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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经营情况的汇报篇一
摘要:森林健康是森林经营的一种新理念,也是新时期森林经营的方向和目标。提出了森林健康的概念、内涵和森林健康经营的实质,分析了影响森林健康的六大主要因素,探讨了森林健康经营的途径与方法。关键词:森林健康;森林健康经营;森林生态系统
forest health and its manage abstract:forest health is a new philosophy of forest also is an aim and purpose of forest management in the new period.in this study,the concept,connotation of the forest health and the substance of the forest health management were put forward. the main 6 factors affecting forest health were ways and methods of forest health management were also explored. key words:forest health,forest health management,forest ecosystem 在长期的林业实践中,随着对森林生态系统理解的深入和越来越严重环境问题的出现,人们对森林的期望产生了重大改变,森林被赋予更多的功能和价值。但由于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干扰,许多森林出现了衰退问题,其抗逆能力及其系统的稳定性下降,影响了森林多功能效益的充分发挥,从而人们提出了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思想,并在实践中开始探索。现代森林可持续经营要求森林资源的经营及其价值的实现不应受到生物和非生物因素的影响,森林生态系统健康经营的思想应运而生。森林健康的概念
森林健康的概念是针对人工林分结构单
一、不能满足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服务功能等缺陷,在生态系统健康理论基础上提出的一个新的可持续森林资源经营理念,是生态系统健康理论在森林资源管理领域中的具体应用。所谓森林健康就是森林生态系统能够维持其多样性和稳定性同时又能持续满足人类对森林的自然、社会和经济需求的一种状态,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必要途径。
健康森林应具有的特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和身心愉悦的要求;生态服务功能最优化、最大化(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景观效果);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足够的物理环境因子、生物资源和食物链);具有较高的生态安全性和受到多种干扰后的可恢复性;在优势植被生长必需的物质及营养资源间存在一种动态平衡并具有较高的生物产量。2 影响森林健康的主要因素
综合分析我国森林的恢复过程及经济社会发展等相关因素,影响我国的森林健康的深层次因素主要有六个方面。
2.1 人为干扰无林地转化为有林地
近年来,我国森林恢复速度明显加快。人为干扰无林地转变为有林地,人工造林的贡献高达50%~90%。
历史的经验表明,人工干扰下促进植被恢复非常适合我国的国情,但这种方式也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人工林、同龄林、树种适宜性等问题。今后我国的森林恢复将涉及无林地向有林地转化和对现有林经营两个方面,即对无林地的干扰和有林地的干扰。必须注意到,市场化和非技术化等因素导致实际情况日益复杂,技术储备和技术人员素质不确定性,加之政策调整、技术推广和市场调控不能到位。造林立地条件越来越差,都必然会增加森林健康风险。
2.2 经营环节缺失
天然林保护政策将全国近1亿公顷天然林纳入保护范围,在降低对森林的扰动的同时也造成了森林经营活动事实上的停滞,森林结构调整完全依赖自然过程。但实际上,中国很多地方林地退化之严重,已经远远地超出了一些人的想象。通过人工辅助措施初步恢复的林分,如果缺乏必要的经营措施,甚至可能衰退。
2.3 利用压力居高不下
长期的人类活动对自然界影响相当大,从整体范围来看,资源利用仍然是人类社会对森林具有依赖性的重要原因,我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文明历史的国家,包括森林在内的自然生态系统受到传统农业活动长期、反复的影响,近半个世纪以来,中国人口高速增长、经济总体呈现粗放发展、社会剧烈转型,对包括森林在内的自然生态系统造成了较大的负面的影响。此外,随着社会经济基础条件的变化,对森林的需求在内容、强度、形式上也会有所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对木材需求呈刚性增长,人工林健康问题日益突出。近年来中国的林产工业产值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增加,木材产品生产和消费量大幅增加,国内森林的压力相当大。在国际资源配置受到限制的情况下,这一压力将主要转向国内的人工林以及具有改造潜力的次生林,表现为经营强度的大幅增加。同时,受木材价格增长等因素影响,林改后的南方集体林区森林格局可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这些都会增加森林健康的风险。对森林需求呈多样化,利用方式的转变对森林健康带来新的压力。森林旅游市场增长迅速,2006年突破2亿人次;非木质林产品开发得到社会的青睐。这些新的需求会为森林管理带来非传统的威胁,在管理不善的情况下有可能对森林生态系统造成无法恢复的损害。城市化进程对森林健康干扰非常强烈。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城市化过程对森林的干扰主要集中在三个区域:农村生产和生活扰动强烈的区域,城市周边地区,主要木材产区。城市化带来的扰动,既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负面因素主要是城区急剧扩张对城市原周边区域森林造成毁灭性的破坏。近年来中国每年因基本建设占用林地的面积约为80万公顷,3倍于农田占用面积。我国要达到70%的城市化水平,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因此必须对城市化所带来的森林健康问题保持高度注意。
2.4 高暴露风险
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使森林的暴露风险继续增加,森林病虫害和污染等问题对森林健康的影响会日趋严重。国际国内物流规模日益扩大,经济活动频繁增加了森林有害生物传播与扩散的风险。外来物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成为一个国际公认的问题。我国是遭受外来入侵物种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国内区域间物流也大幅增加,使这种风险呈继续加大趋势。大气污染日益严重,对森林健康的影响日益加剧。目前,全国酸雨区约占全国面积的40%。酸雨已经导致我国长江以南地区出现了森林受害成片死亡问题。
2.5 气候变化
如果气候系统短期内大幅变化,将会对自然生态环境产生较大影响。森林对气候变化十分敏感,气候的微小扰动可能对森林群落的结构和演替过程产生巨大影响,并通过森林生态系统的反应如森林的分布、组成、演替、生产力,以及森林病虫害和森林火灾的发生频率和危害程度等方面表现出来。全球变暖对我国森林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森林分布格局出现明显变化;生物多样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威胁;加剧了森林病虫害和森林火灾。由于森林群落演替的复杂性和长期性,森林分布格局的变化将不可避免地影响森林健康。
