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环境资源法的论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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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环境资源法的论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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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的论文篇一

内容摘要 2 引言 2

一、中国大气污染现状及其防治立法的现状 3

(一)中国大气污染现状 3

(二)中国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现状 3

二、造成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 4

(一)能源结构和城市规划不合理 4

(二)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滞后 5

(三)环境执法监督管理没有完全到位 5

(四)环境立法工作亟待完善 6

三、对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和立法防治的建议 7

(一)大气污染治理应从社会发展全局考虑 7

(二)立法防治的的建议 7 结语 9 参考文献 9

浅谈我国大气污染及立法 刘晓龙

河南大学法学院

河南

开封

475001 内容摘要:大气是人类和其他生物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环境要素之一。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速发展,而环境问题日益凸显。而我国作为一个新兴的发展中国家,更是在大气环境污染与发展问题上有巨大而尖锐的矛盾。因此,本文旨在就我国大气污染和大气污染立法的现状,对我国大气污染的立法建设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关键词:大气污染;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立法

引言

自英国工业革命至今,人类对地球的污染日益严重。为了维护人类自身的生存利益,人们开始提出环境权的概念,并作为人权的一种形态。而任何一种新的法律权利的出现,都是利益发生冲突的结果。同样的,今天我们对于大气污染的立法治理,包括对于环境资源的立法保护都是由于我们自身发展与生存的冲突。

20世纪60年代,美国密执安大学的萨卡斯教授提出“环境公共财产权”“环境公共委托说”。他认为,空气、阳光、水等人类生活必需的环境要素,在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以致威胁到人类正常生活时,不应再视为自有财产而成为所有权的课题,环境资源就其自然属性和对人类社会的极端重要性而言,它应该是全体国民的公共财产,任何人不能对其任意占有、支配和损害。为了合理支配和保护这种共有财产,共有人因此委托国家来管理。而国家的管理方式表现为立法执法等形式。

而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地区的大气污染也越来越严重,并成为国家发展中所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而由于人们日常生活无时无刻离不开空气,而近年来大气污染所造成的阴霾天气的增多,社会大众也越来越关注大气环境状况。同时众多的民间环境保护组织也如雨后春笋般的纷纷涌现。为此,国家先后已经颁布了许多大气污染防止条例和法律,采取了相应的应对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从总体来看,由于大气环境问题不是一个地区一个省市政府的问题,其涉及的跨地域性也决定了需要多个地区省市的合作才能取得好的效果,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其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和决心也相应各不同,造成了整体上的大气污染问题依旧十分严重,亟待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

一、中国大气污染现状及其防治立法的现状

(一)中国大气污染现状

我国目前的大气污染问题比较严重,大气污染主要集中在城市,但也有向中小城镇和农村转移的趋势。据测算,目前中国二氧化硫和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排放量居世界第一位;二氧化碳排放量仅次于美国,居第二位;氮氧化物和其他粉尘颗粒也居世界前列。①而我国的140多个城市的空气质量都超过国家三级标准,属于严重污染性城市。同时,据世界资源研究所和中国环境检测总站测算,在全球30个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中,中国占20个;全球污染十大最严重的城市中,中国占6个。我国是世界上的燃煤大国,居于世界第一位,尤其以二氧化硫和粉尘为代表的煤烟型大气污染环境范围最广,其次光化学烟雾,机动性和尾气排放污染也有加重的趋势。大气污染会造成局部地区空气混浊,能见度降低,交通事故增多。其次加剧了城市的“热岛效应”,在工业城市上空,因为工程的废热大量排入大气,使近地面气温比四周郊区高1%-5%,形成局部环流。再次犹豫向大气中排放大量的灰尘等污染物,对水蒸气有凝结作用,使下风地区的降雨量增加。而废气中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碳氧化物还会发生化学反应形成酸雨。而大气污染对人体的呼吸系统会有大的危害,导致肺部疾病发病率大大增加。

(二)中国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现状

我国最早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是1956年5月23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而这部法规也只是有关防止企业内部空气矽尘对企业职工危害的法规。20世纪70年代,国家有关部委发布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对超标排放物的锅炉进行改造。开展了以消除烟尘为目的属于环境保护意义上的大气污染防治。1987年9月5日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后因此法部分规定带有计划经济的特征,1995年8月29日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这也是第一次对这部法律的修改。在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对此法修改,通过了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而于2008年环境保护部启动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修订工作,前后20多次修改,历经三年,2010年底编制组完成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并由环境保护部正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2011年11月16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开始向全社会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并最终于2012年2月29日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发布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而最新发布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以往最大的不同就是将pm2.5②、臭氧(8小时浓度)纳入常规空气质量评价,其次还收紧了pm10③、氮氧化物等标准限值,提高了监测数据统计有效性要求。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有相关规定以防治大气环境污染,但是由于实践中大气污染而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很少,客观上不利于大气环境的保护。而大气环境污染的立法保护也应该更多的倾向于专项立法,更多的完善和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专项立法,例如上文提到的今年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二、造成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

(一)能源结构和城市规划不合理

首先,上文提到我国是全世界第一燃煤大国,除了取暖燃烧等燃煤之外,大部分燃煤用于发电,而火电占到我国每年发电总量的70%以上。而加上石油天然气等各种能源消耗,煤炭也占到了能源总消耗量的72%。虽然三峡水力工程已经开始进入并网输电阶段,但由于国家总体电力需求过大,火电的发电量依旧是国家不可减少的电力来源。正因为此,燃煤所产生的大量碳氧化物、硫化物等导致的大气污染愈发严重。

其次,由于我国大多数城市发展速度过快,导致其城市发展进程中规划跟不上发展的变化,工厂等大型重工业选址不合理。而即使选址合理,但由于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很多城市规模也数倍于以往,直接导致曾经远离市区的工厂矿区等污染较重的区域接近城市边缘,甚至被城市所包围。又因为我国大多数工厂技术水平落后,生产工艺较差,导致大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进入大气,其排污标准也是远远超过国家标准。

