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服务型监管(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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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服务型监管(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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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监管篇一

中国的金融行业正如火如荼的发展壮大,俨然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引擎。然而,就如同金融行业对经济有着巨大作用一样,我们也看到了2008年的金融危机以及目前还尚未解决的欧债危机这些失控的金融行为带来的巨大的破坏力。对于金融行业的监管已经是世界各国面临的挑战,如何权衡发展与约束是一个需要平衡的问题。本文正是借着这样一个时代背景,试着介绍我国的金融服务业监管框架、演变以及前景展望。

一. 监管框架

金融服务业的监管框架主要有三个部分:一是监管对象,这是我国金融行业的主体机构,是金融市场的核心;二是监管机构,这是监管框架的主体,行使着监管的权力与责任;三是监管依据,这由针对监管对象与市场行为而制订的法律构成。本部分将依次进行介绍。

1.我国的主要金融机构 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基金公司,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公司等。第四类,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以上各种金融机构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金融机构体系。

2.监管机构以及监管法律

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是以“一行三会”为主,其他机构为辅的结构。

“一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或称为央行。央行作为一个全局性的调控者,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2003年修订完成,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从而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

“三会”是指: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简称中国银监会。其监管目标为,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努力减少金

融犯罪。2003年制定,2006年修订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了该机构的监管依据。

2.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其主要职能为,建立拟定相关的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从而更有利的监管整个证券行业,防范和化解风险。其主要监管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1998年制定并于2005年修订。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

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其主要监管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1995年制定,并于2002年和2009年修订。

其他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汇局。主要进行外汇管理,即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制措施。监管依据为《国家外汇管理条例》于1996年制定,分别于1997年及2008年修订。

财政部下属金融司,主要职能之一为金融国有资产的监管。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具体职责为,负责企业债券的发行管理工作,参与公司发行各类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的审核工作,参与境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核工作以及起草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法规。

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同时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金融监管者,有很多重大的金融交易是要经过国务院才最后得到批准的。

地方金融局及金融办,主要负责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股权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

二. 20年来的演变

金融服务业的监管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日益发展,也不断进行着演变和进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监管机构以及制度的日益完善;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与世界接轨;金融行业的分业经营与综合经营过渡。

1.由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过渡

在我国的金融发展初期,80年代开始,当时处于混业经营阶段,大量资金涌入房地产领域及股市。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业,在缺少监管的以及市场不够完善的情况下,面临着非常的金融不稳定因素。1993年12月国务院作出《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分业经营。在1995年制定、200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彻底的分业经营从一定程度上确实减少了金融市场的风险因素,特别是对于银行这样一个较为特殊的金融机构,其运营的安全对于整个社会都有着巨大的需要。但是分业经营也造成了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因此中国保监会于2006年9月发布的《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预示着中国正在从分业经营走向综合经营,此规定允许保险公司投资商业银行。2009年发布的《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也允许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2005年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投资基金公司。而中国建设银行推出的财务顾问模式,虽然处在《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灰色地带,但是也实质上进入了pe业务领域。

2.监管机构以及制度的日益完善

金融服务业的监管框架是紧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而发展的。从最初的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机构,到目前证券、保险、基金、信托以及其他机构的不断发展。中国的金融市场虽然还处在初步阶段,但相比以前,整个框架基础已慢慢形成。对于这样的发展,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也相应匹配的出现,来防范与化解金融机构与市场行为带来的风险,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发挥其不可忽视的巨大作用。

3.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以及加入wto的承诺,我国的金融市场也逐步的与世界接轨,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应运而生。在引进外资方面,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于2002年6月制定并于2007年11月修订《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允许外资参股我国证券公司,但累计权益比例不得超过1/3,目前已更新至49%。2003年12月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引进境外股权投资。在境外投资方面,目前还没有一个规范的金融机构对外投资的规章,重大投资项目需要国务院个案批准。

三. 前景展望

1.监管的跨市场化与专业化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实行分业监管,对于行业内的监管可以做到各尽其职。然而随着金融行业的综合经营,以及金融市场的愈发复杂化,产生了许许多多的跨市场金融行为,这对目前的监管制度提出了挑战。各个部门的监管权责界限,以及如何有

效合作,如何及时发现风险化解风险,这都需要经过深入的思考和研究作出相应的对策,以及制定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

另外,随着金融产品的愈发复杂化,对于监管机构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监管机构必须朝着更为专业化的方向发展,这样才能最大力度的支持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又承担最小的风险。

