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管理制度清单范文(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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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管理制度清单范文(18篇)
时间:2023-11-18 08:56:08     小编:紫薇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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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管理制度清单篇一

第一条按照省委“六权治本”要求,围绕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立收费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实行“收费项目进清单,清单以外无收费”,构建项目法定、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的收费监管体系。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对本辖区、本单位收费的管理。

(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各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纳入清单范围的各项收费进行全面梳理,逐条逐项分类登记,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服务标准、监管责任等,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收费清单公开制度,通过实施全面公开,收费透明化,接受社会监督。

(三)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收费清单的日常管理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统一管理。收费清单的制定和调整由市财政局会同物价局进行审核。

第五条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收费清单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时限,切实做到“收费项目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收费、目录之内严监管”。

第六条凡清单以外的收费项目和超规定的收费标准,一律不予执行。规定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变换名目继续收取,不得转交由下属单位、社会组织继续收费或变相收取。

第七条凡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属于本单位行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为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并收费;严禁利用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第八条实行收费备案管理制度。各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把本单位收费项目、标准、政策依据、收费对象、收费条件等相关内容列成表格到物价部门备案。

第九条各收费单位执行收费清单必须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的收费票据。

第十条建立收费台账、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收费单位要建立规范的收费台账,收费台账应与公示的收费清单相统一。

第十一条收费清单动态调整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十二条对已进入市收费清单的收费项目和责任事项,将根据法律法规修改情况、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行政权力调整情况等及时进行调整,确保清单内的收费项目合法、合规、合理。

第十三条从严审批涉及民生、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凡新设立的涉及民生、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审批通过后列入收费清单目录。

第十四条各部门收费项目需增加、取消、变更要素的,由收费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调整。

第十五条申请增加、取消、变更的收费项目应提交相应的调整文件及调整的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决定等;。

(二)国务院颁布或批准颁布的行政法规或其他文件;。

(三)国家财政、物价部门颁布的规章或其他文件;。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或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决定等;。

(五)省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或其他文件;。

(六)省财政、物价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收费的文件。

(七)吕梁市财政、物价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收费的文件。

(八)孝义市财政、物价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收费的文件。

第十六条调整后的收费项目,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章收费清单公开。

第十七条凡未进入主管部门或物价部门网上公示名单的收费单位,被执行对象有权拒绝向其缴纳费用。

第十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收费单位应及时将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条件、收费对象在市政府、主管部门、本单位网站及有关媒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各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将收费清单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条件、收费对象制成收费公示牌(匾)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条各收费单位要在每年5月底向财政、物价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上报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平台,接受监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收费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加强收费的管理与监督,督促收费单位依法按时足额收费,制止乱收费。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收费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帐表、票据、单证等有关资料。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清单之外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的;擅自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或通过第三方变相强制收取的;擅自将行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设立为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并收费的;分解收费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延长收费时限收费的;不执行优惠、减免政策规定多收费的违法收费行为。

第二十三条收费清单的执行应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管理和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加强“12358”举报电话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健全完善举报和反馈机制,及时准确处理各种投诉举报案件。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收费单位的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立清单外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收费标准的;。

(三)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接受有偿服务进行收费的;。

(五)不公开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

(六)不使用统一票据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应上缴而不上缴收费资金的;。

(九)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

(十)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至第(四)项所列行为已实施收费的,由市财政、物价局责令停止收费,并责令将非法收入按规定退还被收费者;非法收入无法退还的,全部没收上缴财政。

第二十八条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至第(十)项所列行为,由市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物价管理法规的,由市物价局依法处罚;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由财政主管部门或审计机关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乱收费金额巨大、性质恶劣,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收费案件,通过实施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开曝光等措施,加大处罚力度,震慑违法收费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矿山管理制度清单篇二

为确保全矿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按照上级要求和本矿实际情况,制定并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目标以一年为期限,将总目标分解到各单位,层层制定安全目标责任状况分解,保证全年安全目标的实现。

1、2022年全矿的安全总目标是:

杜绝死亡和重伤事故;

轻伤事故控制在3‰;

消灭水、火、冒顶、运输、机电等重大事故;

职工职业健康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2、发生各类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控制在2万元以内。

