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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学预算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大学档案是指建校以来在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国家和学校的宝贵财富,由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条档案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也是学校各项工作的组成部分,学校要把档案工作纳入总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学校档案工作由校长领导,分管档案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档案馆为处级建制,既是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和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又是永久保存本校档案并提供利用和服务的部门,同时还肩负着爱国主义教育、校史校情教育等任务。档案馆根据工作需要,在馆内设立相应的科室,负责全校各类档案的接收、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 需要特殊条件保管或者利用频繁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室单独保管。档案分室是档案馆的分支机构,分室行政上受所在单位管理,业务上受校档案馆指导、监督和检查。档案分室每年要定期向档案馆报送新增档案目录,移交永久保存的档案。
第七条档案馆设馆长一名,副馆长二名。档案馆馆长、副馆长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精神;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现代化管理技能,热心档案工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学校各部门要有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配合档案馆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法令、政策、规定及本校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实施学校档案工作计划、规划,收集、整理、立卷和向档案馆移交本部门形成的档案材料等工作。
第八条档案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关于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
(二)拟订学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和各部门的具体归档内容;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和保管全校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
(四)编制检索工具,编写档案参考资料,汇编档案文献,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
(五)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六)负责组织全校档案人员的业务学习与培训,做好档案人员的考核工作;
(七)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
(八)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九)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档案的鉴定和密级调整工作,及时组织对已超过保管期限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
(十)管理、维护校史展和姚奠中艺术馆,做好接待工作。
第九条专职档案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者职员职级制,享受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条学校对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障其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其他有关待遇,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检查与评估制度,定期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学校各部门应当对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党群类:主要包括校党委及党群部门的各种文件、会议记录、纪要、计划、总结及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学校发展有参考价值的材料;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党群工作的文件材料。
(二)行政类:主要包括校行政工作的各种文件、会议记录、纪要及行政活动中形成的对学校发展有参考价值的材料;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行政工作的材料。
(三)学生类:主要包括学校培养的学历教育学生的开云KY官方登录入口 档案、入学登记表、体检表、学籍材料、奖惩材料、党团材料、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及反映学生能力的各种材料。
(四)教学类:主要包括在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中的文件材料。按原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87)教办字0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科研类:主要包括在科研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原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号执行。
(六)基建类:主要包括学校在基本建设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国家档案局、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执行。
(七)仪器设备类:主要包括在仪器设备管理中形成的材料。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造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
(八)产品生产类:主要包括在产学研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样品或者样品照片、录像等。自行研制、试制产品的文件材料及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样品、照片、录像等。
(九)出版物类:主要包括自行编辑出版的学报、校报和其他学术刊物。
(十)外事类:主要包括学校派遣有关人员出席国际会议、出国考察、讲学、访问、合作研究、学习进修的材料;学校聘请的境外专家、教师在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学校开展校际交流、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及管理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专家、教师、学生的材料;学校授予境外人士名誉职务、学位、称号等的材料。
(十一)财会类:主要包括财务管理文件。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执行)。
(十二)声像档案:主要包括单位、个人在重要活动和会议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录像、录音、磁盘、缩微片、光盘等。
(十三)实物档案:主要包括领导题词、名人字画,机构变更前的印模;省级以上获奖牌匾、荣誉证书等;外事活动中赠送的礼品及学校重大活动制作的各种纪念品。
(十四)名人档案:主要包括专家学者、历任校领导、社会上有影响的校友、省级以上模范人物的各种材料。
各类档案归档时间:
(一)党、政部门和能按归档的部门,于次年4月底前归档。
(二)教学部门和能按学归档的部门,应在次学寒假前归档。
(三)科研、基建(含基建改造工程),应在鉴定、竣工后的3个月内归档。
(四)当年形成的财会档案在会计终了后,由计财处保管3年,期满后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
(五)学生档案,入学前形成的材料在第一学年的寒假前归档,在校期间形成的材料在每年的暑假前归档。
各类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详见《山西大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材料形成部门立卷归档制度。各部门的兼职档案员要按照归档范围和要求,组织本部门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立卷人应当遵循纸质文件材料和电子文件材料自然形成规律,对文件材料进行整理,档案馆负责指导立卷。