2.加大对于投资者的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离不开广大的中小投资者,然而近几年证券市场的暴露出了许多有损中小投资者的行为,比如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频出,上市公司转移资产,不合理的ipo价格等问题,都大大的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监管机构一方面需要加强相关的监管,杜绝此类案例的再度发生,另一方面,监管机构需要制定更多有利于中小投资者自主维权的法律法规,从而进行双重的管控,使得不合理现象没有空间生存,例如对于集体诉讼的支持。

服务型监管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全国的工商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此外还有中国消费者协会对各工商单位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进行监督。对于不同的行业,也存在着除工商局和消协外,其他的特定的监管机构。

银行业: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中国银行业协会

快递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中国快递协会、中国物流行业协会 移动通信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网上购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汽车售后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汽车保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旅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中国旅游协会,其下设:中国旅行社协会、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中国旅游车船协会和中国旅游报刊协会

快捷酒店: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加油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超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用事业(水电煤气):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零售百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百货商业协会 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教育协会、中国建设教育协会、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中国成人教育协会、中国职业教育协会、中国幼儿教育协会 公共交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

餐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中国餐饮行业协会 医疗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司、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中国中药协会、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中国医药工程设计协会、中国医药技术与市场协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

服装美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服装协会、中国美发美容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服务型监管篇三

服务业十大行业参考

1.金融业,2.现代物流业,3.科技服务业,4.软件和信息服务业,5.服务外包产业,6.商务服务业,7.文化创意产业,8.商贸流通业,9.旅游业,10.房地产业

1.金融业

深入推进金融业改革开放,做大做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构建“省、市、县、乡镇”四级金融组织体系;鼓励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证券和保险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培育发展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数据呼叫中心、数据灾备中心等。积极构建现代金融市场体系,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电子交易市场;完善拟上市企业备案管理制度,支持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鼓励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推动优质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支持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着力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有效信贷投放,重点增加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加快推进金融与科技的结合。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规范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完善农业担保、再担保体系,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持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探索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改革,深入开展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民间借贷等重点领域金融监管,打击非法集资,建立金融风险预警与防范机制,维护金融安全稳定运行。加快建设南京区域性金融中心、苏锡常功能性金融中心和连云港金融创新区。到2015年,金融业增加值达5200亿元,年均增长20%。

2.现代物流业

抓住机场、高铁、深水航道建设等重点工程实施的机遇,加快建设南京、徐州、连云港三大国家级区域性物流枢纽城市和苏锡常、南通两大省级区域性物流枢纽城市(群)。依托资源禀赋,在发展沿沪宁线、沿江、沿海、沿东陇海线、沿运河五大物流带的基础上,重点布局宁镇扬、苏锡常、通泰盐连、徐宿淮等四大物流空间区域。加快物流信息化步伐,加强物流新技术开发利用,推进电子口岸和大通关建设,提升货运组织和信息化水平。推进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园区)建设,做大做强一批省级重点物流企业,大力发展综合物流中心、专业物流中心和配送中心,积极发展第三方、第四方物流,加快发展现代运输业,推进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功能拓展,努力形成接轨国际、服务全国、辐射周边的现代物流产业高地。到2015年,现代物流业增加值达到5400亿元,年均增长15%左右。

3.科技服务业

实施“服务业科技行动计划”,重点发展自主研发、产品设计、科技测试、技术转移、技术交易、科技咨询及评估鉴证、知识产权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监测等科技服务。依托各类园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的研发机构,建设一批产学研相结合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创业中心、重点实验室及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提高自主创新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区域性和行业性生产力促进机构以及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建设,促进农村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培育一批专业、规范、高效的科技服务机构,逐步建成完善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和协作网络。推进科技服务标准化建设,在全省范围内形成开放协作、功能完备、高效运行的科技服务体系。到2015年,科技服务业增加值达到500亿元,年均增长17%。

4.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巩固发展软件服务、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系统集成等优势产品,加快高水平的“宽带、融合、安全、泛在、智能”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

和数字内容服务,推动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内容服务、网络应用服务等增值业务发展,培育发展移动网游、移动商务、移动支付和位置服务等新型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突出发展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软件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和系统集成等优势产业。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江苏现代软件业品牌,培育壮大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龙头企业,建成一批国内一流软件园区,重点推进南京软件名城建设,努力打造软件和信息服务强省。到2015年,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增加值力争达到1800亿元,年均增长25%。

