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厂股东协议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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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厂股东协议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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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厂股东协议书篇一

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卫生基本要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操作规程等,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由乙方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完成承包合同内容工作。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酒店装修工程

2.工程地点: 柳州市晨华路10号嘉逸财富广场b座

二、承包内容:地面、墙面大理石晶面处理等

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单价包干,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

四、承包范围: 11-16层客房、一层大堂及电梯厅。

五、工程承包价格

1、承包单价:

1)、地面石板清缝、勾缝、调胶补缝、粗磨、精磨、晶面处理、养护等包工包料单价为:47元/平方米。

2)、墙面石板清缝、勾缝、调胶补缝、粗磨、精磨、晶面处理、养护等包工包料单价为:47 元/平方米。

3)、所有客房窗台石晶面处理,合计250元/工日*10工日=2500元。

2、单价已包含完成各分部分项工程所有图纸造型内容的优良产品的所有人工费、所有材料费、垃圾清洁费、差旅费、加班费、生活费、工具用具费、参加公司或项目部安排的安全技术培训误时费、社会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等一切费用。

3、单价包含以下施工工艺内容:班组对原基层质量检查、验收;不同材质等交界面贴分格纸保护,所有需保护的成品进行覆盖保护,与其他不同材质交界面清洁等工作。

4、合同造价:本合同造价暂定为 元,实行单价包干,最终造价按工程竣工后验收符合要求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

六、工程工艺、质量要求和检查验收

1、质量等级:工程质量达到 优良 等级要求。

2、工艺要求:

1)、按国家相关规范及企业标准进行施工。

2)、通过做样板间确定所施工内容的施工工艺、施工流程、质量标准。

3、质量控制及验收办法:先做一个样板间作为样板。样板必须通过项目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相关人员验收。大面积施工前必须先组织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到样板间现场,对施工方法、工艺流程、质量标准、技术标准等进行学习交底。大面积施工时必须以样板为标准进行施工。工程最终质量验收结果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政府相关部门共同验收结果为准。

4、验收依据:样板间质量、国家及行业相关的工程施工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操作规程、图纸、技术交底单等。

5、质量检查标准:

项次项 目允许偏差(mm)要求检验方法

1清理石板缝隙灰尘清除干净观察

2补缝颜色补缝胶水干透后颜色与石板颜色基本相同,补缝颜色不宜比石板颜色深观察

3补缝宽度0.2游标卡尺

4补缝深度4mm以上锥形铁丝、钢直尺旁站检测

5补缝直线度缝长1.0米内0.5拉通线钢直尺检查

缝长2.0米内1

缝长2.0米以上1.5

6打磨后石板平整度1.52.0米靠尺、塞尺检查

7打磨后相邻板材板角高低差0.1钢直尺、锥形铁丝、游标卡尺

8打磨后缝隙亮度与石板亮度基本相同观察

9晶面处理后镜面效果无明显的哈哈镜成像感觉观察

10现场其他成品保护补缝时贴分色纸保护,打磨前对可能受到污染的其他产品包薄膜保护观察

11本产品成品保护晶面处理完成后墙面石板贴膜保护,地面石板贴纸板保护。观察

12材料存放设置独立的开料处,所有材料及容器不得直接存放在其他材料上观察

七、工期及进度

1、施工工期为: 天(日历天)。进场人员 12 人以上。

2、施工时间:从 20__ 年 2月 日起至 20__ 年 6月 30 日止全部承包范围及内容施工完成,验收符合要求。

八、工程款拨付及结算方法

1、工程预付款(或备料款): 无 。

2、付款方式:进度款支付到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

3、当施工进度不能按关键节点的进度控制时间要求完成时,每次的进度款推迟10天支付。

4、当乙方的人员违反第十一条相关条款的任何一项时,每月的进度款推迟7天支付。

5、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后三个月内,总工程款支付到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7%。

6、如因建设单位不能及时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乙方必须和甲方一起合力做好向业主追讨工程款的工作。甲方固此拖欠乙方的工程余款,应按银行有关规定处理。

7、工程量的计算方法执行国家相关定额的计算方法(双方另行认定的除外)。

8、工程量按实际完成、质量符合要求的工程量结算。

9、工人进场正常施工7天后,每人每天预支70元作为生活费,支付进度款时扣除。

九:质量保修:

本工程施工质保年限为: 1 年(从竣工验收符合要求之日开始计算),扣留的质保金为结算价的3%,扣留的质保金期限为1年(无息)。

十、技术资料

1.合同签订后由甲方提供施工图纸1份给乙方。

2.甲方交付给乙方的设计图纸、说明书、技术交底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图纸有问题必须及时与甲方直管管理员联系,乙方不可擅自修改,完工后图纸和有关资料交还给甲方。

十一、双方职责、权利及违约责任

1)、甲方派工地管理员,负责工地现场施工的管理工作,做好技术、安全交底。

2)、甲方负责对建设方等各方面协商,对质量和进度的检查和促进,监督施工质量和安排施工进度。

3)、甲方负责施工的用水、用电安排,工程变更等工作。

4)、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人工工资,如有违返,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行规定对甲方索款。

5)、乙方组织专业持证工人按时按量进场施工,并保证在工程实际进度拖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随时能够增加作业人员,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完成施工任务,如超期一天,罚款 300 元。

