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优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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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篇一

一、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紧密团结党和政府周围。每个佛弟子都应做到爱国爱教,没有国家的统一与稳定,就不会有宗教界今天安定的局面。比如今年上半年,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中,各寺庙坚决执行党中央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既为全国疫情防控的向好形势做出了积极贡献,又保护了自身的利益。

二、加深了对“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的认识。《条例》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教公民或不信教公民。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方面,《条例》对成立宗教团体、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作出具体规定,对宗教团体进行学术研究和交流、宗教院校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作了规定。同时,规定了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维护,以及宗教界房屋因为公共利益被依法征收情况下的补偿方式等。从条例中,我们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对宗教界的关怀与支持。

三、规范宗教活动,明确宗教管理原则。第四条中,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做好宗教工作就是做好群众工作,群众的思想意识形态复杂,尤其是文化基础较低的普通群众,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往往容易受邪教的诱导,严重影响个人身心健康,危害家庭,危害社会,这一管理原则,将打着宗教外衣的种种邪恶势力、违法犯罪份子从宗教中剥离开来,并能有效防止境外势力渗透,维护国家的统一稳定。关于宗教商业化的问题,不仅损害了宗教的形象,也影响了社会的风气,对此《条例》进行了源头治理,大大防护化解了宗教领域的风险。

我寺作为宗教活动场所,不但自身要继续深入学习《条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规范管理,提升自身的水平,还要广泛向信教公民宣传《条例》,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观念,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宗教事务条例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篇二

新修订的《条例》共10章63条。修订工作着眼于“两维护”“两明确”“两规范”。即,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明确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体现为民宗旨。新修订的《条例》除在第1条中继续坚持“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外,还在多处强调和体现了为民的立法宗旨:总则第8条中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行政执法等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的职责;增设“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两章,加强对宗教团体设立宗教院校开展宗教教学和对宗教组织举办宗教活动及信教公民参加宗教活动的法律保障和法律规范;第34条增加了对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44条-47条,明确规定了宗教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是回归宗教特性。针对近年来个别宗教活动场所商业化运作和逐利行为,新《条例》明确规定了3项重要规则,以克服和遏制此种倾向: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性质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这些规定显然都有利于维护宗教的纯正性,防止宗教的“变味”和异化。

三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新修订的《条例》在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具有守法和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义务和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打击宗教极端主义。如: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20字原则”作为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写入了《条例》。《条例》还专门用一个章节明确了宗教对外事务。

四是发挥引导作用。针对当前宗教领域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态势,新修订的《条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第36条,“信教公民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按照宗教教规、教义进行宗教活动,也可以在本人住宅内过宗教生活,但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产生活。”第39条,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审核手续和内容做了规定,以便宗教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网络化时代。

新修订的《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对有效应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有效解决宗教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了法律遵循。我们统战工作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在工作中正确执行新条例精神,依法规范管理好宗教事务,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宗教事务条例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篇三

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贯彻实施,深入开展宣传和实践活动,滁州市宗教事务局于xx年2月2日举办“学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培训暨学习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交流会”。市宗教局机关干部,各县市区民宗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1-2名宗教工作干部共计30余人次参加了培训学习。市宗教局局长庆德超作了重要讲话。

本次宣讲培训会邀请滁州市法制办副调研员以学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与依法行政为主题送法制课。

宗教科科长周仕军作了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解读辅导,重点讲解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丰富内涵、十九大报告中对新时期民族宗教工作的阐述,结合新旧《条例》变化,对xx年2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时代背景、主要内容、基本原则、精神实质等内容进行了讲解,授课后,各县(市、区)1名同志进行了发言交流。周仕军科长对参加培训人员提出的涉及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认真了解答,进一步加强了对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理解和认知。

庆德超指出,一是要发挥民族宗教工作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管理和服务的理念、有所为有所不为,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二是要内外兼修,管服并重。内强业务素质,外强服务水平。三是要从严治党,合理定位、明确目标,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建好组织带好队伍,苦干、实干、巧干。

此次培训暨学习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交流会活动,提高了宗教工作干部对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思想觉悟,同时加强了宗教工作干部之间的联系和交流,进一步推动了党的宗教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提高了领导干部及宗教工作干部处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通过学习,大家纷纷表示,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较好适应了宗教工作形势的发展变化,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宗教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用十九大精神武装头脑,加强学习领会,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凝聚共识,汇聚力量,积极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宗教工作干部的社会责任,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不懈奋斗。

宗教事务条例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篇四

一、清楚认识到国家的宗教法规与佛教的戒律精神,从某方面来讲是一致的。国家的宗教法规是为了使社会和谐,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佛教规戒,是为了调治我们的身口意三业行为,称赞如法,呵责非法,注重正见正行,使我们远离身心烦恼,达到究竟解脱的目的。例如我国对新冠病毒防控虽比较严格,从表面上来说,好象是约束了我们很多的自由,但实际确让我们减少很多的风险,对人生的安全保障提高了信心。某些西方国家虽表面上喊口号让大家自由,但却让每个公民感到恐惧和危机。

二、学习和遵守法律法规是教职人员非常重要的一课。《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十九条中提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改建,扩建建筑物要通过省或市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建设。根据这两条我们宗教活动场所的用地能够取得合法用地的产权证。但如果未经审批就擅自改扩建,这就属于违法建设,依法应该撤除,则必定会让我们在经济上和名誉上造成很大的损失,从佛教的因果业报来讲更为严重,所以我们一定要学法懂法而守法。

三、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不是单方面的。《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中,宗教团体(佛教协会)应当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活动场所和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公民或其他组织自愿的布施和捐赠,佛教律藏也说出家二众可接受在家二众的四事供养,但必需要遵守佛门戒律,认真修持才能消受供养。

我们将继续拥护党的领导,深入学习,努力将自己锤炼成为一名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中国现代合格宗教教职人员。

