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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篇一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保持市场副食品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为价调基金)是由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稳定与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副食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价调基金实行分级征收和管理。
第四条 价调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实行在政府领导下由价调基金领导小组决策,价调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为价调基金办公室)运作,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价调基金领导小组的构成是,市、县区人民政府主管价格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有关领导为成员。价调基金办公室设在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调基金的日常工作。价调基金办公室主任由价格主管部门一名副职兼任。
第二章 价调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 价调基金的来源。
(一)财政拨款。市、县区政府根据当年财政状况,以适当比例从财政预算中拨付的作为价调基金的资金。
(二)向社会筹集的资金。按照国家政策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金。
(三)其它第七条 价调基金实行按征收的征收周期。
第八条 价调基金征收范围的重点对象是石化和煤炭企业。
第九条 价调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石化和煤炭企业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4%征收,其它工业企业和商流企业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1%征收。
(二)有事业性收入的单位一般按事业性收费总额的3%征收,其中医疗单位按1%征收。
(三)文化娱乐业、旅馆业、餐饮业、旅游参观点(不含城市公园)按经营额和门票收入的1%征收。
(四)建筑施工企业按承揽工程总造价的0.5%征收。
(五)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5%征收。
(六)装饰装璜企业按承揽工程总造价的0.5%征收。
(七)营运性机动车辆(包括个体和私营运输企业)每车每月按20元征收。
(八)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月5元征收。
(九)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项目。
第十条 价调基金征收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地税部门是价调基金征收的主体。根据工作实际,也可委托城建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单位代征。
第十二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征收基金的责任范围。
(一)地税部门代征第九条第(一)、(三)、(六)、(八)项涉及的基金,其中延安市辖区内的电力、通信、石化、煤炭、卷烟等中、省企业的基金由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二)价格部门代征第九条第(二)项涉及的基金。
(三)城建规划部门代征第九条第(四)项涉及的基金。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征第九条第(五)项涉及的基金。
(五)道路运输管理处(站)代征第九条第(七)项涉及的基金。
第十三条 亏损企业经审批可以按《延安市价格调节基金缓减免办法》执行。第三章 价调基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价调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价调基金使用的范围。
(一)政府储备重要商品,稳定重大节日市场价格,平抑灾区价格或应对其它突发性涨价和跌价。
(二)扶持与副食品生产相关的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转化。
(三)扶持城镇副食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农村与副食品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扶持科技含量高、无公害、环保型副食品的生产。
(五)列支征收手续费、超额征收奖励费和价调基金办公室业务费。
第十六条 价调基金可以采取无偿补贴和对贷款贴息的方式使用。
第十七条 市本级价调基金的使用方向、数额由市价调基金办公室考察提出具体意见,经市价调基金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审定。价调基金投放资金的拨付工作由市价调基金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实施。
第十八条 市上每年给基层投放的价调基金为专项资金,必须先统一拨付县区设立的价调基金专户,然后再由县区价调基金办公室拨付给基金使用对象。
第十九条 市价调基金办公室要对基金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县区价调基金办公室也要对基金使用情况经常进行跟踪检查,以便及时解决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价调基金按照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政管理制度。当年结余的价调基金应结转下年。
第二十一条 在未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严重通货膨胀的情况下,价调基金年使用量按当年征收基金总额的三分之一掌握。
第二十二条 征收价调基金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二十三条 对各部门征收和代征的价调基金,征收和代征手续费按实际入库基金额的5%的标准执行,对其中超额完成任务的,按超完成额的6%的标准奖励,对征收和代征大户,手续费和奖励实行总额控制,从紧掌握,具体额度由市价调基金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价调基金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四条 建立价调基金统计报告制度。市、县区价调基金办公室要将基金的征收、使用、结存等情况进行统计,定期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价调基金缴纳单位应该按时缴纳基金,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应征额2‰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价调基金缴纳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金的,市、县区政府授权地税部门或委托的代征部门和单位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收。
第二十七条 征收或代征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征收标准,对擅自提高征收标准的,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八条 价调基金使用单位不履行用款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并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其使用价调基金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阻碍价调基金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情节轻微的,交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价调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确保价调基金专款专用。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原延安地区行政公署印发的《延安地区主要副食品风险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自行废止。更 正
现将《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延政发[2004]76号)更正如下:
一、在原第四条下增加第五条;
二、原第五条至第三十二条依次改为第六条至第三十三条;
三、原2004年8月25日印发的延政发[2004]76号文件有误,请各单位自行销毁,以2004年9月7日印发的文件为准。
特此更正
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篇二
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为了平抑市场价格,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经营者的专项基金。1988 年国务院在《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要在全国城市中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要求,《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到目前为止,全国多数城市都建立了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置范围
价格调节基金是针对某些容易发生市场价格波动、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商品的调控而设置的。这些商品主要有粮、棉、油、肉、蛋、菜、糖等农副产品。目前我国已建立的价格调节基金主要有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粮食风险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
从各地的经验来看,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来源有,政府财政对粮食、蔬菜、猪肉等主副食品的原有价格补贴或预算拨款;向社会的征收,征收范围主要涉及旅馆业、旅游业、建筑业、餐饮业、服务业、工商业、运输业。
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住宿业(包括各类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按营业收入(含会议室收入)的3%计征。
(二)餐饮业按应纳营业税额的10%计征。
(三)服务业(包括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相、休闲健身、网吧、茶饮、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等)按应纳营业税额的5%计征。
(四)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
(五)电力、邮政、电信、铁路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六)采矿业(包括煤炭、金矿石、铁矿石、铝土矿等)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企业每生产、销售1吨征收1元。
(七)烟草生产加工企业按应纳增值税额的0.35%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15%计征。
(九)从事石油销售的单位或个人,按增值税入库级次划分各单位收入的5%计征。使用对象
(一)政策性补贴。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给予补偿。
(二)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三)对低收入群体实施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低收入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四)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五)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的价格信息。
(六)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征收办法
(一)本通告第一条一、四、五、七项由物价部门负责征收,二、三、六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八项由建设部门负责征收,九项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
(二)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一律使用财政统一规定的基金专用票据。征收要求
(一)本次规范和完善后的价格调节基金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征收。
(二)符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要切实履行基金缴纳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对违反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拒缴、欠缴、逾期不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征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对违反征收管理规定,截留、坐支、挪用价格调节基金,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政策支持
1993 年以后,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入和通货膨胀压力的加大,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1993]60 号)要求: “已经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要充分发挥基金的作用,尚未建立的地区要尽快建立起来”。
《价格法》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2005 年,国家发改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 号)强调了进一步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http:///6380/2008_9_5/ 为什么要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价格杠杆手段调节市场价格
政府要提高对市场价格调控的能力,建立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是增强地方政府对市场价格调控能力的重要经济手段。目前社会上在绝大多数商品价格已经放开,经营者在价格决策中具有主体地位的情况下,商品价格在市场调节下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但是,由于市场调节的固有缺陷以及市场主体分散、非理性和不确定的价格行为,往往会造成市场价格的不稳定,有时还会引起部分商品价格大幅波动。
与此同时,受国内外市场环境以及商品供求关系变化的影响,部分关系国计民生、与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价格近年来也呈现频繁波动的特点。如石油、煤炭、钢铁、液化气等资源价格近年来涨幅加大,波动频率加快,猪肉、牛羊肉、禽蛋、花生油等副食品价格出现持续上涨等。市场价格的不稳定一方面制约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另一方面给城乡居民特别是城镇低收入群体生活带来了较大压力,也使物价问题成为群众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与专项基金发挥的作用相比,政府在应对这些商品价格波动时采取了一些措施的力度和影响都有限。由于价格调节基金具有“蓄水池”“稳定器”的功能,因而在平抑市场价格波动,应对突发事件,稳定社会秩序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大多数省市都设立了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在27个省会城市中,有19个城市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其他城市有的正在着手建立,有的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广西14个市中,北海、桂林、河池开征了市级价格调节基金,2005年北海市政府发文,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加大了征收力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2006年关于价格调节基金的调研报告称,全区80%的县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从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方式来看,均为地方人民政府审批,以规范性文件或政府令的形式出台。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范围包括哪些?
