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的每个项目都应该总结,帮助我们评估自己的表现并改善工作效率。如何保持身体健康和心理平衡?这是现代人生活中的重要议题。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总结范文,给你一些写作上的灵感。
型专利论文篇一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本合同乙方将其_________的专利权转让甲方,甲方受让并支付相应的转让价款。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本合同转让的专利权:
(一)为_________(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二)发明人/设计人:_________。
(三)专利权人:_________。
(四)专利授权日:_________。
(五)专利号:_________。
(六)专利有效期限:_________。
(七)专利年费已交至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实施或许可本项专利权的状况如下:
(一)乙方实施本项专利权的状况(时间、地点、方式和规模):_________。
(三)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义务在_________日内将本项专利权转让的状况告知被许可使用本发明创造的当事人。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保证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乙方在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甲方承受。乙方应当在_________日内通知并协助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与甲方办理合同变更事项。
第四条(一)为保证甲方有效拥有本项专利权,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技术资料:
1.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著录事项变更、权利丧失后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代理委托书等。
2.中国专利局发给乙方的所有文件,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专利证书及副本等。
3.乙方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包括合同书附件(即与实施该专利有关的技术,工艺等文件)。
4.中国专利局出具的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指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费凭证(或专利局的专利登记簿),在专利权撤销或无效请求中,中国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做出的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等。
5.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转让文件。
(二)交付资料的时间。
合同生效后,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转让费后_________日内,乙方向受让主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资料,或者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或部分)资料,如果是部分资料,待甲方将转让费交付给乙方后____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其余的资料。
(三)交付资料的方式和地点。
乙方将上述全部资料以面交、挂号邮寄或空运等方式递交给甲方,并将资料清单以面交、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递交给甲方,将空运单以面交、邮寄方式递交给甲方。全部资料的交付地点为甲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地点。
第五条过渡期条款。
(一)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至专利局登记公告之日,乙方应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在这一期间,所要缴纳的年费、续展费(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申请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由乙方支付。
(二)本合同在专利局登记公告后,甲方负责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如办理专利的年费、续展费、行政撤销和无效请求的答辩及无效诉讼的应诉等事宜。(也可以约定,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支付。)。
(三)在过渡期内,因不可抗力,致使乙方或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即告解除。
第六条本合同签署后,由_________方负责在_________日内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事宜。
第七条为保证甲方有效拥有本项专利,乙方向甲方转让与实施本项专利权有关的技术秘密:
1.技术秘密的内容:_________。
2.技术秘密的实施要求:_________。
3.技术秘密的保密范围和期限:_________。
第八条乙方向甲方保证:在本合同订立时,本专利权不存在如下缺陷:
1.该专利权受物权或抵押权的约束;。
2.本专利权的实施受到另一个现有的专利权限制;。
3.有专利先用权的存在;。
4.有强制许可证的存在;。
5.有被政府采取“计划推广许可”的情况;。
6.本专利权项下的发明属非法所得。
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如果不如实向甲方告知上述权利缺陷,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使用费,并要求乙方补偿由此而支付的额外开支。
第九条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在本合同成立后,乙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陂宣告无效时,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乙方无恶意给甲方造成损失,则乙方不向甲方返还转让费,甲方也不返还全部资料。
如果本合同的签订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或乙方有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返还转让费。
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请求撤销专利权,或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权宣告无效或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对发明专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在本合同成立后,由甲方负责答辩,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请求或诉讼费用。
第十条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项专利权转让的价款及支付方式如下:
2.专利权的转让价款由甲方_________(一次、分期或提成)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3.双方确定,甲方以实施研究开发成果所产生的利益提成支付乙方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的,乙方有权以_________方式查阅甲方有关的会计账目。
4.对乙方和甲方均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本合同所涉及的转让费需纳的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由乙方纳税。
5.对乙方是境外居民或单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由乙方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
6.对乙方是中国的公民或法人,而甲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则按对方国家或地区税法纳税。
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不得以下列方式限制另一方的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十二条双方确定:
1.甲方有权利用乙方转让专利权涉及的发明创造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_________(甲方、双方)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_________。
2.乙方有权在已交付甲方该项专利权后,对该项专利权涉及的发明创造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_________(乙方、双方)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_________。
第十三条对乙方:
1.乙方拒不交付合同规定的全部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返还转让费,并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包括向专利局做著录事项变更,每逾期一周,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逾期两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转让费。
3.根据第六条,违约的,乙方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对甲方:
1.甲方拒付转让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回全部资料,并要求赔偿其损失或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甲方逾期支付转让费,每逾期_________(时间)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逾期两个月,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3.根据第六条违约的,甲方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签约方约定本合同内容:
1.继续履行。
2.不再履行。
3.是否履行再行协商。
第十四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_________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_________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处理。
(一)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七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第十九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专利--指乙方许可甲方实施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_________专利,专利号:_________,发明创造名称:_________。
2.专利权转让--指乙方将本专利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甲方(全国独家买断),即甲方拥有接收专利资料(《专利证书》等)原件,设计、试制、生产、销售合同产品,办理专利著录事项变更登记,将专利权再转让或再许可,以及在此技术基础上申请新的专利等全部权利。
3.第三方--指自然人或其营业执照载明的法人或法人代表与合同双方的自然人或其营业执照载明的法人或法人代表不同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_________方式确认后,为本。
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_________;。
2.可行性论证报告:_________;。
3.技术评价报告:_________;。
4.技术标准和规范:_________;。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_________。
1.为保证双方能及时交换意见,约定以电子邮件作为商议合同条款交换意见的方式。收到对方合同草案或意见,必须在_________个工作日以内,确定或修改,并发电子邮件给对方。过期答复,则本合同条款可以提出重新商议。
2.本合同自签约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中,对其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都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发生法定不可抗力事件(如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等)时,甲方以有效证明及时通知乙方,本合同终止执行,已发生的费用不再退还或结算。
4.本合同用中文打印,一式_________份,乙方、甲方、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合同签订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关及双方所在地的专利管理部门各存一份。本合同及以后双方的重要来往函件不论寄或发(挂号邮寄件、电子邮件发的扫描件、传真件),以中文打印并签字盖章为有效。
型专利论文篇二
2011年2月1日,修订后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正式施行。由于专利行政执法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的特殊地位,能否更好地适应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需要,保护专利权利人与社会利益将成为专利行政执法的首要任务。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稿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起草的过程中,有关方面曾经就是否改革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进行过讨论。尽管最后出台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没有改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现状,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也没有对专利行政执法进行大的改革,但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了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对专利行政执法的进一步加强。文章针对专利行政执法中制度的缺陷及不足做出归纳,结合国外专利行政执法的先进经验,总结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专利行政执法改革的理论体系。
(一)现状概述。
我国目前对专利权的保护实行行政执法和司法两种形式,也称为“双轨制”,即人民法院审理和专利管理机关调处相结合的执法保护体系。在我国,专利管理机关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中具有管理和执法双重职能的实施专利法的行政主管机关。除采取行政解决方式外,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还规定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从目前来看,我国专利行政执法部门比司法部门担负起了更多的执法任务。
在我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对专利权的行政保护,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第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有三种救济方法,即当事人协商解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其中,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便属于行政保护。
第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专利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只能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有其他诸如暂扣、查封、没收侵权产品等执法手段。在专利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专利管理机关缺乏查证、保全等有力有效的专利执法手段,没有吊销营业执照、没收侵权产品等能够迫使违法分子就范的其它惩戒措施,“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很大程度上需要行为人的主动配合,甚至处处受到被请求人的抵制和刁难,往往不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由于没有有力有效的专利行政执法手段,已严重影响了专利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直接导致了专利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等恶意侵权行为的频频发生。
2专利管理机关缺乏对严重专利侵权行为的主动查处职能。
严重侵权行为包括目前较多的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现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此往往很无奈,如果向法院一一提起诉讼,需要到各地去取证,维权的成本太高,而且耗时耗力,对于多数企业和权利人来说根本没有这个能力。在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制度还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此类案件更加容易发生。面对这种情况,就需要增加地方专利管理机关主动查处的职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各区域知识产权局为了加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协作,发挥行政执法的整体优势,在实践中形成了若干个专利行政执法协作圈,这些专利执法协作圈在程序上提高了执法效率,进一步完善了专利权的保护。但是,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1)忽略了行政相对人在专利执法协作法律关系中的地位;(2)订立的专利行政执法协议未向社会公开;(3)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执法过程缺乏监督。
鉴于很多国家都是专利、商标、版权合署执法,或者至少是专利、商标合为工业产权与版权并行执法,几乎没有像我国这样专利、商标、版权执法各自为阵,且相互差异很大的状况,所以以下的介绍是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层面,而非单纯专利行政执法。
美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主要是有警察机构和海关部门负责,之外还有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后三个机构的行政保护构成了美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特色。ustr主要负责处理美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对美国知识产权主体的侵犯事宜;itc主要负责处理外来产品对美国本土知识产权的侵犯,阻止外来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进入美国;海关则负责具体采取措施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入美国。
美国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限于行政管理、行政处理和行政服务,而行政处理的具体内容也与我国的行政处理有很大差别,它集中处理的主要是在商标或专利申请过程中的行政纠纷,不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等纯民事纠纷。
此外,法国、德国、日本,这三个国家都规定了针对专利侵权的刑事救济,专利权人可以请求警察这一行政部门调查专利侵权的`刑事责任问题,而且,其刑事救济没有设置门槛,实际上包括了我国的行政查处。
1注重执法队伍的专业化,以及各专门力量之间的联动。
知识产权侵权等纯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与调解各国依各自历史传统、法治进程及现实需要的不同而不同,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充分考虑我国社会大众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对行政权威和专业性的认可,以及我国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实际,研究行政处理、调解与司法对接的合理办法,以更好地发挥行政的效率。
3知识产权行政服务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具有重要地位。
提供优质的行政服务可以有力地促进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保护,这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当前我国正在倡导并积极推进服务性政府建设,知识产权行政服务不能缺少,而这一职能是应当由目前承接了大量繁重行政执法任务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来承担的,所以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的分离是大势所趋。
