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合同之前,双方应该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合同的修改或解除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请注意保管好合同原件,以便日后需要时进行核查和证明。
固体废物处置合同篇一
甲方:
地址:
乙方:
根据《——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为保护环境,甲方委托乙方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非危险废弃物,一般工业固废),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合作内容:
1.甲方作为废弃物的产生单位,特委托乙方进行废弃物的回收。乙方作为专业的废弃物的回收单位,应持有环保等政府部门颁发之专业资质证书并将确保本身拥有足够处理能力处理甲方相关的环保需求。乙方在履行本合同处理运输废弃物过程中,须遵守国家、江苏省及无锡市颁发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废弃物自装上运输车辆至处理完毕之过程中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负责,与甲方无涉。乙方保证废弃物不因操作不当而造成整个处理过程中某个环节的任何泄漏与污染。非因甲方过错造成的任何问题,均由乙方负责协调解决,若由此造成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此受政府部门罚款等)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2.乙方应根据其专业经验,在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的前提下制定废弃物处理方案报给甲方并严格根据该处理方案处理废弃物。甲方有权全程监督废弃物的运输、回收、填埋及其他处理方式,拍照记录并建立台帐。甲方的全程监督并不解除乙方对废弃物回收处理合法、合规性的责任。
3.乙方应按甲方通知的时间收集甲方指定品种、数量的废弃物,但甲方应提前2天通知乙方。废物出厂时,双方应确认种类与数量并由甲方负责人签字确认,以便跟踪管理,乙方凭甲方的出门证出门。乙方逾期收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分别按照每日人民币500元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甲方有权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上述违约金。
4.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未经甲方批准不得进入甲方非废弃物存放的区域且应当遵守甲方有关环保、安全、卫生、管理等规章制度,不影响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进厂运输废弃物时,需要主动下车登记后方可进入。乙方或乙方的工作人员给甲方或甲方的雇员或其他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应赔偿金。
回收费用及结算方式。
回收费用详见处置价格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处理废弃物后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给甲方,甲方确认无误后30天内支付给乙方。
序号废物名称回收总价格。
备注以上价格已含税、上门费、运输费、人工费、车辆费、回收费、填埋费、处置费等一切费用。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协议终止。
1.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的,甲方可不经催告径行终止本合同:。
因违法被主管机关依法撤销经营许可。
提供给甲方的证照及相关许可系伪造或篡改的。
经营许可期限届满,未获主管机关许可延展。
有违反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之情事,经乙方限期令其改善而未于该期限内改善完毕。
2.本合同终止后,甲方对于已受托但乙方尚未处理完竣的废弃物,应依主管机关的指示办理或由甲方另觅他人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其他。
1.乙方同意,对于履行本协议所知悉或持有甲方之机密信息,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善尽保密义务,非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泄漏或交付予第三人。
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履行与订立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4.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本协议签约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权利义务转让予任何第三方。
6.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固体废物处置合同篇二
受托方(下称甲方):
被委托方(下称乙方):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化工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现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委托乙方对其产生的工业废物进行处置,双方就危险废弃物的安全处置,本着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甲方作为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特别委托乙方进行危险废物的处置,乙方作为专业危险废物的处置单位,必须根据环保规范进行安全处置,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危险废弃物资料(种类、数量、说明)作为合同必备附件。
2、甲方提供的危险废物必须按废物的性质进行分类包装存放、标识清楚,不明废弃物不属于合同范围;乙方负责到甲方指定的贮存场所提取危险废物并运输到甲方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焚烧处置。
3、乙方按双方约定或甲方提前一周通知乙方,手机甲方危险废物,废物出厂时,甲乙双方对数量、种类进行确论,以便跟踪管理及结算。
4、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甲方的危险废物进行安全无害化的处置,乙方负责运输,甲方负责装车。危险废物自甲方场地运出起,运输、处置过程中的所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人员及车辆进入甲方厂区,需遵守甲方厂区规定进行作业。
5、甲方指定工作联系人,负责通知乙方收取危险废物、核实种类、数量,并负责结算;乙方指定业务经理,负责乙方与甲方的联系协调工作。
6、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即接受甲方通知与安排,进行危险废物交接及运输工作。
废物名称年废物量(吨)收费标准。
三、结算方式。
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预交给乙方处理费元整,预交款在处理费用结算时予以扣除,壹年内,处理费不足元,按元计算,不再转入下年。
处理费用每月结算壹次,依本合同的处置价格进行结算,乙方开具税务发票给甲方,甲方审核无误后,一周内付款。语气作违约处理。
三、双方约定。
1、乙方得到甲方通知后未按时到甲方指定地点提取危险废物;乙方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废物处置,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如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危险废物种类进行提供及无特殊原因未如期支付处置费用,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2、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方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废弃物,另行协商。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两份。
5、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投产之日起壹年内。
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地址。
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地址。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甲方开户行:乙方开户行。
甲方银行账号:乙方银行账号:
固体废物处置合同篇三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为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委托事项。
1、甲方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委托乙方对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
2、乙方为合法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具备提供危险废物处置服务的能力。
二、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须如实填写《废物信息调查表》,并提供具有代表性的合同废物样品给乙方,以便于乙方对废物的性状、包装及运输条件进行评估,并确认是否有能力处置。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当确保转移给乙方的合同废物的性状与《废物信息调查表》的内容保持一致。若甲方产生新的废物,或合同废物性状发生任何变化,或因为某种特殊原因导致任何批次合同废物发生任何变化从而与甲方填写的《废物信息调查表》有任何不一致,甲方应及时如实通知乙方,并重新向乙方提供样品,以便重新确认废物的名称、性状、包装容器、处置费用等事项,经各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方可就该等重新确认的合同废物进行转移。
如甲方未及时告知乙方任何不一致或未能达成本款所述的补充协议:
(1)乙方有权拒绝接收;。
(2)如因此导致该等废物在收集、运输、储存、处置等全过程中产生不良影响、或发生事故、或导致收集处置费用增加者,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责任和额外费用。
2、甲方应按照《危险废物包装标识规范》对合同废物进行分类、包装,在所有的包装容器上明确标示出正确的合同废物名称,并与合同附件1上的合同废物名称保持一致;合同废物应使用完好无损的容器包装,甲方应确保废物的包装安全。乙方对未按《危险废物包装标识规范》及其他相关包装标识规范包装和标识的合同废物有权拒绝接收。
3、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合同废物的转移、装载、废物种类核实、废物包装、废物计量等方面的现场协调及处置服务费用结算等事宜;甲方应在合同废物转移前与乙方人员进行沟通再如实进行网上报告工作。
4、甲方应对拟转移的合同废物进行准确的计量。
5、如甲方需乙方安排运输,甲方须负责在其内部厂区内清运合同废物时的装车工作,协助办理乙方派遣车辆的门禁通行手续。甲方须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安排运输服务。甲方除支付合同废物处置费及本合同项下其他费用外,还须另行向乙方支付运输费。运输费的计算方法见本合同附件1。甲方有责任将其内部有关交通、安全及环境管理的规定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6、如甲方自行安排运输或是委托第三方运输的,必须选择符合资格的运输方,并承担装车、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环保、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车辆的驾乘人员进入乙方厂区须遵守乙方的交通、安全、环境管理规定,并接受乙方的监督,若甲方派遣的人员违反规定导致发生事故,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甲方须于起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接收准备。
