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管理制度范文(20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0 13:31:19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范文(20篇)
时间:2023-11-10 13:31:19 小编:梦幻泡

写总结是对自己的一种负责,也是对过去经历的一种交代。写总结时要言简意赅,突出重点,避免罗列无关信息和细节。范文中的经验教训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总结自己的经历和成果。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篇一

为规范特种作业的管理,杜绝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伤亡事故,保持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3.1安监处负责程序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3.2安监处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发证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设备的年检。

3.3各单位负责人负责所辖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3.4安监处负责全厂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监督。

4.1安监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界定和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疾病和生理缺陷。

4.3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5.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2安监处、安环处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5.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安全操作,对于违章作业的,公司将对其部门、本人进行严格处罚。

5.4记录《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应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5.5.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5.5.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5.5.3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5.5.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1特种设备必须经市级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考核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6.2安监处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维修人员经常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6.3特种设备应根据其检验周期进行定期检测,安监处负责联系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并存档。

6.4记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篇二

根据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复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1电工作业

1.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1.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1.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2.1年满18周岁到45周岁的员工;

2.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关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1申报“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的程序

3.1.1申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现有特种设备情况,需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报资产运营部审核。

3.1.2资产运营部初审后,通知申报单位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

3.1.3申报特种作业人员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上有关内容逐项认真填写。经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卫生处、资产运营部审查,合格后加盖公章,交回资产运营部备案、存档。

3.1.4资产运营根据有关规定填报“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

3.1.5“学习证”下发后,由特种作业人员个人保管,证件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超过时限“学习证”自行失效。

3.2特种作业“学习证”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3.2.1特种作业学员必须在其监护人严格的指导下从事实际操作,严禁单独上岗操作。

3.2.2特种作业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具体规定详见“特种作业监护人职责”),对特种作业学员实习期间的培训负有全面的责任。

3.2.3特种作业学员每半年接受一次相关工种的安全技术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学员的工作。

3.2.4持有学员证满十二个月的人员,所在单位及个人应向资产运营部提出正式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申请。(电工作业学员证除外)

3.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

3.3.1资产运营部根据年度特种作业培训与复审计划,按期安排相应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与复审工作。

3.3.2特种作业安全培训与复审工作,由资产运营部负责办理培训事宜。(联系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

3.3.3申请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备齐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工种培训。

3.3.4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3.3.5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凡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复审验证,证件超过两年未进行复审验证,证件自行作废。

3.3.6连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十年以上(含十年),复审验证每四年进行一次。

3.3.7经培训单位考核未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如补考仍未合格者,发证部门则取消其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资格。

4.1办理特种作业“学习证”所需的费用,总公司不予负担。

4.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与复审验证所需费用,由特种作业人员垫付。待通过考核合格后,资产运营部负责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4.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复审一次未合格者,其补考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4.4补考未合格者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4.5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证由资产运营部统一保管。

5.1特种作业人员调离本公司的;

5.2特种作业人员因本人原因不再从事特种作业的;

5.3特种作业人员因经常性违章作业(三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5.4特种作业人员无故拒绝参加安全培训与复审验证的。

6.1持有特种作业《学习证》的人员,应按要求进行培训取证,因单位或本人原因,在证件有效期内未进行培训取证的,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工作。部门领导如安排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按违章指挥处罚,个人继续特种作业操作的按严重违章作业处罚。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篇三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的管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动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特种作业的安全监督。总经理工作部具体负责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培训、发证、复审等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1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4.1.2机动车辆驾驶(包括铲车,推土机,电瓶车等)。

4.1.3起重机械作业。

4.1.4登高架设作业。

4.1.5电梯操作、维修。

4.1.6有关机械操作(指电吊、行车、桥抓等)。

4.2.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4.2.2经医院检查确认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具有特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知识,并掌握与本工种相关工作的安全技术知识。

4.3.1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经理论、实践考试成绩合格,并定期进行验证、复审。

4.3.2培训形式。

4.3.2.1参加考核发证单位(部门)或由其指定的教育培训单位的培训。

4.3.2.2企业自行组织的现场教育培训。

4.3.3大、中专、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持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特种作业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相关有效证件的,当年可免培训考核。

