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保险合同(优秀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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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保险合同(优秀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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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保障经济交易安全和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并理解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合同的执行需要双方严格遵守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人寿保险保险合同篇一

住院补贴医院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是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或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可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特约终止。

第二条特约构成。

本特约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投保范围。

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凡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爱滋病、性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特约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特约所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特约的生效日。

第五条保险期间的续保。

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特约在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生日之前保险期间期满时,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投保人保险期间期满后十五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本特约继续有效。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对本特约的保险费予以调整。在上一保单年度内患本条款第三条所列疾病的,本公司可再续保两年,两年后本公司不再续保。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

(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津贴。

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保险金额的2%。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对上述保险责任,除急诊外,被保险人需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医院住院的,需有指定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认可同意。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津贴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或导致其患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在本特约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住院治疗,但续保不受此限制;

七、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以及投保本保险前已有的疾病、残疾的治疗及康复;

八、流产、分娩、堕胎、避孕、绝育手术及矫形手术和美容;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各款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

本特约的保险费按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和附表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一次缴清。

第九条保险金额。

本特约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一千元,最高为人民币五千元,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十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特约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特约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人寿保险保险合同篇二

现在有很多人为了要自己放心会买保险,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10年、15年和20年3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1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如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医疗、结婚津贴及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组织检查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须提供结婚证明。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须提供准生证明和出生证明。

七、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八、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九、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十、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及生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第二条“结婚津贴保险金”及“子女教育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

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公司规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按()项办法解决:(1)通过仲裁解决;(2)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释义。

「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癌症(癌)」: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恶性细胞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原位无浸润即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进入基底膜以下组织)以及皮肤癌(除恶性黑色素瘤)。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与本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5.0%。

「本公司规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犯法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吸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核辐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保险期限。

第九条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告知。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不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经凤保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将下一学年以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条款法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编号:____。

保险代理公司名称:____。

地址:____。

邮编:____。

联系人:____。

电话:____。

被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中国____保险公司____分公司。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二条代理范围。

(一)代理地域范围。

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内代理保险业务。

(二)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条代理费用。

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在代理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

2.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

3、有权根据甲方上级公司对代理费用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通知乙方;。

4、有权制定和修改与本合同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5、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6、有权根据需要调整代理权限范围。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2.负责对乙方员工进行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6.对获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代理费用;。

2.有权获得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4.有权要求甲方及时签发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单。

(二)乙方的义务。

2.承担与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4.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不得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或签订协议;。

5.在收取客户保险费后,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将保险费划转给甲方;。

6.接受甲方的业务检查、监督和指导,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9.根据甲方需要,协助甲方做好理赔工作;。

10、对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2.不得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58条的规定。

第六条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根据中国_____保险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的规定,保险代理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证管理(附件二);。

(二)新单业务操作流程(附件三);。

(三)续期业务操作流程(附件四);。

(四)首期暂收保险费和续期保险费的划转;。

2、乙方在收取指定的续期业务保险费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员全额划入到甲方帐户;。

3、保险费帐户: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4、甲方根据交接的清单总金额来核对确认乙方的实际划款金额。

(五)甲方应为乙方单独编制代理业务电脑编号,以方便双方业务流程的操作、各类结算及相关业务的查询。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本合同解除。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乙方在为甲方代理业务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因其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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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保险合同篇三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为同一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__________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较大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本公司收到死亡证明后,按收到日的下一个计价日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的本合同投资帐户单位的价值之和。

(二)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高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较大值向被保险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本公司收到残疾鉴定后,按收到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的本合同投资帐户单位的价值之和。

(二)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高残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按条款第十八条有关解除合同的规定处理,本合同终止:

(一)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条保费。

一、本合同的首次保费最低为xx元且是1000元的整数倍。

二、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可以随时交纳后续保费,每次交纳的后续保费不低于1000元且是100元的整数倍。

第七条保费的分配和费用的收取。

一、本公司收到保费后,将按如下的方法和比例扣除保单获取费用,剩余的保费按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帐户单位的买入价计算可以购买到的投资帐户单位数,计入该合同的投资帐户中。

保费种类保费的数额扣费标准首次保费xx元65%xx元以上的部分同后续保费后续保费(每次)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部分2%101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部分1.75%50100以上的部分1.50%二、本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在每月计价日以扣除投资帐户单位的形式按如下顺序从投资帐户中收取下月的各项费用。(一)投资帐户管理费:计算和扣除方法见第二十三条。

