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格式字体范文(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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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格式字体范文(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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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格式字体篇一

贺信字体格式,贺信是表示庆祝的书信的总称,但贺信要怎样写呢看看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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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贺信一般由标题、称谓、正文、结尾和落款五部分构成。

(一)标题

贺信的标题通常由文种名构成。

如在第一行正中书写“贺信”二字。有的还在“贺信”或“贺电”的前面加上谁写给谁的内容,或者写明祝贺事由等。个人之间的贺信、贺电也可以不写标题。

(二)称谓

顶格写明被祝贺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写给个人的,要在姓名后加上相应的礼仪名称如 “同志”。称呼之后要用冒号。

(三)正文

贺信的正文要交待清楚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结合当前的形势状况,说明对方取得成绩的大背景,或者某个重要会议召开的历史条 件。

第二,概括说明对方都在哪些方面取得了成绩,分析其成功的主观、客观原因。贺寿的贺信 ,要概括说明对方的贡献及他的宝贵品质。总之这一部分是贺信的中心部分,一定要交待清 祝贺的原因。

第三,表示热烈的祝贺。要写出自己祝贺的`心情,由衷地表达自己真诚的慰问和祝福。要写 些鼓励的话,提出希望和共同理想。

(四)结尾

结尾要写上祝愿的话。如“此致——敬礼”、“祝争取更大的胜利”、“祝您健康长寿”等 。

(五)落款

写明发文的单位或个人的姓名、名称,并署上成文的时间。

贺信一般由标题、称谓、正文、结尾和落款五部分构成。

(一)标题贺信的标题通常由文种名构成。如在第一行正中书写“贺信”二字。(二)称谓顶格写明被祝贺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

写给个人的,要在姓名后加上相应的礼仪名称如 “同志”。

称呼之后要用冒号。

(三)正文贺信的正文要交待清楚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结合当前的形势状况,说明对方取得成绩的大背景,或者某个重要会议召开的历史条 件。

第二,概括说明对方都在哪些方面取得了成绩,分析其成功的主观、客观原因。贺寿的贺信 ,要概括说明对方的贡献及他的宝贵品质。总之这一部分是贺信的中心部分,一定要交待清 祝贺的原因。

第三,表示热烈的祝贺。要写出自己祝贺的心情,由衷地表达自己真诚的慰问和祝福。要写 些鼓励的话,提出希望和共同理想。

(四)结尾结尾要写上祝愿的话。

如“此致——敬礼”、“祝争取更大的胜利”、“祝您健康长寿”等 。(五)落款写明发文的单位或个人的姓名、名称,并署上成文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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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格式字体篇二

法学论文的写作,虽然没有固定的模式,但有一定的规律可循。欲写出高水平的法学学术论文(亦称“法学学术理论文章”),必须既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和坚实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功底,又掌握并且能较熟练地运用写作技巧。现就与此有关的问题,阐述如下。

学术论文,也称学术理论文章。它是指在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领域内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学研究成果的论文。法学学术论文,是指在法学领域中对某个学术理论问题进行专门的系统的科学研究,并且表述某些研究成果的论文。“学术”,是指有专门的、系统的学问和方术。“理论”,是指科学的论点、论据及论证的体系。法学学术论文,就其功能而言,它既是探讨法律科学问题,进行法律科学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阐述法律科学研究成果、进行法学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法学学术论文,一般包括:论点、论据、论证三个要素。

法学学术论文,就其性质而言,属于论文中高级别的具有创造性的论文。它要求作者对法学学术理论界的某个问题有新的发现,提出新的学说,新的构想;或对以往的法学理论、法学观点有较多的新发展或深入开拓;或对法学中的旧学说提出不同的独立见解;或论证法学旧学说错误、疏漏之处;或提出新的法学预见、构想,启迪后人研究,等。凡法学学术论文,其要求均应如此。本文所言之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仅指篇幅一万字左右的立论方式的法学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等法学。

毕业论文。

除外)的写作,至于驳论方式的法学论文的写作暂不涉及。

(一)法学学术论文,一般说来应当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学术性,即指论文对法学学术理论问题具有科学的论证性;。

2.理论性,即指论文运用充分占有的材料,经过严密论证将法学中某个或某几个问题“升华”到理论高度,从而找出带规律性的东西的思辩性。

3.创造性,即指论文论述的法学问题“发前人所未发”,探求法学中前人没有发现的规律或匡正通说的独创性。

4.专业性,即指法学论文对法学学科中的某个或某几个专门问题进行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供法学专家、教授、学者研讨和交流的专业性。

(二)法学学术论文的主要要求是:。

1.所研究和论述的法学问题,观点正确,对社会主义革命和法制建设有促进作用;。

2.能推动法学领域学术理论的研究向前发展;。

3.具有学术论文的诸特点;。

4.全文观点与材料统一,层次分明,条理清楚;。

5.论证中逻辑严密,推理正确;。

6.所用的法学语言准确、概括、精炼;。

7.文风庄重,就事论理,据理立说,以理创新。

(三)从总结前人的经验观之,要写出质量高的法学学术论文,论文的作者应当具备相当高的素质。择其要者是:。

1.具有相当高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并能用马列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去研究实践中(如公安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或匡正旧说。在研究中能以辩证唯物主义作指导,用发展的、辩证的、全面的观点看问题,不犯或少犯形而上学的、机械的、片面的等错误。

2.具有深厚的法学专业功底,即在法律专业领域内发现新问题,经过调查研究和证明,能独立地做出超越前人的新结论。

3.具有经过严格科学训练的科研能力和智力,即观察问题思维敏捷,概括事理水平较高,论证问题逻辑严密,创造新见能力很强。

4.具有不畏艰难,坚持真理的精神,即不惧怕研究中碰到的任何困难,即使遇到困难,也能想方设法地去克服,为取得研究某个问题的成功而奋斗不止;在法学科研和写作中,不唯上、不唯书、不唯旧说,不畏权威,只唯实,只唯新;对于符合客观事实的真理敢于坚持,对于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结论敢于作出。

由此可见,欲写出高质量的法学论文,必须加强上述素质的培养和训练。

(四)要写出好的法学学术论文,作者应当具备某些条件。它们主要是:。

1.充分了解法学学术界在自己的论文题目所含内容方面已有的成就。法学学术界已研究和争论的问题很多,对自己来说,应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研究的论文在法学学术界是否有人研究过?如果有人研究过,还应了解已取得哪些成果?如果对此有争论,应了解各种观点的论点及论据是哪些?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只有在了解上述情况的条件下才能确定自己选择研究什么新问题(即选题),才能不再研究前人已经研究过的问题,不再作重复的劳动甚至是无效的劳动。

2.充分掌握与自己论文有关的主要资料。掌握必要的资料是写好法学学术论文的基础。所谓必要的资料,是指写作论文所必不可少的资料。欲掌握这些资料,首先应收集与论文有关的所有资料,经过筛选,择取主要资料,在写作论文时对它们妥贴地加以利用。这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备料工作,必须做好。否则,写出的论文就缺少坚实的根基,质量自然不高。

3.有充足的写作时间。写作法学学术论文,从选题、收集资料、编写提纲到行文写作、修改定稿等,需要很多、很长的时间。关于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时间,且不说写博士、硕士论文需要一至两年,即使是写一篇一万字左右的法学学术论文,也必须花费几个月乃至一年的时间。既想写出高水平的法学学术论文,又想在十天半月之内一举成功,即使是写出来了,质量也不会高,其结果,必然是欲速则不达。这是因为,写法学学术论文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科研活动,在很短的时间内是无法取得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的。

4.有充沛的写作精力。写作法学学术论文,既是一项艰苦的脑力劳动,又是一种创造性的思维活动。一旦写作提纲定型,从行文开始,就必须集中一段时间,夜以继日地将论文一气呵成。如果自己没有充沛的精力,是难以完成此任的。由此可见,充沛的精力也是写出高质量法学论文的一个重要条件。

法学论文选题,有广狭二义之分。广义上的选题,是指法学科学研究中选定的课题。所谓课题,是指需要研究或讨论的法学学科领域中比重较大的项目。狭义上的选题,是指选定法学学术论文的题目。所谓题目,是指法学论文的标题(或称“名字”)。本文所言之选题,特指后者而不是前者。

选题在论文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论文题目选得准、选得恰当,写作就能顺利进行。所谓论文题目选得好是“论文写作成功的一半”之说,就是这个道理。选题的作用主要有:。

1.能确定研究方向。法学研究发展很快,门类繁多;法学中待研究的题目也不少。选定了某个题目,就确定了法学研究的方向和主攻目标。方向定得准,目标愈集中,写出来的法学学术论文成功的可能性就愈大。

2.能促进构思活动。法学学术论文写作是一种精神劳动。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是为获得法学研究成果而进行劳动的体现,也是客观事物在作者头脑中经过反复思考后反映出来的产物。它需要自己围绕学术论文的题目进行深思熟虑的和绞尽脑汁的构思和论证。选定一个好的法学论文题目,就能促进上述构思活动的深入顺利开展。

3.能指明写作思路。学术论文的题目选定之后能促使自己构思怎样开头,怎样发展,怎样深入,怎样完篇;考虑应当将哪些材料置于论文的前半部分,哪些材料置于论文的中间或后半部分;考虑怎样论证和运用哪些论据论证更有说服力,等。

(二)法学论文选题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其原则诸多,择其要者主要是:。

1.有研究价值。它是指法学论文题目有学术价值,即有助于法律专业和法学学科的发展。

2.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指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指导或促进作用。法学论文题目,应当有助于立法司法和教育公民守法,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推动作用。

3.有创新性。它是指该题是前人没有研究过,根据这个题目写出来的法学学术论文,能填补本专业的空白。

4.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性。它是指自己选定的法学学术论文的题目虽然有人已经写过,但内容不深刻或不全面,或有疏漏甚至是谬误之处,自己选定的题目,角度比他们更新,写出来的内容有较多的创见和发展。

5.有强烈的创作欲。由于写作法学学术论文需要付出艰辛的脑力劳动,要克服重重困难,而要做到这些,就需要自己有主动的强烈创作欲望。实践表明,只有自己想写且非写出来不可的题目,经过一番努力研究之后创作出来的论文,才可能是高质量的论文。

6.符合自己擅长的法学专业。这是指选定的法学学术论文题目,是自己擅长的法学专业内的题目。法学学术论文,是法学专业性、学术性很强的文章。只有选定自己擅长的法学专业的题目,由于法学专业基础知识厚,造诣深,写作起来就会得心应手,左右逢源,论证严密,质量甚高。

7.吸收相关学科的知识,使法学专业知识与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逻辑学、生命科学、信息科学等知识相融合。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写出创新突出,紧跟时代发展潮流的学术论文。

8.本人力所能及。它是指根据自己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能写出来的能力,因为具有能写出此题的能力,就会在较短或有限的时间内又快、又好地将法学学术论文写出来。如果某个选题很有学术价值,但因自己能力有限或不及,即使竭尽全力去写,其结果也写不出高质量的法学学术论文,这样就会事倍功半。

9.题目大小适中。它是指选定的法学学术论文的题目与所写出的内容要恰当。题目太大,由于篇幅或时间有限,就会草率成篇、面面俱到、蜻蜓点水,研究不会深刻;反之,题目过小,内容难以展开,说理不会透辟,因此,论文的质量也不会高。有鉴于此,必须注意所选择的题目大小应当适中。在是否选择大题目或者小题目的问题上,对于写出字数在一万至二万的学术论文而言,笔者主张小题大作。力争做到:“题目小,内容新,挖掘深,论述精。”

1.选题应避免盲目性。所谓选题的盲目性,是指作者不考虑自己的主观条件和外界的客观条件,灵机一动就定下选题。其结果,要不是写不下去,就是无法展开,造成写作半途而废。

2.选题应避免随意性。所谓选题的随意性,是指作者不下苦功,轻易定题。这样做,因为没有经过深思熟虑,所选定的题目或者包括的内容太多或太少,或者写作难度太强或太易。题目包含的内容太多,写出来的论文会面面俱到没有重点;题目包含的内容太少,就深写不下去,写不出更多的深刻内容;题目太难,可能因为力不胜任写不下去;题目太易,即使写出了论文,其质量必定不合格,所述观点不会有创见。所有这些,都有碍于写出高质量的法学论文。

3.选题应当避免偶然性。所谓偶然性,是指本人阅读了他人的文章或听了别人的发言后偶有所获,但认识不深,在缺乏准备的情况下就草率地选定题目,这样做,往往因考虑欠周,资料不多,因而也不可能写出高质量的法学论文。

