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合同(实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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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的合同(实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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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规定应该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在起草合同时,可以请律师或专业人士协助,以确保合同的合规性。以下是一些关于合同的知识和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无权代理的合同篇一

在商业活动中,经常涉及到代理行为。无权代理则是指代理人未经委托人授权或授权不足,以其自身名义从事代理行为。无权代理在商业活动中较为常见,因此对其了解与掌握,对防范和解决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就无权代理的相关知识和体验心得谈谈自己的体验和心得。

第二段:无权代理的定义和形式。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或者未取得法定授权,或者授权范围不足,以其自身名义从事代理活动,并从中获取利益的行为。其中,无权代理的形式有很多种,比如虚假的授权委托书、无授权书、授权书伪造等。

第三段:无权代理的风险和问题。

无权代理在商业活动中,常常会带来很多风险和问题。一方面,无权代理人往往有自己的私利考虑,可能会背离委托人的意愿,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常常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比如合同效力的问题、违约金的问题等等。各种风险和问题对企业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和压力,因此必须加以重视。

第四段:防范和处理无权代理行为。

如何避免和处理无权代理行为,是企业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防范无权代理需要充分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流程,合理规划和安排企业的业务发展方向和目标,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并对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和教育。处理无权代理则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如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司法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段:结论。

无权代理在商业活动中常见,因此企业必须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以防范无权代理行为带来的风险和问题。同时,处理无权代理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只有当企业对无权代理问题有了充分的了解和掌握,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无权代理的合同篇二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小军,男,汉族,1961年9月15日出生,宁波日报社《民主与法制》记者,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澄浪巷20号101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律服务时报,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六公坟花家地甲1号。

法定代表人宋淑文,该报社社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迎春,女,回族,1972年1月30日出生,法律服务时报记者,住北京市天通苑东一区66号楼907号。

上诉人董小军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民初字第23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小军在原审诉称:我对邵建岳与邵某、其前妻赵某来发生的8次(现已增至9次)有关亲子关系的民事诉讼案非常关注,进行了跟踪采访,并到法院查阅了案件的原始资料。春节过后,我与法院干部姜慧军合作,并由我执笔写成约7000多字的长篇特写《“儿子是否我所亲生?”》。同年3月,我将稿件投给法律服务时报。4月4日,《法律服务时报》第6版《疑案争鸣》栏刊登了题为《亲子鉴定未能启动十五年官司还是一团雾水》的文章,但作者署名为该报记者杨迎春,只将我和姜慧军列为案例信息提供者。法律服务时报和杨迎春的行为侵犯了我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我起诉要求法律服务时报和杨迎春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我经济损失7000元,在《法律服务时报》上刊登声明,向我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法律服务时报在原审辩称:董小军邮寄投来的是时事新闻稿,其作为记者应知稿件篇幅过长不能被我报采用。我报认为稿件上的事实有新闻价值,遂让杨迎春进行采写。在我报发文前,网上已刊出董小军的文章。又因确实收到过投稿,故我社在文尾注明董小军、姜慧军提供案例信息。我社没有侵权,不同意董小军的诉讼请求。

杨迎春在原审辩称:我是《亲子鉴定未能启动十五年官司还是一团雾水》一文的撰稿人,但属于职务行为,除署名权外,我没有其他著作权。该文与董小军的文章各自具有独立的著作权。董小军要求赔偿7000元没有依据。因此我不同意董小军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3月,董小军以邮寄的方式向法律服务时报投稿,题为《“儿子是否我所亲生?”》,署名“记者/董小军通讯员/姜慧军”,全文约7000字,包括对案例的描述、当事人及法官访谈、法律界人士评论等内容。同年4月4日的《法律服务时报》刊发了题为《亲子鉴定未能启动十五年官司还是一团雾水》的文章,署名“本报记者杨迎春”,文尾标注“本文案例信息提供董小军姜慧军”,全文约2800字,分为案情概要与律师访谈两大部分,其中案例部分1500余字。上述两篇文章均叙述了真实发生的案例——余姚市低塘镇政府干部邵建岳就是否与邵某存在亲子关系问题,与邵某、其前妻赵某15年来先后发生的8次民事诉讼。本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均认可上述两篇文章介绍同一案例所使用的语言文字无相同之处,文章中的被采访人也不同。法律服务时报与杨迎春还一致陈述:杨迎春是法律服务时报记者;法律服务时报收到董小军邮寄所投稿件后,交给杨迎春,让其重新采写;杨迎春只对涉案文章享有署名权。另查明,董小军还曾将文字内容基本相同的稿件投给《民主与法制时报》网络版和《法律与生活》杂志,但所投稿件的题目以及董小军和姜慧军的署名情况略有不同。《民主与法制时报》2003年4月3日网络版和《法律与生活》杂志总第236期(4月下半月)已分别予以刊发。在《法律与生活》杂志上被署名为共同作者的姜慧军书面表示放弃本次诉讼权利,不主张对《“儿子是否我所亲生?”》一文的著作权。

