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贸易摩擦问题论文(实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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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贸易摩擦问题论文(实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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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贸易摩擦问题论文篇一

所谓国际经济法,就是指根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性概念,对相关事实构成的性质做出定性或者分类,再将其进行范畴内的定义化和归类化,最终明确规定应该援用其中哪一个冲突规范的法律性认识过程。为此,可以看出,正确认识国际经济法中相关性事实的定性问题,对这些事实的理解和认识具有很大的帮助作用,也只有认识国际经济法中相关性事实的定性问题,才能对一些事实进行充分理解,并确定出相适应的可援用冲突规范。根据可援用冲突规范的定位正确化以及一些相关性的国际经济法律,可最终解决相应的法律问题。

国际经济法中的识别问题大多都是因为在认识方面没有正确认识本质属性和定位错误、归类措施引起的。国际经济法中的识别问题是一个十分广泛化的问题,其中所包括的认识内容具有广泛化和具体化的特点,其中蕴含着关于法律事务的识别问题,也蕴含着相关性范畴和判断方面的识别问题,也就是指法律理论方面的识别问题。

国际经济法在一定意义上来讲属于“跨部门法”,其包含的内容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就应当时刻注意我们所面临的问题真正是针对国际经济法中的哪一个方面或者哪一个领域,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另外,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比较巨大且极其繁杂的规则性体系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工作人员在认识方面的困难性,所以,在进行识别的过程中,应当紧密联系实际生活,并且以实际生活为依据进行细致的观察和研究,以便正确理解问题。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比较年轻的体系结构,一些理论性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也无法保证定位的准确性,国际经济法还受到语言文化差异性的影响,很可能在同一件事上产生不同的歧义,所以,应当结合实际生活,必要情况下应当理解和认识法律的特点和内涵。

论国际贸易摩擦问题论文篇二

在理论法学的领域中,法的价值一直被学者所关注,在部门法学中,其仍处于初始阶段。国际法与其余部门的法律相比,在价值问题方面表现更为突出。价值需求的满足更为复杂、困难,所以国际法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从本质上来讲,这一问题的产生与其价值特殊性有着直接的关系。人作为价值的主体,超越了民族、国家的范围,导致其在拥有共同价值时形成较为困难。所以国际经济法在价值主体方面构成的价值需求是否相同,有哪些需求,怎样才能实现这一系列问题是本文对国际经济法价值探究的主要目的,也是本文的立意之所在,为日后国际经济法价值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一)含义的阐述。

通常来讲,国际经济法价值主要指的是国际经济法对于人所表现的意义。主要涵盖两部分,其一,“人关于国际经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其二“国际经济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就前者来讲,因为在需求方面,没有止境,所以法的价值与现实相比,必然存在超越性,也成为人们对自身理念以及信仰的表现方法。所以法的价值在现实中与理想状况只可以无限的接近,而不能统一。如果二者统一,法也就丧失意义了。就第二部分来讲,因为价值取决于主体,所以国际经济法满足人们的需求是最基本的任务,也是其根本意义的体现。在实际中,人的需求得到满足分为两部分,第一,人们将特定需求进行法律化,受法律保护,第二,将法律保护的需要转向现实化。就前者来讲,需要通过立法实现,而后者需要守法、执法进行实现。总结以上两部分可知,国际经济法价值将人作为主体,并将人们的一些期望融入进去。它对国际经济法存在于社会的规律、形式等方面不在关注,而转向关注于其理想状态。以此作为参照物,对国际经济法实际的实施进行思索及评价。

1.独特性。

就国际经济法来讲,其价值目标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其在经济与国际之间立足,所以其价值目标与非经济以及国内两种法律存在差异。在国际法的`领域中,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以及公法进行对比,前者对经济主权也较为侧重,而且其在发展以及合作两方面的阐释也并非后者能够媲美的。

2.价值主体具有多元性。

就共同价值来讲,其特殊的文化背景、历史发展环境、经济条件等方面是共同价值构建的主要因素。就国际经济法价值来讲,其关系主要因为文化、地域等方面存在较大距离造成共同价值的构建非常困难。

3.价值设定具有复杂性。

就价值实现而言,在法律制度中将其价值目标渗透进去是首要条件。但是因为价值主体具备多元性,所以在价值观方面也各不相同。在每个国家里,每位公民在价值目标的珍视程度方面各不相同,而且都希望设置到法律法规中,这就导致价值在设定方面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4.价值认同具备自愿性。

对价值体系以及特定价值进行认同主要有两种方法,分别是强迫与自愿。和国内法进行对比,认同国际经济法价值以及其本身以自愿为主,存在很多任意的惯例便是主要表现。

5.价值实现具备困难性。

价值实现因以上特点的存在,所以其实现非常困难,也就造成国际经济法的实际与理想状况存在很大的差距,国内法中非常少见。

(三)法的价值探究的重要性。

对法的价值而言,对其重要性进行探究首先应对其自身重要性进行研究。价值追求是法律认知以及实践的重要基础及起因。其并不是单一的校正恶法,还是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因素,渗透于法律的整个环境。如果缺乏法律价值,其发展一定会受到阻碍。其二,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余方法不能进行替换。在法学研究中,法律的现象以及价值的研究非常重要。就前者来讲,其主要功能是对人在法律中处于主导地位进行确定,其目标主要是为了更好的驾驭法律,更好的为人们服务。就后者而言,其认为主要是对法律现象进行解释,主要探究目标是如何采用法律合理的对人们进行统治。

(一)秩序。

就国际经济法而言,其秩序主要表现在国际经济秩序方面,是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国内进行对比可知,在国际中,人们更迫切的需要秩序,而确立秩序的难度却非常大。主要原因是在国际社会中,没有很好的保障各国利益以及意志,造成各国在利益的划分以及调整方面存在差异。这些问题也就直接造成混乱无序的局面。国内与国际相比,国内在秩序方面通常较好,主要原因是为了避免出现无序状态,以国家的强制力为意志,通过法来划分利益,并使其拥有法律化,合理化。

(二)正义。

在上文中,从秩序的分析可知秩序主要是国际新秩序。主要原因是只有国际新秩序才能具备真正的正义。就国际经济的旧秩序来讲,其构建的基础主要是歧视以及强权政治,所以其正义性非常欠缺。就正义而言,其属于历史范畴。著名学者恩格斯曾经说过,正义不会永远存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正义的含义也在不断发生着改变。而国际经济法也在不断的进行演变。就国际经济法而言,当前从强调法律外在的平等性以及统一性向其内在的奋斗性逐步发展,这一发展也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转变。

(三)主权。

站在国际层面的角度分析,国际社会主要由民族与国家组成。如果国内法没有主权庇护,那么其追求的价值也很难实现,所以人们对于主权有很强的依赖性。在国际经济的范围内,经济主权是其主要体现。这就表明在其国内,各种资源与活动都拥有永久主权。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也表现了各国在主权的平等性。在国际经济法的各项原则中,经济主权这一原则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而且在构建国际经济的新秩序时,起到基础性作用。但是因经济的发展产生主权过时的言论。所以,对于主权应给予重新审视。

(四)安全。

就安全而言,其余秩序、正义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如果秩序的正义性较强,那么其必然属于安全秩序。就安全来讲,将其作为实质性价值。在社会的关系中,正义是安全必须融入的东西。所以站在这个角度来讲,法律规范与安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他们重点关注的内容是避免人们受到各种侵害。站在缓和的视角来讲,安全还与人们的困苦、偶然事件等方面有密切的关系。就国际经济法而言,安全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当前,国际经济法得到调整,在国际金融、贸易以及投资三方面中,安全价值都非常重要。

(五)自由。

人们对自由都存在着渴望,也有很多学者对自由进行探究。通常来讲,自由的含义涵盖三方面,其一是字面,其二是哲学,其三是法学。如果想拥有自由,就必须认同客观规律。对于社会生活来讲,人们的社会生活一定要有组织,被秩序所制约。因此,人们必定受到一定的拘束,以此来换取一定的自由。所以自由只是相对而言,与限制紧密联系。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总是采用各种秩序以及机制的构建来确定自由。因此,在法的价值中,自由必定占据一席之地。但是对于自由的理解不能过于简单,而是从社会以及个人的角度出发进行全方位的解释,这样才能更好的理解自由的价值。

(六)效率。

就效率而言,其通常指的是在投入量确定的前提下能够获取的产出量。换而言之,就是通过最少的资源消耗换取相同的效果。亦或者采用相同的资源,获取最好的效果。效率与自由、秩序等特征相同,在法律价值的目标中,也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内容。就社会来讲,如果其各方面较为优秀,那么其不仅在秩序、公正以及自由等方面较好,而且还存在较高的效率。如社会较为完善,那么如果其一定要拥有高效率。

(七)其余价值目标。

在本章节中,国际法价值除去以上六方面价值目标之外,还涵盖其余价值目标,例如人权、合作,发展、理性、人权等方面。

就法的价值而言,其目标将人们对法期望的形态展现出来。他在社会的实践过程中,经过不断概括以及后人的精炼而形成。对于法的价值来讲,其实现主要表现人类期望的现实化。但是因为其目标存在超越性,所以其价值实现只能无限接近。国际经济法与其余部分法相比,在价值实现方面相同,与法律实践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通过法律监督以及人们自觉遵守才能将法的价值体现出来。因此,法在自身实现以及价值实现方面相同。

(一)实现条件。

对于价值而言,人们对其渴望程度与其实现的难度几乎成正比例。法对秩序追求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往往缺乏秩序。同样,法对于自由以及平等追求也是因为人们没有获得理想的自由,没有得到理想的平等。人们无法实现理想价值的原因就是因为这些阻碍因素造成的。消除阻碍因素需要三方面条件。其一,对于法律制度来讲,其应该拥有良好的设置。任何国际经济法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因为价值存在争议。如果立法较为成功并得到完善,那么国际经济法在价值表现方面获得统一。其二,需要彻底的实施法律制度。国际经济法因保障机制的欠缺导致其价值实现主要有国家的政府以及自愿来完成。而其实施主要是通过每个国家制定特定的规则来实施。其三,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获得认同。就国际社会来讲,如果人们对国际经济法在价值方面的认同逐步提升,那么其价值定会实现。

就价值主体来讲,其具备多元性以及复杂性,这就是国际经济法在价值的实现方面较为困难的主要原因。因为价值主体实质特性即为人们因价值观念不同而产生的冲突。站在“应然”的视角分析,法的价值在体系方面较为和谐。换而言之,法的制定要遵守完善的规则,各种价值的目标也都融入进去。保证各种价值目标最大限度的实现而彼此之间不会产生冲突。那么冲突只能来源于人们对法的价值准则、价值目标、各种目标的认识程度。在法的价值探究范畴中,对价值准则产生的冲突研究极其重要。只有对实际生活中产生的价值冲突进行研究,才可以寻找冲突产生的根源以及具体的解决措施。这对价值目标的实现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当前,在国际经济法中,产生的冲突主要有四方面。

1.正义和秩序。在国际经济法中,对正义秩序的追求较高,但是在实际中,正义和秩序却在很多时候背离。因此,只有国家得到不断发展,提高国际地位。在国际制定新规则时,融入自身利益以及意志,进而获取新秩序。

2.秩序和自由。首先在秩序范围内,自由属于个性发挥,但并不是任意发挥。其次,在人们实现自由价值与其余价值时存在冲突。所以,秩序与自由在国际经济法范畴内产生冲突的根源是自由和秩序的不合理性产生的。