欲写出高质量的法学论文,应当作好多方面的准备,其中,主要是如下三个方面:。

(一)制定研究计划。

研究计划,是指研究的方法、步聚和时间安排等方面的筹划。制定研究计划,包括预先自我规定从哪个方面入手进行研究,先研究什么,后研究什么;从哪些方面着手收集资料;再怎样合理地安排时间,等。只有这样,研究起来就会重点明确,方法和步骤井然有序,防止研究时顾此失彼和做重复劳动等情况发生。

(二)广泛收集材料。

广泛收集法学论文资料,是指广泛收集与法学学术论文题目有关的材料。充分占有丰富的材料是写出高质量论文的雄厚基础。这是因为:。

1.充分占有资料,能了解到与论文有关的问题学术理论界研究到何种程度;哪些问题没有研究过;哪些问题虽已有人研究过但不深刻;哪些问题虽有旧说但需要匡正,等。这样,就能明确自己研究的重点和主攻方向。

2.充分占有了资料后,能拓宽研究问题的视野并提高认识问题的整体高度,为使自己站在前人已研究过的问题的更高层次,为写出更高水平的法学学术论文打下基础。

法学论文资料的来源,从大的方面观之,有直接地从社会调查、访问、实验中获取,也有间接地从书籍、报刊、文件、法规、电影电视、广播和其他文献中得到。收集法学论文资料的途径主要有:从校内外图书馆、资料室已有的资料中去查找;通过做实地调查、社会实践或实习等渠道获得;通过自己的平时观察和做实验获取。

1.自制资料卡片,上面写明资料的题目及简单内容,资料的出处、页码、年、月等;2.自己抄录;3.全部或部分复印;4.剪下自己订阅的报刊上的有关材料,等。在当今信息时代,收集资料的方法可购买有关资料的光盘,可从电脑上查阅或者下载,等等。所收集的材料内容包括:典型事例或案例、有关引文、法律条款、领袖的语录、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历史资料、数字、至理。

名言。

格言。

对立观点的论点和论据等。

收集法学论文资料应当注意:1.要全面地收集与自己的论文有关的材料;2.对资料进行整理、分类;3.再选择出写论文所必需的典型资料,以备待用。只有这样,才不会使自己被浩瀚的资料所困扰,甚至被它们搞得头脑发懵,良莠不辨,主次不明。

编制法学论文提纲,是指在收集到了大量材料的基础上,根据论证论文主题的需要编写和制作该论文结构的框架和体系。实际上,它相当于由序码和词语所组成的一种逻辑图表。制作论文提纲十分必要。这是因为:1.它能促使自己从宏观上对全文进行谋篇布局。由于编制提纲需要对材料进行选择;接着按论证主题的需要,对必用材料的使用按先后顺序进行安排和调整;对不必要的材料忍痛割爱,等,因此,这就促使自己对全篇作合理的布局。2.它能使论文的框架视觉化。好的论文提纲能使论文的中心论点、下属论点及论据安排得先后井然有序,层次分明,因而能使自己一看就一目了然,清清楚楚。3.能帮助自己在写作时,按已定的论文框架沿着先后顺序行文和避免重复。由于写作法学学术论文需要比较长的一段时间才能完成,有了一份详细的和纲目分明的论文提纲,能使自己按图索骥,流畅成文。

如果没有论文提纲,虽有腹稿,写作起来,由于写作时间较长,在论文写到中间或后半部时可能忘记前半部分已写的内容而又重复写上;或因时间长将应该写上的内容因遗忘而漏写,这样,就必定出现重复或漏写的情况,影响论文的质量。

编制法学论文提纲应当做好两方面的准备:1.确定基本论点,就是确定全文的表达中心。在此之后,再确定下位论点,即阐发基本论点的若干个小的论点。下位论点最好写出论点句子,使其固定下来。确定下位论点时,应根据论证基本论点(上位论点)的需要选用与上位论点逻辑关系最密切、说服力最强的论据。2.选定材料。选定材料,就是选定将要写入论文中的材料。此项工作应从收集到的大量材料中选出最能证明观点(上位论点、下位论点)的材料,并将它们作为立论的依据。这些材料,应当少而精。选择和整理材料应当分清主次。在选定材料的过程中,可采取如下几种办法:把选好的材料按问题分开;将证明每个问题的材料划分为一组;每一组的材料按使用的先后次序排列好。经过对材料作上述整理,又使其与论点连在一起,就便于下一步编制提纲。

编制提纲。要编制一份好的一万字左右的法学学术论文提纲,应当注意三个问题:。

1.有合理的项目。

一般在法学论文题目之下,编制出两个或三个层次的小项目。例如,写明:第一,题目(中心论点);第二,三至四个分论点(下位论点);第三,一至四个论据。第二和第三项的写法,既可用标题写法,即用简要语言,以标题的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又可用句子的写法,即用一个比较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式把该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两者各有所长,各人可视自己的需要择一。

2.采用有效地编制论文提纲的方法。

其方法主要是:。

(1)拟定标题,即自己给论文起名字。它要求标题能传内容之神,名副其实,使读者看了一眼便知:论文所概括的全文主要内容。

(2)考虑构篇大小和顺序安排,既考虑全篇从哪几个方面,或按什么顺序展开、阐述基本论点(全文的逻辑结构框架);又逐个安排每个下位论点,再依次考虑每个段的安排,把准备使用的材料按构思的顺序标上序码并排列好,以备行文时使用。

(3)全面、反复地检查提纲,作必要的增、减或调整。

3.编写内容详简适当的论文提纲。

提纲分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两种。简单提纲的内容只包括论文题目、下位论点,详细提纲除此之外还包括论证下位论点的各种证据。一般说来,宜编制详细提纲。因为编制这种提纲,一则能帮助自己全面地进行谋篇布局,二则能帮助自己在写作过程中有条不紊地进行。

法学论文起草,就是在已掌握的材料基础上,按照论文提纲的框架,写成一篇法学学术论文初稿。起草,就是狭义上的写作,亦即论证论题。起草在整个写作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主要表现在:1.起草,能把自己欲论证的问题,写成一篇法学学术论文草稿,并使其初步固定下来。2.起草如同“一朝分娩”,能使科研工作草创初成。这比在收集资料、编制提纲那个“十月怀胎”阶段的工作又前进了关键性的一步。

(一)起草必须对论题进行充分、有力地论证。

所谓论证,就是对论文的中心论点进行说理的证明。古人云:“君子学以聚之,问以辨之。”做学问和写论文就是要“聚”、要“辨”。“聚”,就是收集资料;“辨”,就是分析、研究、起草的过程,就是提出论点、论据和运用论据进行论证的过程。提出的论点,应当符合正确、严密、鲜明、集中和深刻的要求。提出的论据,应当符合真实、典型、恰当、新鲜的要求。进行论证应当符合讲透道理和使“据”与“证”有机结合起来的要求。

(二)在进行论证过程中,可采用事实论证、事理论证、比较论证和因果论证等形式。

1.事实论证。所谓事实论证,就是运用客观事实资料作为论据而展开的论证。它是常用的、简便而又准确的论证方法之一。事实论证过程中,可采用夹叙夹议、纵横并举、点面结合、连续排比、优劣对比、有总有分等方法进行。事实论证的一般要求是:既可以用重大的客观事实、历史上的重大事件、典型案例等,也可以用平凡的客观事实(如一般事例、案例、数据等);应尽可能选择运用人们知晓的客观事实;事实材料应力求新颖,富有说服力。

2.事理论证。所谓事理论证,是指运用经典著作中的基本原理、生活中的道理、哲理或名言等作为论据展开的论证。事理论证可用一般的事理论证(讲清道理)和引证(引证经典著作中的论述、格言、

成语。

警句等)两种方法。采用事理论证应当注意做到:思想敏捷,说理透辟;引证的内容准确典型恰当和自然,能点石成金。

3.比较论证。所谓比较论证,是将甲事物与乙事物进行比较的一种论证方法。比较论证常用的有类比论证、对比论证和差比论证三种类型。(1)类比论证,是指把本质上有相同或相似点的同类事物进行比较,通过已知的甲事物的某种属性推导出乙事物亦具有这种属性的论证方法。采用类比论证的要求是:用以类比的事物必须同属一类事物;同类事物相比,必须有本质意义上的相同点或相似点。(2)对比论证,是通过对两种对立的事物的对照分析来进行说理的方法。它是人们经常采用的说理的方法之一。对比论证可采用横比和纵比两种。“横比”,就是横向比较,即将相互对立的这种事物与另一种事物或一事物的这一方面与另一方面进行对照比较,以达到分辨是非、褒贬好坏、扬善抑恶的目的。“纵比”,即纵向比较,是通过对某一事物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情形的对比分析,以揭示事物现实与历史的矛盾的论证方法。横比和纵比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对比的着眼点,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在论证社会主义的法律或某种法律的优越性时,可以采用对比论证中的纵比方法。(3)差比论证,是通过具有差异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事物进行比较分析,以论证论题的方法。采用差比论证时应当注意:既看到它们的相同点,又看到它们之间的不同点;在差异比较分析中,着重点放在不同点上;为充分揭示出差异点,应当善于从不同方面去发现差异点。在比较中国法律与外国法律、民法与刑法的差异时,可采用这种论证方法。

4.因果论证。所谓因果论证,是指运用对客观事物本身或客观事物之间因果关系,分析、研究所得到的材料,对论文所确立的论点进行的论证。因果论证可采取并列、层递、转换、推论等方法。(1)并列法,是指运用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同类性质的因果分析来证明论点的方法。(2)层递法,是指通过逐层、连续地阐明事物的多方面的因果关系来证明论点的方法。采用此法,通过逐层地阐明因果关系,使人们认识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地看到事物的本质。(3)转换法,是指通过阐明事物之间互为因果的关系来证明论点的方法。采用这种论证方法,必须首先弄清从一个角度看,此一事物是因,彼一事物是果;从另一个角度看,彼一事物是因,此一事物是果的这种因也是果,果又是因的复杂关系。(4)推论法,是指凭据因果关系用已知推论出未知来证明论点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应当注意:已知事实与未知事实已有因果关系;推论必须符合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要求。

除了运用上述方法以外,还可以采用逻辑上的演绎法和归纳法。所谓演绎,就是从一般到特殊;所谓归纳,就是从特殊到一般。它们亦是写作法学学术论文中运用证据证明论点的常用方法。

(三)法学论文写作应注意正确地使用法言法语。

法学论文的法言法语,要求具有准确性、抽象性、逻辑性和论辩性。准确性应体现出用词贴切和造句恰当;抽象性应体现在概括、简洁和精要、深刻;逻辑性应体现出合乎逻辑合乎事理,严密有序;论辩性应体现在从正面论述和从反面辩驳两个方面。法学学术论文的法言法语,应用法律专业用语。例如,法的本质、国体、政体、犯罪、犯罪构成、罪责自负、证据确凿、定罪量刑、罪刑相应、畸轻畸重、法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自然人、行为能力、责任能力、连带责任、事实婚姻、法定年龄、责任能力,等等。

(四)法学论文起草过程可以采用的两种写作方法。

1.一气呵成法。所谓一气呵成法,就是根据已有的材料,按照提纲的先后次序,一鼓作气地、从头至尾把全文写出来。这时,不管在写作过程中发现什么问题,诸如观点不深刻,材料不充实,结构不严谨,以至某些文字不通顺等,一般不作修改,将它们留在全篇初稿完成之后再考虑。采用此法,能使自己思路不中断,集中一切精力和时间将论文的轮廓描绘出来,保证写作的进程。如果在写作过程中为修改或增加观点,考虑如何遣词和造词等停顿下来,就会中断思路,分散精力,妨碍一气呵成。正因为如此,此法是一种最普遍的起草方法,为大多数人所采用。

2.分块合成法。所谓分块合成法,是指作者按照先易后难的顺序先写提纲中自己已考虑得比较成熟的部分,然后写完其余部分,再排列组合成一篇完整论文的方法。采用此法,自己不受提纲中部分与部分之间先后次序的限制,对某一部分认识成熟就写那一部分,然后,再“养精蓄锐”,集中精力“击破”其他相对难度较大、初时考虑还未成熟的部分。上述两种起草方法各有优劣,至于自己采用哪一种,应根据本人的情况决定。

一般而言,法学论文中都会或多或少地有引文和加注。对这两个问题,必须知晓。

1.关于引文问题。所谓引文,是指在法学论文写作过程中,由于论证上的需要,引用经典著作或文献中的内容、法律条款或其他内容的原文。引文的作用主要在于增强自己对论题的论证力。引文时应当注意两点:引文在论文中应尽量少而精,切不可求多;引用经典著作、文献资料,不可断章取义,各取所需,而应当按原著的本意引用。引文有两种:第一种是直引,即直接引用经典著作、文献或法律条款中的字、句、段、条、款等,作为论证之根据。直引时应当注意:原则上,直引的内容须与原文相符,不能有任何差异;没有正式公布的文献资料、法律条款、内部文件等内容,一般不得引用。第二种是意引,即对经典文献、法律条款等原文经过作者加工、改写或概括之后引用其主要意思。意引时应当注意:意引写出的内容相对原文应当浓缩;意引的意思必须符合原文的意思,不得篡改或歪曲。法学论文引文的方式,常用段中引文而很少用提行引文。段中引文,是指将引文加写在论文之中。如果是直引,应在引文的首尾字之上加引号;如果是意引,可只在引文前加冒号,也有的不加冒号而加逗号。无论直引或意引,均需注明引文的出处。