(二)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滞后

之所以将机动车尾气排放作为单独的一部分讨论,是因为近年来各大中型城市包括小型城市,机动车数量大幅度增长,远远超过道路建设速度,导致各个城市交通拥堵情况频繁发生,机动车尾气污染程度加大。2009年年末,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达到7619万辆,而到了2011年末中国数字就达到了10578万辆,增长速度和幅度极其惊人,汽车尾气排放成为大中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

虽然为了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量,北京等地区采取“摇号”购车、“单双号”等措施。但这显然是治标不治本的措施,只能起到很有限的缓解作用。而且很多城市都还没有采取类似的措施,其汽车尾气污染情况更加严重。实际上机动车数量的大大增加带来的问题远远大于人们想象,尤其是去年开始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pm2.5数量由于机动车增加也越发的增多,也越来越影响到大气质量。

很多城市也由于生活能源结构的变化,大气污染正从煤烟型向汽车尾气型转变。以上海和广州为例,上海机动车排放污染一氧化碳为86%,氮氧化物为56%;广州一氧化碳为89%,氮氧化物为79%。这些数据表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已成为部分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然而除了少部分大城市意识到这个问题,并作出部分措施。很多中小城市没有任何治理措施。

而除了城市之外,在国家的国道和高速公路沿线的耕地也受到了机动车废气的污染。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表明,江苏省在国道和高速公路沿线的耕地已经遭到汽车尾气的污染,而整个江苏省被汽车尾气污染的耕地占到了江苏省总耕地的十分之一,这些公路沿线的耕地就占到了这十分之一的绝大部分。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早起对沪宁高速等高速及205国道等多条道路两侧的土壤及种植的农作物进行采样分析,化验结果表明,受污染较重的土壤中的有害物质竟然有近百种。除了最常见的铅污染,还包括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

(三)环境执法监督管理没有完全到位

一些地方政府变相干预环保执法部门执法,批准建设短期经济效益好但是能源资源消耗大,对大气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不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盲目建设了一些布局不合理、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项目。受到执法机构、人员不全和执法经费不足的限制,环境执法机构不能很好的开展对污染点源污染物的检测及排污单位的监理,从而削弱了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和排污源的正常监督管理,导致没有污染治理设施的单位长期没有污染治理设施,有污染治理设施的单位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率低,污染物超标排放。

而执法机构也存在问题。一是环境执法监管不力、执法不严,“不愿查”的问题依然存在;二是环境执法人员作风不硬、素质不高,“不会查”的问题依然存在;三是环境执法“不能查”的问题依然严重。如前文所讲,部分地方党委政府的执政理念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由此对环境执法造成阻力。最后,环境司法未能发挥应有作用。一是司法介入不足,受理案件太少。2010年,全国共发生环境污染纠纷52299起,只有很少部分起诉到人们法院,大部分环境污染纠纷未能进入司法领域处理;二是环境司法受到各种干扰,审判实践中法院对污染受害者的支持不够有力、全面;三是对污染受害者有利的判决执行难,生效的法律文书由于地方保护往往很难执行。

(四)环境立法工作亟待完善

我国的环境立法上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一是我国的环境立法存在重环境资源单项法轻综合规划法、重实体法轻程序法、重污染防治法轻自然保护法、重强制类法律轻经济刺激和公众参与等现象。二是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不完善,环境法律体系内的法律存在着效力层次的混乱。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与各个单项的污染防治法和资源保护法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处于同等法律位阶,《环境保护法》难以发挥其母法的作用,在实施中被虚置起来。再如,国家层面的立法为了照顾各地发展不平衡的国情,大多只规定了基本的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也比较原则,其实施就需要国务院及有关行政部门出台实施细则予以保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应当及时制定的相关配套法规的出台往往过迟或者遥遥无期。还如,有关环境保护规章、法规之间也存在冲突,尤其是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之间的冲突更为严重。三是一些重要环境经济政策缺乏法律法规支撑。目前我国一些重要环境经济政策,如排污权交易、生态补偿和环境责任保险等环境经济政策,尚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这些政策的试点和全面推行面临诸多法律障碍。四是环境保护立法质量不高,突出表现为立法重点选择适当、部门立法色彩浓重、缺乏可操作性等;五是官方认定的法律体系,依然没有将环境法认定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将其纳入到经济法或行政法等法律部门中。

三、对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和立法防治的建议

(一)大气污染治理应从社会发展全局考虑

无论是西方社会曾经经历过的“先污染后治理”,还是我国现在努力实行的“节能减排”,都是社会发展历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而社会要发展,经济要增长,其不可避免的对环境造成影响,而我们要做的不是西方社会的不顾一切的发展,之后再进行治理,也不是不发展只为了保护环境。“节能减排”也不是单纯的所谓的减少能源消耗,停止生产和日常的生活需求,而是科学合理的利用资源,发展创新,利用新技术,减少能源消耗,减少污染排放了,以最小的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来发展进步。

同样的,环境治理也需要整个社会发展的全局考虑,而不是孤单的一个方面,一个点。把环境治理置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的蓝图中来,不仅仅是作为一个工厂的设施,或者一个时期的口号,而是像日常生活中的公交车,公共绿地,生活用水用电等,融入人们的生活中去。从每个人身边最小的事情开始,到社会发展的总布局,每一点一滴,都贯彻环境治理的思想,这样才能够真正的做到在发展中解决问题。例如在日本,垃圾分类是很正常的事情,小孩子都懂得垃圾需要分类才可以丢弃。而日本的节能设施也是遍及各个商业、工业、办公和住宅园区。这就是我们应该努力和学习的方向,环境保护如果从每个人做起了,那么环境治理也就真的是不再需要了。

(二)立法防治的的建议

1.完善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把细微颗粒物、氮氧化物、臭氧、挥发性有机物等新污染物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的范围。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09年4月通过了《广东省珠江三角州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对主要大气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控制范围由常规的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扩展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可吸入颗粒物等。这在全社会尚属于首次。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加速发展,细颗粒物、臭氧、挥发性有机物等新污染物纳入全国大气污染防治的范围迫在眉睫。

