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签署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电子形式。要编写一份完美的合同,首先需要明确交易的目的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范本,供参考使用。
证券合同序号篇一
甲方根据《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证券法》、《典当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乙方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同时阅读了相关业务流程,典当股票质押风险揭示等。双方签署的本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甲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账号:_________________(上海)。
_________________(深圳)。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固定)。
_________________(移动)。
常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合同甲方指定的证券营业部为:_____________公司营业部。
2、典当授信期限为180天,即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满,重新签约。
3、甲方授信给乙方的总当金额度为:_________万元,授信级别为分(25—100)。以_________________系统自动审批为准。
4、典当日综合服务费率:_________%、
5、本合同对应的当票号码为:_________。
6、警戒线设定为:a账户与b账户总市值低于当期当金占用总额的_______%。
7、平仓线设定为:a账户与b账户总市值低于当期当金占用总额的______%。
注:警戒线或平仓线值=(a账户市值+b账户市值)/b账户当金占用总额。
证券合同序号篇二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代码: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开通_________业务,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并通过乙方提供的_________等多种接入方式进行证券委托交易等事项,达成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甲方熟悉并自愿遵守成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_________证券交易规定》和《_________储蓄卡章程》、《储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第二条甲方保证在申请开通_________时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对其所提供资料形成的结果负责。提供的资料包括本人建行储蓄卡、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上海股东代码卡/深圳证券帐户及复印件。
第三条甲方同意按照不高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准缴纳有关交易费用。
第四条甲方若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本协议上所填上海股东代码即为甲方指定交易的帐户,双方同意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拟订并公布的《指定交易协议书》内容。
第五条甲方使用互联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
第六条乙方郑重提请甲方务必注意股东代码、资金帐号、网上委托证书、证书密码及交易密码的保管和保密,凡使用甲方设定的密码以及此类数据信息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的有效交易。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种委托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其所产生的全部经济和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各种接入平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时,应遵守乙方相关的使用规定。甲方的委托记录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对其委托交易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2、代理甲方进行与每次有效委托买卖交易有关的成交后的有价证券的交割结算事宜;。
3、代理领取甲方应有的分红派息;。
4、协助办理甲方证券帐户中有效证券的托管和转托管事宜;。
5、以适当方式为甲方提供交易查询、对帐及其他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市场服务。
第九条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甲方在_________银行同名储蓄卡帐户。_________银行按照甲方的申请和授权以及乙方提供的数据,代理甲方办理交易结算资金的自动划转。
第十条_________根据乙方提供的数据,将分红派息款转入甲方交易结算资金帐户对应的储蓄卡帐户。
第十一条乙方承诺:保守甲方开户资料和委托事项的秘密。但因司法机关和证券监管机关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权调查机关要求提供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交易纪录等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乙方默认甲方参加每次新股配售,且不承担因申报成功或认购成功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甲方承诺其用于接驳_________的电脑系统是安全可靠的,对于因甲方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入侵等原因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甲方若遗失储蓄卡及对应活期储蓄存折,应按照_________银行的规定办理挂失手续;若股东代码卡遗失,还需向证券登记公司等相关机构办理挂失。在挂失手续生效前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记录和交易资料。
第十八条乙方按甲方的委托指令向交易所申报,但委托在有效期内因非乙方或非_________银行原因未能成交而造成的甲方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因政策重大变化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因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的因素以及其他意外原因,致使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及出现其他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所有咨询服务,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以自己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甲方通过乙方进行的任何证券投资所产生的风险和利益,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责任或由于系统故障原因造成甲方透支买入股票的,乙方享有对甲方托管在乙方证券的留置权。甲方在经催告后仍不按照乙方或_________银行通知履行义务或予以赔偿的,乙方和_________银行有权处置与甲方债务相当的证券和资金。当甲方的全部证券和资金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乙方和_________银行对甲方保留追索权。
第二十三条乙方对本协议条款有修改和解释权。若需补充或修改协议条款,则须将新内容以公告形式告知甲方,甲方若有异议应在公告后30天内到原开户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视为甲方接受新内容,并将公告的内容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十四条《_________证券交易规定》的修改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二十五条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并盖章后生效,在甲方办理_________销户手续后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责事由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成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证券合同序号篇三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有价证券买卖业务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约束,亦受深、沪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办法、规定、惯例的约束。
第二条本协议包括甲方成为乙方网上交易用户时需要了解的条款和条件的重要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协议并妥为保存以备查。同时,作为乙方网上交易用户,甲方必须阅读并同意本网站对注册用户的各项声明(包括《网上证券委托风险揭示书》等)。
第三条甲方同意指定乙方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行使合法代理人的权利,以实现本协议中的条款。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网上交易的证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证券。
第五条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除网上交易以外的其它替代交易方式。
第六条ca证书是网上交易的唯一有效身份识别证件(等同于身份证),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如果遗失或损坏,甲方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到乙方指定地点挂失。