宗教事务条例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篇五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作为原则写入总则第三条,体现了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的根本精神,意义深远。

《条例》明确了合法的宗教主体,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

其中,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可获得法人资格。

法人制度的确立使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保护有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通过捐赠、收益等获得的财产,只要是合法使用和拥有的财产,均受法律保护。

《条例》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地位,也决定了他们的财产和收入不得用于分配,只能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

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更不得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

这些规定切断了利用宗教从事商业活动,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

自从新条例颁布以来,在宗教界就掀起了学习条例的高潮,我本人也先后参加了5次集体的学习,自学也一直在进行当中,目前还在理解消化的过程里,谈一些粗浅体会,与广大同工同道交流。

新条例是在旧条例的基础上进行升级和完善,旧条例有48条,新条例有77条,增设了许多新内容。相比较旧条例,有它显著的特点:

在第一章的总则里,增添了很重要的新表述。如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这是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以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对宗教工作提出的相应要求。时代特色明显。个人理解这也将是今后宗教工作的一个总定调。

在过去宗教事务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新条例做出规范和明确。如宗教事务管理的原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过去也有这样的提法,但条例上表述是首次,使其更具有法律条文的刚性要求,另外对宗教院校的规范管理,条例也予以了明确。比如过去提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事务不受境外势力支配,现在增加了宗教院校的内容。

要求宗教部门在工作作风上增强服务意识,体现管理与服务并重。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在条例中列出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内容很具体,团体的工作平台得到了提升,过去团体职能的依据仅仅只是团体内部章程的行文规则,显得有点虚,不那么实,责任与权利相对模糊。新条例的规定。起到了支撑团体开展工作的力度保障作用。

作为一项单独的内容页为一章(第三章),明确省、直辖市以上的团体才可以设立宗教院校。这能够遏制一些乱象。如地下神学院,不按章法的培养一些歪才,影响教会的健康发展(社会学历不够,知识文化储备不足,念了神学,往往是一知半解,却在教会、信徒中瞎说瞎传,影响很坏)。

另外,在学习中本人还有一点困惑想借此机会说一说。

照新条例第35条的规定,有一个“临时活动地点”的说法,虽然在这一条的最后说,“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但如何做到,没有具体指明,特别是“临时”指多长的时间,没有确定。如果没有时限上的要求,也就意味着这样的“临时活动地点”会另一种合法的形式长期存在。而且其管理与发展,能不能在条例的框架下进行,似乎存在不确定的因素了。

以上交流,准备工作不足,肤浅错误,在所难免,恳请同仁批评指正,谢谢。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作为原则写入总则第三条,体现了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的根本精神,意义深远。

《条例》明确了合法的宗教主体,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

其中,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可获得法人资格。

法人制度的确立使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保护有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通过捐赠、收益等获得的财产,只要是合法使用和拥有的财产,均受法律保护。

《条例》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地位,也决定了他们的财产和收入不得用于分配,只能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

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更不得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

这些规定切断了利用宗教从事商业活动,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

自从新条例颁布以来,在宗教界就掀起了学习条例的高潮,我本人也先后参加了5次集体的学习,自学也一直在进行当中,目前还在理解消化的过程里,谈一些粗浅体会,与广大同工同道交流。

新条例是在旧条例的基础上进行升级和完善,旧条例有48条,新条例有77条,增设了许多新内容。相比较旧条例,有它显著的特点:

一、时代感很强,在第一章的总则里,增添了很重要的新表述。如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这是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以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对宗教工作提出的相应要求。时代特色明显。个人理解这也将是今后宗教工作的一个总定调。

二、进一步明确对宗教工作的要求。

在过去宗教事务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新条例做出规范和明确。如宗教事务管理的原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过去也有这样的提法,但条例上表述是首次,使其更具有法律条文的刚性要求,另外对宗教院校的规范管理,条例也予以了明确。比如过去提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事务不受境外势力支配,现在增加了宗教院校的内容。

三、明确政府要为团体院校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要求宗教部门在工作作风上增强服务意识,体现管理与服务并重。

四、强调了团体的职能。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在条例中列出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内容很具体,团体的工作平台得到了提升,过去团体职能的依据仅仅只是团体内部章程的行文规则,显得有点虚,不那么实,责任与权利相对模糊。新条例的规定。起到了支撑团体开展工作的力度保障作用。

五、明确宗教院校的设立条件。

作为一项单独的内容页为一章(第三章),明确省、直辖市以上的团体才可以设立宗教院校。这能够遏制一些乱象。如地下神学院,不按章法的培养一些歪才,影响教会的健康发展(社会学历不够,知识文化储备不足,念了神学,往往是一知半解,却在教会、信徒中瞎说瞎传,影响很坏)。

另外,在学习中本人还有一点困惑想借此机会说一说。

照新条例第35条的规定,有一个“临时活动地点”的说法,虽然在这一条的最后说,“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但如何做到,没有具体指明,特别是“临时”指多长的时间,没有确定。如果没有时限上的要求,也就意味着这样的“临时活动地点”会另一种合法的形式长期存在。而且其管理与发展,能不能在条例的框架下进行,似乎存在不确定的因素了。

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贯彻实施,深入开展宣传和实践活动,滁州市宗教事务局于xx年2月2日举办“学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培训暨学习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交流会”。市宗教局机关干部,各县市区民宗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1-2名宗教工作干部共计30余人次参加了培训学习。市宗教局局长庆德超作了重要讲话。

本次宣讲培训会邀请滁州市法制办副调研员张凯以学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与依法行政为主题送法制课。

宗教科科长周仕军作了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解读辅导,重点讲解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丰富内涵、十九大报告中对新时期民族宗教工作的阐述,结合新旧《条例》变化,对xx年2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时代背景、主要内容、基本原则、精神实质等内容进行了讲解,授课后,各县(市、区)1名同志进行了发言交流。周仕军科长对参加培训人员提出的涉及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认真了解答,进一步加强了对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理解和认知。

