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承包合作合同范文(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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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承包合作合同范文(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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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规范了各方在交易中的权益和义务。合同的修改或变更应经过各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并在书面形式上进行确认。在签署合同之前,请保留合同的副本作为备份。

景区承包合作合同篇一

发包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为加快___________的旅游发展,打造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决定将______________经营权发包给乙方。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承包经营范围、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已修建的___________________等景区配套设施。

本合同承包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___年,即从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三条承包经营方式:由乙方独资承包自主经营。

第四条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本全合同的承包费用总额固定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本合签订后30天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包经营费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含已交的意向保证金__________万元),其余的承包经营费按如下方案缴交:

1、第_____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________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2、第____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3、第_____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_______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5、第___________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______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从______年开始,每年____月_______日前乙方应付清下一年度的承包款给甲方;乙方缴交承包款起始时间从甲方正式移交梅山龙宫景区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国家合法利益和甲方合理利益不受侵害。

2、依法依合同对乙方的经营、开发、资源利用进行监督。

3、根据本合同条款内容收取承包经营费用。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如下:

1、成立专门的协调服务机构为乙方主动提供优质服务,帮助协调处理景区矛盾,创造良好的景区环境,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成立派___________景区的公安警务室,为乙方提供治安管理服务。

3、确保乙方享受甲方已出台及以后制订的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5、应负责对现有景区经营场所的`划定及移交工作;并提供已征用土地红线图及相关报批手续的复印件。

6、应负责对总体规划控制范围的界限划定及资料的移交工作,并对景区的规划控制工作进行重点保护和监管;在景区规划控制范围内,除乙方可按规划建设旅游及配套设施外,其它任何部门不能新建房屋等各种建筑物。

7、应保证___________景区建设的项目及移交资产、土地的合法性。

8、景区承包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9、负责处理原景区管理处签订的有关需要解除的未到期合同的终止、合同改签、违约赔偿等工作。

10、本合同期内,为保证乙方权益和_________景区的唯一性,甲方不能批准在________范围内重复开发与_________同类型的______项目。

11、负责提供能安装10001600kva变压器的高压线路到景区范围内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的用水、用电享受当地的最优惠价格。

12、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在____天内组织人员清点______景区的资产和有关资料,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_____景区内所有资产、有关资料顺利移交给乙方使用。

13、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及时解除__________景区管理的现有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并配合乙方根据工作需要重新签订部分员工的劳动用工合同。

14、甲方应配合和支持乙方以开发梅山龙营的名义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旅游开发项目经费,所争取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15、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等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16、应协助乙方办理_________宣传广告牌业务,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高速公路沿线、国道沿线及县内地方公路旁的广告位,以提高______景区的知名度。

第三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对____景区项目进行自主合法经营管理。

2、有权将________景区内的经营项目进行承包管理。

3、有权享受甲方出台的有关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同履行后前____________年内,乙方的景区建设项目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4、有权根据需要申请对景区整体规划进行调整,分期开发利用与改变部分土地用途,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程序报批。

5、有权自主决定景区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和招工用工等,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安排甲方原有的员工就业。

6、在同等条件下,对__县其它景区的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乙方的义务如下:

1、景区溶洞的旅游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实履行保护管理景区内溶洞旅游资源的责任。

2、加强景区配套景点、设施的建设,合同履行后的前___年乙方确保平均每年投入景区建设的资金不少于______万元人民币。

3、乙方每年应有一定资金投入景区旅游项目品牌的宣传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梅山龙宫景区的知名度。

4、在合同期内,乙方应每年向甲方免费提供___张参观_______的门票,但甲方应指定县旅游局代表政府领取该赠票(当年有效)。

5、如梅山龙宫景区需要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文化遗产、景区承包经营合同景区及国家地质公园等,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不得将甲方的景区资源、土地使用权和移交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融资。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______%违约金;守约方并可视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收回____________景区经营承包权,乙方所有投入和已缴交的承包款无偿归甲方所有。

1、正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在规定的缴款期限超过一个月未及时足额缴交经营权承包款的。

2、乙方擅自将甲方的景区资源抵押融资的;(乙方自建酒店、别墅、商场等固定资产投资不在此范围以内,乙方可自行抵押融资而不需甲方同意。)。

3、经评估核实,乙方在前__________年内累计向景区的所有投入少于_______万元的。

4、违约终止本合同的。

第十一条台唯甲方原因农民未得到合理安置、赔偿等问题所引起的纠纷而影响乙方经营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按规定的时间向甲方缴交了第一期承包金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如甲方未能按时完成移交工作,延误乙方的经营超过30天时,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除应将已收的款项(含利息)如数退还给乙方外,应承担违约责任,按违约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章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如乙方完成了本合第八条。

第2款所规定的景区建设投资额,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给乙方人民市_______万元用于景区建设;合同履行后的第二个______年,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乙方人民币________万元用于_________的品牌打造。

第十四条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可立即派驻人员进入_________景区管理处开展交接前期准备工作,双方人员配合办理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并在__天内完成整个项目、资料的交接手续。同时甲方原有工作人员应由甲方及时给予安置离开(乙方需重新聘请的除外)。

第十五条如属景区移交前的甲方签订的各种合同、未履行完毕的事务出现争议时,甲方应自行负责处理,由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如造成乙方无法经营时应及时终止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景区内经营特种项目的申办、报建等手续,以保证乙方能根据发展需要顺利申办到景区的各项合法的特种经营项目证照。

第十七条在合同期内如遇地震、水灾、台风或战争等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景区内的资产重大损失,甲方可视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当年的承包金额,并根据乙方的实际损失从国家救灾款项中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十八条合同期内不因甲方的法人代表变更、区域划分的改变而影响本合同的执行,在国家法律或政策的许可下,甲方可将_________景区整体转让时,乙方享有优先的受让权。

第十九条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征用__________景区项目时,甲方应将乙方应得的征收赔偿款分配给乙方。

第二十条在承包以经营期内国家征收土地时,征收到乙方承包的景区内的景点或乙方投资的项目时,甲方应取得乙方同意,如政府强行征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征收范围内的投资款,双方协商同意的应另当别论,但征收到乙方投资的固定资产,台如酒店、别墅、商场、道路等设施按评估价如数赔偿乙方。

第二十一条___________景区的陆路、资江河水路旅游专线,在符合法律法规定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并由_________县政务中心代办一切手续。

第二十二条景区规划范围内的国有水淹地,在不影响行洪和确保河堤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可申请无偿用于停车场、道路建设或进行平整绿化。

第二十三条为加强________等景区的全县旅游品牌推广工作,推动新化整体旅游项目的开发,甲方承诺实施旅游活县战略_______年不变,每年从财政资金中安排________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全县旅游规划、宣传、促销、人员培训工作,并以每年_______%幅度增长。

第二十四条在本合框架内,乙方有权自主将梅山龙宫景区经营的子项目进行经营权承包管理,但乙方因此产生的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合同的甲方无关;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应抄送给甲方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期满后,乙方独立投资的房产(如酒店、别墅、商场等)由甲方按评估价收购,具体方式在合同期满前一年开始由双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所得价值款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一次性交还给乙方。如甲方不接收乙方资产,乙方有权继续经营或自由转让;所有景点设施及配套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二十六条甲方负责对现有核心景区内民房的拆迁、安置的事务工作(具体拆迁数量由甲、乙双方现场商定),有关拆迁补偿费按实施拆迁时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执行,由乙方负责,但拆迁补偿费超出补偿标准部分及安置费等费用先由乙方垫付在合同履行的第十一年开始抵扣应缴的承包费。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原已交清费用未到期的梅山龙宫管理宣传广告牌合同应予以继续履行到合同终止。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以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仲裁机构或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后以补充合同方式对本合同加以补充,该补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开户名称:开户银行:

帐号:

开户地址: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景区承包合作合同篇二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家庭地址:

一、承包时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年。(计划开业时间为:年月日)。

二、合作内容:

甲方经营管理的特色小吃街项目内共有7座小木屋售货亭,现将其中座租给乙方独立经营,亏盈自负。。

三、合作管理。

1、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监督与管理,聘用人员登记表等相关入职资料、促销计划、经营项目名称必须交由甲方备案。

2、乙方每周向甲方提交经营报表等销售报告。

3、乙方要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及本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不得越权经营,不得哄抬价格,必须按照甲方规定操作。

4、乙方在合作期间,不得在正常工作时间关门歇业。

5、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积极开展售货亭的装饰、前期准备工作。

6、乙方须遵守甲方运营部的管理制度及参加甲方的各项培训和会议。

7、乙方承诺在合作期间每年至少做不少于次促销。

8、乙方必须取得工商、卫生等部门核发的证照;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9、乙方承诺所经营项目与其他承包方不同。

10、乙方如需调整售卖商品时需经运营部经理同意。

11、为了维护景区整体形象,乙方必须与甲方统一着装。

12、乙方承诺不经营欺骗消费者的项目。

13、乙方如出现食物中毒等事故独立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14、乙方如需转让必须经过甲方,转让价格由甲方制定,转让后甲方收取5000元手续变更费。

15、甲方员工消费享受8折优惠。

四、乙方提供的条件:

1、具有一定的餐饮经验和人脉关系。

2、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五、甲方提供的条件:

1、甲方负责场地、木屋售货亭的提供。

3、提供海报、工作服。

六、费用分摊。

1、场地木屋管理费合计万元/年。

2、乙方负责人工费用、商品耗材、水电费等。

八、结算方式:

乙方按市场价对游客出售所需商品,水电费每月底由公司统一收取。

十、违约处理:

1、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万元违约金;守约方并可视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乙方所有投入和已缴交的承包款无偿归甲方所有。

(1)合同签订后,乙方私自将售货亭装让他人。

(2)乙方擅自利用甲方的景区资源从事非法行为。

(3)经核实,乙方连续三天无故未开门的。

3、本合同的订立、变更、撤消,均需以书面形式作出通知,并盖章有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应严格执行之,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按合同法等国家法规提请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景区承包合作合同篇三

发包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为加快新化县的旅游发展,打造梅山龙宫“世界溶洞极品”品牌,甲方决定将梅山龙宫景区经营权发包给乙方。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承包经营范围、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新化县移民局梅山龙宫风景管理处经营管理的梅山龙宫龙区项目:具体包括已开发的梅山龙宫溶洞主体,已修建的龙宫广场和人工湖、停车场、码头、渡船(两艘)、电瓶车道、管理处办公楼等景区配套设施。

本合同承包经营期限为五十年,即从20xx年2月20日起至2056年2月19日止。

第三条承包经营方式:由乙方独资承包自主经营。

第四条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本全合同的承包费用总额固定为人民币2亿元。本合签订后30天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包经营费2100万元人民币(含已交的意向保证金100万元),其余的承包经营费按如下方案缴交:

1、第2——20xx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1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2、第11——20xx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35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3、第21——3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4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4、第31——4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45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5、第41——5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5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从20xx年开始,每年10月31日前乙方应付清下一年度的承包款给甲方;乙方缴交承包款起始时间从甲方正式移交梅山龙宫景区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国家合法利益和甲方合理利益不受侵害。

2、依法依合同对乙方的经营、开发、资源利用进行监督。

3、根据本合同条款内容收取承包经营费用。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如下:

1、成立专门的协调服务机构为乙方主动提供优质服务,帮助协调处理景区矛盾,创造良好的景区环境,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成立派驻梅山龙宫景区的公安警务室,为乙方提供治安管理服务。

3、确保乙方享受甲方已出台及以后制订的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5、应负责对现有景区经营场所的划定及移交工作;并提供已征用土地红线图及相关报批手续的复印件。

6、应负责对总体规划控制范围的界限划定及资料的移交工作(景区的总体规划控制范围以20xx年8月修订的梅山龙宫景区总体规划方案及红线控制图为准),并对景区的规划控制工作进行重点保护和监管;在景区规划控制范围内,除乙方可按规划建设旅游及配套设施外,其它任何部门不能新建房屋等各种建筑物。

7、应保证梅山龙宫景区建设的项目及移交资产、土地的合法性。

8、景区承包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9、负责处理原景区管理处签订的有关需要解除的未到期合同的终止、合同改签、违约赔偿等工作。

10、本合同期内,为保证乙方权益和梅山龙宫景区的唯一性,甲方不能批准在新化县范围内重复开发与梅山龙营同类型的溶洞项目。

11、负责提供能安装1000—1600kva变压器的高压线路到景区范围内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的用水、用电享受当地的最优惠价格。

12、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在10天内组织人员清点“梅山龙宫景区”的资产和有关资料,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梅山龙宫景区”内所有资产、有关资料顺利移交给乙方使用。

13、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及时解除梅山龙宫景区管理的现有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并配合乙方根据工作需要重新签订部分员工的劳动用工合同。

14、甲方应配合和支持乙方以开发梅山龙营的名义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旅游开发项目经费,所争取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15、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等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16、应协助乙方办理梅山龙宫宣传广告牌业务,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高速公路沿线、国道沿线及县内地方公路旁的广告位,以提高梅山龙宫景区的知名度。

第三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对梅山龙宫景区项目进行自主合法经营管理。

2、有权将梅山龙宫景区内的经营项目进行承包管理。

3、有权享受甲方出台的有关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同履行后前五年内,乙方的景区建设项目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4、有权根据需要申请对景区整体规划进行调整,分期开发利用与改变部分土地用途,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程序报批。

5、有权自主决定景区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和招工用工等,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安排甲方原有的员工就业。

6、在同等条件下,对新化县其它景区的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乙方的义务如下:

1、景区溶洞的旅游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实履行保护管理景区内溶洞旅游资源的责任。

2、加强景区配套景点、设施的建设,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乙方确保平均每年投入景区建设的资金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乙方每年应有一定资金投入景区旅游项目品牌的宣传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梅山龙宫景区”的知名度。

4、在合同期内,乙方应每年向甲方免费提供5000张参观梅山龙宫溶洞的门票,但甲方应指定县旅游局代表政府领取该赠票(当年有效)。

5、如梅山龙宫景区需要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文化遗产、景区承包经营合同景区及国家地质公园等,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不得将甲方的景区资源、土地使用权和移交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融资。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10%违约金;守约方并可视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收回“梅山龙宫景区”经营承包权,乙方所有投入和已缴交的承包款无偿归甲方所有。

1、正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在规定的缴款期限超过一个月未及时足额缴交经营权承包款的。