在引文问题上,当前有一种很不好的倾向,即有的作者,既不考虑被引之文是不是精典之述,也不管是否与引文能质证相符,而大段大段地引用外国不知名的律师、法官等人的话语,以充自己论文的字数,简直是良莠不分,兼收并蓄。这不仅削弱了论文的论证性,而且使人感到有拼凑文章和外文资料汇编之感。其效果是十分不好的。对此,应当以此为戒。

2.关于加注问题。所谓加注,就是注明出处。其作用在于使编辑和读者知道引文出自何处。加注有四种方法:段中注,即夹注,将引文用括号标明;脚注,即在有引文的页脚注明出处;章、节注,即注在一章一节之后;尾注,即把注附在全文末尾。

修改就是改正论文草稿中的缺点或错误。修改是一项艰苦的劳动,古人云:“改章难于造篇”,其理就在于此。正因为如此,法学论文的作者应当把修改当作一项再创造。要有责任心和耐心,决不可有凑合和厌烦情绪。只有有了这种认识,才会有对论文草稿进行反复修改的决心和恒心,才能把论文修改好。

修改有重要意义:1.能更加深刻地反映自己对客观事物的认识,经过修改,能促使自己一次或多次地讨论文中的某个或某几个问题,进行思索,使认识进一步深化。2.能更准确地表达自己对事物的认识。因为,在修改过程中,自己对草稿中的某些字、句、段进行推敲和修改,使论文表达的意思更准确,亦即更准确地表达了自己对客观事物的认识。

修改包括两个内容:1.从内容方面应当考虑修改的是:写作的目的是否表达清楚;基本论点是否明确;下位论点与中心论点是否“合拍”;论据是否充分、有力。2.从形式方面应当考虑:题目是否简明、贴切;论证是否深刻;详略是否得当;结构是否严谨;文字表达是否准确;文面是否合格。

修改的具体方法是:增、减、删、换、移。为了提高修改质量,还应当采用如下方法进行再修改:搁置一段时间再修改;深入调查研究之后再修改;查阅有关资料后再修改;听取同行意见后再修改。

就是把已修改过的稿件,眷清定型。眷清应用稿纸,一般以用20×20,每页400个格的稿纸为宜。眷写时,应用蓝色或蓝黑墨水眷写。眷文务必做到字迹工整。眷清时应当随手标上页码,以免串页。眷清之后,再将全文检查两至三遍,对不当之处还可以更正,直到自己认为没有任何错、漏和自己感到满意为止。目前,已广泛用电脑打印。印成后,也应当反复校对。成文后,最好留有软盘。只有使论文达到这个程度,一篇高质量的法学学术论文才算最后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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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格式字体篇三

文章标题(2号黑体)。

作者姓名(3号仿宋体)。

(作者单位,地址邮编)(小5号宋体)。

摘要:(小5号黑体)摘要内容(小5号宋体)。

关键词:(小5号黑体)关键词内容(小5号宋体)。

0引言(3号黑体)。

引言内容(5号宋体)。

1正文小标题(3号黑体)。

1.1(5号黑体)正文二级标题(5号宋体)。

1.1.1(5号黑体)正文三级标题(5号宋体)。

正文内容,通栏(5号宋体)。

图题(小5号宋体)。

表题(小5号宋体)(表格为三线表)。

参考文献(小5号黑体)。

参考文献内容(小5号宋体)。

一、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任选)。

法学论文格式字体篇四

另起一行,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在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期间,在我校任教,担任某职,爱岗敬业,注重团队合作精神,得到同事、家长和学生的`好评。

另起一行,特此证明。

另起一行,右靠齐,校名

另起一行,右靠齐,年月日 盖学校公章:压年盖月

(1)单位证明信格式: 证明居中,二号黑色加粗字体 另起一行,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在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期间,在我校任教,担任某职,爱岗敬业,注重团队合作精神,得到同事、家长和学生的好评。 另起一行,特此证明。

另起一行,右靠齐,校名 另起一行,右靠齐,年月日 盖学校公章:压年盖月 (2)如何写作证明信 证明信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标题。“证明信”,写在第—行正中位置。

第二部分,正文。开头顶格写送达机关名称;接着写要证实的具体事实,说明材料来源等。

第三部分,结束语。一般用“特此证明”。有的开头没写送达机关名称的,可用“此致xx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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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格式字体篇五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本着强制性、广覆盖性和公益性的原则,我国自2006年7月1日以来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由于在制度设计上存在诸多缺陷以及相配套的措施没有到位,致使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遇到许多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交强险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提出了完善交强险的相应对策。

交强险,问题,对策。

2006年7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这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实行交强险制度,其首要目标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手段,提高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的覆盖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从而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可见,交强险是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保障的一个特殊险种。作为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责任保险,其人道主义立场和保护交通事故弱势参与者利益的制度价值不容怀疑。交强险实施两年以来,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也发挥了巨大作用,充分发挥了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但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很多问题。笔者通过实习,认识到保险人越来越多的介入到因交通事故纠纷引起的民事、刑事关系中。本文结合实习中看到的关于交强险纠纷的案例,首先分析了我国交强险实施中的问题,然后给出了完善交强险的建议。

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会对相关主体产生极大的影响,经过2年多的实施,仅仅有保险公司可以从交强险中的受益,而交强险的实施却无法在其它主体上产生同样的效果。甚至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未受益。

(一)受害人问题总结。

我国交强险实行的是每一事故责任限额制,死亡伤残的责任限额低,并不能使受害人得到及时赔偿。对每一限额分项,进一步降低了受害人的保障程度。由于交强险针对的是每一起交通事故,而不是事故中的每一个受害人,在多人多车的交通事故中,所有受害人在责任限额中分摊,使得受害人的保障程度进一步降低。我国交强险的制度设计是其不足部分由投保人购买商业三者险为补充,但是很多的因车主或汽车驾驶人,一方面因为缺乏风险意识,另一方面因为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商业三者险,使得发生交通事故时,并没有经济赔偿能力使受害人得到充分赔偿。

(二)被保险人的问题总结。

被保险人普遍反映相对于交强险提供的保障,交强险的保费过高,即车主或驾驶人承担了较高保费,而得到了低保障,被保险人的风险并没有全部转移。从交强险的实施情况看,目前交强险限额低引发的一个严峻的问题是,受害人的实际索赔额与交强险限额的差额由谁负担?高收入者自身有经济赔偿能力、风险意识较高,一般通过买商业三者险,转移自己的风险,而低收入者,如摩托车,二手车所有者,他们自身经济赔偿能力低,更需要买商业三者险转移自己的风险,但因为自身风险意识不高加上承担不起高保费,使得这些人中买商业三者险的比例并不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就可能得不到赔偿。

(三)保险监管机构的问题总结。

《交强险条例》确定了交强险费率不盈利不亏损的费率厘定模式和交强险业务的独立核算模式,保监会主要对这两方面实施监管。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支付代理人的交强险的手续费不超过4%,但因保险公司左手做交强险右手做商业车险使得保监会难于分清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这就决定了保险监管部门需要投入极大的精力监管费率的厘定,监督交强险业务经营成本和利益是否与其他保险业务混同。保监会疲于监管但效果不佳。

(四)保险公司的问题总结。

保险公司可以从交强险经营中获益。如保险公司可以获得现金流,保证资金链的平稳运转,可以吸引投保交强险的客户继续在自己的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或其它车险,扩大市场份额,并借以盈利。但是不盈不亏原则使得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的积极性不高,没有动力去创新。经营交强险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计算机系统更新,财务方面单独核算等,要投入大量成本。同时各保险公司还面临经营交强险的法律环境恶劣,保险责任被法院随意扩大,保险公司经营三者险的风险加大等问题。

(五)法院的问题总结。

法院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交强险诉讼案件多,判决执行难。法院大多是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减少保险公司的豁免权,实际判决中,很多法院都将诉讼费用,出租车司机的承包金、误工费等间接费用,受害人伤残鉴定费等也判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条例》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四种垫付情形,但实际判决中很多法院也将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损失,判由保险人承担的。而保险人根据《交强险条例》并不想承担上述费用,一方面使得法院的判决执行难,另一方面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的不满。受车主赔偿能力限制,很多时候由于加害人经济赔偿能力不足,或者加害人在受到刑罚时不愿进行经济赔偿使得受害人的损害得不到补偿,不利于社会安定,也不利于法院判决的执行。

(一)扩大受害人范围。

我国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是被保险机动车所致道路交通事故中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将乘客的伤害排除在外。理论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专门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维护而设立的,其着眼点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取得及时有效的补偿,在法院判决中很多法院也将车上乘客或正在上车或下车的人视为第三者。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受害人的范围扩大至含有本车上的乘客,这能更好的转嫁车主或驾驶员的风险,提高他们的赔偿能力,使受害人得到保障。

(二)提高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大幅度提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可以实现对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最充分的救济,符合《交强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也符合当下以人为本的国家政策和法制理念。虽然我国交强险把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从6万元提高至12万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额在40万左右,加上医疗费用也飞速增涨,我国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仍有较大提升空间。而且我国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实行分项原则,死亡限额为11万医疗费用限额为1万,降低了保障程度,而且责任限额是对每一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赔偿限额,若事故中涉及多个受害人则各受害人要对本来就低的限额分摊,使得的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更低,因此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提高人身伤害赔偿限额,或者考虑取消分项限额制度,改变目前交强险在多车事故、多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障不足的局面。

(三)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索赔权。

目前,除英国外,各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已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我国交强险应借鉴国外交强险做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受害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从而可以简化法律关系,节省诉讼成本,强化受害人的权利,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如果受害人不得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仅向被保险人请求损害赔偿,被保险人赔偿后,再向保险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在此情形下,受害人的求偿辗转费时,经常遭到被保险人的故意推托,特别是被保险人被判刑服刑时,即使有赔偿能力,也不愿再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对受害人极为不利,不利于实现交强险的初衷。在交通事故人身索赔纠纷案件中,保险人大都是作为共同被告,而不是第三人,可见法院认可受害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索赔权,为了避免保险人的不满,益在交强险条例中直接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享有直接索赔权。

(四)实行费率厘定自由化。

我国交强险实行的是不盈利不亏损的费率厘定模式,实践表明它仅不能降低交强险费率,反而使保险费率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这对投保人意味着保险费的提高(如果考虑到保险责任的减少,则保险费将显得更高),对受害人(特别是人身伤亡事故中的受害人)意味着交强险不能为其提供充分的保障,对保险公司意味着没有利润可以分配,对保险监管部门来说意味着疲于监管。因此有必要修改交强险不盈不亏的费率厘定模式。笔者建议可以引入英国交强险费率厘定的自由竞争机制,通过竞争使交强险费率合理化。竞争性的交强险费率不仅可以降低费率减轻投保人负担,而且因为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会降低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程度,保险公司也可以获得合理的经营利润,同时保险监管机构也会避免疲于监管交强险的行为。

(五)完善相关法律,保证交强险的顺利实施。

由于法律适用性的不明确、各方利益出发点的不同以及对条款理解的差异等,交强险的实施过程中面临许多争议。如保险公司认为该赔法院却判决不赔的;公司认为该拒赔,法院判决赔付的;一审判赔或不赔,二审改判的;不同法院对同类情况作出不同判决的(鉴定费与出租车的份儿钱等各法院存在较大差异);法院超限额判赔的(不顾交强险限额分项和针对的是每一事故)等等。各法院判决的不统一对于保险人和事故当事人来说都是极其不合理的。有的判决中法院认为道交法的法律位阶高于交强险条例,且现行法律并未对两者的适用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优先适用道交法。但笔者认为交强险条例和条款的出台晚于道交法,是对我国立法体系的完善,且其规定也更全面、更细化、更专业。因此,我国亟待出台相关法律,完善交强险的法律,明确道交法与交强险条例的适用规则。对于交强险条款中一些界定模糊的问题(垫付与追偿情形是否适用),保险业应尽力和司法部门进行沟通,达成一致的见解,以维护交强险执行的明确性和一致性。

[1]唐金成。机动车辆保险理论与实务[m]。西安:西安地图出版社,1996,(3)。

[2]周延礼。机动车辆保险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8)。

[3]朱世昌等。汽车保险[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6,(8)。

[4]朱才华等。亚洲各国如何实现费用率自由化[n]。中国保险报,2004-4-22.

