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署合同之前,应与对方充分沟通,确保双方对合同内容没有异议。以下是一些合同管理的实用技巧,供您参考。
建筑合同法律法规篇一
《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承揽合同的特征。
在承揽合同中,提出工作要求,按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按约定获取报酬的一方称为承揽人。承揽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承揽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就是说,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的权利意味着对方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此处仅就双方的义务进行阐述。
1.承揽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2)材料检验的义务。
(3)通知和保密的义务。
(4)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的义务。
(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的义务。
2.定作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3)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
(4)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
四、承揽合同的解除。
承揽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所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这种信赖关系遭到破坏,法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1.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3.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只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是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除此之外,当事人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合同法律法规篇二
第一段:引言(200字)。
建筑法律法规是确保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依据,对于建筑从业者来说,了解和遵守建筑法律法规是维护自身权益、保证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通过学习建筑法律法规,我深刻体会到其必要性和实际应用的重要性。在实践中总结了一些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希望与大家分享。
第二段:加强合同管理的重要性(200字)。
建筑工程合同是建筑行业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直接关系到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我发现,在建筑项目中,合同管理是尤为重要的环节。一方面,需加强合同的约定与实际操作之间的一致性,不让漏洞产生纠纷;另一方面,要做好合同变更的管理,及时更新合同内容并保持有效的书面记录,以防异议。
第三段:注重安全生产的重要性(200字)。
安全生产是建筑行业最核心、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建筑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有着详细而严格的要求,以保障参与建筑工程的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实际工作中,我深感安全生产不容忽视,只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做好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等工作才能真正保障参建人员的安全。
第四段:坚持合规经营的重要性(200字)。
建筑行业有着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和市场竞争,所以合规经营是非常重要的。在实践中,我发现了几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一是严格遵守财务法律法规,保证财务透明和合规性;二是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确保税收缴纳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三是加强合同履约的管理,避免合同漏洞和纠纷。只有合规经营,才能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取得良好的发展。
第五段:加强行业自律的重要性(200字)。
建筑行业的发展需要行业内各方共同努力,只有通过加强行业自律,才能减少诸如违规操作、行贿受贿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作为一名建筑从业者,我应该时刻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行业规范,同时也要引导身边的同事和合作伙伴提高自律意识。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推动整个建筑行业朝着更加规范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前进。
总结:通过学习建筑法律法规并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我深刻认识到加强合同管理、注重安全生产、坚持合规经营和加强行业自律的重要性。只有建筑人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遵守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为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行业发展做出贡献。我将一直努力践行这些体会,并积极推动建筑行业向更加健康、高效和可持续的方向迈进。
建筑合同法律法规篇三
建筑法律法规是指关于建筑行业的各项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建筑从业者,学习建筑法律法规是必不可少的。通过学习和研究建筑法律法规,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和运用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遵守法律法规的能力。在学习过程中,我发现了一些重要的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
第二段:提高法律意识。
学习建筑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我体会到了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只有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够准确地把握法律法规的要求,从而避免违法行为。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会时刻关注最新的法律法规动态,并将其应用到实际操作中。例如,在工程招标阶段,我会仔细研读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招标程序的合法合规。通过提高法律意识,我能够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风险评估,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段:注重防范风险。
