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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职工考勤制度篇一
上班时 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 岗。
上班时间夏季:上午 8:00—12:00,下午 3:00—6: 00;冬季:上午 8:00—12:00,下午 2:30—5:30。
二、考勤签到时间以上级规定的作息时间签到,签到表 由局纪检组封存。
每月 5 日前公布上月考勤情况。
三、干部职工因公务外出原则上应签到后再外出办事,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签到,应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 准后报办公室备案;局班子成员外出办事须通知办公室。
四、请假和销假手续办理。
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 假的,必须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时间。
请假 1 天以内者, 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 2-3 天,经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同 意后,由局长审批;3 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科室负责人、 分管领导会同局长研究审批,病假需附医院证明;一周以上 交由班子会审批(病假需附医院证明) ,假期结束,请假人 必须向准假人销假,否则超假按旷工处理。
对不请假者,一 律作旷工处理。
请假条交办公室汇总。
五、实行年休假制度。
各科室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地 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
每次公休至多 2 人(含 2 人) 。
因 工作无法年休的工作人员的事假、病假可以用年休假来抵 冲。
六、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局办公室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布,接受监督。
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将 情况反馈办公室,逾期视为认可。
七、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与文明奖、卫生奖挂钩,缺勤 (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除外)扣发卫生奖。
每月统计公布,季度发放。
八、当年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不超 30 天(含 30 天)的, 从第 21 天起,依据宛龙人社政【2015】5 号规定,每天扣发 本人日工资的 40%,超过 30 天的停发工资;旷工或者因公外 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 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公务员法》规定处理。
九、因违犯工作纪律,被上级督查部门查处的,按照省 市区组织、纪检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机关单位职工考勤制度篇二
接待投诉范围
(一)代理工作不尽职
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
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
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
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
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二)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
(三)其他本所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投诉人为公民个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及内容如下:
(1)投诉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被投诉的律师姓名;
(2)投诉请求;
(3)投诉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4、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5、投诉人能够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
(二)投诉人为单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及内容如下:
(1)投诉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
(2)被投诉的律师姓名;
(3)投诉请求;
(4)投诉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4、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进行投诉的,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7、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
注:上述投诉材料如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在投诉书中说明原因。
三、投诉的处理
1、投诉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由主任经过调查核实后予以受理并进行查处;
2、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否则,视为未投诉;
3、如被投诉律师没有违规行为,向投诉人说明处理结果;
4、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告知投诉人武汉市司法局投诉电话:市律协投诉电话:可向本所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5、被投诉律师有违法行为或本所对该投诉不能解决的其他违法行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或告之投诉人依法通过其它正当途径解决。
5、收案收费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严格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指派律师办案的原则。律师事务所收案要认真登记,在收案登记薄中应载明:收案日期、案由、类别、当事人姓名及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其他人审批意见等内容。
二、律师事务所收费要出具统一税务收费发票。根据案情,需要向当事人收取交通、通讯、差旅、打印等费用的,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出具办案费用收据。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收取金钱、财物,违反者视为私自收费。
三、律师接收案件后,由承办律师填写一式三份《委托代理合同》,在委托人签约后,承办律师报所主任审批,再由当事人到财务部门缴纳代理费、办案费用。内勤根据主任审批意见,并在核实按规定收足代理费、办案费用后,方能盖章、发放相关文书及公函。
四、委托人交纳部分代理费或者协议风险办案收费的,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并由承办律师报本所主任审批后,到内勤人员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
五、法律援助的案件,根据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书,由本所统一受理,并由主任指派律师承办。代理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主任审批减、免代理费后,由内勤人员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
六、律师承办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和双方协商的情况,签订《解除代理协议书》。如需要退费(含部分退费),经主任审批后,由当事人提交原发票原件,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费(含部分退费)手续。
所涉案件有关证据移交时,本所应留复印件,移交中应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共同签收移交单,其移交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本所留存备档。
6、服务质量监督制度
一、为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本所律师实行当事人、社会、本所、本人全面监督;
三、向案件的当事人发放"反馈卡",告知案件监督内容;
四、审批案件时,再次向当事人提示监督内容及监督后果;
五、定期电话或其他方式回访案件当事人,寻求监督意见;
六、当事人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查实违纪更换律师;
