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培训合同(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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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培训合同(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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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着明确的约束力,一旦签订,双方都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要撰写一份完美的合同,首先需要明确双方的权益和目标。合同的签署应当遵守法律和道德的规范。

船员培训合同篇一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提高会计师的职业技能,确保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会计师完成学习后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1、会计;

2、审计;

3、财务成本管理;

4、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5、经济法。

培训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培训服务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为止。

培训的费用:培训费用由会计事务所全部负担。培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材料费、课本费、食宿费、交通费等项目。

3、培训学习结束后,乙方应于培训结束之日起______日内向甲方报到。乙方逾期不向甲方报到,视作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受训期间的工资视情况按原工资的____%支付;奖金按通常支付额的____%支付。在晋级或工资办法修订时,受训员工作为在册人员处理。社会保险、劳动保险,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作为在册人员处理。受训员工受训期内不享受年度休假。

1、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仍应支付违约金:

(1)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2)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3)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船员培训合同篇二

为了开辟人才培训的渠道,加速智力开发,保证受培人员的质量,明确培训各方的责任,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人才,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对丙方的授课内容,应按照教育部对同类本科生(或大专、中专生)所规定(部属学校按其系统的有关规定)的科目、学时安排,不得降低对丙方的要求。甲方对丙方在校期间的德、智、体发展情况,应于每学期末向乙方作一次详细介绍。

第二条

甲方如发现丙方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应及时与乙方取得联系,共同研究处理办法。丙方在期末思想品德评为“差”等、学期内有三门功课不及格,一年之内有两门功课补考不及格者,甲方有权劝其退学或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

甲方负责丙方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分一、二、三等,具体评定和发放方法、标准,按甲方的统一规定办理。

第四条

乙方承担丙方在校学习期间的全部学费和奖学金费。学费每人每学期____元,其他费用每人每学期________元。丙方的以上费用,乙方应于每学期学生报到时直接汇到甲方,或由丙方带交给甲方。

第五条

乙方应按规定发给丙方工资(标准工资加地区生活费补贴,不发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丙方如在甲方食宿,乙方按规定每天补助丙方生活费________元(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向甲方支付丙方的寄宿费和代伙费。丙方节假日回家的来回路费,乙方按规定给予报销。丙方如不在甲方住宿,其家离甲方两公里以上,乙方应按国家规定按月发给交通费补贴。

第六条

乙方要加强对丙方的管理和教育,要经常了解丙方的学习和思想品德状况,如发现丙方有问题,应及时配合甲方教育和处理。

第七条

丙方学习结束,经甲方考核、考试合格准予毕业后,乙方应根据丙方所学专业和甲方提供的丙方德、智、体发展情况,合理安排其工作。

第八条

丙方必须自觉接受甲方和乙方的教育和管理,努力学习,遵纪守法,从德、智、体三方面全面发展,争当“三好学生”。丙方如违反校规校纪,要自觉接受甲方和乙方的处理。丙方如中途退学,或被甲方劝其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应承担向甲方交付的各项费用,丙方如不交付,乙方有责任代丙方交付。

丙方学习结束经考核、考试合格准予毕业后,必须到乙方单位工作,在________年内不得提出调离乙方单位。丙方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调出,必须符合上级的有关规定,经乙方同意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丙方如毕业后不回乙方单位工作,或回乙方单位工作不到________年要求调离工作的,应向乙方偿付丙方在校期间乙方支付的各类费用和工资。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于丙方学习期满毕业后自行失效。甲、乙、丙三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三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内容抵触。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份,交________市教育局……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丙方:

甲方:

乙方:

日期:

船员培训合同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劳动法规和台州市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店经营管理制度,制订《员工手册》(以下简称《员工手册》),本合同中涉及的制度与双方约束以《员工手册》为准绳订立以下劳动合同。

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1.xxx美容院(以下简称甲方)有义务免费教会乙方学会美容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技能,为乙方提供理论与实操技术的机会,保障乙方三个月内上岗转为实习美容师。

2.乙方遵守承诺在甲方免费培训下学成后在甲方处工作一年。一年期满后,若仍有合作意向,可续签合同。

1.乙方学成后在甲方担任实习美容师工作,与其它美容师同等享有升职与升级机会,所有手工费、提成等方案均与其它员工同等享受。

1.乙方在本次培训中交纳学费为

1.为确保乙方安心学习,甲方在前三个月将根据学习努力与进度情况每月发放生活费500元--1500元。

2.发放生活费补贴的时间为每月15日。

3.为肯定学成之后的兑现合同,培训期间每月实发金额与1500元的差距,将以奖金的方式在 发放。

1. 离职需提前两个月提出,否则1日—15日的工资缴纳入培训费用中。

2. 因差额部分奖励金专为完成合同而设奖励,故一年未到离职的,奖励金不发放。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签 署):