2.建立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制度

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北京和周边地区采取了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制度。这期间,北京市和华北地区空气质量较好,完全兑现了奥运会空气质量承诺,为我国区域化空气质量管理提供了成功的范例。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制度。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将珠三角、长三角和京津冀等区域作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点区域,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合作组织。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组织考核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定期通报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进展、大气环境质量;协调解决跨地市行政区域大气污染纠纷等。

3.修改有关机动车污染防治的规定

将现有的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扩大到整个交通大气污染防治的范围,突出城市交通规划和发展公共交通系统对控制机动车大气污染的重要作用。实施全国统一的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提高机动车排放的标准,使我国的机动车排放标准达到先进国家的水平;突出生产企业和个人在机动车污染防控中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鼓励使用车用燃油清洁剂,鼓励使用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混合动力、生物柴油和燃料电池的清洁能源车辆;增加环保部门制定车用燃料有害物质控制标准的规定,强化环保部门在车用燃料标准方面的参与权。

4.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应加大处罚力度,增强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进一步强化大气环境监督管理的作用。针对新增和修订的条款,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细化限期治理条款,将限期治理决定权授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限期治理期间要险僻新建项目;规定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相应的罚款数额,按日累计罚款;增加大气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的诉讼和赔偿等相关规定;细化环境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是大气污染治理的瓶颈,因此提高处罚大气污染行为的力度势在必行。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和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这里五万元和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标准就过低。这对违法者而言明显太轻了,不足以达到阻止其违法的目的。建议提高处罚的上限标准,对于没有按期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过期按日处罚,累计处罚的方式,从而实际上加大处罚的力度。

结语

为了防治大气环境污染,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且于去年新修订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并在今年予以颁布。这些国家的立法措施,都是旨在为广大国民的生存权和健康权而提供保护。无论是pm2.5标准的发布,还是国家对大气污染立法的改革,都是这一动因的推动。而事实证明,大气污染的治理,国民利益的保护,必须依靠政策和法律等多种手段结合,所以通过法制化的制度来治理大气污染至关重要。立法就是法治的第一步,完善大气污染立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董志权:《大气污染控制工程》,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2】李艳芳:《环境权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律科学》1994年第6期。【3】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4】周胜:《日本的大气污染防治》,载《环境导报》2000年第6期。

【5】环境保护部:历年全国环境统计公报,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6】解悦:《持续空气污染正在侵袭南京》,载《南京日报》2010年第1期。【7】于飞:《江苏一成耕地遭汽车废气污染》,载腾讯新闻网。【8】柴发合:《现行大气法该怎样修改》,载《中国环境报》2009年第31期。【9】蔡守秋:《环境正义与环境安全--二论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念》,载河海大学学报2005年第7期。【10】韩爱青:《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思考》,载《吉林大学报》2006年第7期。【11】王曦:《美国环境法概论--执行与管理》,台湾汉兴书局1999年版。【12】古晓丹:《中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分析》,载《法治经纬》2007年第2期。【13】汪劲:《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环境与开发决策的正当法律程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14】曾向东:《环境影响评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15】蔡如鹏:《中国灰霾天气增加污染转向复合型》,载中国新闻周刊2010年第455期。

① 论文:刘春玲:《敏感资源语境系统初探》,载《海上污染防治及应急技术研究会文集》2009年第275-279页。

② pm2.5:英文particulate matter,意思是颗粒物,英文简称pm。而pm2.5意为直径小于2.5微米的空气中的悬浮颗粒物。

③ pm10:pm参见本页①中注解。pm10意为直径小于10微米的空气中的悬浮颗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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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的论文篇二

天津频道 目前正在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引发各方关注。

市环保局大气处处长杨勇认为,这次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可以说是天津有史以来控制和处罚大气污染最严的。条例修订草案在设定相关制度规范时,既坚持治理严格、标准清晰、责任明确、制裁有力,又考虑制度和规范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

天津师范大学文学院学生关亦展说:“新条例增设了许多更加贴切人们生活的款项,比如对于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防治,对于机动车、船舶排气污染防治等,这些平常使居民们苦不堪言的生活环境问题,都在此次的修改中得到体现,并且内容上也更加详细规范。”

市民韩子馨家住三马路上一小区的临街二楼,自打一楼的底商干起了烧烤,每年夏天成了韩女士一家最苦不堪言的日子。在得知新修订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禁止将居民住宅楼用于饮食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项目,违反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时,韩女士表示自己的问题终于有望得到解决:“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规范力度,让我们早日享受到安静整洁的居住环境。”

河北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工地负责人吴东升表示:“这次出台的史上最严防治条例,的确在处罚力度上给我们施工单位上了紧箍咒,可从长远角度上看,对我们施工单位还是有利的,大气环境好了,也就不会有停工的现象了,时间对于我们而言就是效率啊。”(完)

记者 刘小林)6月25日,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通过后,将以省长签署省政府议案的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法制办主任时清霜向会议作了有关的情况说明。

《条例(草案)》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责任。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形成了“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二是严格监管措施,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体系。

《条例(草案)》从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对大气污染进行全方位防控,对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和污染治理第三方运营、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区域 环评限批、区域联防联控、燃煤总量控制、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落后产能工艺设备淘汰、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等进行了规定。三是突出应急应对,规范重污染天气管理工作。围绕减缓重污染天气污染程度,实现污染物削峰降速的目标,《条例(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发生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政府应当采取应急措施。

连日来,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这份关乎“好空气”的条例在人大代表中引起热烈讨论。代表们一致认为,条例出台的时机和必要性毋庸置疑,但一些细节可进一步完善。

观点1

空气质量预报不够细

“每个人都要呼吸,所以大家对大气的感受是最直观的。”不少人大代表都认为,我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控值得称道,但在空气质量预报方面还不够细致。

省人大代表王英俭认为,天气预报应该增加空气质量预报,其中pm2.5的监测结果必不可少。

“现在很多地方只公布pm10的监测结果,却没有pm2.5的。”王英俭说,一到灰霾天,老百姓的呼吸道就会有明显的感受,其中pm2.5的细小颗粒是肉眼看不到的,却对身体危害更大,所以老百姓更关心pm2.5的数据。