2、乙方擅自将甲方的景区资源抵押融资的;(乙方自建酒店、别墅、商场等固定资产投资不在此范围以内,乙方可自行抵押融资而不需甲方同意。)。

3、经评估核实,乙方在前5年内累计向景区的所有投入少于3000万元的。

4、违约终止本合同的。

第十一条台唯甲方原因农民未得到合理安置、赔偿等问题所引起的纠纷而影响乙方经营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按规定的时间向甲方缴交了第一期承包金2100万元人民币,如甲方未能按时完成移交工作,延误乙方的经营超过30天时,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除应将已收的款项(含利息)如数退还给乙方外,应承担违约责任,按违约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章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如乙方完成了本合第八条。

第2款所规定的景区建设投资额,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给乙方人民市100万元用于景区建设;合同履行后的第二个5年,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乙方人民币100万元用于梅山龙宫的品牌打造。

第十四条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可立即派驻人员进入梅山龙宫景区管理处开展交接前期准备工作,双方人员配合办理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并在15天内完成整个项目、资料的交接手续。同时甲方原有工作人员应由甲方及时给予安置离开(乙方需重新聘请的除外)。

第十五条如属景区移交前的甲方签订的各种合同、未履行完毕的事务出现争议时,甲方应自行负责处理,由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如造成乙方无法经营时应及时终止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景区内经营特种项目的申办、报建等手续,以保证乙方能根据发展需要顺利申办到景区的各项合法的特种经营项目证照。

第十七条在合同期内如遇地震、水灾、台风或战争等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景区内的资产重大损失,甲方可视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当年的承包金额,并根据乙方的实际损失从国家救灾款项中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十八条合同期内不因甲方的法人代表变更、区域划分的改变而影响本合同的执行,在国家法律或政策的许可下,甲方可将“梅山龙宫景区”整体转让时,乙方享有优先的受让权。

第十九条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征用“梅山龙宫景区”项目时,甲方应将乙方应得的征收赔偿款分配给乙方。

第二十条在承包以经营期内国家征收土地时,征收到乙方承包的景区内的景点或乙方投资的项目时,甲方应取得乙方同意,如政府强行征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征收范围内的投资款,双方协商同意的应另当别论,但征收到乙方投资的固定资产,台如酒店、别墅、商场、道路等设施按评估价如数赔偿乙方。

第二十一条新化县城—梅山龙宫景区的陆路、资江河水路旅游专线,在符合法律法规定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并由新化县政务中心代办一切手续。

第二十二条景区规划范围内的国有水淹地,在不影响行洪和确保河堤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可申请无偿用于停车场、道路建设或进行平整绿化。

第二十三条为加强梅山龙宫等景区的全县旅游品牌推广工作,推动新化整体旅游项目的开发,甲方承诺实施“旅游活县”战略20xx年不变,每年从财政资金中安排1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全县旅游规划、宣传、促销、人员培训工作,并以每年10%幅度增长。

第二十四条在本合框架内,乙方有权自主将梅山龙宫景区经营的子项目进行经营权承包管理,但乙方因此产生的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合同的甲方无关;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应抄送给甲方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期满后,乙方独立投资的房产(如酒店、别墅、商场等)由甲方按评估价收购,具体方式在合同期满前一年开始由双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所得价值款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一次性交还给乙方。如甲方不接收乙方资产,乙方有权继续经营或自由转让;所有景点设施及配套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二十六条甲方负责对现有核心景区内民房的拆迁、安置的事务工作(具体拆迁数量由甲、乙双方现场商定),有关拆迁补偿费按实施拆迁时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执行,由乙方负责,但拆迁补偿费超出补偿标准部分及安置费等费用先由乙方垫付在合同履行的第十一年开始抵扣应缴的承包费。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原已交清费用未到期的梅山龙宫管理宣传广告牌合同应予以继续履行到合同终止。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以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仲裁机构或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后以补充合同方式对本合同加以补充,该补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景区承包合作合同篇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细则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____

2、工程地点:____

4、承包形式:____

5、承包范围:____

6、工程日期:____特殊天气除外)

7、施工日期自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年____月____日止,总计17日内完毕。

8、合同总价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

按甲方认可的样漆和工程量制作,质量合格,。

元.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工程余款。

如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程期延误,经双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____

(2)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累计超过12小时工期顺延;

(3)不可抗力:____按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2、成品保护:____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要保护好其他工程,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破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1)负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

(3)在施工中发现对工程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终止此协议,并由乙方承担经济损失。

(1)对施工部位有不明确的地方,乙方有权通知甲方人员现场解决;

(2)保证施工条件,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3)服从甲方的现场管理制度;

1、甲方负责施工手续的审批及施工现场的协调。

2、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卫生,做到作业面合理化,施工组织程序化。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

乙方完工后甲方需立即验收,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场提出。如不提出或不当场验收视为合格,需结余款。合格后甲方应在三日内扣除已付的进度款,按照合同规定予以结算,如不能按时结款甲方应向乙方每天支付工程总价1%的滞纳金。

1、协议生效起止日期:____自协议签定之日起至工程款付清止。

2、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即生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景区承包合作合同篇五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乙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为加快旅游发展,打造x品牌,甲方决定将经营权发包给乙方。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承包经营范围、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风景管理处经营管理的梅山龙宫龙区项目:具体包括已开发的主体,已修建的等景区配套设施。第二条承包经营年限:

本合同承包经营期限为x年,即从x年xx月xx日起至x年xx月xx日止。

第三条承包经营方式:由乙方独资承包自主经营。

第四条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本全合同的承包费用总额固定为人民币亿元。本合签订后30天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包经营费x万元人民币(含已交的意向保证金x万元),其余的承包经营费按如下方案缴交:

1、第2——20xx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x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2、第11——20xx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x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3、第21——3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x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4、第31——4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x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5、第41——5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x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从x年开始,每年x月x日前乙方应付清下一年度的承包款给甲方;乙方缴交承包款起始时间从甲方正式移交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国家合法利益和甲方合理利益不受侵害。

2、依法依合同对乙方的经营、开发、资源利用进行监督。

3、根据本合同条款内容收取承包经营费用。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如下:

1、成立专门的协调服务机构为乙方主动提供优质服务,帮助协调处理景区矛盾,创造良好的景区环境,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成立派驻公安警务室,为乙方提供治安管理服务。

3、确保乙方享受甲方已出台及以后制订的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5、应负责对现有景区经营场所的划定及移交工作;并提供已征用土地红线图及相关报批手续的复印件。

6、应负责对总体规划控制范围的界限划定及资料的移交工作(景区的总体规划控制范围以x年xx月修订的总体规划方案及红线控制图为准),并对景区的规划控制工作进行重点保护和监管;在景区规划控制范围内,除乙方可按规划建设旅游及配套设施外,其它任何部门不能新建房屋等各种建筑物。

7、应保证建设的项目及移交资产、土地的合法性。

8、景区承包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9、负责处理原景区管理处签订的有关需要解除的未到期合同的终止、合同改签、违约赔偿等工作。

10、本合同期内,为保证乙方权益和唯一性,甲方不能批准在x市(县)范围内重复开发与本景区类型的娱乐项目。

11、负责提供能安装xxxxkva变压器的高压线路到景区范围内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的用水、用电享受当地的最优惠价格。

12、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在10天内组织人员清点。

13、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及时解除管理的现有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并配合乙方根据工作需要重新签订部分员工的劳动用工合同。

14、甲方应配合和支持乙方以开发名义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旅游开发项目经费,所争取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15、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等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16、应协助乙方办理景区宣传广告牌业务,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高速公路沿线、国道沿线及县内地方公路旁的广告位,以提高知名度。

第三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对x项目进行自主合法经营管理。

2、有权将内的经营项目进行承包管理。

3、有权享受甲方出台的有关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同履行后前五年内,乙方的景区建设项目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4、有权根据需要申请对景区整体规划进行调整,分期开发利用与改变部分土地用途,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程序报批。

5、有权自主决定景区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和招工用工等,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安排甲方原有的员工就业。

6、在同等条件下,对其它景区的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乙方的义务如下:

1、景区旅游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实履行保护管理景区内旅游资源的责任。

2、加强景区配套景点、设施的建设,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乙方确保平均每年投入景区建设的资金不少于x万元人民币。

3、乙方每年应有一定资金投入景区旅游项目品牌的宣传推广工作,努力提高“”的知名度。

4、在合同期内,乙方应每年向甲方免费提供张参观景区的门票,但甲方应指定县旅游局代表政府领取该赠票(当年有效)。

5、如需要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文化遗产、景区承包经营合同景区及国家地质公园等,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不得将甲方的景区资源、土地使用权和移交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融资。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10%违约金;守约方并可视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收回“”经营承包权,乙方所有投入和已缴交的承包款无偿归甲方所有。

1、正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在规定的缴款期限超过一个月未及时足额缴交经营权承包款的。

2、乙方擅自将甲方的景区资源抵押融资的;(乙方自建酒店、别墅、商场等固定资产投资不在此范围以内,乙方可自行抵押融资而不需甲方同意。)。

3、经评估核实,乙方在前5年内累计向景区的所有投入少于x万元的。

4、违约终止本合同的。

第十一条因甲方原因农民未得到合理安置、赔偿等问题所引起的纠纷而影响乙方经营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按规定的时间向甲方缴交了第一期承包金x万元人民币,如甲方未能按时完成移交工作,延误乙方的经营超过30天时,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除应将已收的款项(含利息)如数退还给乙方外,应承担违约责任,按违约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章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如乙方完成了本合第八条。

第2款所规定的景区建设投资额,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给乙方人民市x万元用于景区建设;合同履行后的第二个5年,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乙方人民币x万元用于景区的品牌打造。

第十四条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可立即派驻人员进入管理处开展交接前期准备工作,双方人员配合办理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并在15天内完成整个项目、资料的交接手续。同时甲方原有工作人员应由甲方及时给予安置离开(乙方需重新聘请的除外)。

第十五条如属景区移交前的甲方签订的各种合同、未履行完毕的事务出现争议时,甲方应自行负责处理,由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如造成乙方无法经营时应及时终止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景区内经营特种项目的申办、报建等手续,以保证乙方能根据发展需要顺利申办到景区的各项合法的特种经营项目证照。

第十七条在合同期内如遇地震、水灾、台风或战争等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景区内的资产重大损失,甲方可视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当年的承包金额,并根据乙方的实际损失从国家救灾款项中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十八条合同期内不因甲方的法人代表变更、区域划分的改变而影响本合同的执行,在国家法律或政策的许可下,甲方可将“”整体转让时,乙方享有优先的受让权。

第十九条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征用。

第二十条在承包以经营期内国家征收土地时,征收到乙方承包的景区内的景点或乙方投资的项目时,甲方应取得乙方同意,如政府强行征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征收范围内的投资款,双方协商同意的应另当别论,但征收到乙方投资的固定资产,如酒店、别墅、商场、道路等设施按评估价如数赔偿乙方。

第二十一条—陆路、资江河水路旅游专线,在符合法律法规定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并由新化县政务中心代办一切手续。

第二十二条景区规划范围内的国有水淹地,在不影响行洪和确保河堤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可申请无偿用于停车场、道路建设或进行平整绿化。

第二十三条为加强景区的全县旅游品牌推广工作,推动新化整体旅游项目的开发,甲方承诺实施“旅游活县”战略20xx年不变,每年从财政资金中安排x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全县旅游规划、宣传、促销、人员培训工作,并以每年%幅度增长。

第二十四条在本合框架内,乙方有权自主将经营的子项目进行经营权承包管理,但乙方因此产生的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合同的甲方无关;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应抄送给甲方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期满后,乙方独立投资的房产(如酒店、别墅、商场等)由甲方按评估价收购,具体方式在合同期满前一年开始由双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所得价值款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一次性交还给乙方。如甲方不接收乙方资产,乙方有权继续经营或自由转让;所有景点设施及配套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二十六条甲方负责对现有核心景区内民房的拆迁、安置的事务工作(具体拆迁数量由甲、乙双方现场商定),有关拆迁补偿费按实施拆迁时x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执行,由乙方负责,但拆迁补偿费超出补偿标准部分及安置费等费用先由乙方垫付在合同履行的第十一年开始抵扣应缴的承包费。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原已交清费用未到期的管理宣传广告牌合同应予以继续履行到合同终止。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以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仲裁机构或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后以补充合同方式对本合同加以补充,该补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景区承包合作合同篇六

乙方(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年___月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年_月_日,终止日期___年_月_日。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关规定,可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调整。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三)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

(四)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五)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名义、影响力以及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四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参照我区同等级别、同等类型单位,安排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四.劳动报酬。

第五条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六条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甲方根据乙方现任职务和工作岗位,甲方每月15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合同约定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七条甲方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并缴纳有关费用,乙方应缴费用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八条甲方可根据乙方服务时间、岗位特点酌情核发年终津贴、职务津贴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条甲方将根据社会经济增长水平和自身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整体薪酬水平、完善员工福利制度。

六.劳动纪律。

第十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和职业技能。

第十一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____。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5、违反劳动纪律,泄露甲方商业机密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____。

1、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____。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的;

4、甲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在下列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____。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的续订。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八.劳动争议处理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本合同依法经双方签字或盖章订立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其他。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或按国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效日期以第一条为准。

景区承包合作合同篇七

甲方:

乙方:

一、承包时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年。(计划开业时间为:年月日)。

二、合作内容:

甲方经营管理的特色小吃街项目内共有7座小木屋售货亭,现将其中座租给乙方独立经营,亏盈自负。。

三、合作管理。

1、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监督与管理,聘用人员登记表等相关入职资料、促销计划、经营项目名称必须交由甲方备案。

2、乙方每周向甲方提交经营报表等销售报告。

3、乙方要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及本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不得越权经营,不得哄抬价格,必须按照甲方规定操作。

4、乙方在合作期间,不得在正常工作时间关门歇业。

5、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积极开展售货亭的装饰、前期准备工作。

6、乙方须遵守甲方运营部的管理制度及参加甲方的各项培训和会议。

7、乙方承诺在合作期间每年至少做不少于次促销。

8、乙方必须取得工商、卫生等部门核发的证照;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9、乙方承诺所经营项目与其他承包方不同。

10、乙方如需调整售卖商品时需经运营部经理同意。

11、为了维护景区整体形象,乙方必须与甲方统一着装。

12、乙方承诺不经营欺骗消费者的项目。

13、乙方如出现食物中毒等事故独立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14、乙方如需转让必须经过甲方,转让价格由甲方制定,转让后甲方收取5000元手续变更费。

15、甲方员工消费享受8折优惠。

四、乙方提供的条件:

1、具有一定的餐饮经验和人脉关系。

2、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五、甲方提供的条件:

1、甲方负责场地、木屋售货亭的提供。

3、提供海报、工作服。

六、费用分摊。

1、场地木屋管理费合计万元/年。

2、乙方负责人工费用、商品耗材、水电费等。

八、结算方式:

乙方按市场价对游客出售所需商品,水电费每月底由公司统一收取。

十、违约处理:

1、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万元违约金;守约方并可视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乙方所有投入和已缴交的承包款无偿归甲方所有。

(1)合同签订后,乙方私自将售货亭装让他人。

(2)乙方擅自利用甲方的景区资源从事非法行为。

(3)经核实,乙方连续三天无故未开门的。

3、本合同的订立、变更、撤消,均需以书面形式作出通知,并盖章有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应严格执行之,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按合同法等国家法规提请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景区承包合作合同篇八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乙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为加快的旅游发展,打造品牌,甲方决定将经营权发包给乙方。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承包经营范围、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风景管理处经营管理的梅山龙宫龙区项目:具体包括已开发的主体,已修建的等景区配套设施。第二条承包经营年限:

本合同承包经营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承包经营方式:由乙方独资承包自主经营。

第四条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本全合同的承包费用总额固定为人民币亿元。本合签订后30天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包经营费万元人民币(含已交的意向保证金万元),其余的承包经营费按如下方案缴交:

1、第年——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2、第年——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3、第年——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4、第年——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5、第年——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从年开始,每年月日前乙方应付清下一年度的承包款给甲方;乙方缴交承包款起始时间从甲方正式移交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国家合法利益和甲方合理利益不受侵害。

2、依法依合同对乙方的经营、开发、资源利用进行监督。

3、根据本合同条款内容收取承包经营费用。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如下:

1、成立专门的协调服务机构为乙方主动提供优质服务,帮助协调处理景区矛盾,创造良好的景区环境,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成立派驻的公安警务室,为乙方提供治安管理服务。

3、确保乙方享受甲方已出台及以后制订的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5、应负责对现有景区经营场所的划定及移交工作;并提供已征用土地红线图及相关报批手续的复印件。

6、应负责对总体规划控制范围的界限划定及资料的移交工作(景区的总体规划控制范围以年月修订的总体规划方案及红线控制图为准),并对景区的规划控制工作进行重点保护和监管;在景区规划控制范围内,除乙方可按规划建设旅游及配套设施外,其它任何部门不能新建房屋等各种建筑物。

7、应保证建设的项目及移交资产、土地的合法性。

8、景区承包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9、负责处理原景区管理处签订的有关需要解除的未到期合同的终止、合同改签、违约赔偿等工作。

10、本合同期内,为保证乙方权益和的唯一性,甲方不能批准在市(县)范围内重复开发与本景区类型的娱乐项目。

11、负责提供能安装kva变压器的高压线路到景区范围内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的用水、用电享受当地的最优惠价格。

12、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在10天内组织人员清点。

13、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及时解除管理的现有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并配合乙方根据工作需要重新签订部分员工的劳动用工合同。

14、甲方应配合和支持乙方以开发的名义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旅游开发项目经费,所争取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15、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等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16、应协助乙方办理景区宣传广告牌业务,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高速公路沿线、国道沿线及县内地方公路旁的广告位,以提高的知名度。

第三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对项目进行自主合法经营管理。

2、有权将内的经营项目进行承包管理。

3、有权享受甲方出台的有关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同履行后前五年内,乙方的景区建设项目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4、有权根据需要申请对景区整体规划进行调整,分期开发利用与改变部分土地用途,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程序报批。

5、有权自主决定景区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和招工用工等,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安排甲方原有的员工就业。

6、在同等条件下,对其它景区的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乙方的义务如下:

1、景区的旅游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实履行保护管理景区内旅游资源的责任。

2、加强景区配套景点、设施的建设,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乙方确保平均每年投入景区建设的资金不少于万元人民币。

3、乙方每年应有一定资金投入景区旅游项目品牌的宣传推广工作,努力提高“”的知名度。

4、在合同期内,乙方应每年向甲方免费提供张参观景区的门票,但甲方应指定县旅游局代表政府领取该赠票(当年有效)。

5、如需要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文化遗产、景区承包经营合同景区及国家地质公园等,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不得将甲方的景区资源、土地使用权和移交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融资。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10%违约金;守约方并可视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收回“”经营承包权,乙方所有投入和已缴交的承包款无偿归甲方所有。

1、正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在规定的缴款期限超过一个月未及时足额缴交经营权承包款的。

2、乙方擅自将甲方的景区资源抵押融资的;(乙方自建酒店、别墅、商场等固定资产投资不在此范围以内,乙方可自行抵押融资而不需甲方同意。)。

3、经评估核实,乙方在前5年内累计向景区的所有投入少于万元的。

4、违约终止本合同的。

第十一条因甲方原因农民未得到合理安置、赔偿等问题所引起的纠纷而影响乙方经营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按规定的时间向甲方缴交了第一期承包金万元人民币,如甲方未能按时完成移交工作,延误乙方的经营超过30天时,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除应将已收的款项(含利息)如数退还给乙方外,应承担违约责任,按违约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章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如乙方完成了本合第八条。

第2款所规定的景区建设投资额,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给乙方人民市万元用于景区建设;合同履行后的第二个5年,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乙方人民币万元用于景区的品牌打造。

第十四条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可立即派驻人员进入管理处开展交接前期准备工作,双方人员配合办理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并在15天内完成整个项目、资料的交接手续。同时甲方原有工作人员应由甲方及时给予安置离开(乙方需重新聘请的除外)。

第十五条如属景区移交前的甲方签订的各种合同、未履行完毕的事务出现争议时,甲方应自行负责处理,由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如造成乙方无法经营时应及时终止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景区内经营特种项目的申办、报建等手续,以保证乙方能根据发展需要顺利申办到景区的各项合法的特种经营项目证照。

第十七条在合同期内如遇地震、水灾、台风或战争等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景区内的资产重大损失,甲方可视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当年的承包金额,并根据乙方的实际损失从国家救灾款项中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十八条合同期内不因甲方的法人代表变更、区域划分的改变而影响本合同的执行,在国家法律或政策的许可下,甲方可将“”整体转让时,乙方享有优先的受让权。

第十九条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征用。

第二十条在承包以经营期内国家征收土地时,征收到乙方承包的景区内的景点或乙方投资的项目时,甲方应取得乙方同意,如政府强行征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征收范围内的投资款,双方协商同意的应另当别论,但征收到乙方投资的固定资产,如酒店、别墅、商场、道路等设施按评估价如数赔偿乙方。

第二十一条—的陆路、资江河水路旅游专线,在符合法律法规定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并由新化县政务中心代办一切手续。

第二十二条景区规划范围内的国有水淹地,在不影响行洪和确保河堤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可申请无偿用于停车场、道路建设或进行平整绿化。

第二十三条为加强景区的全县旅游品牌推广工作,推动新化整体旅游项目的开发,甲方承诺实施“旅游活县”战略20xx年不变,每年从财政资金中安排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全县旅游规划、宣传、促销、人员培训工作,并以每年%幅度增长。

第二十四条在本合框架内,乙方有权自主将经营的子项目进行经营权承包管理,但乙方因此产生的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合同的甲方无关;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应抄送给甲方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期满后,乙方独立投资的房产(如酒店、别墅、商场等)由甲方按评估价收购,具体方式在合同期满前一年开始由双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所得价值款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一次性交还给乙方。如甲方不接收乙方资产,乙方有权继续经营或自由转让;所有景点设施及配套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二十六条甲方负责对现有核心景区内民房的拆迁、安置的事务工作(具体拆迁数量由甲、乙双方现场商定),有关拆迁补偿费按实施拆迁时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执行,由乙方负责,但拆迁补偿费超出补偿标准部分及安置费等费用先由乙方垫付在合同履行的第十一年开始抵扣应缴的承包费。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原已交清费用未到期的管理宣传广告牌合同应予以继续履行到合同终止。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以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仲裁机构或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后以补充合同方式对本合同加以补充,该补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景区承包合作合同篇九

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景区承包经营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发包方(甲方): 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乙方): 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为加快 的旅游发展,打造 品牌,甲方决定将 经营权发包给乙方。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承包经营范围、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一条承包经营范围:

风景管理处经营管理的梅山龙宫龙区项目:具体包括已开发的 主体,已修建的 等景区配套设施。第二条承包经营年限:

本合同承包经营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承包经营方式:由乙方独资承包自主经营。

第四条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本全合同的承包费用总额固定为人民币 亿元。本合签订后30天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包经营费 万元人民币(含已交的意向保证金 万元),其余的承包经营费按如下方案缴交:

1、第 年—— 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 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2、第 年—— 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 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3、第 年—— 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 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4、第 年—— 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 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5、第 年—— 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 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从 年开始,每年 月 日前乙方应付清下一年度的承包款给甲方;乙方缴交承包款起始时间从甲方正式移交 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国家合法利益和甲方合理利益不受侵害。

2、依法依合同对乙方的经营、开发、资源利用进行监督。

3、根据本合同条款内容收取承包经营费用。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如下:

1、成立专门的协调服务机构为乙方主动提供优质服务,帮助协调处理景区矛盾,创造良好的景区环境,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成立派驻 的公安警务室,为乙方提供治安管理服务。

3、确保乙方享受甲方已出台及以后制订的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5、应负责对现有景区经营场所的划定及移交工作;并提供已征用土地红线图及相关报批手续的复印件。

6、应负责对总体规划控制范围的界限划定及资料的移交工作(景区的总体规划控制范围以 年 月修订的 总体规划方案及红线控制图为准),并对景区的规划控制工作进行重点保护和监管;在景区规划控制范围内,除乙方可按规划建设旅游及配套设施外,其它任何部门不能新建房屋等各种建筑物。

7、应保证 建设的项目及移交资产、土地的合法性。

8、景区承包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9、负责处理原景区管理处签订的有关需要解除的未到期合同的终止、合同改签、违约赔偿等工作。

10、本合同期内,为保证乙方权益和 的唯一性,甲方不能批准在 市(县)范围内重复开发与本景区类型的娱乐项目。

11、负责提供能安装 kva变压器的高压线路到景区范围内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的用水、用电享受当地的最优惠价格。

12、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在10天内组织人员清点

13、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及时解除 管理的现有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并配合乙方根据工作需要重新签订部分员工的劳动用工合同。

14、甲方应配合和支持乙方以开发 的名义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旅游开发项目经费,所争取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15、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等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16、应协助乙方办理 景区宣传广告牌业务,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高速公路沿线、国道沿线及县内地方公路旁的广告位,以提高 的知名度。

第三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对 项目进行自主合法经营管理。

2、有权将 内的经营项目进行承包管理。

3、有权享受甲方出台的有关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同履行后前五年内,乙方的景区建设项目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4、有权根据需要申请对景区整体规划进行调整,分期开发利用与改变部分土地用途,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程序报批。

5、有权自主决定景区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和招工用工等,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安排甲方原有的员工就业。

6、在同等条件下,对 其它景区的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乙方的义务如下:

1、景区 的旅游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实履行保护管理景区内 旅游资源的责任。

2、加强景区配套景点、设施的建设,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乙方确保平均每年投入景区建设的资金不少于 万元人民币。

3、乙方每年应有一定资金投入景区旅游项目品牌的宣传推广工作,努力提高“ ”的知名度。

4、在合同期内,乙方应每年向甲方免费提供 张参观 景区的门票,但甲方应指定县旅游局代表政府领取该赠票(当年有效)。

5、如 需要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文化遗产、景区承包经营合同景区及国家地质公园等,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不得将甲方的景区资源、土地使用权和移交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融资。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10%违约金;守约方并可视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收回“ ”经营承包权,乙方所有投入和已缴交的承包款无偿归甲方所有。

1、正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在规定的缴款期限超过一个月未及时足额缴交经营权承包款的。

2、乙方擅自将甲方的景区资源抵押融资的;(乙方自建酒店、别墅、商场等固定资产投资不在此范围以内,乙方可自行抵押融资而不需甲方同意。)

3、经评估核实,乙方在前5年内累计向景区的所有投入少于 万元的。

4、违约终止本合同的。

第十一条因甲方原因农民未得到合理安置、赔偿等问题所引起的纠纷而影响乙方经营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按规定的时间向甲方缴交了第一期承包金 万元人民币,如甲方未能按时完成移交工作,延误乙方的经营超过30天时,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除应将已收的款项(含利息)如数退还给乙方外,应承担违约责任,按违约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章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如乙方完成了本合第八条

第2款所规定的`景区建设投资额,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给乙方人民市 万元用于景区建设;合同履行后的第二个5年,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乙方人民币 万元用于 景区的品牌打造。

第十四条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可立即派驻人员进入 管理处开展交接前期准备工作,双方人员配合办理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并在15天内完成整个项目、资料的交接手续。同时甲方原有工作人员应由甲方及时给予安置离开(乙方需重新聘请的除外)。

第十五条如属景区移交前的甲方签订的各种合同、未履行完毕的事务出现争议时,甲方应自行负责处理,由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如造成乙方无法经营时应及时终止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景区内经营特种项目的申办、报建等手续,以保证乙方能根据发展需要顺利申办到景区的各项合法的特种经营项目证照。

第十七条在合同期内如遇地震、水灾、台风或战争等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景区内的资产重大损失,甲方可视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当年的承包金额,并根据乙方的实际损失从国家救灾款项中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十八条合同期内不因甲方的法人代表变更、区域划分的改变而影响本合同的执行,在国家法律或政策的许可下,甲方可将“ ”整体转让时,乙方享有优先的受让权。

第十九条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征用

第二十条在承包以经营期内国家征收土地时,征收到乙方承包的景区内的景点或乙方投资的项目时,甲方应取得乙方同意,如政府强行征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征收范围内的投资款,双方协商同意的应另当别论,但征收到乙方投资的固定资产,如酒店、别墅、商场、道路等设施按评估价如数赔偿乙方。

第二十一条 — 的陆路、资江河水路旅游专线,在符合法律法规定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并由新化县政务中心代办一切手续。

第二十二条景区规划范围内的国有水淹地,在不影响行洪和确保河堤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可申请无偿用于停车场、道路建设或进行平整绿化。

第二十三条为加强 景区的全县旅游品牌推广工作,推动新化整体旅游项目的开发,甲方承诺实施“旅游活县”战略20xx年不变,每年从财政资金中安排 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全县旅游规划、宣传、促销、人员培训工作,并以每年 %幅度增长。

第二十四条在本合框架内,乙方有权自主将 经营的子项目进行经营权承包管理,但乙方因此产生的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合同的甲方无关;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应抄送给甲方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期满后,乙方独立投资的房产(如酒店、别墅、商场等)由甲方按评估价收购,具体方式在合同期满前一年开始由双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所得价值款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一次性交还给乙方。如甲方不接收乙方资产,乙方有权继续经营或自由转让;所有景点设施及配套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二十六条甲方负责对现有核心景区内民房的拆迁、安置的事务工作(具体拆迁数量由甲、乙双方现场商定),有关拆迁补偿费按实施拆迁时 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执行,由乙方负责,但拆迁补偿费超出补偿标准部分及安置费等费用先由乙方垫付在合同履行的第十一年开始抵扣应缴的承包费。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原已交清费用未到期的 管理宣传广告牌合同应予以继续履行到合同终止。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以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仲裁机构或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后以补充合同方式对本合同加以补充,该补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景区承包合作合同篇十

