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签订合同,双方确认彼此的意愿和承诺,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和合法性。在起草合同时,要确保使用清晰、明确的语言,避免歧义和漏洞。以下是一些合同写作的范例,供您参考和借鉴,希望能为您的合同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废料处理合同篇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双方就融资业务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乙方提供融资服务项目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融资服务的项目融资总额为:________亿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咨询服务费用金额。
1、如经乙方与银主协调,最终银主按其投资总额的年固定回报率____%收取________年固定回报。则甲方按总投资额(________亿)的____%×________年=____%给予乙方奖励(按银主实际到位金额计付),有关该奖励款应缴纳的税款由乙方负责缴纳,由甲方代扣代缴(优惠引资奖励税收控制在____%以内)。甲方应同时向乙方提交合法的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
2、如经乙方与银主协调,最终银主按其投资款的年固定回报率____%收取固定回报。则甲方按总投资额(________亿)的____%×________年=____%给予乙方奖励(按银主实际到位金额计付),有关该奖励款应缴纳的税款由甲方负责缴纳。甲方应同时向乙方提交合法的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
第四条费用支付的监控。
本合同第三条所述费用由乙方授权熊利民先生监控(银行账户开户时加签)至该项融资全部相关应付费用支付完毕时止。
第五条费用支付方式。
投资款项(________亿)一次性或分次性到达甲方银行账户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按银主实际到位金额的____%×________年=____%以支票或其他银行转帐方式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商业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约定,未经甲乙方任何一方书面同意,均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向第三方泄露。否则,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履行以甲方与银主的投资合作成功为准,投资合作成功,以投资款到达甲方银行账户为准。投资合作不成功,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一般性条款。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废料处理合同篇二
卖方:
买方:
由于卖方所售废旧等物资是报废物资,没有材质单、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文件,卖方对所售废旧等物资不给予任何质量方面的担保或保证;买方在使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安全等问题,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一切的责任及后果由买方承担。
买方处理成交后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废旧物资成交价款(或全部废旧物资成交预估款)人民币元存入卖方指定帐户,经卖方财务部门确认到帐后方可提货,待全部物资提清出库后,按实际计量数量进行货款结算,多退少补。
1、提货方式:买方应按卖方的安排,持《成交确认书》和财务部门开据的货款到帐证明,自带车辆和装卸人员由卖方工作人员带领到仓库提货,提货费用买方自理,并要负责清理好现场。
2、提货时间:买方应在货款到帐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物资提清。
1、买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卖方的规章制度,按本合同条款规定履行义务,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其竞买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2、买方未能在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约定的提货期限内提清全部物资的,每逾期一天向卖方支付元的保管费用;买方逾期日未提清所有物资,卖方有权对卖方未提清物资另行处置,买方依据本合同第三条向卖方支付的款项,卖方不予返还。
3、买方未能按第三条约定的付款期限向卖方支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款项的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
4、如买方逾期付款超过日,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买方应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并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5、如卖方根据本条第4款规定解除本合同而另行处置本合同标的物,如另行处置价款低于本合同约定价款的,买方应赔偿卖方另行处置价款与本合同约定价款之间的差额。
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双方确定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2、向燕山石化公司申请调解。(合同双方均为燕山石化公司下属单位时适用)。
3、向中国石化内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处。(合同双方均为中国石化下属单位时适用)。
1、买方所购买的报废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回到燕化公司各生产系统,一旦发现卖方保留追求其责任的权利。买方在处理以上废旧物资时,以不危害、破坏环境为前提,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环保、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2、本合同签订于北京市房山区燕山。
3、本合同自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电话:电话: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税号:税号:
废料处理合同篇三
甲、乙双方因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根据《xxx合同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就乙方收购甲方的废旧物资(以下简称废品)及相关事宜,经过充分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甲乙方共同承诺在进行本合同交易全过程中不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或对方任何人员,也不向对方或对方人员索取或要求任何条件。
甲方承诺及保证其具备处理本协议约定废品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将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全面地履行相应义务。
乙方承诺及保证其在收购本协议约定废品后,确保按照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工作流程进行处置,不造成环境危害及其他对社会公众的伤害。
乙方同意,如发生下述情形即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废品名称,价格按每吨人民币元计价。
乙方同意并知悉:本合同所述的废品均为甲方日常生产产生的废料、废渣等废旧物资,并不具有一般新商品的特性,本合同标的以其实际产生状态为准。
废品的处理的频率,双方约定选择下列第项履行:
(1)由甲方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12小时内将甲方指定的废品收购处置完毕。
(2)乙方每日到甲方处进行废品的收购处置,乙方应将当日的废品在当日全部处置完毕。
乙方负责废品的现场收集、清理、装卸。
运输废品所需车辆,由乙方自行提供。如需甲方提供车辆,由乙方负担租车费用。
乙方应确保废品收购时和废品收购处理完毕后现场的安全及清洁工作,并确保不造成任何污染。
本协议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乙方于本协议生效后3日一次性支付万元预付款,协议结束3日内根据实际发生额度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乙方向甲方支付结算价款,应采用支付。
乙方在对甲方的废品收购处置完毕后,应立即向甲方支付结算价款。
乙方出现如下任一情况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a.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给工厂造成损失的;b.合同生效后,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的频率处理废旧物资的;c.乙方处理废旧物资造成工厂环境污染,给工厂造成损失的;乙方给甲方造成重大安全和环保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自送达乙方之日本合同自动解除。
乙方派往甲方工作人员,有责任了解甲方的入厂需知,遵守甲方有关的安全和环保要求;乙方有关办事人员或受雇于乙方的人员在甲方厂区内应遵守甲方所有厂规厂纪。
乙方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装载过有毒有害或其他对货物可能造成污染的物品,在甲方厂区内应按甲方规定的限速行使,运输车罐体、送料管、油箱等密闭安全可靠,无滴漏、废气溢出隐患;由于乙方原因,乙方车辆在甲方厂区造成安全、污染事故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因乙方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对人员的人身伤害及财产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在甲方的废品处理现场,乙方工作人员在装卸、处置、收购废品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除非乙方能证明甲方有过错的)。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及盖章后即行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协议及对外转让本协议的权利义务。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本协议,且在甲方催告后的12小时内仍未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自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乙方在废品收购现场及在甲方的工作场所范围内因收购、处置废品造成甲方人员或其他人员人身伤害及财物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工作拖延,致甲方正常工作受到影响的,每出现一次,甲方有权自保证金中扣除1000元违约金,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经济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的履行。
