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融资合同(通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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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融资合同(通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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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以约束当事人的行为,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在起草合同时,可以请律师或专业人士协助,以确保合同的合规性。以下是一些有关合同法律效力和争议解决的相关信息,请您了解。

最高额融资合同篇一

为确保贷款人的债权实现,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经各方平等协商,共同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抵押人提供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贷款人自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向借款人提供的最高贷款余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小写)________可周转性或分期发放的贷款。

每笔贷款发放根据借款人合理需要、经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银行资金供应可能等确定,贷款发放金额、期限、利率等以借款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抵押人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上述的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息和加收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含诉讼代理费用)。

第三条 抵押人以其所有的或有处分权的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贷款人,抵押物评估价值总计万元(详见抵押物清单号,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抵押人的义务:

l.保证对其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2.抵押物清单所列的抵押物,抵押人应妥善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维修,保证其完好无损,其费用开支由抵押人负担。

3.抵押人保管、使用或封存的抵押物,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变卖、转移、租借或另行抵押。

4.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物的保管、使用、封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应给予配合协助。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5.抵押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下列抵押物的物权证书等文件交贷款人保管,法律上有其他规定,从规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对贷款人要求保险的抵押物,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办妥抵押财产保险手续,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保险到期,抵押人应负责续保。抵押财产保险应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把财产保险单交贷款人保存。

7.抵押人负责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评估、公证、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保险等事宜及全部费用。

8.抵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1)经营机制或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投资、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3)抵押物的权利发生争议;

(4)申请破产、歇业、解散;

(5)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6)法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为、注册资本发生变更。

抵押为有本项第(1)款第(4)款的情形应提前三十天通知贷款为;有本项第(2)、(3)、(5)、(6)款情形应在事后七日内通知贷款人。

第五条 在抵押期间,因抵押人过错造成抵押物毁损、灭失或受查封的,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期他等价的抵押物,保证抵押物价值不低于原估价金额,否则,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担保或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或因第三人的待业导致内的损失,而获得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当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或存入贷款本息或应当存入贷款人指定的帐户内,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动用。

最高额融资合同篇二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损失。

2、抵押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押等。

(2)、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的。

(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第十条、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本抵押物的登记、评估、保险、鉴定、公证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的由抵押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无论主合同是否被认定部分或全部无效,抵押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2、本合同项下发生各类业务的主合同、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不再送达抵押人。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各方当事人各持一份,__________份,效力相同。

第十五条、提示。

抵押权人已提请抵押人、债务人对本合同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的,并应债务人及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押权人:(盖章)债务人:(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抵押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理人:抵押人(盖章):

抵押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

兹因甲方为担保乙方对于号。

项下所有的债权,将由甲方提供抵押物,为乙方设定抵押权,并约定条款如下:

一、所担保的债权:包括本金元(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得分次循环动用,但在同一时间,其动用总额以上开金额为最高限额)及其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债务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损害的赔偿。至于债权实际金额及各种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及债务的清偿期,另立借据、透支约据、本票、约定书、委任保证合同为凭,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各该附件所规定事项的效力与本合同同。

二、抵押物:其名称、数量、特别标志、说明以及占有抵押物者姓名、名称和方式及所在地,详见附于本合同的标的物明细表。

三、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纵未届清偿期,乙方亦可以随时通知甲方清偿其全部或一部,甲方愿即照办,绝无异议。

四、抵押物于登记后如有粘贴标签或烙印的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或登记机关办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全部应由甲方负担。

五、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实声明:前开抵押物完全为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并与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无关。如日后发生任何纠葛致使乙方遭受损害时,纵其事由非可归责于甲方及保物提供人,亦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存续中,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证抵押物占有人对于抵押物必尽妥善保管的责任,所有因抵押物支出的捐税、修理、保养等一切费用,亦与乙方无涉。

七、抵押物的现状发生变动时,不论其原因如何,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应及时通知乙方。其因抵押物现状的变动或价值的低落致不能或不足使本合同第一条开列的全部债权获得清偿时,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八、抵押物应按乙方指定置于市路号,甲方保证决不擅自迁移。抵押物为交通工具,经乙方同意得由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使用者,一经乙方通知,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应即负责将抵押物停放于指定处所。

九、抵押物应向乙方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乙方所指定的保险,并应以乙方为惟一受益人,保险金额及条件应商得乙方的同意,一切保险费用均由甲方负担,所有保单及保费收据均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如代为垫付保费,经通知甲方限期偿还,甲方未如期办理时,乙方得将垫款径行列入甲方借款金额,依例计金,甲方绝无异议。但乙方并无代为投保或代垫保费的义务。

十、甲方应觅具经乙方认可的保证人,以为甲方履行本合同所定一切给付责任的保证。保证人并愿以本合同为证,声明抛弃先诉抗辩权暨民法保证各法条内有关人的一切权利。

十一、甲方愿意接受乙方对于借款用途的监督及对于甲方业务财务的稽核。乙方因行使监督稽核之权而需甲方供给任何有关资料时,甲方应即照办,但乙方并无监督或稽核的义务。

十二、本合同所订给付义务,以乙方营业所在地为履行地。如因本合同所订事项而涉讼时,不论当时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营业所在地,或其国籍有无变更,均以法院为管辖法院。

十三、本合同书所载甲方、乙方、抵押物提供人、连带保证人均包括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破产管理人或遗产管理人。又甲方、抵押物提供人及连带保证人等同意本合同乙方代表人变更时,承受其职务之人,即当然为本合同书权利义务主体的代表人,毋庸为变更的登记。

十四、除本合同所订的条款外,凡乙方现在或将来所订与贷款有关的各项章则以及金融业现在或将来所适用的一切有关章则,甲方均愿遵守,决无异议。

十五、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抵押合同登记日起至止。届期未清偿时得延长期限。本合同正本共份。