学习建筑法律法规还让我认识到了防范风险的重要性。建筑行业有着复杂的环境和利益格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很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不注意法律风险,很容易陷入纠纷和虚构行为的泥潭。因此,学习建筑法律法规不仅是为了了解法律要求和规定,更是为了识别和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通过掌握法律法规,我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法律问题,避免损失的发生,并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实施。
第四段:培养合规意识。
学习建筑法律法规帮助我培养了合规意识。建筑行业是一个需要严格遵守法规的行业,任何不合规的行为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通过学习建筑法律法规,我了解到了建筑行业中各个环节的法律要求和规定,从而明确了我的职责和义务。在工作中,我始终以合规为出发点,确保我的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在面对困难和挑战时,我会坚守法律底线,遵守道德规范,以保证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段:提升职业素养。
学习建筑法律法规对我的职业素养提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作为一名建筑从业者,我们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掌握建筑法律法规是提升职业素养的重要方面之一。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我能够更好地理解建筑行业的法律背景和法律要求,从而更加全面地把握工作的方向和目标。同时,学习法律法规也提高了我的综合素质,使我能够更好地与各方沟通和协调,在与相关人员的交流中更具有底气和权威性。
结尾段:总结感悟。
通过学习建筑法律法规,我不仅增加了对建筑行业法律法规的了解,更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养和职业素养。学习建筑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我体会到了提高法律意识、防范风险、培养合规意识以及提升职业素养的重要性。作为一名建筑从业者,只有不断学习和深化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才能够更好地适应建筑行业的发展,为社会和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建筑合同法律法规篇四
建筑法律法规是为了规范建筑行业,保障建筑安全及建筑师、施工方、业主等相关利益方的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筑法律法规的存在及其合理执行对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作为建筑从业者,我们要深入学习和理解建筑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提升遵守法律法规的能力。
建筑法律法规对于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建筑法律法规规定了建筑设计的要求和标准,保证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其次,建筑法律法规明确了施工方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了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施工质量。此外,建筑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建筑材料的选用标准和使用要求,维护了建筑材料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建筑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建筑行业的良好形象和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严格按照建筑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施工管理。首先,要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确保具备施工所需的相关手续和资质。其次,在施工过程中要严守施工规范,严禁使用假冒伪劣材料,确保工程质量。同时,我们还需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此外,我们要遵循建筑法律法规关于环保的要求,注重保护生态环境,落实绿色建筑的理念。总而言之,只有严格按照建筑法律法规执行,我们才能提高工程质量,保护建筑行业的声誉。
建筑法律法规中存在一些规定和条文可能存在争议。当出现争议时,我们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首先,我们要根据具体的争议情况,准确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法条进行理性分析和讨论。其次,如果争议双方无法自行达成一致,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在解决争议过程中,我们要坚持法律原则,强调公正、公平和公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尊重对方合法权益。通过和谐解决争议,我们可以加强对建筑法律法规的理解与理论,在实践中不断提高。
建筑法律法规应不断完善其内容和执行机制。一方面,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建筑行业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我们要不断对建筑法律法规进行更新和修订,保持其与时俱进。另一方面,我们要积极参与建筑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过程,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推动建筑法律法规更加完善。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建筑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广大建筑从业者对建筑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共同维护建筑行业的正常秩序和发展。
总结:建筑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作为建筑从业者,我们要深入学习和理解建筑法律法规,坚守法律底线,增强法律意识,提升遵守法律法规的能力,以推动建筑行业的良性发展。同时,我们要不断完善建筑法律法规,提高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适应性,共同营造一个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的建筑环境。
建筑合同法律法规篇五
(本文档仅供参考用途,所载资料皆来自整理,欢迎大家分享交流)。
栋号长岗位职责、对所管栋号的分部分项工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负责。做到熟悉施工图及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了解设计要求及细部节点做法,弄清有关技术资料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2、加强关键部位质量、安全巡回检查。在施工过程中,创造安全操作的氛围环境,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随时纠正现场施工中各种违章违纪、违反操作规程及现场规定的问题。预防各类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4、负责检查监督班组按“文明工地建设标准”规定组织施工,做到工完场清,保持施工现场文明整洁。5、按施工日志要求内容祥实记录当日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6、服从项目部总体工作安排,加强同项目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团结协作搞好本职工作。
7、负责监督班组按规程规范施工,并督促相关方做好试件、技术资料、验收资料等原始资料的积累收集,并及时交与资料员收集归档。
8、具体工作应细化如下:
@验线(标高、轴线定位准确性、是否方正和原始点是否吻合和已建楼层误差等)。
