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开庭笔录仲裁员没有签字(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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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开庭笔录仲裁员没有签字(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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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开庭笔录仲裁员没有签字篇一

开庭笔录

案由:拆迁安置合同纠纷

时间:2005年7月8日8时30分

地点:本院第二法庭(第一次开庭)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叶玉军审判员徐安娜代理审判员王萍

书记员:王鑫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陈帮红、陈道友与被上诉人合肥龙岗开发区罗岗村民委员会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笔录。这是上诉人陈帮红、陈道友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04)瑶民一初字第1449号、1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审理本案适用第二审程序。现在宣布开庭。

审: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将合并审理。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

上诉人陈帮红(原审被告),男,192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肥东县龙岗镇罗岗村卫南村民组。(到庭)

上诉人陈道友(原审被告),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到庭)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天发,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到庭)

审:宣读两上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内容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龙岗开发区罗岗村民委员会,住所第合肥市长江东路龙岗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国建,主任,协议书《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笔录》。(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章继红,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到庭)

审:宣读合肥龙岗开发区罗岗村民委员会的授权委托书(内容略)

审: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没有异议?

均:没有异议。

审: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即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由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叶玉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安娜、代理审判员王萍组成合议庭,由叶玉军主审,由本院书记员汪鑫担任法庭记录。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以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略)。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已经告知了,以上诉讼权利,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均:清楚。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履行以下诉讼义务在庭前已经告知了,你们是否清楚?

均:听清楚了。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先告知合议庭人员,当事人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认为合议庭组**员、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属,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他们回避。你们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均: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双方当事人有无证人出庭?

均:没有。

审:法庭准备阶段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审:现在进行当庭陈述。

先由上诉人简要陈述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或者宣读事实状。

郑天发:宣读上诉状(内容略详见上诉状)

1、请求撤销原判;

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略)

陈帮红:我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精神、经济损失。

陈道友:我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

郑天发:两上诉人补充的,由于我们一审没有提出,将另行起诉。

审:下面由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

仲裁开庭笔录仲裁员没有签字篇二

仲裁开庭笔录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仲裁员:

仲裁庭成员:

书记员:

仲裁员:现在根据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到庭情况。

申诉方: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诉方: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仲裁员:现在宣布庭审纪律:

(一)到庭所有人员一律听从仲裁员统一指挥,遵守开庭秩序:

(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乱窜、不准大呼口号、不准插话、不得发表对人身有攻击的语言。

(三)仲裁庭有权制止不遵守开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勒令退出:

仲裁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庭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诉

仲裁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仲裁员: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申诉方: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诉方: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上列当事人什么时间接到开庭通知书的?

申诉方:

被申诉方:

第三人:

仲裁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由仲裁员担任承办

人,与组成仲裁庭,由担任开庭记录。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二)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请求调解的权利:

(三)申诉方有权放弃、变更或补充仲裁请求的权利:

(四)被申诉方有承任、反驳申诉方仲裁请求的权利:

(五)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六)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

出说明的权利:

(七)经本庭仲裁员允许,双方有查阅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开庭记录有差错,有权申请补正的权利:

(八)庭审中,申诉方无故退庭按撤诉处理,被申诉方无故退庭,视为放弃相关权利,仲裁庭可缺席审理.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了吗?

申诉方:

被申诉方:

第三人:

仲裁员: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权利之外,还

有申请仲裁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认为本庭仲裁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

审理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你们听清楚了吗?是

否申请回避。

申诉方:

被申诉方:

第三人:

仲裁员: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应当承

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行使仲裁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二)自觉遵守庭审秩序,听从仲裁员指导:

(三)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你们听清了吗?

申诉方:

被申诉方:

第三人:

仲裁员:现在开始庭审,由申诉方宣读《申诉状》:

被申诉方宣读答辩状:

第三人发言:

仲裁员:现在本庭归纳纠纷争议焦点,有不当处双方当事人可

以申请补充,本庭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

仲裁开庭笔录仲裁员没有签字篇三

书:今天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将对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像;(2)不准进入审判区,不要随意走动;(3)不准发言和提问,如对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书面向法庭提出;(4)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6)庭审中请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

对违反旁听纪律不听劝告和制止的,经审判员决定,可以视情节依法处罚。

报告审判员,准备工作就绪。

审: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及委托权限。

原告,请陈述你单位身份信息。委托代理人陈述你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审:被告,请陈述你的身份信息。

审: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异议。

审:当事人对各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到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法槌)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原、被告及第三人在诉讼中地位是平等的,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陈述事实,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等权利。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提起 反诉;经本院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或者自费复制。

双方当事人也有义务遵守诉讼程序,自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必须到庭的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者,对原告本庭按自动撤诉处理;对被告可以缺席判决,诉讼当事人发言或提供证据必须实事求是,制造伪证或捏造事实者要负法律责任。

审:原告是否听清?