4.3.4参加发证单位培训的时间与内容,可根据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参加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时间不少40学时,培训内容为本工种有关的技术与安全知识(规程、规定等)。

4.4考核和发证。

4.4.1特种作业人员经技术、安全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并记入个人培训档案。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独立作业。

4.4.2考核内容由发证单位(部门)根据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4.4.3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电梯操作或维修、登高架设、有关机械操作等由省、市劳动部门考核、发证。

4.4.4企业内部的机动车辆(不含汽车驾驶)驾驶人员由省、市劳动部门或指定单位考核、发证。

4.5复审。

4.5.1取得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由该工种的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单位定期进行复审。

4.5.2复审内容。

4.5.2.1复试本工种的专业技术理论、实际操作和安全技术理论,与本工种相关工作的其他基本知识。

4.5.2.2身体健康检查等。

4.5.3复审不合格者,在两个月内可申请再复审一次。仍不合格者,由发证单位收缴操作证,并不得继续独立作业。超过期限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4.5.4因故停止工作三个月以上需复工者,应对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4.5.5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单位(部门)批准后,由所在单位给予嘉奖。

4.5.6每次复审,由复审单位(部门)在操作证上注明意见并签章。

4.5.7无证或持过期操作证在特种工种岗位上作业的人员,一律视为违章作业,并按违章作业规定予以处理。

4.6管理职责。

4.6.1总经理工作部。

4.6.1.1负责公司特种工种岗位的设置符合生产的需要,人员的技术条件及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特种作业的有关规定。

4.6.1.2负责公司特种工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变更和调配。

4.6.1.3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安全技术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复审等管理工作。

4.6.1.4建立各类特种工种管理档案,并根据需要抄送设备管理部、安全监察部。

4.6.1.5负责公司机动车辆(包括铲车、推土机、电瓶车等)证照的办理、年审,以及使用、维护等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4.6.1.6负责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具体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标准执行。

4.6.2设备管理部。

4.6.2.1协助总经理工作部做好公司特种工种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工作。

4.6.2.2对公司特种作业的现状进行评价,并提交总经理工作部作为特种工种设置变更的依据。

4.6.3安全监察部。

4.6.3.1对特种工种人员的专业技术、安全培训及考核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4.6.3.2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现场作业时实施安全措施的监督。

4.6.3.3负责对外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同时,验证其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及异地作业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监察部、总经理工作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篇四

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本公司目前涉及到的特种设备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直接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1)非电业系统的电工(包括维修电工、值班电工、安装电工);

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行车工、码头吊操作工、塔吊操作工、汽车吊操作工等);

3)锅炉司炉工;

4)压力容器操作工;

5)金属焊接(气割)作业人员;

6)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

7)电梯操作工;

8)建筑架子工;

9)需经劳动部门发证的其它特种作业人员(如危险化学品管理员,消防监控系统作业人员等)。

本公司目前涉及到的特种作业有:电工作业(维修、值班);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叉车);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金属焊接作业;危险化学品管理员;消防监控系统作业人员;制冷作业。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篇五

1、为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3、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对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人事部门及使用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季至少进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术教育。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定期按国家规定复审。

6、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2)特种设备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3)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4)安全应急设施,事故应急处理技能,事故应急救援技术。

(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训;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会议;阅读文件、简报、图片;事故预测讨论;参加技术座谈;上课;参加事故现场会、反事故演习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再次参加安全培训:。

(1)新设备投产前,由主管该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该岗位的操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

(2)对违章违规的员工,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回岗工作。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因故停止操作特种设备一年及以上,必须由使用部门重新对其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近期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设备安全状况等。

9、培训工作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考试、有总结。

10、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教育档案,由设备管理部门或人事部负责保存。每年由特种设备管理安全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

11、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学习而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xx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装卸人员特指lng站液化天然气的充装设备和lng站充装人员。

第三条充装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证,严禁无证运行。

第四条充装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充装设备的档案、台账、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设备铭牌应裸露,且不得涂漆。

第六条充装设备必须定期检查,严禁超期运行。

第七条充装设备发生事故爆炸、着火、变形、鼓包等,应逐级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八条槽车对位后,检查车号是否相同,检查50米周围是否有明火源,距离可燃物、行人15米以上。