乙方未按约定及时支付价款的,应承担延期支付的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延期付款部分的5%计算。
本合同及其全部附件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xxx法律。
与本合同有关或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请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双方填写本协议时应字迹清楚、明确,凡有涂改处无效。
(以下无正文)。
合同签署: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废料处理合同篇四
甲方_________与乙方_________签订条款如下:
1.产品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价格及交货日期等如下表规定
产品名称型号规模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金额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合计人民币(大写)。
2.交货办法。
(1)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运输:由甲代办,但一切运杂费用等由乙负责,甲交运日期即为交货日期。
3.付款办法。
货物交货后,供方随同提单向乙托收或将单据寄交乙方,乙方根据供方单据电汇供方。
4.验收办法。
乙应派员到甲仓库验收,如不能派员验收,甲方即按合同规定产品规格数量代为检验。
5.附则。
(1)合同如有修改须经双方同意,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3)本合同须经双方签章并鉴证后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5)货物运达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收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日期:
废料处理合同篇五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据诚实守信和公平公正原则,订立投融资居间服务合同如下,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居间事项。
甲方现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客户开展投融资事项,并获知乙方能够提供内地需求资金客户信息并能够帮助甲方完成投资。现甲方委托乙方寻找介绍资金需求方,协助完成甲方资金注入资金需求方。乙方接受该居间委托,并严格履行,已达成双方目的。
二、居间人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接受委托时,可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投融资项目的相关情况。
2、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所委托居间事项,积极为甲方寻找机会,并为甲方及相关相对人签订协议提供联络、协助及撮合等服务。
3、乙方在代理甲方所托事项过程中,因甲方过错造成其损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其损失。
4、乙方对甲方所投融资款项不承担任何的担保责任。甲乙双方的关系仅为居间关系,不适用其他劳务关系相关约定或规定。
三、居间报酬。
1、若乙方促成由借入资金意向的第三方与甲方签署相关投融资协议,并实际支付予第三方时,甲方按照实际投融资额度的2%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该报酬在甲方或甲方所寻找的其他投融资主体向相对人支付款项前予以支付。
2、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酬金,除应与支付外,还应以未支付款项额度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本合同项下的投融资资金在相对第三方使用完毕后,仍需使用并与甲方签订续用合同的,本居间服务合同视为续展,酬金费用按照1%支付。
四、违约责任。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都应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按照本居间服务合同所确定的报酬数额的一倍承担违约责任。
五、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事项。
1、本协议中所知投融资事项及款项,甲方有权直接出资或另行居间介绍其他主体介入出资,无论是由甲方直接出资或由甲方再行居间介绍其他主体介入该事项,只要乙方所介绍之客户获得相对额度的资金,皆视为甲方与乙方按照本协议所约定的居间报酬结算依据。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方应对所投融资款项、操作程序的正当性及合法性承担责任。
4、适用法律及文本效力。本协议所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合同文本以中文版为准。
5、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签订日期:
废料处理合同篇六
李某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李某的一间店面房屋出租给王某开饭店,为期一年。王某在饭店经营期间对房屋进行一定的装修,李某亦未提出异议。由于合同对一般装修物的处理未作明确约定,合同期满后,双方因装修物的补偿问题发生争执,起诉至法院。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本案王某对房屋的装修可视为对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他物,此行为并未得到李某同意,且王某明知合同期才一年,不考虑投资回报率而投入大量装修,其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王某无权要求李某对其进行补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应对王某进行适当补偿。理由是合同对房屋出租后的用途有明确约定,李某应当知道开设饭店需进行必要装修,且李某在王某装修时既不阻拦,也未在合同期内提出异议,应视为对王某装修行为的同意或默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添附,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的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故李某应对王某做出补偿,但补偿数额应不超过该房屋的增值部分。
本案有必要对装修物的性质先进行一下探讨。承租的店面房经过装修,装修物的所有权归王某,而房屋的所有权仍归李某,两者可以辨别,但已连为一体,不可分割。若强行将装修物拆除,则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可见装修物的性质系民法理论中的附合,系添附行为的一种,即将不同所有人的物紧密结合起来,成为一个新物。其特点在于所有人的物虽可区分,但难以分离。
装修系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按照民法主物所有人取得从物的原则,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物的所有权应由不动产人即李某取得。然而确定添附物归属后,必然会产生受益一方对受损一方的经济补偿问题,这里要区分添附行为系善意行为还是恶意行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应满足两个前提:一、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行为明确表示同意,或者知悉而未表示反对;二、房屋因装修而增值,且在租赁关系结束后,仍然存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对一般装修问题的处理虽未作明确约定,但合同签订后,王某对房屋进行装修的过程中,李某既未阻拦,也未在合同期内提出异议,应视为默许,符合第一个前提。其次房屋经过装修后,价值有所增加,由于装修物附合于房屋,两者不可拆分,租赁合同终止后李某即取得装修物的所有权,故李某应当补偿王某所支出的装修费用,但不应超出房屋增值的部分。
笔者认为本案两种分歧意见所适用的法律实际并无矛盾,但是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侧重强调承租人有保持租赁物原状的义务,目的在保障出租人的利益,但对承租人的费用返还请求该条并无规定,故不能适用本案。对装修物补偿问题的法律适用,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即应当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本着最大限度发挥装修物价值的原则及公平原则,判令李某对王某进行适当补偿。
废料处理合同篇七
购货方(甲方):
供货方(乙方):
第一条 目的及标的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项建设工程的具体要求,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本着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就 工程所需的 供应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双方约定本次工程中,乙方提供的产品,应与业主方之前提供的样品型号、规格、质量一致,但窗帘上方的铝合金金属管,由薄管壁型号该为改为厚管壁型号。
名称 规格 定尺(米) 数量(吨) 吨价(元) 金额(元) 备注
合计:大写 合计:小写
上述价格为到货和安装价,并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且是综合单价(含运费、装卸费、拆除费、安装费、保险费(如有)、税款及所有配件及五金件等)。
第二条 材料交货地点、供货期限
2、1 交货地点:
第三条 结算和资金支付条款
3、1 结算方式: 双方签订合同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材料预付款100000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元人民币整),待全部材料到交货地点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3、2送到工地,甲方应指定专人在发货单上签字作为收货确认。但签字并不视为乙方材料合格,有关材料质量应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办理。
3、3 在结算材料款时,乙方必须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材料款。
第四条 质量标准和验收
4、1 乙方应对供应材料的质量负责,同时乙方必须提供供应材料的检验报告、供应材料合格证及公司资质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提供一式五份,并且加盖公司红色公章,同时保证字迹清楚)。
提供的材料质量和规格一致(用于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的外墙结构工程)。槽钢应为河南安阳钢铁厂生产;矩形钢应为天津智宇制管有限公司生产。(以上槽钢、矩形钢都要求经过热镀锌)
第五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5、1 甲方应根据施工进度,提前__3_天向乙方提出购货通知,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口头、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方式。
5、2 乙方按时送达材料后,甲方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合格的,及时签收确认,初验不合格的,通知乙方退货或作换货处理。