@验模(模板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平整度、垂直度、梁断面、起拱度、支撑体系间距、水平拉结等是否按规范既定和施工方案施工)。
@验筋(间距、规格、型号绑扎方式、弯钩长度、搭接倍数、锚固长度、保护层厚度、墙柱竖向钢筋及插筋定位准确性等)。
1(本文档仅供参考用途,所载资料皆来自整理,欢迎大家分享交流)。
件要第一时间出现在现场进行协调解决(如:施工人员人数、有何需求、是否正常等)。
@审批材料计划,执行分部分项报验制度,及时和项目部进行沟通。
各栋号长在施工过程中对班组出现的质量通病、安全隐患、不文明施工,严格按照项目部制定的“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处罚细则”对施工班组及时开出罚款单(附照片,以便项目财务在工程款支付中给予扣除。
2)如果所管栋号出现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栋号长没有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及时处理,也未上报项目部,被项目部、甲方或监理、质监站等职能部门以罚款单或整改通知单的形式通知的,项目部将按罚款数额的5%作为保留工资,如在限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工资照发;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消除因此造成的影响,又未向项目部作出说明,做为保留工资部分将从工资中扣除。
建筑合同法律法规篇六
1、对所管栋号的分部分项工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负责。做到熟悉施工图及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了解设计要求及细部节点做法,弄清有关技术资料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2、加强关键部位质量、安全巡回检查。在施工过程中,创造安全操作的氛围环境,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随时纠正现场施工中各种违章违纪、违反操作规程及现场规定的问题。预防各类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4、负责检查监督班组按“文明工地建设标准”规定组织施工,做到工完场清,保持施工现场文明整洁。
5、按施工日志要求内容祥实记录当日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6、服从项目部总体工作安排,加强同项目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团结协作搞好本职工作。
7、负责监督班组按规程规范施工,并督促相关方做好试件、技术资料、验收资料等原始资料的积累收集,并及时交与资料员收集归档。
8、具体工作应细化如下:
@验线(标高、轴线定位准确性、是否方正和原始点是否吻合和已建楼层误差等)。
@验模(模板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平整度、垂直度、梁断面、起拱度、支撑体系间距、水平拉结等是否按规范既定和施工方案施工)。
@验筋(间距、规格、型号绑扎方式、弯钩长度、搭接倍数、锚固长度、保护层厚度、墙柱竖向钢筋及插筋定位准确性等)。
细则”对施工班组及时开出罚款单(附照片,以便项目财务在工程款支付中给予扣除。
9、早七点上班时到办公室碰头,说明当天工作要点、需要协调的工作及昨天工作有何遗留问题没有解决。
10、奖惩办法除按公司原《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标准》执行奖罚外,补充以下条款:
1)对于各分管栋号,栋号长签发的罚款单,提取10%作为奖励;
2)如果所管栋号出现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栋号长没有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及时处理,也未上报项目部,被项目部、甲方或监理、质监站等职能部门以罚款单或整改通知单的形式通知的,项目部将按罚款数额的5%作为保留工资,如在限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工资照发;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消除因此造成的影响,又未向项目部作出说明,做为保留工资部分将从工资中扣除。
建筑合同法律法规篇七
学习建筑法律法规,对于建筑从业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是维护建筑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基石,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可以避免违法问题的发生,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在我学习建筑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规的重要性,同时也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之处,对此我进行了积极的反思和努力的提升。本文将从学习心得、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合规意识的培养、解决困难的经验以及对未来的展望等方面进行叙述。
首先,学习建筑法律法规让我意识到了自己在法规方面的不足。之前,我对于建筑法律法规的了解有限,只是一知半解。通过学习建筑法律法规,我才发现自己曾经犯过的错误以及不合规范的行为。例如,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我并没有仔细阅读和了解相关合同和法规,导致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了一些纠纷。这让我认识到只有深入学习和理解法规,才能保证自己在建筑领域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效率。
其次,我意识到了法律法规在建筑行业中的重要性。建筑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安全事故和纠纷频频发生。而法规是我们避免风险和纠纷的有力法律保障。学习建筑法律法规,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掌握规范和标准,从而在项目管理和工程实施中能够更好地把握风险,提高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同时,法规还规定了建筑从业者的职业责任和权利,帮助我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学习建筑法律法规还可以培养合规意识。法规是全社会公认和遵守的行为准则,而学习法律法规可以让我们更加明确自己的行为边界和底线,不要因为一时的利益而违反法规。通过学习法规,我逐渐明白了在建筑工程中主动遵守法规的重要性。只有树立遵守法规的意识,才能减少违法风险和纠纷发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需要学会解决困难和纠纷的经验。在学习建筑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比如,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工程质量问题、拖欠工程款等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对法律法规有充分的了解,以及一定的权益保护意识和协商沟通技巧。通过学习法规,我逐渐学会了如何处理和应对这些问题,提高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技巧。
最后,学习建筑法律法规也让我对未来有了更明确的展望。建筑行业是一个竞争激烈、变化迅速的行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对于我们的职业发展至关重要。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不断学习和完善自己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和竞争力,为建筑行业的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总之,学习建筑法律法规是建筑从业者必备的专业素质。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规的重要性,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之处,并进行了积极的反思和努力的提升。通过学习法规,我逐渐形成了遵守法规、培养合规意识、解决问题和展望未来的综合能力。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能够更好地运用法规知识,提高自己的工程质量和合规管理水平。
