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合同纠纷的律师函大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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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合同纠纷的律师函大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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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一种约束力很强的协议,一旦签署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应简明扼要,避免冗长和繁琐的语言。如果对合同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解决合同纠纷的律师函篇一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37条的规定,解决合同纠纷共有4种方式。一是用协商的方式.自行解决,这是最好的方式;二是用调解的方式,由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三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机关解决;四是用诉讼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纠纷的解决。为了帮助读者了解这4种方式,我们分别作详细介绍。

(一)协商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合同签订之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容易产生纠纷,有了纠纷怎么办 应当从有利于维护团结、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角度出发,怀着互让、互谅的态度,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协商求得纠纷的解决。

对于合同纠纷,尽管可以 用仲裁、诉讼等方法解决。但由于这样解决不仅费时、费力、费钱财,而且也不利于团结,不利于以后的合作与往来。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程序简便.及时迅速,有利于减轻仲裁和审判机关的压力,节省仲裁、诉讼费用,有效地防止经济损失的进 一步扩大.同时也有利于增强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友谊,有利于贡固和加强双方的协作关系,扩大往来,推动经济的发展。

由于这种处理方法好,在涉外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中,也相当盛行。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强迫对方进行协商,更不能以断绝供应、终止协作等手段相威胁,迫使对方达成只有对方尽义务,没有自己负责任的“霸王协议”.二是合法原则。即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其内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否则.当事人之间为解决纠纷达成的协议无效。

发生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分清责任是非。协商解决纠纷的基础是分清责任是非.当事人双方不能一味地推卸责任,否则,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为,如果双方都以为自己有理,责任在对方.则难以做到互相谅解和达成协议.

第二,态度端正,坚持原则。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既互相谅解,以诚相待、勇于承担各自的责任, 又不能一味地迁就对方,进行无原则的和解。尤其是对在纠纷中发现的投机倒把,贿赂收人贿赂,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要进行揭发。

对于违约责任的处理.只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是合法的,就应当追究违约责任,过错方应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受害方也应当积极向过错方追究违约责任,决不能以协作为名. 假公济私,慷国家之慨而中饱私囊。第三,及时解决。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出现僵局,争议迟迟得不到解决时,就不应该继续坚持协商解决的办法,否则会使合同纠纷进一步扩大,特别是一方当事人有故意的不法侵害行为时,更应当及时采取其他方法解决。

(二)调解 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调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的,这与双方自行和解有着明显的不同;

第二,主持调解的第三方在调解中只是说服劝导双方当事人

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而不是作出裁决,这表明调解和仲裁不同;

第三,调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政策,进行合法调解,而不是不分是非,不顾法律与政策在“和稀泥”。

发生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通过第三方主持调解解决纠纷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第一,自愿原则。自愿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纠纷发生后.是否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完全依靠当事人的自愿。调解不同于审判,如果纠纷当事人双方根本不愿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那么就不能进行调解。

二是指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达成。调解人在调解过程中要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相关系人的意见,在查明事实清是非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耐心劝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调解人既不能代替当事人达成协议,也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协议的内容有意见,则协议不能成立.调解无效。

第二,合法原则。根据合法原则的要求,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不得同法律和政策相违背,凡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应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参照合同规定和条款进行处理。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合同纠纷的调解,主要有以下3种类型:

1 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双方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如果当事人属于同一业务主管部门,则解决纠纷是该业管主务部门的一项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也容易达成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分属不同的企业主管部门,则可由双方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出面进行调解。例如,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国家根据需要,有权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

企业执行计划,有权要求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 下,与需方企业签订合同,或者根据国家规定,要求与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国家订货合同。

对于这种因执行计划而发生的合同纠纷,由业务主管部门出面调解,说明计划的变更情况等,对方当事人能够比较容易接受,也比较容易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应当注意合同纠纷经业务主管部门调解的,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要采用书而形式写成调解书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2 仲裁调解 仲裁解决.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先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在仲裁机构主持下,根据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由仲裁机构主持调解形成的调解协议书、与仲裁机构所作的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如果不执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方执行.对方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依照生效的调解协议书强制其执行。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请,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司争议的仲裁是各国商贸活动中通行的惯例。

根据我回仲裁法规定,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般仅限于在经济、贸易、海事、运输和劳动中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因人身关系和与人身关系相联系的财 产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则不能通过仲裁解决.而且依法应当由于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就一国范围内的经济贸易仲裁来说,大致有以下3种类型:

(3)国家行政机关仲裁,即对国家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纠纷,由国家行政机关设置一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不由司 法机关进行审判。

合同仲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合同仲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方法,体现了仲裁的“意思自治”的性质.即合同纠纷发生后,是否通过仲裁解决,完全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决定.不得实行强制。

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仲 裁,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双方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则不能进行仲裁;另外,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以及需要仲裁的事项,也都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在仲裁协议中自主选择决定。

第二,合同纠纷仲裁中,第三者的裁断具有约束力,能够最终解决争议。虽然合同纠纷的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主约定提交的.但是仲裁裁决一经作出,法律即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合同纠纷经济仲裁作出裁决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执行裁决,对方当事人则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第三.合同纠纷的仲裁,方便、简单、及时、低廉。首先,我国合同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即仲裁机构作出的一次性裁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都必须履行.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起诉。

方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时,应当遵守一定的原则。根据我国的仲裁实践以及我国仲裁法和涉外常设仲裁机构的有关规定.