三、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持有有效的、涵盖合同废物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合同,安全、无害化处置甲方委托处置的合同废物,配合甲方所提出的法律规定的安环审核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关材料。
3.乙方将根据处置的实际运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许可处置能力、运转率或维护安排等)接收和处置甲方委托处置的合同废物。
4.如乙方发现从甲方接收的任何废物不属于合同废物或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应及时通知甲方。
5.甲方需要乙方安排运输的,乙方应在接获甲方发出的合同废物转移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运输安排以及承运车辆信息。
6.甲方转移其合同废物前,应与乙方的业务专员或客服专员进行沟通。
四、合同废物的计量。
1.合同废物的计量准则:
每批次合同废物转运发起前,联单填写按照甲方现场的磅秤计量,并向乙方出具磅单,经乙方现场核实后,填写转移数据并进行网上报告;合同废物到达乙方厂区经磅秤计量后,根据乙方磅单数据填写联单接收重量,并向甲方出具磅单,最终结算称重量以乙方现场的磅秤计量为准。
2.如双方计量相差较大,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乙方过磅的数量为准。
五、委托处置的废物范围、价格及结算方式:
1.甲方委托处置的废物为:详见附件1《委托处置废物信息表》。
2.合同废物的处置价格:详见附件1《委托处置废物信息表》中的价格。
3.结算方式:
每月乙方根据实际转运量核算处置费后,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处置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日内通过银行电汇形式,向乙方全额支付处置费。
六、合同废物和包装材料的风险转移。
1.若发生任何与合同废物有关的意外或者事故,合同废物的风险和责任在合同废物交付给乙方前,由甲方承担;在合同废物交付给乙方后,由乙方承担。但是,若该等意外或事故归因于甲方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交付的废物不符合本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仍应由甲方承担。就本条之目的,“交付”的时点为:
(1)甲方自行运输或自行安排第三方运输的,合同废物运至处理厂并卸货完毕之时;。
(2)甲方委托乙方安排运输的,乙方派遣的运输车辆在甲方厂区内将合同废物装车完毕之时。
2.若发生任何与包装材料有关的意外或者事故,包装材料的风险和责任在包装材料交付给甲方前,由乙方承担;在包装材料交付给甲方后,由甲方承担。但是,若该等意外或事故归因于甲方的,仍应由甲方承担。就本条之目的,“交付”的时点为:
2)甲方委托乙方安排运输的,包装材料在甲方厂区内卸车完毕之时。
七、合同的违约责任。
1.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其他方(“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停止违反并纠正违约行为;如经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在3个工作日内仍不予以改正,守约方有权选择中止履行(直至该违约情形得以纠正)或单方解除本合,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2.若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将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废物装车或收运进入处置厂仓库,乙方有权将该批废物退还甲方(紧急情形下可自行处置不予退还),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以及承担全部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不可抗力、法律变更。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3日内向其他方书面通知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在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并书面通知对方后,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可以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无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所述之“不可抗力”是指任何其发生和后果均无法预防和避免、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禁运、骚乱或战争,但不包括主张不可抗力一方的财务困难。
3.本合同签署后,如因任何法律法规、许可、批准等的变更,或主管机关要求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收集或处置某类合同废物,乙方可停止该类合同废物的收集和处置业务,此情形不构成乙方违约。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
1.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各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它。
1.本合同有效期自201年【】月日起至202年月日止,经各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有效期可以续展。
2.本合同除签名外,空白部分内容手写无效。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一份、乙方叁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之事宜,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签约代表人:
日期:【】年【】月【】日
开户银行:
帐号:
地址:
电话: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人:
日期:【】年【】月【】日
固体废物处置合同篇四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治疾病传播,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保护环境,乙方现委托甲方同意回收乙方产生的医疗垃圾,由西安市长安区魏寨街道卫生院暂存处理,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责任:
在协议的有效期内,乙方必须保证所所产生的医疗废弃物不能私自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处理。乙方明白本协议的医疗垃圾的特点和性质、由医疗垃圾或处理程序所导致或一起的健康、安全和环境危害。乙方负责医疗垃圾的暂时存放,定期将医疗垃圾交甲方暂存。在乙方运输废物前,保证医疗废物包装完好及封口紧密,防止所盛装的废物泄露污染环境。
二、甲方责任:
甲方收到乙方交来的医疗垃圾,应及时方处理并存放。如实填写医疗垃圾转交单,并经专人签经字确认。在乙方的医疗废物上交记录单上,要有甲方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签字:法人签字: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合同。
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固体废物处置合同篇五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现就乙方为甲方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事宜,经协商后,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待处置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单价。
序号危险废物种类或名称数量(年)(公斤)单价(元/公斤)。
废化学试剂约_____公斤毒害品_____元/公斤,一般化学试剂____元/公斤。
第二条:处置费用及付款方式。
2.1处置费用:本合同处置费总额为人民币___元(大写:_____),该价款是本合同最终的一揽子价款(即已包括了运输费、装卸费、税费等与本合同有关或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2.2支付时间:甲方应于处置后的次月(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处置费用。
2.3付款方式:一律由甲方采取电汇或承兑汇票等方式付款。
2.4账户信息: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第三条: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4.1甲方产生的危险废物在交给乙方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收集、贮存。
需要处置的,应提前二日通知乙方现场接收并转移处置。
4.2甲方产生的危险废物在交给乙方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包装,并到环保相关部门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并提交危险废物主要种类成份分析报告,以利于乙方安全转移、贮存及处置。
4.3甲方应派专人现场与乙方交接。
4.4按本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处置费用。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5.1乙方保证其及其派来接收的人员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接收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和能力(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见附件)。
5.2乙方按与甲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危险废物,并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5号)签署转移联单,做到依法转移危险废物。
5.3乙方保证严格按照国家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对接收的危险废物包装、储存并实施无害化、安全处置。
5.4乙方派来的接收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自我防护工作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健康、安全责任。
5.5乙方派往甲方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有责任了解甲方的入厂须知等管理规定,遵守甲方有关的安全和环保要求;且乙方确认其在本合同签约前已充分知悉和了解了甲方的有关环境、健康、安全规定并同意遵守。
乙方有关办事人员或受雇于乙方的人员在甲方办公场所内应遵守甲方相关管理制度。
乙方工作人员进入甲方厂区后的安全责任由其乙方承担。