6)、乙方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持证率必须达到100%,各技术工种持证率必须达到70%,乙方人员必须为身体健康、无残疾、无传染病、无急性病、无犯案人员,年龄在18~55周岁以内。否则因此发生的一切后果、费用及法律责任等均由乙方负责。

7)、 乙方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现场管理理制度等,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否则发现一次,罚款300元。乙方人员违规作业,发生安全事故,全部责任及经济费用由乙方负责。

8)、使用明火必须上报,在用电、用火等方面乙方必须服从管理,采取防火措施。现场材料堆放整洁,施工垃圾及时归堆。否则,发生火灾,乙方负责自方损失并赔偿甲方损失。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地点起火煮饭或烧水。

9)、乙方人员必须严格按国家及行业相关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图纸、等进行施工,保证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否则需返工造成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10)、乙方施工前必须对上一道工序进行检查并向甲方提出整改意见。如不提出,擅自施工造成质量隐患,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1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与管理,如不服从每次罚款 300 元。并且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合同,余款不作任何结算。

12)、乙方要提前2天,需定货的提前10天向甲方做好材料使用计划工作。

1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各分项工程的工序搭接的安排,如乙方不服从甲方的管理,提出无理的款项增加、无理停工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合同,工程余款不作任何结算。

14)、乙方所有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种法规、法令和城市的各种管理条例。如有违法、违纪现象由相应的单位处理,所有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15)、现场所需的水、电由甲方负责,但乙方要节约用水、用电,不能浪费。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16)、每天用剩下的材料、五金乙方必须交回仓库,由此引起材料被盗或乙方自盗的,甲方有权失一赔一;偷一罚拾,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17)、乙方或其代表必须每天参加甲方项目部的每天、每周、每月例会,参加必要的专项会议。每违反一次罚款200元,违反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承包合同,余款不作任何结算。乙方必须将其进场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甲方项目部。

18)、施工现场要求文明施工,严禁闹事、打架斗殴现象,一旦发生,每次处500元罚款,乙方人员禁止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内,如有违反,每次罚款1000元。由此发生安全事故所引起的费用及其他责任由乙方承担。

19)、 乙方必须组织每个进场工人参加公司或项目部安排的安全、技术标准等培训,每个进场工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和社会保险费由乙方负责购买,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乙方负责。

20)、如乙方使用的工人在施工过程中自然死亡、疾病或因病引起致残等由乙方承担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协调好相关工作并尽最大努力减少乙方损失。

21)、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书》、《治安、保卫、防火》协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

22)、以上罚款及损失赔偿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任何款项中扣除。

本工程甲方委派 许杰 同志为本合同代理人与乙方共同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约定。

十一、争议的解决

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先通过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二:合同件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壹 份。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工程竣工尾款结算后失效。

甲方 乙方(承包方): 电话:

甲方代表: 身份证号:

电 话: 银行及账号: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石材厂股东协议书篇二

甲方:

乙方:工程名称:签订日期:

甲方:

乙方: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石材的生产供应。

一、现甲方将生产供货承包给乙方,经双方协商,现定如下条款共同执行;

二、工程供货面积及总价(概算)

三、付款方式:

预付%货款,供货当中按供货数量进度付款,供货结束后,付清剩余货款。

四、质量要求:石材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五、供货日期:

六、验收方法:

(2)规定乙方所售甲方产品的市场最低限价权;

(3)要求乙方按甲方规定的最低进货量订购产品。

七、乙方的义务:

(1)按甲方规定的最低进货量订购产品;

(2)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按协议的价格支付货款;

(3)按甲方的规定面积集中展示甲方产品;

(4)不在甲方产品集中展示区展示与甲方产品相类似的非甲方产品及宣传物品;

(5)指定专职人员负责甲方产品的推广;

(6)配合甲方开展各项促销活动。

八、乙方的权利:

(1)试销期后优先获得甲方代理权;

(2)在不违反最低销售价的前提下自主定价;

(3)获得甲方对其业务员,施工技术员的各项培训;

(4)试销期后如乙方经过积极推广后产品仍出现严重滞销情况,且经甲方调查属实,在乙方没违反甲方所定价格政策及货物完好的情况下,乙方可向甲方申请退货,甲方收到产品后两个月内将货款返还乙方。

九、本协议附件:

(1)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产品专利报告;

(3)支持用品表;

(4)代理申请书;

(5)代理商价格体系。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_________签约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石材厂股东协议书篇三

第一章 总则

______ ___、____ _____、_____ ____和______ 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 (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股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_________,身份证: ,住址: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 ,住址: 丙方:_________,身份证: ,住址: 丁方:_________,身份证: ,住址:

第三章 公司名称及性质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 。

第三条 公司住所为: 。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 ___。

第五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 ___(¥_______ __元)。

第七条 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甲方: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 ____整(¥_________元),出资方式: 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 ___整(¥_________元),出资方式: 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 ____整(¥_________元),出资方式: 丁方: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 ____整(¥_________元),出资方式:

第五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_____ ____。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石材加工、线条、异形、拼花、大理石、花岗岩等 。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十条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批准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合同;

(九)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股东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 董事长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设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股东的过半数产生或决定罢免。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首任董事长由 担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股东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股东会报告;

(六)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其他股东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股东联名提议时;

(三)总经理提议时。

第二十六条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如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股东代其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负责召集会议。

第八章 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首任总经理由 担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股东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不得超过公司股东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

第三十条 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合同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非股东总经理在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股东会的要求,向股东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确定。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立后,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四十一条 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合同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应由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署。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签约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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