2.6 高社会关注度近年来,社会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对森林恢复创造了有利的社会环境,但也因为生态观的不完整,对于有效地开展生态系统的人工调控产生了极大的公众压力,导致一些不利于森林健康的影响因素。中国制定了世界上最严厉的森林保护管理政策,但森林的多样性和政策单一性导致了许多矛盾,甚至会影响到森林健康。对于森林这种差异性极大的生态系统的管理,过度强硬的政策将会背离政策制定的初衷。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列的影响我国森林健康的六大因素,并非全部是负面影响因素。这些影响因素说明,中国的森林健康具有鲜明区域、国别和历史阶段特点,是恢复过程中的森林健康、结构调整中的森林健康、高暴露风险和高利用压力下的森林健康、高度社会关注下的森林健康。我国的森林健康之路,挑战与机遇并存。这种形势也要求我们必须全面认识、客观分析、科学决策,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应对未来我国森林健康的挑战。森林健康经营的途径与方法
森林健康经营应以森林生态系统理论和近自然林业理论为依据,主要从以下几个途径上去努力。
3.1 科学划分立地类型,实施标准化造林
以县为单位,在借鉴过去土壤调查和森林资源调查资料的基础上,按不同树种详细划分造林立地类型,因地制宜,从根本上解决适地适树问题。在实践的基础上,实施林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将各种类型造林模式纳入各级政府地方标准,实行标准化造林,解决粗放到集约经营的跨越,为营造健康森林打好基础。
3.2 以地带性植被为主,建立多类型植被
地带性植被是大自然经过千百年来优胜劣汰的择优选择,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对于能够通过封育恢复及人工方法促进其恢复原生植被的,应以自然恢复为主,不必再引进外来树种。对无法恢复原生植被的,在营造生态林中应首选乡土树种,提高树种适应性。在造林规划中,应择优筛选出一批适合本地区生长的乔灌木,进行优化组合,营造多类型森林,增加生物的多样性,形成优势互补、良性发展。做到乔灌草结合,以灌草为主。乔木营造要以防护林为主,减少片状纯林数量。平原农区,应以乔木防护林及速生丰产林为主,在生态与经济效益问题上,以实现经济效益为主,重点发展杨树、泡桐及果树经济林。沙区要以乔、灌为主,重点治理沙源。山区发展要以用材林和经济灌木林为主,适当发展常绿树种。
3.3 强化林业有害生物和森林火灾的预防除治
科学预防和除治林业有害生物。提高检疫技术,完善检疫设施,认真检疫执法,加强对外来有害生物的防范,控制和规范引种,封锁危险性病虫(特别是松材线虫病、松突圆蚧等毁灭性病虫)的传播,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选择适宜时机,遵循自然规律,以生态学原理为指导,应用安全、经济、有效的综合防治技术,持续地将林业有害生物控制在经营目标允许的水平之下。重视有害生物防治的营林措施,并积极研究和推广应用生物防治的新技术,逐渐推广应用植源性农药、昆虫生长调节剂、昆虫性信息素,引进天敌昆虫、昆虫转基因及使用方便的生物制剂用于生物防治,实现林业有害生物的可持续控制。
积极预防和扑灭森林火灾。划分森林火险等级,对火险等级较高的地区进行可燃物的妥善处理。加强火源管理,进行森林火灾监测,发生森林火灾后及时扑灭。对有害生物和森林火灾危害的重点区域,探索通过森林健康的经营模式预防森林病虫害和森林火灾,减少灾害的损失。可配套建设多功能的生态防护林网,以阻隔、延缓和降低灾害的影响,有效保护目的林分的生态健康。
3.4 加大封山育林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
天然林的林分健康状态优于各类人工林,尤其是树种单一的人工林。要加强对天然林的保护,维护原有天然植被,顺应自然更新,更好地增加森林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和稳定性。对天然次生林,要以减少人为干扰、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为主,保护原生植被,促进林分自然恢复为地带性原生植被。封山育林是保存林分生态多样性和树种多样性的主要措施,也是培育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最有效的措施。在自然条件适宜的山区,实行定期封山,禁止伐木、垦荒、放牧、砍柴等人为破坏活动,以封为主,封育结合,促进林分植被种类的增多和生物多样性的增加。
注重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等森林应就地对动植物物种及其栖息地进行直接、全面的保护。并加强外来物种管理,防止外来物种或者病虫的危害。同时加大林业执法力度,严格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3.5 进行森林资源监测,探索森林健康的指标体系
运用先进技术,进行实时监测。传统技术与3s 等现代技术相结合,建立有害生物监测和预警体系。以3s 技术和化学、生态技术为依托,结合常规抽样和调查技术,研究重大有害生物的中长期测报和短期准确预报技术,提高预警水平和御灾决策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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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经营情况的汇报篇二
鹤北国有林区森林经营抚育项目实施情况的汇报
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
森林经营抚育项目实施以来,鹤北分局按照《鹤北林业局森林抚育实施方案》以及国家《森林抚育规程》的有关要求,严格作业设计,森林抚育补贴工作进展顺利。
根据省资源局要求,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项目实施情况
(一)计划任务
依据黑森资(2011)403号文件《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追加2011年度森林采伐限额计划的通知》,下达给鹤北局2011年度新增中幼龄林抚育采伐限额蓄积量25000立方米,中幼龄林抚育计划任务量20万亩,其中:中龄林30661亩,幼龄林169339亩;透光抚育58321亩,天然林生长抚育15465亩,生态疏伐14181亩,定株抚育111018亩,景观林抚育1015亩。总出材736立方米,总蓄积消耗量47289立方米。
(二)作业设计情况
计划下达后,林业局迅速组织林调队深入开展现场调查,进行项目作业设计工作,本次中幼龄林抚育实施范围为鹤北林业局辖区内17个林场,外业共调查了531个小班。本次森林抚育对象为亟待抚育的幼龄林、中龄林,抚育对象仅限于限伐区和商品林区内的天然林、人工林中幼龄林内进行;在幼龄林中抚育主要以透光抚育、修枝、割灌抚育为主,中龄林抚育主要以生态疏伐、生长抚育、卫生伐为主。
地块以森林资源档案为基础,按照集中连片、便于作业的原则,选择亟需抚 1
育的林分,确定作业区,在作业小班区划上以选择确定的作业区中,以分类经营、分区施策界定调查资料区划的小班为基础,按照不同的抚育对象、抚育方式、抚育强度区划作业小班,同时设置现地标志。
(三)质量检查情况
鹤北上报中幼龄林抚育调查设计共计531个小班,总面积5806.46公顷,蓄积47289立方米,出材736立方米。按5%比率共抽检27个小班,总面积325.07公顷,蓄积2794立方米,出材47立方米。按照省资源局的要求,成立由分局局长为组长的检查组负责全面工作,对此项目按作业小班数量5%比率进行单独质检、单独报批、组织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进行重点质检;分局落实资源科、验收队、中心站等主要科室责任。在检查前,分局纪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廉政教育,树立了严肃的工作态度,并与主要成员签定责任书,确保工作质量;在检查中严格执行省资源局检查方案要求,成立三组:一组实施面积导线测量和gps定点复测,二组实施伐前立木样地实测,三组实施采伐木全林实测,每个小班检查样地面积不少于设计的3%,保证检查数量不少,质量要高。