3、董事长(矿长)是全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目标管理全面负责。企业法人与总经理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分管总经理与各分管副矿长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各科室长、车间都要与分管副矿长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各单位工种人员与单位领导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4、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和安全检查及措施落实,加大三违处罚力度,实现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任务,杜绝一切事故发生。

5、各部门、单位要按《安全目标责任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结合本部门、单位的实际,制定切实的安全目标,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写出书面报告报矿安委会批准并实施。

6、各部门、单位要努力实现自己的安全生产目标,年终进行总结评比,矿安委会要按责任书规定进行严格的考核和奖惩。

7、矿安委会根据全年安全目标执行完成情况,制定下年度的安全目标,使安全生产目标再上一个新台阶。

矿山部门、各项目部所辖施工队:杜绝重伤及死亡事故,轻伤率控制在2‰以下,消灭水、火、运输、爆破、顶板等重大事故,各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控制在两万元以内。

选矿厂及其他各单位:杜绝重伤及死亡事故,轻伤率控制在1‰以下,消灭水、火、运输、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各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控制在一万元以内。

以所签订责任书内容为准。

矿山管理制度清单篇三

二、各管理人员及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会制。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安全生产检修制度。

六、各类事故管理规定。

八、安全生产动火制度。

十、受限空间、容器内作业安全规程。

十九、新建、改建、扩建“三个同时”规定。

二十三、隐患整改制度。

二十六、安全设施、器材管理办法。

二十七、急救药品管理办法。

二十九、关键装置、重点区域安全管理制度。

三十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三十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三十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和定期修订制度三十四、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三十八、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四十二、领导带班制度。

四十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四十四、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

矿山管理制度清单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风险管理,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食品药品安全权责清单和风险清单制度简称“两单制”。

第二章权责清单。

第四条权责清单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监督抽检等行政职权及其对应的法定责任和管辖区域等,形成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权责清单按以下程序建立:

(一)亮明事权。根据职责及事权划分清理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责任范围,全面梳理出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法定权力与职责。

(二)明确责任。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分级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监管责任体系,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责任区域和责任事项,定人、定岗、定责,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上证”、“上墙”、“上表”。

(三)建立清单。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监督抽检等行政职权及其责任部门、责任人员、责任事项、责任区域等形成权责清单,以清单形式固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能职责、行政权力、事权划分、工作人员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梳理修订权责清单。

第三章风险清单。

第七条风险清单是指在对排查出的各类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和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确定风险源与风险因素、风险点及风险半径(区域),明确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和风险处置意见,建立并发布风险清单,以清单形式引领和督促属地监管部门建立风险响应机制。

第八条风险清单按以下程序建立:

(一)排查风险隐患。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及时主动收集和排查许可受理审核、审评认证、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不良反应监测、案件查处、投诉举报、舆情监测、安全事故、产品召回、企业自查报告、上级交办或有关部门通报等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信息。

(二)开展风险研判。分级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常态研判和应急研判例会制度。常态研判以综合研判为主,食品风险研判市局1次/2月、县级局1次/每月;药品风险研判1次/季度;医疗器械风险研判1次/半年;应急研判可根据监管情况随时进行。

(三)生成风险清单。以风险会商或交流等方式召开风险研判例会,对排查出的.主要风险信息进行数据整合、关联分析,做出风险定位、后果推断、等级评定,明确风险点、风险半径(区域)、主要问题、原因分析、所属领域,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和风险处置意见,形成风险研判报告,建立和发布风险清单。

第九条风险清单要素包括确定风险领域、风险点、风险半径(区域)、风险等级、防控措施、处置意见、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第十条风险研判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安全风险评价、风险性质、风险等级、风险警示和风险防控措施等。

第十一条风险处置意见包括监督召回产品、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专项整治、监督抽检、启动应急预案、宣传培训教育、依法立案查处、开展风险交流等。

第十二条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分为:a级(一般风险),b级(中等风险),c级(较高风险),d级(严重风险)四级等级确定。风险等级作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年度动态评级依据。

(一)a级(一般风险):可能导致一般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二)b级(中等风险):可能导致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三)c级(较高风险):可能导致群体性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四)d级(严重风险):可能导致系统性、区域性的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第四章响应机制。

第十三条响应机制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清单和与之相对应的权责清单,在规定时间内启动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响应机制按以下程序建立:

(一)落实响应责任。风险点、风险半径(区域)所在属地监管部门依据风险清单和权责清单,在规定时间内启动响应机制,分级落实风险控制和风险处置责任,建档立卡、挂图作战,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任务书、路线图和时间表。

(二)加强风险管理。承担风险控制和风险处置的责任部门根据风险分级,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以及依法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三)强化评估考核。按照谁响应谁评估、谁研判谁整合数据资源的原则,强化对风险研判结果运用的评估考核,建立风险清单评估考核制度,落实风险防控责任,消除风险隐患。

第十五条响应启动。a级(一般风险)96小时内启动响应,b级(中等风险)72小时内启动响应,c级(较高风险)48小时内启动响应,d级(严重风险)24小时内启动响应。

第十六条未严格落实“两单制”,导致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1月1日起施行。

矿山管理制度清单篇五

1、厂矿(车间)安全员在厂矿矿长(车间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厂矿(车间)的安全技术工作,协助厂矿矿长(车间主任)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参加厂矿(车间)制订、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厂矿(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4、搞好本厂矿(车间)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考核工作,具体负责新入厂人员的厂矿(车间)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的执行情况。

5、组织好本单位的安全月、安全日活动,经常组织预防事故演习。

6、参加厂矿(车间)扩建、改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对竣工和设备改造、工艺变动安全设施的验收。

7、检查落实各级动火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8、每天对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并进行考核;对紧急情况和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9、负责厂矿(车间)安全设施、防护器材、灭火器材和事故隐患管理,掌握厂矿(车间)尘毒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10、参加厂矿(车间)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11、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12、完成各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矿山管理制度清单篇六

无知之错,无能之错。人类的错误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无知之错,因为不知道不清楚而犯的错,一种是无能之错,明明知道却因为没有做到而犯错。无知可以原谅,而无能不能原谅。

一观念变革。人人都会犯错,关键点逼大而全重要,团队犯错几率比个人小。

二、行事原则。权利下放,简单至上,人为根本,持续改善。

三、成为习惯。1超越复杂性2、克服可卡因大脑3、创建严守纪律团结一致高效沟通的期限。

现代社会变得越来越复杂,重症监护需要178项治疗措施不出错,即使是超级专家也会犯错。再专业也是人,人都会有记忆和注意力的谬误,有麻痹大意跳过步骤的时候。所以现代社会中清单变得越来越重要,通过清单记忆关键步骤列出必不可少的基本步骤,这样可以辅助超级专家更好的解决问题。

团队合作已经是现代人不可避免的事情,越来越复杂的问题使一个人单打独斗成为不可能的,只有依靠团队的合作才能够解决问题。所有的问题按照难易程度可以分为三个类型,简单问题,如烘焙蛋糕,开车等,只要你按照流程做就很容易得到结果。复杂问题,如登月,必须经过一系列流程配合才能得到结果。极端复杂问题,如抚养孩子,哪怕经过一系列流程也不一定能得到结果,必须通过强制函数等方法才能避免槽糕的结果。而面对复杂问题,团队合作解决就是一个更大的困难。而清单可以有助于团队的沟通。通过控制确认清单可以将权利下放,确保团队里的每个人都参与了沟通。而应急反应清单可以帮助团队对紧急情况作出快速反应,同时保证了人的作用,可以持续的改善整个团队的工作流程。

设置清单有六大要点:1、设定清晰检查点。2、选择清单类型。3、清单不能太长。4、清单的用语要准确、精炼。尽量使用专业用语。5、清单的版式也很重要。6、清单必须在现实中接受检验。

设置清单一定不能追求全面精细,那是作业指导书,而清单应该是关键的必不可少的步骤,是那些不能犯错的细节、清单是辅助你更好做事的一个工具。读后感清单可以分为控制-确认清单、沟通清单、应急反应清单等,设置清单前一定要明确自己设置清单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辅助流程的完整,还是为了加强团队的沟通。没有目的清单将失去其存在的价值。

