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经典诉状范文(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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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经典诉状范文(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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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一个反思和总结的过程,有助于我们发现问题和改进方法。总结是对过去经验的一次回顾和总结。这是一篇精彩的文章,让我们一起来读读吧。

古代经典诉状篇一

原告:马××,男,xxx1年12月××日生,汉族,××大学外语系教授,家庭住址是××大学××区××。

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离婚后原告愿意继续请人照料被告,或者被告由其父母或兄长等家人照料;。

3、女儿由原告抚养;。

4、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xxx年1月6日结婚(补办结婚证日期为xx90年8月18日)。被告于xxx年6月14日自缢而患有缺氧性脑病,且留有严重的后遗症,如智力障碍、语言不清、记忆力差、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不知、需长期请人照料。

1、夫妻分居两年,没有夫妻生活。自妻子自缢以来我们一直分居,长期没有夫妻生活,甚至连正常人的生活都没有,生活苦不堪言。

2、妻子的自缢严重地影响了我的生活、身体和工作。过去两年来,我不仅要承担繁重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还要照料妻子,一年四季没有休息日,尤其是节假日护工也要回家时更忙。妻子的自缢给我带来了沉重的精神负担,身体状态也明显变坏(如高血压,反复出现口腔溃疡、前列腺炎、免疫力下降等)。抢救和治疗也给我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各种费用先后花去了十余万元,现在的检查费用和药费平均每月约为xxx0元.为了支付家庭每月的庞大药费开支,我一直透支身体承担更多的教学任务,这样才勉强维持生活。我的科研工作因此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以前每年都有数项科研成果,但近两年来因为妻子的原因没有科研成果。

3、妻子的.父亲及家人的纠缠严重地干扰了我的生活和工作。妻子自缢以来,其父柳华山胡搅蛮缠,屡屡干扰我的生活和工作。自妻子xxx年6月住院以来就开始耍赖,一直威胁要与我拼命。妻子出院后,他与妻弟和妻妹等人经常来我家、我父母家、妻子的工作单位新闻学院、我的工作单位外语系和学校办公室无理吵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甚至数次在上班时阻止我去上课。妻子家人的行为严重地干扰了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本来妻子自缢让我就很难过,他们的所作所为更是雪上加霜。

基于上述原因,为使我能正常生活,安心教学和科研,我恳请法院解除我与妻子之间的婚姻关系。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xx月xx日。

附:(1)本诉状副本2份;。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婚姻登记证明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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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经典诉状篇二

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建筑.

流动资金:1xx.5万元。

何时经何部门批准开业:______年______月份经______县基建局批准。

开户银行:______工区历下办理处。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被告单位(全称):______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

地址:________市_______-______路________号。

事由: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县建筑工程总公司______公司(原告,以下简称乙方)同______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被告,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标的是乙方为甲方修建教工宿舍楼两幢。承包方式是“议标形式,也工包材料”。承包额为4x5125.x4元。开工日期定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定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签定后,乙方按时将设备机具等运进工地,但甲方因工地、图纸等原因没有同有关单位交涉好,直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才正式开工。在长达一百七十七天之内,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开进工地的xx余名职工无活可干,机具设备长期双里无用,给乙方经济上造成损失达xx5x.x3元。甲方虽然承担了25x11.43元的误工费,但尚有5xxxx.3x元到今有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两幢宿舍楼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又同甲方签订教学楼工程的施工合同书(附原印件)。教学楼工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工。三幢楼均经______市建筑工程质童监督站校验合格交付被告使用。

工程结算书经甲、乙双方审定后,交______市建设银行校准定这杂,双方无任何争议。甲方应依合同书之规定与乙方结清工程款,但至今甲元。

从______年元月开始,甲方要求乙方为其零建工程拖工。经多次协商达成协议,乙方又为甲方修建了汽车房、锅炉房、坝墙等多项零建工程。元的工租款至今不与乙方结算。因甲方一再拖欠乙方工程款,致使乙方工人工资长期不能支付,被迫于______年______月底撤离甲方工地。

为了收回甲方拖欠的工程款,乙方组织专人多次与甲方交涉。开始,甲方以工程资料不全为由予以推拖,乙方只得将自己的全部资料复印交给甲方。后来,甲方又以有关建材差价不合理为由拒绝支付原宿舍楼、教学楼所拖欠的工程款,并推而广之,拒绝审核乙方后期施工的全部零建工程的结算。

综上所述,甲方违反合同书的`约定,单方面地推翻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无理拖欠乙方工程款给乙方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民法通时》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一至五款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一至五欲规定: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贵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诉讼请求:

责令甲方偿付工程款和赔楼乙方经济损失:

(一)付清宿舍楼、元;。

以上三项合计,共24xxxx.x3元。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附:1.本状副本1份;。

2.书证2x件。

古代经典诉状篇三

法定代表人:a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网络公司。

法定代表人:b职务:经理。

案由:硬件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x××)×字×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x××)×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网络公司返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硬件公司。

盖章。

××年××月××日。

附:1.原审判决书一份;。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硬件购销合同一份。

古代经典诉状篇四

原告:杨某,女,汉族,1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市x区x3号。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x年x月x日出生,甘肃省合水县人,暂住x市x区x3号。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2、判决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

3、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

4、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原告现租住房的承租权;。

5、请求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x年3月x日领取结婚证。婚后,原、被告二人感情一般,却经常因被告打牌赌博而发生争吵,原告多次规劝,被告并无悔改之意,双方感情日益恶化。被告不顾及家庭,对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不闻不问,孩子的成长和教育都是原告一人承担,今年孩子升学,所有事宜都原告来办,被告问都不问,完全不尽一个父亲的责任。

原告现租住的x市x区x3号,原系原告父亲租住房产部门的公房,原告祖孙三代都在此居住。原告父亲考虑到原告没有住房,经房产部门同意,转由原告租住至今。因为此房是公房,只是由原告租住,原告亦无其他居住房,故此,特申请贵院依法确认并保护原告对该房的承租权。

x1年,原告曾向贵院提起过离婚诉讼,并从那时起和被告分居至今。

现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市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5年x月25日。

证据清单。

1、x市路房地产管理所房屋租赁证一份;。

2、x市路房地产管理所证明一份;。

3、银行定期储蓄存单两份;。

4、财产清单一份。

起诉单位:(全称):______市______县______建筑公司。

企业性质:集体。

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建筑.