5.服务外包产业

积极引导企业拓展以后台支持、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客户服务等为主的业务流程外包和以软件研发、信息系统运营维护为主的信息技术外包,培育发展金融、工程设计、产品研发、医药和生物技术等领域知识流程外包,鼓励政府、企事业单位服务外包。加快发展总集成、总承包业务。建立和完善接、发包服务平台,开拓服务外包市场,促进在岸外包发展。加快南京、苏州、无锡3个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省级示范城市、示范区建设,打造全国服务外包高地和国际知名的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地。到2015年,服务外包接包签约金额和执行金额分别突破350亿美元和250亿美元,其中,离岸外包执行金额力争达到200亿美元。

6.商务服务业

重点发展法律咨询、会计审计、工程咨询、管理咨询、认证认可、信用评估、广告、会展等商务服务和租赁业,加强资信调查与评级等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国际化、专业化、贸易型为主的会展业,培育会展业知名品牌。积极推进工程咨询业发展,加强投资建设项目策划、准备、实施、运营各阶段咨询服务能力建设,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工程咨询企业。推动商务服务产品和方式创新,推动有实力的本地商务服务企业向综合化、规模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加快推进南京河西中央商务区、昆山花桥国际商务城、连云港大陆桥国际商务中心等商务服务业集聚区的发展。努力把江苏建设成为商务服务最好、商务成本最低、商务环境最优的省份。到2015年,商务服务业增加值达到1250亿元,年均增长16%。

7.文化创意产业

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创新文化内容形式和生产传播方式,重点发展创意设计、新兴媒体、动漫游戏、广播影视、出版发行、工艺美术、演艺娱乐等产业,努力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特色化水平。加大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力度。加强文化产业集聚区建设,提升南京、苏州、无锡、常州4个国家级动漫产业基地发展水平,建立和完善一批集创意研发、产业孵化、产品交易、人才培训为一体的示范园区。鼓励和支持骨干文化企业“走出去”,提高江苏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尽快成立我省的文化产权交易所,完善运行规范及制度等。加快推进省市重点文化设施和各类公共文化服务网点建设,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通过努力,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成为我省的支柱产业。到2015年,文化产业增加值达到5500亿元,年均增长30%。

8.商贸流通业

大力拓展新型流通业态,建设一批面向全国乃至国际的具有物流集散、批发交易、信息发布、电子商务等综合功能的现货与电子交易相结合、有形与无形相结合的现代产品交易市场。加快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大力发展购物中心、超市、便利店和社区商业,完善多层次流通网络,构筑便利实惠的居民商贸服务体系。推进中心商务区、特色商业街、社区商贸中心建设,优化大型交易市场布局,集中力量在商品生产地或集散地扶持发展一批面向全国的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创建国家级综合性流通中心。根据全省区域市场需求特点,促进南京商圈高端化、品牌化发展,推进苏锡常商业带现代化、特色化发展,推动徐州商圈健全服务功能、提升发展水平。加大农村市场开拓力度,建设农村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流通网络,促进城市商业向农村延伸,全面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到2015年,商贸流通业增加值达到8600 亿元,年均增长16%。

9.旅游业

积极培育新的旅游消费热点,积极发展文化旅游、商务旅游、度假休闲、乡村旅游、红色旅游、工业旅游。大力开发融艺术性、实用性为一体的新型旅游商品。构建由苏锡常、宁镇扬、徐宿淮三大旅游圈,沿海海韵、古运河风情文化、长江风光3条区域精品旅游带以及宁沪城市、宁杭山水田园、东陇海山海古韵3条省域特色旅游轴组成的“三圈三带三轴”空间发展格局。主要旅游城市大力培育品牌特色旅游。突出区域特色,加大旅游市场开拓推广力度,推进重大旅游项目、旅游度假区、旅游信息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旅游相关产业配套服务功能。培育金陵饭店集团等一批集旅游饭店、景区、交通、旅行社于一体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到2015年,确保旅游业增加值达到4000亿元,年均增长16%以上。

10.房地产业

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分析研判,着力优化房地产供给结构,合理引导住房消费需求和消费模式,加大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保障,5年新增139万套(间)保障性住房。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进程,推广绿色建筑和成品住宅,发展为工业、商务及其他行业服务的房地产业,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完善房地产市场服务体系,加快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抑制投机需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建设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立透明的土地招拍、出让制度,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加强法制建设,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到2015年,房地产业增加值达到5000亿元,年均增长16%。

服务型监管篇四

p2p行业监管

以下言论均来自于专业p2p平台——杨梅理财

2014年3月6口,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发布了《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于201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书翻译并收录了该《监管规则》有关p2p借贷(被称为借贷型众筹)部的全文,见附录一。