5.6乙方负责接收后危险废物的运输工作。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如乙方或乙方派到甲方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和能力,却采用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甲方有权解除本本合同,乙方除按照本合同总金额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同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2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及时转移处理危险废物,如乙方未按照甲方通知及时转移危险废物给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该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损失,为此向任何第三方,包括职工承担的赔偿,为此发生的争议解决费用等。
6.3如违反本合同5.3、5.4款规定义务造成危险物品泄漏、污染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6.4一方不按协议履行职责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违约的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
6.5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和依据协议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6.6造成一方损失的,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七条:其他。
7.1若甲方生产工艺流程或规模发生变化,产生本合同所列明之外的危险废物的处置事宜及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7.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留存或到环保管理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签署: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固体废物处置合同篇六
地址:xx市福田区新闻路59号深茂商业中心十六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法定,甲方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工业废物、废液、废空罐,不得随意排放、弃置或者转移,应当依法律集中处理,经双方洽谈,乙方作为广东省有资质处理工业废物(液)的专业机构,受甲方委托,负责处理甲方生产的工业废物(液)。为确保双方合法利益,维护正常合作,特签订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工业废物(液)连同包装物全部交给乙方处理,协议期内不得擅自处理或者交由第三方进行处理。
(二)、甲方应将各类工业废物(液)分开存放,做标识,不可混入其他杂物,以保障乙方处理方便及操作安全,袋装、桶装工业废物(液)应按照工业废物(液)包装、标识及贮存技术规范的要求贴上标签。
(三)、甲方应将待处理的工业废物(液)集中摆放,并向乙方提供工业废物(液)装车所需的提升机械(叉车等),以便乙方装车。
(四)、甲方承诺并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工业废物(液)不出现下列异常情况:
4、其他违反工业废物(液)运输包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通用技术条件的异常情况。
(一)、乙方在合同的存续期间内,必须保证所持有许可证。执照等相关证件合法有效。
(二)、乙方应具备处理工业废物(液)所须的条件和设施,保证各项处理条件的设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处理工业危险废物(液)的技术要求,并在运输和处理过程中,不得生产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三)、乙方自备运输车辆和装卸人员,按双方协商的计划定期到甲方收取工业废物(液),不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乙方收运车辆以及司机与装卸人员,应在甲方厂区内文明作业,作业完毕后将其作业范围内清理干净,并遵守甲方的相关环境以及安全管理规定。
一、在甲方厂区内或者附近过磅称重,由甲方提供计重工具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二、用乙方地磅免费称重。
一、甲、乙双方交接工业废物(液)时,必须认真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各项内容,作为合同双方核对工业废物(液)种类、数量以及收费凭证。
二、若发生意外或者事故,甲方交乙方签收之前,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交乙方签收之后,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一、结算依据: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合同附件《废物处理处置报价单》为结算标准核算。
二、结算方式:包年处理,应收款方开具财务收据提供给应付款方;应付款方收到财务收据后,双方在签约时应收款方收取全年处理费用。
1、乙方收款单位名称:xx市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沙井处理基地
2、乙方收款开户银行名称:工行沙井支行
3、乙方收款银行账号:4000022509024836286
三、合同收费标准(详见附页)应根据乙方市场进行进行更新,在合同存续期内若干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双方可以协商进行价格更新。
在合同存续期内甲、乙任何一方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的事件发生之后三日内,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在取得相关证明之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合同双方或任意一方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合同双方中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停止并纠正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经济以及其他方面的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二、合同双方中一方无正当理由撤销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合同另一方损失的,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三、合同甲方所交付的工业废物(液)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由乙方就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业废物(液)重新提出报价单交于甲方,经双方商议同意后,由乙方负责处理;或者将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业废物(液)转交与第三者处理或者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
四、若甲方故意隐瞒乙方收运人员,或者存在过的失将属于第一条第四款的异常工业废物(液)装车,造成乙方运输,处理工业废物(液)时出现困难,事故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偿由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包括分析检测费、理工艺研究费、工业废物(液)处理费。事故处理费等)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乙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五、合同双方中一方逾期支付处理费、运输费或收购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每逾期一日接应总额? ‰支付滞纳金给合同另一方。
六、在合同的存续期间内,甲方如将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物(液)连同包装物自行处理、挪作他用或转交第三者处理,乙方除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外,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乙方应对甲方工业废物(液)所拥有的技术秘密以及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二、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从20xx年4月2日起至20xx年4月2日止。
三、未尽及修正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签约,补充与本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另一份交环境保护有关部门备案。
五、本合同经甲方和乙方法人代表或者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乙方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方可正式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收运联系人: 收运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固体废物处置合同篇七
为加强危险物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料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中法律规定:生产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废物进行安全处置,禁止擅自倾倒、堆放或将危险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验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省内各地市也相继出台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环保法规。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集中收集、贮存、运输、安全无害化处置危险固体废物等事宜达成一致,签订以下合同条款:
一、合作分工。
危险废物、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是一项关联性极强的系统工程,需要废物生产单位,收集、运输及最终处置单位密切配合、协调一致才能保证彻底杜绝污染隐患。为此双方须明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具体分工如下:
1、甲方:作为危险废物生产源头,负责安全合理地收集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废物,为乙方运输车辆提供方便,并负责危险废物的安全装车、过磅工作。
2、乙方:作为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单位,负责危险废物运输、贮存及安全无害化处置。
二、责任义务。
(一)甲方责任义务。
1、甲方负责分类、收集并暂时贮存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废物,装车过程中发生的污染事故及人身伤害由甲方负责。
2、甲方负责无泄漏包装(要求符合国家环保部标准)并作好标识,如因标识不清、包装破损所造成的后果及环境污染由甲方负责。
3、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废物的数量、种类、成分及含量等有效资料,如因危险废物成分不实、含量不符导致乙方在运输、存储、处置过程中造成事故以及环境污染的法律赔偿后果由甲方负责。
4、甲方根据生产需要指定具体运输处理时间,并提前48小时以上告知乙方。
(二)乙方责任义务。
乙方凭甲方办理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时进行固体废物的转移。
乙方进入甲方厂区应严格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