(四)实施进度计划
依据实施方案,分局有步骤的组织工作,制定了明确的进度安排:
1、2011年6月1日—6月30日,生产作业计划任务分解,地块踏查落实阶段。
2、2011年7月1日—2011年8月31日,调查设计阶段及监测样地设置、设计材料汇编以及生产实施方案的制定。
3、2011年9月1日—2011年9月31日,做好中幼龄林抚育作业前的生产安全和生产技术培训工作。
4、2011年10月—2011年12月末,外业生产作业,对森林抚育地块进行割
灌和砍伐。
5、2011年12月末,完成本次森林抚育自查,复查报告和进度总结报告。
二、检查验收执行情况
项目实施中,分局严格按照《鹤北林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要求,及时督促试点单位按照作业设计开展自查,坚持完成一个小班检查验收一个小班,驻林场验收员全面负责自查,分局负责全面验收,验收率达到100%。
严格执行局、场两级验收制度。林场抚育任务完成后,要及时组织自查,向营林公司提交自查报告,分局和林业局组织检查组进行联合检查和复查,确保质量,截止目前,完成100%,验收531个小班,总面积5806.46公顷,蓄积47289立方米,出材736立方米。
三、中幼龄林抚育生产管理的主要措施和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
成立了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资源科、计财、营林、林调队等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领导小组,对项目工程进展、实施质量和项目资金全面负责。各单位和科室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确保了试点项目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在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位”。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作业前做好岗前培训,主要培训: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生产作业操作规程和伐区管理办法,安全员要跟班作业,杜绝违章作业的发生。
(2)例会和统计上报制度。
各生产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建立例会制度和施工进度统计制度。自生产
作业开始后,各单位要定期召开例会,研究和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每天晚6点---8点工作进度向营林公司调度汇报,及时汇报生产作业中发生的各种问题。
(3)质量跟踪制度。
生产作业期间营林公司要派验收员驻场进行检查和指导。要求林场技术人员要跟班作业,对生产作业的各阶段、各环节进行督促和指导,对在施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止、纠正,并及时反馈、解决施工进程中的各种问题;严格执行“伐前公示”制度,在抚育现场及附近设立公示牌,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监督。
(4)奖惩制度。
各生产单位要把作业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全面落实生产责任制。对未按期完成任务、质量未达标和延误生产的单位,林业局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5)合同制度。
在生产作业前林业局要与林场、林场与施工作业人员(工组)签订中幼龄林抚育责任状和作业合同,在所签订的生产作业合同中,要明确抚育任务(面积)、地点、方式、范围、时间、质量要求、验收程序、工资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施工作业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转包。
(6)加强档案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建立专门档案备查,由专人管理。建立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电子档案,将项目小班的各类信息输入微机,建立小班微机资料库,以小班为单位实行电子化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购买了文件柜和相应的办公用品,及时收集整理试点工作中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合同、检查验收、资金兑现等资料,装订成卷,建立项目档案。
(7)责任追究制度。
在生产作业期间对没有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要求进行作业,造成滥砍乱伐导致破坏森林资源的单位,林业局将追究单位相关领导和生产者的责任。
(8)抓好成效监测
成效监测是试点森林抚育项目成效测试手段,它是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过程。我们按照省资源局成效监测要求,针对不同的抚育措施,每个林场设置了1个监测小班,同时对检测样地进行标志设置。单位配备专人,根据监测进度加强对样地的保护管理和数据监测,总结森林经营模式和管理模式。
四、存在的问题
在两级检查和分局全面验收的双重管理下,分局共下发整改通知书5份,暴露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个别作业小班未严格按照设计施工
个别单位没有按照设计中的采伐强度进行生产,抚育强度不够,没有达到预期的抚育目的。
(二)成效监测工作重视不够
个别单位负责人对样地对照区不了解,不知道位置;样板地数量少。
(三)林场投入有限,影响了抚育成效。
林场在准备作业上投入少,以致在生产中造成被动,工人积极性下降,影响抚育进度。
五、建议
一是提高森林抚育补贴标准,并差别化对待。
公益林建设是全社会的公益性事业,公益林中的森林抚育费用建议国家全额补助;商品林中的森林抚育建议国家抚育费用补助70%以上。
二是扩大抚育试点范围,增加试点单位。
本次森林抚育试点对象为国有林场,建议在扩大林场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集体和个人等有林单位和个体,以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和森林整体功能。
三是抚育计划应提前下达。
应在当年二季度下达,三季度准备,四季度开展实施;
四是加强培训工作。
积极学习和探讨森林抚育试点的先进经验,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应有的效果。
鹤北国有林管理分局
二0一二年三月十日
森林经营情况的汇报篇三
固阳县国有林场森林经营工作总结
包头市林业局:
按照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做好全国国有林场森林经营工作座谈会会议材料的通知》(内林办函„2012‟345号)文件要求,我局对全县三个国有林场的工作开展情况、森林经营情况改革情况进行了全面总结,具体总结如下:
一、2011年工作开展情况 1、2011年,我县国有林场有9.56万亩国家级公益林纳入了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下拨了管护经费及护林防火、人员培训、病虫害防治经费45.41万元,各林场按方案开展了森林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辖区进行巡查,有效的保护了林场范围内的国家级公益林及所有的森林资源。
2、近几年来,干旱少雨,气候环境恶劣,苗圃地严重缺水,种苗生产也停滞不前。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固阳林场场自酬资金,克服困难,在2011年完成新育苗10亩,抚育留床杨树苗10亩,经营二栋花草大棚,为各单位美化、绿化做出贡献,提高了林场职工收入。3、2011年天保工程二期启动后,我县国有林场继续纳入天保工程范围,扩大了护林队伍,目前全县有国有护林员42人,驻场森林公安派出所3个,管护林地面积22587公顷,1
管护率达到90%,人畜毁林控制在2‰以内,全年无乱砍滥伐发生,全年无森林火灾。这支队伍的组建极大的保护了国有森林资源,有效的打击了各类违法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4、2011年我县启动实施了国有林场危旧改造工程,全县共计118户职工享受到了国家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国家投入了236万元,职工自筹款1003万元实施该工程,现已全部完工,已将房屋全部分配到户。
二、国有林场改革情况
固阳国营林场及白彦沟林场属事业差补单位,90年代中期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按照固阳县城乡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改为事业定补单位,全年8000元的事业费,32000元的生产经费,两项费用用于职工的工资和林场的生产经营。2000年天保工程启动,生产费取消,全年8000元的事业费保留,职工工资和林场的生产经营靠天保工程护林经费维持。马鞍山林场是2001年从原五当召林场划分出来,林场属林业局下设的股级单位,林场职工工资及单位的生产办公经费全部依靠天保工程拨款。三个林场职工的生活很困难,林场生产经营处于停滞状态。2010年成立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白彦沟及马鞍山管理站后,俩个林场场职工全部转为全额事业编制,工资主要依靠天保工程拨款,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负担。固阳国营林场的没有什么大的改变,仍是原有状况。
三、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的实施情况
2011年自治区林业厅下达我县1.3万亩的中幼龄林抚育任务,林业局组织各林场及时分解了任务,并聘请自治区林业设计院编写了实施方案,聘请包头市林工站编写了作业设计,2012年2月底该项工程全部完成。
四、主要经验
1、加大了巡查管理力度,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首先,建立健全了保护管理工作责任制,给在职职工实行定面积、定职责、定任务和奖励的“三定一奖”制度。把岗位职责细化到每一个职工,形成了资源管护责任有人担、片片森林有人管的格局。其次,要求全体人员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并将巡查情况写成巡查记录,及时向林场负责人汇报,通过开展巡查工作有效地保护了森林资源。
2、强化了思想教育,提高了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在业务学习方面,为了尽快提高全场职工的业务素质,各林场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方式强化业务学习,定期组织学习了《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使职工业务素质有了显著提高。
3、加强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了群众的保护意识。各场通过在辖区范围内张贴标语、制作展板和发放材料等宣传形式,全方位开展了围封禁牧及护林防火等工作的宣传。
4、坚持集体领导。
各林场领导班子始终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加强民主集中制有关制度和规定,充分发挥班子成员集体领导作用,大事向林业局汇报并开会碰头,小事相互通报,相互协调,班子“一把手”能够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遵守制度,带头执行决议,带头维护纪律。
5、团结协调形成合力。
场领导班子始终讲团结、重友谊,班子成员之间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工作上从不互相推诿,形成民主平等和谐的团结氛围,自觉维护班子的集体威信,形成班子内部合力,较好地发挥了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作用。
五、当前国有林场改革、森林经营、森林资源管理及林下经济发展等重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下一步思路、对策及建议。
(一)存在问题
1、由于林场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现有交通工具无法满足正常工作需要,保护、管理及生产建设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制约了林场的生产经营发展。
2、近年来,国家对林场投入较少,进入场部及各林班的道路常年无法进行维护,严重影响到护林和防火等日常工作的开展,希望上级部门加大对贫困林场支持和帮扶力度。
3、在职人员文化水平相对较低,老龄化程度严重,需加大对基层林场职工的专业技术培训力度,引进新人,提高在职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为更好的保护森林资源奠定基础。
(二)、下一步发展思路
1、白彦沟林场、马鞍山林场辖区内全部为山区,是典型的天然次生林经营林场,发展第一、一产业条件不具备。但两个林场都有丰富的森林资源、千资百态的群山等适合开发旅游产业的有利条件,根据实际情况,望上级部门能在发展旅游服务业等第三产业方面加大投入,把两个国营林场打造成森林公园型的旅游景区。
固阳国营林场距县城仅有1公里,现有适宜经营的苗圃地300余亩,两栋温棚,只是没有生产用水,根据这种现状,望上级部门能在水利设施方面加大投资,这样林场的苗圃地得到利用,可打造为全县的优良种苗育苗基地,为全县的林业生产提供优质苗木。
森林经营情况的汇报篇四
为了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在划分林种的基础上,按照提高森林综合效益的原则,实行森林分类经营,是我国林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措施,并已初步形成了法律制度。
一、划分林种类型规定做法
《森林法》将森林划分为五种林种,即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薪炭林。防护林是指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护岸林,护路林;用材林,是指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经济林是指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林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薪炭林是指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特种用途林是指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为了加快生态环境建设,法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30%。
