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政协工作制度范文(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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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政协工作制度范文(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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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政协工作制度篇一

(一)镇政府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落实人员,明确职责,统一指挥。辖区相关单位必须主动配合、积极协助,提高救援能力。

(二)按要求制定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落实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每季度开展1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改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三)建立预警制度,加强事故发生预测预警工作,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要及时进行预警。

(四)辖区内发生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一般交通事故除外)或3人及其以上重伤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时,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迅速(一小时内)赶赴事故现场,并在事故处置过程中,每小时不少于1次续报。

(五)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决定启动本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及时安抚受害者家属,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街道政协工作制度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任务核定所需事业经费。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户外广告、洗车场等专业规划,制定市容环境卫生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分,并与责任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三)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飞机、火车、汽车、缆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六)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八)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餐饮店,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十)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二)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水域,由经营单位负责;

(三)江河沿岸各类设施所在水域,由设施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

(四)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由船舶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

第十三条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市容有序,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

(二)环境整洁,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水域没有明显聚集漂浮物。

第十五条责任单位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专业单位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或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六条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污损、残缺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或修复。

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清洗或修复,逾期不清洗或修复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行道树、人行道绿带、车行道隔离绿带、桥头和立交桥的绿带、交通转盘花坛等道路绿化应当管护良好,保持美观、整洁。

第十八条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二)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

(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

(四)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五)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

(六)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

(七)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主城区的主干道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其他地区的主干道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制定在非主干道两侧设置临时占道经营点的规划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申请在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占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失业、待业人员或残疾人员;

(二)经营范围必须是方便居民基本生活的商品或服务;

(三)经营设置点必须符合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布点规划。

第二十一条申请临时占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有效证明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县(自治县、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临时占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临时占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审批机关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经营;

(二)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三)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不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

(五)不危害公共安全。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临时占道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临时占道许可证不得转让或出租,违者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并在三年内不得再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临时占道摊区的清扫保洁、垃圾处置由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临时占道经营的,应当缴纳临时占道费。临时占道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占道经营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第二十七条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污物、枝叶,保持路面清洁。其中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应当采取湿法等能有效防止扬尘的作业方式。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应当围挡存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九条临街建筑物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渍、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未及时清洗、修复的,责令限期清洗、修复;拒不清洗、修复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代为清洗、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三十条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底部应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不得设置遮阳伞、篷盖。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绿篱、花坛、草坪、栅栏等作为隔离设施,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户外广告、标牌、灯饰容貌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主城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该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驻地城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五条主城区的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作出的审批许可,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审批部门予以撤销;拒不撤销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直接撤销,并责令作出许可的审批部门限期拆除。由此给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许可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应保持安全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应保持显示完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十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应当无污损、无残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利用充气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非经营性宣传品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十日,并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利用充气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临时经营性宣传品的,按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有关规定办理。

广告经营者应保持充气式装置的整洁美观,无破损残缺。违反规定的,强制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吊挂。零星招贴物应当在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张贴。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在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行为中公布其电话号码的行为人,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知电信业务经营单位采取暂停违法行为人使用的电话号码等强制措施。

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在收到通知的二十四小时内应当暂停违法行为人电话号码的使用。违法行为人在暂停电话号码使用期间接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通讯经营单位恢复其电话号码使用功能。暂停及重新开通电话号码使用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条鼓励业主参与灯饰工程的建设。

灯饰设施应当安全、美观、环保、节能。

灯饰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清扫保洁管理

第四十一条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建立清扫保洁责任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

第四十二条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在夜间零时至六时全面清扫,白天随时保洁,逐步实行机械化清扫作业。

机动车辆应当主动避让正在进行清扫作业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应当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

不立即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二)不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三)不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

(四)不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

(五)不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水域环境管理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水域是指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等岸线内由水体、滩涂和岸坡等组成的区域。

第四十七条水域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筹措保障清理水域漂浮物必需的经费。

第四十八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与当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并落实责任人;

(二)制定责任区保洁制度;

(四)及时清除责任区水域的垃圾。

第四十九条在水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船舶垃圾;

(二)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粪便、污水;

(三)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四)在水域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涂和岸坡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船舶、趸船或水上娱乐、餐饮等浮动设施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负责垃圾、粪便、污水接收处理等环境卫生事务的人员;

(二)设置垃圾密闭储存容器和粪便、污水接收或者处理设施;

(三)建立垃圾、粪便、污水处理或者接收移交证明专用记录薄;

(五)冲洗甲板或船舱不得将垃圾冲入水体;

(六)来自疫情港口的船舶产生的垃圾、粪便,应当先经卫生检疫机构卫生处理后,方可委托清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船舶经营管理者不能自行达标处理水域垃圾、粪便、污水的,可委托水上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代履行。受委托单位应当向委托方开具《船舶垃圾粪便污水接收证明》。

第五十二条船舶经营管理者应当如实记录垃圾、粪便、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或接收转运情况,《船舶垃圾粪便污水接收证明》应当保存一年,以备检查。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船舶垃圾、粪便、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

第三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

第五十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规范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主城区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含以维护、装饰名义设置的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公布执行。

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当地城区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公布执行。

第五十五条在主城区的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整洁,机动车辆车身、车轮有明显污迹尘土的,应当及时清洗。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禁止在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上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维护、装饰场所。

依据规划设置的车辆清洗场所,应当符合容貌标准,进出口道路应硬化处理,排污设施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专业组织代为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禁止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

第五章废弃物管理

第一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五十八条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标准化收集管理,并逐步实行分类回收,综合利用。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集日清,车辆机具保持容貌整洁,密闭运输,不得暴露、散落、滴漏。

不得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达到填埋容量的,应当及时封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经营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废品收购、堆放场所应当对废品围挡、遮盖,不得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

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三条粪便应当经无害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粪便处理设施每年应当定期清掏,并按国家规定的设施维护标准进行维护,确保安全正常运行;未及时清掏或因清掏、维护不当,造成粪便外溢污染环境卫生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掏疏通。清掏疏通费用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担。

第六十四条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粪便处理设施进行统一登记,建卡管理。

第二节建筑垃圾管理

第六十五条建设工地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清洁,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取湿法等有效措施作业,避免尘土飞扬。

违反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建筑垃圾清运实行运输许可制度。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提供的材料及施工现场、密闭运输车辆进行审查、勘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运输建筑垃圾的,对建筑施工单位处一千元罚款。

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辆车主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六十七条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运输工具,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密闭式运输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未密闭运输,造成飞扬、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责令及时清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清洁。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七十条工业区、旅游景区、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宾(旅)馆以及大中型餐厅、商场、集贸市场、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住宅区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厕所、密闭式垃圾收容器、废物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对公众免费开放使用。

应当免费开放的厕所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及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做到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十二条独立设置国家二类标准以上的公共厕所,可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有偿使用。

第七十三条不得擅自拆除、占用、关闭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或改变其用途。

确需拆除、关闭和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划优先重建或还建,其费用由拆除单位承担。

拆除单位在提交拆除申请时,应同时提交重建或还建环卫设施的方案。

不按规划方案重建、还建被拆除的环卫设施,或者擅自占用、关闭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拆除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原地或就近恢复。逾期不恢复的,按被拆除设施重置评估价格收取赔偿金,并处重置评估价格二至三倍罚款。所收取的赔偿金专门用于重建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制度。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受理投诉举报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不查处或不及时回复查处结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建立日常巡查通报制度。

第七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经营单位或管理者进行操作规程、处理技术、维护标准、危险防护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加强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的经营单位或管理者,可以委托有环境卫生监测资质的单位,定期对垃圾、粪便处理质量和设施维护进行监测,保障其安全运行。

第七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实行监测统计制度。

环境卫生监测单位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质量及设施运行安全的监测,其监测数据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依据,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执行职务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二)行政执法中损坏当事人物品的;

(三)侵占、私分暂扣物品、物件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的;

(五)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六)未出示证件执法的;

(七)未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及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没专用收据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碍其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所称主城区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九区的行政区域。

第八十三条建制镇、风景名胜区和其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为深入推进社区管规范化建设,夯实社区环境卫生基础,全面提升社区环境卫生水平,确保社区居民拥有一个清洁卫生、整洁优美、居住舒适的环境,结合社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积极向广大居民宣传政府的法律政策,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教育社区成员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社区居民环境意识,减少环境污染,树立向上的社会精神风貌。在社区内形成一个以卫生为光荣,不讲卫生为耻的文明卫生新风尚。

二、措施有力责任落实,保洁工人及车辆要按时到岗,认真做好卫生清运及保洁工作,社区主管领导每天深入辖区进行检查,做到工作有制度、检查有记载、情况有总结,活动经常化。

三、清洁工作要做到社区卫生保洁到位,搞好社区环境卫生,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无卫生死角,保持楼院内外的环境整洁,保洁率达100%。

四、督促辖区单位搞好环境卫生,发动群众采取措施,消灭“四害”。保证居民安定、清洁的环境卫生,减少疾病发生。

五、带领社区成员认真做好绿化美化工作,美化社区环境,为社区居民提供清洁、舒适的生活环境。

六、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培训,坚持开展卫生劳动日活动,消灭卫生死角。

街道政协工作制度篇三

街道政协联络处的总体工作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紧扣“服务金霞经开区,建设滨水城”的总体目标,致力于完成规定动作和创新特色工作,紧紧围绕履行政协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创新工作方式的工作思路,为努力把街道建设成为“繁荣、宜居、和谐、幸福”的北部新城作出积极贡献。