乙方负责危险废物的运输工作,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泄漏、污染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标准对甲方生产的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因处置不当所造成的污染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
(元/吨)运输价格。
(元/吨)包装规格合同总额。
(元)。
含锌废物hw23固态2吨市场价乙方自提散装。
四、本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个月,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其生产的危险废物交付给第三方处置,如违反此条款,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按照合同标的额的20%缴纳违约金。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若一方违约,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双方若有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则由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确定。
(以下无正文)。
单位名称(章):
开户行:
账号:
经办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单位名称(章):
开户行:
账号:
经办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固体废物处置合同篇八
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工业废物(液),不得随意排放、弃置或者转移,应当依法集中处理,经双方洽谈,乙方作为广东省有资质处理工业废物(液)的专业机构,受甲方委托,负责处理甲方产生的工业废物(液),为确保双方合法利益,维护正常合作,特签定如下协议,由双方工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合同义务:
(一)甲方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工业废物(液)连同包装物全部交予乙方处理,协议期内
不得自行处理或者交由第三方进行处理。
(二)甲方应将各类工业废物(液)分开存放,做好标记标识,不可混入其他杂物,以
保障乙方处理方便及操作安全。袋裴、桶装工业废物(液)应按照工业废物(液)包装、
标识及贮存技术规范的要求贴上标签。
(三)甲方应将待处理的工业废物(液)集中摆放,并向乙方提供工业废物(液)装车所需的提升机械(叉车等),以便于乙方装运。
(四)甲方承诺并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工业废物(液)不出现下列异常情况:
氯化物等剧毒物质);
3.两类及以上工业废物(液)人为混合装入同一容器内,或者将危险废物(液)与非危
险废物(液)混合装入同一容器;
4.其他违反工业废物(液)运输包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通用技术条件的异常情况。
第二条
乙方合同协议:
(一)乙方在合同的存续期间内,必须保证所持有许可证、执照等相关证件合法有效。
(二)乙方应具备处理工业废物(液)所需的条件和实施,保证各项处理条件和设施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对处理工业危险废物(液)的技术要求,并在运输和处置过程中,不产生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三)乙方自备运输车和装卸人员,按双方商议的计划定期到甲方收取工业废物(液),不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乙方收运车辆以及司机与装卸员工,应在甲方厂区内文明作业。作业完毕后将其作业范围内清理干净,并遵守甲方的相关环境以及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工业废物(液)的记重,工业废物(液)的记重应按以下列方式_一_进行:
一、在甲方厂区内或者附近过磅称重,由甲方提供计重工具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二、用乙方地磅免费称重;
三、若工业废物(液)不宜采用地磅称重,则按照_________方式记重。
第四条工业废物(液)种类、数量以及收费凭证及转接责任:
一、甲、乙双方交接工业废物(液)时,必须认真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各项内容作为合同双方核对工业废物(液)种类、数量以及收费凭证。
二、若发生意外或者事故,甲方交乙方签收之前,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交乙方签收之后,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合同费用的结算:
一、结算依据;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对帐单”上列明的各种工业废物(液)实际数量,并按照合同附件的《废物处理处置报价单》的结算标准核算。
二、结算方式:按双方签字确认报价单内容结算,工业废物(液)经双方(上月)对帐核对无误后应收款方开具财务收据并提供给应付款方;应付款方收到财务收据后,应在15日内向应收款方以银行汇款转帐形式支付上月的各项费用,并将转帐单传真给应收款方确认。
1.乙方收款单位名称:
2.乙方收款开户银行名称:
3.乙方收款帐号为:
发生较大变化,双方可以协商进行价格更新。
第六条合同的免责
在合同存续期间内甲、乙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的事件发生之后的三日内,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在取得相关证明之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并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
合同双方或任何一方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合同双方中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停止并纠正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经济以及其他方面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二、合同双方中一方无正当理由撤销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合同另一方损失的、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三、合同甲方所支付的工业废物(液)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由乙方就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业废物(液)重新提出报价单交于甲方,经双方商议同意后,由乙方负责处理,或者将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业废物(液)转交于第三方处理或者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
四、若甲方故意隐瞒乙方收运人员,或者存在火将属于第一条第四条的异常工业废物(液)装车,造成乙方运输、处理工业废物(液)时出现困难、事故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济济损失(包括分析检测费、处理工艺研究费、工业废物(液)处理费、事故处理费)等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乙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上报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五、合同双方中一方逾期支付处理费、运输费或收购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总额5%支付纳金给同另一方。
六、在合同的存续期内,甲方如将其生产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物(液)连同包装物自行处理、挪作他用或转交第三方处理,乙方除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外,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合同其他事宜
一、乙方应对甲方工业废物(液)所拥有的技术秘密以及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二、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从____年_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日止。
三、未尽及修正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签约,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方特_____份、乙方特__份,另两份交环境保护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收运联系人:______________
收运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固体废物处置合同篇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产品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第五条验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时间:
签订本合同时,买方支付(定金/预付款)________________元(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20%),交(提)货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第七条违约责任:(一)卖方违约责任:
1、卖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买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买方不能利用的,卖方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买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2、卖方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买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__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迟延交货超过________________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已收取的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额返还,但买方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二)买方违约责任:
1、买方迟延提货的,每日应向卖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__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2、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已支付的定金无权要求返还。
(三)任意一方如提出增减合同数量,变动交货时间,应提前。
________________天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固体废物处置合同篇十
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
委托方(甲方):
住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
受托方(乙方):。