第十四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质地优良、书绘工整、蓝黑墨水书写、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按照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执行。
第十五条档案馆接收档案时,要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后,方可按照移交目录进行签收。电子文件归档时应按照电子文件归档要求验收移交。
第十六条学校与其他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项目,档案管要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当将复制件送交档案馆保存。
第十七条个人在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等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档案材料,必须按规定的移交时间,由本部门档案人员移交档案馆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对于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的档案材料,档案馆可以通过代管的形式进行管理。对于与学校有关的各种档案史料的捐赠者,视其珍贵程度,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征集到的珍贵史料学校将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购买。
第十八条档案馆应当对馆藏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检查,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对受损档案要及时修复或复制,对重要档案应及时数字化,加工成电子档案保管。
第十九条档案馆应当认真执行档案统计年报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条档案馆要严格执行国家、学校保密制度,在确保档案安全和国家机密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档案,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公布学校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对外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档案形成单位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二十一条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在表明利用档案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均可利用已公布的档案。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利用,根据干部人事档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涉及未公开的档案内容,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本人同意,必要时报请校长审批。需要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国家秘密,应当经学校保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档案馆提供利用的重要珍贵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如有特殊需要,应经馆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档案馆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加盖档案馆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档案馆要为学校和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用于公益目的的,不得收取费用;用于个人或商业目的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学校各部门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的档案,档案馆应无偿和优先提供。
第二十六条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如果需要向社会提供利用,应征得寄存者同意。
第五章条件保障
第二十七条学校要确保档案工作和设备的经费需要,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单列专款由档案馆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学校要遵循方便利用、安全保管、有利发展的原则,为档案馆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工作用房。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为档案馆配备必要的设备和恒温、恒湿、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学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下列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与表彰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档案学研究及档案史料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珍贵的档案捐赠给档案馆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五)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六)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学校各部门。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山大校字[2004]27号《山西大学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档案馆。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
山西省大学预算篇二
山西大学预算编制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稿)
发布时间:2007-12-20 15:40:2
2山大计财字[2007]16号
为有效发挥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总体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编制原则
1、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预算编制既要考虑学校事业发展和建设的需要,又要考虑到学校财力可能,不搞赤字预算。
2、预算编制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既要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和收入的增长,又要考虑实现收入增长的可能性。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节能降耗等原则,在确保人员工资和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
3、预算编制要坚持“归口管理”原则。预算编制要将经费按支出性质划分刚性支出和柔性支出预算。对刚性支出在预算安排时要予以重点保障;对柔性支出要按比例切块、归口,由各个主管校领导按部门分项目统筹经费分配与管理,最后由计财处汇总各部门项目预算,编制本年度经费预算,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党委扩大会批准后执行。
二、预算编制管理体制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参与、综合平衡”的预算编制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是指年度预算编制方法、年度预算编制定额、预算编制的重大变动必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年度预算建议方案必须经校党委扩大会审议批准。
“部门参与”是指学校预算的执行单位(各党务部门、行政部门、学院、科研机构、服务与经营部门等)在编制过程中,要积极向预算编制部门提供各项数据,根据学校安排报送预算支出明细表和上年度的绩效自评报告等。
“综合平衡”是指预算编制部门在编制过程要综合考虑,统筹兼顾,实现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平衡,资金来源预算与资金运用预算的平衡,单位明细预算与学校整体预算的平衡,使预算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三、预算编制范围