庆德超指出,一是要发挥民族宗教工作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管理和服务的理念、有所为有所不为,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二是要内外兼修,管服并重。内强业务素质,外强服务水平。三是要从严治党,合理定位、明确目标,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建好组织带好队伍,苦干、实干、巧干。

此次培训暨学习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交流会活动,提高了宗教工作干部对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思想觉悟,同时加强了宗教工作干部之间的联系和交流,进一步推动了党的宗教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提高了领导干部及宗教工作干部处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通过学习,大家纷纷表示,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较好适应了宗教工作形势的发展变化,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宗教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用十九大精神武装头脑,加强学习领会,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凝聚共识,汇聚力量,积极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宗教工作干部的社会责任,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不懈奋斗。

自从新条例颁布以来,在宗教界就掀起了学习条例的高潮,我本人也先后参加了5次集体的学习,自学也一直在进行当中,目前还在理解消化的过程里,谈一些粗浅体会,与广大同工同道交流。

新条例是在旧条例的基础上进行升级和完善,旧条例有48条,新条例有77条,增设了许多新内容。相比较旧条例,有它显著的特点:

如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这是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以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对宗教工作提出的相应要求。时代特色明显。个人理解这也将是今后宗教工作的一个总定调。

在过去宗教事务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新条例做出规范和明确。如宗教事务管理的原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过去也有这样的提法,但条例上表述是首次,使其更具有法律条文的刚性要求,另外对宗教院校的规范管理,条例也予以了明确。比如过去提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事务不受境外势力支配,现在增加了宗教院校的内容。

要求宗教部门在工作作风上增强服务意识,体现管理与服务并重。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在条例中列出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内容很具体,团体的工作平台得到了提升,过去团体职能的依据仅仅只是团体内部章程的行文规则,显得有点虚,不那么实,责任与权利相对模糊。新条例的规定。起到了支撑团体开展工作的力度保障作用。

作为一项单独的内容页为一章(第三章),明确省、直辖市以上的团体才可以设立宗教院校。这能够遏制一些乱象。如地下神学院,不按章法的培养一些歪才,影响教会的健康发展(社会学历不够,知识文化储备不足,念了神学,往往是一知半解,却在教会、信徒中瞎说瞎传,影响很坏)。

另外,在学习中本人还有一点困惑想借此机会说一说。

照新条例第35条的规定,有一个“临时活动地点”的说法,虽然在这一条的最后说,“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但如何做到,没有具体指明,特别是“临时”指多长的时间,没有确定。如果没有时限上的要求,也就意味着这样的“临时活动地点”会另一种合法的形式长期存在。而且其管理与发展,能不能在条例的框架下进行,似乎存在不确定的因素了。

以上交流,准备工作不足,肤浅错误,在所难免,恳请同仁批评指正,谢谢。

一、加深了对宗教本质的认识宗教是人类思维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产生的社会现象,文化现象,是一种意识形态,在历史上对社会的文化、文明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宗教具有产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

二、加深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认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必须坚持的观点,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我们党之所以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基于对宗教本质的深刻认识,宗教是意识形态范畴,是长期存在的,而且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消除,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四、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代表共产党员可以信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神论者。

五、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有些地方非法宗教活动总是披着宗教的外衣,干预教育、婚姻等行政事务,强迫青少年和学生信教,教唆学生非法学经,甚至和民族分裂在一起,利用部分群众的无知,歪曲宗教教义,煽动宗教狂热,蓄意制造民族矛盾,打击和迫害爱国宗教人士和干部群众,影响国家的团结和稳定。对《宗教事务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就是要让我们宗教干部更要充分理解和掌握宗教的有关知识,要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和依法运用政策解决民族宗教问题的能力,我们要更加明白熟悉和掌握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对于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认清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危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掌握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观点和方法。

六、宗教工作努力的方向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宗教干部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丰富内涵,十大报告中对新时期民族宗教工作的论述,结合新旧《条例》变化,对2018年2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条例》的时代背景、主要内容、基本原则、精神实质等内容进行详细研究。在工作中发挥民族宗教工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管理和服务的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良好的精神状态苦干、实干、巧干。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对有效应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有效解决宗教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了法律遵循。我们宗教工作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在工作中正确执行新条例精神,依法规范管理好宗教事务,为全乡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我我学习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之后,感到受益匪浅,感触很深。

通过学习我明确了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代表共产党员可以信教。我们党宣布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这当然不是说共产党员可以自由信奉宗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

通过学习我加深了对宗教本质的认识。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人类思维能力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产生的社会现象。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在历史上曾对社会的文化、文明和社会进步做出过重大贡献。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

通过学习我加深了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认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必须坚持的观点。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我想,我们党之所以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基于对宗教本质的深刻认识。因为宗教是意识形态范畴,是长期存在的,而且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消除,宗教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发挥重要影响。

通过学习我更加清醒地、深刻地认识到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在新疆,非法宗教活动总是披着宗教的外衣,干着不耻的勾当。有的干预教育、婚姻、计划生育,强迫青少年和学生信教,教唆学生非法学经,甚至和民族分裂联系在一起,利用部分群众的无知,歪曲宗教教义,煽动宗教狂热,蓄意制造民族矛盾,打击和迫害爱国宗教人士和干部群众,成为影响新疆的团结和稳定的主要危险。在新疆,清醒地认识到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来自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坚决打击一切形式的非法宗教活动,就是讲政治的具体体现。

通过这样系统的学习,使我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更加明白了熟悉和掌握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对于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认清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危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掌握了一些处理复杂民族宗教问题的观点和方法。我想县委政府提出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就是要让我们充分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和依法运用政策解决民族宗教问题的能力。

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我我学习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之后,感到受益匪浅,感触很深。

