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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协议书证明篇一
仲裁协议书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致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单独的'协议。
甲方:广西贵港市金太阳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李××,男,38岁,董事长。
乙方:汤芳人体艺术公司。
住所:贵港市台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汤芳,女,25岁,经理。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于8月8日签订并经贵港市公证处公证了《联营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联营期限为一年,现期限已经届满;后来双方虽未签订协议,但继续联营,时间达8个月之久。在联营期间,未获得实际利润。现就企业联营清算方面,双方一致同意选择贵港仲裁委员会确认联营业务终止,解除联营协议,分割联营投资购置的固定资产,分担债务,分享债权,彻底清算双方的联营业务。双方一致接受贵港仲裁委员会依据我国《仲裁法》和国家的示范仲裁规则以及该会自己的仲裁规则,对上述纠纷所作的一次性终局裁决结果。本协议一式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贵港市中山路汤芳××艺术公司。
签订时间:20××年9月8日。
过继协议书证明篇二
甲方:法定地址:
乙方:法定地址:
丙方:法定地址:
丁方:法定地址:
经上述股东各方充分协商,就投资设立。
(下称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公司名称:
2、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
4、法定地址:
5、法定代表人:
甲方以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乙方以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丙方以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丁方以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东方先行垫付筹办费用,公司设立后该费用由公司承担;
3、上述各股东方委托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办公司的各项注册事宜;
4、本协议自各股东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份,各方股东各执一份,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丙方:代表人:
丁方:代表人:
过继协议书证明篇三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并经房屋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现甲方自愿将甲方合法拥有的坐落在伊宁县工会家属楼1单元201室的房屋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房屋的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乙方也充分相识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始建于1997年,房屋结构为砖混预制板结构,建筑面积76.89平方米。
第二条价格。
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按套(单元)计算,每套单价120000.00元,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元整,即人民币小写120000.00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30%即人民币三万六千元,甲方应开具收款收据或收款证明。剩余的款在乙方贷款后支付八万四千元整。
第四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购房款到账之日起半年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违约金。
第六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总款向甲方索赔倍处罚赔偿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七条关于合法、权属的约定。
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并已经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合同生效后,如遇政府征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利益(包括拆迁补偿款、回迁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房产合法继承者,不得向乙方收回乙方所购买的房屋及所有权。
第八条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名(签章):
___年__月___日。
乙方签名(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过继协议书证明篇四
兹证明__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司市场开发部职员,在职时间为20______年___月___日至20___年___月___日。现已办理所有离职手续。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20______年___月___日。
过继协议书证明篇五
xxxx公司:
兹证明,员工_____________,男,身份号码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入职我公司担任______________部__________一职,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因_____________原因申请离职,在此_____________年间工作良好无不良表现。
经公司慎重思考准予离职,已办理交接手续。_____________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签名: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公司(盖章)。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过继协议书证明篇六
乙方:
丙方:
经过甲、乙、丙协商一致,就《职业及收入证明》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应乙方要求,为乙方出示《职业及收入证明》一份,该证明显示乙方月收入为3000元,从事销售工作的业务员职位。甲乙双方都明确,该证明不是双方任何民事实体权益的凭证,双方之间亦没有劳动法上的任何权利义务,甲方不须向乙方支付证明上的任何劳动报酬。