(一)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政协工作规范化水平。

20xx年我们将着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身形象为重点,致力于政协联络处工作的基础建设,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树立委员身份意识。组织重点学习政协章程和上级政协的各项决议决定,不断深化对政协工作特色和规律的认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履行职能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对20xx年片区委员活动计划进行研讨,专门就联络处的工作如何开展,征求委员们的意见,使新的委员明确政协委员每年的具体任务、具体要求。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使委员始终做到同党委、政府方向一致、目标一致、工作一致,履职能力不断加强,能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做到政协委员履行职能具有实效性。

二是健全有关制度,提高委员履职能力。按照区政协要求,建立健全委员定期约访制度、活动组会议制度、委员履职建档制度、委员评议制度等。同时,根据目前社情民意信息收集渠道较难的问题,建立委员社情民意采集制度。

三是密切互相联络,促进委员感情交流。专门印制委员通讯录和生日名册,到委员的住处或工作单位进行登门拜访,及时、经常性地了解委员们的生活和工作现状,加强与委员之间的感情交流。

四是提高自身形象,打造出色委员队伍。具体明确两名同志负责街道政协联络处工作,负责履职联络等相关事项,使联络处组织领导工作得到加强。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报道,扩充采写力量,注重挖掘典型,及时向《政协》或新闻媒体报道委员中的好人好事和本地区委员活动信息,进一步扩大政协工作影响力度。要求政协委员做到为政清廉,经商有道,从艺有德,做人有品,充分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展示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

(二)切实履行职能,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独特作用。

一是认真开展政治协商。着重抓好一年2次以上的专题协商,内容上主要涉及拆迁安置、村改居、失地农民再就业、社会管理创新等事关人民群众的重大事项,及时将协商意见、建议报送街道工委、政府决策参考。同时,邀请相关党政领导督办、部门负责人全程参与民生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全过程,注重与委员们面对面交流,真正做到决策前让政协了解情况,决策中让政协参与意见,决策后让政协协助落实,以提高委员的积极性,增进政治协商的效果。

二是积极投入参政议政。一方面,重点要扎实搞好调研视察工作,认真组织委员开展拆迁安置、失地农民再就业、民营企业发展以及社区物业规范化管理等做好专题议政、调研、视察、考察活动,组织开展专题调研课题,完成两篇以上有现状分析、对策建议、可操作性强的调研文章,供工委、政府决策参考。另一方面,要继续开展委员驻站工作,继续深化政协委员包联社区、村群工站工作,发挥委员们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协调作用,根据各联系村(社区)的实际情况,积极创新活动形式,组织好委员扶贫助残和爱心助学活动,协助工委政府做好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切实加强民主监督。第一,要扎实推进提案办理,要严格程序和要求,切实抓好提案的交办工作,第二,要深入开展评议活动,认真组织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按程序和要求对机关政风行风进行民主评议。第三,要进一步畅通社情民意信息渠道,如实反映群众的合理诉求。第四,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坚持与委员、驻街道单位保持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情况,邀请参与民主测评,有效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三)创新工作方式,努力打造政协工作特色。

20xx年我们将把开展群众工作作为创新工作方式的重要途径。一是积极探索政协委员在项目拆迁中支持、参与做群众工作的新路子,重新安排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工作站的村或者社区,把政协委员安排到拆迁项目多、遗留问题多的村和社区。二要拓宽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听取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多建关注民生之言,多谋关注民生之策,多尽关注民生之力。

201x年,为继续发挥政协组织凝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作用,街道联组依然将促进民生改善、服务社会发展和推进作风建设作为主旋律,推动街道政协联组各项工作全面开展。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推动委员综合素质提升。

为掌握履职的时代背景,踩准改革发展的节拍,提高委员参政议政的能力,街道联组把学习活动与推动各项工作结合起来,采用集中学习、专题调研等形式,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党的xx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两会”精神;把学习活动和日常履职活动结合起来,采用召开座谈会、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学习活动、街情通报会等形式,提高委员参政议政能力,提升委员履职水平。

二、开展视察调研活动,发挥委员参政议政作用。

201x年,街道联组将围绕服务街道经济、服务社会发展、服务重点项目建设等方面,开展视察调研和议事监督活动。5月中旬,组织委员参加街道企业家季谈会,为推动街道经济发展建言献策。7月中旬,组织委员视察华屏苑项目建设情况,助推项目顺利进展。8月中旬,组织委员汛期视察北浪路污水管建设、老旧小区雨污分流改造等项目,检验城区水系治理成效。10月中旬,组织委员视察辖区停车场建设、二环五四路口改造工程以及华屏支路项目建设情况,为跟踪落实项目进展助力。6月中旬和11月下旬,街道联组将分别组织召开街情通报会,让委员全面了解街道工作,为街道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深入基层了解民情,提高委员撰写提案质量。

提案是政协履行政治协商职能的有效途径和重要载体,是党和政府倾听群众呼声,接受群众监督,掌握社会发展动态的重要信息来源。为发挥提案作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重要渠道作用,街道联组将组织政协委员深入群众、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反映民意。4月中旬,组织委员视察方声洞故居保护修缮进展情况及街道文化站达标后运营状况,请委员们提出可行性建议意见。9月中旬,组织委员视察街道、社区便民服务窗口作风建设情况,为提升窗口服务质量,做好政风行风评议工作,推动机关效能建设建言献策。

四、丰富联组活动方式,发挥委员桥梁纽带作用。

加强联组与联组之间的联谊活动,做到互相学习,共同进步;加强联组与企业之间的互动交流,共谋企业发展;加强联组与少数民族、工商联、宗教界人士的联系,促进和谐发展;加强联组与辖区单位的沟通交流,共为一方出力;加强委员与困难群众的结队帮扶,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等活动方式,发挥委员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增强街道联组工作凝聚力、向心力。

20xx年香山街道政协工委将在吴中区委、区政协和街道党工委的正确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和十x届x中全会精神,按照区政协三届四次会议提出的新要求,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紧紧围绕街道中心工作,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服务大局、发挥作用,为街道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为此,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坚持学习是政协委员积极履行职能,保持与时俱进的动力源泉。街道政协工委将把认真学习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一系列新思想、新观念、新论断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一是继续强化学习制度,认真制定。

学习计划。

定期组织委员参加集中学习和培训保持自主学习和做好学习笔记的良好习惯。二是把握学习重点、精选学习内容、丰富学习形式通过学习会、研讨会、交流会等不同形式组织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市、区重要会议精神。三是通过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委员政治把握能力在增强委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发展意识的同时学以致用及时把新精神、新要求贯彻落实到履职过程中增强履职的针对性、有效性。

二、围绕发展出力,服务街道经济社会。

街道政协工委将始终把推动科学发展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坚持一切为了大局、一切服从大局、一切服务大局的理念,围绕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重点工作,认清新形势,研究新问题,拓宽新思路,谋求新发展,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视察调研活动。一是要根据街道今年经济发展的总体思路,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积极引导政协委员在推动经济建设、加快转型升级,新兴产业的培育壮大、传统产业的提档升级上深入开展调研,积极为加快街道经济发展建言献策、牵线搭桥、招商选资,出点子,想办法。二是继续发挥助推街道拆迁工作先锋作用。拆迁工作既是度假区开发建设的前提和保障,也是街道工作的重中之重,尤其是工业小区拆迁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政协委员要继续开展深入调研,为街道“依法拆迁,公正拆迁、和谐拆迁”做好“宣传员、监督员、联络员”,为促进街道拆迁安置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三是要围绕街道的重点项目和实事工程积极建言献策。香山街道作为度假区中心区,在度假区的开发建设中作用、地位非常突出,各项建设事业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能、发挥优势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舞台。街道政协工委将深入调查研究和认真排摸,在重点项目、实事工程的建设发展中寻找工作的切入点,重点继续就“舟山核雕的可持续发展”、“长沙农家乐创品牌”,“文体中心建设”、“文化香山”等建设发展方面,开展深入调研,汇聚委员智慧,献良策、建诤言,为推动街道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献计出力。四是要以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根本出发点,充分发挥委员联系面广、代表性强的优势,广泛听取和收集社会各界的愿望和心声,认真做好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反馈工作。继续针对街道香山花园和舟山花园两大拆迁安置小区,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等方面问题,深入开展调研,及时了解民意、汇聚民意、反映民意,做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同时委员自己要积极投身慈善事业,扶贫帮困,热心公益,为构建和谐社会出力。

三、拓展协商领域,发挥协商民主作用。

进一步拓展协商领域,不断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引导委员在履职过程中,加强与各界人士的沟通交流,集中民智、增进共识,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增进团结、凝聚力量的工作。一是要想群众所虑,急群众所难,某群众所需,深入基层,通过听取汇报、实地察看,了解工作情况,提出相关建议。二是要从街道中心工作、重点工程、促进稳定和谐及群众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入手,掌握实情、科学分析,形成高质量提案,以充分发挥提案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三是要不断拓展民主监督渠道,认真履行民主监督职能。要认真履行担任监督员、评议员的职责,积极参加街道有关部门的安置分房、行风评议、民主测评等活动,实事求是地开展评议,客观公正地行使监督权力,不断提高民主监督的公开性、实效性、真实性,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和效能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四、强化自身建设,提升政协履职水平。