第七条乙方采用ca认证技术对甲方进行唯一性识别,防止他人仿冒甲方身份。乙方认为凡使用甲方ca证书进行的网上交易都是甲方本人的行为,不容抵赖。甲方对此如有异议,则不能开立帐户进行网上交易。
第八条甲方决定在乙方开立网上交易帐户前,须明确下列定义之含义:
1.买入:投资者须先将委托买入所需款项全额存入资金帐户,然后买入沪、深两地挂牌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一种委托方式。
2.卖出:投资者将帐户中实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进行卖出的一种委托方式。
3.撤单:投资者在当日买入或卖出委托未成交之前撤消先前买入或卖出委托的一种委托方式。
4.交易帐户:投资者在登记公司开立的股东帐户和在券商处开立的资金帐户的总称。
5.资金余额:投资者资金帐户中某一时点的现金余额。
6.证券余额:投资者股东帐户中某一时点的各种有价证券的实有数额。
7.资产总额:帐户内现金与有价证券市值的总额。
8.委托:证券经纪商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的交易行为。
9.成交:投资者实现买卖委托的一种结果。
10.对帐单:是由证券经纪商提供的反映投资者在一段时间内帐户中资金和股票变动情况的一种单据。
11.银证转帐:银行和证券经纪商之间一种资金划转业务。投资者办理这项业务,可以通过电话自动划转银行帐户和证券帐户之间的资金。
12.挂失:投资者遗失了身份证、资金帐户、股东帐户、ca证书或遗忘了交易密码,须立即到证券经纪商处办理冻结帐户并重新办理遗失证件的一种弥补行为。
第九条甲方在申请开设网上交易业务前,有义务认真阅读乙方提供的《_________网上证券委托风险揭示书》,并有权要求乙方就该风险揭示书进行必要的解释,以充分了解相关风险。
第十条甲方必须是在乙方下属之合法营业部依法开户的投资人,方可选择在乙方柜台或乙方代理机构办理网上交易开户手续,进行网上交易。
第十一条甲方在办理网上交易开户手续时,必须向乙方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原件;乙方向甲方提供能够证实乙方身份和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甲方在乙方开立交易帐户的同时,应取得乙方指定的ca认证机构颁发的ca证书。
第十三条甲方向乙方及其代理机构提供的开户资料必须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成分,甲方须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后果;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承诺及时以有效方式通知乙方。如因资料发生变化,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甲方在乙方及其代理机构开立的帐户,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转借他人所引起的一切纠纷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乙方对甲方的委托事项及客户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泄密,致使甲方蒙受经济损失,乙方对此应负赔偿之责。乙方应证券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程序要求提供甲方的情况不在此限。
第十六条在甲方办理开户手续时,乙方会给甲方一个初始交易密码。为了安全起见,交易密码应由甲方在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中重新设定。甲方必须牢记密码,并对密码有保密义务。乙方无权利、无义务对甲方的密码进行修改或查询。甲方应定期更换交易密码,以免泄密,如不慎泄露或遗失了密码,由此发生的任何损失,乙方均不承担责任。同样甲方对自己的ca证书也存在以上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甲方在乙方开户后,乙方应为甲方管理其帐户并接受下列委托事项:
1.接受并即时执行甲方通过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发出的有效买卖委托指令;。
2.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第十八条甲方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下达的委托买卖指令,以乙方电脑记录数据为准。
第十九条甲方委托买入证券时,交易帐户内须有足额资金支付;在委托卖出证券时,交易帐户内须有足额证券,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二十条如果甲方要办理上海证券指定交易撤销手续和深圳证券转托管手续,须到乙方柜台办理,乙方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一旦甲方的有效买卖指令被乙方接受,且收到成交回报,本项交易即为完成。甲方应及时审核清算交割单的内容,如有疑义,须及时向乙方提出。
第二十二条甲方提出的撤单请求仅仅在甲方的报单未被交易所执行的情况下才能被执行。
第二十三条甲方可以在网上交易系统中查询当日的成交情况,但当日的查询情况仅供参考,所有交易结果以下一交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第二十四条甲方的资金帐户卡、股东帐户卡、交易密码及ca证书不慎遗失,乙方将只接受甲方的当面挂失,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挂失请求。在挂失之前的资金及有价证券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甲方可以随时撤消在乙方的证券交易帐户,但须在乙方工作日内在柜台亲自办理销户手续;乙方也有单方终止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权力,终止委托代理关系不会影响终止日前(含终止日)双方的委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乙方承诺定期或应甲方明确要求,向甲方提供书面或与之同等形式的对帐单或交割单。
第二十七条有些证券可能给持有者有价值的权利,但持有者不采取行动,这种权利可能过期,这些权利包括但不仅限于:配股权、股票购买权、可转换债券转换权、债券兑付权等。甲方有责任了解所拥有的所有证券的权利;乙方会尽可能为甲方提供有关此类权利的信息,但没有必须提供这种信息的义务,在没有得到甲方的指令前,乙方不会以甲方的名义采取行动,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乙方应尽力维护甲方的投资利益,并尽可能通过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向甲方提供适宜的证券咨询服务。乙方郑重声明,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所有咨询服务,都只不过是包含了不同信息量的建议,甲方应以自己的独立判断进行操作,乙方对由此而产生的投资风险和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九条甲方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或违反乙方各项交易规定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乙方对甲方的保证金和托管股份有留置权。
第三十条乙方对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十一条当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信息发生以下异常以致影响甲方的正常交易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1.交易已经开始,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甲方发现资金帐户中资金余额有异常;。
3.当交易所已开市,甲方发现有价证券余额有异常;。
4.甲方知道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用户密码、注册口令和“ca证书”。当上述情况发生后,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联系,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
第三十二条当甲方发现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出现异常,除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乙方外,应改用电话委托系统进行交易和查询。
第三十三条为了安全起见和保护甲方交易数据的需要,凡在乙方网站进行证券交易的客户均要求使用微软的internetexplorer4.0或更高版本的浏览器。如果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它软件或其它设备进入银河网站,所引起的任何损失,均与乙方无涉。
第三十四条e-mail是甲方和乙方之间信息交流的通道之一,甲方将得到乙方提供的e-mail服务。通过e-mail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如果甲方有异议请与乙方联系或到乙方当面查询。
第三十五条甲方有责任审查和确认从乙方发出的信件、e-mail或是其他电子方式的所有与交易、资金往来有关的单据,包括交割单、对帐单、转帐清单等,这些确认单据的信息(除未被确认的)将有法律约束力。所需确认单据在送达后五日内,如果甲方不以书面形式表示异议,乙方将视为甲方已确认,对甲方有法律约束力。乙方有权修改异议有效期,但修改前乙方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六条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当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应提请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定。
第三十七条签署本协议时,甲方对国家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对证券交易的风险、对自己买卖的或准备买卖的证券品种已充分了解。
第三十八条本协议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有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四十条本协议有效期至本协议甲方销户为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证券合同序号篇四
系统是由创元开发的《证券质押典当业务管理与风险监控系统》的简称。
《网上交易客户端》是甲方提供给乙方作为申请证券质押典当业务使用的软件,包括股票买卖撤单、查询、结算等功能.
