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控烟和戒烟的区别(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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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控烟和戒烟的区别(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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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和戒烟的区别篇一

中国控烟失败 我国承诺今年1月9日前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室内工作场所实现100%禁烟。但时至今日,我国仍无一部国家级的无烟立法,且囿于相关部门政企不分、烟草涨税不涨价、烟草文化难以改变等原因,履约5年内,不仅全民吸烟率没有下降,二手烟的受害者却在3年内增加了2亿人。社会原因

探因1

政企不分阻履约进程

世卫组织最新公布的《公约》缔约国控烟效果调查报告中,我国控烟履约绩效得分仅为37.3分,各项得分均为“倒数”。

杨功焕将我国控烟不力的根本原因归结于烟草业的阻挠。

中国于2007年成立了由8部委组成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领导小组,其中工信部为组长单位,同时包括国家烟草专卖局、卫生部、外交部等部门。“工信部既是主导部门,又管理着国家烟草专卖局,集两个对立的角色于一身,做出的决定难辨是企业决策还是政府决策”,杨功焕说。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吴宜群表示,2010年11月在乌拉圭举行的《公约》缔约方第四次会议,旨在探讨《公约》中对涉及“烟草制品成分管制和烟草制品披露的规定方面”的实施准则,但由于以工信部和烟草专卖局人员为首的中国代表团多次提出反对意见,并强调烟草是中国重要的支柱产业,而多次被提名获得“脏烟灰缸”奖,“这无疑是公然地对抗《公约》”。

探因2

烟业变相广告无法可禁

控烟人士认为,控烟立法是远离“二手烟”、全面履行《公约》的关键措施和政策保障。但目前,我国不仅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全国性法律,连《广告法》和《国家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也并未全面禁止烟草广告。

时值向世卫组织递交“成绩表”之时,一则关于红塔集团、广东双喜等烟草企业入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榜十佳杰出企业”的新闻引发各界热议。而《公约》第13条明确指出,在履约五年时,缔约国应当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活动。

变相的烟草广告不禁未被禁止,且其触角还伸向公益领域。中国控烟协会统计显示,2009年9月到12月间,52家烟草企业捐赠公益及文体活动达79起,覆盖全国40个县市;2010年11月,国家烟草专卖局还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设立了金叶基金,并捐款1000万元用于支持两个公益项目。

探因3

美丽烟盒误导吸烟“健康”

官方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每年吸烟导致的死亡人数约120万,超过艾滋病、结核、交通事故以及自杀人数的总和,目前,归因为吸烟导致的死亡比例已经由2000年的12%跃升至16%。利用烟盒警示图片被控烟界认为是抑制烟草消费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按照《公约》规定,中国作为缔约方应两年前就应执行公约第11条关于烟盒包装、标签的要求,即在烟盒上印制的警示信息宜占据可见部分50%以上面积,但不应少于30%。

但时至今日,烟草专柜上仍摆满了印有天安门、大熊猫、中国龙等图案的“美丽”烟盒,与国外烟盒包装上的烂嘴、烂肺、骷髅等恶心图案相比,上面一行不太抢眼的“吸烟有害健康”警语显得不痛不痒。

中国控烟协会常务理事支修益认为,高价烟向来是礼品消费或公款消费的主要货源,“如果将烂脚、烂肺、阳痿等令人触目惊心的吸烟危害图片印上烟盒,高价礼品烟自然就没有了市场”。法律背景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约束领导干部吸烟行为、“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写入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等控烟政策,为控烟立法提供了依据,明确表达了中国控烟的政治意愿,立法控烟已成社会共识。[7] 立法控烟建议:尽快制定国家级无烟环境法律法规,保护公众免受二手烟危害;国家级无烟环境立法应按照《公约》第8条及其实施准则的要求,禁烟范围应涵盖所有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包括单人办公室、餐饮及娱乐场所等;为有效实施该法律,应制定有效的执法机制,配备专职的执法监督管理人员;加大控烟宣传力度,形成积极的控烟氛围;政府财政应给予控烟工作一定数量的经费投入,鼓励多渠道筹措控烟经费;鼓励社会组织、民间社会等参与并监督控烟执法工作。[7] 2014年3月8日,深圳控烟正式进入开罚期。2014年3月8日六大执法部门出动执法人员出动2464人次,监督场所3083家,一共处罚37名烟民,现场罚款1850元,所有的罚没款项将交由财政部门统一支配。市控烟办提醒市民,只要在禁烟场所内吸烟被执法人员发现,就会被直接当场罚款50元。[8] 2014年11月24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