七、本所欢迎法官、仲裁员以及其他人员对本所律师监督;
八、本所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对本所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主任、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所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客观、主动查找自身的不足,全面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7、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案件由承办律师提出,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
三、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
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
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3、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
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
6、主任、副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
五、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
1、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2、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
3、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
4、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六、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律师提出后3日内进行,其研究讨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七、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参考当事人意见。
八、承办律师不同意研究讨论结果,也不同意当事人意见,由主任最终确定。
九、主任最终确定案件办理意见后,承办律师仍然坚持个人意见的可另行指派律师。
十、案件需要其他专业律师参与研究讨论的,其他专业律师均有义务配合。
8、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其职责是负责审查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案件第三人是否存在执业利益冲突。
二、承办律师在与当事人商讨代理事务阶段,必须将代理意向、对方当事人委托人基本情况、有可能涉及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提交审查小组审查,经批准通过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条款进一步商谈。
三、委托合同签订之前,承办律师应将主要证据、案情摘要以及承办律师确认与该案无执业利益冲突的承诺提交审查小组,经审查小组审核无误后,方可签订委托合同,进行正常工作。
四、在业务活动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代理业务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视情况作出补救措施。
五、在业务活动中,如承办律师因执业利益冲突问题隐瞒事实情况,在执业活动中采取非法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除承担其赔偿责任外,并视情节解除其聘用合同关系。
9、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
一、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负责。
二、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含附带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诉)、民事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三、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归档。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再办结年立卷。
四、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五、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六、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七、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八、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九、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十、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
十一、 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十二、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十三、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十四、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10、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记帐规则记帐。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人员。出纳和会计不得由一人兼任。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收取代理费和办案费用,并给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五、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按劳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分配制度。
六、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设银行帐户。
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本所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得向外单位或者个人出借 本所帐户,不得为外单位或者个人以代收代转转帐支票等方式套现。
七、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的管理。
(1)、律师事务所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发票。
(2)、律师事务所应禁止律师个人持有或者管理发票。
八、律师事务所应当由专人保管财务印章。
律师事务所使用财务印章,必须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批准,并在用印登记表上注明,保存备查。
九、律师事务所应当参加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组织的执业责任保险。
十、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的律师个人所得税,上缴税务部门。
十一、本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报表应向合作人公开。
11、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本所人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确保本所朝着规模型、高层次方向发展,根据《律师法》及本所《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主任实行选举制,由全体合作律师选举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条主任为本所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所,执行上级有关指示、决定,接受上级指导和监督,负责本所业务开展和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对内对本所及全体律师负责。
第四条所务会决定聘用人员的聘用及解聘。
第五条聘用的专职律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律师资格、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二、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并同时持有律师资格证;
