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治演讲稿(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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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治演讲稿(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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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稿的主体部分要清晰、连贯,逻辑严密。演讲稿的正文部分要有明确的段落结构,每段内容都要有一个主题,并且与上下文之间要有连贯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演讲稿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灵感和借鉴。

安全法治演讲稿篇一

演讲稿范文。

供参考。

尊敬的省、市局领导:。

真诚地感谢省市局领导在国庆节刚过,来行唐调研食品安全工作,这是省市局领导对行唐食品安全的关心,也是对我局食品监管工作的鞭策,我代表县局党组及全体干部职工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我将有关情况做一简要汇报:。

按照省政府、省局关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五个一批”、“九个一律”和“三个三分之一”的要求,经过全局上下共同努力,全县食品企业由原来的58家减少到现在的41家,撤销、注销不能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的食品企业18家,完成了专项整治目标。截止目前,全县共有获证食品企业40家(56个证),其中:乳制品1家(3个证)、饮料5家(维他、沃源生产植物蛋白饮料和八宝粥、万佳生产乳味饮料、欧若拉生产固体饮料、鳌鱼山饮品生产天然饮用水,7个证)、冷冻饮品2家(2个证)、白酒2家(2个证)、小麦粉3家(3个证)、枣制品27家,其中蜜饯2家(2个证)、水果干制品14家(15个证,含1个小杂粮)、蜜饯水果干制品(22个证)。

在今年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共对18家食品企业的35个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了注销,其中乳制品4个、饮料4个、蜜饯10个、水果干制品9个,冷冻饮品、方便食品、肉制品、膨化食品、炒货、饼干、酱腌菜各一个。

今年3月至6月,在全县重点区域、重点产品质量整治行动中,我局发挥牵头部门的作用,认真调查、合理分工,农业、环保、质监、工商等多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关停取缔无合法资质食品生产单位92家。今年2月24日和,我局分别向县政府报告红薯淀粉及其制品质量安全情况,县政府(食安办)高度重视,安排力量进行整治。县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进一步对食品集中整治做出安排部署。要求各部门、各乡镇密切关注“红薯加工”和“薯干加工”两个红薯淀粉生产“关键期”,把打击的重点放在“打反弹”上;对于蜜饯生产的整治,重点放在打击无证生产,和整治蜜饯产品二氧化硫残留超标和卫生指标超标上。9月中旬,我局向县政府报告了全省开展的植物蛋白饮料企业清查整顿行动,全县植物蛋白饮料企业的生产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的措施,约谈食品企业负责人情况及开展植物蛋白饮料清查整顿实施方案。县政府大力支持,要求我局按照省市质监部门的要求,认真开展好植物蛋白饮料和县内重点食品的整治行动。

今年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是省市政府和质监部门在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开展的带有“革命性”的整治行动。整治行动是否取得实效,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计,事关质监部门在社会上的地位和形象,作为食品重点县的行唐质监部门,面对全县食品企业规模小、点多面广、管理水平低、食品安全意识差的实际,只有以背水一战的勇气和不获全胜决不收兵的信心勇敢面对,才能取得专项整治的实效,具体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精心谋划,广泛动员,营造整治浓厚氛围。

刚刚参加了省局组织的“县级局局长执行力培训班”的局主要领导立即召开党组会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行安排部署一是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三个专业组由三名副科以上领导担任组长分别是核查组、推进组、监察组三个专业组分别负责食品企业的核查、对停产(注销)企业采取措施、对核查企业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等工作各专业组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有效的保证了各项整治行动落到实处;二是落实整治责任。召开了局党组扩大会传达学习了省局领导在县级局局长执行力班培训上的重要讲话针对我县食品生产实际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了人头对召开全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大会的准备情况进行了检查。三是全面动员发动。经过充分准备在我局六楼会议室召开全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动员大会全县58家企业的负责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全体成员、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参加了会议局主要领导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站在全局的高度从深层次阐述了专项整治对县域经济发展和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表明了县局坚决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的决心。会议还将上级实施方案和领导讲话中的“五个一批”、“九个一律”、“三个三分之一”等硬性和钢性要求编辑成册印发到企业。这次动员会对企业触动很大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感觉再消极应付检查、得过且过生产经营不规范质量安全意识不强就难以适应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企业纷纷请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帮助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从而保证了专项整治行动顺利进行。

(二)严格整治,扎实推进,确保取得整治实效。

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我局严格按照省市局领导讲话精神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全县58家食品企业进行逐个核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的三个专业组积极发挥作用:一是专项整治检查清查组,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和核查工作,在检查和核查中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取缔注销食品企业的建议,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决定。二是专项整治推进组,负责对停产、注销、吊销生产许可证食品企业关键设备的拆除工作,和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小作坊窝点的调查摸底和处理工作。三是监察组,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适用法律法规的检查督导,随检查核查组和行动推进组一起深入企业工作,随时发现问题,随时纠正问题,把法制指导检查督导工作的触角延伸到第一线,提高了专项整治工作的时效性和有效性。以上这三个组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形成了“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强力推进专项整治的开展。

在专项整治行动进入注销企业关键的时候,我局创新整治工作机制,通过“三考一查”即对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考试成绩、请省市专家对企业的核查,多方面综合考虑决定对企业的取舍,经过不懈努力,关停取缔18家食品企业,注销35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依靠政府,坚持不懈,确保重点食品安全。

蜜饯、红薯淀粉生产,多年来被上级列为重点区域和重点产品进行专项整治,经过几年的整治,蜜饯生产趋于规范,红薯淀粉生产多次整治后又频频反弹。县委县政府对食品安全高度重视,,县委副书记、县长吕素维带领负责食品安全的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一把手”到我局调研食品安全工作,就建立无缝隙监管机制和检测机制进行了深入研究。县长吕素维,县委、副县长张群书在我局报告县政府的《关于对淀粉及其制品(粉条)整治的建议》上做出重要批示,迅疾开展了红薯淀粉及其制品(粉条)的整治行动,3月至6月全县重点区域重点产品专项整治以及集中整治无合法资质生产单位期间,继续对无合法资质红薯淀粉生产单位进行整治。然而,真正从根本上打击无证生产红薯淀粉的违法违规行为,还要紧紧把握住红薯加工和薯干加工两个关键时期,因此,,我局又向县政府提出彻底整治红薯淀粉生产的建议,引起了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县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专题进行了研究部署,按照分工,农业、环保、质监、工商等4部门分包红薯淀粉生产重点乡镇,共同对红薯淀粉生产进行规范。要求各部门各乡镇紧紧抓住红薯加工和薯干加工两个关键期,严防死守,严禁无证生产,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对于蜜饯生产的整治和规范,我们“盯住不放,一抓到底”一是在专项整治动员会上,就把蜜饯生产作为食品安全的重点,对蜜饯生产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二是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培训时,也将蜜饯企业列为重点,全县所有蜜饯生产企业全部参加了会议,并按照要求参加闭卷考试。三是5月中旬,对停产的蜜饯企业进行了全面的核查,对不能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的7家蜜饯生产企业进行了注销。四是,组织蜜饯企业负责人到沧州的沧县参观学习,开拓了企业的视野,增强了整治信心;召开了蜜饯企业负责人座谈会,畅谈沧县参观学习的体会,重点对二氧化硫残留超标和卫生条件不达到等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五是在蜜饯生产企业开工前再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对核查不合格企业严禁企业私自开工生产;蜜饯生产开工后,我局坚持每周不少于两次的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巡查的情况看,蜜饯生产企业为确保产品质量,纷纷采取新工艺新方法,根据目前对蜜饯产品的抽查情况看,蜜饯产品合格率同比有了很大的提高,这充分说明我局对蜜饯生产整治的劲没白费,汗没白流,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严厉打击,着力规范,深入进行清查整顿。

对植物蛋白饮料企业的清查整顿是今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县植物蛋白饮料生产企业共有2家:石家庄维他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河北沃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停产)。巡查时发现“维他食品”私自开工生产,当下执法人员对其产品进行封存,并抽样检验,责令立即停产。再次对“维他食品”巡查时发现“维他食品饮料”部分生产场所卫生条件差,另有5个批次的产品未经批批检验,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依法采取措施:1、上报县政府对该企业停水停电;2、暂扣食品生产许可证;3、查封违规生产的产品;4、对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调查;5、拟做出撤销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顶格的经济处罚。6、约谈该企业负责人。