盖 章: 员工姓名(正 楷):

日 期: 日期:

船员培训合同篇四

作为一名专业水手,我深刻意识到船员培训对于职业发展的重要性。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参加了许多培训课程来提高自己的技能和知识。我一直相信持续的学习是成为一名成功水手的关键。

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船员,我愿意分享我的一些心得和体会,希望对那些正在寻求进一步学习和发展机会的船员提供帮助和指导。

每个培训都有一个明确的目标,船员培训是为了帮助船员掌握和提高他们在船上所需的技能和知识。在培训课程中,我们学习了船舶的安全操作、紧急情况的应对、航行计划和船务管理等方面。这些技能和知识对于航行的安全和成功至关重要,是满足职业要求的必备条件。

因此,我们应该认真对待每一个培训课程,积极参与其中,吸收并灵活运用所学的信息和技巧。此外,我们也必须注意和遵守海事安全规范和标准,以确保我们在船上的操作安全可靠。

船员培训不仅是满足职业要求的必需,更重要的是,它能够提高我们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在海上航行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只有具有足够的技能和知识才能保证船舶安全地航行。此外,通过学习和培训,我们也能够拓展我们的知识面,扩大我们的视野和思维深度,为职业生涯的发展提供不可或缺的支持和帮助。

此外,学习经验和新技能也能够提高我们的自信心和竞争力,并提高我们的职业价值。这些都将有助于我们在海事行业获得更多的机会和发展空间。

船员培训通常采用课堂教育和实践演习相结合的方法。在课堂教育中,我们了解并学习有关船舶操作和海事安全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在实践演习中,我们与船舶操作实际环境和船员团队进行实际操作和应变,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在实践演习中,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并与船员团队沟通和交流,以达到相互理解和协调的目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重实践中的船舶安全,警惕周围环境的变化和潜在风险,提高我们的应变能力和安全意识。

第五部分:结论。

作为一名专业水手,船员培训是我们职业成长和成功的重要支撑。船员培训不仅帮助我们掌握和提高了必备的技能和知识,而且也有助于提高我们的自信心和职业价值。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每一个培训机会,积极参与,并注重实践中的安全和应变能力。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我们将会受益于船员培训,并为行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船员培训合同篇五

乙方:_____。

身份证号:_____。

家庭住址: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遵守国家劳动部门、海事部门、交通部门各项法律法规,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确立聘用及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同期限:

1、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乙方在履行《聘用合同》期间,若此《聘用合同》终止条款出现,但乙方所服务的船舶仍在航行中或停泊在境外港口时,不能结束岗位职责的,则合同期限顺延至乙方在船工作任务交接完毕后终止。

二.甲方的义务和权力:

1、在乙方各项船员证书齐全以后,甲方根据乙方的资质和船舶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在船舶上从事工作。

2、甲方按乙方的实际上船天数和船员等级,按月核发给乙方劳动报酬,本合同期内乙方的月工资确定为______元。

3、乙方在船工作期间,由甲方为其购买工伤保险。乙方在船工作期间,如因工发生意外伤、亡事件,由甲方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赔偿额度以甲方投保的金额为准,索赔款项一次性付给乙方或乙方的家属、乙方继承人。此外,乙方不得提出其他无理要求,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非因公发生的意外伤、亡事件,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在上船期间,根据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由甲方提供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5、乙方应严格遵守船长、轮机长的指挥,乙方有权拒绝所在船泊工作上的违纪指挥并有向甲方举报的责任。

三.乙方的义务和权力:

1、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甲方对乙方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罚。

2、工作期间乙方按甲方的调动命令,应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或船舶,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安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船舶岗位工作。

3、乙方在工作中要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和形象,严谨下列情况发生:制造纠纷、打架滋事、顶撞领导、酗酒、破坏公物、出售船上货物等,如有发生甲方有权予以处罚,重则辞退,并由乙方应承担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4、乙方在履行《聘用合同》期间,应严格遵守甲方有关证件的管理规定,必须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船员资质证件和身份证明。乙方经与甲方签订《聘用合同》后,在合同期间内,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从事有碍于本合同执行的`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四.合同续签、终止和解除:

1、本《聘用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合同期满前两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作协议》:。

1).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2).乙方严重违反有关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海事规定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的行为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一年内无法从事船舶运输工作的;。

6).乙方业务技能不能胜任船舶岗位工作的;。

7).乙方不服从甲方调派命令和工作安排的的。

3、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作协议》:。

1).甲方故意不履行本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2).甲方人员以威胁或非法限制人生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务的;。

3).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船舶劳务不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没有相应保护措施,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如有以上情况发生甲方应负责重新调配,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

4、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乙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

五.劳动争议处理:

1、双方如发生劳动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的政策和相关法律有冲突,双方按照国家政策、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此聘用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乙方: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船员培训合同篇六

