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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合同法赔偿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的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快递合同法赔偿篇二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劳动者辞职、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辞退和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等情况下,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什么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
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三、企业什么情形下需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补偿金与生活补助费有何区别?
解答:劳办发(1995)50号文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所指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28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所指的“经济补偿金”是同一概念。
五、经济补偿金以何为计算基数?
解答: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3条第2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六、哪些不能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解答: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七、本单位工作年限怎么计发经济补偿金?
解答: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八、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何上限限制?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两种情况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12个月的上限。
其它情况下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没有限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九、组织调动、企业分立、合并后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解答: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中第4条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
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工被改制改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
十、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解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37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5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
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十一、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有何下限限制?
解答: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2、3款或第27条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三种情况如果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须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解答:对于获批准出境定居的职工,享受的一次性离职费不属于《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三、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如何征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情况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四、经济补偿金与失业救济金是否可以同时领取?
解答: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形式,一是单位向解除和某位员工的劳动合同,二是员工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8、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5、6、7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劳动法劳动合同赔偿金标准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赔偿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标准、文件资料、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新劳动合同法解释: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释」本条是关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x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施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较我国以往的做法,更为细化了。1994年,劳动部颁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计算经济补偿时,不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草案也曾规定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在修改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为适应生产需求,有些企业每年招用许多季节工和临时工,这些人员一般工作期限较短,只工作几个月,却按一年支付经济补偿,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建议细化标准。因此,本条将计算标准进一步细化,以六个月为界限,分别支付一个月和半个月工资为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工作一年又六个月,经济补偿为二个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一年又五个月的,经济补偿为一个半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五个月的,经济补偿为半个月的工资。
三、计算基数
平均工资为标准。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收人相适应。一般来说,受市场规律的调节,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较低。某一个地区,不同企业之间有着很大差别。如果规定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平均工资为标准,将对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公。