3.效率和公平。为了实现公平而牺牲效率,但是因效率的牺牲又造成公平的丧失,这就产生了冲突。为解决两者间的冲突,著名学者奥肯提出因社会领域的差异采用不同的解决措施。此种区分解决的措施对二者冲突的解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4.合作与主权。如果合作双方以独立及主权为基础进行合作,那么主权与合作将不会产生冲突。如果因为强权的威胁而进行合作,那么主权与合作之间极易产生冲突。所以,只有各国共同努力,制定新规则方能解决两者冲突。

四、结语。

在本文中,通过相关概念的阐述、国际经济法价值、价值目标以及价值实现对国际经济法价值进行深入的探究。就法而言,应该是公平、善良的,与价值理想相符合。但是在实际中,因为邪恶的存在,造成其与价值目标相悖。就本文的研究意义而言,因为国际经济不断发展变化,所以并不是解决经济交往中存在的问题,而是促进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使其拥有一个较好的发展方向,从而构建良好的国际经济环境。

论国际贸易摩擦问题论文篇三

1引言。

近些年我国环境破坏已经危机到外贸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环境贸易壁垒极大的影响着我国的外贸出口,如何跨越国际贸易领域中环境贸易壁垒这个障碍,确保我国外贸持续、稳定发展,须探讨有效的对策和措施,减少以环保为借口的环境贸易壁垒所带来的影响。

许多国际组织及社会团体发起了国际性环保运动,制定了各种规章、制度、标准,成立了相关的非政府组织来推动国际范围内的环保。

国际上对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最初是在关贸总协定时达成的决议,全球各国不同的环境标准存在的区域差异性导致了环境与贸易间的矛盾。环境与贸易矛盾在社会分工产生与交换活动伊始便存在,表现为具有增长机制的贸易活动对自然资源需求的无限性和具有稳定性机制的生态环境对资源供给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且在国际贸易活动的强化和环境与资源问题的恶化中被激化起来。各国为环保执行的限制或禁止出口的环境贸易措施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影响更甚。

3环境贸易壁垒。

3.1产生背景。

近年来,出于对生态环境的重视,各国政府进行环境立法,实施环保措施,倡导绿色消费,制定了分门别类的环境贸易壁垒,特别是发达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环境绿色法规法律,使得环境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开始发挥其作用。

环境贸易壁垒作为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最典型的是1991年美国禁止进口墨西哥的`金枪鱼及其制品,其理由是为了“保护”海豚的生存。自此后许多国家开始仿效。

3.2概念及特征。

环境贸易壁垒又称绿色壁垒,是一种新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是国际贸易中某些国家借保护有限资源、环境和人类健康所制定的一系列苛刻的、高于国际公认或绝大多数国家的环保标准,限制或禁止外国商品的进口,以达到贸易保护目的。

环境贸易壁垒具有如下特征:

(1)表现内容的合理性和表现形式的合法性;。

(2)涉及范围的广泛性和实施中的传递性;。

(3)保护方式的隐蔽性;。

(4)实施效果的歧视性。

3.3内容和形式。

3.3.1环境技术标准。

发达国家科技水平较高,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均以发达国家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较少或者基本不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因此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是难以企及的,进而轻易地将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

3.3.2环境标志。

环境标志也称绿色标志或生态标志,是指认证机构依据一定的环保标准、指标或规定,且符合要求的一种特定标志,以向消费者证明该产品从研制、开发、生产、消费、回收处理的各个环节符合环保要求,对环境或健康的危害极小。环境标志易构成潜在的贸易歧视和现实的贸易冲突,能够起到诱导消费者选择的作用,且对出口产品的市场份额起到贸易壁垒作用。

3.3.3绿色包装制度。

绿色包装制度是指规范商品包装(物),包装材料要符合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易于回收使用或自然分解、不违反环境要求的有关包装方面的法律、规章。

环境贸易壁垒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手段正向法规化和国际化同步迈进。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试论国际贸易中环境贸易壁垒问题。

论国际贸易摩擦问题论文篇四

质量控制是会计师事务所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国际会计师职业赢得社会信任的重要保障。国际会计质量控制准则是促使国际会计师遵守各类业务准则、保证执业质量、履行职业责任的重要规范。

1.1国际质量控制准则使质最控制准则体系更完善。

新发布的国际质量控制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其他签证及相关服务业务,将会计师事务所可能从事的全部业务都包括在内,从而能够为会计师事务所针对所有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供最大限度的指导。国际质量控制准则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全面质量控制的规范,统驭其它业务(如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准则,是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质量.控制制度的依据,国际会计师在执行某项具体业务时应当遵守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中适用于该项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

新发布的国际质量控制准则明确提出了质量控制的两大目标:一是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业务准则的规定;二是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这样规定将对过程和质量的追求都包括在内,一方面迎合了报告使用者的需求,有利于塑造国际会计师职业的形象;另一方面也切实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重视报告的质量,不能将在形式上满足准则的规定作为出具不恰当报告的借口,同时又运用“合理保证”一词保护国际会计师的合法权益,避免报告使用者对国际会计师职业抱有过高的、不切实际的期望。

原审计质量控制准则内容比较简单,并未明确提出质量控制制度要素。新发布的国际质量控制准则对质量控制制度作了详细规定: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职业道德规范;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执行;业务工作底稿;监控。“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强调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领导责任,迫使主任会计师重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文化的建设,为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设定了良好的基调,将对质量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产生广泛和积极的影响;“职业道德规范”为业务质量提供了道德保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则从源头上减少了质量问题,避免因为客户不正直或国际会计师自身的缺陷给业务质量造成隐患;“人力资源”为人员配备这个质量控制控制的重要一环提供了保障;“业务执行”则是针对具体的执业过程直接采取有力的质量控制措施;“业务工作底稿”为监控质量控制制度的执行提供了介质;“监控”质量控制制度的有效性,不断修订和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同样.不可或缺。这样按照七要素设计的质量控制制度逻辑性更强,能够更好地实现质量控制的两大目标。

国际质量控制准则结构合理,内容科学,具有很强的理论指导性和实务操作性,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具有很强的启示作用。

如何落实对业务质量的领导责任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主任会计师理所当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所有业务负责。但是要真正落实质量控制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两个方面因素,一是重视质量文化建设,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主任会计师可能无法参与具体业务,但其对质量的态度和采取的行动却能对会计师事务所全体人员产生重大影响,为有效执行质量控制营造良好的环境。二是重视项目负靑人的作用。按照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规定,项目负责人可能是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国际会计师。在实务工作中,经授权签字的国际会计师参与具体业务,对质量控制结果有着直接的影响,是真正意义上的项目负责人。事前的预防好过事后的补救,明确其责、权、利对主任会计师落实对业务质量的领导责任非常关键。

3.1全面控制。

全面控制是指组织的全体成员,对质量形成的全过程和全部内容进行的控制。既有系统的特征,又有整体的特征,所以会计师事务所既要对控制主体和控制客体进行控制,又要对方法等进行控制。运用全面系统的原则,对会计活动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和全部内容的控制,在质量控制上要有全体人员的参与和共同努力,要通过业务项目实施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来实现。

事前控制是指组织及国际会计师在项目实施之前进行预防性控制的方法。这是一种积极的.控制,也是会计质量管理发展的方向。它包括了:周密的事前分析;判断风险的大小;拟采取的预防性措施等等。

事中控制是指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其进行的同步控制。由于范围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所以它应是会计质量控制的重点。在实施事中控制时应区别两方面的情况:第一,根据项目组成人员分工,分别按事前确定的有关会计策略和作业程序办理,严格遵循执业准则,有组织、分步骤的控制;第二,项目负责义应时刻保持与项目组其他成员的沟通,对其策略的运用、程序的执行、具体项目程序重点的把握进行检查、监督,对作业质量加以控制。

事后控制是指组织及其人员在项目现场作业完成之后采取的质量控制方法。只有通过事后专职复核检查、考核等,在随机事件中问题才能暴露出来。对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发现并进行补充、完善,子以清除,并及时。

事前、事中和导后控制的方法和内容不能截然分开,应相互联系、相互渗透,根据客观需要灵活运用。

3.2重点控制。

重点控制是针对影响会计质量的国际会计师质量控制问题的研究重要因素、重点项目和重点环节进行控制的方法。这一方法主要有两个步骤:第一,找出“重点”。主要是找影响会计质量的主要因素,重点项目。重点项目有两个基本标志:其一是看其在所有会计项目中是否占有重要位置;其二是看其在整个会计质量控制中是否具有典型性。最后要找重点环节。从新准则的内容上看,了解被会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及针对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应当作为重点环节,对此要加强监控力度。第二,区别对待。要区别不同情况重点控制。首先,对照有关标准和制度,分析质量偏差的程度,偏差小的、影响不大的,可采取惯用的控制手段予以纠正,使其符合标准;对带有倾向性、苗头性、宏观性的质量问题,应认真研究对策,进行预防性控制。同时,对质量偏差较大、性质比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应进一步分析成因。若是国际会计师人为造成的,要分清主客观,分别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另外,对会计质量控制责任不清、目标不明、措施不当的,应从制度措施上进行改进。

以上两点互相联系,在实际工作当中应注意结合运用,在全面控制过程中突出重点,在突出重点后才能达到保证会计质量的目的。

4.会计师事务所会计质量管理模式。

将质量控制制度化是会计组织抓会计质量的一项长久的任务,一是要有一套健全的包括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作业程序为主的执业规程、复核程序等质量控制制度;二是要有行之有效的促使质量控制制度执行的措施,明确质量控制责任等;三要随时总结质量控制经验教训,对质量控制制度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质量控制措施,改进质量控制方法。

同时,会计质量的控制体系,是对影响会计质量的诸多因素通过形成体系的业务承接的控制、风险评估的控制、业务委派的控制、作业程序的控制以及业务质量完善性的回顾与检查的手段和措施来保证的。会计质量控制的主体是会计组织和会计人员。会计质量控制的客体是质量控制对象,质量控制的对象在会计组织内部,贯穿于会计活动的全过程。所以,为了保证和提高会计质量,会计师事务所和国际会计师对行业协会和本所制定质量控制的内部管理制度所形成的质量控制体系必须严格执行。

实行分级质量管理制度是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促进质量控制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这种方法是按会计组织内部的纵向分工,对会计质量实行分级负责进行控制,形成会计质量纵向控制网络。其操作步骤如下:第一,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进行组织内部纵向分工,合伙人、项目经理、督导人员和一般会计人员对质量控制各自分担相应的岗位责任;第二,对出现会计质量问题,根据其影响程度划分质量等级,并根据等级,分析各岗位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实行质量问题问责制;第三,逐级检查落实质量控制制度,将不同等级的质量问题按纵向分工,层层落实,具体实施。

分级质量控制的实行应与会计组织的内部责任制度结合起来,在责任制中明确规定质量控制方面各级人员的职责,按其岗位职责,履行质量控制责任,并签名或签署意见。经过各级人员逐级审阅,以避免或减少失误,而且一旦出现问题也便于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健全的分级质量管理制度有利于增强会计人员的责任感,从而大大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

综上所述,在新准则条件下,会计师事务所在建立会计质量控制内部管理制度时应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不能片面化、理想化,应在遵循新准则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出一套严格而周密的质量控制保证制度。

论国际贸易摩擦问题论文篇五

摘要:通常来讲,国际经济法在二战之后所得到发展的重点处理跨国商品的自由流动和资源利用等都与国际法有关联的一些问题,在最近几年当中,可持续发展是一个非常受到全球进行关注的全新概念,同时,现在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已经广泛认同可持续发展,在国际经济法当中渗透可持续发展属于现阶段非常关键的一个研究课题。

