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专业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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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专业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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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的语言应该准确、清晰、简洁,避免使用模糊或含糊的词语。报告的文字应该简练明了,避免过多的修辞和废话,以保持读者的注意力和阅读兴趣。在这些范文中,你也可以看到报告中常用的引言、目的、结果和结论等部分的写作技巧。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篇一

久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查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济纪发10号文件的精神和具体工作部署的要求,我单位极为重视这项工作,成立了领导班子,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按照联席办发《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专项调查清理的实施方案》通知的要求,为顺利开展、按时完成本单位的自查工作,我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分副校长为副组长,各处室相关人员为组员的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自查领导小组,下设临时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我校的国有资产拥有、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盘点。

我校于20xx月13日至20xx年5月25日期间对本单位各类固定资产拥有、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并将自查结果自25日起在本单位公示栏、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检查。

1、单位基本情况;。

2、单位领导情况;。

2、土地、房屋、车辆等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

3、各种设备、图书文物的占有使用情况;。

5、账外资产问题;;。

6、未经批准自行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内商品问题;。

7、对外借款、投资难以收回形成潜在损失问题;。

8、对外担保及成立经济实体、企业出资不到位而承担连带责任问题;。

9、资产转移未及时办理调拨、过户手续问题;。

10、未经批准出租、出借、出售固定资产问题;。

11、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缴未缴财政专户问题;。

12、其他。

经自查,我校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未发现有上述问题。

我校在自查的基础上,对照以前的财务制度,针对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篇二

保险公司股权整顿清理工作开始提速。中国证券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为严厉打击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股权违规行为,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乱象,银xxx近日下发《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穿透式监管正在重塑金融行业新格局。公司治理一定程度上是金融市场乱象的诱因,而股权管理与关联交易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从目前情况看,险企股东持股比例相近、关联交易总额占比过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引发金融风险。银xxx各监管部门今年对保险业的突出风险和问题,陆续进场开展检查,今后将持续加强公司治理监管。

排查险企八大问题。

银xxx相关人士指出,前一段时间,金融领域发生了一些案件,反映出部分经营机构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股权关系不透明、不规范,比如股权代持的问题;还有关联交易管理粗放,存在着利益输送的问题;发展战略盲目追求粗放扩张,内部管控与发展速度不相匹配。

《通知》明确,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为银行保险机构自查自纠及银保监局现场检查两部分。检查范围为被查机构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权状况,及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关联交易状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溯和延伸。

检查内容包括股权获得的合规性、资金来源的真实性、股权关系的规范性和透明性、股东行为的审慎性、关联交易制度建设及关联方档案的完备性、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及是否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并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及集团成员间内部风险隔离情况、关联交易报告及信息披露的合规性等方面。

按照《通知》要求,银行险企需重点关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出台后的股权和关联交易情况。

从《通知》关于保险公司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要点内容来看,此次保险公司主要排查五类股权问题和三类关联交易问题。

五类股权问题包括:一是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例如,是否存在投资人通过收购股东的控制权间接取得保险公司股权;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股东未如实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股东之间关联关系,造成超比例持股的情形等。

二是股东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是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投资人取得保险公司股权,是否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是否存在投资人通过设立持股机构、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等方式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的情形;二是投资人为保险公司的,是否存在利用其注册资本向其子公司逐级重复出资的情形;三是投资人是否存在挪用保险资金,或者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资金对保险公司进行循环出资的情况。

四是股东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同样包括三方面:一是股东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谋求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和主导权;二是控制类股东是否存在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保险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情形;三是股东是否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以及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五是股东质押保险公司股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例如,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股权质押、冻结比例过高,股权变动频繁,股权结构不稳定的情况等。

在关联交易审查和风险管控方面:“排查”的重点有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是否存在通过关联方交易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情形;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监管比例要求;是否存在未识别的关联交易等。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篇三

全年我院共签订各类合同、协议共计份,合同额万元。其中,对外签订生产经营合同份,合同额万元;院签订非主营业务合同份,合同额万元;签订分包协议份。

2、合同会签程序。

现行合同会签执行程度按照2009年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全年各类合同均要求采用会签审批程序。不签订合同的施工项目近于零,目前仅有实体少数的协议因开发票等原因直接加盖公章(按公章形式也进行签字)。

3、合同归档。

各类合同归档情况良好,大多数实体能做到及时归档。岩土公司有合同出报告早,合同归档晚的情况,经与实体商定,对于未归档合同加盖报告印章的,必须注明归档日期,由实体负责人签字确认,经管科半年检查一次,目前归档情况解决良好。

全院各实体上报已完工项目183个。其中深部钻探工程已完工项目17个,提交工程决算单4份;基础施工已完成项目3个,上报工程决算单2份;岩土勘察已完工项目119个,决算单以开据发票为准,共开据发票98份;地质勘察项目完工12个,开据发票12份。

5、合同台账建立及报表。

各实体均建立合同台账,每月由本科室按签订合同情况,对照财务回款情况,及时与各实体进行对账,随时掌握实体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院综合统计分析工作。

1、工程勘察合同会签程序:

目前执行的是合同额1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经院长签字,09年我院过10万元合同份,2011年过10万元合同份,建议对此项更改为,合同额30万元及以上合同由院长签字(30万元以上工勘合同2011年签订份)。

2、对外分包合同会签程序:

此项与上一项一样,执行的是分包合同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由院长签字,现在建议更改为长期分包合同及合同额15万元及以上的合同由院长签字。

的条款,做出调整。

2、进一步推动合同文本规范化、条文化,严格对合同必要条款的约束,尤其是针对我院基础项目合同及其分包合同加强管理,力争整理出院规范条款、文本。

3、与地质科协商合同归档问题,根据现在合同归档情况,各实体合同正本院留一份,尽量与地质科的地质资料归档,经管科可留存复印件。

4、优化合同台账,对各实体台账格式进一步统一,合同登记细化,逐渐为合同管理软件化铺垫基础。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篇四

在对商业银行的要求中,重点提到了对股权和关联交易的排查。在股权情况中,监管要求银行对股权的获得、股东的资质、出资的资金来源、股权质押等行为进行自查,并报送监管部门。在关联交易中,排查是否按照监管规定是否建立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利用关联交易向股东等进行利益输送、违反或规避并表管理规定,集团成员间未做到内部风险隔离也在此次重点排查之列。

排查股权情况及股东资质、资金来源等。

据悉,监管方面要求银行填写股东股权的基本信息表,对股东具体情况进行排查,并鼓励填报最新数据,原则要求截止到2019年6月末。

对于股权方面的排查要求大都依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8〕1号)(以下简称“1号令”)的规定。

按照1号令的要求,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监管要求银行对股权的获得、股东的资质、出资的资金来源、股权质押等行为进行自查,并报送监管部门。

在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或是监管将排查的首要问题。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变更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未在股权转让后10日内向所在区域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报告的情况等行为都将被排查。此外,股东是否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存在参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1家的情况也是此次排查的重点。

股东资质方面,要求自查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另外,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是否清晰透明也在本次检查情况之列。

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四)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五)拒绝或阻碍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七)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资金来源方面,要求检查股东入股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是否通过本行信贷、同业、理财等业务为股东提供入股资金。另外检查股东是否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情况或重大嫌疑。同时,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5%的情况、以及主要股东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的情况都在此次检查之列。

股东行为方面,则重点关注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实施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和主导权。

另外,在股权排查中,对于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排查要求,如是否存在大量股权质押、股权反担保行为。股东股权出质担保未事先告知董事会;股东在本机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仍将股权进行质押等行为也在重点排查之列。

在进行股权情况排查的同时,监管也要求商业银行进行关联交易排查。

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该按照监管规定建立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按照穿透原则尽职认定关联方,关联方名单要全面;银行董监高及主要股东要向商业银行报告关联方情况;计算一个关联方的交易余额时,关联自然人的近亲属要合并计算;向关联方所在集团统一授信要覆盖全部关联企业。未按穿透原则认定关联方和关联方所在集团授信或未真实反映风险敞口等情况重点排查。

对于存在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排查关联交易是否合规,独立董事及内审部门履职情况如何、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是否充分等。

另外,利用关联交易向股东或其他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也在此次重点排查之列。监管要求检查是否存在对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向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关系、少计关联方与商业银行的交易、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等情况都是此次排查重点。

在并表管理上,监管要求检查并表处理是否全面合规,是否存在规避资本、会计或风险并表监管的情况。借道附属机构,内部交易转移资产、调节业务规模以及不良等监管指标的行为也是此次排查中提到的重点。监管要求集团成员间做到内部风险隔离,此次排查中,检查是否存在利用客户信息优势、银行集团股权关系和组织架构等便利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外机构的问题等。