甲方:

乙方:

因工作需要,甲方同意(选送、派遣)乙方参加由甲方出资的《全员生发智慧系统》教育培训学习,并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1、乙方培训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所在岗位的工作职责。

2、乙方自培训学习结束返回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在甲方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服务时间自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

3、培训学习期间因乙方原因离开本公司或因乙方原因未完成学业,由乙方全额偿还甲方出资的培养费用。

4、乙方服务期未满解除劳动合同或不履行《员工教育培训服务期合同》,应赔偿甲方承担的教育培训费用。多次参加教育培训且均在服务期以内的,实际交纳培养赔偿费累计计算。

5、本次培训学习的日期为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甲方出资的培训费为12133元(大写:壹万贰仟壹佰叁拾叁元)。

6、本合同为劳动合同附件,经双方签订后,具备法定效力,未及事宜按劳动合同书执行。

甲方:

乙方:

日期:

船员培训合同篇七

委托单位:

服务单位:

合同签订地点:杭州

合同签订时间:20xx年2月1日

甲方(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的协商,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咨询服务合同。

第一条、咨询时间

为解决甲方所面临的人力资源问题,甲方聘请乙方作为紧密的合作伙伴,乙方将根据甲方出现的具体问题来制定解决方案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内容,总体合作时间为三年。首期服务时间为半年。自20xx年4月起,至20xx年3月31日止。双方对合作结果满意再延续。

第二条、咨询服务的目的

双方合作的目的是,通过三年时间建立起系统的基础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并教练管理团队的成长,奠定公司总部功能中的人力资源管理基础,使之能够支撑公司的发展。

第三条、咨询服务内容

具体内容见合同附件一《年度咨询计划》。

3.1 第1年咨询要达成的目标:

hr部门

hr人员

核心团队、管理团队

hr体系

1、组织结构中设置独立的人力资源部

2、完成基础构架与人员配备

3、通过咨询与培训,学完所有hr模块的知识

4、人才识别准确率达到80%

5、明晰战略,对企业未来发展走向、做法达成共识。

6、掌握经营与管理的系统概念,对管理者的职责有清晰认知。

7、管理团队内部可以比较顺畅的就内部管理问题进行沟通——能相对准确的理解彼此要表达的意思。

完成基础模块中的大部分内容、理顺内部关系:

1、总体战略与规划书

2、人力资源子战略与规划书

3、组织结构

4、职位分析

5、薪酬或绩效模块之一

6、企业文化中的价值体系

完成提升模块之一:

3.2 乙方为甲方所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事先需拟定工作计划,经甲方确认后实施。

第四条、咨询方式

为达成良好的咨询效果,咨询采取现场工作与后台工作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工作:平均每月15~20天(不含咨询师路途时间),乙方到甲方企业所在地,以解决必须在现场才能解决的问题,比如管理团队的培训与教练、项目指导、研讨、考试、信息收集等。

后台工作:不需要在现场完成的工作则放在咨询团队内部完成,因系统服务内容复杂,后台工作任务繁重耗时较多,比如信息分析、方案制定、课件制作、报告撰写,平时还将通过电话、邮件进行沟通,以保证双方合作的顺畅。

第五条、乙方项目组成员

为保证项目质量,乙方将指定项目经理负责甲方的项目,咨询期间到企业现场服务的咨询师为3人(后台支持人员将根据实际情况另外配备)。

在第一年的咨询中,公司首席顾问将参与以下内容:

1)诊断:经营管理诊断、管理团队诊断把关;

2)培训:战略系统课培训、组织结构系统课培训;

3)研讨:总体战略制定;企业文化中的价值体系建立;

4)总经理、个别高层人员的一对一辅导。

注:若双方在咨询合作中,当甲方经过评估,对乙方个别顾问的专业能力提出异议,乙方将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更换顾问。乙方项目组成员若有更换,应提前明确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并与甲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咨询费用及支付方式

6.1 咨询服务项目费用计算

收费标准为15万元/月,本次咨询费为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整(rmb1800,000元)。

咨询期间的人才测评把关、hr辅导、总经理顾问内容作为赠送。

hr部门人员免费参加俱乐部的培训以及各项活动。

6.2 支付方式:提前预付制,每半年支付一次。

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支付首笔咨询费为人民币玖拾万元整(rmb900,000元)。乙方收到咨询费用后,正式成立项目组,筹备项目启动的所有事宜。

六个月结束前的十五天内,提前预付下半的咨询费玖拾万元整(rmb900,000元)。

收到甲方汇款凭证或支票之后乙方出具发票。

6.3 其它相关费用

差旅费

根据国际惯例,咨询服务过程中,因工作必需而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出差应事先经过征得甲方的同意,并凭有效凭证每月向甲方报销一次。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如乙方违约致使合同解除,上述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合约履行与终止