在本文当中,主要站在环境和贸易的视角,对经济发展过程当中的环境因素进行结合,探讨可持续发展原则和国际经济法之间所存在的关系,重点研究了国际经济法当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论国际贸易摩擦问题论文篇六

本文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某工厂的烟尘给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的有害影响。对此类情况,经济学的分析通常是从工厂的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之间的矛盾这方面展开的。在这一方面,许多经济学家都因袭了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他们的分析结论无非是要求工厂主对烟尘所引起的损害负责赔偿,或者根据工厂排出烟尘的不同容量及其所致损害的相应金额标准对工厂主征税,或者最终责令该厂迁出居民区(当然也指烟尘排放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地区),以我之见,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适,因为它们所导致的结果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

问题的相互性。

传统的方法掩益了不得不作出的选择的实质。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我在前文中列举了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引起的嗓声和震动干扰了某医生的工作的事例。为了避免损害医生,糖果制造商将遭受损害。此事例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是否值得去限制糖果制造商采用的生产方法,并以减少其产品供给的代价来保证医生的正常工作。另一事例是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里的谷物所产生的问题。倘若有些牛难免要走失,那么只有以减少谷物的供给这一代价来换取肉类供给的增加。这种选择的实质是显而易见的:是要肉类,还是要谷物?当然,我们不能贸然回答,除非我们知道所得到的价值是什么,以及为此所牺牲的价值是什么。再举一例:乔治·j·施蒂格勒教授提到的河流污染问题。如果我们假定污染的有害后果是鱼类的死亡,要决定的问题则是:鱼类损失的价值究竟大于还是小于可能污染河流的产品的价值。不言而喻,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

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

我想以一个案例的剖析作为分析的起点。对此案例,大多数经济学家可能都同意以下观点,即当造成损害的一方陪偿所有损失,并且定价制度正常运行时(严格地说,这意味着定价制度的运行是不需成本的),这一问题就会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

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的谷物生长一案,是说明我们所要讨论的问题的很好例子。假定农夫和养牛者在毗邻的土地上经营。再假定在土地之间没有任何栅栏的情形下,牛群规模的扩大就会增加农夫的谷物损失,牛群规模扩大产生的边际损失是什么则是另一个问题,这取决于牛是否习惯于相互尾随或并排漫游,取决于由于牛群规模的扩大和其他类似因素,是否使牛变得越来越不安定。就眼前的目的而言,对牛群规模的扩大所造成的边际损失的假定是无关宏旨的。

为简化论述,我尝试运用一个算术例子。假定将农夫的土地用栅栏围起来的年成本为9美元,谷物价格为每吨1美元,并假定牛群数与谷物年损失之间的关系如下:

牛群数目谷物年损失每增加一头牛所造成的谷物损失(头)(吨)(吨)。

111。

232。

363。

4104。

假定养牛者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他将牛群数目从2头增加到3头,他现追加年成本3美元。在决定牛群规模时,他就须联系其他成本来考虑这一因素。这就是,除非追加生产的牛肉(假定养牛者宰杀牛)价值大于包括增加的损坏谷物价值在内的附加成本,否则他不会扩大牛群。当然,如果利用狗、放牧人、飞机、步话机和其他办法可减少损害,如果其成本低于免于损失的谷物价值,这些办法就会被采用。假定圈围土地的年成本为9美元,养牛者希望有4头或更多的牛,当没有其他更便宜的方法可达到同样目的时,养牛者愿支付这笔费用。当棚栏围起来后,由于损害责任而产生的边际成本为零,除非牛群规模扩大而不得不加固并建造花费更大的栅栏,因为养牛者有责任依靠这些栅栏管好更多的牛。当然。对养牛者而言,不设栅栏而支付谷物的损失费也许更合算,就像在上述算术例子中牛群只有3头牛或更少一些时那样。

人们可能会想,养牛者将支付所有谷物损失这一事实会促使农夫增加种植量,假如养牛者逐渐占据了邻近土地的话。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如果以前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出售谷物,边际成本等于已种谷物数量的价格,生产的任何扩张都会减少农夫的利润。因为在新的`情况下,谷物损害的存在意味着农夫在公开市场上出售谷物量的减少,但既然养牛者将为损失的谷物支付市场价,所以农夫从既定产量中得到的收入不变。当然,放牛一般都会造成谷物损失,因此养牛业开始出现时会抬高谷物的价格,那时农夫就会扩大种植。不过,我只想将注意力限于单个农夫的情况。

我说过,养牛者占据邻近土地不会促使农夫增加产量,确切地说是种植量。实际上,如果说养牛会有什么影响的话,那它只会减少种植量。理由是,就既定的某块土地而言,如果受损害的谷物价值是如此之大,以致于从未被损害的谷物的销售中得到的收入少于耕种该块土地的总成本,那么对于农夫和养牛者来说,达成一笔交易而不将这块土地留作耕种是有利可图的。通过一个算术例子可以清楚地说明这个问题。假定起初耕种某块土地所收获的谷物价值为12美元,耕种成本为10美元,纯收益为2美元。为简明起见,假设农夫拥有土地。现在假定养牛者开始在邻近的土地上经营,谷物损失的价值为1美元。在此情况下,农夫在市场上销售谷物获得11美元,因蒙受损失得到养牛者赔偿1美元,纯收益仍为2美元。现在假定养牛者发现扩大牛群规模有利可图,即便损害赔偿费增加到3美元也不在乎,这意味着追加牛肉生产的价值将大于包括2元额外损害赔偿费在内的追加成本。但是,现在总的损害赔偿支出是3美元。农夫耕种土地的纯收益仍是2美元。如果农夫同意在任何损害赔偿低于3美元时就不耕种他的土地,则养牛者的境况就好转了。农夫为任何高于2美元的陪偿费都会同意不耕种那块土地。显然,使农夫放弃耕作而达成满意交易的余地还是有的。但同样的观点不仅适用于农夫耕作的整块土地,而且也适用于任何分成小块的土地。例如,牛有相当固定的通往小溪或树萌地带的路线,在此情形下,沿途道路两旁的谷物损害量也许较大,因此,农夫与养牛者将发现,达成一项农夫不耕种这块狭长土地的交易会对双方拥有利。

然而,也可能出现另一种情况。假定牛有一条相当固定的路线,再假定耕种这一狭长土地所获谷物价值为10美元,但耕种成本为11美元。在没有养牛者的情况下,土地就会荒芜。然而,当出现养牛者之后,如果耕种这块土地,所种谷物很可能会被牛损坏。在此情形下,养牛者将被迫支付给农夫10美元,诚然,农夫会损失1美元,但养牛者则损失10美元。很明显,这种状况不会无限期地持续下去,因为任何一方都不想这样做。农夫的目的是要养牛者支付赔偿,作为对农夫同意不耕种这块土地的报答。农夫不可能获得高于用栅栏圈围这块土地的成本的赔偿费,以致于使养牛者放弃使用邻近的土地。实际上,赔偿费的支付额取决于农夫与养牛者进行讨价还价的本领。但这笔费用既不会高得使养牛者放弃这块土地,也不会随牛群规模而变。这种协议不会影响资源的配置,但会改变养牛者与农夫之间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

我认为,如果养牛者对相应的损害承担责任,而且定价制度运行正常,在计算牛群规模的扩大所包含的附加成本时显然须考虑其他方面产值的减少这一因素。该成本应参照牛肉生产的附加价值来衡量,并假定养牛业处于完全竞争状态时,养牛方面的资源配置将最佳化。需要强调的是,在养牛的成本可能低于通常牛对谷物的损害时,要考虑其他方面产值的下降,因为市场交易的结果可能引起土地耕种的停止。在牛引起损害且养牛者愿意支付赔偿费的情况下,这笔赔偿费超过农夫使用土地的支出总是令人满意的。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农夫使用土地的支出等于该土地上生产要素的总产值与其在次优使用状态下的附加产值之间的差额(而农夫不得不为这些要素支付费用)。若损害超过农夫使用土地的支出,则要素在其他方面使用的附加产值将超过在考虑到损害后使用该土地的总产值。因此,人们就会放弃耕种这块土地而将各种要素投到其他方面的生产中去。仅规定牛损害谷物必须赔偿但不允许终止耕种,会导致养牛业中生产要素过少和谷物种植业中生产要素过多。但如果存在市场交易,则对谷物的损害超过土地租金的情况不会持久。不论是养牛者支付给农夫一笔钱让他放弃土地,还是养牛者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一笔稍高于给农夫的钱(若农夫自己正式租地的话)而自己租下土地,最终结果都一样,即使产值最大化。即使农夫种植在市场上无利可图的谷物,这也纯粹是短期现象,而且可以预料农夫与养牛者将达成一项停止种植的协定。但养牛者仍将留在原地,肉类生产的边际成本依然如故,因此,对资源配置没有任何长期影响。

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

现在,我转向分析这类案例:在这些案例中虽然假设定价制度运行顺利(即成本为零),但是引起损害的企业对损害结果并不承担责任。它不必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支付赔偿费。我要说明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资源的配置同在引起损害的企业承担损害责任时的情况一样。由于我在前一例中指出了资源配置是最优化的,因此没有必要再重复这一论点。

我仍以农夫与养牛者为例。农夫的谷物损失随着牛群规模的扩大而增大。假设牛群头数为3(这是假设不考虑谷物损失时维持牛群规模的数量)。

如果牛者将牛减为3头,农夫愿支付3美元,如果减为1头,则支付5美元;如果减为零,则支付6美元。因此,如果养牛人将牛群头数保持在2头而不是3头,那么他从农夫那里可得到3美元。这3美元就成为增加第3头牛所需成本的一部分。养牛人在增加第3头牛时是否付出3美元(如果养牛人对相应的农夫谷物损失负责),或者他不增加第3头牛时是否收到3美元(如果养牛人对相应的农夫谷物损失不负责),这些都不会影响最后的结果。在这两种情况下,3美元都是增加第3头牛的成本一部分,并和其他成本一起被考虑。假如通过将牛群规模从2头增至3头,养牛业产值的增加大于不得不支出的附加成本(包括支付3美元谷物损失费),那么,牛群规模将扩大,反之则反是。无论养牛者是否对相应的谷物损失负责,牛群规模都将一样。

有人会提出,这种假定的出发点——3头牛的牛群——有点武断。确实如此。但农夫并不愿花钱去避免养牛者引起的谷物损害。例如,能劝说农夫支付的最高额每年不能超过9美元,这是每年用栅栏圈围土地的成本。只有当这笔费用不会使农夫收入减至放弃耕种一块特定土地的水平时,他才愿意支付。进而言之,只有农夫相信,在他没花钱的情况下,养牛者会使牛群规模保持在4头或更多,他才愿支付这笔费用。

让我们假定情况是这样的:如果养牛者将牛减至3头,农夫愿付3美元;如果减至2头,愿付6美元,如果减至1头,愿付8美元;如果取消养牛业,愿付9美元。必须注意,出发点的变化没有改变对养牛者来说自然增长着支付金额,如果他以任何既定的数量减少牛群规模的话。如果养牛者同意将牛从3头减至2头,他将从农夫那里收到额外的3美元,这3美元表示增加第3头牛将毁坏的谷物的价值。虽然就农夫而言,由于养牛者在没有从他那里得到费用的情况下在保持牛群数目上各执己见(无论是否得到证实),也许会影响他愿意支付的总费用,但实际上。这种不同看法对养牛者将实际保持的牛群规模没有任何影响。如果养牛者必须支付牛引起的损失,结果也一样,因为从既定数目中的收入相当于同样数目的支出。