四、计算封顶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有些高端劳动者,工资收人较高,谈判能力较强,在劳动关系中并不总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完全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担太重,也体现不出经济补偿的性质和特点,建议劳动合同法做出调整。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低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对于高端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市场调节并举的方式,保护其合法劳动权益。但考虑到我国还没有将劳动者区分不同群体,并适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术上也较难处理,因此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将高端劳动者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在经济补偿部分对高端劳动者做了一定限制。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做了限制,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另外,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快递合同法赔偿篇三
1.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应该赔偿的四种情形: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以下简称“赔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赔偿的四种情形如下: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 赔偿的标执行标准:
根据“赔偿办法”的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劳动者需要赔偿的情形
根据“赔偿办法”,劳动者需要赔偿用人单位的情形和具体数额规定如下: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设为首页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方的连带赔偿情形
1. 连带的情形:
2. 赔偿的数额
快递合同法赔偿篇四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甲方承运乙方两件货物(韵达运单号:)短少和遗失造成的损失,甲方一次性赔付乙方人民币现金5000元整(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对此两件货物的损失,乙方不再有其它任何方面的要求,乙方并将此两件货物发出的'运单返回给甲方。
甲方: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时间:年月日。
快递合同法赔偿篇五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甲方承运乙方两件货物(韵达运单号: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短少和遗失造成的损失,甲方一次性赔付乙方人民币现金________元整(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整),对此两件货物的.损失,乙方不再有其它任何方面的要求,乙方并将此两件货物发出的运单返回给甲方。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快递合同法赔偿篇六
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以下情形: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的;4、经济性裁员的;5、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6、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劳动合同法相比劳动法也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一是劳动者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除后一种情形之外,劳动者每工作一年按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最高年限的限制;三是对高收入者的经济补偿金作了限制,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新劳动合同法赔偿金的相关规定的相关知识:
相关条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相关条文:
劳动法(95年):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快递合同法赔偿篇七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甲方承运乙方两件货物(韵达运单号: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短少和遗失造成的损失,甲方一次性赔付乙方人民币现金________元整(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整),对此两件货物的损失,乙方不再有其它任何方面的要求,乙方并将此两件货物发出的`运单返回给甲方。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快递合同法赔偿篇八
快递行业近年来迅速发展壮大,需求量增多的同时快递也形成了一套单独的体系。消费者享有送货上门的贴心服务,如果送来的包裹有破损或者错误,消费者也可以进行投诉。在快递被延误时,根据延误的赔偿标准消费者可以向快递公司索赔,快递延误赔偿标准是什么?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有关快递政策的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的行业共识,同城快递的投递时间一般是24小时,而国内异地的快递是72小时。同城快件彻底延误的时间最长是三天,国内异地的快件彻底延误时间是七天。按照这个标准规定,延误的赔偿应当是免除本次的服务费用,延误导致货品价值丧失的,应当按照相应的毁损进行实际赔偿。
《合同法》有货物运输合同专章规定,其中规定,如果对于所托运的货物有毁损,或者丢失情况的,首先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赔偿,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进一步达成一些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合同条款去确定赔偿的价格;如果没有办法确定的,要依据货物所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进行定价。这其中存在一个举证责任,涉及到间接损失的,间接损失的利益是多少,这个间接损失是偶然的还是必然的,这些需要结合具体的证据去判定。
根据我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为保障寄件人的合法权益,快递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并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快件的投递,如在投递中发生延误,快递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刘俊海指出,消费者在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同时,也要有法治思维,理性维权,不得滥用权力。商家不能因为消费者索赔过高,就指责消费者敲诈勒索,同时,消费者也不能无视法律法规,提出过分的高额赔偿。
1、如果是因为快递公司的原因,导致“快递”变“慢递”,造成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害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追究快递公司的法律责任。
2、精神损害在合同法里没有规定,在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仅限于精神损害严重的情况,所以除快件本身的价值外,其他的“损失”很难索赔。
3、快递企业需要完善自己的公司治理体系,提高快递质量,凡法律规定的,一定要履行;法律没有规定但企业承诺的,也一定要履行。
1.
2.
2017年快递新规定是否会实施实名制。
4.
申通快递服务合同。
5.
标准版快递运输合同范本。
快递合同法赔偿篇九
王某是某高新技术公司的高管,任公共关系总监,负责公司政府资助项目申报。王某熟悉项目申报的要求,熟悉申报的工作流程,准备材料齐全,项目申报的成功率高,为公司争取了不少资助资金。行业内也有公司私下里请他做顾问。公司知道后,与王某沟通,告知目前公司项目申报进度慢,需要全身心投入。如果项目资助完成,公司将予以奖励。公司向王某发出通知,要求王某一周内必须终止兼职工作。王某知道后,并没有放在心上,继续做兼职,影响了项目申报进度。10天后,公司解除了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王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予以经济补偿。