清单是短小精悍的,所以它一定是专业的,蕴含大量关键点的小目录,而不是详细的百科全书或者战略大全。过于繁琐的清单将会无法得到正确的使用。清单的设置一定要结合具体的使用环境,设计出符合使用清单者的习惯的版式,将会有利于清单的更好执行和应用,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而最重要的是,关于清单的一切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得到检验,清单的好坏,优点和缺陷,只有在使用的过程中才能有真正的体会和改良的机会。只有通过现实的不断捶打和进化,才能够得到一份可以使用,帮助你大幅度提高工作能力的清单。在检验清单的使用过程中,必须特别小心霍桑效应,人类会因为自己的关注而改变事情的结果,要避免因为关注而不是清单导致的好结果。这样才能对清单做出验证,从而更好的使用清单这一工具。

归根结底,清单革命是一种技术手段,是一种好的简单的工具。清单革命最终的目的是通过清单培养出无私、专业、值得信任、遵守纪录的真正人才。清单,这么常见的一个小东西,却一直没有得到人类的重视,是时候对自己来一场清单革命,改变自己的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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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管理制度清单篇七

为加强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矿山正常生产,防止人身安全和财产遭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实行设备归口管理:。

管理:由矿长对设备进行统一管理,由设备操作者对设备进行日常管理。

使用:由矿长指定设备的操作人员,操作者对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与生产效率负责。

维修:设备发生故障或存在隐患,由维修人员进行维修,较大设备维修前应报告矿长。维修时设备操作者要在现场协助和监护。

矿山所有员工应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努力把设备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2.所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确保安全可靠性。安全性能良好、安全装置齐全,设备性能符合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工艺规程,正确使用设备,防止不按使用范围、操作规程和超负荷使用设备现象发生。

4.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认真执行设备的维修和计划,做好定期检修和定期检验工作。

5.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设备改造和更新,对安全性能不好的设备重点进行更新改造。

6.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示,提示操作者等人员注意存在的危险。

8.认真做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记录。

矿山管理制度清单篇八

为了防止矿山事故的发生,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其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有效保护矿山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测、评估、整改制度。

一、根据国家标准和法规对企业的危险源进行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价,对每个重大危险源建立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管理措施。

二、制定场地应急计划,并对全体职工进行重大事故预防、事故应急的教育和训练。

三、定期对重大危险源操作管理人员进行预防事故专业培训。

四、定期向安监部门呈交危险源状况安全评价报告。

五、发挥职工群众监督力量,查隐患,堵漏洞,保障工人生产安全,发现生产和管理上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反常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六、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七、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成立隐患管理小组,

小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履行好隐患管理职责:

2、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备案;

4、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5、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八、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整改的要采取防范监控措施。整改完成后应报告安监主管部门并申请审查验收。

九、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矿山管理制度清单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卸载矿(岩)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员、设备安全,避免事故发生,结合卸载矿(岩)实际情况,依照gb16423-20xx《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指挥调度对卸载矿(岩)的安全有序卸载工作全面负责。对卸载点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车辆安全卸载。

第三条指挥调度上岗前必须穿戴安全帽、反光防护服等劳动保护用品,指挥信号(旗、灯)完好无损,严格按照《养路队指挥工指挥车辆卸载信号标准》要求,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指挥车辆卸载。

第四条卸载矿(岩)当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当班人员睡岗、脱岗。

第五条卸载矿(岩)当班人员要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时对安全挡墙及反向坡度是否合格,作业面是否有无挖空、裂缝、塌陷、塌方等情况进行安全确认,并当面交接,同时做好书面交接班纪录。

第六条接班人员在指挥车辆卸载前要先观察安全挡墙及反向坡度是否合格,作业区域是否存在下部挖空,出现伞檐、裂缝、下陷、塌方等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指挥车辆卸载。

第七条指挥调度在作业过程中,要随时观察卸载区域变化情况,若出现边沿沉降、塌方或安全挡墙及反向坡度不合格时,要及时指挥修补。危险区域要及时摆放明显“禁止卸载”标志。

第八条卸载矿(岩)区域入口处、作业面边坡下方50m外应设警示标牌,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卸载点作业区域,进入作业区域内的工作人员、车辆、工程机械必须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

第九条卸载作业面要保持整体平整,边沿要整体均衡推进,作业面向边沿方向必须留有2%-5%的反向坡度,坡顶线推修安全防护挡墙,挡墙高度不低于1m,顶宽和底宽分别不小于0.5m和1.5m。照明设施规范,照度良好。

