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劳务合同(热门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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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劳务合同(热门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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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协商一致原则。在编写合同之前,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和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下是一些经过法律专家审核的常用合同样本,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广东劳务合同篇一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退休人员,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v^民法通则》、《^v^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协议期限为________年。

本协议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终止。

第二条、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乙方认为,根据乙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第五条、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负有保护义务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1、本协议期满的;

2、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3、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第九条、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仅需提前________通知另一方即可。

第十条、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________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购买一张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意外伤害保险卡,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保险期间与本协议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第十三条、依据本协议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仲裁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

广东劳务合同篇二

根据《______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1.本合同为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约定时间不一致,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业绩等,在与乙正式劳动合同范本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2.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时,不再与乙方另外签订劳动合同,只需在原订合同上进行相应的变更说明;乙方应履行新任岗位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相关协议,待原订合同期满后,再按照新任岗位、工作地点签订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依法制定员工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乙方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并按照规定上下班。

2.乙方依法享有的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3.甲方因项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加班费用在项目提成里支付。

4.乙方加班不能自行决定,须经上级安排或者按照程序报上级批准,否则不视为加班。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时,可以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3.订立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5.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6.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就合同续订或者终止事宜表明自己的意见,并办理相关书面手续。

五、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索。此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或期满后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1.乙方未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辞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甲方将在乙方办理交接工作后支付乙方的当月工资和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依法给对方予以赔偿。

七、劳动争议处理。

1.在签订本合同之时,乙方须保证自己已不存在其他的劳动关系。如果由于乙方未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引起的纠纷,视为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与其立刻解除劳动关系。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对此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乙方还必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对外承担的损失、招聘费、培训费等)。

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相关部门提请仲裁。

八、其他规定。

1.如果乙方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乙方应即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照本合同中所列的通讯地址给乙方邮寄的文件,视为已送达。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

3.下列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效力。

甲方代表人(委托人):______________。

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年____月____日。

广东劳务合同篇三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第八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

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三条。

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符合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至(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及职务终止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前两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召开。

第十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二十一条。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二)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

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五)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凭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四)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

第三十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五万平方米的住宅物业,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分期开发的物业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由同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载明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时间、标准和方式。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三百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六十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前条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时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在房地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以及物业的其他共有部分。业主有权查询。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前,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气计量器具。

第四十一条。

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建设单位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二)设施设备买卖合同复印件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五)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六)物业服务用房的清单;。

(七)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资料,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前款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业主投诉,改进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期整改。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出具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有效证明。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范围、物业管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合同期限、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资料的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文化活动。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十七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服务到最终用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单价、金额,按照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以及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的分摊情况提出异议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为止。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合法占有的下列资料和财物,并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

(一)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资料;。

(三)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改造、维修、保养有关物业形成的技术资料;。

(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

(五)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资料。

第五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协调、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投诉。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物业管理服务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处理。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

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

第五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八)损毁树木、园林;。

(十)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十一)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五十六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

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等原因,造成房屋、设施设备等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第五十七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八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并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九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一并转让给新业主。

第六十条。

共有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共有该物业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六十一条。

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承担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的,或者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责令向业主大会交纳相应价款,用于解决物业服务用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采取人身、财产侵害等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民事责任。

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后未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及时将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违反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

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等设施设备。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业主实施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意识。

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进行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物业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备案、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处罚等物业管理信息进行共享。

第八条房地产、价格、公安、城市管理、交通、工商、环保、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安全、物业收费、治安消防、公共秩序、环境卫生、房屋和设施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公开批评,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及其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告、公布、通告或者公示的事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发布或者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发布人应当选择一种或者几种便于业主查阅的告知方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定或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回执。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划定或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不合理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开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之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四)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预测绘或者实测绘报告;。

(六)地名批复文件。

第十三条已经实施物业管理但未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的建成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五)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六)物业管理用房坐落位置、建筑面积;。

(七)地名批复文件。

物业服务企业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资料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四至范围、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情况。

第十四条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后,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

(三)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理由和依据。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理由和依据应当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情况等。

第十五条已备案且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需要划分为若干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对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等形成分割方案,且分割方案应当经拟分割的各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依照前款规定分割后的若干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分割后各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

(三)分割方案;。

(四)已分割各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分割方案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新建物业出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全体业主。

前两款所规定明示或者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

(二)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三)公共车位数量和位置;。

(四)地下室、底层架空层、天台的面积及其权属;。

(五)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六)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权属;。

(七)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代表全体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的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的工作补贴经业主大会决定后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十九条本市建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提倡业主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决策。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的统筹建设和维护,制定电子投票具体操作细则,为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事务提供方便、快捷的决策方式。

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建设、维护经费由相关部门分年度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节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一)占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人数20%以上业主联名的;。