省人大代表戴夫也认为,天气预报应细化污染程度的预报。“污染时要把具体指标公布,特别是有害物质的情况,让百姓能知道微颗粒物的含量有多少,才能对出行、锻炼等户外活动有帮助。”而污染程度也要分级,比如重度、中度、轻度污染,预报时还可以提醒哪些户外活动不宜进行。

戴夫还建议,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途径发布预警,可以让老百姓提前做好准备。“pm2.5肉眼看不到,但更容易进到支气管、肺泡中,造成下呼吸道感染,对身体的损害比pm10更大,所以公布pm2.5,及时发布预警,能让百姓做好防范措施,减少对身体的直接侵害。”

观点2

自由裁量权弹性过大

“‘草案’很有必要,也很全面,但对很多行为是‘鼓励’,对一些行为是‘限制’,这就不好界定了。”省人大代表金成俊说,《条例》(草案)中一些条款的用词有待商榷,有些说法比较模糊,应该更注重可操作性。

“条例的表述内容应该更加清晰,但却多次使用‘鼓励’、‘支持’等没有明确法理界限的词。”省人大代表戴敏也有同样的看法。她举例说,如第三十七条中“有条件的县人民政府”这一表述,就不明确,“何为有条件?应该明确。”

同时,戴敏认为应缩小自由裁量权的空间,使条例更具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比如第八十七条描述的,处5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自由裁量权太大,应减小这种弹性。”

省人大代表王秀丽也认为,可操作性是决定法规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比如第十二条提到的‘住改商’的污染防治问题,表述就相对模糊,很难操作,而对于这类对百姓生活有直接影响的问题,要更加细化、严格。”

“条例第五十八条,‘销售机动车、船、航空器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应该是什么样的标准,怎样监测,应该更清晰地表述。”省人大代表吴平说。

观点3

可改可不改的一律改

“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全省上下联动,回应社会共同关切,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工作重点,贯穿全年始终。”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民宗侨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马亚杰表示,《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本次人代会全体审议足见其分量之重。

为起草条例草案,省人大常委会分多个调研组多次赴省内外调研,“和我们同一时间开人代会的还有江苏,江苏同样是提请人代会审议,可见当前大家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普遍关注。”

和以往不同的是,本次立法率先实施协商制度以及设立法律顾问团。马亚杰表示,法规基本上是成熟的,接下来将在各代表团代表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对代表意见可改可不改的一律改,充分回应民声、吸纳民意。”马亚杰表示,凡是代表和各界别提出的意见,原则上一律修改,但前提是不能和上位法相抵,即正在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同时在具体条款上,立足安徽本省实际,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观点4

部门责任权限应一致

作为全国著名旅游城市,黄山市的空气质量在全省名列前茅。“其实即使是黄山,也有自造的霾。”省人大代表、黄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程迎峰说,去年春节全城大放鞭炮,pm10的峰值一度超过300,能见度骤降,后来相关部门到黄山风景区执法检查,发现黄山的温泉核心景区pm10指数也超过100。

程迎峰在各地调研发现,燃放烟花只是造成雾霾的因素之一,工业废气、汽车尾气、工地扬尘、秸秆焚烧等都可能造成雾霾。此后,当地环保、城建、农委等部门加大了对各行业的监管处罚力度,特别是建立了综合执法协调机制,收效明显,和2013年相比,去年黄山市空气质量有所好转。

程迎峰看了条例草案后表示,条例草案内容全面,规定也很具体,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建议职责要求与部门管理权限相一致,“比如防治建筑扬尘是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可条例草案中责任由环保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承担,建议修订。”

观点5

考核不合格进行约谈

“虽然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形势依然严峻。全省大气雾霾天气时有发生,区域空气污染现象频发。可以说,治理大气雾霾,全省面临的压力是空前的和长期的。”康正和等代表建议,省政府强化考核力度,严格执行省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对考核优秀的加大支持力度,对不合格的适当扣减专项资金,对未通过考核的要采取约谈等措施。

治理大气污染,要从源头抓起。康正和建议,加强对建筑工地扬尘、道路灰土扬尘、秸秆焚烧、塑料垃圾等废弃物露天焚烧等方面的防治措施。同时,要科学规划城市布局,打造“城市通风廊道”,让城市空气清新。建议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治理雾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积极投入大气雾霾治理。

治理大气污染需要资金保障,代表建议省财政部门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此外,康正和等代表认为,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加大跟踪监督力度,适时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执法检查,督促政府加大整改力度,解决突出问题,共同推动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1月28日下午和1月29日上午,出席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的代表认真审议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代表们在审议时认为,省人代会8年来首次行使立法权,对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大气污染防治实行自主立法,意义重大。条例草案的起草修改,充分采纳吸收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既体现前瞻性、更着眼可行性,既考虑全面性、又突出防治重点,其制定的过程也是反映各方意愿,凝聚各界共识的过程。“制定此条例是建设生态强省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法治安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典范,更是提升全省人民健康指数和幸福指数的福音。”省人大代表王 枚表示。

条例草案在制度上、内容上、法律责任上都有突破和创新,“按天罚”等措施被称为“史上最严”。代表们审议认为,这是用法律责任倒逼企业转型升级、达标排放,无疑给全省工业企业套上了一个落实环保责任、杜绝环境违法的“紧箍”。

审议中,代表们认为条例草案比较成熟,若此次大会能表决通过,必将为改善和缓解我省大气污染状况发挥重要作用,但“努力减少雾霾天数”还任重道远。代表们建议,条例颁布后,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全民环保意识,并及时制定条例的实施细则,保证条例贯彻落实。在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条例执行情况,进一步增强执法主体的责任意识。