发包方: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为加快新化县的旅游发展,打造世界溶洞极品品牌,甲方决定将龙宫景区经营权发包给乙方。

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承包经营范围、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一条承包经营范围:

新化县移民局风景管理处经营管理的龙区项目:具体包括已开发的溶洞主体,已修建的龙宫广场和人工湖、停车场、码头、渡船、电瓶车道、管理处办公楼等景区配套设施。

第二条承包经营年限:

本合同承包经营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承包经营方式:由乙方独资承包自主经营。

第四条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本全合同的承包费用总额固定为人民币元。

本合签订后30天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包经营费2元人民币,其余的承包经营费按如下方案缴交:

1、第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元人民币给甲方;。

2、第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元人民币给甲方;。

3、第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元人民币给甲方;。

4、第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元人民币给甲方;。

5、第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元人民币给甲方。

从年开始,每年月日前乙方应付清下一年度的承包款给甲方;。

乙方缴交承包款起始时间从甲方正式移交梅山龙宫景区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国家合法利益和甲方合理利益不受侵害。

2、依法依合同对乙方的经营、开发、资源利用进行监督。

3、根据本合同条款内容收取承包经营费用。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如下:

1、成立专门的协调服务机构为乙方主动提供优质服务,帮助协调处理景区矛盾,创造良好的景区环境,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成立派驻梅山龙宫景区的公安警务室,为乙方提供治安管理服务。

3、确保乙方享受甲方已出台及以后制订的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5、应负责对现有景区经营场所的划定及移交工作;。

并提供已征用土地红线图及相关报批手续的复印件。

在景区规划控制范围内,除乙方可按规划建设旅游及配套设施外,其它任何部门不能新建房屋等各种建筑物。

7、应保证梅山龙宫景区建设的项目及移交资产、土地的合法性。

8、景区承包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9、负责处理原景区管理处签订的有关需要解除的未到期合同的终止、合同改签、违约赔偿等工作。

10、本合同期内,为保证乙方权益和梅山龙宫景区的唯一性,甲方不能批准在新化县范围内重复开发与梅山龙营同类型的溶洞项目。

11、负责提供能安装变压器的高压线路到景区范围内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的用水、用电享受当地的最优惠价格。

12、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在10天内组织人员清点梅山龙宫景区的资产和有关资料,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梅山龙宫景区内所有资产、有关资料顺利移交给乙方使用。

13、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及时解除梅山龙宫景区管理的现有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并配合乙方根据工作需要重新签订部分员工的劳动用工合同。

14、甲方应配合和支持乙方以开发梅山龙营的名义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旅游开发项目经费,所争取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15、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等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16、应协助乙方办理梅山龙宫宣传广告牌业务,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高速公路沿线、国道沿线及县内地方公路旁的广告位,以提高梅山龙宫景区的知名度。

第三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对梅山龙宫景区项目进行自主合法经营管理。

3、有权享受甲方出台的有关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履行后前五年内,乙方的景区建设项目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4、有权根据需要申请对景区整体规划进行调整,分期开发利用与改变部分土地用途,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程序报批。

5、有权自主决定景区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和招工用工等,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安排甲方原有的员工就业。

6、在同等条件下,对新化县其它景区的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乙方的义务如下:

1、景区溶洞的旅游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实履行保护管理景区内溶洞旅游资源的责任。

2、加强景区配套景点、设施的建设,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乙方确保平均每年投入景区建设的资金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乙方每年应有一定资金投入景区旅游项目品牌的宣传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梅山龙宫景区的知名度。

4、在合同期内,乙方应每年向甲方免费提供5000张参观梅山龙宫溶洞的门票,但甲方应指定县旅游局代表政府领取该赠票。

5、如梅山龙宫景区需要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文化遗产、景区承包经营合同景区及国家地质公园等,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不得将甲方的景区资源、土地使用权和移交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融资。

第四章违约责任。

守约方并可视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收回梅山龙宫景区经营承包权,乙方所有投入和已缴交的承包款无偿归甲方所有。

1、正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在规定的缴款期限超过一个月未及时足额缴交经营权承包款的。

2、乙方擅自将甲方的景区资源抵押融资的;。

3、经评估核实,乙方在前5年内累计向景区的所有投入少于元的。

4、违约终止本合同的。

第十一条台唯甲方原因农民未得到合理安置、赔偿等问题所引起的纠纷而影响乙方经营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按规定的时间向甲方缴交了第一期承包金2100万元人民币,如甲方未能按时完成移交工作,延误乙方的经营超过30天时,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除应将已收的款项如数退还给乙方外,应承担违约责任,按违约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章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如乙方完成了本合第八条。

第2款所规定的景区建设投资额,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给乙方人民市元用于景区建设;。

合同履行后的第二个5年,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乙方人民币元用于梅山龙宫的品牌打造。

第十四条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可立即派驻人员进入梅山龙宫景区管理处开展交接前期准备工作,双方人员配合办理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并在15天内完成整个项目、资料的交接手续。

同时甲方原有工作人员应由甲方及时给予安置离开。

第十五条如属景区移交前的甲方签订的各种合同、未履行完毕的事务出现争议时,甲方应自行负责处理,由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如造成乙方无法经营时应及时终止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景区内经营特种项目的申办、报建等手续,以保证乙方能根据发展需要顺利申办到景区的各项合法的特种经营项目证照。

第十七条在合同期内如遇地震、水灾、台风或战争等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景区内的资产重大损失,甲方可视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当年的承包金额,并根据乙方的实际损失从国家救灾款项中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十八条合同期内不因甲方的法人代表变更、区域划分的改变而影响本合同的执行,在国家法律或政策的许可下,甲方可将梅山龙宫景区整体转让时,乙方享有优先的受让权。

第十九条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征用梅山龙宫景区项目时,甲方应将乙方应得的征收赔偿款分配给乙方。

第二十条在承包以经营期内国家征收土地时,征收到乙方承包的景区内的景点或乙方投资的项目时,甲方应取得乙方同意,如政府强行征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征收范围内的投资款,双方协商同意的应另当别论,但征收到乙方投资的固定资产,台如酒店、别墅、商场、道路等设施按评估价如数赔偿乙方。

第二十一条新化县城梅山龙宫景区的陆路、资江河水路旅游专线,在符合法律法规定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并由新化县政务中心代办一切手续。

第二十二条景区规划范围内的国有水淹地,在不影响行洪和确保河堤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可申请无偿用于停车场、道路建设或进行平整绿化。

第二十三条为加强梅山龙宫等景区的全县旅游品牌推广工作,推动新化整体旅游项目的开发,甲方承诺实施旅游活县战略20年不变,每年从财政资金中安排1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全县旅游规划、宣传、促销、人员培训工作,并以每年10%幅度增长。

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应抄送给甲方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期满后,乙方独立投资的房产由甲方按评估价收购,具体方式在合同期满前一年开始由双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所得价值款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一次性交还给乙方。

如甲方不接收乙方资产,乙方有权继续经营或自由转让;。

所有景点设施及配套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二十六条甲方负责对现有核心景区内民房的拆迁、安置的事务工作,有关拆迁补偿费按实施拆迁时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执行,由乙方负责,但拆迁补偿费超出补偿标准部分及安置费等费用先由乙方垫付在合同履行的第十一年开始抵扣应缴的承包费。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原已交清费用未到期的梅山龙宫管理宣传广告牌合同应予以继续履行到合同终止。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以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仲裁机构或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后以补充合同方式对本合同加以补充,该补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甲方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开户地址:

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景区承包合作合同篇十一

发包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为加快新化县的旅游发展,打造梅山龙宫“世界溶洞极品”品牌,甲方决定将梅山龙宫景区经营权发包给乙方。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承包经营范围、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新化县移民局梅山龙宫风景管理处经营管理的梅山龙宫龙区项目:具体包括已开发的梅山龙宫溶洞主体,已修建的龙宫广场和人工湖、停车场、码头、渡船(两艘)、电瓶车道、管理处办公楼等景区配套设施。

本合同承包经营期限为五十年,即从2月20日起至2056年2月19日止。

第三条承包经营方式:由乙方独资承包自主经营。

第四条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本全合同的承包费用总额固定为人民币2亿元。本合签订后30天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包经营费2100万元人民币(含已交的意向保证金100万元),其余的承包经营费按如下方案缴交:

1、第2——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1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2、第11——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35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3、第21——3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4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4、第31——4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45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5、第41——5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5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从20开始,每年10月31日前乙方应付清下一年度的承包款给甲方;乙方缴交承包款起始时间从甲方正式移交梅山龙宫景区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国家合法利益和甲方合理利益不受侵害。

2、依法依合同对乙方的经营、开发、资源利用进行监督。

3、根据本合同条款内容收取承包经营费用。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如下:

1、成立专门的协调服务机构为乙方主动提供优质服务,帮助协调处理景区矛盾,创造良好的景区环境,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成立派驻梅山龙宫景区的公安警务室,为乙方提供治安管理服务。

3、确保乙方享受甲方已出台及以后制订的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5、应负责对现有景区经营场所的划定及移交工作;并提供已征用土地红线图及相关报批手续的复印件。

6、应负责对总体规划控制范围的界限划定及资料的移交工作(景区的总体规划控制范围以8月修订的梅山龙宫景区总体规划方案及红线控制图为准),并对景区的规划控制工作进行重点保护和监管;在景区规划控制范围内,除乙方可按规划建设旅游及配套设施外,其它任何部门不能新建房屋等各种建筑物。

7、应保证梅山龙宫景区建设的项目及移交资产、土地的合法性。

8、景区承包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9、负责处理原景区管理处签订的有关需要解除的未到期合同的终止、合同改签、违约赔偿等工作。

10、本合同期内,为保证乙方权益和梅山龙宫景区的唯一性,甲方不能批准在新化县范围内重复开发与梅山龙营同类型的溶洞项目。

11、负责提供能安装1000—1600kva变压器的高压线路到景区范围内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的用水、用电享受当地的最优惠价格。

12、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在10天内组织人员清点“梅山龙宫景区”的资产和有关资料,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梅山龙宫景区”内所有资产、有关资料顺利移交给乙方使用。

13、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及时解除梅山龙宫景区管理的现有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并配合乙方根据工作需要重新签订部分员工的劳动用工合同。

14、甲方应配合和支持乙方以开发梅山龙营的名义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旅游开发项目经费,所争取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15、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等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16、应协助乙方办理梅山龙宫宣传广告牌业务,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高速公路沿线、国道沿线及县内地方公路旁的广告位,以提高梅山龙宫景区的知名度。

景区承包合作合同篇十二

乙方: 身份证号: 家庭地址: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计划开业时间为: 年

月 日)

甲方经营管理的特色小吃街项目内共有7座小木屋售货亭,现将其中 座租给乙方独立经营,亏盈自负。。

1、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监督与管理,聘用人员登记表等相关入职资料、促销计划、经营项目名称必须交由甲方备案。

2、乙方每周向甲方提交经营报表等销售报告。

3、乙方要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及本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不得越权经营,不得哄抬价格,必须按照甲方规定操作。

4、乙方在合作期间,不得在正常工作时间关门歇业。

5、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积极开展售货亭的装饰、前期准备工作。

6、乙方须遵守甲方运营部的管理制度及参加甲方的各项培训和会议。

7、乙方承诺在合作期间每年至少做不少于次促销。

8、乙方必须取得工商、卫生等部门核发的证照;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9、乙方承诺所经营项目与

其他

承包方不同。

10、乙方如需调整售卖商品时需经运营部经理同意。

11、为了维护景区整体形象,乙方必须与甲方统一着装。

12、乙方承诺不经营欺骗消费者的项目。

13、乙方如出现食物中毒等事故独立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14、乙方如需转让必须经过甲方,转让价格由甲方制定,转让后甲方收取5000元手续变更费。

15、甲方员工消费享受8折优惠。

1、具有一定的餐饮经验和人脉关系。

2、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1、甲方负责场地、木屋售货亭的提供

3、提供海报、工作服。

1、场地木屋管理费合计 万元/年。

2、乙方负责人工费用、商品耗材、水电费等。

乙方按市场价对游客出售所需商品,水电费每月底由公司统一收取。

1、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 万元违约金;守约方并可视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乙方所有投入和已缴交的承包款无偿归甲方所有。

(1)合同签订后,乙方私自将售货亭装让他人。

(2)乙方擅自利用甲方的景区资源从事非法行为。

(3)经核实,乙方连续三天无故未开门的。

3、本合同的订立、变更、撤消,均需以书面形式作出通知,并盖章有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应严格执行之,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按合同法等国家法规提请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甲 方:浙江景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2013年 月 日 2013年 月 日

发包方(甲方):新化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

承包方(乙方):娄底市联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谟连

为加快新化县的旅游发展,打造梅山龙宫世界溶洞极品品牌,甲方决定将梅山龙宫景区经营权发包给乙方。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承包经营范围:

新化县移民局梅山龙宫风景管理处经营管理的梅山龙宫龙区项目:具体包括已开发的梅山龙宫溶洞主体,已修建的龙宫广场和人工湖、停车场、码头、渡船(两艘)、电瓶车道、管理处办公楼等景区配套设施。

第二条 承包经营年限:

本合同承包经营期限为五十年,即从2006年2月20日起至2056年2月19日止。

第三条 承包经营方式:由乙方独资承包自主经营。

第四条 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本全合同的承包费用总额固定为人民币2亿元。本合签订后30天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包经营费2100万元人民币(含已交的意向保证金100万元),其余的承包经营费按如下方案缴交:

1、第21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1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2、第112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35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3、第213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4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4、第314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45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5、第415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5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从2006年开始,每年10月31日前乙方应付清下一年度的承包款给甲方;乙方缴交承包款起始时间从甲方正式移交梅山龙宫景区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国家合法利益和甲方合理利益不受侵害。

2、依法依合同对乙方的经营、开发、资源利用进行监督。

3、根据本合同条款内容收取承包经营费用。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如下:

1、成立专门的协调服务机构为乙方主动提供优质服务,帮 助协调处理景区矛盾,创造良好的景区环境,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成立派驻梅山龙宫景区的公安警务室,为乙方提供治安管理服务。

3、确保乙方享受甲方已出台及以后制订的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5、应负责对现有景区经营场所的划定及移交工作;并提供已征用土地红线图及相关报批手续的复印件。