一是完善政协工作机制。按照党的和十x届x中全会对政协自身建设的新要求,按照区政协三届四次会议提出的工作目标,认真落实上级政协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活动台帐,开展调研活动。加强委员服务和管理等制度,进一步推进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确保履行职能和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务实有效。二是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加强委员的学习培训和履职管理,提高委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继承发扬每位委员每年一次工作调研,一次工作视察,一次民主监督,一次挂钩活动,一件政协提案,一件社情民意,一件好事实事,一篇履职小结“八个一”活动的优良传统,引导委员在促进发展、关注民生、奉献社会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树好自身形象。三是提高委员履职水平。以促进委员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为重点,深入开展“学习型、文化型、健康型”政协工委创建活动,大力加强政协工委的思想、作风、制度和组织建设,着力提高大局意识和服务观念,不断提高政协工委的综合协调能力,推动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更好地凝聚力量、促进发展。

街道政协工作制度篇四

街道政协联络处的总体工作思路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紧扣“服务金霞经开区,建设滨水城”的总体目标,致力于完成规定动作和创新特色工作,紧紧围绕履行政协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创新工作方式的工作思路,为努力把街道建设成为“繁荣、宜居、和谐、幸福”的北部新城作出积极贡献。

20xx年我们将着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身形象为重点,致力于政协联络处工作的基础建设,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树立委员身份意识。组织重点学习政协章程和上级政协的各项决议决定,不断深化对政协工作特色和规律的认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履行职能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对20xx年片区委员活动计划进行研讨,专门就联络处的工作如何开展,征求委员们的意见,使新的委员明确政协委员每年的具体任务、具体要求。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使委员始终做到同党委、政府方向一致、目标一致、工作一致,履职能力不断加强,能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做到政协委员履行职能具有实效性。

二是健全有关制度,提高委员履职能力。按照区政协要求,建立健全委员定期约访制度、活动组会议制度、委员履职建档制度、委员评议制度等。同时,根据目前社情民意信息收集渠道较难的问题,建立委员社情民意采集制度。

三是密切互相联络,促进委员感情交流。专门印制委员通讯录和生日名册,到委员的住处或工作单位进行登门拜访,及时、经常性地了解委员们的生活和工作现状,加强与委员之间的感情交流。

四是提高自身形象,打造出色委员队伍。具体明确两名同志负责街道政协联络处工作,负责履职联络等相关事项,使联络处组织领导工作得到加强。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报道,扩充采写力量,注重挖掘典型,及时向《政协》或新闻媒体报道委员中的好人好事和本地区委员活动信息,进一步扩大政协工作影响力度。要求政协委员做到为政清廉,经商有道,从艺有德,做人有品,充分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展示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

一是认真开展政治协商。着重抓好一年2次以上的专题协商,内容上主要涉及拆迁安置、村改居、失地农民再就业、社会管理创新等事关人民群众的重大事项,及时将协商意见、建议报送街道工委、政府决策参考。同时,邀请相关党政领导督办、部门负责人全程参与民生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全过程,注重与委员们面对面交流,真正做到决策前让政协了解情况,决策中让政协参与意见,决策后让政协协助落实,以提高委员的积极性,增进政治协商的效果。

二是积极投入参政议政。一方面,重点要扎实搞好调研视察工作,认真组织委员开展拆迁安置、失地农民再就业、民营企业发展以及社区物业规范化管理等做好专题议政、调研、视察、考察活动,组织开展专题调研课题,完成两篇以上有现状分析、对策建议、可操作性强的调研文章,供工委、政府决策参考。另一方面,要继续开展委员驻站工作,继续深化政协委员包联社区、村群工站工作,发挥委员们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协调作用,根据各联系村(社区)的实际情况,积极创新活动形式,组织好委员扶贫助残和爱心助学活动,协助工委政府做好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切实加强民主监督。第一,要扎实推进提案办理,要严格程序和要求,切实抓好提案的交办工作,第二,要深入开展评议活动,认真组织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按程序和要求对机关政风行风进行民主评议。第三,要进一步畅通社情民意信息渠道,如实反映群众的合理诉求。第四,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坚持与委员、驻街道单位保持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情况,邀请参与民主测评,有效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20xx年我们将把开展群众工作作为创新工作方式的重要途径。一是积极探索政协委员在项目拆迁中支持、参与做群众工作的新路子,重新安排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工作站的村或者社区,把政协委员安排到拆迁项目多、遗留问题多的村和社区。二要拓宽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听取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多建关注民生之言,多谋关注民生之策,多尽关注民生之力。

街道政协工作制度篇五

20xx年,为继续发挥政协组织凝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作用,街道联组依然将促进民生改善、服务社会发展和推进作风建设作为主旋律,推动街道政协联组各项工作全面开展。

为掌握履职的时代背景,踩准改革发展的节拍,提高委员参政议政的能力,街道联组把学习活动与推动各项工作结合起来,采用集中学习、专题调研等形式,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两会”精神;把学习活动和日常履职活动结合起来,采用召开座谈会、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学习活动、街情通报会等形式,提高委员参政议政能力,提升委员履职水平。

20xx年,街道联组将围绕服务街道经济、服务社会发展、服务重点项目建设等方面,开展视察调研和议事监督活动。5月中旬,组织委员参加街道企业家季谈会,为推动街道经济发展建言献策。7月中旬,组织委员视察华屏苑项目建设情况,助推项目顺利进展。8月中旬,组织委员汛期视察北浪路污水管建设、老旧小区雨污分流改造等项目,检验城区水系治理成效。10月中旬,组织委员视察辖区停车场建设、二环五四路口改造工程以及华屏支路项目建设情况,为跟踪落实项目进展助力。6月中旬和11月下旬,街道联组将分别组织召开街情通报会,让委员全面了解街道工作,为街道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提案是政协履行政治协商职能的有效途径和重要载体,是党和政府倾听群众呼声,接受群众监督,掌握社会发展动态的重要信息来源。为发挥提案作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重要渠道作用,街道联组将组织政协委员深入群众、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反映民意。4月中旬,组织委员视察方声洞故居保护修缮进展情况及街道文化站达标后运营状况,请委员们提出可行性建议意见。9月中旬,组织委员视察街道、社区便民服务窗口作风建设情况,为提升窗口服务质量,做好政风行风评议工作,推动机关效能建设建言献策。

加强联组与联组之间的联谊活动,做到互相学习,共同进步;加强联组与企业之间的互动交流,共谋企业发展;加强联组与少数民族、工商联、宗教界人士的联系,促进和谐发展;加强联组与辖区单位的沟通交流,共为一方出力;加强委员与困难群众的结队帮扶,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等活动方式,发挥委员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增强街道联组工作凝聚力、向心力。

街道政协工作制度篇六

20xx年,**镇政协委员会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十八大”和市政协会议精神,在镇党委和市政协的领导下,围绕全镇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创造性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团结带领全体政协委员,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为推动全镇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镇党委高度重视政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年内专门研究1-2次政协工作,20xx年,镇内重点工作、重点工程在决策之前,广泛征求政协委员的意见,并将征求上来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疏理,对好的建议要积极给予采纳,镇内重要活动和重要会议要及时与委员进行沟通,邀请他们参加,提高他们的决策地位。

1、加强理论学习和形势教育。认真制定学习计划,结合形势发展需要,全年举办2-3次学习讲座。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研读原著与调查研究相结合等方式,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区政协全委会精神,增强政治理论修养,提高思想和政策水平。采取发放学习材料、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时事政治、科技和相关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学习,全面提高委员整体素质和参政议政水平,为更好地覆行政协职能打下坚实基础。

2、切实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我镇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协工作的实际,积极探索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发挥作用的新途径,切实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1、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充分发挥委员们的基础作用,围绕全镇中心工作和十大项目建设,组织委员重点对城镇建设、经济发展、民营企业发展情况、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情况、乡村道路建设及管理等问题开展视察,并组织2次专题调研活动。

2、认真开展政治协商,围绕镇重大项目建设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组织全体委员通过开展调查、视察、座谈等活动,积极建言献策,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党委和政府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年内组织集体活动不少于4次。(组织政协委员集中视察重点工程建设、各个中小学校、公安执法部门、城镇建设等)。

3、全面强化民主监督。坚持围绕发展抓监督,抓好监督促发展的原则。重点围绕提升服务功能、优化服务环境,继续探索民童监督的新思路,努力加大民主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年内继续开展以优化服务环境为主要内容的民主评议活动。

1、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提供招商信息。广泛开展联谊活动,积极牵线搭桥,帮助引进资金、项目和技术,为我镇招商引资工作做出新的贡献。

2、努力促进社会稳定。拓宽渠道,充分发挥政协委员联系面广和信息渠道畅通快捷的优势,围绕全镇重点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调查、视察、提案、座谈、走访等形式,积极、准确地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提出建设重点工程的意见和建议,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3、切实为人民群众多办好事、实事。要心系群众,真正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积极开展扶危济困、捐资助教等社会公益活动,年内至少进行一次为困难户、孤老户捐款活动,关注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