通过学习我明确了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代表共产党员可以信教。我们党宣布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这当然不是说共产党员可以自由信奉宗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

通过学习我加深了对宗教本质的认识。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人类思维能力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产生的社会现象。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在历史上曾对社会的文化、文明和社会进步做出过重大贡献。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

通过学习我加深了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认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必须坚持的观点。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我想,我们党之所以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基于对宗教本质的深刻认识。因为宗教是意识形态范畴,是长期存在的,而且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消除,宗教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发挥重要影响。

通过学习我更加清醒地、深刻地认识到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在新疆,非法宗教活动总是披着宗教的外衣,干着不耻的勾当。有的干预教育、婚姻、计划生育,强迫青少年和学生信教,教唆学生非法学经,甚至和民族分裂联系在一起,利用部分群众的无知,歪曲宗教教义,煽动宗教狂热,蓄意制造民族矛盾,打击和迫害爱国宗教人士和干部群众,成为影响新疆的团结和稳定的主要危险。在新疆,清醒地认识到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来自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坚决打击一切形式的非法宗教活动,就是讲政治的具体体现。

通过这样系统的学习,使我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更加明白了熟悉和掌握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对于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认清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危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掌握了一些处理复杂民族宗教问题的观点和方法。我想县委政府提出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就是要让我们充分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和依法运用政策解决民族宗教问题的能力。

宗教事务条例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篇六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作为原则写入总则第三条,体现了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的根本精神,意义深远。

《条例》明确了合法的宗教主体,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

其中,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可获得法人资格。

法人制度的确立使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保护有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通过捐赠、收益等获得的财产,只要是合法使用和拥有的财产,均受法律保护。

《条例》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地位,也决定了他们的财产和收入不得用于分配,只能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

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更不得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

这些规定切断了利用宗教从事商业活动,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

宗教事务条例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篇七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趋势的加速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宗教对整个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更加凸显。随着我国的建立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宗教工作的内外环境正在发生急剧变化。我们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摒弃落后的思维模式,努力培养与时俱进的思想理念,开拓性地开展宗教工作,形成以下几点体会:

一、当前农村宗教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认识存在误区。由于宗教依法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宣传教育不够有力,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思想认识还远未到位。一是麻痹思想。一些基层干部看不到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认为宗教工作不是中心工作,抓与不抓、管与不管无妨大局,管得好也看不到成绩;二是无害论思想。有些干部认为不过是几个老太太烧香念佛,总比搓麻将赌钱好,没有什么危害,乡里乡亲的,没必要那么顶真,抹不下面子;三是害怕思想。少数干部存在封建迷信思想,怕管了遭报应,唯恐避之不及;四是僵化思想。一些农村信教群众由于不懂政策法规,分不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参与非法场所活动,有的把宗教界人士当作佛、神、仙的使者或代言人,分不清是非善恶,宁可违反政策法规而不愿违反佛、神、仙的旨意,成为事实上的落后群众。

2.个别宗教不正常发展。有的宗教发展过快,如基督教,在信教人数中目前在全国已位居第二。信教人员结构呈现由老龄化向年轻化、由农村向城市、由文化低向文化高转变趋势。由于不正常发展,导致有些地方宗教活动频繁,一些地方基层宗教活动混乱,从而产生了对教育、行政和社会的负面影响。

3.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有加剧之势。现在,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问题突出,形势严峻,已经对我国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政治局面,对我国和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对我国的国家统一、领土完整构成了现实威胁。渗透的方式主要有寄送印刷品、音像制品,或利用广播、互联网,或派遣传教人员,投入资金,在我境内传教,或支持地下势力,拉拢分化我爱国宗教界人士,同时广泛利用经济、文化、教育和社会服务等非宗教渠道对我进行渗透。

二、解决农村宗教问题的建议。

宗教的存在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我们要充分认识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尤其是在我市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必须要把解决宗教突出问题摆上应有位置,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加强宣传教育。要在农村党员干部中广泛深入地开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学习教育,多形式、多渠道深入宣传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和宗教政策法规。引导农村各级干部特别是乡、村主要领导、宗教干部以正确的理念、科学的方法、合法的手段对待宗教。向广大群众宣传宗教政策法规,不断增强信教群众遵纪守法意识,规范信教行为。通过各种形式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丰富农民业余文化生活,引导农民崇尚科学、追求新知。各级党政组织尤其要搞好信教群众中弱势群体的扶贫帮困工作,使他们切身感受到党的温暖,尽快脱贫致富奔小康。加强对宗教界人士的教育,促使其不组织、不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并及时反映和举报非法宗教活动和苗头性问题。

咳嗽办法,合理配备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切实构建好宗教团体管理班子;通过经常性谈心谈话,引导宗教界知名人士提高自身素养,积极发挥骨干作用,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从而建立起一支遵守政策法规、信众基础较好、具有较高宗教学识和管理水平的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

3、加强依法治理。宗教事务部门应本着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工作原则,重点抓好两手。一手是推进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帮助宗教场所建立健全议事决策、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通过开展争创文明宗教活动场所等活动,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宗教场所的规划建设,强化规划先行、质量可靠、体现特色的理念,改变随意性大、建筑档次低的状况,提高宗教场所的文化内涵,增强对信教群众的吸引力。进一步挖掘宗教历史文化底蕴,充分发挥宗教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另一手是加大打击非法宗教活动的力度。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发挥各个部门在宗教工作领导小组中的作用,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强化检查督促,加大拆、改、封尤其是拆的力度,加快处置非法场所,采取回头看等措施,切实防止回潮进一步推进治理假僧假道的力度,坚决打击邪教势力。

宗教事务条例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篇八

一、明立场,做宗教工作的“明白人”。《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落实宗教工作责任制,牢牢把握宗教工作的主动权。”旗帜鲜明亮明我们的宗教工作立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这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在此立场下,我们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要将宗教界在政治上自觉认同、在文化上自觉融合、在社会上自觉适应融入我们日常工作。

