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合同条款(专业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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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合同条款(专业15篇)
时间:2023-11-10 12:38:13     小编:雁落霞

合同是指负有义务的一方或者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合同中应明确双方违约责任和补偿措施,以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下面是一些常用的合同模板,供您参考使用,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地撰写合同。

商业保险合同条款篇一

本协议于某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签约双方为: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理商资格。

1.由国家工商机关、税务机关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经销计算机软件及相关产品的单位。

2.有销售代理产品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业务人员。

3.具有良好的客户基础并有能力开拓所代理甲方软硬件产品销售渠道。

4.遵守甲方的代理销售政策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二、代理产品、地区及期限。

1.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软硬件产品的代理商,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年内,乙方享受相应的优惠代理价格。

2.乙方所代理甲方软件产品为:_________信使企业版,________短信防伪系统,________短信网关,_______短信控件。

4.乙方有权以甲方代理商的名义从事一切有关销售本协议规定代理产品的合法商业活动。

5.乙方原则上只能在授权的地区内销售所代理的产品。

三、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其所拥有的本系列软件版权的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2.甲方对乙方发展的客户提供技术咨询。

3.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授权代理商的协议执行情况,并在一定时间内考核乙方所完成的进货量及市场行为,并有权决定是否保持其代理资格。

4.在乙方销售数量突出时,甲方可授权乙方以自有品牌销售。

5.甲方推出代理产品的新版本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6.甲方拥有本协议中所有代理软硬件产品的价格制定权和发布权。甲乙双方均有保守价格机密的责任。

四、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实际情况填写“代理商注册登记表”(附件一),发生变更时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应向甲方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3.乙方保证严格尊重产品版权及商标权,保证未经允许不以任何方式重做、复制、拷贝或泄露、传播、散布所代理产品,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对所代理产品进行解剖、汇编、反汇编。

4.乙方应为客户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5.乙方必须保证本产品不被用于某用途,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独立承担。

6.乙方不得销售代理产品的非法渠道版本,否则一经发现将撤消其代理资格。甲方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7.乙方必须按时支付软件销售款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拖欠,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代理权及其所发展客户的软件使用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8.乙方在媒体上刊登的代理产品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某规定的指导价格,否则将视为故意破坏价格秩序,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9.乙方有义务保护有关的商业机密,提供当地的市场动态,拟订本产品的行销计划。

五、订货、付款及货运。

1.乙方第一次订货必须满足最低订货数量:

_________信使企业版:_________套起。

_________短信防伪系统:_________套起。

_________短信控件:_________起。

_________短信网关:_________套起。

_________gsm设备:_________套起。

2.乙方向甲方订货时,须填写“短信产品购销合同”(附件二),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加盖单位公章,传真给甲方。

3.甲方收到订货单后,坚持款到发货,按照先订货、先付款者先发货的原则。_________以外地区,乙方应尽快将付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甲方,以便甲方尽快安排发货。

4.甲方承担乙方所订代理产品的运费。

5.乙方须在收到货物三个工作日之内验货,如有商品损坏,须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同一次验收合格。

六、价格政策。

1.乙方连续_________个月不得无销售额,否则本协议自行终止。

2.乙方在代理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可参考甲方规定的市场指导价(含税):

_________信使企业版:_________元/套。

_________短信防伪系统:_________元/套。

_________短信网关:_________元/套。

_________短信设备及控件:_________元/套。

(注:以上报价中均包含ft35a硬件设备1套)。

单独的gsm硬件设备ft35a:_________元/套。

3.乙方向甲方订购的短信产品时,在代理价格的基础上,按累计订货数量可享受不同的折扣:

_________套到_________套,不享受产品报价折扣。

_________套到_________套,可享受产品报价的_________%。

_________套以上,可享受产品报价的_________%。

硬件设备的市场价格变化比较大,甲乙双方可根据市场价格商议。

5.乙方成为代理后,可享受的产品价格如下:

名称。

代理价(含税)。

代理价(不含税)。

市场指导价。

七、法律效力。

1.本协议所载条款的解释权归属甲方。

2.变更本协议条款中的任何内容,需有双方签字的正式书面文件。

3.甲方对乙方的代理授权期满后,本协议自行终止,协议到期后可以续签。

4.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业保险合同条款篇二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三)雷电;