规范仲裁程序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当事人自愿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仲裁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具体来说,该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三.当事人有权自愿选择审理案件的仲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l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被选定的仲裁员行使的仲裁权并非来源于国家的司法权力或行政权力,而是来自当事人的自愿委托。因此,更便于很好地解决合同纠纷;第四,当事人有权约定仲裁事项。对于合同纠纷来说,就是双方当事人认为最需要解决的那部分争议。当然,这种需要必须双方认识一致,才能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出仲裁事项。

(2)仲裁的独立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8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整个仲裁法的精神来看,该原则主要表现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仲裁员办案的独立性这两个方面。

(3)仲裁一裁终局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 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主要是从仲裁裁决的法律约束力来说的。第一,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仲裁裁决具有既判力。从形式上看,当客人不得对同 一合同纠纷基于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从实质上看,当 事人对争议的合同事实与法律问题不得再次争执,即合同争执已依仲裁程序法定地给予消除。第二.对仲裁庭来说,仲裁裁决不得擅自变更,一裁即终局。第三,对 人民法院来说,对仲裁庭所裁决的合同关系无司法管辖权。

(四)诉讼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解决争议的方式有4种: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仲裁方法由于比较灵活、简便,解决纠纷比较快,费 用又比较低,所以很受当事人欢迎。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愿仲裁,则不能采用仲裁的方式、而只能采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以,诉讼是 解决合同纠纷的最终形式。

所谓合同纠纷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请求,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审理和解决合同争议的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总和。

它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与其他解决合同 纠纷的方式相比,诉讼是最有效的一种方式,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为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进行审理裁判,最具有权威化性;其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裁判的执行。

合同纠纷诉讼和其他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特别是和仲裁方式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诉讼是人民法院基于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开始的,当事人不提出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诉讼。当事人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而向其他国 家机关提出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不是诉讼,不能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予以保护。

2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是通过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来解决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争议的。审判人员是国家权力机关任命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审判人员的权利, 但是享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

3 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具有法定的管辖权,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就有权依法受理。

4 诉讼的程序比较严格、完整。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第一审程序又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另外,还规定了撤诉、上诉、反诉等制度,这些都是其他方式所不具备的。

5 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的裁判生效后,不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且对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就该判决中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再 行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再对同一案件进行审理。

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任何公民、法人包括其他织织都要维护人民法院的判决,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应积极负责地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判决,如果拒不协助执行或者阻碍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行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来保证裁判的实现.也是诉讼形式别于其他解决纠纷形式的一个显著的特点:

合同纠纷诉讼虽然属于民事诉讼,但它与其他民事诉讼相比,又有其自己的特征。

同纠纷诉讼.

3.合同纠纷诉讼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性,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生产建设的规模、市场交易的数量越来越大,与此相应的合同纠纷诉讼的标的也就越来越大,及时解决这些纠纷,持别是重大的合同纠纷,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转,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完善,促进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发生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之间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从社会和个体的角度来看,具有如下意义:

1 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 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对外开放 对外开放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而我们无论是引进先进 技术、设备,还是吸引外商投资绝大部分是通过签订涉外经济合同来实现的。因 此,妥善地解决好涉外合同纠纷诉讼,创造良好的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的法制环 境,对于进一步搞好和扩大对外开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3 促进生产发展,保障人民生活需要 合同纠纷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国家的经济建设,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如果不能及时正确地解决、企业的产、供、销就不能正常运行,商品交易 就不能正常进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需要就得不到良好的保障.所以合问纠纷是 关系到促进生产发展,保障人民生活需要的大问题。

4 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合同纠纷诉讼的解决过程,是向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达严格执法的过程,也是向社会宣传法制的过程。通过诉讼、使当事人了解和掌握了一定 的法律知识。提高了学法、守法的意识,这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无疑是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

5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违法犯罪行为 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合法地获得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合同纠纷的诉讼解决,就是要分清责任是非,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同 时,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可以认真分析研究案情,区别合同纠纷和利用合同进行违法犯罪,及时地制止违法行为,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加强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

解决合同纠纷的律师函篇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__________先生/女士的委托,就__________先生/女士所购买的贵公司所开发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房屋的阳台天花板长期发霉、脱落的问题郑重致函贵公司。

根据__________先生/女士提供的资料及其陈述表明:__________先生/女士于____年___月____日购买的房屋,于____年___月____日入住,装修之后发现,阳台天花板开始发霉变黑,并经常脱落,遂于贵公司和物业管理处进行交涉。物业管理处于____年对该阳台进行检查,但查不出问题出在何处,随后进行了简单维修,没有维持多久,天花板又开始发霉变黑,并经常脱落;物业管理处于20xx年对该阳台再次进行维修,没有维持多久,天花板又开始发霉变黑,并经常脱落,特别是大风时,大片脱落的石灰粉块很危险,容易致人伤害。如此反复情形,持续几年,对__________先生/女士的居住、生活带来很坏影响,严重影响其心情并造成精神上的困扰。

在此之后,__________先生/女士又多次与贵公司或物业管理处联系,希望得到妥善的、彻底的解决,但贵公司及物业管理一直予以拖延,不肯正面回应帮助解决问题,其态度令人遗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鉴于上述司法解释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我们认为,贵公司应当及时全面的履行合同,尽快承担保修义务,因贵公司修房而影响到的__________先生/女士的工作而导致的误工等相应的损失也应由贵公司承担。若争议双方在非诉的层面上可以尽快解决问题,无论于哪一方都将是幸事。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应当遵守基本原则,同时,遵守合同亦是企业树立自己社会形象一个重要前提,对簿公堂无论从哪方面讲均将对企业的声誉和信誉造成负面影响。

我们以积极、谨慎、诚恳的态度致函贵公司,目的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讼累和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同时也是为了顾及贵公司市场声誉,避免不愉快的事情发生,请贵公司认真对待此事,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尽快予以解决。请贵公司在接到此函的.10天内予以慎重考虑并及时将处理意见回复本人。

顺颂商祺!

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解决合同纠纷的律师函篇三

________________医院:

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律师作为其代理律师。现就委托人________与贵院医疗侵权纠纷一事,郑重函告如下:

风险提示:

律师函在对事实部分进行叙述时不需要像法律意见书那样详备,只需要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简明扼要地将事实与双方争议的焦点总结出来即可。

律师函更多承担的是宣示功能而非分析功能,只是打前站用的,后面还有一系列组合动作,不宜详述,言多必失。

风险提示:

出具律师函一方的好处就是可以组织对你的委托人有利的事实。如果事实对你的委托人有利,那就强调事实;如果法律对你的委托人有利,那就强调法律;如果情理对你的委托人有理,那就强调情理,总之不管优势是什么,都要在你的律师函中对它们予以强调和渲染。在强调有利事实的同时,要最小化不利事实。你的目的就是要尽可能让对方相信你的委托人是没有弱点的。

一、委托人________因工致左额部、面部、右手被汽车玻璃所伤,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入住贵院接受治疗,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经贵院治疗终结出院。_______年_______月底,因解决原工伤赔偿作劳动能力鉴定之需,在_______县______________进行x光片检测,诊断出左额部异物,确诊异物为_______年在贵院治疗时未被取出的小块玻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7、61条、《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xx年1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贵院诊断错误、诊疗过程不符合医疗常规、病历书写不规范的事实侵犯了委托人_______的合法权益,构成医疗侵权。

以上事实,有贵院《_______号病历》、《______________医院放射科会诊报告单》、《_______市劳动能力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二、委托人_______鉴于贵院曾经的积极有效救治、维护贵院声誉及正常医疗秩序等原因,表示有诚意与贵院协商解决赔偿一事。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将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包含但不限于:

风险提示:

律师意见由需要送达对象做什么及不这样做的后果两部分组成。这部分就是“合法恐吓部分”。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规定事项,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注意在用词的时候一定要为双方和解留下空间。

1、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贵院的侵权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索取赔偿。

本律师希望能够以和平友好的方式解决上述事宜;并在此感谢贵院能够对上述事宜加以重视及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与措施!