对于检查的范围,据了解,检查范围为被查机构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权状况,及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关联交易状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溯和延伸。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篇五

根据《xx自治区文化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村级公共服务中心长效管理运行机制调研的通知》要求,我区立即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的44个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长效管理机制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20xx-20xx年,xx区相继建成了44个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占辖区行政村的41.5%。目前44个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均正常开放运行。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发挥了公共服务在村屯的集聚效应。一是丰富和方便了农村群众生活。各村屯根据服务项目,积极开展各具特色的专项服务和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科技等活动。二是有效整合了服务资源。

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成后,根据工作需求,可以将一些场所、器材统一调配使用,既确保了各项工作和活动的顺利开展,也有效地利用了资源。三是密切了基层组织和群众的联系。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将村委办公场所与各类公共服务集中起来,成了最直接联系群众的宝贵载体。

(二)管理情况。乡镇政府是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辖区内村级公共服务中心整体运行情况,各村支书、主任是公共服务中心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对公共服务中心的管理使用、维护维修和安全防范工作负全责,派专人管护,做好公共服务中心的供电、供水、防火、防盗和卫生保洁工作,确保活动场所设施完整、功能完好。

(三)活动开展情况。20xx年,我区44个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共开展文体活动244场次,其中开展文艺活动126场次,开展体育活动118场次。近年来,乡群众文化活动蓬勃发展,群众自发组建的乡村文艺队,活跃在各村的舞台上,为广大群众送上了丰富的精神食粮,受到了一致好评。

(四)资金运行情。每年自治区给每个行政村补助资金八千至一万元,用来开展文化设施维护和文体活动。在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各村通过经济能人赞助等方式,多方筹集资金,利用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五)文化传统。我区是汉族人和壮族人居住的地区,文化传统有港城镇龙井村非物质文化遗产《哭嫁歌》、《蓝衣山歌》、《起声歌》;大圩镇的“三月三”民歌节等。

1、管理使用不规范。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管理和相关配套措施滞后,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设施作用发挥不充分,部分服务中心设施的利用率不高,运行状况不甚理想。

2、长效管理缺乏资金保障。服务中心投入使用后,其运行费用均由各村自己承担。服务中心每年运行费用主要集中在二项:一是设备维护费用。主要用于对服务中心内计算机、音响、健身器材等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二是水电费用。由于没有专项的工作经费,只能从村级专项经费支出,对经济相对薄弱的村屯来说,普遍感到压力较大,影响了文化体育活动的开展。

3、基础设施设备缺乏。乡镇财政能力薄弱,村里也没有集体收入等原因,导致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楼缺乏桌椅、会议桌、复印、打印等办公室设备。如有些村里文艺队晚上进行排练,也没有桌椅供队员休息。部分村级公共服务中心文化体育设施、设备陈旧落后,而且数量不足,无法满足群众开展文化活动的需要。

4、专用人才缺乏。农村民间文化带头人大多年龄较大,缺少中青年骨干。由于专用人才的缺乏,很多文化活动无法得到更好的开展。

1、加强资金扶持,切实保障村级公共服务中心正常运作。建议对经济相对困难村,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以保障服务中心的正常运作。同时,要引导各村创新方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企业投资和社会捐助特别是发展村级经济、改变贫困面貌等途径来解决中心运行资金问题。此外,强化村级公共服务中心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增加透明度,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建立完善制度,加强后期管理。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好管理措施、充分发挥综合服务功能。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村级办公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时明确专人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公共服务中心使用的长期性和安全性,使之成为村里办公议事、党员活动、教育培训、便民服务、文化娱乐等的重要阵地。

3、重视文化队伍建设,积极培养群众文化活动骨干。一是加强乡镇综合文广站建设,为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提供组织保障。二是挖掘培养群众文化人才。通过举行比赛、开展活动等多种途径挖掘文化能人,使民间文化人才浮出水面。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基层文化骨干的培训力度,提升文化骨干的综合素质。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篇六

根据xxx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xxx自查事项,经公司认真自查,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以下有待改进的问题:

(一)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加强对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持续学习。同时中、基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培训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公司经营管理队伍和技术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与加强。

公司自上市以来,能够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规范运作,在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得到了监管部门和广大投资者的认同。

(一)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公司目前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在内的法人治理结构,其中,董事会还下设了战略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拥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各项议事规则建立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党风廉政建设自查报告)、《独立董事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各项规则和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情况。

1、关于股东与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和执行情况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同时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对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在提案审议过程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积极听取参会股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负责的回答股东的提问,保证了中小股东的话语权。

2、关于董事与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成员5人,其中独立董事2人,专业背景搭配合理。专业委员会构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独立董事由具有金融、财务等专业背景的人士构成,能够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发表独立性意见。

3、关于监事与监事会:公司监事会成员3人,其中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2名,监事会的人数和人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监事任免机制合理,选聘过程严格,任职资格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能够按照《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做到认真、诚信、勤勉、尽责,对公司重大事项、财务状况以及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4、关于公司经理层:公司经理层能够忠实的履行职务,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公司经理层实行重点工作、责任指标、基层服务打分考核应计提工资总额的考核办法;最近一年,公司已按照考核办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考核和评价,并在职务等级和薪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年度绩效奖励的发放中予以体现。公司经理层没有越权行使职权的行为,董事会与监事会能对公司经理层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不存在xxx内部控制人xxx倾向。

5、关于内部控制情况:公司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主要有法人治理结构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在工作中能得到较好的贯彻执行。经理层通过董事会决策对公司生产经营计划、资金调度、人员配备、财务核算等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2、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相关的新政策新法规相继出台,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加强有关方面的学习。在不断学习中更好地把握经济政策动脉,理顺公司管理头绪,抓住公司治理核心。

3、公司近几年发展迅速,虽然通过招聘和培养,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全体在册职工比例有较大提高,基本建立了人才充实、结构清晰、运作有效的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但总体上不能完全满足公司的快速发展的需要。公司将以上市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经营管理队伍和技术队伍建设。

针对上述自查存在的差距、问题和不足,公司拟定以下整改计划和措施。

1、公司虽已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和经营发展需要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但随着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新出台或修改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因此公司需要对相关制度要重新梳理并及时修改和完善。对此,公司将作专门部署,组织力量做好相关工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地制定、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2、公司将进一步加大学习培训,采取外聘和内训相结合的方式,内部定期培训及外出学习相结合,使培训成为公司一项日常工作。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对新修订各项法规文件进一步学习与提升,及时的领会与掌握,提高其规范运作意识,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的规范运作水平。专项治理自查报告各类报告。同时加强公司内部中、基层管理人员及所有员工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培训,建立公司培训制度,储备人才力量,为公司生产经营的人才后备资源提供保障。

3、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队伍和技术队伍建设,逐步建立起人才充实、结构清晰、运作高效、激励有效的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不断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创新、治理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学习与借鉴外部优秀公司的经验和做法,制定激励机制,鼓励全员参与,互相监督,共同提高,公平竞争,合理建议,不断从基层中提拔优秀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

1、公司已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制定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权利,明确了公司要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方便,从而有力地保障了独立董事在充分了解公司信息的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有效地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公司已在董事会下设立了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决策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规定其专门负责公司人事、绩效与薪酬、财务会计、投资与战略等重大事项的预审查。

3、公司通过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规范企业决策和员工行为,规范投资者管理;通过企业xxx诚信为本,科技立业xxx理念的深入浸润,增强企业核心凝聚力,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以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比如开展运动赛,卡拉ok大赛,劳动技能大赛、技术创新、小改小革等活动,陶冶出企业团队健康高尚的道德情操、团结友爱的精神风貌和求实进取的工作作风,促使广大员工爱岗敬业、和睦共处,为企业发展注入了无穷的活力。公司将通过员工与企业的共同发展,为股东创造利润;为员工创造机会;为客户创造价值;为社会创造财富。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篇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自20xx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促进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以及保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直高度重视包括种子市场在内的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把认真贯彻实施《种子法》作为工作重点,积极配合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深入开展了以农资打假为重点的“红盾护农”行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种子市场主体和经营行为,严厉查处经营假、劣种子坑农害农行为,有力维护了种子市场秩序。

今年1-6月,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整顿种子市场7497个(次),检查种子经营户99181户(次),取缔无照种子经营户869户,受理农民投诉932件,查处种子违法案件5560件,案值6424万元,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2981万元,为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作出了积极努力。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我局的统一部署,从“主体准入、市场监管、消费维权、制度建设”四个方面入手,前移监管关口,加大监管力度,规范交易行为,强化制度建设,完善维权网络,落实监管责任,严厉查处经营假、劣种子坑农害农行为,依法保护了农民消费者权益。

