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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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1篇)
时间:2023-11-13 15:57:08     小编:书香墨

我们要有责任感,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写总结时要注意把握好逻辑顺序,做到前后呼应,层次清晰。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总结的经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本标准规定了对制定并保持劳动合同的安全监督的职责、程序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策划过程中,对制定并保持劳动合同的安全监督过程。

2.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等对制定并保持劳动合同进行安全监督。

2.2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内外承包、建筑安装、产品修理等工程的安全生产合同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劳动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并对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工、返聘职工、员工与企业劳动合同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劳动合同,并对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采购主管部门负责采购、外包合同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供方在本公司的劳动合同,并对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保卫主管部门负责外雇厂内机动车服务合同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劳动合同,并对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6工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员工、职工代表参与制定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内外承包、工程合同的安全监督。

3.1.1对于内外承包项目、建筑安装工程、产品修理劳务等,发包单位应按q/szg57.11标准规定填写内外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审批表,经公司领导同意、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与承包单位签定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建筑(安装)安全合同。

3.1.2承包单位必须有营业执照,建筑安装单位除有必要的资质外,还要有企业安全资质证书、法人和施工队长安全培训证书。

3.1.3承包单位应与发包单位签定安全、环保协议书,并按规定上缴工程费用1-6%安全生产抵押金,方可进厂施工。

3.1.4承包方进厂所协带的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施工、作业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操作。

3.1.5发包方和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有权按公司规定对承包方的施工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安全隐患等,有权指令其立即整改,必要时有权指令其停止施工,并按公司规定进行罚款。

3.2劳务合同的安全监督。

3.2.1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按q/szg59.37标准规定,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合同,并监督劳务合同的实施。

3.2.2凡是特殊工作需长期雇用工人的,原则上应通过具有法人资格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及双方应承担义务、要求和责任。

3.2.3各用人部门应对劳务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管理,确保其遵守本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2.4劳务人员从事的岗位有职业危害时,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g59.08标准规定,组织用人部门按国家规定对劳务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通过健康检查发现劳务人员有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时,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务人员,并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妥善安置。

3.2.5凡是临时用工、返聘用工都要签订用工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临时用工、返聘用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健康管理。

3.3采购、外包合同的安全监督。

3.3.1采购主管部门应按q/szg55.10标准规定,组织各采购、外包部门同供方签定采购、外包合同。

3.3.2同供方签定采购、外包合同时,应充分识别、评价相关的重要环境因素、重要危险源,提出必要的环保、安全要求。

3.3.3供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符合安全生产的规定,便于吊运、维修、更新。

3.3.4各采购部门应对在本公司范围内的供方人员活动,以及自身携带或使用本公司的设备、工具、工装、原材料中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建立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同供方签定安全、环保协议。

3.3.5当供方人员到本公司实施外包过程(包括运输、返工、返修等)时,相关采购部门应监督其实施必要的安全、环保措施。

3.4外包运输服务合同的安全监督。

3.4.1运输服务发包部门应按q/szg57.11标准规定与运输服务承包方签订运输服务承包合同,同时签定《运输服务安全环保协议书》,要求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对运输的管理规定。

3.4.2外雇汽车进行厂内运输服务时,运输服务承包方应保证运输车辆符合厂内机动车标准要求,司机应持证驾驶,并遵守厂内交通、搬运、吊运等有关规定。

3.4.3保卫主管部门和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运输服务发包部门对外包运输服务承包方的运输车辆、运输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3.5职工劳动合同的安全监督。

3.5.1工会应按q/szg59.42标准规定代表全体员工与公司签定集体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员工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工伤保险等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3.5.2工会应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5.3工会应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健康标准规定的问题向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必要时应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反映,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3.6对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

3.6.1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g59.06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的制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6.2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各项规定的情况时,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g59.06标准的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考核、处罚。

3.7记录的控制。

对劳动合同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中应实施和保持必要的记录,并按q/szg55.25标准规定予以控制。

4.1内外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审批表。

4.2内外承包(建筑安装)安全合同。

4.4劳务合同。

4.5采购、外包产品合同。

4.6运输服务合同。

4.7职工劳动合同。

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一条 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

(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

(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 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

(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

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第十九条 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 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接通输气管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站点。

第二十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发生燃气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抢修。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维修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燃气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天然气设施和设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四)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消防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燃气经营企业处5万元以上罚款、停止经营或者吊销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和燃气表等。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为加强公司各信息系统管理,保证信息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及上级信息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制度、信息安全风险应急预案。

第一条公司网络的安全管理,应当保障网络系统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运行环境的安全。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公司网络安全的活动: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公司网络从事危害公司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

2、对于公司网络主结点设备、光缆、网线布线设施,以任何理由破坏、挪用、改动。

3、未经允许,对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4、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的共享文件和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6、利用公司网络,访问带有“黄、赌、毒”、反动言论内容的网站。

7、向其它非本单位用户透露公司网络登录用户名和密码。

8、其他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各单位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网络的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对本单位单位所属计算机网络的运行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信息中心。

第四条连入公司网络的用户必须在其本机上安装防病毒软件,一经发现个人计算机由感染病毒等原因影响到整体网络安全,信息中心将立即停止该用户使用公司网络,待其计算机系统安全之后方予开通。

第五条严禁利用公司网络私自对外提供互联网络接入服务,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该用户的使用权。

第六条对网络病毒或其他原因影响整体网络安全的子网,信息中心对其提供指导,必要时可以中断其与骨干网的连接,待子网恢复正常后再恢复连接。

第一条、“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是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每名系统管理员都必须提高信息安全保密意识,充分认识到信息安全保密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对重要系统的系统岗位员工进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培训。

第二条、实行信息发布责任追究制度,所有信息的发布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核、审签手续,必须真实有效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涉及国家及公司机密的信息系统必须与内部网和互联网实施物理隔离,严格执行上网信息的审查制度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企业内网发布的规定,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凡发布虚假、反动、色情、泄密等内容,追究信息报送和审核者责任,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将追究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信息系统管理权限从安全级别上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从适用对象上分为高级管理员、系统管理员、高级用户、中级用户、一般用户、特殊用户;从操作承载体上分为服务器(包括系统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和控制服务器)、工作终端、用户终端;从设定内容上分为完全控制、权限设置变更废止、创建、删除、添加、编辑、更新、运行、读取、拷贝、其他操作等。