特此函告,望贵院慎思并妥善对待。

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解决合同纠纷的律师函篇四

______公司:

我们是_______律师事务所,我所接受_______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与_______公司因_____编辑出版《_______考试辅导丛书》合同纠纷一事,郑重致函贵公司:。

一、贵公司与_______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贵公司与______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_____编辑出版〈______考试辅导丛书〉协议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你们之间的协议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成立并生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依约全面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二、合同履行情况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署后,_______公司已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完成了起草、设计、编务等一系列的工作。为履行双方签署的.协议,_______公司又在________路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租期至________年____月份,租金近_______万元但贵公司在签署合同后却怠于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致使双方的协议无法得以继续履行。依据上述事实,我所认为:

一、时至今日,鉴于贵公司的违约行为及目前的实际情况,双方已实无必要继续履行协议。

二、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贵公司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依法解除双方的合同;

2、承担_______公司因履行协议而发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租、人员工资、印刷专用稿纸信封等费用;现我所接受_______公司的授权,特正式致函于贵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________公司的损失,请贵公司接收此函后于________个工作日内答复我所。我所诚望贵公司能够重视此事并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履行还款义务我所欢迎贵公司来电来函,就此事做进一步的交流,以期和平解决此事,以免双方诉讼之累如贵公司不能如期答复,届时我所将在________公司的授权下,代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事,此实属无奈之举,不尽之处,还请贵公司理解此致!

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决合同纠纷的律师函篇五

___________协会:

我们是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我所接受____________信息咨询中心(以下简称______中心)的委托,就贵会与____________中心因联合编辑出版《中国____________大典》合同纠纷一事,郑重致函贵会。

我所承办律师听取了____________中心对案情的详细陈述,并认真审查了相关材料,我所认为:

一、贵会与____________中心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贵会与______中心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联合编辑出版〈中国____________大典〉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你们之间的协议已于20xx年1月20日成立并生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依约全面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二、合同履行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署后,____________中心已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完成了起草、设计、编务等一系列的工作,并于合同签署当日向贵会交纳了____________万元的管理费。此外,为履行双方签署的协议,____________中心又在____________路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租期至______年______月份,租金近____________万元。但贵会在签署合同后却怠于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致使双方的协议无法得以继续履行。

依据上述事实,我所认为:

一、时至今日,鉴于贵会的违约行为及目前的实际情况,双方已实无必要继续履行协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贵会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2.承担____________中心因履行协议而发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租、人员工资、印刷专用稿纸信封等费用。

三、据____________中心陈述,其愿意与贵会友好协商此事,故在双方协商时,____________中心只主张贵会返还____________万元管理费即可,其他要求在协商时可以放弃。

现我所接受____________中心的授权,特正式致函于贵会,要求返还____________万元管理费,请贵会接收此函后于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答复我所。我所诚望贵会能够重视此事并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履行还款义务。我所欢迎贵会来电来函,就此事做进一步的交流,以期和平解决此事,以免双方诉讼之累。如贵会不能如期答复,届时我所将在广协中心的授权下,代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事,此实属无奈之举,不尽之处,还请贵会理解。

此致

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函范文大全。

律师函买卖合同。

解决合同纠纷的律师函篇六

___________公司:

我们是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我所接受____________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与____________公司因联合编辑出版《____________考试辅导丛书》合同纠纷一事,郑重致函贵公司:。

一、贵公司与____________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贵公司与____________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联合编辑出版〈____________考试辅导丛书〉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你们之间的协议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成立并生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依约全面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二、合同履行情况。

依据第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签署后,____________公司已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完成了起草、设计、编务等一系列的工作。

为履行双方签署的协议,____________公司又在____________路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租期至______年______月份,租金近____________万元但贵公司在签署合同后却怠于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致使双方的协议无法得以继续履行。

依据上述事实,我所认为:

一、时至今日,鉴于贵公司的违约行为及目前的实际情况,双方已实无必要继续履行协议。

二、根据第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贵公司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依法解除双方的合同;。

现我所接受____________公司的授权,特正式致函于贵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____________公司的损失,请贵公司接收此函后于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答复我所。

此致!

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解决合同纠纷的律师函篇七

刚安装的系统,若驱动与硬件不兼容可能会导致蓝屏现象,建议安装硬件赠送光盘中的驱动(要与所用操作系统相符),且驱动没必要追求最新!

长时间使用电脑都没有出现蓝屏现象,而某天突然蓝屏了,这一般是由于电脑内灰尘过多导致内存问题(按下面提到方法解决)和软件与系统兼容性问题造成,可以回顾下最近新安装了什么软件,将这些软件卸载后在观察是否还蓝屏?或者使用windows系统还原功能,直接将系统恢复至上一个还原点进行检测!

内存条接触不良或内存损坏导致电脑蓝屏。

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几乎所有数据的高速存取操作都要在内存中进行,如果内存条接触不良或损坏,系统数据的存取就会出现问题,很容易导致系统蓝屏和崩溃!一般内存条接触不良是由于电脑内灰尘积累过多,或者内存没有插紧导致!如果有两根内存,可以拔掉其中一根进行检测,如果重新安装一个微软官方原版的操作系统仍出现蓝屏现象,那一定可以确定是硬件问题造成的!

