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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篇一
1、什么是总部经济?
总部经济是指包括三次产业在内的所有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总部(含地区总部)在区域中心或中心城市高度集聚,并通过调度资本、技术和人才等资源,对周边甚至全球产生强烈辐射效应的经济形态。根据总部经济的内涵可以看出,总部经济有集约化、知识化、高端化、集聚化与辐射性等几大特点。
2、总部经济布局的影响因素
总部经济是一种占据产业链高端的智力型经济形态,其发展需要高素质的人才和科教资源、便捷的交通和信息网络体系、完善的服务支撑体系等等相配套。概括起来,影响总部经济形成和发展壮大的有以下五个主要因素:区位和基础设施条件。区位和基础设施条件是总部经济发展的硬件因素。良好的区位是总部企业选址的重要条件。基础设施条件包括交通运输网络设施、信息基础设施和商务基本设施,也是总部企业发展必然要考虑的因素。
人力资源和科研教育资源。高素质的人才资源和科研教育资源,能够使总部企业较为方便地以较低的成本进行知识密集型价值活动的创造。因此,提高人力素质,同时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是发展总部经济的重要条件。
产业基础、专业服务支撑体系。良好的产业基础是构建总部经济的着力点之一。同时,高度发达的服务业,特别是与总部经济相适应的专业化服务支撑体系,包括金融、保险、会展、商贸、物流、中介咨询等也是发展总部经济的重要条件。
区域规模实力与辐射能力。发展总部经济的区域必须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有高度发达的相关产业,以及繁荣而完善的市场。同时,完善发达的市场体系和辐射能力也是总部经济赖以存在和运作的基础。
制度环境与文化氛围。发展总部经济,必须具备高效的制度环境,具体包括便利的人员出入境、货物进出口;一定的税收优惠;完善的法律、司法体系;高效率的政府服务等。同时,多元文化、多元梦想的城市性格也是一个城市发展总部经济的必备条件。
3、总部经济聚集区的特点
总部经济聚集区是在知识经济、信息化以及企业组织变革的背景下,产业集群发展的高级形态。总部经济聚集区具有一些和产业聚集区类似的特征,如空间的高度聚集性、竞争的共生性以及创新性等,同时,由于其本身聚集的是企业总部、研发、营销等产业价值链高端环节,又有其独特的特点。
企业总部集中。企业总部是承担管理、研发、营销、投融资、采购等职能,占据企业价值链的高端环节,这些高端部门在总部经济聚集区“扎堆”所产生的集聚效应和溢出效应,使区域经济发展走向高端化和规模化。
高端要素聚集。作为企业价值链高端环节的聚集地,总部经济聚集区还具有非常密集的高端要素。尤其是人才、信息、金融等高端要素和战略资源都纷纷流向“第四产业”。服务体系发达。总部经济能够有效带动城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不仅金融保险、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信息技术、广告、中介咨询等现代服务业的快速成长,餐饮、快递、超市等传统服务业也得到了提升,总部聚集区成为城市服务业体系最完整的区域。
产出效益突出。总部经济聚集区内,企业既能最大限度地获取中心城市资源优势,又能最大限度地利用生产基地廉价的土地、劳动力、能源等要素优势。同时,企业总部聚集发展产生竞争效应、示范效应、溢出效应等,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企业的产出效率和收益能力。
创新氛围活跃。总部作为企业的“指挥控制中心”,其核心就是自主创新,在总部经济聚集区内,企业的高端环节互相交流,各项技术不断向周围扩展和渗透,同时,企业为了维持其集群共同利益和提高自身竞争力,也不断进行技术革新和改造。
4、如何加快发展总部经济?