第九条关闭手机,禁带火种,禁穿带钉鞋,禁穿化纤衣裤,禁戴老花镜,禁用非防爆电筒,禁用塑料盆、勺、桶。禁拖电缆和电缆裸露。

第十条每班充装工都要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第十一条现场十米以内配备四个干粉灭火器,二床石棉被。

第十二条检查汽车槽车、槽罐内部、电源插座、电机、泵、管、电缆、扳手是否符合安全和防爆要求,戴防火罩,如不符合,整改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十三条接好泵的电源和汽车槽车接地线,使静电导入地下。

第十四条轻开槽车罐口、注意罐内气压掀盖伤人,不准在罐口处猛烈敲打,测量并记录罐内液面高度,当日温度、车号、罐体标出容量计表页数作计量备查。

第十五条汽车停放在容易撤离和逃生的方位,司机不离车。

第十六条接好汽车槽车的管后,开启前,安全员再检查周围现场各个环节,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才开机。开机后要做到听(有无异样响声)、摸(电机温度)、看(有无溢漏)、查(找原因修复整改)。

第十七条汽车槽车上要有一人在上风方向监视罐装情况,罐内必须留出空间,达到安全液面,示意关机。

第十八条作业中遇到电机发热、雷电交加时应停机停泵。

第十九条操作过程起火时按以下程序自救:用干粉灭火器扑救、用石棉被盖槽罐口,拉阀断电、拉报警电铃、拨打119报火警、110救援、关死上下游阀门,汽车开离火场,启动消防水源冷却着火罐和邻罐。

第二十条配置两个轮式、四个手提干粉灭火器。

第二十一条立式贮罐从底部阀门输入,卧式贮罐将管子伸入贮罐底部输入,严禁从顶部向下猛烈喷射。

第二十二条作业开始后,要有一人专门巡视管道,预防管道滴漏、爆裂、罐顶溢满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lng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装卸人员特指lng站液化天然气的充装设备和lng站充装人员。

第三条充装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证,严禁无证运行。

第四条充装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充装设备的档案、台账、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设备铭牌应裸露,且不得涂漆。

第六条充装设备必须定期检查,严禁超期运行。

第七条充装设备发生事故爆炸、着火、变形、鼓包等,应逐级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八条槽车对位后,检查车号是否相同,检查50米周围是否有明火源,距离可燃物、行人15米以上。

第九条关闭手机,禁带火种,禁穿带钉鞋,禁穿化纤衣裤,禁戴老花镜,禁用非防爆电筒,禁用塑料盆、勺、桶。禁拖电缆和电缆裸露。

第十条每班充装工都要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第十一条现场十米以内配备四个干粉灭火器,二床石棉被。

第十二条检查汽车槽车、槽罐内部、电源插座、电机、泵、管、电缆、扳手是否符合安全和防爆要求,戴防火罩,如不符合,整改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十三条接好泵的电源和汽车槽车接地线,使静电导入地下。

第十四条轻开槽车罐口、注意罐内气压掀盖伤人,不准在罐口处猛烈敲打,测量并记录罐内液面高度,当日温度、车号、罐体标出容量计表页数作计量备查。

第十五条汽车停放在容易撤离和逃生的方位,司机不离车。

第十六条接好汽车槽车的管后,开启前,安全员再检查周围现场各个环节,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才开机。开机后要做到听(有无异样响声)、摸(电机温度)、看(有无溢漏)、查(找原因修复整改)。

第十七条汽车槽车上要有一人在上风方向监视罐装情况,罐内必须留出空间,达到安全液面,示意关机。

第十八条作业中遇到电机发热、雷电交加时应停机停泵。

第十九条操作过程起火时按以下程序自救:用干粉灭火器扑救、用石棉被盖槽罐口,拉阀断电、拉报警电铃、拨打119报火警、110救援、关死上下游阀门,汽车开离火场,启动消防水源冷却着火罐和邻罐。

第二十条配置两个轮式、四个手提干粉灭火器。

第二十一条立式贮罐从底部阀门输入,卧式贮罐将管子伸入贮罐底部输入,严禁从顶部向下猛烈喷射。

第二十二条作业开始后,要有一人专门巡视管道,预防管道滴漏、爆裂、罐顶溢满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lng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篇八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2、锅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4、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5、企业内机动车驾驶作业;。