本案例中,企业可以不给予经济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上述(四),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是否需要给予经济补偿的问题,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上述可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范围并不包含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所以对于第三十九条的情况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已经影响了正常的主职公共关系总监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提出要求王某解除与兼职公司的劳动关系,王某没有进行处理。公司依法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快递合同法赔偿篇十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民〔1992〕1号《关于胡震波诉叶润忠返还财物(邮票)纠纷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认为:叶润忠不返还珍贵邮票,是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令叶润忠将所借珍贵邮票限期返还胡震波。如果逾期不还,可按略高于市场的价格折价予以赔偿。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胡震波诉叶润忠返还财物(邮票)纠纷案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胡震波诉叶润忠返还财物(邮票)纠纷一案的案情报告,对进入流通领域作为特殊商品的珍贵邮票,如何定价,是否作价赔偿,存在不同意见,特请示贵院。
原告:胡震波,男,25岁,汉族,新余市人,开云KY官方登录入口 文化,系江西省新余钢铁总厂中板厂职。
工,住新余市城南商业局宿舍。
委托代理人:胡少波,男,40岁,新钢汽车队工作,住新钢粮店。
委托代理人:胡凌云,男,江西省新余钢铁总厂司法处干部,住苗圃区314栋1楼1号。被告:叶润忠,男,25岁,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开云KY官方登录入口 文化,系江西省新余钢铁总厂第一运输部职工,住该厂单身宿舍。
委托代理人:刘桐雅,男,新余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原告胡震波与被告叶润忠均是集邮者。胡震波要求叶润忠返还一枚特15首都名胜第3枚天安门“天空光芒四射”(也称“放光芒”)珍贵邮票。此邮票是由胡震波的父亲传给胡震波的。1988年3月间,被告叶润忠到胡震波家中,要求欣赏胡震波珍藏的这枚特15“放光芒”邮票,叶润忠看后,主动要求将这枚邮票借出,交由其教师钟国强鉴定真伪,胡震波表示同意。一星期后,原告的父亲发现邮册中的“放光芒”邮票不见了,询问情由,要求胡震波尽快追回。第二天,胡震波即找叶润忠要回这枚“放光芒”邮票,叶润忠告知胡震波邮票已丢失,请求宽限一段时间,让其好好找一找,但叶润忠一直未找到,胡震波三番五次催促叶润忠,要叶尽快返还,叶也曾保证在1988年7月前找到,均没有结果。原告胡震波遂于1988年12月向新余市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叶润忠返还特15“天空光芒四射”珍贵邮票。在诉讼中,原告胡震波坚持要被告叶润忠返还原物,如确实不能返还原物,要求按市场价25000-30000元赔偿,并要保留其追索权,被告叶润忠认为返还原物已不可能,要求按1988年市场调节价进行赔偿。
新中国邮票志号特15“首都名胜”邮票全套五枚,于1956年6月15日发行,其中第三枚为“天空光芒四射”邮票,面值8分,是由我国著名邮票设计家邵伯龄先生设计的,由于历史的原因,印制后认为不妥,故发行前邮电部下令将该枚邮票收缴销毁,并于1957年2月20日另发行一枚补齐全套。但有些城市因邮局管理混乱,早已于发行前发售了此邮票,所以有极少数(知情人反映只有24枚)该枚邮票流入社会,由于是错版未发行邮票,故极为珍贵,据省集邮协会反映其珍贵程度,在我国建国后发行邮票中名列第二位。
江西省集邮协会也出具证明:“目前此枚票(指天空光芒四射邮票)在集邮界,旧上品交换价值在贰万伍千元左右。”
另外,承办人走访江西省集邮协会时,座谈中接待我们的常务理事彭裕生同志说:“如果你有这枚票,二万元,我马上可以找到买主。”另一位常务理事沈重先生说:“这枚票,要四万元啊!”他们表示:正式出具证明,不便把价格写得太高。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叶润忠借原告胡震波的珍贵邮票,应该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能够返还原物的,应该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则应该赔偿损失。该枚邮票因是错版未发行邮票,且有极少几枚已在市场上流通而增加其收藏价值,其市场买卖价格与国家邮票价格手册所定价相差很大,被告应按市场价格赔偿给原告,但因该枚邮票是全国首次在南昌市场上交换,可以比照1991年6月在南昌八一公园的市场价进行赔偿,被告应赔偿原告人民币25000元,由于从未处理过此类案件,没有这方面的处理经验,且邮票有国家定价和市场议价,二者相关很大,故请示新余中级人民法院。新余市中级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没有把握,又请示本院。
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邮票被认为“国家名片”,在某种意义上讲又是一种艺术品,具有很高的收藏价值。邮票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价格主要由以下诸因素决定:
一、印量,存世量,数量越少,价格越高。
二、收藏人数,数量越多即集邮者越多,价格越高。
三、发行时间越久,价格越高。
四、设计、印刷,越精美越受欢迎。
五、差错、变体,往往价格奇高。
六、系列邮票的第一种。特15首都名胜第三枚天安门“天空光芒四射”邮票,除最后一项外,其他因素均具备。“放光芒”邮票,由于历史原因未发行,但却有极少数流入社会,作为错版邮票,其价值是与日俱增的。据省集邮协会的同志介绍,此枚邮票大概仅有南昌发售了,全国极为罕见,在目前列我国建国后出版邮票市场价的第二位,在我省列为首位。被告叶润忠借用原告胡震波的珍贵邮票,理应妥善保管,按期返还,因保管不善致使借用物灭失、毁损或减低使用价值,不能返还原物的,借用人应征得被借用人同意,以等价的货币或其他实物抵偿。“天空光芒四射”邮票是珍贵邮票,作为特定物,不能返还原物,应当赔偿损失。同时对于坚持要求返还原物的原告来说,应保留其追索权。保留原告追索权,既是对财产--珍贵邮票合法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又可防止不法侵害人有机可乘,钻法律的空子。被告人叶润忠作为一名集邮者,对“放光芒”珍贵邮票是看得很重的,其遗失的可能性不大,完全有可能还在被告手中,因此,一致认为,保留原告胡震波对“放光芒”邮票的追索权是十分必要的。
在赔偿数额方面,讨论认为,鉴于邮票是否真正遗失有两种可能性,如果邮票遗失了,那么判决被告赔偿25000元,似乎让被告吃哑巴亏;如果邮票没有遗失,判决赔偿25000元,而被告以35000元甚至更高价出售,那么被告净赚10000元甚至更多,显然被告占了便宜。因此,在赔偿数额上,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天空光芒四射”珍贵邮票是错版未发行邮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是没有定价的,因为从理论上讲没有发行,当然也就没有定价了,但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又确实流入到社会上,在集邮市场上流通,量少收藏价值大,价格是会不断上升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六条“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之规定,又有我省集邮协会的“旧上品交换价值在贰万伍千元左右”的证明,因此,被告叶润忠赔偿数额可以按30000元给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主张不判具体赔偿多少,只保留原告的追索权。
审判委员会倾向第一种意见。以上意见当否,请批复。
快递合同法赔偿篇十一
乙方(劳动者):,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为期年】的劳动合同,现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充分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于年月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
二、甲方支付乙方款项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因甲乙双方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工资、补偿金、赔偿金、加班费、其他劳动报酬及福利,该笔款项支付完毕,甲乙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其他劳动争议。