1.1、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后,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使用《网上客户端》自助申请当金购买股票,随买即借随卖即还,周而往复。
甲方按乙方实际使用当金的天数计算和收取典当综合管理费。
1.2、账户说明。
1.2.1、质押账户。
质押账户(包括资金账户、股票账户)简称账户,是乙方在证券公司设立的个人账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已将该账户的所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俗称“当物”,质押给典当行;乙方丧失账户的所有权,但可对该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1.2.2、典当账户。
典当账户是由典当行提供的资金账户(包括资金账户、股票账户)简称账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质押获取的当金由该账户提供;乙方取得在该账户内进行股票买卖交易(包括资金账户、股票账户)的使用授权。
1..3证券质押授信与当金额度管理办法。
本合同对乙方进行授信管理。
甲方通过对乙方历史交易能力的评估确定乙方授信级别。
本合同有效期内,系统根据乙方使用账户的交易频率与盈亏状况,对该授信级别定期自动调整,若授信级别降至25分,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乙方只有在账户的现金95%购买股票后方可申请质押典当,系统自动根据乙方当时持有股票市值的评估总额乘以乙方授信级别计算并批复;乙方当日申请到的当金额度仅限当日有效。
1.4典当期限与月综合服务管理。
本合同期限为半年,到期后甲乙双方重新签定合同。
本合同中,乙方应在质押典当到期前乙方应主动抛售账户的股票,否则未抛售股票视为“绝当”,甲方有权强行抛售;乙方以其账户的资产承担所有风险、综合管理费。
1.5、定期清算、平仓清算、合同到期清算。
1.5.1、定期清算。
甲方每月20日对乙方使用当今的所有交易及占用当金的典当综合管理费进行定期清算。
系统自动管理乙方的融资买卖记录,乙方使用《网上交易客户端》可以随时查询。
清算日乙方未抛售的股票当月不清算,至下月定期清算日再作清算;当月没有申请质押典当的乙方不参与清算。
乙方若盈利,甲方将盈利部分由账户划拨资金到乙方账户,乙方若亏损,乙方或主动支付亏损部分给甲方,或甲方使用乙方预留的授权委托书,从乙方账户划拨资金到账户弥补亏损。
1.5.2、平仓清算。
乙方授权甲方在乙方账户资产及账户当金资产总市值跌落到本合同约定的平仓线以下时,进行平仓清算。
甲方有权不通知乙方,市价抛售乙方账户、账户的股票,并从乙方账户划拨资金以弥补乙方占用账户当金的典当本息及亏损。
对于账户全部划拨或股票全部买出后仍不足弥补甲方亏损,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索。
1.5.3、合同到期日清算:
合同到期日前20日内,停止乙方贷款权利,到期日前5天办理清算手续。
二、典当综合管理费用率及计算。
甲方有权调整典当综合管理费率。
系统将自动提示乙方每次申请当金的实际费率,该费率在当次质押典当期内不会变动。
甲方按乙方实际占用当金额度、及占用时限计算综合服务费;当金占用时限从乙方账户当金买入股票之日起计,至卖出日次日为法定节假日则延续计费。
违约金:乙方占用当金超过15日未归还,按日加收4‰违约金。
三、乙方出质账户及出质资产总值。
甲方双方签署本合同后,乙方已将账户作为典当质押物。
质押期间,乙方可对账户进行正常的股票买卖,乙方始终以其账户内总值项下的资金和证券持续作为典当的质押物(当物)。乙方自愿向指定营业部办理不可撤消的账户的《账户委托申请》和《授权委托书》指令。
同时乙方将深、沪股东及身份证复印件留置甲方。
四、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物的质押担保范围指本合同重要一栏所规定的当金、当金利息、综合费(含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
五、乙方当金申请与股票买卖规则。
5.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账户授权乙方使用,乙方通过《网上交易客户端》自动进入交易及查询交易录。
5.2本合同有效期内系统自动限制乙方买入具有风险的股票。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对股票的风险几级别进行调整,风险级别在25分以下的股票为系统限制交易的股票,、※类股票的默认风险分别为零。
乙方认可该限制可能对乙方的投资产生影响,并承诺对此限制不提出任何异议。
5.3乙方对所持有的账户总资产享有完全的无可争议的所有权,不得将该账户的资金及其对应证券账户资产借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5.4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所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
六、账户冻结、合同单方终止。
6.1乙方需要向甲方指定营业部提交《账户委托申请书》后方可获得会员资格。
申请书申明自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冻结账户,包括停止上述资金账户的银证转帐功能、柜面资金提取与转出,限制证券账户办理股票转托管(深圳)指令、办理撤单指定交易(上海)指令、禁止本人消户等。
6.2乙方只有在完整填写了《授权委托书》后,才能获得典当质押资格。合同有效内遇定期清算或平仓清算,该《授权委托书》被使用后,乙方需要再次填写并提交甲方后,才能继续申请当金额度、并获得交易授权。
否则按乙方单方终止本合同。
6.3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未使用账户资金或与甲方办理清算手续后,可单方提出终止本合同;甲方也可在乙方未使用账户资金或与乙方办理清算手续后,由于乙方授新额度降低至合同规定最低值时,单方面终止本同。
七、续当、赎当、合同绝当、交易绝当。
7.1、本合同不得续当。乙方可向甲方申请重新订立合同。
甲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资金帐号:_________。
股票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证券合同序号篇五
丙方:_________公司。
鉴于:
1.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_________债券认购合同》,约定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之前购买甲方发行的债券总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年利率_________%,期限_________年。
2.乙方与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转让协议》,将持有的_________元债券及其收益权转让给丙方,转让完成后,丙方委托乙方管理该_________元债券。
3.甲方已向乙方和丙方支付了部分款项。
4.丙方所持债券未届偿付期限,但因清算须于_________年予以清结。
甲、乙、丙三方就提前清结前述债券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丙方提前清结其持有的_________元债券;。
第三条甲方和丙方各自办理其在本次债券清结中所需的有关部门批准手续;。
第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三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七条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证券合同序号篇六
股票发行人: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甲方”)。
股票承销商:_______证券有限公司(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由乙方负责承销甲方股票事宜,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合同条款如下:
一、承销方式。
双方同意,本次股票发行采用_________方式。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发行价格与发行总市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发行总量为_________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发行总市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三、承销期限与起止日期
本次股票发行的承销期为_______天,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四、股款的收缴与支付。
乙方应在承销期结束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认购的全部股款扣除应收的承销及经办手续费后,一次划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乙方延迟划转本次认购的股款,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另行支付逾期未划转部分股款万分之_______的滞纳金。
五、承销费用。
乙方按本次股票发行总市值的_________%收取承销费用,该承销费用由乙方从甲方所发行股票的股款中扣除。
六、合同双方的义务。
合同双方自本合同签署日起至承销结束日止,任何一方在未与对方协商并取得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均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散发文件的形式,向公众披露招股说明书之外的可能影响本次股票发行成功的信息,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应向乙方依法提供本次股票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相关文件的真实、准确与合法,且无任何误导性成分或疏漏。否则,若因此而导致股票发行失败或受阻,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股票发行的承销团,具体负责股票的发售工作。乙方负责办理股权登记及编制股东名册,并应在本次股票发行工作完成后15天内向中国证监会依法提供书面报告。
七、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未能认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按股款总额的_______%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无论如何,该等赔偿责任均不应超过股款总额的_______%。
八、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成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争议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
九、不可抗力。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政治、经济、金融、法律或其他方面的重大变故,而这种重大变故已经或可能会对甲方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发展前景及本次股票发行产实质性不利影响,则甲、乙双方均有权决定暂缓或终止本合同而无须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报送中国证监会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签署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合同序号篇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代码: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开通_________业务,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并通过乙方提供的_________等多种接入方式进行证券委托交易等事项,达成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甲方熟悉并自愿遵守成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_________证券交易规定》和《_________储蓄卡章程》、《储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第二条甲方保证在申请开通_________时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对其所提供资料形成的结果负责。提供的资料包括本人建行储蓄卡、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上海股东代码卡/深圳证券帐户及复印件。
第三条甲方同意按照不高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准缴纳有关交易费用。
第四条甲方若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本协议上所填上海股东代码即为甲方指定交易的帐户,双方同意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拟订并公布的《指定交易协议书》内容。
