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合同(实用2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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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合同(实用2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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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承载了双方的约定和承诺。合同签署双方应对合同内容进行仔细阅读和理解,并确保内容的真实准确。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争议,以下是一些建议和解决方案,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纠纷。

港口建设合同篇一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证工程正常顺利进行、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施工名称:办公楼内墙面装修。

2、施工地点:四平市铁东区开发区大路2499号。

第二条、承包范围:行政办公楼内墙粉刷。

第三条、工程要求:符合吉林省的有关规定及国家验收标准。

第四条、合同工期:总工期为(日历工期)4天。(2013年9月日20__年9月日)。

第五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及使用的法律。

1、合同使用的语言:汉语。

2、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工地代表。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王*军。

第七条、工程量、合同造价、结算方式:

1、工程量:粉刷面积为。

2、合同造价:甲方以固定总价的标准计算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大写),小写:(:)元整。

3、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后支付至总价的95%,剩余5%做保修金,保持期满一年验收无缺陷后一次支付完毕。

3、结算方式:结算审核后,由施工方出具四平地区税务部门开具的全额工程类发票,甲方于七日内将工程款的95%,一次性付给乙方。

第八条、甲方工作。

1、甲方提供工人的就餐场所,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2、甲方负责定位基准点、技术交底等技术要求及相关问题,并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等。

3、提供施工临时用水、用电主干管和接驳口,并提供一个二级主配电匣供乙方接驳使用,工程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另行缴纳。

4、组织甲、乙双方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

5、负责协调乙方施工现场与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6、协助乙方接洽政府、地方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各项检查。

7、监督乙方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同时为乙方提供施工便利条件,如办公室、食堂等。

第九条、乙方工作。

1、自行解决施工所需的手头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2、接受甲方的工作指导及工程质量的监督。

3、确保安全施工并达到甲方的要求的工程质量和工期,如发生质量问题,根据损失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工程逾期,每日历天由工程款内扣除工期违约金1000元。

第十条安全及防护要求。

1、施工方须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作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3、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技术要求。

1、乙方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派驻1名工程师或技术人员对施工进行全过程技术指导。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须按照甲方的技术交底施工,每道工序须按照建筑装饰施工规范操作。

3、施工中的材料如大白浆、乳胶漆等必须使用国标正品原料,不得出现脱落、发霉等现象。

第十二条文明施工。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吉林省建筑装修行业及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吉*分公司的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定,不得扰乱建设单位正常秩序。

2、进入现场施工的人员应有礼貌,不得顶撞甲方。

3、使用的生活设施应保持整洁卫生,施工人员不得随地大小便,不得在厂区内吸烟,由此引起的罚款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由于一方过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2、遇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3、当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有关合同管理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另行商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港口建设合同篇二

由于工程施工需要,甲方把以下工程承包给乙方进行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建筑施工管理条例、施工规范,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一、工程地点及名称。

1、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内容价款以及工期。

1、承包内容污水站全部土建工程。

2、工程造价一次性包死。

3、工程工期:_________________自开工内完成承包全部承包内容。

三、付款及质量。

1、污水地底板验收合格后付30%,主体验收合格后付至70%,发包方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95%,其余工程款待工程保修期满一次性付清。

2、工程质量:_________________合格。

四、甲方责任:_________________帮助乙方解决水源电源,协助乙方解决施工现场出现的问题,给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并交底。

五、乙方责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必须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承担因为安全和质量造成的责任和费用。

六、保修期及质保金。

1、保修期:_________________发包方竣工验收后日历天共计六个月。

2、质保金:_________________承包总价的10%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付清全部承包价款。

4、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____合同生效日期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保修期满质保金付清自行失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港口建设合同篇三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__________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

二、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

小写:_________________元。

三、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_________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承包人:____________ 分包人: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 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总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建建[1999]313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

1.13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6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7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8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l.23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5.3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

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4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5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

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 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 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1.总包合同解除。

11.1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

11.3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2.转包与再分包。

12.1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2.2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2.3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工期。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5.暂停施工。

15.l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l 6.工程竣工。

16.1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3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7.4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8.1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3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l 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9.2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9.3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9.4分包人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l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9.5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0.2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3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20.4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l.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1.3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1.4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2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2.3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ll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2.4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2.5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2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23.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3.4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4.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4.2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4.3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质量保修。

25.1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3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赔。

27.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7.2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27.3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

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

27.4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分包人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

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28.争议。

28.1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件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8.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29.保障。

29.1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29.2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30.保险。

30.1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30.2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3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0.4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担保。

31.1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2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3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十、其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1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32.2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32.3除32.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33.文物。

33.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

33.2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4.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4.3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4.4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21.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3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

同无法履行。

35.5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5.6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6.3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7.台同份数。

37.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37.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8.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除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还使用_______语言。

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4.图纸。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7.项目经理。

姓名: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8.分包项目经理。

姓名: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的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3)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及费用承担: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3)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定生效后______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

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4)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

三、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19.2本合同价款采用____________种方式确定。

(3)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有关成本加酬金的约定为:______________。

20.工程量确认。

20.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____________。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六、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份数_________份。

七、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26.2本合同关于分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28.争议。

28.1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保障、保险及担保。

30.保险。

30.l承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

30.2分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

31.担保。

31.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_____________。

担保额度:_____________________。

31.2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_____________。

担保额度: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其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3由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37.台同份数。

36.2双方约定本合同副本_____份,其中,承包人______份,分包人_______份。

38.补充条款:

港口建设合同篇四

港口工程。

工程名称: 。

甲方: 。

乙方: 。

一、合同。

协议书。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均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

(2)合同协议书; 。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

(4)合同专用条款; 。

(5)合同通用条款; 。

(6)中标。

通知书。

投标书和招标书; 。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

3.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万元。 。

甲方:乙方: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或或 。

其授权的代理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

传真:传真: 。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

帐号:帐号: 。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

二、合同通用条款 。

第一条 词语定义 。

2.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权,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

4.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授权负责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又称项目经理。 。

7.质量监督站: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8.设计单位: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承担本合同工程设计的单位。 。

10.技术标准: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

14.保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 。

19.天:指日历天。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

第二条 合同文件 。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

(2)合同协议书; 。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

(4)合同专用条款; 。

(5)合同通用条款; 。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

第三条 合同范围 。

第四条 技术标准 。

第五条 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

甲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

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 。

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

乙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或甲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第八条 工程监理 。

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甲方行为。 。

第九条 施工期 。

(1)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延误; 。

(2)不可抗力或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延误; 。

(3)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 。

(4)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情况。 。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

4.暂停施工:在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以通知乙方暂停放工,并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暂停施工。乙方在落实了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并在接到监理工程提出复工通知后,才能继续施工。

5.提前竣工:甲方如希望工程提前竣工,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条件。 。

6.阶段工期:若有阶段工期要求的,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

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 。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 。

1.材料与设备: 。

(3)材料和设备进场时,乙方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复检,对与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并由乙方运离施工现场;在材料使用和设备安装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检查和检验,乙方应提供必要协助。若检验发现材料或设备不合格时,该批材料或设备不能用于本工程,乙方应负责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若检验表明材料或设备符合要求,则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施工期相应延长。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书副本应交给乙方,甲方应对其质负责。 。

3.分项工程质量检查: 。

(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材料、工艺流程的操作的检查,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返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和施工期延误,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因监理工程师的不正确指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施工期延误,则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施工期相应延长。

4.隐蔽工程验收: 。

第十二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

(1)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甲方批准的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 。

(2)国家或地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分布价格和费率调整; 。

(4)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 。

4.确定变更价款:发生上述变更后,按下述方法计算其变更工程单价和价款: 。

(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 。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以此单价作为基础确定变更单价; 。

(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价时,由甲乙双方商定变更单价; 。

(4)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计算方法。 。

第十四条 转让与分包 。

1.转让: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

2.分包: 。

(1)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

第十五条 施工安全 。

第十六条 保险 。

2.人员、船机设备保险:本工程的施工人员、船机设备的保险,由乙方负责。 。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

1.自然灾害: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等级以上的自然灾害也属不可抗力。 。

3.费用分担:因不可抗力发生而产生的下列费用,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 。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 。

(3)乙方设备、船舶和机械的损坏由乙方承担。 。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

2.验收程序: 。

(3)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定; 。

(4)经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

(1)竣工图纸和资料; 。

(2)工程质量自评报告; 。

(3)阶段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

(4)工程材料及设备试验与检验资料; 。

(5)沉降及位移观测资料; 。

(6)竣工工程整体尺度测量报告; 。

(7)施工报告; 。

(8)竣工结算报告(办理完竣工结算后提交)。 。

5.竣工结算: 。

第十九条 工程保修 。

第二十条 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

(1)向有管辖权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争议发生后,除双方均同意停工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

(1)在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甲方提交索赔申请。 。

(5)若乙方对甲方的答复有异议,可按本条第1款执行。 。

(1)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等级; 。

(2)因乙方原因延误了施工期; 。

(3)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重大损失。 。

第二十一条 奖励 。

(1)工程施工质量高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等级; 。

(2)按甲方要求提前竣工。 。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

三、合同专用条款 。

如果合同通用条款与合同专用条款之间有不一致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

第一条 词语定义 。

第二条 合同文件 。

1.合同文件: 。

合同组成和解释次序的补充或更改。 。

2.设计文件: 。

(1)甲方提供设计文件的份数; 。

(2)乙方负责部分设计时,提交设计文件时间、份数。 。

第三条 合同范围 。

第四条 技术标准 。

2.技术标准的替代: 。

适用于本工程的其他技术标准及应用范围。 。

第五条 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

1.语言: 。

辅助语言。 。

2.法规: 。

其他适用法规。 。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

1.提供场地条件: 。

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 。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 。

4.提供技术资料: 。

甲方提供各种技术资料的时间和数量及其技术交底、现场交验的时间和办法。 。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

1.施工准备: 。

为本工程配备的主要施工船机和设备的规格、数量及到达现场的时间。 。

4.提供条件: 。

为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条件清单。 。

第八条 工程监理 。

1.工程监理: 。

监理单位名称。 。

2.监理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 。

第九条 施工期 。

1.开工: 。

(1)乙方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的时限。 。

(2)发布开工令的时限。 。

3.施工期延长: 。

施工期可以延长的其他情况。 。

6.阶段工期: 。

阶段工期的要求。 。

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 。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 。

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 。

1.材料与设备: 。

甲方提供材料与设备的清单及供应方式。 。

6.质量等级: 。

约定质量等级。 。

7.质量监督: 。

质量监督站名称。 。

第十二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

1.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 。

(1)本合同的承包方式。 。

(2)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办法。 。

2.合同价款的调整: 。

(1)对调整情况的限制或补充; 。

(2)调整的具体方法。 。

3.工程预付款支付: 。

(1)工程预付支出的时间、金额和方法; 。

(2)工程预付款抵扣的时间、金额和比例和方法。 。

4.工程量确认: 。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表的时间。 。

5.进度款支付: 。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时间约定和实施办法以及进度款延期支付的利息。 。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 。

4.确定变更价款: 。

确定变更价款的原则和变更单价的其他计算方法。 。

第十四条 转让与分包 。

第十五条 施工安全 。

3.安全措施: 。

防护措施费用的承担。 。

第十六条 保险 。

1.工程保险: 。

投保期限、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赔偿分配和保险费用承担。 。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