2、乙方保证该证明只用于申领购房贷款购买住房事宜,不再进行其他使用;如因此种使用(或违反此种使用的其他使用)而给甲方造成损失或罚款的,愿意照损赔偿。乙方在此表示,其不是甲方的'员工,不在甲方处从事任何工作,双方之间没有劳动或劳务关系。乙方不向甲方要求据此证明能得到的任何金钱给付,自愿放弃因此证明向甲方主张劳动仲裁或诉讼的程序权利。乙方完全承担由此证明而带来的任何不利后果,与甲方无涉。
3、丙方知道,乙方的证明是用于办理申领购房贷款购买住房一事。甲乙双方之间没有劳动或劳务关系,乙方不在甲方处工作,甲方不须向乙方支付任何劳动报酬。甲方开具证明的行为只是出于对乙方的帮助,不能证明乙方的任何民事实体权益,并愿意对以上情况为甲方提供证人证言。为了表示谨慎和诚意,丙方还愿意对乙方使用甲方证明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协议于年月日,由甲、乙、丙三方在北京市朝阳区签署生效。本协议的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5、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丙方:
日期:
过继协议书证明篇七
案例:
原告与被告的祖父系兄弟,婚后生有女儿,现均已成家。8月,原告为嗣后,在家邀请亲朋好友与被告及其父亲订立《出继字约》,字约载明将被告过继为嗣孙,被告负责原告夫妻的生养死葬。冬原告之妻去逝,被告按当地风俗办理丧事并负担费用,后被告迁至原告的房屋处共同居住,但未一起生活。起原告住院被告负担其部分医疗费。自过继后被告对原告有一定的生活上照顾。原、被告因家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收养关系。
分歧:
本案的事实简单,但对该过继行为及过继字约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解和法律意见,也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有的意见认为是原告收养被告为养孙的收养纠纷和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有的意见认为是收养纠纷。有的意见认为是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有的意见认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种为嗣后的过继行为。有的认为本案的收养关系无效。有的认为本案不存在收养关系。
评析:
过继是封建社会的一种陋俗,“过继”在旧社会称“立嗣”,又称“承嗣”,它是指没有儿子的人以兄弟﹑堂兄弟等同宗人的儿子为自己儿子的一种做法,是一种封建的亲属关系。它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宗法制度下一种特殊的收养形式,一直延续到解放前。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已经废除了封建宗法的立嗣制度,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过继是不承认的。过继与收养是有区别的,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作为自己的子女的一种法律行为。1991年12月29日通过立法,颁布的《收养法》规范了收养的条件、程序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处理。过继并不是收养。对于过继能否形成收养关系,即能否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之前,如果过继后与父母脱离了父母子女关系,在过继后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就是说他与生身父母的相互扶养义务已不再存在,则可以认为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形成了事实的收养关系,可以按照收养关系来处理。对于这种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相反,如果过继的目的只是为了延续过继父母的香火,或只是为了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或只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并未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未对过继父母尽赡养义务的话,即使有所谓的过继手续也不能认为是收养,这种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也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另外早在197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当时我国没有负责办理收养关系登记的机构,华侨和港澳同胞要求在他们亲友中过继或收养子女出境的增加,及无明文规定过继和收养子女是否须经过批准的情况下。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过继和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对涉外的过继或收养子女做出规定。
就本案而言,双方是在《收养法》施行之后所订立的过继字约,所以不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二、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之时,最高人民法院也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收养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可以依法收养,及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条件,和需要办理登记或公证手续。5月25日民政部发布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办理登记手续或公证手续的规定。收养是变更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的抚育费等均由养父母承担,养父母应承担养子女的全部监护职责。所以收养与过继有不同的区别;1、目的不同:收养的目的是设立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形成与生父母子女之间同等的法律关系。过继的目的是为了延续过继父母的香火或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或只是为了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2、范围不同:过继限于男子无子的情况下,而过继同族的子或侄,女子不能过继,也不能过继同族女性后辈。在收养关系中,无子女是收养的条件之一,被收养人也不限男女。3、法律效力不同: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而过继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自愿过继,事实上已形成收养关系的,且补办了登记、公证手续或经人民法院的确认,其权利义务按收养关系对待。