住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业废料固体废物处置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1处置内容:
1.1.1固体废物名称:油泥;。
1.1.2固体废物数量:立方;。
1.2处置标准:
1.3处置方式:
2.1处置期限: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
委托方(甲方):
住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
受托方(乙方):。
住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业废料固体废物处置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1处置内容:
1.1.1固体废物名称:油泥;。
1.1.2固体废物数量:立方;。
1.2处置标准:;。
1.3处置方式:。
2.1处置期限:
2.2处置地点:
3.固体废物处置要求。
3.1甲方于(时间)(地点)将固体废物交付乙方;。
3.4乙方不得将未经处理的固体废物及其附属物直接转卖;。
3.5乙方在年月底在华北油田二连分公司提供已妥善处理固体废物相关手续;。
3.6运输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废物特性,采用符合相应标准的包装物、容器和运输工具;。
3.7其他约定:
4.费用及支付。
4.1本合同总费用(含税价/不含税价)为:
(大写人民币)元;。
(小写人民币):元。
4.2支付方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执行:
4.2.1一次性支付:乙方已妥善处理固体废物并提供相关手续后10日内支付。
4.2.2分期支付:
4.2.2.1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费用30%;。
4.2.2.2按照进度支付:
4.2.2.3乙方已妥善处理固体废物并提供相关手续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费用30%。
4.2.3其它约定:
4.3乙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收款人:中国地质大学盘锦辽河科技服务发展中心。
开户行:建设银行盘锦分行渤海支行。
账号:
5.权利和义务。
5.1甲方权利和义务。
5.1.2告知乙方固体废物危害特性及安全注意事项;。
5.1.3为乙方提供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工作便利;。
5.1.4向乙方支付处置费用;。
5.1.5其他:
5.2乙方权利和义务。
5.2.2根据固体废物特性制定处置方案、事故应急预案及防范措施,并落实到位;。
5.2.5进入甲方厂区时应遵守甲方相关管理规定;。
5.2.8其他:。
6.健康、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
双方有关健康、安全及环境保护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合同附件《工业废弃固体废物处置hse合同》执行。
7.保密。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所获得的一切原始资料、信息属甲方所有,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以任何方式泄露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任何事项。
8.不可抗力。
8.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违约责任。
9.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9.4违约方根据本条支付违约金后,守约方还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9.5其他约定:
10.合同变更与解除。
10.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变更或解除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10.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向对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各方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0.2.1乙方被吊销固体废物经营资质;。
10.2.2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拒不赔偿的;。
10.2.3乙方擅自转委托的;。
10.3其他约定:
11.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方式解决:
11.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1.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因关联交易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12.合同效力及其它约定。
12.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合同印章之日起生效。
12.2双方就固体废物处置过程中安全生产事项签订的《工业废弃固体废物处置hse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2.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5以下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6其它约定:
(本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传真:电话/传真:。
年月日年月日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
委托方(甲方):
住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
受托方(乙方):。
住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业废料固体废物处置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1处置内容:
1.1.1固体废物名称:油泥;。
1.1.2固体废物数量:立方;。
1.2处置标准:;。
1.3处置方式:。
2.1处置期限:;。
2.2处置地点:。
3.固体废物处置要求。
3.1甲方于(时间)(地点)将固体废物交付乙方;。
3.4乙方不得将未经处理的固体废物及其附属物直接转卖;。
3.6运输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废物特性,采用符合相应标准的包装物、容器和运输工具;。
3.7其他约定:。
4.费用及支付。
4.1本合同总费用(含税价/不含税价)为:
(大写人民币)元;。
(小写人民币):元。
4.2支付方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执行:
4.2.1一次性支付:乙方已妥善处理固体废物并提供相关手续后10日内支付。
4.2.2分期支付:
4.2.2.1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费用30%;。
4.2.2.2按照进度支付:;。
4.2.2.3乙方已妥善处理固体废物并提供相关手续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费用30%。
4.2.3其它约定:。
4.3乙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收款人:中国地质大学盘锦辽河科技服务发展中心。
开户行:建设银行盘锦分行渤海支行。
账号:
5.权利和义务。
5.1甲方权利和义务。
5.1.2告知乙方固体废物危害特性及安全注意事项;。
5.1.3为乙方提供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工作便利;。
5.1.4向乙方支付处置费用;。
5.1.5其他:。
5.2乙方权利和义务。
5.2.2根据固体废物特性制定处置方案、事故应急预案及防范措施,并落实到位;。
5.2.5进入甲方厂区时应遵守甲方相关管理规定;。
5.2.8其他:
6.健康、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
双方有关健康、安全及环境保护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合同附件《工业废弃固体废物处置hse合同》执行。
7.保密。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所获得的一切原始资料、信息属甲方所有,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以任何方式泄露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任何事项。
8.不可抗力。
8.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违约责任。
9.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9.4违约方根据本条支付违约金后,守约方还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9.5其他约定:
10.合同变更与解除。
10.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变更或解除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10.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向对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各方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0.2.1乙方被吊销固体废物经营资质;。
10.2.2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拒不赔偿的;。
10.2.3乙方擅自转委托的;。
10.3其他约定:
11.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方式解决:
11.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1.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因关联交易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12.合同效力及其它约定。
12.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合同印章之日起生效。
12.2双方就固体废物处置过程中安全生产事项签订的《工业废弃固体废物处置hse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2.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5以下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5.1;。
12.5.2。
12.6其它约定:
(本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传真:电话/传真:。
年月日年月日。
2.2处置地点:
3.固体废物处置要求。
3.1甲方于(时间)(地点)将固体废物交付乙方;。
3.4乙方不得将未经处理的固体废物及其附属物直接转卖;。
3.6运输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废物特性,采用符合相应标准的包装物、容器和运输工具;。
3.7其他约定:
4.费用及支付。
4.1本合同总费用(含税价/不含税价)为:
(大写人民币)元;。
(小写人民币):元。
4.2支付方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执行:
4.2.1一次性支付:乙方已妥善处理固体废物并提供相关手续后10日内支付。
4.2.2分期支付:
4.2.2.1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费用30%;。
4.2.2.2按照进度支付:;。