建筑合同法律法规篇八
近年来,我国建筑业发展迅猛,建筑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作为建筑从业者,学习和遵守建筑法律法规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学习建筑法律法规,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法规对建筑行业的重要性,也积累了一些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
首先,学习建筑法律法规有助于提高建筑从业者的法律素养。作为建筑从业者,我们在工作中常常涉及到合同、承包、劳动关系等法律事务。只有深入了解建筑法律法规,才能够正确理解法律文本,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在工作中不违法法律的红线。通过学习建筑法律法规,我对建筑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管理等方面都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素养,从而更好地为建筑项目的顺利进行贡献自己的力量。
其次,学习建筑法律法规有助于规范建筑行业的发展。建筑行业是一个涉及众多参与主体的复杂系统,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难免会出现乱象和纠纷。学习建筑法律法规可以让我们清楚地了解建筑行业的各种规范和标准,明确事前需要做什么、事中应该怎么做、事后需要如何处理。只有遵守法律法规,在建筑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中,才能够确保工程按照规范进行,最大程度上减少纠纷的发生。学习建筑法律法规让我明白了建筑行业的发展需要依靠有序和规范的环境,只有建筑从业者都能遵守法律法规,才能够使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此外,学习建筑法律法规还有助于增强建筑从业者的风险意识。在建筑工程中,风险无处不在。学习建筑法律法规可以让我们更加清楚地了解各种风险的存在以及应对方法,从而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减少经济和法律风险的发生。没有风险意识的建筑从业者容易掉入法律陷阱,受到损失甚至会面临法律风险。学习建筑法律法规让我明白了风险防范的重要性,也激发了我提高自己风险意识的决心。
最后,学习建筑法律法规还有助于培养建筑从业者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建筑从业者应该具备的基本素养之一。学习建筑法律法规可以让我们了解建筑行业的伦理道德规范,提醒我们在工作中要遵守诚实、公正、公平、信用的职业道德,不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学习建筑法律法规让我更加清楚了建筑行业的职业道德要求,提醒我在从事建筑工作时要时刻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为行业树立良好的形象。
总之,学习建筑法律法规对于建筑从业者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可以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规范建筑行业的发展,增强风险意识,还可以培养我们良好的职业道德。希望未来建筑行业的从业者都能够重视学习建筑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为建筑事业的蓬勃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建筑合同法律法规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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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法律法规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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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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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法律法规篇十一
关于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问题,很多用人单位都认为只要在合同中约定把社会保险费一并发给劳动者,就可以不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了。事实上,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也是一种法律误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制订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该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同时,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因此,我们可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履行这些法定义务,就有可能承担法律风险的。不但有可能被社保征缴机构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还有另外一种风险,那就是,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社保费也会一并记入工资总额,那么用人单位就会承担更多的社会保险费用。所以,建议用人单位不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把社会保险费放在工资中发给劳动者。
建筑合同法律法规篇十二
问:我是某公司的部门经理,我与公司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我已向公司人事部提出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书面报告。前几天,我去人事部办理调离手续遭到拒绝。理由是,根据《员工守则》规定,凡到公司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务5年,所以我必须与公司再续签两年合同,否则就要交元违约金才能调离。
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答: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双方是否续订合同,应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求。所以,公司强迫你续订两年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公司认为,根据《员工守则》的规定,“凡到公司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务5年”,因而你必须与其续签两年合同,这一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员工守则》只是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即使该守则在你们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就已颁布实施,但鉴于该守则只是一个一般性的约定,针对的对象是全体员工,而劳动合同只针对特定的当事人。当初你和公司签订的是三年期劳动合同,不管是公司疏忽也好,爱才也罢,总之你们是以特别约定的方式排除了《员工守则》的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两者对服务期限的规定发生冲突时,按照“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应执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