1、预算收入范围。学校开展教学及其它活动依法取得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2、预算支出范围。学校开展教学以及其它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列入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指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自筹基建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3、科研经费预算和基建财务预算单独编制。
四、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1、计划财务处于每年九月份根据下一年的工作任务、发展目标、学校财力以及本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提出预算编制方法,经学校批准后,下达预算编报通知。
2、各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具体任务和本年度财务收支的实际情况,按通知要求编制基本数字表、刚性支出预算以及各类收入预算、上年度经费使用绩效自评报告、专项经费申请预算等。
3、计财处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各类收入预算、刚性支出预算、基本数字表等编制学校收入总预算、刚性支出预算、柔性支出控制总数,然后根据归口原则,经校领导研究后,确定柔性支出各口或各部门预算控制数,并提出下年度预算建议草案。
4、预算建议草案上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报校党委扩大会审议批准。
5、预算建议草案经校党委会批准后,下达各口或各部门,各口分管领导或者各部门领导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提出柔性支出预算项目明细,并由部门领导或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计划财务处。
6、计划财务处汇总各部门柔性支出明细预算,下达下年度财务预算。
五、预算的执行、调整和监督
1、预算的执行。预算执行包括收入预算的执行、支出预算的执行和预算平衡三个部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既要积极组织收入,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账,又要合理安排支出,实现年度预算收支平衡。当年预算安排的支出,原则上必须当年完成,不得跨年度执行。计划财务处定期对预算收支进行分析,发现差异,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和重大事项,随时向校领导报告。
年终各单位必须向计划财务处汇总编制预算执行报告。报告要分析预算收入、支出与实际收入、支出存在的差异以及各项事业的完成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充分、报送及时。
2、预算的调整。为保证学校预算的良好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必须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办理:收入预算的调整由计划财务处直接办理,并相应增减校长预备费;支出预算的调增无论数额大小,必须由部门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增加原因,经部门的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提出增加预算建议,逐级呈报审定,其中:5000元以下由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定,20000元以下的由校长审定,20000元以上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对于突发性事件大额支预算须经党委扩大会议批准后方可进行。
3、预算的监督。教代会、纪检委、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对各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其它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大学预算篇三
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为适应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要求,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预算制度改革,加强教育经费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的真实性原则
2、综合预算的完整性原则
3、准确细致的科学性原则
4、规范透明的公开性原则
5、按时报送、及时审查的时效性原则
6、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平衡性原则
7、轻重缓急、优先“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重点性原则
二、预算编制模式与流程
学校预算编制统一采用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采用“二上二下”的预算编报模式。“上报”指上报预算建议和预算草案;“下达”指下达预算控制和预算批复。
“一上”:学校根据学校的基本情况和事业发展的需求,编制预算建议数,报送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编成部门预算建议数,报送到区级财政部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提供与预算编制相关的基础数据和相关材料,如涉及基本支出核定的编制人数和实有人数,增人增支的文件,必保项目的文件依据等。
学校要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财务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成立有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参加的预算编制小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共同研究预算学校收支计划建议,收集资料、审核数据、统计学校基本情况,按预算编制原则编报预算。
“一下”:区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区级财政部门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汇编上报的预算建议数,结合财力可能,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编制本区预算初步草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经批准后下达预算控制数。
“二上”: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预算草案。教育行政部门将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分配下达到所属各中小学校,安排布置各学校预算草案编制工作。各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结合“一上”阶段编报的预算建议数,编制预算草案,按规定时间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学校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编成教育部门预算草案,报关同级财政部门。
“二下”:区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区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各部门预算草案,送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一个月内,区财政部门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复预算;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预算批复的15日内,正式批复到各学校。同时,具有汇总编制预算职能的中学或中心学校应在接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预算批复10日之内将所属学校的预算以文字形式正式下达到校。
三、编制程序与方法
(一)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1、调查资源、摸清家底、收集资料
正式编制预算前,学校要对本校的资源进行调查,摸清家底,对学校现有的资产、收支状况,在岗在编及离退休人员状况,在校生规模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查,为编制预算提供真实依据。
2、确定基本数据和基本依据
对学校的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据实统计,并与上《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相核对,以上月末实际数作为编报预算依据。