6、应负责对总体规划控制范围的界限划定及资料的移交工作(景区的总体规划控制范围以2004年8月修订的梅山龙宫景区总体规划方案及红线控制图为准),并对景区的规划控制工作进行重点保护和监管;在景区规划控制范围内,除乙方可按规划建设旅游及配套设施外,其它任何部门不能新建房屋等各种建筑物。

7、应保证梅山龙宫景区建设的项目及移交资产、土地的合法性。

8、景区承包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9、负责处理原景区管理处签订的有关需要解除的未到期合同的终止、合同改签、违约赔偿等工作。

10、本合同期内,为保证乙方权益和梅山龙宫景区的唯一性,甲方不能批准在新化县范围内重复开发与梅山龙营同类型的溶洞项目。

11、负责提供能安装10001600kva变压器的高压线路到景区范围内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的用水、用电享受当地的最优惠价格。

12、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在10天内组织人员清点梅山龙宫景区的资产和有关资料,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梅山龙宫景区内所有资产、有关资料顺利移交给乙方使用。

13、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及时解除梅山龙宫景区管理的现有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并配合乙方根据工作需要重新签订部分员工的劳动用工合同。

14、甲方应配合和支持乙方以开发梅山龙营的名义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旅游开发项目经费,所争取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15、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等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16、应协助乙方办理梅山龙宫宣传广告牌业务,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高速公路沿线、国道沿线及县内地方公路旁的广告位,以提高梅山龙宫景区的知名度。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对梅山龙宫景区项目进行自主合法经营管理。

2、有权将梅山龙宫景区内的经营项目进行承包管理。

3、有权享受甲方出台的有关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同履行后前五年内,乙方的景区建设项目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4、有权根据需要申请对景区整体规划进行调整,分期开发利用与改变部分土地用途,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程序报批。

5、有权自主决定景区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和招工用工等,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安排甲方原有的员工就业。

6、在同等条件下,对新化县其它景区的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 乙方的义务如下:

1、景区溶洞的旅游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实履行保护管理景区内溶洞旅游资源的责任。

2、加强景区配套景点、设施的建设,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乙方确保平均每年投入景区建设的资金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乙方每年应有一定资金投入景区旅游项目品牌的宣传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梅山龙宫景区的知名度。

4、在合同期内,乙方应每年向甲方免费提供5000张参观梅山龙宫溶洞的门票,但甲方应指定县旅游局代表政府领取该赠票(当年有效)。

5、如梅山龙宫景区需要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文化遗产、景区承包经营合同景区及国家地质公园等,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不得将甲方的景区资源、土地使用权和移交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融资。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10%违约金;守约方并可视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收回梅山龙宫景区经营承包权,乙方所有投入和已缴交的承包款无偿归甲方所有。

1、正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在规定的缴款期限超过一个月未及时足额缴交经营权承包款的。

2、乙方擅自将甲方的景区资源抵押融资的;(乙方自建酒店、别墅、商场等固定资产投资不在此范围以内,乙方可自行抵押融资而不需甲方同意。)

3、经评估核实,乙方在前5年内累计向景区的所有投入少于3000万元的。

4、违约终止本合同的。

第十一条 台唯甲方原因农民未得到合理安置、赔偿等问题所引起的纠纷而影响乙方经营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按规定的时间向甲方缴交了第一期承包金2100万元人民币,如甲方未能按时完成移交工作,延误乙方的经营超过30天时,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除应将已收的款项(含利息)如数退还给乙方外,应承担违约责任,按违约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如乙方完成了本合第八条

第2款所规定的景区建设投资额,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给乙方人民市100万元用于景区建设;合同履行后的第二个5年,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乙方人民币100万元用于梅山龙宫的品牌打造。

第十四条 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可立即派驻人员进入梅山龙宫景区管理处开展交接前期准备工作,双方人员配合办理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并在15天内完成整个项目、资料的交接手续。同时甲方原有工作人员应由甲方及时给予安置离开(乙方需重新聘请的除外)。

第十五条 如属景区移交前的甲方签订的各种合同、未履行完毕的事务出现争议时,甲方应自行负责处理,由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如造成乙方无法经营时应及时终止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景区内经营特种项目的申办、报建等手续,以保证乙方能根据发展需要顺利申办到景区的各项合法的特种经营项目证照。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期内如遇地震、水灾、台风或

战争

等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景区内的资产重大损失,甲方可视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当年的承包金额,并根据乙方的实际损失从国家救灾款项中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十八条 合同期内不因甲方的法人代表变更、区域划分的改变而影响本合同的执行,在国家法律或政策的许可下,甲方可将梅山龙宫景区整体转让时,乙方享有优先的受让权。

第十九条 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征用梅山龙宫景区项目时,甲方应将乙方应得的征收赔偿款分配给乙方。

第二十条 在承包以经营期内国家征收土地时,征收到乙方承包的景区内的景点或乙方投资的项目时,甲方应取得乙方同意,如政府强行征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征收范围内的投资款,双方协商同意的应另当别论,但征收到乙方投资的固定资产,台如酒店、别墅、商场、道路等设施按评估价如数赔偿乙方。

第二十一条 新化县城梅山龙宫景区的陆路、资江河水路旅游专线,在符合法律法规定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并由新化县政务中心代办一切手续。

第二十二条 景区规划范围内的国有水淹地,在不影响行洪和确保河堤

安全

的前提下,乙方可申请无偿用于停车场、道路建设或进行平整绿化。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梅山龙宫等景区的全县旅游品牌推广工作,推动新化整体旅游项目的开发,甲方承诺实施旅游活县战略20年不变,每年从财政资金中安排1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全县旅游规划、宣传、促销、人员培训工作,并以每年10%幅度增长。

第二十四条 在本合框架内,乙方有权自主将梅山龙宫景区经营的子项目进行经营权承包管理,但乙方因此产生的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合同的甲方无关;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应抄送给甲方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满后,乙方独立投资的房产(如酒店、别墅、商场等)由甲方按评估价收购,具体方式在合同期满前一年开始由双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所得价值款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一次性交还给乙方。如甲方不接收乙方资产,乙方有权继续经营或自由转让;所有景点设施及配套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二十六条 甲方负责对现有核心景区内民房的拆迁、安置的事务工作(具体拆迁数量由甲、乙双方现场商定),有关拆迁补偿费按实施拆迁时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

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执行,由乙方负责,但拆迁补偿费超出补偿标准部分及安置费等费用先由乙方垫付在合同履行的第十一年开始抵扣应缴的承包费。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原已交清费用未到期的梅山龙宫管理宣传广告牌合同应予以继续履行到合同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以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仲裁机构或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后以补充合同方式对本合同加以补充,该补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甲方开户名称:新化县国库集中支付局(备注:旅游开发总体规划)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新化支行

帐 号:1913010429024918051

开户地址:湖南省新化县城

甲方:新化县人民政府 乙方:娄底市联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二00六年二月十六日

发包方(甲方):xxxx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xxx

承包方(乙方):xxxxxx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xxx

为加快xxxxx的旅游发展,打造xxxxxx品牌,甲方决定将xxxxxx经营权发包给乙方。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承包经营范围:

xxxxxx风景管理处经营管理的梅山龙宫龙区项目:具体包括已开发的xxxxxx主体,已修建的xxxxxxxx等景区配套设施。 第二条 承包经营年限:

本合同承包经营期限为xxxx年,即从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第三条 承包经营方式:由乙方独资承包自主经营。

第四条 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本全合同的承包费用总额固定为人民币xx亿元。本合签订后30天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包经营费xxxx万元人民币(含已交的意向保证金xxxx万元),其余的承包经营费按如下方案缴交:

1、第21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xxxx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2、第112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xxxx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3、第213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xxxx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4、第314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xxxx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5、第415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xxxx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从xxxx年开始,每年xxxx月xxxx日前乙方应付清下一年度的承包款给甲方;乙方缴交承包款起始时间从甲方正式移交xxxxxx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国家合法利益和甲方合理利益不受侵害。

2、依法依合同对乙方的经营、开发、资源利用进行监督。

3、根据本合同条款内容收取承包经营费用。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如下:

1、成立专门的协调服务机构为乙方主动提供优质服务,帮 助协调处理景区矛盾,创造良好的景区环境,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成立派驻xxxxxx的公安警务室,为乙方提供治安管理服务。

3、确保乙方享受甲方已出台及以后制订的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5、应负责对现有景区经营场所的划定及移交工作;并提供已征用土地红线图及相关报批手续的复印件。

6、应负责对总体规划控制范围的界限划定及资料的移交工作(景区的总体规划控制范围以xxxx年xx月修订的xxxxxx总体规划方案及红线控制图为准),并对景区的规划控制工作进行重点保护和监管;在景区规划控制范围内,除乙方可按规划建设旅游及配套设施外,其它任何部门不能新建房屋等各种建筑物。

7、应保证xxxxxx建设的项目及移交资产、土地的合法性。

8、景区承包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9、负责处理原景区管理处签订的有关需要解除的未到期合同的终止、合同改签、违约赔偿等工作。

10、本合同期内,为保证乙方权益和xxxxxx的唯一性,甲方不能批准在xxxx市(县)范围内重复开发与本景区类型的娱乐项目。

11、负责提供能安装的xxxxkva变压器的高压线路到景区范围内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的用水、用电享受当地的最优惠价格。

12、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在10天内组织人员清点xxxxxx的资产和有关资料,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xxxxxx内所有资产、有关资料顺利移交给乙方使用。

13、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及时解除xxxxxx管理的现有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并配合乙方根据工作需要重新签订部分员工的劳动用工合同。

14、甲方应配合和支持乙方以开发xxxx的名义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旅游开发项目经费,所争取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15、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等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16、应协助乙方办理xxxxx景区宣传广告牌业务,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高速公路沿线、国道沿线及县内地方公路旁的广告位,以提高xxxxxx的知名度。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对xxxxxx项目进行自主合法经营管理。

2、有权将xxxxxx内的经营项目进行承包管理。

3、有权享受甲方出台的有关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同履行后前五年内,乙方的景区建设项目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4、有权根据需要申请对景区整体规划进行调整,分期开发利用与改变部分土地用途,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程序报批。

5、有权自主决定景区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和招工用工等,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安排甲方原有的员工就业。

6、在同等条件下,对xxxxx其它景区的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 乙方的义务如下:

1、景区xxxx的旅游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实履行保护管理景区内xxxxxx旅游资源的责任。

2、加强景区配套景点、设施的建设,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乙方确保平均每年投入景区建设的资金不少于xxxxxx万元人民币。

3、乙方每年应有一定资金投入景区旅游项目品牌的宣传推广工作,努力提高xxxxxx的知名度。

4、在合同期内,乙方应每年向甲方免费提供xxxx张参观xxxxx景区的门票,但甲方应指定县旅游局代表政府领取该赠票(当年有效)。

5、如xxxxxx需要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文化遗产、景区承包经营合同景区及国家地质公园等,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不得将甲方的景区资源、土地使用权和移交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融资。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10%违约金;守约方并可视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收回xxxxxx经营承包权,乙方所有投入和已缴交的承包款无偿归甲方所有。

1、正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在规定的缴款期限超过一个月未及时足额缴交经营权承包款的。

2、乙方擅自将甲方的景区资源抵押融资的;(乙方自建酒店、别墅、商场等固定资产投资不在此范围以内,乙方可自行抵押融资而不需甲方同意。)

3、经评估核实,乙方在前5年内累计向景区的所有投入少于xxxx万元的。

4、违约终止本合同的。

第十一条 因甲方原因农民未得到合理安置、赔偿等问题所引起的纠纷而影响乙方经营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按规定的时间向甲方缴交了第一期承包金xxxx万元人民币,如甲方未能按时完成移交工作,延误乙方的经营超过30天时,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除应将已收的款项(含利息)如数退还给乙方外,应承担违约责任,按违约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如乙方完成了本合第八条

第2款所规定的景区建设投资额,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给乙方人民市xxxx万元用于景区建设;合同履行后的第二个5年,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乙方人民币xxxx万元用于xxxx景区的品牌打造。

第十四条 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可立即派驻人员进入xxxxxx管理处开展交接前期准备工作,双方人员配合办理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并在15天内完成整个项目、资料的交接手续。同时甲方原有工作人员应由甲方及时给予安置离开(乙方需重新聘请的除外)。

第十五条 如属景区移交前的甲方签订的各种合同、未履行完毕的事务出现争议时,甲方应自行负责处理,由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如造成乙方无法经营时应及时终止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景区内经营特种项目的申办、报建等手续,以保证乙方能根据发展需要顺利申办到景区的各项合法的特种经营项目证照。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期内如遇地震、水灾、台风或战争等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景区内的资产重大损失,甲方可视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当年的承包金额,并根据乙方的实际损失从国家救灾款项中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十八条 合同期内不因甲方的法人代表变更、区域划分的改变而影响本合同的执行,在国家法律或政策的许可下,甲方可将xxxxxx整体转让时,乙方享有优先的受让权。

第十九条 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征用

xxxxxx项目时,甲方应将乙方应得的征收赔偿款分配给乙方。

第二十条 在承包以经营期内国家征收土地时,征收到乙方承包的景区内的景点或乙方投资的项目时,甲方应取得乙方同意,如政府强行征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征收范围内的投资款,双方协商同意的应另当别论,但征收到乙方投资的固定资产,如酒店、别墅、商场、道路等设施按评估价如数赔偿乙方。

第二十一条 xxxxxxxxxxx的陆路、资江河水路旅游专线,在符合法律法规定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并由新化县政务中心代办一切手续。

第二十二条 景区规划范围内的国有水淹地,在不影响行洪和确保河堤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可申请无偿用于停车场、道路建设或进行平整绿化。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xxxxxx景区的全县旅游品牌推广工作,推动新化整体旅游项目的开发,甲方承诺实施旅游活县战略20年不变,每年从财政资金中安排xxxx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全县旅游规划、宣传、促销、人员培训工作,并以每年xx%幅度增长。

第二十四条 在本合框架内,乙方有权自主将xxxxxx经营的子项目进行经营权承包管理,但乙方因此产生的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合同的甲方无关;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应抄送给甲方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满后,乙方独立投资的房产(如酒店、别墅、商场等)由甲方按评估价收购,具体方式在合同期满前一年开始由双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所得价值款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一次性交还给乙方。如甲方不接收乙方资产,乙方有权继续经营或自由转让;所有景点设施及配套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二十六条 甲方负责对现有核心景区内民房的拆迁、安置的事务工作(具体拆迁数量由甲、乙双方现场商定),有关拆迁补偿费按实施拆迁时xxxxxxxx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执行,由乙方负责,但拆迁补偿费超出补偿标准部分及安置费等费用先由乙方垫付在合同履行的第十一年开始抵扣应缴的承包费。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原已交清费用未到期的xxxx管理宣传广告牌合同应予以继续履行到合同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以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仲裁机构或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后以补充合同方式对本合同加以补充,该补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甲方开户名称:xxxxxx国库集中支付局(备注:旅游开发总体规划)