二、交朋友,做宗教人士的“知心人”。宗教工作干部要真诚地和宗教界人士交朋友,平等沟通交流,真心实意为他们服务,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以心换心搭建友谊大厦。首先,要真心尊重。尊重的前提是深入学习、懂得宗教。其次,要真诚服务。在工作中要主动关心帮助宗教界人士。在疫情防控期间,我县一方面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落实严格“双暂停”措施,另一方面时刻关注山区小庙以及年老教职人员生活问题,先后多次组织开展走访慰问、送温暖、谈心谈话活动,及时为困难场所和教职人员送上生活必需品,帮助场所共度难关。

三、强管理,做规范建设的“引路人”。当前,基层宗教工作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不规范问题,这就需要基层干部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学法知法用法,依法管理好宗教事务,指导引领宗教规范化建设。要推进学习教育。除做好自身学习外,我们还要推进宗教界人士学好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自觉加强行为约束,不做无底线的“自由人”。今年,将《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列入学习重要内容,并邀请市委统战部领导现场授课,使全县宗教教职人员对宗教法律有了全面清楚的认识。要加强规范管理。《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分三章对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宗教活动作出了明确管理规定,许多款项细化具有可操作性,这为基层宗教管理提供了依照。

四、重实绩,做有责任心的“当家人”。《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九条,对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乡镇政府以及村居工作责任进行了明确,这就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强化宗教工作县、乡、村三级网络乡、村两级责任制。今年,我们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宗教工作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对有关部门和乡镇、村职责进行了明确,将宗教工作纳入部门和乡镇年度绩效考核。同时,为强化村级网底作用,在村(居)设立186名民宗信息员,并制定管理办法,依据工作实绩考核发放岗位补贴,真正做到明职责、强考核、重实效。

宗教事务条例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篇九

事务条例是每个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都要遵守的规则。在过去的一年中,我在生活中遵守了这个法规,并深感其重要性。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对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事务条例的理解和体验。

事务条例是为了公民和社会的利益而制定的。它确保人们在商业、日常生活中遵守自己的责任。条例是制订规则和条例的机构所建立的,以确保其适用范围。

遵守事务条例可以使我们的社会更安全和有序。而在个人方面,遵守条例也权力保障了自己的利益。在商业领域中,遵守条例可以保护企业的利益,并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和合法的产品和服务。

为了遵守事务条例,个人需要始终保持明确的头脑,了解所需的规则和条例,并遵守它们。此外,企业和机构应制定一系列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其员工和客户都能遵守事务条例。

第五段:总结。

总之,事务条例的遵守是每个人、企业和组织的义务。通过遵守事务条例,我们可以为自己和社会提供秩序和保障,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安全和稳定。同时,我们需要始终保持警觉,不断学习和了解最新的规则和条例,确保我们可以活在一个合法和公正的社会中。

宗教事务条例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篇十

《事务条例》是一份重要的管理文件,它为各级机关提供了一系列行政管理程序操作指南,涉及到的领域广泛,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重要性。今天,我们要结合我们的实际学习和生活经历,从自己的角度出发谈一下《事务条例》给我们带来的启示和体会。

第二段:学到的专业知识。

《事务条例》的学习,让我们对行政事务管理的一些相关知识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掌握。例如,我们学习了“文件的分类和管理”、“办公室的安全防范”、“名片的使用规范”等等。这些知识将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和生活都有很大的帮助。同时,我们学习到的专业知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履行我们作为一名公务员的职责。

第三段:认识到的行政管理的本质。

《事务条例》涉及的内容以行政管理为主要目的,其中蕴含着诸多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我们经过对《事务条例》的学习和应用,认识到行政管理的本质是要确保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在实践中,作为一名行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理念,注重实效和结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四段:提升了职业素养和工作效率。

《事务条例》是一本实践性的法规手册,其规定直接指导社会公共事务的开展和办理。在对条例的学习和应用过程中,不仅强化了我们的规矩意识,而且帮助我们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办事能力,减少了出错的概率。同时,也明确了我们作为公务员的职责与使命,树立起正确的工作态度和职业操守。

第五段:总结。

总的来说,《事务条例》是一份大有可为的管理文件,它包含了大量的具体规定和实际应用场景。学习其中的知识,有利于我们提高专业素质、增强法制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条例的实施,需要我们全力以赴地履行职责,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和创新精神,为实现高质量、高效率的公共事务服务做出自己的努力。

宗教事务条例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篇十一

全国宗教局长会议于1月9-10日在北京召开,国家宗教局局长王作安在会上总结了工作,就如何做好20宗教工作从六个方面进行了强调。为了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会议精神,经过几天的学习,结合我自己的感受谈一点自己的学习心得。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大家庭。几千年来,各族人民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相互帮助,相互团结,共同开发了祖国的大好河山,创造了中华民族的灿烂文明,建立了紧密关系,形成了具有强大凝聚力的民族精神。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全国各民族之间形成了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行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真正实现了各民族的平等和各民族人民的大团结。

我们党始终把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平等和睦相处,各少数民族之间也平等和睦相处。全国所有民族,无论人数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都是祖国大家庭平等的一员,都具有平等的政治地位,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各民族都有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神圣义务。全国各族人民要继续高举民族大团结的旗帜,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反对任何形式的分裂活动,为维护祖国统一、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不断作出新的贡献。

坚持民族平等,增进民族团结,必须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民族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整个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现。只有民族地区加快发展起来,整个中华民族才能振兴。推动各民族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不仅是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各族群众的生活日益改善。

正确处理宗教问题,一是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我们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不信仰宗教,但我们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要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积极力量。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信教群众要遵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我国宗教界有爱国的好传统,要继续发扬光大。宗教界人士和宗教团体要运用自己的影响,引导信教群众爱国守法,抑恶扬善,服务社会。