第六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6、1 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保质保量供应材料,如不能按时供应,或供应的材料不合
格,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6、2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
6、3 乙方应遵守施工工地有关的规章制度 ,并负责乙方人员及设备的安全。乙方必须保证安全施工,杜绝死亡事故发生。若发生施工质量事故、安全及伤亡事故,其全部责任及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6、4 乙方保证,本次工程报价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泄漏,如有违反,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第七条 甲乙双方其他约定条款
7、1 包
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 由乙方负责
7、2 乙方保证材料在供应之前所有权确为自己所有,不存在权利瑕疵,如若引发侵权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乙方不能按期交货的,应当承担本批货款总价的 %的惩罚性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当承担合同总造价的 %的惩罚性违约金,如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此外,因上述原因致使甲方工程不能如期完工或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原因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一律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争议解决条款
9、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9、2 如仍未解决,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0、1 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肆_份,甲乙双方各执__贰__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3 本合同包括以下附件: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废料处理合同篇八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根据定金合同纠纷经常遇到的有关问题,发生定金合同纠纷应按以下处理规则解决。
我国合同法第115条对定金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签订后,如果应当交付定金的一方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规定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担保法规定,定金合同自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既然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所以当然不能强制支付。但定金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交付定金又是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笔者认为对未支付定金的,可以催告履行,仍不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延迟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是担保的形式之一,作用是指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那么,其担保的范围应当是全部债务。全部不履行的,当然适用定金罚则,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担保范围之内,定金的效力对其仍具约束力,依照公平原则,部分不履行部分,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债务,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与占整个合同的比例,计算未履行部分的定金额,适用定金罚则。所以,笔者认为那种认为合同部分履行不适用定金罚则的观点是错误的。
双方当事人确定了定金条款和数额后,定金合同并不立即生效,以当事人实际交付金为准,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方未支付定金,该合同不可强制执行,那么拒绝交付定金的当事人是否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呢?笔者认为当事人不因定金合同的不生效而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同时也不能认定当事人违约,更不能裁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也未主张定金,由于定金合同不生效,则视为双方均放弃定金约定的条款和数额担保的权利。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现实中,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也约定定金,在一方违约时,对方要求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并用。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就可以达到弥补因违约受到损失的目的;违约金相当于一方由于对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一般说来,守约方根据违约金条款,就可以补偿自己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然,在定金条款对守约方有利时,守约方也可以适用定金条款,按照定金罚则弥补自己的损失。
主合同成立与否,定金合同均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订约定金问题做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条是对立约定金作的解释,立约定金也被称为订约定金,实践中如果当事人违反立约定金的应当按照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解约定金的适用,实践中存在疑问。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笔者认为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以承担定金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准许。如果另一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实际履行合同,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此时,对主合同不能强制履行。而适用定金处罚后,并不排除有损失的一方要求对方损害赔偿,在守约方当事人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承担了定金的当事人仍然应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确定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本法所说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上述法律条文体现的原则,如果合同完全因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之事由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定金应当返还。既然双方皆无过错,均应免责,互不赔偿亦不需惩罚,故定金应予返还。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部分影响合同的履行时,应对其作部分免责,其余则按一方过错未履行合同的规则处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免除责任。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给付定金的,在实际交付定金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关法定免责的情况外,即应对其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该合同另有约定外,仍应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处罚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总之,只有准确认识和全面掌握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定金合同的规定有关规定,并在实际交易中依法签订、履行定金合同,才能避免定金合同漏洞,预防定金合同纠纷发生,这对促进资金流通和商品流通,保证债权实现和交易安全,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废料处理合同篇九
定作人委托承揽人加工____________,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加工定作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编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用承揽人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人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2.用定作人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
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人调换或补齐。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承揽人在依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
承揽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人赔偿。
2.承揽人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人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
3.定作人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定作人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
验收前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
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人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人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人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必须留给定作人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条其他。
