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钻探合同(模板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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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钻探合同(模板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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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交易中的一种约定,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避免产生模糊或不确定的条款。想了解具体的合同范文吗?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合同样本,供您参考。

矿山钻探合同篇一

出租方:

代表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加集体及个人收入,甲方愿将产权属于该 矿山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经过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坐落在 的石矿租给乙方作石子加工使用,租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合同的签订之日付租金 元,第二年开始乙方向甲方每年付租金 元,逾期不交视为违约,村有权收回。

三、租赁期间,矿产资源费、水、电费、管理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四、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一方无辜解除合同,须向对方缴纳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五、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租赁期间,乙方须用砍伐树木,必须经甲方同意办理合法手续,树木归集体所有,否则造成后果由乙方自己负责。

七、租赁期间,甲方在三年内如果终止合同,应包补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如国家政策有变,按国家政策办,甲方不承担责任。

八、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出租、转让,变更合同确须出租转让必须经甲方同意。九租赁期间,乙方因放炮给外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九、合同期内,乙方必须为村里及时义务清理垃圾,拉石子车辆所经过村里道路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

十、合同期满,甲方继续对外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法律服务所留存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日

矿山钻探合同篇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乙方自愿承包甲方地质项目钻探施工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责、权、利关系,特签订本合同。乙方作为甲方的钻探项目组,按照机台号()做好班报表记录,接受管理。

第一条工程施工概况。

一、工程名称:钻探施工。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量:米(岩芯钻探,以地质需要前提下实际完成甲方验收量为准)。

四、施工期限年月日开工,年月日前全面竣工。如。

五、施工质量标准。

1、直孔或斜孔:直孔、斜孔均有。

2、最大孔深:以项目设计书为准。

3、钻孔口径:终孔口径75mm。

4、岩心采取率:岩心采取率70%,矿心(顶底板5m处)采取率80%,否则为报废孔。

5、终孔原则:以地质需要为准,不允许在矿层内终孔。

6、质量标准:按原地矿部《岩芯钻探规程》和《金刚石岩芯钻探规程》执行,地质设计中有特殊要求的按审查批准的设计执行。

(1)机械岩芯钻探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和单位简历在签定正式合同前提交给甲方,施工方在施工前必须经过施工技术和安全培训。

(2)施工前乙方必须熟悉甲方地勘项目设计中机械岩芯钻探施工要求,经甲方下达施工通知书后方可组织施工,乙方要编制施工设计。

六、为了确保施工工程质量,除必须严格执行《机械岩芯钻探规程》中的六项指标要求外,甲方依据工区具体地质条件对乙方施工质量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1、岩芯平均采取率应大于70%,岩芯采取率和矿层顶底板5米范围内采取率达80%。

2、在矿体中连续5米的平均采取率小于80%时,应采取补救措。

3、钻孔弯曲度测定:天顶角和方位角每钻进50米观测一次,在开钻50米内及斜孔加密1—2个观测点。见厚度大矿体和终孔时均进行观测。

4、孔深校正:每百米校正孔深一次,其误差不能大于0.10米,遇到主矿层(厚大矿层)要校正进入矿层与出矿层孔深。终孔时均要进行孔斜的测定和孔深的校正,为确保测定结果真实可靠,孔深校正须有甲方编录人员参加,孔深测量需接受甲方技术人员的监督。

5、钻孔都要进行简易水文地质观测。水文孔必须按地质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

6、封孔按有关规范执行。

7、钻孔原始报表应如实准确填写,内容齐全,字迹工整清晰。

8、对钻探的有关资料要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泄密。如发现甲方有权不予结算工程款。

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向乙方明确施工任务及技术质量要求,施工过程中任务发。

二、负责协调相关管理部门的关系。

三、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四、协调项目单位及时完成布置钻孔,地质编录、采样等技术工作。

五、每个钻孔完工后,协调相关部门在7天内组织验收,相关人员签字的验收单作为工程施工费用结算的依据。

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施工设计;负责工程施工人员的装备及生活安排,负责施工所需材料、设备、运输和野外施工,并承担全部费用。

二、严格按照地质设计和《岩芯钻探规程》和《金刚石岩芯钻探规程》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合同规定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负责。协助项目开展地质编录工作。

矿山钻探合同篇三

合约编号: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将_________处地质钻探及土壤试验工程交由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承办经双方同意订立合约如下:

第一条工程地点:请参阅工程图说。

第二条工程范围:详图样说明书。

第三条合约总价:全部工程总价_________元整,详细表附后,工程结算总价按照实做数量结算计算之。(合约附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条付款方式:

一、本工程无预付款,亦不按物价指数增减率调整,俟全部完工提出试验报告,经本处第一科审查合格后一次付清。(如需分批完成,得将已完成部分先付价款百分之八十)。

二、乙方应依照上项付款办法,按实以书面申请估验计价,而后由甲方核实给付之。乙方于支领工程款时所用之印鉴,应与本合约所附印鉴相符。

三、全部工程完成,经正式验收合格后,除有特殊事由外,应于七日内发给结算验收证明书,并依规定程序付清尾款。

四、估验计价均应按期办理,不得申请弃权或延期办理。

五、施工期间如物价发生变动时,应按投标须知所附按物价指数增减率调整工程费计算方式办理。

六、变更设计作业程序依本府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施工验收作业程序八之规定办理。如因变更设计增加工程数量或项目应俟甲方完成法定程序后始得估验,其新增项目在议定单价前按甲方拟定单价之八成计价。

第五条工程期限:

一、开工期限:乙方应于决标后五日内正式开工。

二、完工期限:全部工程限于开工之日起五十日历日完工。如遇障碍因素或变更设计致无法全面施工,应依_________市政府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因障碍因素无法全面施工工期计算作业规定办理。

三、因故延期:如因天灾人祸确为人力所不能抗拒,致需延长完工日期时,乙方得申请甲方核定延期日数。

四、工程开工、停工、复工、完工,乙方均应于当日以书面报告甲方。并以甲方核定之结果为计算工期之依据、乙方不为报告者,甲方得径为核定后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异议。

五、甲方所核定相关工期事项,乙方均同意遵守,不得异议,亦不得因此提出赔偿损失或停工结算等要求。

第六条工程变更:

甲方对本工程有随时变更计画及增减工程数量之权(工程变更设计时,依本府有关规定办理),乙方不得异议。对于增减数量,双方参照本合约所订单价计算增减之。有新增工程项目时,得由双方协议合理单价,但不得以新增项目单价未议妥而停工。新增项目如含有合约既有单价,其单价得按物指数增减率调整工程费计算方式调整之。如因甲方变更计画,乙方须废弃已完工程之一部分或已到场之合格材料,由甲方核实验收后,参照本合约所订单价或订约时料价或新议订单价并按物价指数增减率调整工程费计算方式计给之。但已进场材料以实际施工进度需要并经检验合格为限,若因保管不当影响品质之部分不予计给。

第七条工程图说:所有本工程之图样施工说明书及本合约有关附件等,其优先级依序为开标记录补充规定、特定条款、技术规范、合约图说、工程详细表,及一般规定或一般规范。

第八条工程监督:甲方所派主持工程之工程司,有监督工程及指示乙方之权。甲方工程司如发现乙方工人技能低劣,或不听指挥,得随时通知乙方更换之。如所做工程草率,材料窳劣,不合规定者,得通知乙方拆除重做,其损失及所需工期概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工地管理:乙方须遴派技师或派具有二年以上工程经验之代表常驻工地,督导施工,并负责工人之管理,严格约束工人遵守纪律,如有任何纠纷或违法行为,概由乙方负完全责任。如工人遇有伤亡或其它意外情事,应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涉。乙方所派之负责人,非经甲方工程司同意不得擅离工地。甲方如认为乙方所派负责人不称职时,得通知乙方更换之。

第十条工作场地设备:乙方对于工人之食宿医药卫生,以及材料工具之储存房屋,均应有完善之设备。

第十一条材料机具:所有材料机具,除本合约有规定者外,概由乙方自备,并须经甲方检验(视)合格方可使用,其不合格者,须立即迁出场外。本工程内应由甲方供给之机具材料,因故未能实时供给,得酌予展延工程期限,但一次超过九十日者,如甲方未能即时供给机具材料致工程全部或部分停工时,比照投标须知九之(五)(六)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加班赶工:本工程进行期间,如因工程进度落后为配合进度,甲方认为必须增加工人或加开夜班时,乙方应即照办,不得推诿拒绝,并不得要求加价。但因甲方需要乙方超预定进度施工时,而乙方必须在夜间施工者,除得_________计算方式计算差额加价办理外,对赶工必须增加之设备应提出计划经甲方核定后得按实际需要追加,但已有夜间施工单价及施工项目应连续施工者(如连续壁、反循环椿、潜盾或推进工法等等)或施工惯例应延续施工者(如试椿浇置混凝土、地下工程需抢建、抢修等等)不得另予加价。如乙方未在双方协议时限内完成不予给付。