纵观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是最好的。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是最成功的。实践充分证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我们要继续坚持不懈地在全社会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及民族基本知识的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增强珍惜和维护民族团结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氛围。

宗教事务条例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篇十二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是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下面是详细内容。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

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九条。

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十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依据本条例第十条提出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印刷企业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种类。

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与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实现对印刷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十四条。

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出版物的印刷。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及时印刷体现国内外新的优秀文化成果的出版物,重视印刷传统文化精品和有价值的学术著作。

第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十八条。

印刷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第十九条。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企业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印刷委托书还必须事先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委托书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接受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查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第二十一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须持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二十二条。

委托印刷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或者刊期,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的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第二十三条。

印刷企业不得盗印出版物,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四条。

印刷企业不得征订、销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售出版物。

第四章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五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得印刷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

第二十六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

国家对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另有规定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二十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应当将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五章其他印刷品印刷。

第三十条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向印刷企业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印刷企业必须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并保存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2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或者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委托印刷证明。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委托印刷证明。

印刷企业对前两款印件不得保留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三十二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第三十三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不得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不得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不得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印刷宗教用品。

第三十四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三十五条印刷企业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第三十八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以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必须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第四十一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第四十四条印刷企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内不得担任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十六条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设立的印刷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到出版行政部门换领《印刷经营许可证》。

依据本条例发放许可证,除按照法定标准收取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11月1日国发[]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取消的只是公安部门对于“设立印刷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这个行政许可项目即《特种行业许可证》,而不是取消《印刷业管理条例》。

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5号)取消的是国家工商总局原先对“印制商标单位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也不是取消《印刷业管理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篇十三

四川自古以来就有“天府之国”的美誉,沃野千里,物产丰富。四川宗教历史悠久,道教就发源于我省。这里五教俱全,现有信教群众800多万人,教职人员74000余人,各级宗教团体260多个,宗教院校6所,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2500余处,特别是峨眉山、青城山、稻城亚丁以其让人惊艳的自然风光和神秘的宗教文化吸引着无数中外游客和信众,倍受媒体的关注。同时,这也给我们的宗教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二、问题和困惑。

《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以来,在国家宗教局的指导下四川的宗教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在使用过程中也遭遇了一些困境和难题。

(一)《条例》中部分条款比较简略,缺乏操作性。

《条例》中关于执法责任的规定不明确,处罚手段乏力,法人地位不明确,财产权属也不够清楚,导致《条例》的执行呈现出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状,还存在使用政治方式和行政手段的做法。

(二)《条例》的法律责任过软,缺乏威慑性。

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共有9条,有些条款确实存在处罚手段单一,处罚措施偏软,针对性、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如只设定有违法所得时可以并处罚款,那么没有违法所得时就不能罚款,也未规定其他的处罚手段。

(三)宗教事务部门执法手段有限,缺乏权威性。

一是执法主体问题。宗教工作机构和队伍不健全,很多地方特别是县级及以下的基层没有专门机构,存在“无人执法”的现象。二是宗教工作部门社会地位问题。宗教工作部门是社会管理部门,与政法、人事、经济等部门相比,长期以来处于弱势地位,没有树立起应有的行政权威。

从以上情况看来,《条例》的修订对于四川的宗教工作无疑是一场及时雨。

三、意见和建议。

尽管条例的修订还未完成,但从部分修订的条款中,明显感觉到在尽量减少审批事项、降低审批层级。这让我们深深地感受到在我国政府由传统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的大背景下,宗教管理的理念正在从传统的“约束管制”向“服务引导”方向发展。在此,我们结合四川宗教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完善机构,保障执法主体。

目前《条例》规定了很多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责任,但现实中宗教部门不少隶属于统战部门,毫无执法主体可言;设立在政府的也多属于政府办的内设科室,也不是适格的执法主体。如果不能就机构的设立和人员编制进行明确的规定,那么贯彻执行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宗教事务条例》这么优质的米有了,也得有人去做,只有明确机构、人员的配置才能解决引导、服务的问题。

(二)坚守底线,明确各级权责。

1.坚守政治底线,坚持政教分离,有力控制宗教的商业化倾向。现在个别地方出于经济发展甚至利益追求的原因,有意无意扩大了政府机构对宗教界内部各项事务的管理范围,非法干涉和伤害宗教界感情的事情时有发生。建议条例中一是应明确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范围。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的行政管理。二是《条例》的修订应明确联合执法协调机制,便于宗教事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综合协调,满足反分裂反渗透斗争的需要,改变以往依靠机密文件来处理一些宗教问题的现状。

2.坚守价值底线,有效引导宗教服务社会。在四川藏区有一个关于寺庙的案例引发了我们的思考,一座建筑、设备、设施都很陈旧的寺庙在听说政府要修一所学校没有合适的土地后,主动提出让出寺庙的一大块地无偿提供给政府修学校,解决孩子们上学的问题。这充分体现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做为社会的组成部分,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建议《条例》在修订时明确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引导宗教发挥正能量,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3.坚守权力底线,加大处罚力度。

一是对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只作原则性规定,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授权宗教事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相关的规定。二是针对特殊的宗教问题,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有权制定实施细则。三是临时活动点的设置应谨慎,如需设立程序应该更加明确:首先要明确宗教部门的指导责任和乡镇街道的监管责任;其次是临时活动点应有存在的时限,建议设定一年的临时活动期限,届满进行评估,经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后做出是否撤销的决定。四是完善宗教法人制度,明确宗教财产归属。基于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的复杂性,我国宗教财产的产权归属问题很不明晰,宗教法人制度也未能建立,极大地影响了宗教事业的现代发展。有必要以这次《条例》修订为契机,重点完善宗教法人制度,明确宗教财产归属。五是加大处罚力度。对于非法宗教院校、非法宗教活动等的处罚,建议参照其他法律“增加其违法成本,让其不能继续违法”的处罚原则,使《条例》产生“不敢违”的威慑力。