第四条、所有信息系统的使用者和不同安全等级信息之间必须存在授权关系,并在新建信息系统开发建设阶段形成方案并加以设计,在软件系统中预留对应关系设置的功能,根据使用者岗位职务的变迁进行调整。

第五条、利用it技术手段,对信息系统的硬件配置调整、软件参数修改严加控制。利用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应用系统所提供的安全机制,设置相应的安全参数,保证系统访问的安全;对于重要的计算机设备,要利用软件技术等手段防止员工擅自安装、卸载软件或改变软件系统配置,并定期对以上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信息系统如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时,应严格审查其资质条件、市场剩余和信用状况等,并且与其签订正式的服务合同和保密协议。

第七条、所有信息系统服务器、工作终端、用户终端必须安装安全防病毒软件,对未安装防病毒软件的终端用户有权拒绝为其提供网络接入服务。

第八条、利用防火墙、路由器、入侵检测等网络设备,加强网络安全,严密防范来自互联网的黑客攻击和非法侵入。

第九条、对于通过互联网传输的涉密或关键业务数据,要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信息传递的保密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十条、对于停止运行的废旧系统,应当做好系统中有价值及涉密信息的销毁、转移等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系统管理人员要遵守信息系统的各项管理制度,防止利用计算机舞弊和犯罪。

第十二条、对重要业务系统的访问建立用户管理制度,对于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的各类管理及使用人员采取密码分级管理,设定密码有效期限,对密码存储采用非明文二次加密技术防止各类密码泄露事故的发生。

为加强公司信息安全风险源的预防管理,提高应急防范能力,保障网络系统、信息系统及信息机房的整体安全,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稳步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确保公司信息网络系统安全运行,为公司整体安全形势稳步发展提供保障。

本预案适用于各单位信息安全突发风险应急管理。

1、火灾

2、意外断电

3、重要数据丢失

4、网络系统大面积瘫痪

5.1、火灾辨识及评估

5.1.1火灾辨识

(1)自然灾害引起的火灾

(2)强电线路短路引起的火灾

(3)杂物堆积引起的火灾

(4)温度过高引起的火灾。

(5)老鼠咬线引起的火灾。

5.1.2火灾风险评估

机房发生火灾可能导致工作人员人身受到伤害;信息网络设备受到损坏;网络系统大面积瘫痪;国家、集体财产受到损失。

5.2、意外断电辨识及评估

5.2.1意外断电辨识

(1)自然灾害引起的意外断电。

(2)短路跳闸引起的意外断电。

5.2.2意外断电风险评估

2、意外断电可能导致烟雾报警系统、温度报警和断市电系统无法正常工作而带来的间接财产损失。

5.3、重要数据丢失辨识及评估

5.3.1重要数据丢失辨识

(1)意外断电引起的数据丢失。

(2)服务器故障引起的数据丢失。

(3)数据库损坏引起的数据丢失。

5.3.2重要数据丢失风险评估

1、安全软件系统数据丢失可能导致安全生产监控类系统数据无法正常采集于传输,影响到矿井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2、数据库系统数据丢失可能导致经营管理类系统无法正常使用,影响公司相关部门经营管理工作和日常办公无法正常进行。

5.4、网络系统大面积瘫痪

5.4.1 网络系统大面积瘫痪辨识

(1)意外断电引起的核心交换机、防火墙损坏或故障导致网络系统大面积瘫痪。

(2)通信线路中断引起的网络系统大面积瘫痪

(3)服务器损坏或故障引起的大面积无法登录互联网。

5.4.2 网络系统大面积瘫痪风险评估

1、网络系统大面积瘫痪可能导致公司与生产矿井之间的信息传输中断,管理部门失去对矿井生产的安全监管,安全生产无法正常进行。

2、网络系统大面积瘫痪可能导致公司日常办公无法正常进行。

5.5、高空作业辨识及评估

5.5.1高空作业辨识

(1)日常高空维修可能造成人身伤害。

(2)工程高空施工可能造成人身伤害。

5.5.2高空作业风险评估

日常高空维修网络设备、打扫卫生和高空施工可能造成工作人员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影响公司安全生产稳步发展。

根据各单位存在的主要风险源和风险评估,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制定本预案及措施。

6.1火灾应急预案及处置措施

如果火势过大,人员无法靠近时,应立即拨打火警119,求助消防部门进行灭火。

(2)发生重大火灾时(包括机房局部、ups控制器、库房局部),值班人员应立即逃离火灾范围,启动对应的火灾应急预案,拉响警报,向公司调度室和本单位安监部门汇报,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利用灭火器进行灭火,力争将财产损失降到最低。

(3)发生较大火灾时(包括消防通道、办公室)值班人员应启动对应的火灾应急预案,向公司总调度室及本单位安监部门汇报,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利用灭火器进行灭火,避免或降低财产损失。

(1)火灾发生时,值班和工作人员应立即脱离火灾范围,确保人身安全。

(2)根据火灾大小确定火灾风险等级,并启动相应的响应等级。

(3)根据火灾风险等级向公司总调度室及本单位安监部门汇报火灾情况。

(4)火势过大无法控制时,应立即拨打火警119进行求助。

(5)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利用灭火器进行灭火,避免火灾扩大,降低财产损失。

(6)尽最大可能搜集火灾发生的相关信息,做好记录,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7)每月针对火灾诱发根源进行彻底检查(如易燃物品不能堆放、库房物品分类并整齐摆放等),预防火灾的发生。

6.2、意外断电应急预案及处置措施

发生自然灾害和短路引起的意外断电时,值班人员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根据风险等级启动相应的响应等级,向本单位安监部门进行汇报,邀请电力维修人员进行断电故障排查,并组织技术人员对机房核心交换机、防火墙、汇聚交换机、数据库服务器、数据备份服务器、软件服务器、软件系统、烟雾报警、ups温度监控、机房温度监控系统进行隐患排查,发现设备故障和数据丢失,应当进行及时处理和上报。