第十条排土(泥沙)作业时,应选择排废场内侧坡面落差较低的作业面作业,同时适当加高增宽安全挡墙,以较干土质做为推进排量,若土质水分较大,则在坡面排放,以便风干。若存在塌陷滑坡隐患,要转移卸载地点。

第十一条卸载点安全挡墙和反向坡度不符合规定,坡顶线内侧30米范围内有大面积裂缝(缝宽0.1m-0.25m)或不正常下沉(0.1m-0.2m)时,车辆不准进入该危险区域作业。作业区域内烟雾、粉尘、照明等因素导致视距小于30m或遇暴雨、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停止卸载作业。

第十二条在同一卸载矿(岩)进行卸载和推排作业时,设备之间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推土机在作业过程中,不准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溜边推进,作业完毕必须把设备停放在距边沿挡墙10m以外的安全位置。

第十三条车辆驶入卸载矿(岩),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km/h,倒车时,车速不得超过5km/h,并仔细观察周围情况,注意车辆、人员和周围环境变化,应在车辆后轮轴心线距边沿垂直距离3m以上安全位置停车卸载,卸载后待车箱完全落下方可驶出卸载地点。

第十四条车辆驶入卸载矿(岩),必须严格执行“四不翻”原则:遇有伞檐不翻、无人指挥不翻、挡墙不合格不翻、对着电铲不翻。

第十五条车辆驶入卸载矿(岩)必须服从指挥人员指挥,依次进行卸载,排队等待卸载时,两车之间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后车不得停在前车视线盲区。

第十六条严禁车辆“带病”作业。对无制动或存在严重制动问题的车辆,指挥工不得指挥其卸载。

第十七条对不服从指挥、擅自卸载、不依次卸载或辱骂、殴打、威胁指挥工的有关人员,矿有关部门将视情况对其从严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卸载矿(岩)是指露天矿山的排土场和水冶厂的干矿平台及储矿平台。如果卸载矿(岩)发生变化,本规定所称卸载矿(岩)含义不变,即仍指卸载(贫)矿、(土)废的地点。

矿山管理制度清单篇十

第一条公司所属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条公司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开工生产。对已经在进行生产的,要进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第三条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第四条各生产车间或作业面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各生产车间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入口处醒目地树立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六条各生产车间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七条各生产车间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八条各生产车间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九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第十一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各生产车间厂长、主管副总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的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公司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十五条公司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公司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公司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公司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机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生产管理部汇报公司领导后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十九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二十条公司综合部负责组织各生产车间落实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安全保卫部参与督促检查。

第二十一条公司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充分与所属地政府和医疗机构合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分配给各生产车间。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会同财务部共同管理费用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生产车间要无条件接受政府安全生产坚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二十四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公司任何矿山生产车间,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机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根据要求各矿山生产车间要立即处理。

第二十五条如发生矿山事故,公司各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和无条件地参与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如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公司负责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如发生重大矿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二十九条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矿山管理制度清单篇十一

一、排险工每日、每班、每个采场在排线时间内必须坚持“敲帮问顶”。

二、采场爆破后,待炮烟散尽,排险工应进入采场,仔细检查顶板与边帮,并彻底排除采场松石、悬石;对无法排除干净需要爆破处理的'顶板与边帮,必须交待后期操作人员,并于安全隐患处做好明显标志。

三、排险工在排除顶板与边帮险情后,下班时要在排险记录上签字,并注明排险内容和排险程度。

四、在无法排除采场安全隐患时,排险工有权封停该采场,并及时向坑口安全管理员汇报情况。

五、安全员必须每天仔细监督检查各个采区与巷道的顶板边帮松石。

六、安全员在井下遇到安全隐患排除难度大的情况时,必须组织坑口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分析排除。

七、当采场与巷道安全隐患比较严重时,安全员要做好交接班与台帐记录,需定时、定人督促检查,及时排除。

八、安全员协助和指导排险工做好排险工作,坚决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矿山管理制度清单篇十二

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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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管理制度清单篇十三