6、制冷作业;。

7、液化气充装作业。

第三条厂人事劳资处主管本企业特种作业的劳动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协助工作。

第四条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抚顺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第五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统一印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第六条本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市锅炉检测所、市电业局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费用自理。

第七条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吊销其“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接受劳动保护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全部门根据情节有权扣证12个月,并记入“操作证”内;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并追究责任。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企业主管厂长同意。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篇九

特种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压力容器操作。

6、冲压机械操作。

7、锅炉司炉作业。

8、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1、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2、年满十八周岁。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5、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1、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电工进网许可证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运行电工每年复审一次,未按期复审和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和进网许可证自行失效。

2、凡到期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由单位申报将复审人员的操作证、许可证,交到公。

司安技员统一办理。

1、检查作业期间安全行为,违章记录和事故责任。

2、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和事故案例教育。

3、进行理论和实际考核。

4、健康体检。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各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

3、建立建全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复审考核试卷和体检表保留四年,审验表保留八年。

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以从事原作业。

5、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情节给予批评和吊扣,吊销其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按有关规定和制度进行处罚。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篇十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人数,保证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特种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压力容器操作。

6、冲压机械操作。

7、锅炉司炉作业。

8、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1、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2、年满十八周岁。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5、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1、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电工进网许可证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运行电工每年复审一次,未按期复审和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和进网许可证自行失效。

2、凡到期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由单位申报将复审人员的操作证、许可证,交到公司安技员统一办理。

1、检查作业期间安全行为,违章记录和事故责任。

2、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和事故案例教育。

3、进行理论和实际考核。

4、健康体检。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各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

3、建立建全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复审考核试卷和体检表保留四年,审验表保留八年。

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以从事原作业。

5、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情节给予批评和吊扣,吊销其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按有关规定和制度进行处罚。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篇十一

为保证项目施工安全,加强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小龙高速公路土建一标项目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小龙高速公路土建一标项目部及各外协施工单位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1.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三类人员的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并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证过期的。继续培训。

2.项目部安全科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考核、奖惩工作。

(一)“三类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施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2.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三)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四)“三类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一)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施工现场从事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爆破工、登高架设等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以上;

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备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专业技术及实践经验;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项目部必须聘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确保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有效性,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篇十二

1、特种作业必须按照公司及车间规定取得相关票证方可开工,对未取得相关票证作业者根据公司制度及车间考核细则考核处罚。

2、车间编制安全技术规程,发放特种作业人员学习并执行。

3、并建立特种作业的机具档案、台帐,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台帐。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记录。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要求:。

(1)必须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能上岗作业。

(2)作业时必须持证,并自觉接受生产调度中心、安全环保部等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3)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4)必须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车间和有关部门。

(5)必须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违章作业。

(7)根据公司规定离开特殊作业岗位达到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经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单位有权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3)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4)经过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6、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其所在单位应该给予表彰奖励。

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等其他规定严格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篇十三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本厂购买.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贴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部门登记。

三.对在用的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车间或班组至少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或按国家和行业有关的时间规定,进行维护保养.检查.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发现异常情景,应当及时处理或上报厂部。

四.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五.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景,必须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予以报废,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七.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安装.改造.维护.操作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或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

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九.本厂设备管理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包括:特种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证明书等文件及安全技术资料的设备的定期检验和自查记录;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篇十四

1、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校园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的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区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在我校,特种作业指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从业人员指电工。

4、电工必须负责合理、规范布设校园电源供应系统,任何部门调整、改用电源必须征得电工的同意。

5、电工必须持有上岗证,无证者不得从事接电工作。拉接电源、安装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6、电工对学校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常检查,发现损坏、老化应及时修理,自身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书面报告学校领导,请求尽快解决,严防发生触电事故。

5、电工对师生发现的报修的电器、电路,应及时前往修理,如不能修复,该暂停供电的则暂停供电,不得拖延耽误,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6、学校放假期间,电工对全校电路状况应进行一次全面性的检查,不需用电的部位统一切断电源,确保假期安全 。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篇十五