二、依照法定程序林种审批权限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经济林、薪炭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为了防止任意改变林种,法律规定,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
三、改革传统森林经营管理体制。
在完成森林资源调查的基础上,按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要求,逐步做到管死一块、管活一块。对生态公益林(含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要管死、不允许商品性采伐,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其任务主要是发挥生态和社会效益,由各级财政和社会力量建设,依靠法律、行政手段管理,以追求最大的生态、社会效益为目标。对商品林(含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要管活,允许按经营规划和市场要求采伐,商品林除国家在产业政策上给予扶持外,主要靠市场调节,实行企业化管理,按照市场需要组织采伐生产,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为目标。
四、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由于生态公益林主要是为社会提供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净化空气、优化环境、物种保护等社会生态服务功能,提供的生态效益是为全社会所共同享用的,其造林、护林的投入不能通过市场交换得到回收和补偿,经营者积极性不高。因此,《森林法》规定,要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国家应当依法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款用于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这是妥善解决经营、管护生态公益林经济投入的有效途径。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加快林业发展步伐
森林经营情况的汇报篇五
、森林法概述
(一)关于森林
森林的法律概念。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学关于森林概念:“森林是一个以树木为主体的生物群落。也是一个以树木为主体的生态系统。”)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森林覆盖率。《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森林法所称森林覆盖率,是指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在各种生态系统中,森林生态系统对人类的影响最直接、最重大,也最关键。森林是自然界最丰富、最稳定和最完善的碳储库、基因库、资源库、蓄水库和能源库;森林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改良土壤、减少污染等多种功能;森林对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环境”起着决定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森林是人类进化的摇篮,也是人类文明的摇篮。人类的祖先由森林动物中的一员,逐渐演化成今天的“人”,森林为原始人类提供了生活生存条件,森林是他们栖息、取食、劳动,甚至也是御敌的场所,从而成为人类繁衍进化的发源地。离开了森林的庇护,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就会失去依托。人类的生活方式走过了一条“完全依赖森林→逐步走出森林→迫切回归森林”的道路。
森林锐减导致六大生态危机。最近一百多年,人类对森林的利用和破坏达到了十分惊人的程度。人类文明初期,地球陆地三分之二被森林覆盖,约为76亿公顷;二十世纪末期又减少到34.4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下降到27%。从全球角度看,森林锐减直接导致了六大生态危机。
1.土地严重沙漠化; 2.严重水土流失; 3.严重干旱缺水; 4.严重的洪涝灾害; 5.大量动植物物种灭绝; 6.温室效应加剧。
从这六大生态危机可以看出,破坏森林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科学家断言,假如森林从地球上消失,陆地90%的生物将灭绝;全球90%的淡水将流入大海;生物固氮将减少90%;生物放氧将减少60%;同时将伴生许多生态问题和生产问题,人类将无法生存。
我国森林的覆盖率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62%,人均占有森林面积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20%,人均占有森林蓄积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2%。目前,我国水土流失面积已占国土面积的38%,沙化土地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8%,15—20%的动植物物种濒临灭绝。近年中国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经济损失约占gdp的14%。
我国近代历史上,第一部专门规定森林的培育、管理和保护的森林法规,是1912年辛亥革命成功后,民国政府制定的“林政纲要”。在“林政纲要”的基础上,民国政府于1914年颁布了《森林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现代意义的森林法),共六章三十二条;1915年颁布了《森林法施行细则》和《造林奖励条例》。1932年民国政府又重新颁布了修订后的《森林法》,共十章七十七条。
2、现行森林法的立法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森林立法工作成绩卓然。1950年颁布的《土地改革法》第十八条规定:“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山、大荒地……均归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之。”这一规定,是我国森林资源全民所有制建立的重要法律根据。此后,国家根据不同时期对林业的要求,制定了一系列林业法律、法规、法令。
共和国第一部森林法规,是1963年制定的《森林保护条例》。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成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第一部单项经济法律。
在《森林法(试行)》施行5年的基础上,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并重新颁布经过修改的《森林法》,即现行的《森林法》。
3、森林法的基本任务和原则
现行的《森林法》共7章49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三章森林保护;第四章植树造林;第五章森林采伐;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共7章48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三章森林保护;第四章植树造林;第五章森林采伐;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森林法的基本任务。森林法开宗明义指出,本法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这一宗旨,森林法的基本任务是:
(1)维护林权;(2)鼓励造林;
(3)保护资源;
(4)改善环境。
森林法的基本原则。森林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其全部内容,指导其立法、司法和执法的根本准则,是每一个具体条文的依据和灵魂。我国森林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
(1)生态效益优先原则;
(2)遵循森林资源自身规律原则;(3)以营林为基础、永续利用的原则;(4)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重点保护原则。
二、森林法主要管理制度概述
现行森林法,设定了一系列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概括起来主要是五大类:1.林权制度; 2.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3.植树造林制度; 4.森林保护制度; 5.森林采伐制度。
(一)林权制度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简称林权。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有权,即民法通则规定的“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使用者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森林法设定的林权制度主要规范有以下四项:
1、林权之物权保护规范
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林权的种类和发证规范。
①按照《森林法》规定,林权法定的种类为6类,即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②按照森林法规定,林权权利人的权利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
2、林权纠纷处理规范
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林权纠纷处理的主体、救济程序和有关规范。
①林权纠纷处理的法定主体是人民政府。这是一个行政裁决前置的规范。森林法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②林权纠纷处理的救济程序。森林法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③发生林权纠纷时保护林权人权益和森林资源的规范。森林法规定,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如果违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林权流转规范
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林权流转的条件和有关事项。
1998年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修改森林法时规定了林权流转有关政策,主要规范:
一是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二是林权流转的条件,林权权利人拥有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可以流转。实质是放开商品林的流转,限制公益林的流转。
三是规定了预防流转可能带来负面影响的措施,林权可以依法流转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森林法关于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4、权益保护规范
森林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七条规定了林权的保护措施和减轻林农的负担等。①关于林权的保护措施,森林法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②关于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森林法规定,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③关于减轻林农负担,森林法规定,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就是根据森林的经营目的和主导利用不同,将森林进行分类,并实行相应的经营管理措施,以实现森林经营的目的。森林分类经营理论将森林划分为两大类——公益林和商品林。森林法关于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规范是零散的,但是基本的框架是清晰的。1984年森林法,规定了森林基本分类规范,以及与森林分类经营相对应的林木采伐管理规范;1998年修改森林法时,设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1999年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公益林区划规范等。森林法关于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规范归纳起来为四个方面:
1、森林分类基本规范
森林法第四条规定,森林分为五类,即,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主要用于提供生态效益,属于公益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主要用于提供有形林产品,属于商品林。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规范
森林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设立,补偿的对象和范围,以及使用规范。
①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1998年修改森林法时,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这是对森林法森林分类经营管理法律制度的根本性完善。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是我国在森林经营和生态建设过程中一次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转变,从根本上改变了单纯以木材生产利用为唯一目的的林业经营体制,标志着森林在生态建设中主导地位的确立,对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②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对象和范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此外,森林法强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与森林分类经营相对应的林木采伐管理规范
《森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林木采伐管理规范。