7.1 因服务的周期长、内容多,乙方将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确定每个月的服务内容,并事先与甲方沟通,制定项目计划,经双方确认后实施。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以经过双方确认的《项目结果确认表》及相关项目文件为证。

7.2 因长期服务乙方为甲方投入的人力、精力较大,若乙方服务未达到甲方预期效果或甲方企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决定终止咨询,经双方协商甲方可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终止合同,该终止行为不应影响终止日期之前发生的任何咨询服务、支付咨询费用和有关开支的支付,终止日期之后提前预付而尚未履行咨询服务的咨询费将给与退回。

第八条、咨询项目工作要求

8.1 联系人

为保证本项目顺利进行,甲乙双方应各确定一位项目联系人,负责双方之间关于咨询项目开展期间日常工作的接洽与沟通,甲方联系人为甲方人力资源经理或承担相应职责的人员,乙方联系人为项目经理。

8.2 项目小组

为保证咨询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应成立项目小组,乙方的项目小组成员为指定的咨询师;甲方的项目小组的成员应由以下人员构成:

项目经理——公司总经理

项目副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

项目组成员——各部门经理或实际负责人

8.3 工作计划与确认

(1)乙方需制定每个月的咨询计划,并提前至少一周时间,向甲方提交书面咨询计划与日程表并经甲方认可,甲乙双方应按经认可的计划与日程表开展工作。

(2)乙方在制定咨询计划时,应根据甲方的资源安排情况、员工的素质和接受能力等合理安排。

(3)对于双方已经确定的咨询计划,不得变更,以避免双方时间的浪费。如有变化须经双方协商,并以邮件通知为准。

(4)若因乙方单方面原因造成双方确认好的当月计划无法实施的,由乙方承担责任,无偿追加工作时间,并赔偿1万元/次;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双方确认好的当月计划无法实施、乙方时间浪费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赔偿1万元/次,乙方不再追加工作时间。

8.4 保密

甲乙双方承诺,双方为本项目提供的全部资料是完整、真实的。乙方保证,在项目工作开始前、工作过程中及工作完成后,乙方均对其知晓的、保存的甲方提供的资料保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第三方提供及透露。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工作成果,其使用权均属于甲方,但甲方需尊重乙方的知识产权,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书面文件公开传播。

8.5 咨询结果评估

(1)为保证咨询效果,甲乙双方每季度评估一次咨询结果。

(2)对于有书面方案的内容,对乙方提交的书面咨询结果,甲方应在双方事先商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修改要求和意见或进行确认、评估。

(3)没有书面方案的内容,如对管理人员的辅导,总经理需对人员的成长变化(意识、沟通、行为)进行评估。

第九条、权利与义务

9.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与乙方合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项目,当企业情况发生变化有可能影响咨询项目正常进行时,及时和乙方沟通。

(2)根据项目进度与企业实际情况,认为出现有可能出现影响咨询效果的问题时,应及时与乙方沟通,共同商议对策。

(3)按时支付咨询费用。

9.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双方实现约定的咨询目标,带领乙方人员,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项目。

(2)咨询中乙方所提的方案和建议应符合甲方利益,咨询中发现有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问题时,应及时与总经理沟通,共同商议对策。

(3)按时向甲方收取咨询费。

(4)保密义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延迟执行咨询计划书中约定工作,或者执行中有严重问题,影响工作速度和质量的,并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应当如数支付合同价款。

(2)因甲方单方面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开展工作的,并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甲方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合同价款,每延迟壹日应支付延迟部分千分之一(1‰)的违约金。

上述违约责任,因地震、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因政策、法律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除外。

10.2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提交的咨询结果经甲方验收后认为不符合本合同要求且经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经乙方确认后可以减收合同价款,减收金额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款项。

(2)因乙方单方面原因,导致咨询无法按计划进行的,并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在工作期间或工作结束后,违反保密义务的,按附件三《保密协议书》处理。

上述违约责任,因地震、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因政策、法律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除外。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附件共叁份,与主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20xx年度咨询计划》

附件二《咨询项目组差旅费标准》

附件三《乙方保密承诺书》

(以下无正文)

甲方(委托方):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xx年4月1日

乙方(受托方):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xx年4月1日

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船员培训合同篇八

出生年月:1992年10月。

工作年限:应届毕业生。

毕业院校: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年月:10月。

最高学历:大专。

所学专业:航海技术。

居住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籍贯: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自我描述:

求职概况/求职意向。

职位类型:全职。

期望月薪:面议。

期望职位:实习。

教育经历。

9月-6月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航海技术大专。

工作实践经验。

月-2012年8月兼职服务生武汉万达酒店,武汉喜庄婚庆,武汉最美婚庆,

校内奖励。

-20学生会副主席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

我于年竞选学生会副主席职位,学生会各部门必需要对本学期的每一项工作都要进行合理周密的计划和安排,根据院团委大记事和我院计划来制定本部门的相关具体工作。认真贯彻学院有关文件精神,创造有利条件力争把各项工作做到最好。我们要有不怕困难的精神。各部门应尽力单独完成任务,防止所有工作都由部长完成,干事却只挂闲职的情况发生,其他部门只起辅助作用。要实行责任问责制,分配任务责任到人。该谁的任务谁来干,工作出现问题要有人来承担责任。

船员培训合同篇九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遵守国家劳动部门、海事部门、交通部门各项法律法规,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确立聘用及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在履行《聘用合同》期间,若此《聘用合同》终止条款出现,但乙方所服务的船舶仍在航行中或停泊在境外港口时,不能结束岗位职责的,则合同期限顺延至乙方在船工作任务交接完毕后终止。

1、在乙方各项船员证书齐全以后,甲方根据乙方的资质和船舶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在船舶上从事工作。

2、甲方按乙方的实际上船天数和船员等级,按月核发给乙方劳动报酬,本合同期内乙方的月工资确定为元。

3、乙方在船工作期间,由甲方为其购买工伤保险。乙方在船工作期间,如因工发生意外伤、亡事件,由甲方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赔偿额度以甲方投保的金额为准,索赔款项一次性付给乙方或乙方的家属、乙方继承人。此外,乙方不得提出其他无理要求,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非因公发生的意外伤、亡事件,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在上船期间,根据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由甲方提供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5、乙方应严格遵守船长、轮机长的指挥,乙方有权拒绝所在船泊工作上的违纪指挥并有向甲方举报的责任。

1、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甲方对乙方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罚。

2、工作期间乙方按甲方的调动命令,应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或船舶,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安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船舶岗位工作。

3、乙方在工作中要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和形象,严谨下列情况发生:制造纠纷、打架滋事、顶撞领导、酗酒(值班前四小时不准喝酒)、破坏公物、出售船上货物等,如有发生甲方有权予以处罚,重则辞退,并由乙方应承担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4、乙方在履行《聘用合同》期间,应严格遵守甲方有关证件的管理规定,必须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船员资质证件和身份证明。乙方经与甲方签订《聘用合同》后,在合同期间内,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从事有碍于本合同执行的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1、本《聘用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合同期满前两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作协议》:。

(1).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2).乙方严重违反有关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海事规定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的行为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一年内无法从事船舶运输工作的;

(6).乙方业务技能不能胜任船舶岗位工作的;

(7).乙方不服从甲方调派命令和工作安排的的。

3、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作协议》:。

(1).甲方故意不履行本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2).甲方人员以威胁或非法限制人生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务的;

(3).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船舶劳务不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没有相应保护措施,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如有以上情况发生甲方应负责重新调配,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

4、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乙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

1、双方如发生劳动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的政策和相关法律有冲突,双方按照国家政策、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此聘用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

船员培训合同篇十

甲方:

地址:

邮编:

乙方:

地址:

邮编:

(一)乙方派遣的船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2.符合stcw78/95公约中关于船员有效证书和安全值班的要求;

3.持有主管当局规定的适合从事远洋运输业务相应的各种有效证件;

4.所有船员均须具备甲方认可的海上任职资历,并能胜任甲方船舶的工作要求;

5.接船船长、轮机长、大副、电机员必须具有新造散货船接船经验,其他重要职务船员(水手长、机匠长以上)原则上应具有同样经验;必须保证至少两名驾驶员持有效gmdss操作员证书;机匠或水手中至少保证有一名持有效焊工证且能熟练操作的兼职铜匠。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保证所有与派遣船员任职有关的证书有效、齐全、真实、合法。

(三)甲方将实施相对固定的船员板块管理。甲、乙双方共同研究确定板块内船员,已确定人员原则上只在板块内进行调换。

(四)甲方应与船员及时签署雇佣协议,乙方派遣船员的派遣期限具体根据甲方与船员之间的雇佣协议确定。

(一)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船舶主要技术资料》,并确保该船已经有权检验机构及相关主管机构认定处于正常适航状态,悬挂国国旗。

(二)甲方要对船员进行sms培训。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计划,分期分批派员到船,尽快熟悉本船的技术特点,按照计划完成接船任务。

(三)乙方派到甲方船上任职的船长或大副须有经过isps规则培训的证书和相关记录。且在甲方船上任职期间,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船舶保安计划等相关规定管理船舶、人员及货物等。