这是我国首次拟制定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全面控烟。2.控烟法律没有统一标准,缺乏可操作性

虽然各地出台的控烟法规都宣称是历史最严,但是控烟标准非常不统一,对控烟的场所、执法机关、处罚措施、程序和救济措施等方面并没有形成共识,与国际控烟公约相比较仍有较大差距。首先,在控烟区域上,大部分采取列清单的方式确立吸烟区和非吸烟区,并没有把禁止吸烟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室内工作场所、公共场所”,在室内控烟方面与公约的规定相比差距相当明显,更不用说按照公约准则定义的“室内”标准来控制吸烟。其次,执法机关的规定各地都不尽相同。北京市是由爱国卫生委员会来执法,杭州市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来执法,上海市则由健康促进委员会及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等来执法。最后,处罚措施和力度不同。上海市对违法的经营者处罚是2000元到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到200元的罚款。广州对违法经营者的处罚则包括警告、责令改正以及3000元到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的处罚则包括警告、责令改正以及50元的罚款。这种多而乱的控烟法律政策成本既高,而且因为各地标准不统一,从执行和遵守的角度来说极为不便,不符合公约所提倡的控烟法律应当简洁明了的要求。

3.控烟法律执行不力

控烟法律的失效,法律制定的好坏固然是其中的一个影响因素,但是执行不力的影响更大。作为首批开展“无烟环境促进项目”的试点城市——深圳市12年没有对违法吸烟者开一张罚单,这并不表明不存在违法抽烟的行为发生。而控烟法规成为一纸空文,归根到底是执法不力让禁烟令打了法律“白条”。在控烟领域,一方面是各地竞相出台控烟的地方法规,另一方面,所谓的历史最严的控烟法规在日常生活中并未执行或执行效果欠佳,现实生活中很少见到执法人员对违法吸烟行为处罚。法律制定出来,如果不能严格执行,遵守法律的人也会随意违反法律的规定,法律至上原则也会遭到破坏,法律得不到遵守和尊重的现象会进一步蔓延开来,恶性循环,形成“有法不依的通病”,[3]严重妨碍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

原因

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控烟法律运行失灵的现状,可以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方面来寻找原因,但是控烟法律之所以执行难,还在于吸烟行为本身是一种历史形成的习俗,吸烟行为表现一定的规律性、普遍性、群体性和外在约束性。作为人们社会交往的一种习惯性活动,吸烟在一定地域和时空范围内表现出群体性倾向,转化为人们所普遍承认和共同信守的行为规范。虽然谁也没有要求他一起遵守习俗,但习俗的稳定性基础在于,谁要是不以它为行为取向,他的行为就不相适应,也就是说,只要他周围多数人的行为预计这个习俗的存在并照此采取自己的态度,他必须忍受或大或小的不快和不利[4]。即使个人不会吸烟,但在此种文化当中也要尊重这种习俗,否则被人们认作有失礼节,无形中对吸烟行为产生一种外在的约束力。吸烟被当作一个人的习惯权利,他人不会干涉一个人的吸烟权利,吸烟不会遭到他人的抵制和非议。环境背景