开户银行:xx银行xx支行

帐 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开户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甲方:xxxxxxxx人民政府

乙方:xxxxxxxxxxxx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xxxxxxxxx年xx月xx日

景区承包合作合同篇十三

发包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为加快新化县的旅游发展,打造___世界溶洞极品品牌,甲方决定将___景区经营权发包给乙方。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承包经营范围、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___县移民局___风景管理处经营管理的___项目:具体包括已开发的___溶洞主体,已修建的龙宫广场和人工湖、停车场、码头、渡船(两艘)、电瓶车道、管理处办公楼等景区配套设施。

本合同承包经营期限为___年,即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三条承包经营方式:由乙方独资承包自主经营。

第四条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本全合同的承包费用总额固定为人民币___亿元。本合签订后___天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包经营费   万元人民币(含已交的意向保证金___万元),其余的承包经营费按如下方案缴交:

1、第   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___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2、第   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___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3、第   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___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4、第   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___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5、第   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___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从___年开始,每年___月___日前乙方应付清下一年度的承包款给甲方;乙方缴交承包款起始时间从甲方正式移交梅山龙宫景区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国家合法利益和甲方合理利益不受侵害。

2、依法依合同对乙方的经营、开发、资源利用进行监督。

3、根据本合同条款内容收取承包经营费用。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如下:

1、成立专门的协调服务机构为乙方主动提供优质服务,帮助协调处理景区矛盾,创造良好的景区环境,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成立派驻梅山龙宫景区的公安警务室,为乙方提供治安管理服务。

3、确保乙方享受甲方已出台及以后制订的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5、应负责对现有景区经营场所的划定及移交工作;并提供已征用土地红线图及相关报批手续的复印件。

6、应负责对总体规划控制范围的界限划定及资料的移交工作(景区的总体规划控制范围以20xx年8月修订的梅山龙宫景区总体规划方案及红线控制图为准),并对景区的规划控制工作进行重点保护和监管;在景区规划控制范围内,除乙方可按规划建设旅游及配套设施外,其它任何部门不能新建房屋等各种建筑物。

7、应保证梅山龙宫景区建设的项目及移交资产、土地的合法性。

8、景区承包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9、负责处理原景区管理处签订的有关需要解除的未到期合同的终止、合同改签、违约赔偿等工作。

10、本合同期内,为保证乙方权益和梅山龙宫景区的唯一性,甲方不能批准在新化县范围内重复开发与梅山龙营同类型的溶洞项目。

11、负责提供能安装10001600kva变压器的高压线路到景区范围内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的用水、用电享受当地的最优惠价格。

12、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在10天内组织人员清点梅山龙宫景区的资产和有关资料,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梅山龙宫景区内所有资产、有关资料顺利移交给乙方使用。

13、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及时解除梅山龙宫景区管理的现有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并配合乙方根据工作需要重新签订部分员工的劳动用工合同。

14、甲方应配合和支持乙方以开发梅山龙营的名义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旅游开发项目经费,所争取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15、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等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16、应协助乙方办理梅山龙宫宣传广告牌业务,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高速公路沿线、国道沿线及县内地方公路旁的广告位,以提高梅山龙宫景区的知名度。

第三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对梅山龙宫景区项目进行自主合法经营管理。

2、有权将梅山龙宫景区内的经营项目进行承包管理。

3、有权享受甲方出台的有关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同履行后前五年内,乙方的景区建设项目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4、有权根据需要申请对景区整体规划进行调整,分期开发利用与改变部分土地用途,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程序报批。

5、有权自主决定景区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和招工用工等,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安排甲方原有的员工就业。

6、在同等条件下,对新化县其它景区的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乙方的义务如下:

1、景区溶洞的旅游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实履行保护管理景区内溶洞旅游资源的责任。

2、加强景区配套景点、设施的建设,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乙方确保平均每年投入景区建设的资金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乙方每年应有一定资金投入景区旅游项目品牌的宣传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梅山龙宫景区的知名度。

4、在合同期内,乙方应每年向甲方免费提供5000张参观梅山龙宫溶洞的门票,但甲方应指定县旅游局代表政府领取该赠票(当年有效)。

5、如梅山龙宫景区需要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文化遗产、景区承包经营合同景区及国家地质公园等,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不得将甲方的景区资源、土地使用权和移交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融资。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10%违约金;守约方并可视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收回梅山龙宫景区经营承包权,乙方所有投入和已缴交的承包款无偿归甲方所有。

1、正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在规定的缴款期限超过一个月未及时足额缴交经营权承包款的。

2、乙方擅自将甲方的景区资源抵押融资的;(乙方自建酒店、别墅、商场等固定资产投资不在此范围以内,乙方可自行抵押融资而不需甲方同意。)。

3、经评估核实,乙方在前5年内累计向景区的所有投入少于3000万元的。

4、违约终止本合同的。

第十一条台唯甲方原因农民未得到合理安置、赔偿等问题所引起的纠纷而影响乙方经营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按规定的时间向甲方缴交了第一期承包金2100万元人民币,如甲方未能按时完成移交工作,延误乙方的经营超过30天时,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除应将已收的款项(含利息)如数退还给乙方外,应承担违约责任,按违约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章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如乙方完成了本合第八条。

第2款所规定的景区建设投资额,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给乙方人民市100万元用于景区建设;合同履行后的第二个5年,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乙方人民币100万元用于梅山龙宫的品牌打造。

第十四条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可立即派驻人员进入梅山龙宫景区管理处开展交接前期准备工作,双方人员配合办理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并在15天内完成整个项目、资料的交接手续。同时甲方原有工作人员应由甲方及时给予安置离开(乙方需重新聘请的除外)。

第十五条如属景区移交前的甲方签订的各种合同、未履行完毕的事务出现争议时,甲方应自行负责处理,由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如造成乙方无法经营时应及时终止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景区内经营特种项目的申办、报建等手续,以保证乙方能根据发展需要顺利申办到景区的各项合法的’特种经营项目证照。

第十七条在合同期内如遇地震、水灾、台风或战争等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景区内的资产重大损失,甲方可视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当年的承包金额,并根据乙方的实际损失从国家救灾款项中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十八条合同期内不因甲方的法人代表变更、区域划分的改变而影响本合同的执行,在国家法律或政策的许可下,甲方可将梅山龙宫景区整体转让时,乙方享有优先的受让权。

第十九条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征用梅山龙宫景区项目时,甲方应将乙方应得的征收赔偿款分配给乙方。

第二十条在承包以经营期内国家征收土地时,征收到乙方承包的景区内的景点或乙方投资的项目时,甲方应取得乙方同意,如政府强行征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征收范围内的投资款,双方协商同意的应另当别论,但征收到乙方投资的固定资产,台如酒店、别墅、商场、道路等设施按评估价如数赔偿乙方。

第二十一条新化县城梅山龙宫景区的陆路、资江河水路旅游专线,在符合法律法规定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并由新化县政务中心代办一切手续。

第二十二条景区规划范围内的国有水淹地,在不影响行洪和确保河堤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可申请无偿用于停车场、道路建设或进行平整绿化。

第二十三条为加强梅山龙宫等景区的全县旅游品牌推广工作,推动新化整体旅游项目的开发,甲方承诺实施旅游活县战略20年不变,每年从财政资金中安排1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全县旅游规划、宣传、促销、人员培训工作,并以每年10%幅度增长。

第二十四条在本合框架内,乙方有权自主将梅山龙宫景区经营的子项目进行经营权承包管理,但乙方因此产生的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合同的甲方无关;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应抄送给甲方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期满后,乙方独立投资的房产(如酒店、别墅、商场等)由甲方按评估价收购,具体方式在合同期满前一年开始由双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所得价值款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一次性交还给乙方。如甲方不接收乙方资产,乙方有权继续经营或自由转让;所有景点设施及配套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二十六条甲方负责对现有核心景区内民房的拆迁、安置的事务工作(具体拆迁数量由甲、乙双方现场商定),有关拆迁补偿费按实施拆迁时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执行,由乙方负责,但拆迁补偿费超出补偿标准部分及安置费等费用先由乙方垫付在合同履行的第十一年开始抵扣应缴的承包费。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原已交清费用未到期的梅山龙宫管理宣传广告牌合同应予以继续履行到合同终止。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以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仲裁机构或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后以补充合同方式对本合同加以补充,该补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甲方开户名称:新化县国库集中支付局(备注:旅游开发总体规划)。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新化支行。

帐号:

开户地址: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景区承包合作合同篇十四

甲方:

乙方:

一、承包时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年。(计划开业时间为:年月日)。

二、合作内容:

甲方经营管理的特色小吃街项目内共有7座小木屋售货亭,现将其中座租给乙方独立经营,亏盈自负。。

三、合作管理。

1、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监督与管理,聘用人员登记表等相关入职资料、促销计划、经营项目名称必须交由甲方备案。

2、乙方每周向甲方提交经营报表等销售报告。

3、乙方要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及本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不得越权经营,不得哄抬价格,必须按照甲方规定操作。

4、乙方在合作期间,不得在正常工作时间关门歇业。

5、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积极开展售货亭的装饰、前期准备工作。

6、乙方须遵守甲方运营部的管理制度及参加甲方的各项培训和会议。

景区承包合作合同篇十五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快_______________的旅游发展,打造__________________品牌,甲方决定将__________________经营权发包给乙方。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承包经营范围、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__________________风景管理处经营管理的梅山龙宫龙区项目:具体包括已开发的__________________主体,已修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景区配套设施。第二条承包经营年限:

本合同承包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__年,即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条承包经营方式:由乙方独资承包自主经营。

第四条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本全合同的承包费用总额固定为人民币______亿元。本合签订后30天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包经营费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含已交的意向保证金____________万元),其余的承包经营费按如下方案缴交:

1、第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2、第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3、第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4、第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5、第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从____________年开始,每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前乙方应付清下一年度的承包款给甲方;乙方缴交承包款起始时间从甲方正式移交__________________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国家合法利益和甲方合理利益不受侵害。

2、依法依合同对乙方的经营、开发、资源利用进行监督。

3、根据本合同条款内容收取承包经营费用。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如下:

1、成立专门的协调服务机构为乙方主动提供优质服务,帮助协调处理景区矛盾,创造良好的景区环境,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成立派驻__________________的公安警务室,为乙方提供治安管理服务。

3、确保乙方享受甲方已出台及以后制订的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5、应负责对现有景区经营场所的划定及移交工作;并提供已征用土地红线图及相关报批手续的复印件。

6、应负责对总体规划控制范围的界限划定及资料的移交工作(景区的总体规划控制范围以____________年______月修订的__________________总体规划方案及红线控制图为准),并对景区的规划控制工作进行重点保护和监管;在景区规划控制范围内,除乙方可按规划建设旅游及配套设施外,其它任何部门不能新建房屋等各种建筑物。

7、应保证__________________建设的项目及移交资产、土地的合法性。

8、景区承包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9、负责处理原景区管理处签订的有关需要解除的未到期合同的终止、合同改签、违约赔偿等工作。

10、本合同期内,为保证乙方权益和__________________的唯一性,甲方不能批准在____________市(县)范围内重复开发与本景区类型的娱乐项目。

11、负责提供能安装____________kva变压器的高压线路到景区范围内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的用水、用电享受当地的最优惠价格。

12、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在10天内组织人员清点__________________的资产和有关资料,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__________________内所有资产、有关资料顺利移交给乙方使用。

13、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及时解除__________________管理的现有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并配合乙方根据工作需要重新签订部分员工的劳动用工合同。

14、甲方应配合和支持乙方以开发____________的名义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旅游开发项目经费,所争取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15、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等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16、应协助乙方办理_______________景区宣传广告牌业务,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高速公路沿线、国道沿线及县内地方公路旁的广告位,以提高__________________的知名度。

第三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对__________________项目进行自主合法经营管理。

2、有权将__________________内的经营项目进行承包管理。

3、有权享受甲方出台的有关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同履行后前五年内,乙方的景区建设项目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4、有权根据需要申请对景区整体规划进行调整,分期开发利用与改变部分土地用途,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程序报批。

5、有权自主决定景区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和招工用工等,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安排甲方原有的员工就业。

6、在同等条件下,对_______________其它景区的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乙方的义务如下:

1、景区____________的旅游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实履行保护管理景区内__________________旅游资源的责任。

2、加强景区配套景点、设施的建设,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乙方确保平均每年投入景区建设的资金不少于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3、乙方每年应有一定资金投入景区旅游项目品牌的宣传推广工作,努力提高__________________的知名度。

4、在合同期内,乙方应每年向甲方免费提供____________张参观_______________景区的门票,但甲方应指定县旅游局代表政府领取该赠票(当年有效)。

5、如__________________需要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文化遗产、景区承包经营合同景区及国家地质公园等,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不得将甲方的景区资源、土地使用权和移交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融资。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10%违约金;守约方并可视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收回__________________经营承包权,乙方所有投入和已缴交的承包款无偿归甲方所有。

1、正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在规定的缴款期限超过一个月未及时足额缴交经营权承包款的。

2、乙方擅自将甲方的景区资源抵押融资的;(乙方自建酒店、别墅、商场等固定资产投资不在此范围以内,乙方可自行抵押融资而不需甲方同意。)。

3、经评估核实,乙方在前5年内累计向景区的所有投入少于____________万元的。

4、违约终止本合同的。

第十一条因甲方原因农民未得到合理安置、赔偿等问题所引起的纠纷而影响乙方经营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按规定的时间向甲方缴交了第一期承包金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如甲方未能按时完成移交工作,延误乙方的经营超过30天时,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除应将已收的款项(含利息)如数退还给乙方外,应承担违约责任,按违约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章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如乙方完成了本合第八条。

第2款所规定的景区建设投资额,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给乙方人民市____________万元用于景区建设;合同履行后的第二个5年,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用于____________景区的品牌打造。

第十四条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可立即派驻人员进入__________________管理处开展交接前期准备工作,双方人员配合办理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并在15天内完成整个项目、资料的交接手续。同时甲方原有工作人员应由甲方及时给予安置离开(乙方需重新聘请的除外)。

第十五条如属景区移交前的甲方签订的各种合同、未履行完毕的事务出现争议时,甲方应自行负责处理,由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如造成乙方无法经营时应及时终止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景区内经营特种项目的申办、报建等手续,以保证乙方能根据发展需要顺利申办到景区的各项合法的特种经营项目证照。