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聘用兼职律师按司-法-部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被聘用的律师、律师助理应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为两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七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务会同意可予以辞退或者解除聘用关系
一、经考核为不合格或者一年内未从事律师业务的;
二、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本所章程、规章制度,损害本所声誉的;
三、拒不执行合作人会议决议、所务会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严重损害合作人利益或者严重损害客户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私自受案、收费或向客户索取财物的;
六、被依法吊销执业证的。
第八条聘用律师的程序是:本人申请、提供相应资料、填写审批表、签订相关协议、合同,报主管部门审批并申办执业证书。
第九条辞退、解聘律师的程序是:所主任提出辞退解聘意见,所务会讨论通过,上缴执业证书,办理财务清算手续。被辞退、解聘的律师系合作人的,应按章程及合作人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经所主任推荐或合作人提议,并经所务会研究同意可以录用、解聘律师助理。
第十一条律师助理聘用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聘用的律师助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二、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三、所务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律师助理的聘用程序,辞退或解聘条件、程序与律师辞退、聘用与解聘相同。
第十四条本所辅助工作人员应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辅助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
二、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三、具有承担本职工作的能力和相应资质,年龄适当。
第十六条辅助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务会同意可予以辞退或解聘:
一、经考核为不合格的;
二、严重违反本职工作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严重违反所章程和其它规章制度造成损失的;
四、以任何方式侵占本所财产的;
五、泄漏本所商业秘密的。
第十七条辅助人员的聘用程序,辞退或解聘条件、程序与律师辞退、聘用与解聘相同。
第十八条律师、律师助理、工作人员要求调离的,须向本所递交调离报告,写明去向。经主任审批同意后,调离人员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按所规章制度交回应交的办公设备;
二、交清已结案的卷宗;
三、对未了结的法律事务的处理意见;
四、财务人员出具的经济手续已结清的证明;
五、交回律师执业证。
第十九条调离人员系合作人的,应按章程及合作协议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合作人会议通过后生效,解释、修改权属合作人会议。
12、所务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实现本所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根据本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所务会是本所律师会议的常设管理机构,在所章程规定和律师会议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执行律师会议的决议,管理日常事务,对律师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所务会成员在合作人中通过律师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所务会人数为3人。经所主任或半数以上合作人提议,所务会可提前改选。
第四条所主任是所务会当然成员,召集并主持所务会工作。
第五条所务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可举行。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可根据情况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六条所务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报告和管理制度;
二、决定所内部门的设置、增减、非合作律师及工作人员的录用、聘用及辞退、解聘;
三、发薪人员工资标准的制定及修改;
四、律师会议授权办理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所务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上述各项事宜均采用简单多数通过即可形成决议。
第八条所务会应有专人记录,并形成纪要,所务会成员应签名,所务会记录存档备查。
第九条本规则经律师会议通过后生效。解释、修改权属律师会议。
1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机关单位职工考勤制度篇三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大楼内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采取面部识别的方式进行考勤。
第三条 在正常工作日内,每天分早晚两次进行考勤。即每天早上7:00-8:30,晚上17:00-18:30,为考勤时间。
第四条 考勤管理工作由局办公室孟江艳具体负责,做好《因公未考勤人员情况说明表》的制定、收集和汇总。
第五条 因公务活动不能正常参加考勤的,应履行书面批准手续,到考勤管理人员处领取并填写《因公未考勤人员情况说明表》,经科室领导、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考勤管理人员。凡不填写《因公未考勤人员情况说明表》的均视为旷工。经批准的外出培训或学习,视同公务。
第六条 凡因事假、病假、年假及其他情况等不能参加考勤的,按照请销假制度,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七条 认真遵守作息时间,凡超过正常上班和提前下班时间即为迟到和早退。当天一次未考勤视为旷工半天,两次未考勤视为旷工一天。
第八条 建立考勤月通报制度。在每月的前三个工作日内,由考勤管理人员依据考勤系统记录和《因公未考勤人员情况说明表》,对上个月的考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报送局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九条 由局组织部、监察室、办公室负责对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抽查。
第十条 考勤情况将作为个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凡无故不参加考勤全年在10天以上的,将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xx年三月六日
机关单位职工考勤制度篇四
一、为不断提高律师及工作人员业务和政治素质,制定本制度;
二、成立业务学习小组,组长、副组长各一人,定期组织学习;
三、律师是业务学习的主要成员,政治学习全体人员必须参加;
四、学习内容定期在本所网站公布,供本所律师随时查阅学习;
五、固定学习地点为本所会议室,学习时间每月两次下午二点;
六、专业律师负责本专业内容讲解,并定期聘请专家来所讲学;
七、所内勤负责学习教案的文字输出工作并负责学习考勤记录;
八、缺席人员必须进行补课或者主动自学当期的内容并作记录;
九、非本专业律师对学习内容熟练应用,本专业律师融会贯通;
十、律师接受所内定期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对其及时进行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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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职工考勤制度篇五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干部职工的纪律观念,结合本 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考勤制度。
第二条 考勤制度是加强干部职工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提高工作效率的一项重要工作。
全体人员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 地执行考勤制度。
第三条 工作人员要加强组织纪律性,自觉遵守机关作息时间,按时 上下班。
各干部职工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的义务。
第四条 考勤记录作为年度个人工作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 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第六条 干部职工请销假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由本人写请 假条,级部门领导同意,分管主任批准,然后交综合部备案。