(二)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先期开发部分建筑面积50%以上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内会同联名业主将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的事项公告全体业主,公告时间不少于15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筹备组的组成、业主代表的条件、产生方式以及业主提交资料的方式和期限等。

第二十一条筹备组由业主代表5人至13人的单数、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代表1人以及建设单位代表1人组成。

筹备组业主代表由业主联名推荐产生,根据联名推荐人数多少的顺序确定;联名推荐人数相同的,可以抽签确定排名顺序。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委派1名代表参加筹备组工作,建设单位不参加筹备组工作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任职;。

(三)不存在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的行为;。

(四)不存在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活动的行为。

除前款规定条件外,筹备组成员中的业主代表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还应当经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培训。

筹备组业主代表不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经1/2以上筹备组成员签字确认,由筹备组取消其业主代表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不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条件,以及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更换。

第二十三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基本情况、联名推荐人数等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全体业主发布筹备组成立的公告并附具筹备组成员名单。

第二十四条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间,业主对拟定人选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7日内进行核查,被核查人员应当回避核查工作。

经核实,拟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更换;拟定的业主代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取消其业主代表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

更换筹备组成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公示。

第二十五条筹备组成立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筹备组和业主大会的活动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并在规定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清册;。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测绘报告;。

(六)已筹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清册。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业主清册等相关文件资料,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仍拒不提供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查询业主姓名和房屋面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并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由成员中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召集、主持首次会议推选筹备组组长,集体学习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则。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筹备组成员中提名,经过半数筹备组成员同意后产生。

筹备组组长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的,按前款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二十七条筹备组会议由筹备组组长召集和主持,也可以由筹备组组长委托筹备组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筹备组组长不召集筹备组会议的,经1/3以上筹备组成员同意,可以由会议发起人组织召开筹备组会议。

筹备组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外。筹备组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筹备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筹备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筹备组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筹备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参会成员应当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八条筹备组可以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筹备组印章,印章由筹备组组长或者筹备组组长指定的筹备组成员保管。筹备组印章应当根据筹备组会议的决定,用于筹备组公示、公告等筹备文书的发布。

筹备组解散后,其印章由保管人交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废止。

第二十九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制定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规则;。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20日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规则和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规则不得与拟提交表决的业主大会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抵触和冲突。

第三十条业主对公示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筹备组提出书面意见。筹备组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7日内集体讨论决定是否采纳并书面答复。

需要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应当及时修改,修改后的草案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公示。

第三十一条候选人由业主自荐或者业主联名推荐等方式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核查候选人的资格,并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型物业至少有1名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筹备组应当将拟定的候选人名单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公示期间,业主认为候选人不符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筹备组提出;经筹备组核查确认的,不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告知全体业主。

第三十三条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但未形成决议的,其工作期限延长6个月;逾期仍未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自行解散。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自行解散。业主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重新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再次成立筹备组。

第三节业主大会。

第三十四条业主共同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

(五)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十一)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收支预算结算报告、业主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三)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前款第(七)项和第(八)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五条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约定: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约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资格、人数、任期和职务终止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规则等;。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事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还应当对业主监事会职责、议事规则和工作经费,监事的选举规则、监事的资格、人数、任期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三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1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并于10日内发布召开临时会议的公告:

(一)经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

(二)经业主委员会决定;。

(三)经业主监事会提议;。

(四)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五)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并公告全体业主;逾期仍不召开的,由业主监事会组织召开;未设立业主监事会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20%以上业主或者业主监事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5日内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决定;业主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5日内核查。经核查符合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程形式及表决规则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并同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但因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除外。

公示期间,业主可以对业主大会会议拟表决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机构对业主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当受理并予以说明,并可以对拟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修改。拟表决事项经修改后应当重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第四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和电子投票等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需要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或者业主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名。

采用电子投票形式的,应当通过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表决。

第四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期限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因故需要延长投票期限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公告全体业主,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四十二条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期限届满,应当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统计和查验业主的表决意见,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应当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可以邀请业主对计票全过程进行监督。

表决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30日以上,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7日以上。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房号和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的意见,全体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总结果等。

业主大会会议的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委员会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未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公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限期公示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四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公示期间,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机构应当记录并及时答复。公示期满,业主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公告业主大会决定。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查验本人表决意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业主本人表决意见以供查验。查验的业主表决意见与公示的表决结果不一致的,应当重新统计、公示表决结果。

业主查验本人意见,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效房产证明;业主委托他人查验表决意见,还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四十四条业主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等物业管理事务,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不得与业主大会的决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四十六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广东劳务合同篇四

根据《^v^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劳动合同期限:自_______________,如甲方工作需要期限延长,再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工作内容:在甲方所承包土地管理果园、养殖及其它事务。