第五条甲方使用互联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
第六条乙方郑重提请甲方务必注意股东代码、资金帐号、网上委托证书、证书密码及交易密码的保管和保密,凡使用甲方设定的密码以及此类数据信息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的有效交易。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种委托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其所产生的全部经济和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各种接入平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时,应遵守乙方相关的使用规定。甲方的委托记录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对其委托交易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2.代理甲方进行与每次有效委托买卖交易有关的成交后的有价证券的交割结算事宜;
3.代理领取甲方应有的分红派息;
4.协助办理甲方证券帐户中有效证券的托管和转托管事宜;
5.以适当方式为甲方提供交易查询、对帐及其他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市场服务。
第九条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甲方在_________银行同名储蓄卡帐户。_________银行按照甲方的申请和授权以及乙方提供的数据,代理甲方办理交易结算资金的自动划转。
第十条_________根据乙方提供的数据,将分红派息款转入甲方交易结算资金帐户对应的储蓄卡帐户。
第十一条乙方承诺:保守甲方开户资料和委托事项的秘密。但因司法机关和证券监管机关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权调查机关要求提供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交易纪录等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乙方默认甲方参加每次新股配售,且不承担因申报成功或认购成功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甲方承诺其用于接驳_________的电脑系统是安全可靠的,对于因甲方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入侵等原因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甲方若遗失储蓄卡及对应活期储蓄存折,应按照_________银行的规定办理挂失手续;若股东代码卡遗失,还需向证券登记公司等相关机构办理挂失。在挂失手续生效前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记录和交易资料。
第十八条乙方按甲方的委托指令向交易所申报,但委托在有效期内因非乙方或非_________银行原因未能成交而造成的甲方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因政策重大变化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因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的因素以及其他意外原因,致使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及出现其他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所有咨询服务,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以自己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甲方通过乙方进行的任何证券投资所产生的风险和利益,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责任或由于系统故障原因造成甲方透支买入股票的,乙方享有对甲方托管在乙方证券的留置权。甲方在经催告后仍不按照乙方或_________银行通知履行义务或予以赔偿的,乙方和_________银行有权处置与甲方债务相当的证券和资金。当甲方的全部证券和资金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乙方和_________银行对甲方保留追索权。
第二十三条乙方对本协议条款有修改和解释权。若需补充或修改协议条款,则须将新内容以公告形式告知甲方,甲方若有异议应在公告后30天内到原开户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视为甲方接受新内容,并将公告的内容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十四条《_________证券交易规定》的修改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二十五条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并盖章后生效,在甲方办理_________销户手续后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合同序号篇八
_____年_____月。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九、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基金的募集。
十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十二、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转换。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十六、基金销售业务及其代理。
十七、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及其代理。
十八、基金的投资。
十九、基金的融资。
二十、基金资产。
二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六、基金合同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二十七、业务规则。
二十八、违约责任。
二十九、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与修改。
三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合同的签署构成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基金或基金:指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元:指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__________银行;。
基金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基金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它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成立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缴注册资本:_____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号。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付;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____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资产;。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11)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6)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4)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25)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它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的财产;。
5、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7、按有关规定开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对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3、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15、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2、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查询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4、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赎回的款项;。
5、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6、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而要求予以赔偿;。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本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其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取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以用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它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一)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本基金;。
3、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更换基金管理人;。
7、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二)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五)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之间或与其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3)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证券合同序号篇九
会员: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甲方就证券投资,委托乙方提供投资咨询顾问服务事项,经双方同意签定合同约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咨询服务的范围及方式。
(一)乙方提供甲方有关证券投资研究分析或建议服务;
(二)就本合同规定的咨询内容应以下列方式提供有关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
第二条咨询合约期间付费方式。
(一)会员制。
1、短信会员_______/季?送_______个月;
2、金卡会员_______/季?送_______个月;
(一)不得收受甲方资金,代理从事证券投资行为;
第四条甲方在签订合同前已详细阅读本合同书的内容,并了解及同意以下事项。
(一)甲方是基于独立的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信息传送中断与错误,乙方不负此责任;
(五)甲方投资证券所产生的利益及风险悉由甲方自行享有与负担、
第七条合同终止与违约责任。
(一)立合同双方书面同意终止本合同时,合同得以终止;
(四)甲方一签定合同,乙方即预收全额咨询费,并出具收据、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办理、
第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正式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方各执壹份为凭、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___________________。
汇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汇款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合同序号篇十
证券营业部甲、乙双方依《证券法》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有价证券买卖及相关业务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开户