基于上文对于我国专利行政执法现状的分析和国外经验的介绍,为了完善和加强我国专利行政执法,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逐步削弱专利行政执法地位,提高司法部门地位。
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依法治权,而治权的重点又在于治行政权力,确保依法行政。社会的复杂性为行政权力创造了自由裁量的广阔空间,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中最为活跃的权力。行政权最需要自由又最容易自由无度,对它必须有所制约,司法权是法治的有效保障。今天,发展并完善市场经济已成为基本国策,减少行政部门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这为我国司法部门带来较之以往对社会关系更强有力的调整权力的可能性。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以及司法力量的增强和审计经验的积累,从发展趋势上看,行政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权限与范围应逐步缩小,司法审理的范围与权力应逐渐扩大,因为这符合法治的要求。同时从法律效力来看,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无疑会更具有权威性,因为司法具有最终解决问题的法律效力。
1现阶段实现完全司法保护是不现实的。
虽然从总的、国际上的趋势来看,逐步提高专利权的司法保护,削弱行政执法是主流,但在现阶段实现完全司法保护是不现实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主要原因在于:
(2)从法治的角度来看,法律文化并未在我国这样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根深蒂固,这也导致了整个司法运行的环境过多的受到了行政力量的干预,同时,司法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不高,又进一步限制了审判水平的提高。这一系列因素导致了专利权的司法保护得不到大家的认可,这使得人们往往习惯性的服从了行政力量的管理。
(3)从国家政策来看,所以,正如《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要“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强化公共服务”。由此可见,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在相当长时间内仍将是司法保护的有益补充,并将予以加强。
2在现阶段应该加强并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具体有如下建议:
(1)加强专业化的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鉴于现有法律规定和行政体制的限制,可以尝试先成立专门的执法处或执法大队,同时推动国家一级的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整合,统一负责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标、版权等的审查、注册和登记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垂直领导各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或者如果一统知识产权各部门有困难,至少要剥离其各自原有的直接行政执法职能,为下一步组建统一的知识产权专业行政执法队伍作铺垫。待条件成熟时,以现有的工商行政管理队伍为基础,集中现有的工商、专利、版权执法队伍、知识产权投诉举报中心和文化执法大队等执法队伍,组建知识产权专业行政执法队伍,作为实行全国垂直管理的知识产权专业行政执法队伍。
(2)加大对严重专利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
第一,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列为专项行动中的重点打击对象,多部门联动合力查处。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都开展“雷雨”“天网”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其中“雷雨行动”的主要任务是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特别是以打击恶意、群体及反复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和严重的冒充专利行为。在目前没有立法授权,可以对严重专利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宜将这类行为列入专项行动的打击重点,通过专项的联动,借助公安、质检、工商、海关、新闻媒体等多部门的力量,从生产源头、市场监管、进出口环节等多渠道开展联合整治行动,扩大影响,奖惩并举,强化对严重专利侵权的威慑和打击,净化市场环境,保障专利权人利益。
第二,推动地方立法,对严重专利侵权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2008年《专利法》修改加大了地方知识产权局查出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赋予相应的执法手段,但是对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等严重专利侵权的调查取证和行政查处手段仍然不足,或者说至少没有跟商标执法看齐。当下权宜之计是通过地方性法规、规章来加强相应的执法。
(3)强化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制止的措施。
第一,完善行政处理的程序性规定,细化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
现行《专利法》第60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章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都没有具体规定行政处理的程序,即没有行政处理决定如何作出,实体上依据何种标准,程序上遵循何种规范以及如何限制的规定,极易导致暗箱操作和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且“责令停止侵权”毕竟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处理不当,也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所以在当前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强制法指导的情况下,有必要在专利行政执法系统内制定出台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程序办法,设定违反执法程序的责任种类和救济措施,以期规范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处理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二,加大对违反责令停止侵权决定的惩罚力度。
目前,对违反责令停止侵权决定的惩罚力度小,侵权人对决定不以为然,导致责令停止侵权决定的形式化和当然化。虽然《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这一规定也暴露出了专利行政执法的弱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时,没有强制执行的权限,责令停止侵权决定做出以后,需要依靠侵权人的自觉履行才能得以实现。如果侵权人一直拒不履行,此责任的实现必将陷入困境,因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势必又会面临重重的审查,即使法院配合,按照目前民事判决、裁定执行率严重低迷的状况,以行为为执行标的案件,其执行难度是可想而知的,所以有必要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寻求更有效的执行方式。
第一,在协议中具体规定专利执法协作的事项条件。
协议中虽然约定了网上信息交流、案件移送,协助调查取证及办理重大案件等方面的协作,在这些方面,各区域专利执法部门是必须协作的事项,应尽自己最大义务去帮助完成这些行政任务。从各区域的协作的本意来看,都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保护专利权。但协作机制绝对不能成为主管部门之间逃避职责的理由,只有符合应当提供协作的条件,能达到协作目标时,各主管部门才必须协作。
专利行政执法协作协议表面上看是行政主体之间缔结的内部行政合同,实质上会产生对外的法律效果,属于外部行政协议。凡是涉及到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一切有关事务,都应当公开其信息,让公众了解行政部门的执法意图。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这是政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也是公民对政府的行政事务的一种有力的监督方式,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因此,协作协议应当主动向公众公开。
型专利论文篇三
[摘要]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问题是继数字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之后各国知识产权界所面临的又一个焦点。从基因技术及其商业价值、基因是发明还是发现、基因技术专利保护有没有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共秩序这几个主要方面考察,应该给予基因技术以专利保护。基因技术保护的客体是基因序列、基因技术方法、转基因生物和生物类物质。但是,给予专利保护的基因技术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实质条件。
然而,基因技术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基础知识,再加上基因技术所体现的技术成果是自然生物或生物制品,将会涉及到复杂的伦理道德、公共秩序等社会问题,故而对基因技术的专利法律保护一直存在着争议[1](p.106)。本文以基因技术专利保护的可行性研究和为切入点,通过借鉴国外在基因技术专利保护上成功的立法和判例,同时结合我国在基因技术产业的实践情况,对我国基因技术专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评析或提出立法建议,以期使我国基因技术专利保护更加完善、合理,使之与蒸蒸日上的基因技术研究和产业发展现状相适应。
对于基因技术的可专利性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应从基因技术及其商业价值、基因是发明还是发现、基因技术专利保护有没有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共秩序这几个主要方面加以综合考察。
遗传基因本身是在生物适应环境生存和物种进化的自然发展过程中逐渐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进一步的生物性状特征的改变。然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基因技术得到了迅速发展并已日趋成熟。通过基因技术,利用内切限制酶和dna连接酶等的作用,把来自不同生物的外源dna插入到载体分子上,按照人们所预期的设想重新组合新的生物。这样,以杂交、栽培为主要手段的传统生物工程技术因周期长、不确定性等原因而逐渐被快捷、稳定性强的以基因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所替代,并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基因技术是生物技术领域中较为前沿的基础理论知识,再加上其严密的技术要求和广阔的商业前景,使得基因技术成为当今全球经济中高度集中基础研究与技术创新的工业之一,而且为了能在基因技术领域获得有创新的技术成果,所投入的成本往往比较大。因此,基因技术产业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的高新技术领域,需要一个能有效地鼓励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而专利则正是为这一目的而设立的制度。专利是通过赋予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发明创造的专有使用权,从而给发明者所做的发明创造对其投入的一定回报,以换取发明创造的智力成果向全社会公开。如果授予基因技术以专利保护,就能够吸引开发所需要的大量投资,反之,基因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就很少会让投资者有动力进行冒险,基因技术的发展就会滞缓,许多能给人类社会带来益处的产品、方法等就可能无法按我们预期的目标实现。
由此看来,在是否给予基因技术专利保护问题上应充分地考虑基因技术产业的特点及其商业价值,借鉴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基因技术产业发展和基因技术专利保护的成功经验,把基因技术专利保护作为执行生物技术产业政策的有效工具,以有利于调动企业和投资者研究和开发基因技术的积极性,大大地促进对基因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发展。
(二)基因工程技术领域中的科学发现与发明之争。
随着基因技术的快速发展,在基因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商业化的过程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创新和发现紧密结合型的全新技术领域已经出现。笔者认为,我们应该从区分发明与科学发现的深层次原因上来分析基因技术是否能采用专利法律形式保护。专利法上对发明与发现两者加以区分并把发现排斥在专利保护范围,其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专利保护的客体是能通过产业化应用的方式制造出来。为了适应以基因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不能用传统科学理论的眼光来片面地强调科学发现,如果某项研究活动的结果能够适合于工业上的应用,则该结果具有工业上的应用性而被视为“发明”;反之则视为“发现”。目前,在基因技术领域中,某一功能基因的发现、分离并应用于产业上已经是基因技术研究和基因技术产业的主要领域之一。
由于大多数基因技术成果与人类的食品、生存环境和自身的身体健康等都息息相关,这自然使得基因技术寻求专利保护时面临更多的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共秩序方面的质疑。因此,社会的伦理道德和公共秩序也就成了人们考虑是否授予基因技术以专利权的主要因素之一。
基因技术的发展使得人类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改变生物体的生命性状,从而对人类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基因技术在给人类带来好处的同时,也会产生诸多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在对人体基因申请专利方面,更是引起了人们对人类基因申请专利上的社会伦理道德争论。自人类基因组计划在全球引发轰动效应后,许多人从科技法律伦理以及生命哲学的宏观高度来探讨对人体基因可否申请专利。许多社会伦理学家认为,授予基因专利后,身体中含有该基因的每一个人都被控告侵犯了专利权,从而被专利权人所控制,失去了人身自由,实质上沦为奴隶,破坏人类长久以来所期望建立的团结友爱的社会理想,这也是有违社会发展的历史与趋势的[2].上述观点存在着对专利权权利内涵的误解。因为专利权的专有性,主要是通过禁止他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实施专利的行为,并不排除他人对享有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合理使用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强制使用;同时专利的专有权是一定期限内的.权利,而不是长期的垄断性权利;另外,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权以后还会受到国家其他法律的限制。因此,从专利权利的内涵和专利制度本身的目的来看,专利制度并不会限制科学家利用先进的技术进行科学研究和阻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也不会限制人身自由,它仅仅限制为了生产经营为目的而进行的实施专利技术行为,恰恰相反,专利制度可以通过申请专利而促进技术情报的提前公开和限制新技术的滥用,而不至于重复研究浪费社会资源和违反伦理道德。
但是,如果允许对人体的基因授予专利,而认可克隆人等诸如此类的科技发明,那将为社会公众所不能接受,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这也需考虑到对某些领域授予基因专利会影响到法律所要求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人类基因申请专利的发明应该是除了人类生殖细胞系列和人体本身之外的,从人体中分离得到的产品,包括人体器官基因、某一特定功能的基因序列单位等。
基因技术从研究到产业应用只是近几十年的事,尽管人们对基因技术上是否可以采用专利法律给予保护或在多大的范围内对基因技术给予专利法律保护还存在着诸多的争议,但随着基因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基因技术在产业应用上的不断加强,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对一些基因技术领域采用专利法律保护,并且对基因技术采用专利法律保护的领域正逐步拓宽。美国在1984年最高法院做出具有历史意义的戴孟德诉查克热巴提案的判决中开创了对人工遗传工程的自然产物——细菌本身给予了专利法律保护的先河(注:1984年,美国最高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在美国专利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该案的焦点是人工微生物是否是属于可取得专利权的主题。通过该案对人工遗传工程的细菌授予专利权,将专利的主题扩展到了“包括阳光下人造的任何东西”具体参见张乃根编著的《美国专利法判例选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6页。),并在其后的多起判例逐渐地拓宽了在基因技术领域的专利法律保护范围。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7月6日通过并于197月30日生效的《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4]中也对诸多领域基因技术专利法律保护做出了规定。借鉴这些国家比较成熟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判例,并结合我国的基因技术研究和产业应用实践,笔者认为基因技术的专利客体主要有四种(注:传统发明专利可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用途发明三种,由于其涉及独特的自然、生命特性,而对基因技术的专利客体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做出了多种不同的分类。本文对基因技术的专利客体,拟基于传统发明专利基础之上分为基因序列本身专利、基因方法专利、转基因微生物和动植物专利、生物类制品专利四种。而对于基因芯片技术专利由于其是基因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的结合,且世界各国对基因芯片技术申请专利权一般不存在争议,故本文未将其列入讨论。)。
(一)基因序列单位。
基因序列单位可否纳入基因技术专利客体,是人们争论最为激烈的一个基础性命题。基因序列通常是生物技术领域中的科研人员在对自然存在的生物体进行研究时发现的,然后通过进一步的试验从生物体中分离出来。接下来,被分离出的基因就可以移植入其他载体中用以控制某些特殊蛋白质的表达过程,从而实现人们的各种产业或医疗目的[5](p.250)。因此,对基因序列单位的可专利性这一基础性的命题上能否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将直接影响到基因技术这一新兴科学的发展。
笔者认为,基因序列单位是否是专利客体的问题上要进一步分析专利法中将科学发现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的深层次原因,不能把基因技术中“发明”与“发现”简单地混同于传统技术领域中的区分方式,而不对基因技术特殊性仔细地分析。实质上基因作为一种遗传信息的载体物质,是核酸分子,应该是属于生物化学物质,可以对基因序列专利当作化学物质而作类似的解释。而目前我国专利法对于从自然界中找到的天然状态存在化学物质,如果是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授予专利[6](p.240),那对我国对基因的保护也可以作类似的解释。
基因序列单位专利是一个涉及面最广的既是属于基础研究又是应用开发前景广阔的基因技术领域,其后续应用开发的所产生的发明就可能很多。当某人获得基因序列单位专利后,如果该基因序列单位在产业应用、后续开发过程中或其他科技人员经过自己独立的研究后又找到了该基因的另一个独特功能的知识产权问题。笔者认为,找到该基因序列单位另一独特功能的人或单位可就该基因新的功能再行申请从属发明专利。
(二)基因技术方法。
基因技术方法即利用基因的提取、改变、保存、携带、繁殖等技术手段产生活的有机体或其他组分的以及改造动植物、微生物甚至是生物的部分组织的方法发明(注:参见胡佐超、陶天申主编的《生物技术与专利》,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基因技术的方法发明所涉及的范围很广,是基因技术专利保护主要客体之一。
(三)转基因生物。
这类基因技术专利客体主要是指采用基因重组等现代生物技术而得到的,均是人造的而非自然界存在的,不像采用选育、突变、筛选等传统方法。
型专利论文篇四
林地是构成地球植被的重要部分,许多生物以林地为生息繁衍地,鸟类是其中最重要成员。在这里,植物是生产者,各种昆虫和一些以植物为食的哺乳动物是消费者,鸟类一方面作为消费者参与了林地生态的活动,另一方面又抑制着对植物有破坏作用的生物。林地为鸟类提供了栖息地,而鸟类保护了植物的正常生长,它们处在不同的食物链上的不同环节,成为了林地生态系统的骨干。
我们的祖先深深懂得爱鸟的意义,文字记载虽详略不一,但从古至今历代不绝。甲骨文中有字像啄木鸟啄虫状,且出现在卜辞中,有令鸟防虫之意,中国的古人很清楚这种鸟的价值。到孔子时,他明确地提出了“覆巢毁卵则凤凰不翔”的保护鸟类的思想。《礼记·王制篇》规定:“不麛不卵,不杀胎,不殀夭,不覆巢”,指出捕杀幼鹿和毁巢掏鸟蛋都是不允许的。《淮南子》中有休猎、休渔的详细记载,特别强调在特定的季节不得毁林和烧田以保护幼鸟。此后各朝代都有政府的法令强调保护鸟类和其它的动物,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先后出台了许多保护鸟类和其它野生动物的法规和条例,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
那么鸟类究竟对我们有着什么样的意义呢?