据英国p2p金融协会的统计,2013年1-11月,英国替代性金融市场(包括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产品众筹、票据融资等业务)规模已超过6亿英镑,其中p2p网络借贷所占比例高达79%。

2013年10月24日,金融行为监管局首先发布了《关于众筹平台和其他相似活动的规范行为征求意见报告》(cp13-13),详细介绍了拟对“网络众筹”的监管办法。霍止至2013年12月19日,这份征求意见报告共收到98条反馈意见,受访者普遍认可这份报告推行的方案。fca结合反馈意见,正式出台了《网络众筹监管规则》,该规则于2014年4月1日起实施,fca计划在2016年对监管规则的实施情况进行复查评估,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对其进行修订。fca表示,制定这套监管办法的目的,一是适度的消费者保护。二是从消费者利益出发,促进有效竞争。

fca将纳入监管的众筹分为两类:借贷型众筹(crowdfundingbasedonloan.即p2p借贷)和股权投资型众筹(crowdfundingbasedoninvestment),并制定了不同的监管标准,从事以上两类业务的公司需要取得fca的授权,对于捐赠类众筹(donation—basedcrowdfunding)、预付或产品类众筹(pre-paymentorrewards-basedcrowdfund.ing)不在监管范围内,无须fca授权。

fca对于借贷型众筹的规则要点如下:(1)最低资本要求及审慎标准

《网络众筹监管规则》规定以阶梯型计算标准来要求资本金,具体标准如下: ①5000万英镑以内的资本金比例为0.2%;

②超过5000万英镑但小于2.5亿英镑部分的0.15%10; ③超过2.5亿英镑但小于5亿英镑部分的0.1%; ④超过5亿英镑贷款部分的0.05%。

fca考虑到错贷型众筹几乎没有审慎性要求的经验,所以为公司安排过渡期来适应。fca决定,在过渡期实行初期2万英镑,最终5万英镑的固定最低资本要求。其中,被fca完全授权的公司在2017年3月31日前都可以实行过渡安排,同时提醒在oft监管下的借贷型众筹平台不必实行审慎标准直到被fca完全授权。

(2)客户资金规则

若网络借贷平台破产,应对现存贷款合同做出合理安排。如果公司资金短缺,将会由破产执行人计算这部分短缺并按照比例分摊到每个客户身上。而执行破产程序所涉及的费用也将由公司持有的客户资金承担。这意味着无论公司从事什么业务,一旦失败,客户资金将受到损失。公司必须隔离资金并且在cass条款下安排资金。

(3)争端解决和金融监督服务机构的准入

fca将制定规则以便投资者进行投诉。投资者首先应向公司投诉,如果有必要可以上诉至金融监督服务机构。争端解决没有特定的程序,只要保证投诉得到公平和及时的处理即可。fca主张公司自主开发适合其业务流程的投诉程序,尽量避免产生过高的成本。投资者在向公司投诉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金融监督服务机构投诉解决纠纷。

如果网络借贷平台没有二级转让市场,投资者可以有14天的冷静期,14天内可 以取消投资而不受到任何限制或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特别注意的是,虽然从事p2p网络贷款的公司取得fca授权,但投资者并不被纳入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scs)范围,不能享受类似存款保险的保障。

(4)p2p网络借贷公司破产后的保护条款

为了建立适当的监管框架以平衡监管成本和收益,目前fca不对p12p网贷公司制定破产执行标准。因为即使制定严格标准,也不能避免所有的风险。如果这些标准没有按照预期运行,消费者依然可能受到损失。fca希望投资者清楚,制定严格标准不仅代价极大而且也不能够移除所有风险。同时fca希望可以由公司自己制定适合其商业模式及消费者的系统和方法。

(5)信息披露

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其商业模式以及延期或违约贷款评估方式的信息。与存款利率作对比进行金融销售推广时,必须要公平、清晰、无误导。另外,网站和贷款的细节将被归为金融推广而纳入到监管中。

(6)fca报告规范

网络借贷平台要定期向fca报告相关审慎和财务状况、客户资金、客户投诉情况、上一季度贷款信息,这些报告规范的要求将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审慎和财务报告只有公司被完全授权的一个季度后才开始提交。例如公司在2014年12月前仍未被完整授权,则不需要提交审慎和财务报告直到被授权后的一个季度。同样,如果一个公司在2014年7月1日获得完整授权,公司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可以不提交审慎和财务报告。另外,平台的收费结构不在报告规则要求里。