4、做好宣传报导工作。通过电视台、报刊及宣传栏等形式,积极宣传活动经验及委员的先进事迹等,对开展活动的一些好的作法以及对在政协工作中涌现出的政协委员的先进事迹,给予及时的报导和宣传。

1、强化委员队伍建设。组织全体委员认真学习政协《章程》,遵守《委员守则》等规章和制度,增强委员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开展“四个一”活动,即书写一份调查报告或提案、提出一条有价值的建议、提供一条招商信息、参加一次社会公益活动,激发委员做好政协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进一步加强政协制度建设。结合新形势和政协工作特点,积极推进政协履行职能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学习制度、活动制度、委员管理制度、委员意见建议的办理和反馈制度等。狠抓落实,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3、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利用视察、调研等活动,为委员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发挥作用搭建平台,激发委员参政议政的热情。在委员中大兴“创一流业绩,树榜样风采’’之风。支持委员大胆创业,带动周围群众为我镇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4、做好联络组的档案整理工作。年内将活动计划、年度总结、历次活动和委员先进事迹记录等收集整理成册,做到活动有记载、档案都齐全、工作规范化。

街道政协工作制度篇七

3、街道、社区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和党政副职一岗双责。

2、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问题要立即填写整改通知书,并实行跟踪监管,期满时进行复查验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相应的防范和监控措施,并及时上报。安全生产检查应做好记录和归档。

3,社区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月查月报制”,街道要督办社区落实安全生产“首问制”,街道安办要落实安全生产“月审核制”。

街道每月、社区每周、网格、企业适时召开安全例会,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每季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安全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部署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会议要作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并抓好工作任务的落实。

以每年6月份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为重要载体,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通过开展一系列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常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参加有关业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建立完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在接到有关单位或者群众的举报后,应登记编号,进行检查处理。检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辖区内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和汇总。

将安全生产纳入总体工作考核内容,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定期组织对街道有关部门、社区及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检查,落实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并严格惩罚兑现。

实行每天24小时安全生产值班,有安全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安全监管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落实人员负责安全生产文书资料和档案管理工作,并保证人员相对固定;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台帐;按文书资料与档案的标准化管理要求,做好各类文件、信息、文书等资料的收发归档工作。

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并做好隐患排查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等原则,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分级,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和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监督。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上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纳入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明确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逐步进行整改。

辖区内发生伤亡事故后,根据《区突发事件信息应急处置暂行办法》第五条“一般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各街乡、区直有关部门要在事发30分钟内向区政府应急办初报情况,受特殊原因滞阻的亦不得迟于事发后1小时”的规定,各社区必须于30分钟内将事故有关信息向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护和善后处理工作。同时,要对事故现场实行严格保护,防止与事故有关的残骸、物品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

街道政协工作制度篇八

辛苦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了,相信大家这段时间以来的收获肯定不少吧,制定一份工作总结吧。那么要如何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街道政协年终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xx年是我街道经济发展的关键之年,经历撤镇建街,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农村改革不断深化。一年来,在区政协的关心指导下,联委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切实履行联委会职能,为区、街道两级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现将一年来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学习知情,增进共识

要生动活泼地开展联委会工作,须以学习、知情为前提。据此,本联委会努力遵照政协领导提出的“要使政协成为学习型的群体”的要求,突出重点,组织委员学习。一是学习政治理论,包括:“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报刊杂志有关文章等等,联系实际谈体会,在重大问题上增进共识。二是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报告会、专题讲座,特别是街道组织的专题讲座、报告会,从宏观上了解形势,掌握xx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动态,进一步提高委员的政治洞察力和光荣感、责任感,从而不断增强参政议政的自觉性。

二、发挥智力优势和位子超脱的优势,积极组织开展联委会各项活动

今年来,联委会认真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增强统一战线内部的团结。一是委员们经常深入街道基层,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听取他们对xx镇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的看法,摸清“群众最关心什么,群众最希望解决什么”。针对xx的实际情况,委员们关注xx撤镇建街农村改革深化以及出口退税财政体制改革的影响,街道党工委专题听取有关意见。二是在撤镇建街过程中,充分听取政协委员们对规划、体制调整的意见和建议,协商共事,为推进街道各项事业的发展建言立论、献计献策。三是加强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口子的联系。做到经常交流工作、互通信息、研讨重要问题,组织好重要调研协调活动,对街道环境整治、农村改革深化、企业支持出口退税政策影响等事项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献计献策。今年,街道联委会提交议案7份,积极参政议政。

三、积极开展“五个一”活动

“五个一”活动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联委会的一项特色工作,联委会一直关心关注镇招商引资工作的进展。截止 月底,我街道引进外资486万美元,内资3750万人民币。其中联委会委员乌根祥引进外资300万美元,委员徐敏引进外资 86万美元。“五个一”活动的顺利开展,为我街道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四、积极撰写提案、调研报告

在信息报送方面,对于时效性、针对性强的社情民意,经分管领导审阅后向区政协报送。如今年五月份,市国土资源局出台的《xx市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及地价评估管理若干规定》,群众反应强烈,我们以《群众对新出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反映强烈》为题报送给区政协。《关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几点思考》、《关于三权前置一权“独立”》、《用民主的方法解决农民问题》发表在农业工作通讯。

五、存在的不足

一年来,我们感到联委会工作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学习抓得不紧,特别是组织集体学习不够;由于人员分散在多个系统,活动开展没有形成制度化,组织活动比较困难,高质量信息通报较少,对民情社意反映的深度还不够,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街道政协工作制度篇九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市乡镇(街道)工会建设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乡镇(街道)工会接受同级党委和县市区总工会的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

第三条乡镇(街道)工会组织是工会组织领导体制中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协调区域内企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独特优势,是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的必然要求。

第四条乡镇(街道)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积极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突出维护职能,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努力把乡镇(街道)工会建设成为党委政府重视、组织网络健全、履行职责规范、指导基层到位、服务群众深入、积极推动经济发展的“六好”乡镇(街道)工会。

第五条县市区总工会结合实际确定所属乡镇(街道)工会组织形式,并应当同步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第六条乡镇(街道)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条件的,经上级工会审查确认,并报市总工会审批,即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的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原则上与乡镇、办事处党委、人大、政府的任期同步;换届选举前必须向党委和上一级工会请示,经批准后方能进行换届选举。

第八条乡镇(街道)工会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机关和本辖区内所属村和社区、企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的基层工会组织实施领导和管理。乡镇(街道)工会领导和管理所属基层工会组织的具体范围及序列,由上级工会决定。

第九条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乡镇(街道)工会工作委员会的组成,由派出它的上一级工会批准。

乡镇(街道)工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工作的目标任务,由上一级工会组织下达并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的优劣给予奖励或批评。

第十条乡镇(街道)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隔三年或者五年召开一次。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乡、镇、街道工会会员代表比例,按照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每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由同级党政主要领导,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或工会联合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及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乡镇(街道)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或工会联合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四)选举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或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实行会务公开,接受会员群众的监督,依靠会员群众办好工会。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工会工作委员会一般应由五至十一人组成。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和工会工作委员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主要议题是:

(二)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委、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的总结、表彰和工会工作计划;

(四)有关职工权益和困难职工帮扶的重大问题和向党政领导提出的重要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决算及工会财务的支出;

(六)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补选工会(联合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八)必须由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五条乡镇(街道)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向乡镇(街道)工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组织职责。乡镇(街道)工会积极探索建立工会委员会、联合基层工会、基层工会联合会等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辖区内的职工入会率要达到90%以上,坚持“建会、建制、建家”并重,在已建立工会组织的非公企业中,积极配合党委组建党的基层组织。

第十七条维护职责。建立与政府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参与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规定;监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积极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协商工作,签订区域集体合同;指导和督促区域内企业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实施企业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建立完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制度,结合辖区内企业特点,形成乡镇(街道)、社区(村)、企业三级调解组织网络;监督企业落实劳动保护措施,改善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第十八条服务职责。乡镇(街道)工会要牢固树立服务职工、服务企业的意识,做到“建家就是建企业”,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建立健全职工维权帮扶站,大力实施送温暖工程,对困难职工实施有效帮扶和救助。

第十九条建设职责。乡镇(街道)工会要围绕乡镇(街道)中心工作,团结和动员职工为乡镇(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建功立业;大力实施经济技术创新工程和职工素质工程,深入开展群众性劳动竞赛活动。

第二十条工会干部队伍建设职责。乡镇(街道)工会要做好基层工会干部的协管工作,积极推行基层工会干部的民主直选工作;积极推进联合基层工会和基层工会联合会工会干部社会化、职业化,可设立组织员、联络员等多种形式充实工会干部队伍;加强基层工会干部培训,提高工会干部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建立和完善基层工会干部的保护机制,解除基层工会干部的后顾之忧。

第二十一条代行基层工会职责。当基层工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妨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遭到拒绝、组织机构被非法撤销或合并等情况出现时,乡镇(街道)工会要代为履行基层工会职责,发挥上级工会代表下级工会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乡镇(街道)工会例会制度。乡镇(街道)工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基层工会主席工作会议,总结、交流、部署工作。