三、劳动报酬:每月工资___元。甲方提供住不提供吃,3个月发1次工资。甲方根据乙方完成生产任务的情况。

四、劳动纪律:乙方必须执行甲方的生产计划和任务,服从甲方管理,有特殊事情离开生产岗位,需经甲方同意,________年内请假时间不得超过十天。乙方必须全心全意为甲方做好工作,完成甲方布置的生产任务,乙方不能从事第二职业,如需从事第二职业需经甲方同意,一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两次20元、三次3000元。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2、如若乙方工作不能胜任,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指出后不改正的,甲方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3、如若甲方无故克扣或者拖欠乙方工资,乙方可以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

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各自承担法律责任。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3、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七、其它:

1、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广东劳务合同篇五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职工):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

电话: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______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标志。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或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工作内容确定为(填“是”):(____)管理和专业技术类/(____)工人类。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应协商一致,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协议书或依法变更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乙方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除临时性工作或者短期学习培训外,如甲方需要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或单位工作和学习培训,应按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____小时,每周工作___天,每周正常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并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填“是”):年、半年、季或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甲方执行法定的及企业依法自行补充的有关工作、休息、休假制度,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计算方法支付工资。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1、计时工资:__________元/月(___________元/周);。

3、其他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试用期工资为____元/月(不得低于第(一)款约定工资的80%或单位同一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五)甲方与乙方可以依法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物价指数情况,经过双方协商或者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

(六)甲方给乙方发放工资的时间为:每月____日(或周____)。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会保险。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乙方医疗期和享受医疗待遇,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应切实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_____(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四)如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并可以随时解除本劳动合同。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合同。

(二)除因乙方不胜任工作,甲方可以依法适当调整其工作内容外,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终止本劳动合同。

八、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

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发放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讯地址履行送达义务。一方如果迁址或变更电话,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十、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

乙方认为甲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先向甲方提出,或者向甲方工会反映,寻求解决。无法解决的,可以向就近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属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省、市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二、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含附件)一式两份(鉴证时需一式三份,其中鉴证机构留存一份),双方签字后,甲方必须将其中一份交给乙方持有,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不把其中一份交给乙方持有的,视为尚未与乙方签订本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不得以已签订本合同为由对抗乙方的主张,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名)。

___年___月___日。

广东劳务合同篇六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根据《______劳动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_年3月15日起至20_年3月15日止。

二、以出勤天数为劳务报酬的依据,实行月工资制度。

第二条劳动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建筑工作,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第三条劳动报酬。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和乙方的工作岗位,按照月预付,每季进行一次结算的方式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实行现金支付,每月不低于人民币3000元。

第四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由甲方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其他福利待遇暂定。

第五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条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二、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__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

第七条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工程完工劳动合同终止。

三、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八条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它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__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广东劳务合同篇七

住所:____________。

乙方(乙方):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______劳动法》、《______劳动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期限劳动合同。

双方合同期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为试用期。试用期为个月。在试用期内,甲方认为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向乙方说明理由后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并无须给予甲方任何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如甲方欲同乙方续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在本合同到期7日内征询乙方意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后的劳动合同条款可以完全或者部份与本合同不一致,以双方续签后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为准。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部门,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甲方根据工作经营需要,以及乙方的实际能力(专业、工作、体力)可作适当临时性调整,(所谓临时性调整是不对本合同相应条款作出修改的调整,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乙方根据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地完成任务并接受甲方的考核。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的岗位执行工作制。甲方实行其他工作时间须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方能执行。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双休日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或平时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班费或加点费。

第六条甲方根据国家规定的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并严格执行。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_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对于有毒有害的工作环境将给予乙方必要的说明和补偿。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乙方基本工资依据职位和岗位等级标准支付,正式录用后每月基本工资为元,试用期工资为正式录用后工资的80%,甲方每月发放工资日为日。

第九条甲方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和乙方的个人表现和业绩发放奖金,奖金的数额没有明确的规定,安全根据甲方效益和乙方绩效来确定。

第十条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休息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元。

第十一条合同当事人应按国家和_市社会保险的有限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_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符合计划生育女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_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乙方享有规定的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婚丧假、计划生育及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休假等有关待遇,具体规定详见员工手册。病假、事假等有关规定详见员工手册。

第十七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都可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无须给乙方任何经济补偿的情形:

(1)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2)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诸如: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乙方同时在其他地方兼职,对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过甲方提出后仍不改正。

第二十二条甲方可以提前通知解除合同但须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因防治污染搬迁的或市政动迁的等;。

(5)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四条若乙方无其他过失行为,甲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2)在甲方处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子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且没有其他过失行为,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若乙方同时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则甲方参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

(1)未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六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有服务期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2)劳动者已开始贪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

(6)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甲方在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4)(5)种情形,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三条甲方不降低现有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第(1)种情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乙方月工资高于_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的一个月工资是指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四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赔偿乙方损失。

