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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篇一
中国人民保险*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数量。
保险货物项目。
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赔款偿付地点:______________。
出单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篇二
第一条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二)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
(三)因以上两款所致船舶沉没失踪;
(四)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五)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承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六条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一)因受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四)遭受盗窃的损失;
(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船舶本身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 失;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十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单(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四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谨慎选择承运人,并督促其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被保险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获悉或应当获悉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人在当地保险机构,并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减少货物损失。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 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九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项解决:
(1)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2)由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凡经水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篇三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查字典本站,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查字典本站,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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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篇四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中保财*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量。
保险货物项目。
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二)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
(三)因以上两款所致船舶沉没失踪;
(四)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五)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承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六条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一)因受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四)遭受盗窃的损失;
(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船舶本身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十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单(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四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谨慎选择承运人,并督促其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被保险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获悉或应当获悉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人在当地保险机构,并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减少货物损失。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九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篇五
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兴趣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责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低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或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二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险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篇六
第一条为使保险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五条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十条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第十二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保险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篇七
甲方:
乙方:
(1)保险范围。
甲方从国外进口的全部货物,不论运输方式,凡贸易条件规定由买方办理保险的,都属于本合同范围之内。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并支付保险费。
乙方对上述保险范围内的货物,负有自动承保的责任,在发生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损失时均按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cif)即货价加运费加保险费为准(运费可用实际运费,亦可由双方协定一个平均运费率计算)。
各种货物需要投保的险别由甲方选定并在投保单中填明。乙方根据不同的险别规定不同的费率。现暂定如下:货物种类、运输方式、保险险别、保险费率。
(4)各种险别的责任范围,按照所属乙方制定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海洋货物运输战争条款”“航空运输综合险条款”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5)投保手续。
甲方一经掌握货物发运情况,即应向乙方寄送起运通知书,办理投保。通知书一式五份,由保险公司签认后,退回一份。如果不办理投保,货物发生损失,乙方不予理赔。
(6)保险费。
乙方按甲方寄送的起运通知书照前列相应的费率逐笔计收保费,甲方应及时付费。
(7)索赔手续和期限。
本合同所保货物发生保险范围以内的损失时,乙方应按制定的“关于海运进口保险货物残损检验和赔款给付办法”迅速处理。甲方应尽力采取防止货物扩大受损的措施,对已遭受损失的货物必须积极抢救,尽量减少货物的损失。向乙方办理索赔的有效期限,以保险货物卸离海轮之日起满一年终止。如有特殊需要可向乙方提出延长索赔期。
(8)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篇八
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迄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险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货物运抵保险凭证及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十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二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险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虽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一百八十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篇九