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同居住但未共同生活,未办理有关法定的手续。虽然有关于生养死葬的约定,但其实际目的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没有扶养的事实,双方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因为解除某项法律关系属于变更之诉,变更的前提是有既存的某种合法民事法律关系,所以不存在的或非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无需解除(变更)。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遗赠扶养协议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我国农村“五保”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综合了遗赠与扶养两种法律关系的内容,既具有极强的人身性质,又不是商品交换的产物。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订立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所订立的以遗赠和扶养为内容的协议。即受扶养人(亦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由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于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有两种:一是公民与公民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二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赠与、收养及一般合同相比,有自己的独创性。判断是收养还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应该把握它们之间的区别。
(1)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其设立、变更和终止都适用合同的一般规定。收养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适用收养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主体的特殊性。协议的遗赠人一般都是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或者盲聋哑等病残者。也有因种种原因不愿将遗产交给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公民,也有不愿将遗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公民。即为了充分尊重遗赠人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的权利,使其欢度晚年,允许其在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仍可与他人签订遗嘱扶养协议。扶养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公民或国家、集体组织。因为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义务和与继承财产的权利是法定的、强制性的,不必以协议形式来确定。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定内容,作为遗赠扶养人的公民应当具备行为能力和扶养能力。收养却是身份法上的行为,收养人、被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包括外国人港澳同胞,但不能是集体或组织。送养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是组织(如孤儿院)。
(3)标的的特殊性。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有偿的双务合同,根据协议的约定,一方取得对方供养自己的权利,在自己死后让与自己的财产;另一方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在遗赠人死后享有取得遗产的权利。这种关系是财产契约关系与同志式互助合作关系的.结合。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形成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必须履行抚养监护的义务,并教育被收养人。收养的对象通常是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
(4)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结合。自协议生效时起,遗赠人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扶养人只能尽扶养的义务,只有在遗赠人死亡后,扶养人才可取得遗产。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继承,适用继承法的规定。
(5)遗赠扶养协议在四种遗产继承形式中有最强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产生于协议订立之时,即在遗赠人死亡前即已发生。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三种形式效力的发生都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可以发生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三种形式,但不可能发生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
(6)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遗赠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嘱扶养协议的情况下,仍对自己的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遗赠人如尚有子女,其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也不应因此而免除。同时,其子女对遗赠人协议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遗赠人还可设立遗嘱,处分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财产以外的财产。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并不因此产生法律上的收养后果,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消除,可不再赡养亲生父母,也无继承权。