第三十六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和违反。

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具体内容详见《保密协议》及《商业禁止协议》。

第三十七条甲方如果委派乙方参加专项培训(即为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的费用支付的培训),甲方有权与乙方签订服务期合同,服务期合同另行签订。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增加以下条款,即: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以下条款取消,即:

第三十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甲方以下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条本合同自乙方赴甲方处报到之日起并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修改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壹式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广东劳务合同篇八

甲乙双方根据《^v^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其中包括试用期____个月,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乙方自身技能特点,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岗位工作,工作地点在__________范围内。

第三条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工作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无正当理由应服从变更。

第四条乙方工作内容以岗位职责说明书和甲方布置的阶段性或临时性工作要求为准,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甲方应执行国家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法律法规,建立工作考勤制度。

第六条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乙方应在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甲方不鼓励乙方加班。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甲方对于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生育假、带薪休假等休假应按照劳动法要求执行。甲方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酌情安排乙方婚丧假期、哺乳假、病假等。但乙方计划性的休假如生育假、带薪年假、婚假等应提前至少30天申请以便甲方安排工作,如遇直系亲属亡故、本人生病以及不可预见性的情况可临时申请临时安排。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结合乙方的劳动岗位、劳动技能、劳动贡献等,经平等协商,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水平。

第九条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元/月。经试用期考核合格后,甲方以下列第种计算方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工资为元/月。

(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双方协商约定计件单价。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制定。

第十条甲方应以银行转账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支付日期为每月的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工作日支付。

第十一条甲方可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规章制度,以及乙方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对乙方进行绩效考核,对应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乙方的工作岗位调整后,其工资参照同岗位、同工种、同职务的标准执行。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均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乙方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乙方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保障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六条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有关劳动安全知识、业务操作规程等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与其岗位有关的劳动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第十七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告知乙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条件。

第十八条乙方在工作期间或利用甲方资源所取得的技术开发成果、创新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甲方。

第十九条甲方的技术信息(包括专用技术、技术诀窍、非专利技术成果等)和经营信息(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属于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乙方须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不得用于个人谋利或者帮组他人谋利。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乙方应照价赔偿甲方损失和技术价值双倍的赔偿金。

第二十条乙方在职期间,不得在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投资、兼职,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有竞争关系的活动。如乙方所从事岗位甲方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时,乙方同意签订。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续订、解除、终止。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记载变更内容,注明变更日期,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劳动合同,应订立《劳动合同变更书》,也可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续订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依法经双方签字或盖章订立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没有订明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订明的事项如与新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应妥善保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乙方岗位职责说明书以及甲方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或相关约束条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章):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

广东劳务合同篇九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省_____县(市、区)_____乡______村。

根据《^v^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_____种形式: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其中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3、甲方招用乙方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上岗证号码为____________。

4、甲方应当在乙方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5、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6、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乙方在试用期间的月工资(或日工资)为_____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或日工资)为_____元。

8、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按照《劳动法》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9、甲方应在每月_____日发放乙方的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应当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1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1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乙方的;

(4)甲方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1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擅自停工等严重违纪行为;

(3)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劳动教养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不服从甲方正当工作安排的;

(6)严重违反总包单位和甲方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

15、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日(不超过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离职。

16、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7、因甲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18、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9、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20、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1、甲方的规章制度及_______________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省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广东劳务合同篇十

甲方因工作需要临时招用工作人员,乙方申请应聘。经研究,甲方同意招聘乙方为临时工,并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合同:

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乙方同意并服从甲方的工作需求,在食堂岗位承担工作。

甲方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内,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各项劳动纪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完成工作。

1、甲方保证乙方在工作期间实行五天工作制。原则上不安排乙方加班,如确因工作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后,适当加班。

2、乙方基本工资标准为350/月,上班时经考核,另加月考核奖150元,学期考核奖500元,社会养老保险乙方自动放弃。

3、在假期若教师上课需用膳,食堂人员也需上班,且发基本工资,不发考核奖。

4、甲方每月30日前如期发放工资,由学校总务处统一发放。

1、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切实做好乙方工作期间中的安全与健康。

2、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发放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可以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1、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患病或非因工伤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的。

(4)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者。

(5)不履行合同,不按质量要求完成工作或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6)学校因教学、管理、技术条件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岗位编制调整需裁减人员。

(7)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在合同期内,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4、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一方。

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按有关政策予以适当赔偿。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或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期限满自行终止。

本合同书一式三份,临时工本人和学校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广东劳务合同篇十一

甲方:

乙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方式来确定本合同期限: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________________为工作任务完成并终止合同的标志。

(二)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的前________个月为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必须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

(一)乙方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___元月。

(二)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执行以下第______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正常工作情况下的最低工资标准为______元月。

2.计件工资:乙方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基础工资为________元月,其余按乙方岗位计件单价及完成情况计发。

3.岗位工资:乙方的岗位工资标准为______元月;如乙方的工作岗位调整,按新岗位所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