(三)强化落实,提高《条例》执行力。

1.《条例》中应明确加强领导干部、宗教工作人员、宗教教职人员“三支队伍”建设的相关规定。

2.《条例》中应增加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退出机制。对于自养能力及信教群体缺失,运行存续困难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严重违法、违背教规教义的教职人员应有相应的退出机制。

我们国家人口众多,多种宗教并存,地区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宗教事务条例》的修订也会面临众口难调的局面,不可能面面俱到。作为基层的宗教工作者,特别期待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是一部“亲民”的条例,它不仅能够成为宗教工作者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服务引导宗教界人士的“法宝”,还能够让群众看得明白,记得清楚,用得自如。只有当《宗教事务条例》被宗教工作者、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所熟知,所理解,这部条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才能实现。

我们深知,宗教工作法治化的路上,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但我们一直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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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篇十四

近日,我国新颁布的宗教条例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在这个条例中,明确了一系列宗教活动的管理和规范措施。作为一位普通公民,我认真阅读了这个宗教新条例,并对其中的一些内容有了一些自己的体会和思考。

首先,我认为新条例的推出是提高宗教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现实中,一些不法之徒借宗教之名散布谣言、传播迷信或进行非法活动,严重干扰了社会秩序和人们的正常生活。宗教新条例的推行,对于打击这些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安宁具有重要意义。新条例规定了宗教组织的合法登记和管理办法,这有助于区分合法宗教活动与非法迷信行为,有效遏制了一些潜在的社会问题。

其次,在这个新条例中,对宗教活动的场所、时间、规模等也进行了规范。这也有助于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当然,这样的规范并不是针对宗教信仰本身,而是为了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宗教活动进行危害社会的行为,例如借机传播极端思想、进行非法集会等。只有通过合理的管理和规范,宗教活动才能真正起到宣传道德、传播正能量的作用。

第三,新条例对宗教人士的教育和培训也提出了要求。这是防止极端宗教思想的重要途径之一。宗教新条例要求宗教人士必须接受法律法规和道德常识的教育,并在宗教传教活动中传播正确宗教信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有助于遏制一些极端宗教思想的滋生,并让信仰更好地融入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中。

此外,新条例还加强了宗教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对非法犯罪行为的打击。这一举措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一些不法之徒利用“宗教”的幌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新条例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有效地减少了这些活动的发生。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的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

我认为,新条例的推出是我国政府积极推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举措。宗教作为一种信仰体系,尊重宗教信仰是一种文明的表现。而合法宗教信仰与国家法律、社会秩序之间是可以相互融合的。新条例的出台既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也是对社会稳定的维护。因此,我们要充分理解宗教新条例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在宗教信仰的同时,也要始终保持对国家法律制度的尊重和维护。

总之,宗教新条例的出台对我国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具有深远的意义。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宗教新条例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加强法律意识,以文明的方式维护宗教信仰自由,推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互融合,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国家发展繁荣。

宗教事务条例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宗教,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

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指宗教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存在的各项社会公共事务。

第三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与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

第四条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

第六条宗教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宗教事务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宗教团体。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宗教团体,指依法成立的佛教协会、道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基督教协会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宗教组织。

第九条成立宗教团体必须依照国家有关宗教社会团体管理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条宗教团体可以进行宗教文化学术研究和交流,按照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发行宗教出版物。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以自养为目的的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政府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各自章程和制度开展活动,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的公民进行爱国守法教育,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指佛教的比丘、比丘尼,道教的道士、道姑,伊斯兰教的阿訇,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主教、牧师、长老、传道员。

第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宗教团体按照规定程序认定,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由省宗教团体制定。

第十四条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照本教规定的职责,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宗教活动。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主持宗教活动。

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教务活动区域外的省内其他地方主持宗教活动,须经其所属的宗教团体和到达地的县以上宗教团体同意,并由有关宗教团体报到达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外省或者外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本省有关宗教团体同意,并由该宗教团体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根据各自的章程,选任、聘用、调整、辞退、开除宗教教职人员,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禁止冒充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假借宗教名义进行敛财活动。

第十七条对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宗教教职人员,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

第十九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按照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宗教事务部门应统筹规划,依法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工作。

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组织,建立健全教务、财务、接待、安全、消防等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应当遵守户籍管理的规定。

常住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的人数,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提出,经有关宗教团体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的布施、乜贴、奉献和其他捐赠。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除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外,还应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新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根据不同情况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或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建设、规划部门方可批准;宗教活动场所属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依法报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和文化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和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文物和环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以及变更登记有关内容的,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其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宗教活动。

第二十七条宗教活动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八条信教公民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按照各教的教规、教义进行宗教活动,也可以在本人住宅内过宗教生活,但不得妨碍他人。

第二十九条信教公民集体举行的宗教活动必须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不同教派之间的争论。

第三十一条举办非常规性的大型宗教活动,应当在举办日的三十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三十二条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和教学秩序,不得损害公民身心健康。

第六章宗教院校。

第三十三条宗教院校应当由省宗教团体开办,并按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举办宗教教职人员、义工培训班,由宗教团体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行署的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宗教院校招收学员,由宗教团体推荐并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通过考试,择优录取。

报考省外宗教院校的,须经省宗教团体推荐,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宗教院校学员毕业,由推荐其入学的宗教团体负责安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宗教院校学员的户籍可以迁入所在的宗教院校,毕业后迁到接收该学员的'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不担任宗教教职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将其户籍迁往新的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迁回原籍。

第七章宗教财产。

第三十七条宗教财产是指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地产及其他建筑物、山林、各类设施、物品、捐赠、企业事业资产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第三十八条宗教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界址范围,由建设、规划、土地、林业等部门会同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划定,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后,依法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四十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房屋,必须依法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房屋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产权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收取租金,但出租后房屋的使用范围,不得有悖于有关宗教的教规、教义。