流动资金:1.5万元。

何时经何部门批准开业:______年______月份经______县基建局批准。

开户银行:______工区历下办理处。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被告单位(全称):______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

地址:________市_______-______路________号。

事由: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县建筑工程总公司______公司(原告,以下简称乙方)同______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被告,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标的是乙方为甲方修建教工宿舍楼两幢。承包方式是“议标形式,也工包材料”。承包额为4x5125.x4元。开工日期定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定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签定后,乙方按时将设备机具等运进工地,但甲方因工地、图纸等原因没有同有关单位交涉好,直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才正式开工。在长达一百七十七天之内,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开进工地的xx余名职工无活可干,机具设备长期双里无用,给乙方经济上造成损失达xx5x.x3元。甲方虽然承担了25x11.43元的误工费,但尚有5.3x元到今有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两幢宿舍楼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又同甲方签订教学楼工程的。

施工合同。

书(附原印件)。教学楼工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工。三幢楼均经______市建筑工程质童监督站校验合格交付被告使用。

工程结算书经甲、乙双方审定后,交______市建设银行校准定这杂,双方无任何争议。甲方应依合同书之规定与乙方结清工程款,但至今甲元。

从______年元月开始,甲方要求乙方为其零建工程拖工。经多次协商达成协议,乙方又为甲方修建了汽车房、锅炉房、坝墙等多项零建工程。但价值元的工租款至今不与乙方结算。因甲方一再拖欠乙方工程款,致使乙方工人工资长期不能支付,被迫于______年______月底撤离甲方工地。

为了收回甲方拖欠的工程款,乙方组织专人多次与甲方交涉。开始,甲方以工程资料不全为由予以推拖,乙方只得将自己的全部资料复印交给甲方。后来,甲方又以有关建材差价不合理为由拒绝支付原宿舍楼、教学楼所拖欠的工程款,并推而广之,拒绝审核乙方后期施工的全部零建工程的结算。

综上所述,甲方违反合同书的约定,单方面地推翻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无理拖欠乙方工程款给乙方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民法通时》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一至五款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一至五欲规定: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贵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诉讼请求:

责令甲方偿付工程款和赔楼乙方经济损失:

(一)付清宿舍楼、元;。

以上三项合计,共24.x3元。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附:1.本状副本1份;。

2.书证2x件。

古代经典诉状篇五

原告:李,男,汉族,xxx年生,身份证号:,现住xx市陇海中路**号院,电话。

原告:陈,女,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现住xx市陇海中路54号院,电话。

被告:李,女,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现住xx市金水区卫生路1号院,电话。

被告:曹,男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现住xx市金水区卫生路1号院,电话。

被告:曹,女,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现住xx市金水区卫生路1号院,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从原告所有的房屋内搬出;。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由于其强行占用原告门面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万元;。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通过合法途径购买了位于“*****”门面(面积**平方米),并于xxx0年10月12日依法取得了该门面的房产权证(*房权证*区字第***号),成为该门面的'所有权人。然而,原告在接受该门面时发现其已被被告强行占用,虽经原告多次主动与被告交涉,要求其搬出,但被告对此不予理睬,仍继续强行占有原告的门面。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将门面出租和进行其它商业活动,致使原告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〇xx年二月二十二日。

古代经典诉状篇六

1)勿谓今日不学而有来日,勿谓今年不学而有来年。日月逝矣,岁不我延。

2)百学须先立志。

3)读书之法,在循序而渐进,熟读而精思。

4)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5)日省其身,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6)人之作孽,莫甚于口;言语尖刻,必为人忌。

7)嘉赏未尝喜,抑挫未尝惧。

8)胸怀坦荡,正大光明。

9)勿谓今日不学而有来日,勿谓今年不学而有来年。日月逝矣,岁不我延。

10)少年易老学难成,一寸光阴不可轻,未觉池塘春草梦,阶前梧叶已秋声。

古代经典诉状篇七

译:想起父母,做子女的是多么为他们感到心痛啊!他们生我育我,花费了多少辛勤的劳动啊!

2.报国之心,死而后已。——宋·苏轼。

译:报效祖国的志向到死都不会变。

3.忧国忘家,捐躯济难,忠臣之志也。——三国·曹植《求自诚表》。

译:忧虑国家大事忘记小家庭,为拯救国家危难而捐躯献身,这都是忠臣的志向。

4.大丈夫处世,当扫除天下,安事一室乎?——汉·陈蕃语。

5.君子之交淡如水,小人之交甘若醴。——《庄子》。

译:君子之间的交往,像水一样的平淡、纯净,这样的友谊才会持久;往小人之间的交像甜酒一样的又浓又稠,但不会长久。

6.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

译:尊敬、爱戴别人的长辈,要像尊敬、爱戴自己长辈一样;爱护别人的儿女,也要像爱护自己的儿女一样。

7.见侮而不斗,辱也。——《公孙龙子》。

译:当正义遭到侮辱、欺凌却不挺身而出,是一种耻辱的表现。

8.天下皆知取之为取,而莫知与之为取。——《后汉书》。

译:人们都认为只有获取别人的东西才是收获,却不知道给予别人也是一种收获。

9.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汉·司马迁《史记》。

10.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增广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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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经典诉状篇八

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的书面诉讼请求。

技巧一明确为什么起诉。

为什么要起诉,起诉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感情不合准备离婚;还是别人欠债不还要求债务人还款;还是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要求法院给个公道。从法律上说,就是当事人因何种民事权益被侵害或因何种事实发生民事争议而向法院起诉。

起诉的原因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类型,明确为什么要起诉,才能明确起诉的目的和所要达到的诉讼结果。

技巧二掌握相关法律规定。

人们常说,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打官司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所提到的“法律”,既包括如《民法通则》这样的实体法,也包括《民事诉讼法》这样的程序法。所以,在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写民事起诉状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实体法的规定,在涉及具体实例时再做具体阐述。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受理的主要规定是:

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110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受理的三条主要规定,掌握和领会这三条法律规定,对于如何写好民事起诉状是十分重要的。

以上三条规定,看似简单,甚至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能背下来。但要真正领会和掌握,并灵活运用,绝非易事,本人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看到很多当事人、甚至代理律师或者法官,都不同程度地犯这样或那样的错误。不夸张地说,即使专业人士也是要用一生来不断领会、掌握和运用的。即所谓学无止境。

技巧三巧妙提出诉讼请求。

可以说,整个民事起诉状的“精点”之处就在于如何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的内容是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

诉讼请求的提出要与诉状中“事实和理由”部分相一致。事实,是你的民事权益被侵害或与他们发生民事争议的客观事实;理由,是事实基础上按照相关实体法的规定你所拥有相关权利的依据。

