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约定了双方在特定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编写合同时要考虑条款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掌握一些常见合同的写作技巧和注意事项,可以参考以下合同范文。
汽车零部件供货合同篇一
乙方在供应部件交货前,应根据本合同第2条(供应部件的规格)约定,对供应部件进行质量检验。
乙方应只发送经前款检验合格的供应部件。
第6条包装。
乙方必须使用由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最终确认的标准和外观进行包装,包装应根据个别合同所定义的具体供应部件的特点,满足通常的陆地运输和海上运输的需要。
因包装方法导致供应部件损坏或发生其他不良影响时,甲方可以通知乙方,要求改善包装方法,但改善后的包装方法须由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最终确认。
乙方接到甲方包装改善通知,不积极配合改善,或者改善时间超过3个月期限,包装完好率不能达到98%以上,甲方有权拒收,且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停线损失按本合同第条执行。
第7条交货。
乙方应按照双方确认的数量、日期和地点交付供应部件,交付时需附带当批次质量检测报告,并在交货时将载明必要事项的文件附在供应部件或包装上,并根据双方确定的形式送交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第三方。
乙方根据个别合同交付的供应部件风险的负担,自乙方向甲方交付供应部品时,转移给甲方。
如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将供应部件卸货至甲方指定的场所,卸货作业应在甲、乙双方(或其代理人)到场的情况下进行,甲乙双方应共同书面确认该卸货作业未对供应部件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影响。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乙双方确认后的物料需求计划记载的品种、数量按时交货,品种不符或实际数量超出物料需求计划记载数量时,甲方可以拒收超出的部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8条交货迟延。
乙方应察看、监督有关供应部件制造和交货的情况,根据该情况,预料到有可能发生供应部件全部或部分交货迟延时,乙方应及时将该情况、对策方案及变更后的预定交货日通知甲方。乙方应在与甲方协商一致后采取必要的对策,以将甲方因供应部件交货延迟而发生的损害、费用控制在最低限度。
乙方发生交货迟延时,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9条收货检验(验收)。
对于乙方根据个别合同交付的供应部件,甲方指定的物流库对收到货产品的数量及包装状态进行检查验收。甲方有权根据检验计划和现生产过程中及市场售后信息出现的质量问题对到货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对检验出的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但以上交付、验收及检验,供应部件的所有权均不发生转移,物流送至甲方生产线后,以甲方在erp系统中接收确认的数量作为结算的依据,未结算的供应部件甲方仅负保管责任。
汽车零部件供货合同篇二
1.乙方应按照《项目生产准备计划书》的节点提交首轮工装样件及ots样件,如乙方原因延期,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乙方以现金支付或者甲方从应付乙方货款中直接扣除。
乙方出现可能延期的情形,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日程,但该日程的调整并不免除上述乙方因延期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乙方应按照《项目生产准备计划书》制定并提交《ots样件检测计划》,如乙方在检测过程中出现异常,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能够提供ots样件并在甲方整车试生产前通过甲方的质量认可。在甲方整车试生产前,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提供通过甲方质量认可的合格ots样件,乙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如甲方同意让步接收,该产品量产后价格下浮5%,期限为12个月;
(2)严重不合格导致甲方试生产延期,该产品量产后价格下浮10%,期限为12个月。
3.违约责任条款在《试制开发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汽车零部件供货合同篇三
本协议一经双方认可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本协议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于本协议签订时或执行期内,做出书面补充协。
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到年月日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汽车零部件供货合同篇四
甲方根据售后服务市场的需求向乙方提出合同产品状态需求,在技术可行的前提下乙方必须提供。在甲方正式向乙方提出合同产品状态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给予回复。
合同产品标识与包装。
(1)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对合同产品进行包装,并应当充分考虑到防腐、防锈、防水、防震等特殊因素,保证合同产品在仓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合同产品及其包装上注明公司标识与产品标识。
(3)在甲方正式向乙方提出包装要求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提供包装样稿供甲方确认。
(4)乙方不得将带有甲方公司标识和产品标识的合同产品包装随意处理,防止被他人不正当利用该合同产品包装损害甲方的利益。
(5)若甲乙双方书面约定由甲方负责包装,则以双方的书面约定为准。
汽车零部件供货合同篇五
甲方要求乙方批量供货时间。
技术条件号。
产品名称。
技术条件名称。
供首批工装样件时间。
初定价格(不含税)。
需要说明:
甲方代表(盖章):乙方代表(盖章):
(特别声明:本合同范本经法大大专门制作,主要适用于各指定行业。但不代表用户可完全采用,具体条款由用户决定是否适用、修改、增减等。本合同范本不代表法大大立场,法大大也不对用户使用该合同范本可能产生的纠纷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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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供货合同篇六