第四十一条经批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确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事先征得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并给予重建或者予以合理补偿。

第四十二条各教财产管理办法,由省宗教团体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宗教院校、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的公民与境外宗教组织进行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应当坚持独立自主、互不干涉、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本省宗教团体、宗教人士应邀出访或者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人士来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经省宗教团体邀请,境外宗教界人士可以在本省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第四十五条在本省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内,可以接纳外国人参加宗教活动;经有关宗教团体同意,也可以应外国人的邀请为其举行道场、法会、洗礼、婚礼、葬礼等宗教仪式。

第四十六条外国人在本省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散发宗教出版物,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以及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活动:

(二)宗教活动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和教学秩序的;。

(三)强迫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元以下或违法所得2至5倍的罚款:

(一)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者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的;。

(二)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

(三)冒充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进行敛财活动的;。

(四)未经批准进行宗教培训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举办非常规性大型宗教活动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的。

第四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宗教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宗教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新建、重建、改建、扩建或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活动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五十一条侵占、挪用宗教财产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归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居民及宗教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宗教活动的,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宗教事务条例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篇十六

事务条例是一种常见的制度管理工具,用于引导行为者按照规章制度进行交易、管理等活动。我们在现代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各种类型的事务条例,例如公务员考试条例、企业管理条例、个人财务管理条例等,这些条例通常都带有一定的约束性,对规范人们的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作为一名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感性人类,我对事务条例也有着一些感悟和心得,下面将与大家分享我对事务条例的理解和认识。

事务有诸多种类,例如公务、私人财务、团队管理等等,每一种事务都有其独特的规则和规范。在事务条例的约束下,我们能够清晰地了解到该事务所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原则和规章制度,从而避免因为不了解规则而造成的失误和损失。此外,事务条例还能够规范我们的行为,引导我们在行事过程中能够遵守正常的社会交往规范,不仅有利于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更能营造出互信互惠的社会环境,加强社会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事务条例的制定要遵循科学、民主、权威等原则,而事务条例的执行则需要涵盖自愿约定、强制约束、常规约束等多种方式。无论事务条例的执行方式如何,都要求执行者遵循关于行为、态度、品德等各个方面的规范标准,从而更加高效地管理和推进事务的进展。事务条例的执行是整个事务周期中不可或缺的一步,保证了事务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提高了事务活动的效率和质量。

事务条例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它不仅能够引导我们改变一些不好的习惯和行为,更重要的是规范了我们的行为,使我们成为一个有品德、有担当的好公民。事务条例之所以能够得到普遍认可和广泛实践,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它与现代制度管理的理念紧密相连,二者相辅相成,为推动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进步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五段:个人实践心得。

在平日生活中,我们也应该树立起一个积极遵守事务条例的态度,如保护个人信息、管好个人钱财、准确遵守公交车的发车时间等,这些行为都是事务条例的具体应用,也是我们要求自己持续提高个人行为规范的过程。在我个人经历中,事务条例的执行状态和效果并非始终如一,这也算是一种常态。但是即使这样,我也会从失败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在生活和工作中不断努力,持续提升自己在执行事务条例方面的能力和水平。最终,我们作为一名公民为事务条例的规范营造出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也是对事务条例这一现代社会制度管理的一种革新和进步。

宗教事务条例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篇十七

第一段:引言(200字)。

近日,我国颁布了新的宗教条例,对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进行管理。作为一项重大的制度性变革,宗教新条例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我对此深感振奋和思考,认为宗教新条例不仅为宗教和社会关系的协调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也对推动宗教信仰对社会的有益作用发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二段:细化政策法规(200字)。

宗教新条例对政府与宗教组织的关系、宗教人员的管理、宗教场所的管理等方面均进行了明确规定。这进一步加强了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确保宗教活动在合法、有序、和谐的框架内进行。例如,新条例将“主要是由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充当宗教业务人员”的规定修改为“可以由从宗教团体选派的宗教业务人员或者由本单位工作人员担任”。这一调整一方面保持了政府对宗教活动的监管权,另一方面也减轻了政府的直接干预和干扰,体现了政府尊重宗教团体自主管理的原则。

第三段:维护社会稳定(200字)。

宗教新条例还对宗教组织备案登记、签订公约、随时接受政府检查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一系列措施有助于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并预防了极端宗教势力的渗透。在新的条例下,宗教组织需要与政府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促进思想交流和互动,这有助于避免一切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事件。保持社会稳定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前提,宗教新条例在此方面功不可没。

第四段:保障宗教自由(200字)。

宗教新条例保障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明确规定了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公民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秩序。同时,条例还鼓励宗教组织为教职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以提高其管理、服务能力和素质。这意味着,新的条例通过规范宗教组织的行为,维护了公民的基本权益,提升了宗教组织的治理水平,有利于宗教事务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第五段:展望未来(200字)。

宗教新条例作为重要的法律规范,将在实践中逐渐发挥作用,必将推动宗教与社会关系的和谐、健康发展。在未来,宗教组织将积极适应新条例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自身素质,为社会变革和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同时,政府也应积极倾听宗教组织的心声,加强与宗教界的沟通,共同探索宗教信仰在促进社会进步和民族团结中的突出作用。只有在宗教组织和政府共同努力下,宗教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才能得到更好的维护,才能真正实现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共生。

结尾(100字)。

总之,宗教新条例对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了宗教自由,促进了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在实践中,我们要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新条例精神,促进宗教与社会的互动与交流,实现宗教和谐与社会进步的双赢局面。

宗教事务条例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篇十八

我们经常会听到某某条例,那么这些条例到底是是什么?来一起了解吧。

什么是条例。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组织、职权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团体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违反它就要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

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

1、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2、条例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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