鹤壁市石材矿山公司,根据矿山荒料开采及发料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矿山发料。

一、矿山开采出荒料后,调料人员根据调料规定对所有荒料进行统一编码登记造册,一式两份,一份由调料人员保管,一份由矿长保管。

二、调料员接到调料单或发货单后,按单要求发料,并开具调料结算单,将荒料发至倒料点(在矿山的荒料由调料员保管,倒料点的荒料由吊车司机保管)。

三、倒料点工作人员,在接到矿山荒料后,进行认真登记,按单发料、装车,并在单据上填注日期、车号。

四、矿长在接到公司调料单后,及时将调料单复印并传真至矿山调料员及倒料点,监督管理发料工作。

五、矿长定期检查调料员荒料登记册及倒料点荒料登记册,并制定调料员与倒料点的对帐制度。

六、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杜绝荒料丢失及倒卖荒料情况发生,如出现荒料丢失或有倒卖料行为,对矿山相关责任人罚款xx-3000元/次,对知情不报者罚款1000-xx元/次,对情节特别严重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

矿山管理制度清单篇十四

鹤壁市石材矿山公司,根据矿山荒料开采及发料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矿山发料。

一、矿山开采出荒料后,调料人员根据调料规定对所有荒料进行统一编码登记造册,一式两份,一份由调料人员保管,一份由矿长保管。

二、调料员接到调料单或发货单后,按单要求发料,并开具调料结算单,将荒料发至倒料点(在矿山的荒料由调料员保管,倒料点的`荒料由吊车司机保管)。

三、倒料点工作人员,在接到矿山荒料后,进行认真登记,按单发料、装车,并在单据上填注日期、车号。

四、矿长在接到公司调料单后,及时将调料单复印并传真至矿山调料员及倒料点,监督管理发料工作。

五、矿长定期检查调料员荒料登记册及倒料点荒料登记册,并制定调料员与倒料点的对帐制度。

六、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杜绝荒料丢失及倒卖荒料情况发生,如出现荒料丢失或有倒卖料行为,对矿山相关责任人罚款2000-3000元/次,对知情不报者罚款1000-2000元/次,对情节特别严重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

矿山管理制度清单篇十五

第一条 为加强我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和监督,规范招标、评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上级招投标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标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项目建设遵循终身负责制原则;监督工作遵循严格程序、规范运作、依纪依法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投标管理,维持简单再生产、安全生产、科技开发及修理费达到本办法规定招标额度的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招标工作机构及职责

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办公室设在经营管理科,主任由经营管理科科长担任。

第五条 矿成立招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标工作监督方式、监督过程、监督结果、处罚建议等重大事项的研究确定。领导小组组长由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矿纪委(监察科)、工会(群众工作科)、党委工作科等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科),主任由矿纪委(监察科)科长担任。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三)积极推进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配合有关单位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四)负责矿招标限额以上的施工和服务采购及其他招标人提请组织的招标工作。

(五)负责矿定标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监督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二)对招标程序,招标实施过程,招标结果执行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三)对招标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处理招标工作中出现的 重大问题;

(四)受理对招标业务的有关投诉和举报,组织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 招标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组织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虽低于上述(一)、(二)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除上述规模标准,省(自治区)级政府有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招标限额以下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在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施工资质范围内的,按照《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规范维简、大修、技改工程承发包的通知》(兖矿集团字〔2015〕8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直接发包给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在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施工资质范围外的,由矿招标小组报公司审批。

(三)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统一按照公司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可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合理确定工程招标内容和暂估价。施工总承包招标,其设置的暂估价金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建安工程概算或计划)的30%,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均应包含在招标范围内。设计文件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不得设置暂估价;设置暂估价的,视为肢解发包。

第十一条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或者合同包的,应当合理划分,单位工程为工程招标的最小单位,不得再划分招标标段。各标段或者各合同包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期限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或者合同包,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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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管理制度清单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露天矿山的安全管理,规范露天矿山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露天矿山(以下简称采石场)开采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采石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采石场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监督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爆炸物品的确良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环境保护管理监督工作;

(五)林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林地使用和生态环境治理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新建采石场的年产量一般应当在20万吨以上。

单位和个人要求新建采石场的,应当先向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对拟建采石场的地点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开采后可能会对周边自然环境、居民、建筑物及重要设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联合提出可行性意见。

第六条对经过实地踏勘认为可以新建采石场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或《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等材料,按照审批权限,对依法属于市或县(市)、区审批的采石场,由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会审,出具书面的评审意见。对符合新建采石场条件的,再由申请人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

现有的采石场在矿产资源有偿出让后,受让人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方可从事采矿作业。