甲乙双方就质量保证事宜另行签订附件h《质量保证协议》》。
质量免责。
乙方对乙方根据个别合同交付的供应部件保证符合本合同第2条(供应部件的规格)或者个别合同的约定。
但是,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的供应部件的问题,不包含在本合同第12条(甲方出厂检验完毕之前的质量索赔)款所定义的不良中。就这些问题,乙方不对甲方及使用安装供应部件的甲方制造车辆的客户负任何责任。
(1)在甲方制造的部件、配件上不恰当的装载供应部件,或者对供应部件进行不恰当的分解、复原、修理或改造。
(2)在甲方制造的车辆上不恰当的装载供应部件,或者从甲方制造的车辆上对供应部件进行不恰当的拆除、重组、对车辆的不恰当的修理或改造。
(3)对供应部件或安装有供应部件车辆的不恰当的保管、操作〔包括将供应部件浸入到过量的水中或浸入到使用于安装有供应部件的车辆且在说明书上未记载的液体(例如:机油、发动机冷却剂、蓄电池油、制动器油、车窗玻璃清洗液)中〕、维修或使用(包括在赛车、越野赛或其他类似的竞技中使用)。
(4)在规格所记载的条件以外的环境下(燃料、机油、温度、振动等)使用供应部件。
汽车零部件供货合同篇七
甲方完成甲方制造车辆的出厂检验时,或在此之前,甲方发现供应部件有错品或供应部件的构成品有短缺或错品(以下简称“错缺品”),或发现有不符合本合同第11条(质量保证)规定的不良(以下简称“不良”,存有不良的供应部件称为“不良部件”),并且判断该错缺品或不良应归责于乙方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同时说明错缺品或不良情况,并向乙方提供错缺品或不良的部件。
无论何种情形,乙方均应根据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实际情况,对甲方由于因归责乙方的错缺品或不良品发生的合法有效的实际损失、费用向甲方进行补偿。乙方如果对甲方提出的不良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述。
第13条甲方出厂检验完毕之后的质量索赔。
甲方完成甲方制造车辆的出厂检验后,在以下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前的期间内,甲方发现甲方制造的车辆所装配的供应部件有不良,并判断该不良应归责于乙方时,甲方应以说明不良情况的书面文件,及时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不良的部件。
本款所述“保证期间”,为以下期间:
(2)供应部件作为甲方制造的车辆的备用部件而出厂的,自该出厂日起至新车保证期间届满为止的期间,或自对用户的销售日起算至本合同附件f规定的备用部件的保证期间届满为止的期间,两者中届满日在后的一个期间。
收到前款规定的甲方的通知、不良的部件和可归责于乙方的书面证明后,乙方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向甲方进行书面汇报,乙方应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程序和条件,对甲方由于因归责于乙方的不良而发生的合法有效的实际损失、费用向甲方进行补偿,补偿条款详见附件g《售后索赔条款》。
第14条产品责任。
对于因甲方制造的车辆的缺陷造成的、或被指控因甲方制造的车辆的缺陷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害引起的针对甲方的任何索赔或诉讼,甲方应负责处理该索赔或诉讼。
索赔或诉讼指控或者甲方可提供充分证明证实人员伤害及财产伤害是因供应部件的缺陷造成时,甲方应以说明该情况的书面文件当及时、迅速通知乙方,乙方应通过提供制造信息等有效手段配合甲方及时有效举证,协助甲方处理该索赔或诉讼。
对于甲方因处理前款规定的索赔或诉讼而发生的和解金、赔偿金及其他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调查费等),由乙方承担。
甲方在主张乙方的产品责任前,应向乙方提供存在缺陷的供应部件。如甲方无法提供缺陷的供应部件,则应当向乙方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和解书、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等。
对于因产品责任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向甲方予以补偿。乙方应承担的产品责任包括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或者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实际情况。
第15条召回。
以供应部件不符合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为理由,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自行或根据甲方制造的车辆销售地所在国政府的要求,认为有必要召回供应部件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经甲乙双方之间友好协商后决定和实施召回。
与前款相关、因实施召回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甲乙双方应在考虑各自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各自负担的金额。
第16条提出异议。
乙方对甲方根据本合同第12条(甲方出厂检验完毕之前的质量索赔)或第13条(甲方出厂检验完毕之后的质量索赔)作出的判断和决定持有异议时,乙方可以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于此情形,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超过30日乙方没有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同意甲方所做出的判断和决定。
汽车零部件供货合同篇八
1.家用乘用车:
包修期:年或者行驶里程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三包有效期:年或者行驶里程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2.非家用乘用车。
包修期:年或者行驶里程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二、易损耗零部件保证期。
包修期:以汽车产品三包凭证为准。
三、备品保证期。
包修期:年或者行驶里程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四、三包责任起止时间计算。
1.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2.备品包修期自用户自费修理更换零部件修理者开具修理发票之日起计算。
汽车零部件供货合同篇九
(1)乙方向甲方供应的合同产品,应保证与其提供给生产整车用的零部件具有同等质量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
(2)对于乙方向甲方供应的合同产品,乙方应依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基本合同》附件f:备品保证期相关规定进行质量担保。