干部职 工请假期满必须按期返回,未经批准不准超假。
确因不可抗拒的特殊 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当在返回的当天或第二天补办续假手续。
请 假权限:所有干部职工需请假一天的由部门领导批准,两天至三天的 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批准。
经批准后, 方可离岗。
第七条 干部职工请假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病假:1.干部职工本人确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须经部门领 导批准,报综合部备案,月累计超过三个工作日者,必须取得区级以 上医院开据的诊断书。
2、伤人员要有医疗和鉴定部门的手续,经领导班子研究认可,休 假期间一切待遇不变。
3、年累计请病假超过半年者,取消评优评奖资格。
事假:1.干部职工因合理原因请假须要本人亲自履行手续,并按 规定时间申请,并经部门领导批准休假。
2、请事假的干部职工必须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如遇不可预测的紧 急情况,必须由本人在早晨八点半以前请示主要领导),经部门领导 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3、干部职工在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需要本人离开岗位处理的, 也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4、请事假年累计 30 天以上的、因直系亲属有病,请假半年以上 的,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第八条 年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待遇不变,但超出的天数均按事假对待。
或未按规定时间 第九条 未向部门和主管领导书面申请并经批准者, 请假, 或违反病、 事假规定, 或违反相关制度中其它有关规定等行为, 均视为旷工。
第十条 1. 2. 3. 4. 5. 6. 7.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终不予评优评奖: 凡请假不备案的。
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的。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
无请假条,不履行请假手续的。
超假又不进行补假的。
不按请假审批程序进行请假的。
旷工超过 2 天的。
以办公事为由不打招呼的。
机关单位职工考勤制度篇六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对工作人员的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和《门源县副科级以上干部外出报告制度》、《中共门源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门源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事假、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等考勤和因公外出的考勤及日常出勤情况。
第三条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部负责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考勤的综合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
第五条科级干部因公外出和因私请假,必须提前向组织部报告外出和请假事由,办理报批手续。因公外出报告和因私请假方式以书面为主。如遇特殊情况,可口头或电话报告和请假,事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六条县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州委书记、州长请假,并分别向州委副书记、州政府常务副州长履行告知手续;县人大、县政协正职领导及副县级领导干部(不包括县人大、县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内的,应向书记、报告,并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报组织部备案;3天以上的,经书记、县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州委副书记、州政府常务副州长报告,并报州委组织部备案。县人大、县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公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内的,由单位正职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由单位正职领导签署意见,报书记同意后,向州委副书记通报,并报州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各乡镇、各部门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书记、报告,并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同时报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内的,向单位正职领导报告;3天以上的,由单位正职领导签署意见后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同时报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各乡镇、各部门国家机关一般干部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省、出国(境)的参照第六条、第七条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条各乡镇、各部门国家机关一般干部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的由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假期结束后向审批人销假。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应有外出的文件依据可证明材料。因公外出或因私请假期满需延长的,应按审批权限事前报告。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请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应按审批权限事前报告,延长的天数按事假处理。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应有具体事由及事假的期限。事假期满需延长的,延长的天数继续按事假处理。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因病请假10天以上的,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如遇特殊情况,医疗疾病证明可后补。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既不履行因公外出报告和因私请假手续,又不在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考勤档案。各部门(单位)办公室负责建立本部门(单位)科级以下干部的考勤档案。组织部负责审核各部门(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考勤情况。
第十八条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每半年汇总一次领导干部考勤情况,并将科级领导干部考勤情况汇总后报备案。
第十九条各部门、各单位每月汇总一次工作人员考勤情况,并进行公布。
第二十条请假期间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65号)、《关于青海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66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8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通知》(青人薪字[20xx]538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考勤纳入平时工作考核之中,考勤统计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奖励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工作人员的日工资,按工作人员本人的月工资(不含规定按考勤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国家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的规定,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可统一按21.5天计算。
