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好语文,不仅要掌握基本知识,还要培养综合运用能力。如何保持身体健康,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是现代人需要面对的挑战。通过阅读范文,我们能够了解到总结的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
居住证积分承诺书填篇一
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居住证积分承诺书填篇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创业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
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20分。
(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六)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七)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九)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十)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第三章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
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
第四章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3.劳动(聘用)合同;。
4.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五条(材料受理)。
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材料审核)。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积分核定)。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第十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第二十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
依托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居住证积分申请信息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6月30日。
居住证积分承诺书填篇三
第十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3、劳动(聘用)合同;
4、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五条(材料受理)。
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材料审核)。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积分核定)。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第十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第二十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
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居住证积分承诺书填篇四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
(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五)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七)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八)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二)行政拘留记录。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第三章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
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一条(总分积分规则)。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
第四章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3.劳动(聘用)合同;
4.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五条(材料受理)。
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材料审核)。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积分核定)。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第二十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
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居住证积分承诺书填篇五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细则以及模拟查询达到120分者方可申请上海居住证积分制,如果申请积分后要变更工作需要去人才中心办理签注,在上海换工作是很常见的事情,接下来学牛网就为大家介绍下一位大学生因为在上海换工作居住证积分失效的例子,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小王是13年上海大学的应届毕业生,等到14年6月的时候才正式办好居住证,中途经历积分政策实行,所幸他申请下了积分。可在16年初,小王因为个人原因,辞职回家带了半年,同年7月,当他回上海办好新一年的居住证,才发现自己的积分没有了,因为不仅社保断了大半年,新公司也没有帮他变更积分申请信息,后来经过好一番折腾才解决。
小王的经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因为很多人在换工作的时候都没有办法周全考虑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大体上说在上海换工作居住证积分问题有两个:第一公司变更,第二个是续办积分。
这两个问题的前提是新公司都可以为员工办理居住证积分,用人公司第一次申请时应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申请积分用人单位注册登记须知》进行网上注册,并到公司的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审核单位信息。
工作变更时,积分申请人的公司人事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变更办理积分者。
1、用人单位在网上注册并经受理点审核通过;
(2)提供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上一家公司的离职退工单原件及复印件;
4、公司信息变更后应当场领取本人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
注意事项:
首先参照政策内容中的积分申请表材料,网上操作提交申请。你要登录自己的.积分申请系统,将自己原来公司信息改成新公司的地址,输入现在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然后更改一些后面的资料,确认后再让公司人事登录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系统,同意你在上海换工作居住证积分申请。
当完成上面这些步骤的时候,就等着你的档案审核表寄到新公司所在的人才中心,大概3周左右,电话确认寄到后,剩下的就是你们公司人事的事情了,这个是不能是积分申请者去办理的,让你新公司的人事带着【一、单位变更】的那些材料,去公司注册地所在人才中心接着续办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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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积分承诺书填篇六
你知道上海居住证什么情况下会扣分加分吗?想要积满120分吗?快进来看看吧。
基础指标及分值。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创业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
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20分。
(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六)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七)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九)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十)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居住证积分承诺书填篇七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