第十七条在合同期内如遇地震、水灾、台风或战争等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景区内的资产重大损失,甲方可视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当年的承包金额,并根据乙方的实际损失从国家救灾款项中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十八条合同期内不因甲方的法人代表变更、区域划分的改变而影响本合同的执行,在国家法律或政策的许可下,甲方可将__________________整体转让时,乙方享有优先的受让权。

第十九条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征用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时,甲方应将乙方应得的征收赔偿款分配给乙方。

第二十条在承包以经营期内国家征收土地时,征收到乙方承包的景区内的景点或乙方投资的项目时,甲方应取得乙方同意,如政府强行征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征收范围内的投资款,双方协商同意的应另当别论,但征收到乙方投资的固定资产,如酒店、别墅、商场、道路等设施按评估价如数赔偿乙方。

第二十一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陆路、资江河水路旅游专线,在符合法律法规定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并由新化县政务中心代办一切手续。

第二十二条景区规划范围内的国有水淹地,在不影响行洪和确保河堤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可申请无偿用于停车场、道路建设或进行平整绿化。

第二十三条为加强__________________景区的全县旅游品牌推广工作,推动新化整体旅游项目的开发,甲方承诺实施旅游活县战略20年不变,每年从财政资金中安排____________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全县旅游规划、宣传、促销、人员培训工作,并以每年______%幅度增长。

第二十四条在本合框架内,乙方有权自主将__________________经营的子项目进行经营权承包管理,但乙方因此产生的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合同的甲方无关;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应抄送给甲方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期满后,乙方独立投资的房产(如酒店、别墅、商场等)由甲方按评估价收购,具体方式在合同期满前一年开始由双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所得价值款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一次性交还给乙方。如甲方不接收乙方资产,乙方有权继续经营或自由转让;所有景点设施及配套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二十六条甲方负责对现有核心景区内民房的拆迁、安置的事务工作(具体拆迁数量由甲、乙双方现场商定),有关拆迁补偿费按实施拆迁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执行,由乙方负责,但拆迁补偿费超出补偿标准部分及安置费等费用先由乙方垫付在合同履行的第十一年开始抵扣应缴的承包费。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原已交清费用未到期的____________管理宣传广告牌合同应予以继续履行到合同终止。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以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仲裁机构或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后以补充合同方式对本合同加以补充,该补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甲方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国库集中支付局(备注:旅游开发总体规划)。

开户银行:______银行______支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景区承包合作合同篇十六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

承包方(乙方):娄底市联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谟连。

为加快新化县的旅游发展,打造梅山龙宫世界溶洞极品品牌,甲方决定将梅山龙宫景区经营权发包给乙方。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承包经营范围、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新化县移民局梅山龙宫风景管理处经营管理的梅山龙宫龙区项目:具体包括已开发的梅山龙宫溶洞主体,已修建的龙宫广场和人工湖、停车场、码头、渡船(两艘)、电瓶车道、管理处办公楼等景区配套设施。

本合同承包经营期限为五十年,即从2006年2月20日起至2056年2月19日止。

第三条承包经营方式:由乙方独资承包自主经营。

第四条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本全合同的承包费用总额固定为人民币2亿元。本合签订后30天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包经营费2100万元人民币(含已交的意向保证金100万元),其余的承包经营费按如下方案缴交:

1、第21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1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2、第112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35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3、第213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4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4、第314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45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5、第415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5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从2006年开始,每年10月31日前乙方应付清下一年度的承包款给甲方;乙方缴交承包款起始时间从甲方正式移交梅山龙宫景区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国家合法利益和甲方合理利益不受侵害。

2、依法依合同对乙方的经营、开发、资源利用进行监督。

3、根据本合同条款内容收取承包经营费用。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如下:

1、成立专门的协调服务机构为乙方主动提供优质服务,帮助协调处理景区矛盾,创造良好的景区环境,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成立派驻梅山龙宫景区的公安警务室,为乙方提供治安管理服务。

3、确保乙方享受甲方已出台及以后制订的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5、应负责对现有景区经营场所的划定及移交工作;并提供已征用土地红线图及相关报批手续的复印件。

6、应负责对总体规划控制范围的界限划定及资料的移交工作(景区的总体规划控制范围以2004年8月修订的梅山龙宫景区总体规划方案及红线控制图为准),并对景区的规划控制工作进行重点保护和监管;在景区规划控制范围内,除乙方可按规划建设旅游及配套设施外,其它任何部门不能新建房屋等各种建筑物。

7、应保证梅山龙宫景区建设的项目及移交资产、土地的合法性。

8、景区承包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9、负责处理原景区管理处签订的有关需要解除的未到期合同的终止、合同改签、违约赔偿等工作。

10、本合同期内,为保证乙方权益和梅山龙宫景区的唯一性,甲方不能批准在新化县范围内重复开发与梅山龙营同类型的溶洞项目。

11、负责提供能安装10001600kva变压器的高压线路到景区范围内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的用水、用电享受当地的最优惠价格。

12、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在10天内组织人员清点梅山龙宫景区的资产和有关资料,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梅山龙宫景区内所有资产、有关资料顺利移交给乙方使用。

13、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及时解除梅山龙宫景区管理的现有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并配合乙方根据工作需要重新签订部分员工的劳动用工合同。

14、甲方应配合和支持乙方以开发梅山龙营的名义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旅游开发项目经费,所争取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15、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等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16、应协助乙方办理梅山龙宫宣传广告牌业务,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高速公路沿线、国道沿线及县内地方公路旁的广告位,以提高梅山龙宫景区的知名度。

第三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对梅山龙宫景区项目进行自主合法经营管理。

2、有权将梅山龙宫景区内的经营项目进行承包管理。

3、有权享受甲方出台的有关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同履行后前五年内,乙方的景区建设项目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4、有权根据需要申请对景区整体规划进行调整,分期开发利用与改变部分土地用途,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程序报批。

5、有权自主决定景区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和招工用工等,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安排甲方原有的员工就业。

6、在同等条件下,对新化县其它景区的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乙方的义务如下:

1、景区溶洞的旅游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实履行保护管理景区内溶洞旅游资源的责任。

2、加强景区配套景点、设施的建设,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乙方确保平均每年投入景区建设的资金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乙方每年应有一定资金投入景区旅游项目品牌的宣传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梅山龙宫景区的知名度。

4、在合同期内,乙方应每年向甲方免费提供5000张参观梅山龙宫溶洞的门票,但甲方应指定县旅游局代表政府领取该赠票(当年有效)。

5、如梅山龙宫景区需要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文化遗产、景区承包经营合同景区及国家地质公园等,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不得将甲方的景区资源、土地使用权和移交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融资。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10%违约金;守约方并可视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收回梅山龙宫景区经营承包权,乙方所有投入和已缴交的承包款无偿归甲方所有。

1、正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在规定的缴款期限超过一个月未及时足额缴交经营权承包款的。

2、乙方擅自将甲方的景区资源抵押融资的;(乙方自建酒店、别墅、商场等固定资产投资不在此范围以内,乙方可自行抵押融资而不需甲方同意。)。

3、经评估核实,乙方在前5年内累计向景区的所有投入少于3000万元的。

4、违约终止本合同的。

第十一条台唯甲方原因农民未得到合理安置、赔偿等问题所引起的纠纷而影响乙方经营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按规定的时间向甲方缴交了第一期承包金2100万元人民币,如甲方未能按时完成移交工作,延误乙方的经营超过30天时,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除应将已收的款项(含利息)如数退还给乙方外,应承担违约责任,按违约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章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如乙方完成了本合第八条。

第2款所规定的景区建设投资额,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给乙方人民市100万元用于景区建设;合同履行后的第二个5年,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乙方人民币100万元用于梅山龙宫的品牌打造。

第十四条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可立即派驻人员进入梅山龙宫景区管理处开展交接前期准备工作,双方人员配合办理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并在15天内完成整个项目、资料的交接手续。同时甲方原有工作人员应由甲方及时给予安置离开(乙方需重新聘请的除外)。

第十五条如属景区移交前的甲方签订的各种合同、未履行完毕的事务出现争议时,甲方应自行负责处理,由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如造成乙方无法经营时应及时终止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景区内经营特种项目的申办、报建等手续,以保证乙方能根据发展需要顺利申办到景区的各项合法的特种经营项目证照。

第十七条在合同期内如遇地震、水灾、台风或战争等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景区内的资产重大损失,甲方可视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当年的承包金额,并根据乙方的实际损失从国家救灾款项中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十八条合同期内不因甲方的法人代表变更、区域划分的改变而影响本合同的执行,在国家法律或政策的许可下,甲方可将梅山龙宫景区整体转让时,乙方享有优先的受让权。

第十九条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征用梅山龙宫景区项目时,甲方应将乙方应得的征收赔偿款分配给乙方。

第二十条在承包以经营期内国家征收土地时,征收到乙方承包的景区内的景点或乙方投资的项目时,甲方应取得乙方同意,如政府强行征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征收范围内的投资款,双方协商同意的应另当别论,但征收到乙方投资的固定资产,台如酒店、别墅、商场、道路等设施按评估价如数赔偿乙方。

第二十一条新化县城梅山龙宫景区的陆路、资江河水路旅游专线,在符合法律法规定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并由新化县政务中心代办一切手续。

第二十二条景区规划范围内的国有水淹地,在不影响行洪和确保河堤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可申请无偿用于停车场、道路建设或进行平整绿化。

第二十三条为加强梅山龙宫等景区的全县旅游品牌推广工作,推动新化整体旅游项目的开发,甲方承诺实施旅游活县战略20年不变,每年从财政资金中安排1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全县旅游规划、宣传、促销、人员培训工作,并以每年10%幅度增长。

第二十四条在本合框架内,乙方有权自主将梅山龙宫景区经营的子项目进行经营权承包管理,但乙方因此产生的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合同的甲方无关;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应抄送给甲方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期满后,乙方独立投资的房产(如酒店、别墅、商场等)由甲方按评估价收购,具体方式在合同期满前一年开始由双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所得价值款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一次性交还给乙方。如甲方不接收乙方资产,乙方有权继续经营或自由转让;所有景点设施及配套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二十六条甲方负责对现有核心景区内民房的拆迁、安置的事务工作(具体拆迁数量由甲、乙双方现场商定),有关拆迁补偿费按实施拆迁时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执行,由乙方负责,但拆迁补偿费超出补偿标准部分及安置费等费用先由乙方垫付在合同履行的第十一年开始抵扣应缴的承包费。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原已交清费用未到期的梅山龙宫管理宣传广告牌合同应予以继续履行到合同终止。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以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仲裁机构或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后以补充合同方式对本合同加以补充,该补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甲方开户名称:新化县国库集中支付局(备注:旅游开发总体规划)。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新化支行。

帐号:1913010429024918051。

开户地址:湖南省新化县城。

甲方:新化县人民政府乙方:娄底市联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二0xx年二月十六日

景区承包合作合同篇十七

景区是根据风景资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人观赏需求而将风景区划分成的一定用地范围。景区承包经营合同怎么写呢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景区承包经营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甲方:浙江*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家庭地址:

一、承包时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年。(计划开业时间为:年。

二、合作内容:

甲方经营管理的特色小吃街项目内共有7座小木屋售货亭,现将其中座租给乙方独立经营,亏盈自负。。

三、合作管理。

1、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监督与管理,聘用人员登记表等相关入职资料、促销计划、经营项目名称必须交由甲方备案。

2、乙方每周向甲方提交经营报表等销售报告。

3、乙方要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及本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不得越权经营,不得哄抬价格,必须按照甲方规定操作。

4、乙方在合作期间,不得在正常工作时间关门歇业。

5、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积极开展售货亭的装饰、前期准备工作。

6、乙方须遵守甲方运营部的管理制度及参加甲方的各项培训和会议。

7、乙方承诺在合作期间每年至少做不少于次促销。

8、乙方必须取得工商、卫生等部门核发的证照;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9、乙方承诺所经营项目与其他承包方不同。

10、乙方如需调整售卖商品时需经运营部经理同意。

11、为了维护景区整体形象,乙方必须与甲方统一着装。

12、乙方承诺不经营欺骗消费者的项目。

13、乙方如出现食物中毒等事故独立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14、乙方如需转让必须经过甲方,转让价格由甲方制定,转让后甲方收取5000元手续变更费。

15、甲方员工消费享受8折优惠。

四、乙方提供的条件:

1、具有一定的餐饮经验和人脉关系。

2、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五、甲方提供的条件:

1、甲方负责场地、木屋售货亭的提供。

3、提供海报、工作服。

六、费用分摊。

1、场地木屋管理费合计万元/年。

2、乙方负责人工费用、商品耗材、水电费等。

八、结算方式:

乙方按市场价对游客出售所需商品,水电费每月底由公司统一收取。

十、违约处理:

1、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万元违约金;守约方并可视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乙方所有投入和已缴交的承包款无偿归甲方所有。

(1)合同签订后,乙方私自将售货亭装让他人。

(2)乙方擅自利用甲方的景区资源从事非法行为。

(3)经核实,乙方连续三天无故未开门的。

3、本合同的订立、变更、撤消,均需以书面形式作出通知,并盖章有效。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应严格执行之,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按合同法等国家法规提请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甲方:浙江*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20__年月日20__年月日。

发包方(甲方):新化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平。

承包方(乙方):娄底市联城旅游开发*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连。

为加快新化县的旅游发展,打造梅山龙宫世界溶洞极品品牌,甲方决定将梅山龙宫景区经营权发包给乙方。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承包经营范围、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新化县移民局梅山龙宫风景管理处经营管理的梅山龙宫龙区项目:具体包括已开发的梅山龙宫溶洞主体,已修建的龙宫广场和人工湖、停车场、码头、渡船(两艘)、电瓶车道、管理处办公楼等景区配套设施。

本合同承包经营期限为五十年,即从20__年2月20日起至2056年2月19日止。

第三条承包经营方式:由乙方独资承包自主经营。

第四条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本全合同的承包费用总额固定为人民币2亿元。本合签订后30天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包经营费2100万元人民币(含已交的意向保证金100万元),其余的承包经营费按如下方案缴交:

1、第21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1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2、第112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35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3、第213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4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4、第314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45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5、第415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5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从20__年开始,每年10月31日前乙方应付清下一年度的承包款给甲方;乙方缴交承包款起始时间从甲方正式移交梅山龙宫景区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国家合法利益和甲方合理利益不受侵害。

2、依法依合同对乙方的经营、开发、资源利用进行监督。

3、根据本合同条款内容收取承包经营费用。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如下:

1、成立专门的协调服务机构为乙方主动提供优质服务,帮助协调处理景区矛盾,创造良好的景区环境,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成立派驻梅山龙宫景区的公安警务室,为乙方提供治安管理服务。