1.自然灾害: 。

除合同通用条款所列外,不可抗力还包括以下自然灾害: 。

(1)______级以上持续_____天的大风; 。

(2)有效波高超过______米的波浪; 。

(3)_______毫米以上持续____天的大雨; 。

(4)烈度_______以上的地震; 。

(5)…………… 。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

3.现场清理: 。

(1)对乙方进行清场的要求及乙方撤离时间。 。

(2)乙方未按要求清场及撤离,给予甲方赔偿的办法。 。

4.竣工资料: 。

(1)对竣工资料内容的补充或修改; 。

(2)乙方提交竣工资料的份数。 。

第十九条 工程保修 。

1.保修期限: 。

对工程保修期限的约定或修改。 。

2.保修金: 。

(1)保修金的数额; 。

(2)甲方留置保修金的利率。 。

第二十条 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

3.索赔: 。

甲方明确授权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方式。 。

4.赔偿: 。

赔偿的办法和标准。 。

第二十一条 奖励 。

1.奖励: 。

(1)对奖励情况的补充或修改; 。

(2)对各种奖励情况奖励标准和奖励方法的约定。 。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

港口建设合同篇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实施过程中约束发包商与承包商的政策法规文件,也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行为约束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x,欢迎参考阅读。

建设方:以下简称甲方。

施: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原有一层因现须要加建二层,以包工给乙方施工,为了保质保量的完成本工程,经双方协商成达协议如下:

一、甲方供应原材料,乙方负责从主体到装修的全部工程施工,设计方面乙方应听从甲方的意见执行。

二、单价,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为壹佰叁拾伍元付给乙方(包水电安装在内)。

三、质量要求:主体二层上下垂直误差应在2公分之内,不能超过2公分,砂浆应饱满,装修抹灰要求中级,偏差度应按施工规范实行必须粘结牢固,无脱层空鼓,面层无爆灰和裂缝,地板砖、无空鼓、歪斜、缺椤、掉角,其它装修应符合施工规范。

四、主体结构要求,板面筋布150150,扎筋应按建筑施工强制性要求满扎、立柱、挑梁、圈梁、次梁应按物理学性能的制作,混凝土浇灌要求,立柱楼板、梁所有浇筑混凝土标号c20,立柱,梁无空洞和露筋,楼面平整无裂缝。

五、乙方在施工期间应做好安全防护设施,保证安全。

第一,质量。

第一,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自身伤亡和。

第三者伤亡事故,一切后果应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六、付款办法:乙方在施工中途要求付款,甲乙双方协商支付,待工程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望双方共同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发包单位(甲方):

承包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

1、工程名称:九龙明珠d标段。

工程地点:

含如下内容:地下室基础承台及基础梁的开挖、桩头的破除、开挖后基坑的抽水(抽水工具由甲方提供)、基坑基槽采用人工整平、砖胎模完工后的回填整平、多余的土方由乙方用大挖机甩到地下室主道的两侧后由甲方负责外运。

2.

1、合同使用标准:gb78。

9、g9494。

2.

2、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第3条:甲方工作。

3.1公布工地各项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材料耗用等进行检查、督促,监督施工质量并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3.2按照合同条款按时按量支付工程款。

3.3如乙方不服从甲方指挥,不能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施工任务,或发生重大失误导致工程停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对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3.4负责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做好安全设防。

3.5对乙方违反各种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的人员甲方有权清理出施工现场。乙方不服从甲方现场施工员的安排,不能按时、按量、按要求完成施工任务(或整改内容)的,甲方有权另行安排人员完成,造成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对消极对待、屡教不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中途退场的,甲方有权不付任何工资费用。

第4条:乙方工作。

4.1乙方须安排一个负责人长期呆在现场协调工作,至该工作内容全部完成为止,

4.2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测量出的桩顶标高进行破除,标高测量中乙方必须派人员配合,严禁用炮机凿除,人工破除过程中不能伤及桩钢筋,破除后的桩头必须保持平整完好。预留钢筋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所预留。破除完的的桩头由乙方用挖机吊出基坑,并掩埋在车库底板以下。

4.3前期进场必须保证有一台大挖机和两台小挖机方可开始施工,施工中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进度相应的增加机械人员,如进度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完成的50%结算。

4.4乙方进场后,甲方负责提供住宿及生活水电,乙方自带破桩工具(包括空压机)。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必须紧密配合,确保施工进度以保证工程的如期完成。乙方人员在施工中必须注意安全,上班必须安全帽,穿胶鞋,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完全负责,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各种生活制度。另乙方必须保证施工进度,如进度严重跟不上,甲方有权中止乙方的合作。

第5条:工程款。

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按地下室后浇带分成六块,每块垫层砼完成后按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一次工程款,其余款项待地下室垫层全部浇筑完一周内全部付清,甲方违约的责任:甲方不按期付款,乙方有权停工,甲方应承担乙方停工期间的一切损失。乙方所收的工程款不含任何税金,乙方只提供收款收据。

第6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完成、工程款全部付清后合同自行终止。

第7条:合同份数:甲乙双方各执2份。

第8条:合同款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用补充协议补充或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证工程正常顺利进行、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施工名称:办公楼内墙面装修。

2、施工地点:____市____区____区大路2499号。

第二条、承包范围:行政办公楼内墙粉刷。

第三条、工程要求:符合____省的有关规定及国家验收标准。

第四条、合同工期:总工期为(日历工期)4天。(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9____月____日)。

第五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及使用的法律。

1、合同使用的语言:汉语。

2、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工地代表。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王。

第七条、工程量、合同造价、结算方式:

1、工程量:粉刷面积为。

2、合同造价:甲方以固定总价的标准计算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大写),小写:(:)元整。

3、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后支付至总价的95%,剩余5%做保修金,保持期满________年验收无缺陷后一次支付完毕。

3、结算方式:结算审核后,由施出具四平地区税务部门开具的全额工程类发票,甲方于____日内将工程款的95%,一次性付给乙方。

第八条、甲方工作。

1、甲方提供工人的就餐场所,费用由施承担。

2、甲方负责定位基准点、技术交底等技术要求及相关问题,并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等。

3、提供施工临时用水、用电主干管和接驳口,并提供一个二级主配电匣供乙方接驳使用,工程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另行缴纳。

4、组织甲、乙双方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

5、负责协调乙方施工现场与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6、协助乙方接洽政府、地方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各项检查。

7、监督乙方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同时为乙方提供施工便利条件,如办公室、食堂等。

第九条、乙方工作。

1、自行解决施工所需的手头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2、接受甲方的工作指导及工程质量的监督。

3、确保安全施工并达到甲方的要求的工程质量和工期,如发生质量问题,根据损失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工程逾期,每日历天由工程款内扣除工期违约金1000元。

第十条安全及防护要求。

1、施须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作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3、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技术要求。

1、乙方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派驻1名工程师或技术人员对施工进行全过程技术指导。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须按照甲方的技术交底施工,每道工序须按照建筑装饰施工规范操作。

3、施工中的材料如大白浆、乳胶漆等必须使用国标正品原料,不得出现脱落、发霉等现象。

第十二条文明施工。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____省建筑装修行业及xx公司的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定,不得扰乱建设单位正常秩序。

2、进入现场施工的人员应有礼貌,不得顶撞甲方。

3、使用的生活设施应保持整洁卫生,施工人员不得随地大小便,不得在厂区内吸烟,由此引起的罚款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由于一方过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2、遇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3、当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有关合同管理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另行商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港口建设合同篇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就本建设工程具体施工事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二、合同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

三、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甲方责任:

1.负责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和现场施工监督。

2.做好施工现场三通一平,保证做好供电、供水。

3.甲方应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签订之日如有拖延则每天支付应付货款违约金。

乙方责任:

1.严格按图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甲、乙双方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2.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负责。

4.服从甲方统一安排指挥。

5.由乙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每天支付应付货款违约金。

四、合同工期本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以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如遇以下情况,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要求更改已确认的设计方案影响工程进度;。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3.甲方原因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4.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而影响施工工期;。

6.甲方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五、工程质量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图施工,接受监理方及甲方代表监督。乙方在施工中若发生质量问题,就及时报告甲方代表,协同解决。

六、工程款的支付和结算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计人民币作为预付款;钢构材料进场付合同款计人民币:;彩板进场付合同款计人民币,余款计人民币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天内付清。余款作为工程保质金,待保质期满后三日内付清。

七、施工与设计变更。

1.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甲方需要变更设计的,必须作出设计修改通知书,乙方方可实施并组织施工,因为设计变更而造成的工期变更或者增加工程造价,必须另行协商。

八、纠纷解决办法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可通过当地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九、附则本合同双方签字确认后即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付清工程款后终止,保修责任仍然保留。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港口建设合同篇七

港口。

工程名称: 。

甲方:_______ 。

乙方:_______ 。

____年__月__日 。

一、合同。

协议书。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均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

(2)合同协议书; 。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

(4)合同专用条款; 。

(5)合同通用条款; 。

(6)中标。

通知书。

投标书和招标书; 。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

3.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万元。 。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

或或 。

其授权的代理人:__其授权的代理人:_____ 。

签字日期: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

传真:_______传真:__________ 。

邮政编码: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

开户银行: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 。

帐号:_______帐号:__________ 。

签约日期:_____

签约地点:_____ 。

二、合同通用条款 。

第一条词语定义 。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体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

2.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权,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

4.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授权负责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又称项目经理。 。

7.质量监督站: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8.设计单位: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承担本合同工程设计的单位。

10.技术标准: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

14.保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 。

19.天:指日历天。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

第二条合同文件 。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

(2)合同协议书; 。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

(4)合同专用条款; 。

(5)合同通用条款; 。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

第三条合同范围 。

第四条技术标准 。

第五条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 。

甲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

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 。

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 。

乙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

第八条工程监理 。

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甲方行为。 。

第九条施工期 。

3.施工期延长:出现下列情况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报甲方批准,施工期可以延长。 。

(1)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延误; 。

(2)不可抗力或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延误; 。

(3)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 。

(4)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情况。 。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

4.暂停施工:在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以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暂停施工。乙方在落实了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并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提出复工通知后,才能继续施工。

6.阶段工期:若有阶段工期要求的,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

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 。

第十一条质量控制 。

1.材料与设备: 。

(3)材料和设备进场时,乙方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复检,对与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并由乙方运离施工现场;在材料使用和设备安装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检查和检验,乙方应提供必要协助。若检验发现材料或设备不合格时,该批材料或设备不能用于本工程,乙方应负责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若检验表明材料或设备符合要求,则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施工期相应延长。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书副本应交给乙方,甲方应对其质量负责。 。

3.分项工程质量检查: 。

4.隐蔽工程验收: 。

第十二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

(1)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甲方批准的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 。

(2)国家或地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价格和费率调整; 。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累积超过8小时,使乙方受到损失时; 。

(4)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调整。 。

6.延期支付工程款:如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 。

4.确定变更价款:发生上述变更后,按下述方法计算其变更工程单价和价款: 。

(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 。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以此单价作为基础确定变更单价; 。

(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价时,由甲乙双方商定变更单价; 。

(4)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计算方法。 。

第十四条转让与分包 。

1.转让: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

2.分包: 。

(1)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

第十五条施工安全 。

第十六条保险 。

2.人员、船机设备保险:本工程的施工人员、船机设备的保险,由乙方负责。 。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

1.自然灾害: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等级以上的自然灾害也属不可抗力。 。

3.费用分担:因不可抗力发生而产生的下列费用,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 。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 。

(3)乙方设备、船舶和机械的损坏由乙方承担。 。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与结算 。