甲方:

住址:

抵押物提供人:

住址:

连带保证人:

住址:

连带保证人:

住址:

乙方:

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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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融资合同篇三

摘要:最高保证额借款合同是金融信贷活动中的一种新型业务,它因具有信贷资金数额大,资金周转期长,借贷手续简明的优点而广爱欢迎。但由于当前金融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利或作用小,关健概念理解不一,司法解释相对滞后等因素,经常出现金融纠纷诉讼,法院也难以做出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出台后,虽对相关问题作出解释,但最高保证的相关规定与我国目前金融体制及国情不能相适应。为此,本文拟从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概念、特征及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签定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策几方面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达成共识,减少金融风险,促使金融资金安全运转,避免国有资金流失,维护社会稳定。

关健词: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累放额、发生额、最高债权余额、决算日、保证期间。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是指保证人与贷款、借款人协商,在最高贷款债权额度内,就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于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而签订的书面协议。它是基于“最高额保证合同而达成的借款担保合同,是最高额保证合同与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统一体,它对于减少金融部门人、财资源的浪费,简化借款手续,增加借款行为的透明度,维护借、贷、担保三方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最高额保证合同是约定保证人、借贷人、贷款人三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涉及到保证人、借款人、贷款人三方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作出明确约定,将来可能会引发纠纷及至形成诉讼,从而使各方利益受到影响。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任何公民、法人都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体现各有不同。在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借款人的权利、义务表现为:借款人在一定期间内按约定的最高债权额、贷款的时间、方式将借款交付给贷款人,履行监督贷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使用用途等职责,行使追还借款本息的权利,以维护社会主义金融秩序,保护借贷资金安全。贷款人的权利义务表现为:享有申请借款,按约定使用用途支配借贷资金的权利,同时应承担按约定时间、方式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担保人的权利义务表现为:享有监督借贷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及合同规定,在发现借贷行为违法时有提出抗辩的权力,在贷款人不履行归还借款义务时,应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借、贷、担保三方在签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时,应当遵守民主、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做到审慎无欺、守法而行。

2、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是借、贷、担保三方基于“最高债权限额”而订立的借款合同。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有别于其它担保借款合同的本质特征是它限定了最高债权限额。“最高债权限额”是指“最高债权发生额”,还是指“最高债权余额”呢?《担保法》本身就此问题未作出明确解释,在银行金融业务和法院审判实践中,各届对此理解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该在最高债权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可见,该解释采用了“债权余额”的概念,也就是说“债权余额”只要不超过合同规定约定的最高债权限额,保证人就应当在“债权余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它为审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纠纷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金融部门大多采用的制式合同,将“最高额”约定为“最高债权累放额”,即“最高债权发生额”。该约定与《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发生抵触,而我国法律对合同的内容采取的是任意性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时,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尊重当事人自愿约定的条款。所以说,借贷担保三方在签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时,对“最高债权限额”的涵义应充分理解,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作出明确约定。

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涉资金数额大,借款期间长,保证责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为此,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且借、贷、担保三方必须在合同上亲笔签字或画押。在采用盖章方式时,必须是由本人加盖。故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属于一种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借款合同,它的内容除应当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具备其特有的内容,其主要内容有:

1、合同主体,即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作为贷款人和担保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作为借款人的金融机构对贷款人和担保人的资格、能力、经济状况应当进行严格审查,以避免主体不合格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2、最高贷款限额、币种、贷款期间和方式。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最重要的条款,核心内容就是最高额贷款限额是重中之重,它是指“最高债权发生额”即“累放额”,还是指“最高债权余额”,可由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情况下自行协商确定。

3、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亦称保证责任期间。即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它涉及到债权人应当在什么时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同时关系到保证人在什么时间内不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在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中,借、贷、担保三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保证期间加以明文规定。

4、保证责任范围及保证方式。

保证责任范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项目,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项目。其目的就是解决保证人承担多少保证责任的问题。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连带保证和按份保证三种。

5、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的权力与义务、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管辖等属于合同的一般条款,可由借、贷、担保三方自行约定。

四、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在金融业务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及相关解释对“最高额保证”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具体金融活动、审判实践中不易操作的,且有些解释规定又相互矛盾,有待各届在实践中共同探讨以达成共识。笔者现就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在金融业务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所应采取的对策进行初步探讨。

“最高债权额”是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核心内容。最高债权额是指“债权发生额”还是指“债权余额”,决定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的大小,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也决定着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利益。所以,对“最高额债权”的理解及如何认定是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案件的关健。如:某信用社与王某、顾某、及胡某等十位担保人签定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信用社于2月1日至2月1日,在最高累放额为20万元限度内,向王某发放借款。胡某、顾某等担保人在192月1日至2月1日为借款人王某提供按份连带担保,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定后,某信用社于年2月1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19万元。12月31日,借款人王某归还借款9万元。3月5日,某信用社再次向王某发放10万元。直至201月31日,借款人王某共欠某信用社贷款12.5万元。后经多次催要,王某未能归还借款,故某信用社于201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借款12.5万元,并要求胡某、顾某等担保人在12.5万元范围内承担按份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就最高债权额的认定问题产生两种意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最高债权额”为20万元,只要借款人王某最后所欠某信用社的贷款没有超过20万元,那么胡某、顾某等担保人就应当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顾某、胡某等担保人就应当为借款人王某所欠某信用社的12.5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借、贷、担保三方约定最高债权额为累放额,也就是说借款人在一定期间内无论向贷款人发放多少次贷款,也不论借款人偿还多少贷款,发放贷款总额不得超过约定的限额。此意见将最高债权额理解为“债权发生额”。本案中,某信用社第一次发放贷款19万元,在以后发放贷款时,应在20万元限额内发放,也就是说,以后最多只能再发放1万元借款,而某信用社却超额发放贷款9万元,超额部分担保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而只应对12.5万元之中的3.5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融资合同篇四