中国江苏网1月28日讯(记者 程远 杨丽 郭蓓)今天下午,江苏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代表们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由于大气污染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热点话题,代表们在讨论现场气氛热烈,提出自己的观点。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是由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时提出的,总共分为8个章节99条,分别从监督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省长李学勇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年将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构建长效机制,确保全省pm2.5平均浓度降幅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4年12月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也是该法自2000年以后再一次进行修订。此次提交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从现行大气法案的66条增加到了100条,新增条款超过原法的一半。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从法律、机制层面来做规范,必要性是毋庸置疑的。”省人大代表、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党委书记张涛告诉中江网记者,自己在意见征询阶段曾提议形成一个条例起草说明,在相关背景、起草过程、条例细则、具体考虑方面做出一些专业的科学说明,便于代表们讨论。“很荣幸,我的这条建议被采纳并做了延伸,不仅有起草说明,还有对照文本。”他笑着说,条例中的每一条依据和考量一清二楚。

“一个好的条例不仅是规定了什么,还应该有监督机制。”张涛说,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不仅有细致的规范,还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对于排污总量控制及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完成情况纳入考核体系,并向社会公开。“我主要建议是惩处力度有点轻,其中七十七条规定,企业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污的,处只处以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他表示,希望条例在违法成本上,加大惩罚标准并对执法过程进行监管,必须要起到让企业不敢违法排污的效果才最好。

“在整个国家、社会高度重视环境质量的时候,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大势所趋。”省人大代表、南通中学校长姚天勇表示,江苏作为工业大省,基于国家条例出台高于“国标”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很有必要。

姚天勇同时也提出,生活污染对大气造成的污染是较为普遍的,也比较严重,条例中应当加强这方面的规定。同时应该在社会方方面面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公民素养,才能标本兼治。

“立法体系更加注重系统性,包括大气污染防治的方方面面,包括扬尘。”省人大代表、扬州大学党委书记夏锦文表示,由于大气的可流动性,条例中还特别将区域联防联控提出来作为一个章节,并且根据法律规范设定的要求做了很多制度创新。

“条例中明确要建立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法律责任更加明确。”省人大代表、南通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王丽红告诉记者,有些人认为环保与经济发展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要保护环境必然要牺牲经济的发展。“实践证明,正确处理好环境与发展,是可以达到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的。”她说,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已成为新时代的标志,用环保促进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2015-11-25 20:54:00 来源:

央广网贵阳11月25日消息(记者陈屹 周强)昨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对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作进一步细化,其中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支持环境公益诉讼。

《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建立、完善环境信用管理数据库和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并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针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同时,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

要实施公交优先战略,鼓励发展、使用公共交通和以新能源、清洁能源胃动力的机动车。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实行排放污染定期监测制度,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果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机动车的排放检测信息也要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

《条例(草案)》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遥感检测等技术手段对道路上行驶的车辆排放状况进行抽测,超标车辆在10日内可以到指定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该在10日内维修或者更换尾气控制装置,直到检验合格。

《条例(草案)》还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小到露天烧烤、焚烧树叶,大到在禁止燃煤区新建或扩建燃煤设施,采沙石、矿产不采取措施防止扬尘,都提出了最高可处10万以下罚款等多种处罚规定。

此外,《条例(草案)》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因为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力的,致使环境质量下降,重大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环境污染严重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处分。对因盲目决策造成大气环境严重损害的,应当终身追究决策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责任

环境资源法的论文篇三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8小题,每小题1分,共18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建设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征求建设项目()

a、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b、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c、所在行政区域公众的意见

d、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2、一般而言,环境权是指()

a、法院有审理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的权利

b、国家有管理环境的权利

c、公民享有在优美、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d、企业在获得排污许可后,有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3、下列罪名中不屑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是()

a、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罪

b、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罪

c、盗伐林木罪

d、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4、《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

a、按相关行政区域分段管理迸行统一规划

b、按多部门共同管理进行统一规划

c、接流域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d、接流域和季节变化进行统一规划

5、下列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旅游、游泳活动的是()

a、一级保护区

b、二级保护区

c、三级保护区

d、四级保护区

6、下列行为中,违反我国有关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是()

a、小王向专营店一次购买500克的化学危险物品

b、某五金仓库拒绝保管化学危险物品

c、押运员让朋友在装运化学危险品的船船里搭乘

d、因科研急需,小李将少量化学危险品试剂快件托运给小王

7、民用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应当贯彻的方针是()

a、效益第一

b、安全第一

c、质量第一

d、效率第一

8、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将土地分为()

a、基本农田、基本建设用地、城乡住宅用地、未利用地

b、基本农田、工矿用地、城镇用地、旅游用地

c、农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住宅用地

d、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9、《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出口()

a、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b、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c、可以用作药材的野生植物

d、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具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10、国际环境法中所谓的“软法”是指()

a、框架性公约

b、议定书

c、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通过的环境保护决议

d、条约的附件

11、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国际公约是()

a、《长格越境空气污染日内瓦公约》

b、《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c、《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d、《外层空间公约》

12、某厂因事故向一湖泊排放污染物,造成这湖泊中的鱼苗全部死亡。渔民为此问该厂索赔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可得利益和间接损失、其中可得利益是指()

a、鱼苗的费用

b、鱼苗成长后的预期收益

c、清除湖泊被污染的费用

d、饲养鱼苗所付出的劳务

13、我因有关禁止使用含铅汽油的规定,主要体现了生态学基本规律中的()

a、物物相关律

b、能流物复律

c、负载定额律

d、相生相克律

14、首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是()

a、美国 b、日本 c、德国 d、中国

15、适用于居住、商业和工业混杂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限值是()

a、夜间40分贝,昼间50分贝

b、夜间45分贝,昼间55分贝

c、夜间50分贝,昼间60分贝

d、夜间55分贝,昼间65分贝

16、甲村将村集体所有的荒山以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出让给己企业有偿使用50年。后勘查出荒山的地下富含铁矿。荒山地下铁矿的所有权和采矿权的归属是()

a、乙企业拥有50年采矿权,但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b、乙企业拥有50年采矿权,但所有权归田村村集体所有

c、所有权和采矿权均归国家所有

d、所有权和采矿权均归甲村村集体所有

1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特征的是()

a、体现了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

b、受社会经济基础和自然因素共同决定的思想社会关系

c、具有广泛性的法律关系

d、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

18、根据《水土保持法》规定,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的陡坡的度数是()

a、15度以上 b、20度以上 c、25度以上 d、30度以上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7小题,每小题2分,共14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19、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包括()

a、奖励综合利用的原则

b、突出和运用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c、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

d、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e、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