解决办法:清理机箱内灰尘,拔下内存条,用橡皮擦拭金手指,再重新插紧。

病毒木马导致电脑蓝屏。

如今病毒木马种类越来越多,传播途径多种多样,防不胜防,有些病毒木马感染系统文件,造成系统文件错误,或导致系统资源耗尽,也可能造成蓝屏现象的发生,建议安装杀毒能力强调杀毒软件,如卡巴斯基,nod32等进行检测,但众所周知,杀毒软件的更新速度难以赶上病毒的速度,这就需要我们练就手动查杀病毒的能力,推荐使用processexplorer强制终止恶意进程(微软官方推荐的进程监视工具)。

硬盘出现坏道导致电脑蓝屏。

同内存一样,硬盘也会承载一些数据的存取操作,如果存取/读取系统文件所在的区域出现坏道,也会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导致系统崩溃,电脑蓝屏!

解决办法:备份重要数据后重新格式化系统分区(重装原版windows系统时会有格式化的选项),如果格式化成功则不影响使用,否则只能弃用该分区或者更换硬盘。

避免电脑蓝屏的几点要求:

1,定期清理电脑机箱内部灰尘。

2,不要滥装软件,不要看到什么软件都去安装。

3,少浏览不健康的网站,不要轻易打开陌生人分享的网站。

4,不要同时运行多个耗费资源的程序,避免电脑资源耗尽。

4,定期清理系统垃圾,进行磁盘碎片整理,避免出现硬盘坏道!

2.电脑蓝屏解决办法。

3.解决电脑蓝屏的方法。

4.解决电脑蓝屏的办法。

5.电脑蓝屏解决方法。

6.电脑蓝屏怎么解决。

7.电脑蓝屏如何解决。

8.电脑开机蓝屏重启的解决方法。

9.电脑连网蓝屏怎么解决。

10.电脑启机蓝屏怎么解决。

解决合同纠纷的律师函篇八

7月,山西甲医院与中国乙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由乙公司从日本为甲医院购买ct诊断设备,甲医院负责技术谈判和机器选型,乙公司负责进口设备的全部手续并协助甲医院作好设备的验收工作。之后,乙公司与日本丙公司签订了ct设备进口的货物买卖合同,由日本丙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合同项下的设备。由于日本丙公司只能生产主机,无法生产附机和附件,故在日本丙公司的要求下,甲医院又与中国丁工厂签订了购买ct配套装置的国内购销合同。

6月,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分别提供的设备运抵甲医院。为了保证ct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顺利进行,208月,甲医院、中国乙公司、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共同在甲医院签署安装调试ct设备协议。协议约定,设备的安装由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负责进行,应在年10月前交付使用;安装调试后,在甲医院人员使用10日后进行一次性验收;如设备发生质量问题,分别由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负责。

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由于日本丙公司提供的ct设备中的球管的规格不符,加之中国丁工厂的附件的规格无法与日方提供的主机相匹配,导致设备安装始终无法正常进行。至协议规定应交验使用的2008年10月,仍未完成安装调试工作。甲医院与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产生纠纷,2008年11月,日方和中国丁工厂将安装调试的技术人员撤走,致使调试工作中断。

2月,甲医院向中国法院起诉,以该ct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为由,要求:1.退回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提供的全套设备;2.要求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重新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全套ct设备;3.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应赔偿甲医院的各项损失。

日本丙公司辩称,根据日方与中国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甲医院在该合同中作为设备实际购买者签字盖章,其法律地位已明确。因此,甲医院应受合同中有关仲裁条款的约束。而安装调试协议,仅对安装调试的有关事宜进行了约定,未涉及争议解决方式,也未改变货物买卖合同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约定,该安装调试协议完全是货物买卖合同的从合同,因此,甲医院无权向中国的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任何基于货物买卖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中国丁工厂辩称,该厂出售给甲医院的ct设备的配套装置符合合同的规定,不存在质量低劣的情形,甲医院要求退货的理由不成立。

法律评析。

甲医院是否有权提起仲裁。

本案中,货物买卖合同和安装调试协议之间究竟是独立的法律关系还是主从关系?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从合同的效力依附于主合同,而从合同无效将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协议的主体是四方,即甲医院、中国乙公司、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上述两个合同是彼此独立的不同的法律关系,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因此,货物买卖合同和安装调试协议之间不存在主从合同的关系,它们各自具有独立的权利义务的内容。

基于上述关系,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条款不能适用于安装调试协议发生纠纷后的解决,货物买卖合同有关仲裁的规定,只能解决货物买卖过程中的纠纷,而在安装调试协议中,各方约定的“由于产品质量发生的问题,分别由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负责”的内容并不属于采用仲裁方式予以解决的范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甲医院有权向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决本案纠纷应适用的法律。

由于甲医院是以安装调试协议的一方主体的身份就另外的合同主体违反自身义务的行为提起诉讼,因此,解决本案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不应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由于日本丙公司系合同的一方主体,因此,本案应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协议不能履行的过错责任问题。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违反合同。在本案中,由于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所提供的设备本身质量存在严重的问题,因此,发生了在安装调试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无法结束调试并获取甲医院验收的情形,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在发生由于设备质量问题而导致安装调试无法正常结束的情况下,负有安装调试义务的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竟然将技术人员从甲医院撤走,单方面中断了协议的履行,其撤走技术人员的行为也严重违反了合同。

因此,造成安装调试协议不能履行的过错责任应当由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承担。

违约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该条规定中没有对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进行具体规定。

在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法律责任的实践中,在不解除合同的前提下,违约方应采取各种办法以使合同的履行达到约定的条件或尽量减少损失。通常采用的合理的补救措施主要有:实际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从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以努力减少损失和满足对方需要为原则来采取补救措施。

本案中,甲医院有权要求两违约方采取更换设备的补救措施,这是和合同的目的有关的,采取更换设备的补救措施可以使得合同义务达到约定的要求,从而保证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同时规定,(违约方)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本案中,甲医院有权对两违约方在更换设备前因违反合同约定对自身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责任,这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解决合同纠纷的律师函篇九