(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五)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七)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八)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第三章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
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
第四章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3.劳动(聘用)合同;。
4.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五条(材料受理)。
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材料审核)。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积分核定)。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第十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第二十一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
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6月30日。
居住证积分承诺书填篇八
第十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3.劳动(聘用)合同;。
4.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五条(材料受理)。
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材料审核)。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积分核定)。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第十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第二十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
依托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居住证积分申请信息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居住证积分承诺书填篇九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
办理材料。
1、《广东省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项目变更申请表》。
2、本人居住证;。
3、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证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等)。
办理流程。
1、申办人带居住证到属地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交资料;。
2、填写表格;。
3、街道审核后对居住证进行延期或项目变更,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地点。
番禺区市桥街流管中心。
地址:市桥街兴富路45号计生大楼(市桥派出所旁)。
电话:84873340、39996641。
番禺区桥南街流管中心。
地址:桥南街南珠路103号(桥南街办一楼)1号窗口。
电话:34617301。
番禺区东环街流管中心。
地址:东环街东星路100号(东环街政务中心)。
电话:34513526。
居住证积分承诺书填篇十
申请人可于积分公布期结束后,领取留存的包括职称证、省部级奖励证书、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等原件。
每年的6月、12月在积分专栏网站公布,单位经办人或申请人可以通过积分专栏网站查询。
榜上有名。
公示期结束后,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自市人力社保局报送《准予积分落户名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信息登记、核对工作。经核对无误后,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邮政速递的方式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发放至申请人指定地点。
申请人请在《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办理入户手续。
居住证积分承诺书填篇十一
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一条(总分积分规则)。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
居住证积分承诺书填篇十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积分:
(一)在我国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指标组成,分别设置不同的分值,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积分。具体指标及分值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确定。
第四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居住证持有人的积分汇总、审核和积分排名等工作,并负责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职业(工种)紧缺程度、社会保险费缴纳、奖项和荣誉称号、退役军人立功、不良信用记录情况等积分申请资料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分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提出调整修改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申报指导分值的建议,制定年度积分入户总量指标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市教委负责申请人学历证书等相关内容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申请人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审批办负责根据全市积分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其他区县设立积分受理点;开发居住证积分管理联办系统(以下简称积分联办系统),实现积分数据一门录入、分支流转、多点核实、归集汇总、自动生成。
市公安局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对申请人及其随迁子女的户籍身份、落户地点等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负责申请人年龄、落户地区、有无行政拘留和有无犯罪获刑记录等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申请人婚姻登记信息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申请人住房等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地税局负责申请人纳税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申请人发明专利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根据申请人的授权,负责查询并提供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第五条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并书面委托本单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于每年的1月至4月和7月至10月收集汇总本单位申请人相关材料后,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积分申请人应当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准备相应材料,交本人所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登录积分联办系统完成注册、填写申请人信息后,对申请人的申报指导分值进行初步测评。经初步测评达到规定分值的,用人单位应当制作本单位积分申请人名册,通过登录积分联办系统预约受理时间,按照预约的时间到积分受理点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居住证积分,应当提交下列必要材料:
(一)经办人身份证明及用人单位委托书;。
(二)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和积分申请人名册;。
(三)积分联办系统自动生成的预约凭证;。
(四)申请人在本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证明(申请人按照个人参保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计算积分)。