第二十三条工会组织档案管理制度。乡镇(街道)工会至少要设立工会组织建设、工会会员、工会工作三类档案。

(1)工会组织建设档案。一是建立乡镇(街道)工会组织的申请及上级工会的批复;二是辖区内社区(村)工会、企事业单位建会申请及乡镇(街道)工会对其的批复;三是辖区内所有基层工会组织名册。

(2)工会会员档案。对辖区内的所有工会会员进行实名登记,并颁发中国工会会员证。

(3)工会工作档案。主要包括经济技术创新、职工素质教育、安全生产监督、送温暖活动、民主管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等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记录。

第二十四条督导检查制度。乡镇(街道)工会要加强对社区(村)、企事业单位工会工作的'检查和督导。督导检查要做到: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时间内容、严格组织实施、通报督导结果。

第二十五条考核制度。乡镇(街道)工会要加强对辖区内社区(村)、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的考核。量化工作任务,分解工作指标,严格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工作汇报制度。乡镇(街道)工会要定期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并认真落实同级党委对工会工作的要求;乡镇(街道)工会要建立向上级工会报告工作制度,做到日常工作定期报,重点工作随时报,重要信息及时报,阶段性工作按时报,保证工作动态及时上传。

第二十七条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好。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方配合、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工会工作格局。党委把工会工作纳入党建目标体系,定期研究解决乡镇(街道)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建立政府与工会联席(联系)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规定能主动征求工会意见,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二十八条组织网络健全好。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工会组织机构,按要求配备专职工会干部,工会主席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是党员的进入同级党委班子。工会主席由同级副职兼任的,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区域内工会组织建会率、职工入会率均达95%以上。

第二十九条履行基本职责好。源头参与有力,适时提出维护职工权益的主张和建议。企事业单位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履约率达到较高水平。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工作落实,区域内无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

第三十条指导帮助基层好。适时对区域内基层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主动与企业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基层工会在开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培训基层工会干部成效明显,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维护到位。

第三十一条服务职工群众好。努力为职工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送温暖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积极开展职工就业培训,提高职工的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特困职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职工群众对工会满意度高。

第三十二条围绕中心开展工作好。紧紧围绕乡镇(街道)中心工作,推动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深入开展,推动实施职工素质工程,广大职工积极投身改革,为发展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建功立业,文化体育工作活跃。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的培养、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成效明显。

第三十三条搞好创建“六好”乡镇(街道)工会活动的评选。表彰“六好乡镇(街道)工会”评比,实行逐级申报、逐级考核办法,申报省级先进单位必须是市级的先进单位。省总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六好乡镇(街道)工会”,并推荐优秀单位申报全国“六好乡镇(街道)工会”。

第三十四条将“六好乡镇(街道)工会”活动纳入到创建“先进县市区总工会”竞赛活动中,申报省级先进县市区总工会,“六好乡镇(街道)工会”应达到50%以上。

第三十五条依照全总、省委、市委有关文件规定,选配好工会干部。乡镇(街道)应按同级副职配备专职工会主席,是党员的进入同级领导班子。经济较发达、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工会可配备1-2名工会专干。工会副主席、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按照同级中层正职干部选配。

第三十六条乡镇(街道)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求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三十七条县市区总工会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协助管理乡镇(街道)工会主席、副主席。

第三十八条上级工会要依法保障乡镇(街道)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困难;加强对乡镇(街道)工会干部的培训,搞好指导、服务。

第三十九条乡镇(街道)工会的经费来源:

(一)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的拨入经费;

(二)上一级工会拨给的工会工作经费;

(三)会员缴纳的会费;

(四)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四十条鼓励、支持区域内大中型企业、事业、机关的工会组织,对口联系、帮助乡镇(街道)工会,建立联系制度。

第四十一条乡镇(街道)工会经费的管理,按照全总、省总和市总有关工会财务的规定执行,接受本级和上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十二条县市区总工会要把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依据本规程,制定工作任务和考核办法,确保乡镇(街道)工会的规范化建设健康发展。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工会干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对在履行职责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被上级工会评为先进的乡镇(街道)工会干部,要给予精神和物质的鼓励。

第四十三条本规范自二oxx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各县市区总工会、乡镇(街道)工会要按照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街道政协工作制度篇十

一年来,双桂路街道政协委员工作室通过强化组织体系建设,完善各项工作机制,使街道做好政协工作的能动性得到较大提高。

(一)加强自身建设,为发挥政协职能作用提供保障。

从街道政协委员工作室正式成立至今,党工委非常重视街道政协工作,每年年初都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一是充实力量,配强配齐人员。党工委专门指定街道副书记兼任街道政协委员工作室主任,安排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街道政协委员工作室联络员。明确了工作职责,做到了人员到位,职责到位。二是探索成立社区政协工作联络站。我们在3个社区建立了政协委员联络站,严格选拔政治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群众威信高的社区负责人担任联络站站长,具体负责与社区范围内政协委员的联络与沟通。三是加强政协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平时,我们注重街道政协委员工作室和社区联络站工作人员的理论培训,通过学习,使大家进一步了解政协工作内涵,增强责任心,深刻认识做好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加强理论学习,为委员认真履行职责夯实基础。

xx年,新一届政协委员产生以来,我们按照区政协的统一安排,围绕委员应知应会的业务知识,将集中学习和分散学习相结合,将业务培训与主题活动相结合,不断完善政协委员的知识结构,提高理论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为委员认真履行职责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

(三)加强制度建设,为推进政协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做好铺垫。

我们先后建立健全了《双桂路辖区政协委员工作室工作制度》、《信访接待工作职责》和《辖区政协委员接待工作制度》等制度,使政协工作做到了有章可循。通过各项制度的落实,加强了街道党工委对政协工作的领导,保证了街道政协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了工作效率,使街道政协工作逐步走向了规范化、程序化。

双桂路街道辖区共有区政协委员4人,分别来自不同的社会领域、不同的民主党派,而且全部是兼职委员,履行职责的精力和时间有限。为使他们更好地关注民生,参政议政,就必须建立与街道、与社区、与居民联系的沟通机制。为此,我们创新组织形式,通过发挥街道政协委员工作室的作用,为他们真正履职搭建平台,提供便利。

(一)街道依托政协委员工作室,建立与政协委员定期沟通机制。

工作室利用社区政协工作联络站人熟、地熟、情况熟的特点,经常深入到委员工作生活的地方,及时收集委员的工作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拉近了街道与委员之间的感情,让委员也体会到街道对他们的关心和关爱,使街道政协委员工作室服务委员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委员依托政协委员工作室,建立深入居民群众沟通机制。

委员定期深入到社区居民当中进行走访,参加活动,听取居民群众工作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收取居民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疏理反馈,从而使居民了解委员,熟悉委员,信任委员。如xx年,攀成钢公司搬迁撤除时,未对位于双桂路和五桂桥头两处原攀成钢公司专用铁路线进行及时拆除和路基加固,造成该路段时常发生机动车、非机动车来往受阻、行驶不畅,有时还造成非机动车、机动车、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等严重的交通安全事故,街道政协委员张竞同志及时到现场了解情况,提出提案,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此事。

(三)发挥政协委员工作室作用,协助委员做好日常居民群众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工作。

政协委员工作室积极发挥联络沟通作用,在委员们工作繁忙、精力不足时认真协助委员做好社区内社情民意的收集与整理工作,方便辖区群众随时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如居民群众反映较突出的辖区攀成钢厂区拆迁工作完毕后,由于拆迁公司及厂方都已撤出,腾出土地无人管理,许多收购废品的外来人员就聚集在厂区拆除的空地及周边挖掘收集废旧钢铁及各类材料,给辖区居民财产造成危害,加之这部分人经常为争抢废品发生打架斗殴现象,给居民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政协委员工作室将问题疏纳整理,反馈政协委员,委员们及时将问题向上反映,后经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努力,使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为不断丰富委员履职载体,我们围绕委员“全年提一件提案、提一条建议、办一件好事、化解一个矛盾、反映一条社情民意”的“五个一”内容,在委员中广泛开展各类活动,使政协委员的履职热情得到充分调动,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一)积极开展“参政议政献良策,尽心尽力做贡献”活动,引领委员主动为我区发展出谋划策。

政协委员利用自身学识高、阅历广、社会信息收集丰富的特点,在我区的重大发展上主动建言献策,为我区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如四川省农科院作物研究所薯作物研究中心主任、区政协王大一委员提出的““提升‘五朵金花’品牌,促进我区乡村旅游业上台阶”的建议,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

(二)积极开展“发挥特长,奉献爱心,构建和谐社区”活动,倡导委员参与各类社会公益事业。

我们围绕构建和谐社区区的工作目标,注重发挥政协委员人才荟萃,专业智力密集的优势,组织他们广泛参与公益事业,服务辖区居民群众。

一是立足本职,为居民群众办好事。政协委员多数是社会各界的人士,我们鼓励委员们充分发挥自己的专长和优势,立足本职做实事,发挥作用献爱心。成都市传染病医院副主任医师、区政协胡蓉委员经常为辖区居民群众开展传染病预防专题讲座,以及简单疾病的自救等常识和防治措施,受到了广大居民群众的好评。

