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报告(模板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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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报告(模板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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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的结构一般包括摘要、引言、方法、结果、讨论和结论等部分。报告中的论点和结论要有逻辑性和可证明性,需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推理支持,以增强说服力。通过阅读他人的报告范文,可以借鉴一些写作技巧和优秀的表达方式。

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报告篇一

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是根据基材经济方面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推动知识型经济的发展,不是依靠体力物质消费,而是依靠知识的创造,开发和应用。知识产权是商品经济和科技发展的产物,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并且知识传播的出现和更新迅速加快使得知识产权发展面临着新的挑战。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让知识经济时代被赋予新的特点。

(一)知识产权与经济、科学和技术之间的联系日渐深入。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将日渐重要。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正是对知识经济法律保护的保障。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财富源泉,已然成为经济发展的一项战略性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将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减少经济贸易的扭曲,促进其自由化发展。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势必进行最大限度的知识产品交易。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其保护相较于实体物质更加复杂。相应地,这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知识产权与经济的关系将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而变得日益密切。科技发展为知识产权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发展,而科学技术的发展又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展示了新的课题。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创新及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以电子信息为核心的科技革命已经来临。由于知识产权的传统对象不能是高科技和智力成果,给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挑战,知识产权将进一步在新技术革命中迅速发展。

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扩大。随着知识和信息的广泛传播,加快了其生产量与扩散速度的量变程度,高新技术已超越了原有知识产权保护盖的范围,越来越多的技术不断呈现在我们眼前。而知识产权的新增类别相继出现,也使得现有的知识产权增添了更多的挑战项目。知识的类别涉及各方各面,且相对复杂,其中也包括涉及到社会伦理的问题。如何使用法律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扩大其保护范围。其次,由于快速更新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快速扩张总量和知识显著更快的传播,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需要重新考虑。知识经济时代的信息更新速度不能再用原先的.思想加以考虑,对于专利与权,是绝对权利。与其对应的公众的义务则是不侵犯。在提高权利者的自我意识的同时,也应强化公众对知识产权的消极义务的认识。从权利者和义务人双方面入手,提高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将极大程度的影响着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有效性。任何制度都是通过实践实现价值的。

五、结语。

知识产权的保护理念正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而逐渐被人们传播与接受。在知识经济悄然兴起之际,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深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这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进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从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反观《平凡的世界》的创造年代,正是因为当时的人们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以及权利者对权利的保护意识不强,才导致了作者路遥的一生贫苦。在知识经济时代到来之际,只有牢牢把握机遇,才能更好地适应竞争。

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报告篇二

甲方:

乙方:

双方本着“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知识产权战略合作达成共识如下:

第一条服务范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及科研管理咨询与培训服务:

1、为辖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科研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专利、_____、著作权申请注册,专利无效诉讼和侵权诉讼,_____异议,专利信息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科研项目及管理的制度建设。

2、定期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研发管理培训,逐步完善企业研发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3、定期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科技研发,专利、_____、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各种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知识和重要案例等信息。

4、为企业提供科研管理咨询服务,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各级科技专项立项政策咨询辅导等。

第二条甲方责任义务。

1、搜集、调研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所遇到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组织相关培训与知识讲座。

2、努力为乙方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条乙方责任义务。

1、对园区企业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2、及时为园区委托企业办理专利申请,并在企业提交技术交底书和其他所需申请文件并交付申请费用的情况下,完成专利申请的申报工作。在收到《专利受理通知书》后应及时通知委托企业领取。

3、定期组织专家为园区内企业进行关于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讲座,内容包括:专利法相关知识,专利申请材料的准备,如何利用专利文献确定新产品的研发方向,专利申请的策略,如何利用专利群进行专利侵权诉讼等,具体讲课内容可根据园区内企业的要求与甲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双方的义务。

1、甲方应制定年度市场开发计划,积极利用自身优势迅速开展工作。

2、对需要乙方提供咨询服务的内容,甲方应以书面指令信函(信件、传真或者电邮)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指令信函后,迅速指派相关人员按照甲方的要求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告甲方。

3、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服务标准开展工作,及时准确的收集传递客户信息及技术资料,依法保障客户的基本权益。

4、乙方应安排专人负责相关事务,并应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服务人员数量和时间。

5、乙方应及时完成服务项目的相关事宜并保证质量,依据法律做出专业判断,努力维护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

6、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理建议改善工作。

7、甲方指定。乙方指定作为甲乙方双方合作事项代理人,负责甲乙双方的业务往来工作。

第五条保密责任。

本合同期内,所涉及本合同条款内容、客户技术情报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工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透露。如因甲方未尽保密责任,造成客户专有技术等技术秘密外泄,形成企业损失,乙方在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有权追溯甲方的相关责任。

第六条费用结算。

甲方以乙方的名义开展工作并与客户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甲方按乙方要求将客户相关资料和费用打到指定邮箱和账号,甲乙双方按___:____比例分配代理费或相关服务费(官费除外)。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亦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报告篇三

第23期。

全体联络员第二次会议召开。

2009年10月20日,湖北省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全体联络员第二次会议召开,就湖北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草案)进行讨论并征求意见。领导小组副组长王东风同志出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高法新同志主持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代表及纲要组研究人员参加会议。

与会者对纲要(送审稿)进行了深入积极的讨论。大家一致认为,纲要目标明确,结构合理,但在具体内容、文字结构、段落层次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斟酌完善。各单位代表立足自身工作职能范围和领域,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

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王东风同志进行了。

总结。

发言。他对各位代表的意见建议表示感谢,并要求纲要组认真消化吸收,结合这些意见对纲要进行修改完善,力求制定出一部充分反映我省知识产权工作实际、有效指导我省知识产权工作、切实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纲要。

《湖北省专利战略研究》专题通过专家评审。

10月19日上午,湖北省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专题“湖北省专利战略”结题评审会在华中科技大学举行。评审专家分别来自湖北省科技厅和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等高校及企事业单位。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舒正荣博士、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院长朱雪忠教授等出席了本次评审会。舒正荣副局长在致辞中充分肯定了湖北省专利战略的研究意义以及课题组所取得的成绩。

省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于08年12月15日正式启动,其中,由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院长朱雪忠教授及其研究团队具体承担了“湖北省专利战略”的研究工作。研究团队在几个月的研究工作中,深入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进行调研,并对其他省市的专利战略特点进行了分析,总结了湖北省实施专利战略面临的内外环境,提炼了制定和实施湖北省专利战略存在的优劣势及机遇与挑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湖北省专利战略的定位和重点,并从定量和定性两个角度、从近期和长远两个方面提出了湖北省专利战略的目标。为了实现预期目标,在借鉴其他省市实施专利战略的经验的基础上,重点提出了28项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前瞻性的战略措施。在本次结题评审会上,专题组就湖北省专利战略的制定背景、战略定位、目标、重点、主要措施等向专家组进行了汇报。专家组在认真审阅相关研究报告并经过质询和讨论环节后认为,该战略密切结合湖北省情,目标明晰,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战略措施具有较高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最终专家组一致通过该课题的结题评审,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研究报告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专利战略研究组)。

《“两型社会”试验区知识产权工作模式研究》专题及其子专题通过专家验收。

10月30日,湖北省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专题《“两型社会”试验区知识产权工作模式研究》及其两个子专题《传统知识产业化问题研究》、《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冲突协调机制研究》在湖北省社科院举行结题评审会议并顺利通过评审。来自专题牵头单位湖北省知识产权局的王国新副局长出席评审会议并致辞。本次评审邀请了一批在本领域颇有研究的理论界和实务界知名人士。专家们认为,专题选题切合我省实际,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研究报告结构合理,资料较为全面,研究比较深入;措施建议科学可行。总体而言,三个专题(子专题)都达到了任务书确定的预期目标,符合结题标准。同时,专家们也对研究报告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据悉,上述专题(子专题)由湖北省知识产权局牵头,其中专题委托省社会科学院王立京教授主持研究,两个子专题分别委托华中师范大学刘华教授和华中科技大学鄢斌副教授主持。研究工作始于今年三月。半年以来,牵头单位大力组织协调,参与单位积极配合支持,各核心专家及其所在的研究团队广泛调研、深入研究,掌握了大量第一手材料,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