下午省局召开植物蛋白饮料清查整顿工作视频会,会后立即召集相关人员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经过认真准备,我局于集中约谈了县内植物蛋白饮料、含乳饮料、白酒等6家食品企业负责人。约谈会宣贯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通报了“维他食品”违法违规行为和采取的措施,同时通报了“明旺乳业”、“台西井酒业”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醒“沃源食品”在开工生产后的注意事项,参加约谈的企业负责人触动很大,纷纷表示要认真贯彻执行省质监局植物蛋白饮料清查整顿会议精神,汲取教训,积极整改,使企业诚信生产,守法经营,为社会生产放心的食品。对省局安排的植物蛋白企业清查整顿行动,我局与企业约谈的会议纪要、辖区内植物蛋白企业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潜在的隐患和危害等情况向政府书面报告。

(五)增强信心,常抓不懈,确保食品安全底线。

食品安全无小事,在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上,要敢于“小题大做”,在涉及关键问题上要敢于较真。一是不厌其烦的向企业灌输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从年初开始专项整治动员会开始,我们召开座谈会、分行业的形势分析会,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培训会等会议13次,使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意识、质量意识进一步提高。二是把抓落实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每次重点工作安排以后,局主要领导不仅调度工作落实情况,还深入食品企业进行督导检查,掌握第一手资料,避免决策上的失误,局协管领导经常深入监管第一线,督促指导工作的落实,使每项食品安全工作都落到实处,避免“空对空”失职渎职现象的发生;三是做好风险研判,根据不同季节和不同食品生产旺季的实际,提前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点的各项准备工作,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具体措施,把食品安全的风险降到最低,做到对社会、事业、个人负责。

由于地域关系和历史的原因,全县食品企业大多属于家族式的企业,规模小、管理水平低,只看到当前的“蝇头小利”,对企业的发展没有长远的打算,没有做大做强的信心和勇气,从指导思想上就没有引进现代化企业管理的理念,因此造成监管部门抓得紧,就遵规守纪,抓得松,就得过且过,原来整改的问题会照样出现,因此,对食品安全常抓不懈,始终保持高压的态势,将是基层质监部门的长期任务。我局决心,一是一如既往地抓好企业经营者安全意识、质量意识和现代化管理意识的提高,加强培训、加强教育,使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深入人心,并成为企业经营者的自觉行动。二是继续在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制度上较真,无论是谁,不管是什么情况,只要没按照食品安全各项制度落实的,一律按照各项制度的要求,该处罚的处罚,该吊证的吊证,决不姑息迁就。三是继续下苦功夫和大力气提高食品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采取多种措施,力争使食品监管人员成为刚直不阿的执法者和管理食品企业的行家里手。四是继续弘扬食品监管人员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忍辱负重,敢打必胜奉献精神,继续以饱满的热情和勇气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近期我们要突出抓好植物蛋白饮料企业清查整顿工作,按照省局要求的科学分类,即:“对具备生产条件、无违法行为的准许其生产;对无故意违法行为、但存在轻微问题、经过整改能够达到生产条件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对存在故意违法行为的,一律关门吊证;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保证做到三个到位:一是思想认识到位,要对省市局关于的植物蛋白饮料企业清查整顿的会议精神认识到位,增强信心和勇气,认真安排部署。二是清查整顿到位。虽然我县植物蛋白饮料企业只有2家,但是我们要延伸到所有固体液体饮料企业和含乳饮料企业和白酒企业,严厉打击掺杂使假和“傍名牌”等违法行为。三是清理整顿效果到位。清理整顿行动结束后我们将对整顿情况内部进行验收,不放过一个环节,不放过一处隐患,对发现的故意违法行为坚决顶格处理,确保清查整顿取得显著成效。

谢谢大家!

安全法治演讲稿篇二

尊敬的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我们是八(5)班同学代表,我们今天的国旗下讲话主题是弘扬法治精神争做合格中学生。

今年的活动主题是“不忘初心,尊崇宪法,共筑共享法治金坛”。每当12月,我们校园都会积极开展“与法同行,告别陋习,走向文明”主题教育活动。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的生活水平生活质量在不断提高,但同时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也在渐渐地影响了我们,比如网吧、网络游戏、黄赌毒等对我们的成长就极为不利,我们也知道有多少人因此而荒废学业,甚至犯罪啊。因此,我们完全有必要一起来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来尽量减少直至完全避免犯罪现象的发生。我们虽然掌握了一定的生活常识,有了一定的独立意识,普遍希望得到社会的支持,理解,尊重赞扬,以体现自己在社会中的价值。但年龄特点决定了我们青少年的思想还比较的幼稚,行动往往不成熟不理智,容易犯错误,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甚至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情,而导致一些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有些现象我们学校也曾发生过,比如:有的同学在我们学校上学的时候,不遵守纪律,不听老师的教育,爱小偷不摸,小到别人的一根笔,一块橡皮,大到偷钱,偷饭盒等等。还有的同学爱打架,总之在他们的小小的年纪,就已经有了许多劣迹。当他们走出我们的校园,或早或晚,可能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受到法律的制裁。他们最后走上这一步,并不是一步走成的,其实他们就是在我们这个阶段,你们这个年龄开始一步一步不听教育,渐渐变坏的。因此,我们要在“12月法制宣传月活动”,通过黑板报、主题班会、观看法制电影等多种形式的活动,自觉接受更多的法律法规教育,再次用中学生《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审视自己的一言一行,因为“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我们要懂得防微杜渐的道理,从小事做起,为此,我们八5班全体同学向大家积极倡导以下几点:

1、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从事的各种活动都有可能遇到各种不安全的因素甚至造成严重安全事故,据了解,全国每年有近1。6万中小学生因交通事故、食物中毒、溺水等原因非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的中小学生平均每天达40多人,而其中位居首位的,就是交通。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走在马路上,会时不时地发现有人闯红灯,有人逆行车,有人边骑车边听音乐,有人骑车带人等违反交通规则,危害交通安全的不良行为。所以,希望我们同学为确保我们自身的生命安全,也为了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除了做到不闯红灯外,我们要遵守国家的道路交通法,未满16周岁,我们不能骑电动车上路。骑自行车时不要带人,不要听音乐,不要多人并排骑车,更不要逆行车等。

2、在我们的校园内,同样也存在着很多威胁着我们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现象。有的同学在楼道里嬉戏追打,上下楼时互相打闹,有的同学在运动时因不注意自我保护而受伤。希望我们同学要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3、目前,社会上还存在着违法犯罪现象,青少年因安全防范意识和社会实践经验的缺乏,在应付各种异常情况方面能力还有所欠缺。但仅仅依靠社会、学校、家长的保护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每一位同学都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增强遵纪守法观念,时时刻刻把“安全”二字放在心中,随时随地为着我们的安全而约束自己的行为,机智勇敢地处置遇到的各种异常情况或危险。

同学们,生命无疑是可贵的,她带给我们激情与活力,它给了我们展示一切才能的机会,让我们的生活可以绚丽多彩。但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纪律,不成体统。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是一把双刃剑,你遵守它,就是一把保护伞,你触发法,就必定受到它的惩罚。为了自己的安全,为了我们校园的和谐美好,在以后的生活中,让我们自觉增强法制观念,学法、懂法、守法、不违法、不犯法,知法、用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要受侵害,做一个守法的小公民,从而平安、健康、茁壮地成长!

安全法治演讲稿篇三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大家好!

同学们当你走出家门踏上道路时,你是否注意到你已经与交通打交道了,交通已成为你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不断发展的现代交通既为我们提供了方便、舒适和享受,也给我们带了烦恼和忧愁,并随时可能给我们制造不幸的痛苦。也许,你曾听人讲过骇人听闻的交通事故,或者亲眼目睹过那一幕幕血淋淋的车轮制造的悲剧,感到十分可怕吧!“车祸猛于虎”,已越来越成为现实。

“车祸猛于虎”,交通事故十分可怕,当然,这也不是不可预防的,同学们也不要由此而产生紧张情绪。我们每个人都是交通参与者,只要我们认真学习交通安全常识,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许多交通事故是可以避免的。而避免交通事故,就要认真学习交通安全常识和预防交通事故知识,今天,我来给同学们讲课,就准备联系我们大家身边的一些具体情况,分三个问题谈一谈这方面的'看法。

安全法治演讲稿篇四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我是六(3)班的陈银清。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内容是安全法制教育。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从事的各种活动都有可能遇到各种不安全的因素甚至造成严重安全事故。据了解,我国每年有近1.6万中小学生因交通事故、食物中毒、溺水等原因非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的中小学生平均每天达40多人,而其中位居首位的,就是交通死亡人数。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走在马路上,会时不时地发现有人闯红灯,有人逆行车,有人边骑车边听音乐,有人骑车带人等违反交通规则,危害交通安全的不良行为。在这里,我要郑重地提醒我们的同学为确保我们自身的生命安全,也为了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做到不闯红灯外,骑自行车时不要带人,不要多人并排骑车,更不要逆行车。

在我们的校园内,同样也存在着很多威胁着我们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现象。有的同学在楼道里嬉戏追赶,上下楼时互相打闹;有的同学在运动时不注意自我保护而受伤;有的同学不能正确处理同学之间的矛盾,打架斗殴等。在这里我要提醒同学们的是要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目前,社会上还存在着违法犯罪现象,青少年因安全防范意识和社会实践经验的缺乏,在应付各种异常情况方面能力还有所欠缺。但仅仅依靠社会、学校、家长的保护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每一位同学都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增强遵纪守法观念,时时刻刻把“安全”二字放在心中,随时随地为着我们的安全而约束自己的行为,机智勇敢地处置遇到的各种异常情况或危险。

同学们,生命无疑是可贵的,她带给我们激情与活力。同样,它给了我们展示一切才能的机会,让我们的生活可以绚丽多彩。希望全体同学都能把安全作为我们学习、工作、生活的第一准则。同学们,我想大家对生命都充满了无限憧憬与期望,那就让我们为了自己的安全,为了我们校园的和谐美好,在以后的生活中增强安全法制观念,提高防范意识。

我的讲话完毕,谢谢大家!