(1)发生意外断电时,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值班人员应启动相应的响应等级。

(2)向本单位安监部门进行汇报。

(3)必须请专业电力维修人员进行故障排查与维修。

(4)搜集意外断电发生的信息并作好记录,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6.3、重要数据丢失应急预案及处置措施

(1)因意外断电引起重要数据丢失时,值班人员应根据风险等级启动相应的响应等级,向公司总调度室和安监部门进行汇报,邀请专业电力维修人员进行故障排查,恢复供电正常,排查机房设备及数据情况,发现设备故障和数据丢失,立即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恢复。

(2)因服务器故障引起数据丢失时,值班人员应根据风险等级启动相应的响应等级,向公司总调度室和案件部门进行汇报,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服务器维修和数据恢复,如果服务器和数据无法维修和恢复时,应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并外请专业人员进行维修,确保设备和数据安全。

(3)因数据库无法启动引起的数据丢失,值班人员应根据风险等级启动相应的响应等级,向公司总调度室和案件部门进行汇报,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数据恢复,如果数据无法恢复,应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并外请专业人员进行数据恢复,确保设数据安全。

(1)发生数据丢失时,值班人员应根据风险等级启动相应相应等级。

(2)值班人员向本单位安监部门汇报。

(3)组织技术人员对数据进行恢复。

(4)本单位技术人员无法恢复丢失数据时,应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并外请专业人员进行数据恢复,确保数据安全。

(5)做好数据丢失与恢复过程的记录。

6.4、高空作业应急预案及处置措施

如果坠落人员处于昏迷状态,其他维修人员应当立即进行简单的急救(如将人平躺在地上,进行按压胸部、掐人中、人工呼吸等),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并向公司总调度室、本单位负责人及安监部门汇报。

如果坠落人员处于昏迷状态,其他维修人员应当立即进行简单的急救(如将人平躺在地上,进行按压胸部、掐人中、人工呼吸等),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并向公司总调度室、本单位负责人及安监部门汇报。

(1)日常高空维修必须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否则不能进行维修作业。

(2)在日常工作中设计到高空维修,维修人员一定要2人或2人以上进行维修。否则,维修人员可以拒绝维修工作。

(2)高空维修人员必须佩带安全绳索,并采用安全梯子进行高空作业。否则,不能进行高空维修作业。

(3)事故发生后要对事故的经过进行详细记录,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篇四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防止或减少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1、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

2、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根据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遭受雷电灾害后在积极自救的同时,及时逐级向上级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主管机构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

3、建立信息预报制度。

4、为确保防雷设施安全有效,学校要加强对防雷设施的检查维护,每年组织一次防雷设备的检测工作。如发现防雷设施损坏的,尽快排除防雷安全隐患。保证防雷设备的正常运转。

5、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向防雷办通报,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投入使用前要经过防雷验收合格。

6、要加强防雷知识的宣传教育,在每年的4——5月组织专题讲座,以提高师生的防雷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

7、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雷击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篇五

一、出车前必须检查是否携带好行驶证、营运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

二、出车前必须检查车辆各部件的紧固情况,检查车辆制动、电路、油路、灯光等主要部件是否完好,操作灵活,做到安全、可靠。

三、行驶途中驾驶员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注意集中思想,安全行驶,如发生车辆异常必须停车检查,排除或采取措施后才能恢复行驶。

四、严禁让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车辆。

五、严禁驾驶员疲劳驾车、酒后驾车。

六、严禁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从事道路运输。

七、严禁车辆超载、乱停乱放、闯红灯和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八、严禁车辆在出车前未经驾驶员或车辆维修人员的安全检查私自出车,防止车辆"带病"上路。

九、严禁在行驶途中将车辆交给与工作无关人员驾驶。

十、在特殊天气、特殊路段,应严格控制车速、确保安全。

十一、收车后,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清洁检查车辆,保证车辆第二天能正常行驶。

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篇六

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强化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到位,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20xx年1月12日,我矿由马奉远(法人)负责主持召开会议,经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各种安全管理机构,(矿班子领导小组、技术科、安全科、通风科、地测科、保卫科、财务科、机电科、卫生科、档案室、工会、安全生产调度室、培训科),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使安全工作更加规范和完善,做到责任明确到人、落实到人,日常管理做到“五到位”,即:组织到位、职责到位、检查到位、考核到位、奖惩到位。

为使以上各科室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到位,我矿成立了自检自查领导小组:组长:王知高、副组长:侯开铺、成员:马武富、侯文飞、侯光灿。

自检自查领导小组的目的:自检自查小组按照上级规定一周检查两次之外,其于不定日不定时的深入井下检查井下的各类隐患及管理人员在井下履行的职责情况。

有下列情形的,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罚。

1、各管理人员交接班时间:上班前半小时未到充灯房领取矿灯的,更换其它管理人员,处罚当班管理人员100元。

2、矿领导,片长及挂片管理人员不按煤矿各规章制度,抓好各自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要求,领导处罚200元,其他人员处罚100元。

3、矿井分管各项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导,对矿井不落实各片挂片人员管理工作情况,造成煤矿不安全隐患未及时得到处理和整改的,处罚200元。

4、技术人员:对矿井的采掘计划,图纸追接及管理必须认真落实到位,并能及时给煤矿作出可操作性的方案。若不及时作出方案、计划上报、拖延时间造成采掘失调,经矿领导班子和考核小组查证核实,属技术人员失职一次处罚500元。

5、矿片区挂片片长及管理人员对井下隐患处理、能处理不及时处理、处理不好又不上报矿主要领导,经矿领导小组查证落实,处片长跟班的100元,管理人员50元。

6、矿负责跟班管理人员和片区挂片人员对本片区范围内,存在问题让职工停止安全生产30分钟至1小时,负责跟班管理人员和片区挂片人员不追查不处理,也不上报煤矿主要领导,按每半小时处罚50元计算。