3、确保乙方享受甲方已出台及以后制订的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5、应负责对现有景区经营场所的划定及移交工作;并提供已征用土地红线图及相关报批手续的复印件。

6、应负责对总体规划控制范围的界限划定及资料的移交工作(景区的总体规划控制范围以20__年8月修订的梅山龙宫景区总体规划方案及红线控制图为准),并对景区的规划控制工作进行重点保护和监管;在景区规划控制范围内,除乙方可按规划建设旅游及配套设施外,其它任何部门不能新建房屋等各种建筑物。

7、应保证梅山龙宫景区建设的项目及移交资产、土地的合法性。

8、景区承包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9、负责处理原景区管理处签订的有关需要解除的未到期合同的终止、合同改签、违约赔偿等工作。

10、本合同期内,为保证乙方权益和梅山龙宫景区的唯一性,甲方不能批准在新化县范围内重复开发与梅山龙营同类型的溶洞项目。

11、负责提供能安装10001600kva变压器的高压线路到景区范围内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的用水、用电享受当地的最优惠价格。

12、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在10天内组织人员清点梅山龙宫景区的资产和有关资料,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梅山龙宫景区内所有资产、有关资料顺利移交给乙方使用。

13、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及时解除梅山龙宫景区管理的现有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并配合乙方根据工作需要重新签订部分员工的劳动用工合同。

14、甲方应配合和支持乙方以开发梅山龙营的名义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旅游开发项目经费,所争取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15、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等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16、应协助乙方办理梅山龙宫宣传广告牌业务,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高速公路沿线、国道沿线及县内地方公路旁的广告位,以提高梅山龙宫景区的知名度。

第三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对梅山龙宫景区项目进行自主合法经营管理。

2、有权将梅山龙宫景区内的经营项目进行承包管理。

3、有权享受甲方出台的有关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同履行后前五年内,乙方的景区建设项目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4、有权根据需要申请对景区整体规划进行调整,分期开发利用与改变部分土地用途,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程序报批。

5、有权自主决定景区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和招工用工等,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安排甲方原有的员工就业。

6、在同等条件下,对新化县其它景区的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乙方的义务如下:

1、景区溶洞的旅游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实履行保护管理景区内溶洞旅游资源的责任。

2、加强景区配套景点、设施的建设,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乙方确保平均每年投入景区建设的资金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乙方每年应有一定资金投入景区旅游项目品牌的宣传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梅山龙宫景区的知名度。

4、在合同期内,乙方应每年向甲方免费提供5000张参观梅山龙宫溶洞的门票,但甲方应指定县旅游局代表政府领取该赠票(当年有效)。

5、如梅山龙宫景区需要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文化遗产、景区承包经营合同景区及国家地质公园等,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不得将甲方的景区资源、土地使用权和移交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融资。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10%违约金;守约方并可视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收回梅山龙宫景区经营承包权,乙方所有投入和已缴交的承包款无偿归甲方所有。

1、正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在规定的缴款期限超过一个月未及时足额缴交经营权承包款的。

2、乙方擅自将甲方的景区资源抵押融资的;(乙方自建酒店、别墅、商场等固定资产投资不在此范围以内,乙方可自行抵押融资而不需甲方同意。)。

3、经评估核实,乙方在前5年内累计向景区的所有投入少于3000万元的。

4、违约终止本合同的。

第十一条台唯甲方原因农民未得到合理安置、赔偿等问题所引起的纠纷而影响乙方经营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按规定的时间向甲方缴交了第一期承包金2100万元人民币,如甲方未能按时完成移交工作,延误乙方的经营超过30天时,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除应将已收的款项(含利息)如数退还给乙方外,应承担违约责任,按违约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章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如乙方完成了本合第八条。

第2款所规定的景区建设投资额,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给乙方人民市100万元用于景区建设;合同履行后的第二个5年,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乙方人民币100万元用于梅山龙宫的品牌打造。

第十四条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可立即派驻人员进入梅山龙宫景区管理处开展交接前期准备工作,双方人员配合办理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并在15天内完成整个项目、资料的交接手续。同时甲方原有工作人员应由甲方及时给予安置离开(乙方需重新聘请的除外)。

第十五条如属景区移交前的甲方签订的各种合同、未履行完毕的事务出现争议时,甲方应自行负责处理,由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如造成乙方无法经营时应及时终止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景区内经营特种项目的申办、报建等手续,以保证乙方能根据发展需要顺利申办到景区的各项合法的特种经营项目证照。

第十七条在合同期内如遇地震、水灾、台风或战争等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景区内的资产重大损失,甲方可视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当年的承包金额,并根据乙方的实际损失从国家救灾款项中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十八条合同期内不因甲方的法人代表变更、区域划分的改变而影响本合同的执行,在国家法律或政策的许可下,甲方可将梅山龙宫景区整体转让时,乙方享有优先的受让权。

第十九条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征用梅山龙宫景区项目时,甲方应将乙方应得的征收赔偿款分配给乙方。

第二十条在承包以经营期内国家征收土地时,征收到乙方承包的景区内的景点或乙方投资的项目时,甲方应取得乙方同意,如政府强行征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征收范围内的投资款,双方协商同意的应另当别论,但征收到乙方投资的固定资产,台如酒店、别墅、商场、道路等设施按评估价如数赔偿乙方。

第二十一条新化县城梅山龙宫景区的陆路、资江河水路旅游专线,在符合法律法规定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并由新化县政务中心代办一切手续。

第二十二条景区规划范围内的国有水淹地,在不影响行洪和确保河堤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可申请无偿用于停车场、道路建设或进行平整绿化。

第二十三条为加强梅山龙宫等景区的全县旅游品牌推广工作,推动新化整体旅游项目的开发,甲方承诺实施旅游活县战略20年不变,每年从财政资金中安排1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全县旅游规划、宣传、促销、人员培训工作,并以每年10%幅度增长。

第二十四条在本合框架内,乙方有权自主将梅山龙宫景区经营的子项目进行经营权承包管理,但乙方因此产生的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合同的甲方无关;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应抄送给甲方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期满后,乙方独立投资的房产(如酒店、别墅、商场等)由甲方按评估价收购,具体方式在合同期满前一年开始由双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所得价值款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一次性交还给乙方。如甲方不接收乙方资产,乙方有权继续经营或自由转让;所有景点设施及配套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二十六条甲方负责对现有核心景区内民房的拆迁、安置的事务工作(具体拆迁数量由甲、乙双方现场商定),有关拆迁补偿费按实施拆迁时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执行,由乙方负责,但拆迁补偿费超出补偿标准部分及安置费等费用先由乙方垫付在合同履行的第十一年开始抵扣应缴的承包费。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原已交清费用未到期的梅山龙宫管理宣传广告牌合同应予以继续履行到合同终止。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以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仲裁机构或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后以补充合同方式对本合同加以补充,该补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甲方开户名称:新化县国库集中支付局(备注:旅游开发总体规划)。

开户银行:工*银行新化支行。

账户:

开户地址:湖南省新化县城。

甲方:新化县人民政府乙方:娄底市联城旅游开发*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20__年二月十六日

发包方(甲方):x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乙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为加快旅游发展,打造x品牌,甲方决定将经营权发包给乙方。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承包经营范围、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风景管理处经营管理的梅山龙宫龙区项目:具体包括已开发的主体,已修建的等景区配套设施。第二条承包经营年限:

本合同承包经营期限为x年,即从x年xx月xx日起至x年xx月xx日止。

第三条承包经营方式:由乙方独资承包自主经营。

第四条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本全合同的承包费用总额固定为人民币亿元。本合签订后30天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包经营费x万元人民币(含已交的意向保证金x万元),其余的承包经营费按如下方案缴交:

1、第21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x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2、第112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x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3、第213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x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4、第314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x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5、第415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x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从x年开始,每年x月x日前乙方应付清下一年度的承包款给甲方;乙方缴交承包款起始时间从甲方正式移交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国家合法利益和甲方合理利益不受侵害。

2、依法依合同对乙方的经营、开发、资源利用进行监督。

3、根据本合同条款内容收取承包经营费用。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如下:

1、成立专门的协调服务机构为乙方主动提供优质服务,帮助协调处理景区矛盾,创造良好的景区环境,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成立派驻公安警务室,为乙方提供治安管理服务。

3、确保乙方享受甲方已出台及以后制订的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5、应负责对现有景区经营场所的划定及移交工作;并提供已征用土地红线图及相关报批手续的复印件。

6、应负责对总体规划控制范围的界限划定及资料的移交工作(景区的总体规划控制范围以x年xx月修订的总体规划方案及红线控制图为准),并对景区的规划控制工作进行重点保护和监管;在景区规划控制范围内,除乙方可按规划建设旅游及配套设施外,其它任何部门不能新建房屋等各种建筑物。

7、应保证建设的项目及移交资产、土地的合法性。

8、景区承包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9、负责处理原景区管理处签订的有关需要解除的未到期合同的终止、合同改签、违约赔偿等工作。

10、本合同期内,为保证乙方权益和唯一性,甲方不能批准在x市(县)范围内重复开发与本景区类型的娱乐项目。

11、负责提供能安装xxxxkva变压器的高压线路到景区范围内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的用水、用电享受当地的最优惠价格。

12、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在10天内组织人员清点资产和有关资料,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内所有资产、有关资料顺利移交给乙方使用。

13、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及时解除管理的现有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并配合乙方根据工作需要重新签订部分员工的劳动用工合同。

14、甲方应配合和支持乙方以开发名义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旅游开发项目经费,所争取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15、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等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16、应协助乙方办理景区宣传广告牌业务,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高速公路沿线、国道沿线及县内地方公路旁的广告位,以提高知名度。

第三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对x项目进行自主合法经营管理。

2、有权将内的经营项目进行承包管理。

3、有权享受甲方出台的有关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同履行后前五年内,乙方的景区建设项目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4、有权根据需要申请对景区整体规划进行调整,分期开发利用与改变部分土地用途,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程序报批。

5、有权自主决定景区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和招工用工等,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安排甲方原有的员工就业。

6、在同等条件下,对其它景区的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乙方的义务如下:

1、景区旅游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实履行保护管理景区内旅游资源的责任。

2、加强景区配套景点、设施的建设,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乙方确保平均每年投入景区建设的资金不少于x万元人民币。

3、乙方每年应有一定资金投入景区旅游项目品牌的宣传推广工作,努力提高知名度。

4、在合同期内,乙方应每年向甲方免费提供张参观景区的门票,但甲方应指定县旅游局代表政府领取该赠票(当年有效)。

5、如需要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文化遗产、景区承包经营合同景区及国家地质公园等,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不得将甲方的景区资源、土地使用权和移交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融资。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10%违约金;守约方并可视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收回经营承包权,乙方所有投入和已缴交的承包款无偿归甲方所有。

1、正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在规定的缴款期限超过一个月未及时足额缴交经营权承包款的。

2、乙方擅自将甲方的景区资源抵押融资的;(乙方自建酒店、别墅、商场等固定资产投资不在此范围以内,乙方可自行抵押融资而不需甲方同意。)。

3、经评估核实,乙方在前5年内累计向景区的所有投入少于x万元的。

4、违约终止本合同的。

第十一条因甲方原因农民未得到合理安置、赔偿等问题所引起的纠纷而影响乙方经营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按规定的时间向甲方缴交了第一期承包金x万元人民币,如甲方未能按时完成移交工作,延误乙方的经营超过30天时,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除应将已收的款项(含利息)如数退还给乙方外,应承担违约责任,按违约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章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如乙方完成了本合第八条。

第2款所规定的景区建设投资额,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给乙方人民市x万元用于景区建设;合同履行后的第二个5年,甲方应在每年年底奖励乙方人民币x万元用于景区的品牌打造。

第十四条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可立即派驻人员进入管理处开展交接前期准备工作,双方人员配合办理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并在15天内完成整个项目、资料的交接手续。同时甲方原有工作人员应由甲方及时给予安置离开(乙方需重新聘请的除外)。

第十五条如属景区移交前的甲方签订的各种合同、未履行完毕的事务出现争议时,甲方应自行负责处理,由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如造成乙方无法经营时应及时终止本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景区内经营特种项目的申办、报建等手续,以保证乙方能根据发展需要顺利申办到景区的各项合法的特种经营项目证照。

第十七条在合同期内如遇地震、水灾、台风或战争等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景区内的资产重大损失,甲方可视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当年的承包金额,并根据乙方的实际损失从国家救灾款项中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十八条合同期内不因甲方的法人代表变更、区域划分的改变而影响本合同的执行,在国家法律或政策的许可下,甲方可将整体转让时,乙方享有优先的受让权。

第十九条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征用。

x项目时,甲方应将乙方应得的征收赔偿款分配给乙方。

第二十条在承包以经营期内国家征收土地时,征收到乙方承包的景区内的景点或乙方投资的项目时,甲方应取得乙方同意,如政府强行征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征收范围内的投资款,双方协商同意的应另当别论,但征收到乙方投资的固定资产,如酒店、别墅、商场、道路等设施按评估价如数赔偿乙方。

第二十一条陆路、资江河水路旅游专线,在符合法律法规定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并由新化县政务中心代办一切手续。

第二十二条景区规划范围内的国有水淹地,在不影响行洪和确保河堤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可申请无偿用于停车场、道路建设或进行平整绿化。

第二十三条为加强景区的全县旅游品牌推广工作,推动新化整体旅游项目的开发,甲方承诺实施旅游活县战略20年不变,每年从财政资金中安排x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全县旅游规划、宣传、促销、人员培训工作,并以每年%幅度增长。

第二十四条在本合框架内,乙方有权自主将经营的子项目进行经营权承包管理,但乙方因此产生的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合同的甲方无关;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应抄送给甲方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期满后,乙方独立投资的房产(如酒店、别墅、商场等)由甲方按评估价收购,具体方式在合同期满前一年开始由双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所得价值款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一次性交还给乙方。如甲方不接收乙方资产,乙方有权继续经营或自由转让;所有景点设施及配套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二十六条甲方负责对现有核心景区内民房的拆迁、安置的事务工作(具体拆迁数量由甲、乙双方现场商定),有关拆迁补偿费按实施拆迁时x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执行,由乙方负责,但拆迁补偿费超出补偿标准部分及安置费等费用先由乙方垫付在合同履行的第十一年开始抵扣应缴的承包费。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原已交清费用未到期的管理宣传广告牌合同应予以继续履行到合同终止。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以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仲裁机构或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后以补充合同方式对本合同加以补充,该补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甲方开户名称:国库集中支付局(备注:旅游开发总体规划)。

开户银行:xx银行支行。

帐号:

开户地址:

甲方:x人民政府。

乙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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