2.验收程序: 。

(3)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定; 。

(4)经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

(1)竣工图纸和资料; 。

(2)工程质量自评报告; 。

(3)阶段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

(4)工程材料及设备试验与检验资料; 。

(5)沉降及位移观测资料; 。

(6)竣工工程整体尺度测量报告; 。

(7)施工报告; 。

(8)竣工结算报告(办理完竣工结算后提交)。 。

5.竣工结算: 。

第十九条工程保修 。

第二十条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

(1)向有管辖权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争议发生后,除双方均同意停工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

(1)在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甲方提交索赔申请。 。

(5)若乙方对甲方的答复有异议,可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

(1)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等级; 。

(2)因乙方原因延误了施工期; 。

(3)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重大损失。 。

第二十一条奖励 。

(1)工程施工质量高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等级; 。

(2)按甲方要求提前竣工。 。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

三、合同专用条款 。

如果合同通用条款与合同专用条款之间有不一致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

第一条词语定义 。

第二条合同文件 。

1.合同文件: 。

合同组成和解释次序的补充或更改。 。

2.设计文件: 。

(1)甲方提供设计文件的份数; 。

(2)乙方负责部分设计时,提交设计文件时间、份数。 。

第三条合同范围 。

第四条技术标准 。

2.技术标准的替代: 。

适用于本工程的其他技术标准及应用范围。 。

第五条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

1.语言: 。

辅助语言。 。

2.法规: 。

其他适用法律。 。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 。

1.提供场地条件: 。

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 。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 。

4.提供技术资料: 。

甲方提供各种技术资料的时间和数量及其技术交底、现场交验的时间和办法。 。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 。

1.施工准备: 。

为本工程配备的主要施工船机和设备的规格、数量及到达现场的时间。 。

4.提供条件: 。

为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条件清单。 。

第八条工程监理 。

1.工程监理: 。

监理单位名称。 。

2.监理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 。

第九条施工期 。

1.开工: 。

(1)乙方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的时限。 。

(2)发布开工令的时限。 。

3.施工期延长: 。

施工期可以延长的其他情况。 。

6.阶段工期: 。

阶段工期的要求。 。

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 。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 。

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

第十一条质量控制 。

1.材料与设备: 。

甲方提供材料与设备的清单及供应方式。 。

6.质量等级: 。

约定质量等级。 。

7.质量监督: 。

质量监督站名称。 。

第十二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

1.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 。

(1)本合同的承包方式。 。

(2)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办法。 。

2.合同价款的调整: 。

(1)对调整情况的限制或补充; 。

(2)调整的具体方法。 。

3.工程预付款支付: 。

(1)工程预付款支付的时间、金额和方法; 。

(2)工程预付款抵扣的时间、金额比例和方法。 。

4.工程量确认: 。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表的时间。 。

5.进度款支付: 。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时间约定和实施办法以及进度款延期支付的利息。 。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 。

4.确定变更价款: 。

确定变更价款的原则和变更单价的其他计算方法。 。

第十四条转让与分包 。

第十五条施工安全 。

3.安全措施: 。

防护措施费用的承担。 。

第十六条保险 。

1.工程保险: 。

投保期限、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赔偿分配和保险费用承担。 。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

1.自然灾害: 。

除合同通用条款所列外,不可抗力还包括以下自然灾害: 。

(1)___级以上持续___天的大风; 。

(2)有效波高超过___米的波浪; 。

(3)____毫米以上持续____天的大雨; 。

(4)烈度____以上的地震; 。

(5)…… 。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与结算 。

3.现场清理: 。

(1)对乙方进行清场的要求及乙方撤离时间。 。

(2)乙方未按要求清场及撤离,给予甲方赔偿的办法。 。

4.竣工资料: 。

(1)对竣工资料内容的补充或修改; 。

(2)乙方提交竣工资料的份数。 。

第十九条工程保修 。

1.保修期限: 。

对工程保修期限的约定或个数。 。

2.保修金: 。

(1)保修金的数额 。

(2)甲方留置保修金的利率。 。

第二十条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

3.索赔: 。

甲方明确授权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方式。 。

4.赔偿: 。

赔偿的办法和标准。 。

第二十一条奖励 。

1.奖励: 。

(1)对奖励情况的补充或修改; 。

(2)对各种奖励情况、奖励标准和奖励方法的约定。 。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

港口建设合同篇八

编号: 。

港口工程。

工程名称: 。

甲方: 。

乙方: 。

一、合同。

协议书。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均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

(2)合同协议书; 。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

(4)合同专用条款; 。

(5)合同通用条款; 。

(6)中标。

通知书。

投标书和招标书; 。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

3.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万元。 。

5.甲、乙双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

甲方:乙方: 。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

或或 。

其授权的代理人:其授权的代理人: 。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

传真:传真: 。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

帐号:帐号: 。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

二、合同通用条款 。

第一条词语定义 。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

2.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权,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

4.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授权负责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又称项目经理。 。

7.质量监督站: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8.设计单位: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承担本合同工程设计的单位。 。

10.技术标准: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

14.保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 。

19.天:指日历天。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

第二条合同文件 。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

(2)合同协议书; 。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

(4)合同专用条款; 。

(5)合同通用条款; 。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

第三条合同范围 。

第四条技术标准 。

第五条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 。

甲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

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 。

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 。

乙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或甲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第八条工程监理 。

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甲方行为。 。

第九条施工期 。

3.施工期延长:出现下列情况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报甲方批准,施工期可以延长。 。

(1)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延误; 。

(2)不可抗力或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延误; 。

(3)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 。

(4)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情况。 。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

4.暂停施工:在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以通知乙方暂停放工,并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暂停施工。乙方在落实了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并在接到监理工程提出复工通知后,才能继续施工。

5.提前竣工:甲方如希望工程提前竣工,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条件。 。

6.阶段工期:若有阶段工期要求的,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

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 。

第十一条质量控制 。

1.材料与设备: 。

(3)材料和设备进场时,乙方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复检,对与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并由乙方运离施工现场;在材料使用和设备安装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检查和检验,乙方应提供必要协助。若检验发现材料或设备不合格时,该批材料或设备不能用于本工程,乙方应负责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若检验表明材料或设备符合要求,则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施工期相应延长。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书副本应交给乙方,甲方应对其质负责。 。

3.分项工程质量检查: 。

(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材料、工艺流程的操作的检查,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返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和施工期延误,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因监理工程师的不正确指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施工期延误,则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施工期相应延长。

4.隐蔽工程验收: 。

第十二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

(1)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甲方批准的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 。

(2)国家或地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分布价格和费率调整; 。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累积超过8小时,使乙方受到损失时; 。

(4)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

6.延期支付工程款:如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 。

4.确定变更价款:发生上述变更后,按下述方法计算其变更工程单价和价款: 。

(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 。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以此单价作为基础确定变更单价; 。

(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价时,由甲乙双方商定变更单价; 。

(4)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计算方法。 。

第十四条转让与分包 。

1.转让: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

2.分包: 。

(1)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

第十五条施工安全 。

第十六条保险 。

2.人员、船机设备保险:本工程的施工人员、船机设备的保险,由乙方负责。 。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

1.自然灾害: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等级以上的自然灾害也属不可抗力。 。

3.费用分担:因不可抗力发生而产生的下列费用,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 。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 。

(3)乙方设备、船舶和机械的损坏由乙方承担。 。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与结算 。

2.验收程序: 。

(3)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定; 。

(4)经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

(1)竣工图纸和资料; 。

(2)工程质量自评报告; 。

(3)阶段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

(4)工程材料及设备试验与检验资料; 。

(5)沉降及位移观测资料; 。

(6)竣工工程整体尺度测量报告; 。

(7)施工报告; 。

(8)竣工结算报告(办理完竣工结算后提交)。 。

5.竣工结算: 。

第十九条工程保修 。

第二十条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

(1)向有管辖权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争议发生后,除双方均同意停工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

(1)在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甲方提交索赔申请。 。

(5)若乙方对甲方的答复有异议,可按本条第1款执行。 。

(1)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等级; 。

(2)因乙方原因延误了施工期; 。

(3)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重大损失。 。

第二十一条奖励 。

(1)工程施工质量高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等级; 。

(2)按甲方要求提前竣工。 。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

三、合同专用条款 。

如果合同通用条款与合同专用条款之间有不一致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

第一条词语定义 。

第二条合同文件 。

1.合同文件: 。

合同组成和解释次序的补充或更改。 。

2.设计文件: 。

(1)甲方提供设计文件的份数; 。

(2)乙方负责部分设计时,提交设计文件时间、份数。 。

第三条合同范围 。

第四条技术标准 。

2.技术标准的替代: 。

适用于本工程的其他技术标准及应用范围。 。

第五条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

1.语言: 。

辅助语言。 。

2.法规: 。

其他适用法规。 。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 。

1.提供场地条件: 。

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 。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 。

4.提供技术资料: 。

甲方提供各种技术资料的时间和数量及其技术交底、现场交验的时间和办法。 。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 。

1.施工准备: 。

为本工程配备的主要施工船机和设备的规格、数量及到达现场的时间。 。

4.提供条件: 。

为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条件清单。 。

第八条工程监理 。

1.工程监理: 。

监理单位名称。 。

2.监理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 。

第九条施工期 。

1.开工: 。

(1)乙方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的时限。 。

(2)发布开工令的时限。 。

3.施工期延长: 。

施工期可以延长的其他情况。 。

6.阶段工期: 。

阶段工期的要求。 。

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 。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 。

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

第十一条质量控制 。

1.材料与设备: 。

甲方提供材料与设备的清单及供应方式。 。

6.质量等级: 。

约定质量等级。 。

7.质量监督: 。

质量监督站名称。 。

第十二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

1.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 。

(1)本合同的承包方式。 。

(2)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办法。 。

2.合同价款的调整: 。

(1)对调整情况的限制或补充; 。

(2)调整的具体方法。 。

3.工程预付款支付: 。

(1)工程预付支出的时间、金额和方法; 。

(2)工程预付款抵扣的时间、金额和比例和方法。 。

4.工程量确认: 。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表的时间。 。

5.进度款支付: 。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时间约定和实施办法以及进度款延期支付的利息。 。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 。

4.确定变更价款: 。

确定变更价款的原则和变更单价的其他计算方法。 。

第十四条转让与分包 。

第十五条施工安全 。

3.安全措施: 。

防护措施费用的承担。 。

第十六条保险 。

1.工程保险: 。

投保期限、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赔偿分配和保险费用承担。 。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

1.自然灾害: 。

除合同通用条款所列外,不可抗力还包括以下自然灾害: 。

(1)______级以上持续_____天的大风; 。

(2)有效波高超过______米的波浪; 。

(3)_______毫米以上持续____天的大雨; 。

(4)烈度_______以上的地震; 。

(5)…………… 。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与结算 。

3.现场清理: 。

(1)对乙方进行清场的要求及乙方撤离时间。 。

(2)乙方未按要求清场及撤离,给予甲方赔偿的办法。 。

4.竣工资料: 。

(1)对竣工资料内容的补充或修改; 。

(2)乙方提交竣工资料的份数。 。

第十九条工程保修 。

1.保修期限: 。

对工程保修期限的约定或修改。 。

2.保修金: 。

(1)保修金的数额; 。

(2)甲方留置保修金的利率。 。

第二十条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

3.索赔: 。

甲方明确授权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方式。 。

4.赔偿: 。

赔偿的办法和标准。 。

第二十一条奖励 。

1.奖励: 。

(1)对奖励情况的补充或修改; 。

(2)对各种奖励情况奖励标准和奖励方法的约定。 。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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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合同篇九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讯地址:风险提示:

对于承包方的主体资格审查应从有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具有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证书等方面。最好是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公司主体。如果承包方是个人,存在以下风险:

1、本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建议发包给有资质的单位;

2、对方所雇佣的工人发生工伤,对方直接携款跑路,我方可能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建议让对方给工人购买意外险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讯地址:甲乙双方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结合本工程施工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__________工程施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4、工程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风险提示:

明确约定好工程期限有利于保障工程进度,是保证工程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另外,承包方如果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发包方也可以据此要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在涉及工程工期的诉讼中,由于不同的原因所造成工期延误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因此,在履行工程合同中,发包方应当对可能出现工期延误的情况专门制定制度作出书面认定,比如增加建设项目、增加工作量、提供原材料和其他条件的时间等方面的事项,以避免将来发生诉讼时无据可查。

5、工程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总共_______天。

6、承包方式:风险提示:

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时间,以及明确约定拖延结算的违约责任,这样不仅促使发包方为避免承担违约责任而积极支付工程价款,同时也促使施工方积极完成工程,当出现发包方拖延结算、克扣工程款等问题的时候,走向诉讼维权的时候,合同约定也可以成为呈堂供证。

二、工程结算和支付。

1、结算工程量的核实确认,按图纸设计量并能同业主结算的工程量为依据,临时工程以方案量并参照测量收方量为结算的依据。

2、乙方应在每月____日前按甲方规定的报表上报,甲方向业主办理完毕工程结算手续后____日内向乙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3、本合同外因设计变更或业主(或监理)原因而对新增项目的工程量与新增单价(或费用)在业主未批复之前暂不进行对乙方的计量和结算,最终的计量和结算以业主(或监理)的正式批复为准。

4、设计修改的新增项目如本合同内有相应单价的执行此单价结算,无相应单价的双方在施工前协商签订补充单价。

5、甲方按业主所结工程款(货币)的同等比例并扣除下述费用后向乙方进行支付。

6、工程结算支付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乙方必须提供正规的发票。

7、当工程结算达本合同工程价款总额的90%(含已扣质保金)时,甲方暂停付款,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双方办理竣工结算(扣除质保金)后在__________。天内甲方支付乙方。

8、本合同工程质保金的支付:在甲方主合同全部履行完毕:验收鉴定、移交签证起至质量保证期满,经业主验收合格,业主支付给甲方工程质保金后__________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但乙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如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修复费用应扣除)。

三、工程进度。

1、乙方应按甲方的进度计划和指示实施本合同工程,工期自甲方开工令下达之日算起。

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费用。

4、工程暂停施工后,乙方应与甲方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乙方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复工,若乙方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5、由于自然条件影响或业主原因导致的工程停工、工期拖延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潜在风险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部分,乙方无权就此向甲方索赔。

6、工程实施期间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窝工、停工现象,除甲方调剂工作面以外所发生的窝工与停工的费用一律不予补偿。

四、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

1、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设计图纸及有关设计通知、主合同中的质量要求及甲方质量体系要求控制质量,接受甲方、监理、业主对质量监视、检查、控制。

2、乙方应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控制度,配合甲方三检人员做好各工序的质量检查及验收工作。

3、乙方应对其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全责,如发生质量事故,应在__________小时内报告甲方,对施工质量缺陷负责返工并承担相关费用;对不合格产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项目,甲方不予计量与结算。

4、乙方应严格按甲方的施工过程质量验收程序要求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验收。产品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后可转入下道工序。

5、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须经甲方及监理检查、验收签字后乙方才能进行覆盖,进入下一道工序。

6、乙方所承担的本合同工程项目完工后______天内,乙方应按照监理、业主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交合格的竣工资料一式__________份,并配合甲方进行验收工作,不提交竣工资料不予竣工决算。

7、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乙方原因的,乙方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相应的质量责任。

8、本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为________年,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若乙方未能及时修复责任期内的缺陷,甲方可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单位修复,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由乙方承担,可在乙方的工程尾款及有关被扣留的费用中直接支付,同时乙方被扣留的质保金不予退还。

五、施工安全。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施工安全,对项目范围内的施工安全负全责;发生安全事故(包括险情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甲方。

2、因乙方责任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还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且被扣留的安全保证金不予退还。

3、甲方统一监管本工程的文明施工,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乙方应积极做好本合同施工范围内的文明、环保工作。

4、乙方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主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甲方,由于乙方的疏忽或过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施工材料、设备。

1、乙方应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设备,按实际需要向甲方提供入场施工设备清单(含入场时间),并按甲方现场总体要求进行停放管理,不得随意进出指定区域和乱停乱放。

2、乙方入场施工设备必须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施工需要,完好率不低于90%,若甲方一旦发现乙方使用的施工设备因完好率低下或数量不足等原因影响工程进度、质量时,有权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乙方应予以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施工设备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离开现场,否则按违约处理。

4、乙方施工设备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对安全风险较高的设备由甲方强制乙方购买相应保险。

七、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交纳__________万元履约保证金,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全部义务履约完成后无息退还剩余款项。

八、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甲方应负责做好本合同工程的现场施工协调和组织策划及工程竣工验收。

(2)甲方负责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套和转发设计、监理文件和施工指示,并对施工进行技术指导(含技术交底)。

(3)甲方按主合同的总体进度计划及监理批复的施工进度,负责审核并批准乙方的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资源配置方案等。

(4)甲方负责对乙方施工进度、安全、质量等全过程进行监督(但不能免除乙方责任),若工程进度出现滞后、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施工安全出现严重隐患时,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整改,若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达不到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调整乙方工程项目范围或解除本合同,其间发生的相关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

(5)甲方督促乙方购买高危作业人员的人身伤害险、全员工伤险、特殊设备财产险和必要的第三者责任险。

2、乙方职责。

(1)乙方应服从甲方、监理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按照本合同约定对进度、质量、安全等负责。

(2)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工程项目或进行本合同工程项目再分包(包括事实上的分包)、转包,否则,甲方既视为乙方违约,并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且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与索赔。

(3)乙方合同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做到工完场清,并不得损坏现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如发生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4)乙方应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思想教育,规范其行为,做到遵纪守法,在工地不得发生违法违纪事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生产中的废水、废气、废油、烟尘等排放及生活垃圾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5)乙方应负责已完合同工程移交前的维护。

九、违约责任。

1、若乙方将本合同项目另行转包或再分包,甲方有权直接解除本合同。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2、若乙方原因未达到本合同控制性工期要求,每拖延一天,按__________元天计取违约金。

3、若乙方原因造成主合同规定的其他违约事项(签订分包合同应明确具体的责任),则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信誉损失,按乙方分包合同工程价款__________%计取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

4、本合同未规定的违约责任,按甲方与业主签订的主合同违约责任规定处理。

5、乙方应及时发放民工工资,由于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按违约处理。

一、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工程完工,工程价款结清后自然失效。

港口建设合同篇十

发包人(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我国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供双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建设地:

3、工程规模、特征:

5、预计施工工作量:

6、完成施工工作量测量方式:

7、质量标准:

第二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1、本工程批准文件、用地(附红线范围),以及施工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工程施工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面积布置图、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第三条:合同工期。

1、本工程定于于年月日竣工,总工期为天。

2、施工有效期限以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若遇设计图纸变更、工程量变化等特殊情况,经甲方同意,可顺延工期。

第四条:计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1、本工程施工约定包干价方式计费,每平方米固定价为元,总价预计为元(大写:),总价款以最终施工测量面积为准结算。

第五条:双方责任。

1、甲方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施工任务,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如。

3、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甲方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施工技术,并按合同约定的工期提交合格的施工成果。

4、乙方施工人员应遵守安全和保密规则,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负责,并对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未向乙方提供基本的工作生活条件,致使乙方停工、窝工或延误工期的,甲方应补偿乙方停工、窝工损失,损失金额按约定总工程款的平均日产值计算。

2、因未满足技术要求,致使施工质量不能合格验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合同履行期间,若因工程停建甲方需要解除合同时,乙方尚未进行施工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工程款,乙方已开始进行施工的,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

4、发包人未按合同日期拨付工程款,每超过一日,应向乙方偿付未支付工程款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5、乙方未能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每迟延一日,应减收工程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七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若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双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约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4、本合同一式自双方签章后生效,甲方持份,乙方持份。

港口建设合同篇十一

承接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工程项目: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潢。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_________________工程概况1.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2.居室规格:_________________房型_______________层(式)_______________室_______________厅_______________厨_______________卫,总计施工面积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3.施工内容:_________________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家庭装潢施工内容单》和施工图。4.委托方式:________________5.工程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6.工程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工程总天数:______________天。

第二条:_________________工程价款工程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详见本合同附件(二)《家庭装潢工程材料预算表》。1、材料款_________________元;2、人工费_________________元;3、设计费_________________元;4、施工清运费_________________元;5、搬卸费_________________元;6、管理费_________________元;7、其他费用(注明内容)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_________________质量要求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2.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4.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5.甲方如自聘工程监理,须在工程开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于工作衔接。

第四条:_________________材料供应1.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对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潢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2.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3.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延期到达,施工期顺延,并按延误工期处罚。按甲方提供的材料合计金额的10%作为管理费支付给乙方。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_________________付款方式1.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应付100%工程材料款和施工工费的50%;当工期进度过半(年月日),甲方即第二次付施工工费的40%。剩余10%尾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注:_________________施工工费包括人工费)。甲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施工。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价款时,不得交付使用。2.工程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需要变动,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并由乙方负责开具施工变更令,通知施工工地负责人。增减项目的价款,当场结清。3.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预付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价款额的1%支付给乙方。4.甲方在居室装潢中,如向银行按揭,须将按揭的凭证及相关文件(复印件)交给乙方。

第六条:_________________工程工期1.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费的1%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一日,以装潢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1%作为误工费支付给乙方元。2.由甲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3.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4.施工中如果因甲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均需签证,甲方须承担全部施工费用,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5.施工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私自通知施工人员擅自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和延误工期,甲方自负责任。

第七条:_________________工程验收1.工程质量验收,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组织甲方进行竣工验收。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手续。2.乙方通知甲方进行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在三天内前来验收,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甲方自负责任。甲方自行搬进入住,视为验收合格。3.甲方如不能在乙方指定时限内前来验收,应及时通知乙方,另定日期。但甲方应承认工序或工程的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和相关费用。

第八条:_________________其他事项1.甲方责任1)必须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或由甲方提供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2)二次装饰工程,应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物等,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均需与乙方办理手续和承担费用。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应向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施工中如需临时使用公用部位,应向邻里打好招呼。2.乙方责任1)应主动出示企业营业执照、会员证书或施工资质;经办业务员必需有法人代表的委托证书。2)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为乙方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3)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严防火灾、佩证上岗、文明施工,并防止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而影响他人。万一发生,必需尽快负责修复或赔偿。4)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信誉工期,如果因延迟完工,如脱料、窝工或借故诱使甲方垫资,举查后均按违约论处。5)在装潢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入合格之日算起,为12个月。

第九条:_________________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第十条:_________________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或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_________________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需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交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后,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第十二条:_________________合同生效1.本合同和合同附件向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2.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港口建设合同篇十二

发包人:

承包人:

依据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

厂房钢筋混凝土屋面拆除,水轮发电机组拆除,厂房下部混凝土局部拆除,厂房下部结构尾水室、蜗室、水轮机层、发电站层钢筋混凝土浇筑及其相应的临时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四、质量标准:合格,争创优良。

五、合同价款:贰拾点陆万元(主体工程预算价)。

七、本合同《专用条款》。

1、执行水利、水电行业现行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标准。

2、执行省、市建筑法规的相关规定。

八、发包人工作。

1、图纸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前一周内提供盖章生效施工图三套。

2、动工前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管、线接至施工现场50之内。

施工期中不间断供水、供电。

3、提供砼拌和场地、砂厂料堆放场地、钢筋、模板加工场地。

4、提供施工人员生活福利住房和临时库房、工棚。

提供生活水、电供应。

九、承包人工作。

1、进场后一周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逐月提供建设计划报表。

2、负责尾水闸孔的围堰填筑、拆除及其基坑排水工作。

发包人承担费用。

3、负责1#、2#机组之间施工隔墙构筑和拆除,运行机组保护棚架的搭设和拆除。

发包人承担费用。

十、材料。

所有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建筑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保管、使用。

材料用量根据实际完成工程最按建筑定额计算耗用量结算。

材料价格按经发包人同意的实际发生的市场价格、运杂费、采购保管费结算。

十一、质量和验收。

1、中间验收尾水室、蜗室基坑开挖结束后,必须作隐蔽工程验收,厂房旧屋顶拆除结束后,作中间验收。

凡中间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项目必须合格签证后方能进行下一施工程序工作。

十二、安全施工。

承包人按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施工规程施工,安全事故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所发生的费用。

十三、合同价款及支付。

1、按设计预算单价作为合同单价结算基数。

2、人工费补贴:按实际计量的人工工日数,发包人每工日补贴10元。

3、材料费价差:按实际计量计算材料用量,计算实际发生价扣除预算价,等于材料价差,计算材料价差金额及其税金,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

机械用油差也参照此规定执行。

十四、工程预付款。

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支付伍万元工程预付款给承我人,用作进场人员调进、临时工程材料准备、部份工程材料准备和施工机械配备等项工作费用。

此预付款在第一台机组完工结算时扣回。

十五、进度工程款支付。

每月25日进度工程计量。

承包人凭发包人月计量签证报送月工程量结算申报表,发包人在次月5日前支付90%进度款给承包人。

十六、完工结算。

给承包人。

十七、质量保修金。

完工结算总价的3%扣作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壹年。

保修期满后半月内结算保修金。

十八、违约、索赔、争议。

按《建筑工程合同》的《通用条款》相关规定执行。

十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工程质量保修金结算后失效。

二十、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二十一、本合同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

发包人:

承包人:

住所:

代表:

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代表:

港口建设合同篇十三

港口建设一直是国家经济发展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国际贸易的枢纽,港口的发展能够促进国内外货物的流通和运输,推动国民经济的繁荣。近年来,我有幸参与了某港口的建设工作,其中所得到的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让我深感受益匪浅。

首先,港口建设需要广泛的合作与沟通。港口建设不仅仅是一项独立的工程,而是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协作。政府部门、港口管理机构、设计院、施工单位等各方需要密切配合,共同制定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方案。在整个项目的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工期延误、投资增加等后果。因此,在港口建设中,沟通和协作是非常关键的。我所在项目组注重各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及时解决问题,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其次,港口建设需要坚持创新和科技。随着物流需求的日益增长,港口建设也需要跟上发展的脚步。在港口建设中,使用现代化的施工和管理技术,能够提高工程的质量和效率。例如,我们在这个项目中引进了先进的自动化装卸设备,大大提高了作业效率,减少了人力投入。同时,我们还采用了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了港口数据的实时监控和报表分析,为决策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总之,在港口建设中,要不断推动技术创新,追求更好的工程质量与效益。

另外,港口建设需要注重环保和可持续发展。港口建设通常伴随着大规模的土地开发和水域开垦,这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因此,在港口建设中,我们不仅要关注工程的建设和经济效益,还要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在这个项目中,我们采用了生态修复和环境监测等措施,保障了周边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同时,我们还注重推广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例如太阳能和风能,以减少对非可再生能源的依赖。只有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港口才能够长期发展,并获得更广泛的认可。

最后,港口建设需要坚持高标准和严要求。港口建设往往需要面对极端自然条件和复杂的工程难题。在这个项目中,我们所面临的挑战包括强风、大浪、河道淤积等自然环境的限制,以及地下工程、海底工程等复杂工程技术难题。因此,在港口建设中,我们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采用先进的设计和施工方法,确保工程的安全和稳定。我们在这个项目中对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坚持不懈,最终取得了较好的施工效果。可见,高要求和标准是不可或缺的,也是港口建设的重要保障。

总而言之,港口建设是一个复杂、多方面的工程项目。通过参与某港口的建设工作,我深切体会到了合作与沟通、创新与科技、环保与可持续发展以及高标准和严要求等方面的重要性。这些经验和体会对于我今后在港口建设领域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愿我们的港口建设工作越来越好,在国家经济发展的舞台上展示更加光彩夺目的成就。

港口建设合同篇十四

港口作为国家的对外窗口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其规划建设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对港口建设的参与和了解,我深刻体会到了港口建设的重要性和其对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在这个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特此分享。

第二段:环境评估与规划。

在港口建设前的环境评估与规划阶段,对港口所在地的地理、气候、航道、地质等要素进行详尽调研,是确保港口建设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在此阶段,合理的规划和环境评估不仅有助于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还能节省大量资源和资金。在实际工作中,我认识到提前调研和规划的重要性,只有充分了解环境特点和风险,才能更好地把握港口建设的方向和目标。

第三段:科学设计与技术应用。

港口建设中的科学设计和技术应用非常重要。科学的设计方案能够有效减少投资,提高投资回报率。在港口建设项目中,我们综合运用了最新的技术手段,包括使用现代化设备、引入先进的施工方法等。此外,数字化技术在港口建设中的应用也是不可或缺的,例如采用航空激光雷达测量技术,提供高精度的地形数据,并通过虚拟现实技术呈现出三维港口模型。通过这些技术的应用,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港口建设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段:项目管理与团队合作。

港口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涵盖了策划、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多个方面。在这个过程中,项目管理与团队合作至关重要。良好的项目管理可以确保工程进展和质量的控制,而团队合作则需要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协同配合。在我参与的港口建设项目中,我们设立了专门的项目管理团队,对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有效统筹和协调。并通过规定流程、制定计划和组织协调等方式,实现了各个环节的有序衔接,确保了整个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五段:高标准运营与可持续发展。

港口建设不仅仅是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更是一个永续发展的系统。建设完成后,还需要投入巨大的精力和资源进行运营和管理。在实践中,我们深刻认识到高标准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对于港口建设的重要性。我们不仅密切关注港口的效益和运营情况,而且积极探索创新的经营模式,如拓展港口的多元功能,提供综合性的服务等。此外,我们还加强了港口与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了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结尾段:总结和展望。

通过参与港口建设,我深刻认识到港口建设的重要性和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港口建设需要科学的规划与评估、先进的技术应用、良好的项目管理与团队合作以及高标准的运营与可持续发展。我相信,在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下,港口建设将会得到更多的重视和投入,并为推动经济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我们也要继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推动港口建设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港口建设合同篇十五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均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整个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万元。

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为__个月(天),或: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5、甲、乙双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6、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合同总价款及保修金结清后合同终止。

7、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__份,双方各执__份,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日期:_______日期:_______

港口建设合同篇十六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xx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以上负责港口建设管理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执行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

合同。

管理制度。

第六条港口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建议书。

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

第八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实行审批制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开展了港口建设项目工程预可行性研究;。

(三)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项目建议书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实行审批制的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二)符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三)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三条申请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含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者评估意见;。

(四)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实行核准制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相关规划与建设用地;。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十五条申请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二)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实行备案制的港口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港口岸线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深水岸线由交通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港口非深水岸线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港口岸线审批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符合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报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1份。

第二十一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直接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转报相关材料。

由交通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材料,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再向交通部转报相关材料。

转报机关收到初步设计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按照规定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审查咨询单位在完成审查咨询工作后,出具审查咨询报告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其他相关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批复初步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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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合同篇十七

全称。

全称。

地址、电话。

地址、电话。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承运人。

核定计划号码。

月度运输合同号码。

起运港。

换装港。

到达港。

装船或卸船。

费用结算方式。

货名。

包装。

重量(吨。

体积(立方米)。

费率(元/吨)。

特约事项和违约事项。

作业委托人签章。

港口经营人签章。

说明:

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作业委托人与港口经营人各执1份,副本若干份。

2、规格:长27厘米,宽19厘米。

港口建设合同篇十八

工程名称: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一、合同协议书。

甲方____为兴建____工程,接受了乙方____对本工程的投标,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及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均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整个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万元。

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为____个月(天),或: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5.甲、乙方双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6.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合同总价款及保修金结清的合同终止。

7.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___份,双方各执___份,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或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__其授权的代理人:_____。

签字日期: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传真:__________。

编码:_____编码: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帐号: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

签约地点:_____。

二、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体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甲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又称发包文。

2.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权,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3.乙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又称承包方。

4.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授权负责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又称项目经理。

5.工程监理: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的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6.监理工程师:指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负责本合同施工监理的代表人。又称施工总监。

7.质量监督站: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8.设计单位: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承担本合同工程设计的单位。

9.工程: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和为永久工程服务的临时工程以及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处理的修复工程。

10.技术标准: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11.设计文件:指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交甲方批准的,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和技术资料。

12.合同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合同价款时止的整个期间,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

13.施工期:指自开工令中指定的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的期限。需阶段验收的工程,阶段工期为阶段验收工程的施工期。

14.保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

15.合同价款:指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6.保修金:指为在本合同保修期内完成合同范围内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复,按合同中约定比例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额。

17.不可抗力:指因战争、_____、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灾,以及合同中约定等级以上的风、浪、雪、雨、地震、洪水、冰和海啸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18.竣工验收:乙方按合同约定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需阶段交工的工程,阶段验收为乙方按合同约定分阶段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

19.天:指日历天。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20.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达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第二条?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意见不能统一,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二十条中约定的办法处理。

2.设计文件: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

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乙方进行设计,乙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甲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乙方应接受并执行。

第三条?合同范围。

1.合同范围: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四条?技术标准。

1.技术标准的合作: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以及甲方在招标书中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技术标准的替代:若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中尚未有适合本工程特点的条文时,可使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技术标准。若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应由甲方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若工程结构或施工工艺特殊,没有相应技术标准时,应由甲方提出技术标准,或由乙方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能力提出相应技术标准,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1.语言:合同文件的书写或解释以及双方来往的文件均使用汉语。若需使用_____语言作为辅助语言时,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但当两种文本发生异议时,以汉语文本为准。

2.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法律、条例和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

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为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通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乙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5.任命甲方代表:甲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

7.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订手续。

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甲方前应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无偿予以修复。若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乙方应无偿修复。

6.任命乙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即项目经理),乙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乙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根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9.临时停泊设施:自行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按有关部门批准的位置方式停放。

10.沉没物品处理: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时,对妨碍交通和其他部门正常作业的均应立即向海监部门报告,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甲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乙方应接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甲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_____、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甲方行为。

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7天报告甲方并通知乙方。

第九条?施工期。

1.开工: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甲方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令。乙方应在开工令中指定的日期内开工。

2.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时,应在接到开工令后3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作出答复。若监理工程师在3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竣工日期相应顺延;若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则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施工期延长:出现下列情况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报甲方批准,施工期可以延长。