大量数据表明,烟草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和排放煤尘、烟草尘、恶臭气体、生产废水、烟草废弃物等各类污染和工业噪声,不仅对生产现场和周边环境造成污染,还会对作业工人造成呼吸道和听力损害及其他疾病危害。卷烟烟气中含有很多危及身体的毒性成分,吸烟场所空气中的尼古丁、颗粒物和有机物浓度均明显高于无烟和禁烟场所。吸烟是导致肺癌的首要危险因素,也是导致慢性阻塞性肺病的主要原因,更是多种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等的重要诱因,被动吸烟的危害更为严重,全社会应正确引导烟草的生产和消费,最大可能地减轻烟草对人类造成的危害。

控烟和戒烟的区别篇二

1、烟草流行情况?

全世界吸烟人数约有13亿。每年有490万人死于烟草相关疾病,占总死亡构成的1/10,是全球死因构成的第一位,预计2030年该数目将升至1000万,其中700万分布在发展中国家,占总死亡构成的1/6。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消费和受害国,有2.7亿烟民,每年死于烟草相关疾病的人数为100万,如果目前吸烟状况得不到有效控制,与此相关的死亡2020年将增至200万,50年内将有1亿中国人死于烟草相关疾病,其中一半将在35-60岁死亡,即损失20-25年的寿命。

我国医务人员的吸烟率超过40%。世界各国控烟的重要经验表明,只有医师的吸烟率先下降,才有全民吸烟率的下降。因此,动员我国更多的医师参与到控烟工作中,对我国烟草消费量降低和全民健康具有重大意义

二、世界控烟大事记?

1988年,who确定首个世界无烟日,此后每年5月31日为世界无烟日。

1990年,globalink网站创建,该网站是国际抗癌联盟帮助创建的世界性控烟交流平台。

1990年,中国控烟协会成立。

1993年,美国环境保护署公布,香烟烟雾属a级致癌物质。

2005年,wh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生效。

我国于2005年11月正式签署该公约。

2007年,who要求《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国在公约生效5年后达到公共场所100%室内无烟标准。《公约》是联合国系统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共卫生多边条约。它将促进国际合作,共同努力减少烟草消费所造成的疾病负担。

三、香烟里面有什么?

烟草燃烧的烟雾中有4000多种化学物质,其中400多种具有毒性,超过50种能致癌

尼古丁:高度成瘾性物质。可以引发血管收缩,心跳加快,血压升高;造成血管内膜受损,加重动脉硬化;大量尼古丁可引起冠状动脉痉挛,诱发心绞痛和心肌梗死。

焦油:烟草燃烧后产生的黑色物质。是引起肺癌和喉癌的主要原因,会加重哮喘和其他肺部疾病的症状。还会造成吸烟者手指

一氧化碳:跟血红蛋白结合,形成碳氧血红蛋白,阻止血红蛋白与氧结合,使血红蛋白失去携带氧的能力,造成机体缺氧。还会使胆固醇增多,加速动脉硬化。

放射性物质:通过烟草烟雾进入人体,蓄积在肺内,并经血液循环转移到其他组织,形成内照射源,成为诱发癌症的原因之一。

其他化学物质:丙酮、杀虫剂、砷、镉、甲醛、氨、氰化氢、萘、氯乙烯。

四、吸烟可导致多种疾病?

癌症(肺、唇、口、鼻、咽、喉、管、胃、肝、肾、膀胱、胰腺和子宫颈)

心血管系统:高血压、chd、中风、血栓闭塞性脉管炎、主动脉瘤、周围血管病

呼吸系统: copd、哮喘、肺炎

生殖系统:功能障碍

消化系统:消化性溃疡、克隆病

造血系统 粒细胞性白血病

其他白内障、髋关节骨折、牙周病

控烟和戒烟的区别篇三

中国控烟

2003年5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世界卫生大会上,世界卫生组织192个成员一致通过了第一个限制烟草的全球性公约《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在全球控制烟草危害、共同维护人类健康提供了法律框架。中国于当年签署《公约》,同年8月,中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该公约,2006年1月,公约正式在我国生效。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及消费国,拥有世界上最多的烟民,同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受害国,是世界上肺癌发病率最高的国家。全世界每年因烟草导致疾病而死亡的人数是500万,我国则有100万。履行《公约》意味着中国将进一步保护其人民的健康权,减少吸烟人群,及因吸烟引起的疾病。保护不吸烟人群的健康权,使其远离二手烟。提高人民的健康素质,减少吸烟引起的经济损失。