第六条规定对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酒楼、休闲娱乐场所(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夜总会、酒吧、桑拿、按摩、浴足、游戏厅、棋牌室、咖啡厅、茶座、美容美发美体、网吧等)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由地税部门征税时代征。
第七条规定对从事商品房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商品房销售面积每平米5—10元计收,其中:住宅每平方米5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0元。由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代征。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纳入非税系统,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直缴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规定对六方面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补助;因供求失调导致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价格补贴;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突发性原因导致价格异常波动时,主要商品的价格补贴;促进主要副食品生产、流通、加工、储藏、市场建设的补贴或贷款贴息;对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或贷款贴息。市政府批准的特殊需要基金给予补贴的项目。
根据物价部门统计,如按《办法》规定的范围征收,以南宁市2007年的统计数字测算,基金的规模为每年5000万元左右(测算基数:2007年星级以上住宿业及限额以上餐饮业营业收入17.5亿元、市本级价格主管部门上缴财政的罚没款110.8万元、商品房销售面积580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销售面积541万平方米)。这一规模与周边省会
城市相比,属较低水平。如贵阳市基金规模2亿元、长沙市1亿元、成都市3亿元。广西的北海、桂林年征收额约1200—1800万元。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余额结转、滚动使用。为弥补代征机关征收成本,可按基金实际缴入财政专户总额的3%提取代征手续费。
每年在安排价格调节基金使用额度时,应留存一定比例的保底数,以应对不可预见的重大自然灾害、疫情等突发事件诱发的市场价格波动。
《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足额、及时缴纳价格调节基金。逾期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外,从欠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拖欠超过半年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记入失信档案,五年内取消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税务等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部分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及标准
贵阳:征收范围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收入的单位。缴纳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千分之一。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少于5000元的按5元缴纳。
成都:征收范围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千分之一。
北海:对事业性收费单位按其收费总额2%征收;对旅店业按床位每天每床2至8元征收;对餐饮娱乐业按税务部分核定的营业收入1%征收:对旅游景点按门票收入10%征收;对土地转让交易双方按交易客千分之三征收。
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建立的背景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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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调节基金是各级政府多种渠道筹集的,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稳定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而设立的专项基金。与其他经济调控手段一样,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建立也是有其历史背景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逐步放开了大部分商品价格,至80年代中后期,市场调节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已基本建立,价格配置资源、平衡供求、调节分配的功能得到加强,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与此同时,由于供求矛盾突出,粮食、副食品、日用工业品、工农业生产资料等商品供应出现严重短缺,价格迅猛上涨,为防止主
要副食品价格剧烈波动,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于1988年下发了《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国发[1988]23号),要求各地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平抑副食品价格。随后广东省率先建立了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其他省市也陆续建立。
20年过去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向纵深发展,市场环境变得愈发复杂。在绝大多数商品价格已经放开,经营者在价格决策中具有主体地位的情况下,商品价格在市场调节下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但是,由于市场调节的固有缺陷以及市场主体分散、非理性和不确定的价格行为,往往会造成市场价格的不稳定,有时还会引起部分商品价格大幅波动。以 2003年的“非典”为例,受需求急聚增加的影响,当时与防治“非典”有关的药品价格大幅上涨,一剂平时只卖3~4元的中草药在“非典”时期卖到几十甚至上百元。还有后来的“禽流感”以及频频发生的自然灾害都对市场物价产生了较大冲击。这些事例表明,在突发事件来临时,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往往会失灵。如果说突发事件带来的影响是短暂的话,那么国内、国际市场变化带来的影响则是深远的。如近年来石油、煤炭、钢铁等资源价格频繁波动,今年4月中旬以来,猪肉、牛羊肉、禽蛋、花生油等副食品价格持续上涨,给城乡居民特别是城镇低收入群体生活带来了较大影响。不难想象,如果市场商品的价格,特别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经常性地发生异常波动,并较长时间偏离商品的价值在高位运行,那么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根基将会动摇。因此,政府发挥“看得见的手”作用,对市场价格进行适时、适度的宏观调控,仍然是有必要的,也是符合市场发展客观规律的,更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现实需要。
由于价格调节基金具有“蓄水池”“稳定器”的功能,因而在平抑市场价格波动,应对突发事件,稳定社会秩序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有利于弥补市场缺陷。通过补帖、扶持等手段引导市场供求,达到稳定市场价格,维护社会和谐的目标。第二,有利于建立健全市场价格宏观调控体系,完善政府经济调控功能,实现从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第三,有利于应对日益复杂的价格形势,增强群众对物价波动的承受能力,维护低收入群体的利益。正是这些作用,使得价格调节基金在较长时期内都有其存在的价值。