案例:2001年3月31日,刘某以“jaliseng”为用户名在交易平台注册,成为易趣网的用户,由易趣网为刘某提供免费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2001年7月1日,易趣网开始向用户收取网络交易平台使用费,并于9月18日发布了新的《服务协议》供新老用户确认,该协议对用户注册程序、网上交易程序、收费标准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的约定。此后,刘某确认了易趣网的《服务协议》,并继续使用易趣网的网络交易平台,但至2001年9月24日,刘某尚欠易趣网网络平台使用费1330元,为此,易趣网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赔偿律师费用。刘某则认为,《服务协议》长达67页,过于冗长,致使用户不能阅读全文,故用户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确认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这一法律问题。网络服务合同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合同,从严格合同的意义上而言,易趣网与用户之间的这份《服务协议》是一份格式合同,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双方当事人的服务与被接受服务的目的非常明确。作为网络公司,其提供平台、进行服务、收取费用,而作为用户,则愿意接受此种服务。其次,合同未经双方合意,系由一方单方拟定。这是格式合同最显著的特点,即合同由一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拟定,相对方不能更改,要么全部接受合同的条款,要么全部不接受合同的条款,相对方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条款的权利,而没有选择更改合同条款的权利。再次,在网络服务合同中,一方的身份和性质难以确定,因为网络服务合同是自动生成的,只要用户浏览了网络公司拟定的《服务协议》,按确认键同意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成立,故在此情况下,用户一方的身份和性质就不能确定,用户在浏览《服务协议》之后,可能会成为确定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成为匆匆一看客。最后,网络服务合同与传统的构成要件有着显著的不同。各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都有着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对合同的形式作这样的理解,一是除即时结清的合同以外,一般须订立书面合同;二是法律法规规定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合同;三是合同需经双方协商,且需有双方签名盖章。而这些要求对网络服务合同来说则是不可能的,为此,我国合同法又进一步规定,书面合同可以是合同书、信件,也可以是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效表现的形式。因此,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网络服务合同具备了合同的特征。

在网络服务合同中,要完全划清要约与承诺的界限有一定的困难,从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要件看,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应该符合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但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以电子形式出现的要约的法律效力问题。对此,各国法律一般都对要约的形式没有加以限制,通常情况下只要要约人有意思表示愿意和对方订立合同,不管是口头、书面、电话、电子信息等方式表现,都应当认为是有效的。我国法律对要约的形式也未加以规定。而美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明确规定,要约和承诺可以e-mail的方式发出。

第二,以电子形式出现的要约的生效问题。对要约的生效问题,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均采取到达主义观点。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受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受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本案易趣网的《服务协议》是向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系统发送的,其发出的要约只要到达任何一个系统,均应视为到达,要约也就成立。

第三,以电子形式出现的承诺的效力问题。如果承诺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作出的,同样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采用到达主义原则。目前较为通行的edi交易就采用此方法,交易各方在和交易对方订立协议时,都会确定交易方式以及发出要约、作出承诺的方式,而且在有关信息格式、数据段、系统要求等部分,目前规定电子信息应当是信息接受方能够得到的。对此种交易方式,我国的网络交易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等一系列网络合同应加以研究。

解决合同纠纷的律师函篇十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1,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2,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徐汇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xx)徐民三(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特依法上诉贵院。

上诉请求。

1、撤销xx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xx)徐民三(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或者由贵院查清事实径行改判。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案一审判决,定性不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该房屋买卖合同须由上诉人四人共同行为,且以被告黄某为主导。

无论是合同的发起还是合同的履行(钱款往来)其中真正的主导应是上诉人黄某,而非上诉人谢某1。一审法院认为,谢某1始终代表四名上诉人,显然定性不当。

首先,涉案房屋是以黄某母亲陶某所得动迁款项为大部分钱款所购置,且至今谢某1仍与妻子、岳父、母共同居住。从整个房屋买卖过程来看,是由黄某提出售房,并让谢某1陪同前往中介公司办理挂牌,之后与被上诉人的多次交涉,都由黄某出面,甚至被上诉人的两次付款均是由黄某收款(谢并不在场),且汇入账户也是黄某私人账户。而且,从被上诉人提供的一审证据(8月19日的电话录音)显示,谢某1在与被上诉人协商该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明确表示关于房屋买卖的问题“我回去也要商量”,足见谢某1不可能代表所有上诉人,他也自知无法代表所有上诉人。

再者,虽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四名上诉人的联系电话都为谢某1一人手机号码,但并不能表明谢某1就取得了其余三人的全权委托。仅填写谢某1一人手机号码,一则是为了便于进行及时联系,二则也只能说明,由谢某1作为联系人而已。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谢某1始终代表四被告与中介和原告进行房屋交易事宜的协商,……”,故而推定谢某1就取得了代理权的原因之一,这显然是扩大了仅作为联系人的权利范围,并且也忽视了其余上诉人应享有的对房屋的处分权。

二、7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系效力待定协议。

7月25日所签订的补充协议,系中介制作,乃甲方谢某1与乙方朱某私下拟订。在甲方一栏仅有上诉人谢某1一人签字,其他上诉人当时并不知情,后来知晓该事后,明确表示反对,至今其他上诉人对该协议坚决不予追认。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上诉人认为,第一,上诉人谢某1根本不构成表见代理,不能代理其他被告作出该意思表示;第二,该协议违背了除谢某1之外三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且不予追认;第三,该协议并未生效,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故该协议不应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信。一审法院在该合同不具备形式要件的前提下,被上诉人也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其余三名上诉人授权于谢的情况下,仅以内心确认的方式,推定谢具备缔约的代理权,从而认定7月25日协议有效的理由之一是与事实不符,也于法无据的。

至于上诉人黄某及其母陶某其女谢某2于8月8日前往交易中心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三名上诉人始终不予承认7月25日签订的“协议”的有效性,但迫于房屋产权证原件仍握在房产中介手中(现在房产证仍旧在房产中介处),三人是出于索要房产证原件的目的而前去,并非是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意思表示。退一步讲,若四人真是前往办理过户登记,当场得知仅仅修改合同中的过户登记时间,即能办理过户登记,当天马上即可进行修改,无须拖延。而事实并非如此。故一审法院认定四被告前往交易中心就是办理过户手续,并进一步推定三名上诉人用行为对7月25日之协议的效力进行了认可及追认,显然不符合逻辑。

三、约定违约金数额畸高,违约条款应为无效。

上诉人谢某1与被上诉人于7月25日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若一方构成违约,则按照房价款的日百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该违约金条款无效。

首先,7月25日所签订“协议”是由中介公司提供,合同解释应作对被上诉人不利解释。一审中,上诉人曾就提出被上诉人与中介公司存在利益关系,因被上诉人承诺若该房屋买卖成交,则由其单独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全部佣金。显然,该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其真正目的是针对上诉人而设定,不具诚实性。