(3)因甲方的原因,没有妥善保管、运输或没有遵循乙方要求的使用操作说明,造成合同产品发生损坏或提前失效,不属质量担保范围。
担保内容。
在合同产品保质期内,出现材料或制造缺陷及由于该缺陷造成的其它直接、间接的损失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索赔,索赔范围包括:合同产品入库时的价格、合同产品管理费、运输费、索赔修理工时费、差旅费及其它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此给用户造成的人身、财产侵害时甲方赔偿的全部损失及甲方处理此事时发生的全部费用),乙方应及时、足额给予甲方赔偿。
操作程序。
甲方就因乙方的责任而造成的损失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相应程序参照甲方相关质量索赔管理规定。
责任认定。
若甲乙双方不能认定潜在的质量缺陷的责任主体,应友好协商或采取其它合理的程序和方法对责任加以认定,也可聘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鉴定或依据有权机关生效的判决、裁定。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最终被认定应承担责任的一方承担。
质量担保期限。
合同产品质量担保期间自乙方向甲方交货完毕时开始。
合同产品的质量担保期遵循《基本合同》(附件f)规定。特定种类的合同产品若有特殊的担保期限另行书面约定。
瑕疵合同产品的处理。
质量不符合标准或不符合约定的合同产品,乙方应及时回收处置,否则甲方全数销毁,避免使该部分合同产品流向社会,扰乱汽车备件市场。
汽车零部件供货合同篇十
供应商信息交互平台(简称scm系统),功能包括消息管理、计划协同、看板查询打印、补货管理、供应商管理、库存管理等功能模块。
上述两个系统为甲方使用的信息管理系统,也是甲方与乙方之间业务往来数据共享的软件平台,能够实现信息的交流与同步。
双方若发生争议,均以erp系统及scm系统数据作为协商、和解、仲裁及诉讼的依据,但有书面证据足以否定系统数据,以及信息系统无法体现的数据除外。
第26条禁止转让。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向第三方转让、提供担保、委托、或实施其他类似行为。
不受本合同条之约束,乙方在制造、包装供应部件时,在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将该制造、包装工作的全部或部分委托给第三方。
乙方按照前款的规定将制造、包装工作的全部或部分委托给第三方时,乙方应就委托事项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27条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短期无法有效控制的恶性传染性疾病的流行或其他无法预见的并且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其发生和结果的事由而导致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履行延迟或不完全履行,对另一方当事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符合前款规定的事由的当事人应在该事由发生后立即通过电报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全部情况,并应于事由发生后2周以内按照本合同第35条(通信)的规定发送有权机关出具的有关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证明书,其后甲乙双方应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尽快做决定。
第28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如下第种方式处理:(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29条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期间和合同期间届满后,应将对方当事人根据本合同提供的经营上或技术上的任何信息只用于完成本合同的目的,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以下信息不在此限。
(1)对方提供时已为公知的信息。
(2)对方提供后非因自己的责任而成为公知的信息。
(3)对方提供时自己已拥有的信息。
(4)对方提供后未使用所提供的信息而独自开发的信息。
(5)对方提供后从第三方合法取得且无需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甲乙双方,应各自负责责成保管或能够取得前款所述的信息的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其他职工,以及经前款规定的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获得披露的第三方及其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其他职工,无论其在职期间还是在退职后承担本条所述义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二款规定的义务时,该违反义务方应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其因披露信息而蒙受的经济损失,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
第30条甲乙双方的地位。
除非书面授权,甲乙双方在任何目的、范围内均不是另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法律上的代表人。
第31条对履行的抗辩权。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在违约方纠正该违约行为之前,可以停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己方的相应义务,且对违约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32条违约赔偿。
由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怠于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发生经济损失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怠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赔偿损失。
第33条条款的分割性。
本合同生效后,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因法律而无效、不能履行或失效时,仅该规定无效,其他规定依然有效地约束甲乙双方。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尽快做出新的有效决定。