二、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的通知》(南府发[1994]79号),决定建立南宁市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基金来源:
1、市饲料办公室历年结余的饲料粮差价款;
2、由市财政局从市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上缴市财政的违纪罚没款中每年定额划拨35万元作风险基金;
3、市财政每年给市食品公司和市蔬菜公司的补贴;按国务院国发[1994]23号文件精神减少下来的金额;1994年由市财政拨210万元,1995年起每年拨321万元作风险基金。
4、自治区下拨我市重大节日价格补贴资金。基金用途:
1、用于保障重要副食品的供应和市政府决定储备物资库存的费用补贴;
2、用于扶持发展副食品生产、配套和完善副食品生
产基地,推广“菜篮子”工程科研行进技术项目,可作贷款贴息或生产周转金。
3、用于因大的自然灾害使副食品生产遭到严重破坏,需要迅速扶持生产发展的资金。
4、用于平抑副食品市场价格,在市场物价出现大波动时,为控制主要副食品价格,采取必要补贴的开支。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首府南宁副食品基地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南府办[1994]123号),对在南宁市范围内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旅社、客栈住宿的人员征收副食品基地建设基金。基金征收率为住宿费的3%。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南宁市财政局制定了《南宁市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南财商字[1996]2号),将副食品风险基金和副食品基地建设基金统称副食品风险基金。
南宁市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后,每年征收额在800万元左右,在90年代中后期,副食品风险基金为我市副食品基地建设和平抑副食品价格发挥了积极作用。1994年6-7月间,南宁遭遇特大洪水,农业生产损失严重,市场上粮、油、肉、蛋、菜等主要副食品价格显著上涨。为了尽快恢复生产,增加市场供应,平抑价格,市政府从副食品风险基金中,对短期菜的菜农每亩给予40元的补贴,在肉食供应方面,对国有经营部门给予一头活猪40元,一吨冻猪肉1000元的补贴,使市场供应得到迅速恢复。同时对粮食、猪肉、化肥、食糖、棉花、农用柴油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进行适量储备,通过储备物资的吞吐,达到稳定市场物价的目的。2000年,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基金的文件,“副食品风险基金”被停止征收至今。
三、在我市恢复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必要性
与大多数城市一样,近年来,我市也遭遇了“非典”、“禽流感”等突发事件对市场价格的冲击,以及石油液化气、猪肉、食用油价格上涨给居民群众生活带来的影响。在应对这些商品价格波动时,尽管政府采取了一些手段,如对石油液化气实行提价备案制度,对低收入群体适当发放价格补贴等。但与专项基金发挥的作用相比,其力度和影响都是有限的。如果说对国内市场价格波动,行政手段还能在局部发挥作用的话,那么对国际市场引起的价格波动,行政手段就不灵光了,这时就有必要从长计议,未雨绸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增强政府调控能力,以应对不断变化的价格形势。对此,我市的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也提了不少这方面的议案,要求政府落实《价格法》,尽快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由此可见,建立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的呼声正日益高涨,时机也日渐成熟。
四、在我市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可行性
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是《价格法》赋予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经济方式调控价格的重要手段,是调节供求、平抑市场价格的重要措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
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政策依据也是充分的。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国发[1988]23号)规定:“基金来源可根据当地情况,多渠道筹集,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1993年下发《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物价改革抑
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中要求:“已经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要充分发挥基金的作用,尚未建立的地区要尽快建立起来。适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调控‘米袋子’、‘菜篮子’和‘火炉子’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这些文件并没有取消,仍具效力,可以说价格调节基金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对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05年5月下发的《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 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中也有清楚表述。为进一步明确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依据,去年8月,笔者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考察组走访了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委,从了解的情况来看,对于价格调节基金建立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两部委意见没有本质分歧,只是在基金来源上,财政部倾向于由财政解决,发改委主张向社会征收,而在没有新的文件对基金来源作出规范之前,应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掌握的大量情况来看,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并没有法律和政策上的障碍,建立与否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的决心。
五、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
价格调节基金是取之于一定渠道、用之于民的专项基金,尽管法律和政策依据都很充分。但是,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等情况千差万别,到目前止全国还没有出台一个统一的征收办法,征收的渠道、范围、对象、标准和代征部门都不完全统一。但从各地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情况来看,除少数财政状况较好的城市,由财政划拨补贴外,大多数城市都是向社会征收,并由地税部门代征,我市可借鉴这一做法。
