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习和工作生活中,总结是促进个人成长和进步的有效方式。写总结要注重逻辑性,先后关系要合理,层次分明。这里为大家推荐了一些经典的总结范例,供大家参考借鉴。
报废机动车工作总结篇一
1、为规范血袋的收集、包装、交接、运输和报废管理,防止设施、环境受到污染和发生输血交叉感染,更防止血袋流入社会被再次利用等,切实保障工作人员和临床输血安全,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输血科工作人员在发放血液时,应通知取血者输血完毕后必须及时将空血袋送回输血科进行报废处理,临床科室不得私自报废血袋。
4、临床输血执行护士在输血完毕后,应立即将空血袋放入黄色医用垃圾袋,简单捆扎后贴上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应注明科室名称,血袋数量,及日期和时间),并置于2~6℃专用冰箱内保存24小时,再由专人送到输血科。若科室内无专用冰箱,应立即由专人送到输血科进行24小时保存。
5、输血科接收空血袋时,应对照《配、发血登记本》与运送者进行逐一核对,并签字交接。对需要保存的,应立即置于2~6℃专用冰箱内保存24小时。
6、对所有保存已超过24小时的空血袋,输血科工作人员应及时填写《医疗废物交接记录表》,并及时与科室清洁人员进行数量清点和签字交接,以便清洁人员能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下一步处理。
7、输血科清洁人员在将报废的空血袋交接给本院医疗废弃物处理专职人员收集前,应使用压力蒸汽灭菌器进行初步无害化处理,并将初步处理过的血袋放入黄色医用垃圾袋,密封后贴上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应注明科室名称,血袋数量,及日期和时间)。交接时,双方应在《医疗废物交接记录表》上签字记录。
8、所有报废血袋,最终均应由医院医疗废弃物处理专职人员定时收集后交接给黄山市医疗废弃物处置中心统一处理。因血液具有潜在的传染性,禁止将空血袋交给非指定人员和非指定机构处理。
报废机动车工作总结篇二
私家车报废年限出了新规定,由以前的强制报废年限为15年,改为现在的没有使用年限限制,只是设置了一个行驶上限里程——60万公里,以日常使用平均每天50公里计算,可以开30多年了。
按新规定,以30几岁买车,确实可以选一辆性能优越、使用的车开到退休了,但实际会这样做的人少之又少,除非他想收藏那车。我们一般随着生活水平、收入的提高都会有换车的想法,不少人甚至开个2、3年就想换了。
所谓报废车就是达到一定使用年限,政府规定强制报废的车。根据《报废标准》及交警总队文件规定,汽车报废年限及可延缓报废年限如下:
1、出租汽车使用年限8年,不得延缓报废。
2、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车、厂定总质量小于1.8吨的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4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
3、1990年7月6日以后注册登记,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或等于6吨的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1990年7月6日以前注册登记的,使用期限为8年,允许办理最大不超过4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
4、自用客车和总质量6吨以上的大货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从事营运性运输的各种客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延缓4年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4次(每三个月检验一次)。
5、消防车、吊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检验情况延缓报废,延缓报废期间每年检验1次。
6、右置方向盘汽车不得延缓报废。
7、延缓报废参加特殊检验的各类汽车,当年度首次到总队直属检测站检验,当年的其它次在支队检测站检验。
毋庸置疑,如果报废车回流到市场,势必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此外,对常年无人问津的车辆进行集中公示,如无人处理,在公告后按无主物品由政府部门统一送交有资质的报废车回收单位回收处理。费用由回收企业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在报废车辆回收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政府通过补贴方式提供。
以上是有关于私家车多少年报废的相关内容,这边提醒大家当车子达到报废年限的时候一定要及时报废,避免驾驶过程中出现问题或者被发现并处罚。
报废机动车工作总结篇三
需先将机动车交售有回收资质的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注销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行驶证,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回收企业给你出具回收凭证,一般是要求你拿这些手续再到车管所办理注销手续,办理完后,车管所出具注销通知单,你就可以注销诸如养路费等其他相关手续了。至于查询车辆是否报废及车牌注销,暂时还没有相关便于查询的途径。
这个你自己根据初次登记日期就可以算出报废年限了。自用轿车和9座以下的客车是15年,15年后通过检验就可以继续使用,出租车和有出租车史的是8年,其他车辆一般是10年。
一、办事条件。
凡领有本市正式牌证的机动车,达到最高使用年限的或车辆因事故等原因无法修理的,应办理报废手续。
二、办理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一)《机动车登记表(副表)》(到所辖区交巡警支、大队车管部门抽取)。
(二)《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未获得的除外)。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二块车辆号牌。
(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单位车辆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复印件(用“a4”纸复印,下同)、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个人车辆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机动车所有人携带以上资料到上海市旧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办理。车主填写《机动车报废证明》、《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单位车辆加盖公章,私车车主签名)、登报声明车辆报废的收据,并在《机动车报废证明》第一联上粘贴发动机和车架拓印号,由上海市旧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统一代办报废手续,并将旧机动车送往旧机动车拆车厂拆旧解体。
办理车辆报废时如遗失号牌,行驶证的,应同时办理补发手续。
四、受理时间和地点。
(二)受理地点:
1、上海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车辆管理所浦东验车场:沪南公路2638号北门。
2、上海市旧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漕溪路251号望族城5号楼2楼。
五、收费标准。
报废手续费5元/辆沪计涉[92]191号。
办理内容:报废车辆注销登记。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