不受上述二款规定之约束,被作为无效规定的是构成本合同基础的、关系到本合同整体能否继续履行的重要规定时,甲乙双方应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整体,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尽快做出决定。
第34条不放弃权利。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即使未行使规定的权利,或未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也不能视为放弃该权利或放弃以后要求履行该义务的权利。同样,对于违反本合同的条件或条款,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即使获得免责,也不能视为后来对该条件或条款或者本合同其他条件或条款的违反的免责。
第35条通信。
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之间的通信均应以书面形式(包括法律认可的电子数据如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等)进行,应以预付邮资的航空挂号信或其他可靠的送达方式向下列地址或按照本条规定通知的其它地址发信。在不得已时,该通信可通过电报或电传发送,但应立即发送书面通知以进行确认。通过电子数据如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等方式的,依法律规定进行。
甲乙各方的联系方式以本合同《前言》中所列为准。
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通过邮件或其他可靠的送达方式进行的通信,除另外有规定外,视为于投寄日发送。通过电报或电传进行的通信,除另有规定外,以发送前款规定的旨在确认的书面通知为条件,视为于甲乙各方的发送日发送。
第36条使用语言。
本合同正本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甲乙双方之间有关个别合同的通信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或英文。订单及其他资料或文件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或英文。
第37条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规定的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事项,应根据需要,经甲乙双方之间的友好协商决定。本合同的条款的变更亦同。
第38条本合同的修正、变更。
本合同,非依甲乙双方授权代表人签署的书面形式,不得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
第39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附件a: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件b:公司《营业执照整合》复印件。
汽车零部件供货合同篇十一
(1)甲方与乙方同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和《试制协议》;甲方质量保证部将在质量规划认可的过程中,确认《质量保证协议》》的签署情况,如未能及时签署,不应开展下一步工作。
(2)签署《试制协议》后,乙方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
a:乙方应在签署《试制协议》后,双方共同确定产品的重要特性及其工艺过程的重要特性,并向甲方采购供应部及质量保证部提交《生产准备计划书》。
b:乙方必须向甲方质量保证部提交《质量规划》,并通过甲方质量保证部的认可。
c:在整个生产准备阶段,甲方质量保证部有权对质量规划的实施活动进行跟踪,确认其质保体系的管理效能。
d:乙方应定期向甲方质量保证部通报《质量规划》的实施及变更情况。
(3)乙方必须通过甲方质量保证部批量认可(包括首件认可、首批样品检验、工艺试装、两日生产验收、批量试装生产)。
(4)在开发和生产准备期间,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影响甲方开发和生产准备进度,甲方质量保证部将签发相应质量通报,暂停该产品生产准备工作并限期整改,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开发第二乙方。
2.改进要求。
(1)产品和生产过程的任何更改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准。乙方事先未得到甲方批准,私自对其供货产品、设备、模具、原材料、二级乙方、工艺、地点等进行更改,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同时按照该产品价格相应下浮3%-5%折合成买断金额处理,期限6个月;如更改没有造成损失,也会对乙方这种私自更改不诚信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将对供货产品价格下浮2%,执行期限六个月。
(2)针对乙方产品设计更改、工艺更改、材料更改、重要工装和模具的更改、生产场地的更改,中断供货一年以上重新供货和重要二次乙方的更改,要进行首批样品检验或两日生产验收或工程监查。
注:乙方承担因产品质量改进而必须委托第三方进行质量检验的费用。
汽车零部件供货合同篇十二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2、乙方委托甲方订货产品以签字盖章为准。
3、零件承运,制定物流公司进行托运到乙方当地就近货场或乙方公司所在地,乙方收到零件如有异常,应当天向甲方作出反馈,出包装原因,承运途中损坏,乙方协助甲方索赔。
1、对于多采购的货急需要退的货只要不影响二次销售可以进行退货,但运费由乙方承担。
2、电器件安装使用后不予退货,乙方委托甲方订购的产品不予退货。
3、甲方授予乙方退货若有异常或损坏(因乙方或物流等原因),应当天向乙方作出反馈,承运途中损坏,甲方协助乙方索赔。
4、常规零件退货,乙方有权在收到货后的一星期内进行退货(事故车除外),超出此时间双方另行协商。
1、正常采购的物流费用由乙方承担。
2、物流有甲乙双方协商或任意一方指定。
1、甲乙双方每月集中结算臺次。
2、甲乙双方的集中结算日为每月25日。甲方在收到乙方当月对帐清单,次月25日前核对,核对无误后传真确认对帐金额(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在次月30日前办理汇款手续。
3、月结款项20xx00以下先汇款,累计达到20xx00元以上再开发票,到年底全部开清。
4、如果乙方超过付款日期的,按照当次付款额的确1%天罚金进行赔付,甲方有权停止供货。
5、如果出现争议,除了争议部分的货款以外,其余货款当月结清。
1、甲方零件错发、误判、漏发等情形,运费由甲方承担。
2、甲方零件以次充好,不按照报价单提供的产地,品牌,进行销售的,甲方以该零件10倍价格向乙方赔付。(微型车、皮卡类国产自主品牌车型定义不标准,产品以市场配套件为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3、甲方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日期发货,甲方以100元/次向乙方赔付。
4、因配件质量问题(按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引起反工的,工时费由双方协商解决。