二是奉献爱心,积极投入到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中。“地震发生后,辖区的政协委员们都积极地行动起来,开展恢复生产和爱心活动。成都市传染病医院副主任医师、区政协胡蓉委员虽然没有到前方去,但在医院为救治伤员过程中经常加班加点工作;四川省畜牧科学研究院畜牧兽医生物技术研究所所长、区政协廖党金委员曾多次深入彭州、什邡、江油等地震灾区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街道积极探索基层政协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新举措,努力开创街道政协工作新局面。

一是积极推行政协委员进社区活动。街道将依托各社区政协工作联络站,积极引导委员开展“政协委员进社区”活动。认真组织好委员接待日工作,变以往的走访居民为集中听取意见,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拓宽了委员与辖区群众的沟通渠道,从而使辖区居民热切关注民生问题得到更为有效的解决。二是加大协商活动力度。发动政协委员围绕政府工作建言献策,围绕“四区”建设战略、街道职能调整和社区治理机制改革等方面工作开展调查研究。

三是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努力探索加强政协委员民主监督的途径和方法,组织他们就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视察,与街道加强对口联系,促进街道工作。

四是积极引导政协委员更多地参与社区公共服务工作,鼓励委员做好事、办实事、扶贫帮困做善事。

街道政协工作制度篇十一

一、认真贯彻执行《工会法》、《劳动法》、《女职工权益保障法》及上级工会组织的工作部署。

二、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共产主义和社会公道、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

三、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加强职工参政议政的民主管理工作。

四、组织职工开展争先创优劳动竞赛,以公路建设为中心,开创两个文明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五、抓好工会委员的管理工作,做到组织健全,任务明确,办好“职工之家”。

六、协助行政办好职工集体福利,做好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工作,参与调解劳动争议。

七、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参与安全检查和伤亡事故的处理。

八、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妇女的现象做斗争。针对女职工的特殊问题,女职工的保护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好工会财产。

十、开展丰富多彩的读书、演讲、参观、竞赛等文体活动,活跃职工生活。

一、在职工出现婚、育、病、丧等特殊情况时派人走访、慰问,力所能及地帮助职工解决各种困难,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解决救济、捐助等问题,使职工顺利渡过难关。

二、定期组织人员对一线职工及其家庭进行走访慰问,帮助一线职工解除后顾之忧。

三、在春节、中秋节等重大节日对职工进行走访慰问,及时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

四、节假日期间定期派人对退居二线的老干部和退休职工进行慰问。

五、及时掌握职工动态,出面调解职工家庭矛盾,搞好家庭团结工作。

一、组织委员职责。

1、做好工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教育工作,制订工会组织各项工作计划。

2、负责及时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做好新会员的入会工作。

3、抓好工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不断发展壮大工会积极分子队伍。

4、负责组织召开工会委员会和会员大会。

二、财务委员职责。

1、负责工会经费预、决算和会费收缴工作,按时上缴会费。

2、坚持按章程办事,认真做好会费的拨、交,按时公布帐目。

3、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及财政纪律,不擅自超支和挪用。

4、协助行政做好职工工资的发放工作,调解职工工资中的纠纷。

三、生产、安全、技协委员职责。

1、及时掌握本单位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组织职工完成生产任务。

2、协助行政搞好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发动群众提出合理化建议,抓好技术革新、技术协作活动。

3、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搞好检查、总结、评比和奖惩工作。

4、协助行政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

四、文体、生活委员职责。

1、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积极培养活动骨干,建立活动阵地。

2、按劳保方针研究集体福利,协助行政做好职工福利的发放工作。

3、办理职工困难补助手续。

4、做好退休、工伤、病休及病亡人员的处理、慰问工作。

五、女工委员职责。

1、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女职工的特殊问题做好“四期”保护工作。

2、积极组织女职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学习活动,鼓励她们做“四有”新人。

3、关心女职工的工作环境,按时组织女职工进行健康查体。

4、协助女职工解决婚姻家庭矛盾,积极提高女职工的婚姻家庭生活质量。

5、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一、组织健全,领导班子有文化、讲团结、热心为职工办实事。

二、发动职工积极投身改革,广泛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安全生产,全面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经济效益显著。

三、有一套健全的规章制度,各种“簿册”齐全,并能经常开展各项活动,有一支占职工总数20%以上的工会积极分子队伍。

四、组织职工开展读书活动(参加学习人数达到60%以上),认真学习科学、文化、技术,职工群众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技术素质“三补”达到计划要求。

五、教育职工群众以主人翁的劳动态度,改革创新,提合理化建议,深入开展“双先”活动,树典带面,及时总结推广先进事迹。

六、承担起职工大会工作机构任务,协助职工代表小组搞好民主管理,维护职工权利,协助行政办好职工福利,坚持走访,做好职工互济互助工作,为职工排忧解难。

七、做好妇女“四期”保护和妇幼卫生保健工作,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并能解决30岁以内大男大女婚姻问题。

八、经常对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教育,及时发展新会员。做好会费的收缴工作,支用合理,定期公布账目。

一、密切联系群众,同群众打成一片,坚持家访谈心与职工交朋友。根据方方面面的愿望和要求开展活动,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二、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发扬民主,执行民主集中制。办事同群众商量,尊重群众意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三、坚持说服教育和群众自我教育的方法。时刻注意把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结合起来,始终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统一兼顾的原则。

四、工会干部要振奋精神,要坚持原则,讲求实效的基本工作原则和工作态度。

街道政协工作制度篇十二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街道各项事业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区财政局的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财政预算管理

第一条 财政办将财政预算内资金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支出,按照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财政预算方案,根据工作进度及事业发展需要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条 街道办每年11月15日前向各单位(部门)传达宝安区财政局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意见。

第三条 财政办根据财政预算的原则编制预算草案,规定预算收支科目、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根据财政预算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部门)的具体情况和事业发展需要,编制预算草案。项目支出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需附上预算说明。预算草案报本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于预算年度前一年的12月1日前报财政办。

第五条 财政办依据各单位(部门)预算,结合财政资金的具体情况,编制街道的综合财政预算草案,并于预算年度前一年的12月31日前将预算草案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宝安区人大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政策性因素或实际工作需要调整预算收支的,经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交财政办执行。

第七条 财政办按照全年预算方案,每月做出财政资金收支计划,经分管财政领导审核后,报街道党工委书记或办事处主任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会计核算中心严格按照每月资金安排报账和核算。

第二章 财政资金拨付管理

第九条 财政办负责本级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

第十条 财政办负责执行部门预算并核定部门预算的支出用途拨款,拨付的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账户结算。

第十一条 财政办拨款专用印章原则上由主任负责保管。分管资金的会计人员保管各自的银行预留印鉴私章,如外出或休假,各类印章实行交叉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财政办原则上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款项的拨付,不得无故拖延。拨款人员对申请拨付资金的用途、相关附件及请款单据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请款单据,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财政办、审计办对各单位(部门)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定期跟踪检查。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和额度,合理使用现金。超出规定范围的,各单位(部门)通过开户银行予以结算;特殊情况确需用现金支付的,必须经部门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的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核定备用金限额。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收到的所有现金必须于当天存入银行,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坐支(即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或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以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不得“公-款私借”和以“白头单”顶库。公务借款按借款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公务出差或会议借款,在事毕后七天内办理结算;其他公务借款的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本章所称收入是指政府非税收入,主要包括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费和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款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条 各单位(部门)收款必须使用广东省财政印制的正规票据,并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将收入全部存入财政专户,各单位(部门)不得中途截留或私设小钱柜,违者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政策法规和工商物价局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进行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收费标准,收费员必须持有物价局核发的《收费员证》方能收费。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支出应遵循“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单位(部门)年度预算中核定的资金用途、范围、金额及标准使用,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巧立名目,甚至化整为零分散支出或变相支出。

第二十三条 支出要有合法有效票据,手续完备。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名,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付款报销。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开支,接待费用以外的各项费用不能用餐饮票据报销。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根据组织人事办核定的工资标准按月发放,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增加工资项目。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奖金和补贴根据街道办事处规定的标准发放,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另设补贴项目。

第二十七条 探亲费、差旅费的报销参照《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物资采购按照《采购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接待费用按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章 审批权限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费用支出审批权限

(一)部门年度预算费用(包括办公费、会议费、交通费、修缮费、业务费及其他公用经费)审批权限。

1、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单位(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2、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由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领导会签审批。

3、20,000元以上由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及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核后,报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审批。

(二)超出部门年度预算费用和新增费用的审批权限

1、100,000元以内(含100,000元)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审批。

2、100,000元以上由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批。

(三) 公务借款审批权限

1、30,000元(含30,000元)以内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2、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由部门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的领导会签审批。

(四)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含公费医疗、养老保险金)审批权限

1、各类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由组织人事办主任和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

2、各类工作人员的奖金及中心专项工作补贴由组织人事办拟定后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批。

(五)值班补助由党政办每个季度汇总,报分管党政办和分管组织人事办领导会签审批。

(六)每月计划内财政资金的拨付以及预算内转拨资金由财政办主任负责审批。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使用,一律坚持先批后用的原则,每月使用的资金须在上一个月的20日前填写申请表,按第三十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交财政办安排。

第七章 工程资金支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政、园林绿化、房屋建设、水利设施建设、道路建设等工程款的支付,按年度预算由财政办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事务中心根据工程进度及合同付款条款,每月编制工程资金安排计划,报工程项目分管领导、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后交财政办。