省知战办、专题牵头单位及研究单位的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两型社会”专题组)。

《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法制环境建设研究》。

专题顺利通过专家结题评审。

11月3日上午,省政府法制办组织了《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法制环境建设研究》专题以及下设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策略研究》、《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监督体系研究》、《法律服务行业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三个子专题的专题结题评审会,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大学、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版权局的七位评审专家对专题的结题报告和总结报告进行了评审。

专题及子专题的核心专家从研究结构、现状分析、战略目标战略措施和主要创新点等方面对各自专题作了深入细致地陈述,并回答了评审专家的提问。经过评审,评审组专家认为:《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法制环境建设研究》专题组提交的结题报告及总结报告,较圆满地完成了预定研究任务,达到了预期研究目标,特别是专题采用了大量的数据、资料、案例,对我省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环境进行了有针对性地分析研究,提出了可操作性的战略目标和战略举措,既有务实性和现实性,又有一定的前瞻性,为我省的相关研究开拓了视野,提供了新思路;三个子专题的研究成果思路清晰,结构完整,对所涉及领域的研究深入全面,有力地支撑了所属专题的研究。评审组七位专家一致同意本专题及三个子专题按时结题,并尽快将专题研究成果整理后上报省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政府法制办党组书记、主任、本专题组组长陈洪波,副主任杨良顺,省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高法新以及其他相关的教授、专家参加了评审会。(省政府法制办)。

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报告篇四

日本的《大纲》是该国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的集中体现。所谓知识产权立国,就是要把日本建设成为一个崇尚发明与创造的国家,亦即通过大量创造知识产权并对其加以充分的保护和利用,以谋求日本经济的持续发展。从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进程来看,《大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03年至2017年,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改革日本的知识产权运行体系和基本制度;第二阶段从2017年至今,其基本目的是着力推进已建立的运行体系和基本制度的实施,使日本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在世界上居领先位置。

我国在《纲要》出台前,已经制定并实施了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等国家发展战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一个全局性的国家发展战略,不是上述3个战略的补充,而是实现这些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国知识产权战略更多的是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利用等方面进行规定,为实现创新型国家建设目标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二、战略性质:进攻性与防御性之不同

在制定《大纲》时,日本强调其国际竞争力以及在国际上的地位,“在21世纪,为了继续确保日本在世界上许多工业领域的先锋地位,必须要将实现知识产权立国作为日本的一项基本国策,而且要尽早实施针对该目标的一系列措施”。基于此,日本强调大学、公共研究机构有必要进行全球竞争性研究开发,企业也应当制定战略性计划以在世界范围内获取和运用知识产权。

与这种明显具有进攻性的知识产权战略不同的是,我国的《纲要》开篇就明确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目的,即“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同时,《纲要》将建立和完善预警应急机制、海外维权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以及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作为战略重点。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在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时,其目标就是通过知识产权的创造、利用与保护来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实现经济结构转变,保证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积极效应的同时,防止知识产权对社会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具有明显的防御性特征。

三、知识产权创造:分工性与统合性之不同

日本《大纲》强调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作用的同时,也强调大学、公立研究机构等单位进行知识产权创造,认为大学、公立研究机构等单位在基础的创新性研究方面应当发挥应有的作用,期望其“可以获得基本专利的突破性革新以及创造出新技术和新产业”。日本在2001年提出“平沼计划”,从2001年起的.3年内,在大学制定1000个技术创新计划。事实上,日本在2017年,由大学创办的风险企业就有1112家了。日本力图通过对企业和大学、公立研究机构之间的任务分配,使该国的知识产权的创造更加具有效率,能够创造出高质量的知识产品。

我国的《纲要》虽然提及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知识产权创造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并没有充分体现出其各自的侧重之处。《纲要》规定,应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把创新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的能力。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虽重视高校、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作用,但是对其各自的地位并未明确。

四、知识产权保护:一体性与主体性之不同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日本《大纲》强调司法制度的完善,明确“对于与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相关的诉讼案件,由东京和大阪两地方法院专属管辖,使东京、大阪两地方法院发挥实质上的专利法院功能”。此外,日本还通过专利委员制度以及调查官制度加强专家参与下知识产权的审判工作,从司法程序上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民事诉讼与无效程序的连接,提高专利案件的审判效率。显然,其所采取的多种措施均是围绕着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而展开的。

我国的《纲要》在强调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同时,也强调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这是与我国长期以来坚持的“两种途径、并行运作”的保护体制相联系的。一直以来,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与执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司法保护方面,《纲要》强调“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这表明,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正在不断的完善之中,并且将逐渐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主导作用。

五、知识产权利用:区分性与统一性之不同

在知识产权利用方面,日本《大纲》针对大学、企业等单位的职能分别进行了规定,并对其在战略中的作用进行了区分:大学重流转、企业重应用。《大纲》强调大学等单位的技术转移功能,在大学建立知识产权本部,促进大学知识产权的转化、利用。与此对应,企业应战略性地运用知识产权,将知识产权融入经营活动之中,从而获得最大的收益,实现企业的最大价值,通过制定战略性的计划以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和管理知识产权。日本在探索构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增加知识产权信托和担保融资等具体运用形式,公示企业运用知识产权业绩情况,推进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化,扶持中小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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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报告篇五

经济全球化给人类生活带来了积极的变化,使得原本在民族藩篱隔阂下的主权国家紧密联系,使散居各地的人们建立起彼此互通有无的“地球村”。全球化引起了人们思维方式的变革,信息的瞬时传播便利创新思想的相互借鉴,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仿制”、“贴牌”、“冒牌”甚至“抄袭”现象的泛滥。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社会若要合作保护知识产权必然遭遇前所未有的困难。

经济全球化给知识产权带来的巨大变化随处可见。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法伴随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呈现嬗变之势。国际社会虽然缺乏国内那样有组织的政府,缺乏对所有民族国家行使权威的超国家组织,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国际社会是有法律秩序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国际法律体系是一个松散的、碎片化的规则集合体,不过,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拓展,知识产权国际统一法运动不断升级、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相关立法运动正深入到国内立法活动的传统领域。从知识产权的产生、效力到权利的期限,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到超地域性、从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垄断性到公益性、社会化,从纯粹的私有财产权到与人类生命健康权的关联关系,等等法学论文,凡是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都存在知识产权国际统一立法的痕迹。国际知识产权法软性约束的形象正在被改观。

需要指出的是,传统知识产权立法无法化解的三对矛盾: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普遍保护的需要、各民族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歧异与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形成的主权冲突,均仍困扰着经济全球化形势下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保护事业,其中以主权为最大桎梏。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根据一国法律创设的专利权、商标权与著作权并不当然在其他主权者领土上被承认为权利。这是主权在知识产权领域最常见的注解。主权原本是一个国家政治学概念。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对主权的来源――公意――进行解说后,写道:“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由此,我们将主权的特性之一概括为“主权不可转让”。在卢梭的著作里主权是对政府与人民关系的诠释,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国际法上,主权是一个法律术语,是对并列存在的国家人格的高度抽象小论文。所以,在国际法学者眼里主权对内是最高的、对外则是独立的。在一国之内,主权所及之处,没有较之更高的权威。主权对内、对外的两个方面中,以对内的向度为我们考察的基础。对于他国的知识产权在内国是否应当给予保护,需要求助于属地管辖权。

