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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渤海石油职业学院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渤海石油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学院
三、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四、学校代码:13394
五、学校地址:河北省任丘市
六、学校基本概况:我院是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河北省共同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占地1129亩,建筑面积15.5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原值1.28亿元,图书总量49万册。学院师资力量雄厚,教师队伍结构合理,在校生规模8000余人,学院培养的数万名合格毕业生绝大多数已经成为各用人单位的骨干力量。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我院设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我院设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我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08年面向全国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共2700人(具体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生源省招生办公布的为准)。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院招生委员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可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学费标准:高职普通类专业50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52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2008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我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次类推。院校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条: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以志愿优先(即专业清办法)为原则,即对报考同一专业的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所报第一专业人数已满且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第二专业志愿是否满额,如果该专业未满且该考生达到录取分数,则安排第二志愿专业,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高考文化课成绩加上政策加分后进行排队。
第十二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三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英语是我院第一外语语种。只招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五条:石油天然气类专业只招男生,护理类专业身高要求男170cm、女160cm以上,艺术类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者。
第十六条:学院部分专业按专业类招生,新生入学后第1或第2学期按类培养,之后根据自己将来发展方向,在所属类内选报自己喜欢的专业,学校根据综合考评确定最终专业。
第十七条:本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报到后,经学院对入学资格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并完成注册后,学校依据《渤海石油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九条:我院设有多种形式奖学金、助学金。设有若干个勤工助学岗,全部为特困生专门设置。
第二十条: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渤海石油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历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08年我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我院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渤海石油职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渤海石油职业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http://zs.bhsyxy.com
E-mail:zsb@bhsyxy.com
电话:0317-2765424 2764046 2221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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