客观世界是纷繁复杂的,人们说,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世界上没有两个相同的指纹,同样可以说,世界上没有两个相同的案件。不同类型的案件,案由不同,诉讼请求自然不同,20**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案件分为几百种类型,即使同一类型的案件,因客观事实和当事人的状况不同,也导致了诉讼请求的不同。

所谓“巧妙”,就是说,你提出诉讼请求时的用词一定要严谨、精练、准确,既要把请求表达清楚;又要“惜墨如金”。请求的内容要有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支持。诉讼请求是分析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高度概括提出的。

诉讼请求是否适当,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和结果,很多案件都是因为诉讼请求不当导致败诉,或者没能更大程度地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

古代经典诉状篇九

申诉人(一审原告):姓名赵;性别女;职业(省略);身份证号(省略);住址:(省略);联系电话:(省略)。

申诉人因诉xx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对xx区人民法院x年8月27日作出的()民一(民)初字第675号的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认定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民一(民)初字第675号民事裁定书因违反“民诉法”而无效;撤销此无效的民事裁定书,发回再审。

事实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xx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将x年8月27日下午14:30分在该院511法庭开庭的传票于x年8月14日送寄邮局快递,8月18日上午9时,此开庭传票又由邮局退回xx区法院。这是本人于x年11月7日在法院档案室获取的开庭传票信息,送达回证复印件见证了我没有收到开庭传票,没有在送达回证上签名。主审法官有我的手机号,也未打电话通知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法院在开庭传票未送达后,未走公告送达法定程序。

我在8月25日上海法院网开庭公告栏目里检索到我诉上海xx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的案子,8月27日下午14:30分在法院511法庭开庭。但网上有个前提说明:“以下庭审开庭信息,依法院传票时间为准”。我急得当天上午11点打电话给法院总机,要找我的主审法官孙韵清确认。找不到主审法官,我就找值班法官,把未收到传票,代理人又在北京的情况告诉她,被告知“双休日(25、26日)法官是不接电话的。27日(周一)上午可以找到孙法官”。我说来不及了。她说可以请假。8月27日上午8:30我电话找到了孙法官,我问:“今天下午开庭吗?”她说:“是的”。我说:“我没有收到传票”。她说:“快递送到你家没有人”。我说:“你怎么不打电话”。她说:“快递给你打电话没人接”。你看她清楚地知道我没有收到传票,也没有接到电话。当我告诉她:“我来不及了来不了”(她明知我的代理人在北京)。出乎我的意料是:她没有像值班法官说得那样可以请假,而是一句话:“那你要负法律后果”。我气呆了,只说了一句话:“我要投诉你”。孙法官腔调得意地说:“那你就去投诉吧!”。我从x年9月2日至x年1月27日已写了四份投诉信给法院监察室,法院许伟基院长。并抄送给法院的副院长,民一庭长、民事审监庭的庭长,还有相关上级部门。但至今未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因为1、民事裁定书中“以传票送达方式对原告进行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缺乏证据;2、又是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所以应当依法再审。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赵。

x年2月24日。

古代经典诉状篇十

译:作为君子,应该有坚强的意志,永不止息的奋斗精神,努力加强自我修养,完成并发展自己的学业或事业,能这样做才不辜负宇宙给予君子的职责和才能。

2、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刘备。

译:对任何一件事,不要因为它是很小的、不显眼的坏事就去做;相反,对于一些微小的。却有益于别人的好事,不要因为它意义不大就不去做它。

3、见善如不及,见不善如探汤。——《论语》。

译:见到好的人,生怕来不及向他学习,见到好的事,生怕迟了就做不了。看到了恶人、坏事,就像是接触到热得发烫的水一样,要立刻离开,避得远远的。

4、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则远怨矣。——《论语》。

译:干活抢重的,有过失主动承担主要责任是“躬自厚”,对别人多谅解多宽容,是“薄责于人”,这样的话,就不会互相怨恨。

5、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小人反是。——《论语》。

译:君子总是从善良的或有利于他人的.愿望出发,全心全意促使别人实现良好的意愿和正当的要求,不会唯恐天下不乱,不会在别人有失败、错误或痛苦时推波助澜。小人却相反。

6、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论语》。

译:见到有人在某一方面有超过自己的长处和优点,就虚心请教,认真学习,想办法赶上他,和他达到同一水平;见有人存在某种缺点或不足,就要冷静反省,看自己是不是也有他那样的缺点或不足。

7、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

译:自己不想要的(痛苦、灾难、祸事……),就不要把它强加到别人身上去。

8、当仁,不让于师。——《论语》。

译:遇到应该做的好事,不能犹豫不决,即使老师在一旁,也应该抢着去做。后发展为成语“当仁不让”。

9、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论语》。

译:君子不会夸夸其谈,做起事来却敏捷灵巧。

10、二人同心,其利断金;同心之言,其臭如兰。——《周易》。

译:同心协力的人,他们的力量足以把坚硬的金属弄断;同心同德的人发表一致的意见,说服力强,人们就像嗅到芬芳的兰花香味,容易接受。

11、君子藏器于身,待时而动。——《周易》。

译:君子就算有卓越的才能超群的技艺,也不会到处炫耀、卖弄。而是在必要的时刻把才能或技艺施展出来。

12、满招损,谦受益。——《尚书》。

译:自满于已获得的成绩,将会招来损失和灾害;谦逊并时时感到了自己的不足,就能因此而得益。

13、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论语》。

14、言必信,行必果。——《论语》。

译:说了的话,一定要守信用;确定了要干的事,就一定要坚决果敢地干下去。

15、毋意,毋必,毋固,毋我。——《论语》。

译:讲事实,不凭空猜测;遇事不专断,不任性,可行则行;行事要灵活,不死板;凡事不以“我”为中心,不自以为是,与周围的人群策群力,共同完成任务。

16、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论语》。

译:三个人在一起,其中必有某人在某方面是值得我学习的,那他就可当我的老师。我选取他的优点来学习,对他的缺点和不足,我会引以为戒,有则改之。

17、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论语》。

译:君子总是责备自己,从自身找缺点,找问题。小人常常把目光射向别人,找别人的缺点和不足。

18、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论语》。

译:君子心胸开朗,思想上坦率洁净,外貌动作也显得十分舒畅安定。小人心里欲念太多,心理负担很重,就常忧虑、担心,外貌、动作也显得忐忑不安,常是坐不定,站不稳的样子。

19、不怨天,不尤人。——《论语》。

译:遇到挫折与失败,绝不从客观上去找借口,绝不把责任推向别人,后来发展为成语“怨天尤人”。

20、不迁怒,不贰过。——《论语》。

译:犯了错误,不要迁怒别人,并且不要再犯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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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经典诉状篇十一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湖北省×××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县×××村四组35号,联系电话:×××。

