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湖北师范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湖北师范学院办学宗旨以及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湖北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为湖北师范学院,英文名为“Hubei Normal University”;国标代码:10513;学校地址:湖北省黄石市磁湖路11号,邮政编码:435002。
第五条 学校是湖北省省属重点综合性本科师范院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办学层次以本科为主,兼有研究生和少量高职(专科),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校地处国家“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武汉城市圈副中心城市——湖北省黄石市,占地面积2002亩。学校襟江带湖,含山蓄水,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场所。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 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为学校招生职能部门,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有关政策,组织实施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考试时间、地点、要求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以当年艺术类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艺术类各专业生源及就业情况,确定每年艺术类各专业招生政策及考试办法,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和各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新生进校后要进行专业复查,凡经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2014年面向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招生3870人,其中本科3570人,专科300人。总计划中含中外合作办学本科招生计划40人及中外合作办学专科招生计划180人。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调阅档案比例一般为120%以内,艺术、体育类专业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学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日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或日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进校后必须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十七条 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同时兼顾教师职业需要。新生报到时要进行全面体检复查,凡体检结果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体检结果与高考体检表严重不符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在实行传统志愿省份,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录取第二志愿考生。在实行平行志愿省份,综合考虑高考分数及专业志愿情况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文理类专业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志愿优先的原则,同一专业志愿考生按总分高低依次录取。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一专业志愿之间、第三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之间分数级差均为2分,级差最大为4分。汉语言文学、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等专业录取时要考虑考生的相关单科成绩。
第二十条 音乐学、舞蹈学、舞蹈表演专业(含专业方向)文理兼收,录取规则为在专业和文化双过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文理兼收,录取规则为专业和文化双过线的情况下,按考生综合成绩(校考专业成绩×7.5×50%+高考文化成绩×50%)从高到低录取。兼报音乐学不同专业方向的考生,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一专业志愿之间专业分数级差为1分。报考音乐学(声乐表演)方向的考生,一般男生身高要求在1.68米以上,女生身高要求在1.58米以上。
第二十一条 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文理兼收,录取规则为在专业和文化双过线的情况下,按综合成绩(专业成绩×60%+高考文化成绩×40%)从高到低录取,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一专业志愿之间、第三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之间综合成绩分差均为2分。
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文理兼收,湖北省按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50%+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75%)从高到低录取,外省按体育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考虑体育专业的特殊性,男生身高1.80米以上,女生身高1.70米以上,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三条 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日以前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以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为准)且未请假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按教育部相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新生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物价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不另外增加收费。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4000元/年·生,部分重点专业学费标准为5200元/年·生,音乐、美术类专业学费标准为9000元/年·生,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学费标准为9000元/年·生,高职(专科)专业学费标准为5000元/年·生。住宿费标准为800-1200元/年·生。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当年物价部门核定的为准,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寄发的《湖北师范学院2014年新生入学须知》上有详细说明。
第九章 国家奖助学金、校内奖学金、助学贷款和困难补助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和吸引更多重点线上考生及高分考生报考我校,学校设立了新生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000-5000元/人。
第二十七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的基础上,学校为充分发挥学生个性和特长,特设立了学习优秀奖学金、社会活动奖学金等,受奖面可达50%。
第二十八条 为表彰学生在精神文明建设、学习、科研和重大比赛中获得的优异成绩,学校设立了特殊贡献奖学金,奖励金额100-5000元/人。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有各类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2000-4000元/人·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伙食补贴60元/人·月(国家财政拨款,按国家下达的文件精神发放)。
学校还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100-500元/人·年的年终困难补助,为少数民族学生提供8元/人·月的津贴补助,并对临时困难学生发放一定数额的紧急困难补助以及其他社会捐助的各类奖助学金。
第三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可按国家有关政策申请助学贷款,用以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大部分省(市、自治区)的学生可在家庭所在地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按国家有关政策在规定年限内还清贷款本息。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可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联系、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章 教学改革及毕业生就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按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在3-6年内,修满规定学分,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和特长发展,学校开设有各类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并设置特长学分项目,学生取得的各类职业能力证书,发表论文作品或在各类竞赛活动、社团活动、科技创新活动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均可按学校《学年学分制实施办法》和《特长学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特长学分或免修相关课程学分。
第三十三条 为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改革,学校开办了物联网工程、应用化学(石油化工方向)、电子信息工程(电子信息产业方向)、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工业方向)、信息工程(新一代信息技术方向)等五个湖北省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试验班;开办有地理科学-历史学、法学-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日语等三个双学位特色实验班,其中法学-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日语双学位特色实验班原则上要求考生高考英语单科成绩在110分以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人才培养模式多元化。对成绩优秀、学有余力者,可在主修专业之外,按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课程,修满第二专业规定课程30-35学分,可发给辅修第二专业结业证书;跨学科大类修满第二学位规定课程57-62学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 学校十分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学校在校内建有一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五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一个省级大学生创新实践基地;在国内外(包括日本、香港)建立有二百余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包括一个省级校外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近年来,学校开展了国培顶岗实习、带薪顶岗实习等多种类型的实习实训模式,可为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提供良好的训练平台。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优秀本科生“导师制”培养。在保证全面提高学生培养质量的前提下,学校选拔部分政治素质好、学科基础扎实、学业成绩优异、思维敏捷、学习能力强的本科学生,实行导师制培养,为他们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学习刻苦、成绩优秀的本科生还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本校硕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为学生开设“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理论与实践”和“创业基础”等课程,指导学生就业、创业。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方式就业。学校在校内为学生举办各类专题招聘会和网络招聘会,为毕业生联系、推荐就业单位。学校是“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湖北师范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 0714-6575861 6575862 6575863
传真: 0714-6573009
网址:www.zsxx.hbnu.edu.cn
电子邮件:hbnuzsgz@126.com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湖北师范学院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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