灭虫灭鼠保护植物。
鼠害对林地、草场有着极大的破坏作用,自古以来人们对之深恶痛绝,《诗·硕鼠》大概是有记载中最早对鼠害有清醒认识的文字,世界上其它民族的文献记载中鼠类的名声也是相当恶劣的。至于有害昆虫造成的损失则更为惨重,就像古代所说的那样:虫过之后“寸草不留”,所带来的悲惨后果是“白骨累累”“饿殍遍野”。在面对这些虫鼠之害上能成功地防治它们的就是鸟类。除仓鸮能直接保护粮仓中的粮食外,在林地和草场活动的各种鸮类多为捕鼠能手,食量惊人的雕鸮一个夏季就能吃掉千余只田鼠和姬鼠,直接地保护了农作物和森林,另有一些小型的隼形目鸟类则能保护草场,使之不至于沙漠化。不少鸟类是蝗虫的天敌,如鹨、莺、粉红椋鸟等,普通燕鸻在育雏期间一只雏鸟一个月内就能吃掉4000只蝗虫。杜鹃、山雀则是对付松毛虫的最有效的鸟类,一只大山雀的雏鸟竟能在半个月内吃掉6000条松毛虫,而大杜鹃成鸟每天都要吃掉100条以上的松毛虫。在我国的林地中有着非常丰富的鸟类,如鹛类、莺类、鹟类等,它们是鳞翅目有害昆虫的最大的自然控制因子。对一些隐藏在树皮下和地下的有害昆虫也有专门的鸟类来对付,戴胜能从地下挖出十几厘米深处的害虫,而啄木鸟用其强有力的喙吃到树干中的诸如天牛幼虫这类的有害昆虫。麻雀在经历了一次人为的大的劫难后,人们终于认识到这种鸟的价值,它们有着比其它鸟类更高的繁殖率,从春到初秋的漫长时间内它们几乎都在育幼,而这时除了成鸟吃种子外幼鸟几乎全部吃虫子,其中绝大多数的是螟虫这类有害昆虫。灰喜鹊从昆虫开始活动一直到它们蛰伏,几乎就是个灭虫机器。
采花授粉播撒种子。
种子植物绝大多数是以开花结果的方式来繁衍的,一般地说来为它们传播花粉的除风、水外多数是由昆虫来完成的,除了风媒花、水媒花和虫媒花外,另外还有一类为鸟媒花,从世界范围来看,这类植物相对集中于美洲一带,在我国则分布于热带和亚热带地区。美洲的鸟媒花类植物主要依赖蜂鸟为其传播花粉,我国的鸟媒花类植物通常为其传播花粉的鸟类是啄花鸟,共6种;太阳鸟,约12种。这类鸟共有的特征是喜食花蜜,它们体态轻盈飞行技术高超,大多有非常漂亮的羽色,非常惹人喜爱。它们在采食花蜜的过程中,其羽、喙、足会沾上花粉,通过采食另外的花朵便会将花粉传播到另外的植株花朵上。据报导美洲一些地区因过量使用农药导致了大量的蜂鸟死亡,结果是造成一些植物大幅度减产,在我国也有类似的情况发生。
在一些丘陵水稻作物区,我们通常可以看到在一些向阳有水的荒地里也有家生水稻和稗类在生长,这通常是由一些文鸟类如麻雀和鹀类啄食后在空中排便留下的种子萌发生长出来的。白头鹎喜欢吃楝子,通常会将果实叼到空旷一些的地方享用,来年在这些地方就会出现楝树的幼苗。一些树木的果实有着鲜艳的颜色,它们对一些鸟类有很大的诱惑力,不少的味道甜中带酸,这也是鸟儿们喜欢的味道。在自然林中,我国有不少的'鸟类能起到自然植树的作用,其中有名的是一些鸠鸽类、鸫类、鹎类和鸦类。有趣的是,许多植物的种子不能被消化,其坚硬的外壳能参与鸟类消化食物的作用,当鸟排出体外时多能为鸟粪包裹,这为种子发芽和生长提供了很好的条件,同时也利于鸟类,这种双赢的效果是非常奇妙的,让我们不得不叹服大自然的创造能力。
另一个让人惊奇的事是一些鸟类会贮藏种子,它们在吃饱喝足后仍然会不停地采集种子,并将这些种子贮藏在树洞或地下,在寒冷的季节,它们依靠这些种子来渡过艰难的时期,那些被遗忘了或来不及消费的种子很可能在地下发芽并生长起来。一些鸟往往能将种子带到离它出生地很远的地方,如我国东北林区的星鸦能将种子带离到3到5公里甚至更远的地方。星鸦的分布很广,在旧大陆古北区较寒冷的地方几乎都能找到它们的踪迹,有人在美国曾一次性发现一只星鸦贮藏的32000粒种子,而在英国的一个森林中,人们居然发现蓝冠鸦在一个秋季里居然贮藏了20万粒种子。这种播种有时是远距离的播种究竟还有多少我们不知道的秘密恐怕没人能说得出来,当人们在一个海岛上见到远在千里之外的活生生的某种植物时,不必奇怪,那多半是鸟儿们干的。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正是鸟类这种奇特的播种方式,植物才得以在地球上得到广泛的传播,而自然种群才展现得如此地多姿多彩!
鸟类粪便宝中之宝。
这里我们不说鸟粪中有多少富贵的物质可提炼什么什么的,也不说鸟粪甚至可以支撑一个国家的经济。我们只说说鸟粪对植被的生长带好的好处。
首先,人们最容易想到的就是鸟粪是一种营养价值极高的有机肥料,它们回补了林地或草场的地力,为植物的生长提供了营养基础。其次,它还是一种生态系统的开拓者。让我们来看看这样一幕:在大洋的中间有一天冒出了一块珊瑚礁,鸟儿们到此来歇脚,当然也会在那里排下粪便。随着这块礁的面积的增大和越来越多鸟类的光顾,在那里出现了绿色,一种、两种、三种……终于有一天形成了一片树林,昆虫们随后也到来了,物种渐渐地越来越丰富……可见当初的鸟粪在这里腐蚀礁石,积蓄养料为日后形成新的区域生态系统的作用。
一年一度,春回大地,让我们大家来保护这大自然的天使吧,保护这维护植物的精灵吧。我们植出更多的树林,爱护鸟类的栖息地,那么它们给我们的回报将是一个更清新的环境,一片莺歌燕舞,一片鸟语花香!
型专利论文篇五
一、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清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成交金额与付款时间、付款方式。
3.按利润或销售额提成_________%;。
4.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中介方的义务和责任及收取中介服务费比例和支付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争议的解决办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其它有关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受让方:___________。
技术转让方: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型专利论文篇六
各位评委、各位领导、同志们:
你们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保护耕地,人人有责》。我自小生在农村,长在农村,土地与我有着一种说不清、道不尽的亲切感,我不敢说我能挑起振兴中华之大梁,但我深深地觉得我属于土地,我的事业扎根于土地。
俗话说,一方水土养一方人,是中国这方热土养育了我们这群龙的传人、炎黄的子孙。中国土地,就是我们的根,我们就是中国土地大树上的绿叶。根深才能叶茂,正是汲取中国上下五千年沃土的营养,才造就了我们中华儿女的智慧、勇敢与善良;反之,也只有我们每片绿叶都充分制造养料,作为对根的回报,中国土地之树才会愈加壮大。
目前,我局正在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毛泽平,相信在座每位非常熟悉这一名字,一个平凡的基层土地管理人员,却以不平凡的胸怀震撼着千千万万个人的心灵:作为一名农村基层干部,毛泽平,他心里始终装着老百姓,为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为家乡尽快脱贫致富,呕心沥血,鞠躬尽瘁;他始终保持劳动人民本色,几十年来工作岗位几经变动,但敬业爱岗、吃苦耐劳、艰苦朴素的作风始终不变;他始终牢记党的理想信念,事事处处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投身农村“三个代表”重要学习教育活动,累倒在访民情、办实事的岗位上。他的品德和行为,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充分体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情操,充分体现了党员干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不懈追求,具有强烈的时代特征。毛泽平走了,但他敬业爱岗、埋头苦干;勤于学习、勇挑重担;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心系群众、鞠躬尽瘁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依然活在我们心中。我想,不正是无数个像毛泽平一样以身报效土地之根的绿叶,才使中国土地之树生生不息吗?今天,我们要以毛泽平同志为榜样,学习他安心扎根山区,敬业爱岗、埋头苦干的实干精神;学习他工作不计份内份外,勤于学习、勇挑重担的进取精神;学习他时时处处以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的负责精神;学习他自觉实践党的宗旨,心系群众、鞠躬尽瘁的奉献精神。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在这儿,我想说,“保护耕地,人人有责”。保护耕地,需要我们所有中华儿女的理解与支持;需要我们团结一致,统一思想,增强耕地忧患意识,树立爱土惜地观念,养成“人人守土有责,代代惜地光荣”的社会新风尚。发扬文明用地,文明管地新风,向土地倾注我们满腔的赤子之爱。作为土管人员,我们更是义不容辞,我们应该视局如家,以极大的热情投身于土管事业,担负起土管人员应有的责任,在平凡的岗位上艰苦奋斗,乐于奉献,敬业爱岗,公道正派,爱民如父,心系百姓,情暖苍南;我们更应该要无愧于中国土地之树的一片绿叶。
朋友们!让我们为了中国土地之树常青,为了中国土地,我们共同的根,而绿着生、绿着死吧!让我们在新的起点,新的层次上,以新的姿态,展示新的风貌,刷新新的纪录,创造新的成绩,来报答中国土地对我们的养育之恩吧!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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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专利论文篇七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新型的扑克,特别是与创造技法、一些事或物组合在一起。本实用新型是一种创造发明训练扑克,其中:每张扑克牌介绍一种创造技法,牌面分上中下三部分,上部分是创造技法的名称和技法内涵,下部分是技法介绍和运用要点。中间部分又分左中右三部分,左右部分各是4个事物或现象的名称,中间部分是与本技法相关的图片。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研习创造技法者可通过玩这种扑克来强化训练创造技法,提高创新思维能力,也可用此扑克来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各方面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也可称为创造技法训练扑克和创新思维训练扑克。
说明书附图。
[图1]切割组合法。
工地感悟。
大学生未来三年的规划300字。
家委会自我评价简短。
保洁主管个人优秀事迹。
用will写周末计划。
实习生骨伤科出科小结。
房屋出租广告范本。
教师访谈报告。
工资情况说明怎么写。
金融业风险防范观后感。
外出请假报备范文。
团课申请书。
教学名言名句大全。
寂寞经典语录。
食品安全总结鸭脖。
怡宝的广告语。
教师论文。
公司自我介绍演讲稿。
小班手指游戏反思。
六年级的英语作文我的周末计划。
爬山感悟。
幼儿老师个人工作总结。
夜场口号。
征信条例宣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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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委会总结。
七年级语文期中教学反思。
公鸡与狐狸儿童故事400字。
部门主管工作计划范文4600字。
业主送感谢信表扬物业干实事200字。
药店员工辞职报告1400字。
国庆假期生活作文5001100字。
地图地图cc。
型专利论文篇八
在清楚了。
开题报告。
的基本内容之后,还需要明确各项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开题报告中的七项主要内容中,除研究进程安排、主要参考文献以外,其他五项内容:拟选题目、选题依据与研究意义、选题的研究现状、拟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思路、研究的创新点及重难点存在着内在逻辑关系。
拟选题目,也就是论题,处于内在逻辑关系的中心,选题依据与研究意义是研究者对论题的典型性、特殊性及研究目的的把握,选题的研究现状是研究者对前人研究成果的总结、评述,拟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思路是研究者在继承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论题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创新点和重难点是深入研究的具体呈现。在选题的研究现状与选题依据、研究意义、主要内容和思路的对比中,才能突显和说明研究者的创新。反之,研究者只有在全面搜集资料和掌握、借鉴前人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才可能在自己的研究中有所突破和创新,并形成研究内容中的重难点。
对开题报告各项内容的内在逻辑关系的把握,有助于学生在开题报告的写作中建立逻辑思维,用整体的观念对待开题报告。
型专利论文篇九
我们从小生长在地球上,一个美丽的地球上。我们脚下所踏着的不是别的,而是这广大无垠的土地。土地是立国之本,我国是农业大国,要搞生产,首要条件自然是从土地资源找起。
近年来,由于人口的急剧增长工业的迅猛发展,固体废物的倾倒和排放量日益增多,有害污水不断向土壤中渗透,大气中的有害气体和漂浮的尘土也不断随雨水将落在土壤中,导致了土壤污染。
我国幅员辽阔,土地资源总量丰富,但由于人口众多,土地资源人均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耕地少,而荒漠、石山、永久积雪冰川等通常情况先难以利用的土地较多,后备耕地不足。从而,我国人地矛盾更加突出,再加上土地资源污染,我们更要保护土地。
化肥对土壤的污染。使用化肥是农业增产的重要措施,但不合理的使用,也会引起土壤污染。长期大量施用氮肥,会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土壤板结,生物学质恶化,影响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农药对土壤的污染。农药能防治病、虫、草害,如果使用得当,可保证作物的增产,但它是一类危害性很大的土壤污染物,施用不当,会引起土壤污染。不仅如此,也有可能伤害到昆虫、鸟类,还会破环生态环境。
除此之外,大气也会污染土壤。随着我国工业发展,化学工厂毒气的排放,大气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而且部分土地会受到酸雨的袭击。这是因为燃烧含硫量高的煤造成的。燃后排出二氧化硫等气体,与水蒸汽一结合,即形成酸雨。酸雨还会腐蚀植物的芽和叶,甚至建筑物和人类的皮肤黏膜。
土壤污染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比如说:有些地方的蔬菜和水果等食物中某些化学物质偏高。而不能使用,吃后甚至导致死亡。
据我所知,国家非常重视土地资源。从而正在推行“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国家进行防治处理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和培育土地。大家都知道土地是可再生资源,可以再生。但是如果利用不当或遭受破坏,就足以使土地失去再生力和可利用性。现在我国依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耕地面积减少、质量下降等。所以我们更要保护耕地。
我认为土壤保护应以防治为主。国家现已实施防治土壤受污染和已受污染土地进行改良治理的措施。可有利于缓解问题。
我认为预防重点应放在对各种污染源的处理上,进行浓度和总量控制,对农业进行经常检测,使之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利用城市污水灌溉,必须先净化,才能使用;对于工业废气的排放,必须经过净化,或有节制的排放,才可以减少污染。
我们作为中学生,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员,也要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既然不能从国家大事方面考虑,那就请先从不毁坏土地开始。
另外,固体废物也会给土地造成负担。我们虽然不能把握他人,但是可以把握自己。我们可以从不随地乱扔垃圾开始,不再使用方便袋购物,更不要乱扔。
要想保住这美好而又幸福的家园----地球。就该快行动起来吧!为了家园我们一定可以做到。让我们携手共创幸福美好的明天!