4.2.2.3乙方已妥善处理固体废物并提供相关手续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费用30%。
4.2.3其它约定:
4.3乙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收款人:中国地质大学盘锦辽河科技服务发展中心。
开户行:建设银行盘锦分行渤海支行。
账号:
5.权利和义务。
5.1甲方权利和义务。
5.1.2告知乙方固体废物危害特性及安全注意事项;。
5.1.3为乙方提供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工作便利;。
5.1.4向乙方支付处置费用;。
5.1.5其他:。
5.2乙方权利和义务。
5.2.2根据固体废物特性制定处置方案、事故应急预案及防范措施,并落实到位;。
5.2.5进入甲方厂区时应遵守甲方相关管理规定;。
5.2.8其他:
6.健康、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
双方有关健康、安全及环境保护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合同附件《工业废弃固体废物处置hse合同》执行。
7.保密。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所获得的一切原始资料、信息属甲方所有,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以任何方式泄露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任何事项。
8.不可抗力。
8.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违约责任。
9.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9.4违约方根据本条支付违约金后,守约方还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9.5其他约定:。
10.合同变更与解除。
10.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变更或解除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10.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向对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各方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0.2.1乙方被吊销固体废物经营资质;。
10.2.2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拒不赔偿的;。
10.2.3乙方擅自转委托的;。
10.3其他约定:。
11.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方式解决:
11.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1.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因关联交易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12.合同效力及其它约定。
12.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合同印章之日起生效。
12.2双方就固体废物处置过程中安全生产事项签订的《工业废弃固体废物处置hse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2.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5以下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6其它约定: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传真:电话/传真:。
年月日年月日。
固体废物处置合同篇十一
承揽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1.品名(或项目)、数量及价款。
加工定作物品名称或项目_____________。
型号、规格_____________。
计量单位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
价款或酬金_____________。
交(提)定作物或完成工作日期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
金额_____________。
合计金额(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2.使用原材料(半制品)及主要辅料规定。
(1)甲方向乙方提供部分:
品名_____________。
型号、规格_____________。
计量单位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
金额_____________。
提供日期_____________
消耗定额_____________。
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验及提供方法:__________________。
价款处理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提供部分:
品名及产地_____________。
型号、规格_____________。
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
允许使用代用品名称及规定。
3.加工方法及质量、技术标准和负责期限:_________________。
4.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
6.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
7.给付定金数额、时间、方法:_________________。
8.结算方式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
9.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定作方。
承揽方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
保证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
固体废物处置合同篇十二
甲方:
注册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为维护本小区内的交通秩序,规范车库车辆的停放,确保业主车辆的安全。根据《____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建立、健全本车库车位业主资料及停放车辆的档案资料;
2、制定本车库管理的相关规定;
3、制止违反本车库管理及危害车库设施、设备的行为;
4、根据本合同收取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
5、规范车库停车,制止乱停乱放,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6、配合车位产权人之间,与
第三方之间的相关关系的协调;
7、经授权积极配合对车库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停放车辆信息:车位产权人自有车辆,及租赁车位使用人如实申报车辆信息,填写车辆信息卡。如有变动,及时向管理处变更。
2、监督甲方的车辆管理服务工作,就车辆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4、依据本合同按时缴纳车位物业服务费;
5、配合物业公司对车库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车库物业管理服务
1、车库卫生整洁,引导车辆停放有序;
3、停车场相关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责任明确,车辆进出有序;
5、车库实行24小时监控和不定时巡查值班制度;
6、实行一卡一车,无停车卡车辆禁止进入;
7、承担车库设施设备单次单项200元以内的日常维修费用;
第三条:车辆停放中的禁止行为
2、限止超高超宽车辆进入车库;
3、车库内不得练车、修车、冲洗车辆。如有滴、漏现象必须及时清理;
4、禁止装有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车辆在车库内停放;
5、禁止将车位改作他用;
6、严禁在车库动火;
7、禁止在车内存放现金、贵重物品;
第四条: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停车管理物业服务费:60元月;按季收取,每季度
第一个月10前到物业管理处缴纳;
第五条:违约责任的处理
1、甲方违反本合同,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目标的,乙方有权督促甲方限期整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能达到服务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但不得拒缴物业管理费。
3、乙方违反本合同,不按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欠款,按日千分之三承担滞纳金。
第三人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为维护业主、公众的切身利益,在不可fae1578预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协助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如发现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的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合同同本物业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期间。
第八条: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主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
代表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固体废物处置合同篇十三
第三十二条^v^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v^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等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三十三条^v^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v^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应当在^v^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v^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v^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v^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三十四条^v^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v^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v^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v^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四十一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对2005年4月1日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第四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国家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固体废物处置合同篇十四