1、甲方的权利。
1)在交易发生纠纷时甲方有咨询、知情权。
2)在乙方不遵守本协议书或未按照本协议时有权终止本协议。
3)有要求乙方财务及时对帐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有按照合同规定维护乙方合法权益的义务。
2)有按时供货、保证货物质量和提供产品信息的义务。
3)产品出现在质量问题,有义务无偿退换、并承担运费的义务。
3、乙方的权利。
1)对甲方的产品信息咨询的权利。
2)对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可以直接追究甲方经济、法律责任。
3)乙方杜绝甲方一切不正当的回扣(包括赠送礼物),一经发现,乙方有权利拒付当次配件余款及停止合作。
4、乙方的义务。
1)按时对账。
2)及时支付货款。
3)报清采购产品信息(例如,车辆信息,发动机号码,车架代码号,实物号,实物照片,安装位置等)。
在以下情况下,可终止本协议,或本协议自动终止:
1、若甲方未能按本协议供商规则,多次出现以次乱真,误发,错发,延期等情况,乙方有权终止合作。
2、乙方如遇特殊情况未能按时结算时,应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后可议定临时延结算。乙方不按期结算,或经营状况不能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向上饶市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解决。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共同遵守。本合同涂改处无双方盖章为无效条款。
4、本合同未尽之处,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由法定代表人担保。
6、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汽车零部件供货合同篇十三
(1)双方共同商定年度甲方乙方产品质量目标(见附件i)。
(2)不允许出现安全方面的(转向、制动等)、法规规定的(排放、灯光照明等)及严重影响整车基本功能的质量缺陷。
2.乙方的年度评价。
甲方质量保证部依据《乙方质量保证考核评价表》每月对乙方进行评价考核,累计到年末得出最终业绩评价结果。根据评价结果评出a、b、c、d级乙方。
3.乙方质量奖励。
对于供货质量绩效突出的乙方给予以下奖励:
(1)授予年度优秀乙方;
(3)两家以上乙方供应同一产品,可增加下一年度供货比例;
(4)有权优先参与新产品开发(放入年度管理中)。
汽车零部件供货合同篇十四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v^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乙方向甲方供应生产物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一、订购产品名称:___________。
二、订购产品数量:___________。
三、质量标准:
甲方授权乙方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甲方生产要求的货物。乙方的货物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和随货文件要求。
四、付款方式: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______种方式支付货款。
(1)翻单结算。既第二批货物到甲方厂区指定地点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批货款。以后依次类推下次送货结算上次货款。
(2)留质保金结算。既乙方前一期货物送达且验收合格后,留下________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其余款项货到后当月内付清。合同期限届满,货物没有发生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全部退还乙方。
(3)货物运到甲方后,经检验合格,卸货后——日内付款。
五、产品包装要求及规格:(包装费用已包含在货物价格内)__________。
六、交货地点:——————————————————。运费由乙方负担。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等各种风险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七、供货时间:
乙方在收到甲方首批传真订单(或电话、短信通知)____个工作日内将货物送至合同指定地点。重复订单,____个工作日内将货物送至合同指定地点。
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果供应的货物行情有较大幅度的变化,经双方协商可根据市场价格对供货产品的价格做出必要的调整。协商不成,仍按原条款执行。
2、如乙方提供的货物包装或产品规格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如甲方拒收,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另行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且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3、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生产企业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及相关的手续。其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并随货附带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化验报告等手续。
4、甲方应在乙方所送的货物到达后及时进行质量检测,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须立即现场处理善后事宜。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的费用、必要的律师费、罚款等)。
5、因乙方产品内在质量问题,引发甲方生产或质量事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为此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的费用、必要的律师费、罚款等),此责任不因甲方已进行质量监测而免除。
6、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时间送货、送货迟延或货物的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应赔偿甲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7、双方都应保守对方的商业机密。
九、补充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特别声明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合同有效期: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合同签订地: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汽车零部件供货合同篇十五