为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xxxxxx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部.下属各分厂.部室(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采购.接收.安装改造维修.注册登记及变更.定期检验.日常运行及维护.安全检查.应急处置.停用启用.注销等流程的安全管理。

2.2本规定所指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电梯及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内所涵盖设备(包括安全附件)。

3特种设备购置.接收要求

3.1必须采购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生产制造的特种设备,具备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不得选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无正式资质厂家生产的设备。

3.2特种设备到货时,工程部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应对设备质量认真检查,并仔细核对其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等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并对资料妥善保管存档。

4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要求

4.1工程部使用单位提出招投标申请后,招标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招标,招标部门应对投标单位是否具有国家规定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进行资质核实,不具备资质的不得参与招投标。

4.2工程部使用单位应监督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开工前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办理报检手续,并将“告知单”及“报检回执”复印件存档,并留安全部备案。

4.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取得监督检验合格证书,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4.4对于需进行安装的特种设备,设备随机资料由安装单位保管,由安装单位安装完成后连同安装告知书.监督检验报告等竣工验收资料一并交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交公司档案室存档,设备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对相应资料留有备份。

5特种设备注册登记

5.1特种设备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经委托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5.2办理特种设备登记时,应供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产品质量证明合格证明书.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等有关资料。资料准备好后报公司安全部审核。审核经过后由安全部统一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5.3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6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6.1使用单位安全员负责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公司内部提报工作。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特种设备检验计划(含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报安全部审核。安全部审核经过后,安全部统一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检验申请,并将检验计划下发各使用单位,各使用单位应按照计划做好检验的准备及配合工作。

6.2检验合格,取得“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使用单位应将检验报告交档案室,自我留存复印件,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置于对应特种设备醒目处。特种设备单位在拿到“检验报告”5天内,将更新后的最新台帐报安全部备案。

6.3特种设备检验周期按附件二执行。

7日常运行及维护

7.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公司《特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要求持证上岗。

7.2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岗位应按照设备特点及使用要求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好特种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杜绝特种设备带病运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上级及时处理。

7.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每月应组织技术人员对本单位特种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对检查情景进行记录;安全部不定期组织职能部室及各使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公司范围内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抽查,并对检查情景进行记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职责人,涉及费用的要估计费用,并及时对整改情景进行复查。对于无法短时间进行整改的,使用单位要制定可行的临时措施及监护措施并严格落实,确保设备受控安全可靠运行。

7.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员应根据本单位设备及生产特点,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生产和技术人员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特种设备及相关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法.报告程序及报告资料,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体系,配备救援人员及所需应急物资。预案编制完成后应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定期进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景及时进行修订。

7.5使用单位需停用特种设备(一年以上),应当封存设备,同时应当取得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准许停用的批复,然后持有批复并填写《特种设备停用申请表》书面告知安全部,由安全部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张贴停用标志,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如若重新启用,使用单位应向安全部提交检验申请,安全部统一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报检,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6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确需报废的,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按照公司设备报废程序办理报废手续;在设备报废后5日内,使用单位持报废手续并填写《特种设备注销申请表》和电子版,提交安全部统一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7.7使用单位安全员应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档案(不含设计资料和随机资料.日常检查记录.维修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的建立完善工作。安全管理档案应包含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2)特种设备台帐;(见附件一样式)

(3)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记录;

(4)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包括安全附件的检验报告);

(6)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卡;

(7)其他设备资料。

7.8特种设备台帐应及时进行更新,设备信息发生变化(如新增.报废.停用.启用.取得检验报告等)后3日内应及时将最新台帐报安全部。

8罚则

8.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报采购计划时选型不当,造成设备安装后无法使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考核职责人200元台.使用单位主管领导100元台。

8.2采购部门采购特种设备时未审核制造单位资质,造成所购设备为无资质资质过期单位所生产的,由采购部门负责退货,并按规定完成设备采购。

8.3招标部门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安装.改造.维修合同时未审核施工单位资质,由无资质单位施工的,不得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职责人的职责。

8.4公司各单位部门无相关资质自行设计.制造.安装任何特种设备的,考核职责人500元台.单位主管领导200元台。

8.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接收.验收设备时未认真检查,导致资料不全而影响后续注册.检验手续办理的,由使用单位自行补办缺失资料,并考核相关职责人100元台。