(一)工作人员因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扣除当月工作津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工作人员因病请假当年累计超过3个月以上的,不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病假在当月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停发当月工作津贴;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3个月起,按月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月工资的100%计发(以上均不含工作津贴,下同);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停发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和精神文明奖,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7个月起,按月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月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月工资的90%计发;
4、身患重大疾病的工作人员,在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期间,原则上照发本人标准工资(含工作津贴),一切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5、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虚假证明请病假后从事经营或其它盈利性活动,经查实,即停发工资。
(三)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当年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的,不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事假30天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含工作津贴);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每请事假1天,扣除1天工资;
2、超过5个月以上的,停发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和精神文明奖,并取消当年公休假;
3、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有重大疾病需陪护治疗或随患者出省诊断时间较长的,经本人申请,部门(单位)研究同意,根据审批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不扣除工资。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安排病休。领导干部病休期间免去现职。病休后视其健康状况和工作需要,予以重新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在编但长期不在岗者,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考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追究责任:
1、考勤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不定期公布考勤情况的,对考勤工作人员、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2、考勤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造成考勤登记失实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考勤工作实行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3、考勤工作中不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对本部门(单位)工作和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定期组织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员对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全年考勤情况在每年年底目标责任考核情况公布时一同公布。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单位)对见习岗位的大学生、大学生志愿者、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人员的考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机关单位职工考勤制度篇七
一、考勤对象
办事处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二、考勤办法
1、实行每月一张“考勤表”的办法进行考勤。党工委(办事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办事处处级领导干部的考勤工作。其它部门由本科室指定一位同志负责考勤工作。
2、每月最后一天由各科室负责考勤的同志将“考勤表”交科室负责人校核、签名后交党工委(办事处)办公室汇总,有扣发情况的,填写《深圳市直机关公务员扣发临时岗位津贴审核表》,经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区人事局审核后(编外人员和临聘人员由办事处审定),由财务中心按规定核发工资及津贴补助。
三、请销假规定
1、处级干部请假经办事处主要领导批准,并通知党工委(办事处)办公室备案。
2、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并向办事处主要领导报告。
3、其他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各科室负责人批准,同时向分管领导报告;请假两天以上的,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4、病假三天(含三天)以上的须持医院的有关证明和请假条。批准权限按上述第三项第1、2、3条规定执行。
5、请假到期的,按请假程序和权限由请假人报告销假,需要延期的,须重新办理有关请假手续。
6、休年工假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如果办事处已统一安排外出参观考察学习的,应减除当年的年工假期。
7、凡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规定的作旷工处理。
四、发放岗位津贴和奖金具体规定
1、发放日均岗位津贴,以每月21.5个工作日计算。
2、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日内,无故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相应扣发其当日岗位津贴。1个月内旷工每累计一天,扣发其当月岗位津贴的三分之一(临聘人员扣发当月工资补助三分之一);超过3天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临聘人员扣发当月全部工资补助),全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者,扣发年终奖。
3、工作人员请事假,时间在1个工作日以内的,其岗位津贴不予扣发;超过1个工作日的,按其实际事假天数(不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下同)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临聘人员每天扣工资补助60元);1个月内事假天数累计达10天及以上的,当月岗位津贴全部扣发(临聘人员不发当月工资补贴)。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扣发年终奖。
4、工作人员请病假,1个月内病假天数(不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下同)累计在10天(含)以内的,其当月岗位津贴不予扣发;超过10天的,按其当月超过的天数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临聘人员每天扣发工资补助25元);20天及以上的,当月岗位津贴全部扣发(临聘人员不发当月工资补助)。每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扣发年终奖。因公受伤人员在治疗期间不扣发岗位津贴。
以上旷工、事假、病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5、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岗位津贴全额发放。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的,()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岗位津贴按60%计发。
6、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下年度岗位津贴按其应发额的75%发放,当年不发年终奖。
7、享受岗位津贴或综合补贴的人员因涉嫌违纪、违法、犯罪被依法审查、采取强制措施或羁押的,在此期间岗位津贴或综合补贴停发,年终也不发奖金。经审查、审理,不构成违法、犯罪且不受处分的,岗位津贴或综合补贴和奖金予以补发。除此以外,一律不予补发。
五、要严格考勤制度,各部门考勤人员必须负起责任,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不如实上报考勤结果的,扣发考勤人的当月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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