但两者有相同之处;遗赠扶养协议和收养协议均可协议解除,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一方已履行义务的可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就本案而言,遗赠扶养协议不但有具体的扶养内容,还有具体财产赠与的内容和方式。本案的原、被告双方订立的过继字约,只有负责生养死葬的安排,没有关于财产的约定,也没有实际扶养和扶养的事实。所以双方所订立不是遗赠扶养协议和收养协议,是一种以嗣后为目的的过继行为。
2、儿媳称丈夫被过继侵占婆母赔偿金。
年近八十的老母亲吴某在承受丧子之痛的同时,又添新伤,其儿媳及孙子女四人以死者早已过继给他人为由,将儿子的死亡赔偿金14万元全部占为已有。近日,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郑路法庭依法判决四被告给付老人赔偿金1.6万元。
七十多岁的原告吴某共有四子一女,两子早已过世。12月8日,原告之子陈某在东营市喝酒时被蒋某等人绑架并非法拘禁,致使陈某死亡。203月29日蒋某之妻与老人儿媳及孙子女四人(四被告)达成一份和解协议,蒋某之妻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抢救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6万元。四被告将该款据为已有,并用于生活盖房。老人多次找四被告索要自己份内所得,四被告却以死者早已过继给其二叔,与原告吴某已没有任何关系,拒不给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陈某的二叔在陈某出生前已死亡,并没有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原告吴某是死者之母,在蒋妻所付的赔偿金中原告应得到一定赔偿。但鉴于原告仍有三子,生活费用应由三人共同承担,且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对被告方可适当照顾。
3、该案“收养行为”如何认定。
一般而言,民事法律规范没有溯及力,不得适用于评价、约束生效前已发生的行为;但是对生效前已发生的民事行为法律效力的评价,若当时的法律规范没有规定、新法又没有特别条款,可以适用新法规定的具体民事法律行为的典型特征标准。
[案例索引]。
审判法院: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编号:崇法民一(古)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原告甘大娘,1927年2月生,江西省某某县人;
被告杨某,男,1962年6月生,祖籍湖南省汝城。
1987年底,甘大娘(已生育有五个女儿)经人介绍“收养”杨某为养子,并按农村习俗写了过继字据,字据主要内容是:“杨某过继给甘大娘为子承接宗祧,杨某负责甘大娘的生老病死,甘大娘百年后的财产由杨某一人继承”。随后杨某即从湖南省汝城迁往江西省某某县与甘大娘一起生活,但该“收养行为”一直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由于杨某自结婚后,对甘大娘不承担赡养义务,不给粮食,有病也不给治疗;甘大娘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两人间的“收养行为”。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甘大娘与杨某实施“收养行为”是在1987年底,此时杨某已年满25周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的被收养人“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条件,甘大娘也生育有五个女儿;而且甘大娘与杨某之间的“收养行为”未经民政部门登记,依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关系不成立,因此甘大娘与杨某之间的“收养行为”没有法律根据。最后判决甘大娘与杨某之间的“收养行为”无效。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案情比较简单,双方当事人争议也不大,但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却具有代表性。
根据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原理,民事法律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不得适用于评价、约束生效前已发生的行为;我国现行《收养法》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故而不能依据现行《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收养人、登记成立等条件来判断本案1987年底发生的“收养行为”的法律效力。
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但是收养关系的具体法律要件是什么,没有规定;同样,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继承法》提及了收养关系,也没有具体条文规定。而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民法通则》,在第五十五条原则性地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实质要件,即:(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在第五十八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七种情形。但是《民法通则》没有调整收养关系的具体条文。
从当时的法律规范分析,本案甘大娘与杨某1987年底发生的“收养行为”,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实质要件,而且这种做法在当时的中国农村也比较普遍存在,应当认定该“收养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过继协议书证明篇八
甲方:
乙方:
诚信合作是一切事业发展的基础,外部智力是企业进步的源泉。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甲方愿意聘请乙方为特邀技术顾问,乙方愿按本协议内容与甲方合作。
一、聘用岗位及职责。
甲方聘用乙方担任本公司的兼职技术顾问,乙方协助甲方有关方面负责人,在技术研究、产品研制和开发、技术革新和改进、技术培训、技术保密方面,给与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工作。
二、聘用期及工作时间。
聘用时间为期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起算,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截止。协议期满后,双方协商重新签订。
三、工作方式。
(1)乙方采取兼职、不坐班的工作方式。甲方在日常生产、研发工作中,根据出现问题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结合乙方的专业技术特长情况,邀请乙方参加公司生产、研发的顾问工作或具体课题开发。