第八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必要材料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携带申请人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提供的与《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相对应的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和毕业证书;。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结婚证、配偶在本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证明;。
(五)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证书、荣誉称号及表彰决定;。
(六)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二、三等功的证书、立功受奖登记表及退出现役登记表;。
(八)申请人生育或者收养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审批证明或收养证明;。
(九)申请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十)颁证日期在3个月内的中国发明专利登记簿副本;
(十一)申请人交件之日前1个月内的简版个人信用报告。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先到积分受理点公安部门窗口接受对申请人及其随迁子女的户籍身份、落户地点等申请条件的审核。公安部门窗口应当即时将审核信息通过积分联办系统传送至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
第十条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应当核对经办人员、积分申请人、所在单位等基本信息,并结合公安部门传送的审核信息,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用人单位出具《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完成受理申请后,将电子信息分支流转至相关部门服务窗口进行审核打分。
用人单位应当即时将有关材料分送至积分审核的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送审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依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确定相应分数,同时将审核意见和分值录入积分联办系统。
各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原件、复印件等材料比对审核无异后,退回原件,其余材料留存半年备查;对因审核需要确需留存原件的,应当向经办人出具相应文书并明确退回时间。
第十三条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应于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积分联办系统进行审核和打分留痕,并即时上传。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收到上传信息后,通过积分联办系统对各部门的审核打分情况进行比对汇总,由系统自动生成积分排名。
第十五条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每年6月和12月将积分联办系统自动生成的积分情况反馈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并通过市行政许可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积分公布时间为3个工作日,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于公布期内提出复核申请。
用人单位可以统一查阅本单位积分申请人的积分情况。
第十六条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年度积分入户人口总量指标和积分排名情况,于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批确定积分入户人员公示名单,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可向市人力社保局反映或举报,经核查确有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
公示无异议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人力社保局向市公安局出具准予积分入户人员名单,市公安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积分落户手续。
第三章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总积分为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负积分之和。同一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只计算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负积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累计扣减。
第十九条积分申请人在本市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6年的,积分申请人配偶在本市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一年的,可以按照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规定的分值计算积分。
第二十条积分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计算积分;但是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并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计算社会保险、投资纳税、住房公积金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积分,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第二十二条积分联办系统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对申请人的积分进行排名。出现积分相同的情况,以在本市居住登记或者暂住登记时间早者为先;积分依然相同的,以社会保险积分高者为先。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只有1名申请人的,该申请人可以持用人单位的委托书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直接申报。
第二十四条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不接受积分中介服务,对经办人与所在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状况应当进行严格核查。
第二十五条对于申请积分人数5人及以上的用人单位,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应当要求其提供个人收入全员全额申报明细和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申请人数在5人以内的,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可以视情要求其提供上述凭证。
第二十六条积分申请人取得落户资格,办理落户手续后,应当依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人力社保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建立协查机制,对通过积分落户的人员参保缴费及其他情况进行跟踪调查,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七条国家已经公布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不再计算积分。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提交本单位积分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废止。
居住证积分承诺书填篇十三
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居住证积分承诺书填篇十四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创业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
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六)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九)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居住证积分承诺书填篇十五
单位经办人登陆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网站,点击“网上申报”,进行用户注册。
单位经办人登陆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网站,点击“网上申报”,进行用户注册。
预约成功。
单位经办人在预定日期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窗口办理,包括单位证明材料和申请人材料。