(如: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作人可向承揽人交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当事人双方约定,定作人可向承揽人给付预付款。
承揽人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
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等等。)。
第十二条承揽人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者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
定作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当偿付定作人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
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_____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
)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1%偿付违约金。
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时,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_____%(10%--30%的幅度)或酬金总额的_____%(20%--60%的幅度)违约金。
六、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人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七、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调换、补齐的,由承揽人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十、擅自调换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人有权拒收,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人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定作人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犬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人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_____%(10%一30%的幅度)的违约金;不属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偿付承揽人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_____%(20%一60%的幅度)的违约金。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人应当偿付承揽人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定作人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时,承揽人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和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人;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和保管、保养费时,定作人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1%偿付违约金。
六、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时,承揽人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在定作人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人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纠纷的处理。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人和承揽人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份,交________(如经鉴证或公证,则应送鉴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定作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揽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订。
废料处理合同篇十
乙方:
为确保甲方厂区环境卫生,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清运甲方厂区内的垃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清运地点:甲方委托乙方清运厂内垃圾的地址为(办公室门口、车间门口、厨房和宿舍门口)。
2、清运频次:乙方每周清运一次。
3、清运时间:每周星期六,节假日顺延。
本协议有效期为 20xx年 8月 1日至 20xx年 7月31日止。
1、费用:依据双方协商,甲方按 300 元/月的价格支付给乙方垃圾清理费。
2、结算方式。20xx年7月31日,合同期满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全年的垃圾清理费用 3600元。
1、协议期间,在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甲方确保本协议下的垃圾由乙方清运。
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垃圾清运质量。有权对乙方现场清运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生产垃圾清运质量的现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的生产垃圾一律投放到指定地点,非指定地点垃圾,甲方可要求乙方给予清理,乙方应予配合。
4、甲方如遇检查等特殊情况,需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乙方须配合甲方适当增加垃圾清运次数。
1、协议期间,乙方须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
2、乙方须按本协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产垃圾清运工作,应做到垃圾每周清理一次,不干扰甲方正常生产。
3、乙方进入甲方厂区,不得在清运车内装载与甲方无关的垃圾,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标准为1000元/次起扣。
4、乙方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应做到安全、有序,自觉遵守管理制度。乙方人员在垃圾
清运工作时,发生伤亡或损坏乙方财产、产品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必须合法处理甲方厂内垃圾,凡因乙方乱倒垃圾引起的一切责任和罚款,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1、乙方如没有履行日常垃圾清运工作,或日常垃圾清运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清理垃圾,每延迟一周,扣款100元。清理不干净的,扣款50元/次。延迟超过15天或三次,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2、如乙方提出终止协议,需提前一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协议。
3、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由乙方书面提出续签申请,甲方审查同意后通知乙方续签。如若甲方未通知乙方,协议有效期顺延直至签订新协议。如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7天内未与甲方续签本协议,视为本协议终止。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废料处理合同篇十一
随着我国装修市场上的“鱼龙混杂”,装修纠纷层出不穷,国家对于装修纠纷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而了解这些法律法规能够有效地保障自身的权益,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设部[997]60号《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建设部[997]9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
根据《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纠纷,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装修房屋的过程中,出现装修质量问题,或者装修设计等不符合要求,或者是装修房屋材料出现问题等,都可以和装修公司进行商讨,当出现纠纷的时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装修公司协商解决
2、业主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装修公司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必须注意,一般情况下,如提请了仲裁,便不得再向法院提出诉讼。
在解决装修纠纷的时候,还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相关流程,所以我们需要注意相关的流程,例如在进行投诉之后,——质检部根据合同及图纸进行现场核查——调解部、质检部依核查结果进行调解——若双方达成协议则进行维修或返工;若未达成协议或不履行协议,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在出现纠纷的时候,有些住户或者装修公司方面的人员大打出手,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其实在解决纠纷的时候最需要保持平和淡定的心态,将责任明确之后,进行协商和调节。
废料处理合同篇十二
委托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处理 生活污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委托乙方服务内容
1、废水量:全年平均每天9 吨;
2、废水接入方式,甲方通过管道将废水送至乙方。
二、乙方服务形式
1、按时按量按质接收甲方生活污水;
2、处理受纳的污水,并确保达到国家标准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
3、按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位置和方式排放处理达标后的废水及安全处置废水处理污泥。
三、双方责任
1、乙方对甲方按时按量按质接纳的污水的环保达标和排放负完全的责任;
2、甲方按本合同及双方达成的其它补充协议按时足额支付给乙方废水处理费用;
四、服务费用
1、甲方按 元/吨水逐月支付废水处理运行费。每月5号前乙方应将废水量及综合服务费总额核算清楚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10号前将运行费用足额划到乙方帐户。