人们可能会想到,一旦交易达成,就应支付给养牛者因增加超出他想维持的牛群规模之外的头数所化的费用,以劝说农夫支付更大的总支出。这也许是真的,作为与养牛者达成协议的结果,农夫在最终将放弃的土地(包括在没有养牛业时完全不耕种的土地)上的耕作行为(当养牛者承担损害的责任时),其性质也与此类似。但这种策略是协定的前提条件,并且不影响长期的均衡状况。不论养牛者是否对他的牛引起的谷物损失负责,情况都一样。

有必要知道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因为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但是,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

问题的重新说明。

工商业活动的有害影响可谓形形色色。英国早期的一个案例涉及一幢建筑物阻碍空气流通,从而影响一座风车的运转。最近在佛罗里达州的一个案例则涉及一幢房子在毗邻的旅店的日光浴场、游泳池和帐蓬上投下阴影。虽然走失的牛群和谷物的损失问题作为上两节详细说明的题目似乎是特殊的例子,但实际上是一种以不同形式出现的问题的典型。为了阐明我的论点的本质,并表明其普遍适用性,我将着手分析四个实际案例以对此作出新的说明。

论国际贸易摩擦问题论文篇七

xx年5月,上海w公司与英国z公司签订了一份小麦出口合同。合同约定:z公司向w公司购买xx吨小麦,价格为cfr利物浦180美元/吨,总价36万美元;z公司于7月1日前预付20%货款,其余80%货款以保兑、不可撤销、可转让的即期信用证方式支付;交货日期为xx年7月20日。

6月23日,z公司预付货款7.2万美元。7月20日,w公司将售于k公司的1000吨小麦与售于z公司的xx吨小麦混装交付于中远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注明“卖方指令”。7月21日,w公司分别通知z公司、k公司其货物已装船运出。7月30日,k公司支付全额货款。8月10日,小麦运抵伦敦港,k公司提走其1000吨小麦。8月12日,小麦运抵利物浦港,发现400吨小麦已因高温天气变质多日。因提单延误,w公司同意z公司保函无单放货,但注明“付现交单”(cashagainstdocuments),并向z公司声明其购买的xx吨小麦中有400吨已在途中变质受损。8月22日,z公司将收到的1600吨中的700吨小麦以200美元/吨价格转卖给了英国s公司。8月30日,z申请破产,接受破产清算。其转卖小麦收益由清算人支配,剩余的900吨小麦仍存放于仓库。英国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

w公司向法院主张:货物未经拨归(appropriation),因此:(1)存放于仓库的900吨小麦所有权归属卖方;(2)卖方享有对买方转售700吨小麦所得收益的优先追偿权;(3)400吨货物变质的损失应由买方承担,因风险已转移。z公司反驳:货物已经拨归,且合同中并无有关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约定,故货物所有权已转移于买方。

在国际货物买卖所有权转移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相对复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以下简称《公约》)等国际公约中对包括所有权保留问题在内的所有权转移问题也未予规定。因此,实践中,一般由受理国际货物买卖争议的法院或仲裁庭依据有关国际惯例或以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指引国内法来解决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本案应适用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以下简称《货物买卖法》)。首先,英国至今仍未参与cisg,而中国根据cisg第95条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作出了保留,即当某个合同是由在不同国家有营业所的当事人签订并且只有一个国家是缔约国时《公约》不适用,即使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应该实施缔约国的法律。因此中国一方与在英国(非缔约国)的另一方签定的.销售合同不受《公约》的制约,即使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可以适用中国的法律。其次,根据英国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在买受人破产案件中,卖方基于所有权保留提出取回标的物的,应适用实行破产程序的法院地法,本案中即为《货物买卖法》。

根据《货物买卖法》,应认定:本案货物已经拨归,但全部货物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卖方享有对买方出售货物所得到的14万美元的追偿权,但不具有优先性;存于买方仓库的900吨小麦归卖方所有;400吨货物变质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一、涉案产品已经拨归。英国将货物的买卖分为确定物(ascertainedgoods)与待确定物(unascertainedgoods)的买卖。《货物买卖法》第16条规定:“在待确定物的买卖中,货物被拨归之前其所有权不转移给买方。”所谓拨归就是将未确定的货物特定化,即卖方无条件、不能改变主意的确认将以某些处于可交付状态的货物履行某合同。本案小麦介于“不确定货物”与“确定货物”间,因为合同项下的xx吨小麦虽已装船发运,却与售于k公司的1000吨相同货物混装而分不开。据此,w公司认为货物未经拨归。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英国在《1995年货物买卖法修正案》中引入了美国“共同拥有者”(ownerincommon)的概念,即在“可去识别的一大批”货物中,若有“仍未分开的份数”,卖方仍可去转让货物给买方。一经转让,买方即成为该一大批货物中的“共同拥有者”。在此概念下,混装货物在装上船舶后亦可视为拨归,因为付运是卖方所要做的最后行动。本案所涉xx吨小麦与k公司的1000吨小麦同属于“可识别的一大批”,且w公司已分别发出装船通知,区分明确,符合拨归要求。

二、货物所有权并未真正转移。庭审过程中,z公司主张:因货物已经拨归,且合同中并无所有权保留条款(retentionoftitleclause,亦称romalpaclause),故货物所有权在交货时即发生转移。笔者认为,此主张不能支持。《货物买卖法》第17条规定:“在确定物或经已拨归的货物买卖中,所有权自买卖当事人意图移转时移转给买方。买卖货物所有权的移转意图可以通过对买卖合同、买卖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具体的买卖环境进行推定而给予确认。”本案中,w公司虽未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但仍持有不记名提单未去背书,即便是同意保函无单放货,也通过“付现交单”条款表明了卖方保留所有权的意愿。因此,根据pasto案的判决,此种情况下不论货物是否已经实际交付,所有权都只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被如期履行完毕时才会发生移转。

三、卖方对买方转售货物收益的追偿不具有优先权。w公司依据着名的romalpa判例提出,在卖方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买卖双方之间实质是一种“受信关系”,因此,卖方对买方出卖货物所得收益应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romalpa案后的weldtech等案件中,法院更倾向于认定卖方对买方出售所收取的货款不是“受信关系”,只是一种负债,卖方想享有优先必须要去注册登记为“押记”(charge)。很显然,本案卖方并未这样做。因此,w公司对z公司转售货物所得的14万美元虽享有追偿权,但不具有优先性。

四、货物变质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如前所述,英国在《1995年货物买卖法修正案》中引入了美国“共同拥有者”的概念,并规定如在“一大批”货物出现短缺的情况下,“共同拥有者”应按比例分摊。但其section20(b)(2)中又规定,在出现无可避免的先到先得情况时,货物缺损全由最后一位买方(提单持有人)承担。据此,w公司主张400吨小麦的损失由z公司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在风险转移问题上,英国法则不同于cisg。cisg遵循的是交付转移风险原则,即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并规定国际惯例优先。因此cfr合同下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弦为界。英国法则将风险的转移与货物所有权转移捆绑处理,采取的是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即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以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作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所有权归何人所有就由何人负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鉴于本案合同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故w公司的主张不能支持,400吨受损货物的风险仍应由w公司承担。

专家点评。

国际贸易环境日益复杂加之买方市场的形成,造成赊销方式下出口商出运货物后,无法保证货款的回收。通过所有权保留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出口商利益,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条有效途径。

当前,有关所有权保留制度法律性质的认识观点较多,有附解除条件说、附停止条件所有权移转说、部分所有权移转说及担保权益说等。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法律规定则多见于各国的法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法国《民法典》、新西兰《动产担保法》、中国《合同法》、加拿大《统一商法典》等。而在国际层面,不仅国际买卖统一实体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当代最具影响与权威的国际买卖惯例《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就连有关提单的法律,包括国际提单或海上运输合同公约如《海牙公约》、《维斯比公约》与《汉堡公约》,和各国的提单法或海商法,如英国1855年《提单法》,我国1995年《海商法》等,都未对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的移转问题作直接规定。

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适用,对保证国际货物买卖交易安全与效率,促进国际货物买卖交易,实现物质资源和资金在世界范围内的合理配置有着重要的意义。为避免因各国规则内容的不同而引发的法律冲突,应尽量协调各国有关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立法,在国际实体法条约中对所有权保留制度做统一规定,在国际冲突法公约中做有关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法律适用的统一规定。

论国际贸易摩擦问题论文篇八

现阶段,全球经济已经得到了非常快速稳定的发展,世界上各个国家为了寻找更好的发展来对资源进行过度利用,人们面临着逐渐严峻的环境方面的问题。

现阶段,在二十一世纪当中,各个国家开始慢慢认识到环境与国际贸易这两者之间所存在的关系,应该对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严格遵循,对经济、环境以及资源三者之间所存在的关系进行更好的协调,在该问题方面,所有国家都应该参与其中,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需要运用积极主动的态度以及实际行动,真正的参与到全球的可持续发展当中。

所以,站在环境与贸易的视角,探讨以及研究国际经济法当中可持续发展原则,存在着一定的必要性。

(一)分析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经济法当中的体现。

通常来讲,国际经济法在二战之后所得到发展的重点处理跨国商品的自由流动和资源利用等都与国际法有关联的一些问题,主要的目的是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协调,在该框架之下所制定出的有着普遍遵循意义的相关法律规范以及法律制度的总和[1]。

在最近几年当中,可持续发展属于受到全球关注的一个全新概念,这个理论主要建立在人类的保护环境意识觉醒的前提之下,该理论的具体实施,一定会为人类的实际生存以及发展所处在的生态环境带来了非常大的改观,对经济和环境之间的协调发展进行有效促进,推进人类的快速稳定进步[1]。

站在国际经济法实施的目的角度,本质是利用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一定的调整,进而来有效促进全球经济的繁荣富强,有效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和可持续发展原则需要吻合,国际经济法在之后的具体实施过程当中需要对可持续发展原则进行严格遵循,结合其他原则来对发展进行有效的指引[1]。

(二)分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之间的关系。

通常来讲,国际经济法需要严格遵循几个主要的原则,主要包括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以及共同发展原则,这是被国际社会所公认的,属于是对国际经济有着非常重要遵循意义以及指导意义的原则,上面所提到的三条基本原则已经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基础,属于国际经济法内涵的重要体现,具体的内容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相关内容有着内在的联系,存在着互动性[2]。

通常来讲,国家经济主权一开始的倡导是由发展中国家开始的,对于国际法当中的主权原则基本符合,对于世界当中各个国家的经济共同发展进行强调,站在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若世界经济当中不存在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参与,根本就不能够有效实现世界经济的共同发展繁荣[2]。

一般情况下,国际经济贸易应该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进行,在法轮地位方面,不管是大国还是小国,强国或者弱国都是平等的,然而,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的框架之下依然有着非常多形式方面的不平等,可持续发展原则为了追求本质上的平等,属于是平等互利原则的一个全新的发展方向。

国际合作求共同发展的原则深入表明各个国家之间增强合作的重要性,南南合作以及南北合作是现阶段国际合作的一个重要方式,可持续发展原则重点强调全球经济发展方面,所有的国家都需要积极参与其中,不可以独善其身,本质是共同发展原则的一个深化性的发展[2]。

所以,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这两者之间属于是互动关系。

二、对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基本特征进行分析。

现阶段,可持续发展是全球性的一个发展全新概念,已经深入到人心当中,已经得到了各个国家的共识以及政策。

可持续发展原则完全不同于那些相对比较传统的发展观念,存在着独特的属性以及特征[3]。

(一)分析可持续发展原则所具有的发展性。

在所有的国家以及地区,发展都是令人心动的一个字眼。

从古代到现在,发展有着非常多的含义,在各个领域当中,人们对于发展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哲学家觉得发展是纯粹思维所规定的辩证演进,也就是将社会发展懒成是和辩证进展一致的发展。