原代:听清。

审:被告是否听清?

被:听清。

审:根据以上规定,各方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及鉴定人、勘验人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不申请。

审:被告是否请求回避?

被:不申请。

审:在以下的庭审过程中,有必要提醒各方当事人:庭审中如果对法官的指令和相对方的意见没有理解,可以要求进一步解释;各方均有平等的机会陈述和辩解,因此一方在发言的过程中,相对方未经法官许可不得打断其陈述;要尊重相对方的人格,不得以攻击性的言辞侮辱他人。原告是否听清?

原代:听清。

审:被告是否听清? 被:听清。

审:鉴于双方当事人调解差距较大,调解告一段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需要提醒的是:在法庭调查中,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原代: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审:被告答辩。被: 审:下面由双方当事人出示证据进行举证质证。提醒各方注意,举证时应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举证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证据应明确其名称、来源、证明对象,数份证据的证明对象是同一的,可以作为一组证据一并举证。下面先由原告举证。

原代:

审:下面由被告举证。

休庭!

(法槌)

以上笔录已阅,无误。原告委托代理人签名: 被告签名: 3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审判员:

书记员:

仲裁开庭笔录仲裁员没有签字篇四

仲裁庭审笔录

时间:

****年**月**日

地点:南海市仲裁委员会

案由:李某诉某华侨物业总公司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一案 仲裁员:xxx xxxxx 书记员:xxx

申请人:xxx 代理人:xxx xxx

被申请人:xxx

代理人:xxx

宣布仲裁庭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

仲裁员:本仲裁庭就常锦诉广东华侨物业总公司商品房购销合同

纠纷一案现在不公开审理是否申请回避? 申请人:不申请。被申请人:不申请。

仲裁员:现在开始仲裁庭调查。先由申请人宣读申请书。申请人:宣读申请书。

仲裁员:被申请人宣读答辩状或口头答辩。被申请人:宣读答辩状

仲裁员:申请人出示证据,被申请人质证

申请人:证据

一、李某与某华侨物业总公司于2000年6月25日签订的两份《认购书》

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商品房购销合同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被申请人:真实性无异议

申请人:证据

二、李某与某华侨物业总公司于2000年7月1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234703、234723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商品房购销合同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证明申请人购买二间连在一起的商铺的目的是合并使用

被申请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申请人购买二铺合并使用。

申请人:证据

三、2000年7月12日、8月4日的编号为0072981、0072980、0020268、0020267的《企事业单位预收款凭证》4张

证明:申请人李某已付首期、第二期购房款共83616元

被申请人: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并非全部购房款

申请人:证据

四、2000年6月25日和8月4日的编号为0010626、0006523的《收据》二份

证明:李某为购房已交公证费用、抵押登记费、贷款等费用400元,以及交给被申请人指定的广州市某房产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两铺综合服务费2000元

被申请人: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被申请人无关

申请人:证据

五、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市分公司于2000年9月30日出具的保单编号为a1***366、a11470010362的《个人住房保险保险单(副本)》二份

证明:申请人因购买铺位而支出的保险费人民币共1298.17元

被申请人: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被申请人无关。

申请人:证据

六、《价目表》二套各4份。

证明:被申请人兴华大厦二层铺位现在售价高达18000元/平方米,申请人因此蒙受铺位涨价差价损失人民币222104元。

被申请人:真实性有异议,由于申请人无其他证据证实其来源的合法性,价目表本身并无被申请人签章确认。

申请人:证据

七、李某与2001年5月27日,与南海市某电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一份。

证明:申请人与第三人南海市某电脑公司签订合同,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买卖的标的物c98、c99铺作为共同经营电脑生意的场所,如申请人违约需支付违约金6万元。

被申请人:真实性有异议。

申请人:证据

八、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做出的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一份。