安全法治演讲稿篇五

我叫樊家宝,是张庄小学六年级二班的名学生,今天参加这次“安全从我做起”的主题演讲比赛,能和在座的叔叔、阿姨们、小朋友们一起关注安全问题,一起为文明交通工程尽一份心,出一份力,我感到非常高兴,也非常自豪。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安全在心中》。我想以此来告诉所有认识或不认识的朋友们,请珍爱生命,为了他人,也为了自己,齐心合力,维护交通安全,创建文明之路,让生命之旅在文明与友爱、遵纪与守序中芬芳而行,一路欢歌!安全对于生命是重要的,它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幸福与欢乐,更关系着国家财产的安危!然而,安全知识的贫乏,安全意识的淡薄,安全行为的松懈总是能让我们看到、听到一幕幕血的教训:

20xx年2月15日,一个搬运工随手扔在地上的烟头引燃了吉林市中百商厦的一场人间惨剧,一个漫不经心的举动,竟将54条鲜活的生命引向了不归之路,使400余万元的财产付之一炬。一个送人命的.“烟头”啊!20xx年5月12日上午9时20分,安阳市安彩集团信益二期工程工地68米高烟囱的施工现场,施工者在明知固定缆绳两处被拆除的情况下,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导致上料架发生倾翻倒塌,在料架上施工的30余名工人从空中跌落,造成21人死亡、10人受伤......那死者的惨状,那亲者的嚎泣,那伤者的痛苦,无不让人触目惊心!

请看一组,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死于安全事故人数:

20xx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0.6万人。

20xx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0.9万人。

20xx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0.4万人。

20xx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9.4万人。

20xx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9.87万人。

20xx年全国应交通死亡在25万左右。

20xx年1至6月份,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受理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254682起,造成49528人死亡、211572人受伤。

这一组组数字,仅仅是交通事故,建筑事故、井塌事故、生产事故、旅游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也是不容乐观的,都呈上升趋势。看着这一组组数据,多么令人触目惊心啊!使多少家庭失去了欢笑,又是国家损失了多少财产啊!“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我们每个人,都要从“要我安全”转向“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用亲人的片片爱心、句句叮咛,随时提醒自己“珍惜生命,勿忘安全”,为生命构筑一道安全防线!

如果说生命是花,那么安全就是衬托千娇百媚的绿叶;如果说生命是一幅画,那么安全就是抒写深远神致的笔;如果说生命是河流,那么安全就是缔造曲折迂回的护堤。没有了安全,我们的生命就会摔跤,就不可能走过人生的风风雨雨,更不可能到达人生辉煌的顶峰。

安全法治演讲稿篇六

尊敬的领导,亲爱的同事们:

大家早上好!

人最宝贵的是生命。只有生命才会创造奇迹。没有生命,一切无从谈起。安全责任,就是生命的保护神!责任让家庭宁静安全、爱意盈盈!责任让工作更有战斗力和竞争力!责任让社会平安稳健发展!一句话:安全工作需要责任,责任让美丽的生命健康永恒!让我们手牵着手共建安全堡垒,肩并着肩共铸钢铁长城!

安全系于责任,责任重于泰山。失去了责任,随之而来的就是哭声、是血泪,是家庭的破碎,是企业的泥潭,是社会无法承受之重。责任多一分,隐患少十分。让我们一起,担起责任,守护健康,呵护生命!

一个个悲情的瞬间、一声声哀痛的呼唤,像一块块寒冷的冰,撞击着我们的眼球,刺激着我们的神经,搅动着我们的心灵。我们尝试让安全领域的反面阴影摆脱正面光环的掩盖,呈现于世人眼前,希望对人们形成一种记忆的刺激与强化,刺激人们对那些忽视安全事件的长久记忆,刺激人们对不可推卸的安全责任的重新认识。不管你在什么岗位,不管你从事什么工作,请看到事故的危害、平安的可贵。让我们用责任,来呵护身边每一个生命吧!

凡事都应遵循法规、准则,安全也不例外。幸福和痛苦,仅在一念之差,只缘于你触碰了那本不该碰的“高压线”。安全关乎你、我、他,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都有可能以你、以我、以他,甚至更多的无辜生命为代价,在岗一天,就要尽职一天。岗位上的一时疏忽,也许留给你的是一世的苦痛与不幸。

安全责任,重在落实。这八个字,除了带给我沉甸甸的感觉之外,再无其它。

最近,一直在很费心思的琢磨:我们究竟应该如何进一步推进安全责任的落实;如何创新安全管理机制:如何做到结合实际,如何真正避免安全工作成为一页泛黄的纸张。思考这些问题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安全。一切为了安全。

纵观历往,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事后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取得教训,大多都是因为人的安全意识未到位、物的隐患未消除系列问题所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管是什么,但都不是大家所愿的。

既然发现问题,就要想办法解决问题,而不是放任问题而不顾,一味地追究责任,急于惩处责任人。对于已经存在的事实,我们不能推诿卸责,相反地,应该理性面对,有所担当,敢于担负责任;遇到问题迎难而上解决问题,尽可能的将伤害减至最小范围内,尽最大努力将伤害和损失减至最小范围内。

不能低水平的重复。那么,对于事故的发生我们是否也可同样做到如此,杜绝事故的频发?

从以往发生的事故案例中,我们可以找出或者看到当下发生事故的身影。我们无法做到未卜先知,却可以通过事后所总结的经验教训,透过现象看本质,做到防微杜渐,确保我们日后不再重蹈其覆辙。

安全问题要日日讲、月月讲、年年讲、重复讲,坚持用常态化的教育牢固人的安全意识,用铁一般的制度保证安全弦紧绷,用刻不容缓地执行保证安全责任的落实。

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只有一次,当我们有时听到看到工作和生活中,一个又一个鲜活的生命因偶尔一次疏忽而瞬间消逝的时候,无不为他们感到惋惜。如果他们在工作是能注意一下,旁边有谁提醒一下,也许,许多事故可以防范,悲剧就不会上演。然而,没有也许,一次的疏忽将会让你后悔终身。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如果我们不能从这些惨痛的事故中吸取经验教训,那么事故也许会在某天不期而遇。

责任重于山,许多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不在于制度的缺失,而是在于责任意识的淡薄,在于管理安全工作的不到位,将责任落实工作作为主题,可谓是切中要害。

安全责任重在落实,应着力完善安全责任制,保障安全责任传递到岗、落实到每一个人,同时,努力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加强对外协队伍的管理,强化组织绩效考核促进责任落实,深化安全思想保障工作。

总之,一切事故都可以预防,只要我们有强烈的安全意识,自觉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强化责任落实,对自己的安全责任做到心中有数,实时掌控,那么安全就一定有保证。

我的演讲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安全法治演讲稿篇七

尊敬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安全警钟长鸣,法律意识常在。请允许我代表全体同学感谢前来作报告的警察叔叔,感谢学校的老师,您们辛苦了。

我们千万不可忽视了自己的安全问题。安全工作不可麻痹大意,它关系着我们的生活和学习,也关系着我们的健康和生命。为了让大家都能在安全中度过,我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注意活动安全。