就此而论,主权不对知识产权的设权行为发生直接的调整与约束作用,是需要借助知识产权保护权为中介手段的,沿着“主权――管理权――知识产权”而起作用。传统国际法对主权进行二分结构的划分,分割为“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需要申明的是,此处的划分是人为的,是纯粹基于理论探索的方便。因为实质上主权是不可以分割的,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基于属地管辖权的措施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认可制度,比如,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发明、商标是否予以承认、外国专利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中国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客体限制及审批,等等。属地管辖权的行使在不违反该管理者所属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与公约义务的时候,其效力是不容置疑的。

当论及属人管辖权的.时候,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上,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是:主权者对位于主权者领土之内的和旅居非本国领土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依凭何种根据确立其随人所至的管辖权力?卢梭在论述主权权力的界限时写道:“如果国家,或者说城邦,只不外是一个道德人格,其生命全在于它的成员的结合法学论文,并且如果它最主要的关怀就是要保存它自身;那末它就必须有一种普遍的强制性的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于全体的方式来推动并安排各个部分。正如自然赋予了每个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肢体的绝对权力一样,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正是这种权力,当其受到公意指导时,就获得了主权这个名称”;“凡是一个公民能为国家所做的任何服务,一经主权者要求,就应该立即去做”。按照卢梭的理解,国家的各个成员有服从主权者管辖的义务,这是主权者对其公民行使属人管辖权的正当理由。在现代国际法的视野里,属人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对人管辖权力的自然衍生。也就是说,既然一国公民通过国籍的纽带与其母国发生政治的和法律的联系,那么,当位于本土之时,母国对之行使管辖,顺理成章。即使居于海外,也不得因地理距离的阻隔,而误认为主权权力因空间范围的阻滞而失去效力。对于法人,情形与自然人类似。当一国公司在海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属人管辖权也对之当然发生控制、约束及保护作用。

具体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而言,当一国自然人到海外发表著作,或一国的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使用在母国登记注册的商标或专利,比如,中国温州某打火机公司在欧盟境内设立分厂,其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的行为仍然要受到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管辖,也即属人管辖。至少,欧盟在考虑是否赋予其商标权效力时,必然要考虑到根据中国商标法创设的“既得权”问题。这也是为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法规范与国际惯例所肯认的。其理由就在于此等知识产权主体与母国之间的“人身性质的”法律联系。

在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活动的属地性和属人性的时候,我们是以主权可分为假设前提的。事实上,对主权作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的划分,是基于逻辑的需要,并非现实存在的可量化、可切割的权力的。再者,当我们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管辖权的属性时,我们还隐含了一个推论:一国的属地管辖权与另一国的属人管辖权是平行的、不冲突的。这个推论是一种理想的状态。真实的情况是,当一个国家在其本土主张属地管辖时法学论文,其主权权力所及的对象同时包括了本国的和外国的知识产权持有者。换言之,一国的属地管辖权必然触碰另一国的属人管辖权,甚至有不可调和的危险。比如,对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得报酬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调整,就会发生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的激烈碰撞。外国知识产权持有者根据税收来源地原则要向东道国承担所得税的缴纳义务,与之同时,它还是其母国的纳税人,要向其母国就同一所得承担纳税义务。在两个主权者没有达成意志的妥协与安排之前,这种管辖权的冲突是不可调和的。

如何协调知识产权跨国保护领域的管辖权冲突呢?这是现代国际知识产权法的谜题。就单个国家的主权而言,它是在其领域范围之内的最高意志,是全体人民意志的联合;对外,主权则是主权者身份的表征,是此法律人格者区别于彼法律人格者的符号。由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主权者的意志都具有最高的地位。因此,作为主权者意志的外化形式,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若发生冲突,唯一可行的方案是主权者意志的相互妥协、协调一致。鉴于此,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协议成为了最好的工具小论文。双边的、区域性的或者全球性的知识产权条约在特定主权者之间将产生法律的约束力。若缺乏此类条约,在具体事项的管辖下不可避免地发生抵触与冲突。

四、结论。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主权者意志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自然延伸,是主权权力效力运行的自在空间。那么,保护知识产权的管辖权是否可以脱离孕育其效力的主权者而让渡给其他主权者或主权者之集体,统一加以行使呢?我们认为,此类权利是可以让渡的。因为代表公意的主权意志可以转换其表达形式。基于意志表达方式的可转化性,此类权利的可让渡性也就不难证立了。事实上,截至目前国际社会已经有了让渡保护知识产权的若干先例。比如,欧盟成员国通过区域性条约的形式从组织成员手中受让了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制定权。尽管欧盟获得的管辖权并非彻底的、全面的权力,但是它的成功运作至少表明了主权者意志是可以转化表达形式而让渡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功推动并缔结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同样验证了一个命题: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完全可以经主权者意志的协调一致而向主权者集体让渡的。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说“保护知识产权之权利可让渡”,并非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权一定要经让渡才可产生其实效;再者,此类权利的让渡是有期限的、附条件的让渡,这种让渡是暂时的,并非永久的、不可回复的让渡。因为一个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可以选择退出该组织而收回其管辖权。比如,退出世界贸易组织而中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原成员国的约束力,或者自愿取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会员资格而不再承受其约束法学论文,等等。

要破解主权对国际合作保护知识产权的桎梏,还有一条可行的途径――协调主权者意志。在民族国家林立的国家间社会倡导主权的协调有“弱肉强食”的危险。但是我们主张的不是主权的协调,而是主权运作方式、主权者意志表达方式的转换,也即由单独表达主权意志转化为由主权者集体表达。国际社会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制定、知识产权的行使、滥用权利的监督与惩治等领域,已经树立了协调主权者意志的范例。

我们认为,主权者一秉诚意地协商、谈判,达成合作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协调彼此对知识产权保护活动的管理方式、权限、互通情报,等等,完全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在无损国家主权的条件下完成对知识产权侵权的防范与消除。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不仅使国际合作成为民族国家的基本义务,而且改变了国际合作的含义,突出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属地因素和属人因素的双重作用。可见,一方面,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保护是大势所趋,已经成为国际共识;另一方面,此类国际合作必然要求主权者意志的协调,而且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主权者意志的协调是客观可行的。

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报告篇六

电子商务并不是一种新现象,也不仅限于因特网,商人和企业许多年来一直在使用各种不同的电子化网络来交换商业数据。为大家分享了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论文,一起来看看吧!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活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创造着新的商务环境,而我们所定义理解的知识产权是在网络和电子商务没有出现或者是在还没有得到广泛普及应用的时候提出的,因此产生了许多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网络具有虚拟性,知识产权本身也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两种“虚拟性”的碰撞势必会对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造成极大的冲击,电子商务环境下催生的新侵权方式也对知识产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新的危害,这就需要我们完善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冲击与挑战;侵权方式;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是一个经过长期发展、演变形成的概念,专利权和商标权都是伴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而逐渐兴起的。相比知识产权制度的较为悠久的历史,电子商务的发展时间则短得太多,它是伴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而兴起的一种崭新的商务手段。我们所定义理解的知识产权是在网络和电子商务没有出现或者是在还没有得到广泛普及应用的时候提出制定的,但今天电子商务活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创造着新的商务环境,这就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就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一、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冲击与挑战。

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在特定的时间空间中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不允许其他人在法律不允许的范围内实施他人的智力成果,而电子商务的产生,不仅打破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时空范围还对其专有性质下的人身、财产利益产生了重大威胁,并且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序也发出了挑战。