7、煤矿领导班子成员对全矿出现的一切违章、违规、违纪行为,不参与调查、落实、了解、不处理,造成煤矿各种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者,处罚100元。

8、矿井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在接到矿井挂片负责管理人员处理不了的隐患和各环节中出现的问题,不积极组织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处罚100元。

9、机电技术管理人员:在上班时间若井上、井下停电,缺相5—15分钟,一方面能处理又不及时处理,另一方面处理不好又不及时上报煤矿主要领导,经矿领导班子和考核小组调查落实,属机电技术管理人员失职,处罚50元。

10、机电管理人员:对入井的电器设备不进行检测验收,让失爆电器下井,井下电缆悬挂混乱,设备缺螺少件松动经矿领导班子和考核小组查证核实属机电管理人员失职,领导处罚100元。电钳工50元。

11、机电管理人员:若煤钻、风机等其它设备停止运行,片区管理人员(当班班长)找到机电管理人员30分钟后,处理好,无正当理由,处罚50元。

12、矿管理人员挂片本片区:质量、数量管理执行不到位,经矿领导小组查证落实,属挂片人员失职处罚50元。

13、财务若帐务票据混乱,台账不健全,处罚200元。

14、矿领导班子和管理人员有事回家,必须按煤矿的规章制度执行,一月按三天假,指不是当班时间,由本人写出假条,递交矿专管领导(侯开辅或马奉远)审批同意,方可回家。不请假,擅自回家者,处罚100元。

15、所有矿井领导及管理人员设置所需做的记录、台帐,必须按矿规定和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自己的记录、台帐,交侯文富存档备查,如不按规定进行工作,造成缺漏的处罚100元。瓦检员缺漏处罚500元,如造成事故报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6、矿保安人员出现工作失职,造成管理失误或不到位经矿领导查出处罚200元。

17、凡属于外来人员到矿需要招待用餐的结帐单当面签字,由侯开辅或马伍富签字生效。

18、矿所进材料和设备由陶文磊负责采购,到矿后所有材料和设备由丁恒怀负责清点入库和出库。

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篇七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饮用水卫生,保障学生的饮水安全,依据《食品卫生法》、《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坚持灭“四害”等病媒生物防治的常规工作,确保我校师生的饮水安全。

二、学校学生生活饮用水及自备水源,应经市疾控中心水源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加强对水源的防护,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措施,水源50米以内不许存在污染源。水井要设有井盖,加固上锁,设专人定时供水。二次供水蓄水池要加盖、加锁,溢水口要加设网罩。

三、对学校饮用水设施进行必要的保养,以确保供水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学校的自来水供水蓄水池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每年至少采水样送市疾控中心检测一次。师生的饮水机由供水方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两月一次,并做好定期清洗消毒记录。所用的净水剂和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及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饮用水的干净和卫生。

四、从事二次供水蓄水池和饮水机清洗消毒人员应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五、师生直接饮用的桶装水必须是标有生产日期和qs认证标志的,并每月向供水方索取检验报告,以确保广大师生用上安全、放心的纯净水。

六、学校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学生饮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旦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七、注意安全、节约用电。当天工作、学习结束后必须关闭房间所有电源,包括饮水机电源。严禁学生自行拆御饮水机,如有故障及时到总务处更换。

八、锅炉房供水设备每学期使用前必须进行排污、清洗。锅炉房提供师生饮用的开水须保证达到100℃。提供给学生直接饮用的开水应降温到60-70℃后存入保温桶,确保学生安全。

九、食堂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型肝炎、活动型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不得从事饮食工作。

十、学校应制定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并自觉接受当地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篇八

3、认真执行班长是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落实好班长的安全责任,班长对班组的安全负有指导、督促、监督、检查、考核的责任,轮值安全员协助班长抓好安全工作。

4、认真执行班组互保联保,互保联保人对自己的对子负责,在正常作业情况下,在场成员非互保联保对自动结对。

5、执行好周五安全、工前五分钟活动,保证时间、内容,并认真记录,班长要提前备课,保证每一次活动都有收获。

6、执行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好“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的安全理念。各项操作、维护,作业,按相关安全规程执行,杜绝三违。

7、不断深化、细化危险源预知预控活动,定期修订。

8、班组成员如发生重大违法违纪现象,重伤以上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质量、设备、污染事故,否决本班组一切指标。

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篇九

为切实做好宿舍冬季用电、防火为重点的安全工作,所有住宿人员(含外聘及外来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服从管理部总务的统一管理和安排。

根据《消防法》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宿舍主管部门对宿舍的安全负责,各住宿人员为第一责任人。禁止破坏供电、消防、防雷设备和设施。非紧急情况下,任何人不得随意将消防设施堵塞、损毁、挪动、试用或挪为它用。

各住宿人员必须保证楼道畅通无阻,禁止在楼道内堆放杂物,存放易燃、易爆及危害大家安全的物品。

员工如发现着火,立即采取措施,利用灭火器、消火栓扑灭初期火灾,同时迅速疏散人员并报警。

本着对公司、及所有住宿人员安全负责的原则,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特制订以下之规定:

1.禁止在宿舍吸烟、生火、玩火、焚烧物品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

2.禁止携入或私存易燃、易爆、有毒、剧毒以及有腐蚀性、传染性等妨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危险物品。

3.禁止烧煮、烹饪等。

4.禁止在宿舍内私接电源,安装插座。除电脑等电器(限800w以下)外,其它大功率电器一律不准使用,使用电脑等电器的人员需至总务课登记,并得到允许后方可使用。其它取暖、制热电器(小太阳、热得快、电热毯等)、自制电器均不得使用。

4.禁止用其它任何金属线代替保险丝。禁止私自拆卸水暖设备、电气设施,私自修理供电设施。宿舍电器、线路损坏、故障、异常应及时联系、上报总务课,以便及时维护。

6.禁止在床头点烛设灯看书。

7.禁止将插座、电器等带电体放于床上、从席子里下穿过或与可燃物连接。

8.禁止在电线灯头、灯管等电器设备上搭挂衣物或烘烤物品。

9.人员离室锁门时,务必检查并关闭窗户及电灯、电脑、充电器等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

10.禁止在宿舍内聚众赌博、酗酒、扔摔酒瓶、故意起哄、打架斗殴、吸毒、色情等一切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不正当行为。

11.禁止攀爬及破坏门窗、阳台、防护网。禁止站在窗台或活动物体上收晒衣服,以免造成危险。

12.禁止任何人携带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进入宿舍,个人携带的管制刀具(《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请主动上交总务,若查到将给予处分。

13.对于上述违反行为,如在宿舍内被发现,但无人主动承认且无法查明,则视为全宿舍共同违规。并结合产生后果的轻重给予处分。以及赔偿造成的损失。

以上之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尽请各部门主管及时向员工倡导!