4.其他工资形式。具体办法在本合同第十二条中明确。

(三)甲方每月定期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___日。

(四)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乙方工资。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社会保险。

4.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优抚金、生活补贴、供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和甲方分别计发。

(二)福利待遇。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工作时间。

1.甲方经批准,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执行以下工作时间制度:

(2)不定时工作:乙方的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职责要求灵活安排;。

(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乙方的工作时间在______月年内综合计算,但每天总的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

2.在本合同期内,如乙方的工作岗位依法变更,按新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3.甲方如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二)休息休假。

1.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甲方在工作日、休息日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可给予乙方同等时间补休,但补休后不再支付加班工资;无法安排补休的,甲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甲方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切实保障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四)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的业务技术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可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奖惩。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甲方因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必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符合条件的一方可以单方面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失效;。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开除、除名、辞退条件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对甲方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六)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职工而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所确定的程序进行。

(七)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以上第(五)(六)项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九)除上述第(八)项规定外,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超过三十日甲方应当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乙方依前款规定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的以下经济损失:

(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终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除外)。

1.本合同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

(十一)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或通知时间不足的,应当按相差的天数,以解除或终止合同前一个月乙方的日平均工作为标准,支付赔偿金给对方。

(十二)解除或终止合同后,甲方应当在十日内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八、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

(一)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三)(五)(六)项规定解除本合同,应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994]48号)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或医疗补助费。

(二)乙方个人非因甲方的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甲方可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甲方:日期:

乙方:日期:

广东劳务合同篇十二

甲乙双方根据《^v^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试用期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工作内容确定为(填“是”)()管理和专业技术类/()工人类。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应协商一致,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协议书或依法变更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乙方工作地点:____________。

(五)除临时性工作或者短期学习培训外,如甲方需要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或单位工作和学习培训,应按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填“是”)年()半年()季()或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1、计时工资:______元/月;。

(二)乙方试用期工资为______元/月。

(三)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五)甲方与乙方可以依法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物价指数情况,经过双方协商或者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

(六)甲方给乙方发放工资的时间为:每___月___日(或第___周)发放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会保险。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应切实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年(年/季/月)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四)如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并可以随时解除本劳动合同。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合同。

(二)除因乙方不胜任工作,甲方可以依法适当调整其工作内容外,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终止本劳动合同。

八、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

乙方认为甲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先向甲方提出,或者向甲方工会反映,寻求解决。无法解决的,可以向就近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属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______日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______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省、市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约定事项:

(1)甲方要求乙方严格遵守甲方制订的劳动纪律和相关管理制度。若有违反,将按甲方相关条款进行处罚,严重者进行开除或辞退,或者通过有关法律部门,要求反补偿。

(2)当乙方工作满______时,甲方为乙购买社会保险。

(3)当出现如下情况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无任何补偿: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甲乙双方根据《^v^劳动法》、《^v^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派遣劳务人员,提供劳务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现就具体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事项。

(一)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和要求,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从事有关工作。甲、乙双方建立劳务派遣合同关系,乙方与派遣到甲方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履行用工备案登记手续,建立劳动关系。

(二)劳务派遣人员工种、数量、用工期限、工作内容及相关待遇要求、职责划分及费用结算办法等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二、劳务派遣期限。

从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期满经双方协商可续签。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需要使用派遣人员时,应提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书面提供所需派遣人员岗位种类和用工数量、素质、要求、各种待遇、劳务用工期限及起止日期。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由甲方对其实施组织管理和岗位调配和考核。

(二)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按国家法定休假待遇规定,安排员工正常休假。

(三)甲方受乙方委托,按月扣出应由派遣人员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并转交给乙方。

(四)甲方在国家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将派遣人员退回,并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每月1日—10日内办理解聘手续。

(五)甲方依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派遣人员时,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增加或减少的社会保险费、服务费及其它费用在协议附件中明确。

派遣人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7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六)甲方在使用派遣人员时,应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负责派遣员工岗前安全教育及培训。

(七)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伤事故造成伤、残、亡等由乙方负责并处理。甲方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理,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取证并提供相关资料。

(八)派遣人员发生工伤、职业病、死亡等事故,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规定由用工单位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九)派遣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

(十)女性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出现孕期、产期、哺乳期,由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应由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乙方负责处理相关事务。乙方在向甲方派遣人员时,应向甲方准确提供“求职登记表中相关信息”情况。

(十一)甲方向乙方推荐的合格应聘者,经乙方同意后可聘用为乙方劳务派遣人员。现已在甲方工作的聘用人员,由甲方向乙方推荐,经乙方同意后,此类人员可建立劳动关系为乙方的员工。

(十二)按《^v^劳动合同》规定,乙方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直接遣返给乙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