(一)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权人一般只能在申请国享有独占的权利,而域名则不具有地域性,它在唯一的、排他的同时又具有全球性,所以很有可能出现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情况,例如,a国的甲与b国的乙均只在本国申请了相同的注册商标,在他们用自己的商标申请域名时,就会产生冲突。

(一)著作权。

著作权问题是电子商务中出现最多的知识产权问题。我国著作权的主要内容有二,分别是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顾名思义,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及发行权则与作者对其著作权享有经济利益有莫大的关系。而有些行为,例如未经过允许、未支付报酬私自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传统作品数字化或者直接将数字形式存在的作品投放网络,进行网络传播、无形交易,这就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以及发行权,同时将作品转化成数字化这一过程也涉嫌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作品一旦在网络上公之于众,其传播速度之快是无法想象的,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就遭到侵害。由于网络上的交易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这就给抄袭、剽窃、冒名顶替以及将他人作品稍加修改署上自己的姓名的一些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这也就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发行权、复制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并且,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商务信息以及数据库也是著作权所保护的重要对象,这涉及侵权与被侵权,篡改、盗用他人的创造性商务信息及管理数据库等侵权行为。

其次,网站网页起到了提供交易平台、展示商品性能的作用。网站的设计体现了制作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其实质应为汇编作品,因此笔者认为应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围,这里就涉及到素材、网页复制、非法使用网页、超链接等侵权问题。有些网页制作者未经许可未支付费用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作为素材使用在公共网页网站上来获取利益,这显然侵犯了作者对作品享有的发表权、发行权、复制权、展览权、表演权。这也是对其邻接权的一种侵犯,例如录音录像著作者权、表演者权等等。另外,前文提及,网页的制作应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范围内,但网页的复制以及非法使用他人网页的现象也大量存在。网站上非法使用超链接的问题更是棘手,在一个网站上通过超链接的模式,轻易将其他网页上的某种信息直接链接到自己的网站上,或者直接将下载地址超链接到网站上提供直接下载服务,这是一种典型的复制行为。如果只是将他人的网站链接到自己的网页上,也存在着对被链接的网站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二)专利权。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专利的保护对象主要是:技术专利、商业方法等。围绕着国内外电子商务专利的现状分析,国内大多数的专利覆盖在电子支付与安全保障等方面,一些网络传输技术、数据库、物流系统等方面略有涉及数量很少;国外的电子商务专利主要关注电子商务方法,即商业方法方面的专利最多。

电子商务的发展催生了很多专利权保护的新客体,例如商业方法、电子商务模式、电子商务软件、网络技术、电子支付技术等等,而这些包括商业方法在内的专利,与电商企业的经济利益、所获收益大大相关,而我们在电子商务的商业方法、商业模式等方面的'保护仍十分不足,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这些方法手段会被竞争对手快速复制。对于网络上的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给予专利的保护,尽管面临很大争议,但它确实可以刺激及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模式已成为专利保护的一种客体,事实不容忽视。另一方面看,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知识产权的申请核准也是一种发展方向,是一种特殊的电子商务,但其中也暗藏着抢注的弊端。

(三)商标权与域名。

在电子商务中商标权侵权方式中最普遍存在的应该就是域名抢注行为。所谓域名抢注,又称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是指注册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抢先注册为自己域名的行为。我国的一些著名企业和商标,例如长虹、全聚德等在域名注册上就被其他人抢先注册,最终虽又以高价将域名买回,但遭受了巨大的损失。而有些人也正利用了域名制度,专门从事抢注域名以卖给商标所有权人谋求经济利益的事业,这严重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纵容了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其次,在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现象也较为常见。在自己的网页上将某些知名商标、驰名商标的商标标识设置成链接入口,通过网络链接的技术,用户点击后直接进入设置链接人的网页,通过知名商标来骗取网络用户点击量。有时通过深入链接等技术手段进入某网页的消费者会误认为该网页显示的商品确实是标识所示的知名商标产品,从而误导消费者对商标及商品产生混淆。

在商标地址使用中也出现过相应的情况,一些人为假冒商品的来源,或者虚假宣传实际并未销售某种产品而在域名后面加上他人商标的名称误导消费者,这也构成了商标侵权。

另一种侵权行为是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这是一种隐形商标侵权。网页设计者在设计网页时将元标识符嵌入到源代码中,这样网络用户在搜索引擎中搜索其他商标时,就会无意中访问该网站从而对商标权人的权益造成侵害。

还有一些网络侵权行为是传统侵权行为在网络上的延续,盗用、冒用他人商标,利用知名商标骗取点击量,利用假冒名牌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等等。

网络具有虚拟性,知识产权本身也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两种“虚拟性”的碰撞势必会加大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困难,这就需要我们完善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完善相关立法。

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仰仗法律,当法律这张盾牌出现“裂纹”的时候,我们应该去努力“修复”它。目前,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仍存在许多“真空”区域。首先在超文本链接方面,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中并没有提及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应作如何处理;域名恶意抢注、电子商务模式等问题我国的法律也没有详细的规定。在法律完善方面,首先应该将电子商务纳入法律覆盖范围内,详细规定列明侵权行为与方式,切实保证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借鉴国外的一些法律再结合本国国情制定出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电子商务良好发展的法律法规。

(二)加强执法,规范电子商务网络平台。

近年来,我国也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国际经济贸易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法律制度的健全更加需要在执法方面的进步.完善知识产权注册登记制度,恪守公平正义原则,不只以时间先后作为判定标准,灵活处理抢注域名等行为。各相关行政部门紧密合作分工明确加大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对于危害网络平台安全的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惩罚性罚款。

有些电商企业认为自己拥有知识产权就可以高枕无忧了,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需要仰仗法律的,而法律对此相关利益的保护是一种事后的保护,并且由于知识产权非物质性的特点,在被侵权后的举证问题对于大多数被损害利益的电商企业来说是相当大的问题,而且得到的赔偿常常不尽如人意,远远不及所受损害而失去的利益,并且参加诉讼等程序会耗费大量的精力与财力,所以对于电商企业来说,其自身拥有较完善的保护措施相当必要。建议企业成立知识产权开发与保护部门,完善法务部门的相关工作,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方面的职能,弥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上的漏洞,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管理。

(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形成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

电商企业一般对相关知识掌握较少,对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被侵犯的具体情形认识不清,往往会造成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保护漏洞,意识到侵权问题时,往往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例如域名抢注的问题。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尽早了解及时行动保护自身利益,清楚一般侵权的方式方法,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做到有的放矢,见招拆招,同时企业也应该树立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对于广大网络用户而言,应做到合法下载、文明浏览相关信息,不要跨越合理使用的范围而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损害,也不要私自将他人作品上传网络并主动传播,尊重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

(五)提高网络技术,通过技术途径保驾护航。

电子商务环境中的侵权除了一般侵权,还存在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的隐形侵权,而目前一些应用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网络技术也开始出现,像数字水印技术、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等等。数字水印技术能够帮作者在作品上留下相关印记以表明著作权归属,加密技术能够防止不正当使用相关商务信息保护网络数据库的安全,防火墙技术更是能够阻碍一些技术途径的隐形侵权行为。同时,再开发一些监控、预警、追踪的网络技术以保证知识产权人能够迅速发现定位侵权行为的发生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六)加强国际合作。

由于网络的全球性,电子商务俨然成为了一种全球性的商务手段,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却限制着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每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立法也不尽相同,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与惩罚标准也是不同的,而每个知识产权人智力成果应受到广泛的尊重与保护,各国之间应加强沟通,多些合作,共同致力于维护知识产权,共同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促进国际间电子商务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2]张艳岩,吕辉.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j].科技资讯,2008,(8):181.