第十三条配合施工:与本合约工程有关之其它工程及临时装置,经甲方委托其它承包商办理时,乙方应与其它承包商互相协助合作,使能办理其工作,如因工作不能协调,致生错误或延误工期,或发生其它意外事故,其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赔偿。但受损之一方,应尽速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告知甲方,由甲方召集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经甲方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协议时甲方除径行裁决外,并得在其估验款内扣留,俟其解决上述争议后再发还。

第十四条。

一、维持交通:乙方于施工时,不得妨碍交通,如因施工必要暂停交通时,须有适当临时交通路线及公共安全设备,并须事先征得甲方之书面许可方可动工。

二、借用人行道在六个月内未开工,或停工达六个月者,应将借用之人行道回复原状。

第十五条环境清洁与维护:

一、凡在施工范围内挖出废土及完工后剩余之砖块、砂石及其它废料,应依废弃物清理法及本市建筑管理规则等规定尽速清除,如延误不予清除而受罚,概由乙方负责。

二、工地周围排水沟因本工程施工所发生损坏或淤积废土、砂石,均应随时修复及清理,如延误不予修复及清理,致生危害环境卫生、公共安全事件,概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三、工地清洁及环境品质维护,应依_________市政府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工地环境清洁维护实施要点及环境保护法规办理。

第十六条安全措施:

一、承造人应依劳工安全卫生法及其施行细则暨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规定确实办理。

二、施工期间,乙方应于工作地点依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及本府有关规定设立显明之标志,以策安全。

三、建筑物施工场所,除应于基地四周利用密闭式之钢铁或金属板、木板、夹板、铝板等材料设置围篱,鹰架外部分应加铁丝网,并以帆布围护,以防止物料向下飞散或坠落,并应设置行人安全走廊及消防设备。

四、对于工地附近人民生命、身体及财产之安全必须预为防范,如因疏忽致生伤亡或其它损害,概由乙方负责。

五、承造人应依规定投保营造综合保险、第三人意外责任险及邻近房屋倒塌龟裂责任险。(依补充说明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工程保管:

一、在工程未经正式验收相符以前,所有已完成工程及到场材料,包括甲方供给及乙方自备经甲方估验计价者,均由乙方负责保管,如有损坏缺少,应由乙方负担。

二、在工程未经验收前,如甲方因需要使用时,乙方不得拒绝。但必须由甲乙双方会同维护单位协商认定双方之权利与义务后,由甲方行接管使用。如有损害应由协商之义务人修复之。

第十八条灾害保险:

一、工程由开工日起至验收合格日止乙方需投保营造保险。

二、在验收前遭遇台风、地震、豪雨、洪水等不可抗力之天然灾害时,乙应于灾害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报请甲方派员会同勘查属实,并取具证明后,得按实需工作时间延长工期。

三、除因天灾导致之路面淤泥积水等之灾害,妨碍公共安全市容观瞻、及民众权益而急需回复原状者,得由甲方依照_________市政府防救天然灾害紧急抢救工程授权处理要点,报请有关单位会勘后,依规定处理外,凡涉及承包工程之损失部分仍应由承包商负责。

四、因甲方因素导致工程延期,得依原付保费比例加价办理。

第十九条工程查验:

一、工程于施工中或验收时,甲方查验人员认为有必要开挖或拆除一部分工程以作检验时,乙方不得推诿,并应于事后负责免费修复。如发现乙方使用之材料与规定不符时,可拆抽换者(不影响其他构物),乙方应即抽换,不得要求以扣款处理,或延长工期,其所需时间一并列入工期检讨。如不妨碍安全、美观及使用需求,经由甲方检讨可不必拆换或拆换确有困难,必须以扣款方式处理时,除合约另有规定如混凝土及沥青混凝土外,应按合约单价比例(尺寸不合规定时)、或工料差额(工料不合规定时)之六倍扣减,并于甲方完成报备手续后办理。

二、工程全部完竣,经初验合格后,由甲方派员验收,并报请上级机关监验。凡验收所需工人、工具及梯架等,概由乙方供给之。甲方验收时,如发现工程与规定不符,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修改完妥或依第一款之规定处理完妥,逾期尚未修改或处理完妥,除应参照第二十条之规定赔偿逾期损失外,甲方并得动用乙方未领工程款或保证金(含履约保证金及差额保证金)予以改善,如有不敷,由乙方或保证人补足之。

三、全部工程完工之初验及正式验收之复验,以一次为限,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修改完善。否则自复验之次日起计算至再验收合格之日止均以逾期论处,每日罚款按结算总价千分之一计算,乙方不得异议。

四、乙方及其专业技师应负地质钻探之调查、钻孔取样、记录、鉴定分析及相关作业之责任,并应于报告书上由技师本人署名并加盖执业图记签章负责。

五、上述各款规定事项,乙方均不得以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条第三项前段。

规定拒绝修改、处理或拖延。

第二十条逾期损失:

乙方如不依照合约规定期限完工,应按逾期之日数,每日赔偿甲方损失按结算总价千分之一计算。逾期罚款甲方得在乙方未领工程款或保证金内扣除,如有不足,得向乙方或其保证人追缴之。但其最高赔偿金额超过结算总价十分之一为限。

第二十一条乙方如与他人有债务纠纷,经法院命令扣留工程款者,乙方不得借故停工,如发生损害,应由乙与保证人共同连带负责。

第二十二条保固期限:本工程自全部竣工正式验收合格之次日起,由乙方保固,保固保证金由工程款或保证金扣留或另由乙方提供按结算总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依工程标的性质定之)计算,如工程一部或全部走动、裂损、坍塌或发生其它损坏时,经查明系甲方工作不良,材料不佳所致者,应由乙方依照图样在限期内负责无条件修复。通知后逾期不办理者,甲方得动用保固保证金修理。保固期间除合约另有约定外,规定如下:

一、建筑物之装修、机电、屋顶、墙壁渗漏及道路工程、自来水工程等,保固期间为一年。

二、建筑物构造体、暗渠、桥涵、隧道,或为此等工作之重修缮者,保固期间为五年。

前项保固保证金如保固期间为一年者,期满后全部退还。如保固期间为二年以上或合约部分工程保固期间为二年以上者,第一年退还二分之一,第二年退还其余之二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保证责任:

一、保证人对于乙方因履行本合约各项规定暨因终止合约或解除合约,而发生之一切义务,均连带负其全责,并愿弃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之先诉抗辩权。如涉讼或仲裁以_________法院为管辖法院,_________市为仲裁地点。

二、保证人如中途失其保证能力或自行申请退保时,乙应立即觅保更换。原保证人应俟换保手续核定后,始能解除其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应俟本合约失效时始得解除一切责任。

第二十四条终止或解除合约:

一、甲方认为工程有终止之必要时,得随时终止本合约之全部或一部分工程,一经甲方通知,乙方应立即停工,并由乙方负责遣散工人,其已完成程及已进场材料,均由甲方核实给价。

二、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时,甲方得随时终止或解除本合约,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损失,乙方及其保证人应负连带赔偿之全责。

(一)乙方私将工程转让他人承包,或将登记证转借他人承包本工程,经甲方查明属实者。

(二)乙方逾规定期限尚未开工,或开工后进行迟缓,进度较规定预定进度落后百分之十五以上者。

(三)乙方违背合约或发生变故,甲方认其不能履行合约责任时。乙方如因前项三款情事之一终止或解除合约时,应即停工,负责遣散工人,并将到场材料机具设备等,交由甲方全权使用。

三、合约订定后,如因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而未能开工,或延期开工,或开工后无法继续施工而停工,其时间逾六个月仍无法施工者,乙方得于一个月内要求终止合约,并得就下列项目提出求偿金额,检附计算及相关证明文件送甲方核定若乙方对甲方核定有异议时得依合约所附工程仲裁条款补充规定办理。

(一)工程订约后未能开工:

1.合约书装订成本费(含印花税)。

2.依合约规定项目并已实际执行之准备工作费。(如测量放样、钻探、细部设计等)不得超过合约单项之金额。

3.工棚及租金费得依合约单项范围之金额比例折算。

4.工地现场水电费得按实付金额。

5.工地现场看管劳工费,最多二员,六个月之基本工资为限。

6.工程施工进度必需预先定制特殊材料经事先向甲方报备有案并经会同检验合格者得依厂商订购成本收购,但不得超过合约该项材料费之金额。一般购置材料则由乙方自理。

1.合约规定之准备工作费工棚租金、工地水电费及工程安全设施得依合约单价比例估验计价。

2.已完工工程依合约规定估验计价。

3.进场材料费(以实际施工进度需要,并经检验合格为限,若因保管不当影响品质之部分不予计给)。

4.工程停工期间经甲方认定必要之现场待命人员工资(最多五人以承商公司之员工为限)按合约技术及一般劳力工资计付。

5.停工期间乙方亦应按日填报日报表,并于每周未,每月底将影响部分以书面报工程司备查。

四、乙方如领有预付款者,应即将未扣还金额,并加中央银行基金存款一个月利率之利息,一并退还甲方。

第二十五条乙方未依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及甲方指示办理,以维持交通及排水、维护环境清洁及公共安全时,甲方得径行动用乙方未领工程款或保证金改善,乙方不得异议。

第二十六条合约时效:本合约及其附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全部工程完竣验收保固期满之日失效。

________份、投标比价纪录表_________份、标单详细表_________份、单价分析表_________份、供给材料表_________份、施工说明书_________份、图样_________份计_________张。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

矿山钻探合同篇四

乙方: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共同发展、互惠互利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双方协定,甲方同意把甲方矿山坑道钻工程承包给乙方,订立本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所购的钻机、钻杆、水泵、电缆线及所有配件,由乙方负责使用保管(机械维修及保养),钻机产权归甲方,乙方负责钻机的耗材及维护,探矿过程中配件磨损、更换等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予承担。工程完工后,甲方要求乙方交还设备,必须要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二、钻探价格及付款方式。

1、钻探单价:_________。

2、付款方式:_________。

3、甲方结算的工程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付至乙方书面指定的账户,如需变更账户,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变更意见并经甲方确认。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坑道钻探工程所需的动力电及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动力电费用由甲方承担,并保证供电设备的完好性。

2、甲方负责坑内钻硐室修建修整,费用由甲方负责。

3、甲方进行钻孔的质量监控、验收、地质编录、岩矿芯的取样,负责岩矿芯处理。

4、对钻孔孔位及孔深度变更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接受甲方对钻探质量的监控,为甲方的编录、采样及时提供钻探的各种原始数据。

2、高质量按期完成钻探施工任务,并按甲方布孔要求进行施工,及时按甲方要求将岩芯运送至指定地点,费用已包含在钻探价格中。

3、乙方负责施工安全工作,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因安全事故及因病等原因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人身伤亡,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4、现场施工人员均需穿戴工作服、劳保鞋和安全帽,劳保用品费用自理;

5、乙方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所有规章规定,如有违反,按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6、乙方需服从甲方安排调度,在甲方所属的各个矿山中开展工作。

五、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申请向当地法院裁决。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有关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矿山钻探合同篇五

合约编号: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将_________处地质钻探及土壤试验工程交由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承办经双方同意订立合约如下:

第一条工程地点:请参阅工程图说。

第二条工程范围:详图样说明书。

第三条合约总价:全部工程总价_________元整,详细表附后,工程结算总价按照实做数量结算计算之。(合约附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条付款方式:

一、本工程无预付款,亦不按物价指数增减率调整,俟全部完工提出试验报告,经本处第一科审查合格后一次付清。(如需分批完成,得将已完成部分先付价款百分之八十)。

二、乙方应依照上项付款办法,按实以书面申请估验计价,而后由甲方核实给付之。乙方于支领工程款时所用之印鉴,应与本合约所附印鉴相符。

三、全部工程完成,经正式验收合格后,除有特殊事由外,应于七日内发给结算验收证明书,并依规定程序付清尾款。

四、估验计价均应按期办理,不得申请弃权或延期办理。

五、施工期间如物价发生变动时,应按投标须知所附按物价指数增减率调整工程费计算方式办理。

六、变更设计作业程序依本府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施工验收作业程序八之规定办理。如因变更设计增加工程数量或项目应俟甲方完成法定程序后始得估验,其新增项目在议定单价前按甲方拟定单价之八成计价。

第五条工程期限:

一、开工期限:乙方应于决标后五日内正式开工。

二、完工期限:全部工程限于开工之日起五十日历日完工。如遇障碍因素或变更设计致无法全面施工,应依_________市政府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因障碍因素无法全面施工工期计算作业规定办理。

三、因故延期:如因天灾人祸确为人力所不能抗拒,致需延长完工日期时,乙方得申请甲方核定延期日数。

四、工程开工、停工、复工、完工,乙方均应于当日以书面报告甲方。并以甲方核定之结果为计算工期之依据、乙方不为报告者,甲方得径为核定后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异议。

五、甲方所核定相关工期事项,乙方均同意遵守,不得异议,亦不得因此提出赔偿损失或停工结算等要求。

第六条工程变更:

甲方对本工程有随时变更计画及增减工程数量之权(工程变更设计时,依本府有关规定办理),乙方不得异议。对于增减数量,双方参照本合约所订单价计算增减之。有新增工程项目时,得由双方协议合理单价,但不得以新增项目单价未议妥而停工。新增项目如含有合约既有单价,其单价得按物指数增减率调整工程费计算方式调整之。如因甲方变更计画,乙方须废弃已完工程之一部分或已到场之合格材料,由甲方核实验收后,参照本合约所订单价或订约时料价或新议订单价并按物价指数增减率调整工程费计算方式计给之。但已进场材料以实际施工进度需要并经检验合格为限,若因保管不当影响品质之部分不予计给。

第七条工程图说:所有本工程之图样施工说明书及本合约有关附件等,其优先级依序为开标记录补充规定、特定条款、技术规范、合约图说、工程详细表,及一般规定或一般规范。

第八条工程监督:甲方所派主持工程之工程司,有监督工程及指示乙方之权。甲方工程司如发现乙方工人技能低劣,或不听指挥,得随时通知乙方更换之。如所做工程草率,材料窳劣,不合规定者,得通知乙方拆除重做,其损失及所需工期概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工地管理:乙方须遴派技师或派具有二年以上工程经验之代表常驻工地,督导施工,并负责工人之管理,严格约束工人遵守纪律,如有任何纠纷或违法行为,概由乙方负完全责任。如工人遇有伤亡或其它意外情事,应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涉。乙方所派之负责人,非经甲方工程司同意不得擅离工地。甲方如认为乙方所派负责人不称职时,得通知乙方更换之。

第十条工作场地设备:乙方对于工人之食宿医药卫生,以及材料工具之储存房屋,均应有完善之设备。

第十一条材料机具:所有材料机具,除本合约有规定者外,概由乙方自备,并须经甲方检验(视)合格方可使用,其不合格者,须立即迁出场外。本工程内应由甲方供给之机具材料,因故未能实时供给,得酌予展延工程期限,但一次超过九十日者,如甲方未能即时供给机具材料致工程全部或部分停工时,比照投标须知九之(五)(六)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加班赶工:本工程进行期间,如因工程进度落后为配合进度,甲方认为必须增加工人或加开夜班时,乙方应即照办,不得推诿拒绝,并不得要求加价。但因甲方需要乙方超预定进度施工时,而乙方必须在夜间施工者,除得_________计算方式计算差额加价办理外,对赶工必须增加之设备应提出计划经甲方核定后得按实际需要追加,但已有夜间施工单价及施工项目应连续施工者(如连续壁、反循环椿、潜盾或推进工法等等)或施工惯例应延续施工者(如试椿浇置混凝土、地下工程需抢建、抢修等等)不得另予加价。如乙方未在双方协议时限内完成不予给付。

第十三条配合施工:与本合约工程有关之其它工程及临时装置,经甲方委托其它承包商办理时,乙方应与其它承包商互相协助合作,使能办理其工作,如因工作不能协调,致生错误或延误工期,或发生其它意外事故,其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赔偿。但受损之一方,应尽速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告知甲方,由甲方召集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经甲方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协议时甲方除径行裁决外,并得在其估验款内扣留,俟其解决上述争议后再发还。