2、合约期内物价指数有较大变动(如水、电、其它商品等价格上涨),经双方协商后可调整废水处理运行费。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更改或补充合同,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七、合同经双方法人签字与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废料处理合同篇十三
供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需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方: (以下简称丙方)
乙方因工程建设的需要,向甲方购买钢材,丙方对乙方合同义务进行担保,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经各方平等友好协商,订立以下条款。
乙方违约应本合同第五条第3款的要求赔偿给甲方,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所有货款(含垫资款和到期货款)。
二、乙方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分批向甲方购进所需钢材,乙方每次需货,应提前 天以传真方式(传真需加盖乙方公司公章)通知甲方所需钢材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及货款价值,该传真应经甲方书面确认,甲方在确认后安排车辆将该钢材送到乙方上述工地现场,运费及吊装费由甲方承担。注:若乙方以电话方式通知甲方送货,则送货时间、地点、数量、单价、总金额以送货单所列示的信息为准,甲乙双方对签收的送货单无争议。
三、每批货物的价格参照上海西本钢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当天市场价格上浮 元/吨计算,并以送货单确定的单价和总金额为结算依据。甲方所送钢材数量全部按理论重量或 计算。
四、钢材接收验收方式:
1、钢材交货地点为:
2、乙方授权本公司工作人员名字 ,身份证号码 ,工作人员名字 ,身份证号码 。负责收货并代表乙方签署收货单(或送货单),其签收视为乙方收货且对货款金额的确认,签收时该工作人员应出示身份证并在相应单据上注明身份证号码。乙方安排其他工作人员收货时,应由工作人员出示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由乙方能够直接在收货单上加盖公章,或由乙方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3、乙方收货后应先检测后使用,如未经检测先使用则视为合格。乙方收货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在收获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关的检测报告,否则该批钢材的质量视为完全合格。经甲、乙双方确认钢材质量确实不合格后,甲方应将质量不合格的钢材运回,并承担运回所发生的运费,但甲方不承担其他责任,同时甲方在五日内换送合格钢材。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
1、乙方的工程于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止,()这期间总计钢材用量为 吨全由甲方供货。
吨货款,该 吨钢材款自合同签订日起满 个月时即行全部支付;期间超出 吨的部分在货到时即行支付各批次货款,乙方应在当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如乙方未按前款规定如数支付材料款,甲方有权拒绝送货并有权把未使用的钢材运回(注:乙方应赔偿此批全部钢材来回运费及吊装费)并要求乙方支付所有货款(含垫资款和到期货款),同时乙方应承担应付钢材款及垫资款日计千分之 的违约金;另甲方有权就乙方付款不符(违反本合同付款规定)的行为单方解除合同。
3、乙方应要求甲方在 年 月 日开始供应钢材,乙方要求甲方供货总量不少于 吨,若乙方需求数量不足合同数或乙方未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要求甲方供应钢材,乙方应适当补偿甲方由于垫资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补偿给甲方以 吨钢材垫资款(按送货单确定的金额为准)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并支付给甲方作为补偿金。
六、甲、乙、丙三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乙方违约造成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十日内支付全部所欠钢材款并承担全部钢材欠款日计 %的违约金。
七、甲、乙、丙三方发生任何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八、丙方对乙方在本合同中应履行的所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垫资款、货款及违约责任的承负进行担保,担保期限自债务产生之日起到债务履行期满后二年。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废料处理合同篇十四
近年来,随着我国能源需求的增长,火电厂数量不断增加,但与此同时所产生的大量废料也带来了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如何高效、环保地处理火电厂废料,一直是环保工程师们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本文将从个人实践出发,结合相关理论知识,总结出火电厂废料处理的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
第二段:理论基础。
火电厂废料具有复杂多样、杂乱无章、热值高等特点。一般情况下,火电厂废料处理流程主要包括预处理、燃烧、烟气处理等环节。其中,预处理是指对废料进行分选、磨碎、除尘等工艺;燃烧是利用热能将废料转化为热能,为发电提供热源;烟气处理则是对燃烧后产生的烟气进行净化、排放。理论上,火电厂废料的处理需要考虑技术成本、环境效益等多方面因素。
第三段:个人实践。
在实际操作中,我曾经参与过一次火电厂废料处理的项目。首先,我们对废料进行了预处理,将杂质、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去除,并进行粉碎处理。然后将处理好的废料进行燃烧,将热能转化为汽电,检查炉内温度、氧气浓度等参数,确保燃烧效率。最后,对废气进行脱硝、脱硫、除尘等环节,最终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在实践中,我认为火电厂废料处理需要充分考虑工艺流程的合理性和燃烧效率的高低。同时,还要注重节能减排,对废气进行控制和治理。此外,对废料的回收利用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尽可能地将废料转化为资源,对环境进行保护。
第五段:结论和展望。
在今后的生产中,我们应该更加注重资源的节约和废气的控制,推动火电厂废料的绿色化处理。同时探究新型、高效的火电厂废料处理技术,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只有坚持持续改进,才能更好地减少火电厂废料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推动环境友好型发展。
废料处理合同篇十五
作为一个火电厂的工程师,废料处理一直是我的关注点。因为废料处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环境保护,还关系到火电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我认为,火电厂废料处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需要我们在平时的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提高。
二、废料种类及处理流程。
火电厂产生的废料主要包括灰渣、烟气和废水。灰渣是通过燃烧煤炭产生的,烟气是燃烧过程中排放出来的气体,废水则是火电厂各个部位的冷却水和排污水。废料处理的一般流程是先进行处理,再进行处置。处理的方法包括过滤、沉淀、氧化、还原等,最终进行处置的方法包括填埋、焚烧、农用等。
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当前火电厂废料处理面临着诸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污染物排放量大和处理成本高。在过去的废料处理过程中,往往没有充分利用资源,同时也没有采用创新的处理方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探索新的处理技术,如以烟气为基础的资源综合利用技术,通过将烟气中的二氧化碳分离和回收,从而使得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减少。同时,我们还可以采用压实法将废渣压缩成固态物质,从而减少其体积,达到节约成本和资源利用的目的。
废料处理的环保意义非常重大。通过科学合理的处理方法,可以有效减少废料排放造成的二次污染,从而保护周围环境和居民的身体健康。同时,通过回收和资源利用,还可以减少社会对自然资源的侵蚀和破坏,达到绿色发展的目的。火电厂作为能源生产行业的代表之一,勇于承担起环保责任,不仅是维护自身形象的需要,更是推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
五、总结。
火电厂废料处理是一个相对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不断探索新的技术和方法。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火电厂废料处理的关键在于科技创新和环保意识。只有充分掌握废料处理技术,并将其与环保理念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火电厂废料处理的清洁化、高效化和资源化。
废料处理合同篇十六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产品的部分部件进行热处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分包项目:
甲方产品的部分部件进行热处理工作。
二、技术质量要求: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提供热处理委托书。
2、甲方提供热处理工艺,并对热处理工艺的正确性负责。
3、甲方对乙方处理的热处理报告、曲线的正确性进行审核。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热处理工艺进行热处理。
2、热处理完毕后,乙方必须按照相关的标准规范或甲方的`要求出具合格的热处理报告。
三、服务质量:
1、乙方必须按甲方所规定的要求,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完成甲方所委托的分包项目。
2、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立即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处理。
四、价格。
分包项目觉得价格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五、付款方式。
甲方对分包项目进行验收合格,提供的质量证明书齐全并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则甲方按商确的价格进行付款。
六、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从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1月31日。
七、本协议替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日期起生效。