20、“三同时”制度中的三个同时,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a、同时立项

b、同时设计

c、同时申报

d、同时施工

e、同时投产使用

21、影响我国大气环境质量的污染物主要有()

a、一氧化碳

b、苯并[a]芘

c、氯气

d、铅

e、硫氧化物

22、必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国家计划开采的矿产资源是()

a、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产资源

b、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c、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d、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e、资源稀缺、贵重的矿产资源

环境资源法的论文篇四

第二十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案例一]某擅自建设的村办小型化工厂,因其设备零部件选材不符合安全要求,维修人员在违章检修时,阀门断裂,大量有害有毒气体外泄导致厂外厂风向处15位居民出现中毒症状,其中,7人住院治疗3天,120多亩农作物遭受不同程度损害,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多元。当地政府、劳动、环境保护部门共同调查后,劳动部门避开环境部门先行以安全事故为由对该厂处以1万元罚款。该厂因事故重大,自知理亏,没有对此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当时环境保护部门得知劳动部门处罚后,未再实行环境行政处罚。请回答: ① 本案事故是安全事故还是环境污染事故?为什么?

② 劳动部门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环境保护部门是否拥有处罚权?

③ 本案事故,你认为如何处理?

[案例二]长春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中央直属企业,下称中汽一公司)排放的污水,流经绿园区西新乡小开元村崔延之、杜原等人所居住的二村,注入长春市绿园区西新乡的西新水库。每年蓄水期间,由于蓄水面积大,污水将崔、杜等181人居住地附近的耕地及饮用水污染。为此,崔、杜等人多次上访。长春市环保局接到他们反映后,对污水进行了监测化验,确认了污水源,组织人力修复了自来水设备,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多次组织崔延之等人及小开元村民委员会、中汽一公司、绿园区西新乡政府等就解决饮用水污染问题进行调解,因崔延之等人对协议有异议而未果。为此崔延之等181人于1998年4月以

长春市环保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该市南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长春市环保局履行行政职责。南关区法院在判决中认为中汽一公司系中央直属企业,环保局不具有对其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法定职责,对崔延之等人要求环保局履行对中汽一公司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判决责令该局在一个月内履行对181名村民与造成污染的企业及西新乡之间环境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做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环保局不服,上诉于长春市中院。试问:

① 什么是限期治理制度?限期治理的决定权是怎样规定的?

② 长春市环保局是否应履行职责,其是否有权决定中汽一公司限期治理?

③ 崔延之等人不服长春市环保局做出的环境污染损害调解处理,是否可以以长春市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为什么?

④ 你对南关区法院的判决有何意见?你认为本案纠纷该如何处理?

[案例三]江苏省兴化市张郭镇双乐化工颜料公司(以下简称双乐公司)因1998年新上的铜酞菁项目在未建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擅自投入试生产,所排污染物中苯胺、氨氮、化学需氧量、总铜等严重超标,且有铬、铅、挥发酚排放,污染了东台市广山乡水域,渔业损失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并对东台市区唯一的饮用水源构成威胁。江苏省环保局十分重视这一污染事故,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调查取证,认定了双乐公司的违法事实。由于这一项目是泰州市环保局于1997年12月15日批准实施建设的,江苏省环保局于是专门发文建议泰州市环保局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新上的铜酞菁项目立即停产,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2)处以5万元罚款。请回答:

江苏兴化市地处淮河流域,双乐公司应遵守的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根据有关规定,泰州市环保局是否有权批准双乐公司的铜酞菁项目?

对于泰州市环保局的审批行为,应如何处理?

[案例四]金乔公司位于瓦房店市三合乡高丽城中,原来是农药厂,由瓦房店市外经贸委立项,租用农药厂,于1996年建厂生产苦味酸即三硝基苯酚,设计年产量1600吨。生产开工未办理任何环境报批手续,采用我国50年代所生产的设备,使用硝酸、硫酸、发烟硫酸和苯酚。没有任何废液处理设施,只在厂外挖了两个无任何防护设施,约300平方米的大坑。该公司自投产以来,日产废液4立方米。据大连市环境检测中心于1997年11月27日现场采样,废液中苦味酸浓度竟达330毫克/升,硝基苯浓度达43.6毫克/升,cod值超标15倍,色度超标100倍,ph值为1.3,大坑周围方圆半径50米的农田呈现一块块黄褐色,距厂区350米的高丽城小学的水井与距厂区600米的自然村的水井均检出了苦味酸与硝基苯类。1997年12月23日,大连市环保局举行了第一次听证会,金乔公司弃权,默认了大连市环保局于1997年12月11日下达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苦味酸生产,拆除生产设施给予取缔;要求其在1个月内清除排出的废液及污染的土壤,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请回答:

苦味酸及副产品属一类危险品,该建设项目应遵守的预防性的环境资源保护基本制度有哪些?请分述适用范围及相关内容。

你如何看待本案中大连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

[案例五] 1997年元旦,某市郊向山镇林业派出所接到当地七联林场报案:九号桥山场和小坳心连续发生多起砍伐病死树和火炬松事件,经过10多天的调查走访,终于查清事实:七联村红光胜队村民54岁的王某,多次到七联村九号桥处(系王某承包的土地,山上之树系王某家亲手栽种)利用林业局砍伐病死树之机,偷偷上山砍伐,此外还先后发动儿子、女婿上山砍伐,3次共砍伐火炬松和病死树20余棵。林业派出所在事实调查清楚后,决定对王某进行处罚。试问:

王某辩称,其所砍伐的20余棵树木,系自己承包的集体山林,树也是自己亲自栽下的,现建房遇到困难,砍几棵树,不属于违法行为。王某的辩解能否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采伐林业,是否需要许可证?