摘要:最高保证额借款合同是金融信贷活动中的一种新型业务,它因具有信贷资金数额大,资金周转期长,借贷手续简明的优点而广爱欢迎。但由于当前金融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利或作用小,关健概念理解不一,司法解释相对滞后等因素,经常出现金融纠纷诉讼,法院也难以做出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出台后,虽对相关问题作出解释,但最高保证的相关规定与我国目前金融体制及国情不能相适应。为此,本文拟从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概念、特征及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签定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策几方面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达成共识,减少金融风险,促使金融资金安全运转,避免国有资金流失,维护社会稳定。

关健词: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累放额、发生额、最高债权余额、决算日、保证期间。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是指保证人与贷款、借款人协商,在最高贷款债权额度内,就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于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而签订的书面协议。它是基于“最高额保证合同而达成的借款担保合同,是最高额保证合同与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统一体,它对于减少金融部门人、财资源的浪费,简化借款手续,增加借款行为的透明度,维护借、贷、担保三方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最高额保证合同是约定保证人、借贷人、贷款人三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涉及到保证人、借款人、贷款人三方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作出明确约定,将来可能会引发纠纷及至形成诉讼,从而使各方利益受到影响。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任何公民、法人都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体现各有不同。在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借款人的权利、义务表现为:借款人在一定期间内按约定的最高债权额、贷款的时间、方式将借款交付给贷款人,履行监督贷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使用用途等职责,行使追还借款本息的权利,以维护社会主义金融秩序,保护借贷资金安全。贷款人的权利义务表现为:享有申请借款,按约定使用用途支配借贷资金的权利,同时应承担按约定时间、方式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担保人的权利义务表现为:享有监督借贷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及合同规定,在发现借贷行为违法时有提出抗辩的权力,在贷款人不履行归还借款义务时,应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借、贷、担保三方在签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时,应当遵守民主、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做到审慎无欺、守法而行。

2、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是借、贷、担保三方基于“最高债权限额”而订立的借款合同。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有别于其它担保借款合同的本质特征是它限定了最高债权限额。“最高债权限额”是指“最高债权发生额”,还是指“最高债权余额”呢?《担保法》本身就此问题未作出明确解释,在银行金融业务和法院审判实践中,各届对此理解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该在最高债权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可见,该解释采用了“债权余额”的概念,也就是说“债权余额”只要不超过合同规定约定的最高债权限额,保证人就应当在“债权余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它为审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纠纷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金融部门大多采用的制式合同,将“最高额”约定为“最高债权累放额”,即“最高债权发生额”。该约定与《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发生抵触,而我国法律对合同的内容采取的是任意性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时,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尊重当事人自愿约定的条款。所以说,借贷担保三方在签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时,对“最高债权限额”的涵义应充分理解,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作出明确约定。

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涉资金数额大,借款期间长,保证责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为此,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且借、贷、担保三方必须在合同上亲笔签字或画押。在采用盖章方式时,必须是由本人加盖。故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属于一种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借款合同,它的内容除应当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具备其特有的内容,其主要内容有:

1、合同主体,即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作为贷款人和担保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作为借款人的金融机构对贷款人和担保人的资格、能力、经济状况应当进行严格审查,以避免主体不合格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2、最高贷款限额、币种、贷款期间和方式。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最重要的条款,核心内容就是最高额贷款限额是重中之重,它是指“最高债权发生额”即“累放额”,还是指“最高债权余额”,可由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情况下自行协商确定。

3、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亦称保证责任期间。即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它涉及到债权人应当在什么时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同时关系到保证人在什么时间内不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在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中,借、贷、担保三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保证期间加以明文规定。

4、保证责任范围及保证方式。

保证责任范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项目,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项目。其目的就是解决保证人承担多少保证责任的问题。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连带保证和按份保证三种。

5、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的权力与义务、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管辖等属于合同的一般条款,可由借、贷、担保三方自行约定。

四、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在金融业务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及相关解释对“最高额保证”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具体金融活动、审判实践中不易操作的,且有些解释规定又相互矛盾,有待各届在实践中共同探讨以达成共识。笔者现就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在金融业务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所应采取的对策进行初步探讨。