原审法院认为,《“儿子是否我所亲生?”》一文的结构及语言文字上的表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而文中的案例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事件,这一客观事实本身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尽管董小军为发现上述事实付出了劳动,也无权垄断该信息,任何人均有权利以自己的方式表达该客观事实。杨迎春撰写的《亲子鉴定未能启动十五年官司还是一团雾水》一文,除包含对同一案件事实的叙述与概括外,还有其自行采访后所撰写的内容。而且对同一案例的表达,其所用的语言文字与《“儿子是否我所亲生?”》没有相同之处。因此应当认为杨迎春的文章是使用相同素材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法律服务时报刊发署名杨迎春的文章《亲子鉴定未能启动十五年官司还是一团雾水》,没有侵犯董小军的署名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对董小军以此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董小军的诉讼请求。

董小军不服原审判决,其上诉理由是:1、涉案侵权的作品系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完整作品改写而成,不属于新作品;2、上诉人文章中的事实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是该文章受著作权法保护;3、上诉人的文章属于长篇通讯特写,不同于时事新闻,含有创造性劳动,现仅被被上诉人列为信息提供者,且未付酬,其行为属于剽窃。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由被上诉人赔偿损失7000元,并在《法律服务时报》上刊登道歉声明。

法律服务时报和杨迎春服从原审判决。

二审经审理后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董小军撰写的《“儿子是否我所亲生?”》一文在体例上属于长篇通讯特写,其内容是在对真实人物邵建岳亲身经历的涉及离婚、亲子鉴定问题的八次诉讼进行跟踪报道撰写而成,其中既包含了法院的多次审理和判决结果,又包括在每一次法院传唤、判决后对主人公带来的心理影响和内心感受的描写,以及有关法律界人士的评述。该文在结构上分为描写和评述两部分,是一篇有独创性的文章。

涉案的《亲子鉴定未能启动十五年官司还是一团雾水》一文也使用了邵建岳经历的八次诉讼这一题材,其文章素材包括每一次诉讼的过程和结果,以及律师评论。该文与董小军撰写的《“儿子是否我所亲生?”》文字表达上无相同之处。

董小军在跟踪报道过程中,通过付出劳动,了解到了许多与邵建岳诉讼相关的事件,《“儿子是否我所亲生?”》一文正是在使用了上述相关事件的基础上进行文学创作完成的。但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受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对题材或者创意不予保护,事件本身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形式。在有事件的基础上,表达形式必须经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才能产生,而他人无权禁止就相同事件进行的有独创性的创作。构成剽窃的前提之一是须与他人的作品表达形式相同或者近似。《亲子鉴定未能启动十五年官司还是一团雾水》一文虽然使用了董小军了解到的事件创作完成,但是鉴于该文在文学表达上与董小军创作的《“儿子是否我所亲生?”》一文不同,具有独创性,因此,不构成剽窃。董小军指控涉案作品侵犯其作品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90元,均由董小军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无权代理的合同篇三

第一段:引言(100字)。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法定代理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由非法定代理人代表法定代理人执行某项使命。最近我刚刚经历了一次无权代理的经历,这让我深刻体会到了无权代理的重要性和难度。接下来,我将分享我的体会和经验。

第二段:无权代理的意义(200字)。

无权代理的实质就是为了突破法定代理人的限制,进行某项特定事务的执行,具备很高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需要一个人来“帮忙”,但是这个人并不具备法定代理人身份,此时无权代理就派上了用场。例如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电话或者网络上委托朋友代签一些文件或合同;还有像医疗陪护、送货、家庭护理等行业,无权代理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段:无权代理的难度与挑战(300字)。

虽然无权代理的作用不可小视,但它也带来了许多信任危机和法律风险。无法验证无权代理人的身份,难以保证代理过程是否可靠和合法,这就需要一个有能力、有经验、有付责任感的代理人完成这项任务。无权代理人必须在短时间内快速且准确地了解任务的重要细节,了解责任和法律风险,如何处理紧急事务和情况。这一切都需要一定的经验和智慧来完成。

第四段:无权代理的技巧和策略(400字)。

在实践中,无权代理可以有一些技巧和策略帮助让代理人更好地完成任务。首先,无权代理人需要慎重考虑待代理的事务是否合法,必须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其次,需要和委托方及时沟通,确定代理的范围和时间,双方需要协商出最优的代理方式和方法;接着,需要不断关注代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风险,及时进行反馈和沟通,减少潜在冲突。最后,无权代理人需要合理分配自己的时间和资源,不能因为代理任务而耽误自己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五段:总结(200字)。