3、总结上预算执行情况,分析预算新形势
总结和分析上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掌握学校财务收支和业务活动的变化情况,找出影响本预算的各种因素;分析本国家有关政策对预算的要求;认真领会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做好预算编制准备工作。
(二)收入预算的编制
学校收入预算应以上预算执行情况为基础,根据本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要求,考虑预算的收入增减因素进行测算,即收入预算采用“基数法”加“因素法”进行编制。测算时可采用对比分析法,即通过在不同时期(或不同情况)的预算收支数据的对比,来编制预算收入数,如本期与上期对比。对比分析时,必须注意指标的可比性,如指标的计算口径、计价基础是否一致等。
学校的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等。
1、财政补助收入:指学校直接从财政部门或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工资、津补贴、福利经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教师专项津贴,以及按规定比例、由财政负担的公用经费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等。
2、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从财政专户核拔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批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如住宿费等。
编制收入预算时,要突出财政供给的主渠道地位,对事业收入的预算建议数,要遵循稳健性原则,对没有把握的收入不能列入预算,对预计发生的收入不能高估,防止收入不能实现时造成预算无法执行。
上年事业费收支有节余的,年末应转入学校事业基金,在编制下预算时,动用上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入不足,要在当年收入预算中反映。上年专项资金(维修费、设备购置费等)节余应纳入下预算,属政府采购的,还应纳入政府采购预算。
(三)支出预算的编制
学校的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学校应根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事业发展的需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安排,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优先保障学校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维持学校日常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然后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各项事业发展所需的项目支出。
1、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为满足基本支出预算定员定额与管理的需要,基本支出预算采取定员定额法编制。参照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根据支出的基本性质进行合理归并,确定农村中小学校基本支出构成,划分为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商品和服务支出三部分。
(1)工资福利支出预算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预算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独生子女保健费、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这两部分支出预算,原则上采用定员定额法编制,即根据规定的分类定额标准和核实的单位人员情况,测算出本校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建议数。对贫困学生的困难补助费、奖学金,应按实际在校享受助学金的学生人数、财政部门规定的定额标准计算编制。
(3)商品和服务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公用事业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其预算编制,采取定员和定额相结合的办法,即按在校学生数和现行各政府确定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计算预算商品和服务支出总额。在编制学校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时,应主要根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基本需求;要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定额计算对象的制定,同时还应根据支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2、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是为完成特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学校发展需要,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的支出。项目支出预算,是农村中小学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地确定项目支出预算,对规范和强化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事业发展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政府采购预算是预算编制的组成部分。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在编制农村中小学校项目支出预算过程中,凡纳入当地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都要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由预算编制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数,并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表》。
(1)政府采购的项目和金额,按地方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2)学校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表》时,须提出采购数量和金额,以及拟采购时间,以便组织政府采购。
(3)学校填报的《政府采购预算表》,作为预算草案的一部分,按规定程序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区财政部门。
四、预算编制依据与定额标准
(一)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预算定额与标准
1、基本工资与津贴部分按学校定员编制,结合学校实际人员情况,根据国家和地区工资标准,按实际在编在岗人数以及离退休人员、长病假人员、长期聘用人员等逐个汇总计算。
2、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教职工工资总额的6.5%。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0%。
4、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教职工工资总额的1%。
5、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按国家、省级政府有关规定计算。
6、遗属补助、独生子女、学生助学金:按人事、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7、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教职工工资总额的0.4%。当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预算定额与标准
为优化公用经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用经费预算要体现“保运转”、“保安全”的原则,要体现向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倾斜的原则,学校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预算应符合以下标准:
1、工会经费:按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预算。在商品和服务性支出中的“工会经费”中列支。
2、教师培训经费:按学校公用经费的5%计算。在商品和服务性支出中的“培训费”中列支。
3、教学业务费(包括教学水电费、取暖费、教研教改费、教学差旅费、印刷资料费、体育维持费等)属于学校“保运转”的基本支出,必须在预算中得到保证,其预算不得低于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总额的35%,在商品和服务支出的相应科目中列支。