[7]曾娟。机动车辆保险与理赔[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4)。

[8]董恩国,张蕾。汽车保险与理赔实务[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4)。

[9]王云鹏,鹿应荣。车辆保险与理赔[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10]郝演苏。酒后驾车险的三大漏洞[n]。中国保险报,2003-8-20.

法学论文格式字体篇六

(陈文鹰于2006年4月22日整理)。

检察长论坛。

研究检察工作应对入世的基本思路··„罗昌平(561)"wto”的基本原则与检察改革的若干问题·„王经长曾宪亚(577)切实承担起法律监督职能迎接入世挑战抓住发展机遇„刘荣九董明亮(586)入世对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价值取向影响的若干思考„„荆忠(598)入世后我国检察权若干问题的思考„王洋(609)。

《福建法学》2000年增刊。

辩证看法治。

„„游劝荣(2)。

21世纪依法治国面临的五大难题。

„„陈祥健(3)20世纪西方行政法的发展。

„„顾越利(7)。

经济全球化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发展趋向。

„„廖益新(9)网络法律问题概述。

„„游振辉(14)21世纪可持续发展法律变革展望。

陈泉生(1b)台湾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徐平(20)新世纪中国社会的稳定问题。

„王章煌(22)当代犯罪问题研究焦点与未来犯罪趋势预测。

„„肖剑鸣(23)全球化与法学思维方式的革命。

„„周永坤(28)当代行政法发展的特点。

„„应松年(34)中国加人wto的若干法律问题。

„„曹建明贺小勇(41)21世纪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前瞻。

„„(57)对司法改革的种种议论。

„„(封底)。

《检察理论文集》(石家庄市检察官协会编,2005年7月)目录。

轻微犯罪的刑事政策及其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专题组)。

检察机关同其他政法机关的工作机制研究(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专题组)。

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的探索与实践(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专题组)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理论基础问题(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专题组)审查起诉工作中的证据问题(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专题组)检察机关办案的质量管理(石家庄市鹿泉市人民检察院专题组)。

检察机关在执行刑法、刑诉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石家庄市桥西区院专题组)刑罚执行监督问题研究(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检察院专题组)论职务犯罪的成因(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检察院专题组)。

法律监督与人权保障(石家庄市正定县人民检察院专题组)。

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开展预防犯罪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石家庄市桥东区院专题组)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具体条件和程序问题(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专题组)刑事赔偿与人权(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检察院专题组)。

(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专题组)„(409)挪用公款罪研究(石家庄市井陉县人民检察院专题组)„(448)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范围和途径(石家庄市无极县人民检察院专题组)„„(483)刑事被害人民事权利救济问题研究(石家庄市矿区人民检察院专题组)„„(501)检察机关如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作用(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检察院专题组)„(513)。

《闽东检察论丛》2005年第三期目录。

队伍建设。

2/对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院领导工作的认识„„张建国。

4/“以人为本”创新管理建设高素质反贪队伍„„郑惠建、陈宇青年论坛。

7/以案析玩忽职守罪的认定林晖。

3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若干问题探析„„董斌。

39/如何定性旅社经营者违规安装热水器致使住客中毒死亡行为„徐晖。

《闽东检察论丛》2005年第五期疑难案例研讨目录。

刑事犯罪案例。

6/为解决纠纷教唆他人“单挑”该定何罪„刘雪峰陈厅。

7/借用他人车辆时恶意占有车内财物该定何罪„„陈厅刘小龙。

17/对存疑判无罪的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黄世琼张春瑞职务犯罪案例。

19/析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林晖。

25/国有医院医师收受药品回扣行为的定性„„徐晖。

28/本案应如何正确定性„董斌。

民事行政案例。

30/本案是定金还是保证金„„林莹。

35/夏某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肖丽芳。

《闽东检察调研》2001年第一期目录。

1、关于逮捕条件有关问题的探析„郭卫平。

2、贪污特定款物应从重处罚„„陈金发。

3、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界定„史建生陈金发。

4、对容留、介绍卖淫案件立案监督的作法与体会„„林融。

5、浅谈监狱违法拒绝收押罪犯的成因及解决办法„„蔡锦生。

6、浅探提问方式在反贪侦查中的正确适用„„李素?

7、浅谈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监督„卢传清陈瑞麟。

《闽东检察调研》2002年第三期目录。

1、试论加入wto对检察工作的挑战及对策„„林莹。

2、浅谈入世给检察机关工作带来的挑战...„„林海英。

3、试论入世后公正执法在检察机关的贯彻落实„余晶。

4、检察机关应对入世的几点思考............„„陈梁。

5、民行申诉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的原因及其对策......„„,.„章勇。

6、渎职侵权案件中以事立案的几点思考..„„雷惠忠。

《闽东检察调研》2002年第四期目录。

1、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之刍议„市院研究室。

2、略论民行检察建议„„林莹。

3、对如何加强基层检察院计算机和软盘保密工作的分析„„黄玉娇。

4、加强打击职务犯罪确保反贪工作顺利开展„李素?

5、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余养仙。

6、浅谈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叶守华。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定罪量刑情节的界定亟待解决„„董斌。

8、是被告故意伤害还是被害寻衅滋事„黄爱兰余深画。

《三明检察论坛》总第一期(2002年)目录。

当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与健全工作机制之思考„„饶世和(8)浅谈视听资料在侦查起诉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的作用„„车根源(11)浅谈渎职、“侵权”案件主观故意证据的认定„„钟鸣(13)强化金融监管,预防金融犯罪„„姚建辉(16)刍议非法传销缘何屡禁不绝的原因及对策„„郑清贤(20)[检察实践]树立案件意识,认真履行诉讼监督职能„„郭建武陈路生(22)追诉漏罪漏犯,维护司法公正„„永安市院起诉科(25)。

我市公诉部门引导侦查工作的做法和体会„„三明市院起诉科(28)浅谈如何完善控申部门首办责任制„„陈昌进(31)。

浅谈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罗鸣春刘春凤(34)[探索与争鸣]失火毁林案件立案标准刍议„„吴木火(36)。

关于对刑事非法证据效力及处理的思考„„罗德羽(39)。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修改„„余启辉(42)对事后贿赂犯罪认定的探讨„„陈文泉(43)[案例分析]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蔡文铭龚祟伟(46)此案应如何定性„„余惠漩(48)。

《三明检察论坛》总第二期(2002年)目录。

[检察长之页]探索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路子„„张弘(3)加强守法心理培养,预防青少年犯罪„„沈有国(5)[检察官论坛]浅析“以事立案”在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的运用„„梁维川黄德传(8)论监所检察与自侦部门的配合„„肖玲芳(11)当前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魏洁(13)对强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思考„„屈国建(16)家庭暴力若十问题探析„郑开兵(19)当前林区犯罪预防工作初探„余鹏(21)浅析“小金库”引发的经济犯罪„„田有彬(24)[检察实践]树立“窗口”五个意识,提高控申工作效率„„黄春官(27)强化法律职能,开展两个监督„„三元区检察院起诉科(30)实现司法公正,确保案件质量„„宁化县检察院起诉科(33)[探索与争鸣]建立新的反贪侦查机制及运用侦查对策与侦查谋略的探索和尝试„„叶新陈必富(37)建立职务犯罪预防系统初探„„蒋原成(42)。

试析破坏监管秩序罪主体的适用及完善„„茅瑞云(45)[案例分析]暴力手段收购赃物如何定性„„郭建武陈路生(46)。

《检察新时代》2000年第3期目录。

对一审判决中缓刑案件存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佟莉莉3析秀英区农村群体上访的主要特点、原因及对策。

林辉7当前我市金融系统存在的问题及防范对策。

杨翔11关于执法不严的思索。

张明德13谈撤销案件与刑事赔偿问题。

常世界杨年雷邓君民16证券犯罪初探。

贾展平钟振纪19论放行偷越国(边)境罪。

陈运光22对审理盗窃案件有关解释的几点质疑。

蔡汝乐24析“明知”

陈春海。

蔡萍27公民个人的权利和人民群众的权利。

张远南30谈主诉检察官的“捕诉一统制”

符国英31强化思想政治工作。

造就过硬检察队伍。

琼海院33提前介入在报请环节上把好监督关。

琼山院28对私放在押人员罪相关条件的认识。

葛君35议时效延长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张德文38实施“二三四”工作方案。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儋州院40如何健全反贪侦查协作机制。

李德萱43交通肇事自首问题一见。

王干。

符飞45。

莆田市第一届检察理论研讨年会论文目录(2000年)。

..21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贵任制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研讨/卢春鸿。

„„29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国企改革/林育霖。

„„40检察机关参加综合治理的原则和途径/陈瀚。

„„45对当前治安问题的几点思考/张成坤。

未成年人犯罪探析/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

59职务犯罪的侦查防范机制/陈朝海。

„„68关于初查的几点浅见/翁元珍。

„73浅谈贪污贿赂犯罪的防范对策/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当前司法腐败的特点、成因、危害及对策/陆双廉。

„„81浅谈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林志雄。

„„87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探析/黄如荣。

„„106浅谈讯问过程的逻辑控制/王磊。

„113刑事诉讼庭审改革存在的公诉问题/陈国春。

浅谈庭审改革后公诉案件遇到的新问题及其解决措施/蔡枫金。

„128出庭公诉的几点体会。

欧泉灿。

„„135关于抗诉案件庭审程序、举证方式的探讨/齐路平。

吴剑武141民事抗诉功能及抗诉对象/蔡文懋。

蔡福华。

„172。

法学论文格式字体篇七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20世纪80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

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

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

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

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

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

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

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

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

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

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

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法学论文格式字体篇八

伴随着财税法在经济法中的凸现,财税法学逐渐为学者和政府所关注,而坚持权利义务这一基本线索并辅之相关知识的学习才是财税法人才培养的关键。由于传统法学教育弊端所致,引入案例教学可以有效改进财税法教学,并结合实证分析的方法,提供给学生必要的实践机会以保证财税法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的培养。

【正文】。

一、财税法学课程开设的必要性。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财政税收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为人们所关注,计划经济体制下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预经济的行政性手段逐渐为政府所摒弃,取而代之的是运用财税、金融等间接性手段对国家宏观经济加以调控。因此,不仅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视,我国的国民也对其倾注了前所未有的热情,而这一热情一方面是来源于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财税与国民生活紧密程度的增强,加之人们逐渐对于税收本质认识的加深,更是给了财税法的发展以强大的动力。

在国外,税法对于国民的影响是我们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谚语所讲: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税收。因此,各个国家对于税法的教学和研究也是颇为重视,不论从开设该课程的学校数量还是开设的学时,以及所讲的内容方面等等,都是我们所不及的。诸如美国的德克萨斯州大学法学院的税法的设置位居国家众多项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学要求申请法律硕士课程(masteroflawsprograms)的申请者,必须是已经修读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等课程。欧洲的很多国家都将税法作为一门强制性的课程来设置,只是在本科生阶段和研究生阶段的侧重会有所不同。与之相比,我们财税法课程的开设在全国高等院校中(包括综合性大学和财经类、税务类院校)都是极为有限的,税法课的学时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是54学时,且讲授的内容很多的涉及到财经类等经济方面的内容,对于财税法学的研究和法学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并为被其所重视。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望;它不仅以显赫的文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这一理想付诸实施的行动。[1]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树立以及该思想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渐在各个领域中不同程度的贯彻,相应的财税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财税法治建设成为我国财税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但是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律法规是法治建设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标,无法可依只会导致法治建设成为空中楼阁,无法从何而谈法治!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人们尊中规律的基础之上,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结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质势必影响到整个法治的进程。这种影响是最基础的,没有权威的、有预见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是不现实的。

伴随着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财税法在整个经济法中的地位逐渐凸现,并成为一门显学为法学家和法学研究所关注。财税法人才的培养是财税法治进程中的必备环节。而作为我们这些法学的学生而言,在本科阶段仅仅对财税法有一个比较粗浅的、单一的学习,对于今后的研究仅仅是一个薄弱的基础,因此,在研究生阶段极有必要在深度和广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证今后在该领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树,否则都是纸上谈兵。