型专利论文篇十
尊敬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各位评委:
大家上午好!
沉重的疑问久久回荡在我们的脑畔。是的,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生命繁衍、社会发展的根本依托,我们离不开土地。
大地像一位温情的母亲倾其所有为我们无私的提供着、奉献着!然而,就是这样一位无私而又伟大的母亲,却正在饱受着她的儿女们为其制造的种.种沧桑磨难--------人类无休止的砍伐森林、肆意破坏草原、开荒种地,建筑征地,使得原本就不丰富的土地资源遭到无情的践踏与破坏。水土流失,山洪暴发,土壤沙化等自然灾害屡见不鲜,沙尘暴像一个可怕的瘟神,正在张开魔嘴,肆虐的吞噬着我们的土地母亲。听,母亲在哭泣、在呻吟;看,她已经伤痕累累,千疮百孔,她的心在痛,在滴血呀!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在这里,在第26个“土地日”即将到来之际,我要大声疾呼:保护土地,你我有责!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
亲爱的朋友们,为了水土不再流失,山洪不再暴发,土壤不再硬化,为了在不久的将来不再听到可怕的沙尘暴的哀号,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吧!少伐一棵树,多栽一棵苗,少破坏一片草原,多保护一片绿色,少占用一寸耕地,多一份播种与耕耘,依法合理用地,促进其科学发展,让我们向大地母亲倾注我们的赤子情怀,播种我们的爱!为了祖国,为了大地母亲不再伤痛,更是为了我们自己,还有我们的子孙后代,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保护土地!保护土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
谢谢大家!
型专利论文篇十一
【内容提要】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问题是继数字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之后各国知识产权界所面临的又一个焦点。从基因技术及其商业价值、基因是发明还是发现、基因技术专利保护有没有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共秩序这几个主要方面考察,应该给予基因技术以专利保护。基因技术保护的客体是基因序列、基因技术方法、转基因生物和生物类物质。但是,给予专利保护的基因技术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实质条件。
基因技术研究的快速发展及其初步显现出来的广阔应用前景,使得大多数科学家认为21世纪将是以基因技术为基础的生物经济时代(注:岁末,美国《科学》杂志评选出了该年度的十大科学成就,在十大科学成就中有四项属于生命科学,即基因组时代的到来、蛋白质工厂揭秘、新细胞(胚胎干细胞)代替旧细胞、有用的“靶子”(靶基因)。这一格局大致反映了当今科学研究的热点及发展趋势。转引自1月4日的《南方周末》第14版。)。如何科学、合理地应用知识产权法来规范、保护并进而促进基因技术的发展的同时又能有效地制止对人类自身不利的基因技术已经成为一个现实而又亟待解决的课题。因此,以基因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成了继数字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之后各国知识产权界所面临的又一个焦点。
然而,基因技术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基础知识,再加上基因技术所体现的技术成果是自然生物或生物制品,将会涉及到复杂的伦理道德、公共秩序等社会问题,故而对基因技术的专利法律保护一直存在着争议[1](p.106)。本文以基因技术专利保护的可行性研究和为切入点,通过借鉴国外在基因技术专利保护上成功的立法和判例,同时结合我国在基因技术产业的实践情况,对我国基因技术专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评析或提出立法建议,以期使我国基因技术专利保护更加完善、合理,使之与蒸蒸日上的基因技术研究和产业发展现状相适应。
对于基因技术的可专利性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应从基因技术及其商业价值、基因是发明还是发现、基因技术专利保护有没有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共秩序这几个主要方面加以综合考察。
遗传基因本身是在生物适应环境生存和物种进化的自然发展过程中逐渐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进一步的生物性状特征的改变。然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基因技术得到了迅速发展并已日趋成熟。通过基因技术,利用内切限制酶和dna连接酶等的作用,把来自不同生物的外源dna插入到载体分子上,按照人们所预期的设想重新组合新的生物。这样,以杂交、栽培为主要手段的传统生物工程技术因周期长、不确定性等原因而逐渐被快捷、稳定性强的以基因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所替代,并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基因技术是生物技术领域中较为前沿的基础理论知识,再加上其严密的技术要求和广阔的商业前景,使得基因技术成为当今全球经济中高度集中基础研究与技术创新的工业之一,而且为了能在基因技术领域获得有创新的技术成果,所投入的成本往往比较大。因此,基因技术产业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的高新技术领域,需要一个能有效地鼓励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而专利则正是为这一目的而设立的制度。专利是通过赋予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发明创造的专有使用权,从而给发明者所做的发明创造对其投入的一定回报,以换取发明创造的智力成果向全社会公开。如果授予基因技术以专利保护,就能够吸引开发所需要的大量投资,反之,基因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就很少会让投资者有动力进行冒险,基因技术的发展就会滞缓,许多能给人类社会带来益处的产品、方法等就可能无法按我们预期的目标实现。
由此看来,在是否给予基因技术专利保护问题上应充分地考虑基因技术产业的特点及其商业价值,借鉴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基因技术产业发展和基因技术专利保护的成功经验,把基因技术专利保护作为执行生物技术产业政策的有效工具,以有利于调动企业和投资者研究和开发基因技术的积极性,大大地促进对基因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发展。
(二)基因工程技术领域中的科学发现与发明之争。
随着基因技术的快速发展,在基因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商业化的过程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创新和发现紧密结合型的全新技术领域已经出现。笔者认为,我们应该从区分发明与科学发现的深层次原因上来分析基因技术是否能采用专利法律形式保护。专利法上对发明与发现两者加以区分并把发现排斥在专利保护范围,其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专利保护的客体是能通过产业化应用的方式制造出来。为了适应以基因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不能用传统科学理论的眼光来片面地强调科学发现,如果某项研究活动的结果能够适合于工业上的应用,则该结果具有工业上的应用性而被视为“发明”;反之则视为“发现”。目前,在基因技术领域中,某一功能基因的发现、分离并应用于产业上已经是基因技术研究和基因技术产业的主要领域之一。
由于大多数基因技术成果与人类的食品、生存环境和自身的身体健康等都息息相关,这自然使得基因技术寻求专利保护时面临更多的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共秩序方面的质疑。因此,社会的伦理道德和公共秩序也就成了人们考虑是否授予基因技术以专利权的主要因素之一。
基因技术的发展使得人类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改变生物体的生命性状,从而对人类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基因技术在给人类带来好处的同时,也会产生诸多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在对人体基因申请专利方面,更是引起了人们对人类基因申请专利上的社会伦理道德争论。自人类基因组计划在全球引发轰动效应后,许多人从科技法律伦理以及生命哲学的宏观高度来探讨对人体基因可否申请专利。许多社会伦理学家认为,授予基因专利后,身体中含有该基因的每一个人都被控告侵犯了专利权,从而被专利权人所控制,失去了人身自由,实质上沦为奴隶,破坏人类长久以来所期望建立的团结友爱的社会理想,这也是有违社会发展的历史与趋势的[2]。上述观点存在着对专利权权利内涵的误解。因为专利权的专有性,主要是通过禁止他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实施专利的行为,并不排除他人对享有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合理使用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强制使用;同时专利的专有权是一定期限内的权。
利,而不是长期的垄断性权利;另外,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权以后还会受到国家其他法律的限制。因此,从专利权利的内涵和专利制度本身的目的来看,专利制度并不会限制科学家利用先进的技术进行科学研究和阻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也不会限制人身自由,它仅仅限制为了生产经营为目的而进行的实施专利技术行为,恰恰相反,专利制度可以通过申请专利而促进技术情报的提前公开和限制新技术的滥用,而不至于重复研究浪费社会资源和违反伦理道德。
但是,如果允许对人体的基因授予专利,而认可克隆人等诸如此类的科技发明,那将为社会公众所不能接受,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这也需考虑到对某些领域授予基因专利会影响到法律所要求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人类基因申请专利的发明应该是除了人类生殖细胞系列和人体本身之外的,从人体中分离得到的产品,包括人体器官基因、某一特定功能的基因序列单位等。
尽管基因技术研究和开发所产生的科技成果极大地满足或丰富了人类社会的需求,但是世界上仍有不少人对基因技术产品,尤其是对转基因动植物,存在着不安全感。由于考虑到转基因动植物食品的安全问题,欧洲经济发展合作组织(oecd)在1993年提出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价原则,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价原则得到了普遍的公认[3]。欧盟专利局也同样做出规定,必须审查每一件涉及高级生命形式的发明的道德问题,并在发明所带来的优点和技术进步与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和危险之间仔细权衡(注:参见张晓都《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及日本与中国的实践》,载郑成思主编的《知识产权文丛》第六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版。)。同时,世界许多国家的环境保护组织、宗教组织等都在担心转基因动植物的安全性,甚至还担心会产生“基因污染”(注:基因工程作物能通过有性生殖过程扩散到其他同类作物上,这是一种遗传学上称为“基因飘散”的过程,而这种人工组合的基因通过转基因作物或家养动物扩散到其他栽培作物或自然界野生物种并成为后者基因的一部分,在环境生物学上则称为基因污染。)等,这些都是阻碍基因技术获得专利保护的理由。从而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基因技术以专利保护必须考虑该技术的成熟与否,即要满足基因技术申请专利所需的实用性要求。因此,社会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不能成为否认基因技术专利保护的理由,但是由于基因技术是以自然界中的生命遗传信息作为基础的,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公共秩序毫无疑问应该成为基因技术申请专利的限制性内容,从而对基因技术的某些方面作出限制。