而社会家觉得发展指的主要是社会进步,经济家觉得发展在根本上来讲指的主要是国家、民族、地区怎样实现现代化的一个问题,也就是,发展属于研究寻找国家、民族以及地区的现代化过程当中遇到的理论以及实践方面的问题,主要有发展目标、模式、途径以及方式等所存在的联系[3]。

可持续发展属于全新的一种发展战略,发展是最终的一种归属。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发展性属于根本性属性,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特征。

(二)分析可持续发展原则所具有的可持续性。

通常来讲,可持续性是一种不同于相对比较传统的发展观的一个全新发展策略,主要的原因是可持续发展追求的是可持续性的发展,对于可持续发展原则来讲,可持续性是非常显著的一个特征,可持续发展觉得发展和环境保护是存在着紧密的联系的,构成了有机整体,重点强调发展持续性。

通常来讲,可持续发展观念是在环境资源危机问题解决前提下发展的全新的一种发展理念,然而,它不仅仅局限于此,重点是寻找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因素间所存在的联系以及协调。

可持续发展所追求的是社会持续性、经济持续性以及生态持续性,同时还追求这三种持续性间的和谐以及统一。

除此之外,可持续发展是人们在社会发展过程当中的一个长期目标,有着一定的.持久性与延续性[4]。

可持续发展核心是能够有效满足人们的实际需要同时还不能够损害后代的实际需要的一种能力。

(三)分析可持续发展原则所具有的整体性。

众所周知,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发展来源是人类解决环境资源的危机,然而,它不是单纯的局限在此,经过长期发展,可持续发展理念有着非常广泛的涉及范围,是一个综合性的理论范畴,有着经济、人口、社会、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属性,该原则重点强调将这些存在着比较大关联的方面在一个相对比较大的系统当中进行有效的协调,实现和谐统一。

可持续发展整体性指的是把资源环境的利用以及保护和相关的方面发展进行有机结合,实现环境和发展人与自然之间的协调发展,实现各个相关方面的综合发展。

可持续发展不会单纯片面的强调单一的方面,追求所有方面之间的结合以及协调,不可以用保护环境而对发展进行全盘否定,可持续发展所追求是的整体和谐发展,整体性在可持续发展当中属于是空间方面的要求,是其内在的一种属性。

三、对环境与贸易关系视角之下的可持续发展原则进行分析。

(一)分析可持续发展原则对于国际经济法造成的影响。

站在环境与贸易的角度,若把环境保护和开展自由贸易进行协调,本质就是有效促进资源利用,保证存在良好的利用率,保护环境和开展自由贸易本质上就变为了有效推进国际经济法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电,可以非常明显的发现,环境与贸易在本质上属于是相辅相成以及协调统一的,这两者属于国际经济法当中非常关注的一个重要性内容,而可持续发展原则对于环境与贸易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有着非常关键的指导意义[5]。

因此,可持续发展原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际经济法。

现阶段,世界贸易组织已经把可持续发展当作指导贸易自由的一项非常关键的原则,随着可持续发展的深入发展,国际经济法一定会当作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对于国际经济关系进行有效的指导。

(二)分析可持续发展原则指导之下的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通常来讲,在环境与贸易之间存在的关系当中,过分片面的强度单独一方的均不可能实现全球经济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环境与贸易两者间最佳的结合点进行准确的寻找是国际社会需要面对以及解决的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所以,存在着下面的几点建议:

第一点建议是,在国际层面有效建立以及处理环境以及贸易之间关系的基本框架,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国际经济法的内容进行一定的丰富,并制定出具有遵循意义的法律规范以及法律制度,进而来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有效的指导,保证全球资源可以实现优化性配置,经过可持续经济发展,进而来有效实现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在该过程当中,应该始终坚持环境成本内化更加的符合各个国家经济长远发展的相关要求[6]。

第二点建议是在国家层面上对共同发展以及有差别对待的原则进行严格遵循,因为发展中国家以及发达国家的经济有着不同的起点,同时还存在着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发展中国家在实际的国际贸易当中处于劣势的地位,在共同发展的实际过程当中理所应当的需要对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利益进行照顾,需要在国际经济法当中有充分体现[7]。

第三点建议是应该有效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尽可能增强环境方面的立法,在本质上有效解决现在所存在的不平等的一些现象,对环境和贸易之间的关系进行更好的协调,对于全球的可持续发展,发展中国家经济得到科学合理的发展,才能够有效解决环境保护和自由贸易之间的关系,实现全球经济的繁荣富强,进而来实现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

总的来讲,在现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背景之下,应该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良好的处理,各个国家应该对国际经济法进行普遍的遵循,要想对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进行有效促进,需要把可持续发展原则向国际经济法当中进行有效的渗透,目前,站在环境与贸易的视角,探讨以及研究国际经济法当中可持续发展原则所具有的现实性意义。

[参考文献]。

[2]刘宏.以国际经济法的角度讨论全球化下的可持续发展[j].经营管理者,2010,09:69.

[4]李屹东.国际经济法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研究――从环境与贸易的视角[j].现代经济信息,,21:345.

[5]曾婷.国际经济法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研究[j].品牌,2014,12:25.

[7]窦智.关于经济全球化下可持续发展对国际经济法产生的影响[j].经营管理者,,14:195.

论国际贸易摩擦问题论文篇九

浅谈“三农问题”

21世纪的中国,谈论什么?谈论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的关键,又是什么?那就是民生问题,其中以“三农”问题为代表典型。“三农”问题是指农业、农村、农民这三个问题。农业问题,主要是农业产业化的问题。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形态,农业的购销体制不畅是农业不能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农业产业化的另一个问题是中国农业目前基本上属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没有形成规模经济。农村问题,目前突出表现的一个问题是户籍制度改革。以往户籍制度将城乡予以二元分割,形成了城乡之间经济发展、文化水平的较大差异。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解放的剩余劳动力如果得不到合理的安置和疏导,形成的移民潮会给社会治安造成相当大的压力。农民问题,首先是农民素质问题。据统计,截至2000年底中国义务教育即普九中人口覆盖率达到85%,在普九未能覆盖人口中,农村人口占大多数。

为什么在一向以“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今日却登上了舞台,受到广泛的关注。首先,从短期看,它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但其关键就在于农村,如果农村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农村不能得到好的改善和发展,就不利于小康社会的建设,所以没有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就没有全国的稳定和发展,因此这必将影响社会的稳定。从长期看,不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在中国的人口中,百分之八十都是农民,但土地资源不够这么多农民使用,以目前的人口增长速度和提供的劳动机会看,在以后的几十年里,中国还将继续面临着劳动力严重过剩的现象,如此多的劳动力只能向城市转移,但城市也不能提供这么多的就业机会,就业问题的解决将不利于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

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农民的收入水平低,增长缓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这是三农问题产生的根源。农业产业化程度低,这是引发三农问题的重要原因。

要大力推进农村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培育主导产业,努力增加农民收入。首先,选准结构调整的突破口,对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进行全面的优化升级。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遵循广开思路、广辟渠道、多种经营、突出特色、搞活经济、提高效益的原则,按照调高、调优、调出质量和效益的方向,尽快形成优势产区和产业带。其次,我们应该以发展工业的理念发展农业,积极发展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按照多层次、多样化的原则,适应市场的不同需求,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

积极推进城镇化建设,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多渠道转移,扩大农民就业和增收空间。一要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以县城和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心建制镇为重点,健全小城镇的居住服务、公共服务和社区服务功能,增强小城镇吸纳劳动力就业的能力。二是以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等农村服务业为重点,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实现农民就地转移。三要组织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改善劳动环境,保障农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取消所有歧视性和限制政策。在长期内,要竭尽全力搞好农村教育事业。

加快农村通讯及信息设施建设,健全完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努力开拓农产品市场。

加快农村通讯及信息设施建设,特别是互联网的建设,通过互联网搜集现代农业科技和国内外农产品市场供求、价格变动趋势的信息,建立相应的预测预报系统,定期向农民发布相关的信息,真正使农民的农业生产与国内外的市场紧密联系起来,使农产品的生产更好地适应区内外市场的消费需要。

协调发展,走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道路。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把可持续发展放在十分突出的地位,。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与和谐。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加强对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坚持资源合理开发与节约并重,增强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建设。

一是尽快建立农村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基本法规。这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功能就是稳定农村社会和经济、促进农村经济增长、缓和农村的各种社会矛盾,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能依法有序地进行,为农村人口提供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二是多渠道筹措农村统筹基金及养老基金。切实改善农村居民生存状况,使城乡更加协调发展。三是对农村统筹基金及养老基金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及使用。

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

一是加强党的领导,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二是狠抓农村普法教育,不断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培育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三是实行村民自治,规范建章立制。提高农民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民主权利,制定出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工作规范。四是加强综合治理,维护农村社会,经济稳定。五是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强化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促进新农村建设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而以一个大学生的视角,以下浅谈自己对于三农问题的小小看法。我觉得概括起来就是一句话:蛹和蝴蝶的故事。众所周知,蝴蝶乃从蛹中破茧成蝶,从而翱翔在五光十色的世界中,而蛹呢,在黑暗的茧中挣扎,只为更好地见识外面的世界,更好地生活,仅此而已。而蛹破茧成蝶的过程却是无比艰辛和充满矛盾。当蝴蝶以光速般翱翔的时候,蛹忽然发现,想要追上谈何容易,于是,距离越拉越远,然后形成了难以跨越的鸿沟。蝴蝶在鸿沟的那头继续翱翔,为如何上天而烦恼;而鸿沟的另一头在黑暗中奋斗,只为生存,水深火热。

首先,以农民个人而言,应当注重个人的发展,在农业市场经济中学会分析市场信息,牢牢掌握住市场动向,以达到劳动力的利益最大化,从而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其次,可以通过后天的培训,提高个人工作技能,提高工作的技术含量,不断取得提高。最后,注重下一代的个人教育,不要重复牧羊人的悲剧。自身因茧而不能翱翔天际,但是,有个通往天际的阶梯,也可以一览众山小。

其次,以国家政府而言,一句话,有效率地换位思考,为农民的破茧,创造环境,可以是法制的健全,可以是技能的培训辅导,可以是政策优惠等等。因为黑暗加外界的暴风雨极有可能直接剥夺了破茧成蝶的机会。一旦如此,那蝴蝶的命运估计也难逃暴风雨的狂虐。最后,作为蝴蝶而言,应当明白:自己能翱翔的关键是那占了大部分的蛹,用汗水和血泪造成的翅膀,供他们飞翔。他们能做的不是以特殊或无关的眼光看待,而更多需要的是理解,更多的是帮助。可以是举手投足之间的身体力行,可以是相处过程中一句简单的解答,更可以只是一个微笑。

总而言之,蛹不可能全部破茧成蝶,我们能做的是,减小鸿沟的距离,让蛹哪怕不能翱翔,也能屹立于天地,同样感受到世界的多彩和缤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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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贸易摩擦问题论文篇十

摘要:会计诚信是社会经济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传统“诚信”历年的发展与延伸,它要求会计人员立足会计实践,力行诚实守信。它包括四层含义:会计人员要以诚待人,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会计工作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数据要真实,计算要正确;严密保守因工作关系获取的机密。