二、财税法学教学应以法学特有的“权利义务”角度为根本研究路径。

现今全国开设税法或者财税法的课程的高等院校虽然在数量上有一比较大的提高,但是设置的课时却是极为有限的,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学校是54学时,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长春税务学院等等。但是,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现今对于财税法或者是税法的讲授很多的时候是以财政、税务、税收以及会计知识为主的,对于法学知识的讲授却是非常有限,从财税法或者税法基础理论的探讨更是如数家珍,对于权利义务线索的把握和灌输确实不足的。财税法和财政税收等经济学等之后虽然会有交叉,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两门学科还是有本质的不同,这正是法学学生和财政、税收学学生所存在的差异,权利义务是我们学习应该遵循的最基本路径。而从笔者自身学习的过程来看,我们在本科阶段对于财税法知识的了解和接受不仅有限,而且偏离了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的把握,所以在理论根基上并不是扎实的;同时,对于一些财政、税收、会计方面知识的缺乏又使得我们在实务中不能运用自如,出现了一种极为尴尬的局面。因此,笔者以为,我们财税法课程应该遵循“权利义务”基本路径进行研究,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其深入探究;其次,财税法学相对于法学的其他部门法应用方面更为频繁、综合性更强,因此,研究财税法的学生势必要辅之以一定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学知识,这也是专业型人才培养。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它相抵触,财税法治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公共财政、税收法定主义是我们所极力倡导的,随着对财政和税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学者对于财政、税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公共财政这一服务于市场的财政,是将财政活动限定于服务市场的范围内,避免财政供给的不足或是过量,防止财政资金的浪费,财政活动的适度适时是我们财政活动的目标的;而税收作为一种侵犯国民财产的手段,更是将其定位于“债”的属性,是国民为享有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对价。纳税不是义务性的进贡,而是获得相应服务的方式,纳税人权利的意识不断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权在各个领域中的落实和实现,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财产权的理论支持。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种种情况无不表明,对于财税的研究从法学角度进行探究,对于权力的`监督,权利意识的树立意义颇为重大。因此,作为一名法学学生,在研究生阶段更是要把握这一根本的线索,这也是区别于其他税收学等方面研究的显著方面。因此,从法理学和宪法学、行政法学的角度切入,从更为广泛的背景下研究财税内容,势必会有一种全新的认识,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种转化。正如,日本学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阐述的税法并非是“征税之法”,更是纳税人据以对抗、制衡国家课税权的“权利之法”,这对于学生的学习则是另一全新的视角,权力和权利的研究也是我们在以后学习中所应重点关注的线索。

此外,要密切加强对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等基础性知识在财税法中的具体的研究,尤其是该学科所特有的内容的研究。

同时,在自己的一些实习或者是实务操作中,笔者发现,我们现有的法学知识对于研究财税法是远远不够的,财税法学这一学科本身的特点表明:必要的经济学、税收学以及会计学知识的积累,是深入研究财税法的理论问题以及实务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理论认识的研究最终势必要运用于实践中,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正确的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是积极促进的,而没有任何指导意义的认识从成本收益角度看是无效的,结论正确与否要得到检验唯一的途径就是回到实践中去,特别是像财税法这样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更是如此。

我们不少研究财税法理论的学者或者以税收学位基础简单的附加法学方法对此进行研究,或者是从法学理论对此进行探究却忽视了财税法本身固有的财税经济方面的知识,总是给人以各行的感觉,因此,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想从专业的角度对此深入研究,势必要辅之财政、税收以及会计方面的知识,真正挖掘学科自身的特点,从一个独特的角度诠释该学科。

财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综合素质的积累过程,是多领域知识兼备的人才。当然,财税法的讲授必须坚持“权利义务”、“权力权利”等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这一根本要求,相关知识的具备是该学科发展的要求,也是该专业人才培养所必备的素质,两者兼而有之,但是应该有所侧重。

三、财税法将案例教学与实务实践操作相结合。

传统的教育模式,财税法课堂的教学重视基本知识的讲授,更多的是知识的介绍,尤其是在总论部分许多理论的介绍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体到之后许多具体内容的讲授,仍然不能脱离这样的模式,使得学生只有一种抽象、宏观的概念,对于数字、公式的机械的接受,对于以后的实践并无多大的意义,许多学生在学习过财税法课程之后,仍然对一些基本税种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从教学方面是失误的,而就学生个人而言也是没有丝毫获益的,只是机械的或者迫于考试等压力记忆,过后就没有丝毫的印象,这是许多学生学习过后的真实体会。因此,有不少教师讲案例教学的方法引入,通过一个个切实具体的案例对具体税种进行讲授,不仅形象具体,同时真正使学生有一种学有所用的感觉,促使学生萌发了学习的兴趣,主动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记忆效果。

财税法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以案例作为教材,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通过运用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讨论案例的疑难细节,从中形成各自的解决方案,培养了学生的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真正将法学这一应用性学科体现的真真切切。财税法学当然具备这一特点,并且具有更为频繁的实践性。但是,在我们现在财税法学教学中还没有充足的案例,虽然不少的学者为搜集财税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们案例教学成为可能。然而,笔者以为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丰富各异的,我们面对的现实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更多的时候是出现多种冲突,和法律规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师教学过程中更多的时候是先讲述一个结论,再为此寻求一个典型的案例,当然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证该结论,但是这并不利于法学的研究,也不利于学生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更应该注意现实中非典型案例的讨论,以激发学生的思考。

笔者以为,通过引入案例教学的方法使学生对理论知识点的认识具体化,对实务性的操作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于案例所要证明的理论加以检验,这也是对知识再认识的过程,一方面加深对知识的全面深入地掌握,另一方面也是丰富案例、拓展视眼的过程,对于教师和学生都是极为有意义的。

鉴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许多学校都栽在法学专业的课程中开设律师实务、毕业实习等,很多学校的法学院系还聘请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部门的人作为兼职教授,讲授他们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这无疑是一种值得采纳的教学方式。财税法教学也同样,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实践部门人员。笔者以为,我们更重要的是给学生提供现实的实践机会,真正给学生以接触社会的机会,以保证在毕业之时能更快的融入社会当中。

【注释】。

[1]汪太贤、艾明著:《法治的理念与方略》,中国检察出版社(引论)。

法学论文格式字体篇九

答:

没有什么规定的,一般看字数,一般的四号或小四就可以了,宋体或仿宋都可,格式的话不同的合同倒是有不同的格式要求.

答:

宋体,小四号,要标识页码。另外,所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就某一事实达成一致所签订的协议,只要订立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我国强制性法律规定,该合同就算成立了,对于合同的字体、字的大小等等均没有要求。

答:

没有具体的规定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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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格式字体篇十

随着我国对国际业务开发力度的加大,我国跨国投资中的一些活动也涉及到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加入wto以后,我国跨国投资和融资企业越来越多,与国家交流的范围也越来越大,法律冲突和规则适用不同的情况经常发生,那么我们应当如何认识这些冲突和规则并作出最有利的选择是我国跨国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文从法律冲突及规则适用的相关角度探讨跨国证券投资中的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希望能够为我国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借鉴。

为了更好的保障跨国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各国都针对跨国证券投资中的一些问题制定的专门的法律,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并不具有世界性,而是各国从本国发展的角度制定的,其中的冲突也是非常多的。总的来说,这些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法律关系存在冲突。

证券投资的认识各国本来就存在不同的理解,那么在制定法律和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自然也会存在很大不同,首先是证券发行主体、方法以及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别,在规定上认识是非常不同的;其次是对于证券交易的方式、支付等一些规则的制定存在出入;再次国有关证券监管结构、监管方式与措施、证券权益保护机制方面的不同规制;最后是各国对证券市场主体的法律规定亦存在差异,涉及证券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证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者的主体资格与身份确认方面的法律冲突。

(二)各国对于证券投资行为的规制存在不同。

跨国证券投资中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行为,在这些行为的规范和指定的标准规则方面是存在不同认识的,比如各国在规制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时,对于如何认识两种行为,以及在两种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如何进行控制都存在不同的理解,在规制内容上也存在差异;在跨国企业上市的条件和对于该行为的监管也存在差异,这些都是跨国证券投资中世界各国对一些行为规制过程中存在的不同,这些不同的认识,也就产生了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不利于共同问题的有效解决。

在以上内容主要通过概括的方式对于跨国证券投资中各国法律存在的冲突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描述,其实在理论研究之中,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也是存在差别的,比如有一些学者在概述法律适用冲突的过程中将这一问题分为三个部分进行分析:发行主体的冲突、发行客体的冲突以及发行行为和管理的冲突,不论哪一种划分都冲根本上认识到跨国证券投资中存在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也是未来需要我们重点解决的部分。

世界各国对于跨国证券投资的行为都有规定,而且还存在着一些国际条约、多边条约等,那么在真正出现跨国证券投资问题时应当如何适用、如何选择?国际上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主要存在以下五种不同的问题,不论在证券交易还是发行都是存在的冲突规范。

(一)适用发行人的属人法。

在跨国证券投资中,一旦出现法律问题,如何适用法律时有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适用发行人的属人法,即由这个发行投资行为的跨国公司注册地的法律决定法律冲突应当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最主要的国家比如匈牙利,在其国际私法第28条第4款规定:"如果证券涉及社员权利,证券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转移、消灭和生效适用发行人属人法。

(二)根据发行地和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律解决纠纷。

这就是典型的属地主义的思想,也是国家上比较多的做法,各国在规定一旦出现法律冲突如何解决时,许多情况下都是规定由营业机构所在地的法律解决冲突,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因为发行地和营业机构所在地能够切实、准确的了解到一些跨国证券投资企业的情况,并可以通过登记情况的调查了解到及时的信息,也便于当事人举证和裁决机构对纠纷的解决。

(三)适用物所在地法律。

跨国证券投资中,其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广范围的,那么在发生法律纠纷时,产生的问题也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各国对法律纠纷解决的规定是不同的,为了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也同时为了实现权利的及时救济,比如韩国法律就规定了对于无记名证券的权利取得、丧失适用无记名证券所在地的法律。

(四)适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发展。

这是针对跨国证券投资过程中证券交易如何使用法律的问题规定,不同国家的规定存在区别,但是许多国家规定了在发生证券交易纠纷时适用交易进行地的法律对纠纷进行解决。《匈牙利国际私法》第27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订立的合同,适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波兰国际私法》第28条规定:"在交易所所为的法律行为之债,依交易所所在地法。"《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第1125条第3款第2项规定:"在拍卖、招标或股票交易中缔结的合同适用拍卖或招标举行地或股票交易所所在地国法律。"此外《波兰国际私法》第28条、《奥地利国际私法》第39条、以及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3115条都有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亦与"场所支配行为"的传统国际私法理念一致。

(五)由交易进行地法律进行调整。

跨国公司证券交易不同于国内证券的交易,跨国证券投资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具有更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实际的需要进行证券交易,而且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为证券交易的跨空间性提供了最大的可能,因此为了适应国际发展的状况,保障交易的正常进行,一些国家法律规定了对于纠纷的解决适用交易进行地的法律。比如阿根廷法律规定,债券和向持票人付款的票据,其转让,适用转让地国法。

此外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规定"股票转让人与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及持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也可以适用指示证券支付地法。"。

(一)证券交易的双重法律适用问题。

在实际的工作和法律制定过程中可以看出,有关证券规定的法律其实是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性质的,而且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也充分考虑的证券交易的双重适用的问题:强制法规定和直接适用法,在这两种不同立法思路的指引下,造成各国对于跨国证券投资中的交易问题规定不一。但是从主体和交易的强制性方面看,这是私法调整的领域,但是从国家规范证券交易和发行秩序以及管理行为上看,这又是公法的范畴。因此其是具有双重性质的法律适用。

(二)证券法的直接适用问题。

各国对证券市场实行管理的制度属于公法领域的规制范围,应当不同于传统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问题。

证券监管领域中的这些问题,是各国证券法的直接适用领域,不存在当事人选择适用或传统的法律冲突。如违反证券监管法规,则应承担行政责任,如致他人损害还应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证券监管属公法领域,但其所调整的证券发行与交易关系及其规则在性质上仍属私法内容,所以证券法是兼具私法与公法内容的特殊法律部门。证券法规范证券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而以民事责任为主的私法规制则是构建证券市场的法律基础。如前所述,各国对证券民事责任的构成的规定不同,导致了在证券跨国发行及交易的情形下产生一定的法律冲突,所以首先应对证券法中的具体规范内容进行识别,区分公法属性与私法属性,以采用不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跨国证券投资的发展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表现,也是实现国家、社会进步的标志,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通过这种方式与世界各国进行有效的经济链接,利用世界的资金以及其他资源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支撑,是一个可取之道。但同时也要看到其中的一些问题,比如我国在竞争力、经营方式上的差别,这些问题最终都是要依靠法律进行解决,只有做好法律适用的选择,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才能我国跨国证券投资业务的发展提供依托。

[1]周一虎。我国证券投资发展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论[j]。金融发展,2009(10)。

[2]孙南申。跨国证券投资中的法律适用问题[j]。政法论坛,2010(03)。

[3]解君。涉外证券投资法律问题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08(04)。

法学论文格式字体篇十一

[摘要]德育的根本目标是使学生“成人”。而使学生“成人”要比使学生掌握知识复杂得多,它主要不是靠“教”,而是靠“导”。因此,德育必须实现由重“教”到重“导”的转变,通过各种形式的“导”达成德育的目标。德育由重“教”到重“导”的转变,要求教育者要实现角色的转换,即由“教”师到“导”师的转换,由“经师”到“人师”的转换。