同学们生活在幸福、温暖的环境里,家里受到父母的关心,校园受到老师爱护,似乎并不存在什么危险。但是家庭和校园生活、学习活动中仍然有许多事情需要倍加注意和小心对待,否则很容易发生危险,酿成事故。

l.防磕碰。目前大多数家庭的居室空间不是很大,又放置了许多家具等生活用品,所以不应在居室中追逐、打闹,做剧烈的运动和游戏,防止磕碰受伤。

2.防滑、防摔。居室地板比较光滑,要注意防止滑倒受伤;有些居室铺上地砖,滑倒受伤很危险,上几年就有户人家小孩室内吵闹滑倒,后脑碰撞在地砖上,而致死;特别是学校上下楼道、走廊都是坚硬的水泥或砖石,如果追逐、奔跑很容易跌倒受伤,发生安全事故。

3.防坠落。住楼房,特别是住在楼房高层的,不要将身体探出阳台或者窗外,谨防不慎发生坠楼的危险。特别在清扫教室卫生时,同学们不能在教学楼的后排窗户旁停在桌子上擦玻璃。

4.防火灾。居室和教室内的易燃品很多,例如木制家具、被褥窗帘、课桌、书籍等等,因此要注意防火。不要在室内玩火,更不能在室内燃放爆竹。使用燃气器具(如煤气炉、燃气热水器等)时,应充分保证室内的通风,保持足够的氧气,防止煤气中毒。有关煤气中毒事件时有发生。

5.防意外伤害。锥、刀、剪等锋利、尖锐的工具,图钉、大头针等文具,用后应妥善存放起来,不能随意乱放,防止有人受到意外伤害。

二、注意饮食安全。

日常生活中要注意饮食卫生,否则就会传染疾病,危害健康,“病从口入”这句话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所以我们要注意:

1.养成吃东西前洗手的习惯。人的双手每天干这干那,接触各种各样的东西。会沾染病菌、病毒和寄生虫卵。吃东西以前认真用肥皂洗净双手,才能减少“病从口入”的可能。

2.生吃瓜果要洗净。瓜果蔬菜在生长过程中不仅会沾染病菌、病毒、寄生虫卵,还有残留的农药、杀虫剂等,如果不清洗干净,不仅可能染上疾病,还可能造成农药中毒。

3.不吃腐烂变质的食物。食物腐烂变质,味道就会变酸、变苦;散发出异味儿,这是因为细菌大量繁殖引起的,吃了这些食物会造成食物中毒。

4.不随意购买、食用街头小摊贩出售的劣质食品、饮料。这些劣质食品、饮料卫生质量往往不合格,食用、饮用会危害健康。

5.不喝生水。水是否干净,仅凭肉眼很难分清,清澈透明的水也可能含有病菌、病毒,喝开水最安全。

三、注意交通安全。

衣、食、住、行是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内容,其中的“行”,要涉及交通问题。同学们平日里上学、放学,节假日出、旅游,除了步行以外,还要骑自行车、乘公共汽车,交通安全问题是我们必须重视的,要从小树立交通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确保交通安全。

同学们上学和放学的时候,正是一天中道路交通最拥挤的时候,人多车辆多,必须十分注意交通安全。

1.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要靠路边行走。

2.集体外出时,最好有组织、有秩序地列队行走;结伴外出时,不要相互追逐、打闹、嬉戏;行走时要专心,注意周围情况,不要东张西望、边走边看书报或做其他事情。

3.走在大街上,要学会避让机动车辆,不与机动车辆争道抢行。横穿马路,可能遇到的危险因素会大大增加,应特别注意安全。穿越马路时,要走直线,不可迂回穿行;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应先看左边,再看右边,在确认没有机动车通过时才可以穿越马路。不要突然横穿马路,特别是马路对面有熟人、朋友呼唤,或者自己要乘坐的车已经到达,千万不能贸然行事,以免发生意外。

4、不要乘坐拖拉机,残疾车,特别是残疾车,车身不稳,超载时容易翻车。

从保证交通安全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而当你已经达到法定的骑车年龄,准备骑车时,则必须认真地学一学有关骑自行车的规定,要掌握骑自行车的基本要领。要在非机动车车道内顺序行驶,严禁驶入机动车道。骑车至路口时,应主动地让机动车先行。骑车转变,要伸手示意。骑自行车不准在道路上互相追逐、曲折竞驶、扶身并行,更不准一手扶把,一手撑物骑车。

四、注意社会生活安全。

小学生虽然年龄尚小,但已经不同程度地接触了社会。目前社会治安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社会上还存在违法犯罪现象,小学生遭到不法分子侵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提高预防各种侵害的警惕性,消除对危险的麻痹和侥幸心理。同时也要树立自我防范意识,掌握一定的安全防范方法,增强自身的防范能力,使自己在遇到异常情况时,能够冷静、机智、勇敢地去应付。

1.独自在家,要锁好院门、防盗门等。

2.如果有人敲门,千万不可盲目开门,应首先从门镜观察或隔门问清楚来人的身份,如果是陌生人,不应开门。

3.不邀请不熟悉的人到家中做客,以防给坏人可乘之机。

4、外出或在公共场所,同学们遇到的社会情况会比较复杂,尤其需要提高警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如遇到特殊情况受到违法犯罪分子的直接威胁和侵害,仅凭同学们自身的力量很难防范,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向公安部门报告。

(1)匪警电话的号码是110。这个号码应当牢记,以便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拨打。

(2)拨打110电话,要简明、准确地向公安部门报告案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当事人、案情等内容,以便公安部门及时派员处理。

(3)打报警电话是事关社会治安管理的大事,千万不要随意拨打或以此开玩笑。

同学们,安全工作事关我们家庭幸福和健康生命,希望大家处处留意,事事小心,无论何时何地,都应对安全问题保持高度警惕。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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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治演讲稿篇八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下午好!

按照局领导的安排,让我来讲食品安全法,压力很大,因为在坐的有许多同仁已参加过省、市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法》培训。

只能说我是与大家一起来学习这部法律、在学习的过程中也有个人的观点,如有不正确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今年的2月28日,历时三年跨越两届全国人大,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终于出台,今年6月1日起施行,届时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7月20日国务院又公布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曝出阜阳“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成为“修法”的直接动因.随后,“苏丹红”事件、pvc保鲜膜致癌事件、含孔雀石绿水产品、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食品包装袋苯超标、福寿螺事件、猪肉瘦肉精超标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频发。

2007年底,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名称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由此这一概念首次正式浮出水面。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是我国食品产业的一件大事 , 彰显了国家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和信心 , 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入了新阶段。

工商机关作为《食品安全法》明确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 只有准确把握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能 , 深入研究具体法条 , 在具体工作中才能做到不越位、不缺位 , 才能做到准确适用法律 , 严格依法行政。

《食品安全法》共10章104条,我今天的讲解主要以《食品安全法》为主线,并结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与我们有联系的,我将详细讲解,没有联系的,一带而过。

下个月,市局将组织“红盾”杯法律知识竞赛,这部法律是考试内容之一,占的分值会很大,所以在讲解过程中,我认为容易考到的地方将重点予以提示。

第一章 总 则

所有的法律法规都会有总则,总则是一部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指导思想、适用原则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的总则共10条,也包含了这些内容。

第1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过去的食品卫生法关注食品外在的东西,即是否卫生干净,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是食品吃了以后产生的潜在危害,是否安全。

因此该法第一条就规定了是为了保证食品的安全。

只要记住“安全”两字即可,只有食品安全了,才可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2条是《食品安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在这里我要提醒大家注意,这部法律中多次提到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区分这四者的不同。

食品生产者仅指食品生产和加工者;食品经营者是指食品流通、餐馆服务的经营者,不包括食品生产者;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馆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指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馆服务的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相比,适用范围明显扩大,而且增加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衔接的规定。

我们要重点把握和理解三方面:

一是该法所调整的不仅仅是食品,还有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为此,我们所监管的不仅仅是食品,还有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二是根据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不是所有食品都是用《食品安全法》进行调整。

该法排除适用的范围为:

(1)农业的初级产品。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2)特殊食品。

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铁路运营食品。

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4)军队用食品。

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三、关于《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关系 , 这条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 , 除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适用《食品安全法》外 ,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仍然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3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的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

第4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规定,这条很重要。

为了解决食品安全监管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国务院确定了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的体制,即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将卫生部门与药监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对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我们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那什么是流通环节呢?流通环节是指商品交换以及与交换相关联的商品流转环节 , 包括商品的销售、储存、保管、运输以及经营性使用等。

按照定义来看 , 生产者和餐饮服务者也有销售、储存、保管、运输以及经营性使用。

如生产饼干的厂家,它也要销售、储存、保管、运输以及经营性使用,也应当包括在广义的流通环节之中。

但是就现实工作看 , 如果由流通环节的监管者对生产者和餐饮服务者的销售、储存、保管、运输等问题进行监管又将造成各部门监管职能的交叉 ,违背食品分段监管的本意。

因此 ,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流通环节”不能采用此种定义方式。

结合分段监管的实际 , 是以主体定环节 , 将主体作为划分环节的标准。

即 , 食品流通 , 指食品经营者对食品的采购、贮存、运输和销售 ; 食品生产者和餐饮服务者对食品的采购、贮存、运输和销售分别属于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