第七条为工程建设配套新建的采矿点,采矿权人应当将工程建设项目的石料需要量、

采矿点的开采期限、开采能力等情况向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采石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矿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有效的正常运行;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如实报告,并立即组织实施抢救工作。

第九条采石场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采石场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采石场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专职。

第十一条采石场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要求,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应当依法定期检测。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名。采石场机械设备外露的传动装置必须安装防护罩(防护栏)。

第十二条采石场配电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用电安全规范。安全保护装置应当依法定期检查、检测,确保可靠、有效。

第十三条采石场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第十四条采石场从业人员使用安全绳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二)安全绳必须拴在牢固地点,并在使用前认真检查;

(三)安全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承重400公斤),尾绳长度不得大于1米;

(四)放炮时安全绳必须收起;

(五)不得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第十五条采石场作业必须遵守自上而下开采的原则,严禁违反规定掏底开采作业和扩壶爆破作业。

逐步淘汰药壶爆破法作业。至20xx年底止,所有采石场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法或浅眼爆破法(又称浅孔排炮不规则台阶开采法)作业。

第十六条采石场采用中深孔爆破法作业的,在钻孔作业前,应当先对宕面进行观察,防止山体滑坡等事故的发生,确保作业安全。

采石场采用浅眼爆破法作业的,在钻孔作业前,应当先对宕面进行全面清理,将险石、危石、浮石等容易坠落的石块清除。从事排险作业时,同一宕面不得从事其他作业。

第十七条采石场应当严格控制宕面开采的高度与坡度,禁止超高度超坡度开采。

采用中深孔爆破法开采的,台阶的高度一般控制在12米至18米之间,最高不得超过20米;采用浅眼爆破法开采的,台阶的高度一般控制在4米至6米之间。宕面开采坡度最大不超过75度。

遇暴雨、大雪等恶劣天气应当停止作业。在恢复作业前应当先对宕面进行检查,防止塌方、滑坡等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采石场的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爆破员必须持有县(市)、区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员作业证》。

爆破员从事中深孔爆破和浅眼爆破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第二十条爆破作业实行定时爆破制度,并应当明确警戒范围;在危险区的边界或通道上,应当设立警戒岗哨和标志。

爆破前应当发出信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危险区的人员及时撤至安全地点。信号分预告、爆破、解除警戒三种。

爆破结束15分钟后,方能进入现场检查,经确认爆破点安全后,才准许采石作业。禁止在雷雨天、七级以上大风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第二十一条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至个别飞石最小安全距离外,个别飞石最小安全距离分别为:

(一)中深孔爆破最小安全距离按设计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200米;

(二)浅眼爆破法最小安全距离为300米;

(三)破碎大块岩矿采用裸露药包爆破法的,最小安全距离为400米。

第二十二条采石场采用中深孔爆破作业的,应当编制爆破设计书;采用浅眼爆破作业的,应当编制爆破说明书。爆破作业应当按照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采石场应当将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向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安部门备案;实行循环爆破作业的,采石场应当在第一次爆破作业时将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备案。采石场采用中深孔爆破作业的,一次爆破炸药用量一般控制在20xx公斤以下。

第二十三条采石场进行大型爆破作业,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或市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准爆破作业。大型爆破作业的定义按照《大爆破安全规程》(gb13533—92)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山管理制度清单篇十七

一、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 特种作业是指从事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1. 电工作业:指从事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和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试验及维修的作业。

2. 金属焊接作业;指一切焊接(气割)作业。

3. 机动车辆驾驶:指行驶于矿内的机动车辆驾驶。

4. 爆破作业:指实施火工品爆破的作业。

5. 矿山采剥(掘)作业:指利用装载机、挖掘机等大型设备采矿、剥离山坡的作业。

6. 矿山排水作业:指矿山防排水作业。

7. 排土场作业:指维护排土场管理的作业。

四、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年龄条件:年满 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 20 周岁)。 2. 体质条件: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职业知识、能力条件: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上)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 持证条件: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五、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办证及复审:

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2.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办证工作,分别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办理。 3. 各采区必须及时组织取得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地定期复审,其复审内容与复审期限由发证机关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每次复审操作证上注明签章方为有效,复审不合格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六、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1. 安监科汇同有关科室,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内容符合上级规定的要求,安监科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2. 凡新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首先要到安监科进行安全教育,学徒期满(或相当于出徒技术水平)后,向有关专业考核部门申报(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申报表)。