其次,3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及时得以履行,其责任因由被上诉人承担,因被上诉人钱款无法及时到位所导致。至7月25日,被上诉人钱款已到位,故向上诉人提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即7月25日之“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数额畸高违约金,显然是出于保护被上诉人目的,不具公平性。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一再强调违约金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中的违约金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当属无效,不应予以支持。

综观本案,原系被上诉人由于无法按时筹措钱款履行合同,导致合同没有按时过户,系违约在先。上诉人之一谢某1在无授权情况下,仅一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延期过户协议,该延期过户协议应属效力待定,不应成为本案判决之依据。此外,本案涉案金额高达209万元,属争议额较大的案件,且一方人数众多并存在责任不一,涉及的法律关系又较为复杂,一审期间上诉人曾提出希望该案件转为普通程序,以便于法院更好的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然而一审法院并没有采纳上诉人的建议,反而在还没有查明事实,又缺乏有力证据的前提下,并加以判决,导致上诉人一审败诉,并将面临将市值高达250万元的房屋近似无偿地转让于被上诉人。上诉人家中耄耋老人无不老泪纵横,茶饭不思,每每想至即将无处安老,悲痛欲绝。一审法院对于多处法律行为认定不当,故恳请二审法院,维护上诉人合法利益,依法予以发回重审或径行改判。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解决合同纠纷的律师函篇十一

丰田精益生产方式的创始人大野耐一认为,解决问题一定要“到问题发生的场所去观察,找到实物物证,用事实和数据替代观点”,简称“三现主义”,即“现场”、“现物”、“现实”。

来看段小故事:

某家动物园新来了一只袋鼠,游客们很喜欢这个蹦蹦跳跳的小家伙。

一天早晨,管理员上班的时候,发现袋鼠从围栏中跑出来溜达到隔壁长颈鹿园子里去了。管理员大为紧张,赶紧把围栏从2米增高到2.5米。

围栏增高了,可没过多久,又发现袋鼠跑出去了。请教了动物专家后,管理员在加高篱笆到5米的同时在末端将篱笆向内弯折,假如袋鼠爬到最上面时自然就会掉下来。当管理人员完成篱笆改造后,第二天,发现袋鼠又跑出去了。管理人员更加奇怪,百思不得其解,只好将所有的篱笆再加高到10米。并考虑在篱笆上空加个盖子。

搭建围栏的时候,长颈鹿凑过来与袋鼠闲聊。长颈鹿问:“你说,这些人会不会继续加高你的围栏?”“这很难说,”袋鼠回答:“如果他们总是忘记关那扇门的话!”

所以,脱离“三现主义”去坐而论道袋鼠逃跑之谜,是解决问题的大忌。如果“蹲点抓现行”或架设个监控,践行三现主义,或早就发现门没有关了。

在丰田公司的早期实践中,大野耐一曾在车间的地上划了一个圈,要求工程师和管理人员站在里面对现场出问题的作业进行仔细的观察,甚至不看明白、不厘清问题不让出圈。这一工作方法被称为“大野圈”。大野耐一的徒子徒孙们至今还会经常站在“大野圈”内观察作业动作的浪费、寻找改善的机会。

三现主义,强调将观点与事实区分开。在解决问题时,不能用观点去替代三现主义的事实与数据。

举个例子:

“大葱涨到八块钱一斤了,有人说话满嘴大葱味,他一定是在炫富。”

上面这句话,“大葱涨到八块钱”,“满嘴大葱味”,是描述事实;而“他一定是在炫富”则是观点。

下面的照片曾骗过很多人:前五张显示的是“勇者无惧”,第六张是拍摄现场,一堆游客排队等着扮演勇者,这个所谓的悬崖峭壁只是拍照时巧选角度故意造成的错觉。

【问题分解分层】。

告诉你一个惊掉下巴的消息,中国足球队和巴西足球队打了一场比赛,中国队10比0大胜。。。等等,中国足球?10比0赢巴西?比赛双方都是四肢健全健康、平均年龄25岁的男性?是的,中国队员年龄个个都是25岁,而巴西队员则是由一些五岁的小孩和80岁的老爷爷组成的,只是他们平均年龄也刚好25岁。。。

我们遇到的问题,往往是个相对模糊的问题,需要了解到问题的分布,对问题按照一些边界条件进行分解、分层,聚焦问题的核心,不能一概而论,还得看数据的分布。

否则分析的针对性差,无法彻底解决问题。

举个栗子:你不会游泳,准备要涉水过河,水很混浊,看不到深浅。如果旁人告诉你水深平均60公分,你至于就放心渡河吗平均水深仅60公分,是所有区域都是恰好60公分吗?还是浅的地方只有10公分,深的地方可能有3米?!所以,要去了解水深的分布。

看个小案例:

苏州的房价真的“暴跌”了?且慢天真,看记者的调查:

原来如此,其实不仅高价房子没有降价,低价房子也一分钱没少。只不过那几天恰好低价区域的房子成交的多,而高价房子成交的少,所以一不小心,看成交房价的数据以为就“暴跌”了。

所以,要是有人告诉您房价下跌了,先问问他究竟是哪个地方的哪一个楼盘的哪一套房子下跌了?是高档房跌价了还是低价房清盘了?分区域、分档位、分时间段统计出来,对问题分解来看,而不是只看统计的平均值。

问题分解是感知问题的“形状,大小,多少,趋势,分布”等问题的现状,不是原因的分析,绝不能与原因分析相混。

举个栗子:

有人不舒服去看病,碰到了江湖郎中假医生,假医生问,“是不是昨夜睡觉没有盖被子?”

病人回,“盖了两床被子。”

假医生问,“最近吃了不新鲜的食物?”

病人回,“都是新鲜食材现做的。”

假医生问,“昨天被雨淋过?”

病人回,“都两年没下雨了。医生,您还没有问我究竟哪里不舒服呢?!”

这个假医生,就是典型的把对问题的现状调查替换成了原因分析。

再比如,星期一买的水果,到周六时发现变质了,有人这样去排查原因:

会不会是冰箱温度控制故障了?

会不会是买的时候就变质了?

是不是运输途中被挤压坏了?