4、日常维修维护费(包括房屋建筑物、道路、运动场地、设备的维修维护)、仪器设备、校园网络及远程教育(含硬件和软件)购建费、图书资料(含音像资料)购置费属于学校“保安全”谋发展的基本支出,必须在预算中得到保证,其预算不得低于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总额的40%。上述支出分别在商品和服务性支出中的“维修(护)费”、其他资本性支出中的“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购建”和“其他”中列支。
学校 年 月 日
山西省大学预算篇四
安徽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部门(含单位,下同)对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管理。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支出和定额公用支出两部分。第四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预算编制符合《预算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国家方针政策,严格执行预算编制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二)综合预算原则。部门的各项基本支出应全面完整地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预算内外资金要统筹安排。
(三)真实准确原则。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是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的基础,要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四)优先保障原则。预算安排首先要保障部门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
(五)分类分档管理原则。根据省级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和事业单位的经费自给能力及业务特点,将行政事业单位分为若干类型,在编制定额公用支出预算时实行分类分档管理。
(六)定员定额管理原则。公用支出预算编制原则上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主要根据部门的人员配置,统一按支出定额标准核定,不同类档的单位适用不同的公用支出定额标准,逐步完善实物费用定额体系。
第二章
人员支出的构成和核定
第五条 人员支出包括在职人员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三部分。
(一)在职人员支出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中属于在职人员支出内容的支出。具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补助、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等。
(二)离退休人员支出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以及“商品和服务支出”中属于离退休人员支出内容的支出。具体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医疗费、提租补贴等
(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相关款级科目的内容。具体包括:遗属补助、犯人(劳教人员)生活费、监狱劳教系统老残就业人员生活费、助学金、独生子女费、运动员教练员伙食补助等。
第六条
人员支出实行实名制管理。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及离退休费等工资性项目,行政单位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按国家、省统一规定的工资政策和预算供给政策核定到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按财政规定的定额补助标准核定。对超编人员以及不属于预算供给范围的人员支出,财政不予负担。
社会保障缴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助学金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预算供给政策,按部门工资性项目的一定比例或标准核定。
第三章
定额公用支出的构成和核定
第七条
公用支出定额由综合定额和单项定额组成,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中属于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基本需求的支出。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等。
单项定额包括水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网络运行维护费、租赁费、会议费等。
第八条
定员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定额公用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定员,是指省编办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省财政厅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公用支出所规定的指标额度。第九条
制定公用支出定额标准的原则
(一)制定定额标准要以公平为前提,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
(二)制定定额标准要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
(三)制定定额标准要规范化,制定方法要具有科学性。第十条 制定公用支出定额标准的方法
(一)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方针、政策,结合省级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二)按照支出主体核定经费,以人或实物为测算对象,确定部门、单位公用支出各类、档综合定额标准和各单项定额标准。
(三)公用支出定额标准的核定,有政策规定标准的,按政策规定执行;没有政策规定标准的,根据单位所承担的职能、工作任务、实际开支水平等测算确定。
(四)公用支出综合定额,根据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职能和事业单位经费自给能力及业务特点,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分类分档测算确定。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用支出综合定额标准由财政补助定额标准和综合预算定额标准组成。对省属院校和医院,分别实行生均综合定额和床位定额。
第十一条
公用支出中综合定额按照部门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单位定额标准核定。交通费按照财政供给车辆数和单位定额标准核定;会议费按部门核定;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网络运行维护费、租赁费按照部门人员编制数、物化指标和单位定额标准单独核定。
第十二条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定额标准时,由省财政厅统一考虑。
第四章
部门预算基础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是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具体包括省级预算部门所拥有的人、财、物等相关数据资料。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每年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时,对省级部门预算基础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要按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本单位预算基础信息和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省级部门要对所属预算单位的基础信息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核,并将审核后的预算单位基础信息按规定时间报省财政厅。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的预算基础信息进行完整性、一致性、合规性复核。
(一)完整性复核。部门、单位预算基础信息应该报送的报表是否漏报,该填的项目是否漏填,该提供的数据软盘、文件依据和相关材料是否提供,预算基础信息表是否加盖部门、单位的公章等。
(二)一致性复核。部门、单位的机构性质、编制类型、编制数等与文件规定是否一致;所填表格与部门、单位性质是否一致;所提供的预算基础信息数据软盘与报送的纸质报表数据是否完全一致。
(三)合规性复核。部门、单位的人员工资和各项津补贴等是否符合人事部门的规定。