第三十四条 财政办根据建设工程事务中心编制的工程资金安排计划结合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做出工程资金支付计划,经分管财政领导审核,报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审批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八章 债权和负债管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债权主要包括:暂付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负债主要包括:暂存款、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借入款、应付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对各种债权要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开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不允许向外借款,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借款担保。

第三十八条 预付报账单位的备用金,定期结报。年终时,备用金必须全部结清收回,下年初另行拨付。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的'债权和负债,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 列入街道年度预算的专项资金(含上级拨款),由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部门)做出支出方案,经财政办审核,报部门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领导审批。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从上级政府及各业务部门争取的预算外专项补助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由使用单位(部门)做出支出方案报财政办核实后,经部门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核,报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挪作他用,不准巧立名目在专项资金内报销接待费等其他费用。专项资金确因客观原因改变用途的,应向原拨款单位申请批准。专项资金应以实际支出数列报支出。专项资金在任务完成后进行单独结算,结算之后有余额,由街道财政收回。

第十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等。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由各使用单位自行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财务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账。

(二)经批准调出的固定资产,调出时须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并根据有关规定销账。

(三)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须经使用单位同意,财政办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相关资料由资产管理部门妥善保存,财务备案。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保管人)因使用、管理不善而造成固定资产毁损、丢失的,必须书面报告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该项固定资产原价的30%-60%。

(五)固定资产处置(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行政单位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使用单位固定资产需要处置的,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和申请表,申请表经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名交财政办审核后,报街道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的领导会签审批。

(六)各单位(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固定资产清查,如有盘盈或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处理并及时调整账目。

第四十六条 材料管理。材料是指使用以后就消耗掉或逐渐消耗而不能复原的物质资料。因工作需要购买的材料,必须通过专人验收,材料数量比较多的,按《采购管理制度》规定执行。材料由专人保管,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制度,尽量减少库存数量,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低值品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下,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下的物品;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起点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下的易耗物品。低值易耗品由单位统一采购。一般办公用品,行政单位须填报“办公用品申请表”,经各部门领导审批后,到街道办采购组领取;事业单位设立专人负责保管,实行出入库登记管理。

第十一章 财政票据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财政票据管理按《松岗街道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保存及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其 它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门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政办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街道财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经济使用效能,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和职能的充分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街道财务管理工作,遵循计划高效、勤俭节约、合理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 分管财务的领导应强化对财务工作的领导,调控管理资金流向,监督经费使用,积极支持财务人员履行职责。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到计划安排得当,经费保障及时,收支实现平衡,财务监督有力。

第五条 财务工作必须遵循业务处理流程,经费审批严格按照程序及权限执行,对经费的使用做到事前计划,事中监督,事后检查。

第二章 行政预算经费管理

第六条 行政预算经费要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坚持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重点保证街道的基本办公支出,杜绝随意性开支。

第七条 经费开支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实施,各办、站必须严格执行经费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三章 经费开支的审批程序及额度

第八条 经费支出,分管领导和办、所负责人实行分级审核,实行办事处主任一支笔审批。审核的内容包括:开支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凭证是否属实,是否符合预算的开支范围,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核和审批人签字。

第九条 经费开支应在发生后30日内完善手续,程序为: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分管领导核实,最后主任审批后签署报销意见。

第四章 财会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 会计必须认真执行财务部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会计帐薄、会计方法、会计报表应当规范统一。机关财务应按规定设置总分类帐、明细帐、出纳、贵重物品登记册,认真进行会计帐务处理,会计帐薄当月业务当月清。

第十二条 会计、出纳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各自职责:按职责分工履行职能与责权,实行相互稽核。会计主要分管总分类帐、明细帐的记载、开支(拨款)计划的审核、会计凭证的编制与审批、会计报表编制、会计分析、会计档案和会计监督检查等工作,并保管财务章和会计印章。出纳主要分管出纳帐的记载,支票和现金管理及其收付业务、保管使用出纳印章。

第十三条 严禁私借公-款和长期借款。严格控制现金预借,必须的差旅费等借款,应填写现金借款章并经领导批准后借支。

第十四条 大件的办公设备(如微机、打印机、传真机、相机、文柜等)实行政府采购,按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登记造册,明确保管责任人,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必须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五条 所有会计业务必须具备合法、真实、准确的凭据、帐实、帐证、帐帐、帐表必须一致,会计凭证手续完备、要素齐全、分录正确、按月装订成册,按保管期限妥善保存。

第五章 财经纪律和财务监督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统一颁布的财经法规和纪律,不得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不准违反货币资金管理规定,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经费开支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和管理,坚决制止各种违反财经纪律和财会法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 分管财务负责人对单位的经费收支帐目应定期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调离岗位必须办理业务交接手续。交接手续由分管财务负责人主持、监交。交接内容包括文件、软盘、凭证、帐簿、印鉴、支票、及其它资金物品和未尽事项等。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火车站综合试验开发区)。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属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城建、公安、工商、卫生、园林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经营门点必须做好各自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认真履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市容秩序(以下简称"门前三包")的职责,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重视环卫设施建设,将环卫设施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社会公德教育,维护城市市容及环境卫生。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歧视、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为群众提供方便。

第八条 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各类建筑物和设施应保持完好、美观、整洁,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影响市容和危及安全的,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及时整修、改造或拆除。

第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不得违法搭建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禁止在市区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墙体2米以下设置空调压缩机和排气扇。灰渣、废水以及废气的排放口不得朝向道路。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牌匾、指路牌、阅报栏、宣传栏、亭棚、雕塑等,应做到整洁、美观。

户外广告应当内容健康、用字规范,使用期满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清除。

第十二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应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不得新建实体围墙。

临街的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等,应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 城市中的各项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管理部门应维护和保持设施的完好、整洁。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和搭建的,须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作业;临街工地必须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施工材料应堆放整齐;施工场地内的污水不得外流。工程竣工后,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破挖城市道路必须管理好现场,保持清洁,并及时恢复原状。清掏窨井的渣土、淤泥,应当及时清运。

第十六条 在市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举办社会、文化活动,应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在市区运行的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车况严重破损、车容明显不洁的,不得在市区行驶。

第十八条 禁止在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应负责整治、清除,保持其清洁完好。

第十九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电线杆、树木等晾晒衣物。临街商店不得倚门设摊、乱挂乱吊商品、乱竖乱挂牌匾。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质量,必须达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收集清运,日产日清。

第二十一条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实行专业人员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道路和绿化隔离带、广场、桥梁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由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火车站综合试验开发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由各区管委会负责。

责任不清的地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范围,明确责任者负责清扫保洁。

(二)小街巷及居民区的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

(三)机场、车站、港口、停车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的清扫保洁,由各主管部门负责。

(四)各类市场的清扫保洁由主管部门或经营单位负责。

(五)城市水域废弃物清捞和水域岸坡、码头、装卸作业区及其专用道路的清扫保洁,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六)道路两侧的广告牌、指路牌、牌匾、画廊、邮筒、亭棚、绿带护栏、道路隔离桩、宣传栏、阅报栏、雕塑、公交始末站等由使用或管理部门负责洗刷、保洁。

第二十二条 在市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皮壳、纸屑、烟蒂。

(二)乱倒垃圾、粪便、污物、污水,乱扔杂物。

(三)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以及单位和个人饲养信鸽的,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单位和个人养犬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区、镇、街道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及规定的时间、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清扫保洁。

第二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生产、经营、施工中产生垃圾实行统一管理,有偿集中消纳、处置垃圾。

所有的生活垃圾必须送到垃圾处理场统一处理,逐步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治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垃圾袋装后投入垃圾房(箱)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容器,禁止焚烧树枝树叶和垃圾。

第二十五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以及涉外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

第二十七条 在工程建设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等建筑垃圾,需要运输、消纳、处置的,或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必须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准运、处置手续。

第二十八条 凡从事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清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地点、时间清运和倾倒。

第二十九条 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以及散装货物,应当采取密闭运输,途中不得遗撒、泄漏。

第三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集贸市场、广场、大型市场(店)住宅小区、公园、旅游景点、影剧院、各类车站、机场、港口和群众活动频繁处等公共场所应按规定设置公厕,并设立明显标志和指路牌。

在城市市区兴建、改建公厕,应建成符合标准的水冲式公厕。已建的旱厕应逐步改造。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清扫保洁,由产权单位负责。公共厕所应定期清掏、消毒,保持地面、蹲位、便池、门窗、四壁的整洁卫生,并做到无蝇、无臭、无外溢。化粪池的粪渣定期清运。

第三十二条 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拓建以及兴建大型公用建筑时,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三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环卫设施,不得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环卫设施用地或拆除、迁移城市环卫设施。

因建设确需占用、拆除或迁移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等量补偿、易地建设方案,并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场所以及人流密集地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废物箱。

单位大院、住宅小区及居民分别由卫生责任单位负责设置废物箱、垃圾房(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可并处1000至5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可并处警告或者10~50元罚款。

(一)在市区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皮壳、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

(三)在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的;

(四)收费公厕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六)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投送生活垃圾,焚烧树枝树叶和垃圾的;