“最高债权额”是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核心内容。最高债权额是指“债权发生额”还是指“债权余额”,决定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的大小,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也决定着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利益。所以,对“最高额债权”的理解及如何认定是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案件的关健。如:某信用社与王某、顾某、及胡某等十位担保人签定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信用社于2月1日至2月1日,在最高累放额为20万元限度内,向王某发放借款。胡某、顾某等担保人在192月1日至2月1日为借款人王某提供按份连带担保,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定后,某信用社于年2月1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19万元。12月31日,借款人王某归还借款9万元。3月5日,某信用社再次向王某发放10万元。直至201月31日,借款人王某共欠某信用社贷款12.5万元。后经多次催要,王某未能归还借款,故某信用社于201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借款12.5万元,并要求胡某、顾某等担保人在12.5万元范围内承担按份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就最高债权额的认定问题产生两种意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最高债权额”为20万元,只要借款人王某最后所欠某信用社的贷款没有超过20万元,那么胡某、顾某等担保人就应当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顾某、胡某等担保人就应当为借款人王某所欠某信用社的12.5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借、贷、担保三方约定最高债权额为累放额,也就是说借款人在一定期间内无论向贷款人发放多少次贷款,也不论借款人偿还多少贷款,发放贷款总额不得超过约定的限额。此意见将最高债权额理解为“债权发生额”。本案中,某信用社第一次发放贷款19万元,在以后发放贷款时,应在20万元限额内发放,也就是说,以后最多只能再发放1万元借款,而某信用社却超额发放贷款9万元,超额部分担保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而只应对12.5万元之中的3.5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笔者认为第二意见既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又不违背担保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正确意见。因为借款、贷、担保三方在签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时,约定最高债权额为“累放额”即“发生额”,那么,作为借款方某信用社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在20万元以内发放贷款,而不应当在第一次发放19万元之后,再次向贷款人发放10万元。某信用社前后累计发放贷款29万元,超过约定额9万元,那么担保人对此超出部分的贷款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应由借款人承担责任,担保人仅对贷款人未能偿还的12.5万元之中的3.5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通过这两种意见比较,将“最高债权额”约定为“债权余额”,担保人应承担12.5万元的担保责任。而将“最高债权额”理解为“债权发生额”,担保人则承担3.5万元的'担保责任。而对于借款人某信用社来讲,如果按合同约定,仅在20万元之内向贷款人发放贷款,到期满之日,贷款人仅有3.5万元借款未能偿还,这对于贷款人还是担保人偿还此贷款都不会有什么太大的困难,同时也有利于某信用社借贷资金回笼,避免人、财、物的浪费。反之,贷款人则有12.5万元借款资金不能偿还,无形之中,增大了担保人折保证责任。所以说,“将最高债权额理解为“债权发生额”更加有利于金融借贷资金的安全运转,对借、贷、担保三方有百益而无一害。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额保证的相关规定,将“最高债权额”明确规定指的是“债权余额”,是从全国金融体制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局考虑而制定的。但我国目前金融体制并不十分健全,有些银行工作人员不按规章制度办事,对贷款人、担保人的经济能力、资格不严格审查,甚至违法乱纪,严重不负责任;有些贷款人精于投机,用银行资金进行周转,在无力偿还借款时转嫁偿贷危机,甚至与借款银行恶意串通,将担保人陷于不利地位,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形成诸多不稳定因素。

综合考虑多方利害关系,在近一定时间内,借、贷、担保三方在签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时,将最高债权额约定为“债权发生额”较为适宜。

在金融贷款担保实践中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的约定存在着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现象。具体表现为:约定保证期间超过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贷款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保证期间为至债务偿还之日等几种情况。这对债权人何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造成困难。为此《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借款人与保证人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的,应当执行约定期间。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如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偿还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期间是最高额保证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借、贷、担保三方应引起高度重视,正确理解保证期间的概念,严格区分保证期间与债务发生期间的含义,准确合理确定保证期间的起止时间,以避免出现保证期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导致的不利后果,同时有利于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确保借贷资金及时安全回笼,减少金融风险。

“决算日”是最高额保证特有的概念,因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是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的最终余额,这个时间点就是决算期或决算日,其法律功能在于确定债权余额即最高额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保证数额。

“决算日”或“决算期”日前还只是学者进行学术探讨时所使用的名词,我国法律并未直接规定或采用“决算日”或“决算期”,决算日到底是哪个时间点呢?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额保证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最高额限度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由此规定,可以理解为:“最高额保证的不特定债权确定之日”即为决算日也就是“债权余额的确定之日”。债权余额的确定包括两方面:一是债权发生的确定,即以后不能再发生新的债权,二是债权清偿的确定,即在主债务期满后没有偿还,形成确定的债权,因此,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只有在这两方面都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余额才能最终确定。在最高额保证条件下如果一笔主债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就不能最终确定债权余额,如某银行、a公司、b公司签定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最高债权额为1200万元,贷款期间为一年从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每月给a公司发放贷款100万元,由b公司提供担保。合同签定后,某银行每月发放贷款100万元给a公司并出具借据,期限为一年。贷款期间届满即直至2000年12月31日,银行共为a公司发放贷款1200万元。至10月,a公司尚欠某银行1100万元。此案应如何确定其决算日呢?从决算日的功能表现之一,债权发生的确定意义上说,2000年12月31日即为“决算日”,也就是说以后不再发生新的债权,而从另一表现债权清偿的确定来讲,即主债务没有偿还,形成确定债权,“决算日”则为月31日,即为最后一笔主债务清偿期。这对确定“决算日”或“决算期”造成一定的困难。从一般金融业务实践中,贷款的清偿期大多掌握在一年为宜,一般不会影响诉讼时效,笔者认为此案的“决算日”或“决算期”定为年1月1日较为合适,因为这样即解决了不会发生新的债权,又满足了最后一笔主债务清偿期届满,还不会导致其它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为此,借、担保三方在签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贷款期间及方式,考虑到每笔主债务的清偿期限,以便及时确定决算期,保证债权的及时实现,减少金融纠纷。

民法上的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期限。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了法律保护的实体意义上的诉讼。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二年)、特殊诉讼时效(一年)、最长诉讼时效。而贷款纠纷诉讼时效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即贷款合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为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而贷款担保合同是贷款合同的从合同,故其诉讼时效在一般情况下,随贷款合同纠纷案件而定。

作为担保合同的特殊类型――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该如何确定其诉讼时效呢?有一种观点认为:最高额保证下可能发生多笔债务,每一笔债务的履行期又各不相同,因此,最高额保证下的每一笔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应逐笔计算。另一观点认为最高额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要等到决算日后统一计算,逐笔计算诉讼时效不符合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特征。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忽略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所独有的法律特征,过分强调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第二种观点虽符合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法律特征,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但此观点缺乏直接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实践上面临着与诉讼时效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法律风险。笔者建议在具体金融业务操作中,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的每一笔贷款的发放时,应考虑将来诉讼中可能会遇到的诉讼时效等问题,尽量缩短发放期间和清偿期限,一般掌握不超过一年。另外建议金融机构的监督部门对最高额保证合同的贷款人及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偿贷能力、资金使用情况等,每半年进行核查、监督,对债权余额每一年进行一次计算,并经借、贷、担保三方确认这样不仅可以解决诉讼时效问题,而且可以使合同各方有效地掌握业务规模,并将业务规模掌握在一定的范围内。以上是笔者对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粗浅认识与理解,有诸多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最高额融资合同篇五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抵押权人):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贷款人的债权实现,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经各方平等协商,共同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抵押人提供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贷款人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向借款人提供的最高贷款余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小写)________可周转性或分期发放的贷款。