第十八条 省级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库是预算编制系统的组成部分,省财政厅要确保信息库的安全。省级各部门应做好本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库的日常维护工作。第十九条
因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而影响该部门预算编制时效和准确性,责任由部门自行承担。
第五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审核后的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数据和基本支出预算供给政策,通过部门预算编制系统(e财软件)编制省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并向各部门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二十一条
省级部门对省财政厅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必须认真核实、按时确认。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经省级部门确认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编入部门预算上报省政府审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批复到省级各部门。
第二十三条
省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总额控制支出,及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山西省大学预算篇五
山西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待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 “三助”是指面向全校设置的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管理助理(简称“助管”)和科研助理(简称“助研”),简称“三助”。
第三条
“三助”工作由研究生工作部(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任期考核”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原则
第五条
应聘“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应为政治思想优良、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考试成绩不合格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者不得申请。
第六条
研究生承担“三助”工作应征得导师同意,并签署意见。
第七条
在“助教”“助管”两种岗位中,每位申请者每学期只能应聘其中一个岗位。
第八条
研究生兼任助教或助管工作,不得影响正常课程学习。第三章 岗位职责与岗位设置
第九条 “助教”:承担本科生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的作业批改、讲评、辅导、答疑等工作;试卷的批改和讲评工作;实验准备、指导等教辅工作以及实习课程的指导等教学任务。
第十条 “助管”:承担各类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行政事务管理或思想教育管理的辅助工作。
第十一条 “助研”:承担导师安排的科研及相关的辅助性任务。
第十二条 岗位设置
全校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置指标按照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总人数的4%左右确定,“助管”岗位设置指标按照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总人数的6%左右确定。“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科研任务及课题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 “助教”岗位由教务处根据教学工作实际需要设置。各学院(中心、所)需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将下学期所需“助教”岗位设置计划(包括工作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时间、任职条件)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四条 “助管”岗位由人力资源处根据管理工作实际需要设置。各培养单位、管理部门需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将下学期所需“助管”岗位设置计划(包括工作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时间、任职条件)报人力资源处审核。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科研任务及课题需要设置,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均上“助研”岗位,报所在培养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 教务处、人力资源处将审核结果汇总后,在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将设岗计划送交研究生工作部(处)。
第四章 岗位申请与聘用
第十七条 “助教”“助管”岗位的申请和聘用程序
(一)研究生工作部(处)在每学期初向全校研究生公布“助教”“助管” 工作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时间、任职条件、待遇。
(二)研究生根据岗位要求及其个人情况填写《山西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申请表》(附件1)。
(三)各聘用单位对应聘者进行面试,提出是否聘用的意见,并将聘任结果公示。岗位在择优聘用的同时,应优先聘用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四)受聘研究生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协议,并上报研究生工作部(处)批准备案,聘期一般为1学期。
第十八条 “助研”岗位申请和聘用程序
“助研”岗位由导师自行聘用,聘用情况报培养单位备案,聘期一般为1学年。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资助标准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助教”“助管”岗位经费由学校出资。“助研”岗位经费由导师出资。
第二十条 资助标准
参加“三助”岗位工作、经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发给“三助”薪酬。“三助”薪酬的发放标准为:
硕士:助教岗位按课时计酬,每课时25元人民币,每周承担助教工作一般不少于6课时,不高于10课时。助教封顶薪酬为1000元 /月。
助管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12.5元人民币,每周承担助管工作一般不少于12小时,不高于20小时。助管封顶薪酬为1000元 /月。
助研薪酬为不低于500元/生/月(人文社科)和600元/生/月(理工类)
博士: 助研薪酬为不低于1000元/生/月(人文社科)和1500元/生/月(理工类)
第六章 岗位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二十一条 岗位考核
“助教”“助管”工作一般按学期考核。由研究生在每学期结束前第三周向聘用单位递交《山西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管”任期考核表》(附件2),聘用单位在每学期结 束前两周内完成对聘用研究生的考核。“助研”工作由导师自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凡在受聘期间违反校规校纪、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均视为考核不合格,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将不得参与以后的“助教”“助管”岗位申请。
第二十三条 薪酬发放
助教助管薪酬一般为每四周发放一次,经研工部(部)审核由计财处统一发放到研究生银行卡中。“助研”薪酬由导师自行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起开始实施。本办法于2015年5月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大学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山西大学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管”岗位申请表
2、山西大学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管”任期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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