(七)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200至2000元罚款。

(一)未经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影响市容的其它广告;

(二)未经同意,在市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举办社会、文化活动的;

(三)临街商店倚门设摊、乱吊乱挂商品、乱竖乱挂牌匾的;

(四)未经同意,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六)未按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及规定的时间、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清扫保洁的;

(七)公厕管理不卫生,化粪池未及时清掏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八)在沿街墙体2米以下设置空调机和排气扇的。

第三十八条 在市区运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发生遗撒、泄漏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污染面积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1000至5000元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办理建筑垃圾准运和处置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清运、倾倒建筑垃圾的;

(三)未按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并处2000至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环卫设施用地的;

(二)损坏或擅自侵占、拆除、迁移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

第四十一条 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拓建以及兴建大型公用建筑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其停止施工或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实施。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通知书,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专用票据,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四十三条 对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市辖三县建制镇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合肥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7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的《合肥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发布的《合肥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街道政协工作制度篇十三

(一)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班子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为目的,以“五好”为主要内容,紧紧围绕街道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

(二)“五好”的主要内容。

1、团结合作好。领导班子成员自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带头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相互支持,顾全大局,自觉维护班子团结,营造宽松和谐的氛围;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及时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党政形成工作合力。

2、勤政廉政好。领导班子成员自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接受党内监督、社会公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坚持党务、政务公开,基建、财务管理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对干部队伍要求严格,管理到位;本单位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3、为民服务好。领导班子成员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经常深入基层,倾听基层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认真落实民生净福利指标体系,能千方百计为基层、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真心诚意为基层群众排忧解难;不断改进工作作风,落实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的要求;落实信访接访制度,设立群众意见箱和投诉电话,注重集中民智;群众测评满意率在90%以上。

4、开拓创新好。领导班子成员始终保持奋发有为、勇于进取的良好精神状态,善于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努力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善于学习,努力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分析、综合、判断、协调、决策、指挥能力,不断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5、实干成果好。领导班子成员做到把干事摆在首位,在工作中讲实话、办实事、鼓实劲、求实效;坚持严格的科学态度,有较强的统揽全局能力;对上级党委部署的各项工作,不讲价钱,不打折扣,完成任务出色;善于带队伍,在实践中培养一支善政廉政的干部队伍;基层党组织建设得到不断加强,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较好发挥。

(三)措施和要求。

1.提高认识,明确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认识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性,“一把手”要切实担负起责任,不仅要认真组织、策划好,还要带头参加各项创建活动,班子其他成员要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各项活动。

2.结合实际,制定计划。班子成员要根据区委要求,从街道和各自的工作实际出发,对照“五好”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计划,内容要实在,措施有可操作性,力求简洁。

3.加强督查,列入考核。街道党工委将“五好”班子创建工作与班子成员的年终考核工作结合起来,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推荐各类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

(一)参加会议人员。

街道党工委会议由书记或副书记(主任)召集主持,参加人员为工委委员、党政办公室主任。

(二)会议准备。

会议议题事前由党工委成员提前二天向党政办公室提出,提交议题的人员要对研究的问题作认真准备,办公室将议题或相关资料整理并交街道主要领导审定后,再印发参会人员。

(三)议事原则。

1.党工委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问题时与会同志应充分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委员应该服从多数人的意见,自觉维护、坚决贯彻集体的决议、决定。

2.党工委会议在讨论决定问题时,为保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对少数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并准予保留;意见分歧较大的,除特殊情况外,不急于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再行决定。

(四)议事范畴。

1.讨论决策涉及街道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人事变动、干部升迁变动等方面的工作;

2.定期研究分析工作动态及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措施;

3.研究党建、精神文明建设、群团、维稳、信访、老干部等工作;

4.讨论决议街道制定的规章制度、决定等;5.研究以街道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

6.研究决定科(室)、群团、单位的重要请示事项;7.其他事项。

(五)议事要求。

1.提出议题的人,事前应充分作好发言准备,原则上形成文字材料。2.提出议题的分管领导发言应做到中心突出,观点明确,简明扼要,其他同志发表意见也应围绕议题,表明自己的态度。

3.会议进行应按印发的议题依次进行,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新提议题,不搞临时动议。

(六)议事纪律。

1.党工委会一般每半月一次,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增加或延后。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不得迟到和中途离会,有事必须向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请假,参会人员过半方可开会。

2.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参加会议,并负责作好会议记录,妥善保管会议记录,未经书记或副书记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和销毁。

3.凡未经党工委会议同意公布的议定事项和会议讨论的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保守会议秘密。

4.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每个成员必须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执行,发挥每个党工委成员的作用。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工委书记、副书记领导汇报,确保党工委决定的贯彻落实。

5.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检查督办工作由分管领导或督查办负责。会议由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并及时将记录整理归档。

(一)人员组成:街道党工委中心组成员,由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组成。党工委书记为中心组组长,其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研讨活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党工委宣传委员负责做好学习的各项服务工作。

(二)学习内容:主要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学习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科技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内容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部署和实际情况确定。党工委中心组成员要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在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和指导工作上下功夫。

(三)学习形式: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法。集中学习时间,一般每一个月安排1次,遇有上级重大部署,应及时组织学习。同时,提倡党工委中心组成员利用8小时以外的时间自学。

(四)学习管理:根据区委的要求和街道工作的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和阶段性学习安排,明确学习的主要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并严格执行学习考勤制度、通报制度、经验交流制度和“考学”制度,确保学习取得实效。

党工委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工委每年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按照区委的部署,针对思想实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召开。

(一)会议内容。

围绕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的情况,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检查总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及其他重要问题,进行检查、总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会议要求。

1.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必须有针对性,着重解决思想认识方面的问题,切忌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2.领导成员都应开诚布公,坦诚相见,交换意见,交流思想,勇于暴露自己的真实思想,不可互相戒备,不可有话当面不讲。

3.与会人员应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一定要避免无原则的一团和气或闹无原则纠纷。4.批评要注意事实依据,要本着与人为善的态度;对待批评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相互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5.定期向上级组织部门汇报班子的思想、工作和作风情况。按照上级的要求及时报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会议记录。

(三)会议程序。

1.民主生活会前,应责成有关部门征集党员群众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意见,并如实向领导班子报告。

2.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研究、确定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3.民主生活会的内容要在会前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做好准备。

4.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时间、内容、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准备情况须会前向区委报告,并请示派人参加,进行指导。

5.会议由党工委书记主持,围绕会议议题,进行总结检查。

6.根据检查出来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

7、将会议情况向上级党委、纪检部门呈报,包括会议情况、党内外群众意见、整改措施等;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民主生活会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以增强党内生活的透明度,便于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监督。

街道政协工作制度篇十四

为推进城区工会改革向纵深发展,发挥镇(街道)总工会作为一级地方工会的作用,更好地推动工会工作落实,根据《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开展建立乡镇(街道)总工会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南宁市兴宁区工会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镇(街道)总工会的职责。

(一)负责指导辖区内“两新”组织和村(社区)的工会组建、换届审批以及组织管理工作。20xx年12月31日之前由城区总工会批准建立的企业工会组织,仍由城区总工会负责管理。

(二)负责指导辖区所属基层工会的会员发展、会员证的发放及会员管理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劳动竞赛和职工文体活动,指导所属基层工会开展企业文化和职工文化建设。

(四)指导和督促基层单位健全并落实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开展区域性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劳动合同制度。

(五)建立健全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参与协调处理劳动争议,推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

(六)监督辖区企业落实劳动保护措施,改善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七)动员和指导所属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参加医疗互助保障。

(八)负责所属基层工会干部的培训和管理工作,维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

(九)组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和困难职工帮扶等活动,负责调查、审核辖区困难职工家庭情况,建立并规范困难职工档案。积极开展职工帮扶服务工作,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

(十)做好基层工会经费的收缴工作,指导企业依法计提、拨缴工会经费,管好用好工会资产。

(十一)健全工会经费审查组织,加强对本级及所属基层工会的经费审查工作。

(十二)建立健全本级和所属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保护好女职工特殊权益。对基层工会的“职工之家”、“爱心驿站”等场所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十三)完成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人员配置。

按照《南宁市兴宁区工会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落实相关人员配置,即镇(街道)总工会设主席一名,由党政班子成员兼任;设专职副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由各镇(街道)在现有工作人员中调配安排。

第三条经费保障。

(一)上级工会补助。根据自治区、南宁市总工会对镇(街道)以及社区的工会工作经费补助标准,城区相应适当配套,落实镇(街道)总工会日常工作经费。

(二)工会经费收入。财政划拨工会经费以及会员会费在开展服务职工活动后所结余的经费,可适当作为工作经费使用。

(三)工会专项工作经费。上级工会开展专项重要活动,需要镇(街道)突击落实完成相关任务时,安排相应的专项工作经费。

(四)行政补助。镇(街道)总工会开展各项活动,经费不足时,可向同级行政申请专项活动(工作)经费补助。

(五)税务代收回拨奖励。由镇(街道)总工会动员辖区非公企业(除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缴费的企业外)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经市级以上总工会核算回拨给城区的经费,全部奖励给相关镇(街道)总工会作为工作经费使用。

(六)其他收入。接收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第四条本规定(试行)由兴宁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规定(试行)自20xx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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