每笔贷款发放根据借款人合理需要、经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银行资金供应可能等确定,贷款发放金额、期限、利率等以。

为准。

第二条抵押人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上述的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息和加收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含诉讼代理费用)。

第三条抵押人以其所有的或有处分权的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贷款人,抵押物评估价值总计万元(详见抵押物清单号,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抵押人的义务:

l.保证对其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2.抵押物清单所列的抵押物,抵押人应妥善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维修,保证其完好无损,其费用开支由抵押人负担。

3.抵押人保管、使用或封存的抵押物,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变卖、转移、租借或另行抵押。

4.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物的保管、使用、封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应给予配合协助。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5.抵押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下列抵押物的物权证书等文件交贷款人保管,法律上有其他规定,从规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对贷款人要求保险的抵押物,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办妥抵押财产保险手续,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保险到期,抵押人应负责续保。抵押财产保险应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把财产保险单交贷款人保存。

7.抵押人负责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评估、公证、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保险等事宜及全部费用。

8.抵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1)经营机制或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投资、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3)抵押物的权利发生争议;。

(4)申请破产、歇业、解散;。

(5)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6)法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为、注册资本发生变更。

抵押为有本项第(1)款第(4)款的情形应提前三十天通知贷款为;有本项第(2)、(3)、(5)、(6)款情形应在事后七日内通知贷款人。

第五条在抵押期间,因抵押人过错造成抵押物毁损、灭失或受查封的,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期他等价的抵押物,保证抵押物价值不低于原估价金额,否则,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担保或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在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或因第三人的待业导致内的损失,而获得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当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或存入贷款本息或应当存入贷款人指定的帐户内,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动用。

第七条以上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银行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条抵押人违反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应按借款金额的3%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如果造成贷款人损失的,由抵押人损失赔偿。

第九条抵押物依法继承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收清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延长借款合同期限(即贷款展期),应事先取得抵押人书面同意,抵押人有义务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取得抵押人同意。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合同时,就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局面协议,法律有规定,从规定。

第十四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含展期后到期),贷款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扣除处分费用后,优先归还贷款本息,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不足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另行追偿。

第十五条抵押人发生合并、分立,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免除。

第十七条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由__________持有。

抵押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抵押权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高额融资合同篇六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保证人):

第一条合同主体。

一、本合同项下甲方是将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提供借款的一方。

二、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具有双重身份:

(1)当与甲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向甲方借款时,为借款人。

(2)当为上述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时,为保证人。即,当乙方中的任一单位(或个人)与甲方签订借款合同向甲方借款时,该单位为借款人,其余单位为保证人。

第二条借款货币、限额、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货币为人民币。

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最高限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任一时点实际形成的借款余额合计总额,每一笔借款的金额、期限依借款借据或相关借款凭证为准)。

三、本合同的期限为200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200___年___月____日止。

四、在本合同约定的限期和借款最高限额内,保证人为借款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三条保证范围、方式、期间等。

一、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约定期限内甲方发放给借款人的借款所形成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二、保证人对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甲方发放给借款人的每一笔借款都提供担保,在发放每一笔借款时不再逐笔办理担保手续,但合计的担保限额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借款限额。

三、保证期间为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发放给借款人的借款中以最后还款期限的借款所约定的借款人履行债务届满之日起半年。

四、保证人保证有足够的清偿能力承担上述担保责任,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偿通知后______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四条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一、乙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乙方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等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合同的补充、变更和解释。

一、本合同经各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的解释,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第六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各方如有任何争议或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乙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_____份,乙方持____份.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高额融资合同篇七

扬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

《特别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条

款并确认有关事实:

1.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2.您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对其含义及法律后果

有充分理解。

3.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署本合同。本合同生效

后,您必须按约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

4.请您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及签字。

5.如果您对本合同及相关的交易有任何不解之处,请向我司咨

询,如仍有疑问,请暂缓签署本合同。

最高额抵押合同高抵字()第 号

抵押权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抵押人:(1) 住所: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电 话:抵押人:(2)住所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抵押人:(3)住所 :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电 话: 鉴于抵押人愿为抵押权人与 (下称债务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抵押人自愿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

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 。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的全部金额。

(1)抵押权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与债务

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述业务具体包括人民币贷款、应付款保函、担保等。

(2)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2、本合同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为准。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抵押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等其他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4、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抵押人按原币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抵押物

1、抵押人同意以 设定抵押。上述抵押物详见抵押清单,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准。

第四条 抵押人承诺

1、抵押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2、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4、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

5、抵押人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设定抵押、已出租等情况。

6、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7、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1)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3)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抵押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8、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第五条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第六条 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或被撤销。

第七条 抵押物的占管

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抵押权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者进行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以转让、出租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3、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被征收、被征用或者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等,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最高额融资合同篇八

1.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丙方自愿为主合同乙方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丙方提供的与主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甲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丙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重大违约行为、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甲方披露。

第七条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1.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丙方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通知甲方。

3.丙方应定期或随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真实反映其综合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丙方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

5.丙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应在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八条:保证权利的实现:

1、乙方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履行期内,如果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乙方经营恶化或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其他足以危及甲方债权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3、丙方有部分或全部失去代为清偿能力的可能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本合同履行时,如发生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公地:

身份证号码:居住地:

联系电话:

共同保证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公地:

身份证号码:居住地:

联系电话:

编号为:《授信额度合同》(以下称“主合同”见附件),甲方与乙方签订本《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为最高额保证合同,在约定期间内该授信额度可以连续、循环使用,每次使用贷款时债务人需单独与甲方签署《用款协议》,各个《用款协议》在同一时点上的贷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授信额度人民币万元。

第二条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甲方与债务人可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签署一个或多个用款协议,如果签署用款协议时,债务人的累计贷款余额与拟新发生的贷款之和未超过授信额度,则甲方无需再通知乙方或征得其同意。

第三条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以其(法人财产、个人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为责任财产承担前款规定的保证责任。

第四条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

一、债务人依《授信额度合同》和各个用款协议之约定所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和利息;。

三、乙方要求甲方或债务人承担偿债义务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

第五条乙方的陈述和保证(适用于企业法人)。

一、乙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且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相关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乙方完全了解《授信额度合同》和主合同的约定条款,提供此最高额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具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保证担保的决议,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乙方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

2、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或注册资金发生变更;。

3、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4、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可能严重影响或丧失偿债能力;。

5、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上述“重大”是指每一项纠纷或投资或财产处分等行为涉及的金额达到或超过授信额度。

第六条乙方发生前款约定之事项时,应提前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切实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其他事项应在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和其他物权担保。

第七条乙方的陈述和保证(适用于自然人)。

一、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出具个人或家庭共有财产的产权证明、财产线索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以家庭共同财产承担反担保责任的书面承诺。

二、如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因故未能出具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书面承诺,乙方应保证事先已征得与其共同生活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之家庭成员的同意,并及时将签订本合同的事实通知前述家庭成员。

三、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从事下列危及其保证能力的行为:

1、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

3、乙方如发生诉讼事项,导致财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没收或处以罚金时,应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4、乙方如发生离婚、分家析产等分割家庭共同财产之事项时,应提前20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做出书面变更或解除;变更或解除方式为签订本合同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效力自甲方在各主合同约定下的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后终止。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项义务,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1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履行代偿义务的,应按甲方要求代偿金额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为签订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信息与资料有任何一项虚假的,均应按贷款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以通知的方式解除借款合同或者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本息。甲方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本息的,通知送达乙方即生效。

五、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后,甲方对其任何违约行为予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均不表明甲方对违约行为的默许或认可,也不表明甲方愿意放弃追究乙方的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从合同关系独立于主合同约定的甲方与被授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合同关系的法律效力不受主合同关系法律效力的影响,本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失效。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本合同不得变更或解除。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方执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于年月日在甲方办公地点签订。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

最高额融资合同篇九

甲方:

乙方:

担保人:

鉴于甲方向乙方借款,用于经营活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各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以兹遵守。

一.借款金额:最高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单笔或多笔累加不超过最高借款金额。

二.借款期限: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个月,自乙方将借款划出之日起计算。

三.贷款利息、费用:以每日按实际占用金额及实际占用工作日日数计算,多笔借款累计使用天数不足五天按五天计收。

四.归还本息:于借款到期日前付清。

五.特别声明:

1、鉴于甲方声称本次借款用于短期、临时性的资金周转,并再三保证准时足额偿还,在此前提下,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乙方才腾出经营性资金对甲方作支持。

六.甲方如不能按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乙方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拍卖费、差旅费等,或依法处臵担保物而发生的任何费用,概由甲方承担。

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上述之相关费用,由以下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负无限连带责任。无论以下担保存在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乙方得以不分顺序地选择向部分或全部担保人追偿,以保证实现债权:

1,由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为两年。

2,由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为两年。

八.合同各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九.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享有与主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借款合同的争议,由合同履行地的xx市人民法院裁决。如借款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借款人和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十一.本合同记载的地址为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的送达地址,如有变更,须及时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得到对方的确认后,变更事项方才生效。否则仍以上述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一经正常投递即视为送达。

十二.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完毕且借款划出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时终止。

十三.甲方同意乙方委托xx市万江互利投资策划服务部代为支付上述借款,划入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户名:,帐号:,开户行:。

注: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定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在自愿基础上签署本合同。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担保人:(签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签署地点:

最高额融资合同篇十

(法人适用)。

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贷款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借款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基本约定。

1.1本合同所述最高额借款是指在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额度内,借款人根据自身用款需求连续(或循环)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在最高借款额度内提供担保的行为。

1.2借、贷双方同意,为本合同提供的担保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到相关登记机关作担保登记的,在办理完毕担保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取得相关权利证明文件后,借款人在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和最高额度内的多次借款,不再逐笔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1.3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借款人偿还借款后,借款额度相应恢复,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条借款金额、期限。

2.1甲、乙双方商定,本合同项下的最高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小写:元)。

2.2最高额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借款期限与前述期限不一致的,以乙方开具的当票或续当票所记载的期限为准。

2.3在本合同期限内,自乙方实际放款日开始,每笔借款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

2.4借款期限的计算:30天为一个月,不满一个月的按实际用款天数(含交付、偿还借款日当天)计算。

第三条贷款利率、典当综合费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典当当金)月利率为%,利息由甲方按月足额支付给乙方;典当综合费率为每月%,典当综合费由甲方按月足额预先支付给乙方。实际贷款(典当当金)利率、典当综合费率与前述约定不一致的,以乙方开具的当票或续当票的记载为准。

第四条担保。

4.1本合同的担保方式可为法律法规认可的任何一种担保或多种担保的组合。具体采用何种方式担保以及担保的具体内容,由本合同的从合同(即担保合同)作出明确、具体约定。本合同所述“担保”,不包括仅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供的保证担保。

4.2法律法规规定担保须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手续的:

4.2.1担保手续由甲、乙双方以及其他相关方共同办理;。

4.2.3乙方取得登记机关颁发的担保权利证明文件后,视为担保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第五条提款与还款。