申请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五)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申请材料: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办理程序: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
办理单位: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报废机动车工作总结篇四
每一辆机动车的使用寿命都是有限的,不能被永远使用。当车辆使用一定年限后,应当对其进行报废和更新。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机动车强制报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办理延缓汽车报废年限手续,车主需要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车管所办理,所需手续主要有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检测表。车主提交申请后,车管所会根据申请材料对车主和申请延缓汽车报废年限的车辆进行审核检测,如果情况符合要求,车管所会出具批准延缓汽车报废年限的证明。
一般情况不同类型的车辆延缓的年限不同,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2、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20年;
3、旅游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20年;
4、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5、轻型货车和大型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6、微型货车和19座以下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不可申请延期;
7、20座以上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申请延期至12年;
8、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申请延期至12年;
10、全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11、半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12、半挂牵引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13、三轮农用车,报废年限为6年,可申请延期至9年;
14、四轮农用车,报废年限为9年,可申请延期至12年;
15、正三轮摩托车,报废年限为7年至9年,可申请延期至10年至12年;
16、其他摩托车,报废年限为8年至10年,可申请延期至11年至13年;
17、其他汽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报废机动车工作总结篇五
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4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报废机动车工作总结篇六
安源区作为中心城区,机动车保有量大,报废车辆多。商务局作为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任重大。为进一步强化我区报废机动车辆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切实加强监管力度,我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是由区政府副区长龙泉召开安源区整治机动车非法拆解工作推进会,成立了安源区报废机动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安源区报废机动车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安排部署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已发现的机动车非法拆解点进行关停。
二是区商务局召开安源区机动车非法拆解工作调度会,全区11个镇街委对各自辖区内废品收购点、机动车维修站等可能存在非法拆解机动车行为的场所进行了排查,全区累计出动人员45人次,对120余处经营场所进行了排查。排查发现我区白源街铜锣湾路存在一家涉嫌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收购站。
三是由区商务局牵头,联合区工信局、区市监局、区环保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等对萍乡市安源区铜锣湾路佳华废旧物资经营部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未发现该经营部使用拆解机动车设备,但屋侧空地堆放大量已拆卸的机动车发动机、轮胎等物品,目前该经营部已经停止营业。
四是在全区加大报废机动车工作宣传。由区商务局印发横幅,各镇街委在交通要道、废品收购站集中区域等进行悬挂,并上门讲解相关政策,解释说明非法拆解报废机动车的危害,引导从业者依法依规经营。
五是继续进行排查,深挖存在的隐患,确保报废机动车整治工作无“漏网之鱼”。同时白源街出动力量,每周对铜锣湾路佳华废旧物资经营部进行检查,防止其违规作业,造成不良影响。
下一步,我区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建章立制,形成长效。建立报废机动车专项整治部门协作机制,及时通报信息,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关系,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实现对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回收拆解、路面巡查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二是加强检查,保证实效。根据整治工作进展的要求,对重点目标每周进行检查,防止出现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行为,对存在隐患的区域不定期进行排查,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是加强宣传,强化监督。通过网络、广播、报刊、横幅等多层面、全方位地宣传整治情况。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件,及时公布经清理整顿依法取缔的企业名单,大力宣传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典型企业,综合报道阶段性整治情况。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发动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公众对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机动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总之,我区将继续严厉打击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行为,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我区报废机动车市场安全有序。