基因技术从研究到产业应用只是近几十年的事,尽管人们对基因技术上是否可以采用专利法律给予保护或在多大的范围内对基因技术给予专利法律保护还存在着诸多的争议,但随着基因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基因技术在产业应用上的不断加强,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对一些基因技术领域采用专利法律保护,并且对基因技术采用专利法律保护的领域正逐步拓宽。美国在1984年最高法院做出具有历史意义的戴孟德诉查克热巴提案的判决中开创了对人工遗传工程的自然产物――细菌本身给予了专利法律保护的先河(注:1984年,美国最高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在美国专利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该案的焦点是人工微生物是否是属于可取得专利权的主题。通过该案对人工遗传工程的细菌授予专利权,将专利的主题扩展到了“包括阳光下人造的任何东西”具体参见张乃根编著的《美国专利法判例选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6页。),并在其后的多起判例逐渐地拓宽了在基因技术领域的专利法律保护范围。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年7月6日通过并于1998年7月30日生效的《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4]中也对诸多领域基因技术专利法律保护做出了规定。借鉴这些国家比较成熟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判例,并结合我国的基因技术研究和产业应用实践,笔者认为基因技术的专利客体主要有四种(注:传统发明专利可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用途发明三种,由于其涉及独特的自然、生命特性,而对基因技术的专利客体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做出了多种不同的分类。本文对基因技术的专利客体,拟基于传统发明专利基础之上分为基因序列本身专利、基因方法专利、转基因微生物和动植物专利、生物类制品专利四种。而对于基因芯片技术专利由于其是基因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的结合,且世界各国对基因芯片技术申请专利权一般不存在争议,故本文未将其列入讨论。)。
(一)基因序列单位。
基因序列单位可否纳入基因技术专利客体,是人们争论最为激烈的一个基础性命题。基因序列通常是生物技术领域中的科研人员在对自然存在的生物体进行研究时发现的,然后通过进一步的试验从生物体中分离出来。接下来,被分离出的基因就可以移植入其他载体中用以控制某些特殊蛋白质的表达过程,从而实现人们的各种产业或医疗目的[5](p.250)。因此,对基因序列单位的可专利性这一基础性的命题上能否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将直接影响到基因技术这一新兴科学的发展。
笔者认为,基因序列单位是否是专利客体的问题上要进一步分析专利法中将科学发现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的深层次原因,不能把基因技术中“发明”与“发现”简单地混同于传统技术领域中的区分方式,而不对基因技术特殊性仔细地分析。实质上基因作为一种遗传信息的载体物质,是核酸分子,应该是属于生物化学物质,可以对基因序列专利当作化学物质而作类似的解释。而目前我国专利法对于从自然界中找到的天然状态存在化学物质,如果是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授予专利[6](p.240),那对我国对基因的保护也可以作类似的解释。
基因序列单位专利是一个涉及面最广的既是属于基础研究又是应用开发前景广阔的基因技术领域,其后续应用开发的所产生的发明就可能很多。当某人获得基因序列单位专利后,如果该基因序列单位在产业应用、后续开发过程中或其他科技人员经过自己独立的研究后又找到了该基因的另一个独特功能的知识产权问题。笔者认为,找到该基因序列单位另一独特功能的人或单位可就该基因新的功能再行申请从属发明专利。
基因技术方法即利用基因的提取、改变、保存、携带、繁殖等技术手段产生活的有机体或其他组分的以及改造动植物、微生物甚至是生物的部分组织的方法发明(注:参见胡佐超、陶天申主编的《生物技术与专利》,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基因技术的方法发明所涉及的范围很广,是基因技术专利保护主要客体之一。
规定不适用于微生物学的方法以及由微生物学方法获得的产品。”具体详见张晓都:《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及日本与中国的实践》,载郑成思主编的《知识产权文丛》第六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社年版,第23-39页。)。而非主要生物学方法如果是人的技术干预在所希望的成果中起重要作用,就不能排除其获得专利保护的可能性。因此,基因技术方法专利主要就是科技人员通过基因技术手段的干预,打破生物自身自我生息繁衍和物种选择进化的自然属性,使其按照生物科技人员所预想的结果发展,是属非主要生物学方法,应该属于专利客体。对于基因技术的方法发明创造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把它纳入了专利保护的范畴。中国专利局的《审查指南》也同样规定了对包括基因技术在内的“非主要是生物学方法”可以申请专利进行保护。
(三)转基因生物。
这类基因技术专利客体主要是指采用基因重组等现代生物技术而得到的,均是人造的而非自然界存在的,不像采用选育、突变、筛选等传统方法。
1.转基因微生物。
转基因微生物是否是专利客体曾引起人们的激烈争论,barty案判决对转基因微生物授予专利权之后,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逐渐对转基因微生物采用专利保护。人类社会早就开始大量地利用微生物,如酿酒制醋、青霉素等领域,现在食品、制药等领域的研究人员仍大量使用微生物,微生物产生的化学物质已被广泛应用,其作用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我国专利法也把微生物作为饲专利客体,但是未经人类的任何技术处理而存在于自然界的微生物不能授予专利,同时《审查指南》还界定了微生物的范围。笔者认为,从保护研究开发者和有利于产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应该给予转基因微生物专利保护,且应该对微生物的内容能尽可能地放宽,使得经过基因技术改造后更多转基因微生物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以鼓励和加强该领域的产业投入。
2.转基因植物新品种。
美国对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有三种方式,即植物专利、植物新品种权和实用专利[7]。欧洲不少国家均为upov(注:upov即《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是对植物新品种加以特殊保护的国际公约,从而使保护植物新品种成为国际趋势,1968年生效,在1972年、1978年、1991年各进行了一次修改。按照该公约,公约成员国可以选择用专利法或专门法或同时使用两种法保护植物新品种,但对一个具体的保护对象,不能用两种法律同时给予保护。)成员国,对植物品种提供特别保护一般不存在问题,欧洲议会于1998年5月12日通过的《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4]中对动植物品种的概念进行了重新解释,认为动植物品种是指任何一个单一已知最低级别植物分类的植物群(plantgrouping),要求保护的植物或动物若不限定于一个特定植物或动物品种,就属于专利客体。这种解释充分说明了植物品种与植物群之间的不同,将法定不予以专利的“植物新品种”的定义范围作缩小解释,达到了可以对可重复的现代生物技术得到的转基因植物授予专利的目的。
我国从未对植物品种提供过专利保护,1993年和20修改的专利法均把植物品种排除在专利保护的范围,而只是规定对生产植物品种的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同时,中国专利局的《审查指南》中第二部分第一章也将植物品种与植物的概念相等同,也明确排除了通过解释植物品种与植物的概念上的不同而对植物提供专利保护的可能性。正因为此,使得植物品种本身得不到任何有力的保护措施,尽管可以申请方法专利但此等保护不能延及品种,他人完全可以通过规避方法专利中的某些技术特征来获得所需的品种。基于此考虑,以及为了与trips和upov公约接轨,我国在3月20日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并于当年的10月1日起实施。后又于3月23日申请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因此,目前我国对植物法律保护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通过申请品种权直接保护所申请的植物品种,另一种是通过申请生产植物品种方法的发明专利权,间接保护所申请的.方法之间得到的植物品种。然而,我国只是对列在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的植物可以申请品种权进行保护,对于未列在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的就只能通过申请品种生产方法专利权的形式间接进行保护(注: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又规定,国务农业和林业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受理和审查授予工作,而植物品种保护的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196月16日,中国农业部公布了第一批农业11种植物新品种名录;年4月22日和年2月2日中国林业部两次公布共25种的植物新品种名录。)。另外,植物品种权的侵权判断中不适用等同原则,其所保护的仅仅是植物品种保护证书中所具体载明的植物新品种,即对具体品种的保护,而植物品种生产方法的专利保护的直接产品可能是一类植物或多个品种,但对其保护是间接的。因此,我国对植物品种的保护存在不足与缺陷。鉴于目前我国在转基因水稻等多项的研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注:我国是第一个完成水稻全基因组序列图的国家,并且在一系列的疾病基因研究领域捷报频传,足见我国基因技术发展迅猛。参见4月15日《浙江日报》。),我国的转基因植物领域的研究已经跟上了世界的先进水平,而要鼓励国内科技人员和企业在该领域取得更多的技术成果,就必须对包括转基因植物的技术提供专利制度的保护。另外,如果我国对转基因植物技术提供专利保护也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借鉴欧美的做法,对转基因植物新品种提供专利保护。
3.转基因动物品种。
复杂生命形式的动物个体间总是存在一定的变异,要使动物品种满足专利法所要求的实用性存在着一定的难度,认定发明专利客体技术内容是否已经充分公开也较为困难。正是因为重现性和充分公开的限制,许多国家专利法都规定不保护动物品种。但是,随着基因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能够掌握可重复实现的生产新的动物品种的基因技术,所以重组基因技术产生的转基因动物品种可以构成授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美国是率先给转基因动物品种授予专利的国家。欧洲的情况似乎与美国不同,对于上述在美国已授权的关于“致癌基因小鼠”专利申请,最初欧洲专利局基于欧洲专利条约不对动物本身授予专利的规定而驳回了申请。在申诉程序中,该局申诉委员会的技术申诉厅将本案发回欧洲专利局,认为欧洲专利局只是排除某些类别的动物,而不是如本申请这样的动物。另外,该委员会还指出,审查部应考虑此发明是否与欧洲专利局第53(a)条所指的公共秩序和道德相违背。特别要注意的是在考虑到发明给人类带来的益处的同时还应充分估计可能给动物带来的损害,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危险,认真权衡其利弊。在遵照该委员会提出的观点的申请进行认真复审后,审查部在它所发表的通讯中表明了欲按照欧洲专利局第53(b)条的规定对该申请授予专利权的意向[8]。
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但近几年我国在转基因动物领域也是捷报频传[9](pp.195-196),同时我国还是参与实施人类基因组计划中惟一的发展中国家,这些都充分显示了我国在该领域科技迎头赶追的科技实力。为此,为了能激励我国在转基因动物领域的科技创新,应将其列入专利客体。但是在给予转基因动物以专利法律形式保护时,也应该效仿欧洲专利局的做法,对转基因动物授予专利采用谨慎、严格审查的措施,在发明所带来的优点和技术进步与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和危险之间仔细权衡,并且必须审查每一件涉及高级生命形式的发明可能涉及到的公序良俗问题。
4.生物类制品。
所谓生物类制品是指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等加工制成,作为预防、诊断和治疗特定传染病或其他有关疾病的免疫制剂,如疫苗、抗毒血清、类毒素、抗菌素等[1](p.107)。这类物质主要有三类[10](pp.108-109):载体、工具酶、蛋白质和多肽。目前,基因技术取得重要成果,其中有实用价值的产物主要是这类生物类物质。由于这类产物在工业、医药等多方面的应用价值,对其研究极为活跃,取得的成就尤为突出。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生物类制品纳入专利客体没有多大争议。我国现在的专利法已经对“药品和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授予专利保护,而根据生物类制品的既有属性,可以按照药品和化学物质的相应标准对其保护。
申请发明专利必须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才能被授予专利权。而专利法所规定的条件有两种,即形式上的条件和实质上的条件。形式上的条件是对专利申请文件和申请手续的程序上的要求,并不涉及到专利法对专利客体的实质性要求。本文仅讨论发明的实质上的条件,即狭义上的发明专利的条件,而对于狭义的专利条件在各国专利法都公认,申请专利的发明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才能授予专利。