被告:×××,男,×××岁,汉族,农民,住十堰市×××区×××村8组,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伙食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66375元(详见赔偿清单)。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受被告雇请,到其自建房工地干活,约定日工资为180元。xxx2年9月14日下午6时许,原告和被告在四楼脚手架(木质)上干活,当被告从脚手架上跳下吊混凝土时不慎将木质脚手架折断,致使原告从四楼摔到三楼受伤。伤后原告即被送到十堰市红十字医院,住院一夜后,15日早上紧急转到十堰市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足跟骨粉碎性骨折;腰2椎体横突骨折;脑震荡、颅脑损伤。原告在十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8天,住院期间的费用总计25104元,其中被告支付了13604元,保险公司赔付了10000元,原告自己垫付了1500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妻子护理。出院医嘱为:院外继续加强营养、卧床休息6至8周、避免负重;每月复查x线,待骨性愈合后取出内固定;休息三月。经十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右足弓结构破坏评定为九级伤残;l2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右跟骨粉碎性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后内固定物取出必然发生后续治疗费用需人民币7xxx元左右。

综上,原告和被告之间已经形成雇佣关系,其合法权益受我国《民法通则》的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均应由被告承担。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赔偿清单1份;。

3.证据清单1份。

古代经典诉状篇十二

上诉人(一审被告)*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县*镇。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刘*。

被上诉人:叶*。

上诉人不服兴安县人民法院(***)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请求:。

一、依法撤销(***)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运输费与事实和法律相悖。

两被上诉人均为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同时又合伙营运一辆货车,20xx年期间为公司运输货物,公司应支付运输费5.8万元。20xx年2月6日,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被上诉人叶*应得的运输费2.9万元经与其他款项一并清算后,公司应支付其3.7万余元;被上诉人刘*应得运输费2.9万元,同时其对公司负有债务3万余元,清算后刘某*对公司负债5.5万余元。除刘*未亲自参加清算外,公司其他股东均在清算书上签字确认。20xx年2月14日,两被上诉人以公司清算书为依据进行了内部清算。由此可以表明,一方面被上诉人刘*与叶*系合伙关系,叶*代表自己以及代理刘*处分运输费,刘*虽未亲自参加公司清算,但事后二人以公司清算书为依据进行内部清算,说明刘*对公司清算书予以追认;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可以抵消,行驶抵销权系单方行为,抵消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相对人同意与否。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运输法律关系因公司清算这一法律事实的产生而变更和消灭,被上诉人无权再以运输法律关系主张运输费。然而,一审法院认为“清算书对已签名的股东具有约束力,但由于原告刘*未参加该次清算,事后也未对该次清算结果予以追认,故该清算书对原告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判决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

二、一审判决的违约金及其标准明显错误。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不存在违约问题,就无从谈及支付违约金。第二,一审法院按每日4‰计算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没有“按每日4‰计算违约金”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所主张的运输法律关系已经消灭,一审法院以运输法律关系做出判决与事实不符,且判决支付违约金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上诉人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古代经典诉状篇十三

上诉人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收到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字第_____号刑事/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书,现因不服该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

(2)(证据目录逐一列明)。上诉人年月日。

说明:应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后用括号分别注明其在本诉中的诉讼地位,例如,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不列被上诉人;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身份事项,在“出生地”后增写“文化程度”。如果上诉人或被上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新格式突出收到原审判决或裁定的时间,以便于立案时检查是否超过了上诉期。其中的“因_________一案”应填案由,即案件的内容提要,也是案件性质的集中体现。刑事案件的案由即被控告的罪名;民事案件的案由即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

正文格式比起诉状简单,不可套用。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上诉请求只能提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即使当事人不信任原审法院,极不情愿发回重审,也只能依法制作。

上诉理由是上诉状的核心,要针对原审裁决的错误之处,进行反驳。通常分条列项:

(1)原判(裁定)认定事实有误,

(2)原判(裁定)适用法律不当,

(3)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诉讼程序,

(4)原审法官徇私枉法等。

古代经典诉状篇十四

被上诉人: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济南市公和街9号联系电话:8691****、8601****法定代表人:董**,职务:厅长上诉人于20xx年2月24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市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书,上诉人对该判决不服,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特提出此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市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依法履行为上诉人发放运输公路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的法定职责。

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存在违纪的事实是错误的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关于20xx年度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雷同情况的通报》及该中心同时下发的对考场内部抄袭考生和跨考场作答雷同情况进行的检测结果、雷同考场测算结果及该中心出具的说明,可以确认原告刘xx在参加考试过程中存在违纪的事实。

现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错误性剖析如下:

1.20xx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关于20xx年度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雷同情况的通报》,该通报第2页最后一段为:我中心还对考场内部抄袭考生和跨考场作答雷同情况进行了检测,现将检测结果与雷同考场测算结果一并下发,请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检测结果中涉及的考场及考生进行妥善处理,如果需要更正成绩的,需以书面形式报我中心资格考试考务处。第3页第二段:在检测结果的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的,请与我中心资格考试命题处联系。对于被上诉人提交的该份证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并不否认有需要更正成绩的的情形,而本案上诉人刘xx的考试成绩均为合格,但被上诉人在上诉人起诉后的20xx年12月份对上诉人的考试成绩进行了更改,该更改行为应属于无效。该文件后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20xx年度全国经济考试雷同考场统计表,记载山东省基础中级雷同考场11个,实务中级雷同考场75个,因为雷同与抄袭属于不同的概念,该部分内容与本案无关联性。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对考场内部抄袭考生的检测结果,被上诉人只提供了没有表头,未注明“考场内部抄袭”字样的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两个考生的准考证和成绩,无法证明上诉人在考场内部存在抄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如果上诉人存在抄袭行为,被上诉人应当举证证明。被上诉人援引的《关于20xx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场雷同情况的通报》与本案无关,后附《关于新的雷同考场监测指标和考场内部考生抄袭作弊监测指标的说明》中考场内部考生抄袭作弊监测指标与本案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是【考场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该规范性文件中没有考场内部考生抄袭作弊监测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考场内部作弊仅仅依据与本案无关的通报是错误的,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考场内部作弊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出具的证明提供的上诉人的身份证号码、准考证号是对的,对另一名考生的信息我一无所知,更谈不上评价该信息是正确还是错误。从广义上讲,考场内部抄袭监测数据中应该包含全国所有考生,因为他们都是被监测对象,被上诉人的证据既不能证明上诉人所在的考场属于雷同考场,其出示的考场内部抄袭监测也是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