以上都是错误的做法,未对现状了解清楚就去排查原因,必然费时费力效率很低。即使恰好查到冰箱温控有些问题,这就算找到真正原因了吗?其实这些水果是被不法商贩全部打针注了水的,冰箱温控故障只是巧合。

更有效率的正确做法,应该是先看看水果究竟是哪里坏了,具体坏了的现象是什么样?未充分了解问题现状,就直接进行原因分析,不容易很快锁定真正的原因,反而容易遗漏重要的原因。

问题的分解,可以从4w方向找切入点,4w指的是what(按内容、类型分解)、where(按区域、单元、渠道、环节分解)、who(按人、性别、年龄等分解)、when(按时间段来分解)。对于销售业绩下滑的问题,在进行原因分析之前,要理清现状:

where:是所有连锁店业绩都下滑吗?店内不同区域的陈列销量有否差异?

when:每周的业绩都一样差吗?每个周末都一样好吗?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要跳过问题的分解分层而去直接找业绩下滑的原因,以免分析的范围扩大化。

对于复杂情况下的多输入变量问题,可以通过设置边界条件,通过分层研究来减掉部分变量。下图中,问题是输出y,输入变量x1至xn是y的影响因素,如果x1是相对不可控变量,可以将x1的数据分成若干组,从而将问题按x1的水平分层:

举例来说,某电厂要降低燃煤的消耗(简称煤耗),煤耗y与众多因素如锅炉压力、循环水温、发电负荷等输入变量相关,但是发电负荷这一变量对于电厂来说是相对不可控变量,可以处理成边界条件。比如将发电负荷分成高发电负荷、中发电负荷、低发电负荷三个水平,于是,可以将过去一年的煤耗按发电量分三组研究,分别研究在高发电负荷下如何降低煤耗,在中等发电负荷下、和在低负荷下如何降低煤耗。这样,在每一个边界条件下,发电负荷这一因素就成了相对固定不变量,从而在分层研究里作为变量被减掉了。

【多角度寻找偏差】。

所谓问题,指的是当前状态与理想状态之间的差距。

问题又分为发生型问题和设定型问题这两种。

我们习惯上所说的“出问题了”,指的是“当前状态”距离“正常状态”还有差距,也就是说,比正常状态差,这一类问题又称为“发生型问题”。对于发生型问题,其理想状态就是想要恢复到的正常状态。

如果已经达到了正常状态,还想追求比“正常”更高的标准,那么这个当前正常状态与未来更高标准的理想状态间的差距,称之为“设定型问题”,或称之为课题。“课题”往往是有意识地创造出来的问题。人们常说的“要走出舒适区”,就是人为有意识地设定新标准创造出差距,然后再通过改善缩小差距,才能逐步扩大舒适区,适应更大环境。

意识不到问题,又不愿意走出舒适区,才是最大的问题,或者可以说,没有问题就是最大的问题。

问题是一种偏差,或者说要把问题转换成现状与标杆间的明确的偏差来研究,可以使问题变得更清晰化。标杆可以是外部最佳实践,也可以是内部的最佳,还可以是历史的最佳时期,或理论值、设计值等等。

举几个栗子,某公司成立一些解决问题的项目组,老虎吃天,究竟如何下口呢?

案例一“提升x企业管理水平”项目:管理水平低?这是一个未经定义、模糊的问题。项目组需要自问,管理水平低是与什么标杆企业比对得出的?如果是企业管理水平下降了才设立的项目,可以拿下降前的时期作为标杆进行比较,分析比以前差在哪里?如若管理水平并未下降,但是与其它卓越的公司相比有差距,这时候原问题就可转换成缩小该公司与标杆公司的管理差距上。二者对标,问题就清晰化了。

案例二“优化x项目建设方案”项目:优化建设方案也是一个未经定义、模糊的问题。既然需要优化,说明现有方案距离标杆或目标还有差距。现有的建设方案与标杆在哪方面有差距?是建设预算、进度、质量还是其它指标上有差距?将“优化方案”问题转化为“缩小与明确标杆差距”的问题,再逐个分解。

案例三“加强x公司安全管理”项目:该公司的安全管理既然需要加强,说明在安全管理上距离标杆仍有差距,那么如果能将标杆和差距具体化,此改善项目就容易多了。

偏差可能有时间上的偏差,也会有空间上的偏差。某企业的原料损耗近几年来持续上升,这个问题就属于一种时间上的偏差。职业足球比赛中,排名靠前和排名靠后的球队间的积分差异,就是空间上的偏差。

能够理解问题的定义,对于我们学习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非常重要。

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的庞帝雅克(pontiac)部门收到一封客户抱怨信,上面是这样写的:“你们可能会认为我疯了,但请耐心读完。我们家有个习惯,就是每天在吃完晚餐后,以冰淇淋来当饭后甜点。但自从最近我买了一部新的庞帝雅克的车后,在我去买冰淇淋的路上就常常出怪事。每当我买的冰淇淋是香草口味时,我从店里一出来车子就发不动。但如果我买的是其他的口味,车子发动就顺得很。我要让你知道,我对这件事情是非常认真的,尽管这个问题听起来很猪头。莫非这汽车对香草冰淇淋过敏?”

通用公司当然不相信这位仁兄的车子对香草过敏,他们派了一位工程师去查看究竟。工程师与这位仁兄一起开车去买香草冰淇淋,当买好回到车上后,车子果然不能很快发动。工程师之后又依约来了三个晚上。第一晚,巧克力冰淇淋,车子没事。第二晚,草莓冰淇淋,车子也没事。第三晚,香草冰淇淋,车子又不能很快发动。工程师记下从头到现在所发生的种种详细资料,如时间、车子使用油的种类、车子开出及开回的时间……,根据资料显示他有了一个结论,这位仁兄买香草冰淇淋所花的时间比其它口味的要少。为什么呢?原来这是冰淇淋店的内部设置的问题。因为,香草冰淇淋是所有冰淇淋口味中最畅销的口味,店家为了让顾客每次都能很快的取拿,将香草口味特别分开陈列在单独的冰柜,并将冰柜放置在店的前端;至于其它口味则放置在距离收银台较远的后端。

为什么这部车会因为从熄火到重新激活的时间较短时就会出问题?工程师很快找出了答案:问题出在汽车发动机的散热装置上。原来,当买其他口味的冰淇淋时,由于所花的时间较长,发动机有足够的时间散热,重新发动时就没有太大的问题;但是当买香草冰淇淋时,由于所花的时间较短发动机太热以至于还无法让散热装置有足够的时间散热,在密闭管路中油跟油之间会出现一段气体,阻塞了油路,人们通常把它叫做“气阻”,引擎所吸收的燃料就会断断续续,从而引起发动机不能正常发动。设计部门迅速进行了技术改进,弥补了散热装置的缺陷,解决了气阻现象。