服务型监管篇五

北京家政服务业行业公约

【作者】hbyinfa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08-11-14 【点击次数】67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家政服务经营行为,维护家政行业经营者、家政服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家政服务行业的自律建设,促进家政服务业的产业化、规模化、规范化,推动家庭服务社会化工程的发展,适应家政服务社会化的需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政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本公约所称的家政服务业,是指以家庭服务为对象、以家庭事务为服务内容的有偿家政服务活动。

第三条 北京家政服务协会是本市家政服务业的联合自律组织,对全市家政服务业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对行业自律进行管理。第四条 一切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方向,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维护家政服务行业的声誉,促进家政服务行业的发展。

第二章 家政服务经营者

第五条 本公约所称家政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以家政服务为经营范围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家政服务人员的劳动待遇、工资支付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方式。不得扣押家政服务人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原件。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与家政服务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建立服务关系,采取多种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服务。

第八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应当签订家政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一般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经营者提供一次性或计时家政服务的,也可以采取电话、网络或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其他形式订立。

第九条 家政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名称、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二)提供家政服务的内容;

(三)家政服务人员的条件;

(四)服务的地点、方式和期限;

(五)服务费及其支付形式;

(六)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内容。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招收下列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工作: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

(三)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者其他被规定不宜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疾病的。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上岗前基本服务技能、心理素质、法制、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培训。经营者应当建立家政服务人员工作经历及评价记录制度。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了解家政服务人员的工作情况,接受消费者或家政服务人员的投诉,协调家政服务人员与消费者的关系。经营者了解家政服务人员工作情况时,不得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干扰。

第十三条 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可以解除家政服务合同,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和相关费用,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二)与家政服务人员恶意串通,损害经营者合法利益的;

(三)侵害家政服务人员合法权益的;

(四)要求家政服务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强迫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合同约定以外的家政服务或要求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可能对其人身造成损害行为的;

(六)违背当事人约定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参加行业协会的经营者,应按协会章程规定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三章 家政服务人员

第十五条 本公约所称家政服务人员,是指具有法定劳动资格,以从事家庭服务为内容而取得有偿报酬的人员。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如实向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学历、健康等资格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16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服务技能;

(二)受过初中或同等学历教育;

(三)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四)身体健康,持有县级(含)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家政服务人员要逐步做到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按照家政服务人员的技能水平,应划分出初、中、高不同等级,取得差别的劳动服务报酬。

第十八条 家政服务人员有权要求经营者与其签订书面合同、了解服务合同内容,享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经营者和消费者变更家政服务内容或消费者要求提供约定之外家政服务的,应征得家政服务人员的同意。

第十九条 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遵守职业守则和经营者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第二十条 家政服务人员提供服务应当做到:

(一)履行合同各项约定;

(二)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

(三)尊重消费者的生活习俗,不泄露其隐私;

(四)不得发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严禁家政服务人员未经经营者和消费者同意私自离岗。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家政服务人员应报告经营者,经同意后方可中止提供服务,严禁不通过经营者或法律途径解决而采取报复行动。

第四章 家政服务消费者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所称家政服务消费者,是指聘用家政服务人员从事以家庭服务为内容的自然人。消费者到经营单位聘请家政服务人员时,应持有家庭户口簿或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并如实填写登记表,签订《服务合同》。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有权了解家政服务人员的教育状况、职业技能、相关工作经历和健康等个人情况。消费者要如实向经营者提供被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和服务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中止家政服务合同:

(一)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

(三)违背当事人约定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家政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更换家政服务人员:

(一)不符合从业条件的;

(二)不履行本公约第二十条规定的;

(三)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经营者拒不更换家政服务人员或更换后家政服务人员仍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对家政服务人员在家庭服务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不能让家政服务人员违规作业。家政服务人员发生意外事故,要迅速通知经营者和有关部门,并处理好善后事宜。

第二十八条 消费者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向经营者支付相关费用,不得有损害经营者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消费者应尊重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和劳动,保障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本公约第十三条所列行为。消费者要正确指导和明确交代家政服务人员工作任务,并按国家规定为家政服务人员办理相关证件及手续,不得扣押家政服务人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原件。

第三十条 消费者不能无故违约。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带家政服务人员到相关家政服务法人单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合同期满,若消费者还需续聘家政服务人员,应提前通知经营者,并办理续签合同手续。合同终止,应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经营者、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先行协商解决,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提请仲裁或诉讼法律进行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经营者、家政服务人员、消费者的欺诈、恶意等损害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受害方可依国家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经济、精神等损失。第三十三条 北京家政服务协会行使行业管理职能,接受投诉,协调各种关系,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经北京家政服务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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