(1)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延误;

(2)不可抗力或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延误;

(3)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

(4)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情况。

4.暂停施工:在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以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暂停施工。乙方在落实了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并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提出复工通知后,才能继续施工。

停工责任在乙方时,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由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错误或停工责任在甲方时,乙方停工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由此影响的施工期相应延长。

5.提前竣工:甲方如希望工程提前竣工,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条件。如果在本合同执行中,甲方要求工程提前竣工,应与乙方进行协商,并签署提前竣工协议,乙方应按此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6.阶段工期:若有阶段工期要求的,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

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甲方审批,甲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

3.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甲方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质量控制。

1.材料与设备:

(1)工程所用材料、设备除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由甲方供应外,均由乙方按照设计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自行采购、运输、检验和保管。

(2)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工程材料应具备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材料检验单位出具的材质证书或试验报告。

(3)材料和设备进场时,乙方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复检,对与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并由乙方运离施工现场;在材料使用和设备安装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检查和检验,乙方应提供必要协助。若检验发现材料或设备不合格时,该批材料或设备不能用于本工程,乙方应负责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若检验表明材料或设备符合要求,则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施工期相应延长。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书副本应交给乙方,甲方应对其质量负责。

2.质量自检:本合同工程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后,乙方应进行质量自检,质量自检不合格时应自行返工,因返工所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延误的施工期不予延长;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自检报告交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

3.分项工程质量检查:

(1)主要分项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将材料、设备和人员进场情况及施工工艺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才能开工。

(2)上道工序施工完成,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签订后,乙方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材料、工艺流程和操作的检查,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返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和施工期延误,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因监理工程师的不正确指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施工期延误,则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施工期相应延长。

4.隐蔽工程验收:

(1)乙方庆自检合格并签署隐蔽工程自检记录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乙方通知48小时内进行验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认后,乙方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2)若乙方未经验收而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剥开或开孔检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若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验收申请和验收通知48小时内未能进行验收,而乙方已自检合格,则可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事后应予确认并补交签认手续。

5.试验与检验:试样、试件应按技术标准的要求送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检验单位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及时将试验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有权指定取样送检验单位复检。

6.质量等级:工程施工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质量等级。

若因乙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等级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进行返工或修整,甲方承担返工与修整费用,并相应延长施工期。

7.质量监督: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甲乙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方式、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办法执行。

2.合同价款的调整: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1)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甲方批准的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

(2)国家或地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价格和费率调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累积超过8小时,使乙方受到损失时;

(4)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调整。

3.工程付款支付: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并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未按合同支付预付款时,乙方可在约定预付款到达日10天后向甲方发出催付款的通知,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10天后暂停施工,甲方从应付款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及乙方的停工损失。

4.工程量确认: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表。监理工程师收到报表后3天内审核签认。若监理工程师接到报表后3天内未提出异议,乙方所报工程量视为已被监理工程师确认。

若监理工程师对乙方所报工程量有异议,乙方应协助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并重新核报。若乙方拒绝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或不重新核报,则以监理工程师核实的工程量为准。

5.进度款支付:甲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办法,依据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若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后10天内未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催讨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10天后暂停施工,甲方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责任及乙方的停工损失。

6.延期支付工程款:如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

1.甲方提出的变更:甲方对工程提出设计变更时,应将变更方案送交设计单位审查,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监理工程师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应根据变更图纸落实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若变更涉及设计规模和设计标准的改变,则应事先与乙方协商。

2.乙方提出的变更:乙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应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并经设计单位审查,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若由此导致工程费用增减或施工期变化,甲乙双方应协商处理。但乙方为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方便、避免自身干扰等原因而提出的变更,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设计造成的变更:在施工中若出现设计图纸有误或地质条件与设计出入较大或其他严重不合理设计时,监理工程师应在3天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取得修改图纸后按监理工程师指令组织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延误的施工期予以延长。

(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以此单价作为基础确定变更单价;

(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价时,由甲乙双方商定变更单价;

(4)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转让与分包。

1.转让: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项工程确需分包时,须取得甲方同意。乙方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甲方备案。

(3)乙方对本合同所承担全部责任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包人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与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与疏忽。

1.施工安全责任:乙方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船机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的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安全事故处理: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乙方除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外,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甲方应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3.安全措施:乙方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及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甲方同意后实施,甲方的同意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防护措施费用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乙方承担;施工过程中,由于外部条件变化所发生的安全措施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十六条?_____。

1.工程_____:本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人员、船机设备_____:本工程的施工人员、船机设备的_____,由乙方负责。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等级以上的自然灾害也属不可抗力。

2.损失报告: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通报损害情况,7天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损失情况、清理和修复费用以及施工期延误的报告。

3.费用分担:因不可抗力发生而产生的下列费用,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

(3)乙方设备、船舶和机械的损坏由乙方承担。

4.损失补偿: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或破坏时,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后由甲方给予合理补偿,但此类补偿不包括因乙方防范措施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和由本条第三款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清理与修复工作的责任和所需费用,由甲乙双方另签补充协议或共同签署备忘录约定。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与结算。

1.验收申请:乙方应在工程完工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7天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工程竣工资料。监理工程师接到验收申请和竣工资料后7天内予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甲方审批。若工程及竣工资料符合要求,甲方应在接到申请报告14天内组织验收;若工程或竣工资料达不到要求,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对工程或竣工资料予以整修或补充,并重新申请验收,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施工期的延误由乙方负责。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工程及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和组织验收,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延长施工期。

2.验收程序:

(1)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资料,确定验收时间并通知有关各方;

(3)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定;

(4)经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5)工程验收合格,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其竣工日期应为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3.现场清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除甲方另有要求外,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和要求清理并撤离施工现场。否则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4.竣工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竣工资料提交的份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竣工图纸和资料;

(2)工程质量自评报告;

(3)阶段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4)工程材料及设备试验与检验资料;

(5)沉降及位移观测资料;

(6)竣工工程整体尺度测量报告;

(7)施工报告;

(8)竣工结算报告(办理完竣工结算后提交)。

5.竣工结算:

(1)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30天内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接到结算报告后14天内审核确认,并在确认后7天内将应支付乙方的工程款支付给乙方;若甲方接到结算报告后14天内未予审核确认,乙方提交的结算报告则视为已被甲方确认。

(2)甲方在确认结算报告后7天内未将工程款支付给乙方,从确认结算报告后第8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工程款项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保修期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算,水工工程保修期为一年整,疏竣工程不设保修期,其他工程的保修期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阶段验收工程的保修期从阶段验收竣工之日起算。

2.保修责任:乙方在工程保修期内有责任返修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工程缺陷或损坏,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使用不当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乙方应协助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3.返修:保修期内,对应由乙方负责的返修内容,乙方应在接到返修通知后14天内开始实施返修,并在甲乙双方商定时间内修理完毕,否则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修理,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保修金:保修金的数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7天内,将保修金和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返还乙方。

第二十条?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1.争议: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或提交主管部门调解,若协商及调解无效,可选用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向有管辖权的合同_____机构申请_____;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发生后,除双方均同意停工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2.违约: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均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另一方可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但应提前14天通知违约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3.索赔:因甲方违约或未能及时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以及其他索赔事件发生时,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在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甲方提交索赔申请。

(2)在提出索赔申请后14天内,向甲方提交索赔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提供同期记录副本或其他可靠证据,并列明索赔款额、延长施工期及其计算依据和方法。

(3)甲方接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及时进行调查并对索赔资料进行审核,并有权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在乙方按要求提供补充资料之后28天内,甲方应给予乙方明确答复。并将确认的索赔款额列入甲方付款计划。

(5)若乙方对甲方的答复有异议,可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4.赔偿: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办法和标准要求乙方赔偿。

(1)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等级;

(2)因乙方原因延误了施工期;

(3)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重大损失。

第二十一条?奖励。

1.奖励: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符合下述情况之一时,甲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给予乙方奖励。

(1)工程施工质量高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等级;

(2)按甲方要求提前竣工。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1.合同中断:由于政策的变化和其它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视为合同中断。合同中断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工程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将施工船机和人员撤离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离现场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因合同中断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合同终止:本合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将工程移交甲方和竣工结算完毕后,除有关保修条款外,其他条款终止。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保修金后,保修条款终止。

三、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完善或具体化。应对照合同通用条款中同一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如果合同通用条款与合同专用条款之间有不一致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第一条?词语定义。

第二条?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

合同组成和解释次序的补充或更改。

2.设计文件:

(1)甲方提供设计文件的份数;

(2)乙方负责部分设计时,提交设计文件时间、份数。

第三条?合同范围。

1.合同范围:列入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地点、内容、规模、建筑物的尺度,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并明确合同范围内水工、堆场、水电、土建、机械、疏浚等不同专业的施工内容。

第四条?技术标准。

2.技术标准的替代:

适用于本工程的其他技术标准及应用范围。

第五条?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1.语言:

辅助语言。

2.法规:

港口建设合同篇十九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港口,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为兴建_________工程,接受了乙方_________对本工程的投标,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均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整个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

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为______个月(天),或: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5.甲、乙双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6.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合同总价款及保修金结清后合同终止。

7.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乙方:

或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________其授权的代理人: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

第一条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甲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又称发包方。

2.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权,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3.乙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又称承包方。

4.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授权负责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又称项目经理。

港口建设合同篇二十

港口建设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参与港口建设的项目,我深深意识到港口建设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工程,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合理规划和科学管理。在此过程中,我积累了宝贵的开云官网app下载安装手机版 。

首先,港口建设需充分认识和利用地理优势。地理位置对港口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选址过程中,我们应充分考虑地理条件,比如水深、地貌、潮汐等因素,以选定最有利于港口运营的地点。同时,我们还需充分发挥地理优势,比如利用自然港湾、山区和近海岛屿,为港口提供天然保护,减少环境风险。

其次,港口建设需保证工程质量。建设一个优质的港口需要从设计之初就注重质量把控,确保工程稳定可靠。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进行施工,严格把控各个环节的质量,确保与设计相符。同时,我们还加强了质量监督,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检测,及时发现并纠正工程存在的问题,从而保证了港口建设质量的稳定可靠。

第三,港口建设需加强环境保护。港口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不容忽视,我们建设港口必须遵循环境保护的原则,减少不良影响。在建设过程中,我们坚持绿色建设理念,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减少土地占用,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做到资源的循环利用。并且,我们加强了环境监测,及时发现并控制港口运营过程中的污染排放,确保环境质量。

第四,港口建设需注重创新科技应用。在不断推进港口建设中,科技创新是一项重要的支持力量。我们积极应用了先进的建设技术和管理工具,比如使用先进的土石方机械设备、港口规划和设计软件等。通过科技创新,我们提高了港口建设的效率和质量,减少了人为操作的不确定性,降低了建设成本,为港口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最后,港口建设需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交流。港口建设是一个社会化工程,不仅关乎港口发展,还直接影响到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因此,我们在港口建设过程中,加强了与政府、居民、企事业单位等相关方的沟通和协商,充分听取大家的需求和意见。通过高效的沟通和交流,我们更好地解决了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取得了公众的认同和支持,实现了港口建设和谐共赢的局面。

总之,参与港口建设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港口建设之不易以及其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我深知港口建设需要充分利用地理优势,保证工程质量,加强环境保护,注重科技创新和与公众的沟通。只有在多方面的努力下,我们才能够建设出更加先进、绿色、高效和可持续发展的港口,为我国经济的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