[关键词]德育;学生;教育者。

按照传统的观念,教育者的职责就是“教”学生,而所谓“教”就是“把知识或技能传给人”。[1]以现代科学的德育观看,这种观念是落后的。它混淆了德育与智育的根本区别。德育与智育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智育突出知识、技能的传授和学生能力的培养,而德育最根本的使命是育人,使学生“成人”。而使学生“成人”,要比学生掌握知识复杂得多,仅靠知识传授是无法实现的,它主要靠教育者根据具体的德育目标及学生品德发展状况和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各种形式的“导”——引导、指导、疏导、诱导、开导、辅导、劝导、领导、督导、因势利导。因此,德育中,教育者必须更新观念,实现由重“教”到重“导”的转变。

德育由重“教”到重“导”的转变是教育的必然要求。“教育”最本源的意义是引导、指导。“教育”一词,英文为education,德文为eduiere,它们都来自拉丁文eduiere。拉丁语eduiere,又是从动词educere变化而来的,“e”在拉丁语中有“出”的意思,“ducere”有“引”的意思,因而教育一词,含有“引出”的意思。英语education有“抚育、自身生成”的意思,德语eduiere则有“引导、唤醒”之意。可见,教育的本源意义就是教育者的引导和学生的自主建构。杜威更明确地指出:“教育即指导。”[2]教育如此,以“成人”为目标的德育更如此。因为道德情感、道德信仰、道德意志、道德行为不具有传递性,教育者无法将它们像知识一样灌进学生大脑。只有在教育者的各种形式的“导”的引领下,由学生通过自己的各种活动去建构。

德育由重“教”到重“导”的转变是由德育的本质决定的。德育的本质“是对个体在社会生活中追求其属人的精神性和精神性生活的一种有意识的帮助”。[3]也就是说学生的精神性的品德是其自主建构的,教育者作为一个外因,只能是在旁边对学生进行“帮助”,提供各种形式的“导”。

一、疏导。

疏导原意指开通堵塞的水道,使水流畅通。德育中,疏导是对学生思想、情感障碍的疏通和引导。学生的思想、情感如同流水,是不断地“流动的”,遇到障碍,就会出现问题,甚至“泛滥成灾”。因此,当学生思想、情感出现“障碍”、遇到“阻塞”时,教育者就要予以疏导。“疏”就是疏通,即解开学生思想认识上的“扣”,使学生的“思想流”“情感流”畅通无阻,让学生的思想、情感向教师确定的目标发展。所以,德育中的疏导就是疏通学生的思想认识,引导他们前进的方向,指导他们的行为,使他们按照教育者期望的方向发展。

要疏导,首先要了解学生,摸清学生的思想情况,把握学生思想变化的脉搏,找到出现思想、认识问题的症结。这是进行疏导的前提。关心、了解学生才能使疏导有针对性。教育者关心、了解学生还能增进彼此间的亲近感、信任感,而这又为学生接受教育者的疏导创造了情感方面的有利条件,使学生由“亲其师”,而“信其道”。疏导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其一,讲清道理,论理疏导。疏导的关键在于论理,论理的目的在于以理服人。论理疏导可以消除认知障碍,疏通思想,提高认识,促进思想和行为的进步。其二,以情动人,感化疏导。学生的许多思想、行为问题是由于情感障碍引起的,所以,在对学生进行疏导时,要动之以情,以情感人,进行感化疏导。情感障碍消除,思想、行为问题就会迎刃而解。疏导的形式还有分步而导、分散而导等等。

二、引导。

引导就是“带着人向某个目标行动”。引导突出的是对学生的前进方向、行动方向和目标的引领,是为学生的品德发展定向的。引导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引导学生找准发展的方向。教育者要帮助学生制定适宜的发展目标,帮助学生找到实现目标的最佳途径,鼓励学生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并不断在其成长的道路上设置路标,引导他们不断地向更高的目标前进,成为学生人生道路上的引路人。第二,引导学生自主提升自己的道德需要。学生的道德需要有高低层次之分。高层次的道德需要有利于品德的形成和发展。因此,引导表现为对学生需要的引导,提升他们的德育需要,“使个体从无道德的需要发展到有道德的需要;从非道德的需要发展到道德的需要;从低层次的道德的需要发展到高层次的道德的需要。”[4]252第三,当学生迷途时,教育者不轻易告诉学生方向,而是引导他去辨别方向,把他们引向正路;当学生无路时,教育者要引导他们自己铺路搭桥,走向彼岸。

引导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的:一是目标引导。即教育者给学生提出具体的发展目标,或让学生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自身的年龄及思想品德发展实际制定自己的发展目标,让学生根据目标建构自己的思想品德。二是内容引导。德育内容对学生具有引导作用。德育中任何德育内容都内在地包含着一定的德育目标,都体现着教育者的意图。教育者通过德育内容的选择作用于学生,引导学生思想品德朝着社会期望的方向发展。三是言行引导。教育者的言行特别是行为具有示范性,对于具有“向师性”特点的学生具有引领作用。教育者通过自己合乎道德的语言特别是行为能对学生发挥引导作用。

三、指导。

指导是对人的活动的方法、步骤等的具体指点。德育中的指导突出的是对学生道德生活的指导,即对学生做人、做事、处世、立身的指导。第一,做人指导。中小学生还不成熟,对于如何做人还不十分清晰,特别是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在如何做人方面存在不少疑惑,这就需要教育者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对学生给予具体指点,使学生明白做人之道,形成被时代赋予新内涵的仁义礼智信的为人之德,学会做人。第二,处世指导。学生是一个社会人,必须学会如何处理与他人、与群体、与社会的关系,学会与人交往,才能在社会安身立命,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人。处世指导要求教育者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和学生在处世中的经验与教训,针对学生在处世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给学生以指点,让学生在处世中把握处世之德,形成良好的处世品德,学会处世。第三,做事指导。为人在世,做人、做事是人生两大主题。教育者要指导学生明白所做之事无论大小,都要从对社会、集体、家庭承担的责任出发,对自己的选择及行为负责,要为学生做事提供咨询、指导,提高学生的做事能力。在指导学生做事过程中,让学生明白行事之规,学会做事。第四,立身指导。指导学生在做人、做事、处世的过程中不断实现自我,超越自我,形成自主、自立、自强、自信、自爱、自律、自制、自重、自尊的品格,打好立身之基,学会自我完善与发展。

四、开导。

“开导”在德育中有多种涵义:开发学生道德智慧;激发学生道德思维;以道理启发劝导;解开学生思想上的“疙瘩”。德育中开导的方法有:第一,开启学生道德智慧的大门。“道德智慧是一种知人、知己、知物的综合意识和能力;是人能恰当地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己之间关系的综合意识和能力”“是一种最高境界的道德”“道德智慧与先天的潜能有关,可以被激发”。[5]开导,就是要开启学生道德智慧的大门,使其具备明是非,辨善恶,识美丑的能力,能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面前,对人们言论、行为的善恶做出道德判断,选择自己的道德行为,破解各式各样的人生难题。第二,开动学生思维机器。让学生开动脑筋,对人对事有自己的看法,运用自己所掌握的道德原则与规范对自己、对人们的言行进行分析,不人云亦云,随波逐流;对自己的道德行为过程及结果不断进行内省、反思、调节和矫正,改过迁善。第三,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针对不同年龄、不同类型的问题,根据学生的个性,因材施教,有的放矢地解决学生思想、行为问题。第四,解开学生头脑中的疑惑。学生在学习、交往、生活,以及对社会、对人生的认识等方面,经常会遇到难以解决的疑惑,这时,就需要教育者给予开导,将解决问题的钥匙交给学生,让学生运用它打开“心结”。第五,心理开导。在当代社会,多方面的原因使学生产生各种心理问题。学生的道德问题有一些是与心理问题有关的。要解决这些道德问题,需要运用心理开导的方法对学生进行心理开导,解决具体的心理问题。

五、诱导。

诱导即“劝诱教导”。诱导的理想境界是“循循善诱”。“循循”即有步骤、有次序,“善诱”即善于诱导。德育中的诱导的要求是:第一,要“循循”,即有步骤。诱导要遵循学生思想品德形成和发展的特点和规律,一般应按照知—情—信—行的顺序诱导。先从学生易于接受的开始,由易到难,循序渐进。第二,要“善诱”。表现为:一要考虑学生的接受心理。要诱导,就要有“诱饵”,“诱饵”应该是学生感兴趣的,乐于接受的。二要善于营造学生乐于接受诱导的氛围。良好的氛围、和谐的师生关系是学生接受诱导的前提。同样的'内容、方法,师生关系和谐,接受的氛围好,学生就愿意接受教师的诱导,反之,就不愿意接受。第三,要有耐心。这是循循善诱的基本条件,是循循善诱的必然要求,因为“循循”就是一步步前进,不毕其功于一役。

六、督导。

督导即监督指导。督导主要用于对学生道德行为与习惯的培养。德育的最终目标是使学生形成符合道德规范要求的道德行为与习惯。要培养学生的道德行为与习惯离不开教育者的督导。德育中的督导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督”与“导”。首先是监督。教育者向学生提出行为要求后,需要进行经常的、始终如一的监督,促使学生将道德要求付诸行动。没有教育者经常的监督检查,道德行为要求往往会落空,德育目标就无法实现。因为“青少年发展初期,由于自我意识不完善,往往不善于控制、调节、支配自己的行动和行为,他们的自我控制、自我调节主要是受外部力量的支配,……这时他们正处于以他律为主导的初级发展阶段。”[4]514所以,由教育者对学生实行外部的监督是必要的。其次,在指导与引导中形成学生自我监控的能力。只有教育者的外部督导难以从根本上形成学生自觉自愿的道德行为与习惯,难以培养学生自我监控能力和道德自律品质。所以,督导中最重要的是培养学生自我监控的能力,让学生学会行为的自我监控、调节与修正,使其在自我监控下自觉地运用道德规范来指导、约束自己的行为,养成道德自律品质。

七、因势利导。

“因势”,即根据事物发展的状态及趋势,“利导”,即向有利的方向引导。因势利导就是顺着事物的发展趋势向有利的方向加以引导,将事物导向正常发展的道路。德育中,“势”包括学生思想品德发展的现状、趋势,学生的兴趣与需要,学生缺点错误中包含的积极因素等。因势利导要求:第一,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发展的趋势加以引导。学生的某一思想、言论、行为并不是孤立的,它往往预示着学生的思想品德发展的动态、路径、方向。因势利导,就要善于分析学生思想、言论、行为所表现出的其思想、行为的发展趋势,并顺着这一趋势加以引导,使其进一步发展、完善、成熟,形成学生新的思想品德。第二,根据学生品德发展规律加以引导。学生思想品德发展有其固有的规律,教育者根据这些规律因势利导容易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三,因“时”利导。事物的发展总是和时间、时机条件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因势利导就要善于抓住事物发展的时机,促成事物的发展。德育中,因势利导就是要抓住德育时机,促进学生品德的转化和发展。德育时机往往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兴趣点、兴奋点、利益点、荣辱点、热衷点、情绪点、求异点、殊遇点、疑惧点、变化点。[6]教育者充分利用这些教育的有利时机对学生进行引导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德育由重“教”到重“导”的转变,要求教育者要实现角色的转换,即由“教”师到“导”师的转换,由“经师”到“人师”的转换。“经师是供给材料的技术家”(郭沫若语),是以知教人的人,强调知识的传授。“人师是指导精神的领港者”(郭沫若语),是能够对学生的道德品质、精神人格进行影响、引导的人。德育中,教育者主要是做人师,而非经师。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632.

[2]杜威.道德教育原理[m].王承绪,赵祥麟,顾岳中,张伟建,檀松贤,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45.

[3]檀传宝.德育原理[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61.