一是认真学习领会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省工商局等七部门文件下发后,市局迅速向下作了传达,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了上级文件精神,从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的高度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了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同时,市局向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做了专题汇报,经市领导同意,主持召开了六部门联席会议,并联合印发了《陕西省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市局还根据系统工作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工商局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了全系统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会议,进行了全面动员和部署,为全面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汽车市场。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根据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分工,市局也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由局长亲自挂帅,副局长统筹协调,双生分局具体负责组织。同时,各分局也分别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使整治工作构成了政府领导、工商牵头、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
三是强化宣传,营造整治氛围。
市局充分运用报纸、电台、电视台、因特网等载体将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整治工作的资料、范围、重点进行了广泛宣传,先后出动宣传车150台次,在主要街道悬挂宣传横幅20余条,散发宣传单3500份,图片展示板24块,使整治工作深入人心。
四是搞好调查,摸清底数,使整治工作有的放矢。
市局组织各县(市)、区局对汽车市场经销企业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准确掌握了各类经营主体的数据档案,为集中开展整治工作打下良好基础。据统计,全市共有新机动车市场经营主体22家、汽车配件市场经营主体486家、汽车维修市场经营主体276家。
五是开展实地检查,做好规范工作。
市局在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执法人员对各类汽车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了“拉网式”检查,重新审查了经营主体资格,检查了企业经营行为,对无照经营的经销企业予以坚决取缔,对超范围经营的业户予以警示,对各类汽车市场违章违法案件及时予以查处。
截至9月15日,全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837人次,车辆335台次,检查各类市场经营主体667家,其中汽车经营企业23家,汽车维修企业241家,汽车配件经销企业328家,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1家,旧机动车市场2处。共取缔无照经营业户9家,对25家业户予以警示,共立案28件,罚没入库近3。8万元,有力地维护了我市汽车市场的经营秩序。
为切实解决省环保督查发现的相关问题,强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营市场监管,规范经营秩序,打击非法经营报废汽车拆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清镇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由我局牵头联合公安、交通、交警、自然资源、生态、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对毛栗山沿线开展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考虑到该处经营户已存在30余载,联合整治小组决定采取人性化执法的方式对群众开展工作,确保社会层面和谐稳定。截止7月31日已全面完成该处清理整治,截止8月31日完成了废机油及废机油污染土壤处置工作,现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精心部署,制定专项整治方案。
我局6月7日召开党组会议,专题讨论毛栗山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协调好各部门之间按照职能职责做好配合工作,信息互通,在确保整治的同时兼顾好民心安抚,同时代清镇市政府起草《清镇市报废机动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由于工作开展时间正值七一建党百年大庆,为维护七一建党百年大庆社会和谐安稳,特将此项整治工作延后;6月29日清镇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研究《清镇市报废机动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于7月12日正式印发),并讨论通过,同时就有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7月5日、6日我局提前安排部署,组织各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安排专项整治工作,议定了各部门抽调人员及工作职责,部署摸底排查人员及摸底工作内容,正式全面开展此项整治工作。
(二)部门联动,开展全面摸排动员。
按照《清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镇市报废机动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明确由清镇市商务局、清镇市巢凤街道办事处共同牵头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专项整治工作,我局在第一时间召集清镇市巢凤街道及各有关部门研究商讨定组分工及任务安排。第一小组由清镇商务局分管领导带队,清镇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清镇分局、清镇市市场监管局、清镇市商务行政执法大队、清镇市巢凤执法中队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毛栗山村委以西范围的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摸底排查动员工作。第二小组由清镇市巢凤街道办分管领导带队,清镇市市交通局、清镇市巢凤执法中队、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清镇分局、清镇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毛栗山村委以东范围的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摸底排查动员工作。完成分工后各小组立即行动,对栗山路沿线正在进行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的个人或企业进行摸底并上门告知和下发整治公告,考虑采取强硬措施会引起群众不满,我局转为“因户施策”、“合理转型”的方案开展群众工作,主动帮助群众协调解决困难,先获得群众支持,方便后续工作开展。
经过清查,该处共有24家从事报废机动车拆解的个人或企业,均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经营面积总计约26590㎡,明显油污面积总计约13100㎡。