关键词:会计诚信;出现的问题;危害。

会计信息是会计工作的最终产品,目前已日益成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其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社会资源的配置与利用效率,这就要求会计信息要做到真实与公允。然而,现阶段会计信息质量普遍不高,会计信息失真已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财政部1999年抽查100家国有企业会计报表时,有81家虚列资产37.61亿元,89家虚列利润27.47亿元;而2000年在会计信息质量抽查中,在被抽查的159家企业中,资产不实的147家,虚增资产18.48亿元,虚减资产24.75亿元;利润不实157家,虚增利润14.72亿元,虚减利润19.43亿元。可见,会计造假愈演愈烈,会计诚信基础已经动摇。

一、现阶段会计诚信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表现。

(一)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基础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会计核算不按照规范操作程序进行,混岗、无证上岗在一些单位存在;无视国家财经法规,没有严格按财务制度对经营活动进行核算、监督,听凭单位领导指挥。

(二)会计信息失真严重,会计核算不真实、不完整。

主要表现为截留隐瞒收入,乱挤乱摊成本、费用,使用虚假发票,编造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私设小金库等,严重造成会计核算不真实、不完整,会计信息失真普遍严重。会计政策为企业提供越来越宽的选择范围,制造者总是在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有利于自身绩效或其他会计目的的会计政策,如美国的安然公司就是利用“特别目的实体”(spe)符合条件可以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会计政策,将本应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三个spe排除在合并报表范围外,导致1997年到2000年期间高估4.99亿美元的利润,低估数亿美元的负债,给投资者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三)利用现行会计法规不配套、不完善,对会计信息进行操纵调整,以达到偷漏国家税收,获取不义“经济利益”。

主要表现为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和关联交易价格等规定,对不同时期会计财务信息进行处理,偷漏税较为普遍,利润波动人为操纵,制造虚假业绩。现代财务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为确认基础,从而产生了大量应计、预提和待摊项目,会计信息制造者就可以通过操纵应计项目的确认时间来制造虚假业绩,如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确认费用;而稳健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是建立在会计人员职业判断基础上的,存在较强的主观随意性,会计信息制造者很容易借此高估费用和损失、低估收入和利得来操纵利润;另外,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都为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想象的空间。

(四)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低下,任意弄虚作假。主要表现为有些会计人员墨守成规,不求上进,缺乏钻研业务,缺乏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工作中存在较强主观随意性,不严格按制度处理经济业务,极容易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工作内容需要凭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来进行,这为会计人员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职务上的方便。会计核算工作就其内容而言,虽然具有客观的一面,但也不能完全脱离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在日趋复杂的经济活动中,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核算程序的选择及财产价值的评估等,都需要会计人员客观、公正的主观判断。如果会计人员不能完全排除利益的干扰,其主观判断就会失去客观和公正,这就为会计人员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职务上的便利。

(五)会计监管体系不完善、不完备。

主要表现为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等监督标准各不统一,各自为政,不能有机结合,不能从整体上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而且处罚力度不大,使得违反会计法规的成本低廉且能给违法者带来超过成本的利益,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造假的气焰。我国对公司造假的处罚力度轻,执法不严,也是我国会计造假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我国对检查出来的会计造假往往是“重经济处罚,轻行政、法律处罚;重对单位处罚,轻对个人处罚;重内部处理,轻外部公开处理”,减弱了法律的效力。因为经济处罚是需要由造假公司的权益来承担,即用本应属于股东的利益来偿还股东的损失,由投资者来为公司的造假行为承担责任,从而转嫁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应负的责任,极少影响到单位负责人及会计人员的利益。正是由于会计造假的预期收益明显大于预期成本,不造假的机会成本过于高昂,才会不断上演公司会计造假的闹剧。

二、可采用的控制方法。

(一)加强会计人员诚信教育。要组织会计人员有关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经常学习法律法规和制度,形成依法办事,自觉遵守的习惯。在处理各项经济业务时知法守法,把守关口,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二)健全和完善会计管理制度。

会计管理制度要做到具体规范,尽力缩小会计可选择的范围,对未来会计环境的变化做超前分析,科学预测,使会计管理制度具有较好的超前性、稳定性和持续性。

(三)加快会计准则的研究和制定,减少会计虚假信息的施展空间。

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压缩财务报告粉饰的空间,可以从适当增加财务报表附注、鼓励企业披露非财务信息、进一步完善与严格规范关联交易的披露、加强对现金流量信息的呈报和考核几方面入手。加快制定和出台新的具体会计准则,针对我国特别是上市公司容易出现问题的准则加以规范。考虑尽可能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对会计政策的选择方面的规范更加具体。

(四)加强对单位领导、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提高会计队伍整体素质。

会计诚信教育重点放在职业道德、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等内容上,熟悉掌握会计法律和财会知识,这是单位领导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能够自觉守法、守规,依法办事。目前,利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来强化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是一种快速可行的办法,建议扩大教育范围,单位主要领导也应参加会计诚信教育,以推进会计诚信化建设。

(五)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惩处力度。

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现行法律法规中一些责任和处罚不明确条款加以修改,增加对现实中出现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要加强监督部门执法检查建设,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惩处力度,严格财经纪律,要加大对造假者处罚力度,使得造假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其所得收益,才能有效地制止造假者肆意违反财经法规行为。

(六)培育良好的会计诚信环境。

要更好地建设会计诚信,必须努力创造良好的会计诚信氛围,培育会计诚信环境:(1)单位内部要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分工科学,职责明确,既能相互协作又能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这是治理会计失信的一个重要途径;(2)重视舆论作用,大力宣扬先进会计人员事迹,充分发挥会计诚信示范作用,努力引导会计人员向先进人物学习、看齐,对失信严重的会计人员,进行适度曝光;(3)建立会计行业自律性组织。这是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是联系单位会计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在市场经济下能起到有些政府部门不能起到作用,行纪行规能约束某些单位会计不诚信行为,具有协助财政部门做好管理会计人员的职能。

论国际贸易摩擦问题论文篇十一

【事件回放】1月18日是周建伟博士毕业的一个节点这一天南理工机械学院要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博士答辩材料看是否有资格毕业。周建伟想赶在这一天答辩一般博士一年有四次毕业机会1月、4月、7月和10月。如错过这次毕业机会就意味着要再推迟3个月毕业。这让周建伟十分焦急不但学校的博士补贴没了刚找好的工作也可能失去加上老婆怀孕没有工作他们家经济条件已非常困难。1月15日周建伟找到学院领导要求他帮忙解决毕业的问题想在1月18日这天进行答辩。但这样的要求遭到了导师的再次拒绝。周建伟的同学说周建伟的博士论文送到校外盲审已经高分通过了还剩最后答辩一关。但是因为他的导师要求他计算一个发动机的工作过程这是周建伟博士论文之外的工作他做了一个多月觉得这个计算很难完成。于是周建伟的导师就不同意周建伟答辩的事给他的答复是把布置给他的事情做满意了再谈答辩条件。这让他感觉到毕业遥遥无期情绪十分低落。于是这才发生了1月16日上午周建伟跳楼的一幕所幸的是被警察所救并无生命危险。事后校方表示周建伟博士毕业的事情经过机械学院的老师和他本人的沟通后已经圆满解决。学校承诺让周建伟在春节前毕业。这位工作人员说并不存在导师不让周建伟毕业这回事只是学生因为找到了工作后比较心急要求立即答辩。学校的博士毕业也有一定的时间表安排要按部就班地来。而周建伟的导师则表示不想谈这个事。

【标签】社会。

【观点概览】这一事件是围绕对博士跳楼讨答辩机会暴露出来的大学师德问题的讨论展开的对此各大主流媒体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评论华图摘取代表性的精华之见对事件作原因、利弊、影响分析最后进行对策表态以助考生全面吸收各种观点从根本上解决考生无观点或者“立场”站错的情况。评论一在研究生导师制的框架下导师一个鉴定甚至一句话就可以决定研究生的“生”与“死”。当然导师制不是矛盾的根源。问题的关键是导师的师德沦丧造成了高校的“潜规则”

【观点二】“扣照”算啥吊销执照也在情理之中。这条生产线的前后次序是教育部门—大学校长—各院院长—教授—博士硕士。教育部门是资源的最终垄断者把资源先分配给大学校长大学校长把资源分配给各院院长各院院长把资源再发放给教授副教授导师再分配给自己的博士或硕士。

【阐述原因】如今大学里学历贬值、理想透支是现实。博导忙着抢项目分基金研究生争着抢口食找饭碗大家都是金钱的打工仔只看到碗里的。黑格尔有句名言一个民族有一些关注天空的人他们才有希望一个民族只是关心脚下的事情那是没有未来的。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做了老板做了包工头大学丢了魂、民族丢了根。

【最后表态】评论三可以说博士生的“跳楼秀”再揭导师老板化内幕。应该说导师的责任是育人而不是用人但现如今导师已经异化为老板。

来就该是师生关系但导师异化为老板之后则无疑使这种关系变成庸俗。三是功利化师生之间不能太功利一旦掺杂了功利无疑使学生难以学到真正的知识。

【影响分析】曾有学者提出当代大学存在理念危机缺失大学理念的大学只是一个执行职业培训功能的机构、整个市场的一种产业进而导致教育转变为商业行为不再成为真正的教育。导师老板化无疑凸显了这一点尤其可怕的是大学沦为职业培训所还有一点可取即学生还能学点东西而导师老板化则无疑使学生受到双重危害。

【设问表态】评论四博士无法按期毕业可能会失去一个好的工作机会只能选择跳楼来吸引媒体和大众的眼球通过舆论的压力迫使学校领导和导师来关注他客观地讲一方面这与其个人的情绪有关不排除其个人假借一场“跳楼秀”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另一方面还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大学里学生的意见表达和权利实现的渠道不畅通又或者说即使学校里设置了一些表达的渠道往往也如很多市长信箱、信访热线之类形同虚设非要等到事情闹到媒体上才会采取实际行动解决问题。

【观点四】这位博士跳楼的举动仅仅是个人的行为个体代表不了整个博士队伍以个体的行为上升到大学的悲哀、博导的良心和师德的沦丧其实是在扯淡。从这则新闻产生的一开始就渗入编辑的个人情绪化“炒作”再扩大到网络上产生更多情绪化的评论整个过程就是编辑记者与大众“共谋”的新闻效应。在当今普遍地对教育体制和大学持批判态度的舆论环境中大众言论很多都贯穿着一种思维定势极易受到媒体的影响缺乏独立思考的精神和判断的能力。

2、陕西神木全民免费医疗。

【事件回放】近日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王振耀为陕西神木全民免费医疗的价值定论神木每人免费公费医疗花销是330元全国按此标准4300亿元就可实现——而在每年7万亿元的财政收入下这只能说明“有了钱不会花”。

【标签】医疗。

观点概览】该事件是围绕陕西神木全民免费医疗定性展开讨论的对此各大主流媒体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评论华图摘取代表性的精华之见对事件作原因、利弊、影响分析最后进行对策表态以助考生全面吸收各种观点从根本上解决考生无观点或者“立场”站错的情况。评论一医疗、教育、住房被称为压在国人头上的“新三座大山”。搬掉医疗这座大山需要多大代价“神木模式”给出了答案每人平均每年花费330元。也就是说只要国家每年投入4300亿元资金仅占7万亿元财政收入的6.1“神木模式”就能够变成全国人民都受惠的“神州模式”。