我要重点提示一下,《食品安全法》仅对食品采取分段监管的体制。

对食品添加剂不实行分段监管的体制。

不实行分段监管的理由:一是食品添加剂既不是食品也不是食品原料,许多食品添加剂本身就是化工产品 , 不能直接入口 , 与食品有着本质的区别。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进行管理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二是食品添加剂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往往是由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 (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也就是食品的生产 ) 引起的 , 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进行严格的规定 , 体现了食品安全严格立法的立法本意。

三是在严格立法的背景下《食品安全法》仍然没有对食品添加剂流通环节进行规定 , 不可能是立法者的疏忽。

法无明文规定的可以不履责 , 这是一条基本的执法原则。

四是在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 ,也必须通过对食品的抽样检验才能发现 , 其实质仍然是对食品的监管。

由于这四个方面的原因,作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商机关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对流通环节的食品添加剂进行监管 ; 但是 , 工商机关作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部门 , 可以按照《产品质量法》对流通领域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等问题履行职责。

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又如何呢?《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了食品相关产品。

该法提到食品相关产品的地方一共有19处,主要涉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环节对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两个的方面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20条明确了食品的安全包括了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这里只是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家健康物质的限量的内容,例如,冰箱内壁重金属、污染物质的限量等标准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范畴,但是冰箱是否结实耐用、是否漏点等标准就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调整的范围。

简言之,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的标准适用《食品安全法》,除此之外的其他标准仍然要符合相关产品标准。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相关产品规定了生产环节的一些具体监管措施,但对流通环节没有涉及,作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商机关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对流通环节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监管;但是,工商机关作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部门,也可以按照《产品质量法》对流通领域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等问题履行职责。

第5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职责的规定。

政府负总责。

第6条是关于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的规定。

第7条是对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法中职责的规定。

第8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和食品安全舆论监督的规定。

第9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的科技研究和先进技术、先进管理规范方面的规定。

第10条是关于社会监督的规定。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监督权。

一是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二是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三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这一章总则最重要的监管体制,我把这个监管体制总结为三个层次,四个环节,便于记忆,三个层次是:政府负总责;卫生行政部门是综合协调;工商、质监、药监分段监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四个环节是:一是农产品种植养殖;二是食品生产;三是食品流通;四是餐饮服务。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这一章的内容从第11条到第17第,共七条。

这一章是食品安全法的一个亮点,食品安全法新增加的“两项”新制度,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实施多年,并被纳入到国家的财政预算。

为了与国际接轨,这部法律引进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这两项制度的制定,能够有利于及早发现食品安全风险,积累食品安全管理经验,较好地起到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作用。

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组织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11条是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规定。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和了解食品安全状况,对食品安全水平进行监测、分析、评价和公告的活动。

主要是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所谓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有致病因素,人在吃了这食品后,比如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比如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等。

第12条是关于调配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规定。

与我们的关系不大。

第13条到第17条都是有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方面的规定。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就是科学了解食品中存在的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并判断这些危害将怎么发生和如果发生后果将会如何。

通俗举一例子,比如对方便面这个食品,首先要了解这方便面中在制作过程中存在哪些细菌、病毒、寄生虫等生物性危害、农药、兽药残留等化学性危害,根据这些危害的情况,就比较容易判断出食品安全的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

评估工作,实际是变事后监管为事前预防,知道这些风险的存在,就可有针对性地采取强制措施。

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质监、工商和药监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第二章我们只要掌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这两项制度就可以了。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这一章只有九条,从第十八条至二十六条,这一章的内容与工商关系不大,但应该了解这方面的基本知识.

第18章是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原则,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是制定食品标准的宗旨,而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则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要达到的目标。

第19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强制性的规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同时有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等多套标准的问题,从制度上确保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本法在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险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这就是说以后只能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第20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内容的规定。

第21条是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公布主体的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以往食品卫生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布方式,现在这样制定,更有利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及时发布和责任主体的明确。

第22条是关于整合现行食品强制性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第23条是关于审查、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24条是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规定。

必须是在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前提下,才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对一些地方特色食品,如藕粉圆,由于其生产、流通、食用限制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尚不需要制定国家标准。

这样的情况下可在该区域内统一公布、适用地方标准。

第25条是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这是属于命令性规范。

第26条是关于免费查阅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四章从第27条至56条,共30条。

内容多,与我们的联系较多,也是考试的重点。

第27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要求。

首先是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了生产经营是本法对食品经营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除此以外,还必须做到这第27条规定的要求,这些要求在过去的食品卫生法中作了明确规定,本法在这里加以重申。

第(一)项是食品生产经营的环境卫生要求;第(二)项是食品生产经营中应当具备的卫生设施。

有相应的消毒、更衣、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第(三)项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应当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这项规定是新增加的规定,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食品生产经营的专业知识,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对食品进行检测、监督,管理人员通过科学管理可以有效降低各种食品安全风险;第(四)项是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卫生要求。

这是为了防止食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污染;第(五)项是餐具等的消毒要求;第(六)项是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中的卫生要求;第(七)项是食品的包装卫生要求;第(八)项是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卫生要求;第(九)项食品用水的卫生要求;第(十)项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要求。

第28八条是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这条与我们的联系联系很大,也是考试中容易考到的内容之一。

食品对人类造成的危害主要是食品本身含有毒素和食品受到污染。

这条的第(一)项就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这句话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如用工业酒精兑制的假酒;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我国目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包括搞氧化剂、着色剂等22类。

如添加三聚氰胺的婴儿奶粉;三是利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如南京冠生园生产的月饼。

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这句话的重点是限量,因为一般而言,要做到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物质含量为零,成本过于高昂,缺乏可操作性,另外人体对这些物质有一定的耐受性。

如方便面中的大肠杆菌超标、银耳中的二氧化硫超标等。

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婴幼儿时期是人类生长发育的基础阶段,专供婴幼儿的食品应适应婴幼儿生长发育的特点,其他特定人群如糖尿病人。

为他们提供的食品有不同的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如前几年被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的陈化粮事件,就是因为陈化粮中的黄曲菌霉超标。

黄曲菌霉产生的黄曲霉毒素是目前发现的最厉害致癌物,尤其可以导致肝癌;第(五)项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这是因为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体表及体内往往含有致病性微生物或寄生虫。

人们在食用这类肉类及其制品后会导致食物中毒;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第(七)项禁止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在新县中附近有个来来永和豆浆店就用塑料桶运输豆浆,导致了食物中毒;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通常只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应的营养水平和卫生标准,超过这一期限,就极容易发生变质,食用后往往导致程度不同的中毒或者其他疾病。

保质期应从食品加工结束当日算起,并在生产厂内包装工序结束时加盖保质期限印记,不允许从发货之日和销售单位收货之日起计算。

前两年我局查处了牛奶的生产日期后移的案件,各大超市蛋糕、熟肉制品就有每天改动生产日期的情况,达到变相延长保质期的目的;第(九)项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标签的基本功能就是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批号、生产日期等;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第(十一)是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对违反本条第(七)、(九)项规定的依照第86条规定承担责任外,其他的都按照本法第85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29条是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规定。

过去的食品卫生法规定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新的食品安全法取消了卫生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职权,而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的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认可证,由质监部门发放;从事食品流通的必须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由工商部门发放、从事餐饮服务的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由药监部门发放。

在发放许可证中要注意以下七种情况,这些情况比较重要,考试中容易出现:

一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但是,在其生产场所销售不是其生产的食品,仍然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例如,蛋糕厂在门店销售其自制蛋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如果要是销售别的厂家的蛋糕或是在销售其自制蛋糕的同时又销售饮料等就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二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仍然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例如,烤鸭店外卖自制烤鸭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餐饮店外卖包装好的不是其制作加工的熟肉制品等就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餐饮店提供的酒水、饮料等属于餐饮服务本身的内容,不属于“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范畴,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三是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制作加工食品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的许可。

例如,超市内的主食厨房等。

四是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取得餐饮服务的许可。

例如,商场出租部分场地向顾客及商场内的销售人员提供各种餐饮服务的情形,这在大型商场是常见的。

五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农民利益,但不能反向推断销售他产的食用农产品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销售并没有规定许可制度,因此,所有的食用农产品都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六是歌厅、洗浴、俱乐部等服务场所提供食品,如果是免费的,不存在食品经营的行为,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如果存在销售行为,就应当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七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