(1)关键件要求乙方按部品检查法规定的频次提交型式试验报告,原则上一年一次。
(2)乙方要按部品检查法规定的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频次实施出厂检查,并且每批供货时要附带自检报告。
(3)乙方要定期在本公司内开展工程内监查工作。甲方质量保证部根据产品的重要度及其实物质量绩效不定期赴乙方处进行工程监查。
2.供货产品质量问题改进要求。
甲方质量保证部确认产品缺陷的责任如来自乙方,乙方应对质量问题具备快速反应能力,应严格按照xx质量保证部业务人员要求的时间节点,针对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和控制计划,并及时向甲方质量保证部提交上述正式书面质量整改报告及自检报告,同时开展相应质量确认工作。
3.可追溯性。
(1)乙方应确保其供应的产品的可追溯性,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够保证当发现缺陷时缺陷零件/产品/批次能追溯到并且都包含在内。
(2)每批供应给甲方的产品都能够通过发货号追溯到内部对应的生产批次号从而最终追溯到对应的原材料。
汽车零部件供货合同篇十六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
根据《^v^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配件买卖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品牌、规格、数量、价款:_________________。
生产厂家标的名称商标品牌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合计备注。
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注:_________________空格如不够用,可另续)。
第二条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可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双方可约定选择其中一项标准)。
第四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双方对汽车配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争议的,通过直观观察等日常生活经验能够直接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判定依据;需要进行鉴定的,以具有法定汽车配件检验机构出据的鉴定意见为准;鉴定费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鉴定无法明确责任的,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五条定金(可选项)。
乙方在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向甲方交付汽车配件总额的__________%(此比例不得超过总额的20%)作为定金,甲方交货后定金抵作货款。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无权要求反还定金;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应双倍反还定金。
第六条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前或签订时向甲方支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
签订本合同时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支付全部汽车配件款。
签订本合同时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支付全部汽车配件款的_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
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支付全部汽车配件款的_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
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支付全部汽车配件余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七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标的物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__________所有。
第九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检验约定。
(一)检验标准:_________________;
(二)检验方法、地点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未按时交付汽车配件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乙方已付款总额(依据银行当时利率迟延付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期交付配件超过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如数退还乙方支付的汽车配件款项,乙方还可继续追究甲方按已交付配件款的__________%支付违约或适用定金条款。
2、甲方明知配件严重存在瑕疵而未告知乙方的,或以欺诈方式销售汽车配件的,乙方有权要求更换或退货,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乙方未按约定支付配件货款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乙方应付款总额(依据银行当时利率迟延付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__________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如数将汽车配件退回甲方,甲方还可继续追究乙方按已交付配件款的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条款。
(一)向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起生效。
第十六条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卖人。
出卖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买受人。