【观点诠释】而且医疗保障的全民免费是一个良性循环。据卫生部2003年的一项调查显示群众有病时有48.9的人应就诊而不去就诊29.6的人应住院而不住院。也就是说有将近一半的老百姓有病不治。神木县一年人均330元的医疗费是长期积攒的病例在短期内集中治疗的情况下得出的如果全民免费医疗成为常态人均治疗费用应该还会逐渐降低。神木县在全国百强县综合经济实力排行中也只列92位远非最富。看看国外富裕的英国实行全民免费医疗并不富裕的古巴同样也实行全民免费医疗。可见实行免费医疗的问题并不在钱上。

对策表态】评论二神木县在全国百强县综合经济实力排行中也只能算“较好”远非最富。实际上为施行“全民免费医疗”神木县列出了每年1.5亿元的预算这在其整个社保体系的财政预算中占比约50而社保体系的财政预算支出约占神木县地方财政收入的16。按照高峰时的数据2009年4月份报销医疗费1270万元当地官方的表态是“没有超出预想的范围”。可见实行免费医疗的问题并不只在钱上。既然如此能够推出全面免费医改的为何唯有神木说到底是执政理念。

【观点二】神木富了但执政者没有在豪华办公楼、大广场、大马路上大把“烧钱”而是把增加的财富花在改善民生上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提出对策】3.“奖励保姆”

【事件回放】3月4日湖南省资兴经济开发区召开大会表彰2009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市化等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会上决定给6家明星企业的老总各奖励一个保姆上门服务一年。其主要服务内容是由政府培训聘请保姆上门为企业老总从事做饭、洗衣服等日常家务。资兴市有关官员表示选取明星企业主要的一项指标是企业的经济效益及纳税增长幅度去年这些明星企业的纳税增长幅度都在15以上。对这一新举措企业老总在会上发言时表示甚感意外也很感动称没想到政府对企业的关心和服务这么具体。“这并不是作秀我们也希望通过这种精细化的服务能吸引更多企业来投资。”资兴市有关官员说。

【标签】社会。

【观点概览】围绕湖南某经济开发区“奖励保姆”的初衷、利弊及可行性等展开讨论的对此各大主流媒体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评论华图教育摘取代表性的精华之见对事件作原因、利弊、影响分析最后进行对策表态以助考生全面吸收各种观点从根本上解决考生无观点或者“立场”站错的情况。评论一如此奖励倒是很有创意。

【观点一】首先从老板角度上说他们平时都很忙家里的事情无人张罗即使没奖励他们也是少不了要请保姆的。现在请保姆容易但要请到一个放心可靠的保姆就得花点时间和精力了。这样一来无疑为老板省了不少心使他们更能安心创造社会财富了。

【从利益主体老板方向分析】这样的做法同时还有“一石二鸟”的功效。现在虽然说保姆找工作也不是什么难事可工作性质所致找到的多是些临时性的工作。而且换雇主多了有时还会碰到心存不轨的雇主结果钱没挣到还遭受一些不必要的伤害。也正是如此人们至今对保姆还隐隐有那么一点歧视。如今“介绍人”中多出了“政府”雇主又都是些有身份和有地位的人保姆也应该少了不少疑虑。

【从利益主体保姆方向分析】评论二相关评论对此事件的舆论导向有偏差理由是它们对奖励政策有误读其实奖励的不是保姆也不是保姆服务而是家政服务。如果引用春晚流行语其实大家心理可以更阳光点。

【观点二】只要经济条件允许家里请个保姆做家务不是很正常的事情吗事实是明星老总和保姆为雇佣关系只是给保姆的家政服务买单是经济开发区。既不是把保姆当物品送给明星老总当私人财产更不是让女保姆专门为为老总提供服务而是为老总做家务。明星老总会看上40岁的家庭保姆退一步讲如果真想搞点暧昧老总们完全可以选择更年轻更好的。【阐述观点原因分析】奖励先进本来是好事现在却被理解的面目全非变成了坏事被奖励的明星老总们也陷于尴尬难道真是经济开发区好心办了坏事吗笔者认为其实大家可以不必把事情想得这么复杂。心理阳光点事情就会很简单。

【最后表态】评论三见过领导给困难群众送温暖没见过领导给企业老板送保姆。所谓“一切皆有可能”这回咱又开眼了。说到底政府奖励老板本身就不符合市场规律。老板赚钱靠的是项目、是产品、是营销不可能是靠政府奖励。

【观点三】政府在项目审批、厂房建设、税收优惠等方面对企业给予支持社会能够理解这些也在政府的权责范围之内。如果超出上述范围倘若在招商引资与税收金额上实施“提成”必然会引发行政越位、腐败猫腻的质疑也让普通群众感觉很不满意。

【阐述观点】一面是约束监管权力另一面是现金、汽车、住房乃至保姆某些领导想送。

什么就送什么。请不要再考验公众的想象力与耐心该认真追责严肃惩处了。否则某些人真以为高压线不过是橡皮筋。

【观点表态】4.中小学校长国外培训。

【事件回放】全国政协委员、教育部副部长郝平表示中国计划在未来三年组织“上万名”中小学校长到国外培训让他们去了解国外的基础教育是怎么让孩子们更加快乐地学习的可以从中找到为中小学生减负等方面的经验。

【标签】教育。

【辩证分析】但是从现有的新闻报道中人们无从得知校长培训计划的具体内容、经费及相关培训安排。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观点一】如此规模庞大的培训计划应当坚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如果事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及时将培训计划的细节公之于众可能大家就不会有太多的疑问和担心。这些年公费出国旅游事件备受诟病。温总理在两会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上提到“要坚持勤俭行政反对铺张浪费不断降低行政成本从严控制公费出国出境。”这恐怕也是人们担心校长培训计划变味的一个重要理由。我们的教育者确需走出去学习国外的先进教育经验这个校长出国培训计划也亟须强有力的监督以防一场规模庞大的出国培训计划变成声势浩大的公费旅游活动让好事走了样。所以眼下更为重要的是敦请教育主管部门公开校长培训计划的具体方案以便公众了解这一计划的经费安排、人员选拔以及实施细节。

【提出建议】我认为与其简单作出判断不如关注决策行为本身是否符合公开、公正原则。相较而言呼吁和推动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尤其显得迫切和严峻。

【表明态度】评论二中国的孩子们为什么不能快乐地学习根源并不在于中小学校长们有没有到国外培训过。

【原因分析】为什么中国教育动辄大手笔、大计划、大投入而不去考虑解决一些实实在在的问题此举果真施行可能校长们倒是可以暂时减轻工作负担了学生的负担却未必能减轻而纳税人的负担则不免相应要增加了。

【表明态度】评论三当前教育存在最大的问题是不公平其他都在其次。

【观点三】国务院参事任玉岭认为中国教育不仅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明显拉大教育资源配置的严重差异造成了教育的众多不公平而且就近入学、高考录取制度、高等教育资源的配置严重不均、政府规定执行不力等问题也困扰着教育的发展。

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道谈起教育时说“我们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教育公平二是教育体制改革。”《教育法》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不应受财产状况的限制。

【最后表态】评论四就地取材更节约。

【原因二】其三还有一个对国外先进教育理念“兼容并蓄”的问题。外国的东西放在外国固然好但放诸于国内未必完全行得通。

【原因三】大规模派出中小学校长到国外机构培训就意味着大规模“移植”外国先进教育经验。拿回来不用吧又是浪费用吧放之于国内推行起来难度极大又不能照搬最终说不定还是“浪费”这正是公众最担忧之处。本土资源应好好利用。

【观点五】校长也应该学习什么是素质教育这毫无疑问是正确的校长的教育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学校是重视“素质教育”还是重视“应试教育”是重视培养“考试机器”还是培养真正的人才。而且美、日、欧盟都是素质教育、创新人才培养的“圣地”校长们亲自去“取经”似乎也在情理之中。我们有蔡元培、梅贻琦、叶圣陶、陶行知这些卓越的教育家他们的教育思想是一笔不可多得的财富我们好好地利用了“本土资源”吗不好好利用自己的“本土资源”一味舍近求远失之偏颇。现在信息这么发达即便要去国外“求取真经”也不必上万校长都去。完全可以派少数校长去考察用dv摄录下珍贵的资料让国内的校长、教师共享考察成果。甚至还可以利用远程视频进行学习这也用不着多大的费用不介意简陋点的话qq、msn都可以实现。另外国内目前有相当多的书籍都是在介绍日本、美国的教育前人考察的成果我们也应该好好利用。

【背景资料】钱学森之问指的是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人才2005年温家宝总理在看望著名物理学家钱学森时钱老曾发出这样的感慨回过头来看这么多年培养的学生还没有哪一个的学术成就能跟民国时期培养的大师相比钱学森认为“现在中国没有完全发展起来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一所大学能够按照培养科学技术发明创造人才的模式去办学没有自己独特的创新的东西老是„冒‟不出杰出人才。”“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人才”这是钱学森生前的疑问也是钱老的临终遗言非常沉重却不容我们回避。于是便出现了安徽大学11位教授联名发表了给新任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及全国教育界发出一封公开信让我们直面“钱学森之问”钱学森之问成为中国教育界有识之士关注的焦点是关于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道艰深命题需要整个教育界乃至社会各界共同破解。2010年5月4日敬爱的温总理也来到北京大学初步回答了这一问题。

【华图解析】这是一道典型的综合分析类面试题对于此类题型的做答方法通常以下几种关键词展开法、多主体法、多角度分析法。下面华图教育用多主体分析法来解答这道面试题。首先开篇破题这是与其他考生拉开档次的重要一点“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人才”如何才能培养出“杰出人才”“如何才可以建设一流大学呢”钱老走了却留下了这道忧国忧民的题。要解答这个问题不难想到以下几个主体学生、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那么分别从这几个主体角度去看要培养出杰出人才对于学生而言应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生存、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当今世界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是民族创新能力的竞争一个有创新精神的学生既是教育的希望也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同时也应该能够将知识融汇贯通。5月4日温总理在与北大学子交流时也提出“学文科的要懂一些理工知识学理工的要学一点文史知识”学生要做到知识结构跨学科的广度需要兴趣广泛知识面宽阔既要有逻辑思维也要有形象思维。这样才能成为知识全面思路开阔。

论国际贸易摩擦问题论文篇十二

2001年的“9·11”事件就像打开了一个潘多拉盒子,“恐怖主义”在此后的日子里,几乎成为了国际新闻的“主旋律”。自“9·11”事件以来,反恐也成了国际社会妇孺皆知的主题词和关键词。恐怖主义是实施者对非武装人员有组织地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通过将一定的对象置于恐怖之中,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行为。

个人觉得,恐怖主义就像一根弹簧,反恐力度大了,它就缩回去了,一旦有机会,它又伸出来,这使得反恐形势好像有点“越反越恐”。自2005年以来,恐怖主义愈演愈烈——从美洲蔓延到亚洲,又在欧洲“强势登陆”,全球反恐局势陷入僵局。

其实在国际社会层面,之所以会有恐怖组织的出现,根源在于政治和经济上的不公正。尤其是在中东地区,美国偏袒以色列,巴以问题长期得不到公正解决,是恐怖主义得以在中东地区及穆斯林世界蔓延的主要根源。美国入侵和占领伊拉克是国际恐怖活动大举回潮的主要原因。只要巴以问题得不到公正解决,只要美军继续占领伊拉克,国际恐怖主义就不可能根除。事实证明,单纯依靠军事手段不仅不可能取得成功,反而会增加民族仇恨,引发更多的恐怖暴力活动。