二、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举证的人事部人职发【1993】1号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附件一《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的甲种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上诉人成绩合格,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发放运输公路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是部门规章,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据,而一审法院却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部门内部规定《关于人事考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适用法律范围,一审法院毫无事实和法律根据的认定了上诉人存在违纪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雷同试卷试卷由判定标准,一审判决竟然糊涂的采信了该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所谓“考场内部抄袭监测”的结论,毫无根据的认定了上诉人存在违纪行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上诉人存在违纪的事实是错误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依法履行为上诉人发放运输公路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的法定职责,敬请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盼!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3月3日。

古代经典诉状篇十五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9号楼2033b(园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某,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北京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90393219713911784203。

电话:18910090685。

电话:13311570312。

被上诉人:浙江中金铝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东滨海区方淞线408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江,职务:浙江中金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xx年作出的(20xx)甬慈商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决对相关证据的认定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a4中的绝大部分认定错误。

庭审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90份证据与本案无关的进行了分类质证,而判决书只是排除了其中11份证据(见判决书42页),而对另外79份证据则称:“被告方持有异议,但均示举证证明其异议成立,本院对其余的报表予以认定。”该认定将被上诉人的虚假证据当合法有效证据认定,并称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异议成立,籍以支持其不合理的诉求,该认定不尊重事实,故意偏袒被上诉人。

在庭审中我们向法庭提交的质证意见,白纸黑字俱在,该判决却视而不见,对上诉人的证据、质证意见要么回避,要么否定。

而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除第一部分被法院排除外,其余一律认定,有违司法公正。

判决书对下述证据认定均不成立。

1、被上诉人伪造的22份维修记录签名,负责人均非本人所写。

这部分伪造他人签名主要是许社祥、方振、周敏的签字均非本人所签。

用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同的当事人签字对照一目了然(详见质证意见)。

对这些非本人签字的维修记录,被上诉人代理人当庭已承认代签的事实,不可思议的是判决书42页上数8行称:“本院对其与日报予以认定”,如果负责人在现场,由他人代签名字是不可思议的。

请问,作为法院采信的证据,没有当事人签名,由他人伪造签名的证据能是合法有效证据吗?我们的异议难道不能成立吗?第三部分属于正常的维修保养内容,共13份。

如对测厚仪进行维护校正,窗口膜清洗,压力传感器接线松动,更换传感器,油冷机泵的泵连接器损耗件等。

这些均属于正常的维修保养范围,且有的小故障却是经上诉人技术人员电话指导,及时予以排除(详见质证意见)。

对于这些正常的维修保养的记录,怎么能作为质量问题的证据予以确认呢?对稍懂机械常识的人,一看便知,请问异议又怎么不能成立呢?被上诉人出示的第四部分属于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故障,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这部分证据有22份。

且这部分证据中的有些故障是上诉人已安排技术人员及时予以排除了。

另外,判决书为给被上诉人维修日报表的非周敏本人签字提供依据,确认被上诉人a5工资清单,证明周敏在20xx年12月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维修日报表周敏签字的时间是20xx年2月份,用20xx年12月份的劳动关系确认2月份的签名实属荒唐。

综上,原审判决无视客观事实,颠倒是非,将被上诉人出示的伪证或不构成设备质量问题的证据当做合法证据予以采信,对上诉人的正确的无懈可击的质证意见以不成立为由,一否了之。

二、原审判决对鉴定组组成人员及资格能力、鉴定报告的结论认定错误。

(一)对鉴定人员资质和能力认定错误。

1、对浙江出入境检疫检验鉴定所从业期限认定错误。

该所法人证书有效期自20xx年6月9日至20xx年3月31日,在法人证书已超期无效的情况下所从事的司法鉴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所作结论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然而该判决却称“延至20xx年3月31日有效、后再次延至20xx年3月31日有效。”但是在庭审中上诉人并未看见相关延期的法人证书。

其所为延至之说不知从何而来。

2、对邱玉森玉森的资格认定错误。

对邱玉森的职称资格问题,该判决称:本案鉴定组成员邱玉森玉森具有工程师资格;并且没有提出以和回避申请。

这更让人匪夷所思。

在开始鉴定协调会上我方代理律师就对鉴定人员的.资格提出过质询,本案庭审人员无一人在场,如何得出未提异议的认定。

在鉴定结论出来之后,上诉人先后书面两次提出质疑。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我方代理人询问邱玉森玉森为何只有一个企业内部颁发的工程师职称证书,而不是具有公信力的国家人事部门或者国家职称评定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邱玉森玉森承认是企业评定的职称,没有司法鉴定执业证。

古代经典诉状篇十六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______,女,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市,系______纺织厂工人,住本市______路______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______,男,____岁,汉族,______市人,系______机械厂工人,住本市______路______号。

为不服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入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法民字(____)____第___号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的请求:

撤销原判,改判不准离婚。

上诉的理由:

原判决认为:双方婚姻由父母包办,并无感情基础,婚后不久,双方因家庭琐事,不断争吵。近年来女方毫无根据地怀疑男方别有所恋,经常到男方单位吵闹,影响工作,双方感情日益破裂。男方迁居单位宿舍,夫妻分居已两年。现男方提出离婚,调解无效。经调查,证实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和好,因此判决离婚。

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是不正确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我与被上诉人的婚姻,虽由双方父母做主,但订婚后,双方不时约见,彼此相处和谐。结婚时,被上诉人欢天喜地,绝无异议。以上事实为亲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可证。而且我们结婚已有十二年,生有两个孩子,多年来家庭和睦,这也为邻里所共睹。根据这些事实,怎能认定感情无基础呢?况且,认定父母做主,必然无感情,这是形而上学的观点,不能成立。近几年来,只是由于被上诉人在经济上和生活上对上诉人和子女照顾不够,始有争吵。但就争吵的内容来说,毕竟是家庭琐事,原审判决也是如此认定的。因琐事争吵而判决离婚,于法无据。至于去对方单位反映情况,确有其事,方式上或欠妥当,但目的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了家庭和好。原审缺乏全面调查分析,仅凭一面之词据以此为判决离婚理由,未免武断。至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别有所恋,也不是如原判所说“毫无根据”。早在三年前,上诉人已发觉被上诉人与陆_______关系暧昧,后经多方了解,并由周围同志及邻居证实,他们的关系确已越出正常的范围;特别是被上诉人由此对我的态度日趋恶劣,其用心显而易见。上诉人去其工作单位反映情况,既是为了家庭,也是为了使被上诉人不致越陷越深,铸成大错。原审以此认定上诉人到男方工作单位吵闹,与情理不合,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只要被上诉人改弦易辙,抱有诚意,改善夫妻关系,我们完全可以恢复和好,破镜重圆。上诉人也有缺点,愿今后改正。为了我们家庭和子女的幸福,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不准离婚。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转送。