(四)飓风、台风、龙卷风;

(五)风暴、暴雨、洪水。

(六)冰雹;

(七)地崩、山崩、雪崩;

(八)火山爆发;

(九)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十)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十一)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三)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五)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六)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八)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赔偿处理。

(一)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商业保险合同条款篇三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三)雷电;

(四)飓风、台风、龙卷风;

(五)风暴、暴雨、洪水。

(六)冰雹;

(七)地崩、山崩、雪崩;

(八)火山爆发;

(九)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十)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十一)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三)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五)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六)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八)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赔偿处理。

(一)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五)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六)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七)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商业保险合同条款篇四

本文目录。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三)雷电;。

(四)飓风、台风、龙卷风;。

(五)风暴、暴雨、洪水。

(六)冰雹;。

(七)地崩、山崩、雪崩;。

(八)火山爆发;。

(九)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十)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十一)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三)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五)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六)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八)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赔偿处理。

(一)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五)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六)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七)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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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三)雷电;

(四)飓风、台风、龙卷风;

(五)风暴、暴雨、洪水。

(六)冰雹;

(七)地崩、山崩、雪崩;

(八)火山爆发;

(九)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十)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十一)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三)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五)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六)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八)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赔偿处理。

(一)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五)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六)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七)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商业保险合同条款篇五

经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_个月,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市(地区、州、盟)_______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接受客户咨询;。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

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2.核保、核赔;。

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

第八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

(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_______日,遇节假日顺延。

(四)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管理需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

(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

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

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合同各项约定。

(六)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

(二)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六)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情况和代理客户详细信息。

第十条甲方的义务。

(一)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四)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

(五)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传材料;。

(六)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七)为乙方提供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

(一)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三)取得甲方提供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

(四)享有甲方为其提供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五)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委托事项。

第十二条乙方的义务。

(二)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四)协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

(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

(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秘密;。

(七)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及时通知甲方;。

(十)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后,及时转告甲方。

第十三条保证。

乙方请______________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一)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保险代理合同。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

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欺骗甲方;。

5.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

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秘密;。

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

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10.违反本合同约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

2.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乙方丧失劳动能力;。

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吊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五)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代理客户资料、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交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应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_______%的违约金。

(二)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保险费,除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应交付保险费金额____%的违约金。

(三)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本条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须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违约金。

(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者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五)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六)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按照损失金额支付赔金。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报甲方所属分公司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商业保险合同条款篇六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与乙方____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处填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原合同/协议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现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处填写解除合同/协议的原因】原因致使原合同/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时使用本条款】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之日,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处填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解除,_____________________方需要依照原合同/协议的约定于本协议生效时向_____________________方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元违约金。

【其他未尽事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添加】。

5、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商业保险合同条款篇七

事故事实:

当事人a由___向___行驶,当事人b由___向___行驶。因当事人a___有《通告》第八条第___项过错行为,当事人b___有《通告》第八条第___项过错行为,造成a车_________位置与b车____________位置接触。

当事人签:a____________b____________。

赔偿协议:

1、当事各方共同驾事故车辆到a方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2.、当事人a同意______日内将当事人b车修复。

3、当事人a同意赔偿当事人b事故损失费_______________元(大写);付款情况_________。

当事人签:a____________;b____________。

说明:

1.撤除现场前,当事人应当首先填写事故事实一栏以上的部分。填写完毕后当事人签名确认。

2.撤除现场后,协商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后,当事人签名确认。

3.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的,应当迅速报警等候处理。

4.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a:________________b:________________。