[5]杨诗诗,申屠彩芳.论电子商务中商标权的法律保护[j].网友世界,2014,(14):202.

[6]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

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报告篇七

我校2011年4月被确认的兵团第一批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兵团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两年来,在兵团知识产权局的正确领导和市科技局的关心、支持和指导下,在学校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师生的共同努力下,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教育,培养学生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良好的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教育氛围,知识产权管理的质量和水平稳步提高,做到有主管领导,有规章制度,有专人负责,有经费保证,并不断走向规范、成熟,现就两年来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机制健全。

(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兵团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及教育工作,我校由校长、书记牵头,成立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例会,及时总结经验,试点班级相互交流,领导小组按照制定的工作计划,安排各试点班级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小组成员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决策部署,督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推动我校知识产权活动层次不断提升。

(二)建章立制、完善机制。为推动我校知识产权工作整体迈进,我校健全管理体系,完善相关制度,制定并实施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绩效考核制度》、《优秀教师评比办法》、《优秀班主任评比办法》、《三好班级评比办法》、《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办法》、《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知识产权工作作为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三好班级评比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宣传到位,深化落实。

我校在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工作中,利用宣传栏、网络,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了浓厚的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教育氛围。

(一)在活动中进行宣传教育。利用学校的宣传画廊搞好知识产权教育的宣传专栏,在“4·26”世界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期间,利用校园广播系统,播放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材料;在校园网上定期上传学校知识产权教育专题新闻,比较全面地介绍知识产权教育工作的情况。

(二)在组织学生参加全国、自治区各级创新大赛时,将知识产权工作作为一项必要内容向学生介绍,使学生能够运用好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好自己的智力成果,通过两年多的努力,我校教师和学生对知识产权有了更深的了解。

三、坚持“请进来、送出去”,完善师资培养培训。

为了提高知识产权师资队伍的水平,加深对知识产权的了解,我校有计划地选送老师参加学习培训,组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培训会等多种形式,努力为班主任的成长创设机会。

(一)积极组织参加市科技局组织的知识产权培训班。学校坚持“请进来、送出去”的方针,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计划中,聘请专家到校讲解知识产权讲座,选派知识产权辅导教师参加哈尔滨知识产权培训班。

(二)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自培活动,培养合格的知识产权辅导员队伍。对学校全体老师定期进行知识产权知识讲座和培训。我校内部每月定期组织交流学习,尤其对班主任老师的培训,班主任再利用班会对学生进行辅导。

四、完善课程设置,知识产权教育走进学生课堂。

为培养中小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创新精神,我校将知识产权教。

育正式纳入学生课堂。通过教育一个学生,来影响一个家庭,从而带动整个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

(一)开展特色课程,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在拓展课程中,我校开设了《航模》、《建模》、《车模》、《机器人创意搭建》、《知识产权教育》等课程,这些课程的开展,不仅锻炼的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而且对知识产权的理论知识也进行了很好的教育和渗透。

(二)在各个班级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教育。教育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的国际国内形势》,《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知识产权保护途径》、《青少年如何开展发明创造活动》等,重点在高年级学生中开展学习和教育活动,根据高年级段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认知水平,安排。

教学。

内容,设计教学活动。

五、大力营造氛围,举办各类实践活动,成绩优异连创佳绩知识产权教育作为学校的特色教育,我们在课程设置、兴趣活动、社会实践上进行了安排,实现让科技活动走进课堂,每周有课时、有教材。

(一)将知识产权内容纳入到小学教育课程体系,利用晨会课,科学课等在学生中普及知识产权教育,每个年级班主任老师撰写知识产权教案,年级组共享教案内容,对学生进行辅导培训。

(二)在知识产权宣传周、专利宣传周,大队部、德育处联手举行知识产权手抄报评比、黑板报评比活动,并展出优秀的手抄报作品,进一步加强全校师生对专利知识的掌握。

(三)继续开展各项科技活动,引导学生发明创新、参加科技竞赛,鼓励学生的发明创新热情。在航模、车模、建模,机器人、科幻画、艺术实践、小发明、小制作等方面激发学生发明创造的热情。

(四)组织以“保护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主题班会、队会,广泛宣传版权法律知识,教育学生“从我做起,远离盗版,拒绝有害出版物,保护知识产权”;教育学生诚信处世,不抄袭他人作品,养成尊重知识产权、勇于创新的优良品质;劝诫亲友和身边人不使用盗版制品,提高师生版权保护意识,拓展教育空间。

(五)宣传表彰。为参加航模、车模、机器人等比赛的孩子们进行宣传并表彰,利用校园橱窗、电子屏、校园广播进行宣传报道。2011年至今,我校代表队频繁在自治区乃至全国科技创新大赛上获奖。航模、车模、建模比赛取得全国、自治区、兵团一、二、三等奖近百个之多。科幻画比赛获全国、自治区、兵团一二三等奖的学生近百名。

六、加大投入力度,合理使用经费,保障教育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学校大力支持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在专项资金方面落实到位,使用规范。定期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做到财务清楚、及时公开。学校这两年加大青少年知识产权教育及科技活动的投入力度,除了兵团划拨的专项经费外,我校自筹经费购置设备、奖励获奖师生,制作宣传展板,师资培训等。

(一)为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学校投入近2万元购买机器人,参加自治区及兵团科技创新大赛,投入近3万元购买各项设备让学生参加自治区、兵团、全国各级各类航模、车模、建模、科幻画等比赛。同时学校投入十多万元装修并配备设备打造了素质教育实践基地,内设航模室、车模室、建模室、机器人活动室等功能室。

(二)学校还投入大量的资金对科技辅导员进行培训,培训人数达5人,并邀请有关专家开设知识产权的专题讲座,每学年对全体教师进行一次知识产权教育的培训,以进一步提升教师的知识产权教育管理能力。

(三)学校在规范使用市科技局提供的专项资助外,还自筹相应资金作为知识产权专项费用,用于支持学生及教师开展发明创造活动、奖励及其他知识产权费用。

(四)学校每学年投入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宣传、科技创新活动开展、支持师生申报发明专利、奖励等方面的开支。

七、存在的不足。

在取得成绩的背后,我校知识产权工作也存在不足,宣传培训工作的力度应进一步加强,个别老师对知识产权工作的认识及主动性要再进一步的提高。我们对于知识产权的教育体系要进一步完善,以上的不足将成为我校今后努力的目标。

作为兵团第一批试点学校,两年来,我校师生对知识产权有了十分详尽的认识和理解,并且落实到了自己的实际生活中。回顾两年来的工作,我们做出了一些成绩,但是对于我校来说,知识产权工作任重道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校将进一步搞好知识产权的教育和宣传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知识产权工作全局,实施好知识产权战略,争取作出更大的成绩。

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报告篇八

摘要:知识经济环境下,创新是企业的生命,知识产权是创新的利器。本文主要从企业管理角度分析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在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指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要义。

9月,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在国内率先出台了地方性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成为我国确立知识产权战略的先导,标志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新的发展。“入世”以来,我国面临了诸多跨国知识产权争端,从dvd产品在欧洲遭海关扣押,到思科在美国起诉华为软件和专利侵权、日本丰田诉吉利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等,反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代价。对此,企业管理中确立知识产权战略成为当务之急。

在现代管理中,企业战略是企业基于未来内外部条件变化作出的预先安排。不同企业,战略层次不同,一般分为公司战略、竞争战略和运营战略三个层次。公司战略是公司高层指导和控制公司行为的纲领,解决公司经营理念、产业范围、资源分配和国际化等问题。竞争战略是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运营战略指上述两大战略的贯彻或流程。因此公司战略和竞争战略构成企业战略的框架。