买受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鉴(公)证意见: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汽车零部件供货合同篇十七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年月日为止有效。
第23条合同的终止或者解除的事由。
本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或者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
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本合同提前终止的。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受到停业或撤销营业许可等处分的。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资产、股份受到临时扣押、临时处分或强制执行的,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解散或丧失支付能力,或者被申请公司改组或破产的。
以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重大的股权比例变更、资产转让、合并或分立等,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不利时,另一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该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
因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以下简称“违约方”),另一方要求60天之内予以纠正,但违约方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违约行为,另一方以此为理由以书面形式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
乙方在供货期间如出现以下问题之一,甲方有权提出(但不限于保留此项权利)解除合同:
(1)经甲方体系审核为级供应商,经过半年提升仍未达到级。
(2)一年内出现三次重大质量问题,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3)一年内供货出现三次停线,而不能采取有效控制。
(4)一年内绩效评价结果三次低于分的供应商。
根据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终止或者解除的。
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为保证实现质量索赔,甲方有权扣留乙方适当应付款作为索赔保证金,索赔保证金=合同终止前产品保证期内单台平均索赔额×产品保证期内整车数量(保证期内的己销车辆与未销车辆之和)。
如在产品索赔保证期内,索赔金超出预留索赔保证金,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需在1月内支付超出款额。
如产品保证期结束后,乙方索赔保证金仍剩余,甲方需将剩余保证金返还乙方。
第24条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措施。
(1)本合同或其项下的个别合同终止或解除前,基于本合同或其项下的个别合同有效发生的债权和债务,在各自履行完毕之前有效存续。
(2)甲乙双方就甲方根据个别合同已交货的供应部件等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的处理,另行协商后决定。
(3)乙方应及时将借出图纸及其复印件归还给甲方。
(4)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于任何第三方从乙方购买“专用夹具”、供应部件及其半成品、原材料。同时,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时,甲方应当将本合同第20条第2款规定的费用的剩余部分、供应部件、供应部件的半成品、供应部件的专用原材料(合理的部分)等的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乙方予以支付,但该支付应以乙方交付专用夹具等物品为条件。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是由于乙方过错造成时,甲方不负责向乙方支付合同第20条第2款规定的费用的剩余部分(“专用夹具”费用未全额支付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供应部件、供应部件的半成品、供应部件的专用原材料等的费用,且甲方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也未能挽回的费用损失乙方毫不迟延地向甲方予以支付。
同时,由于甲方原因终止或者解除合同,或者由于甲方车型停产停止采购时,乙方因试制开发投入的先期费用未得到全部摊销时,未摊销的先期费用部分由甲方进行补偿。
(5)甲乙双方应依法承担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法律责任及义务。
(6)乙方接到甲方的终止合同通知时,乙方应在三个月内到甲方办理库存对账及清理、售后市场故障件返回、财务往来对账等工作,超过时限者,甲方将不予处理。
汽车零部件供货合同篇十八
地址: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依据《^v^合同法》之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现经友好协商,双方就国内汽车运输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定运输合同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附件委托的时间、地点、把车辆运输到目的地。
2.甲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与乙方结算运输费。
3.甲方应按照乙方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根据送货清单现场与乙方交付托运车辆,并要求乙方在运送单上签字或印章确认。
4.特殊情况下,在乙方将运输车辆交付收货人之前,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中止运输、返还运输车辆、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运输车辆交给其他收货人。
5.对因乙方管理不善,严重失职而影响或危及甲方相关试验进度或公司声誉的,甲方有权终止此合同。
6.必要时甲方有权安排其他运输商参与试验车辆运输。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运输费用。在车辆到达时,无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车辆,承运方应在2小时内与托运方联系。
2.乙方有义务按合同附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车辆及时运输到目的地,并向收货人发出车辆到达通知。收货人收货后,应主动要求收货人在运送单上签字,并填写有关收货情况(如收货时间、收货数量、货损情况等),最后将确认后的运送单带回,作为业务发生凭据。