专项整治小组下发《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的公告》共计60份,并对各企业(个人)开展动员工作,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未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属于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必须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拆除清理现有场地及废料。通过后续同志们“5+2”、“白+黑”的摸排走访,再加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人性化执法,引导群众学习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各家经营户均表示愿意配合搬迁和做好后期清理工作,归还子孙后代的“绿水青山”。
(三)攻坚破难,启动整体生态修复。
一是完成场地清理。自7月6日开展报废机动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各经营户存在不同程度的抵触情绪,导致前期工作推进缓慢。我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安排分管领导每日带队,会同属地、生态、交通、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实地推进工作。联合整治小组工作人员每天不定时到毛栗山查看和跟踪清运进度,确保各经营场地按时完成清运任务,并帮助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清运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先是对沿线各家情况进行研判,由于各家情况不尽相同,联合整治小组采取量体裁衣的方式将工作逐步推进,引导群众学习可持续发展观,知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保理念,对于确实存在困难的经营户适当予以宽限,成功地得到当地老百姓的支持,积极主动配合开展整治工作。同时市领导多次到栗山路沿线实地开展督导,对相关工作开展专项调度,全面推进了该处清理的工作进度。截至7月31日,联合整治小组开展实地督促清理工作30余次,最终将沿线24家场地拆解的零部件及汽车五大总成等清理完毕,并完成污染土地铲除收集工作,被占用的耕地、林地、宅基地等正在进行生态恢复。
二是完成废土处置。由我局牵头,会同属地、生态等部门开展毛栗山沿线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产生的污染废土处置工作。海创固危废处置公司原定废土处理价格为3000元每吨,毛栗山各家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经营户觉得价格过高。我局根据经营户代表反映的情况,于8月23日会同生态部门,再次组织海创固危废处置公司与毛栗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代表协商报废汽车拆解废弃土壤清运处理事宜,最终以1000元每吨的价格签订清运处置协议,商定8月27日前完成所有污染废土的清运工作。
(四)修枝裁叶,整治肃清旁门左道。
在开展毛栗山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整治工作时,发现毛栗山有部分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汽车修理经营户,将汽修业务作为幌子,私下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经联合整治小组商议,决定由交通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并清理修复场地,在正式取得汽修资质后,才能再继续经营汽修业务,坚决肃清此类挂羊头卖狗肉的经营户。
一是建立长效机制,杜绝成果反弹。我局将按照清镇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巡查,发现非法从事报废机动车拆解、回收活动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对已被取缔场地进行生态修复,坚决贯彻可持续发展环保理念,确保本次开展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不反弹。
二是做好氛围营造,抓好源头治理。各乡(镇、街道办)按照《清镇市报废机动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好辖区内摸排工作,同时兼顾好宣传工作,通过广播、张贴公告等形式宣传报废机动车回收相关信息,提高群众知晓率,真正做到源头治理。
清镇市商务局。
报废机动车工作总结篇七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和生命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其回收拆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依法编制本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场地纳入城乡规划,将旧机动车及其零部件交易市场纳入当地市场建设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开展行业统计、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服务体系建设和社会诚信评价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倡导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率先报废黄标车、老旧车。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科研、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动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
第八条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禁止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租赁、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非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或者个人经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
第九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回收网点。回收网点的场地面积不得低于平方米,并具有符合标准的回收、存储、办公、消防、环保等设施设备和3名以上专业回收人员。
回收网点不得擅自拆解回收的报废机动车。
第十条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依法将其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报废和注销登记。
因机动车损坏无法驶回车辆注册登记地的,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就近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予以核实并将该车辆有关信息报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支付收购费用,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和管理。