证明:因被申请人违约,导致申请人对第三人违约而被第三人起诉,申请人被法院判决承担违约金6万元及诉讼费2310元。

被申请人: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申请人在诉讼中放弃抗辩权利,对其内容有质疑。

申请人:证据

九、认购须知、付款方式、介绍等宣传资料三张。

证明:损失计算一句以及购买时价格与现在可交付情况下的价格。

被申请人:真实性有异议。

申请人:证据

十、李某与中国农业银行市分行营业部于2002年8月3日签订的第02085429和第02085436的《个人住房带抵押贷款合同》二份。

证明:申请人购房款中部分从市农行营业部贷款取得,且经过公证处公证。

被申请人:真实性无异议,单人位不能证明其已支付购房款。

申请人:举证完毕。仲裁员:被申请人举证。

被申请人:证据

一、《通知》一份。

证明:被申请人已通知申请人交收c99铺位,但申请人不接收

申请人:真实性提出异议

被申请人:证据

二、《证明》一份

证明:被申请人所有的兴化大厦二层与争议铺位相邻铺位的目前价格为8285.89元/平方米,价格未升反降,申请人要求差价损失无理

申请人:真实性提出异议

仲裁员: 申请人,你的申诉请求是否变更?是否还有新的证据提供?

申请人:不变更申诉请求。有新的证据。请传唤证人南海市国美电法务总监孟豪枢

仲裁员:证人姓名? 证人:孟豪枢 仲裁员:出生年月? 证人:1982年10月12日

仲裁员:住址? 证人:广东省南海市...仲裁员:身份证号? 证人:37021219910927xxxx 仲裁员:你与南海市国美电脑公司有何关系? 证人:我是南海市国美电脑公司法务部总监。

仲裁员:你与本案申请人常锦签订过她所称的《合作经营协议书》吗?你看是这份协议书吗?(书记员拿过协议书给证人过目)证人:正是她与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仲裁员:签约时间与内容对吗? 证人:时间与内容符合事实。

仲裁员:当时你们双方是怎样合意的?是两间商铺合并使用还是单间分开使用?

证人:两间合并使用。因为我公司业务比较多,需要大一些的营业场所,一间不够用。

仲裁员:后来发生了什么事情?

证人:到了交付两间商铺的日期,常锦没有履行我们之间的约定,我们交了钱,而她却并没有把商铺交付给我公司。仲裁员:她当时怎么说?

证人:她说两间商铺中c98商铺被改成了消防通道,已经不存在了。仲裁员:当时常锦有打算把c99商铺交付给你公司吗?

证人:有过,她跟我们公司沟通过这个问题。可若只有一间商铺的话,地方实在太小,我们根本无法营业。而且我们当初的协议签的是两间,所以我们不可能只接收一间。

仲裁员:你们双方签约时,常锦有没有预见到不能按时交付或延迟交付的风险?

证人:好像她当时没有预见到这种情况。我们当初签约时比较顺利。仲裁员:证人可以退庭了。

仲裁员:被申请人是否变更请求?是否有新的证据? 被申请人:不变更请求。有新的证据。请传讯证人尚延。仲裁员:证人姓名? 证人:尚延 仲裁员:出生年月? 证人:1991年04月17日 仲裁员:住址?

证人:广东省南海市xx路88号 仲裁员:身份证号? 证人:***634 仲裁员:工作单位? 证人:华侨物业总公司 仲裁员:职务? 证人:销售部经理

仲裁员:请介绍一下华兴大厦c98c99两间商铺的位置? 证人:这两间商铺位于市民生路华兴大厦二层。

仲裁员:这两间铺位的销售情况?

证人:我记得是在2000年7月中上旬,我与买家常锦签订了两份《房屋购销合同》,销售编号为c98c99的两间商铺,当时商场铺位已经初步建成,带着买家看了这两个商铺,买家也很满意,我们看过商品之后就签了合同。

仲裁员:后来是何时确立c98号商铺不能使用的?

证人:我们的建筑设计是符合标准的,但是市里消防安全相关部门来检查的时候认为c98处比较适合变为通道,这样可以提高整层的消防安全系数,要求我们整改,我们也不想改啊,已经预售的商铺就只能改为通道了。

仲裁员:在你们将c98号商铺改为通道后是否通知过申请人? 证人:通知了,情况是这样,我们为了减轻申请人的损失,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对方并无明确表态,之后c99号铺位施工完毕,我们当时给申请人寄送了一份《交收通知》,申请人却不接收,我这还有ems的运单可以证明。

仲裁员:申请人签合同时是否要求两间商铺一起交收?

证人:没有,当时是分别签了两份合同,对方只是在聊天中提了一句说以后想把两间铺子改为一间卖电脑什么的,作为房屋的销售者,我们只是负责房屋销售的义务,并不关心买家的使用用途,所以没问那么多。

仲裁员:c98会改为通道你们预先知情么?