(一)认真规范种子市场主体。按照《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种子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登记注册,积极加强对种子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要求种子经营者必须取得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营许可后才办理核准登记。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种子以及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等违法行为。加快健全种子经营退出机制,对无照经营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切实规范种子经营行为。以实施我局《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种子市场日常监管制度,督促种子经营者认真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经营台账等制度,规范种子经营行为,努力实现可追溯监管。

(三)大力加强种子市场巡查。突出重点地区,把种子主产区、主销区、案件高发区作为重点;突出重点农时,结合春耕、夏播和秋种等重要农时季节,集中力量开展拉网式检查,加强种子市场巡查力度、完善巡查内容,建立健全种子违法经营行为记录,将市场巡查与经济户口、信用分类监管等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市场巡查效率。

(四)严厉查处经营假、劣种子行为。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依法快速、从严查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农业生产受害面大的假冒伪劣种子案件,严厉查处经营无包装、标签不规范的不合格种子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严厉查处发布虚假种子广告的违法行为。在春耕、夏播、秋种等重点农时集中开展种子广告专项治理,强化监管力度,防止虚假种子广告通过大众传媒在农村传播,损害农民利益。

(六)加强对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在农村广泛开展12315申诉举报网络进市场、进村镇、进商家活动,充分发挥“一会两站”的作用,形成受理投诉、跟踪督办和案件查处相结合的行政执法网络,切实维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3·15活动、专家讲座、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加大《种子法》、种子知识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农民消费者识假辨假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假劣种子。

(七)加强协调配合,增强监管合力。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特别是在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下,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提高监管效能,形成监管合力。

在各地区、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下,种子市场秩序持续好转,但仍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种子经营行为不规范。目前种子市场无证照经营、挂靠经营、超范围经营现象在部分地区仍然存在,非法经营者在旺季走村串户销售种子的现象在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的地方仍然存在。

(二)种子经营档案有待完善。部分种子经营者经营档案、经营台账流于形式,增加了实现可追溯监管的难度,有关部门难以及时对因使用假劣种子造成的农业减产采取补救措施。

(三)农民消费者赔偿难。目前没有建立农民消费者购买假劣种子造成减产、绝收的赔偿机制。农民购买了假劣种子遭受损失后,只能得到购买种子损失的赔偿,无法解决因此造成减产、绝收的损失,挫伤了农民种粮积极性。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以本次执法检查为契机,认真落实《种子法》的规定,切实加大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力度,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加强种子市场监管,进一步创新监管体制,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防范种子市场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快建立种子市场预警防范和快速反应机制,努力实现事后查处向行政指导和长效机制转变,促进种子市场规范有序。

(一)认真实施种子经营档案制度。全面推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引导经营者建立进货台账、销售台账,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实现可追溯监管。

(二)加强行政指导。按照《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在种子市场监管工作中大力推进行政指导,综合运用教育、调解、建议、提示、规劝、警示等手段,引导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努力实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有机统一。

(三)狠抓大要案件的查处。进一步突出重点季节、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和重大案件,继续认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性质恶劣、影响面大的案件,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篇八

在对商业银行的要求中,重点提到了对股权和关联交易的排查。在股权情况中,监管要求银行对股权的获得、股东的资质、出资的资金来源、股权质押等行为进行自查,并报送监管部门。在关联交易中,排查是否按照监管规定是否建立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利用关联交易向股东等进行利益输送、违反或规避并表管理规定,集团成员间未做到内部风险隔离也在此次重点排查之列。

排查股权情况及股东资质、资金来源等。

据悉,监管方面要求银行填写股东股权的基本信息表,对股东具体情况进行排查,并鼓励填报最新数据,原则要求截止到20xx年6月末。

对于股权方面的排查要求大都依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8〕1号)(以下简称“1号令”)的规定。

按照1号令的要求,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监管要求银行对股权的获得、股东的资质、出资的资金来源、股权质押等行为进行自查,并报送监管部门。

在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或是监管将排查的首要问题。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变更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未在股权转让后10日内向所在区域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报告的情况等行为都将被排查。此外,股东是否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存在参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1家的情况也是此次排查的重点。

股东资质方面,要求自查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另外,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是否清晰透明也在本次检查情况之列。

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资金来源方面,要求检查股东入股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是否通过本行信贷、同业、理财等业务为股东提供入股资金。另外检查股东是否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情况或重大嫌疑。同时,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5%的情况、以及主要股东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的情况都在此次检查之列。

股东行为方面,则重点关注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实施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和主导权。

另外,在股权排查中,对于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排查要求,如是否存在大量股权质押、股权反担保行为。股东股权出质担保未事先告知董事会;股东在本机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仍将股权进行质押等行为也在重点排查之列。

在进行股权情况排查的同时,监管也要求商业银行进行关联交易排查。

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该按照监管规定建立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按照穿透原则尽职认定关联方,关联方名单要全面;银行董监高及主要股东要向商业银行报告关联方情况;计算一个关联方的交易余额时,关联自然人的近亲属要合并计算;向关联方所在集团统一授信要覆盖全部关联企业。未按穿透原则认定关联方和关联方所在集团授信或未真实反映风险敞口等情况重点排查。

对于存在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排查关联交易是否合规,独立董事及内审部门履职情况如何、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是否充分等。

另外,利用关联交易向股东或其他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也在此次重点排查之列。监管要求检查是否存在对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向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关系、少计关联方与商业银行的交易、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等情况都是此次排查重点。

在并表管理上,监管要求检查并表处理是否全面合规,是否存在规避资本、会计或风险并表监管的情况。借道附属机构,内部交易转移资产、调节业务规模以及不良等监管指标的行为也是此次排查中提到的重点。监管要求集团成员间做到内部风险隔离,此次排查中,检查是否存在利用客户信息优势、银行集团股权关系和组织架构等便利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外机构的问题等。

对于检查的范围,据了解,检查范围为被查机构截至20xx年6月30日的股权状况,及2018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间的关联交易状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溯和延伸。

根据贵局转发的《中国银xxx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高度重视,积极参照文件内容开展了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为防范突出风险,提升我行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促进我行健康发展,我行积极成立了“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任组长,副行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由行长指派专人负责跟进落实自查工作,要求根据“20xx年商业银行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要点”制定合理的检查方案,扎实、逐条开展自查,确保自查工作做到业务、流程全覆盖,确保我行“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我行于2011年8月正式成立,现有股东共6位,且无自然人持股,分别为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股5100万股,占比51%;某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占股1000万股,占比10%;某有限公司,占股1000万股,占比10%;某投资有限公司,占股995万股,占比;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占股900万股,占比9%;某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占股5万股,占比。股权结构相对简单,且截至目前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情况。截至报告日,暂没有在自查及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相关问题。

1.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不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2)经排查,开业至今没有变更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股东不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情况。

(4)经排查,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不存在参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1家的情况。

2.股东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2)经排查,我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清晰透明。

3.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均合法,并均为自有资金入股;没有通过本行信贷、同业、理财等业务为股东提供入股资金的情况。

(2)经排查,我行股东不存在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情况或重大嫌疑。

(3)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5%的情况。

(4)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不存在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的情况。

4.股东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股东不存在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实施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和主导权的情况。

(2)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不存在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转让所持股权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干预董事会决策或银行经营管理的情况。

(4)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已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出具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截至报告日,我行资本充足,暂没有发生需补充资本的情况。

5.股东质押商业银行股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大量股权质押、股权反担保现象,是否存在主要股东股权大量质押现象。

(2)经排查,我行没有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担保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股东没有在本机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情况,没有将股权进行质押的情况。

(4)经排查,截至报告日,我行没有股权质押的情况。

(1)经排查,我行能够按照监管规定建立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立《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经排查,我行对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以及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能够符合监管要求,能够按照穿透原则尽职认定关联方,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3)经排查,我行董事、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非自然人股东能够按照规定向商业银行报告关联方情况,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我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4)经排查,我行计算一个关联方的交易余额时,关联自然人的近亲属能够合并计算。向关联方所在集团统一授信能够覆盖全部关联企业,部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方的关联关系,规避关联授信集中度的情况,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5)经排查,我行不存在未按穿透原则认定关联方和关联方所在集团授信或未真实反映风险敞口,规避关联授信集中度控制的情况。

(1)经排查,我行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审批程序能够符合规定,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2)经排查,我行独立董事能够就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3)经排查,我行内审部门能够每年对关联交易开展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