1、甲方在委托乙方进行证券买卖活动前,必须填写详细的开户资料,同时还必须出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原件和复印件。甲方可选择预留一至两个银行提款帐号,以备日后提款时专户出款。
甲方开户时须预留交易和保证金存取两个密码为将来交易、提款等活动之用;如甲方为机构,则还须另行预留印鉴(工商营业执照、印鉴)。
2、在乙方开户的投资者必须办理沪市全面指定交易手续。办理指定交易手续时,投资者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上海股东卡,并签定“上海指定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第二条代理甲方如授权他人代理证券开户、买卖、交割、转托管、提款等行为,则必须开具《授权委托书》,写明代理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代理事项、权限,并由双方签名盖章。同时必须带齐代理人与授权人的身份证及授权人的证券帐户卡。
第三条买卖委托甲方在乙方开户后,自动享有柜台委托、电话自动委托、小键盘自助委托、pda、手机短信息、wap方式等委托方式。随着乙方新业务品种的开展,乙方提供的新委托方式视同甲方当然采用,如甲方需排除乙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应进行特别声明。
甲方进行当面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有权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证券帐户卡。乙方在审核后,方才执行其委托指令。甲方使用其他委托方式进行交易时,甲方输入或使用的信息必须与预留的信息相符,否则,乙方工作人员或电脑程序将拒绝执行其委托指令。甲方的所有委托均于当个交易日有效。
执行时方可为甲方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甲方未依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委托,则委托无效。
第四条清算交割
1、甲方在委托后可向乙方查询是否成交,如有疑问,须在五个交易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查询。原始委托交易记录或凭证和对帐单为最终核查的依据。如甲方未按上述规定确认,按已确认处理。
2、甲方在营业时间可随时要求乙方提供对帐单(交割单),但不以此作为确认成交的前提条件。
交易费用乙方对甲方委托的'一切买卖,根据证券交易有关业务规定收取手续费及代扣印花税等,乙方不另收其他费用。
第五条分红、派息、配股、保证金计息
1、乙方将甲方应得的分红派息等自动划入甲方的“保证金户”和“证券帐户”内,除签定代理配股协议外,甲方必须自行在有效期限内办理配股缴款手续。
2、甲方保证金余额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储蓄利率计算。乙方为甲方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六条保证金提取甲方可以选择乙方提供的以下方式提款:
[1]凭身份证和股东卡在乙方柜台输入保证金密码取款:提款时须提供有权人的身份证、证券帐户卡、保证金帐户卡原件,同时输入相符密码。取款时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
[2]选择银行专户出款:提供有权人的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填写保证金转入银行专户(如存折)的转帐单,同时输入相符保证金密码。若甲方为机构还需提供预留印鉴,据此乙方将甲方的保证金转入银行专户后,甲方在银行办理取款。
[3]通过电话自动转帐系统或电话银行系统进行自动转帐操作:使用本方式提款须另行签署有关申请文件。当日转出现金超过___万元的,须提前一个交易日预约。
第七条银行名称帐号名称存折帐号
第八条挂失、解挂、冻结、解冻
1、甲方的有关证件、资料、密码遗失或被窃,有权人应及时向乙方申请办理挂失,因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致责任或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甲方可适时申请解挂,解挂时须提供有权人的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原件。
2、乙方可根据有权人申请、甲乙双方有关协议、或法律许可的司法及证券主管机关的要求对甲方帐户实行冻结、解冻等操作。
第九条甲方声明与保证1、甲方保证遵守有关部门关于证券买卖及相关业务的规定。
2、甲方确认本协议文本,并接受本协议所规定的全部条款;同意其后所进行一切委托及有关业务活动均受本协议之约束;对本协议内容完全明白和认可,并在明白和认可后签定本协议。
3、甲方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使乙方遭受的损失,乙方对甲方帐户中的证券、价款享有扣留权。
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一切资料皆为完整、真实、准确及有效的,并同意乙方在开展业务时有权使用此等资料,直至收到甲方书面通知有关任何变更为止。资料如有错误或变更,甲方保证立刻通知乙方,否则后果自负。
甲方明白证券买卖具有风险,即除可获利外,亦可能蒙受损失。甲方确认其所下达的所有证券买卖指令根据自身判断作出,同意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甲方自身承担。
甲方同意因人力不可抗拒或不可预测因素引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乙方特别声明
1、当甲方临柜委托乙方办理证券买卖及相关业务,如:办理转托管、提取保证金等,乙方皆遵守由其工作人员查验有关证件后再由电脑核实密码的两个顺序不可颠倒的程序。甲方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如果乙方执行了甲方的委托指令,让甲方提取了保证金,即表明乙方已按程序查验了相关证件并且表明甲方已输对了密码。甲方认可乙方查验“人证”是否相符,“证证”是否相符,对于甲方证件被伪造或冒用及甲方密码泄露而引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通过自助委托系统或自动转帐系统进行证券买卖及相关业务的,包括电话自动委托、小键盘自助委托、远程可视电话委托、internet网上交易、电话银行系统自助转帐等,任何人凭甲方自行设定的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提款,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有效委托,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除非经甲方同意、法律许可司法及证券主管机关的要求,乙方不得擅自泄露甲方的委托事项及开户资料。
4、若因电脑通讯系统发生故障或不可抗力事故以及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保证尽快采取其他方法使交易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其他补充条款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协议经甲方和乙方签字后生效。
2、若乙方欲补充或修改非原则性的条款,则将新的内容于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应在公告或收到通知后50日内及时到乙方柜台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新的内容,并将其作为协议的一部分。
3、甲方申请销户,或乙方通知或公告通知甲方销户时,协议终止。
4、本协议受国家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之约束。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和金融惯例办理。
5、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以不知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而推诿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6、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盖章)
经办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证券合同序号篇十一
丙方:_________公司。
鉴于:
1、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_________债券认购合同》,约定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之前购买甲方发行的债券总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年利率_________%,期限_________年。
2、乙方与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转让协议》,将持有的_________元债券及其收益权转让给丙方,转让完成后,丙方委托乙方管理该_________元债券。
3、甲方已向乙方和丙方支付了部分款项。
4、丙方所持债券未届偿付期限,但因清算须于_________年予以清结。
甲、乙、丙三方就提前清结前述债券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丙方提前清结其持有的'_________元债券;。
第三条甲方和丙方各自办理其在本次债券清结中所需的有关部门批准手续;。
第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三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七条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证券合同序号篇十二
委托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与_________因_________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及与诉讼相关事宜。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_________、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在本案中的代理人。
二、甲方必须向乙方律师提供购买_________股票的全部交易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甲方提供虚假证据和资料导致出现不利于甲方的诉讼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三、乙方律师应当充分应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完成本案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按时出庭,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本案进展情况和案件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乙方律师处理本案而取得的款物,应当及时转交给甲方,但有权从中扣除约定的费用和乙方律师为甲方垫付的费用。
四、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起诉、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
2、代为推选诉讼代表人并接受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理诉讼;
3、代为追加、变更被告和第三人;
4、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
5、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质证和辩论;
6、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代为接收执行回来的钱物等。
五、甲方同意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本案所需诉讼费、公证费、执行费等费用,并由乙方按照规定代收代交。乙方在诉讼和执行期间不再收取甲方任何费用,待执行回款物后,甲方同意乙方从执行回的款物中另行扣除总额的30%作为乙方律师的报酬。
六、如甲方单方终止委托事项,应当向乙方支付民事起诉书请求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
七、甲方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第十一条的“风险提示”并充分预测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风险出现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八、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资料,除因本案的客观需要外,乙方律师应当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九、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十、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执行终结止。