第十四条。

一、维持交通:乙方于施工时,不得妨碍交通,如因施工必要暂停交通时,须有适当临时交通路线及公共安全设备,并须事先征得甲方之书面许可方可动工。

二、借用人行道在六个月内未开工,或停工达六个月者,应将借用之人行道回复原状。

第十五条环境清洁与维护:

一、凡在施工范围内挖出废土及完工后剩余之砖块、砂石及其它废料,应依废弃物清理法及本市建筑管理规则等规定尽速清除,如延误不予清除而受罚,概由乙方负责。

二、工地周围排水沟因本工程施工所发生损坏或淤积废土、砂石,均应随时修复及清理,如延误不予修复及清理,致生危害环境卫生、公共安全事件,概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三、工地清洁及环境品质维护,应依_________市政府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工地环境清洁维护实施要点及环境保护法规办理。

第十六条安全措施:

一、承造人应依劳工安全卫生法及其施行细则暨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规定确实办理。

二、施工期间,乙方应于工作地点依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及本府有关规定设立显明之标志,以策安全。

三、建筑物施工场所,除应于基地四周利用密闭式之钢铁或金属板、木板、夹板、铝板等材料设置围篱,鹰架外部分应加铁丝网,并以帆布围护,以防止物料向下飞散或坠落,并应设置行人安全走廊及消防设备。

四、对于工地附近人民生命、身体及财产之安全必须预为防范,如因疏忽致生伤亡或其它损害,概由乙方负责。

五、承造人应依规定投保营造综合保险、第三人意外责任险及邻近房屋倒塌龟裂责任险。(依补充说明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工程保管:

一、在工程未经正式验收相符以前,所有已完成工程及到场材料,包括甲方供给及乙方自备经甲方估验计价者,均由乙方负责保管,如有损坏缺少,应由乙方负担。

二、在工程未经验收前,如甲方因需要使用时,乙方不得拒绝。但必须由甲乙双方会同维护单位协商认定双方之权利与义务后,由甲方行接管使用。如有损害应由协商之义务人修复之。

第十八条灾害保险:

一、工程由开工日起至验收合格日止乙方需投保营造保险。

二、在验收前遭遇台风、地震、豪雨、洪水等不可抗力之天然灾害时,乙应于灾害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报请甲方派员会同勘查属实,并取具证明后,得按实需工作时间延长工期。

三、除因天灾导致之路面淤泥积水等之灾害,妨碍公共安全市容观瞻、及民众权益而急需回复原状者,得由甲方依照_________市政府防救天然灾害紧急抢救工程授权处理要点,报请有关单位会勘后,依规定处理外,凡涉及承包工程之损失部分仍应由承包商负责。

四、因甲方因素导致工程延期,得依原付保费比例加价办理。

第十九条工程查验:

一、工程于施工中或验收时,甲方查验人员认为有必要开挖或拆除一部分工程以作检验时,乙方不得推诿,并应于事后负责免费修复。如发现乙方使用之材料与规定不符时,可拆抽换者(不影响其他构物),乙方应即抽换,不得要求以扣款处理,或延长工期,其所需时间一并列入工期检讨。如不妨碍安全、美观及使用需求,经由甲方检讨可不必拆换或拆换确有困难,必须以扣款方式处理时,除合约另有规定如混凝土及沥青混凝土外,应按合约单价比例(尺寸不合规定时)、或工料差额(工料不合规定时)之六倍扣减,并于甲方完成报备手续后办理。

二、工程全部完竣,经初验合格后,由甲方派员验收,并报请上级机关监验。凡验收所需工人、工具及梯架等,概由乙方供给之。甲方验收时,如发现工程与规定不符,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修改完妥或依第一款之规定处理完妥,逾期尚未修改或处理完妥,除应参照第二十条之规定赔偿逾期损失外,甲方并得动用乙方未领工程款或保证金(含履约保证金及差额保证金)予以改善,如有不敷,由乙方或保证人补足之。

三、全部工程完工之初验及正式验收之复验,以一次为限,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修改完善。否则自复验之次日起计算至再验收合格之日止均以逾期论处,每日罚款按结算总价千分之一计算,乙方不得异议。

四、乙方及其专业技师应负地质钻探之调查、钻孔取样、记录、鉴定分析及相关作业之责任,并应于报告书上由技师本人署名并加盖执业图记签章负责。

五、上述各款规定事项,乙方均不得以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条第三项前段规定拒绝修改、处理或拖延。

第二十条逾期损失:

乙方如不依照合约规定期限完工,应按逾期之日数,每日赔偿甲方损失按结算总价千分之一计算。逾期罚款甲方得在乙方未领工程款或保证金内扣除,如有不足,得向乙方或其保证人追缴之。但其最高赔偿金额超过结算总价十分之一为限。

第二十一条乙方如与他人有债务纠纷,经法院命令扣留工程款者,乙方不得借故停工,如发生损害,应由乙与保证人共同连带负责。

第二十二条保固期限:本工程自全部竣工正式验收合格之次日起,由乙方保固,保固保证金由工程款或保证金扣留或另由乙方提供按结算总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依工程标的性质定之)计算,如工程一部或全部走动、裂损、坍塌或发生其它损坏时,经查明系甲方工作不良,材料不佳所致者,应由乙方依照图样在限期内负责无条件修复。通知后逾期不办理者,甲方得动用保固保证金修理。保固期间除合约另有约定外,规定如下:

一、建筑物之装修、机电、屋顶、墙壁渗漏及道路工程、自来水工程等,保固期间为一年。

二、建筑物构造体、暗渠、桥涵、隧道,或为此等工作之重修缮者,保固期间为五年。

前项保固保证金如保固期间为一年者,期满后全部退还。如保固期间为二年以上或合约部分工程保固期间为二年以上者,第一年退还二分之一,第二年退还其余之二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保证责任:

一、保证人对于乙方因履行本合约各项规定暨因终止合约或解除合约,而发生之一切义务,均连带负其全责,并愿弃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之先诉抗辩权。如涉讼或仲裁以_________法院为管辖法院,_________市为仲裁地点。

二、保证人如中途失其保证能力或自行申请退保时,乙应立即觅保更换。原保证人应俟换保手续核定后,始能解除其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应俟本合约失效时始得解除一切责任。

第二十四条终止或解除合约:

一、甲方认为工程有终止之必要时,得随时终止本合约之全部或一部分工程,一经甲方通知,乙方应立即停工,并由乙方负责遣散工人,其已完成程及已进场材料,均由甲方核实给价。

二、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时,甲方得随时终止或解除本合约,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损失,乙方及其保证人应负连带赔偿之全责。

(一)乙方私将工程转让他人承包,或将登记证转借他人承包本工程,经甲方查明属实者。

(二)乙方逾规定期限尚未开工,或开工后进行迟缓,进度较规定预定进度落后百分之十五以上者。

(三)乙方违背合约或发生变故,甲方认其不能履行合约责任时。乙方如因前项三款情事之一终止或解除合约时,应即停工,负责遣散工人,并将到场材料机具设备等,交由甲方全权使用。

三、合约订定后,如因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而未能开工,或延期开工,或开工后无法继续施工而停工,其时间逾六个月仍无法施工者,乙方得于一个月内要求终止合约,并得就下列项目提出求偿金额,检附计算及相关证明文件送甲方核定若乙方对甲方核定有异议时得依合约所附工程仲裁条款补充规定办理。

(一)工程订约后未能开工:

1。合约书装订成本费(含印花税)。

2。依合约规定项目并已实际执行之准备工作费。(如测量放样、钻探、细部设计等)不得超过合约单项之金额。

3。工棚及租金费得依合约单项范围之金额比例折算。

4。工地现场水电费得按实付金额。

5。工地现场看管劳工费,最多二员,六个月之基本工资为限。

6。工程施工进度必需预先定制特殊材料经事先向甲方报备有案并经会同检验合格者得依厂商订购成本收购,但不得超过合约该项材料费之金额。一般购置材料则由乙方自理。

(二)工程开工后:

1。合约规定之准备工作费工棚租金、工地水电费及工程安全设施得依合约单价比例估验计价。

2。已完工工程依合约规定估验计价。

3。进场材料费(以实际施工进度需要,并经检验合格为限,若因保管不当影响品质之部分不予计给)。

4。工程停工期间经甲方认定必要之现场待命人员工资(最多五人以承商公司之员工为限)按合约技术及一般劳力工资计付。

5。停工期间乙方亦应按日填报日报表,并于每周未,每月底将影响部分以书面报工程司备查。

四、乙方如领有预付款者,应即将未扣还金额,并加中央银行基金存款一个月利率之利息,一并退还甲方。

第二十五条乙方未依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及甲方指示办理,以维持交通及排水、维护环境清洁及公共安全时,甲方得径行动用乙方未领工程款或保证金改善,乙方不得异议。

第二十六条合约时效:本合约及其附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全部工程完竣验收保固期满之日失效。

第二十七条合约份数及附件:本合约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由甲方分别陈转备用,如有误缮,以正本为准。本合约附件,计保证书_________份、领款印鉴_________份、投标须知_________份、投标比价纪录表_________份、标单详细表_________份、单价分析表_________份、供给材料表_________份、施工说明书_________份、图样_________份计_________张。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矿山钻探合同篇六

第一条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请参阅工程图说。

第二条工程范围:_________________详图样说明书。

第三条合约总价:_________________全部工程总价_____________元整,详细表附后,工程结算总价按照实做数量结算计算之。(合约附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条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

一、本工程无预付款,亦不按物价指数增减率调整,俟全部完工提出试验报告,经本处第一科审查合格后一次付清。(如需分批完成,得将已完成部分先付价款百分之八十)。

二、乙方应依照上项付款办法,按实以书面申请估验计价,而后由甲方核实给付之。乙方于支领工程款时所用之印鉴,应与本合约所附印鉴相符。

三、全部工程完成,经正式验收合格后,除有特殊事由外,应于七日内发给结算验收证明书,并依规定程序付清尾款。

四、估验计价均应按期办理,不得申请弃权或延期办理。

五、施工期间如物价发生变动时,应按投标须知所附按物价指数增减率调整工程费计算方式办理。

六、变更设计作业程序依本府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施工验收作业程序八之规定办理。如因变更设计增加工程数量或项目应俟甲方完成法定程序后始得估验,其新增项目在议定单价前按甲方拟定单价之八成计价。

第五条工程期限:_________________

一、开工期限:_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于决标后五日内正式开工。

二、完工期限:_________________全部工程限于开工之日起五十日历日完工。如遇障碍因素或变更设计致无法全面施工,应依_____________市政府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因障碍因素无法全面施工工期计算作业规定办理。

三、因故延期:_________________如因天灾人祸确为人力所不能抗拒,致需延长完工日期时,乙方得申请甲方核定延期日数。

四、工程开工、停工、复工、完工,乙方均应于当日以书面报告甲方。并以甲方核定之结果为计算工期之依据、乙方不为报告者,甲方得径为核定后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异议。

五、甲方所核定相关工期事项,乙方均同意遵守,不得异议,亦不得因此提出赔偿损失或停工结算等要求。

第六条工程变更: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对本工程有随时变更计画及增减工程数量之权(工程变更设计时,依本府有关规定办理),乙方不得异议。对于增减数量,双方参照本合约所订单价计算增减之。有新增工程项目时,得由双方协议合理单价,但不得以新增项目单价未议妥而停工。新增项目如含有合约既有单价,其单价得按物指数增减率调整工程费计算方式调整之。如因甲方变更计画,乙方须废弃已完工程之一部分或已到场之合格材料,由甲方核实验收后,参照本合约所订单价或订约时料价或新议订单价并按物价指数增减率调整工程费计算方式计给之。但已进场材料以实际施工进度需要并经检验合格为限,若因保管不当影响品质之部分不予计给。

第七条工程图说:_________________所有本工程之图样施工说明书及本合约有关附件等,其优先级依序为开标记录补充规定、特定条款、技术规范、合约图说、工程详细表,及一般规定或一般规范。

第八条工程监督:_________________甲方所派主持工程之工程司,有监督工程及指示乙方之权。甲方工程司如发现乙方工人技能低劣,或不听指挥,得随时通知乙方更换之。如所做工程草率,材料窳劣,不合规定者,得通知乙方拆除重做,其损失及所需工期概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工地管理:_________________乙方须遴派技师或派具有二年以上工程经验之代表常驻工地,督导施工,并负责工人之管理,严格约束工人遵守纪律,如有任何纠纷或违法行为,概由乙方负完全责任。如工人遇有伤亡或其它意外情事,应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涉。乙方所派之负责人,非经甲方工程司同意不得擅离工地。甲方如认为乙方所派负责人不称职时,得通知乙方更换之。

第十条工作场地设备:_________________乙方对于工人之食宿医药卫生,以及材料工具之储存房屋,均应有完善之设备。

第十一条材料机具:_________________所有材料机具,除本合约有规定者外,概由乙方自备,并须经甲方检验(视)合格方可使用,其不合格者,须立即迁出场外。本工程内应由甲方供给之机具材料,因故未能实时供给,得酌予展延工程期限,但一次超过九十日者,如甲方未能即时供给机具材料致工程全部或部分停工时,比照投标须知九之(五)(六)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加班赶工:_________________本工程进行期间,如因工程进度落后为配合进度,甲方认为必须增加工人或加开夜班时,乙方应即照办,不得推诿拒绝,并不得要求加价。但因甲方需要乙方超预定进度施工时,而乙方必须在夜间施工者,除得_____________计算方式计算差额加价办理外,对赶工必须增加之设备应提出计划经甲方核定后得按实际需要追加,但已有夜间施工单价及施工项目应连续施工者(如连续壁、反循环椿、潜盾或推进工法等等)或施工惯例应延续施工者(如试椿浇置混凝土、地下工程需抢建、抢修等等)不得另予加价。如乙方未在双方协议时限内完成不予给付。

第十三条配合施工:_________________与本合约工程有关之其它工程及临时装置,经甲方委托其它承包商办理时,乙方应与其它承包商互相协助合作,使能办理其工作,如因工作不能协调,致生错误或延误工期,或发生其它意外事故,其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赔偿。但受损之一方,应尽速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告知甲方,由甲方召集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经甲方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协议时甲方除径行裁决外,并得在其估验款内扣留,俟其解决上述争议后再发还。

第十四条

一、维持交通:_________________乙方于施工时,不得妨碍交通,如因施工必要暂停交通时,须有适当临时交通路线及公共安全设备,并须事先征得甲方之书面许可方可动工。

二、借用人行道在六个月内未开工,或停工达六个月者,应将借用之人行道回复原状。

第十五条环境清洁与维护:_________________

一、凡在施工范围内挖出废土及完工后剩余之砖块、砂石及其它废料,应依废弃物清理法及本市建筑管理规则等规定尽速清除,如延误不予清除而受罚,概由乙方负责。

二、工地周围排水沟因本工程施工所发生损坏或淤积废土、砂石,均应随时修复及清理,如延误不予修复及清理,致生危害环境卫生、公共安全事件,概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三、工地清洁及环境品质维护,应依_____________市政府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工地环境清洁维护实施要点及环境保护法规办理。

第十六条安全措施:_________________

一、承造人应依劳工安全卫生法及其施行细则暨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规定确实办理。

二、施工期间,乙方应于工作地点依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及本府有关规定设立显明之标志,以策安全。

三、建筑物施工场所,除应于基地四周利用密闭式之钢铁或金属板、木板、夹板、铝板等材料设置围篱,鹰架外部分应加铁丝网,并以帆布围护,以防止物料向下飞散或坠落,并应设置行人安全走廊及消防设备。

四、对于工地附近人民生命、身体及财产之安全必须预为防范,如因疏忽致生伤亡或其它损害,概由乙方负责。

五、承造人应依规定投保营造综合保险、第三人意外责任险及邻近房屋倒塌龟裂责任险。(依补充说明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工程保管:_________________

一、在工程未经正式验收相符以前,所有已完成工程及到场材料,包括甲方供给及乙方自备经甲方估验计价者,均由乙方负责保管,如有损坏缺少,应由乙方负担。

二、在工程未经验收前,如甲方因需要使用时,乙方不得拒绝。但必须由甲乙双方会同维护单位协商认定双方之权利与义务后,由甲方行接管使用。如有损害应由协商之义务人修复之。

第十八条灾害保险:_________________

一、工程由开工日起至验收合格日止乙方需投保营造保险。

二、在验收前遭遇台风、地震、豪雨、洪水等不可抗力之天然灾害时,乙应于灾害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报请甲方派员会同勘查属实,并取具证明后,得按实需工作时间延长工期。