本保险分为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1.邮包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复、出轨、坠落、失踪,或由于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邮包一切险。
除包括上述邮包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邮包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邮包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本公司邮包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自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终止。但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的处所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1)当被保险邮包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取包裹,当发现被保险邮包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邮包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邮局索取短、残证明,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2)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邮包,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邮包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3)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邮包收据、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邮包递交收件人时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报表样本: 发送货物日报表 备注:裸装、旧设备、玻璃及陶瓷制品、私人物品、家具、瓶装及桶装液体只承保路运基本险。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篇十
运输保险合同是指货物的托运人向承运人交运货物时,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合同约定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的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相关范本。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包装及量保险货物项目保险金额(表格呈现)。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六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七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项办法处理:(1)提交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凡经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二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保险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报告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
第十二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保险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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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篇十一
甲方(投保人):
地址:
法人代表: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保险人):
地址:
法人代表: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保险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本保险合同由正文及附件共同构成:
本合同正文内容如与附件内容有不一致处,以正文内容为准。
二、合同标的详见《保险单明细表》。
三、保险期限。
自20xx年3月10日零时起至20xx年3月9日24时止。
四、保险责任。
按本合同提供的货物运输综合险、财产一切险、雇员忠诚担保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执行,其中扩展条款与主条款一旦发生冲突,以扩展条款为准。主条款内容与扩展条款内容详见保险单正本。
五、保险条件。
1、保险责任(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2、免费扩展保险责任:扩展全程运输盗抢险;扩展全程公路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责任;扩展淡水、雨淋险;扩展短程零单配送;扩展混杂、玷污险;扩展碰损、破碎险;扩展受潮受热险;扩展包装破裂险;扩展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扩展货物运输罢工险;扩展签收后货物的短少。
3、申报限额:当保额超过人民币1600万元/运输工具时须向甲方申报。
财产一切险。
1、保险责任(详见条款)。
2、免费扩展保险责任:增加资产条款;盗窃险条款;恶意破坏扩展条款;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罢工、暴动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自动喷淋水损条款;公共当局条款;灭火费用条款;清理残骸费用条款;扩展盘点短少、柜台交易短少、包装完整的货物短少: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万元,累计赔偿限额rmb20万元。
3、特别约定:
1、保险责任(详见条款)。
每次赔偿限额rmb4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rmb500万元。
2、投保须知:
(2)保险期内当人员有变动时,以批单方式变更员工名单。
3、特别说明:
该险种为免费赠送。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1、保险责任(详见条款)。
六、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121.20万元其构成如下表:
七、保险费支付方法:
第一期为总保费的40%,保费为48.48万,保险合同生效后10天内支付;第二期为总保费的40%,保费为48.48万,作为预付赔款准备金;第三期为总保费的20%,该期保费可免交。
八、保险服务。
在保险期限内,乙方免费向甲方提供以下的保险服务:
定额赔款授权。
1、定额赔款授权:授权范围人民币1万元内。
贵公司报案后自行检验定损,乙方人员积极协助、指导。除提供运单(或其他货物价值证明)外,还须提供签收记录、出货单、事故照片及有关方的出险证明即可。如途中出险,应出具第三方(如当地交警或公安部门)的证明。
2、损失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乙方派员或委托兄弟公司查勘事故现场,确定责任范围和损失金额,并按保单的有关规定支付赔款。预付赔款(损失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
对于损失金额较大、耗时较长的案件,乙方根据定损情况预付50%赔款。
免费提供安全器材。
乙方为提高理赔效率,应做好甲方的理赔服务工作,乙方承诺将第二期保费作为预付赔款准备金,甲方在保险期限结束后的15天之内将剩余款项交予乙方。
极限风险赔付承诺。
极限风险赔付承诺为15个工作日。定期保险培训。
1、保险培训(见培训安排表)。
根据甲方的要求或现场管理需要,乙方负责向甲方的有关人员提供保险专业知识的系统培训和资料,邀请专家进行有关风险管理方面的专题演讲和技术交流。
2、拜访(回访)服务。
某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专项保险服务小组成员:
为了确保乙方的保险服务质量,乙方成立以总经理为首的“保险服务小组”,专门负责甲方“一揽子”保险的承保、理赔工作。
服务小组名单。
九、理赔限时:
理赔所需单证。
1、货运险理赔单证:
(1)出险通知书及清单;。
(2)出货单;。
(3)货损、货差证明:汽运、铁路、航空部门出具的货运记录及损失情况记录;。
(5)权益转让书。
2、财产一切险理赔单证:
(1)被保险人索赔报告及清单;。
(2)事故说明书;。
(4)当事人情况说明;。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理赔流程:
十、理赔服务。
1、投诉制度。
对于乙方理赔工作中出现任何违规行为,甲方可随时投诉。tel:。乙方将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甲方。
2、上门收取制度。
对于理赔工作中需交与乙方的理赔材料,乙方将派专人协助甲方办理。
3、通融赔付制度如甲方保险财产发生意外事故,而又不确定为保险责任时,乙方将根据甲方的情况,给予最大限度地通融赔付。
4、专人全程跟踪服务(查询窗口)。
从接报案开始,乙方指派专人跟踪理赔全过程,包括报案、资料收集、赔款、划帐、核对,每月一次赔案情况报告及汇总。。
(1)理赔指导赔案发生后,将协助甲方办理索赔手续,对甲方提出的任何问题进行答复。
(2)送赔款上门对于赔付的赔案,乙方将派专人送赔款上门,并听取甲方的意见和建议。