港口建设合同篇二十一

工程名称:

甲方:

乙方:

一、合同协议书。

甲方_______为兴建________工程,接受了乙方_______对本工程的投标,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均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整个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万元。

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为__个月(天),或: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5.甲、乙双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6.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合同总价款及保修金结清后合同终止。

7.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__份,双方各执__份,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二、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条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甲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又称发包方。

2.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权,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3.乙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又称承包方。

4.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授权负责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又称项目经理。

5.工程监理: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的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6.监理工程师:指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负责本合同施工监理的代表人。又称施工总监。

7.质量监督站: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8.设计单位: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承担本合同工程设计的单位。

9.工程: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和为永久工程服务的临时工程以及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处理的修复工程。

10.技术标准: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11.设计文件:指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交甲方批准的,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和技术资料。

12.合同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合同价款时止的整个期间,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

13.施工期:指自开工令中指定的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的期限。需阶段验收的工程,阶段工期为阶段验收工程的施工期。

14.保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

15.合同价款:指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6.保修金:指为本合同保修期内完成合同范围内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复,按合同中约定比例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额。

17.不可抗力:指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灾,以及合同中约定等级以上的风、浪、雪、雨、地震、洪水、冰和海啸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18.竣工验收:乙方按合同约定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需阶段交工的工程,阶段验收为乙方按合同约定分阶段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

19.天:指日历天。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20.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述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第二条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意见不能统一,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0条中约定的办法处理。

2.设计文件: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

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乙方进行设计,乙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甲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乙方应接受并执行。

第三条合同范围。

1.合同范围: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四条技术标准。

1.技术标准的使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以及甲方在招标书中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技术标准的替代:若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中尚未有适合本工程特点的条文时,可使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技术标准,若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应由甲方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若工程结构或施工工艺特殊,没有相应技术标准时,应由甲方提出技术标准,或由乙方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能力提出相应技术标准,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2.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条例和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

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乙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4.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乙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5.任命甲方代表:甲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

7.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认手续。

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甲方应前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无偿予以修复。若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对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乙方应无偿修复。

6.任命乙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即项目经理),乙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乙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或甲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9.临时停泊设施:自行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按有关部门批准的位置和方式停放。

10.沉没物品处理: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时,对妨碍交通和其他部门正常作业的均应立即向海监部门报告,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甲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乙方应接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甲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甲方行为。

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7天报告甲方并通知乙方。

第九条施工期。

1.开工: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甲方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令。乙方应在开工令中指定的日期内开工。

2.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时,应在接到开工令后3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作出答复。若监理工程师在3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竣工日期相应顺延。若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则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施工期延长:出现下列情况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报甲方批准,施工期可以延长。

(1)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延误;

(2)不可抗力或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延误;

(3)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

(4)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情况。

凡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乙方应在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天数和因此发生的费用支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报甲方确认并予以答复,以确定施工期延长的天数和费用。若监理工程师逾期未予答复,则可视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暂停施工:在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以通知乙方暂停放工,并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暂停施工。乙方在落实了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并在接到监理工程提出复工通知后,才能继续施工。

停工责任在乙方时,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由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错误或停工责任在甲方时,乙方停工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由此影响的施工期相应延长。

5.提前竣工:甲方如希望工程提前竣工,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条件。

如果在本合同执行中,甲方要求工程提前竣工,应与乙方进行协商,并签署提前竣工协议,乙方应按此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6.阶段工期:若有阶段工期要求的,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

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甲方审批,甲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

审批时,若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乙方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已被甲方批准。

3.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甲方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质量控制。

1.材料与设备:

(1)工程所用材料、设备除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由甲方供应外,均由乙方按照设计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自行采购、运输、检验和保管。

(2)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工程材料应具备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材料检验单位出具的材质证书或试验报告。

(3)材料和设备进场时,乙方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复检,对与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并由乙方运离施工现场;在材料使用和设备安装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检查和检验,乙方应提供必要协助。若检验发现材料或设备不合格时,该批材料或设备不能用于本工程,乙方应负责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若检验表明材料或设备符合要求,则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施工期相应延长。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书副本应交给乙方,甲方应对其质负责。

2.质量自检:本合同工程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后,乙方应进行质量自检、质量自检不合格时应自行返工,因返工所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延误的施工期不予延长;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自检报告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

3.分项工程质量检查:

(1)主要分项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将材料、设备和人员进场情况及施工工艺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才能开工。

(2)上道工序施工完成,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签认后,乙方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材料、工艺流程的操作的检查,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返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和施工期延误,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因监理工程师的不正确指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施工期延误,则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施工期相应延长。

4.隐蔽工程验收:

(1)乙方在自检合格并签署隐蔽工程自检记录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乙方通知48小时内进行验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认后,乙方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2)若乙方未经验收而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剥开或开孔检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若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验收申请和验收通知48小时未能进行验收,而乙方已自检合格,则可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事后应予确认并补办签认手续。

(3)若监理工程师认为确需对已签字验收并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复查,乙方应协助复查。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合格,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影响的施工期予以延长;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进行返工,并按上述规定重新申请验收,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施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5.试验与检验:试验、试件应按技术标准的要求送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检验单位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及时将试验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有权指定取样送检验单位复检。

6.质量等级:工程施工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质量等级。

若因乙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等级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进行返工或修整,甲方承担返工与修整费用,并相应延长施工期。

7.质量监督: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甲乙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方式、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办法执行。

2.合同价款的调整: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1)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甲方批准的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

(2)国家或地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分布价格和费率调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累积超过8小时,使乙方受到损失时;

(4)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的原因和金额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予以确认并报经甲方批准答复,甲方应在监理工程师接到乙方通知后10天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可视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批准。

3.工程预付款支付: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并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未按合同支付预付款时,乙方可在约定预付款到达日10天后向甲方发出催付款的通知,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10天后暂停施工,甲方从应付款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及乙方的停工损失。

4.工程量确认: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表。监理工程师收到报表后3天内审核签认。若监理工程师接到报表后3天内未提出异议,乙方所报工程量视为已被监理工程师确认。

若监理工程师对乙方所报工程量有异议,乙方应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并重新核报。若乙方拒绝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或不重新核报,则以监理工程师核实的工程量为准。

5.进度款支付:甲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办法,依据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若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后10天内未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催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10天后暂停施工,甲方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责任及乙方的停工损失。

6.延期支付工程款:如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

1.甲方提出的变更:甲方对工程提出设计变更时,应将变更方案送交设计单位审查,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监理工程师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应根据变更图纸落实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若变更涉及设计规模和设计标准的改变,则应事先与乙方协商。

2.乙方提出的变更:乙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应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并经设计单位审查,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若由此导致工程费用增减或施工变化,甲乙双方应协商处理。但乙方为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方便、避免自身干扰等原因而提出的变更,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设计造成的变更:在施工中若出现设计图纸有误或地质条件与设计出入较大或其他严重不合理设计时,监理工程师应在3天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取得修改图纸后按监理工程师指令组织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延误的施工期予以延长。

4.确定变更价款:发生上述变更后,按下述方法计算其变更工程单价和价款:

(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以此单价作为基础确定变更单价;

(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价时,由甲乙双方商定变更单价;

(4)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计算方法。

属由甲方承担的费用,乙方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按上述方法提出变更价款,报监理工程师审查,经甲方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若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应在乙方提出后14天内与乙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双方可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

第十四条转让与分包。

1.转让: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项工程确需分包时,须取得甲方同意。乙方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甲方备案。

(3)乙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包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与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与疏忽。

第十五条施工安全。

1.施工安全责任:乙方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船机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的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安全事故处理: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乙方除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外,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甲方应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3.安全措施:乙方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及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甲方同意后实施,甲方的同意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防护措施费用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乙方承担;施工过程中,由于外部条件变化所发生的安全措施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十六条保险。

1.工程保险:本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人员、船机设备保险:本工程的施工人员、船机设备的保险,由乙方负责。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等级以上的自然灾害也属不可抗力。

2.损失报告: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通报损害情况,7天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损失情况、清理和修复费用以及施工期延误的报告。

3.费用分担:因不可抗力发生而产生的下列费用,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

(3)乙方设备、船舶和机械的损坏由乙方承担。

4.损失补偿: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或破坏时,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后由甲方给予合理补偿,但此类补偿不包括因乙方防范措施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和由本条第3款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清理与修复工作的责任和所需费用,由甲乙双方另签补充协议或共同签署备忘录约定。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与结算。

1.验收申请:乙方应在工程完工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7天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工程竣工资料。监理工程师接到验收申请和竣工资料后7天内予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甲方审批。若工程及竣工资料符合要求,甲方应在接到申请报告14天内组织验收;若工程或竣工资料达不到要求,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对工程或竣工资料予以整修或补充,并重新申请验收,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施工期的延误由乙方负责。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工程及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和组织验收,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延长施工期。

2.验收程序:

(1)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资料,确定验收时间并通知有关各方;

(3)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定;

(4)经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5)工程验收合格,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其竣工日期应为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3.现场清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除甲方另有要求外,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和要求清理并撤离施工现场。否则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4.竣工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竣工资料提交的份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竣工图纸和资料;

(2)工程质量自评报告;

(3)阶段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4)工程材料及设备试验与检验资料;

(5)沉降及位移观测资料;

(6)竣工工程整体尺度测量报告;

(7)施工报告;

(8)竣工结算报告(办理完竣工结算后提交)。

5.竣工结算:

(1)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30天内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接到结算报告后14天内审核确认,并在确认后7天内将应支付乙方的工程款支付给乙方;若甲方接到结算报告后14天内未予审核确认,乙方提交的结算报告则视为已被甲方确认。

(2)甲方在确认结算报告后7天内未将工程款支付给乙方,从确认结算报告后第8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工程款项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保修期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算。水工工程保修期为一年整。疏浚工程不设保修期,其他工程的保修期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阶段验收工程的保修期从阶段验收竣工之日起算。

2.保修责任:乙方在工程保修期内有责任返修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工程缺陷或损坏,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使用不当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乙方应协助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3.返修:保修期内,对应由乙方负责的返修内容,乙方应在接到返修通知后14天内开始实施返修,并在甲乙双方商定的时间内修理完毕,否则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修理,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保修金:保修金的数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7天内,将保修金和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返还乙方。

第二十条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1.争议: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或提请主管部门调解,或协商及调解无效,可选用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向有管辖权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发生后,除双方均同意停工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2.违约: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均为违约。违约方应对方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另一方可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但应提前14天通知违约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3.索赔:因甲方违约或未能及时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以及其他索赔事件发生时,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在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甲方提交索赔申请。

(2)在提出索赔申请后14天内,向甲方提交索赔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提供同期记录副本或其他可靠证据,并列明索赔款额、延长施工期及其计算依据和方法。

(3)甲方接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及时进行调查并对索赔资料进行审核,并有权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在乙方按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后28天内,甲方应给予乙方明确答复。并将确认的索赔款额列入甲方付款计划。

(4)若乙方未能按上述规定按时提出索赔申请、索赔报告或补充资料,甲方可不予受理。如果甲方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核或确认,视为乙方索赔要求已被甲方确认。

(5)若乙方对甲方的答复有异议,可按本条第1款执行。

(6)若甲方授权监理工程师对索赔事件进行审核,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但上述规定的索赔时限不变。

4.赔偿: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办法和标准要求乙方赔偿。

(1)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等级;

(2)因乙方原因延误了施工期;

(3)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重大损失。

第二十一条奖励。

1.奖励: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符合下述情况之一时,甲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给予乙方奖励。