无权代理是一项重要的职责,需要谨慎对待。虽然无权代理的任务很挑战,但它也可以使一个人更加成熟、聪明和有责任感。这项任务需要我们有精湛的技巧、良好的沟通能力、灵活的思维能力以及大量的经验,也需要我们对法律和道德有深刻的认识和了解。通过积累经验和不断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完成这项任务,也为委托方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实现了双方互利共赢的效果。

无权代理的合同篇四

原告河南省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郑州市红旗路5号。

法定代表人朱东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国庆,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佑君,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荣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新港路86号外运大楼901室。

负责人田茂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志胜,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红妍,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首荣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董丽娟于20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方国庆、刘佑君,被告委托代理人卢红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4月,原告与建诚(香港)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原告作为卖方为建诚(香港)有限公司制作各种花瓶。双方约定货物的价值为20904.72美元,原告接到订单后买方支付20%货款,其余货款装船后支付给卖方。货物生产完毕后,原告委托被告办理海运事宜,原告在给被告的海运委托书中特别约定“香港放单时必须经我司(河南省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同意”。上述货物于年5月5日出口,但原告至今未收到货款,经多方联系得知,货物已被买方提走。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受托人,理应将提单交付给原告,在原告明确要求被告必须得到原告同意才可以放单的情况下,却未按原告的指示行事,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在141499369797提单样本项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8320.51美元;2、被告赔偿在141499369771提单样本项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8403.26美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被告在庭审中答辩称:1、被告只是货代公司,在履行代理业务中不存在过错。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操作是承运人的代理人完成的,与被告无关;2、通过双方业务往来,双方以往的业务看,被告并未实际控制提单,因此,被告不能对香港代理承担任何责任;3、原告证据证明,托运人是案外人,因此,被告无法控制提单的流转或签发过程;4、涉诉提单是记名提单,美国法律有相关规定,记名提单不需凭提单放货。在整个业务操作中,原告自行放弃了对提单的控制权,因此,原告的损失与装运港的代理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1.被告在履行代理业务中是否有过错,如果有过错,过错与原告损失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2.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

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本案两票货物的电子订单,证明涉案货物买方向原告定购各种玻璃花瓶等1009箱,价值10400.64美元和1026箱,价值10504.08美元;2、海运委托书,证明原告委托被告出运涉案货物,并且在特约事项中明确注明“香港放单时必须经我司(河南省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同意。”字样,发票号码32、35包括品名、数量;3、装箱送货通知单,证明被告给原告发出口集装箱装箱送货委托书,要求原告于2004年4月30日将货物发至天津克运集装箱堆场;4、提单样本,证明被告将提单样本发给原告,要求原告确认提单。随后,被告又将已确认的最后提单样本再次传给原告,要求原告作最后的确认;5、提单,证明涉案货物从天津港出运;6、发票,证明涉案两批货物的总价值为20904.72美元;7、报关单,证明涉案两批货物的总价值为20904.72美元;8、函件,证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涉案货物的费用,并询问原告何时放单。

补充证据:1、报关单,证明货物价值;2、报关单,证明货物价值;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证明第31和33号发票项下的定金是20%;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证明买方已将第31和33号发票项下的欠款以及涉案货物的20%定金支付给原告,尚欠原告80%货款;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因长期收不到涉案欠款,原告用另外的16700多美元进行了核销;6、证明,证明原告尚未收到10647.69美元欠款。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

1、无法确认真实性。2、对其余事项无异议,仅对特约事项存有异议。3、无异议;4、被告接受委托后,代原告制作海运委托书,最终提单确认由提单注明的托运人香港建成公司完成的。5、oceantruckcompany公司并非在我国登记的承运人,均是由承运人的代理人在香港签发的,被告无权代表承运人签发提单。6、无异议;7、无异议,但是出口退税专用联,证明涉案货物已经进行了核销退税,原告已经收到货款;8、无异议。补充证据:1、2报关单无异议,但是案外的,证实双方还存在其他的货运代理关系;3、4、5注明了包括诉争货物的全部款项,证明原告的损失并非实际存在;6、无异议,只列明了2票,是否有其他的不能证明。