商业保险合同条款篇八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本条内的各词语涵义仅适合于本合同,不是该词语的通用解释。这些词语在合同条款中出现时,一般应认为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但若上下文有要求时,亦可以有其他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列入本款的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和监理人等是本合同的有关当事人。发包人即一般合同中所称的甲方,在以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也称为业主、雇主、建设单位、发包方或发包单位等;承包人即一般合同中所称的乙方,在以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也称为承包方、承包单位、承包者或承包商等;监理人即通常所称的监理单位,在以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也称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合同文件是发包人和承包人执行合同的文字依据,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列入合同的文件和图纸为准。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技术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是说明合同标的物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及其施工技术要求,也是合同支付的实物依据和计量方法。此名词在以往国内的招标和合同文件中常称为技术规范,为了与行业标准中的技术规范相区别,本合同文件中改称技术条款。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图纸为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的总称。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施工图纸仅为图纸中的一部分。上述各类图纸的内容还应包括其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投标文件是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指由投标人已填写价格的工程量清单)以及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总称。投标报价书、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格式规定在招标文件的有关章节内。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发包人应发中标通知书给中标人,表明发包人已接受其投标并通知该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派代表前来签订合同。若在签订合同前尚有遗留问题需要洽谈,可在发中标通知书前先发中标意向书,邀请对方就遗留问题进行合同谈判。一般说来,意向书仅表达发包人接受投标的意愿,但尚有一些问题需进一步洽谈,并不说明该投标人已中标。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包含的永久工程指各类档水工程、泄洪工程、引水工程、发电厂房和抽水泵房工程、升压变电站工程、航运过坝工程、筏道工程、鱼道工程、灌溉渠首工程、河湖疏浚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永久工程。若临时工程中某项工程(如导流隧洞)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建造并需移交发包人时,则该项工程对本合同来说,亦可视作永久工程。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的临时工程包括施工交通工程、施工供电工程、施工供水工程、施工照明工程、施工通信工程、砂石料生产系统工程、混凝土生产系统工程、施工期环境保护工程、临时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临时工程。导流工程亦为临时工程,但由于其特殊性,如本款(2)项说明中所述,其中的某项导流建筑物在合同中亦可视作永久工程。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中的主体工程指各类挡水工程、泄洪工程、引水工程、发电厂房和抽水泵房工程、升(降)压变电站工程、航运过坝工程、筏道工程、鱼道工程、灌溉渠首工程和河湖疏浚工程等,不包括上述永久工程中的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附属永久工程。主体工程的内容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单位工程的划分可参照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中项目划分的第二级项目,如混凝土坝(闸)工程、土(石)坝工程、溢洪道工程、泄洪洞工程、引水明渠工程、地面厂房工程和地下厂房工程等。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列清本合同所包合的全部单位工程项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它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应在合同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签发开工通知。本合同条件第18.2款规定,若监理人未按规定期限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

(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之日(或发包人在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即视作合同工程的开工日期。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发包人已在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要求承包人完工的日期,作为合同双方约定的工期。

商业保险合同条款篇九

一、医院应订有各该医院住院须知,提供住院病人参阅。

二、各该医院的住院通知,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住院手续。

(二)病房守则。

(三)供应事项。

(四)收费原则。

(五)文件申请。

(六)出院手续。

三、住院手续的说明,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办理住院手续的地点。

(二)办理住院手续应携带或持凭的.文件。

(三)办理住院手续应填具的文件。

(四)其他相关事项。

四、病房守则说明,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访客及/夜间陪病的规范。

(二)病人住院期间应配合遵守的义务。

(三)禁止吸烟的规范。

(四)财务安全的提醒。

(五)其他相关事项。

五、供应事项的说明,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膳食供应或供膳时间。

(二)病患服的供应。

(三)自备盥洗用物或其他应自备用物。

(四)其他相关事项。

六、收费原则的说明,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住院基本费用的计算原则。

(二)非保险病房的差额负担及额度。

(三)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应自付之部分负担比率原则。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七、文件申请的说明,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诊断、出生、死亡证明书的申请与交付。

(二)出院、转诊、自动出院病历摘要的申请与交付。

(三)检查报告资料及检查造影片拷贝的申请与交付。

(四)其他相关事项。

八、出院手续说明,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出院应办理的事项。

(二)自动出院的许可程序与填写自动出院书的义务。

(三)符合出院或转诊条件,病人应立即办理出院或转诊的义务:

(四)其他相关事项。

九、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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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合同条款篇十

经营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交通部有关规章,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设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1、乙方因需要向甲方承租车辆,租车期限自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租还车地点均为淮安市解放西路77号。