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篇十

2、门卫对校外来校办事人员要热情接待,问明来意,查阅证件,并填写会客登记单,否则不准进入。上班时间一般不会私客,政治学习、全校性大会一律不会客。

3、上课、自习时间,学生一律不得外出,确有要事,需持班主任批准的假条,因病需外出治疗的,凭班主任或值班老师批准的假条方可出校。

4、校内教职工、学生一律不准私自安排外来人员在校住宿,确因特殊情况须经分管领导或物业科批准登记,否则,造成后果概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5、携带大件包裹物品出校时,应出示本人证件,门卫有权检查并进行登记,携带公物(包括材料、设备)要有校内有关部门加盖公章的出入证明,否则门卫有权扣物,并交物业科处理。

6、外单位大小汽车入校,须经门卫允许,方能进入,并在指定地点停入,不准在校内鸣放喇叭,不准在校内停放过夜,载物机动车辆出门,应接受门卫检查,自行车经过大门应自动下车推行,违反者予以批评教育。

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一

第一条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就是通过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使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减少和消除,把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中,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和设备的安全,从而保证安全无事故的实现。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及下属施工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落实责任管理。

第三条项目经理应结合工程的特点,建立健全完善的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管理和第一责任人的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体系,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如组织班前安全碰头会,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安全生产检查等活动),消除各工种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必要时制定应急方案,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第四条每位员工(包括施工队施工人员)所从事的生产内容,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第五条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生产中的工器具及主材和设备的审核认可。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应认真详细地记录,作为项目考核的原始资料之一。

第七条施工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标志或设立醒目围栏和标牌。

第八条施工现场必须保持通道畅通,材料存放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条施工队仓库应有消防灭火设施,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条施工队仓库火种材料等危险品要分开存放,场所应符合安全要求,并有专人管理,领用应有记录,工程结束时余料应及时清退,管理人员帐目清楚。

第十一条下人孔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打开人孔盖进行通风,确认不存在有害气体后,方可进入。

第十二条施工作业用电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插座板应绝缘良好,照明工作灯需用胶柄,发电机应有漏电保护装置,禁止违章私用电炉。

第十三条登高作业人员作业前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应按规定穿戴整齐,系好保安带,仔细检查攀登物的牢固性,对登高工具(脚扣等)及保安带确认完好,方可登高,作业时保安带所扣位置应牢靠。

第十四条机房内工作活动地板掀开时,施工人员走动和搬运设备时要注意地板稳固性。在机架上工作,应防止工具、零件落下,以免造成故障或事故。布线时,人在脚手架上避免用力过猛的跳跃动作,隔离线放板顶两头要扎在固定处,不能碰附近端子板,电线穿过楼层过道洞口必须按规定及时封堵。机房内动用明火时,应向建设单位安全保卫部门申请,待批准后,采取确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机房内严禁吸烟。

第十五条通信工程割接改造时,项目经理应会同相关人员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做好工程割接方案及应急预案,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割接。项目负责人应到割接现场指挥。

第四章工器具、车辆、仪表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作业时锋刃工具(如钻、凿、斧、刀等)不准插入腰带或放在衣服口袋内,传递工具不准上扔下掷。

第十七条凡手持电动工具(如电钻、电锤、提携式电焊机,电烙铁等)都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开关。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应事先检查电保护开关,确认其安全可靠性,而后方可操作。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作业,正确使用劳动用品用具(安全帽、安全带、脚扣、电笔、工作鞋等)。

第十九条梯子在使用前检查是否完好,确认牢固后方可攀登,人字梯要把螺丝拧紧,并把搭扣扣牢,禁止使用梯脚无滑装置的人字梯。上下较高及树立地点易滑动或有被碰撞可能的梯子,必须由专人扶梯。凡已折断、松驰、破裂、腐朽的梯子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吊板使用前应检查是否牢固,吊板挂钩磨损掉1/4时不准使用。坐吊板必须系安全带,并将安全带拢在吊线上。在2.0/7以下的钢绞线上不准坐吊板操作。

第二十一条手扳葫芦禁止超负载使用,严禁用人力以外的其它动力操作,操作时如发现手扳力大于正常扳力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严禁无驾驶证及准驾证人员驾驶公司车辆,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公司所有驾驶员应加强车辆管理,车辆制动、转向、灯光失灵、失效禁止行驶。驾驶人员必须按照交通管理规定做到安全行车。

第五章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报告、处理规程。

第二十三条施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时,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者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项目经理立即写出事故基本情况书面材料,报告公司有关部门和领导。

第二十四条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时,事故所属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应立即将事故概况报告公司领导。

第二十五条伤亡事故的调查,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调查组,由单位的主要领导(与事故有直接关系的应回避)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车辆交通事故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事故的结果以交管部门结案鉴定为确定的依据。项目经理或当事人发现事故时,除立即向当地交管部门报案外,还应及时向公司车管人员报告,公司领导组织派员协助车管人员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施工工地发生通信器材、器具被盗事件,工地施工负责人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及建设单位,同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第二十八条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对在生产中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者给予“一票否决”。

第二十九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一经发现,必须坚决立即整改,并对具体责任人进行处罚。对安全生产好的予以奖励,把奖罚作为促进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十条施工队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意识教育,对于施工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罚,事故处理过程所发生的费用均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二

为加强宾馆安全管理、维护宾馆财产和宾客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江苏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宾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宾馆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各级主要领导负责、专门工作和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落实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防食物中毒(以下简称“五防”)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宾馆总经理是单位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实行总经理、部门经理、班组三级安全责任制。

总经理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其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实施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部署安全保卫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全面落实“五防”措施,消除隐患。

2.对宾馆员工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和各项安全保卫知识教育,不断增强员工的法制观念、安全观念和保密观念。

3.组建和管理安全保卫机构及群众性护卫、消防和治安保卫组织,协调和决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不断改善饭店治安保卫工作条件,充分发挥安全保卫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保证生产经营正常动转。

4.建立健全经理值班制度和安保部工程部夜值巡查制度,并经常检查督促。夜值经理应坚守岗位,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宾馆夜间安全运转。

5.负责组织重要活动和接待的保卫任务和安全检查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6.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饭店员工和其他人员采取多种形式的考核管理。

1.设备操作人员均应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锅炉工、空调工、电工均应持有专业操作证并定期年审.