因此,食品摊贩不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范围之内。

违反本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工商部门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4条予以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所谓货值金额是指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市值金额,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与《产品质量法》中的货值金额计算方法相同。

在《食品安全法》中共有“七个”许可,我把它总结在一起即: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许可;保健食品许可。

第30条是对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改进生产条件、经营条件的规定。

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31条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予以审查的规定。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行政程序进入审查阶段。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所谓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的审查,即审查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作审查。

所谓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有的可以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也有的还需要实地核查,才能确认真实情况。

该条规定了行政机关主要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32条是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管理的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状况是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毒最重要的部分,必须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自身管理的主要形式是一是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索证索票制度、台帐管理制度等自律制度。

二是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三是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四是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

第33条关于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现代管理方式,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规定。

类似于企业9000论证,

第34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

一是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二是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如果在超市从事收银员、保安等工作,只要不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歧视。

三是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35条是关于农业投入品管理的规定。

所谓农业投入品是指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等产品。

添加食品生产离不开作为原料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直接决定了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出的食品是否安全。

如果在食用农产品这一环节上出了问题,即使生产工艺再先进,监管手段再完备,食品也不会安全。

为了打造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督,防止在源头出现问题,有必要对食用农产品加强监管。

随着农产品产量大幅度增加,农药、化肥、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大量使用造成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导致伤残、中毒死亡事件时有发生,致使农产品质量安全已越来越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

所以这条规定了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同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也要主动创造条件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36条、第37条、第38条,都是有关食品生产者的义务,这三条的管理部门是质监部门,与我们的关系不大,作些了解。

第36条是关于食品生产企业进货查验记录的规定。

食品生产者生产食品,一般需要从市场上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这些食品原料、添加剂、相关产品的品质、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决定了生产的食品是否安全。

如果食品原料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就难以生产出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因此本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在采购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违反这规定的,由质监部门依据86条的规定处罚。

第37条是关于食品出厂检验记录的规定。

第36条是进货查验记录,本条是出厂记录,一个进,一个出。

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中的最后一道工序,是食品生产者能够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卡。

食品生产者如果不能严格把关,就有可能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出厂后出现问题,生产者即使召回食品,也会对其声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查验出厂食品,更是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负责。

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有义务对自己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出厂食品合格、安全。

因此本条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38条规定了生产者的检验义务。

第39条、40条、41条是对食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与我们关系很紧密,也是必考内容之一。

第39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义务,这是法律对食品经营者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义务,其目的是为了对食品销售的货源进行把关,保证食品经营者所销售食品的质量。

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措施,也是保护食品经营者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食品经营者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时,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时,可以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所进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可以拒绝验收进货。

如果食品经营者不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予以验收进货,则责任随即转移到食品经营者一方。

因此食品经营者必须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避免因盲目采购不安全食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一旦造成食物中毒和人身伤亡事故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2007年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食品经营者全面建立了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两项制度。

这项整治工作,我们局得到了省、市局的肯定,尤为突出的是蒋分局,当时的周政局长被评为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先进工作者。

在此次《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将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两项制度表述为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规定食品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和企业)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除了有上述查验义务以外,还应当“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因此,我们也可以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作为“进货查验”和“记录”两项制度,前者实施的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后者实施的主体只有企业。

行政执法机关可否仿照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食品经营者做好记录?规定了食品经营者的“查验”义务,第87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履行相应义务的法律责任,这样就将工商机关长期以来推行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虽然名称有所不同)。

没有将“记录”规定为履行义务的方式,恰恰拓展了经营者履行义务的形式而不是减轻了经营者的义务。

食品经营者可以采取记录、销售票据(下面还要讲到)、存档、复印、拍照等多种形式履行“查验”义务,不论采用什么形式,只要能够随时证明自己履行了义务就行。

至于监督食品经营者如何履行“查验”义务是具体的执法问题,工商部门既可以在部门规章中采用列举和综合的形式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义务的方式,也可以在实践中要求食品经营者采用能够证明自己履行了义务的形式。

形式是否能够统一并不重要,如何使食品经营者履行“查验”义务才是工作的重点。

另外要说的是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如农工商、时代等超市就是这样的类型。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9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了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者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者签字。

第40条也是食品经营者的义务,它是对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的要求。

食品由于其质量特性,经过一段时间,品质会发生变化,有的食品必须在特定温度下冷藏,有的食品要求在通风环境中贮藏,这就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41条是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标注要求。

一般来说,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42条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的内容。

这条很重要。

和我们的联系较多。

我们在日常巡查监管中检查食品时主要检查的内容。

在下面我还要讲到第66条进口食品的标签,其要求与这一条一致。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有了这方面内容,消费者可以选择、判断食品、区别食品的质量特征,了解食品的新鲜程度。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这条可让消费者来识别食品的内在质量及特殊效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有助于消费者根据生产者的信誉度进行选择,出现问题可以方便消费者联系。

(四)保质期;知道食品的新鲜程度。

(五)产品标准代号;可以反映质量特性的全方位产品标准。

(六)贮存条件;可以提醒消费者在特定条件下贮存,防止食品变质。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通用名称一般消费者都能知晓,原有的厂家都标注化学式名称,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这些化学式名称可能闻所未闻。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有利于消费者查询,真正购买到放心食品。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标签不符合本规定的食品的,我们可依据本法第86条予以处罚。

第43条、44、45、46、47、48都是食品添加剂方面的规定,“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暴露了在食品中添加非法物质与滥用食品添加剂是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原因,食品安全法着重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第四十五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只有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且技术上是确有必要的,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第43条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44条是关于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新品种的程序规定,也必须经过许可。

第45条进一步明确了对食品添加剂必要性和安全性两方面的要求。

一是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二是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第46条是食品生产者使用食品添加剂要求的规定。

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收入了22类1812种食品添加剂,并规定了每个种类的最大使用量。

本条还规定了食品生产者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47条是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48条是关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内容要求的规定。

一是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二是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违反这规定的,依据第87条处罚;三是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四是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在这里我再重点提示一下,食品添加剂不实行分段监管的体制。

第49条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50条对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以及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进行了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可以依据本法第86条处罚。

第51条是关于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是将保健食品纳入调整范围。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本条给保健食品设定了必须遵守的‘硬杠杠’:一是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二是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三是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52条规定了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2条也作了规定。

这三者对食品安全负有管理责任,是距离入场食品经营者最近、最直接的监督者,能够发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难以发挥的监管作用,其责任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是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是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五是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六是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七是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未履行上述规定的七项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法第90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53条是关于食品召回制度的规定。

所谓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食品召回可分为食品生产者主动召回和监管部门强制召回两种。

主动召回的程序: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强制召回的程序: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可依据本法第85条处罚。

第54条是对食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有关单位不得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作了规定。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55条是关于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推荐食品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针对因明星代言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该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倪萍、邓婕、花儿乐队都曾代言过三鹿奶粉,代言的费用都超过百万。

倪萍在广告中不停重复“选奶粉我很挑剔,专业生产、品质保证,名牌产品,让人放心,还实惠,三鹿奶粉我信赖。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网友愤慨,纷纷要求明星应站起来,将广告费退出来,拿出来给患儿治病,但那时还没有法律调整,现在就不行了。

所谓连带责任,就是明星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同样的责任,消费者可任意选择其中一个要求赔偿。

第56条是关于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的规定。

第五章 食品检验

这一章的内容比较少,从第57条到第61条,共有5条,与我们有联系的主要是第60条。

食品检验是指食品检验机构根据有关国家标准,对食品原料、辅助材料、成本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的检验,包括对食品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外观特性以及外包装、内包装、标志等进行的检验。

第57条是关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规定。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目前,我国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的取得共有三个途径:一是取得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资质认可;二是经省级以上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三是经省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

第58条是关于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人的规定。

一是赋予检验人相对独立的检验权。

二是对检验人的检验工作提出了要求。

首先是对检验人业务素质的要求。

检验人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熟悉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其次是对检验人职业素质的要求,要有科学的精神,崇高的职业道德。

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59条是关于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对食品检验报告共同负责的规定。

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60条是关于抽样检验的规定。

刚才已说过,这条与我们有较大的联系,也是考试的重点。

一是不得实施免检。

2008年9月18日,在多个属于“国家免检产品”的奶制品被检出含有三聚氰胺,导致许多婴幼儿患肾结石后,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决定废止1999年12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中有关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内容。

同一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第109号令,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至此,实行多年的食品免检制度宣告结束。

二是关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制度。

本条在否定免检制度的同时,明确规定对食品的检验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我们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要注意的是,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包括快速检测抽取样品,都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4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该办法第42条规定,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如一超市的月饼经盐城质检所检测不合格,超市提出复检的,复检机构就由超市在国家认可的监测机构中任意选择。