证人:当然不知道啊,如果预先知道的话也肯定不会把房子卖给对方了,可是经消防部门检查后要求整改,我们也是被逼无奈。

仲裁员:证人请退庭。

仲裁员:证据认定情况如下:

2000年6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两份《认购书》。之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与2000年7月12日签订两份《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市民生路兴华大厦二层编号为c98、c99两间商铺,销售面积皆为11.27平方米,单价分别为8900元/平方米和8600元/平方米。签约后申请人与2000年7月12日交给被申请人c98号铺位首期楼款(含定金)18676元和c99号铺位首期楼款18187元,于2000年8月4日交给申请人c99号商铺二期楼款22047元和c98号商铺二期楼款24706元。申请人并于2000年8月3日与中国农业银行市分行营业部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二份,为c98、c99两铺按揭楼贷款各5万元,共10万元。申请人并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市公司签订《个人住房保险保险单》,并支付保险费1298.17元。申请人为购买c98、c99两铺共支付公证、抵押贷款、综合配套等费用2400元,上述两项合计3698.17元。申请人于2002年5月27日与南海市某电脑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申请人提供c98、c99铺与某电脑公司合作经营。因申请人违约被该公司于2002年2月4日诉至南海市人民法院,案经南海市人民法院审理。申请人被判令向该电脑公司支付违约金6万元及承担诉讼费2310元。被申请人在签约后至今未交付商铺给申请人,其中c98

号铺已被被申请人改为通道。

仲裁员:仲裁庭调查结束,总结争议焦点:

1、合同签订后,约定购买的房屋因消防部门通知改作消防通道,卖方主张使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是否成立

2、业主向发展商购买两间相连的铺面并分别签订合同,发展商不能交付其中一间铺面时,业主能否解除两份合同

3、发展商是否应因不能按期交付商铺向业主赔偿相应损失

4、发展商是否应向业主补偿房屋于解除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与购房合同约定价格之间的 进入仲裁庭辩论,先由申请人陈述。

申请人: c98商铺改为消防通道违背了申请人当初订立合同时两间商铺合并使用的初衷,应该依法解除c98、c99两份合同。因为被申请人的无故延误房屋交付,造成申请人巨大的损失应由被申请人全额赔偿,并且对于商铺差价损失也应由被申请人进行补偿。

被申请人:双方订立的合同中并没有明确写明两间商铺合并使用的条款,因此并不能成为违约事由。两份商铺的合同时分别订立的,因此,是两个独立的民事行为,应该分别对待。c98商铺是因为消防改造需要改为通道,是被申请人事先不能遇见的,因此,应为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赔偿。申请人提出的商铺差价损失无凭无据,被申请人无需进行赔偿。

仲裁员:申请人还有无新的补充意见?

申请人:没有了。

仲裁员:被申请人针对刚才申请人意见提出新的答辩? 被申请人:没有了。仲裁员:请双方最后陈述。

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认购书》属双方的买卖预约,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的两份《商品房购销合同》系双方的真是意思表示,其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有关合同义务。本案申请人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并不存在违约事由。被申请人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而未能按合同的约定在2001年8月31日前向申请人交付c98、c99商铺,并导致申请人承担了巨大的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申请人的相应损失,解除合同。

被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1年7月12日分别签订的二份《商品房购销合同》,c98、c99号商铺买卖分别由两份合同各自约定,该两个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分别处理。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履行不能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只能针对c98号商铺,不应牵涉c98号商铺。导致申请人不能交付的c98号商铺,实际上是由于涉及消防规范而引起的,并非被申请人故意行为,被申请人可以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其赔偿损失的要求无理无据,应当驳回。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仲裁员退庭。书记员:全体起立,请仲裁员入庭。仲裁员:仲裁庭依法判决如下:

1、裁决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某华侨物业总公司签订的编号分别为234703、234723号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于本裁决作出之日予以解除;

2、裁决被申请人某华侨物业总公司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李某退还已收取的购房款183616元;

3、裁决被申请人某华侨物业总公司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想申请人李某赔偿因本案购房所发生的公证、保险、贷款、综合配套服务费等损失共计3698.17元;

4、裁决被申请人某华侨物业总公司于履行本裁决书第二、三项裁决时向申请人李某支付对第三人所承担的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44310元;

5、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各方签字。

仲裁开庭笔录仲裁员没有签字篇五

(仲裁)庭审笔录

案号:(2017)浙0482字 号 开庭时间:2017年月 17 日 地点:平湖市人民法院 原告: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告:吴炳根

一、宣布开庭、法庭纪律 略

二、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 见起诉书

三、法庭调查 原告:见起诉书 被告:不予支付

四、举证质证 原告:见证据清单 被告:一一质证

五、辩论发言 略

六、是否调解 原告:愿意 被告:愿意。

主审法官:汪佳铭书记员:张孝兵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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