因此,用人单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劳动者的做法将难以立足,同样,劳动者想“从一而终”,强迫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不少用人单位为了防止人才流失,在内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职工服务期限,不到服务期限要跳槽或合同期满希望离职的人员必须赔偿。其实这种规定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这是因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双方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因此必须严格按合同处理双方的劳动关系,而不能靠单方的规章制度。职工在合同履行到期、但未满公司规定的服务期限时,如果职工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完全合理合法。按《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延续劳动合同的效力。而续订劳动合同是指原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无异议,经过平等、自愿的协商,延长合同期限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意愿,或附带不合理的条件迫使对方续签合同。
与上述情况类似的还有劳动合同与培训协议期限上不一致。对这类问题的处理目前也有较大分歧。比如劳动合同的期限是2年,在一年后,职工接受了公司出资的培训,而且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培训协议规定必须再服务3年,违反要赔偿,但是并没有更改劳动合同。根据原来的规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当可以终止劳动关系,而且根据有关规定,合同到期是不用赔偿培训费用的。但是在实践也有处理部门认为培训协议是有效的。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后,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替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应当以上述规定来处理。
建筑合同法律法规篇十三
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同时也是非常复杂的一个行业,在每个环节都需要详细的规定和法律来保证质量和安全。建筑法律法规的繁杂,需要我们逐步学习和认识,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改进,才能使建筑业更加稳健和可靠。
第二段:多学科知识的融合。
学习建筑法律法规需要涉及很多学科知识的融合,包括建筑学、工程学、法律学等,还需要对社会变化和市场经济的影响有一定的认识和理解。在学习中,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多种资源,如图书资料、网络技术等,以形成系统、全面的知识结构,这样能够在实践中更好的运用和开展。
第三段:防范意识的提高。
建筑行业具有危险性和不稳定性,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不可预测的事故。因此,建筑从业人员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觉和防范意识,特别是在安全生产的方面,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制度和规定,多方考虑和措施,来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可靠的技术水平。
第四段:协调与配合的重要性。
作为建筑行业的一员,要有很强的协调与配合意识,维护好和客户、监理、造价等方面的关系,同时积极配合政府监管部门的工作,遵纪守法,不断学习和提高,共同形成一个和谐、有序的建筑市场。这样才能建立起信任、尊重和互利的关系模式,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五段:总结。
总之,建筑法律法规是建筑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帮助建筑行业规范和重视各个方面,特别是对于从事这个行业的人来说,需要更深入理解和掌握。随着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人们必须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以适应新的变化和发展。相信只要我们能够不断总结反思和提高培养,就能够在建筑市场中赢得竞争,推动整个建筑行业的进步和发展。
建筑合同法律法规篇十四
提要:造价工程师对建筑市场应有清醒的认识,能针对建筑市场现状,从完善法律体系、提高自身素质、规范自我行为等方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推动建立规范化的建筑市场。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加入wto后与国际惯例接轨等的需要,造价工程师应积极推动建筑市场的规范建设及建筑市场管理体制的创新,使之建立由政府宏观调控,市场有序竞争的机制。当前,我国建筑市场的现状与需要有较大的差距。本文就建筑市场存在的不规范造价管理问题及在规范建筑市场中怎样发挥造价工程师的作用试论如下:
一、建筑市场造价管理的现状。
1、造价工程师在建筑市场的法律地位较弱。造价工程师的任务是: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即对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不断提高整个行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实际上,造价工程师并没有完全介入工程造价管理,在人们的心目中仍然是编制预算书的预算员。因为,其法律地位并没有象监理工程师那样有明确的界定。第279号国务院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所以监理工程师参加工程管理有法可依。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中的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工程标底和企业报价、工程结算、决算审核工作,预算员都可以担任,建筑市场各主体方没有造价工程师参与工程造价管理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造价工程师在建筑市场造价管理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2、工程造价容易失控。
(1)招标投标中的不合理竞争招标投标的本意,是通过公平竞争把工程项目交给有实际经验,业绩显著,资质符合工程项目条件,对工程造价有着实际的、较好的管理水平的优秀承包商去做。从而打破行业、地区的分割和垄断,消除惰性,激发活力和创造力,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地控制。但是,不能否认当前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不合理的竞争,关系户工程、人情工程、行业保护、地方保护等等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有了这样的不良环境,承包商自然将工程造价控制置于脑后,什么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只有自己的利益才是最最重要的。这使得工程造价难以控制,也无法控制。
(2)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掩人耳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投资渠道的多元化,一些公共项目的投资也不再是国有一家,私有资本的介入能使我国经济建设资金更多,本来是件好事,但有那么一些投资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规操作,采用掩人耳目的手法,使业主和承包商明里是合同主体,暗里是一家人。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对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单价,可以按照自己的愿望、自己的利益、自己的需求随意更改,使工程造价难以控制。还有一些人,自己既无技术,也无管理能力,利用关系挂靠到有建设资质的单位,以别人的名义投标。在合理低标的定义还不够确定的今天,凭借低报价中标。拿到工程后自己既无经验,又无能力,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更是无从谈起。然而凭有关系、有手段,使各方围着他的指挥棒转。这就给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这样的弊病亦使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受到质疑,对建筑市场的规范化建设非常不利。