3.其他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接受工程部操作培训。各部门的设备、设施因损坏而修理,应向工程部报修,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维修。

4.各工种设备定期巡查内容:。

水电(含弱电)空调系统(末端)巡查内容及周期:变配电所、主楼低配房、楼层水电管井、机房的定期巡查,责任区域为:a区为维修一班,c区为维修二班.检查周期为每周一次,外场灯光为维修班中班每晚检查一次,冷库及屋顶水箱为维修夜值每夜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如实记录检查与处理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主管或经理汇报。

空调主机房当班人员须对饭店前台区域的空调及热水使用情况作跟踪检查,以便及时了解并掌握对主机和温控的适度操作与调节,使其始终处于最佳状态。每班还需对冷水机组、泵系统、热交换器、地下泵房及屋顶冷却塔系统按时履行巡查,实时如实填写运行日志,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难度大的、向主管或经理汇报协调处理。

锅炉房:当班运行人员负责检查本区域设备状况,保持使用设备清洁、完好检查所有加油部位,并及时加油。发现情况及时向领班汇报。工程部根据具体情况每年安排一次大修,锅炉班对设备每三个月小修一次。每月进行一次锅炉附件、附件设备大自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确定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汇报。

1.凡需新增设备的部门,首先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送工程部。

2.工程部按设备电气负荷,建筑物承载允许值、安全、环保、通风、水暖核实后,报请总经理室批准后方可进行购置。

3.工程部应向采供部提供产品信息和提出产品质量、尺寸等要求。

4.根据安装要求,并视工程大小,工程部决定内部或委托专业施工单位施工。

5.新装设备应由工程部的相关专业人员当场开箱检查:

(1)规格型号是否相同,质量是否达到要求;。

(2)收集有关技术说明资料,并交内勤存档。

(3)收集有关备品备件、随机工具等,交工程部保存。

6.设备安装后应由工程部技术人员在场指导调试后,方可投入运行。

7.设备一经安装固定,使用部门不得任意移动位置,另接电源等,若因经营需要,按改移装制度办理。

8.设备正常运转后,应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交付投入使用。

三.设备改、移装管理。

1.酒店设备需改、移装时,应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工程部根据施工技术要求及动力提供等其他技术因素论证后进行计划安排。

3.对改装工程较大,技术复杂性和价格较高或需对原结构、装潢做较大面积破坏的,由使用部门经理提出申请,拟定方案,报请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4.设备改装的材料及审批文件应由工程部存档。隐蔽工程设施的改装、移装资料及设备改动原因除存档外,应对相应的施工图纸作改动或标注有关说明备案。

5.部门移装、改装时,应按设备转让制度处理,并办理有关撤消、登记手续。

6.凡未经宾馆许可,私自移动、改装拆除设备或破坏建筑结构、装潢效果者,将追究有关部门责任。

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三

1、输血治疗前,经管医生必须与病人或家属谈话,并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

2、护士接到输血医嘱后,从电脑上打印标本采集单,正确准备试管,并将条码粘贴在经管医生填写好的《临床输血申请单》及试管上。

3、护士根据医嘱,完善输血全套、血型、交叉配血等各项化验检查。

4、凡申请输注红细胞、全血者,护士必须持《临床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条码的试管,医护2人至床旁核对患者的腕带,清醒患者请患者陈述自己的姓名,确认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等信息无误后方可采血。

5、同时有二名以上患者需进行血型检查或交叉配血时,必须一人一次分别采集血标本,严禁一次采集两名或以上患者的血标本。

6、护士采集标本并经2人核对签名确认后,由支助中心工作人员将血标本与《临床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双方进行核对并签名。

7、输液科血液准备好后,支助中心工作人员凭《领血证》到输血科领取血液,采用冷链密闭式转运。

8、输血前、输血时、输血后,均应严格执行输血“三查十对”制度,并做好签字交接工作。

9、输血时应挂上具有醒目的血型标识牌,并告知患者血型。

10、输血时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血速度,注意听取病人主诉,严密观察有无输血不良反应。若出现输血不良反应,执行输血反应应急预案与流程,并按照输血反应报告制度上报输血科、护理部等相关部门。

11、输血完毕,将血型及交叉配血报告单存入病历,将血袋放入专用的单独存放的黄色垃圾袋中,及时送输血科保存。

12、做好输血相关的护理记录,包括输血时间、种类、量、血型以及有无输血反应等,认真填写《输血护理记录单》。

13、定期进行输血安全知识培训,组织输血护理质量检查,确保输血安全。

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篇十四

规范盐酸的储存使用管理,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和盐酸有关的各个部门和环节。

1.必须遵守《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购买、运输、使用、储存盐酸。

2.成立盐酸(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并确定1-2名专兼职盐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

3.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安全品性质和安全管理常识。4.管理人员每天不得小于2次巡检,做好记录,消除隐患。5.安全人员每周组织检查1次,发现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3.2采购。

1.每次采购,均由购用单位派专人携带市易制毒化学品购用申请表以及前次办理的购用证明、实际购买情况,到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办理购用证明。购用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每证仅限购一次。2.在购用证明办理后未能按时购买,应在有效期满后七日内将已过期的购用证明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注销作废。