报废机动车工作总结篇八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我镇现有森林防火车一辆,行驶里程已逾30万公里。因该车使用年限较长,车辆磨损、车架锈蚀严重,车况较差,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鉴于该车日常维修费用较高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本着节约经费、安全用车的原则,特申请按相关程序规定进行报废更新处理。
xx。
xxxx年xx月xx日。
报废机动车工作总结篇九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号)精神,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的,从第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新规影响。
正值阳春3月,二手车市场开始复苏,5月之前二手车价格将不会有太大幅度的'增长,而5月新规出台之后估计一些性能较好的二手车价格行情将上涨。对于有意向要购买二手车的消费者来说,在5月前购买二手车是比较妥当的。虽然二手车市场的车源可能不是特别的多,但是用心去淘车一定也能淘到价廉物美的车子。
延缓报废:
办理延缓汽车报废年限手续,车主需要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车管所办理,所需手续主要有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检测表。车主提交申请后,车管所会根据申请材料对车主和申请延缓汽车报废年限的车辆进行审核检测,如果情况符合要求,车管所会出具批准延缓汽车报废年限的证明。
一般情况不同类型的车辆延缓的年限不同,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2、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20年;。
4、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5、轻型货车和大型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6、微型货车和19座以下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不可申请延期;。
7、20座以上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申请延期至;。
8、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申请延期至12年;。
12、半挂牵引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15、正三轮摩托车,报废年限为7年至9年,可申请延期至10年至12年;。
16、其他摩托车,报废年限为8年至10年,可申请延期至至;。
17、其他汽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报废机动车工作总结篇十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新规影响。
正值阳春3月,二手车市场开始复苏,5月之前二手车价格将不会有太大幅度的'增长,而5月新规出台之后估计一些性能较好的二手车价格行情将上涨。对于有意向要购买二手车的消费者来说,在5月前购买二手车是比较妥当的。虽然二手车市场的车源可能不是特别的多,但是用心去淘车一定也能淘到价廉物美的车子。
延缓报废:
办理延缓汽车报废年限手续,车主需要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车管所办理,所需手续主要有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检测表。车主提交申请后,车管所会根据申请材料对车主和申请延缓汽车报废年限的车辆进行审核检测,如果情况符合要求,车管所会出具批准延缓汽车报废年限的证明。
一般情况不同类型的车辆延缓的年限不同,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2、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20年;。
3、旅游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20年;。
4、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5、轻型货车和大型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6、微型货车和19座以下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不可申请延期;。
7、20座以上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申请延期至12年;。
8、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申请延期至12年;。
12、半挂牵引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13、三轮农用车,报废年限为6年,可申请延期至9年;。
14、四轮农用车,报废年限为9年,可申请延期至12年;。
15、正三轮摩托车,报废年限为7年至9年,可申请延期至10年至12年;。
16、其他摩托车,报废年限为8年至10年,可申请延期至至13年;。
17、其他汽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报废机动车工作总结篇十一
车型。
可否延缓。
最高可延。
依据。
非营运客车。
九座以下(含)。
15。
可
不限。
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九座以上。
10。
可
10。
20年。
旅游客车。
10。
可
10。
20年。
营运(非出租)客车。
10。
可
5
15年。
汽车报废标准。
(1997年修订)。
国经贸经〔1997〕456号。
20座以上出租车。
8
可
4
12年。
轻货、大货。
10。
可
5
15年。
微型货车、19座以下出租车。
8
否
5
8年。
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
8
可
4
12年。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
10。
可
适当。
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大中型拖拉机。
15。
否
5
15年。
关于制定大中型拖拉机报废标准的通知。
[1992]物机字191号。
三轮农用和单缸四轮农用。
6
可
3
9年。
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
多缸四轮农用。
9
可
3
12年。
正三轮摩托。
可
3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经贸委、计委、公安部、环保总局联合发文第33号)。
其它摩托。
可
3
右置方向盘、右改左车。
10。
否
5
10年。
同上(其他摩托)。
其它汽车。
10。
可
5
15年。
国经贸经〔1997〕456号。
1、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5、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
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
10.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0000元。
11.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报废机动车工作总结篇十二
九座以下(含)。
15。
可
不限。
签注至月31日。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资源[]1202号。