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海运委托书》4份,证明4次委托被告进行货运委托代理,被告的委托书中没有任何特约事项记载;2、往来传真,证明提单内容由原告与香港方面直接确认;3、武汉海事法院判例,证明“放单”与原告所称“放货”造成的损失没有必然联系。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证据1、没有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海运委托书有明显的遮盖痕迹;证据2、关于第32和35发票号予以认可,关于第31和33发票号不予认可。第1、2、3、4、5、6、7页,案外的不予以认可,第8、9页确认;证据3、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案例的节录不能代表案件的全部。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认证意见:对于被告无异议的证据3、6、7、8、补充证据1、2、6予以确认。证据1、通过原告提供的报关单、托运单可以印证买卖合同是真实的;证据2、与证据8可以互相印证,真实性应予确认;证据4、5被告仅对提单的制作过程进行了说明,补充证据3、4、5被告未对证据本身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认证意见:1、是复印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真实性不予确认;2、其中涉案的传真件与原告提供的相同,原告无异议,其他虽然不是涉案货物的传真件,但可以证明双方的业务操作模式,原告虽然不认可,但对证据的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因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应予确认;3、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本案没有证明效力。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建诚(香港)有限公司向原告定购1009箱,价值10400.64美元和1026箱,价值10504.08美元的各种玻璃花瓶。原告收到订单后,建诚(香港)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20%货款,双方约定其余货款在货物装船后付给原告。原告将货物生产完毕,委托被告办理海运事宜,原告给被告出具的海运委托书中在特约事项中特别注明:香港放单时必须经我司(河南省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同意!!!上述货物由oceantrackinc在香港的代理签发提单。原告没有要求持有提单,而是与被告约定在香港交付提单时必须经过原告同意。上述货物2004年5月5日出口,5月13日被告给原告发传真,除要求原告支付相关费用外,询问原告何时通知放单。此后原告未通知被告放单,也未收到其余80%货款16723.77美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在通常的货运代理业务中,货运代理人接受委托完成租船订舱、报关等代理事项后,将提单交付给委托人即已完成了代理事务。但本案原告与被告约定了特别事项,即香港放单时必须经原告同意。此项约定意味着承运人签提单后即不交给原告也不交给被告,而是由原告通知被告,再由被告通知承运人将提单交给原告指定的人。被告接受了原告的此项委托就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提单已被放,货物已被提走,原告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对此本院认为,被告是与承运人直接联系的人,货物从出运至今已一年有余,对提单和货物的流向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提单、货物仍在承运人控制之中。对此应认定被告有过错,此过错使原告既无法收回全部货款,又无法控制货物,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以其他出口款项退税,是减小损失的行为,被告以原告已退税为由认为原告没有损失的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首荣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河南省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损失16723.77美元(折合人民币138138.34元)。

二、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

本案诉讼费4287元人民币,由被告北京首荣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给付原告欠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办理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4287元人民币(帐户:天津农行鞍山西道支行,1394-01011000698)。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无权代理的合同篇五

公司地址:甲方指定代表:指定代表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指定代表联系地址公司地址:

乙方:____________地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共谋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关于代理合作的基本情况

1.甲方自愿将合法拥有的珠宝、陶瓷、翡翠等货品委托给乙方销售,并由乙方作为受托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对该珠宝饰品进行销售。

2.乙方需以人民币现金的形式向甲方交纳一定保证金。甲方根据乙方所交纳保证金的数额来确定委托货品的多少。

3.甲乙双方承担各自邮寄费(运费,保价费等)用(甲方承担寄给乙方的快递费,乙方承担退换货快递费)。

4.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地址需长期有效,如有更换需及时通知对方。

5.每批货乙方需保证一件货物的销售量。乙方应于签订本协议当日内将保证存入甲方指定银行或支付宝账户。

第二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以甲方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理保证金,亦可以对该保证金进行经营管理,并且保证资金安全。

2.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商品报价表,以及品牌相关推广、销售指导。

3.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乙方需在一周内退回全部委托货品,逾期不受理。经甲方确认乙方退回货品完好无损后,不影响二次销售后,全额一周内退回乙方保证金。

4.对甲方公司管理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以及货品代理价格、公司运营模式等商业机密乙方负有依法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5.乙方在保证甲方翡翠等珠宝首饰不损坏、不丢失、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向甲方以乙方保证金为担保向甲方借翡翠等相关珠宝首饰销售,所借货物以所缴纳的保证金为限,所借货物总额价值不超过所缴纳的保证金总额。在双方约定的60天一个周期,甲方以其代理价拿货给乙方,在此周期结束日,乙方已售货物需向甲方支付相应货款,未售货物需原样退还给甲方。

6.若乙方在双方约定周期内损坏、丢失、偷换甲方货品,根据双方协商赔偿一定金额给甲方。如未按约定时间赔偿给甲方金额,甲方有权以乙方保证金折抵相应货款。

7.为保证公司及其它代理商利益,乙方不准私自掺入其它品牌或者私人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以甲方名义进行销售,更不准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如有发现,取消代理资格,赔偿甲方相关经济损失,并追究法律责任。