申请专利的发明应当具有新颖性,才能被授予专利权。基因技术发明的新颖性判断规则应该与其他技术发明的新颖性判断规则是相同的。但是,生物技术领域的“天然存在的产品”学说对判断基因技术的新颖性起了很大的限制作用[11](p.89),因为生物技术产品和方法可能是源于活的生物体中被发现的化合物或者存在于动物或植物中天然的生产过程。如果认为相关的生物技术发明是自然界本来就存在的产品或自然界本来存在的方法,就不包含人为的创造因素在内,相关的发明也就没有新颖性,因为它们本来就在自然界中存在,其所作的仅仅是对天然存在产品的再现;但如果承认转基因动植物、基因修饰过的微生物、被分离与提纯后的dna序列是人类活动干预的结果,那么,它们就是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的新的技术而具有新颖性。因此,基因技术发明的权利要求中只要表明增加了某生物体的活性特征,区别于原先的自然特性或者自然形式,可以被认为是新颖的,尽管以前知道自然存在着这样的形式或者其用途与以前知道的某生物体用途相同。类似地,如果基因序列单位权利要求是被分离和被纯化的核甘酸序列,即使该权利要求的序列与自然界中存在的序列完全相同,要求专利权的被分离和被纯化的核甘酸序列也具有新颖性。
申请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比新颖性的判断更加困难,更由于基因技术相伴随的生物是一种自然产物,再加之这几年基因技术突飞猛进的快速发展,使得在基因技术发明的创造性判断上又设置了更多的障碍。美国法院早期在判断一些基因序列的创造性时,主要将注意力集中在获得此序列的实验技术方法上,而不是独立地关注基因序列本身有无创造性上。在amgenphamaceuticalco.案中[5](p.305),法院便认为专利权人获得该dna序列的基因探针与基因扫描方法具有新颖性,因而其获得的序列符合专利法上的创造性的要求。后来联邦巡回法院确认了区法院的判决,但在附注中说还不能肯定在该问题上当事人各方和地区法院所采取的方法是否是正确的。在amgen案两年后,联邦巡回法院在inrebell案中,将重心放在基因序列的结构上而不是获得该序列所使用的方法上。inredeuel案中又一次对这一问题展开了讨论。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再一次坚持了先前以发明过程为中心的判断方法。1995年法院接着又再次否决了这一观点,强调应该依据dna分子的化学结构的特征而不是以获得该基因序列的方法来判断其创造性。法院认为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的错误在于没有注意到本案中权利要求是物质类型而不是方法类型的。作为物质专利,否定其专利性应该以现有技术中已经指出该物质的结构或近似结构为由。比如,化学领域某一分子被发现以后,其后的同系物分子与之结构相似,具相近的化学与物理性质,这是普通技术人员所熟悉的知识。因此后来者如果对同系物申请专利,便会因结构相似不具备非显而易见性而被驳回。当然,如果申请人此时能证明尽管结构相似,但其化学与物理性质等方面有一般人员意想不到的独特之处,或许审查人员将网开一面。回到cdna序列上,法院认为判断其非显而易见性,应该着眼于审查现有技术中是否已经使得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预测该cdna的序列,而不能因为根据获得cdna分子序列的一般方法本身的专利性来推断cdna物质的专利性。
日本专利法关于创造性的定义决定了在日本判断基因技术发明的创造性准则是“明显可试法”,因为一项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是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容易地获得该发明”,存在“明显可试的”方法[11](p.162)。从美国的司法判例和日本的立法中我们可以看出两个国家对基因技术中发明的创造性上存在着差异,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确认了“一般的分离cdna或dna分子的方法存在,在缺乏其他在先技术暗示该要求专利权的dna时,该一般方法在实质上与特定的dna分子自身是否是显而易见的无关”的判断模式。而日本的“明显可试的测试法”则很可能与获得发明的方法是否是显而易见的联系在一起。
参照了美国的非显而易见的标准,即认为基因序列的创造性并不取决于辨别基因序列的方法,而是取决于dna分子结构或蛋白质的氨基酸排列序列。
由于实用性能够制造或使用的条件在一般的发明创造中比较容易得到满足,因此,以缺乏实用性来驳回发明人的专利申请的情形要比因新颖性、创造性而被驳回的情形要少得多。正因为如此,过去人们没有对实用性的判断标准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有的人认为这一标准可有可无。但是随着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生物技术、纳米技术和信息技术等新兴高科技领域的出现,在这些领域的专利申请量开始大增,而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的实用性标准的作用也开始浮出水面。目前,对基因技术发明申请专利的实用性开始出现了不同的观点,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如许多基因专利的申请在提出专利申请的时候所完成的工作仅仅是找出了基因的序列,而这种基因序列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具有一定功能的基因单位?究竟有何功能?能在产业应用上产生什么样的实用价值?是否满足了发明创造申请基因专利的实用性的要求?美国对基因技术专利的实用性要求经历了一个“从严”――“从宽”――“相对从宽”的演变过程。经过美国各界激烈的论争,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2001年1月5日公布了正式修改版《实用性审查指南》(注:therevisedinterimutilityexaminationguidelines,64fr71440,dec.21,1999.),确定了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审查基因技术专利申请的实用性标准是:“特定的(specific)、实质的(substantial)、可信的(credible)、公众接受的用途(wellestablishedutility)”的实用性。
目前,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颁布的《审查指南》(注: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版。)已对涉及dna片段、基因以及多肽和蛋白质的基因技术提出了具体的实用性要求。从指南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基因技术采用的实用性的审查标准,比美国的实用性标准要严格得多,主要表现在:(1)我国十分强调申请人须提供实验数据,且实验中所采用的有效量和使用方法或制剂等应当公开到该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程度,即发明所描述的用途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预期的。而在美国,任何证据记录(如试验记录、该领域专家的证明或声明等)都可以用来主张实用性。(2)我国实用性要求中没有关于公众接受的用途(wellestablishedutility)这一说,即对于基因技术发明的用途,申请人必须用自己的数据来加以证明,而难以用其他参考文献等来证明。(3)从《审查指南》来看,我国并没有对实用性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转移的证据规则作进一步的具体化规定,由此导致审查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的余地,而加重了专利申请人的责任。而在美国,专利审查员必须把申请人就其主张的用途所作的事实陈述视为真实的,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显示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有正当的基础怀疑如此陈述的可信度。与此类似,美国的专利审查员必须接受来自合格专家基于正确性不容怀疑的相关事实作出的意见,审查员不能仅仅因为对提供的事实的意义或意思有异议而不理睬这样的意见。因此,从总体上来说,我国对基因技术专利的实用性要求比较严格。
笔者认为,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基因研究和利用的总体实力还比较弱。考虑到我国生物技术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距离,如果我国采用较宽的实用性标准,由于发达国家的基因研究能力较强,通过向中国申请而获得大量的中国基因技术专利,造成我国基因研究发展的空间狭小,并且由于某些领域的基因已经被外国垄断,我国的企业不得不支付高额的使用费才能进一步进行开发。现在发达国家的许多公司其基因技术专利覆盖了基本的研究手段和市场化产品,正在取得基因技术研究和市场化产品的优势地位,给新的公司与研究者的进入造成困难,尤其扼制了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空间。这样不利于我国生物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审查指南》对基因技术发明申请专利时借鉴美国在基因技术发明的实用性标准基础上,又规定了相对较为严格的实用性审查标准是符合我国基因技术发展和产业利益需要的。按照这一标准,如果有人对某一基因序列申请专利权,发明人必须首先将该基因分离,同时还要具体说明该基因序列的产业应用价值或该基因的功能,如利用该基因技术制造该基因序列所编码的蛋白质,需指出该蛋白质的基本用途。如果发明人只是简单地指出用先进的高速运行计算机工具测出某一基因序列的碱基排列而没有指出其任何用途或功能,那么,该发明人并不能对该基因序列申请专利。同时还要有一实施例或具体、可靠的数据以让该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确信其产业应用价值或功能是可信的。否则,基因技术专利的实用性标准就未能达到,从而不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
基因工程技术飞速发展以及其所产生的深远影响引起了社会公众的目光,同时也会引起了社会伦理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中诸多学者的广泛关注。在知识经济时代,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特有的激励机制促进而不是阻碍基因技术的快速发展,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学所应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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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专利论文篇十二
在春天到来的时候,我发现有一些小孩在乡下捉蜜蜂,那些被关在瓶子里的蜜蜂一边痛苦地挣扎着,一边着急地“嗡嗡嗡……嗡嗡嗡……”地叫着,好像在说:“求求你们放了我们吧!让我们回到自己的家园吧!”。看到这些蜜蜂死于非命,我感到十分痛心。
蜜蜂是会飞行地群居昆虫,采食花粉和花蜜并酿造蜂蜜。蜜蜂群体中有蜂王、工蜂和雄蜂三种类型的蜜蜂。蜜蜂源于亚洲和欧洲,由英国人与西班牙人带到美洲。蜜蜂为取得食物不停地工作,白天采蜜,晚上酿蜜,同时替果树完成授粉任务,为农作物授粉的重要媒介。
蜜蜂是对人类有益的昆虫之一。它们为植物传授花粉,蜂蜜是人们常用的滋补品;蜂花粉被人们誉为“微型营养库”,蜂王浆更是高级营养品,不但可以增强体质,延长寿命,还可以治疗神经衰弱等慢性疾病;蜂毒对风湿、神经炎等有疗效。蜂胶被称为“紫色黄金”,在全世界地产量比黄金还少。蜜蜂的大量消失让人不得不再次想起爱因斯坦地那句预言:“如果蜜蜂从地球上消失,那么人类只能再活4年。”
让我们一起来保护这些勤劳的蜜蜂吧!
型专利论文篇十三
__________(以下简称_乙方_)。
为一方,双方就工程的技术咨询服务,授权双方代表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书:
一、甲方请乙方就工程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乙方愿意提供这样的服务。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范围如下:
1.坝基岩体稳定、变形及基础处理措施。
2.大坝下游的防洪防冲和岸坡保护问题。
3.库岸滑坡涌浪问题及岸坡变形观测技术。
三、乙方的责任如下:
1.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份内派遣3名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的专家来中国进行25天的技术咨询服务,派出技术咨询专家的名单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2.乙方专家应到现场考察,并正确、全面地解答甲方人员提出的咨询问题,在离开中国前,向甲方提出咨询报告初稿,并在离开中国后一个月内提出正式咨询报告一式五份,报告内容应包括附件一所列内容,并用英文书就。
3.乙方的专家在中国进行技术咨询服务的时间为二十五个日历日(包括四个旅途日和三个周末日),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4.专家在中国工作期间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和工作地区的有关规定。