纵观世界总部经济发展较为成功的城市,政府在总部经济的形成和发展中都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通过培育与总部经济相适应的高级生产要素,有力地推动了总部经济的发展。根据我国当前总部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结合总部经济的形成机理和总部企业选址所考虑的因素,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培育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大力推动全国总部经济的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政策体系、统计指标体系,编制总部经济发展地图。整合现有政策,形成发展总部经济的政策合力。由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制定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战略、政策,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总部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加快制定和完善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开展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并建立全国总部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加强总部经济运行分析和监管。抓紧编制全国总部经济发展规划,确定发展方向和目标以及应采取的政策措施。加快编制全国总部经济的空间布局,编制总部经济地图,引导总部企业进行合理投资、规划、布局。
加快建设总部经济信息平台,完善专业化服务体系。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城市信息化水平,扎实推进电子政务,健全政府信息网络系统,构建信息交互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沟通。定期向总部企业发布全国和各省市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政策、重大项目投资信息和改革措施,鼓励总部企业参与政府重要决策咨询论证和重大工程规划建设。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为企业提供快速、便捷的商务、法规和政策信息等各类资讯。加快完善银行、保险、会展、招商、商贸、物流、航运、旅游、法律、教育、培训等专业化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服务业的规模与能级,推动服务业与总部经济的互促互利,为总部企业提供良好的支援服务。坚持以人为本,优先发展公共服务,有效解决城市交通、社会治安、城市管理等热点难点问题,努力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建立总部人才“国际生活社区”,构筑总部经济人才支撑体系。在总部经济聚集区规划建设总部独立生活区,进行半封闭式和国际化的社区管理,满足企业总部成员工作与文娱生活的各种需要。加大总部企业紧缺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建立总部人力资源贮备库。总部企业接受应届毕业生、海外留学生和技能人才实行优先保障和绿色通道制度。鼓励和协助总部企业与境内外高水平大学和培训机构建立人才培训的渠道与平台,在重点领域积极引进境外高质量的培训机构和项目。实行各种有利于调动积极性、激发创造性的分配激励机制。设立专业人才特别贡献奖,给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奖励,破格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积极提供总部企业高层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便捷服务。优先办理企业总部人员的因公出境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其家属优先办理入户手续,主动为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入学提供优质服务,营造有利于发展总部经济的人才环境。
提高政府服务的国际化品质,营造适宜总部经济发展的“总部文化”。建立总部经济促进中心,对涉及总部经济发展的项目立项备案、土地审批、工商登记等开设绿色通道。为总部企业提供通关便利,总部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享受“红色通道”专柜服务,实行前推后移式通关监管管理。遵循wto规则与运用wto规则相结合,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为进驻的国内外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发展空间,营造公正、稳定的法制环境。帮助企业提高应对国际贸易环境变化的能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净化知识产权环境。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与人居环境,优先改善总部经济集聚区的工作与生活环境,完善交通、通信、水、电、气及高级商务酒店等城市配套设施,提高对城市国际化的管理和建设水平。
加大国外跨国公司总部的引进力度,积极鼓励本地企业扩张发展。把引进国外跨国公司总部作为招商引资工作重点,通过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等方式,加快引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力争实现在弥补产业链条缺失、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拓展招商引资来源等方面的重点突破,实现招商引资向提升质量的根本性转变。鼓励本国品牌企业“走出去”。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际经贸洽谈会和展销会,指导企业制定“走出去”发展战略。对于符合国家有关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扶持条件的总部企业和优势骨干企业,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积极推荐我国总部企业参与国家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
强化总部企业用地支持,拓宽总部企业融资渠道。加强总部企业用地保障。国土房管部门要将总部企业用地纳入土 地供应计划,合理设定出让条件,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优先保障总部企业用地。“退二进三”腾出场地引入总部企业或发展工业设计、创意产业等具有总部功能的项目,采取相关优惠政策予以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投放,探索对总部企业实行知识产权、收费权及大宗商品仓单质押等融资。加快总部企业及其所属优质企业上市融资步伐,支持总部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中期票据等多种方式融资。支持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总部企业项目投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篇二
浦东新区总部经济专业委员会邀请函
6月15日,浦东新区启动了浦东新区总部经济共享服务中心(平台),为总部企业提供综合性服务,浦东新区总部经济专业委员会邀请函。根据工作安排,将在浦东新区外商(各地)投资企业协会下设总部经济专业委员会,建立总部企业高管交流平台,在财务、人事、公关等方面定期组织论坛、讲座、沙龙等活动。为此,特邀您加入相关专业委员会,具体条件如下:
1、就职单位是经认定的地区总部和区域性总部;
2、个人职位是部门负责人以上;
3、能积极参加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或参与策划组织工作;
4、部分活动需承担一定费用;
5、协会理事单位可申请2个专业委员会名额,费用由协会承担,范文《浦东新区总部经济专业委员会邀请函》。
如需申请参加专业委员会的,请填妥附件《申请表》,我们将根据报名情况和大家需求分别制定专业委员会活动计划。
咨询电话:68542222*88969,51386627联系人:祁亚斌
传真:50813706
浦东新区总部经济共享服务中心
浦东新区外商(各地)投资企业协会
2012年6月28日
浦东新区总部经济专业委员会
申请表
一、个人资料
姓名:职务:
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手机:
电子邮箱:
兴趣爱好:
二、申请加入专业委员会类别(按对口原则只能申请1个)
□财务
□人事
□公关(政府事务、企业社会责任)
□其他:(可根据大家意愿组建新的专业委员会)
三、对专委会活动的建议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篇三
浦东新区总部经济14条新优惠措施(2012-6-28)
6月28日浦东新区发布了对总部公司的新优惠政策,涉及到海关、检验检疫、工商、出入境四个方面。简要汇报如下:
● 海关四项措施
1.建立总部企业客户协调员制度,定期走访、政策上门、现场办公、集中部门联合办公。
2.允许试点企业在其总部注册地海关集中报关,总部要汇总其所落企业的所有报关业务,集中向总部注册地海关报关。
3.实施总部企业预归类业务的集中办理。
4.实施总部企业预审价业务的集中办理,并率先在通用电气、巴斯夫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试点,根据试点企业反映的情况,进一步完善方案,逐步深化试点。
●检验检疫四项措施
1.实行总部企业一门式服务新模式,实施集中报检、集中施检,并提供7×24小时不间断服务。
2.支持总部企业开展研发业务,对涉及生物医药材料的,实行“事前备案、优化审批、强化监管”的检验检疫新模式,对企业的研发样品实施绿色通道制度。
3.支持总部企业全球采购中心建设。创新监管模式,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试行总部地集中检验的模式。
4.对总部企业实行“一企一策”个性化服务。在进口旧机电检验、免办3c诚信企业、危险品检验检疫及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等方面开展检验监管创新试点。
●工商推出四项措施
1.积极服务总部经济,为总部机构提供便捷高效的注册登记服务。
2.拓宽出资方式,允许跨国公司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债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支持跨国公司以境外人民币出资设立地区总部。
3.允许国内外地区总部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含有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的字号,且该字号应当与投资方名称的国际通行称谓相符。
4.允许国内外地区总部企业在名称中使用“销售、采购、结算、研发、品牌”等作为行业用名,突出其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品牌中心等功能作用,满足企业发展需求。
●便利外籍高管入境健康体检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属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将参照上海市“千人计划”,专门为浦东新区的180多家跨国地区总部的外籍高管入境健康体检提供vip绿色通道服务,缩短等候时间。●便利出入境和申请永久居留证
浦东公安出入境办公室为总部企业在出入境、申请永久居留证方面提供便利等,将进一步为总部经济的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浦东出入境部门计划为总部企业外籍高管、员工提供政策上门服务。
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篇四
总部经济概念
所谓“总部经济”,是指某区域由于特有的资源优势吸引企业将总部在该区域集
群布局,将生产制造基地布局在具有比较优势的其它地区,而使企业价值链与区域资源实现最优空间耦合,以及由此对该区域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一种经济形态。总部经济用地少、资源消耗低,同时,可以为区域发展带来多种经济效应,如税收贡献效应、产业乘数效应、消费带动效应、劳动就业效应、社会资本效应等。 总部经济优惠政策
1、适用范围。凡符合法律法规,在外生产,登记注册成立公司并缴纳税收的企业
均可享受总部经济优惠政策。
2、扶持奖励:
①以企业一年内缴纳税收总额的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按累进奖励办法给予财政扶
持。200万元以内的部分,奖励50%;200万至300万元之间的部分,奖励55%;300万至400万元之间的部分,奖励60%;400万至500万元之间的部分,奖励65%;超出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70%。对财税贡献特别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确定奖励政策。
总部经济优惠政策
扶持奖励:
④总部经济营改增试点企业有关事项:
在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
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总部经济企业,对其增加的税负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总部经济营改增试点企业在享受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后,仍以财政地方留成部
分为基数。
怎样开展总部经济招商
重点区域:实践证明,同样是营改增”试点的苏浙沪地区,特别是等大中城市是开
展总部经济招商的重点区域。
重点行业:
1、以营业税为主税种的行业有不动产销售代理(如房产代理)和金融业(证券、保险、财务公司)等;
2、以增值税为主税种的行业有:
(1)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2)销售类企业
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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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 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三区三城”建设,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能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总部经济的意义和目标
(一)总部经济发展程度已成为国际化城市综合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是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选择,是发展创新型经济的重要路径,也是保持率先发展的迫切需要。我市拥有发展总部经济的良好区位条件、投资环境、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应抓住当前历史机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二)总体目标。不断完善总部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以产业政策为导向,每年各县(市)、区新引进总部企业分别不少于3家,有条件的力争5家以上。到2015年,力争入驻苏州的国内外知名总部企业达200家以上,总部企业对地方税收增量贡献达到15%,实现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总部经济规模效应显著提高,把苏州建设成为在国内乃至全球有重要影响力的总部经济品牌城市。