甲方负责人签字:乙方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单位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废料处理合同篇十七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确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应当支付工程价款,但实践中往往发生诸如工程价款如何确定、鉴定问题、无效带来的不利后果如何承担等争议。本文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与您分享裁判规则中,工程款如何进行结算。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能否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已经明确规定。
但工程合同纠纷涉及问题繁杂,即使通过《解释》能够得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应当支付工程价款”的结论,但工程价款如何确定、鉴定问题、无效带来的不利后果如何承担等都是该类案件中应当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探析裁判思路。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提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当将该鉴定报告作为确定案涉工程已完工程价款的证据。由于世邦公司与川康西藏分公司对案涉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故不应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不利后果,而使发包人获得全部工程利润并免除部分必要成本。因此,一、二审判决按照鉴定结论中的工程成本费用确定工程款数额不当。
虽然规费和利润在性质上并不相同,但鉴于根据鉴定报告的内容,无法在案涉工程造价和成本费用的差额中具体区分规费和利润的数额,故只能将其视为案涉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本案中合同无效损失的具体分担比例,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的过错情况和相关案件事实,本院酌定为川康西藏分公司与世邦公司各自负担50%。
思路探析。
1.合同虽有约定但无法确定工程价款的,应当进行鉴定。
2.以利润的扣减体现在合同无效情况下,各方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价值取向。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项市政工程已于20xx年5月26日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及满州里市审计局进行结算,并作出工程造价审定通知书,故实际施工人聂绮的`利息损失应当自结算之日起予以保护。
最高法二审: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宏基公司尚欠付工程款为17825815.3元及利息正确。
思路探析。
和案例一不同,本案是以“不按合同约定的应支付日为利息起算日、以在后的结算日为利息起算日”来体现承包人对合同无效承担过错的价值取向。
|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提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尽管当事人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是,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供了由相同的委托代理人签订的、签署时间均为同一天、工程价款各不相同的三份合同,在三份合同价款分配没有规律且无法辨别真伪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该三份合同均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一审法院为解决双方当事人的讼争,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工程价款作出司法认定,并无不当。
首先建设工程定额标准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建筑市场建筑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属于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作出以定额价作为工程价款的约定时,一般不宜以定额价确定工程价款。再次,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以市场价鉴定的结论更接近造价成本,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就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本案所涉工程不属于政府定价,因此,以市场价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不仅更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对双方当事人更公平。
思路探析。
1.当不能确定“合同”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时,应当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且应当以市场价格作为依据。
2.公平原则在本案裁判者进行定价依据判断时发挥了作用。
|案例四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提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中,工程处(实际施工人)申请、法院委托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1:依据原合同主要内容每平方米720元建筑面积包死单价,工程造价为每平方米720元×7662.38平方米(含地下室301.4平方米)=5516913.6元。由于未提供合同价中所含甲方供材资料,未扣甲方供材造价。鉴定结论2:依据施工图纸按实计算、丙级三类取费后,工程造价为7521255.36元。其中含甲方供材756901.2元,总造价中扣减,扣减后造价为6764354.16元。不符合规定的结算资料(例如只有建设单位盖章,但没有负责人签字)造价302468.28元,以上两条鉴定结论均不含此造价。
一审裁判:建安十分公司与开发公司结算的工程造价应为720元/平方米×(7662.38-301.4)平方米+302468.28元=5602373.88元。工程处的最终结算值为5602373.88元×(1-9%)=5098160.23元。建安十分公司已付款4670382.26元,尚欠427777.97元。
最高法院裁判摘要。
本案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有法律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下,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如果采取鉴定结论2的结算方式,会造成无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还高,这不仅超出了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预期,也会导致合同当事人反而因无效合同获得额外利益。因此,除非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一致达成新的结算合意,否则,均应当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思路探析。
依据。
2.公平原则始终贯穿裁判,在进行取舍或判断时是非常重要的衡量标准。
综上,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对上述案例的评析,可将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的裁判思路归纳如下:
3.因合同无效产生的不利后果,合同各方应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4.公平原则是裁判者进行取舍或判断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废料处理合同篇十八
乙方:
为确保甲方矿区环境卫生,以及生产安全,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清运甲方矿区内的生产、生活垃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清运地点、频次和时间。
1、清运地点:甲方委托乙方清运生产垃圾的地址为:甲方工业广场。
2、清运频次:乙方每两天清运一次。如因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加频次的,提前1天向乙方提出,乙方应予配合。
3、清运范围:乙方负责生产、生活垃圾的清运。严禁清运甲方生产、生活垃圾以外的其他物资出厂。
4、清运时间:中午(12:00-13:00)或下午(17:00-18:00),不得夜间清运(18:00-次日早上8:00)。乙方应避开甲方正常休息时间,双休日及节假日不允许入厂。
二、协议时间。
本协议有效期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费用及付款方式。
1、费用:依据双方协商,生产、生活垃圾,乙方按元/车向甲方缴取垃圾回收费。
2、交费时间:每月5日前,甲方将款交给乙方负责人,乙方负责人开具收款收据,不得拖延。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间,在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甲方确保本协议下的生产、生活垃圾由乙方清运。
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生产、生活垃圾清运质量。有权对。
乙方现场清运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生产、生活垃圾清运质量的现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的生产、生活垃圾一律投放到指定地点。
4、甲方如遇检查等特殊情况,需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乙方须配合甲方适当增加垃圾清运次数。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间,乙方须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
2、乙方须按本协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产、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应做到垃圾每两天清理一次,不干扰甲方正常生产。
3、乙方进入甲方矿区,不得在清运车内装载与甲方无关的垃圾,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若乙方没有按时清运生产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及时派人到现场检查、督促清运到位。
4、乙方每次清运后,须向甲方领取《物料设备出门单》,并有甲方指定管理人员的签名方能出门。乙方须将此单交与甲方门卫人员,并在接受甲方门卫工作人员或相关管理人员的检查并通过后,方可将垃圾运离甲方矿区。
5、乙方应指派专人检查、督促甲方现场的生产、生活垃圾清运情况,及时收集甲方的反馈意见。
6、乙方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应做到安全、有序,自觉遵守管理制度。乙方人员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发生伤亡或损坏甲、乙方财产、产品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乙方进入甲方工业广场必须空车,不应携带物资进厂,更不应将不属于甲方的废物、垃圾丢弃在甲方厂房,如发现须当天清理完毕,若再次发现类似情景,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执行,并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六、协议的终止、续签与变更:
1、乙方如没有履行日常垃圾清运工作,或日常垃圾清运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权乙方终止协议。
2、如乙方提出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
后,方可终止协议。
3、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由乙方书面提出续签申请,甲方审查同意后通知乙方续签。如若甲方未通知乙方,协议有效期顺延直至签订新协议。如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7天内未与甲方续签本协议,视为本协议终止。
七、附则。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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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料处理合同篇十九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无异议,但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有关部门规章及法律解释已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推定办法。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
而未及时协商合同期限即发生争议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认定合同期限与原劳动合同一致,合同期自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算。
第21条的规定来确定合同期限推定办法。
如凡约定试用期为十五日以下的,可推定劳动合同期限为六个月;凡约定试用期为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的,可推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凡约定试用期为三十日以上至六十日的,可推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参照相关规定,凡约定试用期为六十日以上至六个月的,可推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凡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以上的,可推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并应将试用期更改为六个月。合同期均自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试用时起算。
废料处理合同篇二十
现代资本市场为企业提供了多种方式的套期保值工具,从而使企业规避包括汇率风险在内的各种财务风险成为可能。随着企业涉外业务的增加、规避外汇风险需求的增长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各种外汇套期业务的数量将迅速增长。研究新的经济业务对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影响成为会计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探讨了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问题。由于远期外汇合同是一种较为简单、最为常用的套期工具,而且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又涉及套期会计的一些核心问题,因此这一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远期合同(forwardcontract)是一个在确定的将来时刻按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某项资产的协议。远期外汇合同是远期合同的一个子类别,是在将来某一特定时刻按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特定种类外币的协议。从会计学角度来看远期外汇合同具有以下特殊的性质:首先,它是一种外币业务。
目前会计理论中关于外币的定义有传统法和“功能货币”法两种。
传统观念认为外币是公司总部或集团母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功能货币”指的是某一级别的企业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环境中的货币。本文并不试图讨论采用何种外币概念的会计方法能更好的实现会计目标,而是假设在给定外币概念的条件下研究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问题。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经常涉及不同货币之间的即期、远期汇率问题。
其次,远期外汇合同是一种金融衍生业务。金融衍生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该类合同不需要初始投资或者初始净投资,与那些预期对市场条件具有类似反映的其他合同相比要少。企业在签订远期外汇合同时并不发生现金的流入或流出,但是这一合同却代表了符合资产或负债的权利或义务,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反映。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相关而且是惟一相关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指的是建立在合理可靠假设和推测上最佳估计的未来现金净流量的折现值。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应该由合同规定的到期日的远期汇率决定。
最后,签订外汇远期合同的一个重要目的(尽管不是惟一目的),是对外汇业务进行套期保值。所谓套期保值指的是通过购销套期工具使其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的变动方向与被套期项目相反,从而有效地抵消特定风险导致的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可能带来的损失。套期会计的目的是要通过合理的方法和程序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通过对衍生工具的使用规避包括外汇风险在内的各种财务风险的效果以及准确公正地评价管理当局运用这些工具进行避险活动的策略及其业绩。
(一)投机与套期合同可以将远期外汇合同划分为两类:一类远期外汇合同的目的是投机于外汇价格走势,另一类对基础合同(被套期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做出这种划分的目的是对两类性质不同的远期外汇合同进行符合各自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如果远期外汇合同用于投机,持有期间发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在各期加以确认,如果远期外汇合同被用作套期目的,则应当采用一些特殊的会计程序和方法以反映套期业务的经济实质。
划分一项远期外汇合同是用于投机还是套期的标准是评估衍生工具预期能否有效抵消被套期项目在套期期间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当且仅当远期外汇合同的签署有效降低了报告主体范围内的外汇风险,该合同才适合套期会计。合同类型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管理当局的意图。这为管理当局提供了进行盈余管理的机会和途径。
因此有必要要求管理当局制定一份详细的包括套期工具的辨别、套期项目和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如何评估套期工具在抵消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有效性等方面的正式文档。这种备案性质的文档不仅可以防止管理当局通过任意选择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而实现期望的会计结果,还有助于外部审计人员的对远期外汇合同处理的公允性进行职业判断。同时管理当局还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有关远期外汇合同的信息,文章第三部分将专门讨论披露方面的问题。
(二)fasb133号公告关于远期外汇合同的套期会计处理规定根据fasb133号《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可以将用于套期的远期外汇合同进一步划分为四类,即对外币受险净资产或净负债套期保值、对可辨认承诺套期保值、对预期交易(现金流量)套期保值和对国外实体净投资套期保值。所谓对净资产或净负债套期保值,就是签订远期外汇合同以对冲某项已被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外汇风险。通常的情况是通过签订远期外汇合同,进口商套期保值其以外币标价的应付账款,或者是出口商套期以外币标价的应收账款。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同时确认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基本合同与衍生合同的汇兑损失并相互冲减。其中远期合同以远期汇率记录,而基本的资产或负债以即期汇率记录。套期期间,即期汇率与远期汇率间差异产生的汇兑损益被认为是套期的成本计入当期净损益。
远期外汇合同不仅可以是基于已确认的受险净资产或净负债,还可能基于一项可辨认的外币承诺。所谓外币承诺指的是一项将在远期成交的按外币结算的合同。可辨认承诺与受险净资产和净负债不同,该承诺并不符合资产和负债的人账条件,但与其相关的外汇风险仍然可以通过签订远期外汇合同而得以套期保值。fasb目前的规定是尽管基本承诺不作为资产和负债入账,但汇率变动对外币承诺以及远期外汇合同产生的影响均应作为损失或利得加以确认(均基于远期汇率),并相互抵消。
如果远期外汇合同是基于一项预期的而不是承诺的交易,此时称作对预期的现金流量套期。
由于没有像承诺交易中对交易进行价值调整的基础,所以在会计处理时仅考虑衍生合同的价值变化。具体的做法是将远期外汇合同在套期期间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作为股东权益的独立项目累计下来。当预期交易实现后,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再从综合收益中转出,并调整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取得成本。
另外在海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公司还可能签订远期合同以抵消外币变动对净投资额的影响,此时称作对实体净投资的套期。在会计处理上对实体净投资进行套期而签订的远期外汇合同发生的汇兑损益不作为净损益而是直接调整净投资额,因为该种套期产生的损失或利得类似于股权权益的折算调整。
废料处理合同篇二十一
随着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火电厂的建设逐渐普及,火电厂废料处理成为工业生产不可避免的问题。废料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环境问题和人们的生活质量,此文旨在探究如何处理好火电厂废料,以此保护环境和人们的健康。