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签字)。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相关阅读】。

所谓民事上诉状,是指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人民法院上诉,请求重新审理案件而提出的一种诉讼文书。

古代经典诉状篇十七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xx,男,汉族,1955年1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一区3号院2号楼711号,当前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229号12栋2门402,邮编:430062,身份证号码:110101195501104538,电话:18995549810。

第一被上诉人(一审第一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特勤大队,住所: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95号。

法定代表人:刘x,职务: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xx,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二被上诉人(一审第二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住所:武汉市硚口区游艺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顺年,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希,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完全不服吴勇胜审判员于5月2日作出但于同年5月8日当面送达的(《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鄂0105行初99号),(以下简称《行政判决书》,见随附的“上诉证据1”);认定吴勇胜审判员在《行政判决书》中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诉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上诉人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而被撤消;。

3.请求依法改判第二被上诉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武公交复决字[2017]033号)违法,因而被撤消。

一、关于吴勇胜审判员在《行政判决书》中认定事实的错误。

吴勇胜审判员在《行政判决书》第2页第1段的开头文字:“被告特勤大队于202月17日对周xx作出420xx0-14488516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决定对其罚款200元,记3分”是对事实的错误认定,或者说是对事实的伪造。吴勇胜审判员在《行政判决书》第6页上半部分中的文字:“交警在窗口口头‘告知’原告拟处罚事项,直接听取原告申辩后作出处罚决定”同样是对事实的伪造。

2017年2月17日上午,上诉人去第一被上诉人的住所要求处理违章的交警打印该大队对上诉人的3个违章处罚决定时,该交警只是机械地从电脑中调出并通过打印机打印出早已存在于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违章处罚系统中的第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打印机打印完3个三联处罚决定书后,该交警将3份第一被上诉人需要保存的那一联处罚决定书撕下来让上诉人签字。上诉人在3份处罚决定书上写下“本人并不知道违反了交通规则,也一直没有被告知违规,昨天上午进行车辆年检时才知道,故申请行政复议”的文字后,签上其名字和写上日期,然后将3份该联的处罚决定书递给该交警。该交警接过3份该联的处罚决定书后,把3份另外两联的处罚决定书递给了上诉人。上诉人接过3份该两联的处罚决定书后就离开了第一被上诉人的住所。由此可见,该交警根本没有代表第一被上诉人于2017年2月17日对上诉人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只是机械地打印了早已存在于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违章处罚系统中的第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本不存在吴勇胜审判员所捏造的“交警在窗口口头‘告知’原告拟处罚事项,直接听取原告申辩后作出处罚决定”的情节。

公安部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十九条规定:“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根据这条规定,第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罚款200元和记3分的处罚决定,包括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应该是第一被上诉人从电子监控设备于12月8日拍摄到上诉人驾驶他的机动车在武昌区体育街彭刘杨路路口逾压白实线后的10天内即月19日前作出并手工录入到上诉人的机动车违章记录中去的。这可以由第二被上诉人在其武公交复决字[2017]0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第2页第3段中的“电子警察录入(注:这句话的正确说法应该是:电子监控设备拍摄后由交警录入;吴勇胜审判员在上诉人在他的《关于3个交通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的庭审意见书》以下简称《庭审意见书》中指出了电子警察这一概念的荒谬性后还继续使用这一概念只是他自恃其权力而无恐的表现)后当事人可以通过交管局门户网站……进行查询”的文字得到证明;也可以从上诉人于2017年2月16日下午在第二被上诉人的122服务台的交警的指点和帮助下从第二被上诉人的官网上查询到上诉人的13个违章记录的复制件得到证明(该复制件的第一行所记录的就是上述罚款200元和记3分的处罚决定)(见随附的“上诉证据2”);还可以从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大队根据电子眼拍照内容对上诉人作出6个处罚决定和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交巡警大队根据电子眼拍照内容对上诉人作出3个处罚决定后经上诉人的陈述、申辩和向武汉市公安局12389投诉电话投诉后主动撤消其处罚决定的事实得到证明(见随附的“上诉证据3”)。

这些证据证明,该交警根本没有代表第一被上诉人于2017年2月17日对上诉人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只是机械地打印了早已存在于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违章处罚系统中的第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第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上述处罚决定,根据《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是在年12月19日以前作出的。

既然第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上述处罚决定是在2016年12月19日以前作出的,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关于“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第一被上诉人,根据《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二十条的规定,有强制性的部门规章责任在2016年12月22日之前或最晚在2016年12月26日之前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否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第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也就是说,该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作废。

吴勇胜审判员伪造第一被上诉人作出对上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的意图和目的就在于,他要通过伪造它来使第一被上诉人的已经在法律上化为灰烬的处罚决定死灰复燃,以便为他作出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的判决提供“事实”支撑。

然而,伪造的事实终究不能成为客观事实,因而不能成为公正判决的根据。因此,吴勇胜审判员作出的《行政判决书》必须被撤消。

二、关于吴勇胜审判员在《行政判决书》中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

吴勇胜审判员在《行政判决书》中引用《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二十条作为其认定第一被上诉人超处罚时限保留和维持其对上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程序上合法的依据。

吴勇胜审判员在引述了《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二十条关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见《行政判决书》第5页第2段开头的文字)的规定后解读道:“提供查询属强制性规定,而发送手机短信等仅是倡导性规定,均属于‘通知’的形式”(见《行政判决书》第6页开头的文字)。《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二十条的内容能像吴勇胜审判员这样解读吗?根本不能!