①关于商品林采伐规范——主要是用材林采伐规范。森林法规定,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②关于公益林采伐规范。森林法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4、公益林区划规范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公益林区划主体、批准程序,以及面积控制标准。
①国家重点公益林(原文是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②地方重点公益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③其他公益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三)植树造林制度
植树造林是培育、增加森林资源的根本性措施。《森林法》关于植树造林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林业建设方针、科技扶持、经济扶持、义务植树制度、植树造林规划、植树造林任务及封山育林等六个方面。
1、确立了以营林为基础的林业建设方针
《森林法》第五条规定,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方针。
所谓“以营林为基础”,是指要把营林、造林工作作为林业建设的基础,把培育、发展森林资源放在林业建设的首位。所谓“普遍护林”,是指要求社会各方面都要认真、切实地保护现有的森林资源。所谓“采育结合,永续利用”,是指要把采伐森林和培育森林资源有机结合,在不断扩大森林面积基础上,有计划地采伐,通过培育新的森林资源,使森林资源保持平衡及稳定的发展,达到源源不断地满足人们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永续利用实际上就是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2、鼓励林业科学研究和推广
《森林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科教兴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之一,林业发展需要科技的支持。在林业的发展中,科技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是通过科技进步,可以提高林木种苗的质量;二是通过科技进步,可以提高森林的防病虫害、防火、防灾水平;三是通过科学进步,可以提高森林经营水平,进而提高林分质量和林业生产力。
3、扶持植树造林政策措施
《森林法》第八条对植树造林扶持政策措施做了规定。
鉴于林业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弱质产业,又是一项公益事业,森林法对扶持植树造林规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主要是:
①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②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育林费,就是从木材等林产品的销售收入中,征收一定数额的资金,用来造林,也称育林基金。
③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④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由国家对林业的投资、财政拨款、银行贷款、育林费、捐赠款,以及其他资金等组成,主要用于植树造林。
⑤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4、义务植树规定
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关键措施,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造福子孙后代的千秋大业。为此,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根据邓小平同志的倡导,颁布施行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决议》规定,“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11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森林法》第十一条对义务植树做了进一步重申。义务植树是法律规定的,没有报酬的,为国家和社会服务的义务性劳动。“义务植树”有三性:一是法定性,二是义务性,三是强制性。
5、关于植树造林的分工与责任
《森林法》第二十六条对植树造林规划、任务落实和部门责任等做了规定。
①规定植树造林规划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制定植树造林规划,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是指导植树造林工作的蓝图。森林覆盖率的多少,反映一个国家和地区森林资源的多少和实现绿化程度。
②关于植树造林任务的落实。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一项需要动员全社会和各行各业都参加的工作。为保证植树造林规划任务的完成,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和领导工作。各部门、各系统、各单位要按照植树造林规划,各负其责,认真完成植树造林任务。同时,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绿化目标责任制,把造林绿化工作作为考核各级行政领导,特别是县、乡行政领导行政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③关于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规定。为开展植树造林、扩大森林面积,森林法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宜林荒山荒地,由该集体经济组织造林。
同时,规定宜林荒山荒地实行承包造林。实行宜林荒山荒地承包造林,可以调动单位或个人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加快荒山荒地的绿化进程。森林法规定,“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 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可以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这是国家鼓励林业发展的特别政策性规定。为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开发的积极性,我省2004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社会办林业的通知》,目前全省社会办林业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在今年全省植树造林,由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下岗工人等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进行荒山造林开发面积占一半以上。
④关于铁路、公路、江湖等部门区域造林的规定。搞好铁路、公路两旁、江河、湖泊周围和工矿、机关、学校用地以及农场、牧场等区域的植树造林,有利于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按照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原则,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属的区域组织或者负责造林。如铁路、公路两旁由铁路、公路部门负责组织造林。学校、部队等由该单位负责造林。