三、除因天灾导致之路面淤泥积水等之灾害,妨碍公共安全市容观瞻、及民众权益而急需回复原状者,得由甲方依照_____________市政府防救天然灾害紧急抢救工程授权处理要点,报请有关单位会勘后,依规定处理外,凡涉及承包工程之损失部分仍应由承包商负责。

四、因甲方因素导致工程延期,得依原付保费比例加价办理。

第十九条工程查验:_________________

一、工程于施工中或验收时,甲方查验人员认为有必要开挖或拆除一部分工程以作检验时,乙方不得推诿,并应于事后负责免费修复。如发现乙方使用之材料与规定不符时,可拆抽换者(不影响其他构物),乙方应即抽换,不得要求以扣款处理,或延长工期,其所需时间一并列入工期检讨。如不妨碍安全、美观及使用需求,经由甲方检讨可不必拆换或拆换确有困难,必须以扣款方式处理时,除合约另有规定如混凝土及沥青混凝土外,应按合约单价比例(尺寸不合规定时)、或工料差额(工料不合规定时)之六倍扣减,并于甲方完成报备手续后办理。

二、工程全部完竣,经初验合格后,由甲方派员验收,并报请上级机关监验。凡验收所需工人、工具及梯架等,概由乙方供给之。甲方验收时,如发现工程与规定不符,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修改完妥或依第一款之规定处理完妥,逾期尚未修改或处理完妥,除应参照第二十条之规定赔偿逾期损失外,甲方并得动用乙方未领工程款或保证金(含履约保证金及差额保证金)予以改善,如有不敷,由乙方或保证人补足之。

三、全部工程完工之初验及正式验收之复验,以一次为限,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修改完善。否则自复验之次日起计算至再验收合格之日止均以逾期论处,每日罚款按结算总价千分之一计算,乙方不得异议。

四、乙方及其专业技师应负地质钻探之调查、钻孔取样、记录、鉴定分析及相关作业之责任,并应于报告书上由技师本人署名并加盖执业图记签章负责。

五、上述各款规定事项,乙方均不得以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条第三项前段规定拒绝修改、处理或拖延。

第二十条逾期损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如不依照合约规定期限完工,应按逾期之日数,每日赔偿甲方损失按结算总价千分之一计算。逾期罚款甲方得在乙方未领工程款或保证金内扣除,如有不足,得向乙方或其保证人追缴之。但其最高赔偿金额超过结算总价十分之一为限。

第二十一条乙方如与他人有债务纠纷,经法院命令扣留工程款者,乙方不得借故停工,如发生损害,应由乙与保证人共同连带负责。

一、建筑物之装修、机电、屋顶、墙壁渗漏及道路工程、自来水工程等,保固期间为一年。

二、建筑物构造体、暗渠、桥涵、隧道,或为此等工作之重修缮者,保固期间为五年。

前项保固保证金如保固期间为一年者,期满后全部退还。如保固期间为二年以上或合约部分工程保固期间为二年以上者,第一年退还二分之一,第二年退还其余之二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保证责任:_________________

一、保证人对于乙方因履行本合约各项规定暨因终止合约或解除合约,而发生之一切义务,均连带负其全责,并愿弃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之先诉抗辩权。如涉讼或仲裁以_____________法院为管辖法院,_____________市为仲裁地点。

二、保证人如中途失其保证能力或自行申请退保时,乙应立即觅保更换。原保证人应俟换保手续核定后,始能解除其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应俟本合约失效时始得解除一切责任。

第二十四条终止或解除合约: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认为工程有终止之必要时,得随时终止本合约之全部或一部分工程,一经甲方通知,乙方应立即停工,并由乙方负责遣散工人,其已完成程及已进场材料,均由甲方核实给价。

二、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时,甲方得随时终止或解除本合约,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损失,乙方及其保证人应负连带赔偿之全责。

(一)乙方私将工程转让他人承包,或将登记证转借他人承包本工程,经甲方查明属实者。

(二)乙方逾规定期限尚未开工,或开工后进行迟缓,进度较规定预定进度落后百分之十五以上者。

(三)乙方违背合约或发生变故,甲方认其不能履行合约责任时。乙方如因前项三款情事之一终止或解除合约时,应即停工,负责遣散工人,并将到场材料机具设备等,交由甲方全权使用。

三、合约订定后,如因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而未能开工,或延期开工,或开工后无法继续施工而停工,其时间逾六个月仍无法施工者,乙方得于一个月内要求终止合约,并得就下列项目提出求偿金额,检附计算及相关证明文件送甲方核定若乙方对甲方核定有异议时得依合约所附工程仲裁条款补充规定办理。

(一)工程订约后未能开工:_________________

1.合约书装订成本费(含印花税)

2.依合约规定项目并已实际执行之准备工作费。(如测量放样、钻探、细部设计等)不得超过合约单项之金额。

3.工棚及租金费得依合约单项范围之金额比例折算。

4.工地现场水电费得按实付金额。

5.工地现场看管劳工费,最多二员,六个月之基本工资为限。

6.工程施工进度必需预先定制特殊材料经事先向甲方报备有案并经会同检验合格者得依厂商订购成本收购,但不得超过合约该项材料费之金额。一般购置材料则由乙方自理。

(二)工程开工后:_________________

1.合约规定之准备工作费工棚租金、工地水电费及工程安全设施得依合约单价比例估验计价。

2.已完工工程依合约规定估验计价。

3.进场材料费(以实际施工进度需要,并经检验合格为限,若因保管不当影响品质之部分不予计给)。

4.工程停工期间经甲方认定必要之现场待命人员工资(最多五人以承商公司之员工为限)按合约技术及一般劳力工资计付。

5.停工期间乙方亦应按日填报日报表,并于每周未,每月底将影响部分以书面报工程司备查。

四、乙方如领有预付款者,应即将未扣还金额,并加中央银行基金存款一个月利率之利息,一并退还甲方。

第二十五条乙方未依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及甲方指示办理,以维持交通及排水、维护环境清洁及公共安全时,甲方得径行动用乙方未领工程款或保证金改善,乙方不得异议。

第二十六条合约时效:_________________本合约及其附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全部工程完竣验收保固期满之日失效。

第二十七条合约份数及附件:_________________本合约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____份,由甲方分别陈转备用,如有误缮,以正本为准。本合约附件,计保证书_____________份、领款印鉴_____________份、投标须知_____________份、投标比价纪录表_____________份、标单详细表_____________份、单价分析表_____________份、供给材料表_____________份、施工说明书_____________份、图样_____________份计_____________张。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矿山钻探合同篇七

甲方:

乙方:

按照国土部矿产资源整合的要求,根据《辽宁省朝阳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规定,甲方按县国土局文件规定,整合、并购乙方的,做为整合资源的一部分,为了明确整合、并购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公平、公正、有偿、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内容,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同意由甲方整合、并购乙方坐落在青峰山镇村组的膨润土矿山,乙方采矿权情况:采矿证号:矿区面积为平方公里,采矿权人为法定代表人为,矿区坐标如下:甲方负责申办整合、并购后划定矿区范围和矿山企业各种证照。

二、甲方同意按本次整合方案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整合、并购乙方的矿山,负责以甲方的名义申办包括乙方矿山面积在内的采矿证等手续,所办采矿证申办人、采矿权人、持证人为甲方,乙方为采矿证申办共用共有人、共同采矿权人、共同持证人。办理采矿证及其他采矿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报告评审工作等由甲乙双方各自按要求组织落实,并按规定以甲方名义申报,相关费用按采矿面积所占比例,双方各自按比例承担。

三、整合、并购后,以甲方为采矿人的《采矿许可证》,所涉乙方被并购面积内的矿山开采权归乙方,甲方向乙方出具《采矿许可证》影印件、复印件备份,并加盖甲方公章,在乙方被并购面积内的矿山内,与本协议书一同做为乙方开采许可的合法凭证。

甲方同时向乙方出具整合、并购后划定矿山范围和矿山企业的各类证照的影印件、复印件备份,并加盖甲方公章,在乙方被并购面积内的矿山范围内,与本协议书一同做为乙方合法经营的合法凭证。

四、乙方在被甲方整合、并购的矿山范围内,独立负责矿山建设和开采经营所需的环保、安监、等相关手续、和补偿协议的办理,乙方独立办理整合、并购前与矿山有关的全部所涉土地、林地、林木、环保、安监、及相邻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补偿手续的延续、变更手续,相关权利和义务由乙方独立承受,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概予甲方无关。