5.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在约定期限及最高额度内,根据自身需要向乙方提出书面放款申请,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乙方按审核结果向甲方发放贷款;申请未通过乙方审核的,乙方可不予发放贷款。甲方向乙方申请放款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5.1.1未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违约及其他影响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的情形;。

5.1.3贷款发放前,担保物因毁损、灭失等原因造成价值减少,或乙方无法联络到担保人或担保人不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乙方有权免除发放贷款的义务或要求甲方提供其他担保,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5.2借款人账户。

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支付所借款项,乙方向该账户划款即视为乙方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乙方划款时,因资金跨行或异地划付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除乙方过错外,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款项划错或无法划入甲方指定账户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5.3甲方应于约定日期将借款本金及息费汇入乙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六条续当。

6.1双方约定,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及最高额度内每笔借款到期均可以续当。

6.2甲方于每笔借款期限内或期限届满后5日内申请续当的,经乙方审核同意后,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此笔借款相关利息及综合费用,并完成相关续当手续。

6.3甲方于每笔借款期限届满5日后申请续当的,经乙方审核同意后,甲方除须按合同约定支付此笔借款相关利息、综合费用外,每日还应按此笔借款本金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计算天数自逾期日起至续当办理日止。

6.4办理续当手续后,除当期发生变化外,本合同其它条款不变,双方应继续履行。

第七条赎当。

7.1办理赎当手续时,甲方应结清此笔借款的本金、利息、综合费用。甲方于该笔借款期限届满5日后办理赎当的,除应结清此笔借款的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外,每日还应按此笔借款本金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计算天数自逾期日起至赎当办理日止。

7.2办理赎当手续时,甲方应当出具本单位相关证照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按照乙方的规定办理完相关手续。

7.3甲方在典当期限内可以提前赎当,提前赎当时甲方同意已预交的月综合费用乙方不予退还,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绝当。

8.1甲方于典当期限届满5日后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乙方有权将其视为绝当。

8.2发生绝当的,乙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从合同的有关约定处分担保物。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当出现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情形时,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并要求甲方立即提前偿还所欠乙方的款项,乙方还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或以合法的程序处分本合同及其从合同项下的担保物并以处分所得优先受偿。乙方选择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乙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甲方时解除。

9.1.1甲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借款利息、典当综合费用,偿还借款本金。

9.1.2甲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他偿债责任因违约被司法部门勒令提前履行,或到期不能履行,致使乙方认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条款的能力已受到影响。

9.1.3甲方因破产或被注销,或出现合并、分立、改制等情况且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甲方履行本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

9.1.4甲方的各类财产受到查封、冻结或扣押、没收等影响或威胁,乙方认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已受到影响。

9.1.5不论任何原因,如法律法规规定担保物须办理相关登记,而该担保物不能在有关的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手续,或有关的登记机关拒绝予以办理担保登记手续,或不能向乙方提供保证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权益的证明文件。

9.1.6甲方未得到乙方书面同意而擅自将本合同从合同项下担保物出售、出租、赠与、转借、托管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9.1.7甲方其他可能影响偿还乙方贷款的行为。

9.2如甲方出现本条上款规定的违约情形,甲方在清偿本笔借款时,除须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综合费用、逾期利息外,还应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金额20%的违约金。

9.3如发现本条首款所述的任何事项或有可能导致该事项发生的任何情形,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条声明与保证。

10.1甲方声明并保证:

10.1.1甲方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文件均为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所提供的担保物是真实的,其物权归属明晰;担保人是担保合同项下担保物的合法所有者,担保物不存在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的权利瑕疵及其他债权债务的任何争议。甲方对以上保证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10.1.2甲方承担合同公证及担保物的评估、登记等事项所需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10.1.3甲方在合同期限内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综合费等费用并按时归还借款本金。

10.1.4甲方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本合同项下还款能力的,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10.1.5甲方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偿还借款本金及综合息费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任何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承担其后果。

10.2乙方声明并保证:

10.2.1乙方拥有本合同规定的典当行业的合法资质。

10.2.2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贷款交付给甲方。

第十一条债权债务的转让。

11.1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所确定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相对应的担保权利一并转让,但应于转让时通知甲方,甲方须向乙方债权的受让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如担保人为第三方,由甲方通知第三方并确保担保人继续提供担保。

11.2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二条公证。

12.1合同双方同意向公证处申请对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12.2当甲方有逾期或其他违约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向前款所述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凭本协议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甲方同意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强制执行,接受强制执行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以及所有其它应付款项。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理,同时各方也有权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通知与送达。

甲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本方的送达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正确无误,如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甲方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向约定的送达地址或甲方另行书面通知的地址寄送相关文件,即视为已向受送达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如因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乙方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其他。

15.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15.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公证处留存份,另外份乙方留存备案使用。

15.4其他补充事项:

特别提示:

合同文本提供方已提请合同相对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尤其是主要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免责等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立约各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认识一致。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最高额融资合同篇十一

贷款人:

保证人:

借款人因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借款,经保证人提供最高借款余额的保证担保,贷款人同意根据资金可能向借款人分次发放上述贷款。在本借款合同期间和额度内,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余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提款和还款。

1.借款人在分次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2.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每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还款方式以借款凭证为准。

3.借款人和保证人负责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依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时均可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保证人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2.保证人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人和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当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时,保证人保证在接到贷款人书面索款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地代为偿付。

4.保证人接受贷款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应及时提供财会报表等资料。

5.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并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6.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7.保证人应予赔偿因自身过失而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____%的赔偿金。

第五条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保证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____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保证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保证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保证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其他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贷款人:

保证人:

最高额融资合同篇十二

借款人:

出借人::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事宜,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借款限额。

1、出借人同意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大写)(小写)元内,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出借人分次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2、上述期间仅指借款发放时间,不包括借款到期时间。在此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放款方式。