三、乙方承诺不再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其他与甲乙双方劳动争议有关的补偿金、赔偿金及任何其他索赔、费用。
四、乙方应在本协议签字后二个工作日内与甲方有关部门(原所在部门、财务、行政等)办理完工作交接、物品归还、账务交接等事项(见《离职审批表》)。
五、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负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的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六、乙方办理完各项交接之后,甲方向乙方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七、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备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快递合同法赔偿篇十二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的;
4、经济性裁员的;
5、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
6、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劳动合同法相比劳动法也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一是劳动者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除后一种情形之外,劳动者每工作一年按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最高年限的限制;三是对高收入者的经济补偿金作了限制,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快递合同法赔偿篇十三
本报记者潘从武本报通讯员郭晓云。
物流公司不慎将客户托运的价值5万元的裘皮大衣丢失,但就因没有保价,物流公司仅愿意赔偿400元钱。没保价就可以不按照货物损失赔偿吗?对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决指出,客户有证据能够证明货物价值,即使没保价也应获原价赔偿。
2012年9月29日,杜某将批发价格为5万元的高档裘皮大衣交付给恒通新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了40元运费后,该物流公司出具了托运单。然而多日后,收货人告知杜某裘皮大衣一直未收到。杜某询问物流公司后得知,裘皮大衣在托运过程中丢失了。由于双方对赔偿价款无法达成共识,杜某将物流公司告上了法庭。物流公司认为,杜某对货物未保价,所以物流公司只能按照约定运费的10倍,即400元进行赔付。
庭审中,杜某提交了载明托运货物名称为服装、数量1件,运费40元的货物托运单,标价为5万元的银联签购单,发货详单等证据,并找来了证人,以此证实托运货物价值为5万元。
近日,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物流公司赔偿杜某货物损失5万元。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物流公司与杜某之间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履行将货物安全运输至目的地的义务,造成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杜某虽然对货物未进行保价,但她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托运的裘皮大衣实际价值为5万元,所以物流公司理应按照杜某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快递合同法赔偿篇十四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相关知识:
如何做到正确辞退员工,总结起来,主要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辞退员工。
要正确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必须把握“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原则。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同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实践中的典型错误做法。维权意识强的员工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此时公司往往在管理上会陷入更加难堪的境地。
二、辞退有过错的员工应有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
对于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并非可以一概辞退。劳动法规定必须是严重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方可辞退。因此,何谓严重违纪,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就至关重要了。单位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最好对严重违纪的情形要有明确规定,并且注意保留员工严重违纪的事实依据。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单位也可随时辞退,但同样要注意举证尤其是对何谓“重大损害”的举证问题(最好还是有制度依据,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对重大损害的标准作明确规定)。此外,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单位也可以随时辞退。
三、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辞退无过错的员工仅限于以下情形: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并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
所谓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员工。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克服经营困难的内在需要的通常作法,法律予以允许。但是,裁员同时也涉及被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平衡,法律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作了一些适度的限制:首先,对于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必须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企业。此外,上海市对实施经济性裁员也有严格限制,即上述企业必须在实施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停止加班加点、降低工资四项措施后仍无好转的,才能实施经济性裁员。其次,对符合进行经济性裁员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裁减人员: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五、辞退员工的程序问题。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时,还应注意一个通知工会的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1条的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对用人单位来说,在辞退员工时,务必要注意合法性的问题,即辞退员工时一定要保证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由于法律规定辞退员工的举证责任完全在于用人单位一方,因此证据确凿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合同的基础,在此基础之上,还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内部规章制度作为法律依据,这是用人单位合法辞退员工的关键。同时,在辞退员工时还应注意程序问题,如提前通知期问题、书面的通知形式问题以及工会的预先告知问题等。防范于未然,方保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立于不败之地。
快递合同法赔偿篇十五
兹有我司(或本人):于年月日委托xx快递浙江海盐分公司邮寄快件一份,经申通快递浙江海盐分公司客服证实,该快件已遗失破损延误,快件详情如下:
收件人姓名:
收件人电话:
内件为:
货物价值:
跟据《xx快递服务合同》及《邮政法》规定特向。
贵司提出索赔,索赔金额为人民币:......