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三)若因甲方生产经营性停待,自停待之日起甲方将停待派遣人员名单交乙方。自停待之月起,甲方继续支付停待期间的保险费和管理费,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最低工资。

(十四)如甲方将派遣员工退回至乙方,乙方在《劳动合同法》约定的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除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情形外,应由甲方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办理解除关系时支付。

(十五)派遣人员要遵守并履行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保守企业秘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保守甲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重要业务统计指标、核心技术和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在派遣至甲方工作期间及终止或解除合同后,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商业秘密。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乙方应认真履行与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全部义务;。

(六)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派遣人员,并配合甲方对派遣人员实施组织管理、岗位调动以及业绩考核,定期对派遣人员进行有效的跟踪和管理。

(七)乙方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起30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派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负责缴纳各项保险费用,按规定标准从派遣人员当月工资中扣除各类保险费,并按《补充协议》约定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

(八)乙方派遣人员在工作中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经甲乙双方认定或相关。

机构认定后,由负责人员按企业有关制度负责赔偿。

(九)乙方负责对派遣人员进行派遣前的政策、法律教育,职业道德培训,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指导,并如实介绍甲方情况。

(十)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可对新进劳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者方可提供给甲方,培训费用由甲方负担。

(十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对派遣人员进行健康体检(体检项目、体检医院由甲方指定),体检日期不得超过派遣开始之日前一个月,经甲方确认体检合格者方可派遣到甲方。

(十二)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伤事故造成的伤、残、亡等事故,甲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并进行积极抢救和现场保护,垫付相关医药费,待乙方启动工伤保险机制后一并处理。

(十三)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有关信息应确保真实有效,由于虚假信息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

(十四)派遣人员发生工伤、职业病、死亡等事故,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甲方应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结算标准及支付时间。

(一)劳务费:劳务费结算标准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二)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三)服务费:按每人每月元计算。

(四)甲方在当月10日前将派遣人员本月的社保费支付给乙方,并将派遣人员上月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报表、服务费支付给乙方,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但最长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乙方同时出具正式发票给甲方。(发票金额应包含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各类保险、公积金、服务费等所有需甲方承担的费用总额)。

六、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及补充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视为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对方违约金。

(二)甲方不按照本协议及补充协议所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所有款项,逾期30天以上的,除按本协议支付费用外,还应按日支付______‰滞纳金。

(三)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因体制改革、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组织结构调整等减少劳务人员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减少人员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参照《^v^劳动合同法》标准支付。

七、其它。

(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可依法提起诉讼。

(二)本协议条款与国家、省、市新颁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生冲突时,以新颁发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准。

(三)本协议遇到不可抗拒或政策变化等原因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双方认为需要修改、补充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分配乙方从事工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用工约定。

1、乙方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后,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立即解除其劳务用工关系。

2、劳务用工协议期满,如甲方继续留用乙方,可续签协议。甲方不再留用,劳务用工协议即时终止。

3、劳务协议期内乙方要求辞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三、工作职责。

1、要听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服从分配,按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2、要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政府法律、法规规定。做到遵章守纪保证出勤。

3、要认真执行《______》、《______》、《______》,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出现工伤事故的,本人应负一定责任。

4、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甲方的信息、资料等,乙方在聘用期间不得损害甲方利益,出于个人行为而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四、工作时间。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执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需加班的,甲方将按《______》的规定予以支付相应报酬。

2、乙方必须规定的劳务日数出满勤,缺勤者必须提前一天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业务(工作)主管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主管应在请假单上签字,并做好保存,以便月底报考勤计工资时备查。

3、凡缺勤者均扣发当日工资,但缺勤休假不得超过___天/月,凡超过者,按不胜任岗位工作予以解除劳务协议。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和劳保用品,乙方调出时需将劳动工具归还甲方。

六、劳务报酬。

1、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

2、执行定时工作制的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___月___日以货币的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得低于_________市最低工资标准。

七、保险福利。

甲方与乙方协商,约定为乙方购买雇主责任险,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完成相关手续。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协议。

1、乙方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2、因乙方失职,给甲方利造成损失的。

3、不服从分配,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4、不执行《______》、《______》、《______》,造成质量和安全防火责任事故者。

广东劳务合同篇十三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v^劳动法》、《^v^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甲乙双方约定本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1.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经过协商,从事___________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如不服从,甲方可单方辞退乙方。

2.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3.若乙方的工作达不到甲方规定的质量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返工,若不能返工,乙方要赔偿损失(损失的数额根据原料的价格来定)。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1.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生产环境。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4.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5.甲方严格遵守合理的劳动工作时间,按照国家的规定保障乙方的休息时间。

四.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按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工资分配原则,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含试用期期间)。

2.计件工资标准以甲方提供的工价和质量标准来综合确定。

3.甲方在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的上月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乙方工资。如遇特殊情形,工资支付的日期以厂部(甲方)通知为准,但最迟应在每月30日前支付。