(4)经排查,我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充分、准确,并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3.利用关联交易或内部交易向股东和其他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

(1)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交易条件明显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对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以降低定价标准、贷款贴息、腾挪收益、显性或隐性承诺等方式变相优化关联交易条件的情况。

(2)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向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不存在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情况。

(4)经排查,我行不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关系、少计关联方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以不合格风险缓释因素计算对关联方授信风险敞口、“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

(5)经排查,我行不存在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情况。

(6)经排查,我行不存在通过投资关联方设立的基金、合伙企业等,违规转移信贷资产,并规避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

(7)经排查,我行不存在通过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调节收益及本行资产负债表等行为。

(8)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对关联方的授信余额超过监管规定的情况。

4.违反或规避并表管理规定,集团成员间未做到内部风险隔离。

(1)经排查,我行并表处理能够全面合规,不存在规避资本、会计或风险并表监管的情况。不存在未将商业银行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不存在未将借道理财、代销、同业等渠道通过复杂交易结构设立且商业银行具有实质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合伙企业、合伙制基金等被投资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不存在未将业务、风险、损失等对商业银行集团造成重大影响的被投资机构等,纳入并表范围。

(2)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借道相关附属机构,利用内部交易转移资产,调节业务规模以及不良、拨备、资本等监管指标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能够及时清理空壳公司,防止空壳公司对银行集团造成的风险传染。

(4)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利用客户信息优势、银行集团股权关系和组织架构等便利从事内幕交易,从而导致不当利益输送、监管套利和风险传染等情况。

(5)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利用境内外附属机构变相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性房地产,或规避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限制性领域授信政策的情况。

(6)经排查,我行同一或关联客户不存在借道银行集团各附属机构,特别是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通过复杂交易结构和安排进行融资,形成不正当利益输送,侵害其他投资者或客户权益,或规避监管政策限制、关联集中度控制等情况。

(7)经排查,我行不存在违规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外机构的问题。

虽没有在自查及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相关问题,但我行依旧将加强股东、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将股东、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纳入我行工作重点,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利用每月集中培训时间对员工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文件学习,促使我行合规稳健运营。

我行将根据监管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股东、股权管理体制机制,完善规范有序的股权管理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同时,我行也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内控工作,全年力争无案件,无重大违规问题,无重大责任性事故。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开展社会组织和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按照工作步骤进行了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篇九

根据教体局关于开展学生食堂管理自查工作的通知,我校于6月2日至6月5日对学生食堂进行了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为了加强对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卫生的安全管理,确保师生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强管理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明确管理责任。学校成立了学校食堂管理自查领导小组:何校长校长为组长,孙校长为副组长,总务主任田德有负责,田永志老师专管。领导小组分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优点:

2、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证件齐全,并在有效期限内;

3、建立了食品采购台账,并将索票索证票据贴于台账上,记载详细、具体;

4、建立了碗筷消毒记录;

6、从业人员进入餐饮楼穿戴工作服;

7、结算方式科学合理,本期学校将寄宿生生活补助及学生营养餐打到学生饭卡,学生刷卡消费,杜绝了学生用饭票兑换现金,提高了惠农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了学生的财产安全。

1、操作间物品摆放不整齐;

2、储藏室物品混放,杂乱;

3、操作间门口没有灭蝇设备;

4、碗筷消毒记录记载不详细;

5、早餐提供食品简单,不符合营养要求;

6、未能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将采购物品商标上传至电子系统;

7、餐饮楼后蒸汽锅炉附近卫生较差;

8、采购个别食材没有质检报告。

1、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安全常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2、督促食堂管理员对餐饮楼内各处卫生进行检查与监管,向全校师生提供清洁的就餐环境。

3、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食堂,并限时整改。

4、及时与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联系,尽快掌握仪器操作方法,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的要求,规范操作。

5、食堂管理员与食堂协商,提高学生早餐的饭菜质量。

对照检查标准,我们在自查中发现了很多问题,尽管我们付出了相当的努力,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今后,学校将以这次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大监管工作的力度,不断改善,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乃至学校整体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篇十

为加强学校管理,进一步提高我校食堂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我校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等法规条例,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学校的食堂工作展开了全面、认真的自检自查,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每学期初,学校都会专门召开食堂工作会议,明确职责和具体分工,成立以校长为首的学校食堂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各项工作,针对各项具体工作制定计划、明确责任,如食堂工作人员管理制度、食品仓库管理制度、食堂财物管理要求、食堂工作人员纪律、锅炉房工作制度等,让食堂的全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后勤处负责具体落实,从人员、调入、设备、采购、保管、加工、出售等所有管理环节进行了细化并狠抓落实,并定期召开食堂工作专门会议,学习上级文件,研究各阶段落实措施。校级领导每天轮流到学生餐厅巡视,以便随时发现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立即进行改进。

食品安全卫生工作是食堂工作的重中之重,为确保无一例食物中毒的发生,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食堂都能严格执行国家的《食品卫生法》,有各项食堂管理制度、卫生安全制度以及进、出货招标、检查、验收、登记制度,并做到了有检查、有记录,有突出事件的应急措施,工作人员能自觉按要求上岗和操作,其它各项卫生措施和规定能落实到位。

2.采购做好验收工作,加工做到烧熟煮透,做好食品留样工作。严格把好食品进货关,我们将学校各餐饮经营点的食品进货进行统一采购,对采购的食品索取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质量检验报告,进出货手续齐全,帐册相符。每次用餐后所有的餐具、用具都高温蒸汽消毒,健康卫生。

3.建立群众监督机制,让大家共同把好食品安全卫生关。我们成立了由校工会干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的膳管会,定期举行碰头会,监督以收费标准、成本利润控制、饭菜质量、开支结构为重点,行使对食堂的监督、检查等职能。

为维护师生的合法利益和身心健康,我校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性”要求,进行食堂成本单独核算,以保证食堂日常运转经费收支平衡为目标,合理确定供餐价格。

1.认真按照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的标准逐条进行对照检查和改进。

2.按照学校要求,由后勤处组织人员定期不定期地对食堂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在考核中把食品、菜肴的价格、质量、数量作为重点。

3.保证饭菜的数量和质量,努力做到荤素合理搭配,品种丰富多样,满足学生身体健康成长的需要。

我校食堂实行包餐制供应,向学生收取伙食费,严格按上级规定实行学期初预收、月末结转确认伙食收入、期末结算的方法,食堂收支核算规范、结余合理。同时规范使用食堂的结余款,只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和食堂的设施、设备,没有用于、变相用于学校发放教职工福利,或以其它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因经费不足,师生用餐环境有待改进。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篇十一

今年以来,市政府紧紧围绕黄蓝两大国家战略实施,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首要任务,不断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城市环境不断优化,功能不断完善,为推动东营新一轮科学跨越提供了可靠保障和有力支撑。

(一)狠抓城市运行维护,城市功能日益完善。加快供水管网建设,实施了水厂扩容升级和改造工程,供水能力实现翻番,供水质量大为提高。积极争取胜利油田增加返输气指标,引进中石油气源,年内计划新增气源30万方/日,构建起稳定可靠的多气源保障体系。实施了中心城居民室内燃气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目前已完成工程总量的90%。部分城市片区供热工程、供热站搬迁改造工程顺利完成,新增供热能力300万平方米,中心城集中供热率达到82%。扎实做好园林绿化管养和提档升级工作,积极推广林荫路、绿道建设,东城林荫路推广率达到77.6%,建设绿道100余公里。全面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洒水及除尘作业,全市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5%。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继续保持100%,全市80%以上的生活垃圾实现焚烧处理。认真做好道路、路灯、排水等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市政设施完好率保持在98%以上。实施了市政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除尘、中心城市政消防栓改造、城区桥梁加固等公共设施升级改造系列工程,城市功能得以进一步完善和提升。

(二)严格依法行政,城市环境更加舒适宜居。加快数字城管体系建设,中心城数字化城管运行机制日益完善,构建了信息采集、任务派遣、监督评价三位一体的工作运行机制,运行以来累计受理案件30余万件,城市管理效能明显提升。落实网格化管理模式,市和xx区、开发区三方联动,组织开展了创城环境综合整治、城区清脏治乱行动,实施了胶州路等11条严管示范街创建、鲁班公寓农贸市场等中心城早夜市建设项目,累计清理积存垃圾13万方,施划停车泊位3000余个,城市“六乱”、卫生死角等问题得到明显改观。严格落实省政府扬尘治理工作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散流物体运输管理集中整治活动,严查建筑渣土乱堆乱弃、运输车辆遗撒、施工扬尘等违章行为。不断加大治违控乱力度,累计拆除违章建筑330余处、面积8600平方米。