(四)乙方所派船员应按甲方规定对设备进行操作和维护,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委托公司报告并报送甲方。甲方应为乙方所派船员在船开展维修保养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乙方应按双方商定的现有在船和后备船员作为甲方接受乙方派遣船员的基础。在船船员职务提升,需凭船舶推荐信,经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同意后可接任高一级职务。上述船员需调整时,经双方协商,由甲方在乙方船员中挑选合适船员作替补;若乙方因特殊情况需适当调整板块骨干船员,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二)船员调配程序采取填表预配和审核的办法。乙方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将预派的和预公休的船员名单报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审核,若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提出调整意见,乙方应根据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的建议及时调整配员,并经甲方同意。

(三)船员应按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要求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在国内港口(不含港、澳、台地区)上船交接班,避免发生因调配疏忽造成船员未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接班。若因船期发生变化或改靠它港,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指示船员返家或留驻某地待命或赶赴它港上船,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标准按甲方规定执行。

(四)船舶增减人员或定编发生变化需经甲方同意。若船员漏船,乙方应尽快补员,以确保正常营运。

(五)船员在船服务期内,因病、伤、残、亡等原因需要更换时,须经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同意并改派与合同签定时双方确认的同等素质船员,所发生更换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一)船员派出前的管理教育工作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加强对船员派出前的教育及派出后的跟踪管理。对抵国内港口的甲方船舶,乙方应适当派员上船了解情况,及时处理船员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船员的思想工作。

(二)乙方船员在船服务期内应被视为甲方雇员,在船应服从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管理,严格执行甲方建立的安全检查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不得以任何借口消极怠工或拒绝工作,影响正常营运。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有权派员上船检查船员在安全生产、维修保养及遵纪守法等各方面的工作;有权按其体系文件规定对船员的职责履行情况、业务技术能力等进行检查、考核和跟踪指导。

(三)乙方船员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船员如有违纪违规者,甲方或船长应提出事实根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后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及时磋商寻求一致的调整解决办法。

(四)乙方船员因吸毒、贩毒、赌博、召妓等及其他违反港口法规而被罚款,责任和费用均由船员本人负责。

(五)甲乙双方赋予船舶领导充分的船员管理权限,支持其工作。船舶领导应以身作则、认真负责、大胆管理、监督落实船员的岗位职责,不得放弃管理责任。

(六)甲乙双方应加强联系,交换意见,及时通报船舶动态和船员管理情况,全面了解船员思想情况,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船员管理工作。

(一)乙方船员在船服务期内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棉衣、雨衣、雨鞋、工作手套等均由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负责发放。劳保用品的使用管理应遵守其有关规定。

(二)乙方船员在船服务期内,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应负责为乙方船员向保险机构投保。

(三)乙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发生伤、病、残、亡,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负责向保险机构索赔。从保险机构得到的伤、亡赔偿金(包括事故处理费及相关善后处理费用),需扣除甲方代垫的相关费用。如乙方船员所得理赔额高于现行有效的中国及事故发生地国家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理赔标准,则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不再承担经济及社会责任。

如船舶即将进入或已经进入保险人规定的战争或战争危险区域、高危传染病疫区时,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应为船员投保特别险并应尽快通知乙方和船员,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教育和说服船员服从调度。

(一)若因不可抗力而提前终止合同,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有责任协助乙方将船员安全遣返。

(二)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解约的,应提前2个月书面告知另一方。

(三)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修改或补充的条款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即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年。期满前3个月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本合同的,合同期再自动顺延年,以此类推。派遣费用由甲、乙双方根据具体配员情况另行商定并自首批船员登船之日起计算。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持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船员培训合同篇十一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遵守国家劳动部门、海事部门、交通部门各项法律法规,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确立聘用及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在履行《聘用合同》期间,若此《聘用合同》终止条款出现,但乙方所服务的船舶仍在航行中或停泊在境外港口时,不能结束岗位职责的,则合同期限顺延至乙方在船工作任务交接完毕后终止。

1、在乙方各项船员证书齐全以后,甲方根据乙方的资质和船舶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在船舶上从事 工作。

2、甲方按乙方的实际上船天数和船员等级,按月核发给乙方劳动报酬,本合同期内乙方的月工资确定为 元。

3、乙方在船工作期间,由甲方为其购买工伤保险。乙方在船工作期间,如因工发生意外伤、亡事件,由甲方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赔偿额度以甲方投保的金额为准,索赔款项一次性付给乙方或乙方的家属、乙方继承人。此外,乙方不得提出其他无理要求,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非因公发生的意外伤、亡事件,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在上船期间,根据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由甲方提供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5、乙方应严格遵守船长、轮机长的指挥,乙方有权拒绝所在船泊工作上的违纪指挥并有向甲方举报的责任。

1、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甲方对乙方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罚。

2、工作期间乙方按甲方的调动命令,应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或船舶,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安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船舶岗位工作。