你认为本案该如何处理?

[案例六]广东省某县农民黄某,于1997年12月,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自己承包的责任水田1043.33平方米,用于修建楼房、工棚等,其中楼房占地85.49平方米,工棚占地202.42平方米。村、队对其进行多次劝告,镇国土部门对其教育,制止其施工,但黄某一意孤行,继续修建围墙、小楼等。黄某承包的水田系广东省某县的基本农田范围。试问:

什么是基本农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有哪些?

对耕地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案例七]湖南省某县农民金某为了修建房屋,1987年在自己的责任坡旱田上挖土烧砖,因土质好,烧出来的砖成品高,被外乡一个体户石某看中,石某提出与金某合作共办砖厂,由金某出地,石某出资,于1988年6月建成一个年产200万块砖的砖厂。后因金某不懂经营,决定砖厂整体承包给石某。石某在承包砖厂期间,每年定期给金某支付承包费。到1992年,因金某责任田土已达到了极限,无法再开采,而停办了砖厂。1992年9月,金某所在地县政府土地部门在检查工作时,发现了金某责任田是一个大陷坑,责令乡政府限期要求金某填平

以恢复责任田的原状。金某提出砖厂是外乡石某所办,不应由自己负责,不予执行。1993年3月,乡政府对金某下达了征收复垦费的通知,要求金某交纳复垦费5000元。试问: 本案中,负有土地复垦义务的人是谁?

乡政府责令金某交纳复垦费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八]多少年来,河南某县砖店乡的港水、沟水、井水都是洁净的,养育着这里世世代代的人们。但自从1993年3月皮革厂在此建成以后,任意排放污水,硫酸、红矾、纯碱、皮渣等废料乱堆乱放,给彭庄、刘庄等8个村庄里千余人带来了灾难。每到夏季,皮革厂周围500米内臭气冲天,人们苦不堪言。1995年乡敬老院饲养的70多头生猪因食用污染的水与料,接连病倒死亡。1996年程某承包的2000尾鱼因污染而无一幸免,他院内一口水井也已发臭变味,不得不跑到村外1500米远的地方去担水吃。试问:

承担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其构成要件如何?

本案中受害村民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要求皮革厂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如何?

如果该皮革厂属于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该皮革厂提出增设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治理后继续生产,是否可以?为什么?

[案例九] 江西赣县梅林供销服务公司所属生态实验场9口鱼塘与赣加稀土有限公司西侧围墙相邻。赣加稀土有限公司废水曾流经西侧围墙排出,造成鱼塘周围土壤环境吸附酸性物质,如遇雨天,酸性物质随雨水冲刷渗入鱼塘,产生污染。1986年至1991年期间,鱼塘鱼苗每年发生大面积死亡,赣加稀土有限公司均给予梅林供销服务公司赔偿。废水排放改道后,1992年3月,赣加稀土有限公司委托赣州地区环境监测站对鱼塘及周围土壤现状调查,结果表明:鱼塘周围土壤为酸性红土壤,测定项目在正常值范围,鱼塘水质基本满足国家渔业水质标准。据此,赣加稀土有限公司拒绝了梅林供销服务公司1992年的赔偿要求。梅林供销服务公司遂于1992年8月起诉至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称:环境不断变化,一次测试结果不能说明整个环境状况,鱼塘周围土壤环境吸附酸性物质渗透是有时间性的、间断的,请求赣加稀土有限公司继续赔偿1992年的污染损失,并承担治理费用。试问:

本案中举证责任采用什么原则?

对于双方提出的证据及理由,你有什么看法?

你认为本案该如何处理?

[案例十]1998年某日,田某分别找到孙某、徐某、王某和李某谎称在自己山头上卖点木材,请孙等帮助装车,孙等表示同意,随后田某将锯、斧等工具在自家嘎斯车上的蓬布底下。第二天早晨7时许,田某开车拉着孙某等6人驶向南方林业局施工区。行至第19林班附近时,田某将车停下,对孙某等人说:“我开车肇事欠了点债,让大家来帮我放点树,好还债。”孙某等6人听后均表示不满,田某再三哀求,6人只好同意。他们先后在19、31班内,用斧子、锯等工具砍伐红松20株,合约12.9立方米。试问:

田某的行为性质如何?为什么?

如何看待孙某等6人的行为?

[案例十一]被告人威廉.陈,男,56岁,美国人,原系中美合资上海统一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于1998年7月7日至12月30日,置中美合资上海统一纸业有限公司中方管理人员的多次反对于不顾,将16只集装箱共238吨“废纸”、“混合纸”,先后5次用河轮、罗斯福轮、华盛顿轮、林肯总统轮从美国洛杉机港、奥克兰港运抵我国上海市吴淞港和外高桥港。其中,运至吴淞港区的2只集装箱已向吴淞海关报关,因未取得国家环保局签发的准

予进口的证明而未向海关报关。1999年5月,上海海关在清理各口岸滞留货物时,会同环保、商检机关对滞港未提的16只集装箱进行了开箱查验,发现箱内有大量的污染环境的生活垃圾和少量医用废物,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要求,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废物。经取货方中国商品出口基地建设安徽公司和中国浙江畜产品进出口公司查询,发现是被告用上述公司的名义,实施进口废物的行为,继而从被告处查获了上述集装箱的4本提单副本、传真件及其他有关单据。试问:

⒈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

⒉1992年新《刑法》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罪共涉及几种罪名?

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犯罪构成如何?

[案例十二]江苏省滨海县某乡镇化工企业,为了逃避国家规定的排污费缴费义务,1997年与当地乡镇府签订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该企业的排污费均由乡镇府负责交纳。县环保局认为合同有悖于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精神,坚持要求该企业交纳排污费。但该企业以有合同约定,由乡镇府负责缴纳排污费为由,拒绝缴纳排污费。试问:

我国现行排污收费的对象及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排污费的增加与减少的条件有哪些?