(三)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承载能力明显提升。20xx年累计投资12亿元,实施了金湖银河、西城改造、市政道路完善、垃圾污水处理等5大类59个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城市管理水平提升提供民坚实的硬件保障。对温州路等16条主干道进行绿化提升,城区面貌明显改观。积极探索多元化融资渠道,筹措资金9亿元,实施了东城北、东城南、西城北三个污水处理厂、中心城生活水质提升工程、餐厨垃圾处理项目。不断加快县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市实现污水处理的建制镇达到20个,提前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十二五”期间80%建制镇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的任务。

(一)市政公用事业保障能力还不够强。部分城区供水压力不足、管道老化,燃气安全供给水平不够高,地下燃气管线存在安全隐患,新建小区及老旧小区供热难等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中心城特别是西城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完善提升任务繁重。同时,建设资金到位率偏低,影响了工程进展。

(二)市政管理机制没有完全理顺,日常管理水平还需再提高。管理精细化程度不够高,还存在盲区和“三不管”地带。目前,中心城分东城、西城和开发区三块,分别由市、xx区、开发区负责管理,加之油田负责的单位和小区,相互之间职责交叉,多头管理,市政设施管养标准不一,监督考核机制不够完善,影响了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三)行政执法成效还不够显著。城管执法依据不具体,手段弱化,社会认同度低,市民支持和参与度不高。公路市场、临时占道经营管理时紧时松、时好时坏,乱搭乱建、乱堆乱放、毁绿种菜等现象屡禁不止。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良好氛围。要加强对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大市级城管有关规章制度建设,借助文明城市创建、文明街、居、小区建设等平台,强化市民的法治观念,提高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增强市民的城市意识、环境意识、社会公德意识,提高全社会参与城市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充分发挥市民自治作用,积极引导市民加强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提高文明意识,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加大投入,提高城市建管水平。市、区、开发区和油田要加大城市管理和运行的投资力度,不断提高对城市管理运行的投资水平,着力完善公共设施配套,不断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要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着力解决保障能力不足、设施老化等问题,不断提高市政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和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全面加快市政公用事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创新发展和跨越发展。要牢固树立精细化管理理念,进一步健全完善数字城管体系,大力推进园林绿化、环卫保洁和市政设施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管养水平。

(三)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机制,构建大城管格局。要牢固树立城市管理市区一体、“一盘棋”的思想,认真研究,科学谋划,切实改变目前中心城条块分割、管养标准不一的问题,在油田、开发区、xx区和市直管理区域建立大城管体系,明确各方市政管理和投资保障责任,提开云KY官方登录入口 心城区市政管理一体化和资金保障水平,促进城市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四)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要加强执法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和作风建设,强化业务技能培训,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大力推行阳光执法、文明执法,拉近与广大市民的距离,营造更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进一步加大违法查处力度,从根本上遏制乱搭乱建等城市“六乱”现象,努力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为实现我市新一轮科学跨越做出更大贡献。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篇十二

银xxx近日下发《中国银xxx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严厉打击股东股权违规行为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乱象行为。

时间范围来看。对股权状况,查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情况;对关联交易,查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情况,跨度基本为这一年半,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溯和延伸。

据“券商中国”,重点关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出台后的股权和关联交易情况。

下文不展开。仅就商业银行的部分来讲,我们把要求排查的checklist汇报各位如下。

关于「股权违规」。

整体而言是查银行股权获得的合规性、资金来源的真实性、股权关系的规范性和透明性、股东行为的审慎性等。

一、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包括:是否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股东是否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情况。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参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1家的情况等。

二、股东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例如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是否清晰透明。

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股东是否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情况或重大嫌疑;

4,主要股东是否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

四、股东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包括:股东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实施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和主导权;主要股东是否存在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转让所持股权的情形等。

五、股东质押商业银行股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关于「关联交易」。

整体而言是查关联交易制度建设及关联方档案的完备性、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及是否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并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及集团成员间内部风险隔离情况、关联交易报告及信息披露的合规性等方面。

二、关联交易管理。

三、利用关联交易或内部交易向股东和其他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

2、是否存在向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的情况;

3、是否存在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情况;

7、是否通过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调节收益及本行资产负债表等行为;

8、是否存在对关联方的授信余额超过监管规定的情况。

四、违反或规避并表管理规定,集团成员间未做到内部风险隔离。例如,并表处理是否全面合规,是否存在规避资本、会计或风险并表监管的情况;是否存在借道相关附属机构,利用内部交易转移资产,调节业务规模以及不良、拨备、资本等监管指标的情况等。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篇十三

学校按照忠教计〔20xx〕34号文件精神,成立了学校财务自查领导小组,其中xxx校长任组长,xx副主任任副组长,xxx、xxx、xxx等为成员,对学校20xx年的财务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一免一补工作和学校财务相关工作进行自查。

二、学校公用经费的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1、自查小组通过对20xx年财务预算情况和目前截止至2xxx年12月支出情况进行了对比(见统计表),一致认为,学校高度重视预算编制工作,财务支出以预算为依据,学校在公用经费的支出上严格坚持使用的范围和方式,对学校的培训费、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加强了管理。

2、学校没有在公用经费中编列教职工津补贴和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20xx年,在公用经费中,学校没有以任何一种名目向教职员工发放奖金和津补贴,学校严格控制了招待费,来人来客一般情况下由分管领导陪同,按照最低标准列支。

三、学校财务制度及执行情况。

1、学校制定和完善了财经制度,强化了财务工作。

学校的财务工作自查中,学校总务处完善了原始凭证签审制度、财务稽核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内部牵制制度、会计出纳工作岗位责任制等十项财务管理制度,并张贴上墙,时时提醒;财务工作中严格执行财务计划,编制学校的财务预算、决算及财务报表,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报表及时;同时建立了学校各项经审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帐据相实;科学管理学校财务档案,建立、建全会计与出纳间的牵制制度,做到日清月结。

2、加强了财务管理,规范教育经费的使用程序。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杜绝学区内各村小及班级乱收费。本年度,学校利用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县物价局、县教委制定的收费政策及标准,学生所有费用全部由班主任收取后到总务处结算,杜绝了乱收费现象。

在资金使用上,学校严格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坚持预算管理,严格使用程序,学校维修实行集体研究,上报教委审批后实施,发票的报销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坚持“一支笔、一本账”,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一律拒付,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予以坚决的抵制。无“白条入账”及私设“小金库”的现象。

四、认真开展了学生“一免一补”工作。

我校20xx年春季享受“一免一补”的学生是395人,免教材计13825元,补生活费人数是45人,补助金额为5400元;秋季享受“两免一补”的人数是400人,免教材14000元,以上专款共计支出27825元。我校完全按照县财政及教委的精神对享受“一免一补”的贫困生进行全面核实,并在善广场上、村委及学校公示无疑义后,再确定最终享受人员,保证把钱真正落实到最贫困的学生手中,切实让贫困学生享受到国家的惠民政策。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篇十四

 根据贵局转发的《中国银xxx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高度重视,积极参照文件内容开展了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为防范突出风险,提升我行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促进我行健康发展,我行积极成立了“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任组长,副行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由行长指派专人负责跟进落实自查工作,要求根据“2019年商业银行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要点”制定合理的检查方案,扎实、逐条开展自查,确保自查工作做到业务、流程全覆盖,确保我行“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我行于2011年8月正式成立,现有股东共6位,且无自然人持股,分别为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股5100万股,占比51%;某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占股1000万股,占比10%;某有限公司,占股1000万股,占比10%;某投资有限公司,占股995万股,占比;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占股900万股,占比9%;某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占股5万股,占比。股权结构相对简单,且截至目前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情况。截至报告日,暂没有在自查及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相关问题。

  (一)股东股权排查情况。

  1.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不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2)经排查,开业至今没有变更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股东不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情况。

  (4)经排查,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不存在参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1家的情况。

  2.股东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2)经排查,我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清晰透明。

  3.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均合法,并均为自有资金入股;没有通过本行信贷、同业、理财等业务为股东提供入股资金的情况。

  (2)经排查,我行股东不存在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情况或重大嫌疑。

  (3)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5%的情况。

  (4)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不存在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的情况。

  4.股东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股东不存在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实施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和主导权的情况。

  (2)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不存在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转让所持股权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干预董事会决策或银行经营管理的情况。

  (4)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已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出具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截至报告日,我行资本充足,暂没有发生需补充资本的情况。

  5.股东质押商业银行股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大量股权质押、股权反担保现象,是否存在主要股东股权大量质押现象。