[4]鲁洁,王逢贤.德育新论[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

法学论文格式字体篇十二

意思自治原则的思想和精神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但罗马法并未提出意思自治的概念,并未将意思自治抽象为私法原则。

真正最早提出意思自治学说的是十六世纪的法国法学家查理?杜摩林。

但是杜摩林的学说主要是指当事人有选择准据法的自由,与现代民法上的意思自治相差甚远。

随着学说的发展,法律行为制度的创立使意思自治有了更大的适用余地,意思自治被赋予了更深刻的内涵和价值,并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乃至意思自治同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一起被认为是近代民法三大原则。

历史上,意思自治的出现与私有制社会商品经济的兴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众所周知,商品经济要求在价值层面确立平等和自由的理念,意思自治是主体自由的一种体现,这样看商品经济对意思自治的要求当属必然。

甚至可以说,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

因此,意思自治原则之导源于作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的罗马法就绝非偶然。

本质上讲,意思自治是一种法哲学的理论,即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根据。

这是建立在哲学上“人生而自由”的信念基础之上的。

例如在合同法上,当时人的意志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形成、变更、消灭之根据,法律不得对此进行粗暴的干涉。

从经济学上讲,意思自治是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客观要求。

根据自由经济学派的观点,应当提倡和保护经济中的“自然的自由”以及各种经济力量之间的自由竞争,反对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这样才能创造最大之效益。

也就是说,自由是达到社会效益和社会公正的最好方法。

自由经济理论认为,独立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自发性地保护了私人所有权和社会经济之间的平衡。

建筑在自由竞争基础上的经济上的供求关系的规律,不仅使商品的价值与其价值相适应,而且使生产与需求相适应。

此外,自由主义者们还认为,整体利益表现为个别利益的总和。

很显然,从根本上讲,经济上的自由主义是建立在这样的一种信念之上:在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人们实际上也在不自觉地为社会服务。

这种自由主义的经济学观点支持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是意思自治原则得以兴起的肥沃土壤。

这体现了马克思的观点:“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面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是随着自由主义经济的兴起而确立的。

意思自由还有其人文理论基础。

产生于14世纪意大利的人文主义思潮宣扬人的自由、平等,反对君主专制、反对封建等级,主张把人从对神的依附中解放出来,成为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人。

启蒙思想家认为,只有自己才对本人的利益关切最深、了解最透,因而个人有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为的绝对自由。

从个人出发时人类整体经济和政治活动的出发点,社会作为个人的集合体,没有个人的充分发展就没有社会的存在。

这种人文思潮也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的确立奠定了相应的基础。

二、意思自治最主要的表现――契约自由。

意思自治在民法上有诸多表现,例如所有人得在法定范围内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所有物的所有权自由,个人得于生前自由为遗嘱处分财产的遗嘱自由,个人可自由决定是否结婚和与谁结婚的结婚自由,以及投资者自由决定投资的投资自由等等。

意思自治的表现很多,这表明其在民法中的广泛运用和重要地位。

而在意思自治的诸多表现之中,最主要的是契约自由。

诚如德国学者海因?克茨等人所言:“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其自我发展的权利。

契约自由为一般行为自由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灵活的工具,它不断进行自我调节,以适应新的目标。

它也是自由经济不可或缺的一个特征。

它使私人企业成为可能,并鼓励人们负责任地建立经济关系。

因此,契约自由在整个私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核心作用。”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契约自由原则的实质是契约的成立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契约权利义务仅当以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效力。

契约自由的基本内容包括:

1、缔约与否的自由。

是指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缔结契约或者不缔结契约,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其有缔约义务。

前半句被倡导契约自由的自然法学者看来是不容置疑的,是当事人最大的'选择权。

后半句则是法律对当事人缔约自由的必要限制。

2、选择缔约相对人的自由。

是指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与何人缔结契约。

这是在竞争充分的市场中可以实现的。

反之,如果缺乏竞争,陷入垄断境地,这种自由也无从谈起。

新出现的所谓强制缔约义务对其形成冲击。

3、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

是指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契约的内容,决定权利义务的分配。

当事人有权决定契约的具体条款,不论其内容如何不公正,如确系当事人的真是意思,契约当成立并生效。

英美法系国家契约法理论上“约因不必充分”的原则即出自这一思想。

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用协议的方式改变法律的规定,如我国法律中常出现的“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条款,即是对当事人这一自由的认可。

但现代社会的格式合同乃是其例外。

4、选择缔约形式的自由。

是指对于订立契约所应采取的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法律不应强行规定当事人缔约所采取的形式。

契约原则上仅依意思合致即可成立,不以践行一定方式为必要。

因为强求当事人完成某种特定的“仪式”本身就是对当事人意志的限制。

任何神圣的形式都有可能阻碍当事人完全自由地表达其真实的意志,而社会通过某种神圣的形式,就等于说已经把某种超越当事人的意志强加于当事人。

法学论文格式字体篇十三

网络经济作为更简单快捷的存在,给消费者的生活带来更多的方便和可能,同时为一国的经济带来巨大的生机与活力。

市场上的经营者采用各种手段来获取更大的利润就导致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就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还属于比较薄弱的环节。

本文将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理入手,对我国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度进行分析,对比借鉴发达国家的法律特点,对我国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提出倡议。

希望对我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有所助益。

关键词:网络经济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网络是柄双刃剑,它可以给一国经济腾飞带来机遇,但是对于网络及法律环境尚未健全的国家而言则是一项挑战。

信息时代,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主体所产生的不良影响,是值得引起关注的。

加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则,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和谐稳定的环境,有助于我国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要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理由,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维护网络市场的正常秩序,从而推动我国网络产业和市场经济的稳步健康发展。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原理综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机会有限、交易优劣势转换瞬息万变,竞争无处不在。

市场主体为争夺交易机会、占据交易优势而使处于不断地竞争之中,并力图在各种竞争之中取胜,因而形成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秩序。

竞争被认定为市场经济的核心和灵魂,有序的竞争能够促使生产者改善产品质量,使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提升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为消费者创造更好的消费环境。

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指出,人类社会由于社会分工不同,不同的社会主体各自有着不同的经济利益,因而竞争不可避开。

显然,良性的、正当的竞争对于市场的发展能够起到推动的作用,但是任何机制都存在两面性,经营者的最终目的在于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商业主体会寻找各种途径采用各种手段以降低竞争成本,从而实现利润最大化。

如果缺少法律的约束,不正当竞争便顺势而生。

我国在xx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提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所有经营者违反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均被视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界定。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网络技术不断进步,网络交易的方便快捷使之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枝新秀,网络市场也越来越受到经营者的重视。

而在网络经营者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同时,无形中对其竞争对手造成了负面的影响,或破坏其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或扰乱正常的网络经济秩序,抑或侵犯同业的商业秘密,对其经营造成不良后果等。

诸如此类活跃于网络大环境之中,或以即时通讯工具为媒介,或借购物、搜索等平台以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违背商业道德、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扰乱网络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被称为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

同传统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相比,网络竞争虽然产生于虚拟的环境之中,但是由于关系到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的关系不变,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行为一样具有约束力。

(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分析。

网络不正当竞争形式多种多样,并且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和推广呈现出更多的情况。

对比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出以下特征:

1.开放的网络市场为不正当竞争提供条件,使其隐蔽性更高,更加不易被察觉。

因而经营者可能有意隐瞒其经营项目中存在的缺点和自己所处的劣势,过分夸大其优势,甚至有些不良商家会利用专业技术手段有意蒙蔽消费者从而侵害了其知情权。

而消费者也只能在事后要求补救,完全处于被动。

对其他网络经营者而言,通过恶意入侵他人信息管理系统侵犯商业秘密、注册虚拟用户编造流言以破坏其他企业形象、网页抄袭等行为都会给经营者带来难以预期的经济和声誉损失。

此时网络特有的虚拟环境便给不正当竞争者提供了更安全的条件,使其能够隐匿于偌大的网络环境之中,难以被人察觉。

2.网络不正当竞争现象一旦成型,不良影响将迅速蔓延,波及范围广,后果严重。

众所周知,internet得以广泛应用的一大理由在于它在信息传递方面的方便及时,及时的信息传递简化了市场主体的信息交互过程,但同时也为不正当竞争不良结果的迅速传播奠定了基础。

据相关资料显示,xx年全球互联网用户数量突破30亿,其中我国网民规模达到6.32亿。

就20腾讯qq与奇虎360的客户端之争来看,虽然只有短短几天的“白热化”焦灼,对双方损失却是不言而喻的,同时也损害了两家公司数以亿计的用户的利益。

3.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虽然网络不正当竞争仍然隶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约,但是因其处于网络这一特定的环境之中,很多市场规则不能对其形成良好的约束。

法律上的漏洞便可能给无良竞争者以可乘之机,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合法权益。

(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体是网络经营者。

网络不正当竞争与传统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的最大差别在于该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是在网络中从事项目经营或提供营利性服务以获取利润的互联网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只能是经营者而不能是消费者,因为只有经营者的行为才能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的行为不仅不会对经营者构成伤害,从某种程度上来看,消费行为还能刺激经营者改善其经营管理理念,推动网络环境的进一步完善。

2.客体是正当竞争的网络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经济秩序。

网络经营者为了利润最大化,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排挤对手以获取利益,直接侵害了其他正当竞争者的利益,从而减少了可供消费者选择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而这一系列不正当竞争也对社会的经济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

3.网络经营者采取了不正当的违法的竞争行为,并对客体造成经济、名誉等方面的损害。

不正当的网络竞争行为破坏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是违背网络商业道德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的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指出,假冒仿冒他人的名称、商标,损害商誉,虚假广告,垄断经营等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网络经营者采取以上行为以达到获取更大利润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会对正当竞争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失。

二、我国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度缺失。

我国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很大部分来源于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的制定到目前已经经历了20个年头。

面对我国经济状况飞速发展、经济社会不断转型的目前状况,《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显现出不容忽视的滞后性,不再能够完全满足规制网络竞争的需要,有效的规范网络竞争行为。

(一)立法不足。

1.一般条款的缺失。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列举了由该法第二条具体化来的11种较为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很多专家学者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只能看其是否符合这11种具体行为,至于第一章第二条中提到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以及“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则被认为对司法机关而言是一般条款,而对行政机关则不是一般条款,不能由此对经营者要求民事赔偿。

法学论文格式字体篇十四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技术更新的周期越来越短,职业变换的频率越来越大,一职多能的人才越来越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社会对人才的素质的要求也逐渐由单一性向复合性,单向型向综合型人才转变、当今人才市场的竟争主要是人的综合素质的竟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企业的生存不仅取决于员工的知识层次,更取决于员工的事业心、责任感、认识态度等非智力因素、)一个优秀的毕业十不但要具备学术活动的能力,还必须具备基本人文素质和道德准则。

当前,在工科院校的一部分学生中,除专业知识外,基础文化素质较差。一篇应用文写下来,格式不正确,许多语句不通顺、错字连篇、文体不整、相关知识缺乏,对音乐、美术、戏剧、艺术、古典文学这此人类共同的精神遗产知之甚少,曾有人对某理工科院校某班调查有57%的学生没有看过四大古典文学名著。有的甚至对祖国的历史、发展史及优秀道德传统一知半解;少数学生缺乏理想与追求,学习无目的,相当一部分学生心理素质差,在各种挫折面前无能为力,马加爵事件是最好的例证;在生活中少数学生公众意识差,在课桌、墙壁上乱刻乱问,公众场所大吼大叫,上课迟到、早退、泰然不觉羞愧,甚至在课堂上打手机;在宿舍里唯我独尊,不能与舍友友好相处、)这此现象的存在说明正是由于缺乏丰富的人文底蕴,深厚的理论素养、高尚的人格追求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那么造成工科大学生某此同学人文素质缺失的原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原因:。

首要原因是一些中学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人文教育,这此中学要求学生全身心投入学习,只看学习成绩,不重视理想、信念教育,学生整天理在考卷中、试题里,从而造成一些学生对一些优秀的文化传统和精神遗产几乎没有接触,对政治思想道德方面的书籍更是不闻不问。

自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得到较大改善,但随着西方新技术的引入,一些西方的`不良习气侵入我国,相当一部分学生不能持正确态度,人生观和价值观或多或少发生扭曲。

第一是我们国家高等学校工科专业开设的人文社会科学课程数量少、学时少,运用达不到教育的目的。据有关资料显示,美国各大学开设的人文社会科学课程,一般占总学分的13%-25%,如麻省理工学院的人文社会科学课程有:美国研究、人类学、考古学、创作学、西方传统、外语、历史、艺术史、语言史、文学、音乐、析学、政治科学、观赏艺术等十几个大类,100多门课程,学生必须从中选择8门课程,共72学分,占总学分的20%、我们国家高等学校工科专业人文教育环节薄弱,又没有其他方面的硬性措施加以弥补。

第一、加大宜传力度,提高教师队伍全面素质,做好正面教育。

作为大学的各级机构人员,首先要身体力行,用自己的行为、语言做好宜传工作,通过宜传提高大学生对人文素质的认识。某综合大学曾推出“微笑服务”,我想我们工科大学也应该推行类似的“文明服务”,在我们的校园创建文明、和谐的环境,让每一位大学生感受大家庭的温暖。同时,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宜传文明行为,表扬好人好事,揭露批评不文明行为,在校园中形成“讲文明、懂礼貌、有道德”的新风尚。

第二、加强第一课堂人文选修课的学习。

近年来,世界各国都在加深拓宽学生知识面,有选择、有目的地开设系列人文课程,并将文理有机结合,加深文理的相互渗透。同时教师加强个人修养,使课程生动、形象、富于活力,而不要让学生感到枯燥乏味,产生逆反心理。让学生真正认识到,人文选修课是提高人文素质的重要途径,中国传统文化才是需要融入自身素质的最宝贵的东西。