兹证明_________为本单位职工,已连续在我单位工作____年,学历为__________毕业,目前在我单位担任________职务。近一年内该职工在我单位平均年/月收入为(税后)_______元,(大写:_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
一、工伤认定申请书的范本。
快递合同法赔偿篇十六
目前快递行业普遍采用两种赔偿方式:对托运前保价过的快件,按照约定的保价作出赔偿;对托运前未保价的快件,一般按运费的3倍作出赔偿。快递公司的这种赔偿标准是依据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3倍予以赔偿。
《邮政法》是国家邮政部颁布的,适用于邮政部下辖的邮政业务,邮政部门是社会服务的一部分,邮政部门不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而快递公司所有的业务是以营利为目的收发快递件,不承担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服务,快递物流企业经营的快递业务,并不是邮政普遍业务。法律之所以对普遍邮政服务中的邮件丢失规定了限额赔偿,源于该服务带有公共服务的性质,其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是确定的、低廉的。不难看出,限额赔偿制是建立在用户低付费获得服务基础之上的,而公共服务所需成本多由政府承担。对于不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快递服务,因为服务协议的订立和履行是依据市场规律进行的,因此,这类纠纷应当按照《民法》《合同法》的规定处理,而不适用限额赔偿制。《邮政法》中对“邮政企业”的概念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一些快递公司只能属于“邮政业企业”,并纳入国家主管监督管理,但并不属于《邮政法》调整的邮政企业,而这些快递公司一旦丢失了邮件,就得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我国《邮政法》第84条规定:“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快递公司不属于《邮政法》所讲的邮政企业,其在承运过程中造成货物灭失的,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例如案例3中,工商部门认定,小唐与快递公司是邮政服务合同关系,应该适用《合同法》而不是《邮政法》,快递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5倍运费”这个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系快递行业对赔偿限额自行提高到5倍至10倍不等的行业自律性规定。快递公司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要对限制或免除己方责任的条款作出明确说明。但在订立合同时,一般并没有对这些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背面没有签字栏,这种形式的告知是不明确的。因为没明确告知这些条款,导致用户对赔偿、保价等事宜存在误解,所以,赔偿限额的条款对用户一般没有约束力。在实践中只要用户能够证明用户和快递公司之间的货运合同关系是合法有效的,用户交运货物并支付运费,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及时、安全地将货物运送至原告指定的地点。快递公司在运送货物过程中将货物遗失,构成违约,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快递公司将消费者的邮件寄丢后本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再以格式条款为由减轻自己的责任,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而且,快递公司使用的保价条款是快递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如果未就该条款与消费者进行协商或者加以明示,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应属无效的格式条款。
四、消费者应如何选择快递公司?
消费者选择快递企业时尽量选择规模大、网点完善、管理规范、有国家邮政局颁发的快递经营资质的公司,而且填写运单时,品名、价值、保价金额,填写时要由快递公司核对确认。必要时(贵重物品)拍下整个包装过程、运单详情的视频,确保物品丢失时能证明是“贵重物品”。如果价值超过10万元的物品不要使用快递,如不能亲自送货,一定要选择具有资质的专业押运公司。
建议消费者尽量使用邮政部门专营的快递公司,这样如果发生邮件丢失现象,邮政部门专营的快递公司有正规的赔偿渠道,也有一定的赔偿能力。
原来快递公司对丢失快件的赔偿主要依据《邮政法》47条和59条,一般赔偿消费者资费的3-5倍。但快件不是邮件,并不应该适用《邮政法》,从一定意义上来讲,适用的法律本身就出现了错误。而新《办法》实际上却明确了赔偿额度不受“资费三倍”的限制,而是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未保价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没有约定的但有保价的按照保价办,没有约定也没有保价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合同法》规定:运输人也就是快递企业对运输的快件有保管责任,如果运输过程中货物有损毁,快递公司要与消费者按照约定给予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要给予市价赔偿,即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在这个过程中,快递丢失物品的价值是多少,将由消费者举证,证明它们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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