公司战略是总战略,可表现为:稳定性战略,指企业持续性地向同类型顾客提供产品或服务。增长战略,指提高销售额,扩大顾主和市场份额等。收缩战略,是减少经营规模或范围。组合战略,是指同时实行上述若干战略。以上战略由企业利用已掌握的资源,分析优劣而确立。

竞争战略由美国哈佛大学工商管理学院michaelporter提出,他认为,管理的成功取决于选择正确的战略,而正确的战略与组织和产业的形势相适应,也就是能建立起保持高于产业平均生产水平的竞争优势。他总结道:管理必须选择一种能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战略,诸如成本优先、别具一格或专一化战略。成本优先必须是成本的领导者;别具一格战略强调高超的质量、非凡的服务、创新的设计技术专长或不同凡响的商标形象;而专一战略则集中在成本专一化和差别化的空间。不管采用何种战略,要保持竞争优势,一方面要跟上产业演变的步伐,另一方面必须阻挡来自竞争对手的侵蚀。企业建立某些障碍使仿制者难以得手,可利用专利或版权减少仿制机会,或与供应商订立专供合同来限制其向竞争对手供应渠道等。因此,竞争战略体现了公司战略的动态变化,也是公司战略确立和调整的核心。知识经济条件下,拥有知识产权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战略是21世纪企业战略的先导,是企业立足市场的利器。

知识产权战略要求企业考虑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并将其上升为战略来设计,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知识产权对经济的增长不会自然产生,它要通过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创造热情,保持竞争力来实现。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知识产权特有属性在管理行为中的具体化,成为知识经济环境下企业管理的新形态。

通常,知识产权管理可从下列几方面展开:制定战略。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如专利战略要求确立专利开发、调查、申请或实施等制度;商标战略要求商标设计、注册、使用和保护常规化;版权战略把握版权的使用和保护。设立管理部门。在组织构成上按不同知识产权类型进行分组,并将其归属相关的部门,如将其隶属于研发部门或法务部门等。管理制度的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可细化成几个部分:新员工的知识产权背景调查制度;知识产权资料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励制度;知识产权培训制度;知识产权审检制度,包括产品、合同等的审查和检验;保密制度,如与员工订立保密协议,在规章制度内确立保密条款等;评估制度,主要指知识产权评估的标准和程序。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管理的重要构架,是知识经济环境下企业经营的要义。

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报告篇九

最近学校又组织我们全校教师通过网络学习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晓初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组织的《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知识讲座,让我对“国家知识产权”又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使我们大家受益匪浅,现就对两位领导的知识讲座谈几点个人的体会: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xdth/谢谢您的支持和鼓励!!!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被称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

(一)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无形性。

(二)权利需经法律程序确定。

(三)大多与已有权利或他人权利交叉,保护范围不易界定。

(四)已经实现了广泛的国际化。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一)国际贸易的三大支柱之一。

(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制度保证。

(三)自主创新的主要目标和资源。

(四)国家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指标。

(五)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选择。

以上,是我对知识产权的粗浅的认识。

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报告篇十

晨光文具企业是一家整合创意价值与创造上风,专注于文具事业的综合文具供给商和品牌服务商,拥有完全自主、独立的知识产权。晨光文具致力于提供舒适、有趣、环保、高性价比的文具用品,让人们享受使用过程并激发使用者的创意。晨光文具始终坚持使用节能环保的材料和制造方式,为全球环保事业及循环经济做出了贡献。

晨光公司对自身知识产权足够重视,维护意识足够强烈。它及时对自身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专利申请并通过、对自身功能性设计进行专利申请并通过、对“晨光”商标进行注册和宣传、让其他人难以有法律的空子可钻。

但究竟文具行业竞争十分激烈,晨光做得红红火火,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也很轻易发生。

宁波微亚达制笔有限公司因擅自使用中韩晨光公司特有名称、装潢、包装而被中韩晨光公司告上法庭。由于晨光公司有先见之明早已做好了知识产权方面相关的维护措施终极胜诉。在维权意识上晨光公司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启示:一个公司在成立之初研发产品之初一定要作好包括商标、设计专利等各个方面的维护这是最初的知识产权战略。

2、瞄准全球创意价值。

“晨光总有新创意”是m&g晨光的核心价值,也是晨光得以保持知识产权优势,成为世界级品牌的关键因素。知识产权体系比较完善。产品开发方面,晨光在全球设有多个创意中心,拥有一支具备国际视野和世界水平的`跨国设计师团队;市场营销方面,晨光一直率行业之先,始终屹立在创意营销的潮头浪尖;品牌建设方面,晨光的创意精神已经融进品牌血液,成为知识产权的核心贡献;社会贡献方面,晨光以“帮助每个人实现创意的梦想”为己任,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团体发展方面,晨光坚持创意进取,以创新精神为企业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凭借多年累积的强大系统资源,晨光建立起在书写工具、修正工具、本册、pp、包袋、办公文具等多方面的综合优势。作为综合文具供给商,晨光所有品类文具都秉承着一贯坚持的“高品质新创意”,为消费者打造最完美使用体验的条件下,追求最高性价比。

3、与其他行业优势企业强强联合,优势互利。

创立之初,晨光公司老总陈湖雄把设计开发部建立在韩国,由于他以为韩国设计企业的设计非常好,也有一些资源,于是将设计部放在韩国。这是中韩晨光公司在知识产权战略方面的又一个闪光点,懂得联合其他优势企业,让自己的研发设计得到幕后高手的支持,相当于在设计上赶超了别人。

4、重视培训,向国际的标准看齐。

每年,晨光公司的老总陈湖雄都会带着他的团队--从优秀研发设计队伍,到经销商再到中高层的职员,到国外考察,帮助他们进步境界开拓思路。

晨光以“书写创意”为定位,建立了独特的创意思想体系和世界级的设计中心,包括在上海和国外拥有3个专业设计研发中心--从消费价值设计、产品产业设计、生产模具开发到品牌形象设计,这一全程系统设计能力也使晨光得以将创意迅速转化成产品并实现销售。

晨光强大的研发能力确保了每年有160款以上的新品实现全球同步发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200多项。而公司有如此强悍的知识产权专利,来自强悍的知识产权队伍,公司对研发队伍的不遗余力的重视培训,使得知识产权队伍信心满满,激发他们对卓越品质的追求。这就是他们在知识产权战略“人治”方面的闪关点。

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报告篇十一

通过学习《知识产权战略》,让我对“国家知识产权”又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使我受益匪浅。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被称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

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报告篇十二

(一)我国的实践。

我国高校普遍存在非法拷贝或复制他人著作的现象。中国的高校校园网与其它网站相比,一般都率先应用最先进的网络技术,网络应用普及,用户群密集而且活跃。而完全不使用他人的信息在网络环境下几乎是不可能的,再加上网络信息更新快的特点,且大多数人缺乏人的利益,从而修正了nsi公司在程序上对商标权的扩大保护。《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信息中心争议解决办法》规定,凡是域名包括或者属于他人含有在先权利的内容,即属于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使用域名。《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禁止转让或买卖域名,这将有利于防止域名恶意抢注的情况发生。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规定了在域名的归属出现争议时,域名注册机构并不负责域名争议的解决。这种排斥了域名纠纷的行政解决方法,仅靠司法救济,无法及时、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直接规定了域名的禁用条款,为授予域名专有权奠定了合理的基础;并直接规定了禁止域名的有偿转让,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域名的恶意注册;还将企业名称与域名的关系予以了考虑,全面设计了种种商业识别符号的关系。但这种直接的将企业名称和商标与域名相联系,既容易导致混乱,又无实际意义。现在我国商标局也开始接受域名的商标申请,但是具体的规范还没有制定出来。对于域名争议,我国的民间自律解决机制还是比较灵活的,但是由于机制本身的问题,比如说这种机制不具有终局效力、目前只能了发于解决域名和商标间的争议等。