借款人授权出借人根据每笔借款凭证约定的时间,将借款金额直接划入如下账户或借款凭证中所记载的其他账户:

账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按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借款基准利率计算,在借款期限内不变(即实行固定利率)。

第四条还款。

1、按月结息,到期还本。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实际用款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结息日为每月的第3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支付到期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属违约。

2、还款方式:借款人应于借款凭证中约定的结息日及还款日前备足款项直接汇入在出借人的还款账户。出借人的账户名、账号或卡号、开户行如下:账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第五条提前还款及借款延期。

1、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借款本金。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出借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借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2、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需要办理借款延期的,应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出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借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出借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第六条借款的担保。

借款人根据出借人的要求为履行本合同提供公司的30%股份担保。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可以为最高额保证担保。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合同文本份数本合同一式两份,借款人执一份,出借人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出借人(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最高额融资合同篇十三

借款人:

出借人: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事宜,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1、出借人同意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小写)1000.00元内,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出借人分次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2、上述期间仅指借款发放时间,不包括借款到期时间。在此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放款方式。

借款人授权出借人根据每笔借款凭证约定的时间,将借款金额直接划入如下帐户或借款凭证中所记载的其他帐户: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按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借款基准利率计算,在借款期限内不变(即实行固定利率)。

第四条还款。

1、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实际用款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结息日为每月的第____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支付到期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属违约。

2、还款方式:借款人应于借款凭证中约定的结息日及还款日前备足款项直接汇入在出借人的还款账户。出借人的账户名、账号或卡号、开户行如下: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第六条提前还款及借款延期。

1、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借款本金。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出借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借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2、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需要办理借款延期的,应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出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借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出借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第七条借款的担保。

借款人根据出借人的要求为履行本合同提供公司的30%股份担保。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可以为最高额保证担保。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合同文本份数本合同一式两份,借款人执一份,出借人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本合同签字盖章栏,无正文)。

借款人(盖章):出借人(盖章):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高额融资合同篇十四

最高额担保不仅具有普通担保之担保功能,更符合连续性交易形态的需要,简化当事人操作,免去了反复设定和解除担保的繁琐程序,那么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在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高额担保合同范文,感谢您的欣赏。

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丙方(保证人):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

鉴于丙方愿意对乙方在上述《货物买卖框架合同》项下形成的对甲方的未付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协商一致原则,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丙方为乙方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乙方在年月日至年日期间从甲方采购产品产生的乙方对甲方的未付债务,最高额为万元,(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丙方担保的范围为乙方对甲方产生的货款、违约金、利息、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三条:乙方和丙方对上条所列各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为2年。如乙方或丙方未按照本担保合同的约定偿付上条各项债务,甲方有权直接向任何一方或各方进行追偿。乙方、丙方保证任何一方或各方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3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四条:乙方、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货物买卖框架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本合同的未尽之处参照《货物买卖框架合同》执行。

第五条:乙方若发生变更、撤销情形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丙方中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应当向甲方支付保证最高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应由变更后的机构按保证最高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时,还应当赔偿甲方直接经济损失。

三、违约金应在违约事项发生后5日内支付。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丙在解释、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自甲方、乙方盖章、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等同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签字)。

担保人:(以下简称“甲方”)。

反担保人:(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将在一定期间内达成一系列贷款合同法律关系,甲方将为这期间的债务人借款行为提供一系列保证担保。甲方为了有效避免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而引发的甲方向债权人的保证责证,债务人特委托乙方向甲方提供最高额保证的反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其后的含义:

债务人:专指因支付农资及机耕费需要而向克山润生村镇银行申请贷款隶属于的克山县域的大豆专业合作社。

债权人:指克山润生村镇银行。

》: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贷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指债务人为向债权人申请贷款而与甲方签订的委托其提供担保的合同。《保证合同》:指甲方与债权人签订的为债务人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合同。

第二条反担保债权的种类、范围、方式。

2.1乙方为甲方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系列保证担保,提供最高额反担保措施。

2.2最高额反担保方式为:乙方以保证担保方式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1乙方自愿为债务人从甲方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开始,所形成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内的保证担保金额提供反担保措施。以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3.3本最高额反担保措施,乙方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反担保措施,而无须逐笔办理每笔最高额反担保手续。

3.4最高额反担保债权确定日(即决算期),从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第一笔保证担保业务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连续保证担保乙方均提供反担保措施,以担保甲方追偿权的实现。甲方实现追偿权时决算期到期。

4.4甲方向乙方主张反担保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审计费、评估费等。

第五条乙方反担保保证方式与期限。

5.1乙方的反担保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5.2乙方反担保的每笔主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5.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反担保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6.2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改制、并购、隶属关系变更等事件而受影响。

6.3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均不影响本最高额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最高额反担保责任。

6.4本最高额反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追偿权债权转让的,最高额反担保权利不得转让。

第七条乙方声明与承诺。

7.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乙方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7.3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乙方已履行完一切乙方所必须的授权、同意、批准程序;。

7.4乙方在反担保责任解除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7.6乙方承诺:甲方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有权代位追偿乙方的到期债权,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

7.7乙方签署本合同已经过乙方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若乙方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第八条乙方义务。

8.2债务人发生清算、破产及其他足以表明债务人丧失付款能力的事件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提前向甲方履行相等于债务人所欠《借款合同》及《委托担保合同》项下债务金额的反担保债务,乙方应自甲方通知后15日内清偿全部债务。

8.3乙方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一切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8.4出现下列事件之日起3日内,乙方须通知甲方:

8.4.1乙方对任何第三方的违约事件;。

8.4.2乙方的重大违纪、违法、侵权及因此而遭至的索赔、处罚、处分事件;。

8.4.3乙方出现严重经营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8.4.4乙方重大债权债务及其变化;。

8.4.5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事件及其他法律纠纷;。

8.4.6乙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8.4.7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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