2、甲方按每天元,将车辆租给乙方使用。乙方现预付租金元,押金元,

用车辆期满凭押金收据结算。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证照齐全有效,技术状况良好的车辆。

2、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对租赁车辆投保财产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缴纳养路费。

3、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

4、对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连带责任。

5、协助乙方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及时按规定办理索赔手续。

商业保险合同条款篇十一

本合同成立的凭证为船票,合同双方当事人――旅客和承运人买、卖船票后合同即成立。

船票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承运人名称;。

(二)船名、航次;。

(四)舱室等级、票价;。

(五)乘船日期、开船时间;

(六)上船地点(码头)。

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船票票价含接送费用的,运送期间并包括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期间,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它设施内的时间。

旅客的自带行李,运送期间同前款规定。

行李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为行李运单,合同双方当事人――旅客和承运人即时清结费用,填制行李运单后合同即成立。

行李运单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承运人名称;。

(二)船名、航次、船票号码;。

(三)旅客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编码;。

(四)行李名称;。

(五)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

(六)包装;。

(七)标签号码;。

(八)起运港、到达港、换装港;。

(九)运费、装卸费;。

(十)特约事项。

旅客的托运行李的运送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时起至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交还旅客时止。

承运人为履行运输合同,需要港口经营人提供泊位、候船、驳运、仓储设施,托运行李作业、旅客上下船、候船服务及其他工作等,应由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签订作业合同。

作业合同的基本形式为中、长期(季、年)和航次合同。

作业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名称;。

(二)码头、仓库、候船室、驳运船舶名称;。

(三)托运行李作业,包括行李保管、装卸、搬运;。

(四)候船服务,包括:问询、寄存、船期、运行时刻公告,票价表,茶水,卫生间;。

(五)旅客上下船服务;。

(六)特约事项。

商业保险合同条款篇十二

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和/或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买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7)“卖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

8)“项目现场”系指不呢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

9)“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标准。

3.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范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3.2除非技术规定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4.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4.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1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4.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时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5、专利权。

5.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是,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6、检验和测试。

6.1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

6.2检验和测试在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6.3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6.4买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卖方或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盒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6.6合同条款第6跳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7、包装。

7.1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公认或费用。

8、装运标记。

8.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收货人。

3)发货标记。

4)收货人编号。

5)目的地。

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毛重/净重(用公斤表示)。

8)尺寸(以长x宽x高用厘米表示)。

8.2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

9、运输和保险。

9.1卖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招标文件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9.2卖方应向保险公司以买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

10、伴随服务。

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5)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10.2如果卖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10.3卖方应提供“合同专用条款”/第五章“货物需求和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1、备品备件。

11.1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3)在备品备件停止主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品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1.2卖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五章“货物需求和技术要求”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12、保证。

12.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末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12.2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合同专用条款)以免发生的为准。12.3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12.4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2.5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3、索赔。

13.1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3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遇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2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3.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二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4、付款。

14.1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规定。

15、价格。

15.1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

16、变更指令。

16.1,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交货地点;

4)卖方提供的服务;

5)16.2如果上述变更时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

17、合同修改。

17.1除了合同条款第16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

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18、转让。

18.1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分包。

19.1对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并需经买方同意,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0、卖方履约延误。

20.1卖方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20.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0.3除了合同条款第23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0.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1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1、误期赔偿费。

21.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元/天罚金,工期不予顺延,直至竣工。

22.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胡合同实施过程为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2.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2.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3、不可抗力。

23.1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3.2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当局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天(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3.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公认。

24、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24.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供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25、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25.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25.2对卖方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1)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或。

2)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26、争议的解决。

26.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出的或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六十(60)天还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提交仲裁。仲裁地点应在买方单位所在地。

26.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6.3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26.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7、合同语言。

27.1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均用中文书写。

28使用法律。

28.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9、通知。

29.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传真送到“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

29.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30、税款。

30.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买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有买方负担。

30.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卖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有卖方负担。

31、合同生效及其他。

31.1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和买方收到卖方。

商业保险合同条款篇十三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甲方(买方):冰城公司乙方(卖方):国泰化工设备公司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联系人:联系人: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以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名和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