(3)随意修改原设计有些业主为了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在国家投资的工程项目上,趁机向国家多要投资,任意改变设计单位的文件。有的工程项目为了迎合长官意志随意修改原设计,增加、扩大工程项目,提高设计标准。有的工程项目为了容易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采用上报工程项目规模小,投资少的不正常手法。一旦获得批准,又是修改设计,又是增加投资额。
还有的承包商在低价中标后,没有能力按照承诺的`单价完成工程项目,只得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与业主、设计代表串通,通过修改原设计,增加新项目企求再捞实惠。
以上所述的设计修改都是非正常设计更改,都会使工程项目投资额增加,工程造价控制形同虚设,对建筑市场的正常运行破坏巨大。
(4)造价工程师没有实权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是在工程质量得到监理认可后,造价工程师审核工程数量是否符合施工实际,最终计量支付的决定权在总监理工程师手上。即使是工程结算,造价工程师亦只是一个算账的工具,结算数额的决定权在业主代表那儿,造价工程师无法左右施工期间的工程款的支付,亦无法左右结算款的支付。工程造价控制难以实施,这是造价工程师没有最终决定权的尴尬地位所致。
3、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业主的标底没人能监督招标投标中有一种以业主标底评价投标人商务报价的评标方法。这时业主的标底就成了检验投标人报价是否正确的唯一的“真理”。但是这个“真理”编制的是否符合实际,是否正确,是否有漏项,材料、人工、机械费用的选择应用是否恰当,无人监督,无法控制。事前监督,容易泄漏标底。事后监督,生米做成了熟饭。
4、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责任无法贯彻在造价咨询活动中,造价工程师应当担负起责任,对在执业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当计价行为和行政干预,完全可以拒签,这是法律上赋予造价工程师的权利。而在现实中,由于建筑市场不太规范,法律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造价咨询单位为了自己能生存下去,能得到一点市场份额,只能看委托方的脸色行事。委托方如果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造价工程师还可以发挥对工程造价的管理、控制的作用。如果委托方坚持自己的主张,造价咨询单位只能片面迎合委托方的意愿,造价工程师就无法行使法律上赋予的权利,使造价工程师对工程造价的管理、控制成为一句空话。
5、造价工程师还是习惯使用“定额”,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现行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工程标底和投标人报价的编制和审批,都以各部门、各地区发布的工程定额和相应的费用为基础。即使在当前有些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中采用了工程量清单的形式,工程造价人员还是因为以前的习惯,不能脱开“定额”计价。由于“定额”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程造价定价制度,“定额”只能体现社会平均计价水平,不能体现先进的个别成本。这种“定额”计价方式不能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当然亦与国际通用作法相去甚远,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和参与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需要。
二、在规范建筑市场中造价工程师应发挥的作用以上是对建筑市场造价管理现状的一点浅显的看法,我们要规范建筑市场,就要改变这些不规范的做法,造价工程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1、政府宏观管理。为保障建筑市场的秩序和防范风险,政府只制定“游戏”规则。由行业协会制定准入制度,进行自律管理。凡是不符合准入制度的一律取缔,凡是不遵守“游戏”规则的坚决清理出场。由市场自行调节,将没有竞争能力的淘汰出局。政府主要靠政策引导,进行宏观管理。
2、完善法律体系。造价工程师法律责任的贯彻落实,不仅取决于造价工程师,还取决于各相关方面的条件,尤其是建筑市场法制的不断完善,使造价工程师不但有法可依,法律地位突出,造价管理和控制在法律上确定是以造价工程师为核心,使建筑市场造价管理不仅是造价工程师一方出力,而是各相关方面一起形成合力。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和执业人员要严加处置。从而完善法律体系。
3、规范市场行为。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已经建立,每一位造价工程师都应该身体力行,从自身做起,不做违法违纪的事,以自己的遵纪守法的行为,推动建筑市场规范化以正常发展。行业协会通过制定系统化的规则、规范,来约束造价工程师的行为,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加大严格执法力度,监督相关企业和执业人员,纠正其违规行为,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的行为规范了,各相关方面的行为也规范了,就会促进建筑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化。
4、造价工程师应加强学习,提高水平。随着我国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逐步实现“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这样的形式,对造价工程师的要求更高了,造价工程师必须是既懂技术又懂经济、既懂施工工艺又懂施工管理的全面的复合型人才。要想成为复合型人才就必须学习新的知识,掌握新技能。通过不断学习,勇于实践,把自己逐步造就成为复合型、知识比较全面、能胜任新形势要求的人才。我国加入wto以后,需要我们加强对国际市场的规则和国际惯例的学习。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的规则和国际惯例,研究国际市场的相关计价方式,对于我们进入国际市场或是国内市场对外开放,都是十分重要的。总之造价工程师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丰富自己的知识面才能适应建筑市场的高速发展,才能与建筑市场规范化与时俱进。
5、建立造价信息体系网。国外工程造价信息发达,不仅政府、协会、研究机构发布有关造价信息,有些咨询公司和新闻媒体也发布有关造价信息、工程成本数据、造价指数和参考文献,并从信息内容、发布时间、发布渠道等方面形成了比较全面、完整的体系。而我国工程造价计价才刚从“定额”中走出来,造价信息不论从内容到发布时间、发布渠道等方面都比较单一,信息量也很少,工程造价信息不发达,造成了造价人员对“定额”的依赖。造价协会应广泛收集、整理、发布造价信息,造价工程师亦有必要建立造价信息数据库,只有掌握了大量的有用的造价信息,才能使自己应该履行的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工作做得井井有条,才能推动建筑市场造价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6、要参与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造价工程师不仅是计算工程建造成本,也要考虑前期费用与运营成本,甚至要研究构成一个项目的所有的和潜在的战略资源的成本,所以造价工程师应积极参与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只有参与了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管理,才能实施设计、招标投标、施工中的造价控制,也才能控制住因随意进行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建造成本的提高,从而推动市场向理性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7、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颁布实施,确立了我国招标投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遵守的规则。作为造价工程师,应该把贯彻执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己任,在日常工作中以《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则,使自己应该履行的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工作不违规,以保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顺利实施。