但是中国在履行《公约》方面的成绩远低于其他的发展中国家。2011年是中国签署《公约》的5年,作为该公约的缔约方,中国承诺今年1月9日前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室内工作场所实现100%禁烟。但时至今日,我国仍无一部国家级的无烟立法。履约5年内,不仅全民吸烟率没有下降,二手烟的受害者却在3年内增加了2亿人。按照《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所规定的烟民数量控制、烟草产量控制、烟草社会影响力控制等因素核入百分制计算,我国的控烟成绩为37.3分,居于百余个公约缔约国的最后几位。中国控烟宣告全面失败。

目前存在影响中国控烟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国尚未出台有效的控烟法规

中国签署公约前后,多数地方开始制定或修订控烟的法规。卫生部最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从2011年5月1日起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不再设置吸烟区,但缺乏违反该规定的具体处罚措施。但是这些法规的成效实在欠佳,主要有这几个原因:

1、政府控烟动力不足,监管体制不顺。作为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占有优先和重要的位置。烟草作为一种重要行业和产业,在政府经济增长指标中占有一席之地。控烟和经济发展处于两难取舍的境地。而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政府往往在运动式控烟中迷失方向和目标

2、控烟法律没有统一标准,缺乏可操作性。虽然各地出台的控烟法规都宣称是历史最严,但是控烟标准非常不统一,对控烟的场所、执法机关、处罚措施、程序和救济措施等方面并没有形成共识,与国际控烟公约相比较仍有较大差距。这种多而乱的控烟法律政策成本既高,而且因为各地标准不统一,从执行和遵守的角度来说极为不便,不符合公约所提倡的控烟法律应当简洁明了的要求。

3、控烟法律执行不力。在控烟领域,一方面是各地竞相出台控烟的地方法规,另一方面,所谓的历史最严的控烟法规在日常生活中并未执行或执行效果欠佳,现实生活中很少见到执法人员对违法吸

烟行为处罚。

“时至今日,我国仍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全国性法律,控烟工作连起点都没有做好,怎么可能得高分呢?”手捧这份“成绩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杨功焕低落地说。

二、政企不分阻履约进程

世卫组织最新公布的《公约》缔约国控烟效果调查报告中,我国控烟履约绩效得分仅为37.3分,各项得分均为“倒数”。杨功焕将我国控烟不力的根本原因归结于烟草业的阻挠。

中国于2007年成立了由8部委组成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领导小组,其中工信部为组长单位,同时包括国家烟草专卖局、卫生部、外交部等部门。“工信部既是主导部门,又管理着国家烟草专卖局,集两个对立的角色于一身,做出的决定难辨是企业决策还是政府决策”,杨功焕说。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吴宜群表示,2010年11月在乌拉圭举行的《公约》缔约方第四次会议,旨在探讨《公约》中对涉及“烟草制品成分管制和烟草制品披露的规定方面”的实施准则,但由于以工信部和烟草专卖局人员为首的中国代表团多次提出反对意见,并强调烟草是中国重要的支柱产业,而多次被提名获得“脏烟灰缸”奖,“这无疑是公然地对抗《公约》”。