二、总部企业的认定及引进
(三)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设在本市,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经营的企业:
1.在苏州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
2.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政策;
3.本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
4.注册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引进企业总部的对象是: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企业运营总部或分公司,以及国内外大企业的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等职能性总部。本地现有企业在苏州市范围内重新变更注册地的,不享受新引进政策。
着重引进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以及符合苏州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兴行业的其他领军企业等。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在认定条件和鼓励政策上,可以一事一议。
在大力引进新的总部企业的同时,鼓励本地现有大企业申报总部企业认定并在苏州做强做大,鼓励在外地开设分支机构的本地企业到苏州本地结算、汇缴纳税以及申报总部企业认定。
三、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鼓励政策
(五)新引进总部企业落户补助。本意见实施后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分三个档次,按注册资金分别给予1%~3%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1.符合苏州产业鼓励政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运营总部或营销总部,按注册资金给予3%的补助;
2.符合苏州产业鼓励政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职能性总部,按注册资金给予2%的补助;
3.其他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按注册资金给予1%的补助。
补助资金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就增量部分分类参照享受补助政策。总部企业的分类和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六)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本意见实施后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40%给予补助。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补助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七)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对本地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该企业纳税中苏州本地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上一对本地税收贡献额(口径同上)1000万元以上且年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八)突出人才补助及奖励。对经所在地政府人事管理部门认可的总部企业的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符合苏州市高级人才引进政策的,另按政策给予安家和购房补助。人才认定标准和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对环比新增本地税收贡献额位列全市前十名的总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按该企业当年新增贡献额的1%,给予最高税后200万元的突出贡献奖。
四、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的服务环境
(九)本意见实施后,各县(市)、区要把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放在优化环境和完善服务上。有关部门要在注册登记、年检、行政审批、进出口、出入境、产权保护、用地、用工、人才引进、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服务。
(十)加强对总部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领导挂帅,各地、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总部经济发展布局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以及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
(十一)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空间布局。建设一批总部经济示范基地,集中建设或改造一批高档写字楼作为总部经济发展的载体,引导总部企业按城市区域功能规划集聚发展。
(十二)加强与总部企业沟通机制。实施重点总部企业对口服务,建立各级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总部企业制度,及时了解并掌握总部企业需求,帮助解决发展中实际问题。
(十三)加强总部经济研究和宣传。政府部门、研究机构要加强对总部经济的研究。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总部经济的宣传力度,有计划、有重点地宣传总部经济的政策、作用和进展情况,在全市形成有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鼓励政策的实施
(十四)本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按属地原则,由总部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承担。
(十五)对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级集中部分,100%返还给区财政,由区财政按政策一并兑现给企业。
(十六)对沧浪区、金阊区、平江区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级集中部分,100%返还给区财政,由区财政按政策一并兑现给企业。另按市级财政对三个城区属地管理政策,由此形成的市级增量分成的30%部分财力返还各区。
(十七)市级财政设立适度的总部经济发展资金,对各县(市)、区发展总部经济给予相应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十八)本意见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由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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