4.乙方对甲方支付的工资若有疑问,在不影响工作的条件下,可到甲方财务部门核实、查询每天的实际工作计件数量和标准工资;甲方应协助乙方查清实际工作计件数量,核定当月的工资额。

五.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

1.甲方制订的劳动纪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并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执行。

2.乙方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和厂规厂纪,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严格遵守作息制度。

3.乙方如需请假(病假、事假),须以书面形式或电话方式通知甲方主要领导,经甲方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不请假、请假未批准者或无故不来上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并按照每天处罚人民币50元。

4.乙方工作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辞职的,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辞职报告,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辞职。若不递交辞职报告而自行离厂,一律按旷工处理,并罚款人民币50元/天,累计达15天后按自动离职处理。

工期间罚款人民币50元/天(次),并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6.乙方辞职或被甲方辞退,乙方的余额工资在下个月的工资支付日期间领取。

7.若乙方不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严重违反厂规厂纪、破坏生产、煽动员工起哄闹事或被治安拘留、刑事拘留的,一律作开除处理,同时追索乙方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8.工作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不拿公司的一针一线,如有违反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1.乙方有权利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甲方应当执行。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除本合同以上条款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

2.乙方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合格的。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乙方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递交辞职报告,并征得甲方同意的。

5乙方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劳动纪律的(本合同五.7规定的情形)。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法执行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2.乙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九.劳动争议的处理。

1.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并严格执行,依法执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和给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其他。

1.本劳动合同期满后,甲方将维持本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除乙方明确表示不再续订。但不排除甲乙双方续订的可能。

2.劳动合同期内,乙方住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联系。

3.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4.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广东劳务合同篇十四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筑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三、质量标准。

四、合同价款。

工程总造价(金额):_________________。

五、付款方式。

1、乙方进场后,甲方付乙方工程造价的__%,中期__%,完工后付__%,甲方扣留工程造价款的'5%,作为保证金,____付清。

2、乙方必须付给甲方工程造价款的20%作为工程转让费。

六、施工要求。

将原场地的垃圾全部清理干净,并将垃圾全部运出,并将场地全部填平,并填入黑土三十公分,并与外界的停车场路面保持水平。

七、双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拖欠施工人员工资,与发生经济纠纷及其他纠纷,均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事故及伤残事件,全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在施工地点内严禁发生打架斗殴及酗酒事件及偷窃行为,如有此类情况发生交与公安机关处理,并赔偿一切损失。

3、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乙方必须保证施工质量及要求,如给甲方造成建筑材料浪费和损失,乙方加倍赔偿。

4、乙方如不按合同要求施工,甲方有权拒付余额,并将乙方清理出场,且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

八、如本合同与原合同不符时,以原合同要求为准。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广东劳务合同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第八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三条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符合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至(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第十六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及职务终止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前两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召开。

第十九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二十一条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二)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

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五)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凭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四)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广东劳务合同篇十六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用合同,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试用期为一年。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岗位工作。

(二)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

(三)乙方同意在该岗位工作,并按甲方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四)在聘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后,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纪律。

(一)严格执行______规章制度。

(二)甲方有权按照岗位职责,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三)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四)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岗位工作条件。

(一)甲方保障乙方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二)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休假日等规定,对乙方实行符合______工作特点的工作日制。

(三)甲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五、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一)甲方依据有关规定、乙方从事的岗位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和贡献大小,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待遇。

(二)乙方工资调整,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享受事业单位管理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四)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为乙方缴付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金,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可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并告知乙方。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四)乙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向乙方出具《工作岗位调整通知书》,对本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七、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八、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3、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二)聘用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九、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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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劳务合同篇十七

第三十六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五万平方米的住宅物业,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分期开发的物业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由同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载明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时间、标准和方式。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三百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六十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前条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时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在房地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以及物业的其他共有部分。业主有权查询。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前,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气计量器具。

第四十一条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建设单位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二)设施设备买卖合同复印件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五)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六)物业服务用房的清单;。

(七)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资料,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前款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业主投诉,改进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期整改。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四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出具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有效证明。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范围、物业管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合同期限、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资料的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文化活动。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十七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服务到最终用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第四十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单价、金额,按照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以及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的分摊情况提出异议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五十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为止。

第五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合法占有的下列资料和财物,并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

(一)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资料;。

(三)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改造、维修、保养有关物业形成的技术资料;。

(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

(五)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资料。

第五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协调、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投诉。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物业管理服务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处理。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

第五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

第五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八)损毁树木、园林;。

(十)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十一)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五十六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

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等原因,造成房屋、设施设备等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第五十七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八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并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九条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一并转让给新业主。

第六十条共有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共有该物业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六十一条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承担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的,或者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责令向业主大会交纳相应价款,用于解决物业服务用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采取人身、财产侵害等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民事责任。