  (2)经排查,我行没有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担保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股东没有在本机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情况,没有将股权进行质押的情况。

  (4)经排查,截至报告日,我行没有股权质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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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排查,我行能够按照监管规定建立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立《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经排查,我行对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以及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能够符合监管要求,能够按照穿透原则尽职认定关联方,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3)经排查,我行董事、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非自然人股东能够按照规定向商业银行报告关联方情况,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我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4)经排查,我行计算一个关联方的交易余额时,关联自然人的近亲属能够合并计算。向关联方所在集团统一授信能够覆盖全部关联企业,部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方的关联关系,规避关联授信集中度的情况,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5)经排查,我行不存在未按穿透原则认定关联方和关联方所在集团授信或未真实反映风险敞口,规避关联授信集中度控制的情况。

  2.关联交易管理。

  (1)经排查,我行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审批程序能够符合规定,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2)经排查,我行独立董事能够就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3)经排查,我行内审部门能够每年对关联交易开展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

  (4)经排查,我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充分、准确,并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3.利用关联交易或内部交易向股东和其他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

  (1)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交易条件明显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对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以降低定价标准、贷款贴息、腾挪收益、显性或隐性承诺等方式变相优化关联交易条件的情况。

  (2)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向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不存在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情况。

  (4)经排查,我行不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关系、少计关联方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以不合格风险缓释因素计算对关联方授信风险敞口、“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

  (5)经排查,我行不存在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情况。

  (6)经排查,我行不存在通过投资关联方设立的基金、合伙企业等,违规转移信贷资产,并规避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

  (7)经排查,我行不存在通过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调节收益及本行资产负债表等行为。

  (8)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对关联方的授信余额超过监管规定的情况。

  4.违反或规避并表管理规定,集团成员间未做到内部风险隔离。

  (1)经排查,我行并表处理能够全面合规,不存在规避资本、会计或风险并表监管的情况。不存在未将商业银行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不存在未将借道理财、代销、同业等渠道通过复杂交易结构设立且商业银行具有实质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合伙企业、合伙制基金等被投资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不存在未将业务、风险、损失等对商业银行集团造成重大影响的被投资机构等,纳入并表范围。

  (2)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借道相关附属机构,利用内部交易转移资产,调节业务规模以及不良、拨备、资本等监管指标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能够及时清理空壳公司,防止空壳公司对银行集团造成的风险传染。

  (4)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利用客户信息优势、银行集团股权关系和组织架构等便利从事内幕交易,从而导致不当利益输送、监管套利和风险传染等情况。

  (5)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利用境内外附属机构变相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性房地产,或规避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限制性领域授信政策的情况。

  (6)经排查,我行同一或关联客户不存在借道银行集团各附属机构,特别是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通过复杂交易结构和安排进行融资,形成不正当利益输送,侵害其他投资者或客户权益,或规避监管政策限制、关联集中度控制等情况。

  (7)经排查,我行不存在违规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外机构的问题。

  虽没有在自查及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相关问题,但我行依旧将加强股东、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将股东、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纳入我行工作重点,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利用每月集中培训时间对员工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文件学习,促使我行合规稳健运营。

  我行将根据监管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股东、股权管理体制机制,完善规范有序的股权管理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同时,我行也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内控工作,全年力争无案件,无重大违规问题,无重大责任性事故。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篇十五

一、企业资质变化情况:企业名称为安全生产自查报告,厂址是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开发区,检验方式为自行检验,固态调味料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37010307092,新证正在办理中。本厂证照齐全,经营范围是味精、鸡精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

二、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本厂主要采购的原料为鸡肉精膏、麦芽糊精、柠檬黄、呈味核苷酸二钠、食盐、谷氨酸钠、淀粉、白砂糖、包装袋、纸箱等。所有物品均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够仅仅,购进时索取了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我厂生产的味精没有食品添加剂。鸡精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的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严格遵照了gb2760的要求,并做了详细的相应记录。食品添加剂还备有单独的。进货台账。

三、生产过程控制情况:我厂每天安排专人对厂区卫生进行打扫,保持厂区内环境整洁干净。定期对生产场所、设备、库房、进行打扫、消毒。保持在加工过程中与产品接触的一切设施、设备、环境的卫生,杜绝一切污染的可能。定期养护设备设施,每批产品生产前和生产结束后,均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生产人员的个人卫生,工作服帽的整洁情况,班班检查。工作人员洗刷、更换专用工作服后,经人员专用通道进入生产车间。验收合格的原料从原料专用通道进入生产设备。从原料到成品及成品库均保持独立空间,没有交叉污染。

四、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我厂配备了架盘天平、分析天平、电热干燥箱、水浴锅、旋光仪、分光光度计、ph计、超净工作台、台式培养箱、显微镜、蒸汽压力灭菌器等检验设备,具有检验辅助设备和化学试剂,实验室测量比对情况均符合相关规定。检验人员经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具有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放的检验资格证书。按照国家标准,对生产出的每个单元的每批产品进行检验,将检验的原始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留存备查,对出厂的每批产品留样,并进行登记。

五、不合格品的管理情况和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情况:我厂生产需要的各种原料均从合法、正规渠道购进,并索取相关的证件。严格按照产品生产工艺及《食品卫生法》的要求组织生产,未遇到购买不合格原料和出现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六、食品标识标注情况:我厂生产的各个单元产品的包装上按照相关规定印有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识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产品的贮藏方式和保质期等相关信息。

七、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情况:我厂建立了食品的销售台账,记录了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检验合格证号、生产批号以及购货者的相关信息,包括购货者的名字,地址、销货场所等。

八、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企业积极并严格执行各个产品的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味精执行的是gb/t8967-xx、鸡精调味料执行的是sb/t10371-xx、复合调味料执行的是本企业标准q/01zh0001s-20xx、鸡味调味料执行的是本企业标准q/01zh0002s-20xx。所有标准的状态都是现行有效。

九、企业人员培训、体检情况:我厂所有和生产相关的人员均参加了体检,取得食品从业许可证书(健康证),并定期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食品技术知识培训。

十、企业售后服务和产品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我厂主要消费者都是回头客,目前为止,还没有接到过消费者投诉。我厂已经设立消费者投诉登记本,并制定相应的处理制度、应对机制,确保一旦出现消费者投诉情况,能及时做出反应,力保消费者权益。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篇十六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9条对《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所称关联方的概念进行了初步解释,规定为三种关系: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又对实施条例中的关联关系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具体来讲按照资金、经营、购销、控制和其他关系来看,有以下几种关系:

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即为关联关系:

1、股权控制: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若一方实际对另一方持股比例不足25%,因有可能因为其对中间方持股超过25%而被认定为与另一方存在关联关系。

2、债权债务关系: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实际控制人: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管理人员: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生产经营控制: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购销控制: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劳务控制: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从关联关系的类型衍生出来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2、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

3、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4、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目前,国家xxx正在制订管理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制度的相关内部文件,以促进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关文件在征求省级税务机关意见,修改、完善后就可能实施。鉴于国家xxx的这些安排,可以看出税务部门提高特别纳税调整案件调查质量,加强执法监督,完善内控机制的决心。面对新形势,企业需要仔细审查关联交易税务安排的不确定性,使之符合税法的要求,以降低潜在税务风险。”安永华中地区转让定价服务合伙人田雯琦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制订《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制度》去年就被列入计划,一直在积极推进中。田雯琦介绍,在2009年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制度》将从税务系统内部角度对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进行具体规定。内容可能涉及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基础管理,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的立案、调查、结案、跟踪管理,以及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等内容。田雯琦介绍,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针对企业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进行的纳税调整。随着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对关联交易合规性的要求越来越高,纳税人需要给予高度关注。

在新的形势下,特别纳税调整形成了国家xxx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联动的格局,国税、地税部门将更紧密地协同开展特别纳税调整,调整的税种除了企业所得税外,还会涉及其他税种。比如,由国税部门组织调查的案件,若涉及的税种按规定由地税部门管辖,国税部门将向地税部门发布协查通知书。这样操作后,以前在特别纳税调整中很少涉及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将被摆上桌面,纳税人面临的转让定价调整的后果可能更严重。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在新形势下,税务机关将加大跟踪管理力度,即在跟踪管理期内,税务机关将重点关注企业被调整前届的生产经营及关联交易变化情况。若被跟踪企业存在与调整前相同或类似的特别纳税调整问题,企业将被要求自行调整。若企业拒绝自行调整或调整不合理,税务部门将参考原调整方案确定的原则和方法,制定跟踪管理调整方案。对关联交易发生较大变化且明显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问题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能重新立案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查。对此,在跟踪管理期的企业,应做好转让定价的日常监控,注意价格或利润率水平是否在调整确定的区间之内,避免再次陷入转让定价调查,造成企业人力和财力资源的浪费。