复检结果为合格食品的,检测费用就由盐城质检所承担,结果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超市承担。

该办法第43条规定,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五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监督其他食品经营者对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并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

另外对我们快速检测,该办法第45条作了规定,一是我们可以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61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行检验、委托检验,消费者及有关组织委托检验的规定。

一是可以自行检验,二是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这一章的内容从第62条到第69条,共8条,这一章的内容只有第66条、67条与我们有关。

第62条是关于从境外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对食品进出口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一级的主管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而在地方的主管部门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目前多数地方的质量监督与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央一级的做法进行了合并,成为一个机构,而有一些地方,两个机构还没有合并。

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63条是关于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符合的要求的规定。

如十几年前,芦荟这一食品在我国还比较陌生,国家自然也就没有制定相应的标准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进口商想向我国进口芦荟,就应当申请进行安全性评估。

第64条是关于在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情况下,所采取的管理措施的规定。

近几年来,国外相继发生了一些食品安全事件,如“口蹄疫事件”、“疯牛病事件”等,如果这些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时,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的管理措施予以应付。

一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二是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65条是关于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境外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管理的规定。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备案和注册是的两种性质不同的制度,备案是一种事后的告知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而注册则是一种事前的审查行为,属于行政许可。

就是说,不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境外的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我国出口食品。

之所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主要是考虑到生产企业是进口食品的生产者,为了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需要对这些境外企业的资质、信誉情况进行考察,确认这些企业是信誉良好的合法生产企业后,才能给他们注册,允许他们生产的食品进口到我国境内。

而对出口商、代理商而言,他们不是进口食品的直接生产者,不需要主管部门进行事前的审查,只需要事后备案,使主管部门掌握他们的相关信息即可。

第66条与我们有关联,这条是关于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按照规定印制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规定。

本条对进口食品的标签进行了规范。

一是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二是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本法的要求在讲第42条、47条、48条时已讲过。

不再重复。

三是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我们可依照本法第86条以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管理办法》第56条予以处罚。

第67条是关于进口商应当对进口食品建立购销记录制度的义务性规定。

进口商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68条、第69条与我们没有关联,第68条是关于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通关手续及备案制度的规定。

第69条是关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职责的规定。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这一章从第70条到第75条,共6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48条、49条、60条对此也作了规定。

这一章从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到事故发生的报告、通报制度以及事故责任的调查都作了规定。

第70条是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一项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能够有效组织、快速反应,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重要制度。

国家、省、市、县政府及工商部门都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

国务院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2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3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4级) 。

前年市局在亭湖局组织了一次应急救援演习。

另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食品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防范食品事故的发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

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作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

第71条是关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急处置、报告、通报的规定。

实践经验证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最快时间内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恢复正常秩序,两个措施最重要,一是事故发生单位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散;二是及时报告和通报,以便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还规定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者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违反这个规定,我们可以依据该办法第60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条第二款、《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8条都作了通报制度的规定,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72条是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行政措施的规定。

根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8条第二款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发地工商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工商机关报告。

第73条是有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的规定。

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这里的事故责任人不仅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包括没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我们在坐的各位。

第74条是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处理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义务的规定。

第75条是有关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仍较为突出原因,除了食品生产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外,还与有关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失职、渎职有密切关系。

失职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渎职是指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

无论是失职还是渎职,都会导致食品监督管理形同虚设,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重大隐患。

所以本条明确了在调查食品安全事故中,还应当查明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情况。

第八章 监督管理

这一章从第76条到第83条,共8条,这一章的内容与我们联系很紧密。

第76条是关于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的规定。

第77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是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包括卫生行政部门。

因为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不再直接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以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法治演讲稿篇九

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的法制安全教育讲话的题目是《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构建平安和谐校园》。

安全,也许有人会认为,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不值得反反复复的唠叨;而我却要说,安全是我们每一个人必须要常常放在心中默念的主题。安全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我们师生幸福安宁的基本保障,是我们各项工作的首要前提;失去它,我们的一切努力将会失去意义。

可能,有些同学会说,在楼梯间大闹、攀爬栏杆等这些危险事我

也干过,我不是好好的站在这里吗?我要告诉这些同学,心存侥幸是生命安全最大的敌人,不幸往往在心存侥幸的那一刻发生。同学们,我衷心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加强安全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做好各方面安全防范工作,在全校形成一个“人人关心校园安全”的浓厚氛围,让我们的校园里,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处处讲安全,做到警钟长鸣!在此,我向同学们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我们要真正提高认识,牢记“没有安全防范意识就是事故”、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生命高于一切”的观念。全校师生都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遵守好学校安全工作的相关规定。同时我们平时要做个有心人,时刻注意寻找和发现身边存在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现应及时向老师和学校汇报。

第二、注意活动安全。在课间不互相追逐打闹,上下楼梯不要拥挤,要注意礼让并靠右慢行。严禁在楼梯的扶手栏杆上向下直滑或在楼梯上追逐奔跑,严禁攀爬栏杆、围墙、下水管道、树木、窗户等。身体有某些方面疾病的同学一定要提前报告给班主任,防止在体育课或做其他剧烈运动时发生意外。

再下车,更不得在车上打闹。坚决不乘坐无牌无照的车辆、不乘坐超载的车辆、不乘坐破旧的车辆。

第四、要注意财物安全。离家上学时要关好自家门窗,放学时离开本班教室,要关好教室门窗,保管好自身贵重财物,不能给小偷有可乘之机。

第五、要注意食品卫生安全。不在校门口和街头流动摊点购买零食、不购买三无食品,防止误食不卫生食品、过期变质食品,造成食物中毒。

第六、对自己的行为应负起安全责任。放学回家不在外面逗留、玩耍,不要进入网吧、游戏机室、台球室等不宜场所,不到建筑工地、河边、水库、池塘边等不安全的地方。交友要慎重,不准将社会闲杂人员带入校园内。在同学间遇到矛盾时,一定要冷静、要理智,切忌用拳头代替说理,给自己和同学带来不良的后果。

第七、针对开学以来,我们学校的一些情况,我再次强调学校的几点纪律:

1)护校队值日教师执勤时必须佩带执勤套、做好职责工作,护送学生安全离校;

2)学校教师的车辆应尽量避免在学生上、放学高峰时段进、出校门。

3)各班同学必须排队按序出校门,必须佩带好小黄帽,帽沿必须戴正,同时保证小黄帽干净。

4)不在楼梯口玩耍,不在学校楼道的走廊等危险位置玩耍、游

戏、打闹。

5)雨天,学校的大梯坎处比较滑,希望同学们不要跑、小心走稳。

老师们,同学们,生命是美好的,也是最宝贵的,而要拥有这一切的前提是安全。俗话说“篱笆扎得紧,野狗钻不进。”让我们一起尊重生命,爱护生命,时刻加强安全意识,不能有丝毫的疏忽大意。为了你,为了他,为了大家,我们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学校规范,掌握各种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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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让我们在此共同祝愿,祝愿我们每天平平安安到校,高高兴兴回家,祝愿我们的校园真正成为全校师生安全的港湾,和谐的`家园!

谢谢大家。

2012-9-24

尊敬的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我是五年级的齐树峰。今天我讲话的主题是“做遵纪守法好少年”。

大家都知道一个人的行为习惯会影响他的一生,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惯的话,以后再改正就很难了,最后必将酿成大错,后悔也就晚了。

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道德与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在这里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而小学生明辨是非的能力有限,很容易导致走向犯罪道路。

我们要积极学习《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警惕学习生活中的不良行为,要从小做起,加强自身修养,用科学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做到明事理、辩是非,“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生命是美好的,童年是多彩的,这一切必须以人身安全为前提。我们的安全不仅关乎我们自己,更关乎着我们的家人、朋友,甚至社会各界关注我们成长的人。

最后祝愿所有同学们都能够学法、懂法、守法,奋发向上、健康成长!

谢谢大家!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好!

安全这个永恒的主题,今天我们再一次提起它,心里总是沉甸甸的。安全究竟是什么?安全就是爱护和保护人的生命不受损害。安全就是一种尊严,它既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尊重。有了安全,家庭才会有欢乐和温暖;生活中,拥有了安全,就有欢声笑语。但是据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生因溺水、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建筑物倒塌等意外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

常生活中,若与他人发生不愉快的事,要冷静清醒地思考该如何妥善处理,却不可一时冲动而斗殴。

作家柳青有这样一句名言:“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同学们还没有走上社会,前面的道路还很长,一定要走好每一步,学会分析,学会辩别,学会拒绝,才能学会自我保护,否则一旦触犯法律,法律是无情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遗憾,后悔莫及。在新的学期里,大家要多学习一些系统的法律知识,逐步树立较强的法制观念,有效预防违法犯罪,树立守法的观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都能正常运行。俗话说“篱笆扎得紧,野狗钻不进。”

生命是美好的,童年是多彩的,要享受这一切必须以人身安全为前提。我们的安全不仅关乎我们自己,更关乎着我们的家人、朋友,甚至社会各界关注我们成长的人。

让这些无谓的“离去”少些再少些吧,让“安全的承诺”多些再多些吧!