(二)保单管理费用:每月16元,本公司保留调整此项费用收取标准的权利。

(三)风险保费:是本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保险金额。

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5万元。

二、如果投保人交纳的首次保费高于xx元,本公司允许投保人在5万到15万之间选择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必须是1万的整数倍。

三、投保人交纳后续保费之后,保险金额将从交纳后续保费的下一个计价日起按所交后续保费等额增加。

四、本公司根据保险金额扣除相应的风险保费。

第九条保险金额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额,变更的保险金额是1万元的整数倍,变更后的保险金额自完成变更的下一个计价日起生效。变更包括增加和减少。

一、保险金额的增加:被保险人在50周岁之前且本合同投资帐户余额高于xx元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增加一次保额;投保人要求增加的保险金额不超过1万元时,可以免体检;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增加后的两年内自杀,根据本条规定增加的保险金额无效。

二、保险金额的减少: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低于2万元。

第二部分一般条款。

第十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提高保费或者降低保险金额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按条款第十八条解除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高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六)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二、高残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四)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公司要求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中超过赔付当时的投资帐户价值以上的部分。

六、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年龄、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在投保单上写明,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本公司可以根据其真实年龄或性别调整风险保费。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第十五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六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个计价日,本公司从投资帐户中收取投资帐户管理费、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费。如果在某一计价日投资帐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期的上述费用,则自计价日的次日起合同效力将延续六十日,六十日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和投资帐户管理费。投保人在此六十日内交纳后续保费的,要从后续保费中扣除欠交的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和投资帐户管理费。投保人逾此六十日仍未交纳后续保费的,本合同终止。

在投资帐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期的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和投资帐户管理费之前,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及时交纳后续保费。

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出单以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除本条第一项的情况外,本公司按收到投保人申请书之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用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投资帐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投保人。

四、在前五个保单年度内解除合同,本公司要从投保人的投资帐户价值中扣除退保费用(标准见下表);第五个保单年度之后,退保费用为零。

第十九条投保人部分领取投资帐户价值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要求以卖出投资帐户单位的方式部分领取投资帐户价值,每次领取金额应是100元的整数倍,领取后投资帐户余额不得低于xx元。

二、本公司按收到部分领取申请后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减少的投资帐户单位数,保险金额将按领取金额等额下调但不低于xx元。投资帐户余额低于xx元时,投保人可申请解除合同,但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三、投保人要求部分领取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部分领取申请书;。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四)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每个保单年度内两次部分领取投资帐户价值免手续费,超过两次的部分领取,每次收手续费20元。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三部分投资条款。

第二十一条投资帐户。

一、本公司将建立独立的投资帐户,管理和计量与本合同有关的投资活动。

二、本公司投资帐户中的资金运用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投资帐户的投资损益和资本盈亏计入该帐户。

四、投资帐户中的资产均以投资帐户单位计量,且投资帐户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五、投资帐户的资产每年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

六、本公司在提前书面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可以:

(二)在投资帐户间转换投资帐户单位,本合同下的投资帐户价值不变;。

(三)合并或分解投资帐户单位,本合同下的投资帐户价值不变。

第二十二条投资帐户单位的计价。

一、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根据投资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计算公式为:

二、本公司在投资帐户单位卖出价的基础上根据投资成本和投资风险确定投资帐户单位的买入价,投资帐户单位的买入价是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的1.0526倍。

三、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为计价日,本公司可以在正常计价日之间选择其他计价日以维护投资人的利益。

四、本公司在每个计价日之后公布投资帐户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

第二十三条投资帐户的管理费用。

一、投资帐户月度管理费用计算公式为:

应扣除的投资帐户单位数=投资帐户管理费用_____投资帐户单位的卖出价。

二、本公司根据投资帐户管理成本确定月度投资帐户单位的管理费用收取比例,最高不超过1/1000。

三、在按上述方法计算出的投资帐户管理费用不足2元时,按2元扣除。

第四部分释义。

一、投资帐户单位:指投资帐户资产的计量单位。

二、买入价:指购买投资帐户单位时每一单位的价格。

三、卖出价:指卖出投资帐户单位时每一单位的价格。

四、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五、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六、艾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七、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八、医疗机构:是指经本公司认可的区、县级以上的公立医院。

九、身体高残:本合同所述身体高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个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辩别明暗、或仅能辩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是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十、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一、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前一日24日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人寿保险保险合同篇四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第二条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四)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情况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