《单位授权委托书》。
应先到公安窗口进行前置审核,审核申请人的居住证、身份证、户口本、落户地点等材料。
公安窗口审核通过后,到人力社保窗口提交材料,经人力社保窗口受理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单位经办人将申请人准备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各相关窗口(民政局、国土局、教委、公安局、地税局、卫计委、公积金中心、知识产权局)。
因特殊情况需补交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逾期不再受理。
受理成功。
积分公布期为3个工作日,每年的6月、12月在积分专栏网站公布,对积分如有疑问,申请人可填写复核申请表在公布期内到窗口进行复核。
居住证积分承诺书填篇十六
现在多地实施办理积分入学需要居住证,大家如果在所在地没有办理居住证,要快点落实居住证办理工作哦!以下是分享给大家的积分入学居住证的重要性消息!
继国家和省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之后,近日,广州也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广州要严格控制人口规模,并建立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
与此同时,还将探索制定以积分制为办法的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公共教育政策。
严控人口规模重点吸纳高层次人才落户。
在户籍改革方面,户口迁移政策一直备受关注。
《意见》提出,广州作为超大城市,根据其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严格控制人口规模,不断优化人口结构,逐步形成与广州市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相匹配的入户政策体系以及非户籍常住人口市民化的政策体系,重点吸纳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技术技能型人才落户。
据了解,目前,广州市的实际常住人口已达1600万,而根据此前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至,广州市域常住人口要控制在1800万人以内。
凭居住证可享受不同待遇。
建立以居住证为载体、以积分制为办法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即:根据居住证持有人连续居住年限、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所、文化程度、缴纳社保、依法纳税、技术能力、社会服务等情况进行积分,阶梯式享有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住房保障服务、社会救助及社会福利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等权利。
这意味着居住证的功能更多了,含金量也更高了。
来穗务工人员子女上学或采用积分制。
据了解,去年广州通过积分入户政策入户广州的外来人口有4500人,而广州登记在册的外来人口超过794万人。
《意见》提出,要有序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覆盖。
根据常住人口规模,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合理规划公办学校布局,足额拨付教育经费,继续加大民办学校补助力度,切实保障来穗务工人员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的权利。
《意见》还提出,要探索制定以积分制为办法的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公共教育政策。
这意味着不久的将来,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上学也将采用积分制入学。
《意见》明确,将在市层面建立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机制,确定1名市领导总负责,市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部门积极参与,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并于今年底前落实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
在广州,很多人办事会用到居住证,比如户口、护照、通行证、小孩入学等等,那么,如何申办居住证?最新政策是哪些?办理时需要什么资料、在哪里办、如何补办?...扫描下方“广州本地宝”二维码,回复数字“2”即可在线查询居住证办理政策、申办、资料及办理流程等等相关信息,让你快速、便捷办理居住证。
持居住证明年起可享6项服务7项便利我市持有者已享多项。
我市目前107万余人持有居住证,但有效期内的仅有26万余人。
请注意自己居住证的有效期吧,别忘了续签。
东江时报讯记者蔡伟健12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居住证持有者可享受义务教育等6项服务以及办理出入境证件等7项便利。
昨日,记者经过梳理,该6项服务以及7项便利目前我市已有部分实现,比如说我市惠城区今年开始实施外来工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学,其中居住证是重要积分项目。
再比如,我市已经全面开通省内居民凭有效居住证,在我市跨地市办理出入境证件业务。
1持证享有入学积分。
针对居住证中提及的义务教育等6项服务,记者了解到,实际上今年秋天,我市惠城区已经实行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有机会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措施。
据悉,今年秋天,惠城区全区13个镇(街道)均有可积分入学的学校(包括小学和初中),学位共有4583个,其中初中学位1326个,小学学位3257个。
据惠城区教育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区异地务工人员逐年增多,情况也比较复杂,既有外来经商的,也有其他县区到惠城区长期生活工作的。
为了确保这些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更加公平地相对就近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惠城区出台了《惠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试行)》。
惠城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积分项目包括居住证、社保年限、住房保障、投资纳税、计划生育和加分奖励等6项。
在所有的积分项目里,居住证是分值最高的一项。
不过实际上,不少家长虽然在惠州居住多年,但并没有去办居住证。
根据积分入学要求,居住证的年限决定了分值的高低。
2享受社会救助。
除了义务教育服务我市已部分实施外,在社会救援方面,我市也根据居住证方面出台了一些措施。
今年4月,我市出台了《惠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持居住证的`外市户籍人员,遇到火灾、车祸等陷入困境的,均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最高标准为8000元等惠民措施。
3办出入境证件。
根据全省统一要求,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已经全面开通省内居民跨地市办理出入境证件业务,持有我市一年以上有效、且在有效期内《居住证》的本省户籍居民,符合条件的,均可在惠州任一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这是记者在11月从市公安局获悉的信息,而这一便民措施无独有偶的符合了此次《条例》中提出的7项便利中的其中一项。
当然,目前,我市只能接受省内居民。
4机动车登记、领驾照。
至于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方面,在我市的异地务工人员早已可凭居住证到我市交警部门办理。
5享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记者了解到,我市早已实施了外市市民凭居住证等有效证件,其子女可在当地进行免费疫苗等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6享公共文化体育。
至于公共文化体育,我市极力打造公园建设以及公共体育文化设施,异地务工人员均可享受。
温馨提示。
“在我市办理居住证的市民主要是为了考取驾照、购买汽车、子女就学等几个方面。
”市公安局户政科陈警官说,自我市正式施行居住证取代暂住证后,我市目前107万余人持有居住证,但有效期内的仅有26万余人。
实际上,我市持有居住证的居民很多都不注意居住证的有效期,在新的政策发布后,请注意自己居住证的有效期吧。
陈警官介绍,目前我市居住证管理主要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居住证按有效期分为6个月、1年以及3年。
初次办理的居住证有效期为6个月,但如果是个体工商户或有单位证明需要的,有效期可延伸至1年最多3年。
目前,市民办理居住证的业务主要由各县区公安派出所负责,但各县区可在《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大框架下,根据自身经济特点采取一定的惠民措施。
比如说,去年仲恺高新区居住证持有者的子女在仲恺高新区就读可减免一定的相关费用。
居住证积分承诺书填篇十七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居住证积分承诺书填篇十八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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