谢谢大家!

安全法治演讲稿篇十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20xx年12月4日是第xx个全国法制宣传日。今天我讲话的题目是《自觉遵纪守法做合格的公民》。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一个国家即使经济实力再强,假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遵纪守法的国民,仍不能算是一个真正文明、强大的国家,学生作为知识水平和文化修养较高的一个社会群体,更应该自觉地遵纪守法,做一个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的人。各种违纪违法越轨行为已构成影响学生成长和成才的巨大障碍。尽管其人数较少,但其影响较大,后果严重,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警觉。

学生违纪违法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1、低级庸俗的幸福观。某些格调底下的文化艺术作品、影视作品一再向青少年灌输西方的剥削思想和生活方式,导致一部分学生迷失人生航向、模糊生活目标,把感观上的快乐当作人生目的,盲目追求感观刺激,主张及时行乐、尽情享受而把社会的重托、师长的厚望弃之一切。

2、哥们儿义气的友谊观。他们为了私利和交情,完全分不清是非、美丑和善恶。一些违纪的学生,即了解学校规章制度又懂得违法的后果和严重性,但当哥们儿发生“不幸”时,却立马解囊相助。当自己的“知己”相邀干些越轨的事件时,也不假思索、不顾后果地打群架、协同作弊、破坏公共财物等,谁要是不出面就会被哥们儿看不起,甚至被“开除”。一位女学生因为作弊受处分后痛哭流涕地说:“我为他人作弊实在是情面难放下,结果害人害己,早知今日何必当初。”现实生活告诉我们,哥们儿义气思想危害极大,即害人害己又危害社会,严重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

3、极端个人主义的自由观。自由,是一个充满理想、激情和生气的字眼,对于青少年学生来说更具有特殊的魅力。但是,世界上并没有绝对的自由。一些学生把自由和民主绝对化,认为“自由就是自由自在,不受约束”,从而盲目地去“自我张扬”、“自我设计”、“自我选择”、“自我实现”。而周围一切与自己的不和谐都被视为“自我表现”的障碍。

4、苍白淡薄的法制观念。法制,是一个社会公正有序发展的保证。一个没有法制的社会必将是无序的和混乱。有的学生近乎法盲,不懂得法律禁止的、法律允许的各种行为,一切我行我素,其行为缺乏起码的标准和规范。例如:一个因盗窃罪被逮捕的女学生曾对审讯员说:“其实我这个人心并不坏,我拿了别人的钱,大部分是给别人花了,我自己并没有拿多少。我都说完了,该让我回家了吧?我还有事呢。”可见,其道德法律意识何等苍白。还有一些学生,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以后,不得积极采取防范和打击措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是采取伺机报复的态度和“以牙还牙”做法,其结果自然必定是自酿苦果、自食其果。法制宣传日国旗下讲话当然,学生违法违纪的原因,还有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中存在不当之处以及学生本身个性心理存在缺陷,但作为有知识、有文化的学生,应该养成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和法律的习惯,善于控制自己的行为,调节自己的情绪,从而聚精会神地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做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同学们,请大家务必要自觉、严格遵守法律和学校各条纪律,在一些火冒三丈或者心里极不平衡的时候,要调整心态,求助于学校、老师,三思而后行,不要因为一时冲动造成终生遗憾。你们应该知道“冲动是魔鬼”的道理吧?有时候,你的一拳头,就是你的一生罪,就是亲人两行泪呀!越是危险时刻,越能体现一个人的理智行事的能力。同学们,希望大家从现在开始,争做学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切莫一失足成千古恨。

最后留给同学们一句话:“仇恨会使你步入深渊,报复会助你走向极端,人的生命最为宝贵,少份歹念多分平安!

安全法治演讲稿篇十一

老师、同学们:

早上好!我是德育处的陈坚,利用早读的机会我在这里作一个简单的讲话,讲话的主题是“法制与安全”。

20世纪以来,青少年犯罪是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立案比例一直较高,约为65%,处于居高不下的局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14——18岁的少年发案率上升较快,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阶段,并以侵犯财产型犯罪与性犯罪居多,团伙作案数量剧增。人之初,性本善,这些少年,曾经天真无邪,如同一张白纸,他们的人生坐标为什么变得如此扭曲?人生最初暗淡的一笔来自哪里呢?究其青少年犯罪的基因,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更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所致。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至为关键的一个时期,是人从幼稚儿童期向青年期的过渡阶段。处于这一特殊时期的人,无论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经历着一场巨变,从青少年的心理变化来看,主要表现为:求知欲增强,交往需要增加,有虚荣心,喜欢刺激,富于幻想,易接受暗示,模仿力强,有好胜心,易于冲动,爱感情用事,有较强的独立意向,希望根据自己的想法、兴趣去行事,认识问题直观、片面,缺乏成年人具备的分析判断、辨别能力。这种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使青少年抵抗外部世界的干扰能力显得相当脆弱,一旦遇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很容易作出越轨的举动,实施违法犯罪。

去年1至8月,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4万多起,造成6万多人死亡、33万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5.6亿元;去年1到8月,我市共发生交通事故868宗,死亡91人,目前我市因摩托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已占到全部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四成以上……车轮下真实的死亡报告,给我们带来的不仅仅是震惊和痛心,更重要的是警醒和反思。作为一中的学生,几乎每个周末我们都能切身体会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几千人同时离校,如果大家因为归家心切而不听指挥,不守秩序,争先恐后,乱闯红灯或者搭乘无牌摩托车,那么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同学们,一桩桩车祸不仅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损失,而且也给个人带来了灾难,给家庭带来了痛苦。交通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健康,关系到我们每一位同学的生命。

国庆长假快到了,在此我代表学校向同学们提出如下要求:

1、遵纪守法,严格遵守《中学生守则》与《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2、认真阅读斗门交警《给斗门区中小学生的一封信》,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最后,祝同学们过一个愉快的假期!

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

安全法治演讲稿篇十二

亲爱的老师们,亲爱的孩子们:

大家早上好!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努力做一个守法的好学生”。

我觉得我们最需要的`是知道什么是规则,什么是法律!对于我们这些小学生来说,最重要的是了解学校的规章制度,然后一步一步的学习和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知道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实践才是硬道理!

有句话叫“不为小事作恶,不为小事行善。”身边的小事总是在考验我们。不要认为你的某个行为对你有害,也不要认为你的某个简单的好的东西提不起多大的作用而置之不理!事实上,每一件小事都有积累,都有无穷的力量,所以要遵纪守法,从小事做起!

在校园里,我们遵守课堂的规章制度,遵守课堂规范,遵守课堂秩序!观察里面的任何小物品,比如上课听到铃声,快速安静的进入教室;比如说话,先举手;比如先下车报到!再比如和同学一起玩,相亲相爱,不玩不闹;还有比如有序排队吃饭,有序排队公路队!比如考试的时候就光明正大,不会作弊!事情看起来很小,但是如果一件一件去做,你在老师眼里的形象就会很好!

而在校外,我们需要遵守社会的规矩纪律!比如公路上不追逐打闹;过马路时走斑马线,看清红绿灯;乘车时不把头、手伸向车外,更不要向车外投放垃圾!又比如不随地乱扔垃圾,不乱吐口痰,不辱骂别人,不对人动手动脚!如此小事,件件若都做好,那么一个懂规矩,讲文明的好公民形象也呈现在大家眼前了!

法制,法律说复杂不复杂,就体现在我们的一个小小举动上,若你生活中的每一个举动都文明,都符合礼仪,那么相信你自然不会去触碰到法律底线,自然不会违法乱纪!

所以,亲爱的孩子们,遵纪守法,我们需要了解法律,了解纪律,更需要我们从生活里的点滴做起,从身边的件件小事做起,一件件小事做到位了,一件件小事做好了,那么美好的意识会渗透你身体里的每个细胞!那么法律也自然在你脑海中有了点底!之后在生活中慢慢接触系统的法律知识,相信你们会欣喜地发现,自己是位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好少年!也会继续用之规范我们的日常行为,帮助我们养成更好的生活习惯,且在适当的时候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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