(五)不论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须退还甲方。

第五条甲方权利。

(一)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

(二)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甲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七条乙方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人身保险代理活动。

(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培训。

(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关待遇。

第八条乙方义务。

(一)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服务。

(三)努力维持现有业务。

(四)应达到甲方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

(五)按时参加有关的培训、会议和研讨等活动。

(六)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活动和业绩情况进行记录。

(七)承担与开展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八)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单证时履行签收手续。

(九)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第九条担保。

(二)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需提供两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为担保人,与甲方订立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条合同解除与终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3.达不到甲方培训、业绩考核的合同维持条件的要求。

4.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甲方信誉行为。

5.对甲方有不诚实的欺骗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保证合同失效,从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又无新的担保人。

2.乙方年满60周岁。

3.乙方成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四)合同终止有关事宜。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台账和记录(客户记录、资料)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人寿保险保险合同篇五

第一条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或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保险人对本保险单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五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但以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

保险责任。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全部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但因同一意外伤害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保险单附表所列残疾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每年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比例达到75%及以上的,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六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残疾时,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七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期限,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八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并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及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证明书;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意外伤害死亡证明书;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六、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第十三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六、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人寿保险保险合同篇六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寿安康保险条款(97版)。

第一条福寿安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均可作为投保人,通过单位统一为其本人(即被保险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必须在十人以上,而且被保险人人数必须占本单位的职人员人数80%以上。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季缴、年缴及趸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

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一年、三年、五年及八年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多种投保,本合同生效后保险期间不得变更。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保险人根据“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试行办法”,按保险单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比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于该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再给付保险单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与本次意外伤害已给付保险金的差额,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保险人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列明意外伤害死亡及意外残疾保险金额。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满期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

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八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人寿保险保险合同篇七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

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

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有毒的物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动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xx年、15年和20年3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1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如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医疗、结婚津贴及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组织检查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须提供结婚证明。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须提供准生证明和出生证明。

七、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八、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九、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十、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及生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第二条“结婚津贴保险金”及“子女教育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

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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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保险合同篇八

2.工伤风险。

3.养老风险。

4.早逝风险。

5.疾病风险。

6.意外伤害风险。

二、系统的风险管理办法。

风险控制,

包括风险的回避,风险损失的控制及风险的隔离。

风险自留,

主要表现在预留收入。

可购买家庭财产保险来对房屋、室内装修、室内家庭财产进行投保。

现在市场上一般有普通型、到期还本型和利率联动型家庭财产保险,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

此外,可以追加保费来保障特保财产,同时也要注意保单中的不保财产。

就意外伤害来看,可购买职业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来规避风险。

我们应该考虑家庭其他成员的重疾险和医疗保险,这也是我们家庭面临的一个巨大的风险漏洞。

众所周知,现在医疗费用也是使家庭收入负增长的一个主要原因。

许多家庭因看不起病而丧失了亲人,这种痛苦是无法形容的`。

购买医疗保险虽然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不能承担花费的全部,但是至少能减轻家庭成员的负担。

三、家庭成员人身保险投保计划:

要求根据家庭的实际收入情况和成员的需求合理的安排人身保险的险种和保险公司。

要求:

1、每代人中至少要给一个人购买人身保险;

2、要将选择险种和保险公司的理由进行详细的说明(以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为据)。

四、结论:

保险是对风险带来损失的补偿,是一种补救手段。

家庭购买保险之前,得制定好详细,稳重,合理的投保计划,以保证购买的保险的合理性及最大程度的减少投资资本,但获得同等的收益。

制定投保计划时,我们应该注意:

1、没有社保的情况下,应该先买社保,做好人生的基本保障,基础保险。

按照预算出来的保费进行比例分配。

人后孩子,孩子的保险也要优先选择健康保障的,其次考虑教育基金类的。

4、在保费预算不高,经济条件一般情况下,考虑商业保险应该先把意外保障、疾病特别是大病保障做好规避,就是要优先选择此类保险。

解决人生面临的健康风险。

5、在基本保障做好规划的情况下,经济条件允许,可是适当进行养老保险、分红理财保险的选择,这样,可以让未来的钱为养老生活的品质增砖添瓦,锦上添花。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无论任何机关或单位,无论办什么事情,事先都应明确其目的和意义,有个打算和计划安排。

有了计划,就有了明确的奋斗目标,具体的工作程序,就可以使工作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避免大的失误,乃至失败。