这个故事里,通用工程师并没有直接分析“为何买香草冰淇淋时汽车发不动”这一问题,而是转而研究“买其它口味冰淇淋和买香草冰淇淋时有何区别”这一偏差问题上。能够把“问题”转化为“偏差”或“差距”,是解决问题的一个基本思路。

【果因分析】。

果因分析有别于传统的“因果分析”,它不去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而是转去分析问题在分布上存在的偏差。所以,果因分析思维是前一个思维方式“用偏差来定义问题”的延伸和继承。

正如前文所述,果因分析不会去直接研究为什么中国足球水平低,而是要转而研究为什么日韩足球比我们的足球水平高、或者我们足球水平和日韩差异的原因是什么。同样,果因分析不会去直接分析为什么市场上猪肉价格高的原因,而是转而去研究为什么现在的猪肉价格比去年同期高的原因。

解决合同纠纷的律师函篇十二

劳动合同纠纷,是我们劳动者经常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合同纠纷。那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具体是怎么规定的?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相关知识吧。

一、和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因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企业调解。

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

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三、劳动仲裁。

仲裁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都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的。

(二)仲裁是由中立的第三者出面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这个中立的第三者不是法院,一般是特定的仲裁机构。各仲裁机构一般都提供各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这些仲裁员是各行各业的专家,保证了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可是,仲裁机构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仲裁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么严格,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当事人纠纷的迅速解决。而程序的简化和裁决的快速,又大大地降低了解决争议的成本。

(五)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并且各国有关的仲裁法和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所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仲裁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

四、法院起诉。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受理并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解决合同纠纷的律师函篇十三

2、协商不成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1)申请仲裁解决问题。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但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反之,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或者事后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将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事诉讼解决问题。

若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诉讼方式解决的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租赁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致使租赁合同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租赁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租赁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规定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典型案例。

(二)处理办法。

如果出租人因自身需要,不愿意继续出租,则承租人就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承租人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给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时间,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同时,承租人也应按期腾房。如果承租人不积极找房和按期腾房,出租人有权在合理范围内提高房租。当承租人有房可迁而拒不腾房时,出租人可申请法院强制其搬迁并令其交占房期间的房租。

解决合同纠纷的律师函篇十四

劳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是当事人应首先争取解决纠纷的途径。协商解决的双方以自愿为基础,不愿协商或者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仲裁程序。

2、调解。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序是自愿的.,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才会受理该案件;当事人可以不经过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工会与企业因履行集发生的纠纷,不适用调解程序,当事人应直接申请仲裁。

3、仲裁。若双方经过调解仍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程序适用于各类纠纷,但因签订而发生的争议,由劳动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处理,不适用于仲裁程序。除了这种争议,对于其他争议,仲裁程序是强制性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且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即应受理;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未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纠纷案件,人院不予受理。

4、法院审判。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纠纷处理的最终程序,实行两审终结制。

解决合同纠纷的律师函篇十五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定金合同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那么,当因为定金合同这样的从合同发生纠纷时,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呢?现在我们将在下文着重为您介绍什么是定金合同和怎么解决定金合同纠纷,希望对您目前面临的问题有所帮助。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签订后,如果应当交付定金的一方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可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延迟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全部不履行的,当然适用定金罚则,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担保范围之内,定金的效力对其仍具约束力,部分不履行部分,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债务,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与占整个合同的比例,未履行部分的定金额,适用定金罚则。

双方当事人确定了定金条款和数额后,定金合同并不立即生效,以当事人实际交付金为准,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方未支付定金,该合同不可强制执行,当事人不因定金合同的不生效而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也约定定金,在一方违约时,对方要求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并用。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就可以达到弥补因违约受到损失的目的;违约金相当于一方由于对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立约定金作的解释,立约定金也被称为订约定金,实践中如果当事人违反立约定金的应当按照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该合同另有约定外,仍应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处罚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以上就是我们对定金合同纠纷怎么解决所做的法律解答。总之,当面临定金合同纠纷时,我们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定金罚则。

解决合同纠纷的律师函篇十六

第一就是仔细阅读研究合同内的相关内容,不要一概而过,很多细小的问题就产生在合同内的文字里面。例如房产交易后就进行交房事宜,这句话中就没有具体的交房时间,这就说明日后交房可能会有什么隐匿的事情存在。所以每句话都要仔细研读。

第二就是对于不合理的合同内容不可以默认,没有办法两全的就结束交易,不要被一份合同束住手脚。

第三就是支付房款的时间以及方式不可以更改,必须按照合同内的方式进行,这也是为了保护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解决合同纠纷的律师函篇十七

劳动争议是社会生活中最普遍的一类纠纷,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根据《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那么,发生劳动纠纷如何选择解决方式呢?根据《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下列程序解决劳动争议。

(1)协商程序。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与其他纠纷不同的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为单位,一方为单位职工,因双方已经发生一定的劳动关系而使彼此之间相互有所了解。双方发生纠纷后最好先协商,通过自愿达成协议来消除隔阂。实践中,职工与单位经过协商达成一致而解决纠纷的情况非常多,效果很好。但是,协商程序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强迫。

(2)申请调解。调解程序是指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根据《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又了解本单位具体情况,有利于解决纠纷。除因签订、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外均可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但是,与协商程序一样,调解程序也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且调解协议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该程序既具有劳动争议调解灵活、快捷的特点,又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手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申请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选择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要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诉讼程序。根据《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诉讼程序即我们平常所说的打官司。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启动的程序。诉讼程序具有较强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决也具有强制执行力。

我国劳动争议解决途径。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四条: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和解,即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解决劳动争议的协议,协议的达成和履行完全靠双方的自愿、自觉。

调解,即在第三人主持下,通过说服、劝导,使劳动争议在当事人双方的互谅互让中得以解决。调解一般指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仲裁,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请求解决的劳动争议依法裁决。劳动争议仲裁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即可启动,不以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为条件,是一种强制仲裁。

诉讼,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活动。

和解和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及自觉履行协议内容的解决争议方式,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仲裁和诉讼是以公权力解决争议的二种方式,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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