第一、引导学生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

为了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校团委、学生会及各院(系)会举办一定的文艺体育活动及讲座。然而由于课程压力及其他(诸如漠不关心的态度)原因,参加活动人数总不尽人意,更不用谈质量、为此,我们要积极引导同学们投身于校园文化活动,同时提高活动的有效性、)把同学从宿舍、网吧、影厅、剧院中拉出来,使学生在浓郁的文化氛围中受到潜移默化的熏陶和内化作用,从而深刻影响学生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及行为规范。从而提高大学生的素质,塑造大学生完美的人格,陶冶大学生高尚的情操。

优秀的大学应该是全社会的思想库、人才库和人文主义教育基地、人文缺乏,我们面对的将是一个价值失范、理想萎缩、人格有缺陷的未来。如今大学校园里人文教育已经薄弱,我们每一个教育工作者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大学生不仅应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还要有较深厚的人文素质,只有这样才能文理结合,成为适应社会的综合创新的复合人才。

参考文献:。

[1]郭乃正,王一军.大学生活向导比京:中国铁道出版社,

[2]段锦、高校德育探索新世纪.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

[3」王岳霖,宋景华学生干部工作方法和艺术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

[4]谈天民,霍雅玲高等学校办学方向新论.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

[5]王智平,李建民,王瑞祥大学索质教育论.兰州大学出版社,

法学论文格式字体篇十五

摘要:毕业论文写作与辩论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首要环节,是对学生理论与实习联系才能的归纳练习和首要考量。毕业论文作业在查验毕业生把握常识状况的一起也是对我系教学教学质量的查看。法学系自建立以来,在六届毕业论文作业的安排预备中,毕业论文办理准则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标准化到精细化的老练进程。作为法学系教学秘书,一向留意不断发现疑问、总结经历探索非常好的办理方法。

关键词:法学;毕业论文;标准化。

毕业论文是全面查验大学生在高级教学期间全体学习效果和才能培养状况的首要教学环节,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认识、进行科学研讨根本练习、进步归纳实习才能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行代替的效果,也是学生运用所学专业常识凝练成习惯社会发展所需归纳才能的首要教学进程。

一、准则文件的起草与修订。

1.标准办理准则。

为标准毕业论文办理,自毕业论文作业伊始,初次拟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系毕业论文手册》。几年来,对于该手册在论文办理进程中发现的各种疑问进行了多次修正。学院进一步清晰了院、系毕业论文二级办理作业机制。经过重复交流与调研,帮忙教学部完结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毕业规划(论文)作业的'办理规则》。在帮忙修订的进程中,吸取了各专业毕业论文(规划)作业的宝贵经历,一起与法学专业实际状况相联系,使得规则愈加合理,简化冗杂的作业流程的一起加强了规则的可操作性。

2.修订写作格局。

在标准办理准则的一起,对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标准进行了调整。为此多方查找材料进行调研,借鉴朋友院校的办理经历,联系法学专业的实际状况,安排辅导老师进行讨论,帮忙教学部拟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本科生毕业规划(论文)写作标准》,并联系法学系实际状况拟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标准实施细则》。

二、标准流程办理。

1.合理安排论文作业时刻,举行动员会。

依据学院对毕业论文作业的全体请求,从每学年榜首学期末开端,提前制订好每一届毕业论文作业的方案安排。举行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作业会议,安置本年度毕业论文作业时刻安排与请求。举行学生动员大会,加强对学生端正学风教学,着重论文作业的首要性以及论文写作标准和格局请求,使学生真实进步对论文编撰的首要意义的了解,自觉遵守学院有关准则请求,仔细参与实习,并联系专业常识的学习和社会实习,努力进步自个的专业归纳才能,高质量地完结毕业论文。

2.选题的申报与批阅,保证标题质量。

在毕业论文作业选题的预备期间,按辅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研讨方向,拟定论文标题供学生自立选择,一起也能够依据学生的实习条件和实习案例及社会热点疑问,鼓励学生开辟思想,自行拟定标题,并经过选题批阅的程序,对初拟标题进行重复修正,做到一人一题,请求毕业论文研讨方向能够与学生的专业愈加贴切,实在做到论文选题的标准化办理向分类化辅导的改变,提高论文内涵质量。

3.辅导进程监督。

在毕业论文作业进行进程中,依照法学系毕业论文作业方案安排及时进行监督和办理。分为前期、中期、后期进行查看,前期首要查看辅导老师的到岗状况、开题状况、材料查阅的状况。中期对于老师的辅导进程进行监控,查看辅导进程记载,学生完结状况及存在的疑问。后期查看毕业论文质量、安排评分及分组评阅。

4.毕业论文格局查看、评阅和辩论。

在毕业生实习返校以后,搜集各种管控表格,对每一名同学的论文初稿进行格局查看,在总结历届学生辩论经历的根底上,对于每一名同学指出辩论窍门和主张,为正式辩论打下了杰出的根底。在正式辩论前,做好预备作业,成立辩论委员会,清晰辩论时刻、辩论场所及有关材料的预备,举行辩论分工会,保证辩论顺利进行。

三、标准档案办理。

毕业论文作业完毕后,仔细收拾有关电子档案材料,做好纸质版材料保留作业。将学生论文、材料装入档案袋,存入档案室备检。依照请求对论文作业数据进行收拾剖析,填写天津市一般高级学校毕业规划(论文)作业调查表,做好毕业论文作业总结,所有档案聚集成册以备教学部查看和教委一般高校本科毕业规划(论文)办理互查作业。

四、建立效劳认识,保证作业顺利完结。

毕业论文办理是为了非常好地完结我系毕业论文作业的效劳性作业,内容琐碎,冗杂。在作业中需求不断加强效劳认识,加强各方面的交流。为此我建立了论文辅导小组分组联系表,指定学生组长担任,定时与学生组长以及辅导老师交流,尽早发现疑问和处理疑问。为毕业论文作业的顺利进行供给了有力的保证。

五、总结与反思。

在每届学生毕业辩论完毕后,仔细总结本届毕业论文作业中的亮点与缺乏,发现疑问的一起,对于这些疑问提出合理化的处理对策,将主张和定见上报教学部以便于上级部门对我系作业整改的监督,为下一届学生的毕业论文作业打下杰出的根底。

法学论文格式字体篇十六

论文摘要刑事申诉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它也是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最后救济手段。我国的刑事申诉制度在纠正冤、假、错案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走刑事申诉途径,但随着法治建设的进步和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现行刑事申诉制度的不足也逐渐突显。本文以笔者所在检察院为例谈谈刑事申诉的现状,针对案件申诉率高等问题分析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降低申诉率的应对措施。

论文关键词刑事申诉当事人。

从至今,笔者所在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9件14人,不立案书面审查的4件6人,立案复查5件8人,其中,204件6人,1件2人,1件1人,至今3件5人,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值得关注。

一、刑事申诉案件基本特点。

1.从申诉类型看,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较集中。从至今,该院受理的9件刑事申诉案件中,就有8件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占受理案件总数的88.9%。

2.从申诉主体看,以原案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为主。根据最高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向检察机关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代理律师等多种主体。但四年来,该地区受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主体以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为主,其中原案被告人提出申诉的2件,被害人提出申诉的2件,被害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5件,这三类人均是与审判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判决结果影响着其的直接利益。相对来说,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代理人申诉极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滥申诉以及申诉难等一系列问题。

3.从案情看,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较为突显。造成人身损害的申诉案件占全部申诉案件的88.9%,其中,因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的3件,因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死亡的3件,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的1件,xx的1件。由此可见,对于居民人身健康和生命权的重视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法治的进步而不断提高。

4.从申诉结果看,复查存在一定问题的案件比例不高。经过对申诉案件的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程序合法性等问题进行复查或初步审查,申诉理由不成立,驳回申诉的6件;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抗诉1件;移交本院公诉科,建议抗诉或补充起诉的2件,占立案数的22.2%。针对复查存在问题比例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司法水平以及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在不断地提高,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由于申诉主体过于宽泛,申诉主体普遍法律专业基础知识水平不高等一系列有待解决的问题。

二、刑事申诉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

1.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法律意识增强。随着我国普法宣传力度的加大,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特别是检察机关的法律宣传周的深入开展,以及新闻媒体对“冤假错案”的频频报道,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和实施,使得广大人民群众意识到法律不仅是打击犯罪的`工具,也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

2.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有失偏颇。例如,被告人石某无证驾驶,忽视路面安全,撞倒张某的父亲后逃逸,造成张某父亲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法院在法定刑内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张某受传统“杀人偿命”思想的影响,认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怎能与一条人命对等,法院量刑畸轻,因此提出申诉。由于申诉要求主体宽泛,申诉理由简单,固然,在很大程度上是给了更多的人有更多申诉的机会,但是其存在问题确是不容忽视的,不仅造成申诉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而且导致司法资源大量浪费、司法权威受到损害。

3.刑事申诉无理由、时间和次数的限制,成本低。诉讼要计算诉讼成本,在我国现阶段,几乎绝大部分的案件均集中在基层人民法院,导致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繁多,基层法官工作量大,在如此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下,将不可避免的有所疏漏。此时上诉审法院便成为最佳的纠错机构,但是由于诉讼经济原理,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即一件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二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现实中,我国仍然存在着司法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司法权威性不强等现实因素,因此我国现行法律给予了当事人以及其他认为案件判决存在问题的人员一个可以提出质疑的机会,实行了申诉制度。因此现行法律对申诉理由、申诉时间及申诉次数都未作适当的限制,也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申诉人来说无疑是成本低的救济途径,因此大多数申诉人都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寄望通过申诉获得法律的帮助。

4.监督工作机制繁琐。启动再审程序繁琐,须经过控申部门复查、公诉部门审查、检察委员会讨论等环节,往往会出现部门意见不一致,制约了监督职能的行使。程序的复杂以及过于繁琐不仅会限制公民实体权力的行使,也会使得行政部门互相推诿,尸位素餐,行政工作效率不高更有甚者,可能会出现钱权交易,污染腐蚀我国公务员队伍,妨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共同进步与发展。

5.全社会总体量刑偏轻,必然引发被害人一方不满。现阶段,法院从社会和谐稳定角度出发,在量刑上普遍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加强教育感化,我国刑法也确定了教育、感化、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处罚原则,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刑法最初确立的“同态复仇”原则有了很大的改编于提高。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公民普遍法律水平不高,对法律的理解与领悟不强,再加上司法权威性不足,使得被告人与受害人这一利益的矛盾体时有冲突,对被告人量刑偏轻,自然会引起受害人的不满,从而提出申诉。

三、对策与建议。

第一,完善刑事申诉的工作机制。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和期待。因此,检察机关要在完善刑事申诉的工作机制,提高法律监督质量和水平上下功夫。检察机关开展刑事申诉工作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对原案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适用的法律、程序的合法性等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案件的决定权与申诉复查权分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加强办案程序的公开,增强案件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避免申诉人反复申诉,久诉不息,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息诉机制贯彻办案始终。新形势下的刑事申诉案件,往往关系到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的切身利益,对已生效的决定或判决裁定存在质疑和不满。因此,复查工作不仅要依法处理,还要注意息诉罢访,防止反复申诉,到省进京,非正常越级上访等不稳定因素的发生。因此,我们建议把释法说理贯穿于办案过程的始终,坚持“两见面”制度甚至“三见面”制度,与申诉人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符合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件的申诉人,给予司法救助,帮助解决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生活困难问题,促使申诉人息诉罢访,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三,明确刑事申诉理由、期限和次数。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刑事申诉的理由、时间和次数,申诉人不管申诉理由是否正当,理由是否充分,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无数次申诉,导致泛滥申诉,反复申诉,申诉质量不高,甚至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也给申诉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和物资的损失。因此,我们建议明确刑事申诉的理由、时间和次数。首先,申诉理由方面,申诉人必须有新的证据证明原案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充分存在矛盾,或适应法律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或司法人员有违法行为等情形之一;其次,申诉期限方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可以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为当事人提出申诉,被告人可以在刑罚执行期内至刑满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诉;最后,申诉次数方面,不得超过两次。无正当申诉理由、超过期限或次数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

第四,加强专业培训,提高检察人员素质。检察人员是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践行者。检察机关要提高法律监督水平,树立法律监督权威,就必须有针对性,讲究实效地加强检察人员的刑事申诉专业培训,实行经常培训和定期集中培训相结合,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素养和专业水平,切实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四、结语。

刑事申诉制度从根本上是为了纠正司法错误,给申诉主体提供一项最终的解决途径,但是由于该项制度正处于不成熟、不完善的时期,再加上我国法律对此规范不足,此项制度的作用并未充分发挥。但是,我们相信,随着我过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进步,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该项制度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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