家庭投保计划的制定,可以为家庭的投保指明方向,使保险得购买可以有序进行。

事前的精打细算,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合适的保险产品,为未来不可预测的风险做最全面的保障,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

人寿保险保险合同篇九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三章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四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罹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罹患一种或二种以上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所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中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七条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的交费期内罹患重大疾病,从其被确定罹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章责任免除。

第八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罹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或其他违章驾驶;。

九、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罹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章身体残疾鉴定。

第九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七章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保险金申请书或免交保险费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二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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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保险合同篇十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简称寿险,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1]。和所有保险业务一样,被保险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接受保险人的条款并支付保险费。与其他保险不同的是,人寿保险转嫁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死亡的风险。

存在意义。

当被保险人的生命发生了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最初的人寿保险是为了保障由于不可预测的死亡所可能造成的经济负担,后来,人寿保险中引进了储蓄的成分,所以对在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的人,保险公司也会给付约定的保险金。人寿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以人的生命身体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业务。对于每一个人来说,死亡、年老、伤残、疾病等都是生活中的危险,我们叫做人身危险。

从整个社会来看,总会有一些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总会有一些人患病,各种危险随时在威胁着人们的生命,所以我们必须采用一种对付人身危险的方法,即对发生人身危险的人及其家庭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人寿保险就属于这种方法。它的特点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对参加保险的人提供保障,以便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编制家庭理财计划,为您和您的家庭构筑心理的防线,构造爱的世界,创造美好未来。

人寿保险是为千家万户送温暖的高尚事业,人寿保险作为一种兼有保险、储蓄双重功能的投资手段,越来越被人们所理解、接受和钟爱。人寿保险可以为人们解决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等各类风险的保障问题,人们可在年轻时为年老做准备,今天为明天做准备,上一代人为下一代人做准备。这样,当发生意外时,家庭可得到生活保障,年老时可得到养老金,有病住院可得到经济保障。

分类。

定期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期间发生死亡,身故受益人有权领取保险金,如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未死亡,保险人无须支付保险金也不返还保险费,简称“定期寿险”该保险大都是对被保险人在短期内从事较危险的工作提供保障。

终身人寿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简称“终身寿险”。保险责任从保险合同生效后一直到被保险人死亡之时为止。由于人的死亡是必然的,因而终身保险的保险金最终必然要支付给被保险人。由于终身保险保险期长,故其费率高于定期保险,并有储蓄的功能。

生存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必须生存到保单规定的保险期满时才能够领取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则不能主张收回保险金,亦不能收回已交保险费。

人寿保险保险合同篇十一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新华人寿)-正文: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犯法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吸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n。

中国大学网()。

人寿保险保险合同篇十二

xx国寿抢得一季度业务主动权新年以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紧跟省公司战略部署,把握主动,明确目标,扎实措施,合力攻坚,强势奋进,保持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截止xx年3月31日,共实现总保费收入x万元,同比增长x%。其中,寿险首年保费x万元,首年期交保费x万元,短险保费收入x万元。

一、提前谋划,抢抓机遇。

20xx年中国人寿xx分公司全面贯彻省公司关于业务发展的一系列推动举措,尤其是按照省公司提出的提前一个月完成全年主要经营目标的战略部署与要求,克难攻坚,全力拚搏,较好地把握了全年业务发展的运行节奏,提前一个月实现了全年主要经营指标。尤其是结合总公司新人育成体系,加强对新人育成工作的力度,重在专业知识、展业技巧、习惯养成、心态调节等方面下功夫,强化了对产品销售的全面支持,全面调动了各经营单位、广大干部员工和业务伙伴的发展热情。

二、强势启动,精心组织为全面实现。

20xx年首季各项竞赛目标,xx分公司切实加强了一季度“开门红”业务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于20xx年12月25日,下发了《xx分公司xx年一季度开门红业务工作方案》。围绕省公司“亮剑出征”竞赛方案,提出了一季度“突出上量中心,协调平衡发展,整合三大销售渠道,做到既要整体推进,又要各有侧重,抢占全年业务制高点”的工作思路,在全市系统开展了“大闹新春”竞赛。将一季度业务竞赛划分为三大阶段、九个时段,设立了竞赛必达目标和冲刺目标,采取不同的激励措施,鼓励各经营单位和广大员工向更高的目标攀登,通过对一季度经营目标的分析,以时段促赛段,以赛段保全季,增强了全体员工参入竞赛的节奏感和紧迫感,形成了你追我赶、互不服输的竞赛局面。