8.为了不扰乱市场,不损害甲方公司形象,乙方销售货物的价格浮动不能超过建议零售价的50%,不得狂乱甩货。

9.每次邮寄过程中双方都要保价并且当快递派送员拆包,如有和对方描述不符的货品,可以拒收;如包裹丢失,明确责任后追究相关经济责任。

(二)补充1。双方签订合同后,在________年内不得要求退回出资,除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甲方决定终止代理商资格;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因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行为,导致本代理合作不能正常运营。依法进行清算。

2.双方保密责任。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就代理合作及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任何一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利用该信息。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持续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解除、终止而终止。

第三条其它

(一)解决争端方式。

1.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经当地法院判决明确责任后,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即以所缴纳保证金的30%;并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

(二)税费的承担、

1.本协议项下的委托资产承担相应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双方销售所产生的税费以及其它费用由各自承担。

(三)补充说明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效力等同于主协议。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2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此协议即日生效。

3.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指定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公司签章: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无权代理的合同篇六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产品在乙方区域经销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1、经营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良好的经营理念和商业信誉,能与我公司达成共识。

1-2、具有优秀的专业销售服务团队、推广产品与塑造品牌的能力。

1-3、保证代理销售任务的全面完成。

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如乙方能如期完成双方签定的销售任务年进货量万元(含首批),双方另行续约。(特殊情况可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采用全国统一零售价折供给乙方(不含税价)

5-1、乙方首期进货额为人民币万元。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首批进货额%的定金。

5-2、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全款汇至甲方指定账户,本合同正式生效。

5-3、导入期为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二个月内,第三月每月需有进货及返单。

6-1、甲方采用款到发货的结算方式,乙方将订单和汇款凭证一同传真到甲方;甲方确认乙方货款到账后,以乙方订货单为准三个工作日内货从广州发出。

6-2、甲方根据乙方的订货安排发货,广州市以外的运费由乙方承担。

6-3乙方指定收货单位/个人/女士)电话:

7-1、若产品出现质量或数量短缺问题,乙方应在收货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说明,经甲方查实后予以换补。

7-2、因运输或其他环节所造成的丢失、残缺或残损等问题,应向相关部门索赔。

7-3、乙方自进货之日起90日内可调换20%的产品,所要调换的产品必须包装完好、内容物完整,不影响第二次销售,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调货,调换产品所产生的往返运费由乙方承担。(注:参加活动产品、特价产品、特殊支持产品不设调换)

1、甲方需保证乙方在代理期间不得向乙方代理区域内的其它单位供货。如有发现违规行为甲方需向乙方赔偿乙方首批进货金额的全款作为违约金,如情节严重乙方拥有终止合同的权利,并要求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退还所有库存货品。

2、甲方有义务与乙方共同承担打击代理区域内市场窜货问题。如有发现外区窜货至乙方所代理的区域,甲方有义务出面进行解决。否则乙方将根据乙方当地加盟店的3个月的平均进货额及按照加盟店正常加盟折扣3.5折所得利润×甲方实际解决问题的时间所得金额要求甲方赔偿其损失。

3、乙方可以在其网络平台上销售甲方的护理项目,乙方可在甲方的允许下在其网络平台上销售甲方的产品,如甲方未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仍然销售,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担其所有损失。同时甲方必须严格杜绝甲方产品在网络上的销售,如有发生乙方顾客持有甲方网络销售的产品及有顾客因甲方产品网络销售所产生的退款及退货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其产品及项目的3倍赔偿!情节严重乙方有权利实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退还所有库存货品。

4、甲方有义务参加乙方举行的统一活动及教育培训。

5、甲方有义务遵守双方约定的价格体系,不得随意调价。

如有纠纷可在双方进行调解磋商,如不能解决可在双任一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乙方: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货款指定帐号

无权代理的合同篇七

张先生要购买婚房在某房地产中介的介绍下认识石某。石某称其表姐兰女士在北京市海淀区有一套房屋亟待出售面积为78.25平方米售价290万元。

张先生在中介的陪同下看过房屋,表示愿意购买。月,石某表示表姐兰女士现因工作繁忙,不便前来,特委托自己全权代理办理该房产的相关出售事宜。石某当场提供了他和兰女士的身份证原件、兰女士的房产证原件、委托书原件。在房地产中介公司员工的见证下,石某以兰女士的名义与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290万元,买受人张先生在签订本合同时须支付定金10万元作为购房款的一部分;买卖双方应于1月11日前办理申请贷款手续,买受人张先生的贷款金额为177万元。

石某应房地产中介的要求签署了《产权人未到场声明》后,张先生便向石某支付了购房定金10万元,并向房地产中介公司支付了居间出售服务佣金78300元。

岂料合同签订后,石某以及兰女士迟迟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张先生无奈,将兰女士、石某以及房地产中介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购房定金、中介费用并按照约定赔偿。