(2)甲、乙双方保证通讯畅通,方便乙方平时为甲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乙方每年提供不少于6次的到厂技术服务工作(如参加甲方有关技术会议、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如需乙方参加甲方会议或负责培训的,甲方需提前一周告知乙方开会时间和会议内容(或培训时间和内容),以便乙方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乙方无特殊原因,需按时出席相关活动。
(3)乙方在日常工作中如有需要,可以甲方的名义进行相关的技术联络和信息收集,甲方给予必要的身份证明。
四、顾问工作费用。
乙方的工作费为每月_____元人民币(包括各项费用)。由甲方在每月18日前支付。如因工作需要而发生差旅费、招待费等,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必须事先告知乙方,甲方有关规定。
五、技术成果及归属。
乙方主要为甲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乙方在甲方兼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产品、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在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的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产品、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用于申请权利保护、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不和乙方共享。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利益和结果,均由甲方自行持有和负责,与乙方无关。乙方尽可能的为甲方提供所需要的信息,由甲方自行办理、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乙方在离职后无权再继续使用该技术或转让该技术。
六、保密责任。
1、乙方在兼职期间,承诺担当下列保密义务:
(1)乙方在兼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职位相对应的保密职责。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它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成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3)乙方承诺,在甲方兼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参与和甲方在生产、经营方面有利益冲突的单位服务。不做损害甲方利益的事情。
2、乙方离职之后的保密义务。
乙方同意,乙方离职后仍对其在甲方兼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它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兼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七、违约责任。
乙方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后并将相关工作内容及手续交接完成后,乙方可不再为甲方工作。离职时间计算,以工作内容及手续交接完成后时间为准。
甲方在要求乙方离职时,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以便乙方提前准备,做好交接工作。离职时间计算,以工作内容及手续交接完成后时间为准。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经双方签盖公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泉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提交法院裁决。
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xxx。
乙方:xxx。
签订日期:年月
(签章)(签字)日签订地:
过继协议书证明篇九
____于__年__月至__年__月期间在____单位(或___执业机构)工作,___职务,于___年__月离开____单位,并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至此与____单位无任何人事和劳动合同关系。
特此证明。
___单位(或___执业机构)。
__年__月__日。
过继协议书证明篇十
甲方(母亲):,女,汉族,身份证号:
乙方(女儿):,女,汉族,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系母女关系,现决定解除母女关系,并对双方权利义务做出如下约定:
一、甲方与乙方断绝母女关系,以后甲乙双方各自独立生活,互不干扰,双方互不承担抚养或者赡养等义务。
二、协议签订后,甲方的生老病死乙方不再承担。乙方的生老病死,甲方也不承担责任。
三、本协议双方签订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忠实履行,不得反悔,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过继协议书证明篇十一
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_处工作,于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发生_______________,经调查和研究,_______________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此致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过继协议书证明篇十二
地址:较场西路东关讯3号越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中华广场左边那条道路,直走约5分钟,路过一电信营业厅,看到一指示牌――越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以及一块光溜溜的姻缘石。右拐进这条胡同小道,前行100米,就看到婚姻登记所了。
交通:烈士陵园(地铁),附近就有大名鼎鼎的中华广场和地王广场。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工作时间,周五、周六8:30~12:30。
所需材料: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本首页(即从人才市场借出的材料)。
需要做的事情:进入登记处大门,跟工作人员说明办理未婚证明,取号。搭乘电梯至4楼,等候叫号。
办理结果:凭号到专门柜台办理,将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本首页交给工作人员,填写一张未婚声明表,签名。然后,去旁边复印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5毛钱)。最后,把复印件交给工作人员,顺利领取一张a4纸大小的、盖有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未婚证明。