十一、风险提示。
1、证券交易存在正常风险,该风险产生的损失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2、本案损失的认定涉及到_________虚假陈述的揭露时间和更正时间,目前,对该日期的认定法律界存在争议。具体依据虚假陈述揭露日还是虚假陈述更正日计算损失有待于法院最终判定。
3、本所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最有利于委托人的方法计算损失的,法院最终支持的损失赔偿数额可能与该计算数额有所不同。
4、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坚持“着重调解、鼓励和解”的原则。在调解或者和解过程中,为了让投资者早日得到赔偿,可能需要在损失赔偿的数额上作出适当让步。
5、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一种新型的诉讼案件,并且涉及人数众多,诉讼、执行中可能需要较多的沟通和交流。所以,案件可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审理或者执行完毕。
6、其他无法预见的风险也可能出现,在此一并提示。
十二、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证券合同序号篇十三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代码: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开通_________业务,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并通过乙方提供的_________等多种接入方式进行证券委托交易等事项,达成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甲方熟悉并自愿遵守成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_________证券交易规定》和《_________储蓄卡章程》、《储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第二条甲方保证在申请开通_________时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对其所提供资料形成的结果负责。提供的资料包括本人建行储蓄卡、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上海股东代码卡/深圳证券帐户及复印件。
第三条甲方同意按照不高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准缴纳有关交易费用。
第四条甲方若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本协议上所填上海股东代码即为甲方指定交易的帐户,双方同意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拟订并公布的《指定交易协议书》内容。
第五条甲方使用互联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
第六条乙方郑重提请甲方务必注意股东代码、资金帐号、网上委托证书、证书密码及交易密码的保管和保密,凡使用甲方设定的密码以及此类数据信息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的有效交易。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种委托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其所产生的全部经济和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各种接入平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时,应遵守乙方相关的使用规定。甲方的委托记录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对其委托交易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2.代理甲方进行与每次有效委托买卖交易有关的成交后的有价证券的交割结算事宜;。
3.代理领取甲方应有的分红派息;。
4.协助办理甲方证券帐户中有效证券的托管和转托管事宜;。
5.以适当方式为甲方提供交易查询、对帐及其他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市场服务。
第九条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甲方在_________银行同名储蓄卡帐户。_________银行按照甲方的申请和授权以及乙方提供的数据,代理甲方办理交易结算资金的自动划转。
第十条_________根据乙方提供的数据,将分红派息款转入甲方交易结算资金帐户对应的储蓄卡帐户。
第十一条乙方承诺:保守甲方开户资料和委托事项的秘密。但因司法机关和证券监管机关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权调查机关要求提供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交易纪录等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乙方默认甲方参加每次新股配售,且不承担因申报成功或认购成功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甲方承诺其用于接驳_________的电脑系统是安全可靠的,对于因甲方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入侵等原因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甲方若遗失储蓄卡及对应活期储蓄存折,应按照_________银行的规定办理挂失手续;若股东代码卡遗失,还需向证券登记公司等相关机构办理挂失。在挂失手续生效前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记录和交易资料。
第十八条乙方按甲方的委托指令向交易所申报,但委托在有效期内因非乙方或非_________银行原因未能成交而造成的甲方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因政策重大变化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因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的因素以及其他意外原因,致使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及出现其他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所有咨询服务,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以自己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甲方通过乙方进行的任何证券投资所产生的风险和利益,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责任或由于系统故障原因造成甲方透支买入股票的,乙方享有对甲方托管在乙方证券的留置权。甲方在经催告后仍不按照乙方或_________银行通知履行义务或予以赔偿的,乙方和_________银行有权处置与甲方债务相当的证券和资金。当甲方的全部证券和资金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乙方和_________银行对甲方保留追索权。
第二十三条乙方对本协议条款有修改和解释权。若需补充或修改协议条款,则须将新内容以公告形式告知甲方,甲方若有异议应在公告后30天内到原开户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视为甲方接受新内容,并将公告的内容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十四条《_________证券交易规定》的修改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二十五条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并盖章后生效,在甲方办理_________销户手续后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1.证券市场存有风险,甲方既可能通过证券投资而获取收益,亦可能因证券投资而遭受损失。
2.网上委托是甲方通过互联网完成证券交易委托的过程,它包括委托、撤单、成交回报查询等。作为一种新的通信方式完成证券交易委托,同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网上委托还存在着一些特殊的风险,甲方应认真、全面地了解这些明示的或潜在的风险,并自行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的损失,且无需乙方另行通知或公告;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4)其他可能造成甲方损失的风险因素。
3.为了加强对风险的防范,我们提醒投资者采取以下措施: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证书密码和交易密码并定期更换;采用快捷、安全的上网方式并在网络环境稳定时进行网上证券委托;因通讯线路原因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问题时,使用其他替代委托方式;对比其他相关信息并及时查证成交情况;在网上证券委托操作结束后,及时关闭交易程序;定期使用杀毒软件对计算机进行扫描。
4.本协议中所含_________和_________银行的免责条款,凡因该类明示的或其他形式的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成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应在充分了解证券市场风险及_________和_________银行免责条款含义后签订本协议。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有价证券网上委托业务签署如下协议。
1.因《风险揭示书》中所提原因,使投资者面临可能得不到投资决策时所预期的收益,甚至亏损的风险。
2.因投资者对交易操作不熟练或对证券交易有关规则不甚了解、甚至误解而导致的风险。
3.因投资者个人操作密码泄密、有效证件遗失,被他人非法使用并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
4.投资者须承担因不可抗力或非因乙方所致停电、通讯线路故障、电脑故障、卫星传输中断等意外事件导致投资者委托交易指令无法执行,以致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1.甲方的所有证券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管理部门及乙方有关规定。网上委托的证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证券。
2.甲方在乙方申请开立网上委托时,须当面提出申请,并提供其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安全数证书及资金帐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办理。甲方愿对其向乙方所提供证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同一性,承担全部法律、经济责任。
3.甲方在办理网上委托的同时,乙方为其开通电话委托,做为替代的交易方式。
4.甲方开户时自行设置和掌握操作密码,并负有保密责任,承担使用密码进行交易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有效委托,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通过internet向甲方提供证券市场行情信息,提供与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并注明信息来源的发布时间,甲方通过电话等其他方式对行情信其他信息进行查证、核实。
6.甲方证券交易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的委托须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和证券涨跌幅限额内进行,否则视为无效委托。参加集合竞价未能成交的委托将自动转入当日的连续竞价。
7.成交确认以交易所收市后的最终回报数据为准,在此之前的成交即时回报仅作参考之用。乙方每周定期向甲方提供书面的对帐单。甲方如有异议,可电话或当面到乙方查证。
8.甲方买入委托须有足额交易结算资金;卖出委托须有足额证券,否则,乙方不予受理。
9.甲方凭其身份证及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卡到乙方资金柜台办理甲方资金帐户的存取,同取款有效证件遗失造成甲方帐户资金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乙方不提供网上或电话形式的资金转帐服务,也不得提供网上证券转托管服务。
11.甲方在进行网上委托时。单笔委托金额不得超过_________元,单日委托金额不得超过_________元。
12.除经甲方同意;或应司法机关要求,乙方不得透露甲方的委托事项及开户资料。
13.对在证券交易中因不可抗力或非因乙方所致通讯、供电等因素造成的甲方损失,由甲方自负。