3.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证以后,方可独立操作,操作者应持证上岗。

4.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专用工具和器具,严禁随便挪作它用。

5.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有培训资质部门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6. 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本工种作业或违章扣证期满后,要求继续从事本工种作业者,经有培训资质部门重新考核后,方能上岗独立作业。

7. 特种作业人员在本矿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有效,由安监科备案。

8. 安监科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检查。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监科根据违章事故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月,并记入操作证;对情节严重的,应吊销操作证,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放炮员必须由从事井下工作三年以上有经验并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的同志担任。放炮员负责领取炸药、雷管、装药、放炮、处理瞎炮等工作。

2、 放炮员应遵守“四自己”、“十不放”的原则:

l)自己领炸药雷管,自己到仓库清点炸药雷管,严禁炸药雷管  携带回宿舍;自己装药,封填炮泥;自己联线,布置岗哨、发哨声和放炮。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的沼气浓度达到1%时不放;通风不良不放;炮眼不合格、有炸翻溜子、炸倒支架可能不放;相邻工作面不联系好不放;有冒顶、倒支架可能不能放;炮眼没有封泥不放;放炮地点20米内有堵塞物不放;炮眼内发现出水异状,透水老塘不放;没设好岗哨不放;工作面所有人员不撤到安全地点不放。

3、当天所耗炸药雷管和用剩的.炸药雷管,进出仓库必须登记清楚,不吻合的必须追究责任。

4、放炮员领炸药、雷管后,要分开装放,严禁混装。

5、炸药雷管必须放在岗哨以外的安全可靠的地方,严禁乱扔乱放。

6、放炮员出班时,找班长、值班员证明,填写本班炸药雷管消耗用表。并将剩余的炸药雷管(包括炮)交回仓库。严禁随便转借使用。不足部分必须报告清查。”

7、装配炸药时,要在人员少,顶板好,避开电器设备的安全地点进行。

8、装药时,不得用铁器代替木棍作椿药棒,不得用煤渣和其它杂物当作炮泥使用,采用不燃性的松软土作封泥。

9、不准坐在炸药箱上装引配药。

10、向炮眼内装药时,首先要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再用木棍将炸药轻轻推入,不得冲撞。

11、装药时,除放炮员和班长外,工作地点不得留有其它人员。

12、装完药后,雷管脚线要挽起,不许与运输设备、电路等导电物体相接触。

13、放炮前,放炮员要指派专人在通至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岗哨。电缆要加以可靠的保护或运出工作面。

14、放炮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放炮母线不得小于工作点到安全地点的长度。

15、放炮母线和连线互相扭紧,并悬挂,不得与导电物体相接触,不准与电缆、电线、信号线等靠近。

16、放炮母线必须使用绝缘的双线。禁止用轨道金属物体、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必须用放炮器引爆,禁止使用其它电源放炮。

17、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不放炮时,不许将钥匙插入放炮器内,放炮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拨出,摘掉母线并加以扭结。

18、放炮时,放炮员必须发出信号,工作面确实无人才能放炮。

19、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并和班长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支护、瞎炮、残炮等情况,有情况应先处理后工作。

20、通电后,炸药没有爆炸时,放炮员应先取下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取下扭结后,才能进行检查和处理。

21、产生瞎炮时,在距离瞎炮眼300m处,平行瞎炮另打一炮眼装药爆破,爆破后,必须将瞎炮内的炸药雷管找全。

22、处理瞎炮时,禁止乱拉取炸药雷管,不准拨雷管脚线。在处理瞎炮时不得留有其他人员、并做到当班瞎炮当班处理。

矿山管理制度清单篇十八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确保公司所属矿山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订。

第二条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条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主任委员,主管生产副总经理为副主任委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并设立安全部为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司运营部要对公司所属矿山生产部门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同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有严重隐患无法及时排除的要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领导并总经理,必要时要采取停产整改措施。

第五条各部门在职工上岗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如爆破作业等。

第七条公司对各选厂厂长、坑长、工段长、部门经理以上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公司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九条公司鼓励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在生产实践中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条公司所属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开工生产。对已经在进行生产的,要进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三条各生产车间或作业面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各生产车间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入口处醒目地树立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各生产车间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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