3.由购用单位派专人持购用证明前往有化学危险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厂商或经营单位购买,不得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4.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所限定的数额。

5.仅限购用证明上所注明的购用单位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3.3储存。

1.储存库房阴凉通风,库温不超过30℃相对湿度不超过85%。保持容器密封。应与碱类胺类碱金属易燃物分开存放,切记混储。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2.盐酸的储罐材质标识符合要求,严禁带缺陷使用。储罐应分类存放,间距不小于1米。

3.盐酸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联络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有送货人、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盐酸出入库登记证明簿》上签名。

3.对易泄漏有害介质的管道及设备尽量露天布置,有利于有毒气体的扩散,使通风良好,防止有害气体积累。分析室设局部排风,加强排风排毒。装置排出废气集中排放,排放口高于操作面。

4.盐酸须有单独的仓库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帐登记要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盐酸化学品仓库。

5.盐酸领用单位应建立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备查。用槽罐储存盐酸的,从槽罐抽到高位槽(即抽离槽罐)即视为出库,做出库登记。

6.使用部门(车间)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盐酸。原则上谁使用由谁领用,负责领用人下班,如盐酸还有剩余即视为不能使用完,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应安排二个人将多余的盐酸送回仓库。

7.由仓库管理人员应对送回的盐酸进行称量后作为入库原料进行登记,送回人、仓管员分别在登记簿上签名。不得将领用原料暂存在仓库中,使用部门(车间)不得私自存放盐酸在本部门(车间)。使用部门(车间)再次领用已送回的盐酸应按第九条规定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8.仓管员和联络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在每月5日前将盘点情况寄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和使用企业共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3.4操作使用。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密闭操作,注意通风,操作尽可能机械化化自动化。

3.加强个人防护措施,作业工人应配备耐酸碱橡皮手套、橡胶耐酸碱服,护目眼镜;。远离易燃物可燃物,避免与碱类、胺类、碱金属接触。

4.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完毕,淋浴更衣。单独存放被毒物污染的衣服,洗后备用。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5.车间应配备常用应急救护物品。

3.5废弃排放。

1.用碱液-石灰水中和生成氯化钠或氯化钙,用水稀释后排入废水中。

3.6泄漏应急处理。

1.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

2.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酸碱工作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

3.防止进入下水道、排水沟等限制性空间。

4.小量泄漏:用砂土干燥石灰或苏打灰混和,也可用大量水冲洗,洗水稀释后排入废水系统。

5.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3.7急救措施。

1.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的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2.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3.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新鲜空气处,保持呼吸畅通,如呼吸困难,即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人工呼吸,就医。

4.食入:用水漱口,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五

为了保证在运转设备岗位作业安全,提高岗位操作人员的自我防护能力,防止发生绞伤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运转设备指选厂工艺设备、探矿挖掘设备、电器运转设备、井下提升设备以及其他动力机械运转设备等。

二、在运转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掌握运转设备的性能、启动、停止的操作程序和故障处理方法,并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工艺开车纪律,非设备人员不准操作运转设备及在设备岗位停留。

三、在运转设备岗位作业必须保持精神充沛、注意力集中、严禁打闹、打盹、睡岗、酒后上岗。

四、裸露在外的转动部位以及其他运转部位必须安装防止绞伤的安全防护罩,旋转设备周边要设隔板或防止绞伤的围护栏。

五、不准跨越和坐卧运转设备及防护装置。

六、运转部位绞进物料及缠绕物时,要避开抛甩危险区,立即停机处理,不准用手拖拉硬拽,防止发生危险。

七、严禁在运转中擦拭、触摸运转部位,严禁用工具触及运转中的转动和输送部位。

八、停机处理故障时,必须切断设备电源,并挂警示标志。开机时要对设备内外、周边有无人员和搭放物料搞好清理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启动设备。

九、在设备仓内作业和机体等隐暗处作业必须有专人看护。

十、在运转设备岗位作业时,衣扣、袖口、裤脚必须严紧,不准穿高跟鞋和披衣敞怀。

十一、严禁在设备上或设备旁边搭放物料。

十二、卷扬提升设备必须有过卷器、控制闸,并保证安全有效,使用钢丝绳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要求规定,并定期检查或更换,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部门培训,持证上岗,未经培训和无证人员不准操作。

十三、压风工要经专业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要经常观察压力表、减压阀的安全灵敏有效情况,仪表损坏失灵要立即更换,安全减压阀失灵要立即停机并向领导报告。

十四、挖掘设备作业半径15米内禁止人员停留,运行中禁止检查修理设备,行走时禁止靠近机体观察设备是否异常。

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篇十六

2.来人、来客均须办理登记、会客手续,门卫人员应认真查验来人的合法证件,无身份证件、未经校保卫部门同意不得进入学校。

3.任何人从学校内携带物资出门,应主动出示出门证件,否则门卫人员有权查问、查看。对可疑物资可以暂时扣留,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4.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主动下车推行,机动车减速慢行,外来车辆进校门,门卫人员应先问明来意再开门,随车人员必须办理来客登记手续。

5.外来人员会见学生必须在课余时间进行,如果正在上课,必须先在门房等候。

6.严禁小摊小贩进入校园卖东西。

7.门卫人员昼夜做好校内巡逻工作,及时检查办公室、实验室、电教室防盗门的关锁、用电设备是否关闭、火炉是否熄火等。

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七

(一)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了解所操作的起重机械结构、性能、载重量等,经考试合格,方可独立操作。

(二)操作人员要做到“五好”是:

五好:思想集中好、相互联系好、机器检查好、扎紧提放好、统一指挥好。

(三)当起重电梯行走接近终点位置时,应及时停止电动机工作,尽可能不动用终点开关。

(四)在开动起重电梯时,禁止二个动作同时开动,防止产生斜力,使吊件摇晃或损坏起重电梯,直至撞伤人员。

(五)必须定期定人检查钢丝绳接头和钢丝绳与卡子结合处的牢固情况,卡子有压板和螺帽的一面,应在靠钢丝绳长的一面,以免松动脱落。

(六)起重电梯工作时,如发现制动器,电气设备、开关等有故障,或电压突然下降,必须尽快停止吊重工作,切断电源,并挂上不能使用的警告牌。

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篇十八

采石场在爆破作业后不及时对采面上的浮石、险石进行彻底清理,采面上的浮石、险石滚落、坠落击中伤人事故屡屡发生。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一味追求生产进度,或受技术水平的限制及工作疏忽大意等原因,使采面清理不及时、不彻底,仍残留浮石、险石,一旦落下击中采面下作业人员,造成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