为了加大特别纳税调整的力度,税务部门将加强关联交易电子信息的采集。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调查对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调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税务机关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此外,跨地区的信息共享也越来越被重视。例如,主管税务机关在特别纳税调整调查过程中需要收集可比企业产品价格、利润率等信息资料的,将提请本省省级税务机关发函联系外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必要时,国家xxx也会负责协调在全国范围收集可比企业信息资料。也就是说,无论纳税人是否配合,理论上税务机关可以获得纳税人的任何经营财务信息。

实行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制度后,国家xxx将在未来更多地参与对重大案件调整方案的审定。此举必将促进国家xxx对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指导作用,提高特别纳税调整的全国一致性。

田雯琦认为,签订预约定价是企业避免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有效方法。年初颁布的《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09)》总结了近年来中国预约定价安排的发展,表明国家xxx支持企业积极谈签预约定价协议。然而,随着税务部门预约定价协议签谈经验的积累,以及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协议的纳税入持续增长,税务部门对预约定价安排的受理评估及后续执行管理都将曰趋严格,纳税人必须使关联交易更加符合税法的规定,才能减轻或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2010年关联交易专项报告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商业银行信息......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篇十七

[内容提要]本文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透视关联交易的本质。在该部分中论述了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主体的范围;关联公司的特性及关联交易的控制形式和表现形式。第二部分:我国法人制度的立法问题是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律根源。在本部分中剖析了我国法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法人制度,建立关联交易平衡机制。第三部分:确立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防范关联交易,维护债权人利益。在该部分中,分析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及特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应用和不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执行程序中引入的理由。

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在法律上与它组成分子——股东分离而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是一种法律技术的运用。法人制度原为因应社会生活的需要,为大众的便利及公共利益的处置而创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顺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竞争力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后,企业功能的完成不再由单一企业进行,而是不同形式的企业联合共同完成,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企业卫星体系”。然而这种商事企业的联合体,或称之为关联企业、关系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逃废债务的现象日趋严重;外商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移转利润,逃避税收,损害我国经济利益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而且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形式进行关联交易,以求关联避税从而在某种程度垄断市场、牟取暴利,扰乱了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尤其是关联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虚构债务等手段逃避法院执行的问题,一直困扰法院执行工作,加之缺乏相应法律规范为依据。解决关联公司债务的审理、执行问题,亟待提供理论支持和法律依据。如果法人的设立是为了不法目的,或设立法人有反社会的倾向或其它公共利益所不允许的情况,国家自然有权剥夺法人的人格从而否认法人的存在。正如孟德斯鸠提出的那样,“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故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确立我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原则。本文力图揭示关联交易对债权人的危害,从法律根源上探讨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的途径——确立我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一、透视关联交易的本质。

(一)关联交易的定义。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在财政部1997年5月22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以下简称《准则》)中,称之为“关联方交易”,在国际会计准则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以下简称《24号准则》)中称为“关联者之间的交易”,两准则都将其定义为“是指发生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这时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等。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量存在,但它与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却不相吻合。按市场经济原则,一切企业之间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进行,而关联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有利益上的牵扯,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关联交易客观上给市场交易安全带来负面影响。

(二)关联主体的范围。

《xxx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第三十六规定,关联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国家xxx于1998年5月20日发布的《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第四条规定关联企业主要包括: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额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庭、亲属关系等。当然,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关联人的范围界定是不同的,有的是原则规定,是否为关联人,应视“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存在与否而定。如《24号准则》和我国的《准则》的规定。有的则是详加列举,对关联人之范围予以清晰界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原则规定,还是详加列举,关联人不外乎存在关联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两类,前者以母公司或控股公司为代表,后者以公司的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为代表。应当予以关注的是,在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深沪两所《上市规则》第二节中规定了“应当即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其中包括处理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人之范围、回避措施、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之报告和公告义务、关联交易的豁免披露、不视为关联交易之情形及关联交易临时报告之内容等,可以说是迄今为止国内对关联交易的最完备规定。该节将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和关联人士,且详加列举,较《准则》规定之范围又有所扩大。但是也不能说此规定没有缺陷,例如,该节没有提及上市公司的附属公司的关联人,不能不说是一大疏漏,因为关联人完全有可能通过与附属公司之间的不公平交易而间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综上,笔者认为,为了严防不公平关联交易,必须对关联人制定更为完备的规定。

(三)关联公司的特性。

1、关联公司是一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之间的联合体。关联公司的成员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从事商业活动。

2、关联公司并不是一种单独公司类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它是由资产联系为纽带连结成的企业群体。联合体的意志不是所有各企业共同决策形式,而是来自支配控制企业。

3、关联公司的联合方式由一个核心控制公司、通过控股、参股等资产联系、合同维系或其他诸如人事、联销等联系手段,在各从属公司之间建立生产、经营、销售或其他关系。综上关联公司的特征可概括为其内部存在“控制”、“统一管理”关系。在关联公司中,虽然各公司在法律上仍表现为“独立人格”,但从属公司经济地位已发生倾斜,有可能丧失独立性,形式事实上不平等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以致沦为听命于控股公司,为联合体利益服务的工具。

(四)关联交易的控制形式及表现形式。

为适应规模经济要求而产生的企业集团,是关联公司的典型形式。关联公司的控制类型主要有资本控制、合同控制两种,派生出的其他控制形式还有人事控制等。

1、资本控制。资本参与是形成关联公司的主要方式,许多国家的关联企业就是主要通过资本参与和外部兼并来完成。当一家公司投资开办下属公司或占其他公司多数股份资本时,两公司就形成了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如母子控股公司。

2、合同控制。公司之间通过合同方式建立起关联公司,一家公司将经营指挥权、支配权交于另一企业。此时控制企业获取的不仅是从属企业的支配权,而且包括利润和资产移转的便利。如松散性的合同联营、特定企业之间的企业承包合同、企业租赁、委托经营合同等。

3、其他控制手段。除上述两种控制方式下,采用人事联销等手段,向被控公司派出董事、经理、顾问,或一人同时担任两个公司的董事长或经理,从而取得被控企业的决策权,达到控制目的。通过上述形式集合而成的关联公司,在统一管理、控制的目的指导下,所进行的交易势必为整个联合体利益服务,而不考虑成员合同的单个利益。在实践中极易产生如下情形:(1)整体裂变。有的公司打着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的幌子,分立为几个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有的母公司剥离优良资产投资成立子公司,母公司则成为空壳企业。(2)人格混同。设立“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公司,相互之间资产重叠、利润转移。当其中一个公司负债被执行时,便立即将其名下财产转移,造成无财产可执行。(3)虚假交易。利用合同进行不对价交易,转移公司资产。甚至控制直接或授意另一从属公司与被执行公司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使被执行公司财产转移到关联公司其他公司名下,或者在参与分配时占有较大份额。(4)注资不实。控制公司(投资者)开办从属公司时,实际投入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有的根本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数额。(5)抽逃资金。控制公司(投资者)开办从属公司注册登记时,注入大量足够资金,在从属公司注册后很短时间将投入的资金抽走,造成从属公司悬空经营,导致从属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6)股权低价转让,降低企业偿债能力。这些情形已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这些表现恰恰就是利用了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弱点,使这一制度异化为不法者逃避债务,获取法外利益的工具。因此关联公司虽有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积极一面,但也破坏了单一企业体制下的利益平衡,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二、我国法人制度的立法问题是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律根源。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如此刚性的规定,造成了人们对法人人格绝对化的理解,认为法人的债务只能由法人的自有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只在出资的份额内承担责任,投资股东的财产与法人财产相分离。这一法人制度实际上在投资人和所投资企业的债权人之间竖起了一堵有限责任之墙。显然享受该制度的最大收益人就是投资股东,因为该制度中的投资企业只不过是投资人为降低投资风险、谋求最大经济利益而借以实现其目标的工具,或者说是能使股东在生意兴隆时坐享其成,在其经营失败时逃之夭夭的灵丹妙药。出资人既可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控制投资企业,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同时,又可利用法人独立人格,把自己的股东责任限于出资内,以避免经营风险并使自己的损失最小化。因此,在如今大量关联交易存在的情况下,这一制度极易产生这样一种局面:法人是独立主体的假定被现实中成员企业利益失衡的经济事实所推翻,关联企业成员事实上须听命于控制公司,其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丧失,成为控制企业的提钱木偶。在成员企业独立法人地位发生动摇后,关联企业利益便与债权人利益发生了冲突。由于关联企业与法人独立人格密切相关,关联交易平衡机制的入手便是法人制度的完善。考察其他国家的立法,他们对关联交易涉及的独立法人问题就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