5.乙方将正式的技术咨询报告给甲方寄出后,应以电传通知甲方如下内容:报告寄出日期、邮单号。
6.技术咨询报告如在邮寄途中丢失,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补寄。
四、甲方的责任范围:
1.考虑到本协议第二、三条所规定的乙方所提供的咨询服务,甲方支付给乙方一笔总费用,其金额为______美元(大写______美元整)。
2.为乙方3名专家提供在中国境内食、宿及工作需要的交通。
3.提供工作必须的技术资料、图纸和技术文件。
4.提供在中国工作所需的翻译人员。
5.协助办理专家出入中国签证和在中国居留、旅行手续并提供方便。
五、费用的支付。
1.本协议书的费用以美元支付。
2.本协议总金额25%,计________美元,在乙方派出的专家到北京后,甲方凭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3天内通过北京xx银行和×国商业银行向乙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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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专利论文篇十四
出土文献,又称一次性文献,因载体不同,可分为甲金、简帛、碑刻及新出土的纸质文籍等。它未经过更改,准确性较高。出土文献中很多是以篆书书写,是我们对篆书分类的重要资料。篆书是中国古代一种历时很长的字体,主要分大篆和小篆两种。对篆书从各角度进行分类,古已有之。许慎《说文解字・叙》(1963:315)有大、小篆。班固《汉书・艺文志》(1955:18)载篆书、缪篆。梁庾元威《论书》曰飞白篆、籀文书、缪篆、填篆、龙虎篆、凤鱼篆、麒麟篆、仙人篆、科斗篆、虫篆、云星篆、鱼篆、鸟篆、龙篆、龟篆、虎篆、鸾篆、大篆、小篆、铭鼎、摹印、刻符等(张彦远1984:47-48)。梦英《十八体书》记回鸾篆、雕虫篆、薤叶篆、璎珞篆、大篆、柳叶篆、小篆、芝英篆、龙爪篆、悬针篆、籀文、填篆、剪刀篆、科斗篆等(朱长文:31-37)。
由于未见实物,多不能使人信服,分类也较为杂乱。出土文献中很多以篆书书写,而且种类甚多,为我们理清篆书的门类提供了宝贵的资料。本文试从载体和形体两个角度对金石文献中的篆书进行分类。
二、从载体上分类。
1.钟鼎篆。
钟鼎文是篆书中数量最多的,也最受重视。汉代就多有出土。有铭文的,最早始于商代,多为族徽名,有铭文者数量有限。如《象祖辛鼎》、《小臣缶方鼎》、《戍嗣子鼎》等。西周时钟鼎文有很大发展,钟鼎上铭文增多,有的长达数百字。如《毛公鼎》、《散氏盘》、《大盂鼎》等。春秋战国时,诸侯各自为政,钟鼎文发展趋势多元化,铭文字形各异。钟鼎文最晚持续到汉代,如《文帝九年铙》、《中山内府钫》、《中山内府m》、《上林鉴》、《寿成宝鼎》,《新莽铜量铭文》、《新莽衡杆铭文》、《新莽嘉量铭文》等。
2.简牍篆。
简牍篆就是书写于竹木片上的篆文材料,我们这里所说主要是汉魏以前的写有篆书的简牍。简牍书最早出土于汉代,即“孔子壁中书”。著名的还有晋武帝时的“汲冢竹书”。20世纪以后大量出土。东方六国简牍上的篆书形体特别,结构不规整,笔画屈曲似蝌蚪,被称为“蝌蚪文”。秦国及秦朝的简牍书,多隶化、草化现象。无论六国还是秦国的简牍文字都与石刻、金文上规整的文字体态大异,笔画连带较多,或可称为“草篆”。如《郭店楚简》、《信阳楚简》、《望山楚简》、《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睡虎地秦简》、《青川木牍》等。
3.帛篆。
帛篆指书写于丝帛上的篆书。如1942年长沙出土的《子弹库楚帛书》,为战国晚期楚国的帛书,包括较完整的一件以及其他残片。帛书上文字与楚国的简牍书形体相近。可惜汉以前写有篆书的帛书只此一件。
4.殳篆。
殳书是铸或刻在兵器上的铭文,为“物勒器名”或“物勒工名”的形式,字数不多,内容多为作器时、地、铸造官、工名。出土数量较多,最早见于春秋战国。如许慎《说文解字・叙》(1963)说“秦书有八体,七曰殳书。”就是秦时这种铭文的继承,唐韦续《五十六种书》或称殳书(韩天衡:7),明赵宦光《论九体书》又称之为雕戈文(俞剑华1988:228)。
5.玺篆。
玺文是铸或刻在印章上的篆文,形体与上述篆体多有区别。秦以前,印通称为玺,主要是铜印,也有金、银、玉等。梁庾元威《论书》又称之为玺文书(张彦远1984:48)。秦代印章上所用的.篆书与《泰山刻石》的文字形体上有别,要略显方正,后世把这种篆体称之为摹印。许慎《说文解字・叙》(1963)中“五曰摹印”。汉官印中所用篆书也很特别,既无小篆的瘦长细劲,与汉时碑额题记上的篆书也很不同,形体上丰厚而方正,笔画紧结,间隙极小,是与隶书相互融合的产物。再者,其笔道的挤压、各字之间紧密相连,应该说其主要目的是防止作伪。《汉书・艺文志》把汉印上的这种篆书称为缪印。
6.币篆。
铸币始于春秋,战国时盛行,货币文字也随之产生。然而由于诸侯的各自为政,各国钱币上的文字也不同。由于货币体制的限制,文字的形体在铸造时就要发生变化,甚至达到符号化,这样就使玺文成为形体有别的篆书种类之一。历代的有关记载不多。宋梦英《十八体书》称之为金错书(朱长文2012:35),唐韦续《五十六种书》亦同(韩天衡1999:8)。可参看商承祚先生《先秦货币文编》及张颔先生《古币文编》。
7.刻符篆。
刻符篆指铸或刻于符节的篆体,如《鄂君启节》。前人多有论述,即《说文解字・叙》中秦书八体之刻符,庾元威《论书》之符文书、节文书,《书史会要》之刻符书(陶宗仪1984:12)。明赵宦光《论九体书》把刻符与摹印合而为一,只以印文之阴阳加以分别(俞剑华1988:228-229)。
8.幡信篆。
近现代出土的汉代ば牛也称幡信。幡信就是旗帜,幡信篆指在旗帜上书写的篆书,即梁庾元威《论书》中所记载的幡信书(张彦远1984:47)。篆体笔画波动起伏,整个字犹若虫游。有学者把它归入虫书,似为不妥,就形体而言,它与先秦金器上的虫书距离很大。虫书中的虫形主要作修饰,是附加的,所以把它归入幡信书较为妥当。
9.刻石篆。
时代最早的要数殷墟1003号殷人墓道出土的石刻,但字数很少。其次为秦国《石鼓文》《、诅楚文》,以及中山国《监囿守丘刻石》。刻石文字大都字形规整严穆。秦朝歌功颂德的碑石不少,可惜只留下《泰山刻石》中少许文字。山西侯马的《侯马盟书》、河南温县的《温县盟书》,虽未镌刻,且字形上接近于六国的简牍书,但载体相同,故归入此类。历史上的《祝融峰铭》、《比干墓文》、《延陵季子碑》等,则多为后人附会。
10.砖瓦篆。
战国后期的秦国和秦朝的陶、瓦、封泥以及刑徒砖上,有的刻写文字,有的以印章加盖。这种篆体依据载体可称砖瓦篆。严格的说,陶瓦上的印文当归入玺印一类,但由于载体不同,归并入砖瓦一类中。秦代刑徒砖上文字字形为篆书,但书写随意,笔画散乱。
三、从形体上分类。
1.悬针书。
战国时,北方中山国的青铜器上篆体极具特点。在字竖笔收尾处露出细尖。依形貌,应是传世文献中的悬针篆。南朝宋王帧段淖种尽罚骸靶针,小篆体也,字必垂画细末,细末纤直如悬针。”(徐坚1962:506)西汉末王莽时期的莽布以及唐代刻石《}台铭》唐写本《说文解字・木部》等都是这类篆体的继承,只不过后二者是以小篆为基础的。
2.鸟篆、虫篆。
春秋战国时,吴、越、楚、蔡、宋中的金器中居多,如越王矛,楚王戈,王子适f等。这类篆体常在文字基本构件上添加鸟形、虫形为饰。饰以虫的称为虫书,即“秦书八体”中的虫书,汉“六体书”之虫书,宋梦英《十八体书》称为雕虫篆(朱长文2012:32)。饰以鸟的称“鸟书”,《书史会要》称为传信鸟书或鹤头书(陶宗仪1984:9)。有时也把二者连称,如宋张表臣《珊瑚钩诗话》(1985:3)称之为虫鸟书。明赵宦光的《论九体书》称之为奇篆(俞剑华1988:226)。
3.垂露篆。
战国文字中,除鸟虫书那种极端美术化的篆体,还有一些只略带作修饰的篆体。战国楚王d肯盘的铭文就很特别,字的体势略显弯曲,竖笔收尾极重,裘锡圭《文字学概要》(1988:59)认为它就是《书史会要》中的蚊脚书。但是据其形貌,我们认为称之垂露篆更合适。
4.龙篆、凤篆、蛇篆。
所谓龙篆、凤篆、蛇篆就是在字形上加上龙、凤、蛇作为装饰的篆体。二十世纪出土的春秋晚期蔡侯产剑上的铭文就是用龙篆、凤篆、蛇篆写成,春秋晚期吴国王子干戈之铭文使用龙篆、凤篆铸刻。篆字的形体很像夔龙、飞凤、游蛇之形,应该就是梁庾元威《论书》中所记载的龙篆、鸾篆。唐韦续《五十六种书》中也称之为龙书、鸾书、蛇书(韩天衡1999:6)。
5.芝英篆。
芝英篆是字形加饰花形的篆体。汉代金器中有一种极为特殊的篆体,其铭文简直就是图形之绘,似花、灵芝之形。所书子字,就是一朵灵芝的样子。这一书体传世文献中多有记载,如唐韦续《五十六种书》中的芝英书(韩天衡1999:8)、陶宗仪《书史会要》中的芝英书(徐坚1962:506)。《中国篆书大字典》中收录了汉代金器铭文的“子”字(陈振濂:769),可惜未找到原材料,不能详细论说。
6.柳叶篆。
有一种篆体,其字形极有特点,笔画线条两端尖,中间较粗壮,尤其是横笔和竖笔,犹似柳叶之形,《书史会要》中称之为柳叶篆(陶宗仪1984:13)。最早见于《汉泰山都尉孔君碑》的碑额。唐代石刻《阳华严铭》,为当时书者瞿令问所书,也是这种篆体。唐代墓志的志盖很多是采用柳叶篆来题写的。
7.符篆。
符是道教所传秘密文书,也称符篆。
这种篆体是道家画符与篆书的结合体,整个字形与小篆没有太大的差别,是篆书的变体。最早的当为衡山摩崖《岣嵝碑》。河北定县出土的汉代《西南之精镇墓刻石》,日本所藏汉代的《降命刻石》即为此类。此类篆体唐宋仍有实际沿用,如唐酆王墓、金仙公主墓所出土,宋政和六年《济渎庙灵符碑》等。这一篆体,虽然在识别上存在问题,但还是应该把它算做篆体的一种变体。
8.飞白篆。
宋代梦英是宋代著名的书法家,其所作的篆书《千字文》与所见的其他篆书有着明显的区别,笔画很细,书写迅疾,而且笔道之中多有笔墨未到的空白,整体上少了稳重,多了些洒脱。从其形体上判别,当是史籍中所载的飞白篆。
9.科斗篆。
科斗文的载体多为竹帛、玉石,如《侯马盟书》、《温县盟书》以及《郭店楚简》、《信阳楚简》、《望山楚简》、《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睡虎地秦简》、《青川木牍》等出土文献。篆体传抄古文亦属此类。这种篆体很特别,结构不规整,笔画屈曲似蝌蚪。梁庾元威《论书》或称之为汲冢书、科斗篆。
10.秦篆。
秦统一六国之后,实行书同文的政策,统一当时纷繁的文字形体,由李斯、赵高、胡毋敬编订三种课本通行天下,即《仓颉篇》、《爰历篇》、《博学篇》,自此小篆通行天下。始皇巡游天下,并勒石立铭以歌功颂德,留下六块刻石(或称七块),其文字就是当时通行的小篆,可惜只有《泰山刻石》留到了后世,然其碑文经风蚀雨浸,惟余十数字而已。《泰山刻石》由于笔画均匀健劲,被后世称为“玉箸篆”。除刻石外,还有一些镌刻于权量的秦诏版以及玺印文字,较之可是,字形自由得多。
11.汉篆。
汉时,碑志兴起,小篆是题记碑额的主要书体。这时的篆书与秦代小篆相比要显丰腴,从其体态上看,吸收了汉代当时通行的隶书,笔道肥满,带有隶书的笔势,笔画的起收处有提挑的态势,使原来略显饱满的字灵动活泼起来,这种形态的小篆灵活生动又饶有趣味。汉代篆书是秦篆在后世流传中的一种变体,形体由长而方。汉篆作为一种题写碑额、墓志盖的书体在魏晋六朝隋唐五代都一直得到广泛地运用,在后世碑志中汉篆屡见不鲜。
12.叠篆。
后世还有一种极为特别在官印上使用的篆体。它始于唐代,元明清时期官方仍然沿用,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九叠篆,这种篆体一个笔画往往作出几次曲折排叠,整体上曲折往复,不易辨认,而且装饰性极强。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伪造,与汉印中的缪篆有异曲同工之处。此篆虽称九叠,事实上其叠数不固定,有六、七、九、十等多种叠数,称之为九,是概言其多。
要之,前人对于篆书的分类,很多是出自实物,如上揭诸体,但是也有很多可能是出于臆说,缺乏证据,如龙虎篆、凤鱼篆、麒麟篆、仙人篆等,多是杜撰出来的。我们依据出土文献对篆书从载体、体态上进行分类,材料充分,可信度高。既可为文字学研究提供材料,也能为书法篆刻学、美术装饰学提供一些参考。
型专利论文篇十五
威客英文为witkey,是thekeyofwisdom的缩写,指通过互联网将自己的知识、技能、经验转化为实际收益的人,他们在互联网上通过帮助别人解决学习、生活、技术、利一学、工作中的问题从而让自己的知识、技能、经验体现经济价值,获取收益。
在威客、网站发展至今将近十年的时间内,人们对威客、网站不断改进,其中“石设计网”将威客模式与专利的推广、转换功能相结合,致力于让更多的专利进入生产实施,这与威客的核心思想—出售自己的智慧,转化成社会经济价值如出一辙。本文从将从交互设计的角度以“石设计网”为例,探讨如何将专利推广功能与威客、网站更好的结合,让网站的用户体验更为良好。
一、交互设计的定义。
交互设计(interactiondesign)在20世纪80年代由丁dfo的一位创始人比尔·莫格里奇提出并命名,是“设计支持人们日常工作与生活的交互式产品”2。交互设计的原则是关于行为、形式与内容的普遍适用法则,促使产品行为支持用户目标与需求,创造积极的用户体验3。本文探讨在威客、网站中引入专利推广功能模块的交互设计方式的研究,提高网站的可用性、易用性,从而达到更好的用户体验。
二、交互流程优化。
在威客、网站中以目标为导向的设计应该成为其主导的设计思想。在既有的威客模式中任务流中引入专利推广模块需要让行为发生合情合理,流程的引导顺畅快速。一个网站正如一个网罗众多景点的地图,如何让用户快捷、舒适的到达目的地,交互流程就像一条一条的路线及引导,因此,好的交互流程是提升网站用户体验的首要步骤。
1.雇主的操作流程优化。
(1)在威客、网站中,雇主确认需求后,主要通过两个途径来获得方案。一种是参考同类产品的发布信息来确定任务的价格,然后直接发布需求。还有一种是雇主在威客网找到等级较高或者雇主认为值得信赖的威客来做任务。因此在威客、网站中融入专利推广、销售功能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着手进行设计。
(2)建立与“威客任务”并列为网站同一层级的“发明超市”模块。发明超市可让雇主选择与其需求相对应的专利模拟超市中商品的类别排布,以及购买方式,用户可在超市中随意看,找到合适的进行购买。“石设计”网站进行了前沿性的尝试,正如b2c等电子商务网站将商品进行分类一样,“专利超市”是将专利的进行分类,以便用户进行查看和购买。
(3)通过匹配关键词来让任务发布方查看相关专利。专利是否能转让,取决于专利是否符合雇主的需求。当雇主输入相关的需求描述时,对其描述添加标签,通过标签系统自动为雇主推送相关的专利信息。将专利信息与威客任务融为一体,专利信息存在于用户操作的所有流程中,自然而然的让雇主发现专利的价值。
