目开考前,看到一道题自己复习时做过,便高兴地拿起笔就在试卷上开始答题,被监考老师发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令”)第二章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被认定为考试违纪。
纵深解读:在高考考场上,根据《考场规则》,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否则,就视为违纪,将受到取消该考试科目成绩的处罚。令人惋惜的是,有许多同学犯下如此错误并非有意为之,而是一时大意造成的。但无论是否主观意愿,只要违背规定,就会受到相应处罚。
除此之外,“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等行为也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02携带手表进入考场为违纪
案例回放:平时考试中,小刘习惯携带手表进入考场,以便于把握考试时间。高考前老师多次告诫同学们,不能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和计时用表进入考场,但他却认为手表不是电子表是机械表,应该没问题。6月7日上午,语文科目考试进考场时,小刘将手表偷偷带进了考场。在考试期间,他拿出表看了一下时间,被监考老师发现。
根据“33号令”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纵深解读:根据规定,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手表)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视为违纪。为了防范高科技作弊,我省各考场均配备无声挂钟供考生掌握考试时间作参考。《考场规则》第三条明确规定:除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透明文具袋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0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认定为作弊
案例回放:随着英语科目考试结束信号响起,所有考生就此停笔,然而一考生的英语答题卡还是一片空白。这时,该考生迅速移步到邻桌,去拿邻桌考生的答题卡。邻桌考生虽然开始使劲按住答题卡不放,但担心撕坏答题卡,只好放手让该考生拿去抄袭。考生这一行为被监考老师发现,按规定以作弊处理。
根据“33号令”第二章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被认定为作弊。
纵深解读:个别考生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置考风考纪于不顾,想在考场上“灵活发挥”,有的甚至强制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这种想以胁迫的手段达到不劳而获的恶举,当然要严处。
04携带手机进入考场为作弊
案例回放:刘某是个“手机控”,机不离手。高考前老师就曾告诫过他不能把手机带入考场,但他却不以为然。进场时,刘某偷偷将手机带入考场,并未将手机放到指定位置。但在考试过程中,手机突然响铃……当监考老师说他的行为已经认定作弊时,刘某还一脸茫然。
根据“33号令”第二章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被认定为考试作弊。
纵深解读:根据规定,这种具有接收或发送信息功能的设备一旦带进考场就算作弊,更别说手机还在考场响起。时下,拥有手机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但由于手机具有通信功能,是许多作弊分子首选的工具,被禁止带进考场,也是防弊之招。如果考生置若罔闻,最后吃亏的将是自己。
05考生团伙作弊等最重给予停考三年的处理,触犯刑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回放:一监考老师在英语考试快要结束时,发现一考生一边用左手捂着左耳,一边用右手答题。老师先前觉得奇怪,随后越看越可疑,于是就让考生把左手放下来。当考生的左手放下来时,立刻就露出了马脚---耳朵里戴着耳麦。该生随即被终止考试,以作弊处理。
根据“33号令”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纵深解读:此案例从表面看,是个人作弊,但实际上是团伙作弊的不同环节罢了。个人作弊的后面往往有一个集体或一个组织在为其服务。两者联系的手段就是比较先进的电子设备。这种作弊性质恶劣,严重威胁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33号令”对“组织团伙作弊的”等四项作弊进行重处。考生不仅要取消全部考试成绩,而且还可能面临停考1至3年的处罚。触犯刑法的将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的有关条款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06违规行为将记入考生个人诚信档案并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案例回放:某省高考录取现场,一份考生档案投到某所大学,该考生高考成绩高出学校调档线20多分,也达到了所报专业的录取分数线,体检等方面也合格,结果被退档。退档理由是“该考生不符合我校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条件”。究竟考生在哪里出了问题?原来考生的档案中“其他信息”一栏有这样的记录:该生高考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
根据“33号令”第三章第三十条规定: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者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参考依据。
纵深解读:考生诚信档案,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将考生诚信档案及时提供给高校参考。一旦考生有违纪舞弊行为,这一“污点”将记入诚信档案,并有可能影响到高校的录取。
07山东临沂徐某某被电信诈骗案
案例回放:2016年高考结束以后,山东临沂考生徐某某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随后,她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要发放给她2600元助学金。而在此之前,徐某某曾接到过教育部门发放助学金的通知。但这个电话是电信诈骗人员打来的,最终骗子把徐某某9900元的上大学费用骗走。徐某某在8月21日在跟父亲报案回家的路上突然晕厥,虽经医院抢救但最终死亡。
2017年4月17日,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认定诈骗人员陈文辉等6名被告,涉嫌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纵深解读:“徐某某案”背后折射出信息安全的巨大漏洞。个人安全意识的淡漠,是导致电信诈骗的直接原因,考生和家长要提高安全意识和自身警惕,在发现有诈骗行为时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以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08替考入刑案
案例回放:2015年10月,考生虎飞(化名)通过他人联系“枪手”侯雷(化名),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12月26日上午,侯雷在某大学旧教学楼第43考场,代替虎飞参加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考试。考试时,侯雷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当日便被公安机关抓获,而考生虎飞在12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二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侯雷代替他人参加、被告人虎飞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鉴于侯雷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考生虎飞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二人均能真诚悔罪,最终,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判处侯雷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虎飞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
纵深解读:以身试法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第二百八十四条新增加了“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新增“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等罪名。代替考试罪规定,无论是所谓的“枪手”替考行为,还是本应参加考试的考生让他人替考,都属于我国《刑法》要处罚的代替考试犯罪行为。在量刑上,代替考试罪最高可以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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