“提供查询属强制性规定”这句话仅仅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说是对的,因为它确实强制性地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提供查询”。但这句话本身并不包含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时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创建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里查询自己是否有被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意思。

《交通违法处理程序》,作为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为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相抵触和被公安部用来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部门规章,不可能作这样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创设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规范,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只要《交安法》没有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时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创建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里查询自己是否有被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就没有义务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创建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里查询自己是否有被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

而只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没有义务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创建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里查询自己是否有被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把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到的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和依此作出的处罚决定录入到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里就不可能是“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交通违法行为的一种形式。因此,吴勇胜审判员的“本案被告特勤大队通过官网、微信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了原告车辆的违法记录以供查询,履行了‘通知’职责”(见《行政判决书》第6页开头的文字)的认定词荒唐之极。

吴勇胜审判员之所以作如此荒唐的认定,是因为他想隐瞒和掩盖第一被上诉人和第二被上诉人伪造或篡改上诉人的电话号码和在庭审期间作伪证这样两个事实。第一被上诉人和第二被上诉人为了“证明”其曾以短信方式通知过上诉人行政处罚决定,把上诉人的电话号码由189-9554-9810伪造或篡改成189-9559-9810(见随附于《行政诉讼起诉书》的“行政诉讼证据6”)。第一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张xx在庭审时坚称,是由于上诉人向他们提供了错误的电话号码才导致上诉人收不到第一被上诉人发出的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短信。上诉人用他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补充证据申请书》时随附的“行政诉讼证据13”驳斥了张xx的谎言,证明了上诉人向第二被上诉人的下属机构车辆管理所提供的电话号码始终是189-9554-9810,并告诉吴勇胜审判员,张xx作伪证。吴勇胜审判员对此无动于衷,只是轻描淡写地请第二被上诉人庭审后向其提供上诉人向车管所提供的原始资料。吴勇胜审判员没有在判决书中提及这一点,想必那些存在于车管所里有关上诉人的地址和电话的原始资料证明上诉人在《庭审意见书》中陈述的全是实话。吴勇胜审判员发现无法认定第一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送过行政处罚决定的短信通知,于是只好荒唐地认定“本案被告特勤大队通过官网、微信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了原告车辆的违法记录以供查询,履行了‘通知’职责”。

在机动车驾驶人没有义务时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创建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里查询自己是否有被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那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就不能成立,就无效。

因此,为了履行《交安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及时纠正交通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了把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到的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和依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录入到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里之外,还必须“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只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接受处罚和缴清罚款之前才能永久性地合法存在。

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按照《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十九条的规定,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到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的10日内作出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然后再按照《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二十条的规定,在三日内,“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超过《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加起来的13天时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就无效了。将这13天的时限应用到第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上就是,如果第一被上诉人在2016年12月22日前不将其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通过邮寄或发送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告知上诉人,第一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就变得无效了。

如果说《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加起来的这13天时限还不是法律规定的时限,那《交安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记分周期就是法律规定的时限。《交安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交安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得很清楚,那就是,在一个机动车驾驶人的记分周期结束的时候,如果他的交通违规记分未达到12分,而他又缴清了被处罚的罚款(其前提必定是他被告知了交通违法事实和应缴纳的罚款数额),那么他的记分就要被清零;但如果他被告知了交通违法事实和所应缴纳的罚款数额,而他又没有在记分周期结束的时候缴清所应缴纳的罚款,那么他应缴纳的罚款数额和被记的记分都要转入到他的下一个记分周期。由此可见,一个机动车驾驶人的记分周期就是他(或她)的交通违章处罚周期;一个机动车驾驶人的记分周期的结束日就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该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录和应缴纳罚款的法律上的极限时限日。超过这个法定的时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作废。把这个法定的处罚时限应用到第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就是,由于第一被上诉人没有在上诉人的记分周期截止日即2016年12月25日以前或当日将其在2016年12月19日以前作出的对上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上诉人,因此,第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废。

第一被上诉人和第二被上诉人在第一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作废、已经失去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坚持保留和维持它显然是滥用执法权的违法行为。

从上诉人以上对《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二十条的内容所作的中肯且透彻的分析可以看出,吴勇胜审判员对《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二十条规定的内容的解读是完全错误的,甚至可以说是别有用心的。既然如此,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二十条的规定不能成为吴勇胜审判员认定第一被上诉人超处罚时限保留和维持其对上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程序上合法的依据。

吴勇胜审判员在《行政判决书》的第7页所引用的《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四十二条规定显然不适用于第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因为《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是对交通违法行为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的现场处罚程序,而窗口交警打印第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早已作出的处罚决定并不是在交通违法现场执法,时间相隔两个月。要想使窗口交警于2017年2月17日打印第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早已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第一被上诉人就必须在2016年12月22日以前或最晚在2016年12月26日之前“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第一被上诉人玩忽职守,没有在法定的时限内这样做。因此,被窗口交警于2017年2月17日打印出的第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早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违法的。

吴勇胜审判员在《行政判决书》的第7页所引用的《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四十九条规定也不适用于第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因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是比较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而上诉人在没有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驾车逾压交通路口白实线属于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

吴勇胜审判员在《行政判决书》的第7页所引用的《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五十条规定同样不适用于第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因为第一被上诉人玩忽职守,没有在法定的时限内告知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因而上诉人不存在不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问题。

综上所述,《交通违法处理程序》中的任何一条规定都没有为吴勇胜审判员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提供依据。

严格地说,《交通违法处理程序》并不是法律,不能成为法院引以判案的法律依据。如果《交通违法处理程序》中有任何与《交安法》、《行政处罚法》和《交安法实施条例》不相符或不一致的内容,这些内容,根据《行诉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都必须被纠正。

吴勇胜审判员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的驳回完全违背了《交安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和《交安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因此,上诉人请求市中院根据《行诉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的规定,判令吴勇胜审判员作出的《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而被撤消。

根据上诉人以上陈述的上诉理由,上诉人请求市中院:依法改判第一被上诉人的420xx0-14488516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因而被撤消;依法改判第二被上诉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武公交复决字[2017]033号)违法,因而被撤消。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周xx。

2017年5月17日。

附:

古代经典诉状篇十八

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下面为大家带来一份行政上诉状模板,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上诉人x县交通工程队,住所地x县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徐x,队长。

被上诉人xx县水利电力局,住所地x县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方x,局长。

第三人余x,男,1958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人,x县第一建筑公司职工,住x县x街xx号。

第三人时x,男,1942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人,x县林业保修厂职工,住x县x街x号。

第三人x县矿产管理站,住所地x县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x,站长。

上诉人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侵权案,不服x县人民法院1993年x月日x(93)行字第x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护我队合法权益。

事实及理由:我工程队于1990年春季,经县矿产管理站、县工商局批准,成立了交通工程队打捞石料小队,并申领了《船舶营业运输证》、《采矿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亦向县税务局进行了登记。并由被告县水利电力局批准我队在南浦溪从马莲河到新亭止河段开采砂石。有效期三年。《水法》颁布后,县水利电力局对我队开采砂石的行为,没有提出过异议,1992年x月x日突然电话通知我队填报《河道采砂申报表》,此后以我队危及电灌站安全及枯水期抽水困难为理由,要改换我队的采石地点,我队没有接受。被告遂将我队已经取得开采砂石权的河段另批给第三人余x和时x开采,并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三个月。在规定期限内第三人共采砂石500多立方米。