(1)按国家标准;(2)无国家标准而有颁布标准的,按颁布标准执行;(3)无国家和颁布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要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只有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品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商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

1、产品的数量:

(国家和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和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应当明确确定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第三条产品的价格和货款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定价执行;

(2)应有国家定价但尚无定价的产品,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提高和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商定价执行,如果按该条执行,其价格: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价差,有甲乙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产品的运输条款

1、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3)甲方自提自运;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1、产品的交货期限:

2、产品的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的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不可抗力条款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之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索赔条款

按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明确责任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方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货款来冲抵。

第八条仲裁条款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合同发生争议,有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有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规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送达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

按设备的售后保修服务给予甲方保修,另外再加增一年的免费保修期,但前提是甲方要把首付货款提升到40%。

本合同自二零一四年月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说明,补充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和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一份。

签约方:签约方: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盖章):乙方法定代表人(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商业保险合同条款篇十四

主要是这份商业保险的结束时间。比如一个保险产品保险期间为至70周岁,所说的就是至被保险人70周岁生日的次日保险合同结束,以后所发生的事情不在理赔范围之内了。

俗称保额。是指保险公司为客户承担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通常是在保险单上已经著名的,同时也是有的保险公司的分红依据。

也就是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是一份保险的最主要的部分,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都在此注明。例如:生存保险金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可以你享受的权利;满期保险金是指生存至保险结束日期可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是指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时能够得到的理赔金额。

商业保险合同条款篇十五

卫生部国际紧急救援中心是卫生部直接领导下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受卫生部医政司委托,组建国际紧急救援网络,组织、协调全国涉外医疗救援工作,通过与国内外保险公司合作,为在中国大陆的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士提供医疗救援服务。

是由各施灾吻、直辖市卫生厅推荐,甲方审核认定承担涉外医疗救援任务的网络医院。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救死扶伤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合作开展针对上述商业保险客户的免押金医疗救援服务项目。为了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任务,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甲方职责和任务。

1、协助卫生部医政司认定乙方作为卫生部国际紧急救援中心网络医院,并向乙方颁发网络医院标识牌、证书。

2、组织、协调乙方在中国大陆开展及时、便捷的免押金医疗救援服务,并及时向乙方提供甲方已确定合作关系的机构情况等相关信息。

3、设立24小时服务的呼叫中心,并保持电话、传真通畅,如有变化及时通知乙方。

4、向乙方提供甲方制定的《卫生部国际紧急救援中心网络医院工作手册》和甲方合作机构"意外急救医疗保险卡"等。

5、承诺担保伤患者救治和住院治疗免押金及向乙方结算还款手续的责任,及时将前往乙方就医的伤患者的基本信息、费用担保额度,用传真的形式告知乙方。接到乙方提供的伤患者诊疗费用清单后,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详见《工作手册》。

6、有计划地组织乙方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参加国内外专业学习、培训及国际紧急救援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乙方职责和任务。

1、承担为甲方出具担保的伤患者的免押金救治工作,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工作手册》,协助甲方确认伤患者身份。乙方不得随意拒绝为伤患者提供医疗救援服务。

2、责成专人负责落实向伤患者提供及时、便捷的医疗救援服务,并向甲方提供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和传真,发生变化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3、在醒目位置悬挂"卫生部国际紧急救援中心网络医院"标识牌,在急诊室、特需医疗部和收费处等醒目位置悬挂甲方提供的"意外急救医疗保险卡"宣传画等。

4、按照甲方提供的《工作手册》中确定的责任范围和医疗救援服务流程实施救治工作,履行帐务结算手续。

5、伤患者未与甲方呼叫中心联系而直接就诊时,乙方应在做好伤患者救治工作的同时,即与甲方呼叫中心联系,确认伤患者身份和付费手续。详见《工作手册》。

6、协助甲方为伤患者提供转院和其它医疗救援服务。

7、可以使用网络医院特定标识并对外宣传。

第三章协议生效及其它。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4年,自20__年1月26日至20__年1月25日。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签订备忘录,备忘录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在有效期内,如一方欲终止协议,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最终获对方书面确认。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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