无权代理的合同篇八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医药代理合同-代理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就 公司 销售代理事宜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代理区域及销售任务

1、 甲乙双方均同意按照本合同之规定执行。甲方授权乙方作为地区的总代理商;

2、 乙方首批进货量不低于 ,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内的月销售量不低于 件,连续三个月,达不到最低销售量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或经协商后在该地区增加代理人。

二、结算价格及结算方式

1、 乙方每次从甲方进货以现金或银行汇款结算。

2、 乙方申请发货时,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或现金支付甲方后,甲方需在五日内将产品发出,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发货的,要及时通知乙方。

三、代理期限

代理期限为一年,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且甲方收到乙方首期货款之日起生效。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

1、 有市场监督权;

2、 如发现乙方区域外销售,出事后,甲方按假货给予认定,所有损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5、 甲方对乙方出具销售委托书。

乙方:

1、 有权在其代理区域内供货;

2、 享有公司新产品的优先代理权;

3、 不得向代理区域外销售产品;

5、 乙方销售侵权产品、假冒产品,给甲方造成损失,必须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7、 运输过程中如出现破损、丢失,乙方须协助甲方向有关部门索赔;

五、违约责任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均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协议总额违约部分的经济损失.乙方在经销甲方产品过程中应守法经营,因违法经营行为造成的任何经济、刑事责任均有乙方自负.由于甲方提供产品不及时,造成乙方未完成销售任务的,甲方不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无权代理的合同篇九

10月,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在2月以前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1912月,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旅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作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无权代理的合同篇十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了协商如下:

一、代理资格确议。

1.乙方必须具有独立的经营厂地,完善的销售网络和相应的资金条件、资信好、业绩优。

2.真诚合作,愿意一起将该产品在同行业间做大、做强。

3.为有实力的霓虹灯材料经销商或较有影响的大型企业集团。

4.己购或欲购本单位设备_______套,对该设备有所了解。

1.凡甲方生产,销售的产品,乙方都可代理(见宣传单)。

2.乙方在刚代理甲方产品时,为一般性代理,甲方有权在该地区继续销售,若乙方对甲方产品确有信心,可付甲方_______万元买断在该地区________年的代理权;若乙方在该年度销售量超过_______台(不含),甲方自动将该地区次年的代理权转让给乙方,甲方有义务将该地区的客户介绍给乙方,若乙方在年度代理权内未完成_______台,同样,乙方将自动取消在该地区代理转为一般性代理。

三、代理商品名称代理范围时间代理价格和销售建议价:

1.委托乙方在_______省_______市为(总代理独立代理一般代理),时间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产品质量,乙方负责销售,乙方负责货款。

2.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培训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配件,但多畲配件或坏件应及时返绐甲方,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做好售后服务。

3.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一定的宣传数据,乙方也可自订宣传内容,但甲方的厂名和徽标不得更改或侵犯。

五、结算方式,包装,运输。

1.款到发货,以收到货款次日发货。

2.甲方负责包装、木箱,包装费由甲方负责,运费由乙方负责。

3.在乙方为独家代理时,甲方有义务将该地区的客户介绍绐乙方,乙方享有独家经营权,但乙方不准在甲方己订的其它代理商范围内进行销售,否则该地区的经销商有权追加损失的权利。

4.乙方有义务在该地区做好宣传工作和及时热情的售后服务工作,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5.乙方应及时将市场的信息回馈给甲方。

无权代理的合同篇十一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调味品代理合同-代理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合作经销甲方产品及对其产品提供技术服务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范围

1、甲方授权乙方在区域内为唯一代理商销售产品,指定区域为乙方专享的。

二、合作原则及规定

乙方在进行销售工作时,不应低价竞争,不可越区销售,不可蓄意诋毁甲方或其他代理商的名声。如有相关不当行为最终导致用户终止采购、取消合同或转用其他产品时,甲方有权立即取消本协议。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以公平合理的统一价格向乙方供应质量合格的产品,提供产品销售资料和市场信息,筹划产品的宣传广告、产品演示和市场推广等。

2、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商务和产品培训和支持。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库存量、产品流向、销售定单和其下级代理商的明细/销售网点等,以供甲方审查备案。

4、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商务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可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5、甲乙双方将按约定的销售指标,每年度考核进度和表现。如不能达标时,甲方可提前1个月以书面通知乙方取销个别或全部指定区域的代理权直至终止本协议。

6、乙方应在每次订货前提交真实且完整的产品使用信细表交由甲方审核。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指定区域内须按照甲方拟订的价格规定销售产品,不可以跨区窜货和/或低价倾销。如有跨区销售,须征得甲方同意。