8、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要树立良好的形象。造价工程师一定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模范。尽管目前的建筑市场还很不规范,但造价工程师一定要坚持依法提供服务,不能以一己之私利去迎合委托方,而是要坚定不移地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树立公正的形象。用良好的形象去赢得市场,这是市场规范化的需要,亦是造价工程师立命之根本。
推动工程造价管理政府职能的转变,建立一个以造价工程师为主导的工程造价管理队伍,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的积极作用,有利于规范市场计价行为,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以促进建筑市场的有序竞争。
建筑合同法律法规篇十五
1、对所管栋号的分部分项工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负责。做到熟悉施工图及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了解设计要求及细部节点做法,弄清有关技术资料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2、加强关键部位质量、安全巡回检查。在施工过程中,创造安全操作的氛围环境,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随时纠正现场施工中各种违章违纪、违反操作规程及现场规定的问题。预防各类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4、负责检查监督班组按“文明工地建设标准”规定组织施工,做到工完场清,保持施工现场文明整洁。
5、按施工日志要求内容祥实记录当日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6、服从项目部总体工作安排,加强同项目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团结协作搞好本职工作。
7、负责监督班组按规程规范施工,并督促相关方做好试件、技术资料、验收资料等原始资料的积累收集,并及时交与资料员收集归档。8、具体工作细化如下:
1)验线(做好楼层标高、轴线的放测工作,复查定位准确性、是否方正和原始点是否吻合)。
2)验模(模板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平整度、垂直度、梁断面、起拱度、支撑体系间距、水平拉结等是否按规范规定和施工方案施工,木工完成板面后,抽查10个板面的5个点(四角及中心)的标高;完成剪力墙及柱模后抽查15个垂直度并记录在施工日记中以备核查;打板面标高时必须保证每个板面至少4个以上控制点并将板面标高情况标注下发给值班人员)。
3)验筋(间距、规格、型号绑扎方式、弯钩长度、搭接倍数、锚固长度、保护层厚度、墙柱竖向钢筋及插筋定位准确性等)。
4)混凝土浇筑的管理,要要求施工班组管理人员到位以及是否有钢筋工和木工在场,了解混凝土的水灰比是否合理,振捣及浇筑方法是否正确,严格控制楼层的标高及板面的平整度,对砼的浇捣、收面、养护等质量进行监督,并督促作业面跑浆等产生的落地灰及时清理、回用,拆模后第一时间对蜂窝麻面的修补等;5)执行正常的进度计划,监督各班组的生产活动,达到能够了解各工种的心理动态,遇异常状况和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出现在现场进行协调解决(如:施工人员人数、有何需求、是否正常等)。
7)审批材料计划,执行分部分项报验制度,及时和项目部进行沟通。
各栋号长在施工过程中对班组出现的质量通病、安全隐患、不文明施工,严格按照施工班组承包合同的规定,对施工班组及时开出罚款单(附照片,以便项目财务在工程款支付中给予扣除。
9、早上班时到办公室碰头,说明当天工作要点、需要协调的工作及昨天工作有何遗留问题没有解决。
2)如果所管栋号出现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栋号长没有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及时处理,也未上报项目部,被项目部、甲方或监理、质监站等职能部门以罚款单或整改通知单的形式通知的,项目部将按罚款数额的5%作为保留工资,如在限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工资照发;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消除因此造成的影响,又未向项目部作出说明,做为保留工资部分将从工资中扣除。
栋号长签收:
广城建设集团南湖d-1-02地块项目部2020年3月1日订。
建筑合同法律法规篇十六
网友的疑问:
法律顾问的解答:
其实你所说的已经不单单是一个辞职提前通知期的问题了,而是什么是脱密期的问题。
脱密期,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是脱离商业秘密的期间。在劳动法上,脱密期是用人单位让密切接触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离开单位之前脱离涉密岗位的一段期间。通俗地说,由于单位怕一些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公司后泄露商业秘密,所以让员工在普通的工作岗位上呆一段时间再离开,这段时间就叫做脱密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对脱密期作了详细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在该条中,提前通知期就是脱密期。
单位要通过脱密期来主张自己的权益,必须注意以下几个要件,同样员工看单位的脱密期决定是不是合法就是看是不是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一、员工的工作岗位必须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
这是单位运用脱密期来约束员工的前提,
从脱密期的设立本意来看,就是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如果员工的工作岗位根本不涉及商业秘密,单位不应该设立脱密期。这也是从单位合理运用员工及节约成本的角度考虑,因为一个员工在脱密的岗位上通常是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而且公司还必须给予工资等待遇。
那什么是商业秘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这一条可以判断是否为商业秘密。
二、脱密期必须是双方约定的。
脱密期规定必须以合同的形式书面表达出来,而且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这就意味着脱密期不能是单位单方面提出,员工就必须遵守的。如果没有书面协议,单位没有权利要求员工履行脱密义务。
三、脱密期长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脱密期不能超过六个月。如果员工与单位约定的脱密期超过了六个月,员工只履行六个月的脱密期即可。
四、脱密期间员工仍与单位有劳动关系,享有员工待遇。
脱密期间单位不得让员工回家待岗,以此为借口不发工资或者克扣工资。脱密期间的员工仍然是单位的有劳动关系的员工。
综上所述,你的公司让你履行当时合同中签订的2个月提前通知期,是合理合法的,你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建筑合同法律法规篇十七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间,它是整个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但是,试用期条款并非必备条款.