美国对付关联企业的经验被视为这一领域的典范。法院在处理关联企业法律关系时通常可运用这样三个原则: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深石原则和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原则。其用于保护从属企业债权人的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指,法院在某些情形下,可揭开子公司的面纱,即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把子公司及母公司视为同一法律主体,母公司直接对子公司的债权人负责。这些规定无疑是对关联交易逃避法律责任的一种制约,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促使企业无法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在关联企业利益和债权人利益、股东责任和社会责任之间,建立了良好的平衡制约机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关联企业缺乏在承认法人独立前提下的资格否定制约机制。我们也注意到,xxx和最高人民法院曾分别于1990年12月、1994年3月做出《xxx关于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企业开办的公司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就出资人的责任规定突破了出资人不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原则。但从国家立法层面讲,关联企业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尚属空白。因此,我国关联交易之所以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立法上欠缺法人独立人格的利益平衡机制,为控制企业滥用独立法人人格提供了可乘之机,法人独立人格成为关联企业逃避法律责任的保护伞。

三、确立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防范关联交易,维护债权人利益。

(一)透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诞生于美国的判例,在英美法系等国家将其称为“刺破公司的面纱”,在大陆法中多采用“公司人格否认”说,德国则称之为“直索责任”[1]。所谓公司面纱,即公司作为法人必须以其全部出资独立地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公司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2]。而所谓“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之债权人,法院可揭开公司之面纱,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含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3]。因此,公司人格否认表明了法律的这样一种倾向:法律即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鼓励投资者在确保他们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风险的前提下大胆地对公司投入一定的资金,又不能容忍股东利用公司从事不正当活动,谋取法外利益,将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4]。美国法官sanborm在其判决书中的一段话,常被引为说明合同人格否认这一基本原则:一般而言,公司应当被认为是法人,因而具有独立的人格,但是,公司为法人的特性,一旦被利用为工具,以图挫折公共便利,正当化非法行为,或意图维护欺诈、或作为犯罪的抗辩,法律上应将公司视为无权利能力之数人组合体。因此,可将法人人格否认定义为: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及出资人的有限责任,使出资人对法人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特点之一是以公司独立人格之存在为前提。只有依据法定条件与程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才能针对这种资格予以否认。法人人格否认不仅不是对法人制度的否定,而是对法人制度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另一特点是,其仅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对某法人的独立人格予以否认。显然,法人人格否认是一种典型的个案否定,不及于法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因此,在理解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时候,应注意以下问题:(1)其与公司人格彻底否定不同。公司人格的否认并非是对法人合法、有效,存在的彻底否定,它只是对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借助法人合法有效的外壳从事规避法律义务行为股东的有限责任的否认。所以“公司人格否认”的效力是对人的而非对事的。另外,公司人格否认只赋予了法人债权人追究股东责任的权利,并非赋予了他们申请法人成立无效的权利。这些都与公司人格彻底否定不同。(2)公司人格否认应以公司人格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从逻辑上讲,若公司的独立人格根本不合法的存在,也就无所谓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更谈不上以此为据否定法人的独立人格。这是法人否认制与法人被撤销或被宣告设立无效的根本差别。(3)公司人格否认只能由法人的债权人提出诉请,不能由法院依职权采用。由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采用的是民法事后调整的方法,所以,法人的债权人因为股东滥用人格遭受损失后,是否追究股东的责任应属于法人债权人的权利。法院只能在债权人寻求法律保护时,才能涉入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在当事人之间以国家强制力对失衡的权利义务加以平衡。(4)公司人格否认适用只能为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并针对出资人的责任而主张,不得为了出资人的利益而主张。当公司形式阻碍其最大程度地获得利益时,出资人不得主张否认公司的独立性,使自己与公司混为一体。(5)法人债权人只能就因股东滥用法人人格造成的损失部分提出诉请,公司股东也就其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而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且公司债权人只能要求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承担个人责任而不能向其他投资者主张。法人人格否认制本身就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设立,对股东苛求过多的义务并不能实现法人人格否认制的初衷。相反只能使法律出现顾此失彼的尴尬。(6)与公司人格独立制的关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绝对不是对股东人格与公司法人人格相分离原则之否认。相反,它恰恰是对法人人格本质的遵守,以维护法人人格独立为使命。它是对法人人格独立的有益补充和完5善,两者共同构成法人制度辩证统一两个方面。并且公司人格否认只能公司人格独立一般原则之例外规则。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我国民事立法在彻底地接受西方国家法人人格独立及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同时,却忽视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借鉴。在审判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虽然针对虚假出资问题做出带有法人人格否认色彩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滥用法人人格现象,但终未形成系统而成熟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xxx《通知》和最高法院《批复》虽然规定了出资人应以企业债务直接清偿责任,与法人人格否认原则有相似之处,但两者在运用上存在有不同:第一,适用的条件和后果不同。法人人格否认是当企业存在滥用独立人格情形时,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否认法人独立人格,案件处理后,公司仍“恢复”法人功能。而《通知》和《批复》只在企业法人被撤销或歇业情况下采取的措施。而且,企业法人按规定清算后,其法人资格经注销登记归于消灭。第二、适用范围不同。《批复》只适用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将个人、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主体出资成立的公司排除在外。且只局限于企业被撤销或歇业的情形,将正常经营期间的企业排除在外。事实上,审判实践已突破了上述范围限制。第三、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法人人格否认要求实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行为的主体(如股东、控制人)承担无限责任。而《通知》和《批复》所确认责任人承担的范围则有一定限度,例如实有资金和注册资金不符的,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且所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第四、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法人人格否认是基于完善法人制度和企业维持的理念,所追求的是矫正偏离法人制度本质的不公平。而《通知》和《批复》依据的是债法中的代位履行原理,追求的仅是债权人债权实现。因此,《通知》和《批复》所采取的只是类似法人人格否认的特殊措施,尚需通过立法上升为一项制度。目前,我国公司法已颁布实施十年,积累大量问题,审判实践中也总结了不少经验和教训,创设我国法人人格否认规则已经成熟。笔者认为,未来确立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问题入手,规制滥用法人人格行为:

1、母体裂变等关联法人问题;

2、人格及财产混同问题;

3、虚假交易问题;

4、注资不实问题;

5、抽逃资金问题;

6、一人公司问题;

7、股权低价转让,降低公司偿债能力问题。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执行程序中的应用。

在公司为对象的诉讼中,胜诉的公司债权人能否使具备法人人格否认要件的公司出资人、受既判力、执行力的约束呢?这是未来的法人否认制度必须回答的问题。从公司法、民事诉讼法中我们无法找到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执行规定过程中则采取了模棱两可的态度。例如关于被执行人无法人资格,应否裁定变更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承担全部责任问题,原来的草稿曾经写入过,采取肯定态度,后来《执行规定》最终没有写。如《执行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该条规定一方面确定了绕过公司而追究股东责任的制度,但又把这种股东责任限定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理论界很多学者也主张执行过程中,不应对公司的法人资格问题进行实质性审查,只应以工商登记为准。公司是否确实具有法人资格,需要有其它事实认定和法律解释,应当是实体审理的问题,要通过审判机构来审理确定。因此,今后凡在执行中遇到被执行人可能无法人资格的情况,还应提请做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机构来做出变更被执行主体的裁定[5]。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法经字第389号《关于执行程序中可否以注册资金未达到法定数额为由裁定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问题的函》中亦认为,在执行生效判决过程中,以被执行人注册资金未达法定数额为由,裁定变更被执行主体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从诉讼法的基本理论来讲,当涉及新的当事人承担实体责任时,一般应当经过审判程序做出判决来确定。但由于我国目前民事诉讼制度尚不发达,审判力量还受到种种限制,通过重新提起审判程序来认定法人资格存在与否,进而决定是否变更被执行主体,显然徒增讼累,增大诉讼成本。而且,原判决中确定的责任人不断变化,尤其关联企业中原被执行人法人资格丧失和逃避债务行为往往在执行过程中频频出现,如果由执行机构直接行使这项权力,比较简洁、迅速,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有效执行。因此完全有必要在未来有关执行程序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引入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注释:

[1]王利明著:《民商法理论与实践》,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544页。

[2]沈四宝、王俊著:《试论英美法“刺破公司面纱”的法律原则》,发表于《经济贸易大学学报》199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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