2、乙方不可在指定区域外与其他代理商竞争客户。

3、乙方可要求甲方给予市场销售和产品服务支持,以及要求甲方共同参于在指定区域内开展的产品宣传和招商会。

4、乙方应在每次产品订货前提交真实且完整的产品销售信息调查表,如若所提供信息虚假且不完整,造成产品超过保质期,则相应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销售行为规定

1、产品价格:见价格表附件一,指导零售价3元。并提供销售支持。

2、付款条件:乙方需按订货量付款甲方发货。

六、生效及协议的解除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将取代以前所有的口头或文字协议。

2、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另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停止该行为。如违约方在接到要求改正的通知后十五(15)天内仍未改正,发出通知的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任何一方可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

4、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合同自行解除。

七、争议解决

如双方对本协议有争议或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为凭。

九首批进货量要求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首批进货5000元以上,品类甲方不给于乙方限定。

无权代理的合同篇十二

编号:

委托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为促进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保证保险代理行为合法、公正、有序进行,并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代理的管理规定,甲、乙双方就保险业务代理合作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1、保险险种及地域范围、险种名称

2、代理业务范围:

(1)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未经甲方书面委托,乙方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无理赔权,亦不得代理甲方签定订立任何赔付协议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保费和手续费结算:

1、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于出具保单正本三个工作日按甲方制定的结算程序与甲方结算该业务保险费。

2、甲方在乙方转交的保费到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

3、甲方按实际所收保费向乙方以转帐形式支付代理手续费。各险种代理手续费标准为:

险种名称

代理手续费比例(%)

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作好《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业务相关法规的宣传工作,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协助乙方有关人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投保单、保险条款、宣传材料及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资料,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基础知识培训和实务培训。

3、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的全部保险业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须积极主动配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代理业务范围及代理权限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超权限代理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5、乙方不得将其经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转授第三方代理。

6、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并依据甲方制定的各项保险代理规定、承保规定和操作程序办理代理业务。

7、乙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8、乙方在代理销售保险时,应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引导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之义务;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说明,并对免责条款依法进行“明确说明” 。

9、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将保费及利息划付给甲方,甲方则应及时向乙方按比例支付代理手续费。

10、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有义务在获知客户出险信息后即时通知甲方。

11、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定抵押合同或出具担保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单进行质押活动。

代理期限: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但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双方约定解除或依合同规定可单方解除合同起,代理期限即行终止。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时,须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期限内要求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

3、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自动终止:

(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2)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有欺诈、背信、伪造文书行为;

(3)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

(4)挪用侵占或贪污保险费;

(5)被保监会收回或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或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4、若乙方违反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执业管理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5、本代理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应立即开始并在15日内结清一切保险费、代理费及有关帐务,办理未决赔案、保险单证等文件的交换,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6、本代理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缴交保费,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收回乙方代收的保险费。

2、乙方如超出本合同规定的代理范围开展业务,或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甲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经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乙方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甲方因各类表见代理行为而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争议处理:甲、乙双方之间一切有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补充修订。

甲方:

代表:(签章)日期:

乙方:

代表:(签章)日期

无权代理的合同篇十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守卫者”系列智能防盗报警器产品的地区代理销售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理产品、区域、期限:

1、乙方授权甲方为乙方“守卫者”系列智能防盗报警器产品地区代理,并保障甲方在销售区域内的长期利益。

2、代理期限为壹年,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结束后,双方可续约。双方保留自签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前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因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双方责任、权利:

1、乙方保证甲方所需产品货源的供应。

2、乙方负责给甲方提供相关的产品证书文件及产品宣传资料。

3、乙方负责技术支持,免费对甲方进行技术咨询、培训、指导。

4、甲方保证按时支付货款,按期完成销售额。

5、甲方必须设立营销网点,销售“守卫者”产品,不销售其它同类产品。

6、甲方保证不向代理区域外销售。若需销售需得到乙方书面同意。

7、甲方必须拥有一定的销售及技术人员,以做好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

8、双方负责为对方保守商业和技术机密;使用于或包含于产品中的任何专利商标、版权或其他工业产权均为乙方独家拥有。一旦发现侵权,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采取措施保护乙方权益。

9、由于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协议一方无法预见、控制、避免和克服的其他事件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该方不负责任。但是,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须尽快将发生的事件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15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

三、经销条件:

1、甲方在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七日内,首批进货元以上。

2、协议签定3个月内为产品推广期,不计销售任务;之后个月需完成元以上销售额。若是甲方完成规定销售额,乙方有权变更合同条件。

四、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

1、乙方保证产品及配件的质量,对直接用户产品及配件三个月保换、一年保修。

2、乙方的`产品及配件的技术和售后服务标准以产品说明书和保修卡所列条款为准。

3、乙方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委托甲方具体实施。

五、代理价格(见附表):