九座以上。
10。
可
10。
旅游客车。
10。
可
10。
20年。
营运(非出租)客车。
10。
可
5
汽车报废标准。
(修订)。
国经贸经〔〕456号。
20座以上出租车。
8
可
4
轻货、大货。
10。
可
5
15年。
微型货车、19座以下出租车。
8
否
5
8年。
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
8
可
4
12年。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
10。
可
适当。
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大中型拖拉机。
15。
否
5
15年。
关于制定大中型拖拉机报废标准的通知。
[1992]物机字191号。
三轮农用和单缸四轮农用。
6
可
3
9年。
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国经贸资源234号。
多缸四轮农用。
9
可
3
12年。
正三轮摩托。
可
3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经贸委、计委、公安部、环保总局联合发文第33号)。
其它摩托。
可
3
11-。
右置方向盘、右改左车。
10。
否
5
同上(其他摩托)。
其它汽车。
10。
可
5
15年。
汽车报废标准(19修订)。
国经贸经〔1997〕456号。
报废流程。
1、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5、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提前报废奖励补贴标准:。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
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
10.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0000元。
11.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车型。
可否延缓。
最高可延。
依据。
报废机动车工作总结篇十三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公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需填写);本站有下载。
6、委托书(需填写);个人委托书下载公司(单位)委托书下载。
2、确认车辆唯一性,审核交验手续,无误后收车,开具解体厂收车证明。
3、解体厂到地区分所查询车辆信息,确认车辆,如果查出是盗抢、抵押、事故逃逃逸车则会通知相关部分处理,如不是车辆不存在以上情况,则进入4.4、按法规规定对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及其它营运车辆进行现场监销,留存监销后照片,在《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及《监销机动车唯一性确认表》上签字,解体厂填写监销台账。在第4中会出现需要进一步拆解和二次监销的车辆,遇到这类情况进行二次监销,解体厂留存数码照片档案,填写拆解台账,可利用零件标明汽车报废回收字样后可以销售。
5、经过4中说到的两种情况后,解体厂整理档案资料后到地区分所办理注销手续,地区分所审核后出具当地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
6、解体厂向机动车所有人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将当地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交给机动车所有人,告知其注销养路费等相关手续。
下面的“二手汽车报废登记的程序和要求”是根据“机动车报废流程”具体操作的说明,需要进行报废车辆的车主可以按照“二手汽车报废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中的内容进行车辆报废劲操作。
1、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5、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报废机动车工作总结篇十四
8月24日我国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被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现予发布,自5月1日起施行。并在20当年就依法报废了270多万台已经到了报废年限的或者被引导强制报废的汽车。
(3)皮卡强制15年必须报废。
皮卡在中国法规一律按照货车对待,有不少朋友喜欢福特的f150,f250或者道奇,雪弗兰的大型皮卡,现在在国内也有进口,但是一般售价不菲,考虑购买的时候,要注意皮卡是15年的报废年限。
(7)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
(8)家庭轿车:没有明确的报废年限,只要能顺利通过年审就可以继续使用。
报废机动车工作总结篇十五
雅安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我在年上户的机动车,车牌号:川t。
厂牌:车架号:发动机号:。机动车因车况太差,因不懂国家车辆报废政策,我在年月将已经破烂解体的机动车卖给收废品的,现申请将这辆车办理报废,我保证该车发动机、车架未流入市场使用,以后该车辆如有任何的法律责任由我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人:
2013年月日。
报废机动车工作总结篇十六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
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
10.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0000元。
11.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报废机动车工作总结篇十七
皮卡车型属于轻型普通货车,报废年限为十年,可以申请延期,一年两审,最长到十五年强制报废。
汽车使用年限的报废标准。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阶段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我国对汽车使用年限的报废标准为:
1、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微型货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八年,达到报废期后,不得延长使用。
2、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轻、中、重型货车,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4、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5、轻便摩托车、摩托车的使用期为9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审批。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3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6、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7、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本文地址:http://www.pourbars.com/zuowen/128628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