本案中,以合同形式转让缴纳排污费的义务是否合法?为什么?

环境资源法的论文篇五

目录

内容摘要............................................................1 引言............................................................1 大气环境污染现状..................................................2 1.1 乌鲁木齐市大气环境现状........................................2 1.2乌鲁木齐市环境质量变化趋势................................2 乌鲁木齐市大气环境污染的影响因素..................................3 2.1 不利的自然条件................................................3 2.2 汽车尾气排放增加..............................................4 2.3 人口的增加以及人们环境意识的薄弱..............................4 2.4 不合理的工业结构和能源消费格局................................4 2.5 冬季污染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5 3 大气环境污染治理措施..............................................5 3.1 大力推进节能降耗,优化用能结构,提高能源效益....................6 3.2 实施产业结构布局调整,减少工业污染排放.........................6 3.3 深化燃煤锅炉拆并工作,推进集中供暖、热电联供...................6 3.4 把控机动车尾气排放,加速发展清洁环保公共交通...................7 3.5 强化大气污染治理宣传力度,提升全民环保意识....................7 3.6 加强城市及周边绿化建设,提高空气净化能力.......................8 结语................................................................8 参考文献........................................................严重,并成为国家发展中所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而由于人们日常生活无时无刻离不开空气,而近年来大气污染所造成的阴霾天气的增多,社会大众也越来越关注大气环境状况。同时众多的民间环境保护组织也如雨后春笋般的纷纷涌现。为此,国家先后已经颁布了许多大气污染防止条例和法律,采取了相应的应对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从总体来看,由于大气环境问题不是一个地区一个省市政府的问题,其涉及的跨地域性也决定了需要多个地区省市的合作才能取得好的效果,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其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和决心也相应各不同,造成了整体上的大气污染问题依旧十分严重,亟待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

一、中国大气污染现状及其防治立法的现状

(一)中国大气污染现状

我国目前的大气污染问题比较严重,大气污染主要集中在城市,但也有向中小城镇和农村转移的趋势。据测算,目前中国二氧化硫和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排放量居世界第一位;二氧化碳排放量仅次于美国,居第二位;氮氧化物和其他粉尘颗粒也居世界前列。①而我国的140多个城市的空气质量都超过国家三级标准,属于严重污染性城市。同时,据世界资源研究所和中国环境检测总站测算,在全球30个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中,中国占20个;全球污染十大最严重的城市中,中国占6个。我国是世界上的燃煤大国,居于世界第一位,尤其以二氧化硫和粉尘为代表的煤烟型大气污染环境范围最广,其次光化学烟雾,机动性和尾气排放污染也有加重的趋势。大气污染会造成局部地区空气混浊,能见度降低,交通事故增多。其次加剧了城市的“热岛效应”,在工业城市上空,因为工程的废热大量排入大气,使近地面气温比四周郊区高1%—5%,形成局部环流。再次犹豫向大气中排放大量的灰尘等污染物,对水蒸气有凝结作用,使下风地区的降雨量增加。而废气中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碳氧化物还会发生化学反应形成酸雨。而大气污染对人体的呼吸系统会有大的危害,导致肺部疾病发病率大大增加。

(二)中国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现状

我国最早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是1956年5月23日国务院公布的 ① 论文:刘春玲:《敏感资源语境系统初探》,载《海上污染防治及应急技术研究会文集》2009年第275-279页。

4561.完善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把细微颗粒物、氮氧化物、臭氧、挥发性有机物等新污染物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的范围。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09年4月通过了《广东省珠江三角州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对主要大气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控制范围由常规的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扩展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可吸入颗粒物等。这在全社会尚属于首次。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加速发展,细颗粒物、臭氧、挥发性有机物等新污染物纳入全国大气污染防治的范围迫在眉睫。

2.建立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制度

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北京和周边地区采取了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制度。这期间,北京市和华北地区空气质量较好,完全兑现了奥运会空气质量承诺,为我国区域化空气质量管理提供了成功的范例。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制度。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将珠三角、长三角和京津冀等区域作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点区域,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合作组织。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组织考核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定期通报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进展、大气环境质量;协调解决跨地市行政区域大气污染纠纷等。

3.修改有关机动车污染防治的规定

将现有的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扩大到整个交通大气污染防治的范围,突出城市交通规划和发展公共交通系统对控制机动车大气污染的重要作用。实施全国统一的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提高机动车排放的标准,使我国的机动车排放标准达到先进国家的水平;突出生产企业和个人在机动车污染防控中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鼓励使用车用燃油清洁剂,鼓励使用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混合动力、生物柴油和燃料电池的清洁能源车辆;增加环保部门制定车用燃料有害物质控制标准的规定,强化环保部门在车用燃料标准方面的参与权。

4.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应加大处罚力度,增强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进一步强化大气环境监督管理的作用。针对新增和修订的条款,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细化限期治理条款,将限期治理决定权授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限期治理期间要险僻新建项目;规定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相应的罚款数额,按日累计罚款;增加大气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的诉讼和赔偿等相关规定;细化环境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是大气污染治理的瓶颈,因此提高处罚大气污染行为的力度势在必行。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和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这里五万元和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标准就过低。这对违法者而言明显太轻了,不足以达到阻止其违法的目的。建议提高处罚的上限标准,对于没有按期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过期按日处罚,累计处罚的方式,从而实际上加大处罚的力度。

结语

为了防治大气环境污染,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且于去年新修订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并在今年予以颁布。这些国家的立法措施,都是旨在为广大国民的生存权和健康权而提供保护。无论是pm2.5标准的发布,还是国家对大气污染立法的改革,都是这一动因的推动。而事实证明,大气污染的治理,国民利益的保护,必须依靠政策和法律等多种手段结合,所以通过法制化的制度来治理大气污染至关重要。立法就是法治的第一步,完善大气污染立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董志权:《大气污染控制工程》,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2】李艳芳:《环境权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律科学》1994年第6期。【3】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4】周胜:《日本的大气污染防治》,载《环境导报》2000年第6期。

【5】环境保护部:历年全国环境统计公报,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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