(3)为帮助甲方了解进展、更好的与甲方沟通,乙方特准备赔款跟踪记录清单(见投标书)。
5、客户服务热线。
十一、争议解决。
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实事求是,协商处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十二、协议效力。
1、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保险单期限内持续有效。
2、保险标书作为合同附件,具有与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标书与合同正本产生冲突,将以此合同为准。
3、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对本协议的任何补充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协议经双方授权签字盖章,即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篇十二
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为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为乙方)。
甲方作为投保人向乙方投保国内航空运输一切保险。
被保险人:_________。
货物价值确定方式:按当地市场发货价确定。
保险费率:_________%免赔额:_________元(鲜活内免赔额:_________%)。
本保险为货物运输一切险。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的声明价值进行全额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险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意外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3.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3.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4.本保险不负责赔偿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5.本保险不负责赔偿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运输途径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1.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内被保险的货物需转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2.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卸、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赐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的货物在卸货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照上述第1款的规定终止。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1.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
2.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3.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出险时开始.在单证齐全的情况下,十个工作日全部赔付完毕.如涉及到公安机关立案侦察的情况下,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起计算,公安机关出据相关手续后,最多赔付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经双方友好协商,现达到如下协议:
1.甲方需按发货计划,以每票逐一向乙方投保.在货物起运前,甲方需将货运单和发货声明价值及已填保单传真给乙方,乙方以收到传真货运保险单作为回执,承诺予以承保。逢周六,周日或节假日,甲方可以在休息日向保险公司传真,承诺予以承保,并录入电脑系统。
2.在货物起运前,如发生与上述保险内容不相一致的变更时,甲方需及时传真进行变更申请,以便乙方作相应的承保处理,以乙方接受传真变更的批单为准。
3.协议双方均需建立往来业务台账,留存每批货物原始资料,经核对无误后,甲方须提供货运保单正本,由甲方每月一次性结清保险费。
(1)货运单要按序号填开。
(2)保险单要按序号填开。
(3)甲方预交_________元保单代管责任金。
4.乙方须对甲方提出的任何投保咨询,有关的建议及时予以答复,必要时提出上门服务。
甲方联系人:_________乙方联系人: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手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日期:_________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篇十三
甲方(投保人):
地址:
法人代表: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保险人):
地址:
法人代表: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保险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本保险合同由正文及附件共同构成:
本合同正文内容如与附件内容有不一致处,以正文内容为准。
二、合同标的详见《保险单明细表》。
三、保险期限。
自3月10日零时起至年3月9日24时止。
四、保险责任。
按本合同提供的货物运输综合险、财产一切险、雇员忠诚担保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执行,其中扩展条款与主条款一旦发生冲突,以扩展条款为准。主条款内容与扩展条款内容详见保险单正本。
五、保险条件。
1、保险责任(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2、免费扩展保险责任:扩展全程运输盗抢险;扩展全程公路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责任;扩展淡水、雨淋险;扩展短程零单配送;扩展混杂、玷污险;扩展碰损、破碎险;扩展受潮受热险;扩展包装破裂险;扩展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扩展货物运输罢工险;扩展签收后货物的短少。
3、申报限额:当保额超过人民币1600万元/运输工具时须向甲方申报。
财产一切险。
1、保险责任(详见条款)。
2、免费扩展保险责任:增加资产条款;盗窃险条款;恶意破坏扩展条款;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罢工、暴动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自动喷淋水损条款;公共当局条款;灭火费用条款;清理残骸费用条款;扩展盘点短少、柜台交易短少、包装完整的货物短少: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万元,累计赔偿限额rmb20万元。
3、特别约定:
1、保险责任(详见条款)。
每次赔偿限额rmb4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rmb500万元。
2、投保须知:
(2)保险期内当人员有变动时,以批单方式变更员工名单。
3、特别说明:
该险种为免费赠送。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篇十四
附加险别是投保人在投保主要险别时,为补偿因主要险别范围以外可能发生的某些危险造成的损失所附加的保险。
(1)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承保各种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指不必与海水的因素或运输工具联系起来的原因。附加险别不能单独承保,它必须附于主要险项下。一般附加险有11种:偷窃、提货不着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异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2)特别附加险。指必须附属于主要险别项下,对因特殊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的附加险。特别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的区别在于:一般附加险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保了一切险,就不必再附加任何一般附加险,而特别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已超出了一切险的范围。特别附加险有6种:交货不着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毒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
(3)特殊附加险。包括战争险和货物运输罢工险。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安排涉及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三个,收货人提货之后,发现货物灭失或者损坏,收货人与卖方、承运人、保险人均有法律关系。那么依据哪一个合同进行求偿,谁应当是承担责任的人,这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也是国际贸易案件中的基础性问题,考试中经常出综合性的试题进行考查。例如:
2017年司法考试题库。
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
2017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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