三、健康警示图很难贴到国产烟盒上

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1条规定,对警语的规定包括:应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应轮换使用;大而明确、醒目和清晰的;宜占据主要可见部分的50%或以上,但不应少于30%。但是,中国烟盒上“吸烟有害健康”几个字非常微小,位置也很偏,有的是在烟盒的侧面,有的是在烟盒商标的犄角旮旯儿,很不容易看到。国内制烟企业对于“健康警语应占烟草包装主要可见部分50%以上,但不少于30%”的要求,不约而同地选择30%;而对于“可以是图文并茂的形式出现”的建议,对策是只进行文字提示。还有的烟厂,发现公约没规定健康警语颜色,于是建议把30%完全和产品包装使用同一个颜色,这也得到了众多烟厂的认可。而且很多的烟盒包装上多印上好看的图片,如天安门、大熊猫、中国龙等与国外烟盒包装上的烂嘴、烂肺、骷髅等恶心图案相比,上面一行不太抢眼的“吸烟有害健康”警语显得不痛不痒。中国反观中国出口到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卷烟包装上,警语却大而明确,警示烟草危害的图片也醒目清晰。

目前,中国的烟草包装警语设计是由烟草总公司来制定设计的,这不合理也不合法。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烟草使用的健康警语,应由政府制定。控烟专家指出,卷烟标识审核小组成员由国家烟草专卖局遴选很不合适,“这样很难保证他们做出中立的决定”。

四、烟草税价尚未实现联动

中国卷烟价格低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在香港,一包烟的价格在70至80港币间,纽约市的一包烟也合人民币66元。仅以万宝

路在15个国家的价格为例,在中国的售价为2.04美元,南非为

2.69美元,新加坡为9.39美元,挪威则是中国的5.6倍,为11.48美元。低廉的烟草价格,对广大烟民来说无疑是个“致命诱惑”,而导致烟草价格低廉的则是过低的税收。

杨功焕表示,2009年,中国在批发环节加征了5%的从价税,同时,将甲乙两类卷烟产品的烟草税也分别上调至56%和36%,却未导致烟草消费量的下降,反而使有些烟草品种的销量还有扩大的趋势。“虽然税收看似提高了,但真正涨价烟的数量非常有限”。杨功焕指出,只有实行“税价联动”,提高烟草税的同时,提高烟草的零售价,才能实现以价控烟。

五、烟业变相广告无法可禁

控烟人士认为,控烟立法是远离“二手烟”、全面履行《公约》的关键措施和政策保障。但目前,中国不仅没有一部有效地专门针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全国性法律,连《广告法》和《国家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也并未全面禁止烟草广告。

向世卫组织递交控烟成绩之前,一则关于红塔集团、广东双喜等烟草企业入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榜十佳杰出企业”的新闻引发各界热议。而《公约》第13条明确指出,在履约五年时,缔约国应当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活动。

变相的烟草广告不禁未被禁止,且其触角还伸向公益领域。中国控烟协会统计显示,2009年9月到12月间,52家烟草企业

捐赠公益及文体活动达79起,覆盖全国40个县市;2010年11月,国家烟草专卖局还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设立了金叶基金,并捐款1000万元用于支持两个公益项目。

中国已签署公约,应接受公约的约束,履行好公约的控烟计划及条款,才能达到控烟的目标。

首先,根据公约要求,出台一部切实可行的控烟法规,按照各项规定施行控烟行动。

其次,改变地方经济发展模式,减少对烟草行业的依赖。政企分开,减少烟草企业对政府行政的干扰。

下一步,提高烟草税,进一步提高烟草价格,缩减能够负担烟草价格的人群。

按照公约的要求施行控烟,同时参照控烟成功国的经验,再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做出相应的措施。做到这几项,相信中国的控烟会成功,彻底摆脱“烟灰缸”奖。

控烟和戒烟的区别篇四

汉中经济开发区综合办公室 关于印发机关控烟工作计划的通知

吸烟有损自身健康,危害他人。禁止吸烟是国际社会倡导文明行为,为加强我委的文明建设,切实开展好卫生创建和健康教育活动,全面提高职工身体素质和文明程度,特制定控烟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倡导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全民健身为出发点,以创建文明机关,树立良好形象为目标,增强全体职工控烟意识,创造卫生、健康的工作环境,努力实现无烟单位。