乙方整合、并购前企业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概予甲方无关。

五、乙方应按照《矿山安全法》的规定,依法进行安全采掘工程,严格执行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经地方安全部门认可后方可生产,在矿山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设备和其他各类事故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对已整合、并购乙方的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的任何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乙方在被整合、并购的矿石范围内所生产的矿产品,自主经营,自主销售,概与甲方无关,独立负责矿山建设和开采经营,乙方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七、乙方独立承担已被整合、并购的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的全部劳动、社保和行政管理的全部行政责任。杜绝各类治安案件和群体的事件的发生,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自己承担。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到整合、并购后申办的采矿证由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申请,被依法终止时终止。

九、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村委会、镇政府、县国土局各一份备案。

甲方:乙方:

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矿山钻探合同篇八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出资建设永德县大岩房锡矿山项目(项目地址:xxxxxxx),双方约定合同条款如下:

一、共同责任。

1、甲、乙双方出资355万元人民币共同建设xxxxxx矿山项目。

2、甲方以矿山155万元资产投入,乙方以200万人民币现金投入(分期),一期投入60万人民币。

3、双方约定的投资完成后甲、乙双方各占50%的股份,如果乙方一期投入60万以后项目产生效益,优先偿还甲方95万元,双方以各自以实际股本各占50%进行分红。

4、甲、乙双方按照约定各自投入完成后超出慨算投资,超出部分甲、乙双方按比例投入,项目产生效益后按照各占50%进行分红。

5、甲、乙双方在项目投产后,所有产品经过双方同意统一销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如有违约对方有权终止合资合同,所占股份归对方所有。

6、甲、乙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有大的经营活动。

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双方同意签字后方能实施。

7、双方签订合伙合同后,矿山共同受益,共同承担安全事故风险。

8、甲、乙双方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甲方提供前期投入款项票据和与公司签订的原使合同附在本次签订合同后面。

9、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共同理行本合同的责任关系,如有一方违约付给一方违约金300万元人民币。

10、甲方保证提供20xx年3月18日与xxxxxxx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真实性、有效性,正常矿山生产。如果关于甲方提供的合同与公司签订原因导致矿山停工停产。矿石不可正常外卖,算为甲方违约,按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二、甲方责任。

甲方负责矿山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和存储管理,协调好上级各部门和当地农户的关系,负责矿山的生产安全和生产经营安全,派出会计、仓管员、安全保卫等人员参与项目的生产经营。

三、乙方责任。

乙方负责矿山矿产品的开采和专业生产技术,特别是矿山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工作,派出出纳、矿山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监督等人员参与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负责下步矿选厂的选址、工艺设计等方面工作。

四、共同责任。

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先期投入60万元合同开始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作补充协议。

如有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有解决不了,经过云南省官渡区人民法院进行公诉。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矿山钻探合同篇九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天。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 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乙方实行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七条甲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乙方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乙方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甲方应当督促乙方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乙方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甲方应告知乙方以下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第十条甲方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乙方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一条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乙方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甲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甲方不得因此而降低乙方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乙方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试用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

第十六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其标准分别为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 。

(三)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在本合同第条中明确。

第十七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八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九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时到次日6时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为 元;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工作日井下津贴为 元。

第二十条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二十一条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第二十二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八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为: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三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三十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四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5、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的;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七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补签或续订的合同期限应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法定终止条件或甲乙双方约定的下列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第四十一条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二条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除本合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三条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四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按第三十八条执行外,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月工资标准按甲方正常生产情况下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计算,若乙方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四十五条甲方发生故意拖延不与乙方续订劳动合同、与乙方订立无效劳动合同、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之一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甲方应按下列规定赔偿乙方损失:

2、造成乙方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乙方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第四十六条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一方违反本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第四十八条其他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以下专项协议和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五十四条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矿山钻探合同篇十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经甲乙双方多次协议后双方共同认可,达成本合同内所有语言及文字。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5、承包煤矿工程范围及单价。

乙方清理煤矿山头(土方与风化石,含挖、推运1公里)甲方按照山头所施工的,已挖出的土石方,每立方按自然方补给乙方单价人民币20元(贰拾元整)。

6、煤矿按照每吨,含挖运30元(叁拾元)承包给乙方施工。

7、土石方工程量计款方式,甲方给乙方一月结算100%。

8、煤矿工程量暂定为500万吨,含挖装运每吨21元人民币(贰拾元整)煤矿承包工程价示为1.25亿元人民币(壹亿贰仟伍佰元整)甲方负责代垫乙方施工队油费,从进度款中结算时结回乙方。

9、承包施工工期为15个月正常施工天,从正式开工日算起,除扣雨大外与其他特殊原因,工期可以顺推。

10、甲方责任:同价款内于清理山头土石方的所有工程量专款专用,按照签约本合同内的结算工程进度款注明付款时间为准)。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来违约乙方与拖欠乙方工程进度款,如有此现象发生,甲方负责赔偿乙方所有设备来回调迁费,并且负责乙方所有的设备挖机与双桥车的误工费,按照台班实际赔偿给乙方至以上所挖、装、运的所有煤矿工程款。

11、在乙方施工过程中,甲方必须负责本施工段内的周边政府有关部门至施工通道中施工运输,提供给乙方正常方便施工,并且负责乙方所有人员住宿至水电方便及乙方所有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用。

以上第11条款所有费用不含在甲方承包给乙方的承包煤矿合同价款内的单价。

12、乙方责任。

甲、乙双方在正式签订劳务合同当天算起,乙方必须时间7天内调到8台三六零型号挖机、25台双桥车,并且所有证件齐全后为甲方验收合格为准。

13、甲乙双方责任。

甲乙双方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以及双方共同诚信共同遵守,互不违约、如有违约,由违约方负责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14、甲方付款结算方式。

在乙方施工中,挖、装、运煤矿从出煤当天算起,甲方必须给乙方每十天结算付款一次90%。只押乙方一次10%,以后以此类推,至本合同签订所有工程量为止。

1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双各执两份。

16、以上甲乙双方以本合同内的所有语言、文字。至打字内的文字甲乙双方签字与盖章受同等法律保护。

甲乙双方不得出现哪一方私自更改本合同内文字。

甲方单位名称:乙方单位名称: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证件号码:乙方证件号码:

甲方详细地址:乙方详细地址: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矿山钻探合同篇十一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受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1.1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

第1.2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许可证号

第1.3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发证机关

第1.4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地理坐标 (附地理位置图)

第二条 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2.1条 甲方应将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全部采矿区块的采矿权、矿山资产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申报。

第2.2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采矿权转让金。

该采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币,总价款为 元人民币。第2.3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采矿权出让金总额的 %,共计 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支付完全部采矿权转让金。

第2.4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 银行 分行,帐号为。

第2.5条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2.6条 因本合同采矿权转让所发生的税、费由合同双方平均分担。

第三条 不可抗力

第3.1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

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3.2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第4.1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4.2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的违约金。

第五条 通知

第5.1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约定各自的通讯方式为: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电传 电传

传真 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 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6.1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6.2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附则

第7.1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7.2条 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第7.3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有中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7.4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合同范本仅就采矿权转让制定。因矿业企业改制、重组、并购、分立、合并、增资扩股等原因需转让采矿权的,本合同范本不适用。

矿山钻探合同篇十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1.1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

第1.3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发证机关

第1.4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

第1.5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面积是

第1.6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1.7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权属情况

第2.1条 甲方应将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全部采矿区块的采矿权、矿山资产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 申报。

第2.2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采矿权转让金。

该采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币,总价款为 元人民币。

第2.3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采矿权出让金总额的 %,共计 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支付完全部采矿权转让金。

第2.4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号为 。

第2.5条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2.6条因本合同采矿权转让所发生的`税、费由合同双方平均分担。

第3.1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3.2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4.1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4.2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的违约金。

第5.1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约定各自的通讯方式为:

甲方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电传电传

传真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 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6.1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6.2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7.1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7.2条 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第7.3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有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签订。

第7.4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矿山钻探合同篇十三

乙方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农民轮换工工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提高矿山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挥农民在矿山生产建设中的作用,保护农民轮换工的劳动权益。根据《"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的规定,甲方从乙方(或招用_______为本企业农民轮换工)招用_______名农民轮换工。双方本着正确处理三者关系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劳动合同。

 政治表现好、年满____周岁的男性农民(个别工种可放宽到35周岁),身份检查合格,能坚持矿山体力劳动,家庭有富余劳动力,合同期间能坚持正常生产。

劳动合同期满,必须终止,不得延长,农民轮换工返回农村。

农民初换工进矿后,根据工种,规定___个月的熟练期,农民轮换工在熟练期内,因身体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适应生产要求时,经公司同意,可以提前离矿,在熟练期内,企业发现农民轮换工不符招用条件退回的,乙方应作好安置工作,并按甲方要求及时补充缺员。

家民轮换工一律安排在井下采掘第一线和井上需要进行轮换的生产岗位,不得借调从事其他工作或转为固定职工。

被招用的农民轮换工必须服从企业分配的工种和岗位。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1)农民轮换工工资待遇在熟练期内,与同工种固定工相同,熟练期满后,应高于固定工的工资的_____%.