所有单价均为人民币不含税价格,若市场价格变化,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需要另行商定进行调整。

六、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付款方式:

1、交货地点。货物数量规格由甲方提前两周书面向乙方下订单。

2、甲方将货款存入乙方账户后乙方将货发送给甲方。

3、如果批量订货总金额小于元,乙方不承担运输费用。

七、约责任:

若一方约应承担相应的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按国家有关法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其它:

1、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应以合同法为依据提交仲裁。

2、本协议从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签字)。

无权代理的合同篇十四

甲方:

邮编:

地址:

电话:

乙方:

邮编: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成为甲方销售代理商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代理原则。

2.乙方在代理甲方产品的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3.乙方须按实际情况填写如登记表中内容变更,乙方应在七天内书面通知甲方。

4.乙方可以对甲方的工作做出评价和投诉,具体事宜请与甲方联系。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拥有产品价格的制定权及发布权。

2.甲方负责产品的广告宣传工作。

3.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乙方的协议执行情况,并在一定时间内考核乙方所完成的工作进度和市场行为,并有权决定是否保持其代理资格,乙方试运营二个月,合格者将正式颁发"授权书"。

4.甲方负责向乙方或其客户提供技术支持,协助乙方做好宣传、销售、培训和售后服务工作。

5.甲方对产品进行不断的升级,保证其产品的先进完善性,并提供给乙方及其客户。

6.对于乙方提供的关于产品功能或其他方面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认可后将对产品进行升级,无偿进行更改并提供升级产品给乙方及其客户。

7.甲方若对产品代理价进行更改,须提前半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可获得甲方的销售培训及电话技术支持。

2.配合甲方跨地区性或全国销售宣传活动,努力开拓市畅。

3.乙方有义务遵守有关的商业秘密,并以书面形式每月一次向甲方书面或电子信件汇报当地的市场动态及其行销计划和策略。

4.乙方在媒体上刊登的代理产品价格和实际销售价不得低于甲方制定的统一市场零售价。如有证据证明乙方违反甲方的限价规定(如低价销售现象)并不能改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对乙方的代理授权,并取消其区域代理资格。

5.乙方对所售产品客户必须建立完整的客户服务档案,甲方须对客户进行备案保存。

6.乙方可以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某某地区代理"的名义但不能以"独家代理"等具有排他性的.名义进行宣传及商业活动。

第四条黄页价格、保证金及预付款、财务结算。

1.黄页的价格详见附件。

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按照甲方网站上指定的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元人民币,并预付不低于元人民币的登录费。

3.保证金及预付款的使用、管理遵照相关规定,如未有违反相关规定,保证金在本协议终止后全额退还给乙方。

4.结算:

a.乙方代理登录,须在乙方预付登录费足够支付的前提下,由乙方在确认付款后开通,同时甲方将从乙方预付登录费中自动扣除乙方开通黄页的登录费用,每月日甲乙双方应对上月日至本月日登录开通的黄页数量及清单进行核对,并由甲方给乙方开据相应登录款项的发票。

b.甲方为乙方每月开据的发票金额为:上月日至当月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的黄页代理登录费的金额。

c.当乙方未能按a的规定全额支付开通黄页登录费时,甲方核实后有权取消对应黄页的服务,同时保留法律追索权。由此带来的与客户之间的法律纠纷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d.本协议到期或者因双方因任何原因终止本协议执行,乙方已支付预付款在扣除应付款项后在仍有余款时,甲方在协议终止后30日内将余款退还乙方。

第五条协议期限乙方的代理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双方同意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七条附则。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两份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传真复印件有效。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甲方授权代表:乙方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无权代理的合同篇十五

2007年10月25日,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为王某,被保险人为王某之妻张某,受益人为双方之子王强。投保险种为长寿险,投保金额为10万元,投保人王某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承保。2008年7月,王某向保险公司投诉,称保险公司未经其同意将投保人变更为其妻张某,要求保险公司恢复王某为投保人。保险公司找张某了解情况,询问张某在办理变更手续时所持有的王某的身份证及委托书时,张某未正面回答保险公司的提问,只讲此事是她与王某之间的私事,不希望保险公司介人。保险公司经核实查明,王某与张某正在办理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上存在严重分歧。变更投保人的手续是在张某持有其本人及原投保人王某的身份证、委托书的情况下办理的。保险公司已签发了批单,但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未签订合同变更协议。另外,王某有两张有效的身份证。张某向保险公司出示的王某身份证是由公安机关签发的,是合法有效的,至于委托书上的签字,经笔迹鉴定部门的鉴定,委托书上王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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