8.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及时提报注册.变更.检验申请,导致设备非法使用或超期未检的,考核职责人100元次,主管领导50元次。

8.7安全部接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注册.变更.检验.启用.停用申请后,无故拖延审核.办理的,考核职责人200元次。

8.8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不落实.未经批准启停用.因管理不善导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档案”不健全及其他问题的,考核职责人100元次,主管领导50元次,对职责单位按照公司年度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8.9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发现的特种设备问题,对相应职责人按照上述罚则考核。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篇十六

2.引用标准及专业术语。

引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3.适用范围。

4.职责范围。

4.1安环处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劳资处、安环处同意,方可变动。

5.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5.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5.3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5.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5压力容器操作。

5.6司炉工作业。

5.7登高作业。

6、日常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该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6.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6.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6.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6.5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行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6.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6.8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6.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7.1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环处、劳资处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安环处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

7.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7.3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车间向安环处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安环处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安环处,证件发放由安环处负责。

7.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环外。

8、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特种作业监管部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篇十七

第一条为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装卸人员特指lng站液化天然气的充装设备和lng站充装人员。

第三条充装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证,严禁无证运行。

第四条充装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充装设备的档案、台账、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设备铭牌应裸露,且不得涂漆。

第六条充装设备必须定期检查,严禁超期运行。

第七条充装设备发生事故爆炸、着火、变形、鼓包等,应逐级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八条槽车对位后,检查车号是否相同,检查50米周围是否有明火源,距离可燃物、行人15米以上。

第九条关闭手机,禁带火种,禁穿带钉鞋,禁穿化纤衣裤,禁戴老花镜,禁用非防爆电筒,禁用塑料盆、勺、桶。禁拖电缆和电缆裸露。

第十条每班充装工都要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第十一条现场十米以内配备四个干粉灭火器,二床石棉被。

第十二条检查汽车槽车、槽罐内部、电源插座、电机、泵、管、电缆、扳手是否符合安全和防爆要求,戴防火罩,如不符合,整改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十三条接好泵的电源和汽车槽车接地线,使静电导入地下。

第十四条轻开槽车罐口、注意罐内气压掀盖伤人,不准在罐口处猛烈敲打,测量并记录罐内液面高度,当日温度、车号、罐体标出容量计表页数作计量备查。

第十五条汽车停放在容易撤离和逃生的方位,司机不离车。

第十六条接好汽车槽车的管后,开启前,安全员再检查周围现场各个环节,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才开机。开机后要做到听(有无异样响声)、摸(电机温度)、看(有无溢漏)、查(找原因修复整改)。

第十七条汽车槽车上要有一人在上风方向监视罐装情况,罐内必须留出空间,达到安全液面,示意关机。

第十八条作业中遇到电机发热、雷电交加时应停机停泵。

第十九条操作过程起火时按以下程序自救:用干粉灭火器扑救、用石棉被盖槽罐口,拉阀断电、拉报警电铃、拨打119报火警、110救援、关死上下游阀门,汽车开离火场,启动消防水源冷却着火罐和邻罐。

第二十条配置两个轮式、四个手提干粉灭火器。

第二十一条立式贮罐从底部阀门输入,卧式贮罐将管子伸入贮罐底部输入,严禁从顶部向下猛烈喷射。

第二十二条作业开始后,要有一人专门巡视管道,预防管道滴漏、爆裂、罐顶溢满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lng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篇十八

为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定义。

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2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一)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三)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职权职责。

4.1总务部安全课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安全课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

4.3总务部教育课及各部门教育课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

4.4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部门必须从源头控制,在招聘入职时必须与人事总务部人事课配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必要时安全卫生推进课进行协助。凡是特种作业的工作岗位,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者不得招聘入职。

5.管理内容。

5.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篇十九

为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定义。

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2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第4页共41页。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一)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三)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职权职责。

4.1总务部安全课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安全课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篇二十

3、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擅自把机械、机具交给无证人员使用。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班前班后检查本人所使用的机械、机具,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

6、严禁机械、机具带病工作。

8、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本文地址:http://www.pourbars.com/zuowen/10248359.html】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