14.在委托代理期间,如遇有关证券法规、管理办法及交易所交易规则等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应当遵守更改后的有关规定。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_______代表人(签):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证券合同序号篇十四
1.甲方是依法发行证券的证券发行人,或依法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基金托管人,乙方是根据《证券法》成立的法定登记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证券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2.乙方提供的证券登记及相应服务包括:股份登记、基金登记、债券登记、持有人名册服务、高管人员及关联企业买卖甲方上市流通证券查询、发放现金红利、兑付债券本息、退出登记等。
3.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授权代表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全权办理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所有证券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在未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前,甲方应临时指定人选代行指定联络人的职责。
4.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临时指定人选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甲方应在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有关指定联络人变更情况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甲方有权按规定享有乙方提供的证券登记及相应服务。甲方在申请证券登记及相应服务时,应遵守乙方的业务规则、业务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并按乙方规定的_____项目和_____标准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相关费用(见附件)。如遇_____标准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2.甲方保证送达乙方登记的证券数据和相关资料完整、真实、准确、合法,并为此承担相关责任。
3.甲方确认乙方从证券交易所获取的甲方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增发、配售的证券数据为甲方有效送达的数据。除此之外,甲方向乙方有效送达证券数据的方式为经甲方确认的书面和电子文件。
4.乙方有权对业务规则、业务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或补充,并毋须一一知会甲方;有权在办理证券登记或提供服务时向甲方收取费用;有权在甲方违反本协议时不予提供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
5.乙方应按规定根据甲方有效送达的证券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证券登记和提供相关服务,并保证甲方在乙方证券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数据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
6.除司法机关、证券主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权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乙方业务规则要求查询外,乙方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提供有关甲方的登记数据资料。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损失,由责任方负全部责任。
2.甲方未按乙方规定使用乙方通信系统接收和发送相关数据,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可以依次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提请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调解;
(3)由_____机构_____解决;
(4)向法院提起诉讼;
(5)其他合法的方式。
4.争议的_____机构为乙方所在地_____机构。
5.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应继续履行。
1.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出登记手续的,乙方可以公证送达甲方在乙方的登记数据资料,并视同甲方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办理退出登记手续后终止。
5.本协议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
证券合同序号篇十五
甲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公平、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使用_________证券交易卡(以下简称_________卡)签订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甲方需是自然人,并承诺对与本协议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交易所的通告、规定和交易品种及其风险、交易规则有充分的认识。
二、_________卡是甲方用于通过乙方与指定银行(具体可以询问开户营业部柜员或参见有关告示)的连通网络在指定银行的储蓄柜台临柜对甲方在乙方的资金帐户进行存取业务,在乙方营业部的磁卡自助委托等系统上(包括柜台委托)进行证券买卖,交割及成交回报,股票余额咨询、资金查询等业务所申领的专用卡。这些项目皆以甲方持有_________卡及输入正确的证券交易密码为准。
三、甲方正常使用_________卡的具体时间以相关银行和乙方具体规定为准。
四、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必须详细填写相关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且,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及时通知乙方,否则,因所提供资料不实或不详或未及时将己经变化的资料信息通知乙方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甲方可凭_________卡和银行提供的密码(以下简称_________卡密码)在相关银行的联网储蓄网点办理甲方在乙方的资金帐户存取款,以及办理资金余额杏询业务。五万元以上的大额兑现需到相关银行规定的特定营业网点办理或提前1日向相关银行储蓄柜台预约办理。_________卡密码是专门应用于在相关银行的联网储蓄网点办理资金存取和查询的密码。甲方可凭原始密码及身份证在相关银行指定的柜台网点修改_________卡密码。甲方若遗忘_________卡密码可凭_________卡及本人身份证到相关银行信用卡部重新设置。
六、甲方取款不得透支,存款需足额存入,甲方随时可通过乙方的委托电话进行存取款查询确认。若由于交易所休市、电脑故障、自然灾害、电力中断、通讯故障等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事件造成甲方实际存取资金数与乙方帐面数不符时,甲乙双方应互相协作发现并解决问题,乙方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事件对甲方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与相关银行可协助甲方查明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妥善解决。甲方在转帐过程中如遇问题可通过乙方电话进行咨询。
七、甲方通过相关银行的储蓄柜台下达的存取款指令,以电脑记录和相关凭证为准,并授权乙方与相关银行依据甲方指令进行操作,甲方对其下达的所有存取款指令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八、甲方在划转资金时,必须通过密码进行。甲方务必注意其专用密码的使用、保密及经常更换。凡使用甲方_________卡密码从在乙方的资金帐户中进行的取款业务视为由甲方亲自办理,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亦由甲方承担。对甲方的误操作或被他人窃取密码后进行的操作,乙方与相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因乙方过错致使甲方的资金被盗提的,由乙方负责归还甲方被盗资金及其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出的利息,除此之外,乙方不再承担其他责任。因相关银行的原团致使甲方的资金被盗提,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相关银行负责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不负责补偿甲方损失。
十、甲方可凭_________卡及证券交易密码在乙方及与乙方漫游联网的营业部磁卡自助委托等系统上进行行证券买卖,交割及成交回报,股票余额查询、资金查询业务。证券交易密码是甲方进行证券委托买卖的重要凭证。乙方郑重提醒甲方务必注意证券交易密码的使用和保密并保持经常更换,甲方若遗忘证券交易密码可凭_________卡、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资金帐户卡到乙方重新办理。凡使用甲方证券交易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之有效委托,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
十一、甲方通过磁卡自助等委托方式下达的委托买卖指令,均以电脑记录资料为准,甲方对其委托的各顼交易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十二、甲方若不慎丢失_________卡,应凭本人身份证、证券交易密码尽快在乙方办理挂失手续,乙方对甲方正式申请挂失_________卡前可能遭受的损失不承担责任。若由于甲方使用不当造成_________卡损坏,甲方应凭原卡、本人身份证、证券交易密码向乙方申请办理换卡,乙方收取工本费_________元。
十三、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十四、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的要求或者认为必要时对本协议书进行修改,有关修改以书面形式在乙方的营业场所公布。公布后一个月内,甲方未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视为甲方同意该修改。如果甲方在一个月之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则甲乙双方可以就此进行协商,如果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共识,一方通知另一方后可以决定终止本协议书。
十五、本协议书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甲方提出销户或乙方根据情势变更原则终止本协议时失效。
十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证券合同序号篇十六
基金托管人:_________。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则。
二十九、违约责任。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下称“本基金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_________银行;。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_________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总经理: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
存续期间:_________。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总经理: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
存续期间:_________。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
存续期间: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以上;。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要求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4)银行监管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但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_________。