(2)奖金、下井津贴、夜班津贴、保健津贴、班中餐、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应与固定工人相同。

(3)进矿满一年,可享受探亲假待遇,探亲假每年15天(包括路程在内),工资照发、路费报销。录用后来矿和按合同规定正常离矿的路费,均由企业按规定支付。

(4)农民转换工年工勤超过250个工日的,每年一次,由企业加发一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于合同期满时发给。

(1)农民轮换工患病或非因工钠伤,停工医疗期以3个月为限,医疗费和停工医疗期间的生活费待遇与固定工相同,病愈后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的,或停工医疗期间的生活费待遇与固定工相同,病愈后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的,或停工医疗期到期尚未痊愈的,企业可以辞退,并酌情发给1-2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2)因工负伤,由企业免费医疗,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生活费,也可以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结算,由乙方负责处理。

(3)因工致残,不能从梧原工作的,由乙方负责送回所在生产队安置,由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

(4)患硅肺病的医疗和生活待遇,按固定工办法处理。

(1)农民轮换工在矿山工作期间,由企业负责管理。企业应对轮换工进行思想教育、技术培训,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生产。

(2)农民轮换工的劳动保护用品,按同工种固定工标准发给。

(3)企业应妥善解决农民轮换工的食、宿及其他生活问题。

(5)农民轮换工在矿工作期间的口粮,按国家规定办理。

(6)农民轮换工要向所在社队交纳本人标准工资_____的公益金。农民轮换工仍享有社员待遇,责任田应予保留。

(7)农民轮换工在矿期间,违反劳动纪律,按国务院关于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予以辞退或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除名或开除。

被开除、辞退、除名的农民轮换工,由乙方负责退回所在生产队,并按企业要求及时补员。

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负违约的赔偿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经公证后生效,并报甲方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矿山钻探合同篇十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集合本项目实际具体情况,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制定开采运输土方协议。现就开采运输土方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福建省大田县太华镇矿点土方运输。

2.工程数量:按实际计算为准。

3.装车地点:业主指定搬运土方点。

4.卸车地点:距离业主指定装车点1000米范围内。

5.开采运输价格:

每山体方运价为11元/立方米,挖运石方和矿石(包括爆破)每山体方单价为27元/立方米(按实地测量数据作为工程计算依据,双方派人参加)。

6.合同工期:自20xx年月日至完工。

7.进场时间:20xx年月日前。

二、工程运输计算方式:

本协议签订生效后,本工程车辆所使用的油费及爆破品材料费均由甲方垫付,并且每月10日前,甲方预付给乙方前月1日至31日的土石方运输款除油费及爆破费外的40%{即每月预付款=(土石方运输款-油费-爆破费)x40%}。

每6月结清土石方运输款每年年底结清当年工程余款。甲方必须以现金汇款方式转入乙方指定账户。

四、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如因有关政府部门或地方势力的恶意阻挠,由甲方负责协调,乙方概不负责。

(2)施工过程中,若运输距离变更,视实际情况互相商定,重新签订补充合同书。

(3)装车点于卸车点之间路面设置的避车点,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乙方负责填平做路。

2.乙方责任:

(1)服从甲方工程技术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爆破运输石方时碰到矿石应分拾。

(2)乙方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出现机械故障应该立即排除,严禁车辆“带病”作业。施工过程中,乙方要加强人员车辆管理,注意安全,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车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或连带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3)乙方应合理安排,精心设计,依据岩石性质装爆破材料,如出项飞石伤人、伤物其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4)乙方参与爆破人员、车辆运输、及现场施工相关人员必须持有相关的资质证方能上岗。

(5)乙方保证完成任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撤离工地或有意停工或转给其它单位运输作业。

(6)在施工过程中不论发生何种安全责任事故全部由乙方负责,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法规和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确保安全生产。如乙方错误操作原因引起滑坡塌荒、车辆机械故障,造成人员的工伤、安全意外事故,其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违规责任:

1、甲方不能单方面付款给司机或其他人,必须由乙方委派专人和甲方结算工程款,否则由此造成任何后果由甲方负责。

2、如工程未完工,乙方车辆和设备擅自全部撤离工地或有意停工或转让他人运输作业的,视为乙方违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如工程未完工,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视为甲方违约,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4.甲乙双方不得采用虚假记录,虚假计量或其他方式在土方数量上弄虚作假。否则,违约方除虚假部分的运输量不得作为运输计算依据外,还应承担按该虚假运输量所计运费的10倍计算违约金支付给对方。

六、其他事项:

1.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争议时,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进行协商处理,如协商无后果则由当地仲裁机构仲裁。

2.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合同一式二份,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合同书自愿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项目工程完工,帐清后自动终止。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

甲方负责人:乙方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

矿山钻探合同篇十五

乙方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农民轮换工工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提高矿山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挥农民在矿山生产建设中的作用,保护农民轮换工的劳动权益。根据《"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的规定,甲方从乙方(或招用_______为本企业农民轮换工)招用_______名农民轮换工。双方本着正确处理三者关系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劳动合同。

政治表现好、年满____周岁的男性农民(个别工种可放宽到35周岁),身份检查合格,能坚持矿山体力劳动,家庭有富余劳动力,合同期间能坚持正常生产。

劳动合同期满,必须终止,不得延长,农民轮换工返回农村。

农民初换工进矿后,根据工种,规定___个月的熟练期,农民轮换工在熟练期内,因身体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适应生产要求时,经公司同意,可以提前离矿,在熟练期内,企业发现农民轮换工不符招用条件退回的,乙方应作好安置工作,并按甲方要求及时补充缺员。

家民轮换工一律安排在井下采掘第一线和井上需要进行轮换的生产岗位,不得借调从事其他工作或转为固定职工。

被招用的农民轮换工必须服从企业分配的工种和岗位。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1)农民轮换工工资待遇在熟练期内,与同工种固定工相同,熟练期满后,应高于固定工的工资的_____%.

(2)奖金、下井津贴、夜班津贴、保健津贴、班中餐、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应与固定工人相同。

(3)进矿满一年,可享受探亲假待遇,探亲假每年15天(包括路程在内),工资照发、路费报销。录用后来矿和按合同规定正常离矿的路费,均由企业按规定支付。

(4)农民转换工年工勤超过250个工日的,每年一次,由企业加发一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于合同期满时发给。

(1)农民轮换工患病或非因工钠伤,停工医疗期以3个月为限,医疗费和停工医疗期间的生活费待遇与固定工相同,病愈后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的,或停工医疗期间的生活费待遇与固定工相同,病愈后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的,或停工医疗期到期尚未痊愈的,企业可以辞退,并酌情发给1-2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2)因工负伤,由企业免费医疗,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生活费,也可以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结算,由乙方负责处理。

(3)因工致残,不能从梧原工作的,由乙方负责送回所在生产队安置,由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

(4)患硅肺病的医疗和生活待遇,按固定工办法处理。

(1)农民轮换工在矿山工作期间,由企业负责管理。企业应对轮换工进行思想教育、技术培训,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生产。

(2)农民轮换工的劳动保护用品,按同工种固定工标准发给。

(3)企业应妥善解决农民轮换工的食、宿及其他生活问题。

(5)农民轮换工在矿工作期间的口粮,按国家规定办理。

(6)农民轮换工要向所在社队交纳本人标准工资_____的公益金。农民轮换工仍享有社员待遇,责任田应予保留。

(7)农民轮换工在矿期间,违反劳动纪律,按国务院关于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予以辞退或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除名或开除。

被开除、辞退、除名的农民轮换工,由乙方负责退回所在生产队,并按企业要求及时补员。

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负违约的赔偿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经公证后生效,并报甲方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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