二、高度重视,明确责任

控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群众性工作,管委会成立以副主任蒋利民为组长,各局、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控烟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切实按照委控烟规定,加强宣传,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种禁烟工作,负责各种禁烟场所吸烟行为的督促劝导

三、利用载体,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

充分利用世界无烟日,爱国卫生月活动、文明月活动等载体,向职工宣传吸烟的危害。采取宣传栏、张贴标语、横幅的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提高居民知晓率和参与率。

四、严控经费,禁止公费购烟

管委会机关不准使用公费购买接待烟,督查小组和监督部门要加强财务审计。

五、创建无烟区域

首先创建无烟会议室,并在会议室摆放禁止烟标志,各部门可自愿在办公室中粘贴禁烟标志,督查评比小组加强检查督促。

六、开展无烟评比活动,严格奖惩制

在机关开展无烟办公室评比活动,每年评出无烟办公室,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的同时并颁发无烟办公室标识。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控烟和戒烟的区别篇五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

(2012年3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号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3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吸烟,包括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

第三条

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实行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单位负责、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健康促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控制吸烟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指导、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审核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控制吸烟工作报告,监督检查控制吸烟工作各项措施落实;

(三)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控制吸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控制吸烟情况。

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教育、文化广播影视、体育、交通港口、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有关控制吸烟工作。

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明确执法机构和人员,履行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职责。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

(一)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

(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三)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

(四)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宫)、青年宫及其他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录像厅(室)、游艺厅(室)等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

(六)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

(七)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区、比赛区;

(八)文物保护单位、公园等场所的室内区域;

(九)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和无烟客房;

(十)机关、团体的室内区域;

(十一)本条前十项以外的单位和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餐厅,以及向公众提供金融、邮政、电信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

(十二)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及区域。

第七条

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设置吸烟室的,吸烟室应当具备独立空间、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设置明显标志;吸烟室以外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未设置吸烟室的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禁止吸烟。

前款规定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本单位的全面禁止吸烟。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划定或者增设禁止吸烟的范围。

第九条

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

第十条

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和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等场所内设置的商店、小卖部、自动售卖机,不得销售卷烟等烟草制品。

第十一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并做好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公布监管电话号码;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听劝阻的吸烟者,有权令其离开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法律、法规对提供服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该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烟宣传教育活动,使公众了解吸烟和被动吸烟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吸烟和被动吸烟的有关危害。

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和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免费积极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适时发布禁止吸烟的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

提倡和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鼓励单位制定内部控制吸烟奖惩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和组织实施控制吸烟准则。

控制吸烟工作应当作为文明单位评比的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

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

每年5月31日的“世界无烟日”,集中开展控制吸烟宣传,并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和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服务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

(一)教育、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及培训机构的监督执法;

(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文化、艺术、娱乐场所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监督执法;

(三)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的监督执法;

(四)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的监督执法;

(五)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的监督执法;

(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公园的监督执法;

(七)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执法;

(八)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机关、团体,本条例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区域,科技馆(宫)等科教场所,少年宫、档案馆、青年宫、运动健身场所、公共浴室、餐饮等场所或者区域的监督执法;

(九)民航、铁路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相关交通工具和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的监督执法。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机关及其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控制吸烟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根据控制吸烟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控制吸烟的管理职责予以调整,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并对举报和投诉情况及时予以处理。受理举报投诉的机构名称、受理方式应当向社会公开。

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确定控制吸烟流动巡查执法人员,负责巡查管辖的禁止吸烟场所,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吸烟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控制吸烟工作监测评估、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并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五百元罚款:

(一)不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不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不开展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不设置醒目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吸烟者不予以劝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不设置吸烟室又不禁止吸烟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控制吸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二)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控制吸烟执法人员、禁止吸烟检查员、劝阻吸烟的人员;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5月3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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