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报告篇十三

【内容提要】基于知识产权制度社会价值的战略管理角度分析,重点从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法制的变革、知识产权业务管理及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等几个环节,阐述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机制建设的社会需求与发展。

知识产权是一个变化中的概念,传统知识产权研究主要有两个视角:一是法学的视角,强调制度的安全与秩序;另一个是经济学视角,强调制度的效力与效果[1]。此外,不少研究者还从社会学、伦理学、历史学、管理学及技术发展的角度,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大量研究。尤其随着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从管理角度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价值及运行控制方式、从技术角度探究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效率与安全控制手段,正成为新的重要视角。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正是试图从信息管理的角度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的信息化发展及其对社会环境要素的影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加米尔-伊德里斯来华访问时,提出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界面临着七种挑战,它们是:知识产权信息的强化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工作,知识产权的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工作,完善知识产权法律的工作,促进技术创新、促进发明商业化的工作,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工作,调整和发展知识产权的战略工作,以及知识产权的全球化工作。可见从整体来看,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已成为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重要战略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可以具体表现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知识产权法制的.变革、知识产权事业及业务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等几个环节,我们以下就试图从这几个方面来具体分析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对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内在需求与现实推动。

1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对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要求。

根据有关专家的观点,知识产权制度存在五个构成要素[2]:(1)知识产权制度追求的目标;(2)作为鼓励知识生产与创新的激励因素的权利;(3)为达到知识产权制度目标和保障权利而设计的规则;(4)为达到知识产权制度目标保证规则有效运行的机制;(5)该制度影响的利益团体的行动。虽然在字面上我们找不到信息管理的字样,但事实上每个构成要素中均蕴涵着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因素。从知识产权制度追求的目标看,必然包含知识产权信息的有效传播、合理配置尤其是在生产、生活中的应用;从知识产权权利看,禁止知识产权信息的非法复制、未经授权的商业化利用等,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主要表现形式;从规则看,知识产权信息管理规则是知识产权制度目标实现、权利保障的有效形式;从机制看,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必然产物和重要组成部分;从利益团体的行动看,围绕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的信息管理活动,是各种利益团体的一种基本行为。

[1][2][3][4]。

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报告篇十四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一些概念是比较抽象的,学习方法就显然尤为重要。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制度:主体制度、客体制度、权项制度、利用制度、保护制度、管理制度。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除了具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点外,还有自己的特点:客体具有无形性、内容具有双重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著作权、工业产权。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关系将会在我国各个领域普遍展开,充斥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就像我们现在走路要遵守交通法规、上学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一样,所以说,跟现实生活是紧密相连的,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报告篇十五

【内容提要】基于知识产权制度社会价值的战略管理角度分析,重点从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法制的变革、知识产权业务管理及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等几个环节,阐述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机制建设的社会需求与发展。

【摘要题】信息法学。

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报告篇十六

对于知识产权这个词,我想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说还是很陌生的,以前只是在电视、广播、报纸中看过、听过,觉得与我们相距很远,最近学校又组织我们全校教师通过网络学习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晓初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组织的《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知识讲座,让我对“国家知识产权”又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使我们大家受益匪浅,现就对两位领导的知识讲座谈几点个人的体会: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被称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

(一)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无形性。

(二)权利需经法律程序确定。

(三)大多与已有权利或他人权利交叉,保护范围不易界定。

(四)已经实现了广泛的国际化。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一)国际贸易的.三大支柱之一。

(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制度保证。

(三)自主创新的主要目标和资源。

(四)国家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指标。

(五)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选择。

以上,是我对知识产权的粗浅的认识。学习了知识产权的知识,我们还要学会用知识产权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要时刻提醒自己不要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前用别人的东西理直气壮,以为改个姓名就成为自己的作品,现在知道那是侵权,并且知道如果人家追究就要负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报告篇十七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日本为使其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以适应新技术发展的要求,不断地对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修改。目前,日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由以下实体法组成:《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权专利文献检索,1990年开始接收电子申请专利。1998年开始采用个人计算机申请专利,到2005年日本将开发出第三代“电子专利”。“电子专利”的特点是,利用多媒体技术,采用动画或声音表现现有的用文字和图片表现发明、意匠、商标的表现形式。申请人与专利厅通过互连网,处理专利申请事务,专利厅同时可通过internet网向用户提供专利情报、专利流通信息等,大大提高专利申请等方面的工作效率。

(四)推进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

随着亚洲各国加强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知识产权申请件数骤增。但专家认为尽管亚洲各国采取了积极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在短期内亚洲一些国家模仿日本企业商标、意匠(外观设计)等事件仍将继续存在,而且伴随经济的国际化,这些模仿品出现向世界各国流通的倾向。对此,专家们要求,为发展与亚洲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投资,促进技术转让,需要为亚洲发展中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提供适当的援助。主要是“扩大人材培养、情报信息、专利申查等方面的合作;通过apec合作,推动与中国、韩国和东盟各国的双边合作。同时对亚洲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规适用情况和侵权状况进行调查,保护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促进亚洲国家加强对模仿品等侵权行为的监督和打击。

(五)建立世界统一的专利体系。

随着经济全球化、研究开发的国际化,在同一个时期,有可能取得同样内容的专利。为了降低获得这些专利的成本,早日履行其权利,需要通过国际合作,建立专利的国际体系。

实现世界统一的专利体系应通过wipo和wto就各国专利制度及其运用进行协调。用英语发布日本专利检索情况及审查结果,促使美、欧等对日本审查结果的尊重和相互认证。眼下,主要任务是利用pct(专利合作条约)申请国际专利,并在wipo、apec等埸合,推动采用简易迅速的多边专利获取手续。

专家认为,实现世界统一的专利体系,日本应首先实现一流的专利审查,争取在日本研究开发的成果能领先于世界,并使之成为国际标准专利,并得到切实的保护。为此要缩短专利审查时间,由现在的二年减少为一年。修改专利申请及审查方面的制度,建立信誉高的专利审批制度。

(六)政府采取的措施。

日本政府特许厅根据恳谈会提出的意见,制定了“2005年专利行政展望”。其主要内容:一是提供世界一流的专利权申办服务,缩短从技术开发到权利获取的时间,实现信誉高、顾客满意的申请、审查、批准的实时操作和创造世界一流的检索环境。二是专利权的有效利用,创设专利市场,发展技术中介产业,向风险企业提供利用专利发展事业的机会,充实纠纷处理机能。三是开展专利国际合作,建立世界通行的专利制度和申请程序,提高国际专利的占有率,促进亚洲各国采取切实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四是建立专利信息高速公路,实现专利申请、审查、批准全过程的电子化。

五、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

日本企业普遍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他们的观念是“知识产权是企业的发展支柱”,共同的特点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非常强,特别是一些驰名的大公司,在企业内部均设有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专利、商标的申请、授权后的管理,以及专利技术的应用、实施转让等。

(一)知识产权管理的发展阶段。

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可大致分为四个阶段:第一,20世纪60年代初,尚未形成支撑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这阶段企业的生产技术主要是引进美国、欧洲发达国家的技术。虽然不是自主开发的技术,但引进技术大多数具有专利权。第二,6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是自主开发阶段。这阶段各企业均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第三,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是日美贸易战阶段。由于日本经济发展迅速,日美之间经济贸易矛盾冲突尖锐,美国利用知识产权制裁日本,日本很多企业支付了侵权赔偿。这一阶段对加强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起了很重要的推进作用。第四,从80年代到现在这一阶段,日本企业专利申请量迅速增长,在这阶段的前期,申请量增长最迅速,但在90年代中后期,由于90年代前期泡沫经济产生的不良后果显露,企业专利申请总量有所下降,其中,国内申请下降,国外申请仍继续上升,专利申请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这一阶段应视为日本企业专利战略成熟阶段。