第九十二条^v^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
第九十三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有关方面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措施,加强对从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第九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等联合攻关,研究开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集中处置等的新技术,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进步。
第九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二)生活垃圾分类;
(三)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四)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五)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其他事项。
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第九十七条国家发展绿色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
第九十八条从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捐赠财产,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九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一百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当优先采购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固体废物处置合同篇十五
第一百零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一百一十条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将^v^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经^v^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v^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v^环境保护法》、《^v^民事诉讼法》、《^v^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二十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处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固体废物处置合同篇十六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第十四条^v^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v^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鉴别程序和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v^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v^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
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
第十六条^v^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v^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十七条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第二十一条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禁止^v^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四条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v^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v^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v^或者^v^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固体废物处置合同篇十七
甲方:
乙方:
根据《_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工业废物处置的规定,经双方协定,甲方同意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锌废物出售给乙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要依照《_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对所委托处置的危险废物进行不散落、不泄露包装、放水、防潮储存。
2.甲方负责办理移出地环保局需要的相关手续。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要想甲方提供有效的省环保厅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证。
2.乙方要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3.乙方按约定的区域进行回收。无特殊情况不许变更。并在运输过程中做到不散落、不泄露包装、放水、防潮密闭运输。
二、危险废物的种类、计量、收费标准和结算。
1.甲方委托乙方处置(出售)的危险废物为表面处理物(hw17).
2.危险废物的计量应以甲方实际过磅计量为准,双方签字认可。
固体废物处置合同篇十八
1、(如下甲方)处置方(乙方)。
2、(下列简称乙方)依《^v^合同法》与及《^v^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若干有关法律法规,协议双方遵行“平等自愿性、互助互惠”的的原则,便甲方委托乙方处置一般固体废弃物达成以下协议。
3、委托处置内容1、固体废弃物种类。
4、重庆市渝北区回兴服装工业园。
5、(暂定为千克每月)严格按照3、处置场馆乃为重庆长生桥垃圾卫生填埋场。
6、至约2015四、委托服务内容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实施下列第项服务。
7、乙方负责对企业甲方委托和固体废弃物进行运输的环保安全处置。
固体废物处置合同篇十九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五)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六)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七)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八)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九)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第一百二十五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固体废物处置合同篇二十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法定,甲方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工业废物、废液、废空罐,不得随意排放、弃置或者转移,应当依法律集中处理,经双方洽谈,乙方作为广东省有资质处理工业废物(液)的专业机构,受甲方委托,负责处理甲方生产的工业废物(液)。为确保双方合法利益,维护正常合作,特签订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合同义务:
(一)、甲方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工业废物(液)连同包装物全部交给乙方处理,协议期内不得擅自处理或者交由第三方进行处理。
(二)、甲方应将各类工业废物(液)分开存放,做标识,不可混入其他杂物,以保障乙方处理方便及操作安全,袋装、桶装工业废物(液)应按照工业废物(液)包装、标识及贮存技术规范的要求贴上标签。
(三)、甲方应将待处理的工业废物(液)集中摆放,并向乙方提供工业废物(液)装车所需的提升机械(叉车等),以便乙方装车。
(四)、甲方承诺并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工业废物(液)不出现下列异常情况:
4、其他违反工业废物(液)运输包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通用技术条件的异常情况。
第二条、乙方合同义务:
(一)、乙方在合同的存续期间内,必须保证所持有许可证。执照等相关证件合法有效。
(二)、乙方应具备处理工业废物(液)所须的条件和设施,保证各项处理条件的设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处理工业危险废物(液)的技术要求,并在运输和处理过程中,不得生产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三)、乙方自备运输车辆和装卸人员,按双方协商的计划定期到甲方收取工业废物(液),不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乙方收运车辆以及司机与装卸人员,应在甲方厂区内文明作业,作业完毕后将其作业范围内清理干净,并遵守甲方的相关环境以及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工业废物(液)的计重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在甲方厂区内或者附近过磅称重,由甲方提供计重工具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二、用乙方地磅免费称重。
第四条、工业废物(液)种类、数量以及收费凭证及转接责任:
一、甲、乙双方交接工业废物(液)时,必须认真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各项内容,作为合同双方核对工业废物(液)种类、数量以及收费凭证。
二、若发生意外或者事故,甲方交乙方签收之前,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交乙方签收之后,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合同费用的结算:
一、结算依据: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合同附件《废物处理处置报价单》为结算标准核算。
二、结算方式:包年处理,应收款方开具财务收据提供给应付款方;应付款方收到财务收据后,双方在签约时应收款方收取全年处理费用。
1、乙方收款单位名称:
2、乙方收款开户银行名称:
3、乙方收款银行账号:
三、合同收费标准(详见附页)应根据乙方市场进行进行更新,在合同存续期内若干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双方可以协商进行价格更新。
第六条、合同的免责:
在合同存续期内甲、乙任何一方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的事件发生之后三日内,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在取得相关证明之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合同双方或任意一方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合同双方中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停止并纠正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经济以及其他方面的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二、合同双方中一方无正当理由撤销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合同另一方损失的,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三、合同甲方所交付的工业废物(液)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由乙方就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业废物(液)重新提出报价单交于甲方,经双方商议同意后,由乙方负责处理;或者将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业废物(液)转交与第三者处理或者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
四、若甲方故意隐瞒乙方收运人员,或者存在过的失将属于第一条第四款的异常工业废物(液)装车,造成乙方运输,处理工业废物(液)时出现困难,事故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偿由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包括分析检测费、理工艺研究费、工业废物(液)处理费。事故处理费等)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乙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五、合同双方中一方逾期支付处理费、运输费或收购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每逾期一日接应总额‰支付滞纳金给合同另一方。
六、在合同的存续期间内,甲方如将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物(液)连同包装物自行处理、挪作他用或转交第三者处理,乙方除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外,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合同其他事宜:
一、乙方应对甲方工业废物(液)所拥有的技术秘密以及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二、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未尽及修正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签约,补充与本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另一份交环境保护有关部门备案。
五、本合同经甲方和乙方法人代表或者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乙方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方可正式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收运联系人:收运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固体废物处置合同篇二十一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是水利部直属的从事水利水电科学研究的公益性研究机构。我院始建于1958年,历经五十余年的发展,已成为我国水利行业学科门类齐全、人才优势明显的国家级综合性水利水电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中心。
我院从20世纪50年代起,就开始研究生的培养,是国务院学位办首批授予的“水利工程”一级学科培养单位,目前设有2个一级学科博士后流动站和8个博士、硕士学位授予专业,分别为岩土工程、水文学及水资源、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水工结构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环境学、水信息学、水灾害与水安全。截止到2012年9月,本院在读研究生240人,其中博士生135人,硕士生105人;在站博士后44人;为国家培养了一大批高层次的水利科技人才。
欢迎热爱水利事业的有志之士报考我院的研究生。
一、培养目标。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5.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2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6.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可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
三、报名手续1.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报名方式及时间。
20硕士研究生报考一律采取网上报名方式。凡报考我院的考生(包括推荐免试生)须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自行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及我院网报公告,并按教育部、考生所在省(市、区)高校招生办公室、报考点要求进行报名,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3.报名地点。
外地考生应到所在省(市、区)招办指定的报考点报名;在京考生(包括在京高校推荐免试生)须到北京工商大学(北京)进行报名。
4.电子照相和信息确认。
所有考生均须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报名号到报考点进行电子照相和信息确认。考生只有在网上报名、网上支付报名费、电子照相和信息确认全部完成后,提交的报名信息才有效。
5.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在复试时进行,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复试资格。
四、招生计划我院年国家计划招生数35名,(含免试推荐生10名),具体招收人数视报考情况确定。
五、考试科目及考试方法考试分初试、复试两个阶段,初试为笔试。
(一)初试。
打印准考证时间:2012年12月25日-2013年1月7日,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考试时间:以教育部公布的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日期为准。
考试地点:外地考生到本人所在省(市、区)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进行考试;北京地区考场设在北京工商大学(北京)。
考试科目: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数学一和专业课。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政治理论课和英语满分均为100分,数学一和专业课满分均为150分。其中,统考科目(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和数学一)由教育部统一命题,专业课科目为自命题。
(二)复试。
根据当年国家分数线并结合具体考试情况确定复试人员名单。复试的时间、地点、科目及方式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再另行通知。对同等学力考生须在复试阶段加试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每门加试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
六、考生体检考生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我院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号)规定执行。
七、调剂及录取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我院按教育部录取政策确定并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填写报考调剂志愿。
我院根据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并结合考生平时学习成绩、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
八、违规处理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同时,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九、学习期间的待遇我院招收的全日制非定向生培养费均由课题资助(本人免交),在学期间发放生活补贴,目前标准为每月不低于1000元。
十、就业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毕业后回定向地区或委托单位。
非定向硕士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
十一、联系方式:导师信息可到我院网站查询,网址:www.。
e-mail:songhui@;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0号中国水科院研究生部,100048。
如国家出台新的硕士研究生招生政策,我院将做相应调整,并及时予以公布。
(中国大学网考研)
固体废物处置合同篇二十二
根据《_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就危险废物代处置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一、委托人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受托人进行代处置,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废有机溶剂、废矿物油等及其容器。
二、委托期限:1年,自20xx年6月5日至20xx年6月4日止。
四、处置费的支付方式:委托人应根据危险废物的数量先行支付处置费。对分批支付处置费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时间通知受托人需处置的危险废物数量并支付处置费,受托人应当在收到处置费后7天时间内对委托人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对一次性支付处置费的,受托人在收到处置费后,按委托人的通知,受托人在一周内完成处置。
五、先行支付的处置费与需处置的危险废物数量不一致的,应以过磅的废物数量为准,支付处置费。危险废物的数量即为危险废物的重量,包括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危险废物的包装物重量。
六、委托人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废物的不同性质进行安全分类贮存,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污染和损失。
七、委托人应如实告知受托人危险废物的性质,并对应装入容器的危险废物置于容器中,否则受托人有权拒绝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害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八、危险废物的风险转移:危险废物交付给受托人之前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如实告知给受托人后的风险由受托人承担。但委托人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在处置过程中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九、委托方、受托方共同承担危险废物转移联系的填报手续。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调解决。
十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十二、备注: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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