3、乙方在工作中要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和形象,严谨下列情况发生:制造纠纷、打架滋事、顶撞领导、酗酒(值班前四小时不准喝酒)、破坏公物、出售船上货物等,如有发生甲方有权予以处罚,重则辞退,并由乙方应承担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4、乙方在履行《聘用合同》期间,应严格遵守甲方有关证件的管理规定,必须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船员资质证件和身份证明。乙方经与甲方签订《聘用合同》后,在合同期间内,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从事有碍于本合同执行的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1、本《聘用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合同期满前两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作协议》:

(1).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2). 乙方严重违反有关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海事规定的;

(3).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乙方的行为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 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一年内无法从事船舶运输工作的;

(6). 乙方业务技能不能胜任船舶岗位工作的;

(7).乙方不服从甲方调派命令和工作安排的的。

3、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作协议》:

(1). 甲方故意不履行本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2). 甲方人员以威胁或非法限制人生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务的;

(3).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船舶劳务不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没有相应保护措施,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如有以上情况发生甲方应负责重新调配,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

4、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乙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

1、双方如发生劳动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的政策和相关法律有冲突,双方按照国家政策、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此聘用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船员培训合同篇十二

我院船员培训中心受遂宁市海事局委托,今年开展了两期船员培训。我院在培训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摸索前进,培训流程由原先的不够成熟到现在已经相对完善。现就x年6月至7月期间的船员培训工作总结如下:

1、x年第一期船员基本安全、再有效审验培训,培训时间为6月11日至13日;。

2、x年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培训时间为6月14日至30日。

2、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共培训学员31人。培训课程有《船舶驾驶》、《避碰与信号》、《船舶管理》、《轮机常识》、《轮机常识》。

1、通过网络,来访电话咨询,来访人员接待,与遂宁市海事局沟通等方式进行宣传,做好学员相关信息登记。

2、培训及证明发放。

做好培训期间的考勤工作,监督学员上课情况,对合格者发放培训合格证明。培训合格者,参加我院和海事局组织的的理论考试及现场实践操作考核。

四、经验总结。

1、报到流程更简洁、规范;。

2、服务质量更高;。

3、教学管理更到位。

五、不足之处。

1、师资力量有待进一步加强;。

2、部分学员有迟到、早退现象。

总之,我院船员培训工作中虽有很多经验,但仍有很多不足,我们会在实践中吸取经验教训,不断的总结,谋求更好的发展,让我院船员培训工作更贴合海事局对船员培训机构的要求,更好的为船员服务。

船员培训合同篇十三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自1994年毕业于大连海运学校轮机管理专业之后就来到了远洋公司工作,在过去的这些年里,承蒙公司各级领导和船舶各级领导的关心与关怀,我从一个刚出校门的学生,一点一点成长为一名远洋干部船员,一名专业的轮机管理人员。在这个过程中,有我付出的汗水,更有公司各级领导的帮助,在这里一同表示深深的感谢。

由于个人身体及家庭方面的原因,在最近几年里一直没有能上船工作,但我依然深深地喜欢远洋这个大家庭,喜欢远洋船员这个称号,并以自己曾经在远洋工作过为自豪,现在由于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申请,希望公司领导能给予批准!

我会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生活中,继续发挥远洋人吃苦耐劳的拼搏精神,努力为社会发展和建议贡献自己的力量!谢谢公司各级领导的支持!

此致

敬礼!

船员培训合同篇十四

船员培训中心,作为一名新起之星,在实践中摸索着前进,培训流程由原先的不够合理到现在的相对完善,船员培训中心在不断的成长着,由于船员培训中心的培训资格于x年x月才申请成功,所以现就x年x月至x年x月期间的培训情况进行总结。

(一)在校生培训计划。

(二)在校生培训情况。

为做好经20xx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履约过渡期的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现有的师资,场地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如下:

(1)培训项目。

1、驾驶专业过渡期适任培训(500总吨及以上)。

2、轮机专业过渡期适任培训(750kw以上)。

3、基本安全过渡期补差。

4、船舶保安员过渡期补差。

5、保安意识培训。

6、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

(2)每月培训计划。

1、驾驶专业过渡期适任培训(500总吨及以上),轮机专业过渡期适任培训。

2、基本安全过渡期补差,每月开3期。

(四)社会船员开班情况。

1、驾驶专业过渡期适任培训(500总吨及以上)共6期平均每月1期。

2、轮机专业过渡期适任培训(750kw以上)共6期平均每月1期。

3、基本安全过渡期补差共28期平均每月4期。

4、船舶保安员过渡期补差共6期平均每月1期。

5、保安意识培训共6期平均每月1期。

6、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共6期平均每月1期。

1、招生及报到登记。

通过网络,来访电话咨询,来访人员接待,与合作公司沟通等方式进行宣传,做好学员相关信息登记。

2、培训及证明发放。

做好培训期间的考勤工作,监督学员上课情况,对合格者发放培训合格证明。

3、网上申报及考试。

培训合格者,给予网上申报并参加海事局的现场考核。

总之,船员培训中心,在工作中仍有很多不足,我们会在实践中吸取经验教训,不断的总结,谋求更好的发展,让船员培训中心更贴合海事局对船员培训机构的要求,更好的为船员服务。