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强政府对市场的宏观凋控能力,确保人民生活的基本稳定,进而有效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可以说基金的使用方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全国各地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方向不尽相同,同一地方不同时期的侧重点也不一样,但总的使用方向是保障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供应,并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和不同时期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和难点价格,以及价格调节基金规模的扩大而适时予以调整。大体来说,价格调节基金主要使用在五个方面:第一,平抑副食品价格剧烈波动和保持节日市场副食品价格稳定;第二,扶持建立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副食品必要储备;第三,扶持投资少、见效快的副食品生产项目;第四,扶持农业科技园建设,支持农业技术开发以及发展包括无公害蔬菜在内的绿色食品,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丰富城镇居民“菜篮子”,改善居民生活;第五,补贴低收入群众生活。
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篇三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政〔200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物价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7〕83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5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和进一步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住宿业(包括各类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按营业收入(含会议室收入)的3%计征。
(二)餐饮业按应纳营业税额的10%计征。
(三)服务业(包括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相、休闲健身、网吧、茶饮、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等)按应纳营业税额的5%计征。
(四)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
(五)电力、邮政、电信、铁路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六)采矿业(包括煤炭、金矿石、铁矿石、铝土矿等)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企业每生产、销售一吨征收1元。
(七)烟草生产加工企业按应纳增值税额的0.35%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15%计征。
(九)从事石油销售的单位或个人,按增值税入库级次划分各单位收入的5%计征。
(十)为了安全、环保或者保护、节约资源等目的对特殊产品和行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以及根据需要在水、电、气等某些特定商品调价时、按调价总额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其具体比例视价格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公布。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权限和征收部门分工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分级征收。市级负责市区内所有应征单位、行业和全市境内市级及市级以上企业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县(市)负责辖区内除市级及市级以上企业外所有应征行业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上述行业第(一)、(四)、(五)、(七)、(十)项由物价部门负责征收;第(二)、(三)、(六)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第(九)项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第(八)项由建设部门负责征收。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负责基金的征管监督、综合协调、票据管理等工作。
价格调节基金按月或按季征收。由物价部门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被征单位,于当月20日前及时将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到市基金办;税务部门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随税计征;建设部门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按建委规定的时间及时上缴;各单位应将所征的价格调节基金及时解缴到市财政局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市级及市级以上采矿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后,统一解缴到市财政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市财政与县财政按7:3的比例分成,每年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次由市财政向县财政返还。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一律使用财政统一规定的基金专用票据。使用其他票据的,企业有权拒缴。
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稽查工作。对违反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拒缴、欠缴,逾期不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一)报批程序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首先由使用单位向市基金办提出申请,市基金办、财政局审核后提出意见,呈报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基金领导小组提出使用意见,经市政府领导同意批示后,由财政部门拨付使用。
(二)使用范围
1.用于政策性补贴。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给予补偿。
2.用于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3.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4.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5.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的价格信息。
6.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四、其他
(一)各县(市)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二)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篇四
价格调节基金
1.为什么要开征价格调节基金?
为增强政府价格调控能力,稳定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开征价格调节基金。
2.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依据是什么?
征收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345号令)、《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鄂价法规〔2011〕86号)。
3.价格调节基金的来源包括哪些?
主要来源包括:
(一)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2%;
(二)实行政府价格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因特殊价格政策形成的加价收入,车用天然气加价收入用于补贴支出后的结余部分;
(三)向社会征收部分;
(四)经省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4、价格调节基金向社会征收部分是哪些?