(三)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运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和数量化风险管理,在对标的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求取得高于指数的投资收益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设立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三)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_________元,追加认购不得低于_________元。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_________%。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资产。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基金认购的规定。
关于本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发行公告中规定。
(七)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八)认购的程序和方法。
1.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与过户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成立。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净认购金额超过_________亿元并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_________人。
2.基金管理人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三)基金募集失败。
1.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天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达不到_________人,或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达不到_________人,或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_________%,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_________%。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详细的申购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详细的赎回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的75%用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手续费,25%归基金资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调整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七、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运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和数量化风险管理,在对标的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求取得高于指数的投资收益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理念。
以指数化投资分享中国经济的发展成就,以适度增强实现对标的指数的适度超越。
本基金认为,中国经济增长将保持持续稳定的向上发展态势,为指数投资获取长期稳定收益奠定了良好的宏观经济基础。本基金力求通过充分的分散化投资实现非系统风险的有效降低和流动性的提高,并以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通过适度增强的投资方法,力求取得高于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率,为投资者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带来的长期收益提供良好的机会。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以道琼斯中国88指数为标的指数。
道中88指数是第一个由全球指数编制机构道琼斯公司为中国大陆股票市场编制的指数,由道琼斯中国指数中按照自由流通市值和交易流动性综合排名的前88名家上市公司构成。为了准确代表投资者可实际交易的股票数量,道中88指数为挑选成份股而计算自由流通股本时,排除了持股超过整个市值5%的个人、其它公司以及政府持有的股份。道中88指数每季度进行一次成份股的调整,同时道中88指数成份股缓冲区的建立将适当保证道中88指数具有较低的指数换股率。道中88指数以人民币元计算,基期均为1993年12月31日,基数定为100。
(四)业绩基准。
本文中,业绩基准与标的指数的定义相同。
(五)投资对象及投资范围。
证券合同序号篇十七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代码: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开通_________业务,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并通过乙方提供的_________等多种接入方式进行证券委托交易等事项,达成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甲方熟悉并自愿遵守成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_________证券交易规定》和《_________储蓄卡章程》、《储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第二条甲方保证在申请开通_________时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对其所提供资料形成的结果负责。提供的资料包括本人建行储蓄卡、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上海股东代码卡/深圳证券帐户及复印件。
第三条甲方同意按照不高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准缴纳有关交易费用。
第四条甲方若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本协议上所填上海股东代码即为甲方指定交易的帐户,双方同意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拟订并公布的《指定交易协议书》内容。
第五条甲方使用互联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
第六条乙方郑重提请甲方务必注意股东代码、资金帐号、网上委托证书、证书密码及交易密码的保管和保密,凡使用甲方设定的密码以及此类数据信息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的有效交易。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种委托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其所产生的全部经济和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各种接入平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时,应遵守乙方相关的使用规定。甲方的委托记录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对其委托交易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2、代理甲方进行与每次有效委托买卖交易有关的成交后的有价证券的交割结算事宜;。
3、代理领取甲方应有的分红派息;。
4、协助办理甲方证券帐户中有效证券的托管和转托管事宜;。
5、以适当方式为甲方提供交易查询、对帐及其他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市场服务。
第九条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甲方在_________银行同名储蓄卡帐户。_________银行按照甲方的申请和授权以及乙方提供的数据,代理甲方办理交易结算资金的自动划转。
第十条_________根据乙方提供的数据,将分红派息款转入甲方交易结算资金帐户对应的储蓄卡帐户。
第十一条乙方承诺:保守甲方开户资料和委托事项的秘密。但因司法机关和证券监管机关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权调查机关要求提供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交易纪录等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乙方默认甲方参加每次新股配售,且不承担因申报成功或认购成功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甲方承诺其用于接驳_________的电脑系统是安全可靠的,对于因甲方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入侵等原因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甲方若遗失储蓄卡及对应活期储蓄存折,应按照_________银行的规定办理挂失手续;若股东代码卡遗失,还需向证券登记公司等相关机构办理挂失。在挂失手续生效前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记录和交易资料。
第十八条乙方按甲方的委托指令向交易所申报,但委托在有效期内因非乙方或非_________银行原因未能成交而造成的甲方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因政策重大变化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因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的因素以及其他意外原因,致使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及出现其他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所有咨询服务,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以自己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甲方通过乙方进行的任何证券投资所产生的风险和利益,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责任或由于系统故障原因造成甲方透支买入股票的,乙方享有对甲方托管在乙方证券的留置权。甲方在经催告后仍不按照乙方或_________银行通知履行义务或予以赔偿的,乙方和_________银行有权处置与甲方债务相当的证券和资金。当甲方的全部证券和资金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乙方和_________银行对甲方保留追索权。
第二十三条乙方对本协议条款有修改和解释权。若需补充或修改协议条款,则须将新内容以公告形式告知甲方,甲方若有异议应在公告后30天内到原开户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视为甲方接受新内容,并将公告的内容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十四条《_________证券交易规定》的修改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二十五条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并盖章后生效,在甲方办理_________销户手续后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责事由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成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证券合同序号篇十八
上海永达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客户名}(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介入、抛出股票时间价格必须提前三十分钟以上通知乙方。
五、违约责任:
2、如因甲方没有协助乙方达到利润要求造成乙方损失应退还所有会员费用,同时赔偿乙方损失(赔偿事宜如下:100万以下(含100万资金量)做全额赔偿,100万元以上资金赔偿90%)。
七、本协议到期后,双方认可不再延长,可自然终止。
九、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签署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本文地址:http://www.pourbars.com/zuowen/109454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