我队遂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理由是: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已批准先队在南浦溪由马莲河到新亭止河段采砂,又违法将同一河段另批给第三人开采,侵犯了我队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县水利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批准我队继续采砂,同时立即制止第三人余x时x在此河段的采砂行为,并判令县水利局赔偿我队因行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县法院认为工程队于水法实施前,经批准发证在指定的河道采砂是合法的.,这是正确的。但又说水法实施后,县水利局作为河道的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行政管理,对河道采砂具有批准权。有权调整原告的采砂范围,没有构成行政侵权,判决不负赔偿责任。这是错误的。我队已有关行政机关批准,在指定采矿范围内享有合法的采矿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水法实施后,我队申请补办审批手续,符合法定条件,县水利局擅自将我队具有采矿权的河道另批给他人开采砂石,是行政侵权行为,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请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四份x县交通工程队(盖章)。

xxxx年x月x日。

古代经典诉状篇十九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xx房地产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xx区xx村33号。

法定代表人:xx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王xx不服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xxx年10月21日作出的(xxx)xx民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实是被上诉人在履行与上诉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严重违约,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个工作日内没有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上诉人的房产证无法在约定期限内正常办理,对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xxx年5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5%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依据合同的此款约定,在被上诉人办证期限违约的情况下,上诉人有选择退房的权利,但不能认为此条款是赋予了违约方在违约后有收回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被上诉人违约而上诉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权利时,对于违约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正是没有合同双方的约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上诉人选择不退房的情况下,主张参照合同15条第2款关于不退房时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并要求增加违约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合同仅约定退房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驳回起诉显然是判决错误,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主要事实没有查清。

1、对双方有争议的房屋交付时间没有查清。

2、对双方有争议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时间没有查清。

3、对双方有争议的被上诉人开发建设的济南市xx国际广场房产证大证的办理时间没有查清。

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5页第4行关于“证实被告于xxx年7月196才将该基金予以缴纳。”的表述令人费解。如果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违约的过错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上诉人的合同权益,而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放纵违约方,漠视弱者的合法民事权益,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xx。

二〇xx年xx月xx日。

古代经典诉状篇二十

上诉人:特xxx、男、29岁、蒙古族、xx旗校外教育活动xx教师。

住址:鄂尔多斯市xxx镇。

上诉人:其xx女、39岁、蒙古族、xx旗第x中学教师。

住址:鄂尔多斯市xx旗xx镇什拉乌素xx栋x号。

被上诉人:王xx、男、44岁、汉族原xx担保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王xx诉三上诉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以免除保证责任并对该借款不承担连带责任为由,不服(xxx2)x民初字第xx民事判决,特向本院提出上诉。

事实和理由:xxx1年1月13日,被上诉人将融资款项借给斯xx使用时,根据乌审旗的借款惯例,必须由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担保方可借款。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与斯xx/xx期限当时并不清楚。仅根据被上诉人xxx2年5月21日起诉以后知悉:被上诉人与斯xx/额xx期限是3个月(即xxx1年1月13日至xxx1年4月12日),被上诉人诉讼中已经自认利息结算至xxx1年8月8日。

xxx1年4月12日借款到期后,被上诉人与斯xxx、额xx改变借款期限并支付利息的情况,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书面告知过,仅因鄂尔多斯发生高利贷**导致借款无法归还时,被上诉人以借款人未还借款为由,将上诉人诉至xx旗人民法院。

经xx旗人民法院审理已经查明:被上诉人与借款人斯xx、额xx借款期限为3个月,时间自xxx1年1月13日至xxx1年4月12日。同时,还查明斯xx、额xx借款利息截止xxx1年8月8日。但是,xx旗法院以担保未超过2年诉讼时效为由,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时,不知出于何种目的,故意将《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主张顺序以及保证责任范围、保证责任方式的法律规定断章取意,并做出违背法律规定的判决。上诉人根据《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对xx旗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以下上诉理由:

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免除保证责任的理由。

上诉人的保证责任自xxx1年4月12日至xxx1年10月11日止,此期间为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与斯x、额xx借款过程中,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主张过清偿还款责任问题。作为债权人的被上诉人与债务人斯xx、额xx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也没有经过上诉人的书面同意,该变更后的合同,上诉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的诉讼,就等于放弃了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要求。债务人与债权人改变合同履行期限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被上诉人以收取利息的方式改变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责任同样免除。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者《担保法》第26条第1款所确定的保证期间内行使其对保证人请求权,在保证期间之前,主债务未届清偿期限,不会发生实际请求权问题。但是,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债权人的请求权将由于保证人因保证期间届满的免责而失去法律意义。因此,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行使。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的诉讼请求,在保证人已经免除保证责任的`前提下,直接诉三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已经与担保法的规定相悖。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保证人享有独立的抗辩权。不因被上诉人对真正借款人履行债务的请求权放弃而免除保证人的抗辩权。如果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必须是上诉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对任一保证人主张权利。担保法对连带责任范围、条件、责任的免除、保证期限、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保证期间的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保证人的抗辩权、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保证责任开始计算的时间等都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因此,被上诉人以借款人拒绝还款或者无力还款为由,单独将上诉人三人列本案当事人,违反了《担保法》的上述具体规定,所以,驳回对三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法律责任和后果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7号规定,如果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真正借款人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应当将案件自行移送到公安机关按照经济犯罪处理,事实上,xx旗公安机关对被上诉人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已经开始立案调查。

xx旗法院明知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担保期间,已经超过《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的担保期间及其责任,仍断章取义的曲解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不仅违背法律规定,而且也给社会治安造成巨大了影响,被上诉人的借款情况已经在xx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且被上诉人在取保候审阶段。在上诉人提出该事实以后,乌审旗法院仍故意曲解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上诉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如果认为真正借款人或者被上诉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时,应当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按照犯罪进行处理。类似的案件已经给xx旗的社会治安状况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该事件就像多米诺骨牌一样无法阻挡,被上诉人以经营担保公司的方式经营高利贷发放业务,在提供借款单据时,无论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在没有具体告知内容的情况下就让担保人签字。在签字时,被上诉人并没有将借款的数额告知给担保人,事后也没有向上诉人提出过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被上诉人以借款人未还借款为由,将上诉人诉至xx旗法院请求承担保证责任,尔xx旗法院明知《担保法》及其解释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时,仍故意曲解法律规定并做出违背法律规定的判决,该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上诉人请求本院鉴于xx旗的高利贷情况和社会影响等不安定因素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担保法》第18条、第20条、第24条、第26条、《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30条、第32条、第34条、第36条、《合同法》第39条、41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巴xx、特xxx、其xx的诉讼请求。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巴xx、特xx、其xx。

xxx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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