其征收范围是:
(一)娱乐业;
(二)旅店业、饮食业;
(三)烟草、酒类、化妆品行业;
(四)成品油、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等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必要时,经省政府同意可以对磷矿石等资源性产品实行单独计征。
5、谁应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娱乐业、旅店业、饮食业、通信业、烟草、酒类、化妆品生产、批发、零售业以及成品油、电力、燃气、热力生产与销售业的企业或个人均为价格调节基金缴费义务人。
6.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1%计征。
7.如何计算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
应缴价格调节基金=(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1%
8.哪个部门负责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地方税务机关征收面向社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
9.我省地税部门从什么时间开始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我省地税部门自2011年10月1日起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10.不按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会受到处罚吗?
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情况,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篇五
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效地建立市场宏观调控机制,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9号)以及《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粤府[1995]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防止市场价格发生不正常变化时,用于扶持生产,平抑物价,稳定市场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江门市人民政府设立基金,实行分级征收。江门市各级人民政府为基金的征收主体,授权同级物价调控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同级物价部门负责)负责本级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物价调控工作的领导,发挥基金的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设立基金专户,负责基金的财务管理。
第五条 基金的征集范围和标准:
(一)各市(县)、区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划入基金专户,作为基金的固定来源。江门市财政每年在预算 内安排50万元,蓬江区财政安排20万元,江海区财政安排10万元,新会区财政安排20万元,划入江门市基金专户。各市(县)财政安排的资金额度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二)向从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2元/平方米征收,委托国土部门代征。江门市区(含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下同)规划区内,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代征。
(三)向迁入城市居民户籍者,入户时按9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征收,委托公安部门代征。迁入江门市区的城市居民户籍者,由江门市公安局代征。
(四)向开发商兴建的商品房中征收,按3元/平方米的标准,委托房产部门在确权时代征。江门市区由江门市房产局代征。
(五)向燃气企业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供应民用燃气除外)按50元/吨的标准征收,由燃气企业按月缴入基金专户。
(六)经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征收项目。
第六条 各单位缴交基金,财务上可在“营业外支出”或“其他费用”科目中列支。
第七条 基金应在银行开设基金专户,遇紧急需要,资金不足,可按国家金融政策规定向开户银行申请贷款。物价部门应定期向同级政府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报告基金征集和使用情 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基金的主要用途是:
(一)用于“菜篮子”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偿投资和必要的借贷利息补贴;
(二)对承担政府主副食品、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给予利息、仓租及其他必要费用的补贴;
(三)为应付市场突发因素,造成人民生活必需品(主副食品)在价格暴涨暴落时,保护生活资料所采取的临时补贴;
(四)用于政策性补偿,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时,对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给予适当补偿。
(五)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向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六)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
(七)其他扶持生产,平抑物价的必要支出。
第九条 基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先由使用基金的单位向同级物价调控领导小组提出使用基金的申请报告,同级物价调控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作项目评估审核,编制基金使用预算,江门市区由江门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报江门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市(县)由市(县)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向江门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报告,报江门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如遇突发情况急需增加开支的,由各市(县)物价局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在市(县)财政局基金专户中列支。事后3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江门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补办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凡有缴交基金任务的单位(个人)及代征基金的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缴交,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二条 基金每月缴交一次(每月征收的基金款项不足千元的,可按季度缴交),代征部门在每月10号前把上月已征的基金款项如数缴入基金专户,同时,填写《江门市缴交价格调节基金汇总表》,报同级物价局和财政局,以便核算。各市(县)物价调控领导小组每季度向江门市物价调控领导小组上报征收情况。
第十三条 对违反基金缴交和使用规定的,可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逾期不缴或少缴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追缴应缴基金,并每日处以应缴基金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对弄虚作假,逃避缴纳基金的,依法全额追缴应征基金,并追究单位负责人与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三)对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统一监制的票据征收基金的,被征单位和个人均可拒付,并可向财政、监察部门举报,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四)对使用基金的单位,不按项目使用,不按时归还或不专款专用的,各级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及物价、财政部门有权收回款项,并给予该单位通报批评或其它行政处分。
(五)对擅自截留、挪用基金的,应依法全额追缴,并追究其单位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代征单位缴入基金专户的金额,按3%计提代征手续费,并拨付给代征单位。代征手续费在基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当年基金使用节余部分要结转至下年基金专户,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征集基金的实施细则,报江门市物价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江府 [1998]54号、江府办[1998]99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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