6、封山育林
《森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封山育林就是利用林木天然更新能力,在有条件的山区,定期封山,禁止或者限制开荒、砍柴或者其他有害于林木生长的人畜活动,经过封禁和管理,使森林植被得以恢复的育林方式。封山育林用工少、成本低、效益大,是加快林业发展的有效措施,有利于改善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因此应当在积极开展人工造林的同时,大力发展封山育林。
(四)森林保护制度
森林保护,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森林法规定了森林资源保护的原则性管理规范。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防治以及自然保护区等具体法律制度,《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野生植物条例》等分别作了具体规范。这里主要介绍森林法本身的六个方面规定。
1、关于森林资源清查
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森林资源清查是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森林资源清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资源数量、质量、分布和种类,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变化规律,客观反映自然、经济条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合理的、准确的森林资源调查材料、统计资料和调查报告。森林资源清查,实行统一标准、分类调查制度。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全国性森林资源清查,简称“一类清查”,由林业部组织,以省为单位进行;二是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清查”,由省林业部门组织,以县为单位进行;三是作业设计调查,简称“三类清查”,是生产经营单位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详细调查。
2、林地占用管理规范
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占用林地审核批准程序、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以及森林植被恢复费管理。
①占用林地审核批准程序。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②森林植被恢复费。经批准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③森林植被恢复费管理。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3、护林规范
森林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护林组织设立和护林员职责。
①护林组织设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②护林员职责。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4、森林防火规范
森林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政府的预防扑救职责。一是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二是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三是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四是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按规定给予医疗和抚恤。
5、森林病虫害防治规范
森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森林病虫害防治规范。主要是两个方面规定:一是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二是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另外,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
6、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保护规范
森林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保护规范。
主要是三个方面规定:一是划定自然保护区,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二是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三是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五)森林采伐制度
森林法关于森林采伐的五个方面主要规范如下:
1、森林限额采伐规范
森林采伐限额规范是森林采伐管理的核心规范。年森林采伐限额,是采伐的最大量。《森林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年采伐限额的编制原则、编制主体,以及采伐限额的批准程序。
①编制原则,是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
②编制主体,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
③采伐限额批准程序,各编制主体制定年采伐限额,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编制一次,一定5年不变;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2001]55号文件下达了我省“十五”期间(2001-2005年)年森林采伐限额,并在整个“十五”期间得到了严格执行,使我省森林采伐量连年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之内,确保了森林资源的持续稳定增长。我省“十一五”期间(2006-2010年)年森林采伐限额,省政府已经以皖政[2006]43号文件下达执行。
2、关于木材生产计划
《森林法》第三十条规定了木材生产计划的制定原则等。
①木材生产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每年确定一次。
②木材生产计划的制定原则,是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③木材生产计划的管理范围由国务院规定。
3、采伐许可规范
林木采伐许可证是主管部门依法对森林经营者提出采伐林木申请,在审查决定的基础上核发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行政许可证件。
①许可范围。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 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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