船员培训合同篇十五

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

(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

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船长;。

(二)轮机长;。

(三)大副;。

(四)大管轮;。

(五)三副;。

(六)三管轮;。

(七)值班机工;。

(八)值班水手;。

(九)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

(十)引航员;。

(十一)非自航船舶船员;。

(十二)水上飞机驾驶员;。

(十三)地效翼船船员;。

(十四)游艇驾驶员;。

(十五)摩托艇驾驶员。

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驾驶岗位;。

(二)轮机岗位。

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仅针对海船船员,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

(二)精通快速救助艇;。

(三)高级消防;。

(四)精通急救;。

(五)船上医护;。

(六)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

(七)自动雷达标绘仪;。

(八)船舶保安。

第九条。

特殊培训,指针对在危险品船、客船、大型船舶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所进行的培训,分为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其中,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油船安全知识;。

(二)油船安全操作;。

(三)油船原油洗舱;。

(四)化学品船安全知识;。

(五)化学品船安全操作;。

(六)液化气船安全知识;。

(七)液化气船安全操作;。

(八)滚装客船;。

(九)客船;。

(十)大型船舶操纵;。

(十一)高速船;。

(十二)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

(十三)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

(十四)驾驶台资源管理。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油船;。

(二)散装化学品船;。

(三)客船;。

(四)高速船;。

(五)滚装船;。

(六)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的船员培训项目,申请并取得特定的船员培训许可,方可开展相应的船员培训业务。

前款培训机构指依法成立的院校、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船员培训和考试的主管部门均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船员培训。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从事海船船员培训业务,根据其开展培训的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许可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二)有符合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总数的80%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

(三)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1.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3.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1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

(四)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具体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

(六)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从事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业务,根据其开展培训的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许可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则附件三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二)有符合本规则附件四规定的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总数的80%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

(三)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1.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3.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1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

(四)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具体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

(六)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二)培训机构的法人代码证;。

(三)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四)教学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五)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六)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

(七)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文本;。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海船船员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注册地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注册地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船员培训申请的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受理船员培训申请之后,可以委托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验。

现场核验是对培训机构是否具备许可条件所进行的全面、客观评价。现场核验的工作时间应当计入许可期限。

第十六条。

《船员培训许可证》应当载明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准予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地点、有效期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船员培训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培训机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增加培训项目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船员培训许可证》实施中期核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船员培训许可证》发证之日起第二周年至第三周年之间对船员培训机构开展中期核查。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中期核查过程中,可以要求船员培训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培训机构符合培训许可条件的说明材料;。

(三)其他相关材料。

中期核查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在《船员培训许可证》上进行签注;中期核查不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培训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依法撤销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

第二十条。

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船员培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培训机构自行申请注销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船员培训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地点和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培训规模开展船员培训。

船员应当在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完成规定项目的船员培训。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所有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应当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并应当具备足够的备用品,培训的易耗品应当得到及时补充,以保障培训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

从事船员培训的教员不得在两个以上的培训机构担任自有教员。

前款所称“自有教员”指与培训机构所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教员。

第二十六条。

船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任用从事培训任务的教员,并将其自有教员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定期将符合规定要求的教员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将《船员培训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培训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师资等情况。

培训机构不得采取欺骗学员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培训、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向学员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有关培训项目中对船员年龄、持证情况、船上服务资历、见习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对培训活动如实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3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将培训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规模、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及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之日起3日内将学员名册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保持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三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为在本机构参加培训的学员建立培训档案,并在培训结束后出具相应的《船员培训证明》。

对培训出勤率低于规定培训课时90%的学员,培训机构不得出具培训证明。

第三十三条。

学员完成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评估。

第三十四条。

对已按照规定完成培训并且考试、评估合格的学员,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签发相应当的考试、评估合格证明。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制度,督促培训机构落实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

第三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符合培训管理、考试、评估、发证要求的设备、资料,建立辖区内培训机构档案,对培训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每期培训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员情况和授课情况;。

(三)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的使用、补充情况;。

(四)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

(五)学员的出勤情况。

第三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第三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培训机构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培训机构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并予以保存。

第四十条。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培训机构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培训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依法撤销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船员培训的管理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包括下列情形:

(一)无《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船员培训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未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给予船员培训许可;。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同意后,招收的全日制航海专业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程并取得毕业证书,等同完成本规则规定的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定期公布前款所述的院校名单。

第四十八条。

持有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其他缔约国签发的船员培训合格证的中国籍船员,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认符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定的有关最低适任标准后,可按规定申请换发相应的合格证明。

第四十九条。

《船员培训许可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10月1日起施行。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部19第十三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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