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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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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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篇一

1)项目开工前由项目部有关人员根据设计图纸及招投标文件编制采购文件,包括材料标准及采购计划,经项目经理审批后进行备案。

2)对于所采购的各种原材料,物资部门必须对供货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按照择优的原则确定供货单位。

3)根据采购计划依法与供货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材料名称、类别、规格、型号、数量、价格、技术标准、供货时间、到货地点等。

4)采购的原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定,材料必须具有有效的质保单、合格证等,严禁采购“三无”材料,无证不采购。

2、保管

1)材料进场时必须经材料员及有关人员配合按合同要求及有关标准规定进行验收,并要求供货方提供材料合格证及试验报告单等凭据。符合要求后方能办理入库手续。需要复验的材料如钢筋、水泥、骨料、土工布等通知试验人员进行取样送检。

2)根据材料的特点选择适宜的储存场所,并实行分类堆放,并设立标识牌。储存条件应符合材料要求,如通风、防潮、采光、清洁等。防治储存期间材料的变质损坏。

3)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储存的原材料进行检查,确保原材料在储存过程中的质量,一但发现变质或不合格材料应通知质检及试验人员进行检验,对已不能用于工程中的材料立即清场。

3、使用

1)材料的使用发放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2)原材料须经项目部自检及监理工程师抽检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对原材料的保护,防止在使用中对其的损坏。

4、检查

1)物资到货单后,由材料管理人员对供货方提供的质保文件证明进行相应的验证检查,经确认质量保证时,才允许进场。

2)对工程质量有直接影响而需要进行检验、试验的物资,有工地实验室或委托国家认可的地方质检部门进行,并出具“检验报告”,不允许紧急放行。

3)对于检查过程中的不合格品要做出明确的标识和隔离,并做好相关记录。

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篇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宣传推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 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宣传推介行为,完善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分发与公布流程,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其他适用法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从事基金宣传推介的相关人员,包括宣传推介材料的制作、分发人员、具体从事宣传推介的人员及相关业务责任人等。

第三条 公司及业务人员开展宣传推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及基金销售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 突,履行说明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特定对象调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推介。

第四条 公司暂不采用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产品,如有业务需要进行业务拓展的,相关程序另行规定。

第五条 为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公司开展宣传推介材料相关活动应遵守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在涉及基金业绩表述等内容时,要全面揭示基金的过往运作情况,不得进行选择性陈述,对投资人形成误导。

2.准确性原则。宣传推介的内容必须准确、真实,与基金合同相符。

3.审慎性原则。宣传推介的内容应遵从审慎性原则,不得夸大基金业绩、不得预测或模拟过往业绩,不得使用没有可靠数据来源的材料等。

第六条 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的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等,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二章 宣传推介行为

第七条 公司市场销售部门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4.海报、户外广告;

5.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6.公共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7.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 网媒介;

8.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 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其从业人员推介公司产品时,禁止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恶意贬低同行;

7.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

8.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可以合法公开宣传的信息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不得包含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

第三章 宣传推介材料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分发与公布,包括宣传推介材料内容的撰写和形式的确定、宣传推介材料分发与公布的方式、时间及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分发与公布的相关审核流程等。

第十一条 本公司从事基金宣传推介的相关人员,在制作、分发与公布宣传推介材料时,首先要严格自律管理;产品部负责对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对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分发与公布实施监督。

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制作的宣传推介材料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等基本信息及概况描述;

3.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称(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识);

4.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5.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6.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7.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8.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9.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10.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11.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12.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宣传推介材料中,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

第十三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附有统计图表的,应当清晰、准确;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名称及评价日期。

第十四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引用公司或旗下基金产品获得的奖项,应当引用业界公认比较权威的奖项,且应当避免引用3年前的奖项。

第十五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在材料中加入具有符合规定的必备内容的风险提示函。

第十六条 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积极培养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

第十七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基金管理人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十八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

第十九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

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应载明,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我司发布的基金推介材料。

第二十条 宣传推介材料的内部审核流程:

1.宣传推介材料经撰写人撰写完成后,提交本部门负责人初步审核;

2.初审无异议后提交公司风控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结合合规部门的修改意见,对相关材料进行修改,修改后再次提交确认;

3.将合规部门确认后的定稿提交分管销售业务与合规业务的高管确认,并签署合规审查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产品部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内容负责,确保分发、公布的材料与备案的材料一致。公司销售部门应当审查销售募集机构使用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不得通过无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公司产品或宣传推介基金。

第二十三条 公司行政部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对分发的宣传推介材料进行及时的整理、备份和归档等。

第二十四条 如某些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制度等未明确做出相关规定的,应从维护投资者利益和推动基金行业更健康发展的角度,遵从相关原则,按照严格标准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风控部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裁办审批通过,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一切对外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的申报、审批、监管等。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明确管理权限。

2.落实出资者和经营者的责任。

3.加强出资者的监督力度。

第四条 主管部门

公司______部是对外投资的管理部门。

第五条 对外投资决策

______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投资权限为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____%以下,其它重大投资项目应由______申报______审查批准。

第六条 对外投资项目

1.公司鼓励以下对外投资项目:

(1)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项目;

(2)拥有技术优势或资源优势的开发项目;

(3)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原材料、能源和产品销售等紧密相关的项目。

2.公司不鼓励以下对外投资项目:

(1)不具竞争优势的项目;

(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3)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

3.对外投资项目要采用_______形式进行,累计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_____%。

第七条 对外投资申报

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应由_____向_____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申报:

1.对外投资项目概况;

2.对外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

3.本单位近_____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合作投资的,提交有关合作协议及合作方基本情况。

第八条 对外投资审批

1.______申报对外投资项目后,由______负责审核并对项目提出初步意见后提交______作进一步审批。

2.审批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

(3)经济效益良好或符合其它投资目的;

(4)有规避风险的预案;

(5)与公司投资能力相适应;

(6)申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3.审批额度

(1)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_____%的项目由_____审批;

(2)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_____%至_____%的项目由_____审批;

(3)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_____%以上项目由_____审批。

第九条 对外投资监督

1.对外投资项目运作完成后,应于_____日内将本项目的运作情况报送_____,并抄送_____。

2._____部、_____部对对外投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效果进行不定期调查和评价。

第十条 奖惩

1.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对外投资项目效益良好的项目负责人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具体嘉奖方法为:____________________。

2.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视情况给予__________处分;造成损失的,决策者要承担相应损失;对有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制度自_____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公司_____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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