(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日本企业基本上都建立有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该部门直属企业最高领导。各企业人员数不一,但都是专职人员。除企业总部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外,分支机构还有专门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达到100人以上的企业已有16家。日立制作所本部和分支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达300余人。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专利申请;信息情报;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对其他公司专利申请监控;知识产权教育培训;专利许可证贸易。

(三)发明奖励制度。

(四)专利实施。

从整体上,60%以上的企业的有效专利利用率(实施率)在40%以下,其中本国实施率略高于在外国申请后在外国的实施率,各行业不等。所以,政府着力推动专利技术的实施。

(五)专利侵权纠纷。

发生纠纷后的处理途径,基本上都是先向对方提出要求,协商解决。对协商不成的,才去法院诉讼或仲裁。通过协商解决的占90%,通过仲裁解决的占1%,通过法院判决的占9%。专利纠纷以支付赔偿金,相互交叉许可,专利权被无效,修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等几种方式解决。

(六)专利情报信息。

日本企业十分重视专利情报信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基本上都建立了专利信息管理机构,设在企业总部,其主要任务是把全部专利信息分类编辑,传给各部门;把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许可转让的可能性准确收集整理,提出对策分析意见,供研究开发,决策部门参考。

(七)知识产权培训。

职工培训分为两大部份:一是知识产权工作部门的人员培训,这主要是由知识产权协会进行专门的培训;另一类是对其他员工的普及培训。每个职工进入企业,必须经过半天左右的知识产权培训,使每个职工都有知识产权意识。然后根据岗位职责进行不定期培训。有的企业规定在晋升职务时还必须经过包括知识产权内容在内的培训学习。

(八)企业专利战略。

(1)专利申请步骤。一项技术开发研究成功后,是否申请专利,先由发明创造完成单位讨论,然后由专利策划部门与发明人讨论。

(2)专利申请原则。第一,专利性审查,其中关键的一个问题是对已有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对比分析,一般来说,发明人对已有专利保护范围理解过窄,强调自己的发明创造不纳入其保护范围,专利策划部门应站在已有专利权利人立场,对保护范围作较宽理解,进行辩论、分析、审查。第二,技术上的必要性审查。一项发明创造是申请专利,还是作为技术秘密,要考虑竞争对手在该领域研究开发实力、双方差距、对自己再开发自由度的影响、对对方再开发的限制强度。第三,经济上的必要性审查。即能否形成产业化的审查。第四,权利稳定性审查。

(3)独占使用或技术转让分析。基础专利、严重影响再开发自由度的专利、对手竞争力弱、差距较大的专利一般独占使用;同时也要比较技术转让收益与独占使用收益、该领域技术发展预测等。

六、启示与借鉴。

(一)重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设。

日本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的发展变化、国际条约及双边、多边政府间协议,及时制定、修改、调整有关法律,使知识产权法律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这是改善国家形象,减轻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压力(主要是来自美国的压力)的一项积极措施。日本在法律修改中重视专家学者的意见,组织了如“产业结构审议会”、“知识产权政策部”等专家咨询委员会,经常研究并及时提出法律修改意见。这种保障立法质量的工作机制,值得我们借鉴。

日本虽属大陆法系国家,但是非常重视判例在执法中的作用。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新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不断出现、立法总是滞后的现代国际市场经济和知识产权经济社会中,日本重视以判例解决立法滞后问题的作法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二)政府对知识产权进行科学管理。

日本政府不仅代表国家依法审查授予知识产权,而且负责研究知识产权政策,向国会提出知识产权立法及法律修改议案。此外,还在预防和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此外,日本政府还通过民间知识产权协会,帮助权利人管理知识产权和解决侵权纠纷,如提供法律咨询和诉讼对策,甚至代表权利人以协会为诉讼主体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日本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正朝着强化对权利人的保护方向发展,并且注重调整,注重以新技术促进其本国经济的发展。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知识产权法律也正在不断地扩大其调整范围,比如,网络社会中涉及的许多问题在法律上虽无定论,但已直接影响到法律概念的变化。

(三)政府和企业都重视知识产权的利用。

日本政府通过向企业征集未被利用的专利并编成数据库供公众查询,欲利用的企业,只需支付少量使用费即可再开发,此种做法值得仿效。日本企业把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竞争的重要手段。不仅著名的企业如此,就连服务业也是这样,他们都设有专利机构,配备高素质的专职管理人员,甚至聘请社会上的知名专家学者担当企业的知识产权顾问,每年注入巨额研究开发资金,以维持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企业都设立了奖励制度,给予发明人和对知识产权有贡献的员工精神鼓励、丰厚的奖金和报酬。

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报告篇十八

因特网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信息交流模式,但知识产权保护仍然是网络活动必需遵循的一个原则,因为我们不难发现:网络传输的内容是一连串的文字、图形、声音、影像、计算机程序等作品,互联网的网页间闪烁着的是各种商标或其他标识,网络传输所依赖的技术有可能涉及到技术秘密或者专利技术,网络域名则更与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有关。然而,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因技术手段的变化、载体形态的不同等而呈现出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必将影响到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与服务活动。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相比,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诸多的新领域、新事物,其中包括:作品数字化和网络作品、向公众传播权、网络链接权的保护、域名与商标冲突、驰名商标的网上保护、网络域名注册市场服务的不正当竞争、涉及网络假冒及虚假宣传等行为的不正当竞争、与网络技术有关的不正当竞争、作品保护的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4]。这些新的保护客体及业务领域导致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变化。

从知识产权法律特性来看,根据郑成思先生的分析[5],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一是“专有性”,而网络上的信息则多是公开、公知、公用的',很难被权利人控制。这一对矛盾,引出了知识产权领域最新的实体法问题。在国际上,有的理论家提出以“淡化”、“弱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来缓解专有性与公开、公用的矛盾。而更多学者乃至国际公约,则主张以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专有性来解决这一矛盾。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二是“地域性”,而网络上知识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这一对矛盾,引出了知识产权保护中最新的程序法问题,即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如何选择诉讼地及适用法律的问题。过去,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均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为诉讼地,并适用诉讼地(法院所在地)法律。但网络上的侵权人,往往难以确认其在何处;在实践中,侵权复制品只要一上了网,全世界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侵权行为发生地。许多的国家及地区正通过加速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的进程,即通过弱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来解决这一矛盾。

此外,同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相比,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还具有以下显著特性,一是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动态扩张。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网络经济的快速演变,导致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日益多样化,推动着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不断动态扩张。二是更为隐蔽的无形性。传统的知识产权具有无形财产的性质,但由于固化载体的存在而使知识产权活动显得直观易察;而在网络的虚拟空间,知识产权甚至连固化的载体形式都失去了,其无形性更加隐蔽,从而导致涉及知识产权的一系列活动难以认定和监测,增大了知识产权问题的难度。基于网络知识产权的特性,我们可以考察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存在合理性与必要性。首先,网络知识产权问题的日益升级促使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担当更多的重任,如各种知识产权信息的准确收集、合理组织、快速传播、充分交流。其次,网络知识产权权利的加强及保护客体的不断扩张,促使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内容向纵深方向发展,如因网络而产生的域名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再者,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弱化,有利于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更方便地跨越地域限制,业务范围更多地从国内转向国际。因而,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推动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业务的拓展、深化。网络知识产权的特性,也成为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一种重要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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