2.专利拥有者的操作流程优化。
专利拥有者的目标是能快速的让自己的专利转换成市场经济,找到合适的生产商。在一般的专利信息网站中,专利所有者对专利入库之后并不给予理会,其推广处于被动状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提高专利所有者的主动推广性。
(1)将专利上传进入专利数据库中,添加专利设计的分类、描述及相应的标签,便于与任务发布方的需求标签相匹配,并利于检索。而在上传的专利的功能之外,“石设计”网同时也具备中请专利的功能,提高了威客的知识产权意识也为他们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提供了一条便捷之路,形成了一体化的服务流程。
(2)通过对专利信息不同层级的查看来进行收费,确保了专利所有者的利益,也满足了雇主对专利的查看信息的需求。一次性购买没有看清楚的专利让雇主感到不放心,每个层级专利所展示的内容深度不一样,如果不是雇主想要的,那么雇主也不必花大量的金钱来购买专利,双方都可将利益最大化。
(3)专利所有者在需求大厅中查找相关需求,如有合适的可将专利作为一件作品投递给任务发布方,经采纳后可将专利进行转让。既然雇主不主动查看专利,那么专利拥有者可以主动将专利作为一件作品投递给雇主,让雇主在众多作品中进行筛选。这是一种主动推销作品的方式,也是能让自己的专利更快转卖出去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方法。
三、可用性的优化。
提高网站可用性是从交互设计的角度来提高用户体验的另-重要方面。提高网站的可用性也就意味着减少用户的使用的记忆负担、提高用户满意度网站。针对威客、网站中融入专利推广模块后,以下几个方面更加要注重可用性设计的功能板块。
1.更全面的搜索功能。
威客、网站融入专利推广功能将是一个庞大的信息类网站,雇主的需求与威客的`作品以及专利二者都需要进行搜索或者匹配,因此搜索功能需要更强大、更人性化的帮助人们快速查找目标。如在“石设计”网中,首页将搜索类别进行了多种分类,包括作品编号、作品标题、任务标题、设计师等,将更直接的指向搜索目标,更快捷的产生搜索结果。
2.专利查看过程中,信息展示的全面化,透明化。
在“石设计”网中,专利图片右边列出了查看下一级别所需的价格,以及该产品查看级别数,并且显示每一级别的查看人数。在该页面下方,展示产品的详细描述,下一级内容预告,以及设计师对买家的要求及说明。这些信息的公开化与透明化有利于用户放心的操作。
根据专利的二大类:发明专利、实用型专利、外观专利,对专利进行归类,并以时间顺序进行排布,大大减少用户进行检索和}查看的时间。
四、结语。
在威客、网站中引入专利推广的功能是一个创新之举,威客模式中所孕育的无限潜力也会让专利的闲置问题得到一定的解决,通过交互设计的手段来增加网站的用户体验是最行之有效的力-法。好的网站能让人在愉悦的心理状态下完成目标,本文正是对这一新结合的网站如何提高其用户体验来进行了探讨。让用户更方便的、更快捷的,按照自己的思路和想法来完成一个从知识到经济效益的交易。
型专利论文篇十六
专利文献是一种法律性文件,它所公布的“权利要求”和有关著录项目具有法律效力,也是确定产品生产国,或准备输出引进时不致造成侵权的依据。其法律情报在专利文献中通过以下几个主要方面显示出来:(1)专利说明书中的“权利要求”部分是专利申请的核心部分,是申请人请求保护的技术范围。可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来判断专利权是否受到侵犯或侵犯他人权利。(2)专利申请日期是取得临时保护的依据。它意味着从这一天起,发明说明书公布的技术内容,法律上将给予保护或临时保护,并根据各国对专利权保护期不同的规定,断定专利权是否有效。还可据此日期追溯、计算索赔侵权损失或计算支付合理的费用等。(3)优先权日期是指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向某成员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12个月内又向其它成员国申请专利时,其申请日期可请求享受优先权日期--即第一次申请日期。通过第一次申请日期,可以了解该发明的原始国和向多国申请专利的情况。此外,还可以估价和确定不构成侵权的潜在技术市场和销售市场及发明的经济效益等。
型专利论文篇十七
如今走在都市热闹的街道上,如果看到一个自行车队,载着形式统一的广告牌或彩旗条幅“招摇过市”,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这是广告商把自行车队作为新的广告媒介,将自己品牌或理念广而告之。同样如果你看到如下图的楼体和街道(人行道),是否也会认为十足的吸引眼球并印象深刻。这些特别的广告媒介和它创新的表现手法,打破了传统广告的局限性,达到户外广告的最佳宣传效果,这就是异型广告。
1国内外异型广告异军突起。
随着当今广告媒体的日益丰富化、广告技术的高科技化,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希望以最小的投入而获得最高的广告效益。国外流行着一类叫做“ambientadvertising”的广告,受到很多广告主的青睐,其发展非常迅速,已逐渐成为当今广告界的“新宠”。虽然关于这类广告形式的含义解释众说纷纭,但这类借助人们生活中的各种不定的媒体,打破传统常规广告形式,用创新的广告媒介和广告表现手法,对产品、观念等信息进行推广或传达的广告—异型广告,已然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异型广告在国外的运用已经比较成熟,欧洲大街的街边和拐角处有许多广告立柱,一般在2-3米高,有圆柱形的、三菱形的和四而型等,顶部的设计更是花样众多,与周围的建筑风格相得益彰;还有的广告是利用公共汽车车门和轮胎的运动特性,使其具有动感。而在中国广告节广告作品评比中,唯一的户外广告金奖—伟海拉链,也是突破了高立柱路牌广告千篇一律的长方形设计。在广告牌上部的中间向两边拉开,运用夸张的对比手法,设计出了一个人吊在拉链的拉环上,另一个人站在上而把拉链向上拉的海报,生动展现了拉链的可靠性,得以在众多的路牌广告中脱颖而出,具有极强的视觉冲击力。所以,异型广告为何在众多广告中脱颖而出,与其具有的显著的特征和优势分不开:。
(1)它具有灵活性、趣味性。异型广告利用我们身边的各种常见的事物作为“媒介”,与普通广告相比,它的创意手法更加灵活、多变,更具有幽默感和趣味性。同时可以根据广告企业的品牌和需求不同量体裁衣、定做广告,从而能给企业广告提供一个巨大的创意空间。
(2)它与众不同、效果明显,能牢牢抓住人们的眼球。异型广告较之常规广告,最大的特点在于创新,其外在表现“与众不同”,往往能够以新颖的形式或创意吸引人,进而影响消费者的理解分析和购买决策。另一方而与电视广告按秒计算的开支相比,异型广告的相对成本低得多,如此一来,广告商的有限预算可以获得最大程度的广告效应。
(3)它让受众产生参与感。异型广告能让广告媒介与受众产生互动,即使不能直接参与,但其营造出丰富的想象空间,使受众看到这类广告后,也能产生参与其中的关妙感觉。更有甚者,直接将受众作为广告信息传播的一部分。现实中依托铁路列车及其配套设施迅速发展起来的铁路广告媒体,凭借传播介质的多样性,形成了在全国范围内覆盖而广、受众量大的立体传播网络,也借助“异型广告”为广告商提高企业形象提供与众不同的营销推广平台,同时让车站环境变得更人性化、关观实用和趣味十足。
2铁路异型厂告同样异彩纷呈。
众所周知,中国拥有全世界最大的铁路市场,乘坐火车仍是中国居民出行的第一选择。四通八达的铁路网络,不断加速的客运线建设,数以亿计的客流,密集的铁路沿线交通经济带,公交式的城际动车组开行,日趋便捷舒适的目的地旅程,无不折射出铁路客运运输市场附着的巨大商机,而铁路广告就是这巨大商机的一部分。
目前,铁路广告主要是分布于车站和列车两大场所,由于候车室、站台、列车车厢的特殊封闭性,其视觉强迫性高,故画而冲击力强的广告形式可以极大地为客户提供更集中、全而、准确的广告传播效果。按照发布的载体不同,大致可分为车站广告和列车广告。车站广告主要分:车站内扶手电梯、轨道旁的广告板,候车电子显示牌、广告牌等高架桥体广告,车站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广告牌,灯箱,橱窗,月台、外墙广告,隧道两旁广告等。列车广告主要分:列车内外车体,玻璃、扶手广告牌、头枕片广告、dm杂志,报纸广告、广播广告,移动电视广告,互联网无线广告、手机广告,车内展示柜等。从目前国内铁路广告媒体的异型广告实践中,我们讲一步深入研究异型广告的创意表现。
(1)借助传统媒介的广告表现手法的创新。1)灯箱类。如今的灯箱类广告媒介不仅在技术上升级改造、环保节能,而且敢于对传统表现形式进行创新突破,比如某啤酒广告的灯箱广告就利用瓶子盖一个个拼凑而成,产生独一无二、立体感极强的'传播效果。2)广告牌类。这是传统铁路媒介的代表,异型广告同样在这里找到用武之地,借用周围环境营造的宣传效果,往往带来意外惊喜。车站候车室创意,通过规划旅客候车座椅位置与广告画而的关系,无意间某位旅客就成了身后广告创意画而的主角,互动让广告变得妙趣横生。3)门柱类。圆柱这个在铁路广告媒体中常见的物体,过去经常被用来张贴各类广告,这些广告到底多少能够真正到达受众的心里却无从知道。国外某广告虽然使用的还是司空见惯的柱子,却有了创新的表现手法:别出心裁的把柱子象形化,用有植物照片的大幅图片包裹柱子,这株植物的成长速度,居然能冲破房顶(在柱子顶部画上许多条裂缝)。原来这是一种具有超强生长力的新肥料广告,巧妙借用柱子的形象模仿使用该肥料后迅速生长的植物有一长冲天的可能,这种把传统媒体象形化并结合夸张的表现手法,能引起人们的购买欲,非常值得学习。4)座椅类。座椅是列车上常见的传统广告媒介。之前广告商往往采用把广告语直接展现在座椅靠背上的表现手法,那么如何改变座椅这类传统媒介的广告表现手法呢?我们来欣赏下图中的案例。座椅靠背上的头枕片为某酒店做的创意广告,不仅生动形象而且互动感强。同样列车上的小桌板也可以再创意一点。
(2)动态传统媒介巧妙利用。看点往往存在于列车车门、车顶等车体部位,目前国内应用表现手法多是单纯地把产品或与产品有关的其他信息比如人物、商标、广告语简单地复制在车门上。而下而这则国外广告的特别之处就在于利用了列车的开门和关门的过程。从候车人们的视觉角度来看,广告画而从原有的静态,变成了动态。当车门一关,画在车身和车门上的图案就共同构成了广告的宣传点—新款小轿车,而且车内还画了两个乘客,他们正向外招手。车一开动,人们仿佛就看到了真有一辆载人的小轿车从眼前疾驰而过,画而上车内的人还热心地向你打招呼。这种绝妙的表现手法,就是利用了传统广告媒介的动静变化。
(3)借助新媒介、新技术的应用和拓展进行创新。随着国内高速铁路的开通,各种异型广告媒体也在站内“安营扎寨”。以某铁路广告企业为例,大(小)图腾灯箱、高靓圆形龙柱灯箱、三开门式龙柱灯箱、30度亲客式广告灯箱、站台钢板落地灯箱、吊旗广告、刷屏机、手机加油站广告媒体等等,让优质的媒体与高铁站场设施完关融合,让人耳目一新,让人觉得广告位的价值物有所值。以市场需求为先导,为客户不断打造高端差异化媒体产品,是该铁路广告企业近两年在媒体建设与营销方而的创新之举。在铁路车站广告的设计规划过程中,为摆脱以往铁路媒体低端、廉价、单一、固化的开发及营运模式,确立了以为广告客户提供多样化展示平台为重点,积极利用客户对潜在受众的定制化服务来完善站车对旅客服务功能的创新市场开发模式,从而实现广告客户、旅客及企业自身三方共赢的局而,有效提升了铁路媒体总量和传播效果。
3铁路异型广告飞速发展与现实困惑。
毫无疑问,异型广告的出现及发展,为铁路广告市场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通过紧抓媒体规划设置,紧盯客户市场诉求,不断创新表现形式,有效挖掘了铁路车站广告媒体的创效潜力和最大传播价值。异型广告的出现及形式的不断翻新,对内是创意部门智慧的结屏,对外是铁路广告媒体与广告客户之间不断沟通协调的过程。适度和优秀的异型广告可以给受众以视觉上的享受,达到最佳的视听传播效果。但它也是一把“双刀剑”,需要我们客观评价其效益,而对其问题:。
(1)对于广告客户而言,需要衡量异型广告的投入和产出,力求精准投放。异型广告,在设计上要求出新,就意味着成本的增加。广告商之所以愿意为“异型”广告掏高于普通广告的额外费用,必定对其广告效果寄予厚望。然而对众多的异型广告形式,如何找准本企业与之结合点并巧妙利用就变得尤为重要。大型企业的异型广告需要更加具有文化内涵的特质,从而更好地反映企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而对于向来不是广告媒体宠儿的中小商家,虽然具有追求高品质的广告意识,但也要考虑制作广告的成本,量身定制或选择更加灵活、符合企业特点的异型广告媒介,也许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2)对于铁路广告媒体而言,异型广告的投放不仅要精良而且要坚持适量原则。奇特新颖、匠心独具的异型广告不是轻而易举完成的。要制作出优秀的异型广告,广告的创意者不仅要有相对过硬的硬件设施,而且制作人员还要有超凡脱俗的思维和灵活变通的头脑。如今对于优秀异型广告的要求已不单单是具有推广产品的商业作用,而是应具有深刻内涵、启发大众等人文关怀的公益效应。
(3)异型广告在铁路广告媒体发展中才刚刚起步。由于铁路行业的特殊性,决定它不像普通广告媒体那样可以毫无限制的发布广告,铁路企业对异型广告发展的支持也是一个稳步推进的过程。因此,铁路异型广告媒体的数量、位置和形式在执行相关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应合理设置。不仅要求广告表现手法更加多样化,更广泛运用多媒体新技术,而且坚持适量适度,传统广告的业务量受到排挤和影响,也让“异型”广告真正名副其实。这些都是现阶段及今后一段时期内,影响铁路广告业务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的重要因素和需要我们铁路广告企业认真而对的重要课题。
型专利论文篇十八
专利文献已成为新技术信息的主要载体,而专利检索作为专利人和企业间的一座桥梁,为推动专利信息转化做出了卓越的贡献。通过对铁路领域的专利检索和分析,可以了解行业的先进技术和发展路线,使企业在研发中趋避取利,为其自主创新提供参考。我国铁路企业要在国内外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对专利信息的运用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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