(2)按甲方要求提前竣工。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1.合同中断:由于政策的变化和其它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视为合同中断。合同中断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工程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将施工船机和人员撤离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离现场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因合同中断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合同终止:本合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将工程移交甲方和竣工结算完毕后,除有关保修条款外,其他条款终止。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保修金后,保修条款终止。

三、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完善或具体化。应对照合同通用条款中同一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如果合同通用条款与合同专用条款之间有不一致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第一条词语定义。

第二条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

合同组成和解释次序的补充或更改。

2.设计文件:

(1)甲方提供设计文件的份数;

(2)乙方负责部分设计时,提交设计文件时间、份数。

第三条合同范围。

1.合同范围:列出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地点、内容、规模、建筑物的尺度,建筑物的结构型式,并明确合同范围内水工、堆场、水电、土建、机械、疏浚等不同专业的施工内容。

第四条技术标准。

2.技术标准的替代:

适用于本工程的其他技术标准及应用范围。

第五条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1.语言:

辅助语言。

2.法规:

其他适用法规。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

1.提供场地条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

甲方提供水、电、交通和通讯等条件和接至地点及时间,甲方提供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水域的位置和时间。

4.提供技术资料:

甲方提供各种技术资料的时间和数量及其技术交底、现场交验的时间和办法。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

1.施工准备:

为本工程配备的主要施工船机和设备的规格、数量及到达现场的时间。

4.提供条件:

为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条件清单。

第八条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

监理单位名称。

2.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施工期。

1.开工:

(1)乙方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的时限。

(2)发布开工令的时限。

3.施工期延长:

施工期可以延长的其他情况。

6.阶段工期:

阶段工期的要求。

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

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第十一条质量控制。

1.材料与设备:

甲方提供材料与设备的清单及供应方式。

6.质量等级:

约定质量等级。

7.质量监督:

质量监督站名称。

第十二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

(1)本合同的承包方式。

(2)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办法。

2.合同价款的调整:

(1)对调整情况的限制或补充;

(2)调整的具体方法。

3.工程预付款支付:

(1)工程预付支出的时间、金额和方法;

(2)工程预付款抵扣的时间、金额和比例和方法。

4.工程量确认: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表的时间。

5.进度款支付: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时间约定和实施办法以及进度款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

4.确定变更价款:

确定变更价款的原则和变更单价的其他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转让与分包。

第十五条施工安全。

3.安全措施:

防护措施费用的承担。

第十六条保险。

1.工程保险:

投保期限、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赔偿分配和保险费用承担。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

除合同通用条款所列外,不可抗力还包括以下自然灾害:

(1)______级以上持续_____天的大风;

(2)有效波高超过______米的波浪;

(3)_______毫米以上持续____天的大雨;

(4)烈度_______以上的地震;

(5)……………。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与结算。

3.现场清理:

(1)对乙方进行清场的要求及乙方撤离时间。

(2)乙方未按要求清场及撤离,给予甲方赔偿的办法。

4.竣工资料:

(1)对竣工资料内容的补充或修改;

(2)乙方提交竣工资料的份数。

第十九条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

对工程保修期限的约定或修改。

2.保修金:

(1)保修金的数额;

(2)甲方留置保修金的利率。

第二十条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3.索赔:

甲方明确授权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方式。

4.赔偿:

赔偿的办法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奖励。

1.奖励:

(1)对奖励情况的补充或修改;

(2)对各种奖励情况奖励标准和奖励方法的约定。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港口建设合同篇二十二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

军事和渔业港口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以上负责港口建设管理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 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执行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章 港口建设程序管理

第六条 港口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

第八条 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七)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实行审批制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开展了港口建设项目工程预可行性研究;

(二)建设方案符合港口规划;

(三)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项目建议书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实行审批制的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港口规划;

(二)符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三)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三条 申请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含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者评估意见;

(四)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实行核准制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相关规划与建设用地;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十五条申请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二)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实行备案制的港口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港口岸线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深水岸线由交通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港口非深水岸线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港口岸线审批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符合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报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1份。

第二十一条 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直接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转报相关材料。

由交通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材料,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再向交通部转报相关材料。

转报机关收到初步设计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按照规定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审查咨询单位在完成审查咨询工作后,出具审查咨询报告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其他相关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批复初步设计文件。

第二十三条初步设计审查咨询工作的主要内容:

(二)对于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主要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强制性标准、主体结构安全稳定性等内容及工程概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进行复核审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四条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

(二)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三)工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稳定性计算正确;

(四)指导性施工方案合理;

(五)图纸、施工说明表述清晰、完整。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2份;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1份。

第二十六条 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在审批前,审批部门应当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港口工程设计经批准后,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工程概算及设计方案、主体结构、主要工艺流程或者主要设备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港口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港口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查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四)施工、监理单位已确定;

(五)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予以备案:

(一)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二)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复印件1份;

(三)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1份;

(四)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1份。

第三十一条 开工备案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定内容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三十二条 港口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港口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港口建设市场管理

第三十三条 港口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四条 参加港口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港口建设市场。

第三十五条 港口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负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十六条港口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规定,依法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第三十七条港口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项目法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按规定应当签订廉政合同的,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廉政合同,并将廉政合同执行情况纳入建设考核范围。

第三十八条 港口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文件,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工程投资进行监控,对合同、信息与资料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关系。

第三十九条 港口工程勘察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执行国家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满足不同阶段工程设计和施工需要。勘察单位对勘察成果的质量负责,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港口工程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对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做好设计交底工作,并按要求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及时提供设计后续服务。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精心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质量检验制度,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第四十五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依据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全面履行监理的权利和义务。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未经施工监理人员签认,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六条 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测量和试验专业人员等。监理人员应当按照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四十七条 港口工程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并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八条 港口工程实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施工前向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港口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开展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活动,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完整。

第五十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督管理,逐步建立港口工程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体系,将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港口建设活动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公布。

第五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质量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并认真落实各类投诉和举报。

第四章 信息报送

第五十二条港口工程实行建设项目信息报送制度。

第五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指定信息员将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收集、统计和整理,形成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本,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建设之日起将工程建设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日期为每月的20日之前。

第五十五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所辖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并于每月23日前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省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信息,每季度向交通部报告,报送日期为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之前。

第五十六条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项目法人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工程和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第五十九条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一条 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质量监督机构不按规定履行质量监督职责,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令整改,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十三条 未按规定按时报送项目建设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项目法人或者上一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下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改正。发生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7年第1号)同时废止。

一、体现了依法管理的特点。《规定》从制定的依据、制定的内容到有关审批时限的规定、处罚力度的设定,都是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编制的。《规定》的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确定;制定的内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审批时限和处罚力度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二、体现了行业管理的特点。《规定》无论是在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建设程序,还是在市场管理、建设信息管理和处罚措施方面都体现了行业管理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适用范围上,按照《港口法》的有关规定,事和渔业以外的港口建设活动均纳入到了交通行业主管的范畴,特别是与石油、化工、电厂、机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建设活动,也都纳入到交通行业主管的范畴,体现了全行业管理的概念。

2、在管理职责上,规定了交通部是行业主管部门,港口建设由交通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管理,体现了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行业管理模式,把所有的港口建设都管起来。

3、在建设程序方面,首先《规定》从港口建设的前期工作开始,一直到竣工验收,包括港口建设的全过程都明确了建设程序,体现了行业的全过程管理,其次除在项目立项程序中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有所差别外,在基建程序上都是一致的。在立项程序方面的不同,是要求对国家投资项目的管理在立项审批方面更加严格,但无论是政府投资项目,还是企业投资项目,在基建程序管理方面都体现了行业管理的一致性原则。

4、在市场管理方面,《规定》在港口建设项目管理方面,体现的分级负责的行业管理模式;在对从业单位的管理方面,没有区分企业所有制形式和中央、地方隶属的企业,而是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对所有进入港口建设市场的单位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在廉政方面也是从行业管理的角度提出了要求。

5、在建设信息管理方面,从信息报送、信息管理等方面对有关单位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6、在处罚措施方面,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体现了行业管理的公平性原则。

三、体现了科学管理的特点。《规定》是在总结港口建设管理经验,并严格遵守国家和交通部规定的程序,经过专家讨论和征求行业意见反复修改而形成的。在《规定》中有两个亮点,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一是关于初步设计委托咨询审查问题,另一个是施工图设计审查主体问题。

设计审查是国务院清理行政审批后保留的行政许可,初步设计是工程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而初步设计所涉及的工程技术问题又非常多,这样在审查初步设计时,既要对技术问题进行把关,又要对环保、消防、安全、卫生、海事等提出的问题进行协调,同时还要邀请大批技术专家参会,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可能效果还不一定好,为了确实保障初步设计审查的质量,保证港口工程的安全,经过调查研究,提出了对技术问题委托咨询审查的初步设计审查的思路。委托咨询审查,就是审批初步设计时,按照规定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审查咨询单位是有资格条件的,目前交通部确定了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和中交第一、二、三、四航务工程设计院等5个设计单位具有设计审查咨询资格。这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再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其他相关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批复初步设计文件。同时也规定,在施工图设计审批前,审批部门应当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的内容进行审查。

关于施工图设计审查主体的问题,《规定》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施工图设计是非常复杂的,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质量,集中精力做好行业管理的工作,《规定》明确将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交由港口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进行。

《规定》体现了科学管理的思想,发布后受到了大家的好评。

四、体现了统一管理的特点。在《规定》制定过程中,始终保持统一管理的思路。首先从适应范围上,对军事和渔业以外的港口实行了统一管理;第二,从行业管理的角度,明确了交通部是全国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第三,从建设程序上,不仅包括了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而且在基建程序上对港口建设项目制定了统一的管理程序;第四,在市场管理和信息报送方面,各有关单位和建设项目均应遵守有关规定。第五、在法律责任方面,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都一样,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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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合同篇二十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道路产权单位)。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施工单位)。

丙方:_________________(见证单位)。

为了支持高速公路建设,加快高速公路建设进度,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提供路、村,止点村,共公里)供乙方在。

高速公路建设期间工程车辆和运输材料车辆通行,该路路面类型为道路,厚度cm,度宽米。

二、乙方使用道路前,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对道路现状进行调查,包括道路路况、道路设施和影像资料,三方认可的资料一式四份分别保存。

三、乙方在使用道路期间,负责道路的维护和增添必要的道路设施,保证道路路况水平不发生较大程度的下降,保证道路设施完好,保证当地群众和车辆顺畅通行。

四、乙方对使用道路加宽或增加附属设施,占用土地由甲方负责,乙方赔偿附作物按临时用地办理,增加的实物工程在借用期满后产权无偿归甲方所有。

五、乙方在道路借用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对道路路况调查,商定道路恢复方案,恢复道路不得低于道路借用前的路况水平。恢复工程完工后,由县交通部门会同县高速路指挥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移交甲方。道路恢复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丙方担保(限两个月之内恢复)。

六、道路借用期间,甲乙丙丁四方要加强协调,保持紧密联系。若乙方不按公路养护规定和承诺对道路维护,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改正直至取消道路借用协议;甲方负责做好当地群众的解释工作,不得阻扰乙方车辆通行。

七、道路借用期间,路面保洁由乙方负责。

八、丁方负责道路借用的全过程协调、监督、指导工作。

九、未尽事宜,四方将友好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书一式五份,四方各执壹份,乡镇人民政府壹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附:_________________《道路路况说明》、光碟各壹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丁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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