3.对托运的车辆要负责安全,保证车辆无丢失、无损坏到达目的地,如发生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4.乙方免费为甲方承运随车附件(随车工具、试验零部件等),并保证及时、准确完好送达。
5.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车辆转包给第三方进行运输。
6.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处理承运的试验车辆及相关备件资源等,如转卖、卸存等行为。
三.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车辆逾期到达目的地,乙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400元/天/辆。
2.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汽车运输过程中发生遗失、损坏、短少等情况(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除外),乙方应按整车的实际市场价格赔偿甲方,并免除甲方再次补发所对应的运费。
3.乙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承运赔偿适用于乙方对甲方承运的所有货物,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赔偿申请(赔偿要求书)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理陪。
四.合同期限及变更。
本合同将自动顺延一年。
3、本合同有效期满,或甲乙任何一方严重违约或在对方书面通知其纠正违约行为后。
的一个月内仍未纠正的,守约方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合同。
5、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同意提前解约时,终止本合同。甲乙任何一方解散或无支付能力以及重组、申请破产时,终止合同。
五.运输费用。
1.甲方需紧急运送整车情况下,从芜湖往返辽宁锦州市,按一辆车单程元结算运费;。
2.运费结算方式:乙方根据甲方一个月内发生的运输业务,一个月结算一次费用。
3.结算费用之前乙方应先提供发票给甲方。
六.其他。
1.奇瑞汽车的运输保险由甲方自行购买承担。
2.具体每次运输按合同附件进行清点交付。
3.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托运方: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运方: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或授权委托人):(或授权委托人):
地址:地址: 。
传真:
签字日期:
电话:传真:签字日期:
汽车零部件供货合同篇十九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生产的零部件的价格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价格协议书附表》中的价格含的增值税。
2、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及收取:乙方交货后,根据甲方提供的入库单据开具增值税发票(附入库单据)并在每月日前将上个月的所有发票(并附上个月的发票汇总表)交甲方业务员审核入帐,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发票不能按时交给甲方的,甲方有权按发票金额的%要求乙方给予经济补偿。
4、乙方在生产供货中,应严格遵守双方签订的关于质量和供货等方面的合同和协议,按质按量按期向甲方供货。
5、乙方允许甲方在采购量的%范围内无条件退货,超出部分补贴加工费。
6、包装及运输:相关运输、包装等均由方负责。
7、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形成书面补充协议,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方式时生效。
8、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两份,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名、盖公司公章后生效,并作为甲、乙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的主合同的附件同时生效,若主合同未生效,则该附件失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汽车零部件供货合同篇二十
订单的下达及确认。
(1)甲方通过scm系统向乙方提交订单。乙方应在订单下达后三个工作日内对订单上的订货数量和交货地进行确认。特殊情况下双方可以以传真的方式下达和确认订单。
(2)乙方确认订单后,若品种或数量及供货周期不能全数满足,则生成欠货补发单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欠货补发单一经甲方许可并于24小时内下发到乙方,并通知乙方确认即视为有效订单。
(3)欠货补发单最迟不能超过1个月到货,欠货数量和品种不能超过初始订单的50%。
订单的有效期。
(1)乙方确认订单后,订单即时生效。甲方应当依照订单接收乙方按期交付的合格的合同产品。
(2)订单(或欠货补发单)在乙方没有确认前,甲方有权撤销。
(3)乙方在确认订单后,由于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出现在供货周期内未能按照订单确认的全部品种及数量交付甲方的情况,甲方可以在30天内取消该订单没有完成部分的订货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汽车零部件供货合同篇二十一
根据本合同,由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技术要求供应,由甲方购买供应部件,该部件应仅使用于甲方制造车辆的制造、组装及甲方制造车辆的销售后的维修、修理、保养、安装。
乙方应只为向甲方供应部件而制造,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供应部件向第三方进行转售、转让以作为其汽车或其他产品的制造、组装、维修之用,或者提供担保等,但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或不属于交易对象部件的除外。
交易对象部件为附件c《交易对象部件明细书》中记载的部件号码及部件。
第2条供应部件的规格。
供应部件的规格,应符合下列各项规定:
(2)出借图纸及其变更应当经甲、乙双方书面签收确认。
^v^国家标准等强制性规定;
中国法律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
除上述各项外,甲乙双方之间另行协商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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