此地是第二次去,不记得路了,只好打车前往。上车就跟司机说去较场西路东关讯3号婚姻登记处,没想到司机也是蒙查查,只载我到校场西路3号。无奈之下,只好下车自己找,妄想凭着自己第一次去的记忆找着路,可是下车后,完全想不起来1年前的样子(难道是亚运整饰工程颠覆了原来的印象?)于是给人才中心的a先生打电话,被告知东关讯3号就在电信局旁边一条小巷子里。沿着校场西路走了一会,赫然发现一块“越秀区婚姻登记处”指示牌,激动啊,终于找到了。
过继协议书证明篇十三
_____________银行:
其平均月收入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填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明单位(盖公章)______________。
单位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收入证明仅限于该职工办理贷记卡用途,我公司并不对该职工使用贷记卡可能造成的欠款承担任何责任。
过继协议书证明篇十四
甲方:
乙方:
丙方:
经过甲、乙、丙协商一致,就《职业及收入证明》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应乙方要求,为乙方出示《职业及收入证明》一份,该证明显示乙方月收入为3000元,从事销售工作的业务员职位。甲乙双方都明确,该证明不是双方任何民事实体权益的凭证,双方之间亦没有劳动法上的任何权利义务,甲方不须向乙方支付证明上的任何劳动报酬。
2、乙方保证该证明只用于申领购房贷款购买住房事宜,不再进行其他使用;如因此种使用(或违反此种使用的其他使用)而给甲方造成损失或罚款的,愿意照损赔偿。乙方在此表示,其不是甲方的员工,不在甲方处从事任何工作,双方之间没有劳动或劳务关系。乙方不向甲方要求据此证明能得到的任何金钱给付,自愿放弃因此证明向甲方主张劳动仲裁或诉讼的程序权利。乙方完全承担由此证明而带来的任何不利后果,与甲方无涉。
3、丙方知道,乙方的证明是用于办理申领购房贷款购买住房一事。甲乙双方之间没有劳动或劳务关系,乙方不在甲方处工作,甲方不须向乙方支付任何劳动报酬。甲方开具证明的行为只是出于对乙方的帮助,不能证明乙方的任何民事实体权益,并愿意对以上情况为甲方提供证人证言。为了表示谨慎和诚意,丙方还愿意对乙方使用甲方证明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甲、乙、丙三方对上述事项全部知悉,并且认真履行本协议确定的相关义务。
5、本协议于【】年【】月【】日,由甲、乙、丙三方在北京市朝阳区签署生效。本协议的`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6、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页以下为签署部分,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丙方(保证人):
甲方:
乙方:
经过甲、乙协商一致,就《职业及收入证明》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应乙方要求,为乙方出示《职业及收入证明》一份,该证明显示乙方月收入为7000元,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技术员职位。
2、《职业及收入证明》,甲乙双方都明确,该证明不是双方任何民事实体权益的凭证,甲与乙方之间亦没有劳动法上的任何权利义务,甲方不须向乙方支付证明上的任何劳动报酬。
3、乙方保证该证明只用于申领购房贷款购买住房事宜,不再进行其他使用;如因此种使用(或违反此种使用的其他使用)而给甲方造成损失或罚款的,乙方愿意照损赔偿。
4、乙方在此表示,其不是甲方的员工,不在甲方处从事任何工作,双方之间没有劳动或劳务关系,甲方不须向乙方支付任何劳动报酬。乙方不向甲方要求据此证明能得到的任何金钱给付,自愿放弃因此证明向甲方主张劳动仲裁或诉讼的程序权利。乙方完全承担由此证明而带来的任何不利后果,与甲方无涉。
5、甲、乙双方对上述事项全部知悉,并且认真履行本协议确定的相关义务。
6、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甲、乙双方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公司办公地点签署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本协议的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7、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页以下为签署部分,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过继协议书证明篇十五
不久前,南宁市一名刚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大学毕业生小程遇到一件挺棘手的事情:他要办理买房、贷款手续时,都被要求提供一份未婚证明,结果小程跑了居委会、派出所,但都无法办理。记者调查发现,不少刚刚毕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都对未婚证明一知半解,该上哪儿办?该怎么办?他们往往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对此,记者走访了多个部门给大家支招。
为何要办未婚证明。
“结婚得办结婚证,没有结婚还得办未婚证吗?”一提到未婚证明,今年刚从广西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的小李感到十分茫然。跟小李一样的年轻人群,对这个证明普遍都感到十分陌生。记者对10多名刚刚参加工作或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做了一个简单的调查发现,将近90%的.人都不知道未婚证明到底有何用,其中仅有两名年轻人由于办理过购房和贷款手续,对此稍有了解。
那么,未婚证明有什么作用呢?“未婚证明能够反映个人的婚育状况,是计生档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南宁市民-主路一家事业单位计生办主任颜女士表示,在新婚姻法出台以前进行结婚登记,都要工作单位出具材料才可办理,而现在只需个人持户口簿等就能前往办理婚姻登记。因此,现在的单位计生部门就需要个人提供未婚证明,来说明自己的婚育状况,否则计生部门有权不予办理相关计生手续。
对于刚刚毕业的大学生,颜女士提醒道,应届毕业生的档案如果是由人才市场托管的,应当查询档案里面是否有毕业学校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如果没有则要及时补办。
记者经过查询资料了解到,未婚证明其实是老百姓的通俗名称,其专业术语称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两者属于同一事物。居民一般在办理购买经济适用房、购房贷款、出国等手续时,都要出示未婚证明。
一、未婚证明需要本人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凭公证处提供的委托办理证明)。
二、需要随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寸彩色照片3张。
三、办理未婚证明的,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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