三、是抓好节日商机,全面出击市场。

xx分公司根据上级公司《关于开发外出务工人员保险市场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打好“外出务工市场开发”这一攻关、开发战役。通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召开支公司分管农村业务的经(副)理,支公司农村业务部经理,农村营销服务部(营业部)经理参加的“外出创业务工人员保险”研讨会,广泛收集信息,争取政府支持,大造宣传声势;以春节为契机,开展强势促销;外出进点展业,加强代办合作等问题。认真抓好“外出务工人员”保险市场,做好“三定”和四个阶段的工作。即:定险种、定时间、定责任的工作思路。专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全市春节期间“外出创业务工人员”保险销售活动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活动目的、活动时间、参与人员、活动目标、主推险种。从四个阶段具体做好此项工作。截止3月30日,实现外出务工保费361422元、承保人数达296人、件数达1137件。三是搭建展业平台,创新激励举措。首先是抓好目标定位。要求各单位将3月中下旬定位两个时段,即3月22日和3月30日,第一时段不低于首季目标计划的75%,年度目标计划的23%;第二时段每天完成年计划的1%,全市力争达成期交保费1600万元,冲刺1800万元。其次是抓好群体定位。抓好3月份5万元和8万元群体的定位,提升精英业务;抓好“沙场点兵”竞赛中赴南宁北海高峰会群定位,拉升达标群体;抓好3月份“中国人寿精英彩玲”群体定位,拉升中间层后劲支援;抓好标准员工、一人一单及“破零”群定位体,拉升举绩率;抓好乡镇业务定位,拉升了乡镇的贡献率。再次,抓好时段定位。集中全部精力做好3个月份两个关键时段点,注意做好相应时点的推动,形成小的业务发展波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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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保险合同篇十三

一、保险计划概要:

被保险人年龄:27岁。

被保险人性别:男。

基本保险金额:100,000。

交费方式:年交。

交费期限:

二、基本计划。

交费期限;保险期间;保险金额;每期保险费。

康宁定期(10份);20年至70周岁100,000;2,300。

1.康宁定期保险是还本的重大疾病保险;

2.一旦初次患重大疾病,可立即获得100,000元的重疾保险金;

3.万一在保险期内身故,可立即获得100,000元的身故保险金;

4.如果在保险期内身体高度残疾,可立即获得100,000元的残疾保险金;

5.如果生存至70周岁,按所交保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即46,000元,但不计利息;

6.您只需投入2300x20=46,000元,便可获得100,000元的保障;

7.赔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人寿保险保险合同篇十四

先说你的具体情况,生命人寿是一家正规的保险公司,从你的叙述看,你将做的寿险代理人工作。再说说关于寿险公司的一般情况,供你参考:

从长远看,寿险行业的前景非常好,在发展过程中一定会经历一个规范化的调整期。再说寿险公司的招聘。寿险公司的人才管理分两类,一类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公司发生劳动关系的人员,主要从事的岗位有财务、人力资源、客户服务、培训、销售策划和管理等。另一类人员是代理人,与公司签定代理协议的人员,代理人员与公司不是直接的劳动关系,是一种代理关系,公司象产品生产商,代理人象代理商(如公司象电视机厂商、代理人象电视销售店),代理人的收入靠销售佣金。两类人员在寿险公司都非常重要,很难说谁好谁坏。做代理人要求要有很强的企图心、能承受巨大的压力、有很好的销售能力,也是很锻炼人的。有的内勤销售管理人员是从代理人中转化过来的。从寿险公司的情况看,做的好的代理人一般是具有一定的人生阅历,年纪在30-45岁之间的女性偏多,好的销售管理人员男性偏多一点。

一般应届毕业生要做代理人做得很好比较困难,除非你真的有超出常人的人际关系和毅力。关于代理人培训的费用。一般在招聘代理人新人时,要参加寿险公司的新人培训,培训5天左右,费用一般100-200元,主要是教材费,学习保险的意义和基本推销技巧。另外,根据保监局要求,做代理人要靠代理证,报名费加教材费要100多一点。从个人经验出发,不建议普通的应届毕业生直接做代理人,除非你有超人的人际关系和承受压力的能力。

一般问题:

1问:你简单介绍一下自己?

2问:你的性格中最大的特点是什么?

3问:你对加班什么态度?

4问:你对薪酬有什么要求?

5问:你会开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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