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南城市学院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政策,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章 学校简介
第二条 湖南城市学院是教育部批准成立的由湖南省教育厅主管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
第三条 湖南城市学院部标代码:11527,英语名为“Hunan City University”。
第四条 学校位于湖南省益阳市,现有校园面积1868亩,建筑面积50多万平方米。交通便利,环境优美,是省级“园林式”单位、“湖南省文明高校”、“湖南省文明单位”。
第五条 学校现有固定资产近10亿元,其中教学仪器设备总值8700多万元,图书馆藏书总量150多万册,建有CNKI知识网络二级站和电子阅览室。
第六条 学校现有教职工1080人,专任教师780人,其中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1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7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1人,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人选14人,湖南省高校学科带头人 9人,具有高级职称人员392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 515人。
第七条 学校是一所涵盖理、工、文、管、教、农等多学科的本科学校。立足湖南,面向全国,主要培养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经营、城市文化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第八条 学校目前开办了城市规划、建筑学、风景园林、土木工程、交通工程、工程管理、城市管理、房地产经营与管理、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管理、给水排水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地理信息系统、测绘工程、汉语言文学、对外汉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网络工程、英语、社会体育、体育教育、化学工程与工艺、环境工程、生物工程、信息与计算科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美术学、艺术设计、音乐学、音乐表演、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广告学、城市地下空间工程等 39个本科专业和道路桥梁工程技术、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等专科专业;其中城市规划专业为国家级特色专业,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化学工程与工艺、给水排水工程、社会体育等专业为省级特色专业和省级重点专业。
第九条 学校现有4个省级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和6个省级优秀实习教学基地,其中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拥有城市规划、建筑工程、科技咨询和工程咨询四项甲级资质,岩土工程勘察、市政设计、工程测量三项乙级资质。学校被教育部授予“2011-2012年度全国毕业生就业50所典型经验高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招生的对象为:普通高考考生(包括有体育、艺术特长的普通高考考生)。
第十一条 学校2014年招生计划为3710人,其中本科3610 人,专科100人。面向北京、河北、山西、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30个省、市、自治区招收国家任务的文科、理科、外语、体育、艺术类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具体各省招生科类、层次、计划和专业以生源所在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四章 入学考核与考试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对外省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生源省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若未安排组织考试,以生源省的艺术联考成绩为依据。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对湖南省报考我校的体育、艺术特长生考生进行专业测试。测试工作以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工作的通知》为准。
第五章 招生工作人员和招生纪律
第十四条 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还须考核合格。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当地的高考。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严格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六不准”的规定和保密制度。
第六章 招生规则和办法
第十六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一般为录取名额的120%;个别科类可小于此比例,但须高于100%。
第十七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予以录取。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高考成绩必须在110分或以上且口试合格;同等条件下,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根据所报专业的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对于各种增加分数投档的学生,高考成绩按高考文化总分和增加分数之和认定。
第二十条 除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二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要求的以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外省考生,其高考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划定的艺术类专业相应层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测试必须达到我校专业测试合格线,录取原则按高考文化成绩的30%和专业测试成绩的70%之和从高到低排序进行录取。湘籍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成绩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联考成绩为准,录取办法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为准。报考我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按各省教育考试院(高招办)的录取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将组织新生进行体检,身体不合格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遵循属地原则,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为我校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和书籍费等杂费。学生宿舍收费标准为1000元/年,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1200元/年。
第八章 奖、贷、助学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为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学校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奖学金奖励对象达到学生总人数的30%,其中特等奖学金为2000元/年,一等奖学金为800元/年,二等奖学金为500元/年,三等奖学金为300元/年。此外,本、专科生有机会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年给予特困补助,华民慈善基金会每年对我校100名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生给予3000 元/人就业扶助。
第三十条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明,入学前向新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可向部分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临时困难补助。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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