20世纪末、21世纪初,美国进行了诸如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等,成效不足、却陷入战争泥潭不能自拔。究其根源,我们会发现原因多样化:第一,恐怖主义分子借助其活动的隐蔽性,出其不意、此起彼伏地实施袭击;第二,美国陷入战争和国内民众的诸多压力,又无法同其他大国真正地搞好合作,恐怖与反恐呈现出一种艰苦的相持状态。第三,在反恐呼声的高压之下,恐怖势力开始重新分化演变,与地区矛盾融为一体,复杂化了国际社会的反恐斗争。

这几年来,恐怖主义搅得国际社会四处不安宁。国际恐怖事件重灾区,主要集中在中东和西欧地区,中亚地区却相对平静,这主要得益于该地区多边安全合作机制的成熟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经查询相关资料确认,2001年正式成立的上海合作组织,始终将打击和防范“三股势力”作为主要任务,在中亚反恐斗争中发挥了巨大作用。“9·11”事件之前,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就缔结了打击“三股势力”的《上海公约》,为中亚及全球反恐合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此后,上海合作组织先后建立了反恐中心,组织了两次联合反恐军事演习,展示了成员国打击恐怖主义的决心和能力。2004年,上海合作组织吸收蒙古为观察员,今年又吸收印度、巴基斯坦和伊朗三国为观察员,其多边安全合作机制不断成熟和完善,为中亚地区反恐形势的好转和社会稳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中国政府始终关注恐怖主义的发展,并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预防和处理。与西方国家持单边主义思维、单纯依靠军事行动实施“反恐”不同的是,中国积极推行以新安全观为基础的多边安全合作机制,在实践中成功地推动上海合作组织这一安全机制不断走向成熟和完善,与亚太各国也进行了有效的合作,周边一些国家还表示了邀请中国参加地区反恐合作的愿望。

因此,世界各国应该真正加强协作与交流,彻底摒弃单边主义思维和“双重标准”,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通过政治对话、经济交往、文化交流等诸多手段的综合运用,真正消除国际社会上的不公正现象,缩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差距,标本兼治地共同消除恐怖主义。

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愿世界永远和平,“和平与发展”,映衬美好未来。

【注:部分时政内容参考百度、人民网。】。

论国际贸易摩擦问题论文篇十三

摘要:网络战的特征与传统站的特征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网络战对当代的国际法存在着一定的挑战,因此需提出相应的措施,以此来完善国际法与国内法相关的信息,完善相应的信息能够有效的保障我国的利益,使其不受到攻击。

关键词:国际法;网络战;我国;应对策略。

在所有领域中,军事领域的高科技是最为集中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均得到了有效的应用,其中也包括了军事领域,进而诞生了网络战,不仅使得军事理论得到了改革,也引发了国际法当中的诸多问题,突显出了发来的滞后性。武装冲突法主要是对战争进行规范的一种手段,运用法律的方式来保护受难者,该法反映出了人们对战争的反省,并且该法在解决战争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前,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平衡军事需要以及遵守国际法。因此,如何完善国内法与国际法成为了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战在国际法上的形式及定义网络战属于一种新型的作战方式,目前,国际法还未对网络战的定义进行统一,由于网络战类型的发展较为迅速,其定义也在不断变化。

1、国际法上网络战的定义网络战属于一种网络的攻防军事行动,主要是指利用相关技术来对敌方的网络信息系统进行打击及摧毁,但又不会影响自身的信息系统运行。社会在高速的发展,网络战当然也在不断的得到更新,其已经成为了杀伤力最大的一种作战形式,若网络战与火力战进行结合,能够发挥出巨大的作用。也正是因为这点,世界各国都在组建自己国家的网络战不低,增强自己国家的作战能力。在20世纪九十年代时,美国率先提出了以网络为中心的战争,并在一些军事行动中动用了此种技术,例如在对阿富汗进行打击时以及伊拉克战争中。目前,网络战在世界各国中均得到了较为有效的应用。

2、国际法上网络战的形式当今,全面的网络战中还没有在整个世界发生过,依照现有的理论和形式对网络作战进行分析,可将网络战划分为三种形式:

(2)小范围的网络战争。对敌方使用公开性的手段对其进行网络攻击,摧毁其网络信息系统,攻击的方面有很多,例如商业金融等,此种形式的破坏力相当于实际的活力战争所产生的经济破坏。

(3)运用网络和实际结合的打击方式。如今,战争的手段不断像计算机和数据方面发展,并且在通常会议网络为作战基础,这也使得活力站进去了一个新的阶段。利用网络和火力的相结合,使得杀伤力最大化,从而摧毁敌方。网络战所攻击的目前涵盖了计算机、防空网以及雷达网等方面。在美国对伊拉克进行军事行动前,美军就利用网络攻击将伊拉克军队的防空系统摧毁,使其防空系统属于瘫痪状态,进而为美军的军事行动创造机会。同样,在美国对北约进行军事行动中,也是利用了网络作战的优势,利用计算机病毒对北约的计算机网络进行攻击,使得北约的信息系统无法正确操作,进而为美国军事行动提供机会,以达到摧毁敌军的目的。

(二)国际法上网络战的主要特点网络战与传统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者的特点上,如下:

1、即时性与非接触性存在差别在传统的战争中,如若要开战,则能很明显的发现诸多迹象,例如军队调动以及火力集结等,而网络战就很难发现其开战前的相关准备,世界各国在各个时间内均有可能会受到其他国家的网络攻击,并且攻击者在发动进宫后会迅速的撤离,抹掉痕迹,很难被发现,网络作战的即时性在这点上得到了体现。传统的战争地点可能是在某个国家,也可能是在某个地区,但网络战的战争场地是在网络空间内,网络战不会受到地域或时间的影响,因此跨国性是网络战具有的特性,双方即便是在激烈的交战中,也没有交集点的存在,充分体现出了网络战的非接触性。

2、难以锁定网络攻击者被攻击方因遭到攻击而产生损失在网络战中经常发生,如若被攻击方想发动反击时,就必须对攻击方的身份进行确认,但是在网络的'空间内,很难对攻击者的确切位置进行确认,无法确认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如若单单只通关ip地址的显示来确认攻击者的身份则显得缺乏技术。跨国攻击者不单单只跨越一个国家来进行攻击,有时甚至会跨越多个国家,只需在一个国家内租用一个服务器即可实行攻击,甚至利用这台服务器进行转国攻击,这就使得被攻击者很难发现攻击者的来源,不能对其位置进行确定。

3、作战双方的网络战能力具有非对称性在国际网络战争中,每个国家的军事力量都不同,存在着差距,但网络战的能力很有可能是相同的。拥有一定网络战争能力的国家很可能对信息大国进行攻击。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进步,很多黑客已经接近正规部队的作战能力,因此,网络作战能力在不同国家中具有非对称性。如北约对南联盟进行空袭时,南联盟军队就利用网络攻击对北约的信息网络进行了攻击,使得北约的信息网络处于瘫痪状态,拖延了北约的空袭。

二、基于国际法视角我国应对网络战的对策。

(一)遵守国际法规,避免陷入被动“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一条基本原则。目前,我国已经批准加入了国际法战争法公约,但少数对我国主权有危害的国际法公约和条款予以保留和抵制。同时我国秉着严格遵守国籍法规条约的原则,以免自己在战争中陷入被动。中国应对现代网络战对国际法的遵守主要表现如下:

1、战争权运用只有几种特殊情况才能动用武力,这是国际法的规定。我国坚持非特殊情况绝不先发动网络攻击。

2、区分打击目标我国严格遵守“军事必要”原则,面对更具挑战的未来的网络战争,我军一定要正确并且严格的区分网络用途,军用网络、民用网络一定要区分好。民用的网络是民用设备,要受到国际法的保护,要避免遭到攻击。无论用任何形式对民用网络进行破坏,其行为都是违法的,必须受到相关国际法制裁。

3、保护中立国在网络战中,我国绝不会肆意扩大网络战争范围,谨慎选择作战目标,不会对中立国家的网络进行主动攻击,也不通过利用中立国家来攻击其他敌方。

4、使用正确作战手段国际社会最为深恶痛绝的作战手段就是背信弃义,隐蔽性是网络作战固有的特性,欺骗性较强是网络作战具有的特点,所以,网络作战手段需要不断的规范。在网络作战中,迷惑对方,诱使对方轻率行动的手段和作战方法是可行的。比如,设置虚假情报、虚假目标、虚假伪装等等。但是绝对不可以用联合国际组织做掩护,将自己的攻击行为伪装成联合国组织或费交战国的行为。

(二)参与制定适用于网络战的国际法条约在现代战争的发展十分迅猛的当下,国际法和战争法已经严重滞后,网络战就更加无法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所以,立法问题在针对于网络战方面迫在眉睫。因为极少数发达国家掌握了网络互联网的核心技术,所以,他们很有可能对国际社会网络法的立权进行操控和干涉,从而谋得了独自掌握未来战场的便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从自身角度出发积极参与制定适用于自身的网络战国际法的法规条约,才能维护自身权益,避免网络霸权的情况发生,为争取网络世界的和平发挥自身的作用。

(三)争取国际社会舆论支持当自身受到攻击时,不能将报复作为首选,报复只会让战争继续升级。我们应该对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网络攻击行为进行严厉的谴责,同时获得国际社会舆论支持,利用国际社会的大环境和平解决网络争端。

(四)培养我国的网络人才想要适应高速发展的网络时代,为了更好的适应网络战的形势,我军必须建立一支能够担当使命的网络特种部队,捍卫我军信息安全,做好充足的准备进行有组织和规模的网络战争。同时,信息基础建设同样要加强,信息网络技术也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更新进步,不违反国际法的原则下不断与敌方展开网络空间的对抗,最终实现我方作战目的。

(五)在网络战争中灵活的运用国际法在政治手段无法解决问题时,军事手段就会发挥作用,军事服务政治。作战实践证明,军事斗争需要有效的法律战进行配合,打赢战争的有效途径就是灵活运用国际法。遵守灵活运用军事需要的原则,履行国际义务的前提下,运用大胆的作战形式,当战争需要冲突于国际法时,要灵活运用国际法进行解释,采取的军事行动要有利于己方,从而摆脱某一国际法条约的束缚。同时,还要灵活的运用国际法来平衡军事需求和战争的成本。达到军事效能的最大化,最大限度维护国家的利益。必要时候,在国际法没有明确的规定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在战争中取得优势。

三、结语。

“网络战”成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学界持续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我国要本着长期遵守国际法规条约的原则,积极参与制定有适用于网络战的国际法规,反对利用中立国,严厉谴责违反国际法规的行为,不断建设能够捍卫我国信息安全的新型网络部队,才能让我过在严峻的网络战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宋鲡.网络战中的国家自卫权研究[d].吉林大学,2014.

[3]朱雁新.计算机网络攻击之国际法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论国际贸易摩擦问题论文篇十四

干部的选拔使用问题,是干部队伍建设中的核心问题.用什么人,怎么用人,决定着干部队伍的组成和干部努力的方向.用好一个,激励一片;提错一个,挫伤一群.从近几年一些干部暴露出的`问题看,有许多与识别考察不准和使用不当有关.有的领导干部在被考察时各方面反映都不错,而任职后却表现一般,思想政治素质不高,工作能力不强,不能服众;有的领导干部在被考察时“政绩显著”,但这些“政绩”却成为后任沉重的包袱;还有的领导干部到任不久,便暴露出严重的思想作风和违法违纪等问题.这些都说明,选人失准、看人失真、用人失察的问题依然存在.一般来说,用错人往往有两个原因:一个是用人的思想作风不端正,也就是用人不公;另一个是用人的思想方法不对路,即用人不当.

作者:来祯作者单位:中共陕西长武县委刊名:领导科学pku英文刊名:leadershipscience年,卷(期):“”(18)分类号:c93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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