2、坍塌

采石场经营者为了提高产量,降低生产成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采用“一面墙”的开采方式,利用凿岩爆破先掏空下部,以使处于上部的岩面悬空,失去支撑而自由塌落。掏底开采不能将上方岩面全部崩落,会在工作面上形成较大的悬石或伞檐等重大事故隐患,上部岩体受雨水侵蚀和频繁爆破震动的影响,致使岩体坍塌可能酿成重大伤亡事故。

3、高处坠落

部分采石场作业人员不按安全操作规程中的规定作业,在凿石、爆破、清理岩面等高处作业时不系安全带,从而导致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部分采石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蛮干,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是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4、爆破伤害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作业单位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式,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但不少采石场为了减少凿岩量,还能获得更多的产量,仍然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而且为了节省爆破器材用量,采用过短导火索;扩炮时缩短扩炮时间,药包和孔壁发生摩擦撞击、孔内温度过高等原因而早爆酿成事故。另外,扩壶爆破大块率高,许多崩落下来的岩石尺寸过大,必须进行二次爆破,如果爆破作业人员不规范操作,往往产生大量的飞石,造成更多爆破事故的发生。

(一)安全生产对策及措施

1、严格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生产

采石场在开采前,必须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开采方案,并严格按照开采方案生产,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式,采用台阶式开采,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2、采用科学的开采方法

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规模小,地形条件千差万别,采石场应根据自身实际采用轻型潜孔钻中深孔爆破简易台阶开采,爆破采用中深孔微差爆破技术。这种开采方法稳定可靠,综合效益高,爆破后多为碎石,且坡面角符合要求,安全性能好,震动波小,飞石少,效率高,作业人员劳动强度低,一般不用二次爆破,节约成本,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对那些确因生产规模、地形条件和开采矿种等因素限制既无法实施正规化台阶分层开采,也不能采用轻型潜孔钻中深孔爆破简易台阶开采技术的采石场,则可以采用浅孔排炮安全小平台开采技术。采石场要立足安全生产的长远发展目标,加快淘汰扩壶爆破和掏底开采,注重安全经费的有效投入,引进科学先进的开采技术,选用合适的穿孔设备完善和优化爆破工艺,改进铲装运输方法,促进采石场科学化、规范化开采技术方法的实施。

3、提高机械装备水平

大多数小型采石场机械装备水平低,采用手工方式,采面下作业人员较为集中,一旦危险出现,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的事故。采石场应提高机械化程度,减少人工作业工序,采用机械运输和装载,提高生产效率和产量,改善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减少伤亡事故发生。

4、加强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是作业人员的安全保障,大多数采石场只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却缺少全面的劳动保护措施,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多年不年检、不更换,早已失去了保护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作用。采石场经营者应以人为本,注重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帽、手套、防护眼镜、防噪耳塞、防尘面罩、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设立和加强机械、电器等方面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卫生健康,减少和降低事故发生时对人员造成的伤害。

(二)安全管理对策及措施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大部分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水平不高、方式落后,缺乏安全管理人员。“管生产必须管安全”,采石场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采石场采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安全管理。

2、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石场经营者要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强化落实实施,把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安全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个工作点和岗位,严格监督检查,奖优罚劣,杜绝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所导致的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3、加强培训和教育

加强培训和教育是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的有效手段。采石场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要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持证进行安全管理;采石场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如爆破员、机动车辆驾驶员、电工、焊工等也要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作业。另外,采石场负责人要根据生产进度、新设备的`使用、新方法、新技术的应用等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对新从业人员和换岗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和教育。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和教育,逐步提高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和安全意识。

4、注重有效的安全投入

采石场经营者往往只注重经济效益,而不注重安全投入,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加之从业人员以农民工居多,安全意识不强、素质不高,忽视对自身安全采取应有的保障,从而埋下事故隐患。有效的安全投入是安全生产的必要保证,采石场经营者必须依法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进行相应的资金投入,在培训教育、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标志、隐患治理、工伤保险、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备更新、新工艺、新方法等方面科学、合理地注入有效的安全生产经费。只有满足了安全生产的要求和条件,才能确保安全,为经营者创造出更多、更大的经济效益。

5、建立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采石场要制定出内容详细、完备、操作性强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事故模拟演练,教会从业人员掌握自救互助常识,一旦事故发生,从业人员面对险情能够处险不乱,从容不迫地采取正确的自救、互救措施,正确拨打救助电话,及时向负责人报告,尽最大的可能减少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和完善,并经常实施演练,能够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综合素质,增强事故防范能力,为采石场的安全生产从人员素质上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九

1、活动室的门窗必须常年保持完好,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

2、门窗发现损坏,班主任有责任及时报修,同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活动室门的钥匙班级应指定专人保管,门窗每天落实保育员随时关锁好。

4、幼儿不准在活动室内追逐打闹,随便搬动课桌、椅。

7、活动室内不准乱拉私接电源、乱设插座、乱充电。

8、不准幼儿做擦洗窗玻璃、抬床、提开水等危险的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篇二十

在电气安全方面电工作业人员应熟记并自觉地履行以下各项职责:

(1)无证不准上岗操作;如果发现非电工人员从事电气操作,应及时制止,并报告领导。

(2)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规、规程和制度,不得违章作业。

(3)对管辖区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全负责。

(4)认真做好巡视、检查和消除隐患的工作,并及时、准确地填写工作记录和规定的表格。

(5)架设临时线路和进行其他危险作业时,应完备审批手续,否则应拒绝施工。

(6)积极宣传电气安全知识,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拒绝违章指挥。

采石场安全管理制度篇二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最新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范本,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最新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范本,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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