如果双方同意约定试用期,不同的合同期限应该约定不同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建筑合同法律法规篇十八
1、负责所分管范围工程,按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并对所分管的分部分项工程中的质量、安全负责。
2、做到熟悉施工图及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了解设计要求及细部节点做法,弄清有关技术资料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3、熟悉图纸,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编制各重点部位及关健工序的施工方案或技术指导书,对班组进行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工作。
4、负责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质量安全技术方案,对施工顺序、施工方法、技术措施、施工进度及现场布置提出要求、或指导意见,确保工序衔接正常进行。
5、检查班组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班组工人是否按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进入施工现场,并真正掌握施工方法和操作要求。
6、协调好与专业分包单位在施工中的矛盾,监督在规定时间内,力求节约、安全、文明完成施工任务,并保证工程质量,杜绝一切安全事故发生。
7、加强关键部位质量安全巡回检查。在施工过程中,创造安全操作的氛围环境,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预防各类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8、有权拒绝使用无证人员上岗,有权拒绝使用伪劣材料、假冒产品。随时纠正现场施工中各种违章违纪、违反操作规程及现场规定的问题。
9、参与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办理隐蔽工程的验收手续。严格自检、互检、交接检查的“三检”制度,及时进行工程隐检、预检,督促有关人员做好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
10、负责监督班组按规程规范施工,坚持做好技术资料、验收资料等原始资料的积累收集,并及时交与资料员收集归档。
11、做好每天负责范围内的安全施工牌危险源提示,做好每周生产、安全、质量例会的汇报总结,以及下周的工作计划。
12、负责检查监督班组按“文明工地建设标准”规定组织施工,做到工完场清,保持施工现场文明整洁。
13、按施工日志要求内容祥细记录当日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想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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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服从项目部总体工作安排,加强同项目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团结协作搞好本职工作。
一、认真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施工现场工人的安全和健康负责,对施工安全生产直接负责。
二、规范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作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禁止违章作业。
三、
坚持开好生产例会,搞好新老职工和实习培训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做好会议记录。
四、督促,检查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搞好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的管理及日常保养。
五、在项目经理领导下,按《广西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图册》,全面组织施工现场标准化建设及单位工程的施工任务。
六、参与图纸会审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搞好施工现场的材料、机械设备等平面布置工作。
七、认真执行施工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工程定位、定标的抄平以及各项交底和施工记录。
八、负责月、旬的工程用量统计,作业计划和劳动力机具的需用计划的编制与上报工作。
九、组织好工序交接,保证按图施工,并及时组织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督促班组自检、互检和隐蔽工程验收工作。
十、负责指挥工人操作,提高工人操作水平。负责按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保证工程形象进度。
十一、做好劳动力、机械调配,为施工创造有利条件。
十二、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同时对楼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负责。
十三、做好楼层标高的放测工作和复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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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检查钢筋工程安装质量,特别注意对负筋的保护,要求随扎随放护筋保,间距不超过一步,同时绑扎好,待混凝土振捣完成方可拆除,同时抹平。
十六、打板面标高时必须保证每个板面至少四个以上控制点,并将板面标高情况标注下发,并做好签收记录以备核查。
十七、核查并及时上报变更所发生工程量到预算。(做到不清楚及时和预算或上级沟通)。
十八、做好方便检查的技术交底。
十九、三组互检,8#、9#组检11#、12#,11#、12#组检14#,14#组检8#、9#。
十九、完成上级交与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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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法律法规篇十九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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