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后未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及时将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违反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

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等设施设备。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广东劳务合同篇十八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___年。

风险提示:

包含在期限内,中对试用期长短的限制根据合同期限的来规定,如: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违反以上规定进行约定的,若被员工投诉,会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单位还要向员工支付。

本合同于_____年__月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月__日终止。

第二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工作。

甲方因经营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可变更乙方的工作。

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必须服从。

第三条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乙方认为,根据乙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第五条乙方负有保守甲方的义务。

乙方负有保护义务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乙方从甲方获得的与工作有关或因工作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客户、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风险提示:

建议单独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五类岗位,以保护公司商业秘密:

1、高层管理者——掌握企业大量商业秘密;。

2、技术研发人员——掌握企业技术秘密;。

3、高级营销人员——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

4、重要信息员——掌握企业内的各种调研数据等;。

注意:公司给付给予上述员工经济补偿是员工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前提,且法律上也对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域、期限做出了严格的规定,稍有不慎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企业若有需要,请交给专业律师定制。

第六条按甲方现行的店铺员工薪金管理制度支付乙方工资。

甲方发薪每月日期为次月_____日。

合同期间若甲方对乙方工作进行调整或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时,乙方的工资待遇则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乙方依法缴纳,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提前终止:

1、发生甲方或乙方不可抗拒的因数,造成一方或双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

2、双方就解除本合同协商一致的;。

3、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辞退乙方。

1、乙方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按甲方员工守则及奖惩办法规定可以辞退的。

3、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4、甲方宣告破产、不再从事原经营行业。

第十条乙方有以下行为,甲方有权立即通报开除乙方并追究由此造成的损失:

1、虚报账目,账目不清,弄虚作假,货款。

2、偷盗财物,散布影响公司及同事形象的谣言。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第十二条本、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

第十四条自合同生效起正常履行满__年时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___万元,合同期满甲方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___万元整。

因为任何原因合同未能达到上述时间甲方不作任何补赏。

第十五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甲方所在地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决的,可继续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仲裁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

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双方就此合同内容向第三方保密。

甲方(公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广东劳务合同篇十九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____________》的精神,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或以完成项目(任务)为期限,该项目(任务)完成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工种),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劳动报酬。

(一)乙方工资约定为:每月______元。或每工______元。

(二)工资支付形式: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资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工资:不得拖欠、克扣工资。甲方、乙方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必须对乙方进行劳动纪律、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

五、劳动纪律。

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依法指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法给予乙方奖励或惩处。

六、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本合同不得代签和涂改,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广东劳务合同篇二十

籍贯:_____省________市(县)。

一、甲方因工作需要,招(聘)用乙方为本公司临时职工,合同期限为一年。

二、根据国家和本省劳动工资有关规定,经协商确定乙方劳动报酬形式,按车总运费吃饭、抽烟),电话费为每辆车每月____________元。

三、工资发放:

1、运行后完成产值由财务会计结算,第二个月10日至15日发放工资。

2、如有交风险抵压金的驾驶员,其工资第趟结清。

四、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根据应产生后果和责任大予以经济赔偿。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赔偿乙方人民币劳动合同。

五、乙方在合同期间,不能弄虚作假,如油费及修理费或隐瞒出车费用,虚报产值。无论金额多少,情节如何,一经查证,甲方有权从驾驶员当月工资扣除赔偿金额,同时中止劳动聘用合同。

六、车辆肇事及驾驶员生命安全应由公司买一份元,保险公司消费险以及车辆上的人身险,保险公司理赔后,本公司概不负责,合同期未满,其保费由驾驶员自付。

七、公司与驾驶员公担责任赔偿,车辆如发生交通肇事,事故赔偿的以交警大队责任鉴定为准则,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理赔后,公司损失部分应与驾驶员分担(公司分担陆成,驾驶员分担肆成)。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引起机械部件损坏所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责任。

八、货物损坏由于公司造成的由公司承担,雨淋丢失或无证驾车等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九、乙方必须履行甲方驾驶员各项规章制度,在行车期间禁止赌博、喝酒等违章乱纪行为。

十、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均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

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若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废止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十三、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广东劳务合同篇二十一

甲方(雇主)。

乙方(雇员)。

根据《^v^合同法》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协议期限为______月。本协议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生效。

第二条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

(一)甲方分配乙方在________岗位担任________职务(工种)。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必须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生产(工作)任务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劳务报酬。

甲方支付乙方劳务费的标准、方式、时间:

(一)劳务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月。

(二)劳务费用的支付方式:每月____号,甲方转账到乙方银行账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依法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第四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购买_________意外伤害保险卡,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保险期间与本合同期限相同。

第五条甲方义务。

一、甲方根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务条件,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务保护用品。

二、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三、乙方在劳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务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条乙方义务。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务纪律。

二、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务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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