火电厂废料主要是指发电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渣、废水和各种固废物。包括烟(气)、废渣、废水、NOx、SOx等,其中火电厂废气排放是现在众所瞩目的问题。火力发电中,使用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产生CO2、SOx、NOx等大量的污染物,会引起酸雨、光化烟雾和温室效应等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对于大型的火电厂废气治理需要采用高新技术,增强治理效果。针对废气的处理应依据不同废气的来源和特性,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如对高温废气,采用如蓄热脱硝等技术。针对火电厂中产生的CO2,应开发将二氧化碳回收技术,并将CO2再利用。
第三段:妥善处理火电厂废渣。
火电厂产生的废渣,在处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减少或避免地下水、土壤和生态环境的污染。针对废渣的处理,可采用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措施,如将锅炉废渣用于制造水泥、减灰等。
第四段:普及合理的污水处理技术。
火电厂废水的排放也需要加强治理。火力发电过程中,各个环节都有废水产生,形成了废水处理中的复杂化,所以需要根据具体的废水特点,采用网格分区、收集和运输等方式进行集中处理。同时还应根据废水的成分和用途进行不同的废水处理。
第五段:加强火电厂环保意识。
火电厂在生产过程中,要贯彻节能减排、绿色环保的原则,加强环保意识,摒弃“污染为王”的思想。此外,在加强法律法规方面,每个火电厂都应该配合政府的规范要求,严格落实环保标准,并制定相应的责任制度,对违规的企业将进行严厉处理。
总结:
火电厂废料处理需要引起大家的关注,制定科学的废料管理方案,提高处理效率、降低废料的排放,已成为当今世界对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我们要不断创新和发展科技,实现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构建可持续发展社会。
废料处理合同篇二十二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一、乙方遵依《_________》规定办理相关废弃物清理作业。
二、乙方依进厂申请表(含废弃物基本数据表及其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交付甲方清除处理废弃物,并依申请表内容所纪录之废弃物种类、性质与数量交付。
三、乙方至迟应于清运前提供废弃物性质左证数据与甲方。前述左证资料应为中文或英文。
四、甲方为乙方清除处理之实际废弃物数量,以网络申报数量为准,未网络申报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认定之。
(一)以固定容量之容器盛装者以下列方式之一认定:(以甲方之磅秤个别量称)。
1.使用甲方所提供之垃圾子车者,经甲方随车之磅秤量秤后当场打印磅单双方签认。如甲方之随车磅秤因故无法作业时,则以乙方前三次所交付同类废弃物之量秤纪录平均值代替之。
2.使用乙方自备容器者,由甲方载回甲方所属之《_________》(以下简称本中心)后以电子秤过磅并打印或开立磅单左证。
(二)以槽车、卡车或环保车整车过磅计量者:以本中心设置之地磅实际量秤之重量为准,并打印量测报表佐证。如本中心磅秤因故无法执行量称作业时,则以甲方另行指定之磅秤替代之。
(三)使用甲方所售之专用垃圾袋盛装一般可燃性事业废弃物(生活垃圾)者,以专用垃圾袋规格及数量计算之。
五、废弃物清除处理费依甲方公告之《_________》办理,并追溯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废弃物清除处理费用计价依据以本契约第四条之认定数量为准。
六、甲、乙方为共同维护本中心设备之妥善率,于交付废弃物时,乙方愿配合依甲方订定之《_________》交付废弃物。
七、甲方为追踪辅导乙方之废弃物清除处理作业符合_________园区环境影响说明书内容,得派员携带证明文件进入乙方进行各项废弃物清除处理流向辅导检核工作,乙方应配合办理并提供相关数据供参;拒绝或借故拖延者依(废弃物收受作业要求》记点。
八、甲方办理废弃物清除、处理之工具、方法、设备及场所如附件三所示,作为双方清除处理废弃物之依循。废弃物清除作业之频率、清除时间及地点由双方协议之。
废料处理合同篇二十三
20xx年5月18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用人单位向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追索违约金和培训费的劳动争议案,判决调整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并将某服装公司要求劳动者周某返还的培训费中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予以剔除。
1997年8月25日,周某到某服装厂工作。同年9月1日,双方签订了自1997年8月26日到20xx年8月25日的劳动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20xx元。20xx年7月9日,某服装厂因生产需要,决定派周某到上海东华大学进行技术培训,双方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并对原劳动合同部分内容进行了变更。该协议约定:某服装厂派周某到上海东华大学进行技术培训,周某培训期满到岗上班后必须为某服装厂服务十年;培训费用由某服装厂全额出资,培训出资金额包括:证书费、培训费、差旅费、培训期间的工资、岗贴、福利及劳保等;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变更为20000元,若周某有服务期内自动离职、申请辞职或终止劳动合同而违约,应付给某服装厂违约金20000元,并按应服务年限等分培训出资金额,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给某服装厂。20xx年9月至10月,周某赴上海进行了为期21天的技术培训。除上海匹基姆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免去直接培训费用外,某服装厂另出资1985.78(差旅费1472.50元、工资444.39元、岗贴42.64元、劳保福利费26.25元),培训结束后,周某回某服装厂履行劳动合同及培训服务协议。20xx年4月22日,某服装厂变更为某服装公司。周某在某服装公司工作。20xx年6月19日,周某向某服装公司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20xx年7月6日,某服装公司书面回复周某,同意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之后,周某继续在某服装公司工作,某服装公司未与周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仍继续发放周某工资,为周某缴纳养老保险费至20xx年11月。20xx年9月29日起,周某自行离开某服装公司并自此未到某服装公司上班。20xx年10月27日,某服装公司向周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书,并要求周某缴纳违约余及培训费21191元。
某服装公司的要求自然不能被告周某所接受,20xx年12月24日,某服装公司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周某给付违约金20000元及培训费21191元。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周某支付某服装公司违约金8000元及培训费1991元。周某不服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与某服装厂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培训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自觉履行。某服装厂更名为某服装公司,不影响劳动合同和培训服务协议的履行。本案中,某服装厂出资送周某到上海东华大学培训,双方约定“如周某在服务期内自动离职、申请解职或终止劳动合同,应付给某服装厂违约金20000元,并按服务年限等分培训出资金额,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给某服装厂”根据双方的约定,周某在接受培训后应当为某某服装公司工作一定的年限,而周某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与某服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出资招用或向劳动者提供了特殊福利待遇的:双方可以劳动合同或者另外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周某违约应当按约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约定的20000元,多倍于被告出资培训费用和周某某的工资报酬,如果完全按约由周某承担该违约金,有失公平,应按周某的工资及某服装厂培训费支出等情况予以调整。周某在培训费间仍为某服装厂的一员,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不能因为其在接受培训期满后,回单位工作不到约定期而解除劳动关系,就将其在接受培训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予以追回。为此,海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判决,判决周某给付某服装公司违约金8000元,赔偿某服装公司培训费883.50元。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20000无违约金数倍于被告出资培训费用,如果完全按约由周某承担该违约金,有失公平。这里有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即对这种显失公平的约定,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进行调整?对此,现行的劳动法没有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予以适当减少”,有人主张可以参照合同法的规定,对过高的违约金,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整。本案仲裁委员会主动综合多种因素进行了调整,将20000元的违约金调整为8000元。我们认为,采取主动审查和主动调整的做法比较妥当。理由:一、我国劳动立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劳动法调整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裁判机关的主动介入与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干预相一致。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是不妥当的。二、我国劳动立法的宗旨之一是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利,目前我国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薄弱,许多劳动者在有明文时尚不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目前在劳动法无明文规定之时,要求当事人申请调整违约金,对劳动者的保护显然不利。
关于培训费的处理,我们认为:在对劳动者这种违约行为的处理上,应当和一般的违约行为区别开来,不能因此而损害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期间已依法取得和享有的劳动者权利。周某在培训费间仍为友谊服装公司的一员,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而且不不能逆转的。不能因为劳动者在接受培训期满后,回单位工作不到约定期限即解除劳动关系,就将劳动者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予以追回。关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接受培训投入的额外费用,如本案中的学习费用、报销的路费则应当由劳动者予以返还。
有关雇佣合同集合五篇。
有关赠与合同集合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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